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
如烧死,口内有灰。
溺死,腹胀,内有水。
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
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
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
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
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
如有疑虑,即且捉贼。
捉贼不获,犹是公过。
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
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
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
(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
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
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
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
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
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
但解凶身、干证。
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
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
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
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
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
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
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
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
(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
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
近江西宋提刑复位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
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
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
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译文
在进行尸体检验时,不能轻信路人的话,必须用酒和醋清洗尸体,然后仔细检查。
如果是被烧死的,口中会有灰烬。
如果是溺死的,腹部会膨胀,里面有水。
如果用衣物或湿纸覆盖口鼻导致死亡,腹部会干燥膨胀。
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子下会有绳索交叉的痕迹,指甲可能有抓伤的痕迹。
如果是自缢的,脑后会有八字形的痕迹,绳索不会交叉。
如果绳索在喉咙下方,舌头会伸出;在喉咙上方,舌头不会伸出,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其他致命伤害,如果没有疑问,就可以确定。
如果有疑问,应该先抓捕嫌疑人。
如果抓不到嫌疑人,也算是公事上的过失。
如果被人打死却被误认为是病死的,后来抓到凶手,难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
在检验报告中,不能写“皮破血出”。
一般来说,皮肤破了就会出血,应该写“皮肤轻微损伤有出血”。
在确定致命伤痕时,即使伤痕很小,也应该稍微扩大其尺寸。
如果致命伤痕内有骨折,应该说明骨头没有折断,不需要说骨头没有折断却造成严重伤害。
(如果凶器还没有找到,不能随意增减伤痕的尺寸,以免日后找到凶器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有多处伤痕,只需指定一处要害致命的伤痕。
在多人打人的情况下,最难确定致命伤痕。
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如果是一个人造成的,就没有问题;如果是两个人造成的,则一个人偿命,另一个人不偿命。
必须在这两处伤痕中斟酌出最严重的一处作为致命伤。
官员应该避免干涉外部事务。
只有在检验尸体时,如果有重大疑难问题,才需要广泛调查,以确保无误。
例如在斗殴后限期内死亡,伤痕不明显;如果有病态,曾经请医生或巫师救治,很可能是因病死亡。
如果不进行调查,就无法知道真相。
即使广泛调查,也不能只依赖一个人,必须善于使用调查结果;否则,只会自误。
行凶的人不能接受他人的供词,应该一律收押并解送。
等他到县里供述后,再进行追查。
这是为了防止手下人胡乱生事。
在初步和复查结束后,亲属、长老、邻居等人都要负责看守尸体,绝不能混在一起解送官府,以免被骚扰。
只需解送凶手和证人。
如果监狱需要人,自然会追捕。
在复查后,如果发现行凶的原因不能写在公文中,应该当面告诉长官,让他知道详细情况,以便更容易审理。
近年来,各路的宪司在初步和复查官员中,都会指派一人兼任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必须先召集邻居和保长,反复审问。
如果意见一致,就合并供词;如果意见不一致,就让各自提供一份供词。
或者要求行凶人提供大致供词,一并提交给本县和宪司。
县里的监狱根据这些供词进行审理,宪司根据这些供词进行复核。
如果有小的差错,都会受到严厉的责罚。
簿记和尉官没有刑罚权,邻居大多已经惊慌逃跑。
如果只听吏卒的话,就是私心。
必须多方调查,确保意见一致。
绝不能只听一两个人的话就相信,或者准备两三张供词就以为可以应付。
何况其中不识字的人,大多由吏人代写;邻居中有些人可能是凶手的亲戚朋友,或者暗中接受贿赂,必须注意。
随行的吏人和相关人员,常常卖弄四邻,提前让他们逃跑,只抓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年人来应付。
(如果不得已使用这些人,只能互相审问,最终难以凭此作为真实证据,全在斟酌)
还有一些行凶人,担心关键证人(真)〔直〕供,会妨碍自己,所以让他们藏匿;自己则让亲密的人或佃户出庭,合谋诬告,必须注意。
顽固的囚犯大多不愿意在格目内凶手下填写姓名和签字,公吏有时会接受贿赂,反而教他们编造其他名目,写成被诬告或牵连之类,想借此逃脱。
最近江西的宋提刑重新制定了格目,上报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项。
如果虚实未定,不得已可以在下面填写。
如果确实属实,必须勒令他们在正行凶字下签字。
不能姑息迁就,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意。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注解
行人:古代指负责传递消息、执行公务的差役或使者。
酒醋:古代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常见物品,因其具有一定的杀菌作用。
自缢:指上吊自杀。
公过:指公务上的过失或错误。
宪司:古代指负责监察、司法事务的官员或机构。
簿、尉:簿指文书官员,尉指负责治安的官员。
干证:指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证人。
顽囚:指顽固不化的囚犯。
格目:指古代司法文书中的格式或表格。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评注
这段文本出自古代司法检验的指导文献,详细描述了尸体检验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的严谨性和对细节的高度重视。文本中提到的检验方法,如通过观察尸体口内是否有灰、腹部是否胀大等来判断死因,展示了古代法医学的初步发展。
文本还强调了检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不可轻信行人、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等,体现了古代司法对证据的重视和对公正审判的追求。此外,文本中提到的对行凶人的处理方式,如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等,反映了古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段文本不仅是对古代司法检验技术的记录,更是对古代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的体现。它展示了古代社会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对权力制约和程序正义的初步认识。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文本为我们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法医学发展以及社会文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它不仅记录了古代司法检验的具体操作方法,还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正义和生命的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具有技术指导意义,更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是研究古代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的重要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