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原文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译文
验尸时,通常涉及刀刃伤害、用其他物品打斗、拳脚殴打,或者自缢、勒杀、投水、被人溺杀、因病致死等情况。
然而,勒杀可能与自缢相似;溺死可能与投水相似;斗殴可能在限期内致命,但实际上是因为疾病致死;家仆、女仆因被殴打,在主人家中自害或自缢等情况。
情况复杂多样,都是疑难案件,需要临时审慎观察,切勿轻率,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检验疑难尸体时,如果是被刃物所伤,需要观察内外伤口:大伤口是刃物进入的地方,小伤口是刃物通过的地方。
如果尸体腐烂,需要查看其原衣服,比对受伤的地方。
如果尸体俯卧,右手有短刃物或竹头等,从喉咙到脐下,可能是酒醉摔倒,自己压伤。
如果附近有高处或泥地,需要查看身上是否有财物、是否有损动的地方,可能是因取物失脚自伤。
检验女性尸体时,如果没有明显伤损,需要查看阴门,可能有刀从阴门进入腹内。如果刀口浅,脐上下会有轻微血迹,深则无。这种情况多见于独居或求食的妇女。
检验男性尸体时,需要查看头顶,可能有平头钉;肛门,可能有硬物从此进入。这种情况多见于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妻子年轻等原因。
如果尸体上没有明显伤痕,只有面色青黯或一边肿胀,可能是被人用物品捂住口鼻窒息而死。或者用手巾、布袋等绞杀,不见痕迹,需要查看头顶或颈部是否有硬肉。关键是要查看手脚是否有被绑缚的痕迹,舌头上是否有咬破的痕迹,大小便处是否有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些痕迹,再查看口内是否有涎唾,喉咙是否肿胀。如果有涎唾和肿胀,可能是患缠喉风而死,需要详细检查。
如果多人斗殴后各自分散,有人去江河、池塘边洗头面血迹或取水喝,可能因为斗殴后困乏或醉酒后头晕,落水淹死。落水时还活着,尸体腹部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尸时明显是落水淹死。尸体上有殴击痕迹,但不能确定是致命伤,需要一一记录验尸情况,最终定作落水致命。因为打伤虽然在要害处,但还有辜限,法律上在辜限内或限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根据本殴伤法处理。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虽然有伤痕,实际上是因其他原因致死。曾有验官看到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昏迷不觉,倒在水内;将打伤处定作致命伤,导致罪人翻案不断。
还有斗殴后分散,从高处扑下摔死的情况。需要查看失脚处的高低,扑损痕迹是否致命要害处,还需要追究曾见斗殴分散的证人。
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时,虽然双方身份明确,但尸体上没有明显伤痕,如何确定致命要害处?这可能是被伤人原有宿疾、气疾,或者未争斗前曾饮酒至醉,争斗时有所触犯,导致气绝而死。这种情况多见于肾子缩上不见,需要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等,敷一饭久,让仵作用手按小腹下,肾子自下,即其验。然后仔细查看要害致命处。
从前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甲想谋取。甲叫乙同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抓住乙入水而死,没有痕迹。如何验尸?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这是乙劣而为甲所执于水而致死。需要追究甲的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还有年老人,用手捂住口鼻,气绝而死,没有痕迹。
有一乡民,让外甥和邻居的儿子一起用锄头开山种粟。过了两晚未归,前往查看,发现两人都死在山中。于是报告官府。随身衣物都在,官府验尸。验官到现场,见一具尸体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具尸体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人说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人说后自刃而死。官府认为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一验官独说:“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注解
自缢:指自己上吊自杀。
勒杀:指用绳索等物勒住颈部导致窒息死亡。
投水:指自己跳入水中自杀。
溺杀:指被人推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
病患:指因疾病导致的死亡。
捶挞:指用拳头或棍棒等击打。
自害:指自己伤害自己。
刃物:指刀剑等锋利器具。
疮口:指伤口。
阴门:指女性的生殖器官。
顶心:指头顶中央。
粪门:指肛门。
青黯:指皮肤呈现青黑色。
罨捂杀:指用物体捂住口鼻导致窒息死亡。
缠喉风:指咽喉部位的疾病,可能导致窒息死亡。
辜限:指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
肾子:指睾丸。
仵作:指古代负责验尸的官员。
赃证:指犯罪所得的财物证据。
挟仇:指因仇恨而杀人。
极典:指极刑,即死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评注
这段古文出自《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重要文献之一,由宋代法医学家宋慈所著。文中详细描述了验尸的各种情况和方法,反映了古代法医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首先,文中列举了多种死亡原因,如刀刃杀伤、斗打、自缢、勒杀、投水、溺杀、病患等,显示了古代法医学对死亡原因的细致分类和深入分析。这种分类不仅有助于准确判断死因,也为法律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
其次,文中强调了验尸时的注意事项,如观察内外疮口、原衣服、尸体的姿势、身上的财物等,这些细节的观察和分析体现了古代法医学的精细和全面。特别是对疑难尸首的检验,文中提出了多种可能的死因,并强调了临时审察的重要性,以避免误判。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死亡情况,如酒醉自伤、取物失脚自伤、阴门入刀、顶心钉入、粪门硬物入等,这些情况的描述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广博知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最后,文中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如甲乙同行案、乡民开山种粟案等,进一步说明了验尸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实际操作过程,也揭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为现代法医学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通过对古代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可以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