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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原文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反铺。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译文

凡是检验各地监狱中非正常死亡的囚犯,必须直接向提刑司报告,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注解

狱内非理致死囚人:指在监狱中因非正常原因死亡的囚犯。’非理致死’意味着死亡并非自然原因或合法执行死刑所致,可能涉及虐待、疏忽或其他非法行为。

提刑司:宋代设立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监督地方司法,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提刑司的设立体现了宋代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反铺:指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或复审的机构或程序。’反’有重新、再次的意思,’铺’则指处理事务的场所或机构。反铺的设置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防止冤假错案。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评注

这段文字出自宋代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对监狱中囚犯死亡事件的重视程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较为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在司法制度方面,宋代设立了提刑司等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文中提到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表明宋代对囚犯的生命权有一定的保护意识。虽然囚犯因犯罪被关押,但其生命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正常死亡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报告程序。这种规定体现了宋代法律对人权的初步关注,尽管与现代人权观念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已经是一种进步。

提刑司的设立是宋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提刑司不仅负责审理重大案件,还承担着监督地方司法的职责,确保地方官员依法办案,防止滥用职权。这种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助于减少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维护社会的稳定。

反铺的设置则进一步体现了宋代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通过对案件的重新调查或复审,反铺能够纠正可能的冤假错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这种制度设计反映了宋代对司法程序的严谨态度,以及对司法错误的防范意识。

总体而言,这段文字不仅展示了宋代司法制度的某些特点,还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法律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初步认识。尽管宋代的司法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相比仍有诸多不足,但其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不容忽视。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罪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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