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六-原文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
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
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
诸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
诸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
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
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克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
其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
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
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嚇取钱物而分赃自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
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从台宪官纠之。
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
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论。
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
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
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
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
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叙。
退闲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
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五十七,除名不叙。
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府州总部粮官吏,一十七。
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
若仓官人吏等盗粜官粮,与揽纳飞钞同论。
知情籴买,十石以上,杖一百七;七石之下,九十七。
其漕运官吏有失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
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官,正粮于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
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十七,至十贯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
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计之。
诸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不举发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
诸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陪,任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皆完,方许给由。
诸典守钞库官,已倒昏钞,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见任。
提调官失计点,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钞库官,辄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者,笞三十七,记过。
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库官知而不曾分赃者,减一等,并解职别叙。
主谋又受赃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价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
诸京仓受粮,部官董之,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董之。
收不如法致腐败者,按治官通究之。
诸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致盗粜官粮者,笞五十七,解职殿叙;同僚相容隐,四十七,解职。
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谋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并解职别叙。
诸京师每日散粜官米,人止一斗,权豪势要及有禄之家,辄籴买者,笞二十七,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
诸官局造作典守,辄克除材料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运司办课官,取受事发,办课毕日追问;受代离职者,就问之。
诸盐场官勘问人致死者,从转运司差官摄其职,发犯人归有司。
诸税务官,辄以民到务文契,枉作匿税,私其罚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虽有护持制书,事应纠劾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准法行之。
诸守库藏军官,夜不直宿,致有盗者,笞三十七,还职。
捕盗不获者,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俟获盗征赃给还。
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断之限。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
诸两浙财赋府隶徽政者,掌治钱谷造作,岁终报成,以次年正月至于二月,从廉访司稽其文书,违者纠之。
诸有司桥梁不修,道途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监临官究治之。
诸有司不以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
诸漕运官,辄受赃,纵水手人等以稻糠盗换官粮者,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不叙。
诸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已下有罪,万户问之;万户有罪,行省问之。
徇情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漕事毕,然后廉访司考其案牍。
诸海道运粮船户,盗粜官粮,诈称遭风覆没者,计赃刺
断,虽会赦,仍刺之。
诸使臣行李,脱脱禾孙及驿吏辄敢搜检者,禁之。
诸使臣行橐过重,压损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交赠为好,不以法称盘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急递铺,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笞五十七。
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所递文字但有稽违、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验事重轻论罪,各路正官一员总之,廉访司察之。
其有弗职,亲临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
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仍于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写,而黜陟之。
诸使臣辄骑怀驹马者,取与各笞五十七,及以车易马者,俱坐之。
诸公主下嫁,迎送往还,并不得由传置。
诸使臣在城,辄骑占驿马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驿使在道,夺回马易所乘马,驰至死者,偿其直。
若以私事故选良马驰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偿其直。
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追所多还官,记过。
使还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日不过三驿,驿官仍于关文标写起止程期,违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罢役。
诸乘驿使臣,或枉道营私,横索祗待,或访旧逸游,饿损马乘,并申闻断治。
诸使臣枉道驰驿者,笞五十七;脱脱禾孙擅依随给驿者,依例科罚。
诸驿使诈改公牒,多起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马,辄夹带私马,多取草料者,并没入其私马。
诸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
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
若滥给者,从台宪官纠察之。
诸高丽使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禁之。
诸出使官员,所至辄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并从风宪纠察。
诸使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
有故入城者,止于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从风宪纠之。
诸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由而辄往者禁之。
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
诸使臣所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进者,杖六十七,记过。
诸进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止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封以闻。
诸衔命出使,辄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
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廉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尝为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御史杂问之,余听专问。
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物者,随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邻道贴补。
诸捕盗,境内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相补。
如获他境强盗,或伪造宝钞二起,各准境内强盗一起,无强者准窃盗二起。
如获窃盗,准亦如之。
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
若应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赏。
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台宪官纠之。
诸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境盗准折外,三限不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笞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十七。
镇守军官一体捕限者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
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者,赏之。
诸南北兵马司,职在巡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者,禁之。
诸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刺配之。
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巡捕官。
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新获者倍之,获强盗至五人与一官。
诸捕获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
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获强窃盗贼者,减半给赏。
诸都城失盗,一年不获者,勒巡军陪偿所盗财物,其敢差占巡军者禁之。
诸捕盗官捕获强窃盗,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
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囚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远;递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
诸捕盗官搜捕逆贼,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乘怒殴之,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记过,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徒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文称宪台,然后监察御史审覆之。
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
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寅夜问事,廉访司察之。
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获,平反冤滞,董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
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
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
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
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效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人,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
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僣礼犯义,以祈祷亵渎者,禁之。
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礼有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之。诸书院同。
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者,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
诸国子生悖慢师长、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违限、执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约量责罚。
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责。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诸国子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
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
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
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禀说,附历给假。
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
诸教官在任,侵资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辄朦胧给由者究之。
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
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官改正。
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者,禁之。教官不称职者,廉访司纠之。
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访司纠之。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
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
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
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
诸临阵先退者,处死。
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会赦,罢职不叙。
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
诸军户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宪之。
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
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奴放为良,未入于籍者,应诸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罪之。
诸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
诸生女溺死者,没其
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诸民户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者,禁之。
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
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
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养,其余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入其家财。
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
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
诸收到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妆束。
诸军民官辄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
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官,征价还主。
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
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
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
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
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官吏阿徇,不即过割,止令卖主纳税,或为分派别户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及所掌吏,断罪罢役。
诸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给据立帐,历问有服房亲及邻人典主,不愿交易者,限十日批退,违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价,立契成交,违限不酬价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邻典主故相邀阻,需求书字钱物者,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笞三十七,仍听亲邻典主百日收赎,限外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者,笞四十七。亲邻典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事觉,有司不以理听断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臣不归馆驿,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者,行省行台起遣究治。到任官无官舍,出私钱僦居者听。
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
诸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者,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经务停,而不结绝者,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其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司收贮,断后随田给付。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
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转卖为奴婢者,禁之。
奴婢过房良民者,禁之。
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后降二等杂职叙。
诸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罢之。
诸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元籍亲属收领,无亲属者听令自便。
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诸嫁娶之家,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
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谴。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已成婚有子,其夫虽为盗受罪,勿改嫁。
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觉,夫家欲弃,则追还聘财,不弃则减半成婚。若夫家辄诡以风闻奸事,恐胁成亲者,笞五十七,离之。
诸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者,杖八十七,离之,有官者罢之,仍没其聘财,妇人不坐。
诸服内定婚,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之,聘财没官。
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后娶知情者,减一等,女归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
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
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
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
诸转嫁已归未成婚男妇者,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没官。
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不坐,妇人归宗。
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
转嫁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者罢之。
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
诸典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道,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
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
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
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
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
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
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
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六-译文
刑法二
职制下
凡是职官户籍在军籍的,管军官擅自追捕其本人的,禁止这样做。
凡是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依法安抚军人反而害军人的,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纠察;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用军官自卫的,也照此办理。
凡是军官违法,各地宪司直接审问,枢府不得委派官员一同审问。
凡是管军官擅自将所佩金银符作为典当物的,笞打五十七下,降散官一等,接受典当的减二等处罚。
凡是军官犯贪赃罪,应当罢职降级的,上交所佩符,再任时再给。
凡是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的一半,弹压减千户的一半,超过这个数目的要定罪。
凡是军官驱使军人,导致军人非正常死亡的,根据情况定罪并罢职,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家属。
凡是管军官擅自放走正军,以及分取雇役钱的,以枉法论处,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管军官吏克扣军人衣粮盐菜钱,并且完全没有发放的,遇到赦免,已招认的追回发放,未招认的免征,未发放的发放。
凡是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以及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粮食,已招认的追缴没收,未招认的免征。
凡是军官役使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给他们钱而多取利息的,一并定罪。
凡是军官纵容军人诬告百姓有罪,恐吓取财而分赃自肥的,按赃物定罪,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反而纵容军人抢劫的,由台宪官纠察。
凡是军官擅自断决民间诉讼的,禁止这样做,违者定罪。
凡是军官挟仇犯分,擅自持刀要杀连帅的,杖打六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
凡是投下官吏受贿,与常选官同样论处。
凡是投下杂职犯贪赃罪的罢职,不以常调降级论处。
凡是投下妄称上旨,侵占民站,免除其徭役,故意纵容为民害的,杖打七十七下,没收其家财的一半,所占民杖打一百零七下,归还原籍。
凡是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相同。
凡是位下设置财赋营田等司,年终汇总;汇总完毕,由廉访司考阅。
凡是投下轻重囚徒,一并由廉访司审录。
凡是藩邸事务,大事奏请裁决,小事移交给中书,擅自以教令行事的,禁止这样做。
凡是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等人,以百姓应纳的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的,十石以上,各刺面,杖打一百零七下;十石以下,杖打九十七下;官吏除名不再任用。
退闲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的,十石以上,杖打九十七下;十石以下,杖打八十七下。
凡是部粮官吏知情分受的,杖打五十七下,除名不再任用。
有失觉察的,监临部粮官吏,杖打二十七下;府州总部粮官吏,杖打一十七下。
如果能捕获犯人的,免去本罪。
凡是仓官人吏等盗卖官粮,与揽纳飞钞同样论处。
凡是知情籴买的,十石以上,杖打一百零七下;七石以下,杖打九十七下。
凡是漕运官吏有失觉察的,根据粮数多少治罪。
凡是盗卖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收归官,正粮由仓官和结揽籴买人一并征还归官。
凡是仓库官吏等人盗取所主管的钱粮,一贯以下,决杖五十七下,至十贯杖打六十七下,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
计赃以至元钞为准,诸物按当时价格折算。
凡是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隐匿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的,减犯人罪四等。
凡是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陪,任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都完成,才允许给由。
凡是典守钞库官,已倒昏钞,不用退印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现任。
提调官失计点的,笞打一十七下,并记过名。
凡是钞库官,擅自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的,笞打三十七下,记过。
凡是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的,库官知情而不曾分赃的,减一等,并解职另行任用。
主谋又受贿的,以枉法论处,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价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除名不再任用,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
凡是京仓受粮,部官负责,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负责。
收粮不如法导致腐败的,按治官通究。
凡是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导致盗卖官粮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降级任用;同僚相容隐的,笞打四十七下,解职。
凡是仓官擅自翻钉官斛,多收民租的,主谋者笞打五十七下,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的,笞打三十七下,并解职另行任用。
凡是京师每日散卖官米,每人只限一斗,权豪势要及有禄之家,擅自籴买的,笞打二十七下,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
凡是官局造作典守,擅自克扣材料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运司办课官,受贿事发,办课完毕之日追问;受代离职的,就审问。
凡是盐场官审问人致死的,由转运司差官代理其职,发犯人归有司。
凡是税务官,擅自以民到务文契,枉作匿税,私吞罚钱的,以枉法论处,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虽有护持制书,事应纠劾的,监察御史廉访司依法办理。
凡是守库藏军官,夜不值班,导致有盗贼的,笞打三十七下,还职。
捕盗不获的,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等获盗征赃给还。
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的,不在追断之限。
凡是杂造局院,擅自与诸人带造军器的,禁止这样做。
凡是两浙财赋府隶属徽政的,掌管钱谷造作,年终报成,以次年正月至于二月,由廉访司稽核其文书,违者纠察。
凡是有司桥梁不修,道路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固的,按治及监临官究治。
凡是有司不按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没民房,溺死民妻,为民害的,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打二十七下,典史各笞打一十七下,并记过名。
凡是漕运官,擅自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的,禁止这样做。
凡是漕运官,擅自受贿,纵容水手等人以稻糠盗换官粮的,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不再任用。
凡是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以下有罪,万户审问;万户有罪,行省审问。
徇情的,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漕事完毕,然后廉访司考其案牍。
凡是海道运粮船户,盗卖官粮,诈称遭风覆没的,按赃物刺
即使遇到赦免,仍然要刺字。
任何使臣的行李,脱脱禾孙和驿吏不得擅自搜查,违者禁止。
如果使臣的行李过重,压坏了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关系好,不依法称重,笞打二十七下,并记过。
任何急递铺擅自打开所递送的密封文书,或擅自加入无名文字的,笞打五十七下。
急递铺每半个月,府州判官和县主簿要亲自检查,如果发现文书有延误、磨损或丢失,铺司和铺兵根据情节轻重定罪,各路正官负责监督,廉访司负责监察。
如果有失职行为,初次犯错的官员笞打十七下,再犯加一等,三犯则上报省级另议,总提调官比亲临官减一等处罚。
每季度向上级报告是否有延误,官员任满时,解任书上写明,作为升降的依据。
任何使臣擅自骑怀孕的驿马,或用车换马的,各笞打五十七下。
公主下嫁,迎送往来,不得使用驿站。
任何使臣在城内擅自占用驿马的,禁止,违者治罪。
驿使在路上抢夺马匹换乘,导致马匹死亡的,赔偿马匹的价值。
如果因私事选择良马骑乘导致马匹死亡的,笞打二十七下,并赔偿马匹的价值。
任何使臣多取分例的,笞打十七下,追回多取的部分,并记过。
使臣返回时,除军情紧急外,每天不得超过三个驿站,驿官在关文上标明起止时间,违者各笞打二十七下,再犯则罢免职务。
任何乘驿使臣,如果绕道谋私,强行索要接待,或访友游玩,导致马匹饿损的,都要上报处理。
任何使臣绕道驰驿的,笞打五十七下;脱脱禾孙擅自跟随给驿的,依例处罚。
任何驿使伪造公文,多取马匹的,杖打八十七下;部押官马夹带私马,多取草料的,没收私马。
朝廷军情大事,奉旨派遣的使者,佩戴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只用御宝圣旨。
诸王、公主、驸马因军情紧急派遣使者的,佩戴银字圆符给驿,其余只用御宝圣旨。
如果滥发符节,由台宪官纠察。
高丽使臣的随从,来时要一起来,去时要一起走,不得在中途郡邑买卖,违者禁止;不得私自换马出境,违者禁止。
任何出使官员,所到之处不得接受官吏的宴请,官吏也不得邀请,由风宪官纠察。
任何使臣经过的州县,无故不得入城。
有故入城的,只能在公馆住宿,擅自住在官民家中的,由风宪官纠察。
任何派遣使者宣读诏书,经过的州郡可以就地宣读,非经过的州郡不得擅自前往,违者禁止。
如果本宗事务必须亲自前往的,不在此限。
任何使臣所到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前往的,可以前往。
任何受命出使返回后,隐匿给驿的文书符节及贡品的,杖打六十七下,并记过。
任何进表使臣,五天后不返回职务,托故滞留,有其他事务的,停止给驿,登记姓名,罢免职务。
任何出使郡国的使臣,除使事外,不得干预其他事务,有必须上报的,密封上报。
任何衔命出使的使臣,擅自审断刑囚的,治罪。
任何奉使巡视郡县的官员,有告发廉访司官员不法的,如果该人曾被风宪官罢免,则由监察御史和其共同审问,其余由专官审问。
任何官吏出差,擅自接受礼物的,根据情节治罪,官员还职,吏员发配邻道贴补。
任何捕盗官员,境内如果失盗,却抓获他境盗贼的,允许功过相抵。
如果抓获他境强盗,或伪造宝钞两起的,各算作境内强盗一起,无强盗的算作窃盗两起。
如果抓获窃盗,也按此标准计算。
如果境内无失盗,但抓获强窃盗贼的,依例赏赐。
如果是应捕之人,或事主等告发抓获的,不赏赐。
任何捕盗官员,不得被差遣,违者由台宪官纠察。
任何捕盗官员,任期内失盗,除抓获他境盗贼可以抵除外,三次限期内未抓获的,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打十七下;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笞打二十七下;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打三十七下。
镇守军官一体捕限的,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
限期内抓获盗贼过半的,免罪;如果有人抓获盗贼应赏的,赏赐。
任何南北兵马司,职责是巡警非违,捕逐盗贼,擅自审理民讼的,禁止。
任何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的,决遣;应刺配的,就地刺配。
任何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番巡捕,如果有失盗的,只追究巡捕官的责任。
任何职官非应捕之人,告发抓获反贼的,升二等任用。
任何告发抓获强盗的,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新抓获的加倍,抓获强盗至五人的,给一官。
任何抓获弑逆凶徒的,比照抓获强盗给赏。
任何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自抓获强窃盗贼的,减半给赏。
任何都城失盗,一年内未抓获的,勒令巡军赔偿所盗财物,擅自差占巡军的,禁止。
任何捕盗官员抓获强窃盗贼,不立即发牒,导致囚犯死亡的,杖打七十七下,罢免职务。
任何盗牛马的,悔过放还的,按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收倍赃赏钱;有司擅自按常盗刺断的,按刑名违错处罚。
任何捕盗官员,擅自接受匿名文书,冤枉平民为盗,导致囚犯死在狱中的,杖打九十七下,罢免职务不叙用;正问官杖打六十七下,降职二等叙用;首领官笞打四十七下,注边远一任;承吏杖打六十七下,罢役不叙用;主意写匿名文书的,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递送匿名文书的,减二等处罚;受命主事递送的,减三等处罚。
任何捕盗官员搜捕逆贼,擅自审问平民踪迹,乘怒殴打,导致死亡的,杖打六十七下,解职别叙,记过,赔偿烧埋银给苦主。
任何捕盗官员受贿故意放纵贼囚的,与犯人同罪,已抓获的,徒杖并减一等。
父亲有罪,不连坐其子;兄长有罪,不连坐其弟。
任何大宗正府审理人命重案,必须以汉字立案,公文称宪台,然后由监察御史复审。
任何有司非法用刑的,重罪处罚。
已杀之人,擅自割取其肉带走的,禁止,违者重罪处罚。
任何审讯罪囚,不能正心、和气、以诚感之、以情动之、以理推之,擅自使用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以及法外残酷刑罚的,一律禁止。
任何审讯罪囚,除朝省委问大案外,不得在夜间审问,由廉访司监察。
任何各路推官专掌审讯刑获,平反冤案,管理州县刑名事务,其余庶务不得干预,按治官每年记录其功过,任满时上报升降。
任何推官如果受差遣不报告上司,擅自离职的,也治罪。
任何处决重囚,即使是叛逆,也必须由台宪审录,然后在市曹斩首。
任何内外囚禁,由各路正官及
对于劳苦功高的人,以及应该升赏和继承职位的人,如果他们的文书到了帅府,却被无理地驳回,故意为难阻挠的,这样的人要罢免。
祭祀的规定
国家在宗庙举行祭祀时,所有献官和执事人员,在接受誓戒之后,散齐日住在正寝,致齐日住在祭祀场所。散齐日可以照常处理事务,但不吊丧、不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书、不决罚罪人、不参与秽恶之事。致齐日只能进行祭祀活动,其他事情一律禁止。
对于岳镇名山,国家有规定的祭祀礼仪,如果小民僭越礼仪、违背道义,进行祈祷亵渎的,要禁止。
对于五岳、四渎、五镇,国家有固定的祭祀礼仪,如果诸王、公主、驸马擅自派人降香致祭的,要禁止。
对于郡县的宣圣庙,如果官员、使臣、军马擅自在内住宿,有司擅自在内听讼宴饮,工官擅自在内营造的,都要禁止。书院也同样适用。
每月初一和十五,郡县长官要率领其参佐僚属,到孔子庙拜谒,礼毕后,由学官升堂讲学。乡村市镇也要选择有学问德行的人,在农闲时教导民众。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迂缓而不务实的,要纠察。
学规
蒙古和汉人的国子监学官在任期内,要根据他们培养出的优秀生员的数量来决定升迁。博士和教授职位有空缺时,由监察御史推荐,不称职的要罢免,并追究推荐人的责任。
国子监的学生如果对师长不敬、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完成、无故废学、有故不告擅自外出、告假超限、执事失误、忿戾争斗的,都要由正、录纠举。除了对师长不敬的情况要另行处理外,其他情况初犯警告,再犯、三犯酌情责罚。
厨人、仆夫、门子要常在学内,供给使令,违者立即责罚。
国子监是首善之地,六馆的学生要按次序升斋,不得越级。如果有人未到升斋时间而要求升斋,或者曾经违反学规的,轻者降级,重者罢免。如果教法不当,监察御史要纠察。
国子监的私试积分生员,如果有不事课业、违反规矩的,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经补为高等生员的,如果违反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由学正、录纠举。正、录知情不纠举的,由本监议罚。
在学的生员,如果一年内实际在斋时间不满半年的,要除名。除了月假外,其他告假不计入考勤,学正、录年终统一考核。
汉人生员,如果三年内不能通晓一经,或者不肯勤奋学习的,要勒令退学。
奎章阁的授经郎生员,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各给假四天;需要入宿卫的,给假三天;其他有故需要请假的,要向授经郎禀报,附历给假。
无故不入学的,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在师席前罚拜并当日会食,第三次在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并当日会食,三次不改的,奏闻惩戒罢免。
各路的学校,根据钱粮的多少,养育学生,提调正官要时常到学校督视,确保课讲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培养人才,学政不举的要追究。
教官在任期间,如果侵吞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端、有辱师席的,由廉访司纠察;任满后,有司如果模糊给由的,要追究。
赡学田土,学官职吏如果卖熟为荒、减额收租、受财纵容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巧名冒支的,由提调官追究。
贫寒老病的士人,如果为众所尊敬,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并移廉访司察之;如果有冒滥的,由提调官改正。
各处的学校是讲习作养之地,有司如果侵借其钱粮的,要禁止。教官不称职的,由廉访司纠察。
在任及已代的教官,如果擅自携家入学,亵渎居止的,由廉访司纠察。
各路的医学大小生员,如果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或者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的,教授、正、录、提调官要罚俸。
医人如果在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的,不得行医。太医院如果不精加考试,擅自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擅自纵人行医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军律
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的,都有罪。
军官不得擅自离开部署。赴阙言事,有必须上奏的,实封附递以闻。
各处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的,都由官给粮食,如果妨扰农民、阻滞客旅的,要禁止。
临阵先退的,处死。
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如果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的,处死,即使遇赦,也要罢职不叙。
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如果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的,减其罪,无功的,各以其罪罪之。
防戍军人在屯所逃的,杖一百七,再犯的处死。如果科定出征,逃匿的,斩以徇。
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的,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的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的,又减隐藏罪二等。
军户告乏求替的,由有司覆实,如果诈妄的,由廉访司宪之。
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如果有故必须替换的,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的,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的,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的,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的,严行禁止。
户婚
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如果擅自拘刷的,要禁止。
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擅自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的,论罪。
僧道还俗,兄弟析居,奴放为良,未入于籍的,诸王诸子公主驸马不得拘藏。民有敢隐藏的,治罪。
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献的,论罪;诸投下擅自滥收的,也要治罪。
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的,治罪。
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的,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
生女溺死的,没其
将家产的一半用于慰劳军队。首犯者将被贬为奴隶,其他人则视为良民。如果官员未能举报,将被治罪。
对于流离失所的民户,当地官员应负责遣返他们恢复生产,禁止以任何理由收留他们。
对于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困无依的人,应在养济院中收养。如果应该收养而不收养,或者不应该收养而收养,相关官员将被治罪,监察官员应经常检查。
对于受灾流离失所的民众,官员应招抚他们恢复生产。如果因年久无法恢复生产或失去联系,免除他们的赋税。如果有人强迫民众承担赋税,将由监察官员追究责任。
对于因年景不好而流离失所的民众,如果他们在接受赈济后仍然聚众持械抢劫财物、殴打平民,除了孤老病残无法自养的人可以自由居住并由官员继续供养外,其余有子弟的人应根据家庭人口和路程远近,给予行粮,依次押送回原籍。如果他们在途中再次危害民众,将由当地官员处理。
对于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在军前俘虏的人口,留在家里的人将被视为奴隶,在外地登记户籍的人则视为良民。如果已经在外地登记户籍的人再次被认定为奴隶,将没收其家产。
对于收捕叛乱军人时掠取的人口,应由监察官员和军民官员一同审查,如果确实是贼党的妻属,应给予公据,没有公据的,将以掠取良民的罪名治罪。
对于投降的群盗,如果他们将劫掠的男女作为礼物献给收捕官员,官员不应接受,并应将他们归还为民。如果没有亲属可以收留,应让男女相配,允许他们成为良民。留在贼所的人,应全部释放。
对于被掠取的妇女,如果她们忘记了家乡并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官员应为她们安排嫁娶,所得聘财用于妆束。
对于军民官员隐藏投降的民众,不让他们恢复生产的,将被治罪。
对于被没收的人口,如果原主人私自典卖,应追回收入官府,并征价归还原主。
对于投下官员,如果招占已经登记在册的官民匠户,将没收其家产,所占户归还原籍。
对于投下所登记的户,应令其出五户丝,其余不必缴纳。如果有人横征暴敛,将由监察官员追究责任。
对于愿意弃俗出家为僧道的人,如果本户丁口多,差役不缺,并且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应在本籍官员处申请,经过审查后给予凭证剃度,违者将被治罪并还俗。
对于河西僧人中有妻子的人,应与庶民一样承担差发、税粮、铺马、次舍。没有妻子的僧人,免除这些负担。
对于父母在世时分割财产分居,父母困乏时不履行子女职责,以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法自存,寄食养济院而不收养的人,将重议其罪。如果亲属因病贫困无法供养,允许养济院收录。
对于典卖田宅,应由官员给予凭证立契,买主和卖主随时到官员处办理税粮推收手续。如果买主是权豪,官员徇私不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只让卖主纳税,或者分派别户包纳,或者立假名,只要受贿一分钱,将笞五十七,并在买主名下追征原价,一半没收归官,一半付给告发者。首领官及所掌吏,将被治罪罢职。
对于典卖田宅,必须由尊长签字,给予凭证立帐,询问有服房亲及邻人典主,如果不愿交易,限十日内批退,违限不批退的,笞一十七。愿意交易的,限十五日内议价立契成交,违限不议价的,笞二十七。如果亲邻典主故意阻挠,要求书字钱物的,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经询问成交的,笞三十七,并允许亲邻典主在百日内赎回,超过期限不得争诉。业主欺瞒,故意不交业的,笞四十七。亲邻典主在百里之外的,不在询问之限。如果违反规定被发现,官员不依法处理的,监察御史廉访司将追究责任。
对于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臣不归馆驿,擅自住在民家,危害民众的,行省行台将追究责任。到任官员没有官舍,可以自费租住。
对于造谋以已卖田宅诬告买主占夺,胁迫取财的,按赃论罪,并在门上用红泥粉壁书写过错。
对于婚田诉讼,必须在本年内结案,如果已经停止审理而未结案的,由廉访司及本管上司追究官员的责任。多次停止审理而未结案的,应立即结案,不在停止审理之限,违者同样治罪。所争田内的租入,除纳税外,由官员收贮,判决后随田给付。
对于将女子典雇给他人,以及典雇他人的子女的,一律禁止。如果已经典雇,愿意以婚嫁之礼为妻妾的,允许。
对于受钱典雇妻妾的,禁止。如果夫妇同雇而不相离的,允许。
对于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的,禁止。
对于乞养过房男女的,允许;转卖为奴婢的,禁止。
对于奴婢过房良民的,禁止。
对于守宰强迫部民男女为奴婢的,杖七十七,一年后降二等杂职叙用。
对于妄认良人为奴,无理残虐的,杖八十七,有官职的罢免。
对于诉良得实,给予凭证居住,等待原籍亲属收领,没有亲属的允许自便。
对于奴婢背主逃跑的,杖七十七。
对于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的,禁止。
对于嫁娶之家,饮食宴好,追求奢华,夜晚不休的,禁止。
对于男女婚姻,媒人违例多索聘财,以及多取媒利的,公开谴责。
对于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的,如果其夫为盗及犯流远的,允许改嫁。已成婚有子的,即使其夫为盗受罪,也不得改嫁。
对于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被发觉,夫家欲弃的,追还聘财,不弃的减半成婚。如果夫家以风闻奸事恐胁成亲的,笞五十七,离婚。
对于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的,杖八十七,离婚,有官职的罢免,并没收聘财,妇人不坐罪。
对于服内定婚的,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婚,聘财没收归官。
对于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悔婚的,笞三十七;另许他人的,笞四十七;已成婚的,笞五十七;后娶知情的,减一等,女归前夫。男家悔婚的,不坐罪,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的,官员给予凭证改嫁。
对于有女纳婿,又逐婿,另纳他人为婿的,杖六十七。后婿同罪,女归前夫,聘财没收归官。
对于职官娶娼为妻的,笞五十七,解职,离婚。
对于有妻妾又娶妻妾的,笞四十七,离婚。在官的,解职记过,不追聘财。
对于先通奸被断,又娶以为妻妾的,即使有子女,仍离婚。
对于转嫁已归未成婚男妇的,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没收归官。
对于受财以妻转嫁的,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的,不坐罪,妇人归宗。
对于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又受财的
将妾转嫁给他人的人,要打五十七下,聘礼没收归官府,妾要回到娘家,有官职的官员要罢免。
那些违背教规娶妻的僧人和道士,要打六十七下,离婚,僧人和道士要还俗成为平民,聘礼没收归官府。
禁止典卖佃户。佃户的嫁娶,要听从父母的安排。
哥哥娶弟弟的妻子,哥哥要打一百零七下,妻子要打九十七下,离婚。即使已经出家,也要受罚。主婚人要打五十七下,媒人要打三十七下。
在父母丧期内,与庶母通奸的人,各打一百零七下,离婚,有官职的官员要除名。
汉人和南人,父亲去世后儿子娶庶母,哥哥去世后弟弟娶嫂子的行为,是禁止的。
姑表兄弟和嫂叔之间不能通婚,通婚的以通奸论处。
奴仆娶主人的妻子,以通奸论处;强行娶主人的女儿,处死。
儿子将已故父亲的妾送给别人,别人接受并私通,送的人打七十七下,接受的人打五十七下。
接受财物强行嫁出所管辖的妻子,以枉法论处,打七十七下,除名,追回财物没收归官府,妻子回到前夫那里。
良家女子愿意与奴仆结婚的,就成为奴婢。
娶良家女子为妻,然后将她当作奴婢卖掉的,要改正为良民,卖主和买主同罪,价钱没收归官府。
将未成婚的童养媳转配给奴仆的,打五十七下,女子回到娘家,不追回聘礼。
逃奴有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已经生了孩子,原主人发现的,追回聘礼归原主人,女子不离婚。
被抛弃的妻子,已经回到娘家改嫁的,跟随后来的丈夫。
被抛弃的妻子改嫁,后来的丈夫去世,再娶她为妻的,离婚。
夫妻不和睦,卖妻买妻的行为是禁止的,违者要受罚,和离的不受罚。
休妻妾,必须用书面契约,允许她们改嫁。用手印作为证据的,禁止。
妇女背弃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打六十七下,回到丈夫那里。
买卖良家女子为娼妓,卖主和买主同罪,女子恢复为良民,价钱一半没收归官府,一半给告发的人。
或者妇女自己陈述,或者因事被发现,全部没收归官府。
良家妇女犯奸,被丈夫抛弃,或者娼妓的亲属,愿意成为娼妓的,可以允许。
娼妓怀孕,强迫堕胎的,犯人要受罚,娼妓恢复为良民。
强迫妻妾成为娼妓的,打八十七下。
以乞养良家女子,让她为人歌舞,提供宴乐,或者强迫她成为娼妓的,打七十七下,女子回到娘家。
强迫奴婢成为娼妓的,打四十七下,女子恢复为良民。
接受财物纵容妻妾成为娼妓的,丈夫和奸妇奸夫各打八十七下,离婚。
妻妾随时自首的,不受罚;如果时间久了才自首的,不予受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六-注解
职官户在军籍:指官员家庭中有成员在军队中服役的情况。
管军官:指负责管理军队的官员。
监察御史:古代官名,负责监察百官,纠察不法行为。
廉访司:元代设立的监察机构,负责巡视地方,纠察官吏。
行省官: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行省的官员。
宣慰司: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安抚和管理边疆地区。
元帅府:元代军事机构,负责指挥和管理军队。
宪司:元代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枢府:元代中央军事机构,负责军事指挥和管理。
金银符:古代官员佩戴的象征身份和权力的符牌,通常由金银制成。
笞:古代的一种刑罚,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散官:古代官员的一种,没有实际职务,但享有一定的俸禄和待遇。
万户:元代军事编制单位,统领一万户士兵。
千户:元代军事编制单位,统领一千户士兵。
弹压:元代军事编制单位,统领五百户士兵。
烧埋银:古代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用于丧葬费用。
苦主:指因他人行为而遭受损失或伤害的人。
枉法:指官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的行为。
除名不叙:指官员被免职后,不再被重新任用。
台宪官:指负责监察和纠察的官员。
连帅:古代对高级军事将领的称呼。
投下:元代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称呼。
常选官:指通过正常选拔程序任命的官员。
常调殿降:指官员因犯错误而被降职或调任。
影占民站:指官员利用职权侵占民田或民宅。
徭役:古代百姓为官府提供的无偿劳动或服役。
藩邸:指王侯的府邸或领地。
中书:元代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仓庾:古代储存粮食的仓库。
府州司县: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揽纳: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飞钞: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刺面:古代刑罚之一,在犯人脸上刺字以示惩罚。
退闲官吏:指退休或被免职的官员。
豪势富户:指有权有势的富户。
行铺:指商人或店铺。
部粮官吏:指负责管理粮食的官员。
监临部粮官吏:指负责监督粮食管理的官员。
府州总部粮官吏:指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
盗粜官粮:指官员或富户盗窃官仓粮食的行为。
籴买:指购买粮食。
漕运官吏:指负责水路运输粮食的官员。
结揽: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至元钞:元代发行的货币。
知库子:指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攒典:指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斗脚:指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侵盗移易:指官员或富户盗窃或挪用官仓粮食的行为。
匿不举发:指官员或富户隐瞒不报盗窃或挪用官仓粮食的行为。
提举监支纳:指负责监督粮食管理的官员。
攒典合干人:指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倒昏钞: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平准行用库:元代负责货币管理的机构。
工墨钱: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白纸坊:元代负责造纸的机构。
桑楮皮:指造纸的原材料。
京仓:指京城的官仓。
外仓:指地方官仓。
部官:指负责管理粮食的官员。
州县长官:指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
翻钉官斛: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中统钞:元代发行的货币。
官局造作:指官府负责的制造机构。
运司办课官:指负责运输和税收的官员。
盐场官:指负责管理盐场的官员。
税务官:指负责税收的官员。
财赋总管:指负责财政和税收的官员。
淘金提举司:元代负责淘金的机构。
守库藏军官:指负责守卫仓库的军官。
围宿军官:指负责守卫仓库的军官。
杂造局院:元代负责制造各种物品的机构。
两浙财赋府:元代负责财政和税收的机构。
徽政:元代负责财政和税收的机构。
桥梁不修:指官员或富户不修桥梁的行为。
道途不治:指官员或富户不修道路的行为。
堤防不修:指官员或富户不修堤防的行为。
霖雨:指大雨。
水潦:指洪水。
漂民庐舍:指洪水冲毁百姓房屋的行为。
溺民妻子:指洪水淹死百姓妻儿的行为。
罚俸:指官员因犯错误而被扣除俸禄。
典史:指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
漕运官:指负责水路运输粮食的官员。
拘括水陆舟车: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阻滞商旅:指官员或富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海道都漕运万户府:元代负责水路运输粮食的机构。
行省: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徇情:指官员因私情而徇私枉法。
案牍:指官员的文书档案。
海道运粮船户:指负责水路运输粮食的船户。
诈称遭风覆没:指船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取百姓的税粮。
断:指判决或决定,这里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裁决。
赦:指赦免,即免除或减轻刑罚。
刺:古代的一种刑罚,指在犯人脸上刺字,以示惩罚和羞辱。
脱脱禾孙:古代官职名,负责驿站管理和使臣接待。
驿吏:驿站的管理人员,负责驿站的日常运营。
急递铺:古代传递紧急文书的机构。
稽违:指延误或违反规定。
磨擦:指文书在传递过程中因摩擦而损坏。
沉匿:指文书在传递过程中被隐藏或丢失。
怀驹马:指怀孕的母马。
分例:指按规定分配的资源或待遇。
金字圆符:古代用于紧急军情传递的特殊符节。
银字圆符:古代用于一般军情传递的符节。
风宪:指监察官员。
赆行礼物:指送行的礼物或贿赂。
捕盗官:负责抓捕盗贼的官员。
录事录判:古代负责记录和审判的官员。
弑逆:指杀害君主或上级的罪行。
大宗正府:古代负责皇室事务和重大案件的机构。
鞫狱:审问囚犯,审理案件。
大披挂:古代一种残酷的刑具。
王侍郎绳索:古代一种用于捆绑犯人的绳索。
蒙古人:指元朝统治阶层,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
真奸盗:指严重的奸淫和盗窃行为。
束带佩囊:古代官员的服饰配件,象征身份和地位。
弓兵祗候狱卒:指负责看守监狱的士兵和狱卒。
警迹人:指有犯罪嫌疑的人。
怯烈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蒙古族的盗贼案件。
奴儿干:元代地名,位于今黑龙江省,是流放罪犯的地方。
肇州:元代地名,位于今黑龙江省,是流放罪犯的地方。
女直、高丽:指女真族和高丽族,元代少数民族。
湖广:元代行政区划,包括今湖南、湖北等地。
盐司:元代管理盐务的机构。
司狱司:元代管理监狱的机构。
杻:古代刑具,用于束缚囚犯的手脚。
鐐:古代刑具,用于束缚囚犯的脚。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用棍棒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比笞刑更重。
讯杖:古代刑具,用于拷问囚犯。
提牢:指巡视监狱,检查囚犯情况。
土官:指在少数民族地区任职的地方官员。
效庙:古代祭祀祖先的场所,效指效法,庙指宗庙,合称效庙,即效法祖先的宗庙。
散齐:古代祭祀前的一种斋戒仪式,指在祭祀前分散居住,进行斋戒。
致齐:古代祭祀前的一种斋戒仪式,指在祭祀前集中居住,进行斋戒。
秩祀:按照等级和次序进行的祭祀活动。
宣圣庙:供奉孔子的庙宇,宣圣即孔子,因其被尊为圣人,故称宣圣庙。
国子监:中国古代最高学府,负责培养国家官员。
奎章阁:元代设立的皇家图书馆,兼有教育功能。
十三科:指医学中的十三个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太医院:古代负责皇室医疗的机构。
军律:军队中的纪律和法规。
户婚:指户籍和婚姻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家财之半以劳军:指将家庭财产的一半用于慰劳军队,体现了古代对军队的重视和支持。
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指在战争中首先投降的人被视为奴隶,但如果他们表现良好,可以恢复为平民身份。
有司失举者,罪之:指负责官员如果未能履行职责,将被追究责任。
诸民户流移:指民众因各种原因离开原籍,流离失所。
养济院:古代设立的慈善机构,用于收养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等弱势群体。
蠲其赋:指免除受灾流民的赋税。
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指元代时期的不同民族群体。
奴婢:古代社会中的奴隶,地位低下,没有自由。
良民:指普通平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投下官员:指地方官员,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五户丝:指元代的一种税收制度,每五户人家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丝织品作为税收。
僧道:指佛教僧侣和道教道士。
典卖田宅:指将土地和房产进行典当或出售。
婚田诉讼:指涉及婚姻和土地纠纷的法律诉讼。
奴婢背主在逃:指奴隶逃离主人,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指腹割衿为定:指古代一种婚姻习俗,通过割下衣襟作为婚约的象征。
媒氏:指媒人,负责撮合婚姻的中介人。
聘财:指婚姻中男方给女方的彩礼。
服内定婚:指在服丧期间定下婚约,被视为不孝行为。
职官娶娼为妻:指官员娶娼妓为妻,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没官:将财产没收归官府所有。
归宗:指女子回到自己的家族或娘家。
还俗:指僧道放弃宗教身份,回归世俗生活。
典卖:指将人或物作为抵押品进行买卖。
庶母:父亲的妾室,非正妻所生的母亲。
除名:指取消官职或身份。
良家:指普通百姓家庭,与奴婢相对。
倡:指娼妓,古代社会中的一种职业,地位低下。
手模:指用手印作为凭证或证据。
舅姑:指丈夫的父母,即公婆。
堕胎:指人为终止妊娠。
自首:指主动向官府坦白自己的罪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六-评注
《刑法二·职制下》是元代法律文献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官员在军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文本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展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行为的严格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
首先,文本强调了官员在军事管理中的责任。例如,管军官不得随意追逮军籍中的职官户,军官不得以法抚循军人而害之,否则将受到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的纠察。这些规定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军队管理的重视,以及对军官滥用职权的严格限制。
其次,文本对官员在财政管理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仓庾官吏不得与府州司县官吏通同揽纳税粮,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元代政府对财政管理的严格监管,以及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外,文本还对官员在地方行政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有司桥梁不修、道途不治、堤防不修等行为将受到惩罚。这些规定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以及对官员不作为行为的严厉惩罚。
总的来说,《刑法二·职制下》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展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行为的严格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元代政府的法治精神,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文献资料。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古代中国在驿站管理、使臣接待、文书传递、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节。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及对于官员行为的严格规范有着高度的重视。
文中提到的‘断’、‘赦’、‘刺’等刑罚,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同时也体现了对于法律执行的严格程序和公正性的追求。‘脱脱禾孙’、‘驿吏’等官职的设置,显示了古代中国对于驿站管理和使臣接待的专业化和制度化。
‘急递铺’、‘稽违’、‘磨擦’、‘沉匿’等词汇,揭示了古代中国对于紧急文书传递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和损坏的严格防范。‘廉访司’的设置,则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和审计机制。
文中还提到了对于使臣行为的规范,如‘使臣辄骑怀驹马者’、‘使臣多取分例’等,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使臣滥用职权,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金字圆符’、‘银字圆符’的使用,则显示了古代中国对于军情传递的严格分级和保密要求。
此外,文中还涉及到了对于捕盗官、录事录判等官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及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刑罚执行的严格规定。这些内容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严密性,也体现了对于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重视。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是研究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行政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等方面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文化。
这段文字详细记载了元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刑罚体系。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也融入了蒙古族的传统习惯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首先,文中提到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的职责,体现了元代对官吏的严格监察制度。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的设立,旨在通过定期巡视和审录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制度设计反映了元代统治者对吏治的重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其次,文中对蒙古人的特殊法律待遇进行了规定,蒙古人除犯死罪外,不得拷掠,且每日供给饮食。这种规定体现了元代法律对统治阶层的优待,反映了元代社会的等级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这与元代的多民族统治政策密切相关。
再次,文中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盗窃、奸淫、杀人等严重犯罪的处罚尤为严厉。例如,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被流放到奴儿干或肇州等地进行屯种。这种流放制度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元代边疆开发的一种手段。
此外,文中还提到对官吏违法行为的处罚,如官吏受赃枉法、纵容罪犯等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处。这种规定体现了元代法律对官吏的严格要求,旨在防止官吏滥用职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最后,文中对刑具的使用和监狱管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枷、杻、鐐等刑具的尺寸和重量,以及监狱的日常管理制度。这些规定反映了元代对刑罚执行的规范化要求,旨在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记录了元代的法律制度,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元代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融入了蒙古族的传统习惯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反映了元代多民族国家的特点。通过对这段文字的赏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元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结构,以及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古代中国在祭祀、教育、医学、军事和户籍婚姻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文化特点。
在祭祀方面,文本强调了祭祀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求参与祭祀的人员在祭祀前进行严格的斋戒,避免一切不洁和不当行为,以确保祭祀的纯洁和神圣。这种对祭祀的严格规定,体现了古代中国对祖先和神灵的尊崇,以及通过祭祀活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意图。
在教育方面,文本详细规定了国子监和各地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教师的选拔、学生的考核、学规的制定等。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对教育的重视,也反映了通过教育来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理念。特别是对国子监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习要求,显示了古代中国对知识和道德的严格要求。
在医学方面,文本规定了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的标准,要求医学生必须精通至少一科医学知识,才能行医。这种对医学专业性的要求,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医疗质量的重视,以及对医生职业道德的严格要求。
在军事方面,文本详细规定了军队的纪律和作战规则,强调了军队的纪律性和统一性。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军队管理的严格,也反映了通过严格的军律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图。
在户籍和婚姻方面,文本规定了户籍管理和婚姻制度的相关法律,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家庭和社会秩序的重视。特别是对匠户子女的教育和婚姻自由的保护,显示了古代中国对工匠阶层权益的关注。
总体而言,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古代中国社会制度和文化的详细记录,也反映了古代中国通过法律和规定来维护社会秩序、传承文化和培养人才的智慧和努力。
这段古文主要反映了元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涵盖了军事、民事、宗教、婚姻等多个方面。首先,文中提到将家财之半用于劳军,体现了元代对军队的重视,军队是国家稳定的重要支柱,因此政府鼓励民众支持军队。其次,文中对奴婢和良民的身份转换进行了规定,反映了元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复杂性。奴婢可以通过表现良好恢复为良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流动性。
在民事方面,文中详细规定了流民的安置和赋税的免除,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养济院的设立和运作,显示了元代社会的慈善意识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责任。此外,文中对典卖田宅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反映了元代对土地和财产交易的严格管理,旨在防止权贵和官吏的腐败行为。
在宗教方面,文中对僧道的出家条件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预和管理。元代政府对僧道的税收政策有所区别,有妻子的僧人与普通民众一样需要缴纳赋税,而无妻子的僧人则可以免除,这反映了政府对宗教人士的特殊待遇。
在婚姻方面,文中对婚姻的缔结、解除以及聘财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反映了元代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婚姻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务,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中禁止指腹割衿为定的婚姻习俗,体现了政府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同时,文中对媒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其多索聘财,反映了政府对婚姻中介的监管。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展示了元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慈善意识、宗教管理以及婚姻观念。通过这些规定,元代政府试图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这段古文出自《元典章》,是元代的法律条文,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家庭、宗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些条文,我们可以窥见元代社会的伦理观念、法律制度和阶级结构。
首先,文本中多次提到对婚姻关系的严格规定,尤其是对妾、庶母、兄嫂等关系的处理,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家庭伦理的重视。例如,禁止兄收弟妇、父没子收庶母等行为,反映了儒家伦理对乱伦行为的严厉禁止。这些规定不仅维护了家庭秩序,也强化了社会的道德规范。
其次,文本中对僧道娶妻、还俗的规定,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宗教人士的严格管理。僧道作为宗教人士,本应遵守宗教戒律,但若违背教规娶妻,则会被强制还俗并受到刑罚。这表明元代政府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宗教人士必须严格遵守宗教戒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次,文本中对奴婢、良家女、娼妓等不同社会阶层的婚姻规定,反映了元代社会的阶级分化。良家女与奴婢的婚姻受到严格限制,良家女若与奴婢结婚,则会被贬为奴婢;而娼妓的地位更为低下,娼妓怀孕后若被强迫堕胎,则施暴者将受到惩罚。这些规定揭示了元代社会对底层民众的压迫与剥削,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地位的歧视与限制。
此外,文本中对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也有详细规定,如聘财的没收、追回等,反映了元代社会对婚姻中经济利益的重视。婚姻不仅是伦理关系的结合,也是经济利益的交换,聘财的没收与追回体现了政府对婚姻中经济利益的干预与控制。
最后,文本中对婚姻中的自由与强制也有明确规定,如禁止强迫嫁娶、禁止卖休买休等,体现了元代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然而,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女性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女性的婚姻自由往往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双重限制。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反映了元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也揭示了当时社会的伦理观念、阶级结构和性别关系。通过对这些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