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九-原文
◎食货四
○俸秩
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元初未置禄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给之。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之以俸米。其所以养官吏者,不亦厚乎!
禄秩之制,凡朝廷职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经历以下,七年复增之。转运司官及诸匠官,七年定之。其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至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成宗大德三年,诏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锭以上者不给。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
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其俸与王官等。
职田之制,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后。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 六锭 五锭正二品 四锭二十五两 四锭一十五两从二品 四锭 三锭三十五两 三锭二十五两正三品 三锭二十五两 三锭一十五两 三锭从三品 三锭
二锭三十五两 二锭二十五两正四品 二锭二十五两
二锭一十五两 二锭从四品 二锭 一锭四十五两 一锭四十两正五品 一锭四十两 一锭三十两从五品一锭三十两 一锭二十两正六品 一锭二十两 一锭一十五两从六品 一锭一十五两 一锭一十两正七品 一锭一十两
一锭五两从七品 一锭五两 一锭正八品 一锭
四十五两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从九品 三十五两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谘议、参军,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承发管勾,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枢,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六厘,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右卫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照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镇抚,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行军官:千户,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副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五斗。
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弹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都目,俸一十贯,米五斗。
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
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
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
副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佥事,俸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知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
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左手屯田千户所同。
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俸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
治书侍御史,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
供奉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参书,俸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典签,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
授经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
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侍读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
直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修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
典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余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
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
司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长史,俸二十八贯,
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知事,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同。
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
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
蒙古国子监同。
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五十贯,米五石。
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
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提控案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天监,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
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
司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
回回司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余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五十三贯,米六石。
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
副达鲁花赤,一百二十贯。
同知八十贯;治中同。
判官,五十五贯。
推官,五十贯。
经历,四十贯。
知事,三十贯。
提控案牍,二十五贯;照磨同。
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
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右丞、左丞同。
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员外郎,三十贯。
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检校同。
管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副理问,俸三十贯。
知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
同知,五百贯。
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
经历,四百贯。
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
照磨,一百五十贯。
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
同知,四十九贯。
副使,四十二贯。
经历,二十八贯。
都事,二十四贯。
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
副使,四十五贯。
佥事,三十贯。
经历,二十贯。
知事,一十五贯。
照磨,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
同知,五十贯。
副使,三十五贯。
判官,三十贯。
经历,二十贯。
知事,一十五贯。
照磨,一十三贯。
行省运使,八十贯。
同知,五十贯。
运副,四十贯。
判官,三十贯。
经历,二十五贯。
知事,一十七贯。
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
同知,四十贯。
治中,三十贯。
判官,二十贯。
推官,一十九贯。
经历,一十七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总管同。
同知,三十五贯。
判官,二十贯。
推官,一十九贯。
经历,一十七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
同知,三十贯。
判官,一十八贯;推官同。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
同知,二十五贯。
判官,一十八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
同知,二十贯。
判官,一十五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都目,八贯。
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知州同。
同知,一十八贯。
判官,一十三贯。
吏目,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
县丞,一十五贯。
主簿,一十三贯。
县尉,一十二贯。
典史,三十五贯。
巡检,一十贯。
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
主簿,一十三贯。
县尉,一十二贯。
典史,三十五贯。
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县尹同。
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
典史,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书。
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
观者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职田数:
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
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
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知府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
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
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
下州达鲁花赤
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
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
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中县同上。(无县丞)。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司狱一顷,巡检同。
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
常平义仓
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二十三年定铁法,又以铁课籴粮充焉。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皇庆二年,复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实废,岂非有司之过与?
惠民药局
《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贝八〉一万一千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紥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粜。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净、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
其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后,以见其仁厚爱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
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
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
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
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鋋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
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
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
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
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线、俸钞。
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余路府亦免十之五。
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
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线、俸钞。
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
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俸钞。
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
二十五年,免辽阳、武平等处差发。
二十七年,减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之半,大都全免。
二十八年,诏免腹里诸路包银、俸钞;其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丝线并除之。
二十九年,免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包银、俸钞。
三十年,免大都差税。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税有差。
是年六月,免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税粮,及江南夏税之半。
元贞元年,除大都民户丝线、包银、税粮。
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兴民户差税三年。
三年,诏免腹里包银、俸钞,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兴明年丝银税粮,其数亦如之,江南租税减十分之一。
九年,又下宽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之民。
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县差税有差。
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里、江淮差税。
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税,及民间差税之负欠者。
四年,免腹里包银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税三年。
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
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
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
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
三年,免临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福建蜑户差税一年。
泰定三年,罢江淮以南包银。
天历元年,免诸路差税、丝料有差,及海北盐课三年。
二年,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
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钱,及奉元商税,各处灶户杂役。
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府、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灾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
三年,以蛮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户一百六十五户其年丝料、包银。
四年,以秋旱霜灾,减大名等路税粮。
至元三年,以东平等处蚕灾,减其丝料。
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损,蠲其差税。
六年,以济南、益都、怀孟、德州、淄莱、博州、曹州、真定、顺德、河间、济州、东平、恩州、南京等处桑蚕灾伤,量免丝料。
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差徭十分之六。
十九年,减京师民户科差之半。
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税粮十分之二。
二十四年,免北京饥民差税。
是年,扬州及浙西水,其地税在扬州者全免,浙西减二分。
二十五年,南安等处被寇兵者,税粮免征。
二十六年,绍兴路水,免地税十之三。
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辽阳差税。
二十七年,大都、辽阳被灾,免其包银、俸钞。
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间等路丝料之半。
十月,以兴、松二州霜,免其地税。
二十八年,辽阳被灾者,税粮皆免征,其余量征其半。
是年五月,以太原去岁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税粮、杭州地税并除之。
九月,又免州路所负岁粮。
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减岁课。
是年,以大都去岁不登,流移者众,免其税粮及包银、俸钞。
元贞元年,以供给繁重及水伤禾稼,免咸平府边民差税。
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扬州、淮安两路税粮。
五年,各路被灾重者,其差税并除之。
六年,免大都、平滦差税。
七年,以内郡饥,荆湖、川蜀供给军饷,其差税减免各有差。
八年,以平阳、太原地震,免差税三年。
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免之。
二年,以腹里、江淮被灾,其科差、夏税亦并免之。
皇庆二年,免益都饥民贷粮。
延祐二年,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等处水,三年,肃州等处连岁被灾,皆免其民户税粮。
天历元年,陕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盐官州海潮,免其秋粮夏税。
是年十二月,诏经寇盗剽掠州县,免差税一年。
二年,以关陕旱,免差税三年。
至顺元年,以河南、怀庆旱,其门摊课程及逋欠差税皆免征。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
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
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处之
于粮之外,复给以薪。
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粮薪并敕于公厅给散。
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仍委宪司点治。
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
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
二十九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
三十一年,特赐米绢。
元贞二年,诏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
大德三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
六年,给死者棺木钱。
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中统元年,平阳旱,遣使赈之。
二年,迁曳捏即地贫民就食河南、平阳、太原。
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
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
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钞四千锭赈诸王只必帖木儿部贫民。
至元二年,以钞百锭赈阔阔出所部军。
五年,益都民饥,验口赈之。
六年,东平、河间一十五处饥,亦验口赈之。
八年,以粮赈西京路急递铺兵卒。
十二年,濮州等处饥,贷粮五千石。
十六年,以江南所运糯米不堪用者赈贫民。
十九年,真定饥,赈粮两月。
二十年,以帛千匹、钞三百锭,赈水达达地贫民。
二十三年,大都属郡六处饥,赈粮三月。
二十四年,斡端民饥,赈钞万锭。
是年四月,以陈米给贫民。
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
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粮三万石赈之。
是年,又赈左右翼屯田蛮军及月儿鲁部贫民粮,各三月。
二十七年,大都民饥,减直粜粮五万石。
二十八年,以去岁陨霜害稼,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二月,以饥赈徽州、溧阳等路民粮三月。
三十一年,复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三月。
元贞元年,诸王阿难答部民饥,赈粮二万石。
是年六月,以粮一千三百石赈隆兴府饥民,二千石赈千户灭秃等军。
七月,以辽阳民饥,赈粮二月。
大德元年,以饥赈辽阳、水达达等户粮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粮二千石。
是年,临江、扬州等路亦饥,赈粮有差;腹里并江南灾伤之地赈粮三月。
二年,赈龙兴、临江两路饥民,又赈金复州屯田军粮二月。
四年,鄂州等处民饥,发湖广省粮十万石赈之。
七年,以钞万锭赈归德饥民。
九年,澧阳县火,赈粮二月。
十一年,以饥赈安州高阳等县粮五千石,漷州谷一万石,奉符等处钞二千锭,两浙、江东等处钞三万余锭、粮二十万余石。
又劝率富户赈粜粮一百四十余万石,凡施米者,验其数之多寡,而授以院务等官。
是年,又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
皇庆元年,宁国饥,赈粮两月。
自延祐之后,腹里、江南饥民岁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粮,或以盐引,或以钞。
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
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
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
成宗元贞元年,以京师米贵,益广世祖之制,设肆三十所,发粮七万余石粜之,白粳米每石中统钞一十五两,白米每石一十二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
二年,减米肆为一十所,其每年所粜,多至四十余万石,少亦不下二十余万石。
至大元年,增两城米肆为一十五所,每肆日粜米一百石。
四年,增所粜米价为中统钞二十五贯。
自是每年所粜,率五十余万石。
泰定二年,减米价为二十贯。
致和元年,又减为一十五贯云。
赈粜粮之外,复有红帖粮。
红帖粮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
初,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
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封贴以给。
大口三斗,小口半之。
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
每年拨米总二十万四千九百余石,闰月不与焉。
其爱民之仁,于此亦可见矣。
入粟补官之制:元初未尝举行。
天历三年,内外郡县亢旱为灾,于是用太师答剌罕等言,举而行之。
凡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
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
钱谷官考满,依例升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先已入粟,遥授虚名,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照依资品,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
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已入粟,实授茶盐流官,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加等升除。
陕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赐六字师号,都省给之;
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
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礼部给之。
四川省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补官例行之。
夫入粟补官,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余,民赖其助者多矣,故特识于篇末而不敢略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九-译文
◎食货四
○俸禄
官员必须有俸禄,这是为了培养廉洁。元朝初期没有设立俸禄制度,世祖即位后,首先下令发放俸禄。无论是朝廷内的官员还是地方的路府州县,甚至是低级的府史胥徒,都有俸禄。大德年间,因为地方官员有职田,所以没有职田的官员,又增加了俸米。这样供养官吏,难道不是很丰厚吗!
俸禄制度,朝廷职官的俸禄在中统元年确定;六部官员的俸禄在二年确定;随路州县官员的俸禄在同年的十月确定。至元六年,又根据县的大小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刑按察司的官吏俸禄在六年确定。自经历以下的官员,七年后又增加了俸禄。转运司官员及各种匠官的俸禄在七年确定。转运司按照民官的惯例,在差发内支取俸禄。至十七年,重新确定俸禄,所有内外官员的俸禄都暂停发放。十八年,又命令公务完成且无罪的官员发放俸禄,公务未完成且有罪的官员则被驱逐。二十二年,重新确定百官的俸禄,开始在各品级中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职务的大小来决定,职务大的按照上等,职务小的按照中等。二十三年,又命令内外官员的俸禄以十分为基础,增加五分。二十九年,确定各地儒学教授的俸禄,与蒙古、医学相同。
成宗大德三年,下诏增加小吏的俸米。六年,又确定各地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员的俸禄标准。七年,开始增加内外官员的俸米。凡是俸禄在十两以下的官员,按照小吏的标准,每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的官员,每人给米一石。超过这个数额的,每俸一两给米一升。如果没有米,就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算,即使价格高,每石也不超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地,本来不是产米的地方,每石暂时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禄在三锭以上的官员不给。至大二年,下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的俸禄改为至元钞,并取消俸米。延祐七年,又命令随朝官员的俸禄以十分为基础,给米三分。
凡是官员上任不超过初二的,罢任已经过了初五的,发放当月的俸禄。各地官员擅自削减官吏俸禄的,要受到惩罚。官员病假超过一百天的,以及因病求医、因亲老告假的,不发放俸禄。后任官员已经到任,而前任官员被调任的,俸禄由两人共同领取。随朝官员每月发放俸禄,如果因告假或其他原因,官员在规定期限内全数发放,超过期限的则追回并处罚。军官出差时可以预支俸禄,因公殉职的预支俸禄不追回。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员的俸禄与王官相同。
职田制度,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在至元三年确定,按察司官员的职田在十四年确定,江南行省及诸司官员的职田在二十一年确定,数量比腹里地区减少一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的,三品官员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为至元钞,职田收归官府。四年,又下诏公田及俸禄恢复旧制。延祐三年,外官没有职田的,适量发放粟麦。凡是交接官员在芒种前离任的,职田的租由后任官员收取,芒种后离任的由前任官员分取。后来因为争竞的情况较多,改为根据俸禄的月份来决定分配多少。
大致情况如此。现在选取可以考证的制度,详细列在后面。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的俸禄标准,各品级分为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 六锭 五锭正二品 四锭二十五两 四锭一十五两从二品 四锭 三锭三十五两 三锭二十五两正三品 三锭二十五两 三锭一十五两 三锭从三品 三锭
二锭三十五两 二锭二十五两正四品 二锭二十五两
二锭一十五两 二锭从四品 二锭 一锭四十五两 一锭四十两正五品 一锭四十两 一锭三十两从五品一锭三十两 一锭二十两正六品 一锭二十两 一锭一十五两从六品 一锭一十五两 一锭一十两正七品 一锭一十两
一锭五两从七品 一锭五两 一锭正八品 一锭
四十五两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从九品 三十五两内外官俸禄数额:
太师府:太师,俸禄一百四十贯,米十五石。谘议、参军,俸禄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禄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相同。监修国史、参军、长史相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禄一百四十贯,米十五石;左丞相相同。平章政事,俸禄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十二石。右丞,俸禄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十二石;左丞相同。参知政事,俸禄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参议,俸禄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禄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禄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禄二十八贯,米三石。承发管勾,俸禄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相同。检校官,俸禄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断事官,其中十八员俸禄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十四员俸禄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员俸禄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员俸禄四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经历,俸禄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知事,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客省使,俸禄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禄二十八贯,米三石。直省舍人,俸禄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六部尚书,俸禄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禄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郎中,俸禄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员外郎,俸禄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禄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禄二十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禄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部狱丞,俸禄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禄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同提领,俸禄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禄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十三石五斗。同知,俸禄一百六贯,米十一石。副枢,俸禄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佥院,俸禄九十贯一钱八分六厘,米九石五斗。同佥,俸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禄为四十二贯钱,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禄为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二石。
照磨,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管勾的俸禄相同。
断事官,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禄为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副使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
右卫都指挥使,俸禄为七十贯钱,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挥使,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佥事,俸禄为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经历,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照磨,俸禄为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镇抚,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行军官:千户,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副千户,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禄为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五斗。
弹压,俸禄为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知事,俸禄为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
弩军官:千户,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禄为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弹压,俸禄为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都目,俸禄为一十贯钱,米五斗。
屯田千户所的俸禄与弩军官相同。
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的俸禄与右卫相同。
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禄为一百贯钱。
副使,俸禄为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佥事,俸禄为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经历,俸禄为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知事,俸禄为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照磨,俸禄为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
行军官:千户,俸禄为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副千户,俸禄为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禄为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弹压,俸禄为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知事,俸禄为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弩军官:千户,俸禄为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禄为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弹压,俸禄为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禄为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禄为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左手屯田千户所的俸禄与右手相同。
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的俸禄与忠翊侍卫相同。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禄为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中丞,俸禄为一百六贯钱,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俸禄为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
治书侍御史,俸禄为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经历,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殿中,俸禄为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俸禄为一十四贯钱,米一石五斗。
监察御史,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禄为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侍书学士,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承制学士,俸禄为七十八贯钱,米八石。
供奉学士,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参书,俸禄为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典签,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鉴书博士,俸禄为四十一贯钱,米四石五斗。
授经郎,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禄为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禄为一百贯钱,米一十石。
副使,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禄为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
同佥,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禄为四十二贯钱,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禄为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照磨,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管勾的俸禄相同。
断事官,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经历,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禄为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副使,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禄为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禄为一百六贯钱,米一十一石。
副使,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禄为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同佥,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院判,俸禄为四十二贯钱,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禄为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
都事,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照磨,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管勾的俸禄相同。
断事官、客省使的俸禄与太禧宗禋院相同。
宣徽院的俸禄与太禧宗禋院相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禄为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学士,俸禄为一百六贯钱,米一十一石。
侍读学士,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的俸禄相同。
直学士,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待制,俸禄为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修撰,俸禄为二十八贯钱,米三石。
应奉,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编修,俸禄为二十二贯钱,米二石;检阅的俸禄相同。
典籍,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的俸禄与承旨相同,其余的俸禄与上述例子相同。
中政院:院使,俸禄为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禄为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
佥院,俸禄为七十贯钱,米七石五斗。
同佥,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禄为四十三贯钱,米四石五斗。
司议,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长史,俸禄为二十八贯钱,
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运判,俸禄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
经历,俸禄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知事,俸禄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禄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少监,俸禄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禄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禄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禄二十四贯,米二石。
照磨,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
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国子监:祭酒,俸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业,俸禄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禄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典簿,俸禄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禄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助教,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学录,俸禄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
蒙古国子监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经正监:卿,俸禄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禄五十贯,米五石。
少监,俸禄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禄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经历,俸禄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禄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
少监,俸禄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监丞,俸禄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
提控案牍,俸禄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天监,俸禄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
监丞,俸禄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禄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禄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司辰,俸禄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的俸禄和米数相同。
回回司天监:少监,俸禄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其余的俸禄和米数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禄五十三贯,米六石。
少监,俸禄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禄三十贯,米三石。
经历,俸禄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禄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禄一百三十贯;总管的俸禄相同。
副达鲁花赤,俸禄一百二十贯。
同知,俸禄八十贯;治中的俸禄相同。
判官,俸禄五十五贯。
推官,俸禄五十贯。
经历,俸禄四十贯。
知事,俸禄三十贯。
提控案牍,俸禄二十五贯;照磨的俸禄相同。
以上俸禄均为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禄二百贯。
平章政事,俸禄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右丞、左丞的俸禄相同。
参知政事,俸禄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郎中,俸禄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员外郎,俸禄三十贯。
都事,俸禄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检校的俸禄相同。
管勾,俸禄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理问所:理问,俸禄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副理问,俸禄三十贯。
知事,俸禄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提控案牍的俸禄相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禄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
同知,俸禄五百贯。
副使,俸禄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
经历,俸禄四百贯。
都事,俸禄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
照磨,俸禄一百五十贯。
行省宣慰使,俸禄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
同知,俸禄四十九贯。
副使,俸禄四十二贯。
经历,俸禄二十八贯。
都事,俸禄二十四贯。
照磨,俸禄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禄中统钞八十贯。
副使,俸禄四十五贯。
佥事,俸禄三十贯。
经历,俸禄二十贯。
知事,俸禄一十五贯。
照磨,俸禄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禄一百二十贯。
同知,俸禄五十贯。
副使,俸禄三十五贯。
判官,俸禄三十贯。
经历,俸禄二十贯。
知事,俸禄一十五贯。
照磨,俸禄一十三贯。
行省运使,俸禄八十贯。
同知,俸禄五十贯。
运副,俸禄四十贯。
判官,俸禄三十贯。
经历,俸禄二十五贯。
知事,俸禄一十七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禄八十贯;总管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四十贯。
治中,俸禄三十贯。
判官,俸禄二十贯。
推官,俸禄一十九贯。
经历,俸禄一十七贯。
知事,俸禄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贯。
下路达鲁花赤,俸禄七十贯;总管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三十五贯。
判官,俸禄二十贯。
推官,俸禄一十九贯。
经历,俸禄一十七贯。
知事,俸禄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禄六十贯;知府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三十贯。
判官,俸禄一十八贯;推官的俸禄相同。
知事,俸禄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禄五十贯;州尹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二十五贯。
判官,俸禄一十八贯。
知事,俸禄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贯。
中州达鲁花赤,俸禄四十贯;知州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二十贯。
判官,俸禄一十五贯。
提控案牍,俸禄一十贯。
都目,俸禄八贯。
下州达鲁花赤,俸禄三十贯;知州的俸禄相同。
同知,俸禄一十八贯。
判官,俸禄一十三贯。
吏目,俸禄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禄二十贯;县尹的俸禄相同。
县丞,俸禄一十五贯。
主簿,俸禄一十三贯。
县尉,俸禄一十二贯。
典史,俸禄三十五贯。
巡检,俸禄一十贯。
中县达鲁花赤,俸禄一十八贯;县尹的俸禄相同。
主簿,俸禄一十三贯。
县尉,俸禄一十二贯。
典史,俸禄三十五贯。
下县达鲁花赤,俸禄一十七贯;县尹的俸禄相同。
主簿,俸禄一十二贯;县尉的俸禄相同。
典史,俸禄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的俸禄,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
然而俸禄的多少,都是根据品级的高低来决定的。
读者可以类推,因此这里略去不录。
职田数:
至元三年,规定随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的职田相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
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的职田相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
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知府的职田相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
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的职田相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
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的职田相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
下州达鲁花赤
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
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
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中县同上。(无县丞)。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司狱一顷,巡检同。
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
常平义仓
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二十三年定铁法,又以铁课籴粮充焉。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皇庆二年,复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实废,岂非有司之过与?
惠民药局
《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贝八〉一万一千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紥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粜。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净、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
这些制度各不相同,现在一并记录在后面,以显示其仁厚爱民的意思。
恩免的制度:世祖中统元年,酌情减少丝料、包银的分数。
二年,免除西京、北京、燕京的差发。
同年二月,因为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在战争期间,劳于运输,减轻了差发的科取。
三年,北京等路因为战争供给繁重,免除当年的丝料、包银。
同年闰九月,因为济南路遭受李鋋之乱,军民都饥饿,完全免除差发。
四年,因为西凉民户遭遇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除差税三年。
至元元年,诏令减少明年的包银十分之三,完全没有产业的减少十分之七。
同年四月,逃户复业的,免除差税三年。
三年,减少中都包银的四分之一。
十二年,免除包银、丝线、俸钞。
同年八月,免除河南路包银的三分之二,其余路府也免除十分之五。
十九年,免除各路民户明年的包银、俸钞,以及逃移户的差税。
二十年,免除大都、平滦民户的丝线、俸钞。
二十二年,免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完全免除大都军民的地税。
二十四年,免除东京军民的丝线、包银、俸钞。
同年九月,免除北京马五百匹。
二十五年,免除辽阳、武平等处的差发。
二十七年,减少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的一半,大都完全免除。
二十八年,诏令免除腹里诸路的包银、俸钞;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的丝线一并免除。
二十九年,免除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的包银、俸钞。
三十年,免除大都的差税。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令免除天下差税有差。
同年六月,免除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的税粮,以及江南夏税的一半。
元贞元年,免除大都民户的丝线、包银、税粮。
大德元年,因为改元免除大都、上都、隆兴民户的差税三年。
三年,诏令免除腹里的包银、俸钞,以及江南夏税的十分之三。
四年,诏令免除上都、大都、隆兴明年的丝银税粮,其数量也如此,江南租税减少十分之一。
九年,又下达宽免的命令,以抚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的民众。
十年,逃移民户复业的,免除差税三年。
十一年,武宗即位,诏令免除内外郡县的差税有差。
至大二年,上尊号,诏令免除腹里、江淮的差税。
三年,又免除大都、上都、中都的秋税,以及民间差税的欠款。
四年,免除腹里的包银及江南夏税的十分之三。
同年四月,免除大都、上都、中都的差税三年。
延祐元年,因为改元免除大都、上都的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的免除一年,流民复业的免除差税三年。
二年,免除各路的差税、丝料。
七年,免除腹里丝绵的十分之五,外郡的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除的数量,与外郡丝绵相同,民间拖欠的差税一并免除。
同年,免除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
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
三年,免除临清万户府军民船户的差税三年,福建蜑户的差税一年。
泰定三年,废除江淮以南的包银。
天历元年,免除各路的差税、丝料有差,以及海北盐课的三年。
二年,免除达达军站的贫乏者及各路的差税有差。
同年十月,免除人民拖欠的官钱,以及奉元的商税,各处灶户的杂役。
至顺元年,因为改元免除各路的差税有差,减少方物的贡品,免除河南府、怀庆路的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灾免的制度:世祖中统元年,因为各处受灾,核实减免科差。
三年,因为蛮寇攻掠,免除三叉沽灶户一百六十五户当年的丝料、包银。
四年,因为秋旱霜灾,减少大名等路的税粮。
至元三年,因为东平等处蚕灾,减少其丝料。
五年,因为益都等路禾损,免除其差税。
六年,因为济南、益都、怀孟、德州、淄莱、博州、曹州、真定、顺德、河间、济州、东平、恩州、南京等处桑蚕灾伤,酌情免除丝料。
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少差徭的十分之六。
十九年,减少京师民户科差的一半。
二十年,因为水旱相继,免除江南税粮的十分之二。
二十四年,免除北京饥民的差税。
同年,扬州及浙西水灾,其地税在扬州的完全免除,浙西减少二分。
二十五年,南安等处被寇兵者,税粮免征。
二十六年,绍兴路水灾,免除地税的十分之三。
同年六月,因为禾稼不收,免除辽阳的差税。
二十七年,大都、辽阳受灾,免除其包银、俸钞。
同年六月,因为霖雨免除河间等路丝料的一半。
十月,因为兴、松二州霜灾,免除其地税。
二十八年,辽阳受灾者,税粮皆免征,其余酌情征收一半。
同年五月,因为太原去年收成不好,杭州水灾,其太原丁地税粮、杭州地税一并免除。
九月,又免除州路所欠的岁粮。
二十九年,因为北京地震,酌情减少岁课。
同年,因为大都去年收成不好,流移者众多,免除其税粮及包银、俸钞。
元贞元年,因为供给繁重及水伤禾稼,免除咸平府边民的差税。
大德三年,因为旱蝗,免除扬州、淮安两路的税粮。
五年,各路受灾严重者,其差税一并免除。
六年,免除大都、平滦的差税。
七年,因为内郡饥荒,荆湖、川蜀供给军饷,其差税减免各有差。
八年,因为平阳、太原地震,免除差税三年。
至大元年,因为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一并免除。
二年,因为腹里、江淮受灾,其科差、夏税也一并免除。
皇庆二年,免除益都饥民的贷粮。
延祐二年,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等处水灾,三年,肃州等处连年受灾,皆免除其民户的税粮。
天历元年,陕西霜旱,免除其科差一年;盐官州海潮,免除其秋粮夏税。
同年十二月,诏令经过寇盗剽掠的州县,免除差税一年。
二年,因为关陕旱灾,免除差税三年。
至顺元年,因为河南、怀庆旱灾,其门摊课程及拖欠的差税皆免征。
鳏寡孤独赈贷的制度:世祖中统元年,首先诏令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的人,是天民中无告的人,命令所在官司,以粮食赡养他们。
至元元年,又诏令病者给药,贫者给粮。
八年,命令各路设立济众院以安置他们。
除了粮食之外,还提供柴薪。
十年后,由于官吏贪污,所有的粮食和柴薪都改由公厅统一发放。
十九年,各地设立了一所养济院,并委派宪司进行管理。
二十年,给京师南城的孤寡老人提供衣物、粮食和住房。
二十八年,给寡妇提供冬夏衣物。
二十九年,给贫困的孩子提供柴薪,每天五斤。
三十一年,特别赐予米和绢。
元贞二年,诏令各地的孤寡老人,每逢宽恩之时,每人赐予布帛各一匹。
大德三年,诏令每逢天寿节,每人赐予中统钞二贯,作为永久的规定。
六年,给死者提供棺木钱。
水旱疫疠赈贷的制度:中统元年,平阳发生旱灾,派遣使者赈济。
二年,将曳捏即地的贫民迁往河南、平阳、太原等地就食。
三年,济南发生饥荒,用三万石粮食赈济。
同年七月,用一百五十锭课银救济甘州的贫民。
四年,用钱粮币帛赈济东平济河的贫民,用四千锭钞赈济诸王只必帖木儿部的贫民。
至元二年,用一百锭钞赈济阔阔出所部的军队。
五年,益都的百姓饥荒,按人口赈济。
六年,东平、河间等十五处发生饥荒,也按人口赈济。
八年,用粮食赈济西京路的急递铺兵卒。
十二年,濮州等地发生饥荒,贷出五千石粮食。
十六年,用江南运来的不堪使用的糯米赈济贫民。
十九年,真定发生饥荒,赈济两个月的粮食。
二十年,用一千匹帛和三百锭钞,赈济水达达地的贫民。
二十三年,大都所属的六个郡发生饥荒,赈济三个月的粮食。
二十四年,斡端的百姓饥荒,赈济一万锭钞。
同年四月,用陈米赈济贫民。
七月,用粮食赈济诸王阿只吉部的贫民,大人每人二斗,小孩每人一斗。
二十六年,京兆发生旱灾,用三万石粮食赈济。
同年,又赈济左右翼屯田的蛮军及月儿鲁部的贫民,各三个月的粮食。
二十七年,大都的百姓饥荒,减价出售五万石粮食。
二十八年,因去年霜冻损害庄稼,赈济宿卫士怯怜口两个月的粮食,因饥荒赈济徽州、溧阳等路的百姓三个月的粮食。
三十一年,再次赈济宿卫士怯怜口三个月的粮食。
元贞元年,诸王阿难答部的百姓饥荒,赈济二万石粮食。
同年六月,用一千三百石粮食赈济隆兴府的饥民,二千石粮食赈济千户灭秃等军队。
七月,因辽阳的百姓饥荒,赈济两个月的粮食。
大德元年,因饥荒赈济辽阳、水达达等户五千石粮食,公主囊加真位二千石粮食。
同年,临江、扬州等路也发生饥荒,赈济粮食有所不同;腹里和江南受灾地区赈济三个月的粮食。
二年,赈济龙兴、临江两路的饥民,又赈济金复州屯田军两个月的粮食。
四年,鄂州等地的百姓饥荒,发放湖广省的十万石粮食赈济。
七年,用一万锭钞赈济归德的饥民。
九年,澧阳县发生火灾,赈济两个月的粮食。
十一年,因饥荒赈济安州高阳等县五千石粮食,漷州一万石谷,奉符等地二千锭钞,两浙、江东等地三万余锭钞、二十万余石粮食。
又劝富户赈济出售一百四十余万石粮食,凡是施米的,根据数量的多少,授予院务等官职。
同年,又用十四万七千余锭钞、五千道盐引、三十万石粮食,赈济绍兴、庆元、台州三路的饥民。
皇庆元年,宁国发生饥荒,赈济两个月的粮食。
自延祐之后,腹里、江南的饥民每年都得到赈济,赈济的物品或是粮食,或是盐引,或是钞。
京师赈粜的制度:至元二十二年开始实行。
其方法是在京城南城设立三所铺子,分派官吏,发放海运的粮食,减价出售以赈济。
凡是白米每石减价五两钞,南粳米每石减价三两钞,每年如此。
成宗元贞元年,因京师米价昂贵,扩大世祖的制度,设立三十所铺子,发放七万余石粮食出售,白粳米每石中统钞十五两,白米每石十二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
二年,将米铺减少到十所,每年出售的粮食,多至四十余万石,少也不下二十余万石。
至大元年,增加两城的米铺到十五所,每铺每天出售一百石米。
四年,将出售的米价增加到中统钞二十五贯。
从此每年出售的粮食,大约五十余万石。
泰定二年,将米价减少到二十贯。
致和元年,又减少到十五贯。
除了赈粜粮之外,还有红帖粮。
红帖粮,成宗大德五年开始实行。
起初,赈粜粮多被豪强贪利之徒用计巧取,无法惠及贫民。
于是命令有关部门登记两京贫乏户口的人数,设立半印号簿文贴,各写姓名和人数,逐月封贴发放。
大人每人三斗,小孩每人一半。
其价格比赈粜的价格低三分之一,与赈粜并行。
每年拨米总共二十万四千九百余石,闰月不计算在内。
其爱民之仁,由此可见。
入粟补官的制度:元初未曾实行。
天历三年,内外郡县发生旱灾,于是采纳太师答剌罕等人的建议,实行这一制度。
凡是江南、陕西、河南等地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按规定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
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和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做官可让封父母。
钱谷官考满,按规定升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以上,从七品;一千石以上,正八品;五百石以上,从八品;三百石以上,正九品;二百石以上,从九品;一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以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以上,旌表门闾。
河南和腹里:二千石以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以上,正八品;一千石以上,从八品;五百石以上,正九品;三百石以上,从九品;二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以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以上,正七品;五千石以上,从七品;三千石以上,正八品;二千石以上,从八品;一千石以上,正九品;五百石以上,从九品;三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以上,下等钱谷官。
先前已经入粟,遥授虚名,现在再入粟者,根据其粮数,按照资品,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一千石以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以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从八品;二百石以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以上,从九品。
河南和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以上,从七品;一千石以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以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正九品;二百石以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以上,正七品
缴纳三千三百三十石粮食以上的,授予从七品官职;
缴纳二千石粮食以上的,授予正八品官职;
缴纳一千三百三十石粮食以上的,授予从八品官职;
缴纳六百六十石粮食以上的,授予正九品官职;
缴纳三百三十石粮食以上的,授予从九品官职。
之前已经缴纳过粮食并被授予茶盐流官职务的人,如果再次缴纳粮食,将根据其缴纳的粮食数量,提升官职等级。
陕西地区:缴纳七百五十石粮食以上的,五百石以上的,二百五十石以上的,一百五十石以上的,一百石以上的。
河南及腹里地区:缴纳一千石粮食以上的,七百五十石以上的,五百石以上的,二百五十石以上的,一百五十石以上的。
僧人和道士缴纳三百石粮食以上的,赐予六字师号,由都省颁发;
缴纳二百石粮食以上的,赐予四字师号;
缴纳一百石粮食以上的,赐予二字师号,由礼部颁发。
四川省富裕的民户,如果有能力缴纳粮食并运送到江陵的,按照河南省的补官规定执行。
通过缴纳粮食来补官,虽然不是古代先王的政策,但在灾荒和战乱之后,百姓依靠这种政策得到了很多帮助,因此特意记录在文章末尾,不敢省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九-注解
禄秩: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用以保障官员的生活,防止贪污腐败。元朝初期未设禄秩,世祖即位后开始实行。
职田:古代官员的一种俸禄形式,即政府分配给官员一定数量的土地,官员可以从这些土地上获得收入作为俸禄。
中统钞:元代的一种货币,由中统年间发行,广泛用于交易和赈灾。
至元钞:元朝至元年间发行的纸币,用于替代中统钞支付官员俸禄。
提刑按察司:元朝设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
转运司:元朝设立的负责物资转运的机构。
儒学教授:元朝设立的负责教授儒学的官职。
蒙古、医学:元朝设立的负责教授蒙古语和医学的官职。
投下:元朝时期,指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地方官员。
腹里:指中原地区,即河南及其周边地区。
院判:某些机构中的中级官员,负责具体事务的裁决。
参议:古代官职名,参与政务讨论,俸禄为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都事: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照磨: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断事官:古代官职名,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知事:古代官职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官员。
客省使:古代官职名,负责接待外国使节,俸禄为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右卫都指挥使:古代官职名,负责右卫的指挥和管理,俸禄为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佥事:古代官职名,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
镇抚:古代官职名,负责镇守和安抚地方,俸禄为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千户:古代官职名,负责管理一千户的军事和行政事务,俸禄为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百户:古代官职名,负责管理一百户的军事和行政事务,俸禄为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五斗。
弹压:古代官职名,负责镇压叛乱和维护治安,俸禄为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都目:古代官职名,负责监督和管理文书,俸禄为一十贯,米五斗。
御史大夫:古代官职名,负责监察百官,俸禄为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中丞:古代官职名,负责协助御史大夫处理监察事务,俸禄为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古代官职名,负责监察和弹劾官员,俸禄为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
治书侍御史: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处理和监察事务,俸禄为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殿中:古代官职名,负责宫廷内部事务,俸禄为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古代官职名,负责宫廷礼仪和班次管理,俸禄为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监察御史:古代官职名,负责监察地方官员,俸禄为二十八贯,米三石。
大学士:古代官职名,负责朝廷重要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俸禄为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侍书学士: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起草和管理,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承制学士:古代官职名,负责诏令的起草和传达,俸禄为七十八贯,米八石。
供奉学士:古代官职名,负责宫廷文化和学术事务,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参书:古代官职名,负责协助处理文书事务,俸禄为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典签: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签署和管理,俸禄为二十八贯,米三石。
鉴书博士:古代官职名,负责书籍的鉴定和管理,俸禄为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
授经郎:古代官职名,负责经书的传授和管理,俸禄为二十八贯,米三石。
院使:某些高级机构的负责人,如太医院、太常礼仪院等。
同知:古代官职名,副职官员的称谓。
副使:古代官职名,负责协助院使和同知处理事务,俸禄为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佥院:某些机构中的高级官员,负责重要事务的决策。
同佥:古代官职名,负责协助佥院处理事务,俸禄为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司议:古代官职名,负责政务讨论和建议,俸禄为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长史:古代官职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俸禄为二十八贯,米三石。
俸:古代官员的薪水,通常以货币和实物(如米)的形式发放。
米:古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常用于衡量官员的俸禄水平。
管勾:古代官职名,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
太祝:负责祭祀礼仪的官员。
奉礼:负责礼仪事务的官员。
协律:负责音乐和礼仪协调的官员。
通政院:古代负责政务传达和协调的机构。
大宗正府:负责皇室宗亲事务的机构。
大司农司:负责农业和财政事务的机构。
内史府:负责皇室内部事务的机构。
大都留守司:负责都城留守事务的机构。
都护府:负责边疆地区事务的机构。
崇福司:负责宗教和祭祀事务的机构。
给事中:负责文书审核和谏言的官员。
武备寺:负责军事装备和武器管理的机构。
太仆寺:负责皇室车马和仪仗事务的机构。
尚舍寺:负责皇室建筑和宫殿管理的机构。
侍仪司:负责皇室礼仪和接待事务的机构。
拱卫司:负责皇室安全和护卫事务的机构。
内宰司:负责皇室内部事务管理的机构。
延庆司:负责皇室庆典和礼仪事务的机构。
内正司:负责皇室内部事务管理的机构。
京畿运司:负责都城及周边地区物资运输的机构。
贯:古代货币单位,一贯等于一千文钱。
石:古代容量单位,一石等于十斗,约合现在的120斤。
斗:古代容量单位,一斗等于十升,约合12斤。
运判:古代官职名,负责运输事务的官员。
提控案牍: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太府监:古代官署名,负责皇室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机构。
卿:古代官职名,高级官员的称谓。
太监:古代官职名,负责宫廷事务的官员。
少监:古代官职名,次于太监的官职。
监丞:古代官职名,负责监督和管理事务的官员。
国子监:古代官署名,负责教育和科举考试的机构。
祭酒:古代官职名,国子监的最高长官。
司业:古代官职名,国子监的副长官。
典簿: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博士:古代官职名,负责教学和研究的官员。
助教:古代官职名,负责辅助教学的官员。
学录:古代官职名,负责学生管理的官员。
经正监:古代官署名,负责经书校正和管理的机构。
阑遗监: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礼仪和物资管理的机构。
司天监:古代官署名,负责天文历法和气象观测的机构。
提点:古代官职名,负责监督和管理事务的官员。
都水监:古代官署名,负责水利工程的机构。
达鲁花赤:元代官职,意为‘镇守者’,是元朝在各地设立的军事和行政长官,通常由蒙古人担任,负责地方的军政事务。
总管:古代官职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官员。
治中:古代官职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官员。
判官:古代官职名,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
推官:古代官职名,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
行省:古代行政区划名,相当于现代的省级行政区。
左丞相:古代官职名,丞相的副职。
平章政事:古代官职名,负责国家政务的高级官员。
参知政事:古代官职名,参与国家政务的官员。
郎中:古代官职名,负责部门事务的官员。
员外郎:古代官职名,次于郎中的官职。
检校:古代官职名,负责监督和检查事务的官员。
理问所:古代官署名,负责司法事务的机构。
理问:古代官职名,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
副理问:古代官职名,理问的副职。
宣慰司:古代官署名,负责地方行政和军事事务的机构。
腹里宣慰使:古代官职名,负责腹地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廉访司:古代官署名,负责监察和审计事务的机构。
廉访使:古代官职名,负责监察和审计事务的官员。
盐运司:古代官署名,负责盐务管理的机构。
腹里运使:古代官职名,负责腹地盐务管理的官员。
行省运使:古代官职名,负责行省盐务管理的官员。
运副:古代官职名,运使的副职。
上路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上路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下路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下路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散府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散府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上州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上州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中州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中州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下州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下州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上县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上县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中县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中县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下县达鲁花赤:古代官职名,负责下县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官员。
县尹:古代官职名,负责县行政事务的官员。
县丞:古代官职名,县尹的副职。
主簿: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县尉:古代官职名,负责治安和司法事务的官员。
典史:古代官职名,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官员。
巡检:古代官职名,负责治安和巡逻事务的官员。
按察司:元代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官员的廉洁。
常平仓:古代政府设立的粮仓,用于调节粮食市场,防止粮价波动过大,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义仓:古代由民间或政府设立的粮仓,用于储备粮食,以备灾荒时救济灾民。
惠民药局:元代设立的医疗机构,由政府资助,提供药物和医疗服务,主要服务于贫困民众。
市籴:古代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粮食的行为,主要用于储备或供应军队。
赈恤:古代政府或民间对受灾或贫困民众的救济行为,包括减免税收、发放粮食等。
恩免之制:指元朝政府为了减轻民众负担,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税收和差役的制度。
灾免之制:指元朝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减免受灾地区的税收和差役的制度。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指元朝政府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如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实施的救济和帮助制度。
世祖中统元年:指元世祖忽必烈在1260年即位后的第一年,标志着元朝的开始。
包银:元朝时期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商业和手工业者。
丝料:元朝时期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丝绸生产。
差发:元朝时期的一种劳役制度,民众需要为国家提供无偿劳动。
俸钞:元朝时期官员的俸禄,以纸币形式发放。
江南:元朝时期对长江以南地区的称呼,主要指今天的江苏、浙江、安徽等地。
江淮:元朝时期对长江和淮河流域的称呼,主要指今天的江苏、安徽等地。
大都:元朝的首都,今北京。
上都:元朝的另一个重要城市,今内蒙古正蓝旗。
隆兴:元朝时期的一个路(行政区划),今江西南昌。
平滦: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滦县。
辽阳: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辽宁辽阳。
武平: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武强。
河间: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河间。
保定: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保定。
太原: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西太原。
东平: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东东平。
益都: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东青州。
平阳: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西临汾。
济南: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东济南。
大名: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大名。
河南: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中原地区。
陕西: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西北地区。
真定: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正定。
顺德: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北邢台。
济州: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东济宁。
恩州: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山东恩县。
南京: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河南开封。
扬州: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江苏扬州。
浙西: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浙江西部。
南安: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福建南安。
绍兴: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浙江绍兴。
兴、松二州:元朝时期的两个州,兴州今辽宁兴城,松州今内蒙古赤峰。
杭州: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浙江杭州。
北京: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内蒙古宁城。
咸平府:元朝时期的一个府,今辽宁开原。
扬州、淮安:元朝时期的两个路,扬州今江苏扬州,淮安今江苏淮安。
平阳、太原:元朝时期的两个路,平阳今山西临汾,太原今山西太原。
江南、江北:元朝时期对长江以南和以北地区的称呼。
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元朝时期的多个路和州,分布在今河南、湖北等地。
肃州:元朝时期的一个路,今甘肃酒泉。
盐官州:元朝时期的一个州,今浙江海宁。
关陕:元朝时期对陕西地区的称呼。
河南、怀庆:元朝时期的两个路,河南今河南洛阳,怀庆今河南沁阳。
养济院:元代设立的慈善机构,专门收容和救济孤寡老人和贫困人口。
宪司:元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
怯怜口:元代对宫廷侍卫的称呼,特指那些在宫廷中服役的贫苦士兵。
红帖粮:元代的一种赈济制度,通过发放带有半印号簿的粮票,确保粮食能够直接发放到贫困人口手中。
入粟补官:元代的一种官员选拔制度,富户通过捐献粮食或货币来获得官职或提升官阶。
茶盐流官:指管理茶盐事务的官员。
从七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从七品是较低的官职。
正八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正八品是较低的官职。
从八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从八品是较低的官职。
正九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正九品是较低的官职。
从九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从九品是较低的官职。
入粟:指缴纳粮食作为赋税或贡献。
升除:指官职的晋升或任命。
僧道:指佛教僧侣和道教道士。
六字师号:指佛教或道教中的高级称号,通常由六个字组成。
四字师号:指佛教或道教中的中级称号,通常由四个字组成。
二字师号:指佛教或道教中的初级称号,通常由两个字组成。
都省:指中央政府。
礼部:古代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礼仪、教育等事务。
四川省: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西南地区。
江陵:古代地名,今湖北省荆州市。
荒札:指灾荒和战乱。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九-评注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朝官员俸禄制度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元朝政府对官员管理的重视。元朝初期未设禄秩,世祖即位后开始实行,体现了元朝政府对官员廉洁的重视。禄秩制度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官员的基本生活,也防止了官员因生活困苦而贪污腐败。
文中提到,元朝大德年间,外官有职田者不再给予俸米,这一政策调整反映了元朝政府对官员收入的合理分配。职田制度的设立,使得官员在俸禄之外还能获得一定的田地收入,进一步保障了官员的生活。
元朝政府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制定了不同的俸禄标准,体现了对官员职责和贡献的认可。例如,从一品官员的俸禄为六锭,而正九品官员的俸禄仅为四十两,这种差异化的俸禄制度有助于激励官员努力工作。
文中还提到,元朝政府对官员的俸禄支付方式进行了多次调整,如从中统钞改为至元钞,再到后来改为俸米,这些调整反映了元朝政府对经济形势的灵活应对。
此外,文中还详细记载了元朝政府对官员病假、告假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对官员人性和家庭责任的关怀。例如,官员因病求医或亲老告侍者,不给禄,但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这种政策体现了对官员家庭责任的尊重。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朝官员俸禄制度的详细记载,展现了元朝政府对官员管理的细致入微和对官员生活的关怀,同时也反映了元朝政府在官员管理上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这些制度和政策不仅保障了官员的基本生活,也促进了官员的廉洁和高效工作,对元朝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古代中国各级官员的俸禄和米粮分配情况,反映了古代官僚体系的严密和等级制度的森严。通过对不同官职俸禄的详细描述,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对官员的待遇与其职位的高低、职责的轻重密切相关。
从文化背景来看,这段文字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官员的重视和对官僚体系的精细管理。俸禄和米粮的分配不仅是官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其社会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这种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官僚体系的稳定和效率。
从历史意义来看,这段文字为我们研究古代中国的官僚制度、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不同官职俸禄的比较,可以了解古代社会的经济水平和分配方式,进而探讨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和权力分配。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文字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详细列举了各级官员的俸禄和米粮分配情况,体现了古代文献的严谨和精确。这种详尽的记载方式不仅便于后人查阅和研究,也反映了古代文人对细节的重视和对历史的尊重。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的官僚制度和社会结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过对这段文字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各级官员的俸禄情况,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严密和等级分明。通过俸禄的分配,可以看出不同官职的地位和重要性。例如,院使、同知等高级官员的俸禄明显高于经历、都事等中级官员,而照磨、管勾等低级官员的俸禄则相对较低。这种俸禄制度不仅体现了官员的等级差异,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财政分配方式。
文中提到的各种机构,如太医院、太常礼仪院、通政院等,展示了元代政府机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维持着国家的运转。例如,太医院负责医疗事务,太常礼仪院负责礼仪和祭祀,通政院负责政务传达和协调。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各项事务的重视和管理水平。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米作为俸禄的一部分,这反映了古代经济中以实物支付工资的特点。米作为基本生活物资,其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官员的生活水平。通过对比不同官职的米俸,可以进一步了解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提供了元代官员俸禄的具体数据,还展示了当时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式,为我们研究元代政治、经济和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元代官僚体系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以及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各级官员的俸禄和职田数量,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等级制度。通过俸禄和职田的分配,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重视程度和对其职责的明确划分。
文中提到的官职名称繁多,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显示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庞大和严密。这些官职的设置不仅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国家事务的全面管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权力结构。
俸禄和职田的分配标准严格遵循官员的品级和职责,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待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种分配方式不仅保障了官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激励了官员履行职责,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文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和容量单位,如“贯”、“石”、“斗”等,反映了元代的经济状况和计量制度。这些单位的广泛应用,显示了元代经济的繁荣和计量制度的完善。
通过对各级官员俸禄和职田的详细记载,本文为研究元代官僚制度、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提供了宝贵的史料。这些记载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元代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也为研究中国古代官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代官员俸禄和职田的详细记载,展示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等级制度,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官员待遇的重视和公平性,为研究元代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提供了重要的史料。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官职设置、职田分配、常平仓与义仓的设立及其运作方式,以及惠民药局和市籴、赈恤等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这些内容不仅展示了元代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细致入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灾害救济和医疗保障的重视。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些政策和机构的设立深受中国传统文化中‘仁政’思想的影响,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福祉的关注和责任。例如,常平仓和义仓的设立,旨在通过粮食储备调节市场,防止粮价波动,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这直接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
艺术特色方面,文本采用了典型的史书记载风格,语言简洁明了,条理清晰,便于后人查阅和理解。同时,通过对具体数字和年份的详细记录,增强了文本的历史真实感和权威性。
历史价值方面,这些记录为研究元代社会经济政策、官职制度、灾害救济和医疗保障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社会的运作机制和政府的治理策略,对于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朝政府在税收和差役方面的减免政策,反映了元朝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和对社会稳定的重视。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帝国,其统治者在处理民族关系和地方治理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政策,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段文本体现了元朝政府的仁政思想。元朝统治者通过减免税收和差役,减轻民众的负担,体现了对民众的关怀和对社会稳定的重视。这种仁政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深厚的根基,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理念在这里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文本为我们研究元朝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状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者在处理民族关系和地方治理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政策,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朝政府在税收和差役方面的减免政策,反映了元朝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和对社会稳定的重视。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文本采用了简洁明了的叙述方式,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减免政策的详细记录,展现了元朝政府在处理民生问题时的细致和周到。这种叙述方式不仅便于读者理解,也增强了文本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体现了元朝政府的仁政思想和对民生的关注。通过对这段文本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元朝统治者在处理民族关系和地方治理时的智慧和策略。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从至元到大德年间的一系列赈灾措施和政策,反映了元代政府在社会救济和灾害应对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的重视,尤其是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政府通过设立养济院、发放粮食和衣物、减免税收等方式,尽力缓解民众的苦难。
文本中提到的‘养济院’是元代重要的社会福利机构,它不仅为孤寡老人提供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还体现了元代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此外,‘红帖粮’制度的实施,显示了元代政府在赈灾过程中的创新,通过发放粮票,确保救济物资能够准确无误地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避免了豪强和贪官的中饱私囊。
在赈灾物资的分配上,元代政府采取了‘验口赈之’的方法,即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分配粮食,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赈灾物资的公平分配。同时,文本中还提到了‘入粟补官’的制度,这是一种通过捐献粮食来获得官职的方式,虽然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官场的腐败,但在当时也是一种筹集赈灾物资的有效手段。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文本采用了编年体的叙述方式,按时间顺序记录了各个时期的赈灾措施,使得信息条理清晰,便于后人查阅和研究。此外,文本中对于赈灾物资的具体数量和分配方式的详细描述,也反映了元代政府在财政管理和物资调配上的精细和严谨。
总体而言,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社会救济和灾害应对的宝贵资料,也展示了元代政府在民生保障方面的努力和成就。通过这些措施,元代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然灾害带来的社会冲击,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这段古文主要描述了古代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通过缴纳粮食来获取官职的政策。这种政策在历史上被称为’入粟补官’,是一种在灾荒或战乱时期,政府为了筹集粮食而采取的特殊措施。通过这种方式,政府不仅能够缓解粮食短缺的问题,还能够吸引富有的民户参与国家事务,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从文化内涵来看,’入粟补官’政策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粮食的高度重视。粮食不仅是生存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通过粮食的缴纳,民户可以获得官职,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财富和权力的紧密联系。同时,这种政策也反映了古代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尤其是在灾荒和战乱时期,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古文采用了简洁明了的叙述方式,清晰地列出了不同地区、不同品级的官职对应的粮食缴纳标准。这种结构化的叙述方式不仅便于理解,也体现了古代官方文书的严谨性。同时,文中对僧道入粟的描述,反映了古代宗教与政治的紧密联系,宗教人士通过缴纳粮食可以获得荣誉称号,这进一步体现了宗教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古文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古代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要线索。’入粟补官’政策虽然在当时可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它反映了古代政府在应对危机时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同时,这种政策也为我们研究古代社会的阶层流动、财富分配和权力结构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这段古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