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欧阳修、宋祁等,北宋史学家。欧阳修是北宋文学领袖,宋祁则以文采著称。
年代:北宋(11世纪)。
内容简要:共225卷,记载了唐代的历史。该书是对《旧唐书》的修订和补充,注重文笔的简洁和史实的准确性,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新唐书-志-卷四十六-原文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
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
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
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
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
除其鞭刑及枭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
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
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
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
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
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
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
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
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
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
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
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
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
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
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
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
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
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
奏报不驰驿。
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
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
武后不纳。
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
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
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
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
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
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
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兵数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
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
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
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以岁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
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
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
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
肃宗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
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
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
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
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
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
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
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
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
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
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
是时,李吉甫、李绛为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
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
宪宗以为然。
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盖刑者,政之辅也。
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
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
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
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
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
谏官亦以为言。
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
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
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
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
曰:“犯 我法,虽子弟不宥也。”
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 三代之盛时。
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
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 而复续。
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
以此见致 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
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 规,无复太宗之志。
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 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
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 存。
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新唐书-志-卷四十六-译文
古代治理国家的人,通过制定议事规则来管理国家,而不设立刑法,是害怕民众知道争端的存在。
后来制定了刑法,唯恐不完善,以便民众知道如何避免犯罪。
虽然法律的形式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希望民众不犯罪。
然而,他们不知道通过道德引导和礼仪规范,可以使民众不知不觉地远离罪恶。
唐代的刑法书有四种,分别是:律、令、格、式。
令,是指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国家的规章制度;
格,是指各级官员和机构日常执行的事务;
式,是指他们日常遵守的法律。
凡是国家的政事,都必须依据这三种法律来执行。
如果有人违反法律或作恶而犯罪,一律按照律法来判决。
律法这本书,沿袭了隋朝的传统,分为十二篇:第一篇是名例,第二篇是卫禁,第三篇是职制,第四篇是户婚,第五篇是厩库,第六篇是擅兴,第七篇是贼盗,第八篇是斗讼,第九篇是诈伪,第十篇是杂律,第十一篇是捕亡,第十二篇是断狱。
刑罚有五种:第一种是笞刑。笞刑的意思是羞辱;凡是小过错,用鞭打来羞辱。汉代用竹鞭,后来改用荆条。《尚书》中说“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种是杖刑。杖刑的意思是持杖;可以用杖来击打。《尚书》中说“鞭作官刑”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种是徒刑。徒刑的意思是奴役;即奴役和羞辱。《周礼》中说:“那些奴役,男子被送入罪隶,让他们做事,安置在圜土中教育,根据罪行的轻重,有一定的年限后释放。
第四种是流刑。《尚书》中说“流宥五刑”,意思是不忍心处死,流放到远方。
第五种是死刑。这是古代的大辟之刑。
在隋朝之前,死刑有五种,分别是:罄、绞、斩、枭、裂。而流刑和徒刑,鞭笞并用,数量都超过一百。
到了隋朝,开始规定:笞刑五种,从十下到五十下;杖刑五种,从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五种,从一年到三年;流刑三种,从一千里到二千里;死刑两种,绞刑和斩刑。
废除了鞭刑和枭首、轩裂等残酷的刑罚。还有议、请、减、赎、当、免等法律。唐朝都沿用了这些法律。
然而隋文帝性格刻薄,而隋炀帝昏庸混乱,民众不堪其苦。
唐朝兴起,高祖进入京师,制定了十二条法律,只有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处死。
即位后,命令纳言刘文静等人修改律令。
武德二年,颁布了新格五十三条,只有官吏受贿、犯盗、诈冒府库财物,不予赦免。
凡是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执行死刑。
四年,高祖亲自审问囚徒,因为很多人因乱世而犯法,盗窃未伤及主人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都予以赦免。
之后又命令仆射裴寂等十五人重新修订律令,共五百条,附有五十三条。
流刑三种,都增加一千里;居作三年到两年半的都改为一年。其余没有改变。
太宗即位后,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旧令,讨论了五十种绞刑,都改为免死而断右趾。
后来又哀怜断毁肢体,对侍臣说:“肉刑,前代已经废除很久了,现在又断人脚趾,我不忍心。”
王珪、萧瑀、陈叔达回答说:“受刑者本应死而得以生还,怎么会怕失去一个脚趾?断趾,是为了让看到的人知道恐惧。现在以死刑改为断趾,是宽大处理。”
皇帝说:“你们再想想。”
后来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斥了四十多条律令,于是命令房玄龄与裴弘献等人重新修订。
房玄龄等人认为“古代的五刑中,刖刑是其中之一。现在肉刑已经废除,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再加上断趾,就成了六刑。”
于是废除了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两年。
太宗曾经阅读《明堂针灸图》,看到人的五脏都靠近背部,针灸不当,会导致死亡,感叹道:“鞭打是五刑中最轻的;死亡是人生中最重的。怎么能因为犯轻刑而致死呢?”
于是下令罪人不得鞭打背部。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因妖言惑众被下狱,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精神失常,不应定罪。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是相州人,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的奏报不实。
太宗大怒,立即处斩张蕴古,后来非常后悔,于是下令“死刑即使立即执行,也要三次覆奏”。
过了很久,对群臣说:“死者不能复生。以前王世充杀了郑颋还能后悔,最近有府史受贿不多,我杀了他,是考虑不周。决囚虽然三次覆奏,但顷刻之间,哪有时间思考?从现在起应该两天内五次覆奏。决囚当天,尚食不要进酒肉,教坊太常停止教习,各州死罪三次覆奏,当天也要素食,务必符合礼撤乐、减膳的意思。”
过去的法律,兄弟分居,荫庇不相及,但连坐则一起处死。
同州人房强因为弟弟谋反而被连坐,皇帝审问囚徒时为之动容,说:“反逆有两种:兴师动众是一种,恶言犯法是另一种。轻重不同,但都称为反逆,连坐都处死,这难道是定法吗?”
房玄龄等人讨论说:“礼,孙子为父亲的尸体,所以祖父有荫庇孙子的规定,这是祖孙关系重而兄弟关系轻。”
于是下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连坐,都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房玄龄等人于是与法司修改隋律,将大辟改为流刑的有九十二条,流刑改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作为律;
制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作为令;
又删减武德以来的敕令三千多条为七百条,作为格;
又取尚书省各曹及各寺、监、十六卫的计帐作为式。
凡是州县都有监狱,而京兆、河南的监狱治理京师,各司有罪及金吾逮捕的又有大理狱。
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上报一次,御史巡视。
每年从立春到秋分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天及夜晚未明,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执行死刑。
京师执行死刑,由御史、金吾监督,在外则由上佐监督,其余由判官监督。
五品以上官员犯罪被判死刑,乘车到刑场,由大理正监督,或赐死在家中。
凡是囚犯已被处决,没有亲属的,由将作监提供棺材,埋葬在京城七里外,墓穴有砖铭,上面有榜文,家人可以取回安葬。
各监狱的长官,每五天审问一次囚犯。夏天提供浆饮,每月沐浴一次;生病提供医药,重病者解除枷锁,家属一人入狱侍候,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和子孙两人入狱侍候。
天下疑案由大理寺无法判决的,由尚书省众议,记录可以作为法律的送秘书省。
奏报不通过驿站。
经过覆审而判决的,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视,所到之处,检查狱囚的枷锁、粮饷,处理不符合法律的情况。
枷锁钳锁都有长短宽窄的规定,根据囚犯的轻重使用。
囚犯每二十天审讯一次,三次审讯后停止,次数不超过二百。
凡是杖刑,都长
治理国家的人应当以仁爱为根本,以刑罚为辅助,周朝因仁爱而兴盛,秦朝因严刑而灭亡。
希望陛下能够减轻刑罚,推行仁政,天下将会非常幸运!
武则天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麟台正字陈子昂也上书恳切劝谏,但武则天没有理会。
等到周兴、来俊臣等人被处死,武则天也年老,她的意志逐渐衰退,狄仁杰、姚崇、宋璟、王及善等人一起讨论垂拱年间以来的冤案,武则天有所觉悟,从此不再杀戮。
然而她所施行的残酷暴虐,自古以来从未有过。
大足元年,武则天下诏,要求司法官员和推事使不得随意增加罪名,否则以故意陷害论处。
中宗、韦后相继因乱政而失败。
唐玄宗即位后,励精图治,常常亲自选拔太守、县令,告诫他们要勤政爱民,因此良吏遍布州县,百姓安居乐业,二十年间,国家号称太平盛世,百姓衣食富足,很少有人犯法。
这一年,刑部判决的天下死罪只有五十八人,过去的大理寺监狱,传说连鸟雀都不愿栖息,如今却有喜鹊在庭院的树上筑巢,群臣纷纷祝贺,认为几乎达到了刑罚不用的境地。
然而李林甫掌权后,自从来俊臣被处死以来,又开始兴起大狱,以诬陷手段杀害了数十上百人,如韦坚、李邕等都是一时名臣,天下人都为他们感到冤屈。
而玄宗自己也喜欢边功,派遣将领四处征讨蛮夷,结果屡次大败,士兵死伤数以万计,国家财政耗竭,粮草运输繁重,百姓疲惫不堪,盗贼四起,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玄宗感到忧虑,下诏说:“徒刑并非重刑,但服役的人无论寒暑都戴着枷锁。杖刑,古代是用来代替肉刑的,但有些人犯的并非大罪,却被杖打至死,这些人应当免去刑罚,发配到军中效力。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重病者有罪,都不予追究。侍奉父母的子女犯法,应当宽恕他们,让他们继续赡养父母。”以此向百姓施恩。
然而大盗四起,天下深受其害,百姓并没有得到这些恩惠。
安史之乱时,伪官陆大钧等人背叛叛军归顺朝廷,等到安庆绪逃往河北,胁从者纷纷到朝廷请罪,包括大臣陈希烈等数百人。
朝廷任命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喜欢严刑峻法,崔器也刻薄严厉,于是将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定为重罪,其中十一人被斩于独柳树下,达奚珣和韦恒被腰斩,陈希烈等七人被赐自尽于狱中,其余二十一人被杖打至死。
在除夕之日行刑,召集百官观看,家属被流放。
起初,史思明、高秀岩等人主动归顺朝廷,听说达奚珣等人被处死,感到不安,于是再次反叛。
三司连年用刑,流放和贬谪的人接连不断。
等到王玙担任宰相,请求下诏免除三司正在审理的案件。
然而河北的叛军因害怕被处死而不愿投降,战事连绵不断,朝廷屡次兴起大狱。
肃宗后来也感到后悔,叹息说:“我被三司误导了。”
临终前,肃宗下诏赦免天下所有流放的人。
唐代宗性情仁厚宽恕,常常以天宝以来的严刑峻法为戒。
等到河、洛地区平定,下诏赦免河北、河南地区曾担任伪官的吏民,一律不予追究。
俘获了史朝义的将士妻子四百余人,全部赦免。
仆固怀恩反叛,朝廷赦免了他的家人,不牵连治罪。
剧贼高玉聚集徒众在南山作乱,杀害了数千人,后来被擒获,适逢大赦,代宗打算免他一死,公卿们请求将他剁成肉酱,代宗没有同意,最终将他杖杀。
谏官常常批评代宗政令过于宽大,导致朝廷不够严肃。
代宗笑着说:“在艰难时期,无法对百姓过于严厉,如果刑法过于严苛,虽然有威严却没有恩德,我不忍心这样做。”
代宗即位五年,府县监狱中没有重罪犯人。
过去,皇帝特别下令杖打的人数没有限制。
宝应元年,下诏说:“凡是皇帝下令杖打一次的,杖数不得超过四十;至于杖打一次、重杖一次、痛杖一次的,杖数不得超过六十。”
唐德宗性情猜忌,缺乏恩德,但用刑没有过于滥用。
刑部侍郎班宏说:“谋反、大逆、叛变、恶逆这四种罪行,是十恶中最严重的,犯者应当依法严惩。其余应当判处斩首或绞刑的,可以用重杖一次处死,代替极刑。”
过去,死罪都要先杖打,杖数有时一百,有时六十,现在全部废除。
唐宪宗英明果断,即位后多次诛杀藩镇,想要治理僭越和叛乱,一律依法行事,但在用刑方面喜欢宽仁。
当时,李吉甫、李绛担任宰相。
李吉甫说:“治理天下必须依靠赏罚,陛下频繁颁布赦令,免除欠税,赈济饥民,恩德已经非常深厚了。然而刑罚没有严格执行,朝廷内外都有懈怠之心。”
李绛说:“如今天下虽然没有大治,但也没有大乱,正是古代太平国家使用中等刑罚的时候。自古以来,想要治理好国家的君主,必定先推行德化,到了暴乱的时代,才开始专任刑法。李吉甫的话有些过分了。”
宪宗同意李绛的看法。
司空于頔也劝宪宗用刑来树立威严,宪宗对宰相说:“于頔心怀奸谋,想要让我失去人心。”
元和八年,下诏说:“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的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以及强盗持械抢劫京兆界内和其他盗贼赃物超过三匹的,依旧依法论处。其余死罪一律流放到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愿意跟随的,不予禁止。”
刑罚是政治的辅助手段。
政治得当,仁义盛行,礼让成为风俗,但仍然不敢废除刑罚,这是为了防止百姓犯罪,只是宽大处理而已。
如今不从根本上加强教化,反而废除常刑,这是放松对百姓的约束,助长奸邪,就像决堤放水一样。
所以自从玄宗废除徒刑和杖刑,到如今又废除死刑,百姓并没有感受到恩德,反而只是觉得侥幸。
唐穆宗年幼无知,但颇知慎用刑法,每当司法部门审理大案时,命令中书舍人一人参与斟酌量刑,称为“参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上奏说:“国家的法度,高祖、太宗已经制定了二百多年。《周礼》规定:正月颁布刑法,张贴在城门和乡间,反复告诫,让四方百姓严格遵守。大理寺是陛下执法的机构。如今另设参酌官,司法部门定罪后,还要讨论是否增减刑罚,这是将法律的执行权交给了人情,法官无法坚守职责。过去子路问政,孔子说:‘一定要正名。’我认为参酌院的名分不正,应当废除。”
于是废除了参酌院。
大和六年,兴平县百姓上官兴因醉酒杀人后逃跑,听说父亲被拘押,于是主动投案。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他主动投案是为了免除父亲的刑罚,请求减轻他的死罪。
朝廷下诏让两省讨论,认为杀人者应当处死,这是历代君王所坚持的原则;如果允许他免死,那就是鼓励杀人。
谏官也持同样意见。
唐文宗认为上官兴主动投案是为了免除父亲的刑罚,接近义举,于是将他杖打后流放到灵州,君子们认为这是失刑。
唐文宗喜欢治理国家,自己也非常谨慎,但宦官专权,无法控制。
以至于诛杀大臣,灭族,牵连无辜者不计其数,文宗心里知道他们是冤枉的,为此流泪痛恨,却无法制止。
仁者能够制止动乱,而弱者只会纵容,所以刚强并非不仁,而柔弱则是仁的敌人。
唐武宗任用李德裕诛杀刘稹等人,大刑兴起,但武宗性情严厉刻薄。
过去,盗窃罪不判死刑,这是考虑到百姓因饥寒所迫,如今赃物满千钱者处死,直到唐宣宗时才废除这一规定。
而唐宣宗也喜欢严刑峻法,常常
说:“违反我的法律,即使是自己的子弟也不宽恕。”
然而缺乏仁爱和恩惠,唐朝的德行从此开始衰败。
自从高祖、太宗消除了隋朝的暴政,以宽厚平和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安居乐业,重视不犯法,达到了治理的美好,几乎可以与三代盛世相比。
考察他们推心置腹、同情万物的态度,可以说是仁爱了!
自高宗、武后以来,毒害流传于国家,唐朝的国运一度断绝后又恢复。
玄宗初期励精图治,二十年间,刑狱案件减少,每年判处死刑的只有五十八人。
由此可见,达到良好的治理虽然困难,但努力去做就容易了,没有做了却达不到的。
从此以后,战争频繁,国家多事,而君主们规规矩矩,不再有太宗的志向。
即使有心治理的人,也不能深入研究大法,而性格有宽有严,所有的改革,都是临时应付,或重或轻,只是增加了繁琐的条文,不足以示范后世。
而高祖、太宗的法律,只能勉强保存。
所以自肃宗以来,值得记载的事情很少;懿宗以后,就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新唐书-志-卷四十六-注解
刑辟:古代的法律制度,指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律、令、格、式:唐代的四种法律形式。律是基本法律,令是行政命令,格是补充法律,式是实施细则。
笞:古代的一种轻刑,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以示羞辱。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用木棍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比笞刑更重。
徒:古代的一种刑罚,将犯人贬为奴隶,从事劳役。
流:古代的一种刑罚,将犯人放逐到边远地区。
死:古代最重的刑罚,包括绞刑、斩首等。
罄、绞、斩、枭、裂:隋朝以前的五种死刑。罄是饿死,绞是绞刑,斩是斩首,枭是枭首示众,裂是车裂。
议、请、减、赎、当、免:唐代的六种法律程序,用于减轻或免除刑罚。
断趾:古代的一种肉刑,砍去犯人的脚趾。
连坐:古代的一种法律原则,指一人犯罪,其亲属或同僚也要受到牵连和惩罚。
大理寺:唐代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御史:唐代的监察官员,负责监督法律执行和官员行为。
金吾:唐代的禁卫军,负责京城的治安和抓捕罪犯。
讯杖:古代用于审讯时使用的刑具,通常用于拷打犯人,以逼取口供。
常行杖:日常使用的杖刑工具,用于执行较轻的刑罚。
笞杖:用于执行笞刑的杖,笞刑是一种较轻的体罚,通常用于惩罚轻微的违法行为。
死罪校而加杻: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除了校(枷锁)外,还要加杻(脚镣),以增加束缚。
官品勋阶第七者:指官阶在第七品以上的官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如锁禁而非直接处死。
颂系:对于轻罪或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等),采取较为宽松的拘禁方式,等待审判。
居作者:指被判处劳役的犯人,通常从事体力劳动。
钳若校:钳和校都是古代的刑具,钳用于束缚手脚,校用于束缚颈部。
将作: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建筑和工程。
少府缝作:少府是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事务,缝作指缝纫工作。
腊、寒食:腊指腊月,寒食是清明节前的节日,古代在这两个节日会放假。
役院:指劳役场所,犯人在这里服刑。
司农:古代官署名,负责农业和粮食管理。
蔬圃:菜园,指男子劳役时从事的农业劳动。
厨饎:厨房,指女子劳役时从事的烹饪工作。
流移人:指被流放的犯人。
程粮:指流放途中提供的粮食。
反逆缘坐:指因谋反罪而牵连的家属或同谋。
纵之:释放犯人。
复仕:恢复官职。
三槐、九棘:古代象征公正的树木,三槐指三公,九棘指九卿,象征朝廷的公正审判。
中书、门下五品以上:指中书省和门下省的五品以上官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尚书:古代官署名,负责行政事务。
平议:指官员们共同商议案件。
张蕴古:唐太宗时期的官员,因失职被处死,导致法官们更加谨慎。
失出:指法官因疏忽而释放了有罪的犯人。
失入:指法官因疏忽而错判了无罪的犯人。
深文:指法官在判决时过于严苛,故意加重刑罚。
大理卿:古代官名,负责司法审判。
刘德威:唐太宗时期的大理卿,曾建议皇帝按照法律处理失出和失入的法官。
流罪:指被判处流放的罪行。
边要州:指边疆重要的州郡,流放犯人常被发配到这些地方。
西州:指唐朝的西部地区,常用于流放犯人。
赏仁弘:唐朝官员,因贪污被判处死刑,后因年老有功被赦免。
长沙郡公:赏仁弘的封号,因功被封为郡公。
赃:指贪污受贿的财物。
庶人:指平民百姓,赏仁弘被贬为庶人。
藁席:用草席铺成的座位,象征皇帝的谦卑和悔过。
南郊:指皇帝在南郊举行祭祀仪式的地方。
房玄龄:唐太宗时期的重要大臣,曾参与制定法律。
魏征:唐太宗时期的名臣,以直言进谏著称。
王政本于仁恩:指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仁爱和恩惠。
录囚徒:指皇帝亲自审阅囚犯的案件。
闵死罪者:指皇帝怜悯被判处死刑的犯人。
原之:指赦免犯人的罪行。
一岁再赦,好人暗哑:指频繁赦免犯人会导致好人不敢发声,社会秩序混乱。
律疏: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注释。
长孙无忌:唐高宗时期的重要大臣,曾参与修订法律。
留司格:指只在朝廷内部使用的法律条文。
散颁格:指颁布到全国各地的法律条文。
李敬玄:唐高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刘仁轨:唐高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裴居道:武则天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韦方质:武则天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垂拱留司格:指武则天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韦安石:唐中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神龙:唐中宗的年号。
太极格:指唐睿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开元格:指唐玄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李林甫:唐代著名政治家,曾任宰相,以权谋和专权著称。他在唐玄宗时期长期掌握朝政,对唐朝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宋璟:唐代著名政治家,曾任宰相,以清廉正直、善于治国著称。他与姚崇并称为‘姚宋’,是唐玄宗时期的重要辅政大臣。
萧炅:唐玄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许孟容:唐宪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开元格后敕:指唐宪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大和格后敕:指唐文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狄兼篸:唐文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开成详定格:指唐文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张戣:唐宣宗时期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大中刑律统类:指唐宣宗时期修订的法律条文。
慎乃出令:指发布法令时要谨慎,法令应简明易懂,执行要持久。
三司:指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个司法机构,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周兴、来俊臣:武则天时期的酷吏,以残酷手段审理案件,制造冤狱。
狄仁杰:唐代著名政治家、法官,以清廉公正、善于断案著称,被誉为‘神探’。他在武则天时期担任重要职务,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魏元忠:武则天时期的名臣,曾多次被诬陷,险些丧命。
周矩:武则天时期的官员,曾上书批评酷吏的暴行。
狱持:指酷吏在狱中对犯人施加的残酷折磨。
宿囚:指酷吏通过剥夺犯人的睡眠来折磨他们。
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爱人、宽厚、仁慈的道德品质。孔子认为仁是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基本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刑:刑指的是法律制裁和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手段。在中国古代,刑与礼、乐、政并称为四政,是治国的重要工具。
周: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周朝以礼乐制度著称,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周朝政治文化的影响。
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以法家思想治国,强调严刑峻法。秦朝的迅速灭亡常被后世作为反面教材,用以说明单纯依赖刑法而忽视仁政的弊端。
姚崇:唐代著名政治家,曾任宰相,以改革政治、整顿吏治著称。他在唐玄宗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对唐朝的繁荣稳定有重要贡献。
王及善:唐代政治家,曾任宰相,以直言敢谏著称。他在武则天时期担任重要职务,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垂拱:垂拱是武则天时期的年号,垂拱年间(685-688年)是武则天执政的重要时期,以政治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著称。
韦坚:唐代政治家,曾任宰相,以清廉正直著称。他在唐玄宗时期因政治斗争被诬陷而死,成为历史上的冤案之一。
李邕:唐代著名文学家、书法家,曾任地方官员,以文学和书法成就著称。他在唐玄宗时期因政治斗争被诬陷而死,成为历史上的冤案之一。
安、史之乱:安史之乱是唐朝中期爆发的一场大规模叛乱,由安禄山和史思明发动,持续了近八年,对唐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
肃宗:指唐肃宗李亨,他在安史之乱后即位,努力恢复唐朝的秩序。
代宗:唐代宗是唐朝的第八位皇帝,他在安史之乱结束后即位,致力于恢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德宗:唐德宗是唐朝的第九位皇帝,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试图恢复唐朝的繁荣。
宪宗:唐宪宗是唐朝的第十一位皇帝,他在位期间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平定藩镇割据,恢复唐朝的统一和稳定。
穆宗:唐穆宗是唐朝的第十二位皇帝,他在位期间政治较为宽松,但对法律制度的改革较为谨慎。
文宗:唐文宗是唐朝的第十四位皇帝,他在位期间致力于政治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到宦官势力的严重干扰。
武宗:唐武宗是唐朝的第十五位皇帝,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治和宗教改革,试图恢复唐朝的中央集权和稳定。
宣宗:唐宣宗是唐朝的第十六位皇帝,他在位期间政治较为宽松,但对法律制度的改革较为谨慎。
法:在这里指的是法律或法规,特指唐代的法律体系。
仁恩:指仁慈和恩惠,这里特指皇帝对臣民的仁慈和宽大处理。
唐德:指唐朝的德行或政治风气,这里指唐朝的政治和道德状况。
高祖、太宗:指唐朝的开国皇帝李渊(高祖)和他的儿子李世民(太宗),他们以宽平的政策治理国家。
隋虐乱:指隋朝末年的暴政和混乱,唐朝建立后致力于消除这些影响。
三代之盛时:指中国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朝代,被认为是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黄金时代。
高宗、武后:指唐高宗李治和武则天,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玄宗:指唐玄宗李隆基,他的统治前期被称为开元盛世,后期因安史之乱而衰落。
懿宗:指唐懿宗李漼,他的统治标志着唐朝的进一步衰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新唐书-志-卷四十六-评注
本文详细记载了中国古代,尤其是唐代的刑法制度及其演变过程。从古代‘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治国理念,到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的法律完善,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从简到繁、从宽到严的发展脉络。
唐代的刑法制度尤为完备,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涵盖了国家制度、官员行为、法律执行等各个方面。律是基本法律,令是行政命令,格是补充法律,式是实施细则。这种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唐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唐代的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依次为笞、杖、徒、流、死。笞刑和杖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徒刑和流刑则用于较重的犯罪,死刑则是最严厉的惩罚。唐代还保留了隋朝以前的五种死刑,但逐渐废除了鞭刑和枭首、车裂等酷刑,体现了唐代法律的人道主义倾向。
唐代的法律程序也较为完善,包括议、请、减、赎、当、免等六种程序,用于减轻或免除刑罚。这种法律程序的存在,反映了唐代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对刑罚的审慎态度。
唐代的刑法制度还体现了对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重视。例如,连坐制度虽然严厉,但在实际操作中,唐代法律也考虑到了亲属关系的轻重,对兄弟和祖孙的连坐处罚有所不同。这种对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考量,反映了唐代法律的社会性和人文关怀。
唐代的刑法制度还注重对犯人的待遇。例如,唐代法律规定,犯人在狱中应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活照顾,重病者可以释放械具,家属可以入狱陪伴。这种对犯人的人道待遇,体现了唐代法律的文明程度。
总的来说,唐代的刑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继承了前代的法律传统,还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创新,形成了严密而系统的法律体系。唐代的刑法制度不仅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这段文字主要记载了唐代的刑罚制度和司法实践,反映了唐代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唐代的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尤其是在唐太宗时期,法律以仁恕为本,注重宽严相济。唐太宗在位期间,曾多次亲自审阅囚犯的案件,赦免了许多死刑犯,体现了他的仁政思想。然而,随着武则天时期的到来,法律逐渐变得严苛,酷吏横行,冤狱频发,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段文字反映了唐代法律思想的变化。唐太宗时期,法律以仁恕为本,注重宽严相济,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而到了武则天时期,法律逐渐变得严苛,酷吏横行,冤狱频发,反映了法家思想的抬头。这种变化不仅影响了唐代的司法实践,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文字采用了简洁明了的叙述方式,通过对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描述,展现了唐代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对酷吏暴行的描写,生动形象,具有很强的感染力。通过对酷吏暴行的揭露,作者表达了对严刑峻法的批判,体现了对仁政的向往。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文字为我们研究唐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不同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尤其是对酷吏暴行的揭露,为我们研究武则天时期的政治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还反映了唐代法律思想的变化,展现了唐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这段文字的赏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唐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为我们研究唐代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这段文字主要讲述了唐朝不同时期皇帝对刑法和仁政的态度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从武则天到唐宣宗,历代皇帝在治国理念上各有侧重,有的强调仁政,有的则依赖刑法,这些不同的治国策略对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武则天时期虽然以严刑峻法著称,但在晚年受到狄仁杰、姚崇等大臣的影响,逐渐减少杀戮,显示出仁政的回归。这一转变反映了仁政与刑法在治国中的平衡关系,单纯依赖刑法可能导致社会动荡,而适当的仁政则有助于社会稳定。
唐玄宗时期,励精图治,注重选拔良吏,推行仁政,使得国家在二十年间达到了治平的盛世。然而,李林甫的专权和诬陷行为再次引发了大规模的冤狱,显示出刑法滥用的危害。玄宗晚年的边功追求和兵败也导致了国家的衰败,进一步说明了仁政与刑法平衡的重要性。
安史之乱后,肃宗和代宗在平定叛乱的过程中,虽然一度依赖刑法,但最终意识到仁政的重要性,逐渐减少杀戮,赦免伪官和叛军家属,试图通过宽政恢复国家的稳定。这一时期的政治实践再次证明了仁政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德宗、宪宗、穆宗、文宗和武宗时期,虽然各有不同的治国策略,但总体上都在试图平衡仁政与刑法的关系。德宗虽然猜忌少恩,但在用刑上较为谨慎;宪宗则明确表示‘刑者,政之辅也’,强调仁政为主,刑法为辅;穆宗和文宗则在法律制度改革上较为谨慎,试图通过宽政恢复国家的稳定;武宗虽然严刻,但在刑法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通过唐朝不同时期皇帝对仁政与刑法的态度和实践,深刻揭示了仁政与刑法在治国中的重要性。仁政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刑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只有在仁政与刑法之间找到平衡,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历史经验对今天的治国理政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这段文字通过对唐朝几位皇帝的治理方式的对比,深刻反映了唐朝政治和社会的变迁。从高祖、太宗的宽平政策到玄宗初期的励精图治,再到后期的政治腐败和社会动荡,唐朝的兴衰历程被生动地描绘出来。
文章首先赞扬了高祖和太宗的治理,他们以宽平的政策赢得了民心,使得国家安定,法律得到尊重,几乎达到了三代之盛时的水平。这种治理方式体现了深厚的仁政思想,即通过仁慈和公正来治理国家,使得人民乐于遵守法律,社会秩序井然。
然而,自高宗和武后以来,唐朝的政治风气开始恶化,毒流邦家,唐祚几近断绝。玄宗初期的励精为政虽然一度恢复了国家的秩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兵革遂兴,国家多故,皇帝的治理意志不再坚定,政治改革也变得临时和苟且,法律的执行变得或重或轻,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文章最后指出,自肃宗以来,唐朝的政治成就寥寥无几,懿宗以后更是无所称焉。这不仅是对唐朝后期政治腐败的批评,也是对唐朝政治文化衰落的深刻反思。通过对唐朝几位皇帝治理方式的对比,文章揭示了政治治理的复杂性和艰难性,以及仁政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