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一-原文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夺奸宄、戡定祸乱者也。三代之制远矣,汉、唐而下,其法变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力耗,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国,肇基朔漠。虽其兵制简略,然自太祖、太宗,灭夏剪金,霆轰风飞,奄有中土,兵力可谓雄劲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荆襄,继命大将帅师渡江,尽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岂非盛哉!
考之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为千户,百夫者为百户。世祖时,颇修官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一等。总把、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是法寻废,后无大小,皆世其官,独以罪去者则否。
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既平中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则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尝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曰余丁军,至十五年免。或取匠为军,曰匠军。或取诸侯将校之子弟充军,曰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是皆多事之际,一时之制。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觉则更籍其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则聚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其继得宋兵,号新附军。又有辽东之糺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军、弩军、水手军。应募而集者,曰答剌罕军。
其名数,则有宪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军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卫,曰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兵、鹰房捕猎,非兵而兵者,亦以类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诸王诸子并众官人等所属去处签军事理,有妄分彼此者,达鲁花赤并官员皆罪之。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者,皆处死。”
七年七月,签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一切合干人等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令答不叶儿统领出军。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签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亦令属答不叶儿领之。”
十三年八月,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户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随路总签军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艰难,往往在逃。有旨,今后止验见在民户签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诏罢解盐司军一百人。初,解盐司元籍一千盐户内,每十户出军一人,后阿蓝答儿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罢之。七月,以张荣实从南征,多立功,命为水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诸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千户王端臣军七百有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军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信军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军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军一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军一百九十五人,悉听命焉。
三年三月,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辉、怀孟等路各处,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官所管探马赤军人,乙卯岁籍为民户,亦有签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六月,以军士诉贫乏者众,命贫富相兼应役,实有不能自存者优恤三年。十月,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已前曾经签把者,可遵别路之例,俾令从军。”以凤翔府屯田军人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
屯田,勿遣从军。
刁国器所管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罢为民。
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奥鲁已尝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
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签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
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
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
虽所管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强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同。
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至,从人不拘定数,马匹、牛具,除定去数目已上,复增余者听。
若有贫乏不能自备者,于本万户内不该出秃鲁花之人,通行津济起发,不得因而科及众军。
万户、千户或无亲子、或亲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亲子年及十五,却行交换。
若委有亲子,不得隐匿代替,委有气力,不得妄称贫乏,及虽到来,气力却有不完者,并罪之。
是月,帝以太宗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所司。
后多故之际,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元帅,专于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领见管军人,凡民间之事毋得预焉。
五月,立枢密院,凡蒙古、汉军并听枢密节制。
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边面紧急事务就便调度外,其军情一切大小公事,并须申覆。
合设奥鲁官,并从枢密院设置。
七月,诏免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杂泛科差,专令守把巡哨。
八月,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签起赴军。”
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官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签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
十一月,省院官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户,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
三年七月,添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之,其赋令余户代输,在都增武卫军四百。
四年正月,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定立百户、牌子头,前赴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
复于京兆、延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
五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间定应签军人户,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征。”
十二月,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诏益都李璮元签军,仍依旧数充役。
二月,诏诸路奥鲁毋隶总管府,别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
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之。”
十月,禁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违者论罪。
十一月,签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遇征进,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当。
六年二月,签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益都、淄莱所辖登、莱州李鋋旧军内,起签一万人,差官部领出征。
其淄莱路所辖淄、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签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色人户,亦令酌验丁数,签军起遣,至军前赴役。
十月,从山东路统军司言,应系逃军未获者,令其次亲丁代役,身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以军士为差。
六月,成都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
七月,分拣随路炮手军。
始太祖、太宗征讨之际,于随路取发,并攻破州县,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管领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
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当役外,其余户与民一体当差。
后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益兵,敕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府阅实军籍。
二月,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
四月,诏:“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
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马赤户名籍。
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
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
各路总管府达鲁
花赤、总管,别给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任满则别具解由,申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以其图来上,仍乞益兵二万,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
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
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于万户、千户内结成牌甲,与大军一体征进。
八月,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违者罪之。
九月,襄阳生券军至都释械系免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古、汉人内选官率领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
五月,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从之。
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
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签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签丁壮七百余人,并元拨保甲丁壮,令珣通领,镇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
诏随处所置襄阳生券军之为农者,或自愿充军,具数以闻。
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言:“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并力剿除,庶无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遣使同往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
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
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以贿利为心。彼不绍事业小人,贪图货利,作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胜则无益朝廷,败则实为辱国。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人,可悉罢之,第其高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征进,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捕猎等户,签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官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差官部领,前来赴役。”
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请粮官军,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诱之。”
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依旧例月支钱粮。
其生券不堪当军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定军官承袭之制。
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
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
总把、百户老病死,不在承袭之例。
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
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
云南行省言:“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阔远,多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军。然其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处用之。”
九月,并军士。
初,至元九年签军三万,止择精锐年壮者,不复问其赀产,且无贴户之助,岁久多贫乏不堪。
枢密院臣奏,宜纵为民,遂并为一万五千。
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托为别户以避其役者,复令为军,有良匠则别而出之。
枢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军,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充二军,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
十二月,枢密院官议:“诸军官在军籍者,除百户、总把权准军役,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五翼探马赤重役军。
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
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俾属之麾下。
初,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行,愿效死力。
及宋亡,无所归。
朝议欲编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惧,皆不自安。
至是,昂吉儿请招集,列之行伍,以备征戍。从之。
九月,诏河西地未签军之官,及富强户有物力者,签军六百人。
十月,寿州等处招讨使李铁哥,请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其言:“使功不如使过。始南宋未平时,蒙古、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若释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无不一当十者矣。”
十一月,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
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户麾下。
南北既混一,复散之,其人皆无所归,率群聚剽掠。
至是,命诸路招集之,令万奴部领如故,听范左丞、李拔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取帖户津帖正军充役。
四月,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管。
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帖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
如故。或正军实系单丁者,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杂泛徭役,不便。”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六月,禁长军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所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官以统之。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首者斩,余令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张弓挟矢,或诈称使臣,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省院官以闻,有旨,可令问此军:“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欲且放散还家耶?”回奏:“众军皆言,自围襄樊渡江以来,与国效力,愿令还家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时有是军,死则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汉军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处行省见管军马悉以付焉。九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征交趾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欢宿卫,余悉遣还,别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江西。十月,从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虏军七百人,籍名数,立牌甲,命将官之无军者领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而强者弱,弱者强,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者,相参统之,以备各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或治军有法、镇守无虞、铠仗精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若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四百户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军籍,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户。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提调军马,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马,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阙员,诏:“依民官迁调之制,差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往诸侯王所,更代守边士卒。其属都万户府者,军一名,马三匹;属总帅府者,军一名,马二匹。令人自为计,其贫不能自备者,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助之。悉遣精锐练习骑射之士。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复命买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领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一-译文
◎兵一
军队,是古代帝王用来威慑天下,镇压奸邪、平定祸乱的手段。夏、商、周三代的制度已经久远,汉、唐以后,兵制变化不一。大致来说,如果运用得当,兵力就会强大,国家也会强盛;如果运用不当,兵力就会消耗,国家也会衰弱。因此,兵制的得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
元朝建国之初,起源于北方草原。虽然其兵制较为简略,但从太祖、太宗开始,灭西夏、灭金朝,声势浩大,迅速占领中原,兵力可谓极为强大。到了世祖即位,平定四川、湖北,随后派遣大将率军渡江,彻底攻占南宋的领土,天下终于统一,这难道不是盛况吗?
考察元朝初期的兵制,掌管军队的官员,根据兵力的多少来决定爵位的高低,统领一万人的称为万户,统领一千人的称为千户,统领一百人的称为百户。世祖时期,进一步完善了官制,内部设立五卫,统领宿卫军,每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部则在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并设立枢密院来统一管理。如果某地有紧急情况,就设立行枢密院,事态平息后则撤销,将都镇抚司划归行省管理。万户、千户、百户分为上、中、下三等。万户佩戴金虎符,符的底座是伏虎形状,顶部镶嵌明珠,分为三珠、二珠、一珠三种。千户佩戴金符,百户佩戴银符。万户、千户如果战死沙场,子孙可以继承爵位;如果因病去世,则降一级继承。总把、百户如果老死,万户如果调任其他官职,都不能继承。这一制度后来被废除,此后无论官职大小,都可以世袭,只有因罪被免职的除外。
至于士兵,最初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都是本国人,探马赤军则是各部落的人。按照制度,家中有男子,年龄在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的,无论人数多少,都要被征召为兵。十人组成一牌,设牌头,上马时准备战斗,下马时则屯田放牧。孩子稍大一些,也会被登记入伍,称为渐丁军。平定中原后,征召百姓为兵,称为汉军。有的根据贫富分为甲乙等,每户出一人,称为独户军;两三户合出一人,则称为正军户,其余的称为贴军户。有的根据男丁数量,曾经二十丁出一兵,到了至元七年改为十丁出一兵。有的根据户数,二十户出一兵,且限定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士兵家中如果有富商大贾,则再征召一人,称为余丁军,服役满十五年后免除。有的征召工匠为兵,称为匠军。有的征召诸侯将校的子弟为兵,称为质子军,又称秃鲁华军。这些都是多事之秋时的临时制度。
天下平定后,曾经当过兵的人,都会被登记在册,不得更改。如果有人虚报或隐瞒丁口财产,一旦被发现,就会重新登记,并加盖印章。如果士兵在戍所病死,百日之后由次丁顶替;如果战死沙场,则免除一年的徭役。如果贫困无法服役,则将几户合并为一户,称为合并;如果特别贫困、年老无子的,则取消其军籍。如果某户绝后,则由其他民户补充。奴隶如果获得自由,可以为其主人顶替军役。如果某户逃亡后又回来,免除三年军役,再次逃亡则杖责,投奔其他军役的则恢复原籍。后来接收的宋朝士兵,称为新附军。还有辽东的糺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这些都是不外出戍守的乡兵。还有一些以技能命名的军队,如炮军、弩军、水手军。应募而来的,称为答剌罕军。
关于兵员的数量,有宪宗二年的登记、世祖至元八年和十一年的登记,新附军则有二十七年的登记。由于兵籍属于军机重务,汉人不得查阅其数量。即使是枢密院中专门负责军务的近臣,也只有长官一二人知道。因此,元朝建国百年,内外兵力的多少,无人知晓。
现在可以考证的典籍,有《兵制》、《宿卫》、《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兵、鹰房捕猎等,虽然不是正规军队,但也归入兵制类别,编撰为《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下诏:“兄弟诸王、诸子以及众官员所属的地方,征召士兵时,如果有妄自分彼此的行为,达鲁花赤和官员都要受到惩罚。每十人征召一名士兵,年龄限定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并设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如果有隐瞒不报或知情不举,以及藏匿逃兵的行为,一律处死。”
七年七月,征召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的工匠为兵,命令各处的工匠头目,除了织匠及和林建宫殿的相关人员外,所有回回、河西、汉儿工匠,以及札鲁花赤、札也、种田人等,都要根据丁口数量,每二十人征召一名士兵。
八年七月,下诏:“燕京路保州等地,每二十户征召一名士兵,由答不叶儿统领出征。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了之前征召的士兵外,从断事官忽都虎新登记的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户中,每二十丁征召一名士兵,也由答不叶儿统领。”
十三年八月,谕令总管万户刘黑马,根据斜烈的奏报,忽都虎等登记的诸路民户共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去逃亡的户数,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总共征召了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士兵,实际点验过的有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其余的人因为近年蝗灾和旱灾,民力艰难,大多逃亡。皇帝下旨,今后只根据现存的民户征召士兵,并命令逃亡的户主如果回来复业,免除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下诏撤销解盐司的一百名士兵。最初,解盐司从一千户盐户中,每十户征召一名士兵,后来阿蓝答儿加倍征召。世祖认为这样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于是撤销了这一制度。七月,因为张荣实随南征立下大功,任命他为水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诸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千户王端臣的七百零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的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信的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的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的一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的一百九十五人,全部听从他的指挥。
三年三月,下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辉、怀孟等路各处,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官所管的探马赤军人,乙卯年登记为民户,也有被征召为兵的。如果壬寅、甲寅两次征召的士兵,已经登记在册的,命令他们随各万户继续出征;如果未曾当过兵,以及蒙古、汉人民户中被计入的,全部征召为兵。”六月,因为许多士兵抱怨贫困,命令贫富相兼服役,确实无法自存的,优抚三年。十月,谕令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的匠军如果之前曾被征召,可以按照其他路的惯例,让他们从军。”将凤翔府的屯田军人划归平阳军,仍然驻扎在凤翔。
屯田的士兵,不要派遣他们去从军。
刁国器所管辖的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立即放归为民。
陕西行省上奏说:“戍守金州的士兵,各奥鲁已经服役,现在又让他们再次劳苦。”皇帝下诏罢免他们。
同时罢免山东、大名、河南各路新签的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皇帝下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可以遵循太祖的制度,命令各官员以子弟入朝充任秃鲁花。”
其制度是:万户,秃鲁花一名,马十匹,牛两具,种田人四名。
千户现管军五百或五百以上的,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两名。
即使所管军队不到五百,其家富强子弟健壮的,也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相同。
万户、千户子弟充任秃鲁花的,携带妻子一同前来,随从人数不限,马匹、牛具,除规定的数目外,再增加多余的也可以。
如果有贫乏不能自备的,在本万户内不该出秃鲁花的人中,通融资助起发,不得因此科派到众军。
万户、千户如果没有亲生儿子,或者亲生儿子幼弱未成年的,以弟侄充任,等到亲生儿子年满十五岁,再行交换。
如果有亲生儿子,不得隐匿代替,如果有能力,不得妄称贫乏,以及即使到来,能力却不完备的,都要治罪。
这个月,皇帝以太宗的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所司。
后来多事之际,来不及分别,命令阿海充任都元帅,专门在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领现管军人,凡民间之事不得干预。
五月,设立枢密院,凡蒙古、汉军都听枢密院节制。
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到边境紧急事务可以就便调度外,其军情一切大小公事,都必须申报。
合设奥鲁官,都由枢密院设置。
七月,皇帝下诏免除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的杂泛科差,专门命令他们守把巡哨。
八月,谕令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来军人多有逃亡事故的,可以在各奥鲁内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的数目,全部签起赴军。”
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令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交给塔匣来统领;并达鲁花赤官的儿子及其他近上户内,也命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上奏说:“新签军七千人,如果从民户中征发,恐怕会导致扰乱。现在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下二千人也不必从民户中征发,应当以便宜起补。”皇帝同意了。
十一月,省院官商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的人三千八百四户,全部命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给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给蔡州万户,余下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在军中。
三年七月,增加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任,其赋税由余户代缴,在都城增加武卫军四百人。
四年正月,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皇帝下诏派遣官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在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论是什么户计,查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的人户,签军二千人,定立百户、牌子头,前往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
又在京兆、延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的例子。
五月,皇帝下诏:“河南路查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枢密院,让他们从军,免除他们的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间定应签军人户,查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征。”
十二月,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皇帝下诏益都李璮元签军,仍按旧数充役。
二月,皇帝下诏诸路奥鲁不得隶属总管府,另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
六月,省臣商议:“签起秃鲁花的官员,都已迁转,或物故黜退的,在内又有贫难的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应当合令,其次官员秃鲁花,应当放罢,其自愿留质的听之。”
十月,禁止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违者论罪。
十一月,签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遇征进,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当。
六年二月,签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益都、淄莱所辖登、莱州李鋋旧军内,起签一万人,差官部领出征。
其淄莱路所辖淄、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签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色人户,也命令查验丁数,签军起遣,至军前赴役。
十月,听从山东路统军司的建议,应系逃军未获者,命令其次亲丁代役,身死军人也命令亲丁代补,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以军士为差。
六月,成都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
七月,分拣随路炮手军。
当初太祖、太宗征讨之际,在随路取发,并攻破州县,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管领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
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当役外,其余户与民一体当差。
后来因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此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求增兵,敕令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府阅实军籍。
二月,命令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
四月,皇帝下诏:“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
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马赤户名籍。
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
十二月,命令府州司县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
各路总管府达鲁
花赤、总管等官员,不再授予宣命印信,府州司县的达鲁花赤长官只授予印信,任期结束后需另行提交解职报告,上报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求在渠江以北的云门山和嘉陵江西岸的虎头山设立两个戍所,并提交了地图,请求增派两万兵力,朝廷下令从京兆新签军中拨出五千人增援。
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的各类人户,约六万户中,征召了六千名士兵。
五月,禁止乾讨虏人,愿意参军的,可以在万户、千户内结成牌甲,与大军一同出征。
八月,禁止军吏长举债,不得收取高额利息,以免损害军力,违者将受到惩罚。
九月,襄阳的生券军到达都城,解除械具,免去死刑,允许他们自行组建部队,准备征讨日本,并从蒙古、汉人中选拔官员率领他们。
十一年正月,首次设立军官以功绩晋升散官的制度。
五月,便宜总帅府上奏:“本路军队经过四十年,有的死亡,有的逃亡,没有壮丁可以补充,现有军队人数不足,请求选拔有能力和无能力的壮丁,放免贫困无壮丁的家庭,从民站中另行选拔补充。”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
朝廷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地的种田白达达户,选拔可以参军的壮丁,征召他们出征。
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上奏:“最近为了征召士兵,请求依照徐、邳州屯田的惯例,每三丁中,一丁负责守城,二丁负责纳粮,可以征召七百多名壮丁,加上原本拨付的保甲壮丁,由我统一指挥,镇守颍州,代替现有的屯田纳合监战军马。”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
十二年三月,派遣官员前往辽东,选拔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员的子弟参军。
朝廷下诏,各地安置的襄阳生券军中从事农业的,或者自愿参军的,需上报具体人数。
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上奏:“新攻下的江南三十多座城池,都需要派兵驻守,江北、淮南、润、扬等地尚未投降,军力分散,调度困难,导致镇巢军、滁州两地再次叛乱。请求征召河西等地的户丁为军,合力剿除叛乱,以免后患。”朝廷下令,命肃州达鲁花赤,并派遣使者一同前往,核实各色户丁的物力,征召富强者参军。
六月,征召平阳、西京、延安等路的达鲁花赤的弟男参军。
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人上奏:“国家讨伐残宋,以吊民伐罪为宗旨,从未以贪图财利为心。那些不肖小人,贪图货利,打着乾讨虏的旗号,侵掠彼地,所得人口,全部贩卖,以充酒食之费,胜利对朝廷无益,失败则实为辱国。招讨司所收的乾讨虏人,应全部罢免,按其能力高低,编入正规军,由各万户统领出征,一则能发挥其实用价值,二则能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利。”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
十四年正月,朝廷下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的编民捕猎等户,选拔两千名壮丁参军,防守上都。”
中书省提议:“从各路搭配,每二十五户中选拔一名士兵,选择擅长骑射的人充任,官府提供行资中统钞一锭,士兵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由官员统领,前来服役。”
十二月,枢密院大臣上奏:“收附的亡宋州城,新归附的请粮官军,以及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体恤,导致许多人逃散,请求招诱他们。”
朝廷命令左丞陈岩等人,分拣适合服役的人,收编为军,按照旧例每月发放钱粮。
那些生券军不适合服役的,官府提供牛具、粮食,让他们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制定了军官承袭的制度。
凡是有功的军官可以晋升其职位,原有的职位由其他有功者接任,不得让子侄代任。
阵亡的军官可以由其子侄承袭,病死的军官降一级承袭。
总把、百户等老病死的,不在承袭之列。
凡是将校在战场上受伤、回营后病创的,也可以与阵亡者一样承袭职位。
禁止长军官员不体恤士兵,以及士兵逃亡避役、侵扰新归附百姓的行为,违者将受到惩罚。
云南行省上奏:“云南旧有的蒙古驻军很少,于是征召渐长成丁的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地域广阔,许多地方尚未归附,必须用兵,已经征召了一万名爨、僰人为军,后续又征召了新降的落落、和泥等人,也让他们参军。然而这些人与中原人不同,如果派往别地出征,必定会逃匿,应让他们就在各自居住的未归附地区服役。”
九月,合并军士。
最初,至元九年征召了三万名士兵,只选拔精锐年壮的,不再考虑其财产,且没有贴户的协助,时间久了,许多人贫困不堪。
枢密院大臣上奏,建议将他们放归为民,于是合并为一万五千人。
许多军户投靠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者假托为别户以逃避兵役,朝廷下令让他们重新参军,有良匠则另行选拔。
枢密院大臣又上奏:“至元八年,从各路军中选拔了一百四十三户富商大贾,每户增派一名士兵,称为余丁军。如今东平等路的奥鲁总管府上奏,许多人死亡、财产匮乏,无法承担两名士兵的兵役,请求免除余丁的兵役。”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
十二月,枢密院官员提议:“在军籍的军官,除百户、总把可以暂时充任军役外,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都应再充任一名正军。”
十六年正月,罢免五翼探马赤的重役军。
三月,征召两淮制造回回炮的新附军匠六百人,以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中能造炮的人,前往京师。
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员昂吉儿请求招抚亡宋的通事军,让他们归附其麾下。
最初,亡宋招纳了许多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待遇优厚,每次战斗都列于前阵,愿意效死力。
宋亡后,这些人无处可归。
朝廷曾打算将他们编入户籍,但未能及时实施,导致人人疑惧,心神不安。
此时,昂吉儿请求招集他们,编入行伍,以备征戍。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
九月,朝廷下诏,河西地区未征召的官员,以及富强的户丁有物力者,征召六百名士兵。
十月,寿州等地招讨使李铁哥请求招募有罪逃亡的人参军,他说:“使用有功之人不如使用有过之人。南宋未平定之前,蒙古、诸色人等因犯罪逃亡,依附于南宋,如今南宋已平定,这些人仍逃匿于山林。如果赦免他们的罪行并加以使用,必定能效力,一人可当十人。”
十一月,罢免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征召的士兵,让他们回归原籍。
十七年七月,朝廷下诏,江淮各路招集答剌罕军。
最初平定江南时,招募了愿意从军的死士,称为答剌罕,隶属于刘万户麾下。
南北统一后,这些人被解散,无处可归,常常聚众抢劫。
此时,朝廷命令各路招集他们,仍由万奴统领,听从范左丞、李拔都的节制。
十八年二月,将贫困的三万户军人合并为一万五千户,由贴户补贴正军服役。
四月,设立蒙古、汉人、新附军的总管。
六月,枢密院提议:“正军贫困无壮丁的,由富强的贴户暂时充任正军服役,核实正军的物力,由贴户补贴,正军仍为军头。”
按照旧例。如果正军确实是独子,允许雇佣练习的人代替服役,家中丁口多的不得雇佣,军官也不得用亲信代替。”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派遣使者说:“探马赤军在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又征收杂役,不方便。”皇帝下诏免除,并命令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征用军户。六月,禁止长官占用士兵。散定海答剌罕军回到各营,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按照旧制,家中只有一个丁口的不算数,凡是有二丁到五丁、六丁的家庭,只留一人,其余都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令各处行枢密院编制新附军籍册。六月,听从丞相伯颜的建议,所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设立牌甲,设置官员来统领他们。十月,规定出征军人逃亡的罪责,为首的斩首,其余的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说:“刘万奴的乾讨虏军,私下纠合,结成党羽,张弓挟矢,有的假称使臣,不如将他们分散到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理为便。”省院官上报,皇帝有旨,可以问这些军队:“是想跟随脱欢出征虏掠呢?还是想暂时解散回家呢?”回奏说:“众军都说,自从围襄樊渡江以来,为国家效力,希望让他们回家稍作休息。”于是听从了。登记亡宋手记军。宋朝时有这种军队,死了则由兄弟或儿子继承。皇帝有旨,按照汉军的例子登记,不要刺字。
二十二年正月,在江南三省设立行枢密院,各处行省现管的军马都交给它。九月,诏令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的放为民,没有恒产和妻子的编为守城军。征调交趾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下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作为镇南王脱欢的宿卫,其余的都遣返,另以江淮行枢密院的蒙古军戍守江西。十月,听从月的迷失的建议,将乾讨虏军七百人,登记名数,设立牌甲,命令没有军队的将官统领。十一月,御史台臣说:“从前宋朝以没有家室的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了征占城运粮死亡的,现在存有一千一百二十二人。这些人性格凶暴,百姓深受其害,应该给他们衣粮,让他们屯田自给,以免他们骚扰百姓。”皇帝听从了。十二月,听从枢密院的请求,严格制定军籍条例,选拔壮士和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力强的充军,弱的出钱,所以有正军、贴户的登记。实行久了,强者变弱,弱者变强,登记依然如故。同户异居的,私下定下年期,互相更替,所以有老幼不免从军,而强壮者却在家,现在改革了。江浙省招募盐徒为军,得到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拔军官麾下没有士卒的,相互参统,以备各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说:“各军贴户,有正军已死的,有充工匠的,放为民的,有原属各投下户回付的,像这样歇闲的一千三百四十户,请求派人分拣贫富,确定贴户、正军。”皇帝批准。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商议:“各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有的治军有法、镇守无虞、铠仗精良、差役均平、军无逃窜的,允许有关部门推荐上报,不按次序提拔任用。各军吏之长,没有上司的命令,不得擅自离职。各长军者,以及蒙古、汉军,不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规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汉人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都不得占用。行省镇抚只用听探外,也不得多余占用。
十一年四月,诏令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起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属王相府,后来王相府撤销,属陕西省,桑哥奏请属土番宣慰司,大家都认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令按照壬子年的登记,现在又改属。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将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的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说:“国家制度,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像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曾经与成宗同乳母,所以能这样做,不是常例。现在命令沙的代替他,应该遵守国家制度,不要让他提调。”皇帝批准。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请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起初,李马哥等四百户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都曾经签为军。至元八年置军籍,因为李马哥等不在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又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奏请为军。现在,省官为此上奏,命令按照乙未年已定的登记。后来枢密院又奏请,最终定为军户。十二月,省臣说:“先前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应该遵守各省制度,省官居长的二员,可以佩虎符,提调军马,其余佐贰者不得参与,已经受虎符的都收回。现在云南省说,本省籍军士的力量,用来办集钱谷,遇到调遣,省官亲自率领众上马,所以旧制即使牧民官也可以佩虎符,领军务,与其他省不同。臣等商议,已经受虎符的按照旧例,未受的应该颁赐。”皇帝批准。
二年正月,诏令:“云南省镇守远方,掌管边务,凡是涉及军旅的事情,自平章至僚佐必须共同签署,长官二员,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缺员,诏令:“按照民官迁调的制度,差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共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令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前往诸侯王处,更代守边士卒。属于都万户府的,军一名,马三匹;属于总帅府的,军一名,马二匹。让人自己准备,贫穷不能自备的,则由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帮助。全部派遣精锐练习骑射的士兵。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再命令买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一-注解
兵者:指军队或军事力量,古代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平定叛乱的重要工具。
先王:指古代贤明的君主,通常指夏、商、周三代的君主。
三代:指夏、商、周三个朝代,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汉、唐:指汉朝和唐朝,这两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以军事强盛和文化繁荣著称。
元:指元朝,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
太祖、太宗:指元朝的开国皇帝成吉思汗(太祖)和他的儿子窝阔台(太宗)。
世祖:指元朝的忽必烈,他是元朝的第五位皇帝,统一了中国。
万户、千户、百户:元代军队中的不同级别编制,万户最大,百户最小。
金虎符:元朝时期授予高级将领的符节,象征其军事权力。
蒙古军、探马赤军:元朝的两种主要军队,蒙古军由蒙古族人组成,探马赤军由其他部族组成。
汉军:元朝时期由汉族人组成的军队。
独户军、正军户、贴军户:元朝时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划分的兵役制度。
质子军:元朝时期由诸侯将校子弟组成的军队。
新附军:元朝时期由南宋降兵组成的军队。
乡兵:元朝时期由地方民众组成的军队,主要负责地方防御。
炮军、弩军、水手军:元朝时期根据士兵技能划分的军队类型。
答剌罕军:元代一种特殊的军队编制,主要由自愿投军的死士组成。
兵籍:元朝时期记录士兵信息的档案,属于军事机密。
宿卫:元朝时期负责皇帝和皇宫安全的军队。
镇戍:元朝时期负责边疆防御的军队。
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兵、鹰房捕猎:元朝时期与军事相关的其他事务。
屯田:古代一种军事与农业结合的制度,士兵在边疆地区耕种土地,既保障军粮供应,又巩固边防。
秃鲁花:元代的一种军事制度,指军官的子弟入朝充任侍卫,通常携带一定数量的马匹、牛具和种田人。
奥鲁:元代军事组织中的一种,主要负责后勤和辅助工作。
枢密院:元代最高军事机构,负责军事决策和军队管理。
达鲁花赤:元代官职名,主要负责地方行政和军事事务,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一。
炮手:古代军队中的一种特殊兵种,负责操作火炮等重型武器。
探马赤:元代的一种军事组织,负责侦察和情报收集。
宣命印信:官方颁发的任命文书和印章,用于证明官员的身份和职权。
签军:元代征兵制度,指从民间选拔壮丁充军。
万户、千户:元代军事编制单位,万户统领一万士兵,千户统领一千士兵。
牌甲:元代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类似于现代的连队。
生券军:元代一种特殊的军队编制,主要由俘虏或自愿投军的士兵组成。
总把、百户:元代军事官职,总把负责统领一定数量的士兵,百户则是更低一级的军事指挥官。
怯怜口:元代对蒙古贵族家中的仆役或依附民的称呼。
探马赤军:元代的一种军队,主要由蒙古人组成,负责侦察和快速反应任务。
杂泛徭役:指各种非正规的劳役,通常由平民承担,用于支持军事或其他政府项目。
长军之官:指负责长期驻守的军官,他们通常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
脱欢:元代的一位重要将领,曾参与多次军事行动。
盐军:宋代的一种特殊军队,主要由无家可归的壮士组成,负责盐务和边境防御。
贴户:元代军户制度中的一种,指依附于正军户的家庭,通常负责提供辅助支持。
虎符:古代中国的一种军事令牌,用于证明持有者的身份和权力。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一-评注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朝的军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反映了元朝在军事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元朝作为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其军事制度既有蒙古传统的影子,也吸收了汉族的军事管理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军事体系。
文章首先从宏观角度阐述了军事力量对国家兴衰的重要性,指出‘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这一观点不仅适用于元朝,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元朝在太祖、太宗时期,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迅速扩张,最终统一了中国。世祖时期,元朝进一步完善了军事制度,设立了五卫、枢密院等机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军事管理体系。
在具体的军事编制上,元朝采用了万户、千户、百户的层级管理方式,并通过金虎符、金符、银符等象征物来区分将领的等级。这种制度不仅体现了元朝对军事权力的严格控制,也反映了其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
元朝的兵役制度也颇具特色,既有蒙古军、探马赤军等传统军队,也有汉军、独户军、正军户等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划分的兵役类型。此外,元朝还设立了质子军、新附军等特殊军队,以应对不同的军事需求。这种多样化的兵役制度,既保证了元朝军队的战斗力,也体现了其对不同民族和阶层的灵活管理。
文章还提到元朝对兵籍的严格管理,兵籍被视为军机重务,汉人不得查阅。这种保密措施反映了元朝对军事机密的重视,也体现了其对汉族的不信任。尽管元朝在军事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汉族的不信任和压迫,最终也成为其统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朝军事制度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元朝在军事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元朝的军事制度既有蒙古传统的影子,也吸收了汉族的军事管理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军事体系。这一体系在元朝的扩张和统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元朝统治中的一些问题,如对汉族的不信任和压迫。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影响了元朝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军事制度的多个方面,反映了元代在军事管理上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首先,文中提到的‘屯田’制度,体现了元代在边疆地区的军事与农业结合的策略,既保障了军队的粮食供应,又巩固了边防。这种制度在元代得到了广泛实施,成为元代军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秃鲁花’制度的设立,显示了元代对军官子弟的重视。通过让军官子弟入朝充任侍卫,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军队的控制,还确保了军队的忠诚度。这一制度也反映了元代社会等级制度的严密性,军官子弟通过这一途径进入朝廷,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文中还提到了‘奥鲁’和‘枢密院’等军事组织,这些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体现了元代在军事管理上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奥鲁’负责管理军户及其家属,保障军队的后勤供应,而‘枢密院’则是全国军队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军队的调度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设立,确保了元代军队的高效运作和统一指挥。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万户、千户、百户’等军队编制单位,这些单位的设立,反映了元代军队的严密编制和层级管理。通过这些编制单位,元代军队能够有效地进行指挥和调度,确保军队的战斗力。
最后,文中提到的‘炮手’和‘探马赤’等特殊兵种,显示了元代在军事技术上的先进性。‘炮手’负责操作火炮等重型武器,而‘探马赤’则负责侦察和情报收集,这些兵种的设立,增强了元代军队的作战能力和情报收集能力。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元代军事制度的详细记载,展示了元代在军事管理上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反映了元代军队的高度组织化和战斗力。这些制度不仅保障了元代军队的高效运作,也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地位。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中期的军事制度和征兵政策,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军事需求。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帝国,其军事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文本中提到的‘达鲁花赤’、‘万户’、‘千户’等官职,体现了元代军事与行政的高度结合,地方长官往往兼任军事指挥官,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文本中多次提到‘签军’制度,这是元代征兵的主要方式。通过从民间选拔壮丁充军,元代政府能够迅速扩充军队,应对频繁的战争需求。然而,这种制度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许多家庭因失去壮丁而陷入贫困。文本中提到的‘贫乏无丁者’和‘富强户有物力者’的对比,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生券军’和‘答剌罕军’等特殊军队编制。这些军队主要由俘虏或自愿投军的士兵组成,反映了元代军队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特别是‘答剌罕军’,其成员多为死士,战斗力极强,但战争结束后往往无所归依,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元代政府通过招集这些军队,既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也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
文本中还涉及元代军官的承袭制度,规定只有阵亡者的子侄才能承袭父职,病死者则降一等。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军官的忠诚度,也避免了军官职位的世袭化,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军队管理的严格性。
总体而言,这段文本不仅记录了元代中期的军事制度和政策,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这些历史细节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结构,以及这些制度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军事制度的多个方面,包括军队的编制、管理和征召等。通过这些记录,我们可以窥见元代军事组织的复杂性和严密性。元代的军事制度不仅体现了蒙古帝国的军事传统,也融合了汉地的管理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军事体系。
文本中提到的“奥鲁”和“探马赤军”等术语,反映了元代军队的多样性和专业性。奥鲁主要负责后勤支持,而探马赤军则承担侦察和快速反应任务,这种分工明确的结构有助于提高军队的效率和战斗力。
此外,文本还提到了元代对军户的管理,如“贴户”制度,这种制度不仅确保了军队的稳定供给,也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军事资源的严格控制。通过对军户的严格管理,元代政府能够有效地调动和利用军事资源,以应对各种内外挑战。
文本中还涉及到了元代军队的征召和退役制度,如“签发渐丁军士”和“籍亡宋手记军”等,这些制度不仅确保了军队的持续战斗力,也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军事人力资源的重视和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军事制度的详细信息,也展示了元代政府在军事管理上的智慧和策略。通过对这些历史记录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军事制度的运作机制及其在元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