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四-原文
◎选举一
选举之法尚矣。成周庠序学校,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举于乡,升于司徒、司马论定,而后官之。
两汉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或奉对诏策,事犹近古。
隋、唐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科,或兼用诗赋,士始有弃本而逐末者。
宋大兴文治,专尚科目,虽当时得人为盛,而其弊遂至文体卑弱,士习委靡,识者病焉。
辽、金居北方,俗尚弓马,辽景宗、道宗亦行贡试,金太宗、世宗屡辟科场,亦粗称得士。
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辄用耶律楚材言,以科举选士。世祖既定天下,王鹗献计,许衡立法,事未果行。
至仁宗延祐间,始斟酌旧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为本,试艺以经术为先,士褒然举首应上所求者,皆彬彬辈出矣。
然当时仕进有多岐,铨衡无定制,其出身于学校者,有国子监学,有蒙古字学、回回国学,有医学,有阴阳学。
其策名于荐举者,有遗逸,有茂异,有求言,有进书,有童子。
其出于宿卫、勋臣之家者,待以不次。
其用于宣徽、中政之属者,重为内官。
又荫叙有循常之格,而超擢有选用之科。
由直省、侍仪等入官者,亦名清望。
以仓庾、赋税任事者,例视冗职。
捕盗者以功叙,入粟者以赀进,至工匠皆入班资,而舆隶亦跻流品。
诸王、公主,宠以投下,俾之保任。
远夷、外徼,授以长官,俾之世袭。
凡若此类,殆所谓吏道杂而多端者欤!
矧夫儒有岁贡之名,吏有补用之法,曰掾史、令史,曰书写、铨写,曰书吏、典吏,所设之名,未易枚举,曰省、台、院、部,曰路、府、州、县,所入之途,难以指计。
虽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跻要官,受显爵;而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矣。
故其铨选之备,考核之精,曰随朝、外任,曰省选、部选,曰文官、武官,曰考数,曰资格,一毫不可越。
而或援例,或借资,或优升,或回降,其纵情破律,以公济私,非至明者不能察焉。
是皆文繁吏弊之所致也。
今采摭旧编,载于简牍,或详或略,绦分类聚,殆有不胜其纪述者,姑存一代之制,作《选举志》。
科目
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
九年秋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
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以不失文义为中选。
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得东平杨奂等凡若干人,皆一时名士,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绦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而未果行。
四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贡举法废,士无入仕之阶,或习刀笔以为吏胥,或执仆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贩鬻以为工匠商贾。以今论之,惟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奏上,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又请:“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俟其艺成,然后试用,庶几勋旧之家,人材辈出,以备超擢。”
十一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省臣复启,谓“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
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
至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奏,皆以为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
帝曰:“将若之何?”对曰:“惟贡举取士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帝可其奏。
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至仁宗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奏:“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十一月,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徵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绦制。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后: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绦,《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
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
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
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
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乡试处所,并其余绦目,命中书省议行。
於戏!经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风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尔多方,体予至意。
中书省所定条目:
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绦;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
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会试,省部依乡试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
每举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
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
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
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封弥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
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
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行省一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
宣慰司二:河东,山东。
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东平,大都,上都。
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
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乡试、会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
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妨职,监押外门。
乡试、会试,弥封、誊录、对读官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设。
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
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
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
候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
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凡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
受卷官送弥封所,撰字号,封弥讫,送誊录所。
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还赴本乡应试。
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
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
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知贡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云:
诸辄
于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治罪。
诸试题未出而漏泄者,许人告首。
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而辄令人吏对读,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有罚。
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重事责罚。
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卷出院,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
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考校。
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
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厅。
诸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竞,不服止约者,治罪。
诸举人就试,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怀挟代笔传义者,并扶出。
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推治。
诸举人于试卷书他语者,驳放;涉谤讪者,推治。
诸试日,为举人传送文书,及因而受财者,并许人告。
诸举人于别纸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誊录所点检得,如有违犯,更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
诸冒名就试,别立姓名,反受财为人怀挟代笔传义者,并许人告。
诸被黜而妄诉者,治罪。
诸监门官讥察出入,其物应入者,拆封点检。
诸巡铺官及兵级,不得喧扰,及辄视试文,并容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
诸试卷弥封用印讫,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举人一名,给祗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试日,击钟为节。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
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
钟三次,颁题,就次。日午,赐膳。
其纳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语。
受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解据出院,巡军亦出。
至晚,鸣钟一次,锁院门。
第二场,举人入院,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毕,颁题就次。
第三场,如前仪。
其受卷官具受到试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
每名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历内标附讫,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所。
翰林掾史具誊录讫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
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躬亲对读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
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
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
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出院。
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揭于省门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譔策问进呈,俟上采取。
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
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
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
日午,赐膳。
进士纳卷毕,出院。
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
作二榜,用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前一日,礼部告谕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
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
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至所居。
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
次日,诣中书省参见。
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护都达儿、霍希贤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统癸酉科,廷试进士同同、李齐等,复增名额,以及百人之数。
稍异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
科举取士,莫盛于斯。
后三年,其制遂罢。
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绦,增本经义;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会试下第者,自延祐创设之初,丞相帖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受省劄,后举不为例。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
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勿为格。”从之。
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间有试补书吏以登仕籍者。
惟已废复兴之后,其法始变,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学正及书院山长。
又增取乡试备榜,亦授以郡学录及县教谕。
于是科举取士,得人为盛焉。
学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于随朝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然未有员数。
以《通鉴节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读员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纸札笔墨止给三十人,岁凡二次给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诸路蒙古字学。
十二月,中书省定学制颁行之,命诸路府官子弟入学,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余民间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愿充生徒者,与免一身杂役。
以译写《通鉴节要》颁行各路,俾肄习之。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员,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贞元年,命有司割地,给诸路蒙古学生员饩廪。
其学官,至元十九年,定拟路府州设教授,以国字在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从八品,再历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回本等迁转。
大德四年,添设学正一员,上自国学,下及州县,举生员高等,从翰林考试,凡学官译史,取以充焉。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鲁丁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夫富民之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帝可其奏。
是岁八月,始置回回国子学。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复置回回国子监,设监官,以其文字便于关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笃意领教。
泰定二年春闰正月,以近岁公卿大夫子弟与夫凡民之子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已给饮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
学之建置在于国都,凡百司庶府所设译史,皆从本学取以充焉。
太宗六年癸巳,以冯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童子七人从王恂。
至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
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上严教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
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
凡读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
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
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
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
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
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
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
许衡又著诸生入学杂仪,及日用节目。
七年,命生员八十人入学,俾永为定式而遵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
十年冬闰十月,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闰七月,定生员额二百人。
冬十二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
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贤学士赵孟頫、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
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
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
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
二曰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充试。
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
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
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
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
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
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
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
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
儒、医例,于路府州设教授一员,凡阴阳人皆管辖之,而上属于太史焉。
举遗逸以求隐迹之士,擢茂异以待非常之人。
世祖中统间,征许衡,授怀孟路教官,诏于怀孟等处选子弟之俊秀者教育之。
是年,又诏征金进士李冶,授翰林学士。
征刘因为集贤学士,不至。
又用平章咸宁王野仙荐,征萧不起,即授陕西儒学提举。
至元十八年,诏求前代圣贤之后,儒医卜筮,通晓天文历数,并山林隐逸之士。
二十年,复召拜刘因右赞善大夫,辞,不允。
未几以抛老,乞终养,俸给一无所受。
后遣使授命于家,辞疾不起。
二十八年,复诏求隐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闻。
成宗大德六年,征临川布衣吴澂,擢应奉翰林文字,拜命即归。
九年,诏求山林间有德行文学、识治道者,遣使征萧渼,且曰:“或不乐于仕,可试一来,与朕语而遣归。”
至大三年,复召吴澄,拜国子司业,以病还;延祐三年,召拜集贤直学士,以疾不赴;至治三年,召拜翰林学士。
武宗、仁宗累征萧渼,授集贤学士、国子司业,未赴,改集贤侍讲学士。
又以太子右谕德征,始至京师,授集贤学士、国子祭酒,谕德如故。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诏曰:“比岁设立科举,以取人材,尚虑高尚之士,晦迹丘园,无从可致。各处其有隐居行义、才德高迈、深明治道、不求闻达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报本道廉访司,覆奏察闻,以备录用。”
又屡诏求言于下,使得进言于上,虽指斥时政,并无谴责,往往采择其言,任用其人,列诸庶位,以图治功。
其他著书立言、裨益教化、启迪后人者,亦斟酌录用,著为常式云。
童子举,唐、宋始著于科,然亦无常员。
成宗大德三年,举童子杨山童、海童。
五年,大都提举学校所举安西路张秦山,江浙行省举张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举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举俞傅孙、冯怙哥。
六年,河南路举张答罕,学士完者不花举丁顽顽。
七年,河间县举杜山童,大兴县举陈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连江县举陈元麟。
至治三年,河南行省举张英。
泰定四年,福州举叶留畊。
文宗天历二年,举杜夙灵。
至顺二年,制举答不歹子买来的。
皆以其天资颖悟,超出儿辈,或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或能缀缉辞章,讲说经史,并令入国子学教育之。
惟张秦山尤精篆涘,陈元麟能通性理,叶留畊问以《四书》大义,则对曰:“无过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
时人以远大期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四-译文
◎选举一
选举制度由来已久。周朝时,通过乡校教育百姓,选拔人才,先由乡里推荐,再经过司徒、司马的评定,最后任命官职。
两汉时期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目,有时通过诏策选拔人才,这些做法还比较接近古代。
隋唐时期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科目,有时还兼用诗赋,士人开始有放弃根本而追求末节的现象。
宋朝大力推行文治,特别重视科举,虽然当时选拔了很多人才,但也导致了文风卑弱,士人风气萎靡,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
辽、金地处北方,崇尚骑射,辽景宗、道宗也实行贡试,金太宗、世宗多次开设科场,也勉强算得上选拔了一些人才。
元朝初年,太宗占领中原后,采纳耶律楚材的建议,用科举选拔人才。世祖平定天下后,王鹗献策,许衡制定法规,但未能实施。
到了仁宗延祐年间,才开始斟酌旧制并推行,选拔人才以德行为根本,考试以经术为先,士人纷纷响应,人才辈出。
然而当时仕途有多种途径,选拔制度没有固定标准,出身于学校的有国子监学、蒙古字学、回回国学、医学、阴阳学等。
通过荐举的有遗逸、茂异、求言、进书、童子等。
出身于宿卫、勋臣之家的,可以不受常规限制。
在宣徽、中政等机构任职的,被视为重要内官。
荫叙有常规的等级,而超擢有专门的选拔科目。
通过直省、侍仪等途径入仕的,也被视为清望。
在仓庾、赋税等职位上任职的,被视为冗职。
捕盗有功的按功叙用,纳粟的按资进用,甚至工匠也能进入班资,舆隶也能跻身流品。
诸王、公主,通过投下得到宠信,让他们保任。
远夷、外徼,授予长官职位,让他们世袭。
所有这些,大概就是所谓的吏道繁杂而多端吧!
况且儒生有岁贡的名目,吏员有补用的办法,如掾史、令史、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等,所设的名目难以枚举,如省、台、院、部、路、府、州、县等,入仕的途径难以计数。
即使是名卿大夫,也往往通过这些途径跻身要职,获得显赫爵位;而刀笔下吏,则借此窃取权势,玩弄法律。
因此,选拔制度的完备,考核的精细,如随朝、外任、省选、部选、文官、武官、考数、资格等,一丝一毫都不能逾越。
而有时援引先例,有时借资,有时优升,有时回降,那些纵情破律,以公济私的行为,非明察者不能察觉。
这些都是文繁吏弊所导致的。
现在采录旧编,载于简牍,或详或略,分类整理,几乎无法完全记述,姑且保存一代的制度,作《选举志》。
科目
太宗初得中原时,中书令耶律楚材建议用儒术选拔人才,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
九年秋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到各地考试。
将论、经义、词赋分为三科,考试时间为三天,专攻一科,能兼通的也可以,但以不失文义为合格。
合格者免除赋役,让他们与各处长官共同处理公务,选拔了东平杨奂等若干人,都是当时的名士,但当时有人认为不妥,事情又中止了。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整理应当推行的大事,曾提到科举,但未能实施。
四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求推行选举法,远述周朝的制度,次及汉、隋、唐的取士科目,近举辽、金的选举用人,以及本朝太宗选拔人才的效果,认为:“贡举法废除后,士人没有入仕的途径,有的学习刀笔成为吏胥,有的做仆役侍奉官僚,有的从事技巧贩卖成为工匠商贾。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只有科举取士最为迫切,况且先朝的典章制度,尤其应当追述。”奏上后,皇帝说:“这是好办法,应该推行。”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商议制定考试程式,又请求:“依照前代设立国学,选拔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门命师儒教授经书,等他们学成后,再试用,这样勋旧之家,人才辈出,以备超擢。”
十一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省臣再次启奏,说“去年奉旨行科举,现在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的程式呈上”。
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制定制度,但未能实施。
至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上奏,十一月中书省臣奏,都认为天下学习儒学的人少,而通过刀笔吏得官的人多。
皇帝问:“该怎么办?”回答说:“只有贡举取士最为方便。凡是蒙古的士人及儒吏、阴阳、医术等,都让他们参加考试,这样他们就会用心学习了。”皇帝同意了他们的奏请。
接着许衡也提议学校科举的办法,废除诗赋,重视经学,定为新制。虽然未能立即实施,但选举制度已经确立。
至仁宗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上奏:“科举之事,世祖、裕宗多次命令推行,成宗、武宗也有旨意,现在不报告,恐怕有人会阻挠此事。取士之法,经学是修己治人之道,词赋是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所以士人习气浮华。现在臣等所拟的将律赋省题诗小义都废除,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或许能得到真正的人才。”皇帝同意了。
十一月,下诏说:“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徵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朕以渺小之身,继承大统,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考察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究其本末,举人应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因此命中书,参酌古今,制定制度。定于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选拔贤能之士,充赋有司,次年二月在京师会试,中选者朕将亲自策问。具体事宜如下: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举人由本贯官司在各色户内推举,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如有徇私滥举,或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
每位考生专攻一部经典,《诗经》以朱熹的注释为主,《尚书》以蔡沈的注释为主,《周易》以程颐和朱熹的注释为主,这三部经典同时参考古代注疏,《春秋》允许使用《三传》及胡安国的《传》,《礼记》使用古代注疏,字数限制在五百字以上,不限制格律。
第二场考试是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和诏诰使用古体,章表使用四六骈文,参考古体。
第三场考试是策论一道,题目出自经史和时务,不追求华丽的辞藻,只要求直白陈述,字数限制在一千字以上。
蒙古人和色目人如果愿意参加汉人和南人的科目考试,中选者可以加一等授官。
蒙古人和色目人单独一榜,汉人和南人单独一榜。
第一名赐予进士及第,授予从六品官职,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授予正七品官职,第三甲以下,授予正八品官职,两榜相同。
如果地方官府延误考试日期,监察御史和肃政廉访司将弹劾并治罪。
流官的子孙可以按照旧制荫叙,愿意参加考试并中选者,可以优先晋升一等。
在官但未入流品的官员,愿意参加考试的可以参加。
如果中选者已经有九品以上的资级,可以比照高一级加一等授官;如果没有品级,则按照考试结果从优授官。
乡试的地点和其余细节,由中书省商议决定。
啊!明经修行,才能得到真正的儒者;风俗改变,才能达到至治的盛世。希望你们多方体察我的深意。
中书省所定的条目:
乡试中选者,各发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便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人和色目人,考试经问五条;汉人和南人,考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
二十三日,蒙古人和色目人,考试策论一道;汉人和南人,考试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二十六日,汉人和南人,考试策论一道。
会试,省部按照乡试的惯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进行第一场考试,初三日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
每位考生由一名怯薛歹看守。
汉人和南人,考试策论一道,字数限制在一千字以上。
蒙古人和色目人,考试时务策论一道,字数限制在五百字以上。
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及廉访司的地方,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
上都和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
每处选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在现任和闲职的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封弥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任。
凡誊录试卷和行移文字,都用朱笔书写,仍需设法防范,防止作弊。
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行省有十一处: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
宣慰司有二处:河东,山东。
直隶省部路分四处:真定,东平,大都,上都。
全国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从中取中选者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
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十人,江西六人。
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乡试和会试,允许携带《礼部韵略》,其余书籍不允许携带。
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位考生由一名军人看守,没有军人的地方,由巡军看守。
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安排考场座位,务必隔远,试官入院后,常川妨职,监押外门。
乡试和会试,弥封、誊录、对读官下的吏人,由各衙门从便差设。
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
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笔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
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
候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十二幅,于卷首书写三代、籍贯、年龄,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
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凡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
受卷官送弥封所,撰字号,封弥讫,送誊录所。
科举实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还赴本乡应试。
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举人于试场内,不得喧哗,违者治罪,并取消两次考试资格。
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必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
若应避而不自陈者,取消一次考试资格。
乡试和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和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取消两次考试资格。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意参加考试的可以参加。
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知贡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云:
诸辄
在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的封号、姓名以及泄露者,将受到治罪。
如果试题未出而泄露,允许他人举报。
如果对读试卷的官员不亲自对读,而是让吏员对读,导致对读后出现错误影响考校的,将受到处罚。
如果誊录人书写不慎或出现错误影响考校的,将受到重罚。
如果官员故意纵容举人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者祗应人知情而传送试卷的,允许他人举报。
监试官负责试院事务,不得干预考校。
试院官员在帘内时,不得与帘外官员交谈。
任何人无故不得进入试厅。
如果举人诽谤主考官,带领众人喧哗争闹,不服从制止的,将受到治罪。
如果举人参加考试时无故不戴冠或擅自移动座位,或者与亲戚邻座而不自陈的,怀挟代笔传义的,都将被逐出考场。
如果拆毁试卷首家的状纸,将受到追究。
如果举人在试卷上书写其他内容,将被驳回;涉及诽谤的,将受到追究。
在考试日,为举人传送文书并因此受贿的,允许他人举报。
如果举人在别纸上起草试卷,将被出榜退落。
在科文中不得自述辛苦门第,誊录所点检发现后,如有违犯,不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
如果冒名参加考试,另立姓名,反而受贿为他人怀挟代笔传义的,允许他人举报。
如果被黜落而妄自申诉的,将受到治罪。
监门官负责检查出入,应入的物品需拆封点检。
巡铺官及兵级不得喧扰,不得擅自查看试文,不得容放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
试卷弥封用印后,以三个不成字的编号标写,并在涂注乙处用印。
每名举人配备一名祗应巡军,隔夜进入考场,分宿在席房。
考试日,以击钟为节。第一次钟响,院官以下皆盥漱。第二次钟响,监门官开启钥匙,举人进入考场,搜检完毕后,将解据呈纳。
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
第三次钟响,颁发试题,举人就座。中午,赐予膳食。
举人交卷时,到受卷所揖礼后退下,不得交谈。
受卷官在历书上书写举人姓名,举人揖礼后退下,取解据离开考场,巡军也离开。
晚上,鸣钟一次,锁上院门。
第二场考试,举人进入考场,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完毕后,颁发试题就座。
第三场考试,如前仪。
受卷官收到试卷后,逐次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个不成字的编号标写。
每名举人每场考试使用同一编号,在卷上亲书,并在历内标注完毕后,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写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所。
翰林掾史将誊录完毕的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
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亲自对读无误后,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
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
考校完毕后,收掌试卷官在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在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
拆号完毕后,所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离开考场。
中书省将中选举人分为二榜,揭于省门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
初五日,各官进入考场。
初六日,撰写策问进呈,等待皇帝采纳。
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
举人进入考场,搜检完毕后,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座。
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
每名进士配备一名蒙古宿卫士监视。
中午,赐予膳食。
进士交卷完毕后,离开考场。
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
作二榜,用敕黄纸书写,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前一日,礼部告谕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
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
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至所居。
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
次日,诣中书省参见。
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五十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护都达儿、霍希贤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七人。
元统癸酉科,廷试进士同同、李齐等,复增名额,以及百人之数。
稍异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
科举取士,莫盛于斯。
后三年,其制遂罢。
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绦,增本经义;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至于会试下第者,自延祐创设之初,丞相帖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受省劄,后举不为例。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
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勿为格。”从之。
对于那些没有通过科举考试的人,恩典和优待并不总是能够获得,偶尔有人通过考试补上书吏的职位,从而进入仕途。
只有在学校制度被废除后又恢复之后,这一规定才开始改变,所有未通过科举考试的人都被授予路府学正和书院山长的职位。
还增加了乡试备榜的名额,并授予郡学录和县教谕的职位。
因此,通过科举选拔人才,得到了很多优秀的人才。
学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首次下诏设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授学生,从随朝的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中选拔优秀的子弟入学,但当时没有规定具体的名额。
用蒙古语翻译《通鉴节要》来教授学生,等到学生学习有成效后,出题考试,观察他们的回答是否精通,根据情况授予官职。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加了学生的廪膳名额,从原来的三十人增加到六十人。
武宗至大二年,确定了伴读员四十人,从在籍的优秀学生中选拔补充。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由于所设学生名额为一百人,其中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入学的常常不下二三百人,因此应该增加他们的廪饩,于是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人,允许他们作为陪堂生学习,在现有的一百名学生之外,再增加五十人。
元朝设置了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学生的纸札笔墨只供给三十人,每年发放两次。
至元六年秋七月,设立了诸路蒙古字学。
十二月,中书省制定了学制并颁布实施,命令各路府官员的子弟入学,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其余的民间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愿意成为学生的,免除其本人的杂役。
将翻译的《通鉴节要》颁布到各路,让他们学习。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确定了学生名额,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贞元年,命令有关部门划拨土地,供给诸路蒙古学生的廪饩。
学官方面,至元十九年,确定了路府州设教授,以国字在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从八品,再历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满后按原等级迁转。
大德四年,增设学正一员,上自国学,下及州县,选拔优秀学生,由翰林考试,所有学官译史,都从这些学生中选拔补充。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书省大臣说:“亦思替非文字应该得到应用,现在翰林院的益福的哈鲁丁精通这种文字,请求授予他学士的职位,所有公卿大夫和富民的子弟,都按照汉人入学的制度,每天学习。”皇帝批准了这一奏请。
这一年八月,首次设立了回回国子学。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又设立了回回国子监,设置了监官,因为这种文字便于关防和核对数目,命令按照旧制,认真教授。
泰定二年春闰正月,由于近年来公卿大夫子弟和普通百姓子弟入学的人数众多,学官和学生五十余人,已经供给饮膳的二十七人之外,助教一人、学生二十四人廪膳,都命令供给。
学校的建置在国都,所有百司庶府所设的译史,都从这所学校选拔补充。
太宗六年癸巳,任命冯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令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
世祖至元七年,命令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学,其中年长的四人跟随许衡学习,年幼的七人跟随王恂学习。
至二十四年,设立了国子学,并制定了制度。
设置博士,全面掌管学务,分教三斋学生,讲授经旨,纠正音训,上严教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
又设置助教,协助掌管学务,专门负责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促学习课业。
所有学生读书必须先读《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然后再读《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
博士、助教亲自教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依次传习。
讲课时按照所读的顺序,正、录、伴读也依次传习。
第二天,抽签,让学生复述他们的功课。
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由博士出题,学生写稿,先交给助教,等博士确定后,才记录在课簿上,作为考核的依据。
学生的名额定为二百人,先让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
这一百人中,蒙古人占一半,色目人和汉人占一半。
许衡还制定了学生入学的杂仪,以及日常的学习安排。
七年,命令八十名学生入学,作为永久的定式并遵行。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首次确定了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每三年各推荐一人。
十年冬闰十月,国子学确定了蒙古、色目、汉人学生二百人,每三年各推荐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闰七月,确定了学生名额为二百人。
冬十二月,重新设立了国子学试贡法,蒙古人授予六品官,色目人授予正七品官,汉人授予从七品官。
蒙古学生的考试方法应该宽松,色目学生的考试方法应该稍微严格,汉人学生的考试则完全按照科举制度。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加了学生名额一百人,陪堂生二十人,采纳了集贤学士赵孟頫、礼部尚书元明善等人所提议的国子学贡试法并进行了修改。
一是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对,下两斋左边叫游艺,右边叫依仁,所有诵书讲说、小学属对的学生都属于这里。
中两斋左边叫据德,右边叫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的学生都属于这里。
上两斋左边叫时习,右边叫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学习明经义等程文的学生都属于这里。
每斋的学生人数不等,每季度考核他们所学的经书课业,以及不违反规矩的学生,依次晋升。
二是私试规矩。汉人考核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人考核志道、据德两斋,本学选拔实际在斋学习满两年以上,未曾犯过错误的学生,允许他们参加考试。
限制实际在斋学习满三年以上,才能参加贡举。
汉人私试,孟月考试经疑一道,仲月考试经义一道,季月考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考试明经一道,季月考试策问一道。
辞理俱优的为上等,得一分;理优辞平的为中等,得半分。
每年年底,统计这一年的积分,达到八分以上的升为高等生员,名额为四十人,其中蒙古、色目各十人,汉人二十人。
年底考试贡举,名额不必满,只选拔真正有才能的人。
如果有积分相同但名额不足的情况,以在斋学习的月日先后多少来决定。
那些未达到等级,或者虽然达到等级但没有空缺未补的学生,这一年的积分不作数,下一年再重新计算。
每月初二日早晨,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当面引导应试学生,每人发给印纸,按照规定出题考试。
儒学和医学的惯例是在路府州设立一名教授,所有阴阳人都归他管辖,而教授则隶属于太史。
选拔遗逸之士以寻找隐居的人才,提拔杰出之人以期待非凡的人才。
世祖中统年间,征召许衡,任命他为怀孟路教官,诏令在怀孟等地选拔优秀的子弟进行教育。
同年,又诏令征召金朝进士李冶,任命他为翰林学士。
征召刘因担任集贤学士,但他没有到任。
又通过平章咸宁王野仙的推荐,征召萧不起,立即任命他为陕西儒学提举。
至元十八年,诏令寻找前代圣贤的后代,儒医卜筮,通晓天文历数,以及山林隐逸之士。
二十年,再次召拜刘因为右赞善大夫,他推辞,但未被允许。
不久后,他以年老为由,请求退休养老,俸禄一概不接受。
后来派遣使者到他家中授命,他以疾病为由推辞,没有到任。
二十八年,再次诏令寻找隐晦之士,命令有关部门将他们的名字上报。
成宗大德六年,征召临川的平民吴澂,提拔他为应奉翰林文字,他接受任命后立即回家。
九年,诏令寻找山林中有德行文学、懂得治道的人,派遣使者征召萧渼,并且说:“如果不愿意做官,可以来一次,与朕交谈后再回去。”
至大三年,再次召召吴澄,任命他为国子司业,因病回家;延祐三年,召拜他为集贤直学士,因病未赴任;至治三年,召拜他为翰林学士。
武宗、仁宗多次征召萧渼,任命他为集贤学士、国子司业,未赴任,改任集贤侍讲学士。
又以太子右谕德的身份征召他,他刚到京师,就被任命为集贤学士、国子祭酒,谕德职位不变。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诏令说:“近年来设立科举,以选拔人才,但仍担心高尚之士隐居在乡野,无法找到。各地如有隐居行义、才德高迈、深明治道、不求闻达的人,当地官府应将他们的名字上报本道廉访司,经过核实后上报,以备录用。”
又多次诏令征求下级的意见,使得下级能够向上级进言,即使是指责时政,也不会受到谴责,往往采纳他们的意见,任用他们,将他们安排在适当的职位上,以图治功。
其他著书立言、有益于教化、启迪后人的人,也酌情录用,成为常例。
童子举,唐、宋时期开始出现在科举中,但没有固定的名额。
成宗大德三年,选拔童子杨山童、海童。
五年,大都提举学校选拔安西路的张秦山,江浙行省选拔张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选拔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选拔俞傅孙、冯怙哥。
六年,河南路选拔张答罕,学士完者不花选拔丁顽顽。
七年,河间县选拔杜山童,大兴县选拔陈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连江县选拔陈元麟。
至治三年,河南行省选拔张英。
泰定四年,福州选拔叶留畊。
文宗天历二年,选拔杜夙灵。
至顺二年,制举答不歹子买来的。
他们都因为天资聪颖,超出同龄人,有的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有的能写文章,讲解经史,都被送入国子学进行教育。
只有张秦山特别精通篆书,陈元麟能通晓性理,叶留畊被问及《四书》大义时,回答说:“无非是侍奉父母能竭尽全力,侍奉君主能献身。”
当时人们对他寄予厚望。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四-注解
选举:古代选拔官员的制度,包括科举、荐举等多种形式。
成周:指周朝,因其都城在成周(今河南洛阳),故称。
庠序学校:古代的教育机构,庠序指地方学校,学校指中央教育机构。
乡三物:指乡学中的三种教育内容,即德行、言语、政事。
宾兴:古代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通过地方推荐,再由中央选拔。
贤良方正:汉代选拔官员的科目之一,主要考察品德和才能。
孝弟力田:汉代选拔官员的科目之一,主要考察孝道和农耕能力。
秀才、明经、进士: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科目,分别考察文学、经学和综合能力。
明法、明算: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科目,分别考察法律和数学能力。
耶律楚材:元朝初年的重要政治家,主张用儒术选拔官员。
王鹗:元朝初年的政治家,曾建议实行科举制度。
许衡:元代著名学者,对儒家经典有深入研究。
延祐:元仁宗的年号,公元1314年至1320年。
德行:指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经术:指儒家经典的学习和研究。
国子监学:元朝中央教育机构,主要培养官员。
蒙古字学、回回国学:元朝设立的专门教育机构,分别教授蒙古文和回回文。
医学、阴阳学:元朝设立的教育机构,分别教授医学和阴阳五行学说。
遗逸、茂异、求言、进书、童子:元朝选拔官员的多种方式,分别指隐居的贤才、特殊才能者、进言献策者、献书者和年幼有才者。
宿卫、勋臣:指元朝的侍卫和功臣家族。
宣徽、中政:元朝的中央机构,分别负责礼仪和政务。
荫叙:指官员子弟因父祖功勋而获得官职的特权。
超擢:指破格提拔官员。
直省、侍仪:元朝的官职,分别负责地方行政和宫廷礼仪。
仓庾、赋税:元朝的官职,分别负责仓储和税收。
捕盗、入粟:元朝的官职,分别负责治安和粮食管理。
工匠、舆隶:元朝的官职,分别负责手工业和车马管理。
诸王、公主:元朝的皇室成员,享有特殊待遇。
远夷、外徼:指元朝的边疆地区和外国。
掾史、令史、书写、铨写、书吏、典吏:元朝的低级官员,分别负责文书、记录、考核等工作。
省、台、院、部、路、府、州、县:元朝的行政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事务。
刀笔下吏:指元朝的低级官员,负责文书工作。
铨选:指选拔和任命官员的过程。
考核:指对官员的政绩和品行进行评价。
随朝、外任:指官员在中央和地方任职。
省选、部选:指由中央机构选拔官员。
文官、武官:分别指负责文职和武职的官员。
考数、资格:指官员的考核标准和任职资格。
援例、借资、优升、回降:指官员通过特殊途径获得晋升或降职。
文繁吏弊:指文牍繁琐和官员腐败的现象。
皇庆:元仁宗的年号,期间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
德行明经科:元朝科举考试的科目,主要考察道德和经学知识。
朱氏章句集注:指朱熹对儒家经典的注释,元朝科举考试的标准教材。
策:指科举考试中的策论,考察时务和政策分析能力。
朱氏:指朱熹,南宋著名理学家,对《诗经》有深入研究,其注解对后世影响深远。
蔡氏:指蔡沈,南宋学者,对《尚书》有重要注解。
程氏:指程颢、程颐兄弟,北宋理学家,对《周易》有重要注解。
胡氏:指胡安国,南宋学者,对《春秋》有重要注解。
古注疏:指古代学者对经典的注解和解释,通常包括对字词的解释、文意的阐发等。
三传:指《春秋》的三部传注,即《左传》、《公羊传》和《谷梁传》。
四六:指四六文,一种骈文体裁,以四字、六字句为主,讲究对仗和韵律。
蒙古、色目人:蒙古人指元朝的统治民族,色目人指西域各族,包括回回、畏兀儿等。
汉人、南人:汉人指中原地区的汉族,南人指南方的汉族。
进士及第:科举考试中的最高等级,考中者称为进士,第一名为状元。
流官:指在地方任职的官员,通常有任期限制。
九品以上资级:指官员的品级,九品为最低,一品为最高。
乡试:科举考试的第一级,由地方举行,考中者称为举人。
会试:科举考试的第二级,由中央举行,考中者称为贡士。
御试:科举考试的最高级,由皇帝亲自主持,考中者称为进士。
怯薛歹:元代的侍卫军,负责皇帝的护卫工作。
礼部韵略:宋代官修的韵书,用于科举考试的押韵参考。
弥封:古代科举考试中,为了防止考官徇私舞弊,将考生的姓名、籍贯等信息密封起来,称为弥封。
誊录:将考生的原卷重新抄写一遍,以防止考官通过笔迹识别考生。
对读:科举考试中,考官将考生的原卷与誊录后的卷子进行对照,以确保誊录的准确性。
十恶:古代法律中的十种重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五服内亲:指直系亲属和近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国子监:古代的最高学府,负责培养国家人才。
伴读:指在国子监学习的官员子弟。
监试官:负责监督科举考试的官员,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帘内:科举考试中,考官所在的区域,通常用帘子隔开,称为帘内。
帘外:科举考试中,考生所在的区域,通常用帘子隔开,称为帘外。
谤毁主司:考生对考官进行诽谤或诋毁的行为。
怀挟:考生在考试中携带作弊材料。
代笔:考生请他人代替自己答题。
传义:考生在考试中传递答案或信息。
拆毁试卷首家状:考生在试卷上故意损坏或涂改自己的姓名、籍贯等信息。
驳放:考生的试卷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不予录取。
谤讪:考生在试卷上对朝廷或考官进行诽谤或诋毁。
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元朝时期对不同民族的分类,蒙古人指蒙古族,色目人指西域各族,汉人指北方汉族,南人指南方汉族。
三不成字:科举考试中,为了防止考官通过编号识别考生,使用三个无法组成有意义的字的编号。
贡举:古代选拔人才的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官僚体系。
中书省:元朝时期的中枢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翰林国史院:元朝时期的学术机构,负责编修国史和起草诏书。
敕黄纸:皇帝颁发的诏书或榜文所用的黄色纸张。
恩荣宴:科举考试结束后,皇帝为录取的进士举行的宴会。
舍菜礼:古代科举考试结束后,进士们前往孔庙行礼,表示对先圣的尊敬。
泰定:元泰定帝的年号,公元1324年至1328年。
天历:元文宗的年号,公元1328年至1330年。
元统:元惠宗的年号,公元1333年至1335年。
帖木迭儿:元朝时期的丞相,曾参与科举制度的改革。
阿散:元朝时期的丞相,曾参与科举制度的改革。
李孟:元朝时期的平章政事,曾参与科举制度的改革。
教授:古代官职,负责教育和学术事务。
山长:古代书院的负责人,相当于现代的校长。
学正:古代官名,负责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国子员:国子监的学生,国子监是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和教育管理机构。
路府学正:路、府一级的学正,负责地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书院山长:书院的负责人,负责书院的教学和管理。
乡试备榜:乡试的备选名单,乡试是科举考试的第一级。
郡学录:郡一级的学官,负责地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县教谕:县一级的学官,负责地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蒙古国子学:元代设立的专门教授蒙古族学生的学校。
通鉴节要:《资治通鉴》的节选本,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编年体史书。
廪膳:古代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膳食补贴。
伴读员:古代学校中辅助教学的人员,通常由优秀学生担任。
色目人:元代对西域各族的统称,包括回回、畏兀儿等。
回回国子学:元代设立的专门教授回回学生的学校。
回回国子监:元代设立的专门管理回回学生的教育机构。
国子学总教:国子监的总教,负责国子监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博士:古代学官名,负责教授学生和学术研究。
助教:古代学官名,辅助博士进行教学和管理工作。
正、录:古代学官名,负责学校的纪律和课业管理。
孝经:儒家经典之一,主要讲述孝道。
小学:古代儿童启蒙教育的教材,内容涵盖识字、礼仪等。
论语:儒家经典之一,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
孟子:儒家经典之一,记录了孟子的思想和言论。
大学:儒家经典之一,主要讲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
中庸:儒家经典之一,主要讲述中庸之道。
诗:《诗经》,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
书:《尚书》,中国最早的史书之一。
礼记:儒家经典之一,主要讲述礼仪制度。
周礼:儒家经典之一,主要讲述周代的礼仪制度。
春秋:儒家经典之一,记录了春秋时期的历史。
易:《易经》,中国最早的哲学著作之一。
升斋等第:古代学校中学生根据学业成绩晋升的制度。
私试规矩:古代学校中学生参加内部考试的规则。
经疑: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解释经典中的疑难问题。
经义: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解释经典的含义。
策问: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回答政策问题。
表章: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撰写表章。
诏诰: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撰写诏诰。
明经: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科目,主要考察对儒家经典的理解。
印纸:古代考试时使用的专用纸张,用于书写考试答案,通常需要加盖官方印章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真楷书写:指考生必须用正规的楷书字体书写答案,以确保字迹清晰、规范,便于考官评阅。
弥封誊录:考试结束后,考生的答卷会被密封并重新誊写,以防止考官通过笔迹识别考生身份,确保评分的公正性。
黜罚科绦:指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学业不精的考生进行处罚的制度,包括扣分、除名等措施。
积分生员:指通过积累学分来评定学业成绩的学生,积分制度是古代教育考核的一种方式。
学正、录:学正是古代学校的教务主管,负责教学管理;录是学正的副手,协助管理学校事务。
蒙古、色目:蒙古指蒙古族人,色目指西域各族,元代对非汉族人的称呼。
司乐:古代学校中负责音乐教育的官员。
典籍:古代学校中负责管理图书典籍的官员。
管勾:古代学校中负责行政事务的官员。
侍仪舍人:古代学校中负责礼仪事务的官员。
大比:指科举考试中的会试,是选拔进士的重要环节。
宣圣庙:供奉孔子的庙宇,古代学校的象征。
国子学:古代中国的最高学府,负责培养国家官员。
提举学校官:古代负责管理地方学校的官员。
大都路学:元代设立的地方学校,负责地方教育事务。
医学:古代专门教授医学知识的学校。
阴阳学:古代专门教授阴阳五行、天文历法等知识的学校。
儒:儒家,中国古代的主要哲学流派之一,由孔子创立,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医:医学,古代中国的重要学科之一,涉及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
太史:古代官职,主要负责天文历法、历史记录等。
遗逸:指隐居的贤士或有特殊才能的人。
茂异:指有特殊才能或成就的人。
李冶:元代进士,后成为翰林学士。
刘因:元代学者,曾任集贤学士。
萧不起:元代学者,曾任陕西儒学提举。
吴澂:元代学者,曾任应奉翰林文字。
萧渼:元代学者,曾任集贤学士、国子祭酒等职。
童子举:古代科举制度中的一种,选拔有特殊才能的儿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四-评注
本文详细记述了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演变,特别是元朝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文章首先回顾了周朝至隋唐时期的选举制度,指出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兴起虽然选拔了大量人才,但也导致了士人追求浮华、忽视根本的现象。接着,文章重点描述了元朝初年耶律楚材、王鹗、许衡等人对科举制度的建议和推动,最终在元仁宗时期得以正式实施。
元朝的科举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首先,元朝强调以德行为本,经术为先,这与前代以诗赋为主的选拔标准形成了鲜明对比。其次,元朝在科举考试中引入了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的不同考试内容,体现了多民族国家的特点。此外,元朝还设立了多种选拔官员的途径,如荐举、荫叙等,使得官员选拔更加多元化。
然而,元朝的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指出,由于官员选拔途径繁多,导致吏道杂而多端,官员腐败现象严重。特别是刀笔下吏通过文书工作窃取权力,舞文法以谋私利,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和效率。这些问题反映了元朝选举制度的复杂性和弊端。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不仅是对元朝选举制度的记录,更是对中国古代选举制度演变的历史总结。文章通过对不同时期选举制度的比较,揭示了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科举制度不仅是选拔官员的手段,更是维系社会秩序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机制。元朝在继承前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民族国家的特点,进行了创新和改革,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从艺术特色来看,本文语言简练,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章通过对历史事件的叙述,展现了元朝选举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在描述元朝科举制度的建立过程时,文章通过引用历史人物的言论和建议,增强了叙述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此外,文章在叙述过程中,多次使用对比手法,如将元朝与前代的选举制度进行对比,突出了元朝选举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从历史价值来看,本文为研究元朝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文章不仅详细记录了元朝科举制度的建立过程,还揭示了元朝选举制度的复杂性和弊端。这些内容对于理解元朝政治文化的特点、官员选拔机制以及社会结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文也为研究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演变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线索。通过对元朝选举制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这段文本详细描述了元朝科举考试的制度安排,反映了当时政府对选拔人才的重视。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御试三级,每级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规定。乡试和会试的考试内容涵盖了经义、策论、古赋、诏诰、章表等多种文体,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经典知识和较高的写作能力。御试则由皇帝亲自主持,体现了皇权对人才选拔的直接控制。
文本中还特别提到了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在考试中的不同待遇。蒙古、色目人作为统治阶层,享有一定的特权,考试内容相对简单,且中选后可以加一等注授官职。这种差异反映了元朝社会的民族等级制度,蒙古人和色目人处于上层,汉人和南人则处于下层。尽管如此,科举制度仍然为汉人和南人提供了一条上升通道,体现了元朝政府在维护统治的同时,也试图通过科举制度吸纳汉族精英。
此外,文本还详细规定了考试的组织流程和防作弊措施,如弥封、誊录、对读等,显示了元朝政府对科举考试的严格管理。这些措施不仅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科举制度的重视。科举考试不仅是选拔官员的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展示了元朝科举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民族关系。科举制度在元朝虽然受到民族等级制度的影响,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选拔人才、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通过对这段文本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朝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朝科举考试的流程和规则,反映了当时科举制度的严密性和公平性。首先,文中提到弥封、对读、誊录等环节,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防止考官徇私舞弊。弥封制度使得考官无法通过考生的姓名、籍贯等信息识别考生,从而避免了人情关系的干扰。对读和誊录则确保了考生答卷的准确性,防止誊录过程中出现错误或篡改。
其次,文中还提到了一系列对考生行为的严格规定,如禁止谤毁主司、怀挟、代笔、传义等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考生如果在试卷上书写不当内容或进行诽谤,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被驳回试卷。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道德和纪律的高度重视。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等不同民族的考生在考试中的不同待遇。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科举制度在选拔人才时也考虑到了民族差异,采取了不同的录取标准和政策。这种分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元朝政府对各民族人才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最后,文中还提到了科举考试结束后的恩荣宴、舍菜礼等仪式,这些仪式不仅是对进士们的表彰,也是对儒家文化和传统的弘扬。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进士们,不仅获得了官职和荣誉,还承担起了传承和发扬儒家文化的责任。这些仪式和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科举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元朝科举考试流程和规则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当时科举制度的严密性、公平性和多元性。它不仅反映了元朝政府对人才选拔的重视,也体现了当时社会对道德、纪律和文化的尊重。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其影响深远,不仅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也对后世的教育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段文字详细记录了元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特别是国子监和蒙古国子学的设立及其教学管理情况。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教育制度体现了对不同民族的包容和融合。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的设立,不仅为蒙古族和回回学生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也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元代的教育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特别是在科举考试和学校管理方面。科举考试不仅考察学生的经典知识,还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如策问、表章等题型的设计,体现了对实用人才的重视。学校管理方面,元代设立了博士、助教、正、录等学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确保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管理的有效性。
元代教育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在学习经典的同时,还要学习礼仪、音乐、射箭等技能,体现了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视。此外,元代还设立了升斋等第和私试规矩等制度,激励学生不断进步,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总的来说,元代的教育制度在促进多民族文化交流、培养实用人才、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不仅为元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也为后世的教育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代教育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考试制度、学生管理、学校设置等,反映了元代对教育的重视和管理的严密性。首先,文中提到的考试制度非常严格,考生必须使用印纸、真楷书写,答卷还要经过弥封誊录,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元代对选拔人才的严谨态度,防止作弊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其次,文中提到的黜罚科绦制度,反映了元代对学生的严格管理。学生如果违反纪律或学业不精,将面临扣分、除名等处罚。这种制度不仅要求学生遵守规矩,还要求学正、录等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否则也会受到处罚。这种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了学校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再次,文中提到的积分制度和贡举制度,反映了元代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重视。积分制度通过积累学分来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而贡举制度则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官僚体系。这两种制度相辅相成,既注重学生的日常学习表现,又通过考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元代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元代不仅在中央设立了国子学,还在地方设立了各路学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学校的官员设置也非常细致,包括学正、录、司乐、典籍、管勾等,各司其职,确保了学校的正常运转。
最后,文中提到的医学和阴阳学的设立,反映了元代对专业教育的重视。医学和阴阳学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为元代的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这种专业教育的设置,不仅丰富了元代的教育体系,也为后世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借鉴。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元代教育制度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元代教育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元代不仅重视科举考试,还注重学生的日常管理和专业教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这种教育制度不仅为元代的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也为后世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这段文字详细记录了元代政府对儒学、医学以及其他学术领域的重视和推广。通过设立教授职位,政府不仅加强了对学术的管理,还积极寻找和提拔有特殊才能的人士,如许衡、李冶、刘因等,这些措施反映了元代政府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
文中提到的‘举遗逸以求隐迹之士,擢茂异以待非常之人’,显示了元代政府对于人才的广泛搜罗和重视,不仅限于官场,还包括那些隐居的贤士。这种政策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文化的繁荣。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对童子举的重视,如杨山童、海童等人的选拔,这些儿童因其卓越的才能被选拔进入国子学,这不仅是对他们个人才能的认可,也是对未来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视。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展示了元代政府在教育和人才选拔方面的政策,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知识和学术的尊重,以及对于未来人才培养的重视。这些政策和措施对于元代乃至后世的文化和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