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六-原文
代。”
凡迁调循行: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合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惟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凡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选: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天历元年
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凡注官守阙: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许注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余无阙者令候一年。”大德元年,以员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凡除官照会: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当前官任满,预期一月检举照会。钱谷官候见界官任满,至日行下合属照会。”二十四年,议:“受除官员省劄到部照勘,急阙任满者,比之满期,预先一月照会。”
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十日。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职当急赴者,不拘此例。违限百日外,依例作阙。
凡赴任公参:至元二年,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失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五年,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七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奏差三考从八品。一
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
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
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试贡解。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二十二年,省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补。”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补用吏员: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
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
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选。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选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二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吏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事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选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
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余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二处改升从七品,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都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相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补充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升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部奏差内选取,改升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选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运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卫尉院利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府监行内藏库子,三周年为满,省劄钱谷官内迁叙。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劄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于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
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于受省劄钱谷官内任用;
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于从九品杂职内任用。
秤子五人,于大都人户内选充,二年为满,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
会同馆收支库攒典,与长秋库同。
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惠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于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给付身,考满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于巡检内任用,添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
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劄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吏目改酌中钱谷官。
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于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
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减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已拟于司县司吏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吏有阙,挨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于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
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于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
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于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
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于都吏内任用。
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
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
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俸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例,六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
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上都东西万盈、广积二仓司仓,与仓官一体,二周岁为满。”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于各处钱谷官内发补,拟不减界,考满从优定夺。
江北库子,止依旧例。
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把、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
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
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
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吏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已上,于都目内任用。
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
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
如已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
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
如自行选
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
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
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都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
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省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淮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云南、四川、河西三道书吏,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以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关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余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
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
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
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相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据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
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选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
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
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二年,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
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余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
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余岁贡儒吏,依例选用。
又廉访司奏差
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
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
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亦合一体。”
延祐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
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升转: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
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
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升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历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劄,三十月为满,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者从八内定夺。
凡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劄,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
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
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六-译文
代。”
关于官员的调动和升迁:各省所辖的路、府、州、县等各级机构,应当调动的官员,首先考虑紧急空缺的职位,其次是任期已满的职位。紧急空缺的职位需要根据官员在任期间的解由(即离职证明)、任职时间、应得的资历和品级,以及解由到达行省的日期,依次就近调动。如果有紧急空缺,但没有合适的人选,或者职位空缺无法填补,可以在应叙职官中选用,根据其应得的资历和品级,即使有超越,也不得超过一等。如果管辖的地区是偏远、烟瘴、险恶的重地,除了土官外,按照惯例公开选拔并任命,超用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按照惯例不转入流品(即不参与常规的官员选拔),即使资历和品级相符,也不得任命。都省已经任命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任,如果超过一年未到任,可以另行补注。应当就近调动的人员,如果之前已经向都省提交了解由并得到批准,但未经调动通知,或者未曾向本省提交解由的,可以就近提交解由。没有解由的人员,不得任命。曾经犯赃罪但已经判决并应当叙用的人员,按照惯例任命。令译史、奏差人等,必须核实其实际任职时间已满,方可任命。边远、重难的地方,如果确实不能空缺官员,由差遣的官员与本省官员共同选拔能干的人员,开具其历任职务的缘由,并注明所任职务的名称,拟写咨文上报都省,等待批复后,方可上任。应当调动的官员,三品、四品的官员拟定咨文呈报,五品以下的官员先行通知上任。
关于文武散官:大多采用金朝的制度,建官之初,散官的品级比实际职务低二等。至元二十年,开始将官职与品级对应,九品没有散官,称为平头敕。蒙古、色目人初次授予散官时,可能会降低实际职务,再次授予职务时,即使不降低,也必须等到官资符合转任条件后,才能升职。汉人初次授予官职时,可能不及实际职务,再次授予时则降低职务授予官职。只有封赠、荫叙的官职,各自从一高,必须历任官职至二品,则官职必须与实际职务相符,不再使用理算法。至治初年,稍有改动,不久又恢复旧制。此外,任职时间不足的,只有在经历繁剧事务时才能得到优待,获得功赏时才能得到优待,由内地调往边远地区时才能得到优待,宪台举荐廉能政绩时才能得到优待,以选出使绝域时才能得到优待,但各自也有其标准。
关于保举职官:大德二年规定:“各廉访司所按治的城邑内,有廉洁谨慎、干练有才的人,每年举荐二人。”九年,诏令:“台、院、部五品以上的官员,各自举荐廉洁能干、识治体的人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自举荐五人。”
关于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定:“文翰师儒难以与常规调任相同,翰林院应当选拔通晓经史、能文辞的人,国子学应当选拔年高德劭、能文辞的人,必须寻求资格相应的人,不得预先保举布衣之士。如果确实才德素著,必须不次超擢的,另行具闻。”
关于迁官的方法:从七品以下的官员属于吏部,正七品以上的官员属于中书省,三品以上的官员不由有司决定,由中书省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由中书省牒署。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由制命。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的,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一般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一般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关于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关于吏部月选:至元十九年议定:“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关于官吏迁叙:至元十年,议定:“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关于覃官:至大二年,诏令:“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关于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令:“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天历元年
皇帝下诏说:“因为战争兴起,内外官吏的供给和劳役繁重,在京城的官员升一级,最高到三品为止,在外地的官员减少一级资历。”
关于官员候补的规定:至元八年,商议决定:“已经任命的官员,不论时间长短,允许候补,未上奏未任命的,允许候补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不得预先任命。”至元二十二年,下诏:“官员多职位少,候补一年,期满的按照职位任命,其余没有职位的再等一年。”大德元年,因为官员多职位少,应该候补两年。
关于官员避籍的规定:至元五年,商议决定:“各地地域广阔,如果再避路,恐怕职位会有障碍,应该适当避籍选拔。”
关于官员任命的通知:至元十年,商议决定:“被任命的民官,如果有候补人员,当前官员任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通知。钱谷官等到现任官员任期届满,当天通知相关部门。”至元二十四年,商议决定:“被任命的官员省劄到部核查,紧急职位任期届满的,比照满期,提前一个月通知。”
关于赴任的期限:大德八年,规定赴任官员在家准备的时间,二千里以内三十天,三千里以内四十天,最远不超过五十天。骑马每天行七十里,乘车每天行四十里。乘驿站的每天两站,百里以上只一站。乘船,逆水每天八十里,顺水每天一百二十里。有紧急任务的,不受此限制。超过一百天的,按规定作废。
关于赴任的公务:至元二年,规定散府州县赴任的官员,离上司百里以内的要公务参拜,百里以外的要报告到任日期,上司官员不得无理干扰,耽误公务。
关于官员请假的规定:中统三年,省里商议决定:“在职官员因病请假或因亲属病假满一百天,所在官府核查后报告省部作废,仍在任所给证明,一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的听便。”至元八年,省里批准:“在职因病求医并请假侍亲的,从离职停薪日开始,限十二个月后听任。那些赴任的官员如果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赴任,从受命日开始,限十二个月后听任。”省部拟议:“凡外任官员长时间不赴任,除行程和准备时间外,违反的按日定罪。”至元二十七年,商议决定:“祖父母、父母去世并迁葬的,允许给假,假期内俸禄照发,违反规定不到的,停薪定罪。”至元二十八年,省部商议决定:“官吏远离家乡,不幸患病,难以按日停薪,确实有患病的官吏,百日内给薪,百日外停薪作废。”大德元年,商议决定:“云南官员,如果遇到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的,允许解任回家。”大德二年,下诏:“凡遇到丧事,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和朝廷职务不可空缺的,不受此限制。”大德五年,枢密院大臣商议决定:“军官应限六个月,超过期限的由他人代替,一年后,授予其他职务。”大德七年,商议决定:“已任命的官员,如果有病故或因事不能赴任的,立即通知所在官府,否则由亲邻主首,报告上司,另行选拔。”大德八年,吏部说:“赴任官员应立即报告署事日期,以便记录,有犯赃或其他事故的,也要报告。”天历二年,下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人的,不用。”省部商议决定:“蒙古、色目人愿意为父母丁忧的听便。”
关于官员就近照顾父母的规定:至大三年,下诏:“选拔官员,父母年老体弱的,可以就近调动,特别方便。确实有父母年过七十,没有其他子女照顾的,应由原籍官府核查清楚,酌情决定。”
关于多年后求叙的规定:元贞元年,省部拟议:“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由本处官府明确记录实际情况核查,报告上司调动。”大德七年,商议决定:“求叙的人员,详细陈述理由,州县核实一致,明确决定,按规定叙用。”
铨法下
关于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的规定:至元六年,省里商议决定:“旧例一百二十个月出职,现在文书繁多,难以按旧例,决定改为九个月为满。通事、译史工作繁重,应与令史一样。最近都省未满两考的省令史译史授宣,任命六品职务,部令史已授省劄,任命从七品职务。现在拟议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任的,中统四年正月以前,应与直补人员一样,拟九个月考满,任命六品职务,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将本司经历的时间,三折二,按省府时间考满通理,九个月出职,与正七职务,并免回降。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应得从七品,任命从六品,未应得从七品,任命正七品,如果再留一考,应随朝升一级。一考满,未得从七任命正七品的,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应得从七任命从六品,应得正七任命正六品的,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应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果有已补人员,应随朝一考升一级任命。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个月为考满,按已除部令史例,任命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也拟九个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务,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的,拟出职正七品职务,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个月为考满,与正八品。”至元二十年,吏部说:“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因病作废,未满九个月的,都要补上,遇到例革的,比照至元九年例决定。”省里批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以上,按时间决定。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的正九,十五月以上的从九,十五月以下的拟充巡检。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以上,按时间决定。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以上从九,加一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以上,按时间决定。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以上,按时间决定。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的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奏差三考从八品。一
在考核之上,根据月份和日期来决定。一次考核之下,二十个月以上的巡检,十五个月以上的酒税醋使,十五个月以下的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吏部拟定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的升转通例,凡是腹里的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原本拟定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原本拟定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原本拟定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原本拟定六十个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现在批准六十个月考满,不需要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原本拟定六十个月都目,九十个月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个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原本拟定六十个月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个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原本拟定六十个月,现在批准九十个月都目。”
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个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个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个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个月为满,外任减一资。”
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试贡解。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二十二年,省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补。”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补用吏员: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
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门拟定:“翰林兼国史院令史与台令史一体出身,从各部令史内选取。”
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选。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选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二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吏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事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选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
规定:群牧监的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等人,按照各种译史的惯例,由翰林院选拔补充。知印、通事由长官选拔。令史、奏差、典吏都有选拔补充的固定规定。已经选拔的人,考核期满后降级叙用,有职位空缺时从相应的人中选拔补充。大都路的令史,任职满六十个月,按照至元二十九年的规定升为提控案牍,减少一级资历升迁。有过错的人,即使任职期满,也不减少资历。遇到职位空缺时,从所管辖的南北两兵马司和各州现任的上名司吏中选拔补充,有职位空缺时从本路在左右巡院、大兴、宛平和其他县的吏员中按顺序补充,任职时间虽长,不得无故替换,违反规定补充任用的不予批准,除已经登记的外,有职位空缺时按上述规定补充。覆实司的司吏,从各州现任的司吏中选拔,不足时则从在都仓库现任的上名攒典中选拔补充,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升为都目,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且任职满一考以上的,也可以转任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反规定选拔补充的,没有其他规定。
二年,省里规定:中瑞司的译史,由翰林院选拔,知印由长官选拔保举,令史、奏差从职官中选拔一半,考核期满后按规定升迁,奉懿旨委任的,考核期满后由本司安排任用,有职位空缺时从相应的人中补充。征东行省的令译史、宣使等人,过去考核期满后由本省安排任用,如果经过省部选拔,相应的人按规定升迁任用,如果不合适,即使由省部选拔也由本省安排任用。
延祐二年,省里规定: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管辖的盐场,共二十九处,其中两处升为从七品,司吏有职位空缺时,按照各县的吏员,统一从附近各处的巡尉捕盗司吏中按顺序选拔补充,再任职满一考后,与各盐场邻近县的吏员互相调任。和林路总管府的司吏,由本处兵马司吏任职满一考后转任,再任职满一考后,转任称海宣慰令史,考核期满后升为正八品。补充不完的,任职满六十个月后由部里任命为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地处边远,按规定统一出身。会福院的令译史、通事、宣使等人,如果由省部选拔的按规定升迁,自行任用的考核期满后按二品衙门的出身规定,降一级增加一级资历升迁。从常选的教授儒人职官和现任各部令史中选拔补充,宣使从常选职官中选拔补充,通事、知印由长官选拔任用,仍需参用职官,典吏由本衙门补充任用。
五年,省里规定:詹事院设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都由长官选拔任用。令史六名,其中选拔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从蒙古字教授和都省现任的蒙古书写中选拔补充。奏差二名,从相应的人中选拔补充。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的出身:中书省的宣使,至元九年,曾经受宣命补充的,任职满九十个月后考核期满升为正七品。省劄宣使,任职满九十个月后考核期满按部令史的规定升为从七品。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按规定拟定。二十三年,省里规定:省部台院的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等人,未任职满九十个月,不得提前升迁。都省原定的六部奏差升迁规定,应入吏目选拔的,三考后升为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拔的,三考后升为从八品,任满后减少一级资历升迁。巡检提控案牍选拔的,一考后升为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里规定: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奏差改任宣使,应从各部奏差中选拔,改任宣使的月日开始计算,考核期满后按宣徽院、大司农司的规定统一出身,自行选拔的降级升迁。大司农司所管辖的各道劝农营田的书吏,从各路的司吏中选拔,考核期满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由本司选拔委任。
二十九年,省里规定: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按书吏的规定统一,考核期满后升为正九品。奏差考核期满后,按通事、译史的规定降两级拟定,在钱谷官和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里规定:延庆司的奏差,按家令司奏差的规定统一,考核期满后升为正九品,自行选拔的降一级。
大德四年,省里规定:各路宝钞提举司的奏差,改称委差,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酌中的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里商议:山东运司的奏差,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近下的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统一规定。
六年,部里拟定:河间运司的巡盐官,按奏差出身,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近下的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里拟定: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开始,任职满九十个月后,经历巡检三考,升为从九品。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的奏差出身,从本道所管辖的上名州司吏中选拔,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都目内任用。如果有路吏和典吏中选拔的,任职满两考后,按上述规定,在都目内升迁。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至元二十六年,省里规定:上都资乘库的库子、本把,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近上的钱谷官内任用。卫尉院利器库、寿武库的库子,自行选拔的任职满九十个月后,在近上的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里拟定:泉府司富藏库的本把、库子,任职满六十个月后,在近下的钱谷官内任用。大府监行内藏库的库子,任职满三周年后,在省劄钱谷官内升迁。备用库的提控任职满三十个月,库子、本把任职满三周年后,在近上的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里规定: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的库子、本把,任职满六十个月后,在近下的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里规定:宣徽院生料库的库子、本把以及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的本把出身,任职满六十个月后,在近上的钱谷官内统一升迁。
大德元年,部里拟定:中御府奉宸库的库子,任职满三周年后,拟受省劄钱谷官。本把任职满六十个月后,在近上的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里拟定: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从枢密院各卫的色目军中选拔,考核期满后在巡检内任用,自行选拔的任职满一考后同样处理,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中选拔补充,任职满二周年后,减少一级资历升迁;色目司库从到选的钱谷官中选拔,考核期满后优减两级资历。都提举万亿库的提控案牍,按常选人员的规定,任满后减少一级资历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职位空缺时,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的下名司吏中选拔,任职满三十个月后拟任吏目,任职满四十五个月以上、六十个月以下的任都目,任职满六十个月以上后转任提控案牍。省里拟定任职满六十个月以上、四十五个月以下的,愿意担任寺监令史的可以。司库五十人,除色目十四人另行规定外,汉人从大都路的人户中选拔,任职满二周年后,在院务提领内任用;
都监内的司库职位,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在接受省劄的钱谷官职位中任用;
务使司库职位,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在从九品的杂职中任用。
秤子职位有五人,从大都的人户中选拔,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在近下钱谷官职位中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的本把职位,任期为六十个月,期满后可以在近上钱谷官职位中任用。
四年,受给库按照油磨坊的设置,设立攒典、库子职位,从工部选拔。
会同馆收支库的攒典职位,与长秋库相同。
上都的广积、万盈二仓为正六品,永丰仓为正七品,比大都的平准库品级更高,拟将各仓的攒典转为寺监的本把职位,并与万亿库的司吏职位相对应。
提举广惠司的库子职位,考满后可以在近下钱谷官职位中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的攒典、库子职位,按照平准行用库的惯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的本把职位,拟在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选拔的,就给付身,考满后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的色目司库职位,拟在巡检内任用,增加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的司仓职位,在到选的钱谷官内选拔。
六年,部呈:“凡是路府诸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职位,各衙门的吏员出身,应得的案牍、都吏目职位,如果是路府司吏转任的,依旧迁除。
那些由仓库攒典杂进的,可以提控案牍改为省劄钱谷官,都目改为近上钱谷官,吏目改为酌中钱谷官。
提控案牍、都吏目职位考满后,可以在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的库子职位,应由武备寺给付身,考满后由本衙门定夺。
大积等仓的典吏职位,与四库案牍所掌的事务相同,任回后减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的攒典、库子职位,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的路分库子职位,按照已拟定的在司县司吏内差补,满一年后发充县司吏,遇到州司吏有缺,按次序勾补。
各仓库的攒典职位有缺,从各部籍记的典吏内发补。
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的司吏职位有缺,从各仓库的上名攒典内发补。
如果万亿库四品衙门的司吏职位有缺,也从上述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的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
如果转补不尽,五品衙门的司吏考满后,只能在都吏内任用。
油磨坊、抄纸坊的攒典职位有缺,都按照上述惯例。
回回药物院的本把职位,六十个月后在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的司吏职位,六十个月后在酌中钱谷官内委用。
资成库的库子出身,部议比照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
武备寺库的职位有缺,如果是本衙门的典吏请俸一考转补的,六十个月后为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九十个月后按照上述惯例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的广济库库子、攒典职位,自行选拔的比照三仓的惯例,六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的库子职位,按照奉宸库的惯例出身,如果是本把一考以上转充的,四十五个月后受省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六十个月后按照上述惯例迁用。
本把原本是本衙门请俸一考的典吏转补的,六十个月后为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九十个月后也按照上述惯例迁用。
上都的东西万盈、广积二仓的司仓职位,与仓官一体,任期为两周年。”
三年,省准:“各路的库子职位在各处的钱谷官内发补,拟不减界,考满后从优定夺。
江北的库子职位,依旧例。
和林设立的平准行用库的库子职位,应从本省相应的人内量选两名,任期为两周年,期满后在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的本把、库子职位,按照太府监库子的惯例,在常选内委用,考满后按比例迁除,有缺时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的,考满后由本院定夺,如果是常选任用的,考满后按照惯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的万圣库库子、攒典职位,按照崇祥院诸物库的惯例出身。
部议:“如果比照上述惯例,三十个月后转补五品衙门的司吏,再历三十个月,在四品衙门的司吏内补用,库子职位应在常调籍记的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个月为满,在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的,考满后由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的仓库子职位,在州县的司吏内勾补,满日后按照旧例升转。”
凡是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的转补: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的典吏职位,九十个月后补本院宣使。
各寺监的典吏职位,比照上述惯例,考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的典吏职位,与管勘合的令史一体,考满后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职位,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如果补不尽,在提控案牍内任用,从各部的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职位,各部的铨写职位,六十个月后转补,以上职位,在都吏内任用。
各部的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职位,在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果补不尽,六十个月后转补各监的令史职位,以上职位,在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的典吏、铨写职位,按照御史台的典吏一体,六十个月后转部,转补不尽,六十个月以上,在都目内任用。
御史台的典吏职位,遇到察院的书吏职位有缺,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个月,补各道按察司的书吏职位,部令史职位有缺,也进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职位,九十个月后补本司宣使,考满后按照惯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的令史职位,九十个月后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可以听任。
省院台部的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的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只能转任寺监等衙门的令史职位。”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职位,各房的书写职位有缺,拟在都省的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个月后转部。
及六部的铨写、典吏一考以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各部的令史职位。
如果已经行选用的,四十五个月后补寺监的令史职位。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职位,各房的书写职位有缺,拟在都省的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个月后转部。
及六部的铨写、典吏一考以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各部的令史职位。
如果自行选
使用者,四十五个月后补任寺监令史。”
部议:“执掌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的典吏,经过一次考核后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任不完的,四十五个月后补任寺监令史。
有缺额时,从六部铨写、典吏中经过一次考核以上的人中选任,三折二省典吏的月日,通折六十个月后转补各部令史。
如果转任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的月日,通折四十五个月后转部。
如果是自行选用的人,六十个月后补任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经过一次考核以上,遇到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任不完的,六十个月后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了现役人员外,以后有缺额时,拟从都省各房写发人中公开举荐补任,除了转任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的人,依照前例转补,补任不完的六十个月后充任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个月后,依照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个月后转部,补任不完的,考核满后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个月后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经过三十个月后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个月后转部令史。
光禄寺典吏,考核满后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省部现役典吏实际经历的俸月,按名次排列记录,遇到都省书写、典吏有缺额时,从上到下依次发补。
枢密院铨写,经过一次考核以上补任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缺额时,补任请俸上名的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淮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云南、四川、河西三道的书吏,在边远地区的以三十个月为限,依照上述规定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从行省请俸典吏中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个月后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的书吏应从本院统一确定名次排列,如果本院典吏有缺额,依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各司的吏员,都从吏部发补,根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的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原籍记的典吏,现正在写发的,遇到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经籍记的人,呈左右司关吏部籍定,遇到部典吏缺额时收补,经过两次考核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次考核外,其余的折省典吏月日,两次考核后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个月。
补任不完的省典吏,六十个月后,遇到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缺额时,依次发补。
除了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经过一次考核,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
寺监现役人员,虽然已经准设,但未曾补缺,不许转部,考核满后依旧例迁叙,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意守考满的听便。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相应充任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个月后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经过一次考核,依照例岁贡。
三品衙门的典吏,经过三次考核后升任宣使,补任不完的,本衙门在相应缺额内委用。
部典吏经过一次考核以上,转省典吏,补任不完的,经过三次考核后补任本衙门奏差,两次考核以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根据六部系名贴书应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任不完的,发各库攒典。
都省写发人有缺额时,从六部系名贴书中参选,补任不完的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经过一次考核以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核满后,除从七品,有缺额时从本院在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选用。
太常寺典吏,经过九十月后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个月后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缺额时,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核满的典吏中依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如果是腹里岁贡廉访司现役书吏选取的人数,必须经过一次考核,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的补县吏,必须经过一次考核,才允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后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果不是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到缺额时,应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中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到缺额时,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的贴书中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各衙门译史有缺额时,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足时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缺额时,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足时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个月后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完的典吏,必须经过六十个月后依照上述规定发补。
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后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都经过九十月后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经过九十月后,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补任不完的通九十月后,除正九品。
察院书吏三十个月后转部,补任不完的九十月后除从八品,如果不是廉访司取充的则四十五个月后转部,补任不完的考核满后除正九品。”
二年,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补任不完的九十月后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完的也是如此。
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的,九十月后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应依照通例选取,不许迁叙,等到书吏考核满后,通理叙用。
职官曾经是廉访司书吏的,避开原役道分,以及其他相应职官,经过三十个月后,减一资。
又教授、学正、学录以及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余岁贡儒吏,依照例选用。
又廉访司奏差
内台和行台的典吏中有才能的人,经过一次考核后,可以选拔为书吏,通晓儒家经典的充任儒人数,通晓吏务的充任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按照至元二十八年的规定,从省典吏中选拔,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的月日,总共折算为五十五个月后转部。
省典吏属于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的月日,总共折算为六十个月后转各部令史。
自用之人以及转补不完的省典吏,考核期满后发补到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里批准:“河东宣慰司选拔河东山西道廉访司的书吏充任令史,应当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也应当一体执行。”
延祐三年,部里拟定:“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原本是吏员出身的,仍然按照旧例,以九十月为满,按照汉人吏员降级在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满后按照惯例升转。
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个月按照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的例子,登记后发补到各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都是八品出身转部的,应当以五折四计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转补到部的以五折四计算太优厚,现在改为三折二。
廉访司直接发贡部及已经除授的,难以计算。”
天历元年,台里商议:“各道书吏,额定十六人,有缺额时应当用终场下第的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派文资正官试验合格后,才允许入部。”
凡是卫翼吏员升转:皇庆元年,枢密院商议:“各处都府和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缺额时,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和各卫三考典吏中,呈报枢密院发补,九十月后经历提控案牍一任,在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商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的,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后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够的,各卫翼按先后得代日期,在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十已历四考的,升千户所知事。
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的,发补各卫令史。
不及两考的,只在案牍内铨注,受院劄,总共折算为一百二十个月,在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定令史有缺额时,从本府所辖万户府和奥鲁府上名司吏中年四十以下的选取,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再经历提控案牍一任,在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商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缺额时,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批准设立,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升万户府提控案牍,经历两考,总共折算为省除一百五十个月,行省核查相同,咨报枢密院在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是各万户府司吏: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缺额时,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总共折算为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和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经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在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和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报枢密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经历提控案牍一任,在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定从本府所辖万户府和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的选补,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再经历提控案牍一任,在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劄,三十月为满,再在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经历一百二十个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的,九十月正八,无出身的从八内定夺。
凡是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以后受院劄的,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为满,在万户府知事内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十,已历四考的,在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的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的,只在案牍内铨注,受院劄,总共折算为一百二十个月,在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的,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经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够的,各卫翼都目内贴补。
如各卫典吏转充的,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
无俸人转充的,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按照中州例子,改设案牍,只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按照惯例注代。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六-注解
铨法:指官员选拔和任命的法规和程序。
荫官:指通过家族背景或父辈的功绩而获得官职的人。
嫡长子:家族中正妻所生的长子,享有继承家族地位和财产的权利。
废疾:指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无法履行正常职责。
继室:指正妻去世后,再娶的妻子。
次室:指妾室,地位低于正妻和继室。
婢子:指婢女所生的子女,地位较低。
傍荫:指通过旁系亲属的功绩或地位获得官职。
廉慎干济:指官员廉洁、谨慎、能干,能够胜任职务。
特恩擢用:指通过皇帝的特别恩典而获得晋升或任用。
九品:古代官员的品级制度,从一品到九品,品级越高,地位越高。
怯薛: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宫廷侍卫和礼仪事务。
达鲁花赤: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色目人:元代对非蒙古族、非汉族的外族人的统称。
腹里:古代指首都及其周边地区。
江南:指元代的长江以南地区。
溪洞:指偏远山区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行省:指元朝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监察御史:古代负责监察官员行为的官职。
儒学教授:古代负责教授儒家经典的官员。
巡检:古代官名,负责巡视和检查的官员。
迁调循行:指官员的调动和升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急阙:指急需填补的职位空缺。
解由:指官员在任期间的考核和评价记录。
资品:指官员的资历和品级。
铨注:指官员的选拔和任命。
遐荒烟瘴险恶重地:指偏远、环境恶劣、危险的地方。
土官:指在本地任职的官员。
流品:指官员的品级和职位序列。
都省:古代指中央政府。
散官:指没有实际职务的官员,通常是一种荣誉职位。
平头敕:指九品官员没有散官的情况。
保举职官:指通过推荐选拔官员的制度。
翰林院:指中国古代的文学和学术机构,负责编纂史书、起草诏令等。
国子学:指中国古代的最高学府,负责培养官员。
吏部:指中国古代负责官员选拔和管理的部门。
中书:指中国古代的中央行政机构,负责起草诏令和处理政务。
敕授:指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
宣授:指由皇帝通过诏书任命的官员。
金宝:指用于任命官员的金制印章。
玉宝:指用于任命高级官员的玉制印章。
告词:指任命官员时的正式文书。
理算论月日:指计算官员任职时间的方法。
覃官:指官员的荣誉晋升,通常是一种奖励。
减资升等:指官员在升迁时减少资历要求或提升品级。
守阙:指官员在等待正式任命期间,暂时保留其职位空缺的状态。
避籍:指官员在任命时避免在其原籍地任职,以防止地方势力过于集中。
照会:指官方文件或通知,用于确认或通知某些事项。
程限:指官员赴任的时间限制,包括装束假限和行程时间。
公参:指官员赴任后向上级报告到任情况的行为。
给假:指官员因疾病或家庭原因请假的规定。
便养:指官员因家庭原因(如父母年老)而就近任职的便利政策。
远年求叙:指官员因长期未任职而申请重新叙用的程序。
令史、译史、通事:指古代官府中的文书、翻译和传达人员。
考满:指官员在任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可以晋升或调任。
提控案牍: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都吏目:古代官名,负责管理吏员的官员。
京畿漕运司:古代负责京城及周边地区粮食运输的机构。
宝钞提举司:古代负责纸币发行和管理的机构。
万亿四库:万亿四库是元代的一个库房机构。
大都路:元代京城大都(今北京)的行政区域。
富宁库:古代国库的名称,负责存储和管理国家财富。
左右八作司:古代负责管理工匠和工程的机构。
至元: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时间为1264年至1294年。
大德:元成宗铁穆耳的年号,时间为1297年至1307年。
省掾:指省级官员的属官,协助处理政务。
译史:古代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通事:通事是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沟通工作。
知印:古代负责管理印章和文书的官员。
宣使:古代官名,负责传达皇帝命令的官员。
岁贡:古代指每年向朝廷进贡的物品。
按察司:古代负责监察和弹劾的机构。
廉访司:元朝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吏。
行义修明:指品行端正、道德高尚。
文学优赡:指文才出众、学识渊博。
通经史:指精通儒家经典和历史。
达时务:指了解时政和现实问题。
行移算术:指处理公文和计算的能力。
字画谨严:指书写工整、规范。
语言辩利:指口才流利、善于辩论。
儒吏兼通:指既懂儒家经典又熟悉行政事务。
才识明敏:指才智出众、反应敏捷。
吏事熟闲:指熟悉行政事务。
性行纯谨:指品行端正、谨慎。
儒通吏事:指既懂儒家经典又熟悉行政事务。
吏通经术:指既熟悉行政事务又懂儒家经典。
性行修谨:指品行端正、谨慎。
省台:指中央行政机构。
程式:指规定的考试标准和程序。
南人:元代对南方汉人的称呼。
枢密院:元朝中央政府的军事机构,负责处理军事事务。
御史台:古代负责监察和弹劾的机构。
少府监:古代负责皇室事务的机构。
通政院:元代负责传达皇帝命令的机构。
令史:古代官名,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的官员。
迁叙:指官员的晋升或调动,通常根据其政绩和资历进行。
职官:指担任具体职务的官员,通常有一定的品级和职责。
流官:古代指流动任职的官员。
宣徽院:宣徽院是元代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礼仪和文书工作。
大司农司:大司农司是元代管理农业的机构。
国子监: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教育和培养人才。
上都留守司: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上都(今北京)的行政事务。
宣慰司:古代负责管理地方事务的机构。
太医院:古代负责皇室医疗的机构。
刑部: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司法和刑罚事务。
礼部: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礼仪、教育和科举事务。
户部:古代六部之一,负责财政和户籍事务。
资国院: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国家的财政和税收事务。
典宝监: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宫廷的珍宝和器物管理。
泉货监: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货币和税收事务。
儒学提举司: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地方的教育和科举事务。
典瑞监:古代官署名,主要负责宫廷的礼仪和器物管理。
群牧监令译史:群牧监是元代管理牧场的机构,令译史是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怯里马赤:怯里马赤是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奏差:古代官名,负责传达皇帝命令的官员。
典吏:古代官府中的低级官吏,负责文书、档案等事务。
大都路令史:大都路令史是元代大都路(今北京)的文书官员。
至元二十九年例: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的规定,涉及官员的升迁和降级。
覆实司司吏:覆实司是元代的一个机构,司吏是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的官员。
都目: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京畿都漕运司是元代管理漕运的机构,令史是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中瑞司译史:中瑞司是元代的一个机构,译史是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征东行省令译史:征东行省是元代的一个行省,令译史是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是元代管理盐运的机构。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和林路总管府是元代的一个机构,司吏是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的官员。
称海宣慰令史:称海宣慰是元代的一个机构,令史是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会福院令译史:会福院是元代的一个机构,令译史是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詹事院立家令司:詹事院是元代的一个机构,立家令司是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的部门。
府正司:府正司是元代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
蒙古字教授:蒙古字教授是元代负责教授蒙古文字的官员。
都省见役蒙古书写:都省见役蒙古书写是元代负责蒙古文字书写的官员。
中书省宣使:中书省宣使是元代中书省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省劄宣使:省劄宣使是元代负责传递省劄(省级文书)的官员。
台院宣使:台院宣使是元代台院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各部奏差:各部奏差是元代各部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吏目: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提控案牍人员:提控案牍人员是元代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的官员。
巡检提控案牍:巡检提控案牍是元代负责巡检和管理文书的官员。
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是元代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各道廉访司通事:各道廉访司通事是元代负责翻译和沟通工作的官员。
钱谷官: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粮食的官员。
延庆司奏差:延庆司奏差是元代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家令司奏差:家令司奏差是元代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是元代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山东运司奏差:山东运司奏差是元代负责传递奏章和处理文书的官员。
大都运司:大都运司是元代管理运输的机构。
河间运司巡盐官:河间运司巡盐官是元代负责巡查盐运的官员。
皇庆元年:元朝皇庆元年,即公元1312年。
上都资乘库库子:上都资乘库库子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本把:古代官名,负责管理特定事务的官员。
卫尉院利器库:卫尉院利器库是元代管理武器的库房。
寿武库库子:寿武库库子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泉府司富藏库本把:泉府司富藏库本把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大府监行内藏库子:大府监行内藏库子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备用库提控:备用库提控是元代负责管理备用库房的官员。
宣徽院生料库库子: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中御府奉宸库库子是元代负责管理库房的官员。
富宁、宝源等库:富宁、宝源等库是元代的一些库房机构。
枢密院各卫色目军:枢密院各卫色目军是元代的一个军事机构。
院务提领:院务提领是元代负责管理院务的官员。
大使:大使是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外交和管理事务。
都监:古代官名,负责监督和管理特定事务的官员。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是元代负责管理万亿库文书和档案的官员。
大都总管府:大都总管府是元代管理大都(今北京)的机构。
转运司:转运司是元代管理运输的机构。
漕运司:漕运司是元代管理漕运的机构。
寺监令史:寺监是古代官署,主要负责宗教事务,令史则是官署中的低级官员,负责文书工作。
司库:古代官名,负责管理仓库和财务的官员。
省劄:古代官府下发的正式文件或命令。
从九品:古代官阶中的最低一级,通常指低级官员。
杂职:古代指非正式编制的官员或临时职务。
秤子:古代负责称量物品的官员。
御药局:古代负责管理皇室药物的机构。
攒典:古代官名,负责管理仓库和财务的官员。
库子:古代官名,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工部:古代六部之一,负责工程和工匠事务。
会同馆:古代负责接待外国使节的机构。
长秋库:古代负责管理皇室物品的仓库。
上都:古代指首都或重要的城市。
广积: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万盈: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永丰: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平准库:古代负责调节物价和货币的仓库。
寺监:指元朝中央政府的宗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佛教、道教等宗教事务。
万亿库: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仓库。
提举:古代官名,负责管理特定事务的官员。
广惠司:古代负责管理慈善和救济事务的机构。
侍仪司:古代负责管理礼仪和仪式的机构。
法物库:古代负责管理法律文书和物品的仓库。
平准行用库:古代负责调节物价和货币的仓库。
尚食局:古代负责管理皇室饮食的机构。
都提举:古代官名,负责管理特定事务的高级官员。
万亿宝源库: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仓库。
色目司库:古代负责管理特定事务的官员。
京畿都漕运司:古代负责管理首都地区漕运事务的机构。
司仓:古代官名,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广胜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武备寺:古代负责管理军事装备的机构。
大积: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四库:古代指四种类型的仓库。
案牍:古代指文书和档案。
油磨坊:古代负责榨油和磨面的作坊。
抄纸坊:古代负责造纸的作坊。
回回药物院:古代负责管理药物的机构。
提举利林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孔古列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资成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太府: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机构。
利用: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机构。
章佩: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机构。
中尚: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机构。
和林:古代地名,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
都元帅府:古代负责管理军事事务的机构。
广济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广禧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奉宸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皇室物品的仓库。
文成: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供须: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藏珍: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珍贵物品的仓库。
殊祥院:古代负责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
万圣库:古代仓库名,负责储存粮食和其他物资。
崇祥院:古代负责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
通政:古代负责管理政务的机构。
勘合:古代指核对和确认文书。
参议府:元朝中央政府的咨询机构,负责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
左右司:元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政务。
客省使:古代负责接待外国使节的官员。
会总房:古代负责管理财政和物资的机构。
承发司:古代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的机构。
照磨所:古代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的机构。
架阁库:古代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的机构。
察院:古代官署,主要负责监察和审理案件。
随路总管府:古代负责管理地方事务的机构。
漕运使司:古代负责管理漕运事务的机构。
省院台部:古代指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
客省使令史:元朝中央政府的外交机构,负责接待外国使节。
六部铨写:指元朝中央政府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负责选拔官吏的机构。
都省书写:都省是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书写则是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御史台典吏:御史台是古代负责监察的机构,典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廉访司书吏:廉访司是古代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宣慰司令史:宣慰司是古代负责安抚边疆地区的机构,令史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光禄寺典吏:光禄寺是古代负责祭祀和宴会的机构,典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枢密院铨写:枢密院是古代负责军事的机构,铨写则是负责选拔和考核官员的部门。
徽政院掌仪:徽政院是古代负责礼仪的机构,掌仪则是负责礼仪的官员。
翰林国史院书写:翰林国史院是古代负责编纂历史的机构,书写则是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太常寺典吏:太常寺是古代负责祭祀的机构,典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工部符牌局典吏:工部是古代负责工程的机构,符牌局则是负责制作符牌的部门,典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宣徽院是古代负责宫廷事务的机构,寺监令史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陕西诸道行御史台是古代负责监察陕西地区的机构,察院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总管府狱典:总管府是古代负责地方行政的机构,狱典则是负责监狱管理的官员。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江浙行省是古代负责江浙地区行政的机构,运司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詹事院蒙古书写:詹事院是古代负责太子事务的机构,蒙古书写则是负责蒙古文书的官员。
和林行省典吏:和林行省是古代负责和林地区行政的机构,典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中瑞司和掌谒司是古代负责宫廷事务的机构,典书则是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行台察院书吏:行台察院是古代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内台察院书吏:内台察院是古代负责监察中央官员的机构,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廉访司职官书吏:廉访司是古代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职官书吏则是其下属,负责文书工作。
内台行台:指元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书吏:官府中负责书写、记录文书的官吏。
儒人数:指通晓儒家经典的官吏。
吏员数:指通晓吏治事务的官吏。
书写:指官府中负责书写文书的官吏。
检校书吏:指负责检查、校对文书的官吏。
至元二十八年: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即公元1291年。
省典吏:指省级官府中的典吏。
各道宣慰司:元朝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安抚、管理地方事务。
河东宣慰司:元朝河东地区的宣慰司,负责管理河东地区的事务。
延祐三年:元朝延祐三年,即公元1316年。
大宗正府:元朝中央政府的宗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佛教、道教等宗教事务。
蒙古书写:指元朝中央政府中负责书写蒙古文的官吏。
各卫译史:指元朝中央政府中负责翻译的官吏。
正八品:元朝官制中的第八品级,属于低级官吏。
从八品:元朝官制中的第八品级,属于低级官吏。
天历元年:元朝天历元年,即公元1328年。
终场下第举子:指科举考试中落第的考生。
教授:指元朝官府中负责教育的官吏。
各路司吏:指元朝地方官府中的司吏。
通吏职官:指通晓吏治事务的职官。
文资正官:指元朝官府中负责文书的正式官吏。
都府:指元朝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总管:指元朝地方行政机构中的最高长官。
高丽:指朝鲜半岛的古代国家。
女直:指女真族,元朝时期的一个民族。
汉军万户府: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汉军。
临清万户府: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临清地区的军事事务。
秩三品:元朝官制中的第三品级,属于中级官吏。
知事: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延祐六年:元朝延祐六年,即公元1319年。
千户所: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千户。
泰定三年:元朝泰定三年,即公元1326年。
万户府: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万户。
奥鲁府: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奥鲁。
司吏: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提领案牍:指元朝官府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万户府知事: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中负责管理文书的官吏。
大德十年:元朝大德十年,即公元1306年。
各省镇抚司:指元朝地方军事机构,负责管理各省的军事事务。
行省劄:指元朝地方行政机构中的正式文书。
正八:元朝官制中的第八品级,属于低级官吏。
从八:元朝官制中的第八品级,属于低级官吏。
至元二十一年:元朝至元二十一年,即公元1284年。
大德四年:元朝大德四年,即公元1300年。
中州:指元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六-评注
《选举三·铨法中》是元代关于官员选拔和任用的重要文献,反映了元代官僚制度的复杂性和严密性。文本详细规定了官员的荫叙制度,即通过家族背景或父辈功绩获得官职的方式。这种制度在元代官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体现了元代社会对家族和血缘关系的重视。
文本中提到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嫡长子作为家族的正统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这不仅体现在家族财产的继承上,也体现在官职的继承上。这种制度在元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成为维护家族地位和权力的重要手段。
文本还详细规定了荫叙的具体程序,包括对承荫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族背景等方面的严格审查。这种严格的审查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对官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对家族背景的依赖。
在官员的晋升和任用方面,文本强调了‘廉慎干济’的重要性,即官员必须具备廉洁、谨慎、能干的品质。这种对官员素质的要求,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对官员道德和能力的双重标准。同时,文本也提到了‘特恩擢用’的情况,即通过皇帝的特别恩典获得晋升或任用,这体现了皇权在官僚体系中的绝对权威。
文本还涉及到了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特别是对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员任用和晋升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元代对边疆地区的重视,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
总的来说,《选举三·铨法中》不仅是一部关于官员选拔和任用的法律文献,更是元代官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重要反映。通过对这一文本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官僚体系的运作方式,以及元代社会对家族、血缘和官员素质的重视。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元代官员的迁调、选拔和任命制度,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首先,文中提到官员的迁调遵循一定的程序,优先考虑急需填补的职位空缺,然后根据官员的资历和品级进行调动。这种制度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管理的重视,确保官员的选拔和任命能够符合实际需要。
其次,文中提到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价,特别是对于偏远和危险地区的官员任命,更是需要经过公选和铨注。这种制度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能力的严格要求,确保官员能够胜任其职位。
此外,文中还提到官员的散官制度和保举职官制度。散官制度是一种荣誉职位,通常授予没有实际职务的官员,而保举职官制度则是通过推荐选拔官员,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选拔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文中还提到翰林院和国子学官的选拔标准,强调通经史、能文辞的重要性,反映了元代政府对文化和学术的重视。这种选拔标准不仅确保了官员的文化素养,也为国家的文化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最后,文中提到官员的迁官之法和覃官制度,详细描述了官员的升迁路径和荣誉晋升的条件。这种制度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升迁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确保官员的升迁能够基于其实际表现和资历。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详细描述了元代官员的迁调、选拔和任命制度,还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这些制度,元代政府确保了官员的选拔和任命能够符合实际需要,同时也为国家的文化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管理的重视,也为后世的官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官员任命、请假、赴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对官员管理的细致程度。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不仅注重效率,还考虑到了官员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
文本中的‘守阙’、‘避籍’等规定,显示了元代政府在官员任命上的谨慎态度,旨在防止地方势力过于集中,确保中央集权的稳固。同时,‘照会’、‘程限’等规定则体现了对官员赴任流程的严格控制,以确保政务的连续性和效率。
在官员请假方面,元代政府对于因病或因家庭原因请假的官员给予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如‘给假’规定中提到的病假和侍亲假,显示了政府对官员个人生活的关怀。此外,‘便养’政策则进一步体现了对官员家庭责任的认可和支持。
文本中还提到了‘远年求叙’的规定,这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长期未任职的官员提供了重新叙用的机会,反映了元代政府在官员管理上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最后,关于‘令史、译史、通事’等职位的选拔和任命规定,显示了元代政府对文书、翻译等专业人才的重视,以及对这些职位人员职业发展的规划和支持。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也为这些专业人才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
总体而言,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官员管理的具体细节,也反映了元代政府在维护官僚体系稳定性和效率的同时,对官员个人和家庭情况的关怀,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重视。这些规定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元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考核、升迁和选拔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文中提到的‘考满’制度是元代官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官员在任职期满后需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决定是否升迁或留任。这一制度体现了元代对官员能力和政绩的重视,确保了官僚体系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文本中还提到了‘提控案牍’、‘都吏目’等官职,这些职位在元代官僚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控案牍’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属于文职官员,而‘都吏目’则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这些职位的设置反映了元代对文书管理和地方行政的高度重视,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岁贡’制度,即地方每年向中央推荐人才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为中央输送了大量的人才,也促进了地方教育的发展。通过‘岁贡’制度,元代政府能够选拔到品行端正、学识渊博的人才,进一步巩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
文本中还提到了‘译史’、‘通事’、‘知印’等官职,这些职位在元代的外交和文书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译史’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通事’负责外交和翻译事务,‘知印’则负责管理印章和文书。这些职位的设置反映了元代对外交和文书工作的高度重视,确保了国家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考核、升迁和选拔制度,还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进一步认识元代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各级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复杂性。文中提到的各种官职和机构,如令史、宣徽院、大司农司、枢密院、御史台等,都是元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通过这些官职的选拔和晋升规定,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选拔非常严格,注重官员的资历和政绩。
文中提到的‘考满’和‘迁叙’制度,是元代官员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满’是指官员在任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可以晋升或调任。‘迁叙’则是指官员的晋升或调动,通常根据其政绩和资历进行。这些制度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的严格管理和考核,确保了官僚体系的稳定和高效。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各种官职的选拔方式,如‘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等。这些选拔方式不仅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资历的重视,也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层级分明和职责明确。通过这些选拔方式,元代政府能够确保各级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也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复杂性。通过这些制度,元代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各级官员,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我们了解元代的政治制度和官僚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升迁和降级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官职的选拔标准和升迁路径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非常严格,注重官员的资历和考核。
文本中提到的各种官职,如令译史、怯里马赤、奏差、提控案牍等,都是元代官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官职的设置和选拔标准,体现了元代政府对文书、翻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重视。
文本中还提到了许多具体的选拔和升迁规定,如‘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等,这些规定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官员的考核和选拔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官员的选拔和升迁是公正和透明的。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许多具体的官职和机构,如群牧监、大都路、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等,这些官职和机构的设置,反映了元代政府对不同领域的管理和控制的重视。通过这些官职和机构的设置,可以确保元代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录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和升迁制度,还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政府的运作和管理方式。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任职、升迁和考核制度,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官职的任职年限、升迁路径和考核标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非常严格,注重官员的资历和表现。
文中提到的各种官职和机构,如都监、司库、钱谷官、太医院、御药局等,展示了元代政府机构的多样性和职能分工的细致。这些官职和机构的设置,不仅体现了元代政府对财政、医疗、宗教等事务的重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各种仓库和物资管理机构,如广积、万盈、永丰等仓库,以及油磨坊、抄纸坊等作坊。这些仓库和作坊的设置,不仅保障了国家的物资供应,也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通过对官员任职和升迁制度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非常重视,注重官员的资历和表现。这种严格的官员管理制度,不仅保证了政府的正常运转,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官员任职和升迁的详细资料,也为我们了解元代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提供了宝贵的参考。通过对这段古文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官僚体系的运作机制,以及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文中提到的各种官职和机构,如寺监、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御史台、廉访司等,都是元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从文中可以看出,元代官员的晋升主要依据其任职时间和考核成绩。例如,典吏在一考之上可以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则需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这种晋升制度既保证了官员的资历和经验,又通过考核确保了官员的能力和素质。
文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晋升途径,如御史台典吏三十月可以转补察院,再历三十月可以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这种晋升途径不仅考虑了官员的任职时间,还结合了其工作经验和能力,体现了元代官僚体系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的晋升规定,如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后可以从七品,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可以注吏目。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某些特殊职位官员的重视,也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对不同职位官员的不同要求。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还反映了当时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政府的运作方式和官员的晋升途径,从而更深入地研究元代的政治和社会历史。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朝时期官吏的选拔、升迁和转补制度,反映了元朝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文中提到的各种官职和机构,如内台行台、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等,展示了元朝政府机构的多样性和分工的细致。通过这些官职的设置和官吏的选拔标准,可以看出元朝政府对官吏的能力和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对通晓儒家经典和吏治事务的官吏的重视。
文中还提到了官吏的升迁和转补的具体规定,如‘九十月为满’、‘五折四令史’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元朝政府对官吏任职时间的严格控制和升迁的公平性。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了解到元朝政府对官吏的管理不仅注重能力,还注重经验和资历的积累。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官吏的回避制度,如‘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这表明元朝政府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注重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集中,体现了对官吏廉洁性的要求。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朝官僚体系的详细资料,还反映了元朝政府在官吏管理上的严谨和细致。通过这些规定和制度,可以看出元朝政府在维护国家稳定和治理效率上的努力,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元朝政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