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原文
◎食货五
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历以前,载之详矣。若夫元统以后,海运之多寡,钞法之更变,盐茶之利害,其见于《六条政类》之中,及有司采访事迹,凡有足征者,具录于篇,以备参考;而丧乱之际,其亡逸不存者,则阙之。
海运
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历岁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乏,耗损益甚。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后,有不可胜言者矣。由是岁运之数,渐不如旧。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计江南三省所运,止得二百八十万石。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赐诸人寺观之粮,尽数起运,仅得二百六十万石而已。及汝、颍倡乱,湖广、江右相继陷没,而方国珍、张士诚窃据浙东、西之地,虽縻以好爵,资为藩屏,而贡赋不供,剥民以自奉,于是海运之舟不至京师者积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书伯颜帖木儿、户部尚书齐履亨征海运于江浙,由海道至庆元,抵杭州。时达识帖睦迩为江浙行中书省丞相,张士诚为太尉,方国珍为平章政事,诏命士诚输粟,国珍具舟,达识帖睦迩总督之。既达朝廷之命,而方、张互相猜疑,士诚虑方氏载其粟而不以输于京也,国珍恐张氏掣其舟而因乘虚以袭己也。伯颜帖木儿白于丞相,正辞以责之,巽言以谕之,乃释二家之疑,克济其事。先率海舟俟于嘉兴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转以达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后抵澉浦,乃载于舟。海滩浅涩,躬履艰苦,粟之载于舟者,为石十有一万。二十年五月赴京。是年秋,又遣户部尚书王宗礼等至江浙。二十一年五月,运粮赴京,如上年之数。九月,又遣兵部尚书彻彻不花、侍郎韩祺往征海运一百万石。二十二年五月,运粮赴京,视上年之数,仅加二万而已。九月,遣户部尚书脱脱欢察尔、兵部尚书帖木至江浙。二十三年五月,仍运粮十有三万石赴京。九月,又遣户部侍郎博罗帖木儿、监丞赛因不花往征海运。士诚托辞以拒命,由是东南之粟给京师者,遂止于是岁云。
钞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偰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途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
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间运司兼办。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高抬价直之害。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且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宜准本部尚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局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其所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拨欲尽。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都,庶民间食用不阙。”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仍召募有产业船户,互相保识,每一千引为一纲,就差各该场官一员,并本司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每名管押一纲,于大都兴国等场见收盐内验数,分派分司官监视,如数两平支收,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凭赴部销照。但有杂和沙土,湿润短少数,并令本纲船户、押运场官、奏差监运诸人,如数均赔,依例坐罪。”中书如户部所议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侵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调数处耳。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名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之载米粟者,达官贵人之载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贿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渗溺侵盗,弊病多端。既达京廒,又不得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顾不前,使京师百物涌贵者,实由于此。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忍徒费国家,而使百物贵也。宜从宪台具呈中书省,议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出榜文播告盐商,从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而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贱,而盐亦不贵矣。”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书,而河间运司所申,亦如前议。
户部言:“运司及大都路讲究,即同监察御史所言,元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宜从都省闻奏。”二月初五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河间之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户部云:“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转呈都省,颁降诏旨,宣谕所
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法。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抽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盖因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令大河以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
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官,前赴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散食盐引价同。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如此则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检照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一同讲究,以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侵课。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本司行盐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从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用工之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
衣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其懦善者,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通同盐徒,执以为凭,兴贩私盐。如蒙将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尽实还官,不致影射私盐。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掌收各纲船户,运到盐袋,贮顿在仓,听候客人,依次支盐,俱有定制。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与盐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溢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若仍旧令客商自备脚力,就场支装,庶免停积。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最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参酌时宜,更张法制,定为良规,惠济黎元,庶望大课无亏。见为住煎余盐三万引,差人赍江浙行省咨文赴中书省,请照详焉。
户部详运司所言,除余盐三万引别议外,其余事理,未经行省明白定拟,呈省移咨,从长讲究。六年五月,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言:“两淮、福建运司,俱有余盐,已行住免。本司系同一体,如蒙依例住煎三万引,庶大课易为办集。”中书省上奏,得旨权将余盐三万引倚阁,俟盐法通行而后办之。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参详,亦如所拟。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回咨本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
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二十年,煎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二十五年,增为一锭。三十一年,始立盐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宣慰使司恢办。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三万引。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延祐元年,又增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重。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职专恢办,惠无所施。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讲究,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正额盐价,即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而行之。
广东之盐: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言:“广东道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间,蒙宪台及奉使宣抚,交章敷陈,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三载,未蒙住罢。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蕃,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加以岚瘴毒疠,其民刀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事,所系非轻。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书省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广海之盐:至元五年三月,湖广行省咨中书省云:“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事关利害,如蒙怜悯,闻奏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议云:“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窜,民物凋弊,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舒民力。”中书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四川之盐:元统三年,四川行省据盐茶转运使司申:“至顺四年,中书坐到添办余盐一万引外,又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与正额盐通行煎办,已后支用不阙,再行议拟。卑司为各场别无煎出余盐,不免勒令灶户承认规划,幸已足备。以后年分,若不申覆,诚恐灶户逃窜,有妨正课。如蒙怜悯,备咨中书省,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之数。”又准分司运官所言云:“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灶民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书省,上奏得旨,权以带办余盐五千引倚阁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筒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余锭。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阙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定拟,江西茶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课十二两五钱。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
六十九锭七两,积出余零钞数,官课无亏,而便于民用。”
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书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
“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
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
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
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
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
此时春月已过。
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
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饣尽之资。
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
上行下效,势所必然。
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
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
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
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
不知此等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
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
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
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
其力薄者,例被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
及终限不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
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
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
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
仍不许运司似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
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
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译文
◎食货五
食货的前志,依据《经世大典》来编目,共有十九篇,自天历以前的事情,记载得非常详细。至于元统以后,海运的数量、钞法的变更、盐茶的利弊,这些都记载在《六条政类》中,以及有关部门采访的事迹,凡是有足够证据的,都记录在篇章中,以备参考;而在丧乱之际,那些遗失不存的,就空缺不记。
海运
元朝自世祖采纳伯颜的建议,每年通过海道从东南地区运输粮食到京师,开始于至元二十年,到天历、至顺年间,从四万石以上增加到三百万石以上,这对国家的财政计划非常重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逐渐显现,水旱灾害接连不断,公私都陷入困境,消耗了三省的民力,以满足每年运输的固定数量,而押运和监临的官员,以及负责出纳的官吏,肆意贪污,运费不能按时支付,收支不平衡,船户贫困,损耗严重。再加上风浪不可预测,盗贼出没,抢劫和覆船的隐患,自从改元至元以后,问题多得无法言说。因此,每年的运输数量逐渐不如从前。至正元年,增加了河南的粮食,总计江南三省所运输的粮食,只有二百八十万石。至正二年,又命令江浙行省和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给各人寺观的粮食,全部起运,仅得到二百六十万石。等到汝、颍地区发生叛乱,湖广、江右相继陷落,方国珍、张士诚占据了浙东、西地区,虽然朝廷赐予他们高官厚禄,作为藩屏,但他们不缴纳贡赋,剥削百姓以自肥,于是海运的船只多年没有到达京师。
至正十九年,朝廷派遣兵部尚书伯颜帖木儿、户部尚书齐履亨到江浙征收海运,通过海道到达庆元,抵达杭州。当时达识帖睦迩担任江浙行中书省丞相,张士诚为太尉,方国珍为平章政事,朝廷命令张士诚运输粮食,方国珍准备船只,达识帖睦迩总督此事。虽然朝廷的命令已经下达,但方、张二人互相猜疑,张士诚担心方氏会载走他的粮食而不运到京师,方国珍则担心张氏会夺取他的船只并乘虚袭击他。伯颜帖木儿向丞相报告,用严厉的言辞责备他们,用温和的语言劝解他们,最终消除了两家的疑虑,完成了任务。先率领海船在嘉兴的澉浦等待,平江的粮食辗转到达杭州的石墩,再经过一段路程到达澉浦,然后装载上船。海滩浅涩,亲自经历艰苦,装载上船的粮食有十一万石。至正二十年五月运到京师。同年秋天,又派遣户部尚书王宗礼等人到江浙。至正二十一年五月,运粮到京师,数量与上年相同。九月,又派遣兵部尚书彻彻不花、侍郎韩祺前往征收海运一百万石。至正二十二年五月,运粮到京师,数量仅比去年增加了二万石。九月,派遣户部尚书脱脱欢察尔、兵部尚书帖木到江浙。至正二十三年五月,仍然运粮十三万石到京师。九月,又派遣户部侍郎博罗帖木儿、监丞赛因不花前往征收海运。张士诚借口拒绝命令,于是东南地区的粮食供应京师,就停止在这一年。
钞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想要更改钞法,于是召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以及集贤、翰林两院的官员共同商议。在此之前,左司都事武祺曾经建议说:“钞法自世祖时期实行以来,除了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百姓受益。近年来,失去了祖宗实行钞法的本意。不与转拨,所以民间流通的钞法减少,导致伪钞增多。”于是采纳了他的建议,凡是有合支名目的,已经在总库转支。此时,吏部尚书偰哲笃和武祺,都想迎合丞相的意图。偰哲笃建议更改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都唯唯诺诺,不敢说一句话,只有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自奋然说道:“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在座的人都笑了。思诚又说:“钱钞的用法,以虚换实,其目的是一样的。现在历代的钱币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如果百姓知道,藏其实而弃其虚,恐怕不是国家的利益。”偰哲笃、武祺又说:“至元钞多伪,所以更改。”思诚说:“至元钞不是伪钞,是人为伪造的,交钞如果发行,也会有伪造的。而且至元钞就像旧亲戚,家里的孩子都认识它。交钞就像新亲戚,虽然不敢不亲近,但人们还不认识它,伪造的反而更多。何况祖宗的成法,岂能轻易更改。”偰哲笃说:“祖宗的法弊,也可以更改。”思诚说:“你们更改法度,又想诬陷世祖皇帝,是你们又想与世祖皇帝争高下。而且自世祖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更改其成法,可以说是孝吗?”武祺又想要钱钞兼行,思诚说:“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你们不通古今,道听途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以吗?”偰哲笃说:“我们的策略既然不可行,您有什么策略?”思诚说:“我有三字策略,叫做行不得,行不得。”又说:“丞相不要听这些话。就像以前开金口河,成功则归功于你们,不成功则归罪于丞相。”脱脱见他言辞直率,犹豫不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说:“吕祭酒的话有对的,有不对的,但不应该在庙堂上高声厉色。如果听从他的话,这件事最终不会成功!”第二天,暗示御史弹劾他,思诚回家卧床不出,于是定下更改钞法的决议并上奏。下诏说:“朕听说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只有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然鼓铸的规模未及,但钱币兼行的意图已经具备。后来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际上没有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钞法偏虚,物价飞涨,奸伪日增,百姓用度匮乏。于是询问廷臣,广泛采纳舆论,大家都认为拯救弊端必须更改。于是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然铸造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充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以符合世祖立法的初衷。”
至正十一年,设立宝泉提举司,负责铸造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命令民间通用。实行不久,物价飞涨,价格超过十倍。又正值海内大乱,军需供给,赏赐犒劳,每天印造,数量无法计算。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散满人间,无处不有。昏软的钞法不再流通。
使用。京师的料钞十锭,换一斗粟米都换不到。
随后,各郡县都开始用货物进行交易,公私所积攒的钞币都无法流通,人们视之如废纸,国家的财政也因此变得匮乏。
盐法
大都的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的监察御史说:“我看到京畿地区的居民繁盛,日常生活中,盐是不可或缺的。大德年间,因为商贩控制了市场,百姓吃的盐价格昂贵,于是设立了官局,由官员卖盐。中统钞一贯,可以买四斤八两盐。后来虽然价格翻倍,仍然能够满足百姓的需求。到了泰定年间,因为任命的局官不合适,上级官员疏于管理,导致出现了短缺的弊端。于是,一些大商人为了谋利,勾结当权者,以局官侵吞为由,奏请罢免官局,恢复民间贩卖。从此,一贯钞只能买一斤盐。一些无籍之徒,私自跨界煎卖盐,独享其利,官方的税收因此受到侵害。百姓吃的盐越来越贵,贫苦的人大多买不起盐,这严重违背了朝廷体恤百姓的初衷。如果朝廷能够重新设立官局,由官方卖盐,那么税收不会亏损,百姓也能得到实惠。”
随后,大都路的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户部尚书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户部于是说:“榷盐之法,本是为了富国便民。从大德七年开始,罢免了大都运司,让河间运司兼办。每年存留一定数量的盐,分发给米铺,由他们发卖。后来因为富商垄断了市场,于是在南北二城设立了十五处官局,由官方卖盐。当时立法严明,百姓受益良多。泰定二年,因为局官和纲船人员多有侵吞的弊端,又恢复了民间贩卖,罢免了官局。没过几年,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富商抬高价格的危害。运司所说的纲船作弊,是因为立法不严,管理不善所致。况且各地都有官设的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冲突,为什么京城内却要废除官卖之局?应该按照户部尚书和大都路的建议,重新在南北二城设立十五处官局。每局每天卖十引盐,设两名卖盐官,任期一年,要求他们奉公卖盐。每中统钞一贯,买二斤四两盐,不得掺杂灰土,称量要公平。凡是买盐超过十贯的禁止,不足一贯的按实际购买量给予。如果任期内没有短缺和损失,按原定分数减少一界升用;如果有侵吞的,按例追查其应卖盐数。让河间运司分四季运盐到京廒,用官定的法物,公平称收,分发给各局。所卖盐的钞币,每旬上缴,由户部官员轮流提调。还要委派官员巡视,如果有豪强频繁购买官盐并高价转卖的,由提调巡督官严惩。同时,运司要严督押运人员,设法防止纲船人员作弊。客商的盐货,可以自由参卖。”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按照户部的建议执行。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向户部报告:“最近接到命令,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的食盐一万五千引,要求公平称收,如实上报。除了各纲淹没短缺的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实际收到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二引,已经支出一万一百引给各局发卖,现存盐四千五十二引,即将支完。关于至元三年的食盐,应该按照惯例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到京城,以确保民间食用不缺。”户部同意了这一建议,于是决定:“京廒的食盐,今年应该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运费和席索等费用,由运司从盐课钱中统一支付。还要招募有产业的船户,互相担保,每一千引为一纲,由各场官和本司的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押运,在大都兴国等场验收,分派分司官监督,公平称收,限三月内运到京廒交卸,取文凭到户部销照。如果有掺杂沙土、湿润短缺的,由本纲船户、押运场官、奏差监运等人按数赔偿,依法定罪。”中书省按照户部的建议执行。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议:“京城自大德七年罢免大都盐运司,设立官卖盐,设置了十五处官局,泰定二年因为不便而罢免,元统二年又恢复,至今已经十年,法久弊生。在船上则有侵吞和渗漏的隐患,在局中则有掺杂灰土的奸诈。名义上一贯钞买二斤四两盐,实际上不到一斤。只有上司提调的几处盐局,盐才洁净不杂,斤两足。另外,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年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年七月起运,而运司派遣的人,擅作威福,南到临清,北到通州,所到之处拦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受到骚扰。名义上是和顾,实际上是强夺。一年之中,千里之内,凡是富商巨贾运载米粟的,达官贵人运载家室的,一概拦截,得重贿才放行,被拘留的,都是贫弱无力的人。他们的船小而不坚固,渗漏侵吞,弊病多端。到了京廒,又不能按时交收,拖延岁月,困守无聊,卖妻鬻子、抵押船只的,屡见不鲜。这就是为什么客船不敢前来,导致京城百物价格飞涨的原因。我计算了一下,官盐二万引,每引的运费是中统钞七贯,总共是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员的俸禄,一年又是五百七十六锭,再加上租赁房屋的费用,短脚的价格,席草等物品的费用,还不包括在内。当时设立官局,本是为了百姓吃上便宜的盐,没想到官卖的弊端,反而不如商贩的便宜,难道忍心白白浪费国家的财力,而使百物价格飞涨吗?应该由御史台呈报中书省,建议罢免盐局,等到明年起运时,出榜文告知盐商,自由入京贩卖。至于常白盐所用的五十艘船,也应该在江南造小料船的地方如数建造。建成之后,交给运司雇佣人运载,这样舟楫畅通,商贾云集,京城的百物价格就会下降,盐也不会贵了。”御史台将这一建议呈报中书省,河间运司的报告也与此相同。
户部说:“运司和大都路的建议,与监察御史的意见一致,原来设立的盐局,应该废除,允许客商自由贩卖。常白盐是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应该由都省上奏。”二月初五日,中书省上奏,按照户部的建议执行。
河间的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向户部报告:“本司每年办理的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用于国家开支,负担不轻。近年来,各地私盐和犯界盐贩卖的人很多,因为军民官员疏于管理,导致官方的税收受到侵害,盐法不畅,原因就在于此。请求转呈都省,颁布诏旨,宣谕所
西环州方圆百余里,红盐味道甘甜且价格低廉,解盐味道苦涩且价格昂贵,百姓私下互相贩卖,难以禁止。根据这种情况,河东盐池除了捞盐户口食盐外,办理盐引的数量,今后应该由运官设法,招募商人进行贩卖。但在行盐的地方,任何人都不得侵扰韦红盐法。运司每年轮流派遣官吏监督,允许百姓采盐,依法抽取分成,按规定出售,每引收取三锭钞。自黄河以西,百姓可以自由食用,通办运司原定的课钞。如果有人趁机夹带盐到黄河东南,将按照私盐法处罚,陕西贩卖解盐的人不受限制。这样希望官民两便,而课税也不会亏损。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述:“陕西百姓允许食用解盐,最近摆脱了荒年,流民逐渐回归,正应该安抚,但盐吏不体察百姓的疾苦,只以恢复办理为名,不论贫富,分发盐引收取课税,或者收取钱入官,经过很长时间,仍然得不到盐。这是因为地方偏远,运输困难。今后如果让黄河以东的百姓,按规定课程购买解盐,黄河以西的百姓,按人口摊派课税,自由食用韦红盐,那么官府不会受到侵扰,百姓也不会遭受破产的祸患。而且解盐是风吹结成的,韦红盐是地里产出的,东盐味道苦涩,西盐味道甘甜,百姓又怎么会舍弃美味而选择苦涩呢?如果让陕西百姓一律均摊解盐的课税,让他们食用韦红盐,那么盐吏可以免去巡禁的劳苦,百姓也能得到实惠。”
本台详细研究了盐法,应该由省部拟定,呈报中书省,送交户部商议。户部商议说:“陕西行台所陈述的盐事,应该由都省选派官员,前往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员一同研究,是否便利,明确呈报。”
三年,都省移文陕西行省,仍然选派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次研究。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同巩昌、延安、兴元、奉元、凤翔、邠州等官员,与总帅汪通议等人,都认为应该按照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的建议,以黄河为界,让陕西百姓自由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分发盐引的地方,按照已分发盐引的州县,一同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分发食盐引价相同。现在纳乾课,办理七万锭钞,按季度缴纳,运司不需要分发盐引。这样百姓不会受害,而课税也不会亏损。郝同知独自说:“运司每年办理课税四十五万锭,陕西应该办理二十万锭,现在只认七万锭,剩下的十三万锭,从哪里恢复办理?”商议不合而散。本省检查运司逐年申报的文册,陕西只办理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同知于是称病不出,后来一直没有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曾派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员一同研究,以泾州白家河为永久定界,允许百姓自由食用。仍然督促所在军民官员严格执行禁令,不要让韦红二盐侵犯边境,侵扰课税。中书省按照所拟定的方案执行。
两淮的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接到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的公文:“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没有定额,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后来逐渐增加到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购买盐引,自行前往盐场支取盐,场官逼迫灶户,增加斛面,以通融盐商,破坏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革盐法,设立盐仓,设立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除以前的弊端。本司行盐的地方,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的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年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总共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到扬州东关,都在城河内停泊,等待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压很多,不能按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说:‘每年卖出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购买盐引,关给勘合,前往盐仓支取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需要十二三贯钞,近仓不下七八贯,运到扬州东关,等待依次通放。船梢人等,仗着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意侵盗,弊病多端。等到事发到官,虽然严加惩治,但无法禁止。他们所盗的盐,以钞计算,不过折合旧船赔偿而已,怎么能如数征收?因此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购买不洁的盐,公私都受到损害。’私下认为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有很多官民空闲的土地。如果允许盐商自行租赁购买基地,建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登记资次,贮存在仓内,等待通放。到时候用船运往真州发卖,既可以防止侵盗的隐患,也可以为长久之利,对盐法不是小补。”
已经申报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商议,文移往复,纷纭不决。很久以后,户部才定议,命令运司在已收在官的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出一万锭钞,建造仓房,仍然由都省移文河南行省,委派官员与运司一同前往,查看空地,确实没有违碍,然后执行。
两浙的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报中书省说: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没有定额。至元十五年才开始定额,办理盐十五万九千引。后来逐渐增加到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加余盐三万引,每年总计四十八万引。每引最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后来增加到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现在则为三锭。每年办理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与初年相比,引数增加十倍,价格增加三十倍。课税越来越重,煎办越来越难,加上行盐地界所限定的户口有限。以前允许客商就场支取,设立检校所,称为检出场盐袋。又因为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按照两淮的例子,改革盐法,设立盐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到仓收贮,客旅到仓支取盐。开始很方便,经过二十多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只知搜刮。况且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税虽大,地广民多,食用的人多,可以办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隅,行盐的地方,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侵扰官课,虽然有刑禁,但难以完全防御。盐法败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理灶户火丁。用工的时候,正是炎热的月份,昼夜不休。遇到阴雨天气,束手无策。贫穷小户,没有其他生计。
百姓的衣食来源,全靠劳动所得,稍微有些产业的家庭,十户中不到一两户。官府不体谅他们的辛劳,还让他们承担其他劳役。各盐场原本登记的灶户有一万七千多户,后来因为水灾、旱灾和瘟疫,流离失所或死亡,只剩下七千多户。至今没有补充登记,所欠下的盐额,只能让现有的灶户承担。如果不尽早补充登记,给予优待和抚恤,将来必定会损害现有灶户的利益,导致盐税亏空。这是第一个弊端。
又如设立的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门负责招募船户,按照各盐场每日煎盐的定额,官府支付水脚钱,船户在场内装运煎好的盐袋,每引盐的定额是四百斤,再加上折耗等盐十斤,装成两袋,由纲官押运到指定的仓库交纳。客人到仓库领取盐,从二月到十月河水结冰时,以运足为限,制度并非不周密。如今各纲运盐的船户,经过多年,弊端日益滋生。每当到盐场装盐时,私下勾结盐场官吏和司秤人员,增加斤两,装成硬袋,出场后,沿途盗卖,掺入灰土,弥补亏空。到了指定的仓库,仓库官吏和司秤人员又各自受贿,不加辨别,秤盘也不按规定。盐在仓库存放久了,又会损耗。盐袋的重量不均,确实不是小事。不如依旧让客商在场内领取盐,既免去了纲运的俸给和水脚费用,又使盐法焕然一新。这是第二个弊端。
本司每年定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的地区,两浙、江东共有一千九百六十多万人口。每人每天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多引。即使全部卖完,还剩下三万一千多引。每年督促官府,按户口请买。又遇到连年荒歉,流亡的人很多,加上沿江沿海,私盐盛行,军民官员疏于防御,所以各仓库积压多年未卖的盐,共有九十多万引,无法分发。如果能够早日制定制度,以便遵守,赏罚分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至于废弛。这是第三个弊端。
又每季度收回退引,每当客人运盐到销售地,必须先报告水程和所住的店铺,缴纳退引。没想到各地提调官员,不能用心检查,纵容吏胥和坊里正等人,索要分例钱,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多方刁难。客人有时因为销售迟缓,转往其他地方,水程虽然停止,退引却不缴纳,导致埋没,让奸民藏匿在家,冒充私盐,有关部门也不检查收回。那些懦弱善良的人,卖完官盐后,就将引目交给乡胥。还有一些狡猾的人,不缴纳官府,与盐徒勾结,以此为凭据,贩卖私盐。如果能够明确规定官吏的降职罪名,使退引全部如实归还官府,不至于冒充私盐。这是第四个弊端。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负责接收各纲船户运来的盐袋,储存在仓库,等待客人依次领取盐,都有定制。近年来,各仓官员,肆意贪欲,出纳之间,两头得利。每当纲船到仓,必定接受船户的贿赂,纵容他们掺入灰土,收入仓库。有时船户运来好盐,没有钱行贿,就故意刁难,导致停泊在河岸,侵吞盗卖。仓官与盐运人员勾结,弊端多端,所以各仓积压盐九十多万引,新旧混杂,仓库充溢,无法分发,盐卤流失,损失不小。虽然是客人买过的盐,税款已入官府,但恐怕年复一年,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如果依旧让客商自备脚力,在场内装运,或许可以避免积压。这是第五个弊端。
在这五个弊端中,各仓积压盐是最紧迫的问题。查验一年应卖的盐数,只有四十四万多引,即使全部卖完两年,还不能卖完,又继续煎运到仓库,积压越来越多。如果能够奏请朝廷,选派德高望重的大臣,与相关官府一起,从长计议,根据时宜,改革法制,制定良规,惠及百姓,或许可以避免盐税亏空。现为停止煎制余盐三万引,派人携带江浙行省的咨文前往中书省,请予详查。
户部详细审查了运司的报告,除了余盐三万引另行商议外,其他事项,未经行省明确拟定,呈报省里移咨,从长计议。六年五月,中书省奏请,选派官员整治江浙盐法,任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负责,后来纳麟又因其他原因辞职。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上奏:“两淮、福建运司,都有余盐,已经停止煎制。本司与他们情况相同,如果能够依例停止煎制三万引,或许可以更容易完成盐税任务。”中书省上奏,得到旨意,暂时将余盐三万引搁置,等盐法通行后再办理。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上奏:“两浙的食盐,对百姓危害极大,江浙行省官员、运司官员多次反映。应该依照世祖皇帝的旧制,除了靠近盐场十里以内的地区,让百姓认买,废除现有的盐仓纲运,允许客商到运司购买引票,在场内领取盐,允许在行盐地区销售,废除派散的弊端。并设立四处检校批验所,选派廉洁干练的人,直属运司,每当客商载盐经过,按规定秤盘,均匀盐袋重量,批验引票,运司官员经常检查。又自至元十三年起,每年盐税定额少,价格低,现在增加到四十五万引,定额多,价格高,转运不畅。现在户部拟定,从至正三年开始,将两浙的盐额减少十万引,等盐法畅通后,恢复原额,派散食盐,应该停止。”得到旨意,批准执行。
福建的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根据福建运司的报告:“本司每年定额盐十三万九引一百八十多斤,现在查勘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底,积压的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经过审查,既然有积攒的附余盐数,根据至元五年的盐额,应该按照天历元年的规定,停止煎制正额五万引,不支付工本,将上述余盐五万引,作为正额,节省官本钞二万锭,避免盐民负担过重。本年只办理定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多斤,总计盐十三万九引多,全部销售,完成正税。留下余盐五万多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确实对官民都有利。”行省按照所拟方案,呈报中书省。送户部审查,也同意所拟方案。剩下的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销售为钞,全部起解。回复行省,按照所拟方案执行。
至正元年,诏令:“福建、山东表卖食盐,对百姓危害极大。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及相关官员,应该共同研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研究后,发现食盐不便之处有三点:第一,余盐三万引,难以与正额相同,
建议免除。第二点是盐税太重,按照广海的例子,只收两锭。第三点是停止食盐的分配,让客商自由通行。
福建的盐税从至元十三年开始,现有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九贯。二十年,煎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十四贯。二十五年,增加到一锭。三十一年,开始设立盐运司,盐税增加到七万引。元贞二年,每引增加到十五贯。大德八年,撤销盐运司,并入宣慰使司恢复办理。十年,设立都提举司,盐税增加到十万引。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三万引。四年,重新设立盐运司,定额为十三万引,增加到两锭。延祐元年,又增加到三锭,盐运司又根据情况改变法律,建、延、汀、邵仍旧由客商贩卖,而福、兴、漳、泉四路分配给民众食用,流弊至今三十多年。本道山多田少,土地贫瘠,民众贫困,人口没有增加,盐税却增加了。八路的秋粮,每年只有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多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多锭,而盐税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众的力量日渐衰弱,每次催征,贫穷的人质妻卖子来交税,到了无法筹措的地步,往往逃到其他地方。近年来漳州的寇乱,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盐运司的官员耳闻目睹,因为职责是恢复办理,无法施惠。如果能够按照诏书的意思,免除余盐三万引,革除散卖食盐的弊端,让客商在八路自由贩卖,确实对官民都有利。正额盐,如果按照广海的盐价,每引中统钞两锭,应该由都省处理。
江浙行省于是根据左丞的建议,向中书省报告,送户部决定,从至正三年开始,将余盐三万引,暂时减免,散派食盐应该停止。减少正额盐价,与广海提举司的例子不同,难以再议。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根据所拟的奏章执行。
广东的盐:至元二年,御史台根据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的报告,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议:“广东道所管的盐课提举司,从至元十六年开始,只办理盐税六百二十一引,后来逐渐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年间又增加了余盐,总共正额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因为工程而窘迫,官民因为催督而压迫,呻吟愁苦,已经超过十年。泰定年间,蒙宪台及奉使宣抚,多次上奏,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因为支持不足,暂时将已减的余盐,依旧煎办,现在已经三年,没有停止。私下认为,议论的人一定认为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蕃,船商聚集,民物富庶,容易办理,这是没有深入了解那里的情况。本道所辖的七路八州,平地很少,加上岚瘴毒疠,民众刀耕火种,住在山崖洞穴,崎岖辛苦,贫穷的家庭,常年淡食,额外办理盐税,卖给谁呢。所谓的富庶者,不过是城郭的商贾与舶船交易的几家而已。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吏害怕罪责,只将现存的人户,勒令带煎。还有更值得忧虑的,本道靠近蛮獠,民俗顽恶,恐怕有司责办太严,引起怨恨生事,关系重大。如果能够放弃这点微利,以示大信,疲惫的民众会非常感激。”向中书省报告,送户部决定,从元统三年开始,广东提举司所办的余盐,减少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书省根据所拟的奏章报告,得到旨意同意。
广海的盐:至元五年三月,湖广行省向中书省报告:“广海盐课提举司的定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最近因为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多引,躺在库里。如果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怕会引起不安。事关利害,如果能够怜悯,上奏免除,希望原来的定额可以办理,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讨论:“上述余盐,如果全部恢复办理,因为不是原来的定额,加上本司偏僻在海隅,所辖的灶民,多次遭到劫掠,死亡逃窜,民物凋弊,拟在一万五千引内,减少五千引,以舒缓民力。”中书省根据所拟的奏章报告,得到旨意同意。
四川的盐:元统三年,四川行省根据盐茶转运使司的报告:“至顺四年,中书省决定添办余盐一万引外,又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与正额盐一起煎办,以后支用不缺,再行讨论。本司因为各场没有煎出余盐,不得不勒令灶户承认规划,幸好已经足够。以后的年份,如果不报告,恐怕灶户逃窜,妨碍正课。如果能够怜悯,向中书省报告,在所办的余盐一万引内,减少带办两浙的数量。”又根据分司运官的话:“四川的盐井,都在万山之间,比起腹里、两淮,辛苦不同,又带办余盐,灶民因此疲惫。”行省向中书省报告,上奏得到旨意,暂时将带办的余盐五千引搁置。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根据茶运司同知万家闾的建议,向中书省报告:“本司每年办理定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除了门摊批验钞外,其中茶引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筒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多锭。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贩卖。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的地方零斤采卖,都需要由帖为照。春初开始卖茶由,到了夏秋,茶由用完,民间缺乏。由此看来,茶由数量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量多,只用于商旅贩卖,年终还有停闲未卖的。每年应该印茶由,以十分为率,增加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按照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希望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决定,江西茶运司每年办理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每年办理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少引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课十二两五钱。如果在茶由中增加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增加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
六十九锭七两,积攒出多余的零钞,官府的税收没有亏损,而且方便了百姓使用。”
按照本省所拟定的方案,呈报中书省,移交给行省,按照所拟定的方案执行。
至正二年,李宏在陈述中提到一节,说江州茶司的据引制度不方便,他说:
“榷茶制度,古代没有,自唐朝以来,这个制度才开始完备。
本朝在江州设立了榷茶都转运司,还在各产茶的地方设立了七个提举司,专门负责发放据引,办理国家税收,没有人敢过问。
每年十二月初,派人召集各提举司的官吏,领取次年的据引。
等他们到达司里,十天半月之间,司官不能全部到齐。
吏员们提出各种要求,各自满足自己的欲望,才能发放据引。
这时春天已经过去了。
等回到本司,正要核对发放,又有分司的官吏,到各处查验户口,发放据引。
每十张引,除了正税一百二十五两外,还要收取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作为分司官吏的馈赠费用。
提举司虽然名义上是负责榷茶,其实并不能专门负责发放据引的任务,不过是为运司的官吏办理资财而已。
上行下效,这是必然的趋势。
提举司看到分司的官吏这样做,也效仿拖延。
等茶户拿到据引回家,已经是五六月了。
中间还存留二三千本茶引,以茶户贫困为名,转卖给新来的茶户。
每张引又多收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自为己谋私。
不知道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茶户的苦处,无法言说。
至于拿到据引后,开始碾磨茶叶,吏卒上门,催促缴纳初期的税款。
不知道茶叶还没有卖出去,从哪里得到钱?
偶尔有富裕的家庭,必须另外想办法筹钱。
那些财力薄弱的,通常被拘禁,无非是典当家产,以应付官府的期限。
等到最终期限无法完成,上司紧逼,重复追讨,非法折磨。
这都是由于运司发放据引的延迟,分司苛取的过错。
茶户本来想求利,反而受害,日渐贫困逃亡,实在令人同情。
现在如果重申旧制,每年正月,运司必须将据引全部发放给提举司,随时分发,不得停留在库中,多收分例,耽误造茶的时节;如果有过期,另行定罪。
还不允许运司像以前那样分司自行发放据引,违者由肃政廉访司依法处理。
这样,茶司的贪腐风气或许能有所改变,茶户也能免于贫困的伤害。”
中书省将他的意见送交户部拟定,再移交给江西行省,委派官员与茶运司商讨,如果确实有益,就按照他的意见执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注解
食货:指粮食和货币,古代经济政策的两大支柱,关系到国家的财政和民生。
海运:指通过海路运输物资,元代为了供给京师,大量通过海运从东南地区运输粮食。
钞法:指货币制度,特别是纸币的发行和管理制度。元代实行纸币制度,称为钞法。
至元:元朝的一个年号,具体指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时间为1264年至1294年。
天历:元文宗的年号,元代中后期的一个时期。
至顺:元文宗的另一个年号,元代中后期的一个时期。
至正:元朝的一个年号,指1341年至1370年。
伯颜:元代著名将领和政治家,曾多次参与元朝的军事和政治决策。
方国珍:元末农民起义领袖之一,曾占据浙东地区。
张士诚:元末农民起义领袖之一,曾占据浙西地区。
脱脱:元代末期的重要政治家,曾任右丞相,试图改革钞法以挽救元朝的经济危机。
吕思诚:元代学者和政治家,曾任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反对脱脱的钞法改革。
中统交钞:元代初期发行的纸币,以铜钱为基准,具有较高的信誉。
至元宝钞:元代中期发行的纸币,以一当五的比例与中统交钞并行。
至正通宝:元代末期发行的铜钱,试图与纸币并行以稳定货币体系。
料钞:元代的一种纸币,用于日常交易。
斗粟:古代容量单位,一斗粟约等于10升。
弊楮:指破旧的纸币,比喻无价值的东西。
盐法:古代关于盐的生产、运输、销售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盐业市场,保障国家税收。
中统钞:元代发行的纸币,由中统元年(1260年)开始流通,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全国性纸币之一。
泰定:元朝的一个年号,指1324年至1328年。
榷盐:古代政府对盐的专卖制度。
纲船:古代运输盐的船只,通常由政府管理。
京廒:指京城的仓库,用于存储粮食、盐等重要物资。
常白盐:一种高质量的食盐,通常供皇室和贵族使用。
河间运司:元朝时期负责盐务的官方机构,主要负责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
疙疸盐:指未经官方许可私自贩卖的盐,因其质量参差不齐,形状不规则,故称疙疸盐。
中书省:元朝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国家政务的决策和执行。
枢密院:元朝中央政府的军事机构,负责军事事务的管理和指挥。
户部:元朝中央政府的财政机构,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税收等事务。
巡盐官:元朝时期负责巡查盐务的官员,主要职责是打击私盐贩卖,维护盐法的执行。
达鲁花赤:元朝时期的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地方政务的管理。
御史台:元朝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执行。
陕西运司:元朝时期负责陕西地区盐务的官方机构,主要负责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
红盐:指产自西环州的盐,味道甘甜,价格较为便宜。
解盐:指产自河东盐池的盐,味道苦涩,价格较为昂贵。
河东盐池:位于黄河以东的盐池,是古代重要的盐产地之一。
课引数:指官府规定的盐税额度,通常以引为单位计算。
运官:负责盐运的官员,负责盐的运输和销售。
抽分:指官府对盐的销售进行抽税,按一定比例抽取利润。
私盐法:指对非法贩卖私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
肃政廉访使:元代设立的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和司法。
恢办:指恢复和办理盐税事务。
脚力:指运输盐的人力或畜力,通常指运输成本。
乾课:指未实际发放盐引而直接征收的盐税。
两淮之盐:指产自淮河两岸的盐,主要销往江浙、江西、河南、湖广等地。
两浙之盐:指产自浙江地区的盐,主要销往江浙一带。
亭灶:指盐场中用于煮盐的灶台,通常由灶户负责管理。
灶户:古代专门从事盐生产的家庭或团体。
纲监运纲司:古代负责盐运的官方机构,主要负责招募和管理运输盐的船户,确保盐的运输和销售。
水脚钱:古代给予船户的运输费用,用于补偿船户在运输过程中的开销。
退引:古代盐商在销售完盐后,需将官方发放的盐引(销售许可证)交回官方的制度。
盐引:古代官方发放给盐商的销售许可证,盐商凭此证合法销售盐。
行盐之地:指盐的销售区域,古代盐的销售通常有固定的区域限制。
私盐:未经官方许可私自生产和销售的盐,通常价格较低,但质量无法保证。
盐课:古代政府对盐的生产和销售征收的税。盐课是古代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盐仓:古代用于储存盐的仓库,通常由官方管理,确保盐的安全和供应。
引:古代盐的计量单位,一引通常等于一定重量的盐。
钞:古代纸币,元代广泛使用。
锭:古代货币单位,通常指一定重量的银两。
客商:古代从事长途贸易的商人。
桩配:古代政府强制分配给民众的物资或任务。
秋粮:古代秋季征收的粮食税。
夏税:古代夏季征收的税赋。
黎贼:古代对南方少数民族的蔑称,此处指叛乱或侵扰的少数民族。
茶引:古代政府对茶叶贸易征收的税,类似于盐引。
茶由:古代政府对茶叶零售征收的税,通常用于小规模交易。
榷茶:古代政府对茶叶实行专卖的制度,始于唐代,宋代以后逐渐完善。榷茶制度通过控制茶叶的生产和销售,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提举司:宋代设立的专门管理某项事务的机构,如提举茶盐司、提举常平司等。提举司负责具体执行政府的专卖政策。
肃政廉访司:元代设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纠察官员的贪腐行为,维护政府廉洁。
茶户:专门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户,受政府榷茶制度的严格管理,需缴纳茶税并按规定销售茶叶。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五十-评注
《食货五》是元代史书《元史》中的一部分,主要记载了元代的经济政策,特别是粮食和货币的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对元代海运和钞法的详细描述,揭示了元代经济政策的演变及其对国家财政和民生的影响。
首先,本文详细记录了元代海运的发展历程。元代自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通过海运从东南地区运输粮食供给京师,初期规模较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海运规模逐渐扩大,至天历、至顺年间达到顶峰。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海运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官员贪污、船户贫困、风涛盗贼等,导致海运效率下降,最终在元末战乱中几乎停滞。这一部分内容不仅反映了元代海运制度的历史变迁,也揭示了元代经济政策的脆弱性和对东南地区的依赖。
其次,本文对元代钞法的改革进行了深入分析。元代实行纸币制度,初期较为稳定,但随着时间推移,纸币贬值、伪钞泛滥等问题日益严重。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试图通过改革钞法来挽救经济危机,提出了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钱为子的新钞法。然而,这一改革遭到了集贤大学士吕思诚的强烈反对,他认为改革钞法不仅违背了祖制,还会导致经济混乱。最终,脱脱的改革虽然得以实施,但由于战乱和经济崩溃,钞法改革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揭示了元代货币制度的复杂性,也反映了元代末期政治经济的动荡局面。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通过对元代经济政策的描述,展现了元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生态。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帝国,其经济政策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稳定,也影响到各民族、各地区的利益分配。海运和钞法的变迁,反映了元代政府对东南地区的依赖以及对货币制度的不断调整,这些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民生的改善。
从艺术特色来看,本文采用了详实的史料和严谨的叙述方式,通过对历史事件的细致描写,展现了元代经济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别是在描述钞法改革时,通过吕思诚与脱脱的辩论,生动地展现了元代政治斗争的激烈和思想观念的冲突。这种通过对话和辩论来展现历史事件的手法,不仅增强了文本的可读性,也使得历史人物的形象更加鲜明。
从历史价值来看,本文为研究元代经济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通过对海运和钞法的详细记录,本文不仅揭示了元代经济政策的演变过程,也为后人研究元代经济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特别是对钞法改革的描述,反映了元代末期经济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为理解元代灭亡的经济背景提供了重要线索。
总的来说,《食货五》通过对元代海运和钞法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元代经济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揭示了元代经济政策的演变及其对国家财政和民生的影响。本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为后人研究元代经济史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代盐法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盐作为古代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其生产和销售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元代初期,政府通过设立盐局和官卖制度,试图控制盐价,保障民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盐局官员的腐败和商人的投机行为导致盐价飞涨,贫民难以负担,盐法逐渐失效。
文中提到的‘料钞’和‘中统钞’反映了元代货币制度的复杂性。纸币的贬值使得民间交易困难,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经济的动荡。‘弊楮’一词形象地描绘了纸币的无价值状态,反映了当时货币体系的崩溃。
盐法的变迁也揭示了元代政府在经济管理上的困境。从最初的官卖制度到后来的商贩自由买卖,再到重新设立盐局,政府的政策反复无常,显示出其在应对经济问题上的无力。这种政策的反复不仅影响了盐的生产和销售,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文中还提到了‘纲船’和‘京廒’,这些词汇反映了元代盐运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盐的运输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直接影响到民生的稳定。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腐败和管理不善,盐的供应经常出现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动荡。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盐法变迁的描述,揭示了元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复杂性和困境。它不仅反映了当时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的反复无常,也揭示了腐败和管理不善对社会经济的深远影响。通过对这些历史细节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社会的经济状况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本文主要反映了元朝时期盐务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盐作为古代重要的经济资源,其生产和销售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民生问题。文中提到的河间运司和陕西运司的申述,揭示了当时盐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私盐贩卖、盐课征收困难、民力疲乏等。
首先,私盐贩卖问题严重。文中提到河间运司申述的疙疸盐问题,反映了当时私盐贩卖的猖獗。私盐的泛滥不仅影响了官盐的销售,还导致了国家盐课的亏空。私盐贩卖的背后,既有地方官员和军人的不作为,也有百姓因贫困而不得不购买私盐的现实。
其次,盐课征收困难。文中提到河间运司和陕西运司的盐课征收问题,反映了当时盐务管理的困境。由于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百姓生活困苦,无力购买官盐,导致盐课征收困难。此外,盐课的征收方式也存在问题,如陕西运司的盐课征收方式过于粗暴,导致百姓负担过重,甚至出现了典卖妻子以偿债的悲惨现象。
再次,盐务管理中的官僚主义问题。文中提到河间运司和陕西运司的申述,反映了当时盐务管理中的官僚主义问题。地方官员在执行盐务管理时,往往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盐课的完成,导致百姓负担加重,甚至出现了扰民现象。
最后,盐务管理的改革尝试。文中提到山东运司的改革尝试,反映了当时盐务管理的改革方向。山东运司通过增设巡盐官、改革盐课征收方式等措施,试图解决私盐贩卖和盐课征收困难的问题。这些改革尝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官僚主义和地方利益的阻碍,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河间运司、陕西运司和山东运司的申述,揭示了元朝时期盐务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盐务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直接影响到百姓的生活。如何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减轻百姓负担,是当时盐务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为我们了解元朝时期的盐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代盐政的复杂情况,反映了当时盐业管理的困境和官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盐作为古代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其生产和销售一直受到官府的高度控制。文中提到的红盐和解盐分别代表了不同地区的盐产品,红盐味道甘甜且价格低廉,而解盐则味道苦涩且价格昂贵。这种差异导致了百姓私下贩卖红盐的现象,官府难以完全禁止。
文中提到的河东盐池是当时重要的盐产地,官府通过设立运官和抽分制度来管理盐的销售和税收。然而,由于盐吏的不作为和腐败,百姓在购买盐时常常面临困难,甚至需要长时间等待才能得到盐。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盐政管理的混乱和官僚体系的腐败。
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的建议提出了以黄河为界,分别管理河东和河西的盐政,允许百姓自由选择食用红盐或解盐。这一建议旨在减轻百姓负担,避免盐吏的侵扰,同时也保证了官府的税收。然而,这一建议并未得到完全实施,反映了当时盐政改革的复杂性和困难。
两淮和两浙的盐政问题则更加复杂。两淮盐政由于盐商和灶户之间的矛盾,导致盐法混乱,盐商常常受到欺压,百姓则被迫高价购买劣质盐。两浙盐政则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盐场分散,私盐泛滥,导致官盐难以销售,盐民生活困苦。这些问题反映了当时盐政管理的深层次矛盾,即官府对盐业的过度控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揭示了元代盐政的复杂性和困境,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对盐政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官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官僚体系的腐败以及盐业管理的混乱。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盐业的发展,也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盐政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代盐业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反映了当时盐政的复杂性和腐败现象。盐作为古代重要的战略物资,其生产和销售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民生问题。文中提到的灶户、纲监运纲司、水脚钱等关键词,揭示了盐业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全过程。
首先,文中提到灶户的流失和死亡,导致盐的生产量大幅下降,而官方未能及时补充灶户,导致现有灶户负担加重。这不仅影响了盐的生产,也加剧了灶户的贫困和不满。灶户作为盐业生产的基础,其流失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盐业生产和税收。
其次,纲监运纲司的腐败现象严重,船户与盐场官吏勾结,通过增加盐的重量、掺杂灰土等手段牟取私利,导致盐的质量下降,国家税收受损。这种腐败现象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盐业市场的秩序,影响了盐的正常流通。
再次,文中提到盐仓积压大量未售出的盐,导致盐的浪费和损失。盐仓作为盐的储存和分销中心,其管理不善直接影响了盐的销售和供应。盐仓积压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加剧了盐的短缺问题,影响了民生的稳定。
最后,文中提到退引制度的执行不力,导致私盐泛滥,进一步加剧了盐业市场的混乱。退引制度原本是为了防止私盐的流通,但由于官员的腐败和监管不力,导致私盐猖獗,严重影响了官盐的销售和国家的税收。
综上所述,这段古文不仅揭示了元代盐业管理中的种种弊端,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腐败和制度的不完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描述,作者呼吁改革盐政,加强监管,确保盐业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段古文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为我们了解元代盐业管理和社会状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本文主要记载了元代福建、广东、四川等地盐课和茶法的变迁,反映了当时盐税和茶税对民生的影响。元代盐课和茶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税额过重,导致民不聊生,甚至出现了灶户逃亡、民户流离失所的现象。
首先,福建的盐课自至元十三年开始,盐额逐年增加,从最初的六千五十五引增至十三万引,盐价也从每引九贯增至三锭。盐额的增加和盐价的上涨使得民力日弊,贫者不得不质妻鬻子以输课,甚至逃移他方。漳寇的扰攘也被归因于此。文中提到的‘桩配民食’是指政府强制分配食盐给民众,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政府的税收,但却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其次,广东的盐课同样经历了从六百二十一引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的过程。灶户因工程繁重而窘迫,官民因催督而愁苦。尽管泰定年间曾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但元统元年又恢复了煎办,导致灶户逃亡,官吏畏罪,只能勒令现存人户带煎。广东的地理位置特殊,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若责办太严,恐生事端。因此,文中建议减免余盐,以示大信,缓解民困。
再次,四川的盐井位于万山之间,灶民的生活条件比腹里、两淮更为艰苦。至顺四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添办余盐一万引,并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灶民因此疲困。文中建议减免带办余盐,以减轻灶民的负担。
最后,茶法部分记载了江西、湖广两行省的茶税情况。茶引和茶由是茶税的两种形式,茶引便于商贩,而茶由则用于小民买食及零斤采卖。由于茶由数少课轻,民间常常阙用,而茶引课重数多,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文中建议增加茶由的数量,以平衡茶引和茶由的使用,减少茶引的停闲和茶由的私积。
总体而言,本文通过对盐课和茶法的详细记载,揭示了元代税收制度对民生的深远影响。税额的不断增加和税制的僵化,使得民众生活困苦,甚至引发了社会动荡。文中多次提到减免税额的建议,反映了当时有识之士对民生的关注和对税制改革的呼声。这些记载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为后人研究元代经济和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本文选自元代文献,主要反映了元代榷茶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弊端及其对茶户的压迫。榷茶制度自唐代以来逐渐完善,元代在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并在各地设立提举司,负责茶叶的专卖和税收。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导致茶户苦不堪言。
首先,文中详细描述了榷茶制度在执行中的拖延和腐败现象。每年十二月初,提举司的官吏需要前往江州领取次年的茶引,但由于官吏的拖延和索取贿赂,茶引往往迟迟不能发放,导致茶户错过春茶的生产季节。此外,分司官吏在发放茶引时,还额外收取所谓的“搭头事例钱”,进一步加重了茶户的负担。这种上下勾结、层层盘剥的现象,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腐败和低效。
其次,文中揭示了茶户在榷茶制度下的悲惨处境。茶户本希望通过茶叶生产获得利润,但在榷茶制度的压迫下,反而陷入了贫困和逃亡的境地。茶引的发放延迟、官吏的苛取、茶税的沉重负担,使得茶户不得不典当家产以应对官府的催逼。这种制度性的压迫,不仅损害了茶户的利益,也影响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最后,李宏在文中提出了改革榷茶制度的建议,主张每年正月及时发放茶引,禁止官吏私自收取额外费用,并加强对官吏的监察。这些建议旨在减少官僚腐败,减轻茶户的负担,恢复茶叶生产的正常秩序。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元代的榷茶制度并未因这些建议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官僚腐败和茶户的困境一直延续到元代末期。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反映了元代社会中的官民矛盾和经济制度的弊端。榷茶制度作为元代重要的财政来源,虽然在理论上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为官吏敛财的工具,严重损害了茶户的利益。这种制度性的腐败和压迫,不仅是元代社会矛盾的缩影,也为后世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从艺术特色来看,本文语言简练,叙事清晰,通过具体的事例和细节描写,生动地展现了榷茶制度的弊端和茶户的苦难。作者李宏以茶户的视角,揭示了官僚体系的腐败和制度的缺陷,具有较强的批判性和现实意义。
总之,本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反映了元代榷茶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也揭示了官僚腐败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性影响。通过对这一历史文献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社会的复杂性和经济制度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