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原文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
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
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
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资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
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
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
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
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
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它并无痕迹。
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
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
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
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
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为死后罨之也。
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
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
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
不如是,则私请行矣。
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
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者〕;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一有差互,利害不小。
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译文
有一次,检验一具被杀的尸体在路旁,起初怀疑是盗贼所为,但检查后发现尸体身上的衣物都在,全身有十多处镰刀砍伤。
检官说:‘盗贼只想杀人取财,现在财物还在,伤口却很多,这不是仇杀又是什么?’
于是,检官屏退左右,叫来死者的妻子问道:‘你丈夫平时与谁有深仇大恨?’
妻子回答说:‘我丈夫平时与人并无深仇大恨,只是最近有个叫某甲的人来讨债,没要到钱,曾说过要限期还钱的话,但这并不是深仇大恨。’
检官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
于是,检官派了许多人,分头通知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的镰刀都要拿来,现在就要检验;如果有人隐藏镰刀,必定是杀人凶手,必须彻底追查。’
不久,居民们拿来了七八十把镰刀,检官命令将这些镰刀摆在地上。
当时正值盛夏,其中一把镰刀上聚集了许多苍蝇。
检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突然有一个人站出来承认,正是那个讨债限期的人,于是将他逮捕。
审讯时,那人还不肯认罪,检官指着镰刀让他自己看:‘其他人的镰刀上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了人,血腥气还在,苍蝇聚集,这怎么能隐瞒?’
周围的人看到这一幕,不禁失声赞叹;而杀人者则叩首认罪。
从前,有一个深池中淹死了人,经过很长时间,事情牵涉到大家族之间的仇怨。
负责调查的官员发现尸体皮肉已经腐烂,只剩下头骨和骸骨,多次委派官员都不愿去检验。
上司多次催促,最终只有一个官员愿意承担。
他立即就地检验骨头,先检查发现没有其他痕迹。
于是,他将头骨洗净,用热水瓶细细倒水,从脑门穴灌入,看是否有细小的泥沙从鼻孔中流出,以此判断是否是生前溺水而死。
因为如果生前落水,会因为呼吸而吸入沙土,死后则不会。
广右有一个凶徒,谋害了一个小孩,并抢走了他的东西。案发时距离行凶已经很久,凶手已经招供:‘打死后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尸体,在下游找到了尸体,肉已经腐烂殆尽,只剩下骸骨,无法辨认,始终怀疑是假案,不敢定案。
后来,查阅案卷时,发现初检官员提交的家属供词中提到,死者的弟弟原本是龟胸且身材矮小。
于是,派官员重新检验,发现死者的胸部确实如此,这才敢定案。
南方的百姓,常常因为小小的争执就自尽,然后诬赖他人。
他们先用榉树皮敷在皮肤上造成伤痕,死后看起来像是被其他东西所伤。
如何检验呢?只要看伤痕内部是深黑色,四边是青红色,散成一片,且没有虚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敷成的。
因为人活着时血脉流通,与榉树皮相互作用形成伤痕;(如果用手按压,伤痕处虚肿,就不是榉树皮敷成的)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敷的,就不会有散开的青红色,只有微弱的黑色,按压时不紧硬,这种伤痕是死后敷成的。
因为人死后血脉不流通,榉树皮无法发挥作用。
更重要的是要仔细审查案情,尸体的伤痕长短是否与凶器大小相符,临时判断,必无疏漏。
凡是尸体肥壮,没有伤痕,不黄瘦,不能认为是病死的。
又有尸体没有伤痕,只是黄瘦,也不能仅凭所见就认为是病死的。
必须仔细验定死因,这种检验最容易出错。
凡是疑难检验,以及双方争执稍有势力的,必须选择经验丰富的仵作人、有品行谨慎守分的贴司,并随马同行,饮食水火都要有人监督,稍作休息等待他们到来。
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有人私下请托。
即使检验得非常真实,官吏也可能受贿,事情也会发生变化。
官吏获罪还算小事,如果事情发生变化,冤枉人命,事情就严重了。
应该检验死人,各处伤损都没有,不是病状,难以定验的,必须先让家属写下骨肉次第等情况的状子,然后剃除死人的发髻,以防生前被人用利器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致死的,必须检查牙齿、舌头、耳朵、鼻子内,或手脚、指甲中,是否有签刺等痕迹。
凡是检验尸体,指定为被打后服毒身亡,或被打后自缢身亡、被打后投水身亡等,必须亲眼所见,才能如此上报。
世间常有打死人后,将药物灌入口中,诬陷为自服毒药;也有死后用绳子吊起,假装是生前自缢的;也有死后推入水中,假装是自投水的。
一旦有差错,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必须仔细检查尸体身上的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地方,自缢、投水及自服毒都有可凭的实迹,才能保证无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注解
检官:古代负责检验尸体、调查死因的官员,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
镰刀:一种农具,用于收割庄稼,此处作为凶器出现。
冤雠:指深仇大恨,通常指因个人恩怨导致的仇恨。
髑髅:指死人的头骨,常用于法医检验中。
榉树皮:榉树的树皮,古代常用于制造伤痕以伪造死因。
仵作人:古代专门负责检验尸体的人员,类似于现代的法医。
囟门:指婴儿头顶未闭合的骨缝,此处泛指头部。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评注
这段古文描述了几起古代法医检验尸体的案例,展现了古代法医检验的细致与严谨。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医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如何通过细致的观察和科学的方法来推断死因,揭示真相。
首先,文中提到的镰刀案例,检官通过观察镰刀上蝇子的聚集情况,推断出凶手的身份。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却非常有效,体现了古代法医对细节的敏锐观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其次,溺死案例中,检官通过灌汤入髑髅,观察是否有泥沙从鼻窍中流出,来判断死者是否为生前溺水。这种方法虽然原始,但却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显示了古代法医对尸体变化的深刻理解。
再次,文中提到的榉树皮伪造伤痕的案例,检官通过观察伤痕的颜色和形态,判断伤痕是否为生前造成。这种方法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还需要对尸体变化的深入了解,体现了古代法医的高超技艺。
最后,文中还提到了一些常见的伪造死因的手段,如灌毒药、伪造自缢、投水等。这些手段虽然狡猾,但通过细致的检验和科学的推理,古代法医仍然能够揭示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检验的高超技艺,还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和正义的重视。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法医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感受到古代法医在维护社会正义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