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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原文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札名件。

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痣、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

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

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

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

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

当是任者,切宜究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译文

凡是进行尸体检验的记录,必须详细说明:死者的尸体原本在什么地方?是如何放置的?那个地方的四至(即四周的界限)是什么?那里有什么衣服?每一项都要逐一检查并记录。

尸体上是否有纹身、灸痕?以前是否有肢体残缺?以及是否有驼背、跛脚、秃头、青紫黑色红痣、肉瘤、蹄踵等各种病症,都要一一在检验记录中详细记载,以便验证是否有诈伪,并追溯根源进行推敲;

如果有无法确认姓名的尸体,后来有亲属来认领的,就要通过检验记录来辨认。

现在的检验记录,如果过于简略,描述不全面,会妨碍长远的参考使用。

况且检验尸体,本来是因为非正常死亡、囚犯、军人、无主尸体等情况,才由官员进行检验,同时官府也依赖检验记录进行推敲,怎么可以疏忽大意呢?

更何况如果检验尸体不当,导致的罪责不轻。

担任这一职责的人,务必认真对待。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注解

验状:古代司法检验尸体时填写的详细记录,包括尸体的位置、状态、特征等,用于法律案件的证据。

雕青:指身体上的纹身或刺青,古代常用于标识身份或作为装饰。

灸瘢:因灸疗留下的疤痕,古代中医常用灸法治疗疾病。

伛偻:指身体弯曲,常用来形容老年人或因病而身体弯曲的人。

拳跛:指因疾病或伤害导致的手脚弯曲或跛行。

秃头:指头发脱落,头部无发的状态。

青紫黑色红痣:指皮肤上的各种色素沉着或痣,颜色多样。

肉瘤:指皮肤或软组织上的良性肿瘤。

蹄踵:指脚后跟,这里可能指脚部的疾病或异常。

根寻本原推勘:指深入调查事情的根源和真相,用于司法案件的审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评注

这段文字出自古代司法文献,详细描述了验尸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各项内容,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司法程序的严谨态度和对证据的重视。通过详细的验状记录,可以有效地防止诈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文中提到的‘雕青、灸瘢、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痣、肉瘤、蹄踵’等身体特征,不仅是对尸体外观的描述,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身体特征的认识和分类。这些特征在司法检验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可以帮助识别身份和推断死因。

此外,文中还强调了验状记录的完整性和详细性,指出简略的验状可能会妨碍长远的司法使用。这一点体现了古代中国对法律文书规范性的要求,以及对司法程序长期效用的考虑。

最后,文中提到验尸失当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官员责任的严格要求。司法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细致入微,确保每一项记录都准确无误,以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的司法错误。

总体而言,这段文字不仅展示了古代中国司法检验的详细程序,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法律公正和官员责任的重视。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观。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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