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覆检-原文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
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
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
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
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
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 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
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
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将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
仍责看守状附案。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覆检-译文
如果与前一次检查没有差异,才能保证明确地申报。
万一致命的地方不明确,伤痕不同,比如将药物致死当作病死的,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前一次检查有误,复查的人怎能不仔细检查,恐怕会有牵连。
如果检查结果与前一次有些小不同,可以适当调整改正;
如果有大的偏差,不能随意依据。
还要再三审问相关人员,如果大家都认为可以改变,才能根据检查到的不同情况,进行申报;
不能根据自己的意见就随意改变。
复查时,如果尸体经过多日,头面肿胀,皮肤和头发脱落,嘴唇外翻,两眼突出,蛆虫啃食,确实腐烂到无法处理。
如果是刀伤、其他物品、拳头、脚踢等痕迹不明显的地方,才能作为无凭据的复查情况申报。
如果是其他物品或刀伤导致骨头损伤,应该冲洗后仔细检查,必须在报告中说明致命原因,怎么能作为无凭据的检查申报。
复查官检查完毕后,如果没有争议,才能将尸体交给亲属。
没有亲属的,责成本地埋葬;命令看守,不得火化或散落。
如果有争议,不能将尸体交给亲属;先挖一个坑,用草席等物将尸体安放在坑内,上面用门扇盖住,用土掩埋成堆,周围用灰印做标记,以防以后官府再次复查。
还要责成看守人附上报告。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覆检-注解
覆检:指在初次检验之后,再次进行的检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刃伤:指由刀具等利器造成的伤害。
他物:指除刀具外的其他物体造成的伤害。
拳手:指由拳头击打造成的伤害。
足踢:指由脚踢造成的伤害。
蛆虫咂食:指尸体腐烂后,蛆虫侵蚀尸体。
埋瘗:指埋葬尸体。
灰印:指用灰土在埋葬地点周围做标记,以便日后辨认。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覆检-评注
这段文字出自古代司法文献,详细描述了尸体检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公正和尸体检验严谨性的高度重视。
首先,文中强调了覆检的重要性,指出在初次检验后,必须进行覆检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这种双重检验机制体现了古代司法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其次,文中详细描述了尸体检验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如对尸体不同部位损伤的识别、对尸体腐烂程度的评估等。这些细节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技术水平,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尸体检验的严谨态度。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尸体处理的具体规定,如无亲属的尸体应由本都负责埋葬,并严禁火化和散落。这些规定体现了古代社会对死者尊严的尊重和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最后,文中提到的灰印标记和看守责任,显示了古代司法对证据保全的重视,以及对未来可能的法律纠纷的预防措施。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是对古代司法程序的详细记录,也是对古代社会文化和法律观念的深刻反映。通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司法制度和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