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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原文

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

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

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译文

凡是抄录口供时,担心不是本人亲自陈述,或者有人假装生病,代替他人掩饰事实,一时之间难以辨认,

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如果日后有人死亡,必须向官府申报,按照条例进行检验。

这样可以使有权有势的家庭预先知道有所警惕。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注解

抄札口词:指记录或抄写他人的陈述或证词。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记录准确无误,防止伪证或篡改。

正身:指本人亲自到场或亲自陈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伪作病状:指伪造病情或健康状况,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某种义务。

代其饰说:指代替他人进行虚假陈述或辩解,通常是为了掩盖真相或逃避责任。

申官:指向官方报告或申请,通常涉及法律或行政程序。

检验:指对尸体或病状进行官方检查,以确定死因或病情的真实性。

豪强之家:指有权势或财富的家族,通常在社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评注

这段古文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严谨态度和对法律公正的追求。文中提到的‘抄札口词’和‘正身’体现了古代法律对证据真实性的高度重视。在古代,由于技术手段有限,确保证词的真实性主要依赖于证人的亲自陈述和官方的严格记录。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伪证和篡改,确保司法公正。

文中提到的‘伪作病状’和‘代其饰说’揭示了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个人道德的缺失,也暴露了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现象,文中提出了‘申官从条检验’的措施,即通过官方检验来确认病状或死因的真实性。这种做法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最后,文中提到的‘豪强之家预知所警’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权势家族的警惕。在古代,权势家族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官方检验,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势家族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揭示了古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追求。通过对这些做法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札口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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