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昉(925年-996年),宋代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政治家,负责《太平御览》的编纂工作。该书是他通过整理前人经典和民间传说汇编而成,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0世纪)。
内容简要:《太平御览》是宋代李昉主编的类书,内容包括了天文、地理、历法、神话、风俗等多个领域。书中通过大量的文献整理与整理,展示了当时的学术成就和社会风貌,成为当时中国官员和学者的参考工具。全书被分为多卷,汇聚了大量关于中国古代各方面的知识,展现了宋代文化的广泛性和深度,是了解宋代社会、文化和知识体系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六-原文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邢侯怒,煞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贾直,鲋也鬻狱,邢侯专煞,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昬,(掠,取也。昏,乱也。)贪以败官为墨。(墨,不洁之称。)煞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煞,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
《汉书》曰: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后,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当谓处断也,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又曰;茎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於五听三宥之意。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与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云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国父于公继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立生祠。东海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告邻人曰:’孝妇养我勤苦,哀其无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妇煞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自诬服。于公以为不煞,争之弗能,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妇,’太守煞牛祭孝妇墓,天乃大雨。后于公令:’高大门闾,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续汉书》曰: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时有兄弟共以绳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孙章传诏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章误言两极重,狱己断,尚书奏矫制当斩。上问躬,躬曰:’当罚金。’上曰:’矫煞人,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后魏书》曰:吴良为议郎。永平中,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车府令徐匡钩就车,收御者送狱。(钩,留也。)诏书遣匡。乃自系。良上言:’信阳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与,无人臣礼,为大不敬。匡执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圣化由是而弛。’帝虽赦匡,犹左转良为即丘长。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后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馀人。
又曰:虞翊为司隶校尉,临终,谓其子曰:’吾为朝歌长,煞贼数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於天也。’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多得情伪。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
又曰:三府举袁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
是时楚王英反,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
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
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
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
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
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狱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对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
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
年九十五卒。
<晋书>曰:周处为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滞狱,一到,悉总决遣之,理无不当。
又曰: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
尝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不伤人,处法弃市。
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与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於惊马也。故不以乘与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於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后魏书>曰:贞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中义断诸疑事。
高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
允以狱者民之命也,常叹曰:’皋陶,至德也。其后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馀之衅,况凡人能无咎乎?’
<宋书>曰: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於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亹,然后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又曰: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二十馀物。
赐妻张从赐临终言,死后亲刳腹,视五藏悉糜碎。
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止,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
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
顾顗之议以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
诏如顗之议。
<隋书>曰:斐蕴授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参掌机密。
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
是后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必禀进止,然后决断。
蕴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又曰:斐政为少司宪,用法宽平,无有冤滥。
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
至冬,将行决,皆曰:’斐大夫致我於死,死无所恨。’
其处法详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卫国令。
时有系囚二百,茂亲自究审,数日释免百馀人。
历年辞讼,不诣州省。
魏州刺史元晖谓茂曰:’长史言卫国民不敢申诉者,畏明府耳。’
茂进曰:’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无决溢,使君何患哉?’
晖尾馛应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为安固太守。
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护之党也,先坐事下狱,无敢绳者。
仲文至郡,穷治,遂竟其狱。
蜀中为之语曰:’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
未几,徵为御正下大夫。
又曰:梁敬贞,大业之世为大理司直。
时帝欲成光禄大夫鱼俱罗之罪,令敬贞治其狱,遂希旨陷之极刑。
未几,敬贞有疾,见俱罗为之厉,数日而死。
<唐书>曰: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从宽恕。古人云:’卖棺者愿岁之病,非憎于人,利棺之售耳。’今司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作何道理?令得平允。’
侍中王珪曰:’俱任公正善人为法官,若断狱允当,则增秩赐金,如此则奸伪息矣。’
太宗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是也。今后大辟罪结正,更取公卿议之。’
如是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几致刑措矣。
又曰: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珮刀入东上閤门,待罪。
仆射封德彝议云:’监门校尉不之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罚铜二十斤。’
从之。
大理卿带胄执奏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舟船误不知律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
太宗嘉之,免校尉死。
又曰:李日知,天授中迁司刑丞。
时用法严急,日知独宽平,无冤滥。
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断请煞之,与日知往复至於数四。
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
答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
竟以两状列上,日知果直。
又曰:润州刺史窦孝谌妻庞氏为奴诬告,云夜解祈福。
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鞠之。
季昶断链成其罪,庞氏坐斩。
侍御史徐有功执论:’庞氏罪不至死。’
季昶又劾有功党恶逆。
法司结刑,有功当弃市。
方视事,令史垂泣以告。
有功曰:’岂吾独死,诸人长不死耶?’
乃徐起而归。
则天览法司所劾,召有功诘之曰:’卿此断狱,失出何多耶?’
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过,弘大德,则天下幸甚。’
则天默然。
庞氏竟减罪,流于岭表。
又曰:杜景佺为司刑丞,天授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理制狱。
时人称云:’遇徐、杜丈必生,遇来、侯丈必死。’
又曰:李勉为膳部员外,时关东献俘百人,诏并处斩。
囚有仰天叹者,勉偶过,问之,对曰:’某被胁制守官,非逆者。’
勉哀而上言曰:’无恶未殄,遭点污者半天下,皆欲澡心归化。若尽煞之,是驱天下以资凶逆也。’
肃宗遽令奔骑宥释,由是归化日至。
又曰:颜贞卿为监察御史。
五原有冤狱,久不决,贞卿至辩之。
天方旱,狱决,乃雨。
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又曰:宝历中,京兆人有姑以小过鞭妇至死者,府上其狱。
刑部郎中窦参断合偿死。
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
竟以公绰之议,得减死。
又曰:窦参为奉先尉,县人曹芬隶北军,素凶暴,与弟殴其女弟,芬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
参捕理芬兄弟,当死。
众官皆请俟免丧。
参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罪,是煞父不坐也。’
皆正其罪而煞之。
一县皆伏。
又曰:德宗於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辩争者辄击登闻鼓。
斐谞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徒,援桴鸣鼓,始动天听,竟因纤微。若然者,安用吏理乎?’
上然之,悉归有司。
‘《风俗通》曰: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挝之。’
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
其后阳复骂,远遂揣之。
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
下司徒鲍宣,决事曰:’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
又曰:赵相汝南李统,为冀牧阮况奏统耳目不聪,掖殊职任。
无几,冀州有疑狱,章帝问统,统处当克厌上心。
帝曰:’君大聪明,刺史不亲郎君耳。’
即日免况,拜统侍中。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珮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议曰:’臣硬馛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又曰: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
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硬馛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於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刺恣擅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尾迺衍之心,非私为人撇蘙。明於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六-译文
《易经》说:水面上有风,象征诚信,君子应该审慎地处理案件,缓期执行死刑。(诚信发自内心,即使有错也能得到谅解。)
《传》说: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鄐田,争了很长时间也没有结果。士景伯去楚国,士景伯是晋国的理官。叔鱼代理景伯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判决旧案,罪责在雍子身上。雍子把女儿嫁给叔鱼,叔鱼庇护雍子,免除了他的罪责。(庇护,断案。)邢侯愤怒,在朝堂上杀死了叔鱼和雍子。宣子向叔向询问他们的罪行,叔向说:‘三个人都有罪,对生者执行刑罚,对死者则执行死刑。(执行罪责。)雍子知道自己有罪,却用财物来买通司法,叔鱼为了钱而断案,邢侯因为私怨而杀人,他们的罪行是一样的。自己厌恶别人却夺取别人的美名叫做昏,贪婪到败坏官职叫做墨。(墨,不洁的称呼。)杀人而不顾忌叫做贼。《夏书》说:昏、墨、贼、杀,是皋陶制定的刑罚。请按照这个来处理。’于是宣子处死了邢侯,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暴露在市场上。
《汉书》说:高帝下诏说:‘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官吏或者不敢判决,有罪的人长期不处理,无罪的人长期被关押不判决。从现在开始,县和道的官狱有疑问的,各自上报给所属的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根据罪名来回复。不能判决的,上报给廷尉,也要回复。廷尉不能判决的,要详细地写成奏章,附上应当比照的律令上报。’
又说:赵充国下诏说:‘案件是重要的事情。人有聪明愚笨之分,官有上下级之分,案件有疑问的,上报给有司。有司不能判决的,上报给廷尉。有命令上报而后不当上报的,不算失误。(假使上报完毕,其理不当,所上报的人不算错误。)希望审理案件的人务必要先考虑宽恕。’从此以后,刑罚更加详细,接近五听三宥的原则。
又说:张释之担任廷尉。不久,皇帝出行,出中渭桥时,有一个人从桥下跑过,惊吓了皇帝的马,于是皇帝派人去抓这个人,交给了廷尉。释之审问,说:‘县里的人,听到戒严,藏在桥下。时间久了,以为皇帝已经过去了。出来后,看到车马,就跑了。’释之上奏说这个人违反了戒严令,应当罚金。皇帝生气地说:‘这个人亲自惊吓了我的马。幸亏马温顺,如果换成其他马,难道不会伤到我吗?’廷尉说:‘罚金就足够了!’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是这样的,如果加重处罚,就会让法律失去民众的信任。而且当时,如果皇帝下令处决他,那就已经处决了。现在他已经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一旦倾斜,天下用法都会为之轻重,民众将无处安放他们的手脚?希望陛下考虑。’皇帝沉默了很久,说:‘廷尉是对的。’
又说:于定国的父亲于公审理案件公平,他判决的案件都得到了人们的认可,郡中为他立了生祠。东海有一个孝妇,年轻守寡没有孩子,对婆婆非常孝顺。婆婆对邻居说:‘孝妇照顾我非常辛苦,她可怜自己没有孩子守寡。我年纪大了,长期拖累年轻力壮的人,怎么办呢?’于是自己死了。婆婆的女儿向官吏告发说:‘孝妇杀了我母亲。’官吏逮捕了孝妇。孝妇自己承认了罪行。于公认为不应该杀她,争论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抱着案件文件,在府上哭泣。太守最终还是杀了孝妇。郡中连续三年干旱。后来太守来了,占卜原因,于公说:‘罪责在于杀了孝妇。’太守杀了牛祭祀孝妇的坟墓,天就下起了大雨。后来于公下令:‘高大的门楼,能容纳四匹马拉的车,高大的车盖。我审理案件有很多阴德,子孙必然会有兴旺的人。’到了定国,成为了丞相。于定国担任廷尉。人们都认为没有冤屈。张释之担任廷尉。天下没有冤屈的人。
又说:班固说:‘现在的审理案件的人,追求的是杀掉人;古代的审理案件的人,追求的是救活人。与其杀掉无辜的人,不如放过有罪的人。现在的狱吏,上下互相驱使,以严厉为明智。严厉的人获得功名,平和的人则有很多后患。谚语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有瘟疫,不是憎恨人想杀死人,而是因为人死后有利可图。’现在的狱吏想要陷害人,也是这样。’
《续汉书》说: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被征召到公府,因为明法律,特别被邀请参与朝议。当时有兄弟共同用绳子勒死一个人,各自抓住一端,无法分辨罪责。中常侍孙章传达皇帝的命令,哥哥不教育弟弟,回报哥哥重罪,弟弟减刑。孙章误说两边的罪责一样重,案件已经判决,尚书上奏说孙章违反了皇帝的命令,应当处斩。皇帝问郭躬,郭躬说:‘应当罚金。’皇帝说:‘违反了杀人的命令,怎么可以罚金呢?’郭躬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孙章不是故意指使,传达命令时失误,报告重罪,这是故意的,没有可以依据的地方。周朝的法律像磨刀石一样平坦,像箭一样直。君子不违背欺诈,王法的大刑不可随意曲解。’皇帝说:‘好。’
《后魏书》说:吴良担任议郎。永平年间,皇帝出行,信阳侯阴就冒犯了禁卫,车府令徐匡抓住阴就,把他送进监狱。(钩,留。)皇帝下诏让徐匡自缢。吴良上奏说:‘信阳侯阴就,依仗外戚的身份,冒犯了皇帝的车驾,没有臣子的礼节,是大不敬。徐匡依法行事,反而被下放到地方,我担心圣上的教化因此而松弛。’皇帝虽然赦免了徐匡,但还是把吴良降职为即丘长。
又说:寒朗字伯奇,永平年间担任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同审理楚狱颜忠、王平的案件,言辞涉及到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耿建等人从未与颜忠、王平见过面。当时显宗非常愤怒,官吏们都感到恐慌,所有被牵连的人,都一律被投入监狱,没有人敢根据实际情况宽恕他们。寒朗心中感到冤屈,试着根据耿建等人的外貌单独询问颜忠、王平,而两人都惊慌失措,无法回答。寒朗知道他们在说谎,于是上奏说耿建等人没有罪行,完全是颜忠、王平诬陷的,怀疑天下无辜的人有很多像这样。皇帝说:‘如果真是这样,四侯没有罪行,为什么不早些上奏,长期关押到现在呢?’寒朗说:‘我担心国内还有其他发现他们罪行的人,所以不敢及时上奏。’皇帝愤怒地骂道:‘官吏持两端,赶快把他抓下去。’左右正要拉走寒朗,寒朗说:‘我愿意说一句话就死。’小臣不敢欺骗,只是想帮助国家。我看到审问囚犯的人都说妖邪大罪,臣子应该共同憎恶。现在放他们出去不如让他们进来,可以免除以后的责罚。因此审问一连十个,审问十个又连上几百个。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都说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的大恩,才止于自身,天下庆幸。等到他们回家,口里虽然不说,但背地里偷偷叹息。我现在所陈述的,确实死而无悔。’皇帝的怒气消了,下诏让寒朗出去。两天后,皇帝驾临洛阳监狱,记录囚犯,释放了一千多人。
又说:虞翊担任司隶校尉,临终时,对他的儿子说:‘我担任朝歌长时,杀了数百个强盗,其中一定有冤枉的人。从那以后二十多年,我家门没有增加一个人,这是得罪了天意。’
又说:法雄担任青州刺史,每次巡视辖区,审查囚犯,观察他们的脸色,发现了很多虚伪的情况。不遵守法律的官员,都被免职了。
又有人说:三府举荐袁安有能力处理复杂事务,于是他被任命为楚郡太守。那时楚王英造反,袁安被牵连其中,被关押的人有数千之多。显宗非常愤怒,官吏查办得很急迫,有些人被迫痛苦地承认自己有罪,死的人很多。袁安到郡后,没有直接进入府衙,而是先去审案,找出那些没有明确证据的人,并将他们名单上报,释放了四百多人。
又有人说:郭躬的家世显赫。他的父亲郭弘,研究《小杜律》,(前书:杜周,汉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案严酷,他的小儿子延年也通晓法律,汉宣帝时又担任御史大夫。因为是对父亲的尊敬,所以称之为小。)太守寇恂任命郭弘为决曹掾,断案三十年,用法公正。那些被郭弘判决的人,事后没有怨恨,郡内的人都把他比作东海的于公。郭弘九十五岁时去世。
《晋书》记载:周处担任广平太守时,有三十年的积压案件,他一到任,就全部处理完毕,没有一件处理不当的。
又有人说:安帝义熙年间,刘毅镇守姑熟。有一次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误中直师,虽然没有伤人,但依法被判处死刑。何承天提议说:‘审理案件贵在情理判断,有疑问就从轻发落。以前有惊动汉文帝的马的人,张释之判决为犯跸,只罚了金,为什么?因为明白他并没有故意惊吓马。所以不用车辆的刑罚,而加以特殊的处理。现在陈满的意图在于射鸟,并非有意伤害人。根据法律:过失伤害人,处以三年刑。何况没有造成伤害呢?’
《后魏书》记载:贞君中因为诉讼案件积压,开始让中书根据经书中的义理断决疑案。高允根据法律评断刑罚三十多年,内外都称赞他公正。
《宋书》记载:谢庄担任都官尚书,上奏请求改定刑狱制度说:‘旧时官长审完囚犯后,郡里派遣督邮查验,然后执行刑罚。督邮是低级官吏,并不能与官长有什么区别。虽然有查验的名义,但没有实际的研究。我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改革。从今以后,对于重罪囚犯,县里审完正案后,将案件上报郡里,并送囚犯本人,由郡守亲自复审,如果郡守不能决断,再上报廷尉。在神州之外的地方,移交给刺史,有疑问也归台狱处理,一定要让死者不怨恨,生者不遗憾。’
又有人说:沛郡相县唐赐去比村彭家喝酒,回来后生病,吐出二十多个蛊虫。唐赐临终时,他的妻子张氏按照他的遗言,死后亲自剖腹,查看五脏都烂掉了。因为张氏忍受了剖腹的痛苦,唐赐的儿子副又不加阻止,所以判决妻子伤害丈夫,处以五年刑;儿子不孝父母,判处死刑,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刑罚。三公郎刘义庆提议:‘唐赐的妻子按照丈夫的遗言行事,儿子也明白事情的原委,考虑事情时没有恶意,应该予以同情。’顾顗之提议认为:‘妻子执行残酷的刑罚,不应该曲解小情。认为副不孝,张氏同罪。’皇帝下诏按照顾顗之的提议执行。
《隋书》记载:斐蕴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共同掌管机密。斐蕴善于观察皇帝的细微心思,如果皇帝想要处罚某人,他就曲解法律顺应情感,编造罪名;如果皇帝想要宽恕某人,他就按照轻典处理,从而释放。此后大小案件都交给斐蕴处理,宪部和大理寺没有人敢干预,必须等待他的决定,然后才能决断。斐蕴也机智善辩,所论述的法理,言辞如瀑布般流畅,或重或轻,都由他口中说出来,分析得清晰敏捷,当时的人无法提出疑问。
又有人说:斐政担任少司宪,用法宽平,没有冤案和滥用刑罚。囚犯被判处极刑时,允许他的妻子和儿子进入监狱与他见面。到了冬天,将要执行死刑时,囚犯们都表示:‘斐大夫让我们去死,我们死而无憾。’他的处理方法就是这样详细和平。
又有人说:郎茂被任命为卫国令。当时有二百名囚犯,郎茂亲自审查,几天内释放了一百多人。历年来的诉讼案件,他没有上报州省。魏州刺史元晖对郎茂说:‘长史说卫国的百姓不敢申诉,是因为害怕您。’郎茂回答说:‘百姓就像水一样,法律就像堤防。堤防不坚固,必然导致泛滥,如果没有决口,您有什么可担心的呢?’元晖无言以对。
又有人说:于仲文字次武,担任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是宇文护的党羽,之前因为一些事情被关押,没有人敢追究。于仲文到郡后,彻底查办,最终查清了案件。蜀中的人们说:‘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权有次武。’不久之后,他被征召为御正下大夫。
又有人说:梁敬贞在大业年间担任大理司直。当时皇帝想要成鱼俱罗的罪,让梁敬贞审理这个案件,于是梁敬贞迎合皇帝的意愿,将他判处极刑。不久之后,梁敬贞生病,梦见鱼俱罗对他进行责备,几天后死去。
《唐书》记载:贞观初年,太宗对侍臣说:‘死者不能复活,用法律务必从宽。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有病患,并不是讨厌人,而是为了卖棺材。”现在审理一个案件,一定要追求严酷,想要完成考核,这是什么道理?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侍中王珪说:‘如果让公正善良的人担任法官,如果判决公正,就增加他们的俸禄和赏金,这样就可以减少奸诈伪善的人。’太宗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在三槐九棘的官员面前审讯,现在三公九卿就是这样的官员。今后死刑案件确定后,再让公卿们议论。’就这样过了四年,判决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几乎达到了刑罚不用的情况。
又有人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曾被召见,不解佩刀进入东上閤门,等待处罚。仆射封德彝提议说:‘守门校尉没有察觉,应该处死;长孙无忌误带刀进入,罚铜二十斤。’太宗同意了。大理卿李带胄上奏说:‘守门校尉没有察觉与长孙无忌误带刀同为失误。臣子对于尊贵的人不能称为失误。按照法律:供给皇帝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律者皆死。陛下如果考虑他的功劳,这不是宪司所能决定的;如果应当根据法律罚铜,这样也不合理。’太宗称赞他,免除了守门校尉的死罪。
又有人说:李日知在天授年间升任司刑丞。当时用法严酷,只有李日知用法宽平,没有冤案和滥用刑罚。他曾免掉一个死刑囚犯,少卿胡元礼判决请求处死他,与李日知往返多次。胡元礼愤怒地说:‘胡元礼不离刑曹,这个囚犯终究没有生路。’李日知回答说:‘李日知不离刑曹,这个囚犯终究没有死路。’最终他们各自上奏了两份状子,李日知最终证明了自己的公正。
又说:润州的刺史窦孝谌的妻子庞氏被奴仆诬告,说她在夜晚解祈福。武则天命令给事中薛季昶审问她。薛季昶断定她有罪,庞氏因此被判处死刑。侍御史徐有功坚持认为:‘庞氏的罪行不至于死。’薛季昶又弹劾徐有功结党营私。法司判决,徐有功应当被处死。正当徐有功处理事务时,令史哭着告诉他。徐有功说:‘难道只有我会死,其他人就可以永远不死吗?’于是他慢慢地站起来回家。武则天看了法司的弹劾后,召见徐有功责问说:‘你审断的案件,错误的释放了多少人?’徐有功回答说:‘错误的释放,是臣下的小过失;爱护生命,是圣人的大德。希望陛下放弃小过失,发扬大德,那么天下都会感到幸运。’武则天默然不语。庞氏最终减刑,被流放到岭南。
又说:杜景佺担任司刑丞,在天授年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门处理制狱。当时人们说:‘遇到徐、杜两位一定能够生存,遇到来、侯两位一定死亡。’
又说:李勉担任膳部员外郎,当时关东献上俘虏一百人,皇帝下诏一并处死。囚犯中有人仰天长叹,李勉偶然路过,询问他,他回答说:‘我被胁迫守官,并不是反叛者。’李勉悲伤地上奏说:‘还有很多恶行未得到惩处,天下一半的人都希望洗心革面。如果全部处死他们,这是驱使天下人为凶逆助势。’唐肃宗立刻命令骑马奔走的人宽恕释放,因此每天都有人归顺。
又说:颜贞卿担任监察御史。五原有一个冤案,久未判决,颜贞卿到了之后才解决了这个案件。当时天正干旱,案件判决后,天就下雨了。郡里的人称他为‘御史雨’。
又说:宝历年间,京兆有人因为小过失鞭打妻子至死,府上审理了这个案件。刑部郎中窦参判决应该合乎法律地赔偿死者的生命。刑部尚书柳公绰提议说:‘尊贵的人殴打卑贱的人不是斗殴,而且他的儿子还在,因为妻子而杀害母亲,这不是教育之道。’最终按照柳公绰的提议,得以减刑。
又说:窦参担任奉先尉,县里的人曹芬隶属于北军,素来凶暴,与弟弟殴打自己的妹妹,曹芬的父亲前去救助却未能成功,最终投井而死。窦参逮捕审理曹芬兄弟,应当处死。其他官员都请求等待他们服丧后再处理。窦参说:‘儿子因父亲而生,父亲因儿子而死。如果因为丧事而延迟罪行,这是杀害父亲却不惩罚儿子。’最终依法处死了他们,全县的人都服从了。
又说:德宗在朝堂上另外设立三司,以判决普通案件,有争议的人就击鼓上报。斐谞上疏说:‘谏鼓和谤木的设立,是为了传达冤屈,鼓励直言。现在轻率狡猾的人,拿起鼓槌击鼓,一开始就引起天听,最终却因为小事。如果这样,还需要官吏做什么呢?’皇帝同意了他的观点,所有的案件都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风俗通》说:南郡有个女子何侍是许远的妻子,何侍的父亲何阳素来酗酒,向许远借钱,没有全部满足他的要求,何阳多次辱骂。许远对何侍说:‘如果你的父亲再骂,我一定会打他。’何侍说:‘我们共同作为夫妻,怎么能互相侮辱?揣测我父亲的心思,就像是母亲一样。’之后何阳再次辱骂,许远就打了他的耳光。何侍因此多次在公堂上打姑姑的耳光。下司徒鲍宣,判决说:‘夫妻,是用来赡养婆婆的。现在女婿自己侮辱他的父亲,不是婆婆所要求的。君子对于普通人,不会迁怒,何况是所尊重的人呢,应当减刑。’
又说:赵相汝南的李统,因为冀州牧阮况弹劾他耳目不灵敏,处理职责不当。不久,冀州有一个疑难案件,章帝询问李统,李统处理得当,满足了皇帝的心意。皇帝说:‘你非常聪明,只是刺史没有亲自过问你的郎君。’当天就免去了阮况的官职,任命李统为侍中。
董仲舒《决狱》说:甲的父亲乙与丙争吵斗殴,丙用佩刀刺乙,甲立刻用棍子打丙,误伤了乙。甲应当如何处理?有人说:‘打父亲,应当斩首。’议论说:‘臣子认为父子关系至亲,听到他们斗殴,没有人不感到悲伤。扶持救护,并不是想要侮辱父亲。《春秋》的大义,许止的父亲病了,给他父亲送药而死了。君子推究其心,宽恕而不加诛杀。甲不是法律所说的打父亲,不应当受到处罚。’
又说:甲的丈夫乙掌管船只,遇到大海风浪,船只沉没,乙溺水死亡,尸体无法安葬。四月,甲的母亲丙就再嫁。甲应当如何处理?有人说:‘甲的丈夫死了还没有安葬,法律不允许再嫁。私自为人妻子,应当处死。’议论说:‘臣子认为《春秋》的大义,说夫人回到齐国,说丈夫死了没有儿子,有再嫁的道路。妇女没有专断放肆的行为,听从为顺。嫁人就是归顺。甲是尊长所嫁,尾随其心,不是私自为人嫁人。明白判决,都没有罪名的。不应当受到处罚。’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六-注解
决狱:指审理案件。
易:《易》是中国古代的一部占卜哲学书籍,又称《易经》,是儒家经典之一,包含六十四卦和卦辞、爻辞等内容。
中孚:中孚是《易经》六十四卦之一,象征诚信,这里指的是君子应该以诚信的原则来审理案件。
士景伯:士景伯是春秋时期晋国的理官,负责审理案件。
叔鱼:叔鱼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官员,这里指他代行士景伯的职责。
摄理:摄理指的是代理职务。
韩宣子:韩宣子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官员。
蔽:蔽在这里是动词,意为掩盖、隐瞒。
邢侯:邢侯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官员。
雍子:雍子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官员。
鄐田:鄐田是指一块田地。
贾直:贾直是指用金钱来赎罪。
鲋也鬻狱:鲋也鬻狱指的是用金钱来买通官员以逃避罪责。
墨:墨在这里是名词,指古代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墨刑,即刺字。
贼:贼在这里是指犯有杀人罪的人。
夏书:《夏书》是《尚书》的一部分,是中国古代的一部历史文献。
皋陶:皋陶是古代的一位司法官,被认为是法律的制定者。
谳:谳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廷尉:古代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
谳有司:谳有司是指将案件提交给有司官员审理。
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是指古代的一种地方官员,负责管理二千石(古代的货币单位)以上的地方。
比律令:比律令是指将案件与法律条文进行对比。
五听三宥:五听是指五种审案的方法,三宥是指三种可以宽恕的情况。
张释之:西汉时期名臣,以公正断案著称。
跸:跸是指皇帝出行时禁止行人通行的制度。
和柔:和柔是指马匹性情温和。
天下公共:天下公共是指法律是天下人民共同遵守的。
廷尉是也:廷尉是也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于公:于公是古代的一位官员,以审理案件公正著称。
罗文法者:罗文法者是指那些罗织罪名、陷害他人的人。
郡中立生祠:郡中立生祠是指在郡中建立祠堂以纪念于公。
孝妇:孝妇是指孝顺的妇女。
于定国:于定国是西汉时期的一位官员,曾任廷尉。
班固:班固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历史学家,著有《汉书》。
郭躬:东汉末年著名法学家。
中常侍孙章:中常侍孙章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宦官。
辜:辜在这里是指罪行。
传诏命:传诏命是指传达皇帝的命令。
尚书:尚书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管理文书。
矫制:矫制是指违反皇帝的命令。
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是形容法律应该公正无私。
王法大刑:王法大刑是指国家的法律和重刑。
车驾:车驾是指皇帝的车队。
信阳侯阴就:信阳侯阴就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
干突禁卫:干突禁卫是指违反禁卫制度。
车府令徐匡:车府令徐匡是负责车队的官员。
钩:钩在这里是动词,意为留住。
议郎:议郎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议论国事。
谒者:谒者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
隧乡侯耿建:隧乡侯耿建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
曲成侯刘建:曲成侯刘建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
显宗:东汉明帝刘庄的谥号。
妖恶大故:妖恶大故是指极其恶劣的罪行。
考囚:考囚是指审问囚犯。
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朝歌长:朝歌长是指朝歌地区的行政长官。
青州刺史:青州刺史是指青州地区的行政长官。
三府:古代中央政府的三公府,即太尉、司徒、司空,是中央的最高行政机构。
楚郡太守:楚郡的行政长官,负责管理楚郡的行政、司法等事务。
楚王英反:楚王英,东汉光武帝刘秀的侄子,因谋反被诛。
吏案:官吏审理案件。
显宗怒甚:显宗非常愤怒。
自诬:自己承认有罪。
楚王英:东汉光武帝刘秀的侄子,因谋反被诛。
阿附反虏:依附于叛逆者。
法与同罪:按照法律与叛逆者同罪。
感悟:有所觉悟。
衣冠:古代士人的服饰,也指士人。
小杜律:指《杜周律》。
御史大夫:古代中央监察机关的长官。
决曹掾:官职名,负责审理案件。
东海于公:东海郡的于公,以公正断案著称。
广平太守:广平郡的行政长官。
滞狱:拖延不决的案件。
悉总决遣之:全部一次性处理。
安帝:晋朝安帝司马德宗的谥号。
刘毅:晋朝将领。
姑熟:地名,今属安徽省。
直师:指直接受箭矢射击的人。
何承天:南朝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
惊汉文帝乘与马者:指汉文帝刘恒的马被惊吓的事件。
乘与:驾驭。
犯跸:违反皇帝出行时的禁令。
罚金:古代的一种刑罚,罚以金钱。
经世:治理国家。
刑馀之衅:刑罚留下来的痕迹。
刘项之际:指秦末汉初时期。
英布:西汉初年将领,曾为王。
黥:古代的一种刑罚,刺字。
弃市:古代的一种死刑,即在市集处决。
何者:为什么。
按律:按照法律。
过误伤人:过失伤害他人。
三岁刑:古代的一种刑罚,即三年刑。
神州:古代对中国的别称。
移之刺史:将案件移交给刺史处理。
台狱:中央的监狱。
沛郡相县:地名,今属江苏省。
唐赐:人名。
比村:地名。
彭家:人名。
吐蛊虫:呕吐出虫子。
刳腹:剖开腹部。
五藏:五脏,指心、肝、脾、肺、肾。
忍行刳剖:忍受剖腹之刑。
五岁刑:古代的一种刑罚,即五年刑。
三公郎:官职名,负责处理三公事务。
刘勰:南朝梁时期文学家。
顾顗之:南朝梁时期政治家。
诏:皇帝的命令。
斐蕴:隋朝时期官员。
斐矩:隋朝时期官员。
虞世基:隋朝时期官员。
机密:机密事务。
曲法顺情:曲解法律,迎合情势。
锻成其罪:捏造罪名。
附从轻典:按照轻典处理。
宪部大理:宪部和大理寺,都是古代中央司法机关。
禀进止:请示报告。
处法:处理案件。
郎茂:人名。
卫国令:卫国的行政长官。
元晖:人名。
长史:官职名,负责管理州郡的长官。
明府: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称。
次武:人名。
屈突尚:人名。
宇文护:北周时期权臣。
穷治:彻底查办。
御正下大夫:官职名,负责监察事务。
梁敬贞:人名。
大理司直:官职名,负责审理大理寺的案件。
光禄大夫:官职名,负责礼仪事务。
鱼俱罗:人名。
希旨:迎合皇帝的旨意。
极刑:最严重的刑罚。
贞观:唐太宗李世民的年号。
侍臣:皇帝的近臣。
卖棺者愿岁之病: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有人去世。
司覆:官职名,负责复查案件。
考课:考核官员的政绩。
三槐九棘:古代宫廷中的象征性的树木,用于举行重要仪式。
大理卿:官职名,大理寺的长官。
校尉:官职名,负责军事事务。
东上閤门:皇宫中的门。
仆射:官职名,宰相的助手。
封德彝:人名。
带胄:戴盔。
执奏:上奏。
天授:唐朝武则天的年号。
司刑丞:古代官职,掌管刑狱。
胡元礼:人名。
刑曹:官职名,负责刑罚事务。
润州刺史:古代地方行政单位的长官,润州是唐朝的一个州名,位于今天的江苏省镇江市。
窦孝谌:唐朝官员,曾任润州刺史。
妻庞氏:窦孝谌的妻子。
奴诬告:奴仆诬陷。
祈福:祈求神灵赐福。
给事中:唐朝中央官职,掌管机密事务。
薛季昶:唐朝官员,曾任给事中。
断链成其罪:通过断开锁链的方式,使得庞氏的罪行成立。
侍御史:唐朝中央官职,负责监察官员。
徐有功:唐朝官员,曾任侍御史。
党恶逆:结党营私,行恶逆之事。
法司:古代的司法机构。
令史:古代官府中的低级官员。
则天:指武则天,唐朝的女皇帝。
岭表:指岭南地区,即今天的广东、广西、海南等地。
制狱:指由皇帝直接处理的重大案件。
关东:指函谷关以东地区,即今天的河南省以东地区。
肃宗:唐朝皇帝李亨的庙号。
澡心归化:清洗心灵,回归正道。
御史雨:指御史公正断案,如同及时雨。
京兆人:指京兆府(今西安市)的人。
府上:指上报到府中。
刑部郎中:古代官职,刑部是负责司法的部门。
刑部尚书:刑部的最高长官。
奉先尉:古代官职,负责一个县的治安。
北军:古代军队的名称。
正其罪而煞之:依法判决并处死。
朝堂:古代皇帝处理朝政的地方。
三司:古代官职,负责财政、刑狱、军事等事务的官员。
庶狱:指普通的刑事案件。
登闻鼓:古代一种用于上告的鼓,任何人都可以击鼓上告。
斐谞:唐朝官员。
谏鼓谤木:古代用于接受民间谏言的鼓和木柱。
幽枉:指冤屈的人。
直言:真诚的言论。
南郡:古代郡名,位于今天的湖北省南部。
何侍:女子名。
许远:何侍的丈夫。
何阳:何侍的父亲。
司徒:古代官职,掌管礼仪、教化等事务。
鲍宣:司徒鲍宣的官职。
养姑:赡养岳母。
冀牧:冀州的州牧,即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章帝:东汉皇帝刘庄的庙号。
冀州:古代州名,位于今天的河北省南部。
侍中:古代官职,掌管机密事务,相当于宰相。
董仲舒:西汉时期著名的儒家学者。
珮刀:古代佩戴的刀。
杖:古代的一种杖刑工具。
枭首:古代的一种死刑,将人头悬挂在木杆上。
许止:古代人名。
进药:给父亲喂药。
尾迺衍:古代人名。
撇蘙:古代人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六-评注
此段古文描述了窦孝谌之妻庞氏被诬告夜解祈福,最终被判处死刑的故事。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这段文字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标准。
首先,‘润州刺史窦孝谌妻庞氏为奴诬告’一句揭示了当时社会等级制度下,奴婢对主人的诬告行为被视为严重罪行。‘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鞠之’表明了皇帝对案件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皇帝对司法权力的干预。
‘季昶断链成其罪,庞氏坐斩’一句,说明了当时的司法审判过程。薛季昶作为给事中,利用职权断案,使得庞氏被冤枉致死。这一情节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弊端,即官员的权力滥用。
‘侍御史徐有功执论:“庞氏罪不至死。”’表明了徐有功对庞氏案件的公正立场。他敢于直言,指出庞氏罪不至死,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御史的职责和担当。
‘季昶又劾有功党恶逆’一句,揭示了当时官场政治斗争的残酷。薛季昶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不惜陷害徐有功,使得徐有功面临生命危险。
‘有功当弃市’一句,进一步说明了徐有功面临的困境。然而,他在面临生死关头,仍然坚守正义,体现了他的高尚品质。
‘则天览法司所劾,召有功诘之’一句,反映了武则天对徐有功的重视。她亲自召见徐有功,询问案件情况,体现了她作为皇帝的明智。
‘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过,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徐有功的回答,体现了他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以及对皇帝的忠诚。
‘庞氏竟减罪,流于岭表’一句,说明了庞氏最终得到了减刑,流放到岭表。这一情节反映了当时法律制度的灵活性,以及皇帝对司法案件的干预。
整体而言,这段古文通过对庞氏案件的描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道德标准、官场政治斗争以及皇帝的司法干预。这些内容对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具有很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