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原文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
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
眼合、唇开、手握、齿露。
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
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
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
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
舌不出,亦不抵齿。
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实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
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
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
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
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KT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身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者诸般带系,临时仔细声说,缠绕过遭数。
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
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
死后系缚者,无血 ,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译文
自缢、被人勒死或假装自缢,很容易辨别。
真正自缢的人,用绳索、布条等绑缚的地方,会交叉到左右耳后,呈现深紫色。
眼睛闭合、嘴唇张开、手握紧、牙齿露出。
如果缢在喉部上方,舌头会抵住牙齿;如果缢在喉部下方,舌头通常会伸出。
胸前会有口水滴落,臀部会有粪便排出。
如果是被人打死或勒死,假装自缢,则口眼张开、手松开、头发散乱。
喉部下方的血脉不通,痕迹浅淡。
舌头不会伸出,也不会抵住牙齿。
脖子上会有指甲抓痕,身上还有其他致命伤。
只有在被勒未死时,立即吊起,假装自缢,这种情况稍难辨别。
如果痕迹可疑,不如检查为勒死,立即限时捉拿凶手。
如果被人隔着物体,如窗棂或树木等勒死,假装自缢,则绳索不会交叉。
喉部下方的痕迹多呈平直,但非常深,呈黑黯色,也不会延伸到耳后发际。
绞勒喉部下方致死的人,绳索结在死者脖子后面。
两手不会垂下,即使垂下也不会伸直。
脖子后面有结,有时会靠在柱子等处,或者抓住衣襟,喉部下方会有衣衫领的黑迹,这是要害部位气闷致死。
凡是检查被勒死的人,要仔细查看脖子下的勒绳索,或者各种带子,临时仔细说明,缠绕的次数。
通常是在脖子后面正中,或偏左、右系定,必须有不完全垂下的地方。
尸体面朝下卧倒,因为被勒时挣扎,头发或衣角会散乱,或者身上有擦痕。
凡是检查被勒死的人,必须查看尸体四周,是否有扎磨的痕迹。
还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绑住手脚及脖子等处,人已经死了,气血不通,虽然被绑住,痕迹不会呈现紫红色,只有白痕可以验证。
死后被绑住的人,没有血迹,绑缚痕迹虽然深入皮肤,但没有青紫红色,只有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的痕迹,呈现红色或焦赤色,带有湿气不干。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注解
自缢:指用绳索等物自行勒颈致死的行为。
勒杀:指被人用绳索等物勒颈致死的行为。
算杀:指被人用绳索等物勒颈致死的行为。
帛:古代对丝织品的总称,此处指用丝织品制成的绳索。
涎滴沫:指死者口中流出的唾液或泡沫。
臀后有粪出:指死者死后肛门松弛,粪便流出。
血脉不行:指死者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不再流动。
项上肉有指爪痕:指死者颈部有被人用手指抓挠的痕迹。
生勒未死间:指被人勒颈但未立即致死的情况。
绞勒:指用绳索等物勒颈致死的行为。
结缔:指绳索等物在死者颈后打结。
背倚柱:指死者背部靠在柱子上。
衫襟KT:指死者衣衫的领口。
扎磨踪迹:指死者身上有被绳索等物摩擦的痕迹。
火篦烙成痕:指用火热的篦子烙在死者身上留下的痕迹。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评注
这段古文出自《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重要文献之一。作者宋慈通过详细的描述,展示了如何辨别自缢与被勒杀的区别。这段文字不仅具有极高的法医学价值,也反映了古代中国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首先,作者通过对比自缢与被勒杀的尸体特征,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细致入微。例如,自缢者的绳索痕迹会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而被人勒杀的尸体则口眼开、手散、发慢。这些细节的描述,不仅体现了作者对尸体特征的敏锐观察,也反映了古代法医学对尸体检验的严谨态度。
其次,作者还提到了生勒未死间的情况,即被人勒颈但未立即致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辨别较为困难,但作者依然提供了详细的辨别方法,如迹状可疑时,应检作勒杀,立限捉贼。这种对复杂情况的处理方式,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被人隔物勒死的情况,如窗棂或林木之类。这种情况下,绳索不会交至左右耳后,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这种对特殊情况的描述,进一步丰富了古代法医学的内容。
最后,作者还提到了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被系缚,但痕迹不紫赤,有白痕可验。这种对死后痕迹的描述,展示了古代法医学对尸体特征的全面观察。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具有极高的法医学价值,也反映了古代中国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通过对尸体特征的详细描述,作者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细致入微和严谨态度,为我们了解古代法医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