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昉(925年-996年),宋代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政治家,负责《太平御览》的编纂工作。该书是他通过整理前人经典和民间传说汇编而成,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0世纪)。
内容简要:《太平御览》是宋代李昉主编的类书,内容包括了天文、地理、历法、神话、风俗等多个领域。书中通过大量的文献整理与整理,展示了当时的学术成就和社会风貌,成为当时中国官员和学者的参考工具。全书被分为多卷,汇聚了大量关于中国古代各方面的知识,展现了宋代文化的广泛性和深度,是了解宋代社会、文化和知识体系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三-原文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於其君,然后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已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蘙。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於边城。其后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讥褎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着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惲、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杀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
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
迁廷尉,芝噇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后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噇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餘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於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於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防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於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
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
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齒千石,令史为长.”
帝从其议。
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
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
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
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
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
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
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
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
一人之身,内外授辟。
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
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
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嫁可随夫之罚。
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
旧土却蜀,死丧略尽。
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
其举义兵已来,将士绝无后者,求亲戚以后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
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
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
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
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
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
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
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
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
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
述作体大,历年无成。
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
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
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
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
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
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
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
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
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
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
然后人知恒禁,吏尾迺巧也。
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
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筳异。
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
从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三-译文
《书》中说:君王说:‘哎呀!所有我的官员,要尊敬你们所负责的工作,慎重地发布命令。命令一旦发布,就要坚决执行,不能随意更改。(这里的官员指的是大夫以上的官员。君王叹了口气,警告他们,要尊重你们所负责的工作,谨慎发布命令。治理国家的根本,命令一旦发布就必须坚决执行,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命令反复更改,就是混乱的开始。)
《韩诗》中说:古代的君主必须有命令给民众,如果民众中有能够尊敬长辈、怜悯孤儿、取舍好让的人,君主就会命令他们,然后他们才能乘坐装饰华丽的车,骑马出行;没有得到命令的人,不能乘坐马车,乘坐马车的人都要受到惩罚。因此,即使民众有剩余的财富和奢侈品,如果没有礼义和功德,这些财富和奢侈品也就没有用。所以民众都崇尚仁义,不争名夺利,强者不欺凌弱者,多数人不对少数人施暴。这就是唐虞时代之所以能够树立典范刑法,民众不敢触犯的原因。
《论语·子路》中说:孔子说:‘如果一个人自身行为端正,不用命令他们也会自觉行动;如果一个人自身行为不端正,即使命令他们也未必会听从。’(这里的命令指的是教令。)
《国语》中说:越王勾践下令,年轻男子不得娶年老的妇女,年老的妇女不得娶年轻的男子。女子十七岁不嫁,男子二十岁不娶,他们的父母有罪。如果有人愿意(指愿意哺乳的)告诉官府,官府就会派医生照看他们,(这里的医生指的是乳医。)生男孩给两壶酒、一只狗;生女孩给两壶酒、一头猪;生三个孩子就给他们一个乳母;生两个孩子的就给他们提供食物。(因为三个孩子力量不足以独自抚养,所以需要乳母。)
《家语》中说:孔子最初做官时,担任中都宰。制定了养生送死的礼节,长幼有不同的食物,强弱共同承担责任,男女分开行走,路上不捡拾别人丢失的东西,器物不雕刻伪造,市场上价格统一。实行了一年,四方的诸侯都效仿他。鲁定公问孔子:‘用你的方法治理鲁国,怎么样?’孔子回答说:‘即使治理天下也是可以的,不仅仅是鲁国而已。’
《尔雅》中说:柯、宪、刑、范、辟、律、矩、则,都是法律。(诗经中说:砍伐柯木做斧头,它的法则并不远。论语中说:不超过法度。)
《释言》中说:坎、律,都是铨量轻重的方法。(易经中的坎卦主要涉及法律。法律都是用来衡量轻重的方法。)
《释名》中说:法,是逼迫的意思。没有人不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法则是逼迫人们端正行为,使他们有所喜好。命令,是引导人们使他们的行为不相互冲突。律,是积累的意思。它是用来约束人心,使他们不得放肆。
《史记》中说:商鞅制定法律,秦人一开始有很多认为法律不便利的,于是太子犯了法。卫鞅说:‘法律不能得到执行,是因为上层人士违反了它。’于是要处罚太子。太子是君主的儿子,不能施加刑罚,于是处罚了他的老师公子虔,在他的老师公孙贾的脸上刺字。
《汉书》中说:汉高祖刘邦刚进入关中,制定了三条法律:‘杀人者死,伤人者赔偿。’废除了繁琐的法律,民众非常高兴。后来四方的外族还未归附,战争还未停止,三条法律不足以遏制奸邪,于是相国萧何收集秦朝的法律,取其适合当时的情况,制定了新的法律。
又曰:惠帝四年,废除了挟书律。(如淳说:秦始皇规定,敢于携带诗书私下议论的人都要被罚为城旦。)
又曰:汉王下令:士兵不幸死亡的,官吏要为他们准备衣服、棺材,并转送回家。四方的民众都归心汉王。
又曰:元帝做太子时,强壮好学经书,宽厚博学谨慎。最初住在桂宫,皇帝曾经紧急召唤,太子从龙楼门出来,(张晏说:门楼上有一个铜龙,像白鹤和飞廉一样。)不敢中断驰道。(应劭说:驰道,是皇帝的道路,就像中道一样,古代非常重视。)西行到直城门,(晋灼说:黄图西出南头第二门。)才敢中断,然后过桥,回到作室门。皇帝等他等得很急,问他为什么,太子就把情况告诉他。皇帝非常高兴,于是下令,允许太子中断驰道。
又曰:元帝仁慈柔弱,喜欢儒家思想,看到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约束下属,大臣杨惲、盖宽饶等人因为讽刺言论而被杀。曾经在宴会上说:‘陛下执法太严,应该多用儒生。’宣帝脸色一变说:‘汉家自有制度。本来就是以霸王道和儒家思想相结合,怎么能纯粹依靠德教,采用周朝的政治呢?(姬周的政治。)而且俗儒不懂得时宜,喜欢复古,使人迷惑于名实,(迷惑,混乱视线。音胡乱反切。)不知道应该坚守什么,哪里值得信任?’于是叹息说:‘扰乱我国家的人,是太子。’等到即位,下诏说:‘法律是希望人们难以违反,容易避免。现在法律繁多,制定法律的人不能明确,这是想要让普通人犯罪,难道符合法律的意图吗?(中,常也。)讨论法律,可以废除那些不必要的轻罪。
又曰:成帝河平年间下诏说:《甫刑》中说:五刑的种类有三千,大辟的刑罚有一百二十。现在大辟的罪行有一千多条,法律繁多,有一百多万字。奇怪的请求和额外的判决越来越多。(奇怪的请求,指的是常规法律之外的主观判决,用来确定罪行。它比,指的是引用其他类别的法律来附和,逐渐增加法律条目。)与中二千石、博士以及熟悉法律的人讨论减少死刑以及可以废除的法律,让法律更加清晰易懂。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义纵担任南阳太守,以杜周为助手,推荐给张汤,担任廷尉史,派他去调查边疆的损失和逃亡,所定罪的人很多。上奏的事情符合皇帝的心意,因此被任用,与减宣一起担任中丞十多年。杜周少言寡语,反应迟钝,内心深沉。宣担任左内史,杜周担任廷尉,他的治理方法大致效仿张汤,而善于观察皇帝的意图,趁机陷害那些皇帝想要陷害的人;皇帝想要释放的人,就长时间关押等待审问,暗中显示出他们的冤情。
又曰:主父偃认为诸侯中没有人值得交往,于是进入关中见卫将军。卫将军首先提出建议,皇帝没有同意,资金缺乏,留了很久,诸侯和宾客都对他感到厌烦。于是上书给皇帝。早上上奏,晚上就被召见。他提出了九件事情,其中八件是关于法律和命令的。
又说:朱博被任命为琅琊太守。有些文学儒吏有时上奏称说这样那样的事情,朱博见到后,对他们说:‘如果我是汉地的太守,那我就只是奉公守法,照着三尺律令办事,对那些生来就谈圣人之道的人有什么办法呢?’(意思是无法使用。)而且拿着这些道理去归附尧舜那样的君主,出去之后就是去陈说这些道理。”朱博后来被提升为廷尉,负责决断疑难案件,平定天下狱事。朱博担心自己被下属诬陷,于是他处理事务时,召见了正监典法掾史,对他们说:‘廷尉原本是出自武官,不懂法律,幸亏有众多贤才,有什么可担心的!然而廷尉治理郡县断狱已经将近二十年,三尺律令,人情世故都在其中。’(意思是可以通过人情来了解人。)掾史试着与正监一起撰写了一些前人决断的难以理解的几十件事,拿着这些去问廷尉,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如淳说:只是想用这些来证实自己的判断。)正监认为朱博在挑战荀强,觉得他未必能做到,于是大家一起列出了这些问题。朱博都召见了掾史,一起坐下询问,对问题的轻重进行了公正的处理,十之八九都处理得很好。官属都佩服朱博的才智过人。
《后汉书》记载:光武帝萧王在河北时,祭遵担任军市令。皇帝的亲信犯了法,祭遵依法处决了他。皇帝愤怒地逮捕了祭遵。主簿陈副劝谏说:‘明公一直想要整顿秩序,现在祭遵依法不避权贵,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缘故。’皇帝于是赏赐了祭遵,任命他为刺奸将军。他对将领们说:‘应当避开祭遵!我的亲信犯了法,他尚且处决,必定不会偏袒你们。’
又说:桓谭上书说:‘法律在决断事务时,轻重不均。有时同一件事,法律不同,罪行相同,但判决却不同,奸吏得以趁机交易,想要活命就提出生议,想要陷害就与死罪相比,这就像是打开了刑罚的两扇门。应当命令通晓义理、熟悉法律的人,校定科条(科指事条,比指事例),统一法度,颁布到郡国,废除旧的条文。这样,天下人知道正义,而监狱里就没有冤假错案了。’
又说:马援在南越,列出了越律与汉律不符的十几件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他们。此后,南越上奏执行马将军的旧例。
又说:王符在明帝时评论公车在反支日不授章奏,(反支日指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皇帝听到后感到奇怪,说:‘人放弃了农桑,远道而来,却又要受到禁忌的约束,这难道是治理国家的意思吗?’于是废除了这项制度。
又说:建初年间,有人侮辱了别人的父亲,而他的儿子杀了他。肃宗宽恕了他的死刑,并降级处理。此后,这种做法成为惯例。这时就定下了轻侮法的议定,张敏反驳说:‘轻侮法是先帝一时的恩典,并没有成为固定的法律条文。生死攸关的决定,应当从上到下,就像天有四季,有生有死。如果开放相互宽容的余地,并制定成定法,那么就是故意留下邪恶的隐患,让罪行有可乘之机。而且轻侮法的案例越来越多,到了有四五百科,相互观望,更加严重,难以流传万代。我听说有句话:“救文不如质。”所以高帝废除了繁琐的法律,制定了三章之约。建初的诏书有改变古制的,可以下诏给三公和廷尉,废除这些弊端。’
又说:有兄弟共同侮辱了人,明帝因为哥哥没有教训弟弟,所以对哥哥进行了重罚。而减轻了弟弟的死刑。中常侍孙章宣布诏令说两兄弟都受到了重罚,尚书上奏说违反了诏令,罪行应当腰斩,皇帝询问郭躬。郭躬说:‘现在法律有故意的误判,孙章传达命令有误,这在事情上就是误判。误判的话,处罚应当从轻,应当罚金。’皇帝说:‘孙章和囚犯同县,怀疑他是有意为之。’郭躬说:‘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经·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违背诚信,君王效法天意刑罚,不可以曲解心意。’皇帝认为他说得对,提升郭躬为廷尉。郭躬家族世代掌管法律,注重宽平。他批评那些繁琐的礼仪官,处理案件断定刑罚,多依从宽恕。于是他列出了四十一件可以从重处罚中减轻的案例上奏,这些事情都得到了实施,并记录在法令中。
又说:陈宠钩校律令,列出超过《甫刑》的法条上奏废除,(钩指核查,溢指超出。)说:‘我听说礼经有三百条,威仪有三千条。所以《甫刑》有大辟二百条,五刑的属类有三千条。礼所禁止的,刑法所取的。(去礼的人,用刑法加以处罚,所以说是取。)失去礼的人就会受到刑法的处罚,礼和法是相辅相成的。现在律令死刑有六百一十条,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耐是轻刑的名称。)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过《甫刑》的有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大辟,一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说:“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朝兴起以来,已经三百二年,法典逐渐增多,科条没有限制,而且律有三家,说法各异。应当命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符合经义的,可以使大辟二百条,耐罪赎罪二千八百条,合并为三千条,全部删除,其余的与礼相应。’
又说:卓茂担任密令,有人常常说部亭长给他送米肉。部指所管辖的地区。卓茂召见左右询问说:‘亭长是向你索取,还是因为你有事托付他而给他送的?还是平时就出于恩意送给他?’人们说:‘以前是送给他。’卓茂说:‘送给他了还说什么呢?’人们说:‘我听说贤明的君主让人不畏惧官吏,官吏不索取他人东西。现在我畏惧官吏,所以送给他。官吏既然接受了,所以我才来告诉。’卓茂说:‘你是个不明事理的人。一般人之所以比禽兽高贵,是因为有仁爱,知道相互尊敬。现在邻里长老之间还会相互赠送礼物,这是人道相亲的表现,何况官吏和百姓呢?官吏不应该凭借权力强索礼物。人生在世,群居杂处,所以有礼义来相互交往,你为什么不想修习这些呢?难道你想要高飞远走,不在人间吗?亭长平时是个善良的官吏,每年送给他礼物,这是礼节。’人们说:‘如果这样,法律为什么还要禁止呢?’卓茂笑着说:‘法律设立大的法度,礼节顺应人情。现在我用礼教化你,你必定不会有怨恨;用法律来惩罚你,你将无处容身。在一个家庭里,小的事情可以讨论,大的事情可以处死。你回去好好想想吧。’于是人们接受了他的教诲,官吏也感受到了他的恩情。
又说:献帝初年,应劭又删定律令,编写了《律防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断狱》共二百五十篇。又汇集了《议驳》三千篇,按照类别编排,共有八十二件事。于是旧事得到了整理。
又说:郑弘在建初年间担任尚书令。按照旧制,尚书郎任职期满后补任县长,令史补任承尉。郑弘上奏认为‘台职虽然尊贵,但报酬很微薄,请让尚书郎领取千石粮食,令史领取长俸。’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郑弘前后提出的对王政有益的建议,都被记录在南宫,作为先例。
《东观汉记》记载:陈宠的曾祖父陈咸,在成帝哀帝年间因为精通律令担任侍御史。王莽篡位后,陈咸父子一同回到家乡,闭门不出。于是他们将家中的律令文书收藏在墙壁中,等待圣明的君主。陈咸经常告诫子孙,为人议论法律应当遵循轻罪,即使有百金的利益,也不要与他人争执。因此世人称陈氏家族执法宽容。
《魏书》记载:司马景王辅佐朝政时,当时犯有大逆不道之罪的人,其法律惩罚会波及自己的女儿。毌丘俭被诛杀时,他的儿子毌丘甸、妻子荀氏应当被处死,他们的族兄顗上表魏帝请求宽恕他们的生命,皇帝下诏允许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因罪被处死,因为怀孕而被关押。荀氏向司隶校尉何曾请求恩典,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婢以赎命。何曾同情她,让主簿程盛上奏议曰:‘我认为女人有三从四德,没有自行其是之道。出嫁到其他家族,降低父母的服丧礼仪,是为了表明外嫁的节操。而父母有罪则追责,丈夫的党羽被诛又连带被杀。一个人,内外都要受到惩罚。女子如果生产,那么其他家族的母亲,无辜受到惩罚,伤害了孝子的心。而且男子不会因为罪过受到其他家族的惩罚,而女子却要承受两家的惩罚。我认为女子在家时应从父亲的惩罚,已经出嫁的可以随丈夫的刑罚。’于是皇帝下诏修改了律令。
《魏志》记载:曹操进军,下令说:‘我起兵起义,是为了天下除去暴乱。旧土退守蜀地,死伤几乎全部。国内整天行走,不见熟悉的人,让我感到凄凉悲伤。自从起兵以来,将士中无后代的,我要求亲戚接替他们,赐予上等田地,官府提供耕牛,设立学师教导他们,为他们建立庙宇,让他们记住祖先。如果他们有灵魂,我百年之后还有什么遗憾呢?’
《吴志》记载:孙权下令诸将说:‘存活时不忘灭亡,安定时必虑危险,这是古代的良教。过去隽不疑,是汉朝的名臣,在安定时期,刀剑从不离身。君子对于武备,不能自满。现在身处边疆,与异族交往,轻忽不预谋变故,是困难的!最近听说各位将领出入都十分谨慎,大多不依赖他人,这非常不符合备战爱身之道。保卫自己,留下美名,以安抚君主和亲人,哪有危险和屈辱来得重要?应该深刻警惕,符合我的意思。’
《晋书》记载:贾充所制定的新律已经在全国颁布,百姓都感到安心。皇帝下诏说:‘自汉朝以来,法令严酷。因此从元帝、成帝时期,到建平、嘉平年间,都想要辨明旧典,删改刑书。论述著作规模宏大,历经多年没有完成。先帝怜悯百姓的命运陷入严密的法网,亲自发布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力运用圣意,咨询良策,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以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负责此事,我常常关注他们的用心,常常感慨赞叹。现在法律已经制定完成,开始在全国颁布,刑罚宽松,禁令简约,足以符合先帝的旨意。过去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定礼仪担任奉常,赐予黄金五百斤,子弟都成为郎官。建立功绩,是古代所重视的。从太傅、车骑将军以下,都增加俸禄奖赏,具体细节依照古典。
又说: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制定律令,完成后,杜预为之作注解,然后上奏。他说:‘法律,就像是绳墨的断例,不是穷尽道理和本性的书籍。因此文字简约而条例直接,听取简便而禁令简约。条例直接则容易理解,禁令简约则难以触犯。容易理解则民众知道如何避免,难以触犯则几乎可以不用刑罚。古代的刑书,铭刻在钟鼎上,铸在金石上,用以堵塞异端、绝绝异理。然后人们知道恒常的禁令,官吏的尾端也就不再巧取豪夺。现在所注解的,都是罗列法意,按照名分来规范,使用法律的人可以依据名例来审慎选择,使绳墨之直,去除析薪之理。’
《晋朝杂事》记载:泰始四年,戊子年,正月二十日,晋律完成。
《宋书》记载:刘秀之担任尚书右仆射,请求改革定制令,有人怀疑部人杀害官长,科议者认为在赦免期间应当加以流放。刘秀之认为:‘律文虽然没有明确部人杀害官长的意图,如果在赦免期间只停止流放,那么与那些随意杀人的人相比,是有区别的。人们尊敬官长,就像尊敬父母一样,对他们进行伤害,即使遇到赦免,也认为应该交付尚方,追究其天命,家口令补充兵员。’他的建议被采纳。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三-注解
王:古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即国王。
官君子:古代指官职在大夫以上的官员。
钦乃攸司:谨慎地执行你的职责。
慎乃出令:慎重地发布命令。
令出惟行,弗惟反:命令一旦发布,就要坚决执行,不可随意更改。
命民:古代君主对民众的命令。
敬长怜孤:尊敬长辈,怜悯孤儿。
取舍好让:在取舍之间,喜好谦让。
乘饰车骈马:乘坐装饰华丽的车,驾驭并排的马。
唐虞:指中国远古时期的唐尧和虞舜,常用来象征理想的政治。
象典刑:象征性的刑法。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个人自身行为端正,即使不发布命令,人们也会自觉遵守;如果自身行为不正,即使发布了命令,人们也不会遵守。
令:命令,指教令。
医:古代指乳医,专门负责照顾婴儿。
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生了男孩,赐给两壶酒和一只狗;生了女孩,赐给两壶酒和一头猪;生了三个男孩,赐给乳母;生了两个男孩,赐给食物。
养生送死之节:指生养和送葬的礼节。
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路上没有丢失的东西,器物不雕刻虚假的花纹,市场上价格统一。
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都是法律。
坎、律,铨也:坎和律都是用来权衡轻重的东西。
法,逼也:法律是逼迫人们遵守规范。
律,{累}(音累。)也:律是约束人们,使他们不得放肆。
商鞅:战国时期秦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律不能得到执行,是因为在上位的人违反了它。
法太子:对太子实施法律制裁。
城旦:古代的一种刑罚,指服劳役。
黥:古代的一种刑罚,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蠲削烦苛:减轻和废除繁琐的法律。
兆民:指广大民众。
挟书律:秦始皇时期的一种法律,禁止私藏书籍。
衣衾棺敛:为死者准备衣物、棺材和葬礼。
桂宫:古代宫殿名。
驰道:古代供帝王专用的道路。
直城门:古代城门名。
作室门:古代宫殿门名。
霸王道:指强权政治。
周政:指周朝的政治制度。
名实:名义和实际。
元元:元元指平民百姓。
中刑之意:符合常刑的意思。
奇请:指常文之外的特殊请求。
它比:指引用其他类别的法律来附和。
三尺法:指法律。
主父偃:西汉时期的一位政治家。
卫将军:古代的一种军事职务,相当于将军。
首茉上:古代的一种礼仪,指在头上戴花。
资用乏:资金和物资缺乏。
朝奏,暮召入见:早上上奏,晚上就被召见。
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所说的九件事中,有八件是关于律令的。
朱博:朱博,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曾任琅琊太守、廷尉等职。
琅琊太守:琅琊,古地名,今属山东省;太守,古代地方行政长官。
文学儒吏:指具有文学修养和儒家思想的官员。
三尺律令:三尺,指简牍的长度,古代法律条文常写在简牍上;律令,指法律条文。
圣人道:指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治国理念。
尧舜君:尧、舜,中国古代传说中的贤明君主,常被用来象征理想中的君主。
廷尉:廷尉是古代官名,指负责司法的高级官员。
芝噇决疑:芝噇,指有才能的官员;决疑,指解决疑难问题。
谳平天下狱:谳,审查;平,处理;天下狱,全国范围内的案件。
官属:官员的属下,包括属吏等。
视事:指官员到任后开始履行职责。
正监:正,主管;监,官员。
掾史:掾,官名;史,官名,均指低级官员。
决事吏议:决事,处理案件;吏议,官员的讨论。
覆意:反复思考,深思熟虑。
搏荀强:搏,挑战;荀强,指荀子,此处指荀子的思想。
条白:列举,陈述。
光武萧王:光武,即汉光武帝刘秀;萧王,即汉光武帝的封号。
祭遵:东汉初期的将领,以严明法纪著称。
军市令:军市,军队中的市场;令,官名。
主簿:主簿是古代官名,指在官府中负责文书的小官。
陈副:陈副,人名。
整齐:指治理得井井有条。
刺奸将军:刺奸,指揭发奸邪;将军,官名。
桓谭:东汉时期的文学家、思想家。
科比:科,法律条文;比,案例。
蠲除:废除,取消。
越律:南越地区的法律。
马援:东汉初期的名将,曾任伏波将军。
南越:古代地名,今属广东省。
申明旧制:申明,阐明;旧制,旧有的制度。
公车反支日:公车,古代官署名;反支日,指某些不吉利的日子。
肃宗:东汉时期的皇帝,即汉章帝。
贳:宽恕,免除。
轻侮法:指关于轻侮罪的法规。
张敏:东汉时期的官员,曾任廷尉。
师言:师,古代对有学问的人的尊称;言,言论。
高帝:即汉高祖刘邦。
烦苛之法:烦苛,繁琐而严苛;法,法律。
三章之约:指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所订的三项约法。
中常侍:古代官名,掌管皇帝的日常事务。
郭躬:东汉时期的官员,曾任廷尉。
矜恕:怜悯宽恕。
钩校:审查,核对。
甫刑:古代法律名,又称《吕刑》,相传为周穆王时吕侯所制。
孔安国:西汉时期的经学家。
吕侯:周穆王时的大臣。
《春秋保乾图》:古代占卜书。
卓茂:东汉初期的官员,曾任密令。
遗:赠送。
部亭长:部,所辖地区;亭长,古代地方行政单位亭的长官。
馈遗:赠送礼物。
弊人:自己。
仁爱:仁慈爱护。
相敬事:相互尊敬。
经纪礼义:指礼节和道德规范。
攒黢:同“攒眉”,皱眉表示不满。
卓茂笑:笑,表示宽容和理解。
律设大法:律,法律;大法,基本法。
礼顺人情:礼,礼节;顺,顺应。
献帝:东汉末年的皇帝,即汉献帝刘协。
应劭:东汉末期的文学家、历史学家。
律防章句:律防,指法律条文;章句,篇章和句子。
尚书旧事:尚书,古代官名;旧事,旧有的事务。
廷尉板令:廷尉,古代官名;板令,法律条文。
决事比例:决事,处理案件;比例,案例。
司徒都目:司徒,古代官名;都目,目录。
五曹诏书:五曹,古代官署名;诏书,皇帝的命令。
春秋断狱:春秋,古代史书;断狱,审理案件。
议驳:议论和驳斥。
宰缮:整理,编纂。
郑弘:郑弘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曾任尚书令,他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尚书令:尚书令是东汉时期尚书省的最高长官,负责处理政务。
台职:台职指的是中央官职,相对于地方官职而言,通常指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职位。
郎曹:郎曹是古代官名,指尚书省下属的官员,负责文书工作。
令史:令史是古代官名,指在官府中担任文书工作的小官。
承尉:承尉是古代官名,指负责治安和地方行政的小官。
南宫:南宫是古代皇宫的一部分,也指皇宫中的藏书之地,这里指皇帝的藏书处。
故事:故事在这里指先例,即历史上处理类似问题的先例。
陈宠:陈宠是东汉时期的一位官员,他的家族以守法著称。
侍御史:侍御史是古代官名,指皇帝身边的高级监察官员。
王莽:王莽是西汉末年的一个篡位者,他的统治以严酷著称。
圣主:圣主指贤明的君主。
司马景王:司马景王是曹魏时期的一位重臣,曾任辅政大臣。
大逆:大逆指背叛国家的重大罪行。
毌丘俭:毌丘俭是曹魏时期的一位将领,因谋反被杀。
顗:顗是毌丘俭的族兄,因请求皇帝宽恕其族弟而知名。
魏帝:魏帝指曹魏的皇帝。
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是古代官名,指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官员。
何曾:何曾是曹魏时期的一位官员,曾任司隶校尉。
三从之义:三从是指女子从父、从夫、从子的义务。
外成之节:外成之节指女子出嫁后对丈夫家庭的忠诚。
追刑:追刑指对罪犯的家族成员进行连坐惩罚。
授辟:授辟指接受惩罚。
义兵:义兵指为了正义而起义的军队。
旧土:旧土指原来的领土,这里指蜀地。
国中:国中指国都,这里指魏国的首都。
后之:后之指继承其后代。
上田:上田指肥沃的土地。
官婢:官婢指官府中的女仆。
律令:律令指法律和命令。
汉氏:汉氏指汉朝,这里指汉朝的法律制度。
车骑将军:车骑将军是古代官名,指负责军事的高级将领。
司空:司空是古代官名,指负责工程和水利的高级官员。
中书监:中书监是古代官名,指负责中央机密的高级官员。
中军将军:中军将军是古代官名,指负责中央军队的高级将领。
中护军:中护军是古代官名,指负责中央军队的后勤保障的高级官员。
河南尹:河南尹是古代官名,指负责河南地区的行政官员。
散骑都尉:散骑都尉是古代官名,指负责皇帝侍卫的高级官员。
尚书郎:尚书郎是古代官名,指在尚书省中担任文书工作的高级官员。
柳轨:柳轨是古代官名,指在尚书省中担任文书工作的高级官员。
萧何:萧何是西汉初年的一位重臣,以制定法律著称。
叔孙通:叔孙通是西汉初年的一位官员,以制定礼仪著称。
奉常:奉常指负责礼仪的高级官员。
克当:克当指符合,达到。
密网:密网指严酷的法律。
德音:德音指皇帝的仁德之言。
车骑将军贾充:贾充是晋朝时期的一位重臣,曾任车骑将军。
典正:典正指负责整理和修正。
萧何以定律授封:萧何以定律授封指萧何制定法律并因此获得封赏。
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指叔孙通制定礼仪并因此成为奉常。
体大:体大指规模宏大。
律书:律书指法律文书。
钟鼎:钟鼎指古代的青铜器,常用于铸刻法律。
金石:金石指古代的金属和石头,常用于铸刻法律。
塞异端:塞异端指禁止异端邪说。
绝异理:绝异理指禁止异端邪理。
网罗:网罗指搜集,收集。
名分:名分指名位和职责。
趣舍:趣舍指取舍,决定。
析薪之理:析薪之理指分析问题。
泰始四年:泰始四年是晋朝的年号,对应公元268年。
岁在戊子:岁在戊子指根据干支纪年法,该年为戊子年。
正月二十日:正月二十日指农历正月二十日。
尚书右仆射:尚书右仆射是古代官名,指尚书省的副长官。
煞长吏:煞长吏指杀害官员。
科议者:科议者指负责审议案件的人。
尚方:尚方指官府中的工匠部门。
天命:天命指天意,命运。
悠悠:悠悠指长久,遥远。
曾尾筳:曾尾筳指曾经犯过的错误。
尚方补兵:尚方补兵指由官府安排补充兵员。
晋律:晋律指晋朝的法律。
班天下:班天下指在全国范围内颁布。
辩章旧典:辩章旧典指辨析和修订旧有的法律。
删革刑书:删革刑书指删除和改革刑法。
厘正名实:厘正名实指整理和规范法律中的名实关系。
发德音:发德音指发布仁德之言。
咨询善道:咨询善道指寻求好的建议和方法。
典正其事:典正其事指负责整理和修正相关事务。
刑宽禁简:刑宽禁简指刑法宽松,禁令简单。
克当先旨:克当先旨指符合先前的意图。
制仪:制仪指制定礼仪。
赐金五百斤:赐金五百斤指赏赐五百斤黄金。
子弟皆为郎:子弟皆为郎指他的子弟都被任命为郎官。
立功立事:立功立事指建立功绩和事迹。
古典:古典指古代的典范。
网罗法意:网罗法意指全面收集法律的意义。
格之以名分:格之以名分指按照名分来规范。
审趣舍:审趣舍指审慎地决定取舍。
伸绳墨之直:伸绳墨之直指伸张法律的公正。
去析薪之理:去析薪之理指去除繁琐的法律解释。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太平御览-刑法部-卷三-评注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此段文字描述了郑弘在担任尚书令期间,对旧有制度的改革。郑弘认为尚书郎和令史的职位虽然尊贵,但薪酬待遇较低,因此提出增加薪酬的建议。这一举措得到了皇帝的赞同,并被视为先例。从专业角度来看,这段文字反映了古代官制中对官员激励机制的重视,以及通过改革来提高官员工作积极性的策略。郑弘的提议体现了古代政治中注重实际效果和官员待遇的平衡思想。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这段文字讲述了陈宠曾祖父陈咸的故事,他是一位精通律令的官员。在王莽篡位时,陈咸选择隐居,并将家中律令文书藏匿起来,等待圣明的君主。陈咸还教育子孙,执法应当宽厚,即使有巨大的利益,也不应与人为难。这一故事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强调法律宽厚、教育子孙遵守法律的价值观念。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这段文字记载了司马景王辅政时期,对律令的改革。在古代,犯大逆不道之罪,其家族成员也会受到牵连。然而,在毌丘俭事件中,其家族成员因怀孕而免于死刑,这体现了对女性特殊情况的考虑。司隶校尉何曾对此事提出建议,认为女性应遵循三从四德,不应自作主张。这一改革反映了古代法律中对女性地位和权益的尊重,以及对家庭伦理的重视。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后者,求亲戚以后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这段文字描述了曹操在战争中对于将士后代的关怀。曹操提出,对于战死无后者的将士,应当由其亲戚继承其位,并给予土地、耕牛和教育,以纪念他们的先人。这一举措体现了古代军事领袖对士兵的关爱和对家族延续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曹操作为一位政治家的仁政思想。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这段文字记载了孙权对将领们的教诲,强调了存亡不忘、安不忘危的重要性。孙权以汉代的隽不疑为例,指出君子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在边疆地区,孙权要求将领们保持谨慎,不可轻忽,以保障国家和家族的安全。这一段文字体现了古代军事思想中对战略防御和将领素质的重视。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这段文字讲述了晋朝时期,贾充制定新律令的故事。新律令得到了百姓的认可,皇帝对此表示赞赏。新律令的制定过程体现了古代政治中重视法律改革、咨询众议的决策机制。同时,皇帝对制定新律令的官员进行了表彰,体现了古代政治中对功绩的认可和奖励。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后人知恒禁,吏尾迺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杜预在制定律令后,对其进行了注解,强调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他认为法律应当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遵守。杜预的注解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对法律原则和执行方式的重视,以及对法律教育的关注。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这段文字记录了晋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月二十日,晋律正式成文的历史事件。晋律的成文标志着晋朝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筳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这段文字描述了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时,对律令的改革。刘秀之认为,即使是在赦免的情况下,对于杀害官长的人也应予以严惩,以维护官长的尊严。这一改革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对官长权威的尊重和维护。
综上所述,这些古文内容从不同角度展现了古代中国的法律、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和价值观。它们不仅反映了古代社会的现实,也体现了古代思想家对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深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