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研究中心
让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

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原文

◎刑法三

○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犯私盐及犯罪断后,发盐场充盐夫,带鐐居役,役满放还。诸给散煎盐灶户工本,官吏通同克减者,计赃论罪。诸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余州县乡村并听盐商兴贩。诸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硷者,笞五十七。诸蒙古人私煮盐者,依常法。诸犯私盐,会赦,家产未入官者,革拨。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不论巨细,科全罪。诸转买私盐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断没之令。诸捕获私盐,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勿问。诸巡捕私盐,非承告报明白,不得辄入人家搜检。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诸巡盐军官,辄受财脱放盐徒者,以枉法计赃论罪,夺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叙。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诸私茶,非私自入山采者,不从断没法。

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称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出铜之地,民间敢私炼者禁之。

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钱没官,内一半折价付告人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监临正官禁治私铁不严,致有私铁生发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别议黜降。客旅赴冶支铁引后,不批月日出给,引铁不相随,引外夹带,铁没官。铁已卖,十日内不赴有司批纳引目,笞四十;因而转用,同私铁法。凡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以私铁论。

诸卫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首告得实者,于没官物约量给赏。犯界私卖者,减私竹罪一等。若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货卖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严者罪之,仍于解由内开写。

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有首告者,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诸蒙古、汉军辄酝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诸犯禁饮私酒者,笞三十七。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诸办课官,估物收税而辄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监临官吏辄于税课务求索什物者,以盗官物论,取与同坐。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辄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其在城税务官吏,辄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者,禁之。诸办课官,侵用增余税课者,以不枉法赃论罪。诸职官,印契不纳税钱者,计应纳税钱,以不枉法论。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诸市舶司于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一分,辄以非理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每大船一,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没官,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实,及转变渗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物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罪不叙。诸番国遣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抽分者,以漏舶论。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泄舶货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诸云南行使〈贝卜〉法,官司商贾辄以他〈贝卜〉入境者,禁之。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诸潜谋反乱者处死,宅主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同罪,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者官之。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

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

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

诸匿反叛不首者,处死。

诸妖言惑众,啸聚为乱,为首及同谋者处死,没入其家;为所诱惑相连而起者,杖一百七。

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处死。

诸乱言犯上者处死,仍没其家。

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

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

诸职官辄指斥诏旨乱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因风狂者处死。

诸醉后殴其父母,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

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同。

诸部内有犯恶逆,而邻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问,皆罪之。

诸子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

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处死。

诸谋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

诸挟仇殴死义父,及杀伤幸获生免者,皆处死。

诸图财杀伤义母者,处死。

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

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

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

诸妇殴舅姑者,处死。

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者,凌迟处死。

诸弟杀其兄者,处死。

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父子并凌迟处死。

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故杀论。

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处死。

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

诸因争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

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处死。

诸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处死。

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妻因争杀其夫者,处死。

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

诸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

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

诸奴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日归其主。

诸奴故杀其主者,凌迟处死。

诸奴殴死主婿者,处死。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

其同谋悔过不至者,减等论。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凌迟处死。

诸兄挟仇,与子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处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食者,以不道论,虽瘐死,仍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魇魅大臣者,处死。

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诸造蛊毒中人者,处死。

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迟处死,仍没其家产。

其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

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

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

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

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

未成者,减四等。

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人不坐。

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三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四等。

诸指奸不坐。

诸无夫妇人有孕,称与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妇。

诸宿卫士与宫女奸者,出军。

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宗。

和奸者皆处死。

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

妇告或翁告同。

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七,归宗。

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

妇及其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

诸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杖一百七,从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

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远,奸妇从夫所欲。

诸嫂寡守志,叔强奸者,杖九十七。

诸与同居侄妇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诸强奸侄妇未成者,杖一百七。

诸与兄弟之女奸,皆处死;与从兄弟之女奸,减一等;与族兄弟之女奸,减二等。

诸居父母丧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

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

诸因奸偷递家财,止以奸论。

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

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

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诸奸不理首原。

诸奸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

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断后并勒还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诸职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

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

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降二等杂职叙,记过。

诸职官强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职官因奸,买部民妾,奸非奸所捕获,止以买部民妾

论,笞三十七,解职别叙。

诸监临官与所监临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

诸职官与倡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职不叙。

诸监临令人奸污所部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

诸蛮夷官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

诸主奸奴妻者,不坐。

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管,为良改嫁。

诸奴奸主女者,处死。

诸以傔从与命妇奸,以命妇从奸夫逃者,皆处死。

诸强奸主妻者,处死。

诸奴与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

诸良民窃奴婢生子,子随母还主,奴窃良民生子,子随母为良,仍异籍当差。

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

若夫受财,勒妻妾为倡者,妻量情论罪。

诸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妇归其夫。

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与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离之。

诸婿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

诸夫指奸而弃其妻,所指奸夫辄停妻而娶之者,两离之。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征烧埋银。

诸因奸杀其本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

诸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依例结案。

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同谋者如常法。

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

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正妻者,处死。

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诸奸夫杀死奸妇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求奸不从,殴死其妇,以强盗持仗杀人论。

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其先至者因斗杀其后至者,以故杀论。

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

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得论之。

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

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

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

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诸评盗赃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

其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

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

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

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

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

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

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

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

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

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

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

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

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

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

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

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

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

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

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

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

诸强盗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

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

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

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主,并以强盗论。

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

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

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帛以旌之。

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

诸守库军,但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

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

诸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

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

诸盗印钞库钞者,处死。

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

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刺断。

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诸工匠已关出库物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出局者,断罪,免刺。

诸盗已到仓官粮,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

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凌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即以图财杀人论。

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强盗杀人论。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

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

诸被胁众上盗,至盗所,复逃去,不以为从论。

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

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

诸为盗,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再犯论。

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书于其主之门。

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

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

诸先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为重,杖从奸,刺从盗。

诸瘖哑为盗,不论瘖哑。

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警迹人。

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

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

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等,没官。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

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

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刺配及征倍赃。

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

诸为盗为所得赃与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赃,仍坐博者罪。

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赃,免罪。

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迹人。

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者,父减为从一等,免刺,子以为从论。

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

诸兄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

诸兄弟同盗,皆刺。

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

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处死。

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緦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犯盗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

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緦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

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

诸姑表侄盗姑夫财,同亲属相盗论。

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不坐。

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

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过房之家财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

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

诸盗雇主财者,免刺,不追倍赃。

盗先雇主财者,同常盗论。

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

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

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

诸赁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

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计赃论。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

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

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

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

诸见役军人在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从逃军,刺从盗。

诸军人在路夺人财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

诸妇人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尊长财为坐,笞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

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警迹人。

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追倍赃,断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

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

其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如之。

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警迹人。

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配,为从依常律。

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赦后为坐。

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者,以窃盗论,计赃断配。

诸夜发同舟橐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和诱者又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

略诱奴婢,货卖为奴婢者,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受钱者,各递减犯人罪一等。

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

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

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叙,失检察者笞二十七。

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

其事未发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

再犯及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

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

诸职官诱略良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

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减一等流远。

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顾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免刺。

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为从者不知,不以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

诸窃盗弃财拒捕,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

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赦,余仍刺而释之。

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论。

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首论。

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

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

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

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

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私钱役于事主之家。

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

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

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

诸盗贼正赃,或曲质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

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依再犯窃盗刺配。

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

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

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

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

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

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

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

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

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

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

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

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遍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

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

诸奴盗主首者,断罪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

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

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

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

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

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不首仍全科。

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

诸窃盗悔过,以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译文

刑法第三部分

关于食货的法律

凡是犯私盐罪的,杖打七十下,服劳役两年,财产的一半没收归官,没收的财物中一半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盐货越界的,比私盐罪减一等处罚。提点官管理不严的,初犯打四十下,再犯打八十下,本司官员与总管府官员一同判决,三犯则上报朝廷定罪。如果监临官及灶户私自卖盐的,按私盐法处理。凡是伪造盐引的,斩首,家产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失察的,邻居不告发的,打一百下。商人贩卖盐,到处不呈引发卖的,以及盐引数外夹带的,盐引不相随的,都按私盐法处理。盐已卖出,五日内不到司县批纳引目的,打六十下,服劳役一年,因而转用的按卖私盐法处理。犯私盐罪及犯罪判决后,发配到盐场充当盐夫,带鐐铐服役,服役期满后释放。凡是给煎盐灶户发放工本的,官吏克扣的,按赃物论罪。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余州县乡村听任盐商贩卖。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擅自掺和灰土硝硷的,打五十七下。蒙古人私自煮盐的,按常法处理。犯私盐罪,遇到赦免,家产未没收的,革除。私盐再犯的,加等处罚如初犯,三犯打如再犯,流放远方,妇女免服劳役,其交易物品,不论大小,按全罪处罚。转买私盐食用的,打五十七下,不适用没收的命令。捕获私盐的,只处理发现的家庭,不要听信攀指平民。有榷货,没有犯人的,以榷货解官;没有榷货,有犯人的,不问。巡捕私盐的,没有接到明确的告报,不得擅自进入人家搜查。犯私盐罪,被捕获拒捕的,判罪流放远方,因而伤人的处死。巡盐军官,擅自受贿放走盐徒的,按枉法计赃论罪,夺去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叙用。

关于茶法的规定,客商纳税买茶,随处验引发卖完毕,三日内不到所在官司批纳引目的,打六十下;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的,都按私茶法处理。凡是犯私茶罪的,打七十下,茶一半没收归官,一半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应捕人同。如果茶园磨户犯的,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的,同罪。有司管理不严,导致私茶发生的,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的,打七十下。伪造茶引的,斩首,家产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私茶,不是私自入山采的,不适用没收法。

产金的地方,有司每年征收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如果有巧立名目,广取用钱,及多称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

出铜的地方,民间敢私自炼铜的禁止。

关于铁法的规定,无引私贩的,比私盐减一等处罚,打六十下,钱没收归官,内一半折价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伪造铁引的,按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给告发的人。监临正官管理私铁不严,导致私铁发生的,初犯打三十下,再犯加一等,三犯另行议处黜降。客商赴冶支铁引后,不批月日出给,引铁不相随,引外夹带的,铁没收归官。铁已卖出,十日内不到有司批纳引目的,打四十下;因而转用的,按私铁法处理。凡是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止范围内。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在淮、汉以北贩卖,违者按私铁论处。

卫辉等处贩卖私竹的,竹及价钱都没收归官,首告得实的,在没收的财物中约量给赏。越界私卖的,比私竹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货卖的,依例抽分。有司管理不严的罪之,仍在解由内开写。

私自酿造唆鲁麻酒的,按私酒法处理,打七十下,服劳役两年,财产一半没收归官,有首告的,在没收的财物中一半给赏。蒙古、汉军擅自酿造私酒醋曲的,按常法处理。犯禁饮私酒的,打三十七下。越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打二十下,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打四十七下,酒给原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匿税的,物货一半没收归官,在没收的财物中一半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凡是犯的打五十下,入门不吊引的,按匿税法处理。办课官,估物收税而擅自抽分本色的,禁止。监临官吏擅自于税课务求索什物的,按盗官物论处,取与同坐。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擅自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目,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的,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在城及乡村有市集的地方,课税有常法。在城税务官吏,擅自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的,禁止。办课官,侵用增余税课的,按不枉法赃论罪。职官,印契不纳税钱的,计应纳税钱,按不枉法论处。

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自贩卖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打一百零七下,船物没收归官,有首告的,在没收的财物中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市舶司在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一分,擅自以非理受财的,计赃,按枉法论处。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每大船一,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的,按私贩处理,犯人打一百零七下,船物都没收归官,内一半给告发的人作为奖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实,及转变渗泄作弊的,按漏舶法处理,打一百零七下,财物没收归官;舶司官吏容隐的,断罪不叙用。番国遣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抽分的,按漏舶论处。海门镇守军官,擅自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泄舶货的,打一百零七下,除名不叙用。中卖宝货,耗蠹国财的,禁止。云南行使〈贝卜〉法,官司商贾擅自以他〈贝卜〉入境的,禁止。

大恶

大臣谋危社稷的,诛杀。无故议论谋逆的,为首者处死,附和者流放。潜谋反乱的,处死,宅主及两邻知而不首告的同罪,内能悔过自首的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的官之。谋反已有反状的,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的减为从一等流放远方,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

犯罪的人,各自按照他们的罪行定罪。

如果父亲谋反,儿子即使户籍不同,也不受牵连。

谋反的事情被发现,抓捕并查实后,行省不能擅自处决,必须结案后等待上级批复。

藏匿反叛者而不告发的,处死。

妖言惑众,聚众作乱的,为首者和同谋者处死,家产没收;被诱惑参与的人,杖责一百零七下。

假借神灵或奇异之事,狂妄地谋反犯上的,处死。

乱言犯上的,处死,家产没收。

指斥皇帝的人,除非有特别恩赦,否则必须定罪。

编造词曲诬陷他人犯上恶言的,处死。

官员擅自指斥诏旨乱言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免职永不叙用。

子孙杀害祖父母、父母的,凌迟处死,因疯癫杀人的也处死。

醉酒后殴打父母,父母没有其他子女,请求免死养老的,杖责一百零七下,服劳役一百天。

儿子杀害继母的,与杀害嫡母同罪。

辖区内有人犯下恶逆之罪,而邻居、社长知情不报,官府接到举报却不追究的,都要治罪。

儿子杀害父母,即使死在狱中,仍然要肢解尸体示众。

殴打伤害祖父母、父母的,处死。

谋杀已经改嫁的祖母的,仍然以恶逆罪论处。

因仇恨殴打致死义父,或杀伤后侥幸逃脱的,都处死。

为图财杀害义母的,处死。

子孙因贫困或听信巫师的蛊惑,挖掘祖坟,盗取财物,卖掉墓地的,根据情节轻重定罪:抛弃尸骨,不祭祀的,以恶逆罪结案。

买家知情的,减犯人罪二等,钱财没收;不知情的,官府详细审查,不得发放卖坟地的公据。

子孙为首与他人一起盗挖祖坟,盗取财物的,以恶逆罪论处,即使遇到大赦免罪,仍然刺字流放远方屯田。

妻子殴打公婆的,处死。

因奸情殴打致死丈夫或公婆的,凌迟处死。

弟弟杀害哥哥的,处死。

父子合谋杀害哥哥,图谋其财产并霸占嫂子的,父子都凌迟处死。

哥哥因争执殴打弟弟,弟弟还手打死哥哥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以故意杀人论处。

嫂子与叔叔争执,杀死嫂子的,处死。

因争执虐待致死哥哥的,即使死了仍然要戮尸。

因争执迁怒,刺伤哥哥的,在市场上杖责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

因仇恨殴打致死伯叔母的,处死。

因争执兄弟合谋殴打致死父亲的,都处死。

因仇恨故意杀害堂叔,侥幸逃脱的,罪与已死同。

妻子因争执杀害丈夫的,处死。

妇人向医生购买毒药杀害丈夫的,医生同罪处死。

妻子杀伤丈夫,侥幸逃脱的,与杀害同罪。

女婿因醉酒杀害岳父,侥幸逃脱的,罪与已死同。

奴仆杀害主人的,处死。

奴仆辱骂主人不敬的,杖责一百零七下,服劳役两年,期满后归还主人。

奴仆故意杀害主人的,凌迟处死。

奴仆殴打致死主人女婿的,处死。

因仇恨杀伤一家,侥幸逃脱的,罪与已死同。

同谋悔过未参与的,减等论处。

因奸情杀害母亲一家人的,凌迟处死。

哥哥因仇恨,与儿子合谋杀害弟弟一家人的,都处死。

肢解人并煮食的,以不道罪论处,即使死在狱中,仍然要赔偿烧埋银给受害者家属。

用巫术诅咒大臣的,处死。

妻子用巫术诅咒丈夫,儿子用巫术诅咒父亲的,遇到大赦的,儿子流放远方,妻子随丈夫嫁卖。

制造蛊毒害人的,处死。

肢解活人祭鬼的,凌迟处死,家产没收。

同住的家人,即使不知情,也要流放远方。

已经实施但未杀人的,比照强盗未伤人、未得财的罪行,杖责一百零七下,服劳役三年。

谋划但未实施的,杖责九十七下,服劳役两年半。

应处死的人,能自首或抓捕同案犯的,给予犯人家产,抓捕者减半。

通奸

通奸的,杖责七十七下;有丈夫的,杖责八十七下。

诱骗有夫之妇私奔的,罪加一等,男女同罪,妇人要脱衣受刑。

未遂的,减四等处罚。

强奸有夫之妇的,处死;强奸无夫之妇的,杖责一百零七下,未遂的减一等,妇人不坐罪。

媒合及容留通奸的,各减奸罪三等,只处理被发现的人家,私下和解的减四等。

指认通奸的,不坐罪。

无夫之妇怀孕,声称与某人通奸的,等同于指认通奸,罪只追究妇人。

宿卫士兵与宫女通奸的,发配从军。

公公欺奸儿媳,既成的处死,未遂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儿媳归宗。

通奸的,都处死。

儿媳诬告公公通奸既成,官府已经拷打公公,儿媳招认诬告的,处死;诬告公公通奸未遂,官府已经拷打公公,儿媳招认诬告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发配夫家随其嫁卖。

妇人告发或公公告发同罪。

如果儿媳告发公公强奸既成,却查明公公只是企图欺奸未遂,儿媳诬告重罪的,笞责三十七下,归宗。

欺奸义儿媳的,杖责一百零七下,欺奸未遂的,杖责八十七下,妇人不坐罪。

妇人及其丈夫分居当差,即使遇到大赦,仍然分居。

儿媳与奸夫合谋诬告公公欺奸,买通休妻的,杖责一百零七下,随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收。

与弟媳通奸的,各杖责一百零七下,奸夫流放远方,奸妇随夫处置。

嫂子守寡守节,叔叔强奸的,杖责九十七下。

与同居的侄媳通奸的,各杖责一百零七下,有官职的免职。

强奸侄媳未遂的,杖责一百零七下。

与兄弟的女儿通奸的,都处死;与堂兄弟的女儿通奸的,减一等;与族兄弟的女儿通奸的,减二等。

在父母丧期内欺奸父亲妾室的,各杖责九十七下,妇人归宗。

通奸再犯的,罪加二等,妇人随夫嫁卖。

因通奸偷窃家财的,只以通奸论处。

雇人的妻子为妾,期满后归还,雇主又与其通奸的,以通奸论处。

因通奸杀害其夫的,都处死。

儿子犯通奸,父亲告发的,仍然治罪,通奸罪不因自首而免罪。

通奸所生子女,男孩随父,女孩随母。

僧尼道士女冠犯通奸的,判刑后勒令还俗,强奸幼女的处死,即使双方同意也视为强奸,幼女不坐罪。

幼女指十岁以下。

年老之人强奸幼女的,杖责一百零七下,不得赎罪。

十五岁未成年的男子,与十岁以下幼女通奸的,即使双方同意也视为强奸,减死罪,杖责一百零七下,幼女不坐罪。

强奸十岁以上女子的,杖责一百零七下。

强奸妻子前夫儿媳未遂,及强奸妻子前夫女儿既成的,各杖责一百零七下,妻子离婚。

三个男子强奸一个妇人的,都处死,妇人不坐罪。

官员犯通奸的,按常律处理,仍然免职,但有俸禄的官员犯通奸的同罪。

官员求奸未遂的,笞责五十七下,免职,降为杂职叙用。

官员因戏弄部民妻子,导致其丈夫休妻的,杖责六十七下,免职,降二等杂职叙用,记过。

官员强奸部民妻子未遂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免职永不叙用。

官员因通奸,购买部民妾室,通奸行为未被当场抓获的,只以购买部民妾室论处。

论罪,处以笞刑三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安排。

凡是监临官与所监临囚犯的妻子通奸的,杖刑九十七下,除名。

凡是职官与倡优的妻子通奸,并娶为妾的,杖刑七十七下,罢免职务不再任用。

凡是监临官指使他人奸污所管辖的寡妇的,杖刑八十七下,除名。

凡是蛮夷官擅自以被没收的妇女为妻的,杖刑八十七下,罢免职务并记过,妇女笞刑四十七下。

凡是主人与奴仆的妻子通奸的,不治罪。

凡是奴仆有女儿,已经许配给良人为妻的,即为良人,其主人擅自欺奸的,杖刑一百零七下,其妻子纵容的,笞刑五十七下,其女儿的夫家仍愿意结婚的,减少原议财礼的一半,不愿意的,追回原下聘的财礼,令父亲收管,改嫁为良人。

凡是奴仆与主人的女儿通奸的,处死。

凡是傔从与命妇通奸,命妇随奸夫逃跑的,都处死。

凡是强奸主人妻子的,处死。

凡是奴仆与主人的妾通奸的,各杖刑九十七下。

凡是良民窃取奴婢生子的,儿子随母亲归还主人,奴仆窃取良民生子的,儿子随母亲为良人,仍另立户籍当差。

凡是奴婢之间通奸的,笞刑四十七下。

凡是丈夫接受财物,纵容妻子为倡的,丈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刑八十七下,离婚。

如果丈夫接受财物,强迫妻妾为倡的,妻子酌情论罪。

凡是和奸,同谋以财物买休,却娶为妻的,各杖刑九十七下,奸妇归还其丈夫。

凡是夫妻不和,丈夫以威虐逼迫妻子指认与他人通奸的,杖刑七十七下,妻子不治罪,离婚。

凡是女婿诬告妻子的父亲与女儿通奸的,杖刑九十七下,妻子离婚。

凡是丈夫指认通奸而抛弃妻子,所指认的奸夫立即停妻而娶的,双方离婚。

凡是奸夫奸妇同谋杀害其丈夫的,都处死,并向奸夫家属征收烧埋银。

凡是因通奸杀害其本夫,奸妇不知情的,以减死论处。

凡是妻子与他人通奸,同谋毒死其丈夫,偶然获救的,罪与已死相同,依例结案。

凡是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自杀害其丈夫的,凌迟处死,奸夫同谋的按常法处理。

凡是丈夫抓获妻子通奸,妻子拒捕,杀死妻子无罪。

凡是与无夫妇通奸,约定为妻,却殴打致死正妻的,处死。

凡是与奸妇同谋毒死其正妻的,都处死。

凡是妻子或妾与他人通奸,丈夫在通奸场所杀死奸夫及其妻子或妾,以及为人妻杀死强奸其丈夫的,都不治罪。

如果在通奸场所杀死奸夫,而妻子或妾获免,杀死妻子或妾,而奸夫获免的,杖刑一百零七下。

凡是奸夫杀死奸妇的,与故意杀害常人同罪。

凡是求奸不从,殴打致死妇女的,以强盗持仗杀人论处。

凡是两奸夫与一奸妇都有宿约,先到者因斗杀死后到者的,以故意杀人论处。

盗贼

凡是盗贼共同盗窃的,按赃物论处,仍以主谋为首犯,随从者各减一等。

如果犯两罪以上同时发生的,按重罪论处。

凡是窃盗初犯,刺左臂,指已得财的。

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

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府依法拘检关防。

蒙古人犯罪,及妇女犯罪的,不在刺字之例。

凡是评定盗赃的,皆以至元钞为标准,除正赃外,仍追缴倍赃。

如果有未抓获的贼人,及虽抓获无可追偿的,都在有者名下追征。

凡是犯徒罪的,徒一年,杖刑六十七下;一年半,杖刑七十七下;二年,杖刑八十七下;二年半,杖刑九十七下;三年,杖刑一百零七下。

都先执行完毕,然后发遣所属,带鐐服役。

应配役的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

凡是盗贼未发而自首的,免除其罪;能捕获同伴的,仍依例给赏。

如果对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的,不在免除之例。

凡是杖罪以下的,府州追查明白,即听断决。

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报合干上司照验。

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

如果同伴有未抓获,追查有不完全的,如复审既定,赃物验明,理无可疑,也听依上归结。

凡是强盗持仗伤人的,虽未得财,都处死。

不曾伤人,未得财,徒二年半;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处死,其余人流放远方。

不持仗伤人的,只有主谋及下手者处死。

不曾伤人,未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处死,其余人各徒三年。

如果因盗窃而通奸,同伤人之罪,其同行人只依本法,谋而未行的,在未得财罪上,各减一等论处。

凡是窃盗始谋而未行的,笞刑四十七下;已行而未得财的,五十七下;得财十贯以下的,六十七下;至二十贯的,七十七下。

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凡是盗窃库藏钱物的,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的流放。

凡是盗窃驼马牛驴骡的,一赔九。

盗窃骆驼的,初犯为首者杖刑九十七下,徒二年半,为从者杖刑八十七下,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杖刑一百零七下,出军。

盗窃马的,初犯为首者杖刑八十七下,徒二年,为从者杖刑七十七下,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杖刑一百零七下,出军。

盗窃牛的,初犯为首者杖刑七十七下,徒一年半,为从者杖刑六十七下,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杖刑一百零七下,出军。

盗窃驴骡的,初犯为首者杖刑六十七下,徒一年,为从者杖刑五十七下,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

盗窃羊猪的,初犯为首者杖刑五十七下,刺放,为从者杖刑四十七下,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

盗窃官驼马牛的,比常盗加一等。

凡是剧贼既已归附得官,又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的,计赃论罪,流放远方。

凡是强盗再犯的,仍刺字。

凡是强盗杀伤事主的,不分首从,都处死。

凡是强夺人财的,以强盗论处。

凡是以药物迷昏人,取其财物的,以强盗论处。

凡是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主的,都以强盗论处。

凡是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的,比同强盗科断。

如果遇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

凡是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的,赐金帛以表彰。

凡是盗窃乘舆服御器物的,不分首从,都处死。

知情领卖,克除价钱的,减一等。

凡是盗窃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的,免除。

凡是守库军,盗窃库中财物的,处死,遇赦的仍刺字。

凡是内藏典守,擅自盗窃库中财物的,处死。

凡是造钞库工匠,私藏应毁之钞出库的,杖刑一百零七下。

监临失关防的,笞刑三十七下。

凡是盗窃印钞库钞的,处死。

那些检查旧钞的人,如果偷取旧钞,被监临官搜获,但没有得到财物的,按照盗窃库藏钱物未遂罪加重处罚,杖打七十七下。

那些在烧钞库中负责检查旧钞的人,如果擅自将旧钞带出库并分发给他人,将被刺字并断罪。

那些盗窃局院官物的人,即使赃物价值不满一贯,也要加重处罚,杖打七十七下,并刺字。

那些工匠已经领取了库房物料,完成制造任务后,多余的物料没有归还官府,反而盗窃出局的,将被断罪,但免于刺字。

那些盗窃已经到仓的官粮,但还未离开仓库就被发现的,按照未遂罪论处,免于刺字。

那些盗窃官员符节的人,比普通盗窃罪加重一等,根据赃物价值定罪。

那些盗窃官府文卷并将其当作废纸变卖的人,杖打七十七下,等同于窃盗罪,刺字;购买文卷的人,笞打四十七下。

那些为了图财而故意杀害多人的人,将被凌迟处死,并根据各贼所杀的人数,向其家属征收烧埋银。

那些为了图财而将人推入水中致死,但幸运生还的,罪行与已经致死相同。

那些为了图财而杀害他人奴婢的,按照图财杀人罪论处。

那些奴婢盗窃主人财物后逃跑,送其逃跑的人,如果杀害奴婢并夺取财物,按照强盗杀人罪论处。

那些盗掘坟墓,已经打开坟墓的,按照窃盗罪论处;打开棺椁的,按照强盗罪论处;毁坏尸骸的,按照伤人罪论处,并向犯人家属征收烧埋银。

那些因仇恨而盗掘坟墓,并抛弃尸体的,将被处死。

那些盗掘坟墓并得到财物但没有伤害尸体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刺字并发配。

那些盗掘诸王、驸马坟墓的人,不分首从,一律处死。

看守禁地的人,杖打一百零七下,家产的三分之一没收归官,同看守的人杖打六十七下。

那些事主杀死盗贼的,不追究责任。

那些在深夜潜入他人家中,被殴打致死的,不予追究。

那些在野外盗伐他人木材的,免于刺字,根据赃物价值定罪。

那些被胁迫参与盗窃,到了盗窃地点后又逃跑的,不按从犯论处。

那些盗窃赃物价值不满一贯的,断罪,免于刺字。

那些儿子为盗,父亲将其杀死的,不追究责任。

那些为盗,初次被刺字断罪,再犯奸私罪的,只按奸私罪论处,不按盗窃再犯论处。

那些奴婢多次为盗,应当在家门上做标记的,如果主人不知情,不得随意在主人门上书写。

那些被诱骗胁迫参与盗窃,但没有分赃,且隐瞒不报的,杖打六十七下,免于刺字。

那些先盗窃亲属财物,免于刺字,再盗窃他人财物的,只按初犯论处。

那些先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的,两罪并发,以诱奸罪为重,杖打按奸罪,刺字按盗罪。

那些哑巴为盗的,不论哑巴与否。

那些假称搜查税收,拦路抢劫行李财物的,按盗窃罪论处,刺字断罪,充作警迹人。

那些盗窃米粮,不是因为饥荒的,仍要刺字断罪。

那些盗窃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的,断罪,免于刺字。

那些事主与盗贼私下和解的,同罪;所盗的钱物、头匹、倍赃等,没收归官。

那些窃盗应当服徒刑的,如果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没有其他子女侍养的,刺字断罪,免于服徒刑;再犯而亲人尚在的,等亲人去世后,发遣服劳役。

那些女真人为盗的,刺字断罪与汉人相同。

那些因饥荒而贫穷,见物即盗的,根据赃物价值定罪,免于刺配及征收倍赃。

那些窃盗,一年之中多次犯罪的,按最重的一次定罪,刺字断罪。

那些为盗所得赃物与他人赌博失败,失去赃物的,事发后追回正赃,仍按赌博罪论处。

那些父亲与儿子共同为盗,儿子未成年的,没有分赃,免于处罚。

那些因饥荒,逼迫儿子或女婿持械抢劫的,儿子或女婿减死一等,免于刺字,充作警迹人。

那些父亲被人诱骗为盗,因病不能前往,命儿子跟随,并分赃的,父亲减为从犯一等,免于刺字,儿子按从犯论处。

那些兄长逼迫未成年的弟弟共同为盗的,减为从犯一等论处,仍要罚赎。

那些兄弟共同为盗,罪皆至死,父母年老无人赡养的,其中一人情罪可免的,免死养亲。

那些兄弟共同为盗的,皆要刺字。

那些父子兄弟多次共同为盗的,按普通盗贼的首从论处。

那些父子兄弟同为强盗的,皆处死。

那些丈夫谋划为强盗,妻子不劝阻,反而跟随为盗的,减为从犯一等论罪。

那些亲属之间盗窃,指本服緦麻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的家庭,犯盗窃罪只按罪论处,不在刺字、倍赃、再犯的范围内。

那些别居的尊长在卑幼家中盗窃,或者强盗及卑幼在尊长家中行窃的,緦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的按普通盗贼论处,杀伤的按故意杀伤法论处。

那些同居的卑幼带人盗窃自家财物的,五十贯以下,笞打二十七下,每五十贯加一等,最高五十七下,他人按普通盗贼减一等论处。

那些姑表侄盗窃姑夫财物的,按亲属相盗论处。

那些女儿在家,父亲去世,无法自存,有祖父母却不照顾,因而盗窃祖父母钱财的,不追究责任。

那些弟弟为首强劫从兄财物的,按强盗罪论处。

那些曾经过继他人子孙为子孙,盗窃过继家庭财物的,按亲属相盗论处。

那些奴婢盗窃主人财物,应当流放远方,但主人请求免罪的,可以免罪。

那些奴婢盗窃主人财物的,断罪,免于刺字。

那些盗窃雇主财物的,免于刺字,不追缴倍赃。

那些盗窃前雇主财物的,按普通盗贼论处。

那些佃客盗窃地主财物的,按普通盗贼论处。

那些同主奴相盗窃的,断罪,免于刺配,不追缴倍赃。

那些盗窃同受雇人财物的,不按同居论处。

那些租赁房屋与房主同居,盗窃房主财物的,按普通盗贼论处。

那些盗窃同本财物的,笞打五十七下,不按真盗计赃论处。

那些巡捕军兵自己为盗的,比普通盗贼加一等论罪;如果自己觉察,告发到官,或曾共同为盗,首获同伴的,免罪给赏。

那些军人为盗的,刺字断罪,免于充作警迹人,仍要追缴赏钱给告发者。

那些守库藏的军人,擅自为首引诱外人偷盗官物,经过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铃把门的军人,受赃纵贼的,皆处死。

那些为从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刺字流放远方。

那些见役军人在逃,因窃盗得财的,杖打一百零七下,仍要刺字,杖打按逃军罪,刺字按盗罪。

那些军人在路上抢夺他人财物,又逼迫他人致死的,为首杖打一百零七下,为从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给苦主。

那些妇人为盗的,断罪,免于刺配及充作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追究其丈夫的责任。

那些妇人寡居与人通奸,盗窃舅姑财物与奸夫,令奸夫娶己为妻的,奸非奸所捕获,只按同居卑幼盗窃尊长财物论处,笞打五十七下,归宗,奸夫杖打六十七下。

那些伪装的僧人窃取佛像腹中装物的,按盗窃罪论处。

那些僧道为盗的,按普通盗贼论处,刺字断罪,征收倍赃,还俗充作警迹人。

那些僧道盗窃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物的,免于刺字,不追缴倍赃,断罪还俗。

那些幼小为盗,事发时已长大的,按幼小论处。

那些未老疾为盗,事发时已老疾的,按老疾论处。

那些应当定罪的,可以赎罪,仍免于刺配,其他犯罪也是如此。

那些未成年的,再犯窃盗的,仍免于刺字赎罪,发充警迹人。

那些窃盗中,年幼的为首,年长的为从,为首的仍可以赎罪免于刺配,为从的按普通法律论处。

那些偷窃他人身上财物的人,初犯、再犯、三犯,都会被刺字、断肢、流放,与窃盗法相同,赦免后仍然按照此规定处理。

那些以七十二局欺骗良家子弟、富商大贾,赌博骗取财物的人,按照窃盗罪论处,根据赃物价值判处流放。

那些在夜间打开同船人的行李,取走财物的人,与窃盗罪同等论处。

那些拐卖良民为奴婢的人,拐卖一人,杖责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拐卖两人以上,处死;拐卖为妻妾子孙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徒刑三年;因此而杀伤人的,按照强盗法处理。

如果拐卖未遂,减一等处罚,诱拐的再减一等,以及双方同意卖为奴婢的,各杖责一百零七下。

拐卖奴婢,贩卖为奴婢的,各减拐卖良民罪一等;拐卖为妻妾子孙的,杖责七十七下,徒刑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受钱的,各递减犯人罪一等。

假借过房乞养的名义,贩卖奴婢的,杖责九十七下,引领牙保知情的,减二等处罚,赃款没收归官,人归原主。

如果没有原买契约,官府擅自出具公文的,以及接到告发不立即追捕的,各笞责四十七下。

关津主司知情而受贿放行的,减犯人罪三等,除名永不叙用,失职检察的笞责二十七下。

如果能告发并抓获的,拐卖每人赏三十贯,诱拐每人赏二十贯,以至元钞为标准,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产的追征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

如果事情未发而自首的,或者同党能悔过自首,抓获其同党的,都免罪,并给予一半的赏金。

再犯及因拐卖伤人的,不在自首免罪之列。

那些妇女诱卖良民的,罪应徒刑的,免徒刑。

那些职官诱拐良民为奴,革职后不自首的,仍然除名永不叙用,所诱拐的人归还原主。

那些兄长偷牛,胁迫弟弟一同宰杀的,弟弟不处罚。

那些白天抢夺驿马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减一等流放远方。

那些偷盗亲属马牛,事情未发觉自首,愿意赔偿的,不赔偿的,送官后,仍然按照自首论处免刺字。

那些强盗行劫,被主人追赶,分散逃跑,为首者杀伤邻人,从犯不知情的,不以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处,为首者处死,从犯杖责一百零七下,刺配流放。

那些窃盗丢弃财物拒捕,打伤事主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免刺字。

那些先窃后强的盗贼,遇到赦免,其下手杀伤事主的,不赦免,其余仍然刺字后释放。

那些盗贼分赃不均,从犯想要自首,被为首贼杀死的,仍然按照谋杀罪论处。

那些盗贼听到赦免,故意杀害捕盗之人的,不赦免。

那些藏匿强盗窃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的,即使没有亲自参与,也按照为首论处。

如果未参与盗窃,及盗窃之后,知情藏匿的,各减强盗窃贼从犯一等处罚,免刺字,已经处罚,仍然不改的,与从犯同罪。

那些谋图他人抵押的田地,派人强行劫取赎田价款的,主谋、下手一体刺字断肢,卑幼为尊长驱使的免刺字。

那些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穷无法准备的,令其折庸。

凡是折庸,根据各地庸价计算。

庸满后发还原籍,充作警迹人。

妇女每日工价按男子的三分之二计算,官钱役于附近之处,私钱役于事主之家。

那些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的,不知情的,只追征本盗。

所盗的是官钱,即使不知情,也向所用之家追征。

如果用赃款购买货物,归还货物,追征原赃。

那些奴婢偷盗他人牛马,已经定罪,赃物无法追征的,将奴婢交给物主,物主愿意赎买的听便。

那些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已久,实在无法折偿的,免除。

那些系官人口偷盗他人牛马的,免征倍赃。

那些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法追理的,免征。

那些盗贼正赃,或曲质于人,典主不知情,归还赃物的,仍然追征原价。

那些偏远地区的盗贼,偷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法追征的,就发配役出军。

那些先犯后发的盗贼,与后犯先发的罪相同的,不论。

那些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的,只按照再犯窃盗刺配。

那些出军贼徒在逃的,初犯杖责六十七下,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零七下,仍然发配原流放地出军。

那些强盗窃贼充作警迹人的,五年不犯,除其籍。

如果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的,按照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的,给凭通理。

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

凡是警迹人缉捕之外,官府不得差遣出入,妨碍其谋生。

那些警迹人,有不告知邻居擅自离家过夜,及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官府追究,邻居有失觉察的,也处罚。

那些警迹人受命捕盗,抓获盗贼后,却挟恨杀害盗贼并取其财物的,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处。

那些色目人犯盗的,免刺字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的,除其籍。

无本管官司发付的,由官府收充警迹人。

那些为盗经过刺字,自行除去字迹,再犯非理的,补刺。

五年不再犯,已除籍的,不补刺,年未满的仍补刺。

那些盗贼赦前擅自除去所刺字迹,不再犯的,赦后不补刺。

那些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的,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

那些犯窃盗已经刺臂,却遍文其身,覆盖原刺的,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

那些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的,于项上空处刺之。

那些儿子偷盗父亲、弟弟偷盗兄长、女婿偷盗岳父的,与自首者同免罪。

那些奴仆偷盗主人的,定罪免刺字,不征倍赃,仍然交给主人为奴。

那些胁从盗窃,而不受赃的,只以不自首的罪处罚,杖责六十七下,不刺字。

那些为盗悔过,将所盗赃物归还主人的,免罪。

那些为盗得财的,听到有涉疑根捕,却将赃物归还主人的,减二等论罪,免徒刑刺字及倍赃。

那些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罪的,赃物未归还主人的,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

那些盗赃,为首者自首的,免罪,从犯不自首的仍然全科。

那些无服之亲,相互自首为盗的,只科其罪,免刺配倍赃。

那些窃盗悔过,将赃物归还主人不尽的,其余赃物仍及刺罪的,仍然刺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注解

私盐:指未经官方许可私自生产、贩卖的盐。在中国古代,盐是国家专营的重要物资,私盐的流通会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秩序。

盐引:古代官府发放的允许贩卖盐的凭证,相当于现代的许可证。持有盐引的商人可以合法贩卖盐,否则视为违法。

灶户:古代专门从事盐业生产的家庭或个体,通常由政府指定并给予一定的工本费用。

盐局:古代官府设立的专门管理盐务的机构,负责盐的发放、销售和税收等事务。

榷货:指由政府专营的商品,如盐、铁、茶等,私人不得随意贩卖。

茶引:类似于盐引,是官府发放的允许贩卖茶的凭证。

铁引:官府发放的允许贩卖铁的凭证,类似于盐引和茶引。

市舶司:古代管理海上贸易的官方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和管理。

公验:古代官府发放的用于证明货物合法性的凭证,通常用于海上贸易。

公凭:类似于公验,是官府发放的用于证明小船合法性的凭证。

漏舶:指在海上贸易中逃避官府检查或税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谋逆:指策划或参与推翻朝廷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古代对此类罪行处罚极为严厉。

凌迟:古代最残酷的死刑之一,犯人被割肉至死。

坐者:指犯罪者,根据其罪行进行相应的惩罚。

异籍不坐:指即使家族成员犯罪,但如果子嗣已经分家另立户籍,则不受牵连。

行省:元代设立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现代的省级行政区。

没入其家:指没收犯罪者的家产。

杖一百七:古代的一种刑罚,用杖击打犯人一百七下。

凌迟处死:古代一种极刑,犯人被割肉至死。

瘐死狱中:指犯人在监狱中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

支解其尸:指将尸体分割,以示惩罚。

刺字徙远方屯种:在犯人脸上刺字,并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屯田。

魇魅:指用巫术或邪术害人。

造蛊毒:制作蛊毒,用于害人。

采生人支解以祭鬼:指杀害活人并肢解其尸体以祭祀鬼神。

和奸:指双方自愿的奸淫行为。

强奸:指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

宿卫士:指在宫廷中值夜的卫士。

欺奸:指利用权势或欺骗手段进行奸淫。

买休:指通过金钱或其他手段使对方放弃追究责任。

勒还俗:指强迫僧尼道士等宗教人士还俗。

笞:古代的一种刑罚,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用木棍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比笞更重。

除名:古代的一种刑罚,指将官员从官籍中除名,剥夺其官职。

罢职不叙:古代的一种刑罚,指罢免官职并不再叙用。

记过:古代的一种行政处罚,记录官员的过失。

良人:古代指自由民,相对于奴婢而言。

命妇:古代指有封号的妇女,通常是官员的妻子。

刺字: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身上刺字,以示惩戒。

警迹人:指被标记为有犯罪记录的人,需接受特殊监管。

至元钞:元朝时期的一种货币。

倍赃:指赃物的双倍价值。

流远:古代的一种刑罚,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

出军:古代的一种刑罚,将犯人发配到军队服役。

克除价钱:古代指扣除赃物的价值。

乘舆服御器物:古代指皇帝使用的车马、服饰和器物。

内藏典守:古代指负责管理皇家库藏的官员。

造钞库:古代指制造货币的机构。

昏钞:指已经磨损、破损的纸币,古代纸币因流通频繁容易损坏,称为昏钞。

刺断:古代的一种刑罚,指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处以断肢或流放等重刑。

符节:古代官员的身份凭证,类似于现代的身份证或工作证。

烧埋银:古代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用于安葬死者。

緦麻: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亲属关系的远近。

大功: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亲属关系的远近。

期亲: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亲属关系的远近。

刺断徒流:古代的一种刑罚,指在犯人身上刺字并判处徒刑或流放。

赦后为坐:指在赦免之后重新计算罪行。

七十二局:古代的一种赌博方式,可能指某种复杂的赌博局。

博塞钱物:指通过赌博骗取钱财。

略卖良人:指强行拐卖良民为奴。

和诱:指通过欺骗手段诱拐他人。

引领牙保:指中介或担保人。

过房乞养:指以收养为名进行买卖。

关津主司:指负责关卡和渡口管理的官员。

折庸:指以劳役代替罚金。

雕青:指身上的纹身或刺青。

无服之亲:指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评注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中国古代对私盐、私茶、私铁等专营物资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古代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严格控制。盐、茶、铁等物资在古代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政府对私贩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通过对私盐、私茶、私铁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极为重视。

文本中提到的‘盐引’、‘茶引’、‘铁引’等凭证制度,体现了古代政府对专营物资的严格管理。这些凭证不仅是合法经营的标志,也是政府控制市场、增加税收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这些凭证的管理,政府可以有效防止私贩行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文本中还提到对‘谋逆’等政治犯罪的严厉处罚,如‘凌迟’等酷刑,反映了古代法律对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谋逆罪被视为对国家政权的直接威胁,因此处罚极为严厉,甚至牵连家属和邻居。这种严刑峻法的背后,是古代统治者对政权稳定的极度关注。

此外,文本中还涉及对海上贸易的管理,如‘市舶司’、‘公验’、‘公凭’等制度,反映了古代政府对海外贸易的重视。海上贸易不仅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对海上贸易的严格管理,政府可以有效控制进出口货物,防止走私和漏税行为。

总体而言,这段文本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律对经济和政治活动的严格管控,也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古代社会的运作机制和统治者的治理策略。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从文本中可以看出,元代法律对谋反、妖言惑众、乱言犯上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处死、凌迟、没收家产等,体现了统治者对维护政权稳定的高度重视。

同时,文本中对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如弑亲、殴伤父母等,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孝道的重要性。对于奸淫行为,法律也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处罚,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此外,文本中还涉及了对宗教人士犯罪的处理,如僧尼道士犯奸后勒令还俗,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宗教人士行为的严格规范。

总体而言,这段古文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法律制度的详细资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以及它们对后世的影响。

这段文本主要记载了元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观念。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律对官员、平民、奴婢等不同社会阶层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区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文本中对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与所监临囚人妻、倡优之妻、寡妇等不正当关系的处罚,体现了元朝法律对官员道德操守的严格要求。官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行为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法律对其犯罪行为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杖刑、除名、罢职等。

其次,文本中对奴婢与良人之间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反映了元朝社会中的等级制度。奴婢作为社会底层,其犯罪行为往往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如奴奸主女者处死,而主奸奴妻者则不坐。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待遇,体现了元朝社会对奴婢的压迫和歧视。

此外,文本中对盗贼的处罚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强盗、窃盗等行为的处罚,反映了元朝法律对财产犯罪的重视。强盗持仗伤人者处死,窃盗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这些刑罚不仅具有惩戒作用,还具有警示作用,旨在通过严厉的刑罚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反映了元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揭示了当时社会的等级观念和道德规范。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财产权利、规范官员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文本中也体现了元朝社会对奴婢的压迫和对强盗、窃盗等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这段古文主要记载了古代法律对各种盗窃行为的处罚规定,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

首先,文中详细列举了各种盗窃行为的处罚,如盗取昏钞、盗取官物、盗取官员符节等,体现了古代对盗窃行为的严厉惩罚。特别是对于盗取官物和官员符节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反映了古代对官府财产和官员身份的重视。

其次,文中还提到了对图财谋杀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图财谋杀多人的行为,处以凌迟处死,并征烧埋银,体现了古代对谋财害命行为的极度憎恶和严厉惩罚。

此外,文中还涉及了对亲属相盗的处理,规定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反映了古代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和对亲属之间犯罪的宽容。

最后,文中还提到了对僧道、妇人、幼小等特殊群体的盗窃行为的处理,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不同群体的区别对待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反映了古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严厉性,也体现了古代社会的道德观念和家庭观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

这段古文主要描述了古代法律对各种盗窃、拐卖、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首先,文中详细列举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如盗窃、拐卖、赌博等,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特别是对拐卖良人为奴的行为,刑罚极为严厉,甚至涉及死刑,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人身自由的重视。

其次,文中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条款,如对自首、悔过、告发等行为的宽大处理,体现了古代法律在严厉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例如,对于自首的犯罪者,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免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犯罪者悔过自新。

此外,文中还涉及了一些社会阶层的特殊规定,如对奴婢、色目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律处理方式,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民族差异。例如,色目人犯盗可以免刺科断,而奴婢盗主则可以免刺不征倍赃,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区别对待。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段古文不仅反映了古代法律的严酷性,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的重视。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和对悔过行为的宽大处理,古代法律试图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引导人们向善。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古文语言简练,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体现了古代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规范性。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详细分类和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古代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条理性。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古文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和道德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文献资料。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方式,进而深入探讨古代社会的文化特征和历史变迁。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七》
内容链接:https://market.tsmc.space/archives/5528.html
Copyright © 2021 TSMC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