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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原文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覆。

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

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

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

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

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

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译文

如果邻县有尸体在山林偏僻的地方,经过长时间损坏,没有皮肉,本县已经作为病死进行了检验,但仍然通知邻县进行复查。

因为之前的检验不明确,心中不安,所以要求进行复查。

对于这种情况,不如直接报告:尸体只剩下一副白骨,手、脚、头都完整,但没有皮肉和肠胃,检验发现尸体已经经过多日,无法确定死因。

所有的尸骨不敢随意埋葬,需向上级报告处理。不能让公职人员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凡是被通知去他县复查的人,首先要记录接到通知的时间,出发前的情况,向上级官府报告,并在夜间住宿。

到达目的地后,依次记录相关人员的罪状,以及死亡已经经过几天,然后进行检验。

如果尸体停放时间过长,皮肉腐烂无法检验,就要由仵作、行人等人员共同报告:尸体的头、颈、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全身肿胀腐烂,蛆虫四处啃食,无法进行检验。

如果还可以进行检验,就先用水洗去表面的蛆虫,然后仔细按照程序进行检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注解

牒:古代官方文书的一种,用于传递命令、通知或报告。

覆检:再次检查或复核,通常用于司法或行政程序中。

仵作:古代负责验尸的专业人员,类似于现代的法医。

行人:此处指参与验尸的辅助人员或见证人。

干连人: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人,可能包括嫌疑人、证人等。

尸胀臭烂:尸体因腐败而膨胀并发出恶臭。

蛆虫:苍蝇的幼虫,常出现在腐败的有机物中,如尸体。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评注

这段古文描述了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对于尸体检验的详细流程和规范,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和程序严谨的重视。文中提到的‘牒’和‘覆检’显示了古代官方文书的严谨性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通过‘仵作’和‘行人’的参与,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对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尊重,以及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

文中对于尸体状况的描述,如‘尸胀臭烂’和‘蛆虫往来咂食’,不仅展示了古代对于尸体腐败过程的观察和记录,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死亡和尸体处理的现实态度。这种详细的描述有助于现代人理解古代社会的卫生条件、医疗水平以及对于死亡的文化观念。

此外,文中提到的‘不可被公人作无凭检验’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显示了古代司法体系中对于证据和事实的尊重。这种对于证据的重视,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实践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是对古代司法程序的一个详细记录,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法律、死亡和社会秩序观念的一个深刻反映。通过对这些古代文献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和生活状态。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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