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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

作者: 魏徵(580年-643年),唐代著名历史学家,参与了《隋书》的编纂工作。他的历史观和政治理念对后世影响深远。

年代:成书于唐代(约7世纪)。

内容简要:《隋书》是唐代历史学家魏徵所编撰的一部关于隋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隋朝的建立、发展及其灭亡的过程。全书不仅详细描述了隋朝的政治、军事、社会等方面,还讨论了隋朝政治体制的优势与不足,提供了丰富的史料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原文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

圣王仰视法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

是以宣慈惠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

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上有道,刑之而无刑;上无道,杀之而不胜也。

‘《记》曰:’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而始乎劝善,终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罚。’

至于时逢交泰,政称忠厚,美化与车轨攸同,至仁与嘉祥间出,岁布平典,年垂简宪。

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旷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钺焉,刀锯钻凿,鞭扑榎楚,陈乎原野而肆诸市朝,其所由来,亦已久矣。

若夫龙官之岁,凤纪之前,结绳而不违,不令而人畏。

五帝画象,殊其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肤体。

若重华之眚灾肆赦,文命之刑罚三千,而都君恤刑,尚奉唐尧之德,高密泣罪,犹怀虞舜之心。

殷因以降,去德滋远。

若纣能遵成汤,不造砲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

周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间,刑厝不用。

薰风潜暢,颂声遐举,越裳重译,万里来归。

若乃鲁接燕、齐,荆邻郑、晋,时之所尚,资乎辩舌,国之所恃,不在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诮。

既铸刑辟,叔向贻书,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列国之政,岂周之膏润者欤!

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区夏,于时投戈弃甲,仰恩祈惠,乃落严霜于政教,挥流电于邦国,弃灰偶语,生愁怨于前,毒网凝科,害肌肤于后。

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飘于路衢,将闾有一剑之哀,茅焦请列星之数。

汉高祖初以三章之约,以慰秦人,孝文躬亲玄默,遂疏天网。

孝宣枢机周密,法理详备,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以为廷平。

每以季秋之后,诸所请谳,帝常幸宣室,斋而决事,明察平恕,号为宽简。

光武中兴,不移其旧,是以二汉群后,罕闻残酷。

魏武造易釱之科,明皇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蜀三分,哀矜折狱,亦所未暇。

晋氏平吴,九州宁一,乃命贾充,大明刑宪。

内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协万邦,实曰轻平,称为简易。

是以宋、齐方驾,轥其余轨。

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宪拟于秋荼,设网逾于朝胫,恣兴夷翦,取快情灵。

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所谓匹夫私仇,非关国典。

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心之所诣,则善恶之本原也。

彪、约所制,无刑法篇,臧、萧之书,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遗事,以至隋氏,附于篇云。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僻。

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

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

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

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

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元年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恒均。前王之律,后王之令,因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禄者,宜悉除之。求文指归,可适变者,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若丙丁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某等如干人同议,以此为本’,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

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

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

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

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

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

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

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

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

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

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

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

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

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

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

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

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

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

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

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

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

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

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

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

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荆,长六尺。

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

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

小杖,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

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

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

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

过五十者,稍行之。

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工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

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

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

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

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赀财没官。

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

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

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

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书参共录之。

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

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

“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

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

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

景慈宜加罪辟。

诏流于交州。

至是复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

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

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

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

“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

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于是思有以宽之。

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

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

“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

可停将送。”

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

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

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

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

若疾病,权解之。

是后囚徒或有优剧。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

见而愍之,乃上疏曰:

“臣以比时奉敕,权亲京师杂事。

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

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

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

金书去取,更由丹笔。

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

帝手敕报曰:

“顷年已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

若科制繁细,义同简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

引例兴讼,纷纭方始。

防杜奸巧。自是为难。

更当别思,取其便也。”

竟弗之从。

是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

武帝年老,厌于万机,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

则终日弗怿。

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人于桥下,将欲为逆。

事觉,有司请诛之。

帝但泣而让曰:

“我人才十倍于尔,处此恆怀战惧。

尔何为者?

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

免所居官。

顷之,还复本职。

由是王侯骄横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

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

则剥掠行路,谓之打稽。

武帝深知其弊,而难于诛讨。

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

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

寻而侯景逆乱。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

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请皆释之,

以充战士。

帝不许,并令棒杀之。

事未行而城陷。

敬帝即位,刑政适陈矣。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

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

“朕闻唐、虞道盛,设画象而不犯,

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

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属乱离,宪章遗紊。

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

册改科令,群僚博议,务存平简。”

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

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

又敕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

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

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

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

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

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

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

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

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

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

则上测立。

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

一上测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

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

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寒庶人,准决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

加壶手。

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

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

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

并不得行刑。

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

并置正监平。

又制,常以三月,

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

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

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

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

督责群下,政号严明。

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

颇号峻刻。

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

崇简易之政,上下便之。

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

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

后主即位,信任谗邪,

群下纵恣,鬻狱成市,

赏罚之命,不出于外。

后主性猜忍疾忌,

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

动至夷戮。

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

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

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

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

超不发书,棒杀其使。

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

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

“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

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

于是罢之。

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

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

其决狱犹依魏旧。

是时刑政尚新,吏皆奉法。

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

为大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

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

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

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

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

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

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

于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

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

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

武成即位,思存轻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

“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

然理容进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

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

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

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

其次斩刑,殊身首。

其次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

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

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左校而不髡。

无保者钳之。

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

大凡为十五等。

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赎绢一匹。

至鞭百,则绢十匹。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自赎笞十已上至死。

又为十五等之差。

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

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加宫刑。

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

流罪已上加杻械。

死罪者桁之。

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疮长一尺。

笞者笞臂,而不中易人。

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

决三十已下杖者,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

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

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

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

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

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

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

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

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

七年,又下十二条制。

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

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

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

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

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

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制罪,一曰权刑五,自十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

凡恶逆,肆之三日。

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

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

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

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

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

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

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赎死罪,金二斤。

鞭者以一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

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

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

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

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

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

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

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

死罪者一百匹。

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

限外不输者,归于法。

贫者请而免之。

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

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

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

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控告无所。

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外肃然。

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

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

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

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

自是无复杂户。

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

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

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

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

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

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

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

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

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

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

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

上书字误者,科其罪。

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

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

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

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

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

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

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

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

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 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

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

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

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

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

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

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

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

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

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

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

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

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

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

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

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

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

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

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

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

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

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

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

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

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

分官命职,恆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

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

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

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

又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

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

恆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

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

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

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

帝于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

元曰:‘重。’

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

自是殿内复置杖。

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

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

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

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

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没官。

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

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重居之。

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

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

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

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

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

诏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

时月之间,内外宁息。

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

大抵被陷者甚众。

帝知之,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

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

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

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

遂杀之。

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

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

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验,初无阿曲。

帝又怒旷,命斩之。

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阁,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

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颜。

会献皇后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

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

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

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

御史监师,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

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

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

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

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

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氈,罪状何以加此!’

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

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

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远又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

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冤,仰天而哭。

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时斗称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

杖百则三十斤矣。

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

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

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

其实不异。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

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

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

“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

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

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从宽政。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

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

凡五百条,为十八篇。

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

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

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

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

九年,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

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

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译文

刑法是用来决定生死命运的,详细分辨善恶的源头,剪除混乱和暴力的,禁止人们做坏事的东西。圣明的君王仰望法星,观察天地变化,调和五行之气,效法四季的变化,无不先以春风播撒恩惠,后以秋霜执行法纪。

因此,宣扬慈爱和惠,引导人们萌芽,刑罚威严愤怒,随着严肃杀气而实施。用仁慈恩惠来体现人的本性,用礼义来规范行为,用教化作为根本,用明确的刑罚作为辅助。在上位者有道德,刑罚虽然存在却不会滥用;上位者无道德,即使杀人也无法制止。《记》中说:“用德行来教育人,用礼来统一人,那么人们就会有规矩的心。用政治来教育人,用刑罚来统一人,那么人们就会有逃避的心。”从鼓励善良到禁止暴力,用这种方法教化人民,必须同时使用刑罚。

至于时机顺利,政治宽厚,美德与车轨一样,至仁与吉祥交替出现,每年都颁布公正的法典,每年都悬挂简明的法律。光明如同日月,仰望的人不会迷路,宽广如同大路,行走的人不会困惑。

刑法就像甲兵、斧钺、刀锯、钻凿、鞭打、杖刑一样,陈列在原野上,展示在市朝中,它的由来已经很久远了。至于龙官之岁,凤纪之前,结绳记事而不违背规则,不发布命令而人们敬畏。五帝画象,区分他们的衣服,三王使用肉刑,刻在他们的身体上。如果重华犯了错误而宽恕,文命制定了三千条刑罚,而都君体恤刑罚,仍然崇尚唐尧的德行,高密哭泣罪过,仍然怀有虞舜的心。

从商汤开始,道德越来越远。如果纣王能够遵循成汤的德行,不制造炮烙,实行刑罚与礼制相结合,保持地位依靠仁德,那么西伯侯会放下权杖,变成一个农夫。周王设立三刺之法以防止滥用,扩大三宥以开导万物,成王和康王在四十二年间,刑罚几乎不用。和煦的风悄悄吹拂,颂歌远扬,越裳国通过翻译,从万里之外归附。至于鲁国接壤燕国、齐国,楚国邻近郑国、晋国,当时崇尚的是口才,国家所依赖的不是威严的刑罚,因此才鼓吹礼乐,孔子提出批评,已经铸成刑辟,叔向留下书信,那洪水般的教化,浸润千里,列国的政治,难道只是周朝的恩泽吗!

秦朝从西戎崛起,最初平定中原,那时人们放下武器,祈求恩惠,但政治上却像严霜一样,法律上像闪电一样,抛弃了灰烬,禁止闲谈,在前方引起愁怨,在后方伤害身体。大斧在朝市中挥舞,赤色的囚衣在道路上飘扬,将闾有一剑之哀,茅焦请求减少刑罚。

汉高祖最初用三条约定来安慰秦人,汉文帝亲自保持沉默,于是放宽了天网。汉宣帝心思周密,法律详备,选拔定国为廷尉,黄霸为廷平。每到季秋之后,所有的请示,皇帝都会亲自到宣室,斋戒后处理事务,明察秋毫,宽恕待人,被称为宽简。光武帝中兴,没有改变旧制,因此两汉的君主,很少听到残酷的事情。

魏武帝制定易釱之法,唐明皇实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蜀三分,哀矜折狱,也没有时间顾及其他。晋朝平定吴国,九州统一,于是命令贾充,明确刑宪。内部用来平定百姓,外部用来协调万邦,实际上很轻,被称为简易。因此,宋、齐两朝才能与之并驾齐驱。

如果刑罚随着喜怒而变化,道德偏离了正直,颁布的法令如同秋天的苦茶,设立的网如同朝堂的脚踝,任意兴起刑罚,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情感。如果像隋高祖那样挥舞利刃无辜的人,齐文宣那样轻易地杀人,这就是所谓的个人私仇,与国家法律无关。孔子说:‘刑罚混乱会影响到政治,政治混乱会影响到个人。’内心的追求,是善恶的根本。

班固和司马迁所编写的史书中没有刑法篇,臧洪和萧何的书籍也多有遗漏,因此我收集了这些遗留下来的事情,直到隋朝,才附在书中。

梁武帝继承了齐朝的昏庸残暴之后,刑罚和政务都很偏颇。即位之后,他制定了新的典章制度,依据周朝和汉朝的旧例,有罪的人可以通过赎罪来减轻刑罚。他的规定是,所有在官职上犯法的,都要罚款。鞭打和杖责的罪行,都可以通过赎罪来免除。对于台省的令史和士卒想要赎罪的,也允许他们这样做。当时有人提议制定新的法律令,找到了齐朝时期的旧郎中济阳蔡法度,他家世代研究律法,据说齐武帝时期,删定郎王植之汇编了张、杜的旧律,合为一本书,共有1530条,但尚未实施,这些条文几乎都消失了,只有法度还记得。于是,梁武帝任命法度为尚书删定郎,让他修改王植之的旧本,编成了《梁律》。天监元年八月,梁武帝下诏说:“法律令不一致,确实很难去除弊端。对于杀伤有法定的刑罚,对于昏庸和贪污有相应的刑罚,这些都是常规的,容易制定条例。至于像三男一妻这样的悬赏告发,事情并非出自意料之中,法律却是一视同仁。前朝王的律法,后朝王的令,因为沿袭和创造,各有各的依据。如果是一些空话和没有实际意义的句子,就不应该保留。我们要追求文字的真正含义,可以适应变化的,以一家的说法为基础,用其他家的说法来辅助。如果丙丁两项都有,就保留丙项,去掉丁项。如果丙丁两项的注释不同,就两家都记载。让所有的官吏都讨论,看哪些可以去掉,哪些可以保留,作为标准。可以说:‘我们这些人在讨论之后,认为这是最好的’,然后确定为《梁律》。留下尚书比部,让所有人都准备文案,如果分发到州郡,只摘录要点。这样可以避免有两个门派侮辱法律的问题。”法度又请求说:“魏、晋时期编撰律法,只关系到少数人,现在如果都咨询各位,恐怕会拖延而不决。”于是,梁武帝让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人参与讨论决定,最终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制定的刑罚分为十五等:弃市以上的属于死罪,大罪的人会被斩首,其次是弃市。两年以上的刑罚属于耐罪,意思是根据各人的能力来使用他们。有剃发戴铁圈五年的刑罚,鞭打二百次可以用赎金来代替,男子需要赎金六十匹。还有四年的刑罚,男子需要赎金四十八匹。还有三年的刑罚,男子需要赎金三十六匹。还有两年的刑罚,男子需要赎金二十四匹。罚金一两以上的可以赎罪。赎死罪需要赎金二斤,男子需要赎金十六匹。赎剃发戴铁圈五年鞭打二百次的,需要赎金一斤十二两,男子需要赎金十四匹。赎四年刑罚的,需要赎金一斤八两,男子需要赎金十二匹。赎三年刑罚的,需要赎金一斤四两,男子需要赎金十匹。赎两年刑罚的,需要赎金一斤,男子需要赎金八匹。罚金十二两的,男子需要赎金六匹。罚金八两的,男子需要赎金四匹。罚金四两的,男子需要赎金二匹。罚金二两的,男子需要赎金一匹。罚金一两的,男子需要赎金二丈。女子需要赎金的一半。五刑如果不简化,就正于五罚,五罚如果不服,就正于五过,以赎论,所以有十五等的差别。又制定了九等的差别:有一年刑,半年刑,百日刑,鞭打二百下,鞭打一百下,鞭打五十下,鞭打三十下,鞭打二十下,鞭打十下。又有八等的差别:一曰免官,加鞭打一百下;二曰免官;三曰夺劳役百日,鞭打一百下;四曰鞭打一百下;五曰鞭打五十下;六曰鞭打三十下;七曰鞭打二十下;八曰鞭打十下。论加者向上递减,当减者向下递减。所有被关押的人,如果不立即认罪,应该加测罚,不能因为身份高贵而免于测罚。如果高贵的人犯罚,抗拒不认罪,应该测罚的,先进行讨论,然后执行。断食三天,允许家人送来两升粥。女子和老人小孩,一百五十刻之后才能得到粥,满一千刻就停止。囚犯如果有枷锁、镣铐、斗械和铁圈,都要根据轻重制定不同的标准。鞭子有定制鞭、法鞭、常鞭,共三个等级。定制鞭是用生皮制成,法鞭是去掉皮毛的生皮制成,常鞭是熟皮制成的。都做成鹤头形状,长一尺一寸。鞭梢长二尺七寸,宽三分,鞭把长二尺五寸。杖都是用生荆条制成,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个等级。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分,小头极细。所有的鞭打和杖责,大罪不超过五十、三十下,小罪不超过二十下。当鞭打二百下以上的人,鞭打一半,剩下的另一半后决,中分鞭打和杖责。老人和小孩如果按照律令应该受到鞭打和杖责的,都要减半。应该受到法鞭和法杖的人,使用熟皮鞭和小杖。超过五十下的人,逐渐执行。将吏以上的官员以及女子应该受到罚的,用罚金代替。如果是官员应该罚,以及律令中指名的制罚,不使用这个规定。询问事情的各种罚,都使用熟皮鞭和小杖。定制鞭和定制杖,法鞭和法杖,除非有特别的诏令,否则都不能使用。诏令中的鞭打和杖责,都在京师的云龙门执行。孕妇不得受到鞭打和杖责。对于谋反、大逆以上的罪行,都处斩。父子同产田地,无论老少都弃市。母亲、妻子、姐妹以及应该从坐弃市的人,妻子和女妾一起补充为官府的奴婢。财产没收归官。抢劫的人都被斩首,妻子补充为兵。遇到赦免和降级而死的人,脸上刻上‘劫’字,剃发戴铁圈,补充为冶金工匠终身服役。下面的人被贬谪运输材料给官府的冶金工匠、尚方锁士,根据轻重程度,他们的服役年限不同,有的可能终身服役。

三年八月,建康(今南京)的女子任提女因为诱拐人口被判处死刑。她的儿子景慈在审讯时说,母亲确实做了这件事。

当时法官虞僧虬上奏称:‘审理案件应该尊重亲情,有隐瞒不应追究,儿子直接证明父亲有罪,孔子认为这是不对的。景慈平时没有防范闲杂人等的能力,死罪有明确的证据,如果判她极刑,会伤害和破坏风俗。所有请求复审的案件,如果审理不清,应降一级处罚,怎能逃避五岁的刑罚,而忽视母亲的生命!景慈应该受到更严重的惩罚。’皇帝下诏将她流放到交州。这时她又犯了流放之罪。同年十月甲子日,皇帝下诏用金钱作为权宜的赎罪方式,应该取消。

武帝注重和睦九族,优待朝中官员,有罪的人,都让下属们劝导,用法律来申明其罪。百姓犯罪,都依法惩处。如果是因为连坐而受罚,老幼都无法幸免,如果一个人逃亡,全家人都要被拘押劳作。人们生活困苦,犯罪行为更加严重。后来皇帝亲自去南郊祭祀,秣陵(今南京)的一位老人拦住皇帝说:‘陛下执法,对百姓严厉,对权贵宽容,这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对天下都是大幸。’皇帝于是思考如何放宽法律。

过去法律规定,丈夫有罪,妻子和子女都要受到牵连,子女有罪,父母也要受到牵连。十一年正月壬辰日,皇帝下诏:‘从现在起,对于被流放的家庭,以及应该被拘押劳作的人,如果家中年有老小,可以停止拘押和送走。’十四年,又废除了黥面之刑。

武帝热衷于儒雅之事,简化刑法,从公卿大臣到普通官员,都不把审理案件放在心上。一些奸诈的官员滥用职权,玩弄法律,贿赂成风,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大概两年以上的刑罚,每年都有五千人。当时被流放和劳作的人要承担五项任务,没有任务的人要戴枷锁。如果生病,可以暂时解除。

此后囚犯中有的是优待的,有的是严厉的。大同年间,皇太子在春宫处理事务,看到囚犯们很可怜,就上疏说:‘我最近奉命处理京城的一些杂事,看到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地方都向上请示,请求用四到五岁的轻罪犯人帮助充役。既然刑罚和罪行相等,那么在分配工作时也应该公平,不应该有甲被分配到钱署(工作繁重的地方),乙被分配到郊坛(工作轻松的地方)。现在允许狱官详细审查是否合适,这样舞文弄法的机会就产生了。公平很难遇到合适的人,水流容易打开牙齿,我担心这样会导致刑罚的轻重不均,完全取决于官员的喜好,金书去取,完全由丹笔决定。我认为应该详细制定条例,作为永久的规定。’皇帝亲自回复说:‘近年来,各地的劳役,只有靠流放和拘押来补充。如果条例过于繁琐,就像简丝一样,迫切需要的地方最终也得不到。引用例子引起诉讼,纷争才刚刚开始。防止欺诈是很困难的。我将重新思考,采取最方便的方法。’最终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当时王侯的子弟都长大了,但都很骄横不法。武帝年老,对政务感到厌倦,又专注于佛教戒律,每次判决重罪,他都会整天不高兴。曾经他游南苑,临川王宏在桥下埋伏人,想要造反。事情败露后,官员请求将他处死。武帝只是哭泣着责备他说:‘我的人才比你们多十倍,处在这个位置总是感到战战兢兢。你为什么要这样做?我难道不能像周公一样行事,是因为你愚蠢吗?’免去了他的官职。不久之后,他又恢复了原职。因此,王侯们的骄横行为变得更加严重,有时他们在都街上公开杀人,劫匪逃亡,都躲在王侯家中,傍晚时分尘土飞扬,就是他们在抢掠路人,称之为‘打稽’。武帝深知这种弊端,但难以加以惩治。十一年十月,又恢复了赎罪的规定。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日,皇帝下诏:‘从现在起,犯罪的人,如果不是大逆不道,父母和祖父母都不应该受到牵连。’从那时起,法律网逐渐放宽,百姓感到安心,但贵族家庭的不法行为更加严重。不久之后,侯景发动叛乱。

当元帝即位后,因为前朝政策的宽松,加上皇帝本身就很严厉,等到周朝的军队到来时,狱中死囚将近有几千人,官员请求全部释放他们,作为战士。皇帝不同意,并下令用棒子打死他们。事情还没执行,城就被攻陷了。敬帝即位后,刑罚和政务都得到了适当的处理。

陈氏继承了梁朝末年的混乱,刑法疏漏。等到武帝即位,想要改变这种弊端,就下诏说:‘我听说唐尧、虞舜时代,法律设立而不犯法,夏、商时期道德衰落,即使孥戮也没有完备。到了末代,法律条文越来越多,何况是乱世,法典更加混乱。我刚刚即位,想要扩大政治的枢机,外面可以搜罗良才,改订科令,群臣广泛讨论,务必保持公平简单。’于是逐渐寻找梁朝时期精通法律的官员,让他们与尚书删定郎范泉一起修订法律。又命令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与此事,制定了《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参考前代,删减了一些繁杂的条文,虽然纲目很多,但并不重要。其制度只重视清议禁锢的条例。如果士族家族中有人违反了名教,不孝或者有内乱行为,就下诏将他们驱逐,终身不再录用。如果先与士人结婚,允许妻子家剥夺他们的婚姻。如果捕获了贼帅或者士人恶逆,免死交付审判,允许将妻子送去服役,不计年数。又保留了赎罪的法律,恢复了父母连坐的刑罚。其余的条文和纲目,轻重繁简,都采用梁朝的法律。如果有人赃证确凿却不认罪,就进行立测。立测是用土堆成一个高一尺的圆垛,上面略小,可以容纳囚犯站立。鞭打二十下,笞打三十下,然后戴上枷锁和脚镣,放在土垛上。每次立测七刻,每天两次。三七天进行一次立测,七天一次鞭打。总共经过杖打一百五十下,如果能够忍受而不承认,就免死。如果髡头鞭打五岁刑,降一级死罪,戴两重枷锁。五岁以下的刑罚,都戴一重枷锁。五岁四岁的刑罚,如果有官职,相当于两年,其余的都去劳作。三岁的刑罚,如果有官职,相当于两年,其余的一年可以赎罪。如果是公事过失,罚款。二岁的刑罚,有官职的可以赎罪。一年的刑罚,无官职的也可以赎罪。寒门庶民,按照鞭杖的刑罚。囚犯都戴枷锁,流放的都戴脚镣,不考虑官职等级。死刑将要执行时,乘坐露车,戴上三重枷锁。到市场上,取下手铐和手铐。应当在白天执行刑罚,下雨时应当晴天。朔望、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都不可以执行刑罚。廷尉寺作为北狱,建康县作为南狱,都设立正监平。又规定,每年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自巡视京师各狱和冶炼署,审理囚犯的冤情。

文帝性格明察秋毫,留心刑政,亲自审阅案件,督促下属,政治上以严明著称。当时承接了宽松的政策之后,功臣和贵族家庭有非法行为,皇帝都依法制裁他们,因此被称为严厉。等到宣帝即位,优待文武之士,推崇简易的政策,上下都感到便利。之后政策放宽,刑法不立,又因为连年北伐,百姓疲惫,聚集起来成为劫匪。后主即位后,信任谗言,下属放纵,卖官鬻爵,赏罚之权不掌握在外人手中。后主性格多疑残忍,猜忌心重,威令不行,左右有触怒他的人,就会遭到杀戮。百姓怨恨叛乱,最终导致了灭亡。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

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

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之。

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

是时刑政尚新,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

为大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

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

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

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

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

武成即位,思存轻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

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

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

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加宫刑。

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而不中易人。

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

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

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

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周文帝在关中地区,建立霸业的初期,典章制度多有缺失。大统元年,命令有关官员参考古今通变,可以有益于时代的,制定了二十四条制度,并上报。大统七年,又颁布了十二条制度。大统十年,魏帝命令尚书苏绰,总计三十六条,进一步删减增益,编成五卷,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此后,任命河南赵肃为廷尉卿,编纂法律。赵肃深思熟虑多年,最终因心疾去世。于是任命司宪大夫拓拔迪负责此事。到保定三年三月庚子日,终于完成,称之为《大律》,共有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总共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制度中,刑罚分为五等:一曰权刑五等,从十到五十;二曰鞭刑五等,从六十到一百;三曰徒刑五等,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等,流卫服,离开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离开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离开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离开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离开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等,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种刑罚各有五等,共计二十五等。不设立十恶不赦的条款,而加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罪。凡恶逆之罪,处以三天公开处决。盗贼群攻乡邑以及闯入民宅者,杀死无罪。如果是为了报仇,按照法律报告后自杀,不追究责任。曾经为盗者,登记其名册。但皇族则不在此列。凡死罪者,用枷锁和镣铐,流罪者用枷锁和手铐,徒罪者用枷锁,鞭罪者用脚镣,杖罪者散开等待判决。皇族和有爵位的人,死罪以下用锁,徒罪以下散开。判决后即将处决者,将姓名和罪行写在镣铐上,在市场上处决。只有皇族和有爵位的人隐匿案件。

对于赎杖刑五等,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等,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等,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都服六年役,不以远近为等差;赎死罪,金二斤。鞭刑以一百为限,加笞者最多不超过二百。应受鞭笞者,先笞后鞭。妇女应受笞者,可以赎罪。被流放或服劳役的人,都按照他们的能力进行役使。杖刑十以上的,应当加刑的,按次序递增,数满才判决。应当减刑的,死罪流放到蕃服,蕃服以下都降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按一等递减。盗贼和谋反大逆叛变恶逆之罪应当流放的,都甄别一家配为杂户。如果是盗贼事发逃亡的,悬挂其名进行配流。如果再犯徒罪、三犯鞭刑的,终身配为下役。应当赎金的,鞭杖十次,收中绢一匹。流放或服劳役的,按期限每年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赎刑,死罪五十天,流刑四十天,徒刑三十天,鞭刑二十天,杖刑十天。超过期限不缴纳的,依法处理。贫困者申请可以免除。总共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其大致条款,条目繁多,比齐法更加繁琐而不必要。

又最初废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当时晋公护有异志,想放宽政策以赢得人心,但暗于识人,所委派的多不称职。既然使用宽政,不足以制衡奸邪,子弟僚属,都暗中操纵权力,百姓愁怨,控告无门。武帝性格非常明察,自从诛杀护后,亲自处理万机,即使是骨肉也无所纵容,用法严正,国内外肃然。从魏、晋相承,死罪中特别严重的,妻子儿女都要补充兵员。魏国俘虏西凉之人,成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都在东魏,后齐沿袭此制,仍供役使。建德六年,齐平定后,帝想对新国施行轻典,于是下诏,所有杂户,全部释放为百姓。从此以后,没有杂户。此后又因为齐的旧制,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失法度。那年,又制定《刑书要制》来督促他们。其大致内容是,持武器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武器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匿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都处死。其余依照《大律》。从此,欺诈之风有所收敛。

宣帝性格残忍暴戾,在储贰时期,就厌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人。即位后,一并先予以诛杀,因此内外不安,都怀有危惧之心。帝又担心失去民心,于是实行宽法,以赢得民心。宣政元年八月,下诏制定九条,颁布到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说:‘高祖所立的《刑书要制》,用法过于严苛,全部废除之。’然而帝荒淫日甚,不愿听人指责自己的过错,诛杀无度,疏远大臣。又多次大赦,为奸者都轻易触犯刑法,政令不一,下面无所适从。于是又广泛制定《刑书要制》,而更加严苛,称之为《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家属没入官府。上书字误者,也要论罪。鞭杖以一百二十为度,称之为天杖。其后又增加到二百四十。又制作了礔车,以威慑妇女。判决人罪,说是杖责的,即一百二十,多打的即二百四十。帝饮酒过度,曾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又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这时从公卿到内宫妃后,都受到杖责,上下愁怨。及帝病重,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完成后上报,静帝下诏颁布。所有犯罪未判决的,都依照制度处理。

高祖接受了周朝的禅让之后,在开皇元年,就下诏让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人,重新制定新的法律,并上报朝廷。

新的刑法分为五种:一是死刑,包括绞刑和斩刑;二是流刑,包括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种,应服刑者,一千里处两年,一千五百里处两年半,二千里处三年。如果需要居住服刑,三种流刑都服三年。近流刑者加杖一百,每升一级加三十。

三是徒刑,包括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种;四是杖刑,从五十到一百;五是笞刑,从十到五十。同时废除前代的鞭刑和斩首分尸的刑罚。流刑和徒刑的罪行都减轻了。只有大逆不道、谋反叛乱的人,父子兄弟都要被斩首,家产没官。

又设立了十恶不赦的条款,多参考了后齐的制度,但也有些修改。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犯十恶之罪及故意杀人罪成立的人,即使遇到赦免,也要除去名籍。

在八议科目及官品第七级以上犯罪的人,都按例减轻一等。官品第九级以上犯罪的人,可以赎罪。应赎罪的人,都用铜代替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的铜一斤,加到杖一百就是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升一级加铜十斤,三年就是六十斤。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升一级加铜十斤,二千里就是一百斤。死刑都赎铜一百二十斤。

犯私罪以官当徒的人,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刑的人,三流刑相当于服徒三年。如果犯公罪,徒刑各加一年,流刑各升一级。累犯徒刑超过九年的人,流刑为二千里。

法律制定完毕后,皇帝下诏颁布说:‘帝王制定法律,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所以有损益。绞刑以致死亡,斩刑则是极刑,除恶之体,至此已极。斩首分尸,没有意义,不仅不能增加惩戒的力度,反而只是表明了安忍的心态。鞭刑用来残害身体,深入骨髓,残酷无比。虽然说是古代的方式,但不符合仁者的刑法,斩首分尸和鞭刑,都应该废除。重视法律书籍,不应仅限于处罚,广施恩惠,应惠及亲属。流刑六年,改为五年,刑徒五年,改为三年。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详载于简策。应颁布于全国,作为时代的规范,杂乱严苛的法规,都应该废除。首先实施法令,希望人们没有犯法的心思,国有常刑,诛而不怒的意义。放置不用,或许并非远见,万方百辟,知道我的这个想法。’

从前代相承以来,官吏审讯,都超出了法律范围。有的使用大棒捆绑,车辐鞋底,压踝杖桄等刑具,残酷至极,多造成冤假错案。虽然文致于法,但常常有冤枉和滥用的情况,无法自行申诉。到这时,全部废除了残酷的刑罚,审讯囚犯不得超过二百,枷杖的大小都有标准,行刑者不能更换。

皇帝又因为法律刚刚实施,人们不知道禁忌,所以犯法的人很多。又下诏要求各地官吏,严肃处理诉讼。如果县官不理,就让次一级的郡和州处理,到省仍然不理,就到朝廷申诉。如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击鼓鸣冤,官吏记录情况上报。

皇帝又每季度亲自审录囚犯。通常在秋分之前,审查各州上报的罪状。三年,因为审查刑部上报的罪行,发现判决的案例仍有上万条。认为法律过于严密,所以人们容易犯罪。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重新制定新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一千多条,只保留五百条。共有十二卷。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贼盗,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从此刑法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设立了律博士弟子员。处理重大案件,都先上报明法,确定罪名,然后依法判决。五年,侍官慕容天远弹劾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确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害天远,于是反坐。皇帝听闻后,下诏说:‘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大小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从此,各部门处理事务,都要求详细写出律文进行判决。

六年,敕令各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都要求学习律法,集合在京之日,测试他们是否通晓。又下诏免除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全部由官府赔偿赎金,使他们成为编户。于是废除连坐法,又命令各州囚犯有处死罪的,不得快速传递命令执行。

皇帝又每季度亲自审录囚犯。通常在秋分之前,审查各州上报的罪状。三年,因为审查刑部上报的罪行,发现判决的案例仍有上万条。认为法律过于严密,所以人们容易犯罪。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重新制定新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一千多条,只保留五百条。共有十二卷。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贼盗,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从此刑法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设立了律博士弟子员。处理重大案件,都先上报明法,确定罪名,然后依法判决。五年,侍官慕容天远弹劾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确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害天远,于是反坐。皇帝听闻后,下诏说:‘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大小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从此,各部门处理事务,都要求详细写出律文进行判决。

六年,敕令各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都要求学习律法,集合在京之日,测试他们是否通晓。又下诏免除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全部由官府赔偿赎金,使他们成为编户。于是废除连坐法,又命令各州囚犯有处死罪的,不得快速传递命令执行。

高祖性格多疑,向来不喜欢学术,既然依靠自己的智慧得到了高位,因此就炫耀自己的文法,明察秋毫地对待下属。常常让左右的人暗中观察内外情况,一旦有人有小过失,就加以重罪处罚。又担心令史贪污,就私下派人用钱帛贿赂他们,一旦发现贪污,立即处斩。常常在殿廷中打人,一天之中,有时多达几次。曾经因为怒问事时打人力度不够,就下令将其处斩。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进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的地方,殿庭不是决罚的地方。皇帝不接受。高颎等人于是都到朝堂请罪,说:‘陛下养育百姓,应该去掉弊端,但是百姓无知,犯罪的人不断,导致陛下处罚过于严厉。都是我们这些人没有能够提供帮助,请允许我们退避,以让贤路畅通。’皇帝于是回头对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的杖子重吗?’田元说:‘重。’皇帝问他具体情况,田元举起手说:‘陛下手中的杖子粗如手指,打人三十下,比平常的杖子打几百下还要重,所以很多人因此死亡。’皇帝不高兴,于是命令殿内去掉杖子,想要处罚,就各自交付给有关部门处理。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说皇帝过于宠爱高颎,皇帝大怒,命令杖打他,但是殿内没有杖子,于是用马鞭抽打至死。从此殿内又重新放置了杖子。不久之后,皇帝愤怒至极,又在殿庭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坚决进谏,皇帝不听,最终在殿庭执行了死刑。皇帝也很快后悔,安抚了冯基,但愤怒于那些不进谏的大臣。

十二年,皇帝因为用律者多导致混乱,认为罪行相同但处理不同。下诏各州死刑案件不能立即判决,都要移交给大理寺审理,事情全部审完后再上报给尚书省裁决。十三年,将流放和徒刑合并为配防。十五年制定,死刑案件要经过三次奏报才能判决。十六年,有司上奏合川仓粮食少了七千石,命令斛律孝卿调查此事,认为是主管官员盗窃。又命令斛律孝卿骑马驰驿处斩,没收其家产作为奴婢,卖粮食来填补亏空。此后,盗窃边粮的人,即使是一升以上也要处死,家属没官为奴。皇帝又因为典吏长期担任其职,放纵自己为非作歹。各州县佐史,每三年更换一次,任职者不得再次担任。十七年,下诏因为所在官员相互不尊重,多自行其是,事情难以完成。凡有殿失,即使有规定,有时根据律法可能较轻,但根据情况可能较重,如果不立即判决罪行,就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对于各司属官,如果有过失,允许在律法之外酌情决定杖责。于是上下相互驱使,轮流执行杖责,以残暴为能干,以守法为懦弱。

当时皇帝的意图总是倾向于严厉,但奸邪之徒却不止,京城白天,公然行窃,民间强盗也屡见不鲜。皇帝为此苦恼,询问大臣如何禁止这种行为,杨素等人还没有来得及发言,皇帝就说:‘我知道了。’下诏如果有能纠告的人,没收盗贼的家产,以赏赐纠告的人。在短时间内,内外都平静了下来。此后,无赖之徒等待富人子弟出行时,故意在其面前丢下物品,一旦有人捡起,就将其擒拿送官,以此获得赏赐。大多数人因此被陷害。皇帝知道后,下令盗取一钱以上的人都处死。行旅都晚起早宿,天下人心惶惶。此后又制定规定,行署中有人盗取一钱以上,如果不举报,就要处以死刑。从此,四人共同盗窃一根椽子,三人共同偷窃一个瓜,一旦事发立即处决。有数人绑架官员,对他们说:‘我们不是求财的人,只是为受冤枉的人而来。请为我们奏告皇上,自古以来,没有因为盗取一钱而处死的人。如果不为我们上报,我们还会再来,到时候就会无恶不作。’皇帝听后,下令停止盗取一钱处死的规定。

皇帝曾经发怒,在六月用棒子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坚决争辩说:‘夏季,天地万物都在成长,不应该在这个时候杀人。’皇帝回答说:‘六月虽然说是生长的季节,但这个时候也有雷霆。天道在炎热的夏天震怒,我顺应天道,有什么不可以的!’于是杀了那个人。大理寺掌固来旷上书说大理寺官恩宽,皇帝认为来旷忠诚正直,命令他每天早上到五品行中参见。来旷又告发少卿赵绰滥用职权,皇帝派信臣调查,发现赵绰并无偏颇。皇帝又怒来旷,命令将他处斩。赵绰因此坚决争辩,认为来旷不应该被处死。皇帝于是拂袖进入内室,赵绰又假意说,自己不再理会来旷,因为还有其他事情没有来得及上奏。皇帝命令将他带入内室,赵绰再次跪拜请求说:‘我有三个死罪。我作为大理少卿,不能控制掌固,使得来旷触犯天刑,死罪之一。囚犯不应该被处死,但我不能坚决争取,死罪之二。我本来没有其他事情,却胡说要求进入,死罪之三。’皇帝笑了。恰好献皇后在场,皇帝赐给赵绰两杯金酒,喝完后,又把杯子赐给他。来旷因此免于死罪,被流放到广州。

皇帝因为年纪大了,尤其崇尚佛道,又向来相信鬼神。二十年,下诏沙门道士毁坏佛像天尊,百姓毁坏山川神像,都按恶逆论处。皇帝多疑,对两朝的臣僚,用法尤其严厉。御史监师在元旦不弹劾武官衣剑不整的人,或者上报给皇帝,皇帝说:‘你作为御史,怎么可以放纵自由。’下令将他处死。谏议大夫毛思祖进谏,也被处死。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公,将作寺丞因为进谏麦筜迟晚,武库令因为署庭荒芜,独孤师因为接受外国客人赠送的鹦鹉,皇帝得知后,都亲自前往斩决。

仁寿年间,用法更加严厉,皇帝喜怒无常,不再依据科律。当时杨素正被重用,杨素又性情高下,公卿大臣都感到恐惧,不敢多言。杨素对鸿胪少卿陈延不满,经过外国客人馆舍,庭院中有马粪,又有仆人在地毯上玩掷骰子。不久上报给皇帝,皇帝大怒说:‘主客令不打扫庭院,掌固因为私事污损官毯,罪行如何加罪!’都在西市用棒子打死,并将陈延公开鞭打至死。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人,喜欢深文周纳,每次随牙奏狱,都能迎合皇帝的旨意。皇帝非常高兴,都派他们在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当有诏狱,都专门派他们处理。等到皇帝不高兴,就严厉惩罚,即使没有重罪,也有人死亡。杨远又能够迎合杨素,每次在路上迎接,把囚犯的名字告诉他,都按照杨素的意图来处理。那些被处决的人,在途中都呼冤叫屈,仰天大哭。越公杨素侮辱朝权,皇帝也无法完全了解。

隋炀帝登基后,因为高祖时期的法律非常严格,于是下令修订律令,废除了十恶不赦的条款。当时斗殴的刑罚都按照原来的标准翻了一倍,赎铜的金额也增加了两倍。打一百杖的刑罚变成了三十斤铜,服一年徒役的变成了六十斤铜,每增加一等刑罚,铜的重量就增加三十斤,三年徒役就变成了一百八十斤铜。流放的刑罚没有等级之分,赎铜的金额是二百四十斤。两个死刑的赎金是三百六十斤。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开皇年间旧有的制度规定,皇族子弟不得担任宿卫近侍等官职。在此之前,萧严因为叛乱被处死,崔君绰因为与庶人杨勇的事情有关,全家被抄没。萧严因为与皇后有旧,崔君绰因为女儿被选入宫中受到宠爱,炀帝于是下诏废除之前的制度,说:‘罪不牵连后代,既然弘扬了至孝之道,恩惠应当根据道义来断定,以此来鼓励忠诚于君主。所以羊舌鲋虽然被杀,但更显出叔向的忠诚,季布有功,与丁公的灾祸无关,因此能够在往代树立名声,为将来留下典范。我虚心治理国家,想遵循旧典,推心待物,总是实行宽政。六位官员的职责已经明确,美好的德行应当宽容,一点过错就掩盖了美德,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对于犯罪被处决的家族,如果亲属的辈分在一代以下,仍然允许他们担任官职,并且可以担任宿卫近侍等官职。”

三年后,新的律令修订完成。共有五百条,分为十八篇。皇帝下令实施,称之为《大业律》。其中包括: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在五刑之中,减轻刑罚的条例有两百多条。对于枷杖、决罚、审讯囚犯的规定,都比以前要轻。当时百姓久受严酷法律的折磨,对宽松的刑罚感到高兴。后来,皇帝对外征战四方,对内追求奢华,战争频繁,赋税加重。官员们为了应付紧急情况,都临时逼迫百姓,只求事情得以解决,法律被忽视,贿赂公然进行,穷苦百姓无处申诉,聚集成盗贼。

皇帝于是重新实行严刑,下令天下所有窃盗以上的罪行,不论轻重,都不需要等待上报,一律斩首。百姓相互聚集,攻城掠地,惩罚无法阻止。皇帝因为盗贼不止,于是更加肆无忌惮地使用刑罚。九年时,又下令对盗贼抄没其家产。从此,盗贼横行,郡县的官员各自专权,生杀予夺,任意妄为。等到杨玄感反叛,皇帝将其处死,罪及九族。其中最严重的,是处以车裂、斩首的刑罚。有的甚至被分尸射杀。命令公卿以下,将尸体分割食用。百姓怨声载道,天下大乱,等到恭帝登基,诉讼才有地方可以解决。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注解

刑:刑罚,指国家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

制死生之命:决定生死存亡,指刑罚具有决定人的生命安全的权力。

详善恶之源:详细探究善恶的根源,指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和制裁邪恶行为。

翦乱除暴:剪除混乱和暴虐,指刑罚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

禁人为非:禁止人们做坏事,指刑罚的目的是防止人们犯罪。

法星:法律之星,比喻法律如同星辰,照亮人们的行为。

习坎:学习坎卦,坎卦为困难、险阻,此处指学习法律以应对困难。

弥缝五气:弥补五种气息,指调和五行,以维护社会和谐。

取则四时:取法于四季,指根据不同季节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春风:春天的象征,比喻恩惠、仁慈。

秋霜:秋天的象征,比喻严酷的刑罚。

宣慈惠爱:宣扬慈悲和仁爱,指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

导其萌芽:引导其萌芽,指教育人民,使之向善。

刑罚威怒:刑罚的威严和愤怒,指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仁恩:仁爱之心和恩惠,指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

礼义:礼仪和道义,指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纲纪:规范和准则,指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

养化:教化和培养,指通过教育来改善人民的行为。

明刑:明显的刑罚,指公开、明确的刑罚措施。

有道:有道德,指统治者有德行。

无道:无道德,指统治者缺乏德行。

《记》:指《礼记》,儒家经典之一。

德:道德,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礼:礼仪,指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格心:有节操的心,指人的品德高尚。

政:政治,指国家的治理方式。

遁心:逃避的心,指人逃避责任和惩罚的心态。

劝善:劝导人们行善,指通过教育引导人们向善。

禁暴:禁止暴行,指制裁暴力行为。

字人:教化人民,指通过教育来塑造人民的行为。

甲兵:铠甲和兵器,指军事装备。

鈇钺:古代的一种刑具,用于斩首。

刀锯钻凿:刀、锯、钻、凿等刑具,用于切割和破坏身体。

鞭扑榎楚:鞭打、扑击、用榎木杖打,古代的刑罚方式。

原野:原野之地,指刑罚执行的场所。

市朝:市场和朝廷,指刑罚执行的地点。

龙官:龙官,古代传说中管理刑罚的神官。

凤纪:凤纪,古代传说中凤凰记载的吉凶之纪。

结绳:结绳记事,古代的一种记事方式。

五帝:传说中的五帝,指黄帝、颛顼、帝喾、尧、舜。

三王:古代的三位圣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

肉刑:肉刑,古代的一种刑罚,如割鼻、斩耳等。

重华:重华,传说中的古代帝王,即帝喾。

文命:文命,传说中的古代帝王,即帝尧。

都君:都君,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司法。

唐尧:唐尧,传说中的古代帝王,以德治天下著称。

虞舜:虞舜,传说中的古代帝王,以德治天下著称。

殷:殷,指商朝。

纣:纣,商朝末代君主,以暴政著称。

成汤:成汤,商朝的开国君主,以德治天下著称。

砲格:砲格,古代的一种刑具,用于烙印。

西伯:西伯,即周文王,周朝的开国君主。

叔向:指叔向,春秋时期晋国大夫,以忠诚著称。

勃澥:勃澥,水势浩大,此处比喻政治清明。

沾濡:沾湿,此处比喻恩泽深厚。

列国:列国,指春秋战国时期的各个国家。

秦氏:秦氏,指秦朝。

西戎:西戎,古代西部的一个民族。

区夏:区夏,指统治中原地区。

投戈弃甲:放下武器,放弃铠甲,指停止战争。

落严霜于政教:在政治和教育上施以严酷的刑罚。

挥流电于邦国:在国内外施以迅猛的刑罚。

弃灰偶语:禁止随意丢弃灰烬和私下议论,指严惩不端行为。

毒网凝科:设置严密的法网,指严刑峻法。

玄钺:玄钺,古代的一种刑具,用于斩首。

赭服:赭色衣服,指犯人的服装。

路衢:道路,指犯人被游街示众的场所。

将闾:将闾,春秋时期晋国的贤臣,以廉洁著称。

茅焦:茅焦,战国时期魏国的贤臣。

汉高祖:汉高祖,即刘邦,西汉的开国皇帝。

孝文:孝文,即汉文帝,西汉的皇帝,以仁爱著称。

孝宣:孝宣,即汉宣帝,西汉的皇帝,以明察著称。

廷尉:廷尉,古代的司法官职。

黄霸:黄霸,西汉的官员,以清廉著称。

廷平:廷平,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审理案件。

季秋:季秋,秋季的最后一个月,即农历九月。

谳:审理案件。

光武:光武,即汉光武帝,东汉的开国皇帝。

魏武:魏武,即曹操,三国时期魏国的奠基人。

明皇:明皇,即唐明皇,唐朝的皇帝,以开明著称。

哀矜折狱:哀怜而审慎地审理案件。

晋氏:晋氏,指晋朝。

贾充:贾充,晋朝的官员,以善于处理法律事务著称。

刑宪:刑法和宪章,指法律制度。

宋、齐:宋、齐,指南北朝时期的宋朝和齐朝。

轥:车辕,此处比喻继承。

夷翦:铲除,指消除邪恶势力。

情灵:情感和心灵,指个人的情感和心灵状态。

隋高祖:隋高祖杨坚,隋朝的开国皇帝。

齐文宣:齐文宣,即高洋,南北朝时期齐朝的皇帝,以暴政著称。

匹夫私仇:个人的私人恩怨,指私人之间的仇恨。

国典:国家的法律,指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

彪、约:彪、约,古代的两位法学家。

臧、萧:臧、萧,古代的两位法学家。

撮其遗事:收集他们的遗留下来的事迹。

隋氏:隋氏,指隋朝。

梁武帝:南朝梁的开国皇帝,名萧衍,是南朝梁的建立者,其在位期间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

齐昏虐之余:指梁武帝继承齐朝的统治,而齐朝末年政治昏庸,暴政严重。

刑政多僻:指刑法和政治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赎:赎是指用财物代替刑罚。

周、汉旧事:指周朝和汉朝的法律制度。

台省令史士卒:指朝廷和地方的官员、士兵。

郎济阳蔡法度:指蔡法度,曾任尚书删定郎,对梁朝法律有重要贡献。

删定郎:古代官职,负责修订法律。

王植之:齐朝的官员,曾参与修订法律。

张、杜旧律:指张斐、杜预所注解的汉律。

《梁律》:梁朝制定的法律。

天监元年:梁武帝即位的第一年,公元502年。

昏墨:指昏庸和贪污。

游辞费句:指空洞无物的言辞。

丙丁俱有:指两种不同的说法或情况都存在。

标例:指作为标准的例子。

尚书比部:尚书省下属的官署,负责司法事务。

班下州郡:将法律颁布到各个州郡。

侮法:违反法律。

魏、晋撰律:指魏晋时期制定的法律。

列位:指各个官员。

弃市:公开处决,即公开斩首。

耐罪:可以忍受的罪行。

赎罪:用财物代替刑罚。

五刑:古代的五种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测罚:指对罪犯进行审讯。

械、杻、斗械及钳:指各种刑具。

鹤头纽:古代刑杖的头部装饰。

熟靼:一种皮革。

笞:笞,用鞭打。

禁锢:古代的一种刑罚,禁止犯人做官。

清议:指对官员的道德评价。

颂系:颂扬并关押。

建康县:梁朝的都城所在,今南京。

录狱:审查案件。

枉直:指案件的公正与否。

廷尉卿:廷尉卿是古代官名,负责司法事务。

班新律:颁布新的法律。

建康:建康是南京的古称,是东晋、南朝宋、齐、梁、陈六朝的都城。

诱口:诱口,指引诱人口,此处可能指引诱人口为奴。

隐无犯:隐,隐瞒;犯,违背。隐无犯,指隐瞒而不违背,即保守秘密而不泄露。

直躬证父:直躬,指直率地承认;证父,证明父亲的行为。直躬证父,指直接承认父亲的行为。

防闲之道:防闲,防止;道,方法。防闲之道,指防止不良行为的方法。

景慈:景慈,人名,此处指任提女的儿子。

鞫辞:鞫,审问;辞,陈述。鞫辞,指审问时的陈述。

虞僧虬:虞僧虬,人名,当时的法官。

启:启,上奏。

交州:交州,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今越南北部。

权典:权典,指临时的典章制度。

蠲息:蠲,免除;息,停止。蠲息,指免除和停止。

九族:九族,指家族中的九个亲近的亲属。

朝士:朝士,指朝廷的官员。

讽:讽,委婉地规劝。

权贵:权贵,指有权有势的贵族。

黎庶:黎庶,指普通百姓。

质作:质作,指作为人质。

奸宄:奸宄,指邪恶之人。

南郊:南郊,指南郊祭祀的地点。

秣陵:秣陵,古地名,位于今南京市江宁区。

权贵之家:权贵之家,指有权有势的贵族家庭。

打稽:打稽,指抢劫。

侯景:侯景,南北朝时期著名的叛乱领袖。

元帝:元帝,指萧绎,南朝梁的皇帝。

周师:周师,指北周军队。

释之:释之,释放。

棒杀:用棒子打死。

敬帝:敬帝,指萧方智,南朝陈的最后一位皇帝。

刑政:刑政,指刑法和政治。

唐、虞:唐、虞,指唐尧、虞舜,古代传说中的贤明君主。

夏、商:夏、商,指夏朝、商朝,古代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

孥戮:孥戮是指连坐,即一人犯罪,其家人也受牵连。

宪章:指法律和规章制度。

宝历:宝历,南朝梁的年号。

平简:平简,平易简明。

明法吏:明法吏,指精通法律的官吏。

尚书:尚书是古代官名,负责国家文书和行政事务。

律:律,指法律。

令:令,指命令。

科令:科令,指法律和命令。

缙绅:缙绅,指士大夫。

名教:名教,指礼教。

内乱:内乱是指家庭内部的混乱。

髡:髡,剃去头发。

测立:测立,指用立测法来审问。

立测:立测,指让囚犯站立在土堆上受刑。

杖:古代刑罚中的一种,指用杖打。

械:械,指刑具。

杻:杻,指脚镣。

壶手:壶手,指手持壶的人,此处可能指执行刑罚的人。

市:市,指市场。

晦朔:晦朔,指每月的最后一天和第一天。

八节:八节,指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

六齐:六齐,指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

张心日:张心日,指农历每月的初七。

廷尉寺:廷尉寺,古代官署名,掌管司法。

北狱:北狱,指位于北方的监狱。

南狱:南狱,指位于南方的监狱。

正监平:正监平,指监狱的监管人员。

侍中:侍中,古代官名,掌管皇帝的机密事务。

吏部尚书:吏部尚书,古代官名,掌管官吏的选拔和考核。

三公:三公,指古代的三个高级官职,即太尉、司徒、司空。

郎:郎,古代官名,掌管文书。

部都令史:部都令史,古代官名,掌管文书。

三公录冤局:三公录冤局,古代官署名,掌管审理冤案。

令史:官名,指负责记录和传达命令的官员。

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古代官名,掌管监察。

侍御史:侍御史,古代官名,掌管监察。

兰台令史:兰台令史,古代官名,掌管文书。

文帝:文帝,指萧统,南朝梁的皇帝。

宣帝:宣帝,指萧纲,南朝梁的皇帝。

北伐:北伐,指南方政权对北方政权的军事进攻。

劫盗:劫盗是指抢劫和盗窃。

后主:后主,指萧绎,南朝梁的皇帝。

谗邪:谗邪,指说人坏话的人。

威令:威令,指权威的命令。

夷戮:夷戮,指被杀。

灭:灭,指灭亡。

齐神武:指北齐的开国皇帝高洋,神武是他的谥号,表示他有神武之才。

文襄:指北齐的第二位皇帝高澄,文襄是他的谥号,表示他有文治之功。

魏相:指北魏的宰相,这里可能指的是北魏末年的宰相高允。

旧法:指北魏时期的法律制度。

麟趾格:北魏时期的一种法律汇编,由中书省编定。

文宣天保元年:北齐文宣帝高洋的年号,天保元年即公元550年。

群官:指朝廷中的各级官员。

刊定:修订、编订。

军国多事:指国家军事和政治上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

政刑不一:指政治和法律制度不统一。

决狱定罪:指审理案件并确定罪责。

相承谓之变法从事:指按照惯例进行变法。

清河房超:指北齐时期的一个官员,曾任黎阳郡守。

黎阳郡守:黎阳郡的行政长官。

赵道德:指一个使者,名字为赵道德。

书属超:用书信嘱托清河房超。

使:使者。

守宰:指地方行政官员。

都官郎中:官职名,负责管理都官事务。

宋轨:北齐时期的一个官员,曾任都官郎中。

曹操:东汉末年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三国时期魏国的奠基人。

悬棒:悬挂棒子,作为警示。

太平:社会安定、没有战乱的时代。

大齐受命:指北齐建立后,皇帝接受天命。

创制垂法:创立制度并使之流传后世。

革人视听:改变人们的视听习惯,即改变人们的观念。

议造《齐律》:讨论并制定《齐律》。

积年不成:长时间没有完成。

宪司:官职名,负责司法事务。

杖卫:用杖作为武器守卫。

供御囚:为皇帝提供死刑犯。

编籧篨为翅:用竹篾编织成翅膀。

放生:放掉被捕捉的动物,以示慈悲。

司折狱: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

犭刍杖:一种刑具,用动物的骨头制成。

烧犁耳上:用烧红的犁耳烫伤人。

车釭:车轴上的铁钉。

诬伏:诬伏是指无辜的人被冤枉并被迫承认罪行。

豫州检使:官职名,负责豫州的监察事务。

白扌剽:北齐时期的一个官员,曾任豫州检使。

左丞卢斐:北齐时期的一个官员,曾任左丞。

奸罔:欺诈、欺骗。

八座:指朝廷中的八个高级官员。

立案劾格:建立案件并弹劾。

挟奸者:指那些挟私报复的人。

诬讼:虚假的诉讼。

大狱:重大的案件。

委政辅臣:把政务委托给辅佐的大臣。

弥缝其阙:弥补其不足。

孝昭:指北齐的第三位皇帝高演,孝昭是他的谥号。

籓:古代诸侯王的封地。

惩革:惩罚并改革。

武成:指北齐的第四位皇帝高湛,武成是他的谥号。

大宁元年:北齐武成帝高湛的年号,大宁元年即公元561年。

赏罚:奖赏和惩罚。

适理:符合道理。

得情:符合实际情况。

盟府司勋:官职名,负责记录功勋。

三尺律令:指法律条文。

画一之道:统一的标准。

文王:指周文王,周朝的开国君主。

宣尼:指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的思想家、教育家。

止讼:阻止诉讼。

齐律:北齐时期的法律。

杂:指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轘:古代的一种死刑,用车轮压死。

枭首:指斩首。

无市者:没有市场的地方。

殊身首:身首分离。

刑名:刑名是指刑法中的罪名。

流刑: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强制劳动。

边裔:边境地区。

中绢:中等质量的绢布。

合赎者:可以赎罪的人。

罪人:犯人。

悬名注籍:将名字登记在簿籍上。

甄:审查。

配驿户:分配到驿站工作。

宗室:皇族。

奚官:官府中的仆役。

枷:枷是指枷锁,一种刑具。

桁:古代的一种死刑,用绳索吊死。

鞭杖:鞭打和杖击。

负:承担、承受。

殿:古代的一种刑罚,用刑具击打犯人。

金鸡:一种象征皇帝权威的物品。

释枷锁:解开枷锁。

重罪十条:指十种严重的罪行。

八议论赎之限:八种可以赎罪的罪行。

权令:临时的命令。

别条权格:特殊的法律条文。

大理明法:大理寺的法官。

比附:比较、类比。

奸吏:贪官污吏。

舞文出没:玩弄法律条文,逃避法律制裁。

权幸用事:权贵和宠臣当权。

阴中以法:暗中用法律手段对付。

纲纪紊乱:法纪混乱。

卒至于亡: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

周文帝:周文帝宇文泰,北周的开国皇帝,他在位期间奠定了北周的基业。

霸业初基:霸业初基指的是建立霸业的初期阶段,这里指周文帝开始建立北周霸业的初期。

典章:典章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礼制等。

大统元年:大统元年是北周的第二年,即公元535年。

有司:有司是指官府中的官员,负责处理国家事务。

斟酌:斟酌是指审慎考虑。

通变:通变是指通晓变化,这里指适应时代的变化。

制:制是指法律、制度。

魏帝:魏帝是指北魏的皇帝。

苏绰:苏绰是北周的一位官员,对法律制度有重要贡献。

积思累年:积思累年是指深思熟虑多年。

心疾:心疾是指心理疾病。

司宪大夫:司宪大夫是古代官名,负责司法监察。

拓拔迪:拓拔迪是北周的一位官员。

保定三年:保定三年是北周的第十八年,即公元563年。

庚子:庚子是古代干支纪年法中的一种,这里指具体的日期。

大律:大律是指北周的刑法典籍。

法例:法例是指法律的具体规定。

祀享:祀享是指祭祀和享宴。

朝会:朝会是指朝廷的会议。

婚姻:婚姻是指结婚和婚姻关系。

户禁:户禁是指户籍管理。

水火:水火是指火灾和洪水。

兴缮:兴缮是指建筑和修缮。

卫宫:卫宫是指宫廷的保卫。

市廛:市廛是指市场。

斗竞:斗竞是指争斗和竞争。

贼叛:贼叛是指叛乱和造反。

毁亡:毁亡是指破坏和毁灭。

违制:违制是指违反制度。

关津:关津是指关卡和渡口。

诸侯:诸侯是指各国的诸侯。

厩牧:厩牧是指马匹的饲养。

杂犯:杂犯是指各种犯罪。

诈伪:诈伪是指欺诈和虚假。

请求:请求是指请求和申请。

告言:告言是指告发和言论。

逃亡:逃亡是指逃跑和流亡。

系讯:系讯是指拘禁和审讯。

断狱:断狱是指审判和判决。

权刑:权刑是指刑罚的轻重。

鞭刑:鞭刑是指鞭打刑罚。

徒刑:徒刑是指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强制劳动。

死刑:死刑是指对犯有重大罪行的罪犯实施的极刑。

磬:磬是一种古代的打击乐器,这里指死刑的一种方式。

绞:绞刑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通过绞索勒死犯人。

斩:斩刑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通过斩首的方式处决犯人。

枭:枭是指枭首。

裂:裂是指裂尸。

十恶: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恶逆:恶逆是指恶劣的叛逆行为。

不道:不道是指违背道德的行为。

大不敬:大不敬是指对皇帝的不敬。

不孝:不孝是指不孝顺父母。

不义:不义是指不守道义。

拲:拲是指手铐。

梏:梏是指脚镣。

桎:桎是指脚镣。

杂户:杂户是指古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户籍。

隶户:隶户是指被征服或被俘的民众。

厮役:厮役是指供役使的人。

甄一房配为杂户:甄一房配为杂户是指将某些人分配到杂户中。

浇诈:浇诈是指欺诈和不诚实的行为。

刑书要制:刑书要制是指刑法的重要规定。

宿卫之官:宿卫之官是指负责宫廷警卫的官员。

天杖:天杖是指一种特殊的刑杖。

礔历车:礔历车是一种古代的刑具。

郑译:郑译是北周的一位官员。

周禅:周禅是指周朝禅让给隋朝的仪式,象征着权力的和平转移。在这里,指的是隋朝高祖杨坚接受周朝的禅让,成为隋朝的开国皇帝。

尚书左仆射:官名,尚书省的高级官员,负责协助尚书处理政务。

上柱国:上柱国是古代的一种爵位,表示极高的荣誉和地位。

沛公:沛公是古代的一种封号,通常用于封给有功的将领。

清河郡公:清河郡公是古代的一种封号,表示对有功者的封赏。

大理前少卿:大理前少卿是古代官职,大理寺的副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平源县公:平源县公是古代的一种封号,表示对有功者的封赏。

刑部侍郎:刑部侍郎是古代官职,刑部的副长官,负责司法行政。

保城县公:保城县公是古代的一种封号,表示对有功者的封赏。

比部侍郎:比部侍郎是古代官职,比部的副长官,负责监察。

李谔:李谔是隋朝时期的一位官员,此处可能指其担任的官职。

兼考功侍郎:兼考功侍郎是古代官职,负责考核官员的功过。

柳雄亮:柳雄亮是隋朝时期的一位官员,此处可能指其担任的官职。

新律:新律是指新的法律条文,此处指隋朝高祖时期制定的新法律。

居作:居作是指罪犯在流放地居住并从事劳动。

杖刑:杖刑是指用杖打罪犯,作为惩罚。

笞刑:笞刑是指用鞭子打罪犯,作为惩罚。

蠲除:蠲除是指废除或取消。

轘裂:古代的一种刑罚,指用车裂的方式处死。

八议:八议是指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八种可以减免刑罚的情况。

官品:官品是指古代官员的等级。

私罪:私罪是指官员因个人原因犯的罪。

公罪:公罪是指官员因公事犯的罪。

楚毒:楚毒是指残酷的刑罚。

律博士:律博士是古代官职,负责教授法律。

牒明法:牒明法是指用法律文书明确罪名。

义仓:义仓是指古代用于救济的仓库。

驰驿行决:驰驿行决是指用快马传递消息,快速执行死刑。

高祖:指隋朝的开国皇帝杨坚,即隋文帝。

猜忌:指多疑,对他人持怀疑态度。

文法:指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

觇视:窥视,暗中观察。

赃污:贪污,指官员接受贿赂。

遗之:赠送给他。

挥楚:鞭打,指用鞭子打人。

治书侍御史:官名,负责监察官员,纠正不法行为。

朝堂:朝廷的会议场所。

殿廷:宫殿的大厅。

决罚:判决并处罚。

踳驳:不一致,矛盾。

配防:流放并加以防守。

合川仓:合川县的国家粮仓。

主典:主管官员。

典吏:负责文书和档案的官员。

愆犯:过失或犯罪。

棰楚:用鞭子打人。

惨急:严厉而残酷。

京市:京城的市场。

纠告:检举报告。

晏起:晚起,指行动迟缓。

懔懔:恐惧的样子。

体国立法:为国家制定法律。

监师:监察官员。

元正日:农历正月初一,即新年。

股栗:害怕得发抖。

鸿胪少卿:官名,鸿胪寺的副长官,负责接待外国使节。

主客令:官名,负责接待宾客的官员。

掌固:官名,负责宫廷保卫的官员。

榜棰:公开张贴并鞭打。

大理寺丞:官名,大理寺的副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牙奏:口头报告。

供职:任职。

越公素:指越国公杨素,隋朝的权臣。

炀帝:隋朝的第二位皇帝,名杨广,是隋文帝杨坚的次子,即位后改元大业。

禁网深刻:指法律禁令严密,执法严格。

敕修律令:指皇帝下令修订法律和命令。

赎铜:古代刑罚中的一种,指用铜钱来赎罪。

徒:古代刑罚中的一种,指流放或监禁。

流:古代刑罚中的一种,指流放到边远地区。

开皇旧制:指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的法律制度。

X门子弟:指贵族或权贵家庭的子弟。

宿卫近侍之官:指宫廷中的警卫和近臣。

萧严:指萧岩,因叛乱被诛。

崔君绰:指崔君绰,因涉及庶人杨勇之事被牵连。

庶人勇:指杨勇,是隋文帝的次子,因谋反被废。

中宫:指皇后。

羊鲋:指羊舌鲋,春秋时期晋国大夫,以忠诚著称。

季布:指季布,战国时期楚国人,以忠诚著称。

丁公:指丁公,春秋时期齐国人,因不忠被杀。

虚己为政:指以谦虚的态度处理政务。

旧典:指古代的典章制度。

宽政:指宽松的政策。

六位成象:指六部官员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美厥含弘:指美好的事物包容宽广。

一眚掩德:指一个小错误掩盖了美德。

枷杖决罚:指用枷锁和杖刑来处罚。

讯囚:指审讯囚犯。

四夷:指中国四周的少数民族地区。

兵革岁动:指战争频繁。

赋敛滋繁:指征收的赋税越来越多。

宪章遐弃:指法律和规章制度被忽视。

窃盗:指偷窃。

脔啖:指分割并食用。

恭帝:指隋朝的最后一位皇帝,名杨侑,即位后改元义宁。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评注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此句开篇点明了隋炀帝即位后对法律的重视。‘禁网深刻’指的是对法律的严格制定和执行,‘敕修律令’则体现了炀帝对法律修订的决心。‘除十恶之条’则是对古代十恶不赦的罪行进行废除,显示了炀帝对法律的人性关怀和宽容精神。

时斗称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

此段描述了隋炀帝时期对刑罚的具体规定。‘斗称皆小旧二倍’指的是对斗量器物的规定,‘赎铜’则是古代的一种赎罪方式。‘杖百则三十斤’、‘徒一年者六十斤’等,都是对刑罚的详细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细致和严格。

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

此句进一步阐述了隋炀帝时期对刑罚的统一规定。‘流’是指流放,‘赎’是指赎罪,‘二死’则是指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

此句提到了隋朝的开皇旧制,即对皇族子弟的限制。‘X门子弟’指的是皇族的后代,‘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则是对他们担任官职的限制,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和对皇族的特殊待遇。

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

此句描述了两位官员因罪被诛的情况,萧严因叛乱被诛,崔君绰因涉及庶人勇事而被牵连。‘家口籍没’则是指没收其家产和人口,体现了法律的严厉。

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

此段讲述了炀帝对法律的修订。‘罪不及嗣’体现了对孝道的尊重,‘恩由义断’则是对法律的公正执行。炀帝的这一诏令,旨在鼓励臣子忠诚事君。

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

此句引用了古代典故,用以说明炀帝修订法律的目的。‘羊鲋从戮’、‘季布立勋’等典故,都是用来强调对忠诚和功勋的表彰。

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从宽政。

此句表达了炀帝的政治理念。‘虚己为政’指的是以谦虚的态度治理国家,‘思遵旧典’则是对古代法律的尊重,‘推心待物’则是对人民的关爱,‘每从宽政’则是对法律的宽容执行。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

此句是对炀帝治理国家的评价。‘六位成象’指的是国家六部机构的完善,‘美厥含弘’则是对国家治理的赞美,‘一眚掩德’则是对瑕疵的宽容。

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此句说明了炀帝对犯罪者的宽容政策。‘期已下亲’指的是对罪犯家属的照顾,‘合仕’则是指允许其重新入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则是对其身份的恢复。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

此句描述了新律的制定。‘新律’是指新的法律条文,‘五百条’、‘十八篇’则是对新律的详细描述,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此段详细列举了《大业律》的十八篇内容,涵盖了从名例到断狱的各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全面性。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此句说明了《大业律》对五刑的调整,即减轻了部分刑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此句描述了《大业律》对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旧律相比,刑罚有所减轻,体现了法律的改革。

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

此句反映了《大业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久厌严刻’指的是百姓对旧律的厌恶,‘喜于刑宽’则是对新律的欢迎。

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此句描述了隋炀帝晚年的政治状况。‘外征四夷’指的是对外扩张,‘内穷嗜欲’则是对内奢侈,‘兵革岁动’、‘赋敛滋繁’则是对民力的过度征用。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此句反映了隋炀帝晚年政治腐败的现象。‘有司’指的是官员,‘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则是指官员的贪污腐败,‘宪章遐弃’、‘贿赂公行’则是指法律的废弃和贿赂的盛行。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此句描述了隋炀帝晚年对盗贼的严厉打击。‘更立严刑’指的是重新制定严厉的刑罚,‘不待闻奏,皆斩’则是指对盗贼的立即处决。

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此句反映了严刑峻法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百姓转相群聚’指的是盗贼的增多,‘攻剽城邑’则是指盗贼的猖獗,‘诛罚不能禁’则是指法律的失效。

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

此句描述了隋炀帝对盗贼的残酷打击。‘益肆淫刑’指的是更加严厉的刑罚,体现了炀帝的暴政。

九年,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

此句说明了隋炀帝对盗贼家族的惩罚。‘籍没其家’指的是没收其家产,体现了法律的残酷。

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

此句描述了隋炀帝晚年社会动荡的现象。‘群贼大起’指的是盗贼的增多,‘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则是指官员的腐败,‘生杀任情’则是指法律的失效。

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

此句描述了杨玄感反叛事件,炀帝对反叛者的严厉打击。‘罪及九族’则是指对反叛者家族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残酷。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

此句描述了炀帝对反叛者的残酷刑罚。‘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都是极其残忍的刑罚,体现了炀帝的暴政。

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

此句描述了炀帝对反叛者的极端报复。‘脔啖其肉’则是指将反叛者的肉分食,体现了炀帝的残忍。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此句描述了隋朝末年的社会动荡和炀帝的暴政导致的后果。‘百姓怨嗟’指的是百姓的怨声载道,‘天下大溃’则是指国家的崩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则是指恭帝即位后,社会秩序的恢复。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隋书-志-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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