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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原文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鲁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译文

对于告状的内容不能轻信,必须进行详细的检验,务必要求真实。

可以派遣公正的官吏去调查,如果听到有不合理的说法,也要听取报告,自己再进行判断。

告诫身边的人,不能鲁莽行事。

初次检验时,不能因为尸体腐烂就认为无法检验,必须明确指出导致死亡的关键原因。

在初次检验时,如果通过询问得知是明显的争斗所致,即使经过多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证据进行检验,以免引起上级的质疑。必须仔细确定伤痕和致命的地方。如果确实因为时间久了尸体发生了变化,才能说尸体无法进行检验。

初次检验尸体是否有损伤后,就在检验的地方,将尸体放在垫子上,再用东西盖上。完成后,周围用灰做标记,记录有多少个标记,交给看守尸体的弓手、耆正副、邻居看守,责任状附在案卷中,交给复查,以免尸体被人破坏或损伤。如果是疑难检验,也不能远离,以防复查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注解

告状:指向上级或官府提出的诉讼或控告。

公吏:古代指官府中的差役或办事人员。

鲁莽:指行为粗鲁、轻率,不加思考。

初检:指对尸体进行的初步检查。

尸首:指死者的尸体。

要害致死之因:指导致死亡的关键原因。

痕损:指尸体上的伤痕或损伤。

衬簟:指用席子或垫子垫在尸体下面。

灰印:指用灰烬做成的印记,用于标记或记录。

弓手:古代指负责守卫或巡逻的士兵。

耆正副:指地方上的长者或副职官员。

邻人:指居住在附近的人。

责状:指对某人的行为或责任进行记录或报告。

覆检:指对尸体进行的再次检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评注

这段古文出自《洗冤集录》,是宋代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段文字详细描述了古代官府在处理命案时对尸体进行检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公正和科学检验的重视。

首先,文中强调了告状不可轻信,必须经过详细检验,确保事实的真实性。这一观点体现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对证据的重视,以及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意识。通过公吏的察访和详细检验,官府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因轻信告状而导致误判。

其次,文中提到初检时不得因尸首坏烂而放弃检验,必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这一要求反映了古代法医学对尸体检验的严谨态度,即使在尸体已经腐烂的情况下,也要尽力找出致死原因。这种对科学检验的坚持,体现了古代法医学的进步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此外,文中还提到在初检后,要用灰印标记尸体,并交由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以防止尸体被残害或损伤。这一措施不仅保护了尸体的完整性,也为后续的覆检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种对尸体保护的重视,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对证据保全的严格要求。

最后,文中提到在疑难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远离,以防覆检时出现异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法医学对检验结果的严谨态度,确保检验过程的透明和公正。通过多次检验和比对,官府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因检验不严谨而导致误判。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也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对公正和证据的重视。通过对尸体检验的详细规定和严格程序,古代官府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命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对科学和公正的追求,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二-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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