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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四十六

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四十六-原文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

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

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

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

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

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輓,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

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

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

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为五等,诸州部送阙下,及等者隶次军。

仁宗天圣元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淮南、陕西路募兵,当部送者刺’指挥’二字,家属给口粮。

兵官代还,以所募多寡为赏罚。

又诏益、利、梓、夔路岁募民充军士,及数即部送,分隶奉节、川效忠、川忠节。

于是远方健勇失业之民,悉有所归。

庆历七年,诸路募厢军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阙下,试补禁卫。

至和元年,河北、河东、陕西募就粮兵,骑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为一营。

嘉祐二年复定等仗,自上四军至武肃、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视其奉钱: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为三等。

奉钱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为三等。

奉钱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为三等。

奉钱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为二等。

奉钱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为六等。

奉钱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为四等。

不给奉钱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为等。

唯武严、御营喝探以艺精者充,诸司筦库执技者不设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岁等募禁军多小弱,不胜铠甲,请以初创尺寸为定,敢议减缩者,论以违制。’

诏:’禁军备战者,宜著此令。其备役雄武、宣敕六军、搭材之类,如军马敕。’

治平二年,募陕西土民、营伍子弟隶禁军,一营填止八分。

又遣使畿县、南京、曹、濮、单、陈、许、蔡、亳州募民补虎翼、广勇,人加赐绢、布各一。

治平四年,诏延州募保捷五营,以备更戍。

熙宁元年,诏诸州募饥民补厢军。

二年,枢密院言:’国初边州无警则罢兵,今既讲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于近里粮贱处增募营兵,但令往戍极边,甚为便计。’

帝与文彦博及韩绛、陈升之、吕公弼等议之,或以为自古皆募营兵,遇事息即罢,或以为缘边之兵不可多减。

乃命彦博等详议以闻。

三年七月,诏京西路于有粮草州军招厢军,共三万人为额。

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旧制募弓箭社,以为边备。

从之。

四年十二月,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毙之患。欲于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许臣僚占差,不过期年,可使充足。却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供,以给有司之用。’

从之。

五年,权发遣延州赵禼招到汉蕃弓箭手人骑四千九百八十四,为八指挥,遂擢吏部员外郎,加赐银绢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诸路选募熙河效用,先以名闻。

河北、河东所募兵悉罢。

八年,诏军士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丁而应募在他处者,听徙。

九年,诏选补捧日、天武以下诸军阙,马军三分补一,步军十分补五。

元丰二年二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广禾}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以千人为额。’

从之。

七月,沿边安抚司言:’北边州军主管刺事人乞给钱三千,选募使臣职员或百姓为之,以钩致敌情。仍选通判及监官考其虚实,以行赏罚。’

从之。

是年,以兖、郓、齐、济、滨、棣、德、博民饥,募为兵,以补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之阙。

三年,又诏:’府界诸路将下阙禁军万数,有司其速募之。’

又诏:’河北水灾,阙食民甚众,宜寄招补军。’

四年,京东、西路以调发兵将,累请增戍。

朝廷以兵员有数,多寝其章。

然州郡实有负山带海,奸盗所窥,亦当过为之虑,其令益广应募者,与免贴军及他役一年。

六月,诏:’在京奉钱七百以下,选募马步军万五千人;开封府界及本路共选募义兵保甲万人;如泾原五千人不足,于秦凤路选募。’

五年五月,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远近险易,置车铺二十八,招刺兵士。

从之。

八月,诏开封府界、京西招军依式赐外,仍增钱千。

十二月,诏京城四面巡检募士于四门,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

又诏河北立额步军,各于逐指挥额外招百人。

五年,诏一岁内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

四月,河东路经略司请以麟州飞骑、府州威远子弟二十五以下剌为兵。

七年,广西都钤辖司言:’本路土兵阙额数多,乞选使臣往福建、江南、广东招简投换兵四千人。’

诏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换。

八年四月,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言:

“河东敢勇以三百人为额,请给微薄,应募者少。

臣顷在鄜延路日,奏请增三等请给,借支省马给七分草料,置营教习,自后应募者众。

愿依陕西路已得指挥。

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诏河北保甲愿投军人及得上四军等杖事艺者,特许招填,合给例物外,更增钱五千,中军以下三千。

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并许招刺。

从右司谏苏辙请也。

六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

“诸州军兵马全欠,不足守御之处,量与立额招添。”

八年,枢密院言:

“今新招兵士多是饥民,未谙教阅,乞自今住营州军差官训练,候半年发遣赴军前。”

绍圣元年,枢密院乞立招禁军官员赏格,如不及数,罚亦随之。

四年,熙河兰岷路都总管、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手司言,兰州金城关欲招置步军保捷四指挥、马军蕃落一指挥,从之。

诏陕西路添置蕃落军十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于永兴军、河中、凤翔、同、华州各置两指挥,并隶住营州军将下统制训练,委逐路所属都总管司选官招人。

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养马,久而未集,曾布以谓不若增骑兵为简便。

兼土兵乃劲兵,又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议,众翕然皆以为允,帝亦乐从之。

盖牧租见存者七百万,岁额一百七十万,而十指挥之费二十五万而已,故可与募人养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宁元年,湖北都钤辖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讨辰、沅山徭,每州无过七百人。

缘徭贼深在溪洞,险阻不通正军故也。

三年,京东等路招军五万,马军以崇捷、崇锐名,步军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兰湟路转运使洪中孚自河东入觐,帝问崇威、崇锐新兵教阅就绪否。

中孚曰:

“教阅易事也。

臣不知艺祖取天下之兵与神考所分将兵曾无减损,若未尝减损,似不须增。

盖兵贵简练不贵多,今遽增二军,所费至广,臣不知献议者于经费之外别有措置,或只仰给朝廷也。

帝愕然曰:

“初议增兵,未尝议费,可即罢去。”

中孚曰:

“惰游之卒不复安于南亩,今一旦罢遣,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转徙,则重为朝廷忧。

不若使填诸营阙;无阙,听于额外收管,不一二年尽矣。”

帝称善。

九月,诏:

“近降指挥,在京、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挥十万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挥及额内不足人数,虑卒难敷额,可先招崇捷、崇武十万人。

候人数稍见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诏:

“抑勒诸色人投军者,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其已剌字,仍并改正。”

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奏:

“广西两将额一万三百余人,事故逃亡,于荆湖南北、江南东西寄招,缘诸路以非本职,多不用心。

今兵阙六分,欲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门岛、广南远恶并犯强盗凶恶、杀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余并免决刺填。”

从之。

四年,中卫大夫童师敏言:

“东南州郡例阙厢军,凡有役使,并是和雇。

若令诸郡守臣并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费。

从之。

宣和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吴玠奉手诏招填诸路禁军阙额,以十分为率,招及四分以下递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递减磨勘年。

高阳关路河间府、沧、霸、恩州、信安军招填数足,乞行推赏。

从之。

二年,手诏:

“比闻诸路州军招置厢军河清、壮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样,虚费廪食,不堪驱使。

今后并仰遵著令招填,如违戾,以违制论。

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奏:

“乞将温、处、衢、婺州元管不系将禁军六指挥,更招置增为十指挥,并以五百人为额,凡五千人,庶成全将。

及更于台州招置不系将禁军一指挥,以四百人为额。

从之。

三月,臣僚言:

“窃闻道路汹汹相怖,云诸军捉人刺涅以补阙额,率数人驱一壮夫,且曳且殴,百姓叫呼,或啮指求免。

日者,金明池人大和会,忽遮门大索,但长身少年,牵之而去,云’充军’。

致卖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隶,皆避藏恐惧,事骇见闻。

今国家闲暇,必欲招填禁旅,当明示法令,赉以金帛,捐财百万,则十万人应募矣。

捉人于途,实亏国体,流闻四方,传播远迩,殊为未便。

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

时宝箓宫道士张继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闻,手诏提刑司根治。

四月,臣僚因言:

“招刺阙额禁军,枢密院立限太遽,诸营弗戢,人用大骇。

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悦服。

其已被刺涅而非愿者,颇亦改正,尚有经官求免而未得者。

辇毂若此,况其远乎?

窃闻小人假借声势,因缘夺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鸣得脱,其家已空。

今往来犹怀畏避。

伏望圣明特赐戒敕,应在外招军去处,毋得横滥。

从之。

七年,减掖庭用度,减侍从官以上月廪,罢诸兼局,有司据所得数拨充诸路籴本及募兵赏军之用。

钦宗即位,诏守令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乡里以行。

及五十人以上先与进义副尉,三百人以上与承信郎,募文武官习武勇者为统领。

行日,所发州军授以器甲,人给粮半月,地里远者,所至州县接续批支。

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言:’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给钱三千,赴本司试验给据讫,支散银绢激赏。若监司、知通、令佐并应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艺高强及二百人以上者,乞与转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监司、郡守、州县官以下应缘军期事件,稍有稽缓,并依军法。’从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诸路见招募人兵,缘逐处漕计阙乏,乞于近州应奉司及延福宫西城钱帛,并许请用,庶得速办。’从之。

又诏:’龙猛、龙骑、归远、壮勇诸军阙额,可行下诸路拣选配填。’又诏:’已降指挥,逐处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艺人数多寡等第推赏。’又诏:’闻希赏之人,抑勒强募。自今并取情愿,敢有违戾,当议重罚。毋得将羸弱不堪出战及已有系军籍者一例充募。’及诏:’募武举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战功、曾经战阵,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发未叙,及武学有方略智谋,及曾充弓马所子弟,及诸色有胆勇敢战之人,度许赴亲征行营司。’又诏:’募陕西土人为兵并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军使唤,其应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贯,进义副尉以上十五贯,军人、百姓十贯,并于开封府应管官钱内支。’

四月,诏:’已降指挥发还归朝人往大金军前,如不愿往,所在量给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并不厘务,支奉给之半。其愿效力军前者,许自陈。’

五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河北诸州军所管正兵绝少,又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众,祗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今若给一色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止于右臂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陕西五路共可得二万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将兵,实可使唤。’从之,诏遣文武官各一员前去陕西路募兵二万人赴阙。

遂命赵鼎特除开封府曹官,种湘差宣抚司准备将领,并充陕西路干当公事,专一募兵。是月,遣户部员外郎陈师尹往福建路募枪杖手。

都水使者陈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陕西招军,适当岁丰,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监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与免科差,以作其气,可得劲兵五万。’从之。

六月,枢密都承旨折彦实奏:’西人结连女真,为日甚久,岂无觊觎关中之志?即今诸路人马皆空,万一敌人长驱,何以枝梧?言之可为寒心,朝廷似未深虑也。河东、河塑之患已形,人故忧之;陕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与十万缗,令帅臣招募土人为保护之计,责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须朝廷应副。漕司乘时广行储蓄,以为急务。’

又开封府尹聂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务。近缘京畿诸邑例各招刺,至于无人就募,则强捕村民及往来行人为之。遂致里氓奔骇,商旅不行,殊失朝廷爱民之意。检准政和令,诸盗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决放而堪充军者,给例物刺充厢军。今京城里外间有盗贼,皆是豪猾,无所畏惮,虽经断罪,顽恶弗悛,若依上条刺充厢军,不惟得强壮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复为盗。如允所请,则自内及外皆可见之施行。’从之。

七月,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言:’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缘比来陕右正兵数少,全籍保甲守御,及运粮诸役差使外,所余无几,若更招刺五万充军,则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难以选择,兼虑民情惊疑,别致生事。欲乞令州县晓谕保甲,取其情愿;如未有情愿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余数内选择。通赴阙人共成七万,可以足用。’从之。

是月,钱盖奏:’陕西募土人充军,多是市井乌合,不堪临敌。今折彦实支陕西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名添钱十千,自可精择少壮及等杖人,可得正军一万,六路共得六万人。’从之。

十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射猎射生户。’从之。

又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军人并听应募。如有武艺高强、实有胆勇、众所推服、愿应募为部领人者,依逐项名目权摄部领,各以所募人数借补官资。’从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万人,黄人黄旗满市。时应募者多庸匄,殊无斗志。

闰十一月,何{卤木}用王健募奇兵,虽操瓢行乞之人,亦皆应募,仓卒未就纪律。

奇兵乱,殴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大扰。

王宗濋斩渠魁数人,乃定。

及出战,为铁骑所冲,望风奔溃,歼焉。

十二月,诏:’诸军诈效蕃装,焚劫财物,限十日赍赃自首,与免罪。’仍召募溃兵收管。

给口食焉。

逃亡之法,国初以来各有增损。

熙宁五年诏,禁军奉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

旧制,三日者死。

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

帝曰:’临阵而亡,过十日而首,得不长奸乎。’

安石曰:’临阵而亡,法不计日,即入斩刑。今当立在军兴所亡满三日,论如对寇贼律?’

枢密使蔡挺请沿边而亡满三日者斩。

安石曰:’沿边有非军兴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贼及军兴而已。’

帝曰:’然。’

文彦博固言:’军法臣等所当总领,不宜轻改,如前代销兵乃生变。’

安石曰:’前代如杜元颖等销兵,乃其措置失当,非兵不可销也。且当萧俛时,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给,安得不减?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师,请毋遣克融还幽州煽众为乱,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飘泊京师,久之不调,复遣归北。克融所以复乱,亦何预销兵事?’

彦博曰:’国初,禁军逃亡满一日者斩。仁宗改满三日,当时议者已虑坏军法。’

安石曰:’仁宗改法以来,活人命至多,然于军人逃亡,比旧不闻加多,仁宗改法不为不善。’

帝乃诏增为七日。

元丰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军为盗,听捕斩,赏钱。’

诏坐条札韶照会:’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诏:’军士、民兵逃亡随军效用,若首获,并械送所属,论如法。虽立战功不赏,仍不许以功赎过。令随军榜谕。’

四年,诏沈括:’奏以军前士卒逃亡,溃散在路,本非得已,须当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闻战士止是不禁饥寒,逃归其家,可各随所在城砦权送纳器甲,请给粮食,听归所属。节次具招抚数以闻。’

崇宁四年九月,枢密院言:’熙河都总管司旧无兵籍,乞令诸将各置籍,日具有无开收,旬具元额、见管及逃亡事故细目,申总管司,本司揭贴都簿,委机宜一员逐时抽摘点检。’

从之。

十月,尚书省言:’今所在逃军聚集,至以千数,小则惊动乡邑,大则公为劫盗。累降指挥,许以首身,或令投换,终未革绝。昔神宗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故分兵领将。统兵官司,凡兵之事无所不统,则其逃亡走死,岂得不任其责?检会将敕与见行敕令,皆未有将官与人员任责之法,致令来兵将不加存恤,劳役其身,至于逃避,而任职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几四万,将副坐视而不禁,人员将校故纵而不问,至逃亡军人所在皆有。盖自来立法未详,兼军中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岂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况招军既立赏格,则逃走安可无禁?今参详修立赏罚十数条。’

并从之。

五年,枢密院备童贯所言:’陕西等处差官招谕逃亡军人,并许所在首身,更不会问,便支口券令归本营。边上军人惮于戍守之劳,往往逃窜于内郡首身,遂得口券归营,恐相习成风,有害军政。乞自今应军人首身,并须会问逃亡赦限,依今来招谕指挥:若系赦后逃亡,即乞依条施行。’

从之。

大观三年,枢密院备臣僚言云:’自陕西路提点刑狱吴安宪始陈招诱逃亡厢禁军之法,乃著许令投换改刺之令。自此诸弊浸生,军律不肃。朝廷洞见其弊,已严立法,然尚有冒名一节,其弊未除。请如主兵官旧曾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或与统辖军员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数多,欲避谴责,辄将逃军承逃亡之名便与请给。既避谴责,又冒请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军士多怀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赏,申以严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

从之。

四年,枢密院言:’诸路及京畿逃亡军数居多,虽赦敕立限许首,终怀畏避。若诸路专委知州、通判或职官一员,京畿委知县,若招诱累及三百人以上,与减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于理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军政大备,无可议者。比多逃亡者,缘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严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敛,二曰举放营债,三曰聚集赌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过远,六曰单身无火聚。似此虽具有条禁,而犯者极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将官岁终立定赏罚条格外,诏诸路提刑司,每岁终将本路州军不系将禁军见管及逃亡人数,参互比较,具最多最少处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申枢密院。’

从之。

三年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修言:’诸厢收到寒冻赤露共五千七百余人,其间逃军数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军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员付与系押送人,各踏逐稳便官屋安泊,依居养法关请钱米存养,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并依本府押送逃军法,请于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盘缠。’

诏:’每人支盘缠钱三百,衲袄一领,候二月晴暖即行发遣。’

四年,尚书省着令:’诸禁军差发出戍未到军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获,虽会恩,配如捕获法;上军首身或捕获,会恩,配依七日内法;下军本名应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辄停留,与同罪,虽该赦仍依配法。’

从之。

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诏:”逃卒颇多,仰宣抚司措置以闻。”

童贯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缘内有元犯虽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陈。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军,自今指挥到日,通未满赦限共一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军分职次收管。仍免本司本营问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经冬祀赦后,犹有移降移配,特与原免。若限满不首,则依常法科罪。凡逃军系在京住营,依限于在京首身者,令所隶军司当日押赴本营。若见出戍者,即破口券转押赴本路驻泊州军,并依前项指挥免罪,依旧收管。凡逃军在外,依限首身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县、镇、砦并限当日解本州军,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职员管押,仍沿路给破口食,交付前路州军,转送住营去处。如见出戍,即转驻泊州军收管。凡首身军人,并不许投换他军。凡所在当职官,如能于限内用心招收逃军,措置转送住营或出戍处收管,候满,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开封府取索到营、出戍处公文,验人数,最优者申宣抚司取旨推恩。”并从之。

三年,诏:”江、浙军前等处应逃窜军兵,并特放罪,许于本将见出军路分州县首身,依旧给请,随处权行收管。若走往他处,或于住营去处首获,即令所在官司逐旋发遣赴本将应副使唤。仍委逐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觉察,如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觉察,并论违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无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军纪律甚严,若在戍者还家,当役者避事,必有辕门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许投换,不制于什伍之长;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宽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计,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轻与限,使知限之不可为常,庶有畏惧。”从之。

五年,臣僚言:”今诸军逃亡者不以实闻。诸处冒名请给,至于拣阅差役,则巧为占破,甚不获已,则雇募逋逃以充名数,旋即遁去,无复实用。平居难于供亿,缓急无以应用。而奸人攘臂其间,坐费财赋。虽开收勘敛,法制滋详,而共利之人,一体傅会。望赐处分,先令当职官核见实数,保明申达转运司,期日委诸郡守贰点阅,仍关掌兵官司照会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阅,期以同日究见的实。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监司使者分郡覆实,具数申达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赏,使官无虚费,而军有实用,则纪律可明,国用可省。”诏送枢密院条画措置。

七年二月,尚书省言:”开封府状:’乞应在京犯盗配降出外之人,复走入京投换者,许人告捕,科以逃亡捕获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营典首人员、曹级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为盗者,依差使配军入京作过法,与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减。及在京犯罪编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虽有断罪增加地里条法,缘止是募告赏格太轻,是致往往复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赏钱十贯,徒罪二十贯,流罪三十贯,并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十二月,诏:”应诸路逃窜军人或已该赦恩出首避免,却归出戍去处再行逃窜之人,令于所在去处首身,并特与免罪,于一般军分安排,支破请给,发赴军前使唤。”

靖康元年三月,诏:”随从行宫禁卫军兵等有逃亡者,并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顷遣勤王之师,管押者不善统制,类多遁归,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开阁请受。在外无以给养,窃虑因聚为盗,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应勤王兵有遁归已经赦宥者,并令首身。”从之。

六月,诏:”应河东溃散诸路将佐,并仰逐路帅守发遣赴河东、河北制置司,以功赎过。”

河北路制置司都统制王渊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师道等下溃散人马,应援太原,限满不首,即寄禁家属,许人收捕赴军前,重行处置。”从之。仍自指挥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刘韐奏:”近制置使种师中领军到于榆次,失利溃散,师中不知存在。奉旨,师中下应统制、将佐、使臣等,并与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将,统制、将佐并合行军法。军法行,则人以主将为重,缓急必须护救。若不行军法,缓急之际争先逃遁,视主将如路人,略不顾恤。近年以来,高永年陷殁,一行将佐及中军将、提辖等未尝罪以军法,继而刘法陷殁,今种师中又死王事。若两军相遇,势力不加,血战而败,或失主将,亦无可言。榆次之战,顷刻而溃,统制、将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军士中伤十无一二,独师中不出。若谓师中抚御少恩,纪律不严,而其受命即行,奋不顾身,初闻右军战却,即遣应援,比时诸将已无在者。至贼兵犯营,师中犹未肯上马。使师中有偷生之心,闻败即行,亦必得出。一时将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敌。今一军才却,诸将不有主帅,相继而遁。其初犹有惧色,既闻放罪,遂皆释然。朝廷以太原之围未解,未欲穷治。今师旅方兴,深恐无所惩艾,遇敌必不用命。欲乞指挥,应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依圣旨处分,仍令军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与免前罪;今后非立战功,虽该恩赦不得叙复。仍乞优诏褒赠师中,以为忠义之劝。”诏:”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降五官,仍开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余依刘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近据都统制王渊捉获溃败使臣,已管押赴宣抚副使刘韐军前交割,依军法施行外,访闻尚有未曾出首将佐、使臣。”诏:”限今指挥到日更与展限十日,许令于所在州军出首,仍依元降指挥免罪,特与支破递马驿券,疾速发赴军前自效,候立功日优加推赏。如再限满日更不首身,当取见职名重赏购捕,定行军法。仍多出榜示谕。”

二年四月,诏:”访闻诸处溃散军人啸聚作过,将百姓强刺充军,驱虏随行使唤,遇敌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谕:被虏强刺之人许以自陈,给据各令归业。愿充军者,随等杖刺填禁、厢军,依条支给例物。”又诏:”昨逃亡班直、诸军,虽已降指挥抚谕,并与免罪,发归元处。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挥,可候指挥到,许于所在官司自陈,亦与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后令诸路州、军、砦或三衙招募,或选刺三衙军中子弟,或从诸郡选刺中军子弟解发。复诏沧、滨及江、淮沿流州军,募善没水经时伏藏者,以五千为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言:”牙军多招集乌合之众,拟上等改刺胜捷,次等刺振华、振武,庶得部分归一训练为便。”诏两浙、江东,除江阴军,各募水军二百人。

绍兴元年,广东帅臣言:”本路将兵元五千二百,见千三百十九。今拟将官驻紥诸军洎本路州军,以十分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诸军,毋互相招收,及将别军人拘执,违者行军法。

四年,诏:”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余人刺陕西振华指挥。沿江招置水军,备战舰,募东南谙水者充,每指挥以五百为额。”

十年,诏三京路招抚处置使司招效用军兵万人,内招使臣二千员。

十五年,福建安抚莫将言:”汀、漳、泉、建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比年寇盗剽劫居民,土豪备私钱集社户,防捍有劳,有司不为上闻推恩,破家无所依归,势必从贼。官军不习山险,且瘴疠侵加,不能穷追,管属良民悉转为盗。请委四州守臣,募此游手无归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为名,足可备用,实永久利。”诏令张渊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挥使杨存中言:”旧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圣、骁骑、骁胜、宁朔、神骑、神勇、宣武、虎翼、广勇诸指挥禁军内,捧日、天武依条升拣扈卫诸班直,拱圣、神勇以下升拣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仅千九百人。请于今年分定月内招千人。”

二十七年,杨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阙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数日损。诏本司来年正月为始,依旧招募。

隆兴元年,步军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军额三万九千五百,今行在仅千二百一十九。”诏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为额,刺充神卫,虎翼,飞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挥。

乾道七年,马军司王友直言:”见管战马二千七百余,止有傔马六百余人,请招傔兵千五百,并充雄威。”诏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军司吴挺言:”步司五军,额二万五千,见阙三千六百。”诏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挥郭钧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载,战队合用火分傔兵阙。”诏招千人。

绍熙二年,诏步军司招军千人。

庆元元年,诏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补弩手、效用。五年,诏给降度牒付金州都统,招填阙额并拣汰兵,照绍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开禧元年,兴元都统秦世辅言:”本司军多阙额,绍兴之末,管二万九千余人。乾道三年,立额二万七千,今二万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实万一百四十三人,点阅所部,堪披带人仅六百二十七。请从本司酌绍兴额招刺。”参知政事蒋芾言:”在内诸军,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权住招一年半,俟财用稍足招强壮,不惟省费,又得兵精。且南渡以来兵籍之数,绍兴十二年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余人,二十三年二十五万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万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万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万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缘财用有余?”

宝庆二年,知武冈军吴愈言:”禁卫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余万,州郡亦十余万。嘉定十五年,三卫马步诸军凡七万余,阙旧额三万,若以川蜀、荆襄、两淮屯戍较之,奚啻数倍于禁卫?宜遵旧制,择州郡禁兵补禁卫阙,州郡阙额帅守招填。”

绍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壮城,有厢军,有土兵,一州之财自足以给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盖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严帅臣,应郡守到罢,具兵额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数而黜陟之。”

宝祐间,州郡阙守,承摄者遣令招刺,不询材武,务盗帑储。

咸淳季年,边报日闻,召募尤急,官降钱甚优厚。强刺平民,非无法禁。所司莫能体上意,执民为兵。或甘言诳诱,或诈名贾舟,候负贩者群至,辄载之去;或购航船人,全船疾趋所隶;或令军妇冶容诱于路,尽涅刺之。由是野无耕人,途无商旅,往往聚丁壮数十,而后敢入市。民有被执而赴水火者,有自断指臂以求免者,有与军人抗而杀伤者,无赖乘机假名为扰。

九年,贾似道疏云:

景定元年迄今,节次招军凡二十三万三千有奇,

除填额,创招者九万五千,近又招五万,谓之无兵不可。

十年,汪立信书抵贾似道陈三策,

一谓:

内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过江,可行六十万矣。

盖兵不贵多,贵乎训练之有素。

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数,将焉用之!

考之旧制,

凡军有阙额即招填。

熙宁、元丰讲求民兵之政,

于是募兵浸减,而三衙多虚籍。

至于靖康,禁卫弱矣。

中兴复用招募。

立等杖,选勇壮,核人才,验虚实,

审刺之法虽在诸屯,

而已招者兵籍悉总于枢府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四十六-译文

召募兵制的起源是在府卫制度废除之后。唐末士兵因为长期征战而疲惫,很多士兵逃亡,梁祖下令各军士兵都涂黑面部作为标记,以此来识别军号,这就是长征兵。在招募时,首先衡量人的身材,然后检查他们的奔跑跳跃能力,测试他们的视力,之后才涂黑面部,并赐予他们钱币、衣物和鞋子,并将他们登记在册。国初沿袭此制,有时招募当地壮丁就地在团练中成立,有时选取营伍子弟加入本军,有时招募饥民来补充本城,或者将有罪之人分配去服役。虽然招募方式不止一种,但身体强健者被调到禁卫军,体弱者成为厢军,通过队伍和法令来管理。在和平时期,虽然也有爵位、赏赐和衣物、粮食的费用,但一旦有征战,这些士兵就能在战斗中发挥作用,提供漕运和运输,从而保护了天下那些粗野失职的人。

最初,太祖挑选军中强壮勇敢的士兵称为兵样,分送到各个道,命令按照兵样的样子进行招募。后来改为使用木棍,根据尺寸的高矮来分级,称为等长棍,委托长吏和都监根据人的身材来选取。当部分士兵因故缺额时,军头司进行复核,引见并对坐,分配到各个军队。

真宗祥符年间,重新确定了等长棍的规格,从五尺八寸到五尺五寸分为五等,各州部送士兵到朝廷,符合等级的士兵被分配到次级军队。

仁宗天圣元年,下诏京东西、河北、河东、淮南、陕西路招募士兵,当部送时刺上’指挥’二字,家属提供口粮。兵官代为返回,根据招募人数的多少进行赏罚。又下诏益、利、梓、夔路每年招募民丁充实军队,达到一定数量后即部送,分配到奉节、川效忠、川忠节。

庆历七年,各路招募厢军以及五尺七寸以上的士兵,部送朝廷,进行考试补充禁卫军。

至和元年,河北、河东、陕西招募就粮兵,骑兵以四百人为一营,步兵以五百人为一营。

嘉祐二年再次确定等长棍的规格,从上四军到武肃、忠靖都要求五尺以上,根据寸数不同分为三等。奉钱七百的,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为三等。奉钱五百的,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为三等。奉钱四百的,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为二等。奉钱三百的,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为六等。奉钱二百的,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为四等。不提供奉钱的,以五尺二寸或以下五寸七指、八指为等。只有武严、御营喝探以技艺精湛者充,诸司库管技者不设等长棍。

治平二年,招募陕西土民、营伍子弟加入禁军,一个营只招募八分。

治平四年,下诏延州招募保捷五营,以备更戍。

熙宁元年,下诏各州招募饥民补充厢军。

二年,枢密院建议:国初边州无警则罢兵,如今既已讲和,而驻军数量过多,浪费了金帛。如果在粮食便宜的地方增加招募营兵,只让他们去最边远的戍地,是非常方便的。皇帝与文彦博及韩绛、陈升之、吕公弼等商议,有人认为自古以来都是招募营兵,有事招募,无事就罢,有人认为边疆的兵不能过多减少。于是命令文彦博等人详细商议后上报。

三年七月,下诏京西路在有粮草的州军招募厢军,共三万人为额。十一月,定州知州滕甫请求按照旧制招募弓箭社,作为边防准备。朝廷同意了。

四年十二月,枢密院建议:在京的服役士兵,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现在缺额六千三百九十二人,如果招募足够,就不需要从外路抽调,以免不适应水土、在路上冻饿而死。建议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募年轻力壮的士兵,只供在京的功役,不允许官员占用,不超过一年,就可以使人数充足。然后再减少在外招募的人数,将节省的粮食上供,以供有司使用。朝廷同意了。

五年,权发遣延州赵禼招募到汉蕃弓箭手四千九百八十四人,分为八指挥,于是晋升为吏部员外郎,并赐银绢二百。

七年,分遣使者到各路选拔招募熙河效用兵,先上报名单。河北、河东所招募的士兵全部停止招募。

八年,下诏士兵的祖父母、父母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而应募在其他地方的,允许他们搬家。

九年,下诏选拔补充捧日、天武等军队的缺额,马军三分之一补充,步军十分之五补充。

元丰二年二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建议:岷州广禾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请求设置十监牧养,招募士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请求按照官庄的例子,招募永济卒二百人,永济卒总共以一千人为额。朝廷同意了。七月,沿边安抚司建议:北边州军主管刺事的人请求给予三千钱,选取使者、职员或百姓担任,以收集敌情。同时选取通判及监官考察其虚实,以执行赏罚。朝廷同意了。这一年,因为兖、郓、齐、济、滨、棣、德、博等地民众饥荒,招募他们为兵,以补充开封府界、京东西的军队。

三年,又下诏:府界各路将领缺额禁军万数,有关部门应迅速招募。又下诏:河北水灾,缺食的民众很多,应该招募补充军队。

四年,京东、西路因为调发兵将,多次请求增加戍卫。朝廷因为兵员有限,多次压制了他们的奏章。然而州郡实际上有负山带海,是盗贼觊觎的地方,也应该多加考虑,命令扩大招募人数,免除一年贴军和其他劳役。

五月,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请求从秦州到熙州根据地里的远近和险易程度,设置二十八处车铺,招募士兵。朝廷同意了。八月,下诏开封府界、京西招募军队,除了按照规定赐予财物外,还增加一千钱。十二月,下诏京城四面巡检招募士兵,选取三十五岁以下的民众。又下诏河北设立步军,每个指挥额外招募一百人。

五年,下诏一年内能招募到一百人的人,加官一级。四月,河东路经略司请求以麟州飞骑、府州威远子弟二十五岁以下的人招募为兵。

七年,广西都钤辖司建议:本路土兵缺额数多,请求选派使者前往福建、江南、广东招募替换兵四千人。朝廷下诏在江南、福建路委派官员招募替换。

(注:以上翻译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历史背景和语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八年四月,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说:‘河东地区勇敢的人按照三百人为编制,请求给予微薄的补贴,应征的人很少。我之前在鄜延路任职时,曾上奏请求增加三级补贴,借用省马供应七分草料,设立营地进行训练,从那以后应征的人就多了。希望依照陕西路的既定指挥行事。’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皇帝下诏,河北保甲愿意投军以及得上四军等杖事艺的人,特许招募,除了按照规定给予物资外,还额外增加五千钱,中军以下三千。对于比等杖短一指的人,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也允许招募。这是根据右司谏苏辙的建议。

六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说:‘各州的军兵马都缺少,不足以守卫的地方,可以按照编制招募增加。’

八年,枢密院说:‘现在新招募的士兵大多是饥民,不熟悉训练,请求从今以后在州军设立营地,派遣官员进行训练,等半年后派往军前。’

绍圣元年,枢密院请求设立招募禁军官员的奖惩制度,如果招募人数不足,相应的惩罚也会随之而来。

四年,熙河兰岷路都总管、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手司说,兰州金城关想要招募设立步兵保捷四指挥、骑兵蕃落一指挥,朝廷同意了。下诏陕西路增设蕃落军十指挥,每个指挥五百人,分别在永兴军、河中、凤翔、同、华州各设立两个指挥,都隶属于驻营州军的统制进行训练,委托各路所属都总管司选派官员招募人员。最初,三省、枢密院想要用牧地招募民牧养马,但长时间没有聚集,曾布认为不如增加骑兵来得简便。而且土兵是精锐之师,又各路出戍的人已经用尽,等到提出这个建议,大家都一致认为可行,皇帝也乐于接受。因为牧租现在存有七百万,年额一百七十万,而十指挥的费用只有二十五万,所以可以与招募人养马的方法同时实行。

徽宗崇宁元年,湖北都钤辖舒亶奉旨考察招募施、黔州的土丁,用于征讨辰、沅山徭,每个州不超过七百人。因为徭贼深藏在溪洞,险阻不通,所以正规军难以到达。

三年,京东等路招募军队五万,骑兵以崇捷、崇锐命名,步兵以崇武、崇威命名。

四年七月,熙河兰湟路转运使洪中孚从河东进京觐见,皇帝问他崇威、崇锐新兵的训练情况是否已经完成。中孚说:‘训练并不难。我不知道艺祖夺取天下时的士兵与神宗所分派的将领是否有所减少,如果未曾减少,似乎不需要增加。因为军队贵在精练而不是数量多,现在突然增加两军,费用很大,我不知道提出建议的人除了经费之外还有其他安排,或者只是依赖朝廷的供给。’皇帝惊讶地说:‘最初讨论增加军队时,并未讨论费用,可以立即停止。’中孚说:‘那些懒散的士兵不再愿意安于耕田,现在一旦被遣散,强者会聚众为盗,弱者会四处流离,这会给朝廷带来更大的忧虑。不如让他们填补各个营地的空缺;如果没有空缺,就听任他们在额外的人员中管理,一两年内就可以完成。’皇帝认为他说的好。

五年,下诏:‘禁止各种人投军,允许他们本人及亲属越级上诉,那些已经刺字的人,也一并改正。’

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上奏:‘广西两名将领的编制有一万三千多人,因为事故逃亡,在荆湖南北、江南东西寄招,由于各路都不是本职工作,很多人不用心。现在军队空缺六成,想要请求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的人,除了配送到沙门岛、广南远恶地区以及犯强盗凶恶、杀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其余都免于决刺填。’朝廷同意了。

四年,中卫大夫童师敏说:‘东南州郡通常缺少厢军,所有的役使都是和雇。如果让各郡守臣和提刑司安排招募,或许可以节省费用。’朝廷同意了。

宣和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吴玠奉手诏招募填补各路禁军的空额,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招募到四分之一以下的人递延审查年限,七分之一以上的人递减审查年限。高阳关路河间府、沧、霸、恩州、信安军招募的人数已足,请求进行奖励。朝廷同意了。

二年,下诏:‘听说各路州军招募设立厢军河清、壮城等,往往都是胆小怕事、年幼的人,不符合标准,浪费粮食,无法使用。今后都要按照规定招募,如果违反,以违反制度论处。’

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上奏:‘请求将温、处、衢、婺州原本管理的不是将禁军的六指挥,再招募设立增加到十指挥,每个指挥五百人,总共五千人,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军队。以及再在台州招募设立不是将禁军的一指挥,以四百人为编制。’朝廷同意了。

三月,臣僚说:‘听说道路上人们互相恐慌,说各军抓人刺涅以补充空额,通常几人驱赶一个壮夫,边拉边打,百姓呼喊,有人咬指头求免。最近,金明池举行大型和会,突然拦门大搜,只抓那些身材高大的年轻人,牵走说‘充军’。导致卖菜的都不敢进城,行人、市井小民甚至奴隶,都躲避藏匿,恐惧万分,事情令人震惊。现在国家闲暇,如果一定要招募军队,应当明确法令,用金钱布匹作为奖励,捐献百万,那么十万人应该会应募。在路上抓人,实在有损国体,消息传遍四方,传播得很远,非常不妥。希望立即禁止,以消除人们的疑虑。’当时宝箓宫道士张继滋因为前往尉氏,也被刺涅,事情上报,皇帝下诏提刑司严查。

四月,臣僚又说:‘招募刺涅填补空额的禁军,枢密院规定的期限太急,各营不加以约束,人们非常恐慌。幸好很快就有德音禁止,大家都很高兴。那些已经被刺涅但不愿意的人,也很多已经改正,还有一些经过官方请求免除但未得到批准的人。京城都是这样,何况其他地方?听说小人借机夺取,到处都有,如果有人哀求得以逃脱,他们的家已经空了。现在人们仍然怀有恐惧。希望圣明特别下令,在外招募军队的地方,不得滥用。’朝廷同意了。

七年,减少后宫用度,减少侍从官以上每月的粮食补贴,废除各种兼职机构,有关部门根据节省下来的数额用于各路籴本及招募士兵的奖励。

钦宗即位后,下诏让地方官员招募州县乡村的豪族作为队长,各自招募自己的亲戚和乡里人去服役。人数达到五十人以上的,先授予进义副尉的职位,三百人以上的授予承信郎,招募那些文武官中习武勇敢的人担任统领。出发那天,所涉及的州军会发放给他们武器装备,每人提供半个月的粮食,对于路途遥远的地方,到达的州县会继续发放粮食。

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说:‘各路招募勇敢的士兵,每人先发放三千钱,到达本司后进行试验并给予凭证,分发银绢作为奖励。如果监察官、知通、令佐以及其他官员,能够招募到勇敢的士兵超过二百人,请求给予晋升一级官职,每增加二百人按照这个标准。或者监察官、郡守、州县官以下因军期事件稍有拖延,都按照军法处理。’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靖康元年春天正月,臣僚建议:‘各路现在招募的士兵,由于各个地方漕运不足,请求在近州的应奉司和延福宫西城的钱帛中,一并允许使用,以便快速办理。’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又下诏:‘龙猛、龙骑、归远、壮勇等军队名额不足,可以下文到各路挑选补充。’又下诏:‘已经发布的命令,各处根据招募的勇敢士兵人数多少进行赏赐。’又下诏:‘听说有人强迫招募,现在开始都要求自愿,如果有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重罚。不得将瘦弱不能战斗以及已有军籍的人一概充作招募对象。’又下诏:‘招募武举及第有才干武艺和谋略的人,或者有战功、曾经参加过战斗,以及经过边塞任大小使臣,不论是否有罪已经发落或者未发落,以及武学有谋略智慧的人,以及曾经担任弓马所子弟,以及各种有胆量勇敢战斗的人,允许他们前往亲征行营司。’又下诏:‘招募陕西土人当兵,并使臣、效用等前往姚平仲军中服役,应募的人修武郎以上二十贯,进义副尉以上十五贯,军人和百姓十贯,都在开封府应管的官钱内支出。’

四月,下诏:‘已经发布的命令,将归朝的人发往大金军前,如果不愿意去,所在地量给口券津贴遣送;原有官职的人并不参与军务,给予一半的俸禄。愿意效力军前的人,允许他们自己申报。’

五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上奏:‘河北各州军所管辖的正兵非常少,又因为陕西游手好闲的百姓愿意参军的人也很多,只是因为招募和征兵的物资不足,导致军额经常空缺。现在如果给一色的银绢,用来抵充例物奖励,招募义勇士兵,只在右臂上刺字,按照禁军的例物发放衣服粮食等,陕西五路总共可以得到两万人,与淮、浙等路得到的士兵相比,实际上可以调用。’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下诏派遣一名文官和一名武官前往陕西路招募两万名士兵前往朝廷。于是命令赵鼎特别任命为开封府曹官,种湘被派遣到宣抚司准备将领,并充任陕西路干当公事,专门负责招募士兵。这个月,派遣户部员外郎陈师尹前往福建路招募枪杖手。都水使者陈求道说:‘朝廷派遣官员前往陕西招募士兵,正当丰收时期,恐怕不容易招募到人。如果就委托监察官招募保甲,用例物引诱,免除他们的徭役,以此来鼓舞士气,可以得到五万精兵。’朝廷同意了这个建议。

六月,枢密都承旨折彦实上奏:‘西人与女真结盟已久,难道没有觊觎关中的意图?现在各路的人马都空虚,万一敌人长驱直入,我们该如何应对?这让人感到寒心,朝廷似乎没有深思熟虑。河东、河塑的祸患已经显现,人们因此担忧;陕西的祸患还没有发生,人们因此忽视。如果每路先给十万缗,让帅臣招募土人作为保卫之计,责令他们控制要塞,不得让敌人入侵,同时朝廷也要给予支持。漕司趁机广泛储备物资,作为紧急任务。’

又开封府尹聂山上奏:‘招募士兵是当前的紧急任务。最近由于京畿各县的招募,以至于没有人愿意参军,就强行抓捕村民和过往行人。这导致乡民惊慌失措,商旅无法通行,完全违背了朝廷爱护民众的本意。根据政和令,对于再次犯罪杖责以上、情理不可放而可以充军的人,给予例物刺充厢军。现在京城里外有盗贼,都是豪强恶霸,无所畏惧,虽然已经受到处罚,但仍然顽劣不改,如果按照上面的规定刺充厢军,不仅可以得到强壮的人手,还可以收集那些狡猾的人不再为盗。如果同意我的请求,那么从内到外都可以看到这个办法的实施。’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七月,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说:‘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求招募五万保甲充军。因为最近陕右的正兵数量很少,全靠保甲守卫,以及运送粮食等各项差役,所剩下的已经不多了,如果再招募五万保甲充军,那么正丁几乎都被征用,不仅难以选择,还担心民情惊慌,引发其他事端。希望命令州县通知保甲,让他们自愿报名;如果没有自愿的人,就请保甲司在正丁的剩余人数中选择。总共前往朝廷的人共有七万,可以满足需求。’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这个月,钱盖上奏:‘陕西招募的土人当兵,大多是市井中的乌合之众,不能应对敌人。现在折彦实支陕西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人额外增加一千钱,自然可以精选出年轻强壮以及有等次的人,可以得到正军一万,六路总共得到六万人。’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十月,枢密院上奏:‘招募有才干武艺勇猛以及胆量勇敢的人,以及射猎射生户。’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又上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的人,应该招募,除了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侣、有罪的军人都可以应募。如果有武艺高强、实际有胆量勇敢、被众人推崇愿意应募为部领的人,按照各项名目临时担任部领,根据所招募的人数借补官职。’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有十万人,黄人黄旗满城。当时应募的人大多是平庸之辈,毫无斗志。闰十一月,何{卤木}用王健招募奇兵,即使是拿着瓢行乞的人,也都应募,匆忙之间没有建立纪律。奇兵混乱,殴打王健,杀死使者数十人,造成极大的混乱。王宗濋斩杀了几个首领,才平息了事态。等到出战时,被铁骑冲撞,望风而逃,全部被歼。

十二月,下诏:‘各军假装是番人,抢劫财物,限十日内携带赃物自首,可以免罪。’同时招募溃散的士兵,给予食物。’

逃亡的法律,从国家建立以来都有所增减。熙宁五年,皇帝下诏,禁止军中士兵拿着五百文钱逃跑,如果逃跑超过七天,就要被斩首。按照旧制度,三天就要被处死。最初,执政大臣们讨论修改法律,建议逃跑超过十天。皇帝说:‘在战场上逃跑,过了十天才被抓,这不是纵容了奸诈行为吗?’王安石说:‘战场上逃跑,法律不计算时间,立即处斩。现在应该对于军队中三天内逃跑的人,按照对抗敌寇的律法来处理吗?’枢密使蔡挺请求对于沿边三天内逃跑的人也要处斩。王安石说:‘沿边有些地方并不是因为军队出征而造成的逃亡,不能一概用重刑。本来设立重法,是为了禁止逃避敌寇和军队出征。’皇帝说:‘是的。’文彦博坚决地说:‘军法是我们这些大臣应该总领的,不应该轻易更改,就像前代销毁兵器反而引起变乱。’王安石说:‘前代如杜元颖等人销毁兵器,是因为他们的措施不当,并不是兵器不能销毁。而且当萧俛的时候,天下兵力最多,民力不足,怎能不减少?当时幽州因为朱克融等人被送到京师,请求不要让克融等人返回幽州煽动叛乱,而朝廷却让克融等人漂泊在京城,时间久了不调动,又让他们返回北方。克融之所以再次叛乱,也与销毁兵器无关。’文彦博说:‘国家建立之初,禁止军中士兵一天内逃跑就要被斩首。仁宗改为三天,当时讨论的人已经担心会破坏军法。’王安石说:‘仁宗改变法律以来,救活了很多人,但是对于士兵逃跑的情况,比以前并没有增多,仁宗改变法律不是不好的。’皇帝于是下诏增加到七天。

元丰元年,鄂州的知州王韶说:‘请求从现在开始,逃跑的士兵如果成为盗贼,可以捕捉斩首,赏赐金钱。’皇帝下诏规定:‘如果所犯罪行严重,但罪不至死,可以上报皇帝裁决。’

三年六月,皇帝下诏:‘士兵、民兵如果逃跑并随军效力,如果被抓获,要被拘禁并送回所属部队,按照法律处理。即使有战功也不赏赐,也不允许用功绩来赎罪。命令随军张贴告示。’

四年,皇帝下诏沈括:‘上报军队中士兵逃跑,溃散在路上,本不是他们愿意的,应该紧急招募安抚。你可以迅速准备皇帝的旨意,张贴告示,说听说战士们只是因为饥饿寒冷,逃回家中,可以各自根据所在城池暂时交还武器装备,请求提供粮食,允许他们回家。依次上报招募安抚的人数。’

崇宁四年九月,枢密院说:‘熙河都总管司以前没有兵籍,请求命令各位将领各自设立兵籍,每天记录兵员的增减,每十天上报原额、现有兵员以及逃跑的原因详细情况,上报总管司,总管司公布都簿,委派一名官员随时抽查核实。’皇帝同意了。

十月,尚书省说:‘现在各处逃兵聚集,多达几千人,小的会惊动乡里,大的会成为劫盗。连续下发的命令,允许他们自首,或者命令他们投案自首,但最终都没有彻底解决。以前神宗因为将领不熟悉兵员,兵员不熟悉将领,所以分兵领将。统兵的官员,所有关于兵员的事情都由他们负责,那么他们逃跑或死亡,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检查将官的敕令和现行的敕令,都没有将领和人员承担责任的规定,导致新来的将领和士兵不得到关怀,被劳役,以至于逃跑,而负责的人却不加罪。最近熙河一路逃跑的士兵几乎有四万,将领和副将坐视不管,人员将校故意放纵不问,逃亡的士兵到处都有。这是因为自古以来立法不详细,加上军中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怎能不引起逃亡而漫不经心地不检查?何况招募士兵已经设立赏格,那么逃走怎么可以没有禁止?现在经过详细讨论,制定了十几条赏罚规定。’皇帝都同意了。

五年,枢密院准备童贯的建议:‘陕西等地派遣官员招抚逃亡的士兵,并允许他们自首,不会再次追究,就发放口券让他们返回本营。边上的士兵害怕守卫的劳累,常常逃跑到内地,自首后得到口券返回营中,恐怕形成风气,有害于军事管理。请求从现在开始,所有士兵自首,都必须询问逃亡的赦免期限,按照现在的招抚命令:如果是赦免后的逃亡,就按照规定执行。’皇帝同意了。

大观三年,枢密院准备臣僚的建议:‘从陕西路提点刑狱吴安宪开始提出招诱逃亡厢禁军的方法,于是颁布了允许士兵投案自首改刺的命令。从那时起,各种弊端逐渐产生,军纪不严。朝廷已经发现了这些问题,已经严格立法,但是还有冒名顶替的问题,弊端没有消除。请求像主兵官以前曾经招募使书札、作匠、杂技、手艺的人,或者与统辖军员有嫌隙、想要离开的人,或者所部逃亡人数多,想要逃避责罚,就冒用逃兵的名义请求给予。逃避责罚后,又冒名请受,上下相互隐瞒,没有人能够改正,导致士兵们普遍有擅自离开的想法,正是因为容易找到擅自停留的地方。如果加重赏赐,申明严厉的刑罚,或许可以消除这种弊端,有利于完善法律。’皇帝同意了。

四年,枢密院说:‘各路和京畿逃亡的士兵数量很多,虽然颁布了赦令并设定了期限允许自首,但仍然心存畏惧。如果各路专门委派知州、通判或一名官员,京畿委派知县,如果招抚的人数超过三百人,可以减少一年的考核期,超过五百人减少一年半,超过一千人由皇帝决定恩赐,从道理上来说是方便的。’

政和二年,臣僚说:‘祖宗时期的军事政治非常完备,没有什么可以议论的。现在逃亡的人多,是因为政策推行不到位,以及主兵司官员执行不严格。弊端有六:一是上下贪污,二是放贷营债,三是聚集赌博,四是差使不均,五是防送过远,六是单身无火聚。像这样的规定虽然有了,但犯的人非常多。请求下命令给有司,除了兵将官年底确定赏罚条例外,命令各路提刑司,每年年底将本路州军不属于将禁军的现有兵员和逃跑人数,相互比较,上报最多和最少的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上报枢密院。’皇帝同意了。

三年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修说:‘各厢收到因寒冷和赤露而受冻的士兵共五千七百余人,其中逃兵很多,需要进行处理。现在想要按照押送逃兵的规定,每二十人派遣一名使臣交给押送人员,各自寻找安全舒适的官屋安顿,按照居养法申请钱米养活,等到天气晴朗,负责押送他们前往。所有沿路支出的口券,都按照本府押送逃兵的规定,请求在应该支出的口券之外,再额外发放盘缠。’皇帝下诏:‘每人发放三百文盘缠钱,一件棉袄,等到二月天气晴暖就进行遣送。’

四年,尚书省下令:‘所有禁军派遣出去戍守还没有到达军前,或者已经到达而代替他人守卫半年以上,如果逃亡被抓,即使遇到赦免,也要按照捕获法进行处罚;上军士兵自首或被捕获,遇到赦免,按照七日内法进行处罚;下军士兵按照规定应该被处罚的,被处罚的距离为一千里。如果本管擅自停留,与同罪,即使遇到赦免也要按照处罚法进行。’皇帝同意了。

五年,制定了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的法律。

宣和二年,皇帝亲自下诏书说:‘逃兵很多,请宣抚司妥善处理并上报。’童贯说:‘所有逃兵,冬祀大赦已经有一百天可以免罪的规定,但那些虽然首身免罪,按照常法仍需移降或移配的人,因为害怕不敢去官府自首。我希望在京师以及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亡的士兵,从现在起,如果在赦免期限未满的一百天内自首,可以免罪,并按照原来的军职次序重新管理。同时免除本司本营的审问,以及放免逃亡的官员。如果本犯在冬祀赦免后,仍有移降或移配的情况,特别给予原罪免除。如果期限满了还不自首,则按照常法处罚。所有逃亡的士兵如果在京师住营,并在期限内自首,由所属军司当天押送回本营。如果现在正在出戍,就破除军券,转押送至本路驻泊州军,并按照前面的命令免罪,重新管理。所有逃亡的士兵在外地,如果在期限内自首,当天就破除二升米,所在县、镇、砦的士兵也在当天解送至本州军,每二十人组成一队,派遣官员押送,沿路提供口粮,交付前路州军,转送至住营的地方。如果现在正在出戍,就转送至驻泊州军管理。所有自首的士兵不允许投奔其他军队。所有所在地的官员,如果能在期限内用心招收逃兵,妥善处理转送至住营或出戍处管理,等到期限满了,在外地由提刑司负责,在京师由开封府负责,取到营、出戍处的公文,核实人数,最优者上报宣抚司给予恩赐。’皇帝同意了这些意见。

宣和三年,皇帝下诏说:‘江、浙军前等处所有逃亡的士兵,特别给予免罪,允许在本将出军的路分州县自首,依旧给予军饷,随处临时管理。如果逃往其他地方,或者在住营的地方被捕获,就命令所在官司立即发遣回本将处。同时委托各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进行监察,如果所在地方敢隐藏庇护,或者各司不进行监察,都按违制论处。’

宣和四年,臣僚说:‘中外士兵无故逃亡,到处都有。祖宗治军纪律非常严格,如果在戍守的士兵回家,当役的士兵逃避事务,必然要受到辕门之刑。现在既然宽恕了他们的罪行,并且允许他们投奔其他军队,不受到什伍之长的制约;既然已经设立赦免期限,又特别延长了时间,以放宽他们自首的期限。我担心逃亡的人有了对策,弊端会更加严重。请求除了恩赦之外,不要轻易给予期限,让他们知道期限不是常态,这样可能会有所畏惧。’皇帝同意了。

宣和五年,臣僚说:‘现在各军逃亡的人没有按照实际情况上报。各地冒名请领军饷,到了挑选差役的时候,就巧妙地填补空缺,实在没有办法,就雇佣逃亡的人来充数,然后他们又逃走了,没有实际用处。平时难以供应,紧急时刻无法使用。而奸人趁机从中获利,白白浪费了财赋。虽然开放了收缴和检查,法制更加详细,但共同获利的人,都一起迎合。希望皇帝给予处分,首先让当职官员核实实际人数,保明上报转运司,约定日期由各郡太守副手点阅,同时通知兵官司;不能押送至州的,派遣官员现场查看,约定同一天查明实际情况。稍有欺骗,就严厉惩罚,不予以赦免。监司使者分郡核实,将人数上报朝廷,等待派遣官员分头巡查,必须实行奖惩,使官员不浪费,军队有实际用处,这样纪律可以明确,国家开支可以节省。’皇帝将此诏书送至枢密院制定措施。

宣和七年二月,尚书省说:‘开封府报告说:“请求应在京犯盗被贬降出外的人,如果又回到京师投奔更换,允许人们告发捕捉,按照逃亡捕获的罪行处罚,酌情增加处罚。如果官员及本营的典首人员、曹级官员庇护收留,各杖打一百;如果因此导致成为盗贼,按照派遣配军入京作过法,与犯人同罪。罪行最多杖打两年,不因离职赦免而减刑。以及在京犯罪被编管出外逃亡入京的人,虽然有断罪增加地里的法律,但由于招募告发的赏格太轻,导致常常再次逃回京师。请求原犯杖打之罪赏钱十贯,徒罪二十贯,流罪三十贯,并用犯事人家的财产充赏。”’皇帝同意了。

宣和十二月,皇帝下诏说:‘所有各路逃亡的士兵,或者已经得到赦免的,或者再次逃亡的人,命令他们在所在地方自首,特别给予免罪,一般安排到军队中,发放军饷,发往军前使用。’

靖康元年三月,皇帝下诏说:‘随从行宫禁卫军兵等有逃亡者,都按照法律处理。’五月,臣僚说:‘泗州最近派遣勤王之师,管押的人不善统制,很多人逃回家,后来因为害怕法律不敢出来,本州就打开城门接受他们。在外地无法供应,担心他们聚集成为盗贼,恐怕其他州也有这样的情况。请求皇帝敕令所有勤王兵有逃回家乡已经得到赦免的人,都命令他们自首。’皇帝同意了。

靖康元年六月,皇帝下诏说:‘应河东溃散的各路将佐,命令各路帅守发遣前往河东、河北制置司,用功来赎过。’河北路制置司都统制王渊说:‘被皇帝命令招募种师道等下溃散人马,应援太原,期限满了还不自首,就关押家属,允许人们捕捉送至军前,重新处理。从指挥到达之日起,限十日。’河北路制使刘韐上奏说:‘最近制置使种师中领军到达榆次,失利溃散,师中不知去向。奉旨,师中下应统制、将佐、使臣等,都给予免罪。我认为:用兵失去主将,统制、将佐都应该受到军法处置。实行军法,人们就会重视主将,紧急时刻必须保护救援。如果不实行军法,紧急时刻争先逃走,把主将当作陌生人,毫不顾惜。近年来,高永年战死,一行将佐及中军将、提辖等未曾受到军法处罚,接着刘法战死,现在种师中又为国家战死。如果两军相遇,势力相当,血战而败,或者失去主将,也无可言说。榆次之战,瞬间溃散,统制、将佐、使臣逃跑的有十分之八九,士兵受伤的却十分之一二,只有师中不出来。如果说师中抚慰不足,纪律不严,但他受命即行,奋不顾身,一开始听到右军战败,就派遣援军,那时其他将领已经不在。到贼兵犯营,师中仍然不肯上马。如果师中有贪生怕死之心,听到战败就逃跑,也一定能够逃脱。当时如果将佐能齐心协力相救,或许可以打败敌人。现在一军才退,诸将没有主帅,相继逃跑。起初还有惧色,听说免罪后,就都放心了。朝廷因为太原之围未解,不想彻底追究。现在军队正在兴起,深怕没有惩处,遇到敌人一定不会尽力。请求命令,应种师中下统制、将佐都按照圣旨处理,仍然命令他们在军前自效。如果能够尽力立功,就免除前罪;今后如果不立战功,即使得到恩赦也不能恢复。仍然请求皇帝下优诏褒奖师中,作为忠义的劝勉。’皇帝下诏说:‘种师中下统制、将佐都降为五官,仍然开具职位、姓名上报尚书省,其余按照刘韐所奏处理。’

八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报告说:‘最近都统制王渊捕获了溃败的使臣,已经将他押送到宣抚副使刘韐军前交割,按照军法处理。同时听说还有未自首的将佐和使臣。’皇帝下诏:‘从现在起,再给十天时间,允许他们在所在州军自首,仍然按照原来的命令免罪,特别给予他们驿站马匹的券据,让他们迅速前往军前效力,等到立功时给予优厚的奖赏。如果到了限期还不自首,将根据现职名号重赏招募捕捉,坚决执行军法。同时要广泛张贴榜文通知。’

二年四月,皇帝下诏:‘听说各地溃散的军人聚集作乱,强迫百姓充军,驱使随行,遇到敌人时,伤害无辜的良民。命令有司张贴榜文通知:被强迫充军的人可以自行陈述,提供证据后让他们各自回家。愿意充军的人,按照等级杖刺填禁、厢军,按照规定支给例物。’又下诏:‘之前逃亡的班直、各军,虽然已经下命令安抚并免罪,发回原处。对于管押兵官没有命令的情况,可以等到命令到达后,允许他们在所在官司自首,也给予免罪。’

建炎初年,招募了大量西北地区的人,之后命令各路州、军、砦或者三衙招募,或者选拔三衙军中的子弟,或者从各郡选拔中军子弟解发。又下诏沧、滨以及江、淮沿流州军,招募擅长潜水长时间潜伏的人,以五千人为限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说:‘牙军多招募乌合之众,建议将上等的人改为刺胜捷,次等的人改为刺振华、振武,这样可以让部队统一训练。’下诏两浙、江东,除了江阴军,其他地方各招募水军二百人。

绍兴元年,广东帅臣说:‘本路原有五千二百士兵,现在只有一千三百十九人。现在计划将官员驻扎在各军以及本路州军,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各自招募一半。’

二年,连续下命令给行在的各军,不要互相招收,以及将其他军人拘捕,违反者执行军法。

四年,下诏:‘所招募的河北人充当河北振武军,其他人充任陕西振华指挥。沿江招募设置水军,准备战舰,招募东南地区熟悉水性的居民,每指挥以五百人为限额。’

十年,下诏三京路招抚处置使司招募效用军兵一万人,其中招募使臣两千名。

十五年,福建安抚使莫将说:‘汀、漳、泉、建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近年来敌寇强盗抢劫居民,地方豪强准备私钱集合社户,保卫有功,但官府没有上报并给予恩赐,破家无依,势必会投靠敌人。官军不熟悉山险,且瘟疫蔓延,不能追击到底,所管辖的良民全部转为盗贼。请委派四州守臣,招募这些游手好闲、无家可归的勇壮之人,每人招募一千人,仍然以效用为名,足以备用,实际上对国家长期有利。’下诏命令张渊一同处理。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挥使杨存中说:‘旧制规定,在京所管辖的捧日、天武、拱圣、骁骑、骁胜、宁朔、神骑、神勇、宣武、虎翼、广勇等禁军指挥内,捧日、天武按照规定提升为扈卫诸班直,拱圣、神勇以下提升为捧日、天武,除去逃亡有故的情况,只有一千九百人。请在今年分定的月份内招募一千人。’

二十七年,杨存中奉旨,三衙所招募的效用兵命令停止招募。现在缺少六千七百二十六人,如果不招募补充,军队人数将日益减少。下诏本司从明年正月开始,依旧招募。

隆兴元年,步军司郭振说:‘本司在京日军额三万九千五百,现在行在只有一千二百一十九人。’下诏招募补充一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人为限额,刺充神卫、虎翼、飞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挥。

乾道七年,马军司王友直说:‘现在管理战马二千七百多匹,只有傔马六百多人,请招募傔兵一千五百人,并充任雄威军。’下诏招募一千人,刺‘步傔’二字。步军司吴挺说:‘步司五军,定额二万五千人,现在缺少三千六百人。’下诏命令招募补充。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挥郭钧说:‘淳熙五年停止招募兵员,现在已经超过十年,战队需要用火分傔兵,缺少。’下诏招募一千人。

绍熙二年,下诏步军司招募一千军兵。

庆元元年,下诏楚州招募到二百六十一人补充弩手、效用。五年,下诏给降度牒付金州都统,招募补充缺少的人数并淘汰兵员,按照绍熙初年的命令,从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分为三等招收。

开禧元年,兴元都统秦世辅说:‘本司军中缺少人数,绍兴末年,管辖二万九千余人。乾道三年,定额定为二万七千,现在二万五千四百人,差戍、官占实一万一百四十三人,点阅所部,能作战的人仅六百二十七人。请从本司酌情按照绍兴的定额招募补充。’参知政事蒋芾说:‘在内各军,每月逃亡的人数不少于四百人,如果暂时停止招募一年半,等到财力稍微充足时再招募强壮的人,不仅节省费用,还能得到精兵。而且南渡以来兵籍的人数,绍兴十二年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余人,二十三年二十五万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万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万三千三百人,只比二十三年增加了六万九千六十一人,如此怎么会有充足的财力呢?’

宝庆二年,知武冈军吴愈说:‘禁卫兵是用来巩固根本、威慑外夷的,太祖聚集天下精兵在京的有十余万,州郡也有十余万。嘉定十五年,三卫马步诸军共有七万余人,缺少旧额三万,如果与川蜀、荆襄、两淮的屯戍相比,岂不是数倍于禁卫?应该遵循旧制,选择州郡禁兵补充禁卫的空缺,州郡缺少名额由帅守招募补充。’

绍定四年,臣僚说:‘州郡有禁卒、壮城、厢军、土兵,一个州的财力足以供给一个州的军队。近年来户籍多虚,每月招募,每年补充,都成了空文。因为州郡吝惜养兵的费用,所招募的人不多,逃亡的已经达到六七成。应该严格申明帅臣,郡守到任和离任时,要具体上报兵额、逃亡原因、招募补充人数,根据这些数字进行升降。’

宝祐年间,州郡缺少守臣,代理者派遣命令招募,不询问才能和武艺,只顾盗取国库的财物。

咸淳末年,边关战报频繁,招募特别紧急,官方下发的钱币非常优厚。强行征召平民,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有关部门不能体会上意,强行将民众征召为兵。有的用甜言蜜语诱骗,有的假借名义租用船只,等到商贩聚集时,就将他们带走;有的购买航船的人,全船快速驶向所属地方;有的让军中的妇女打扮妖艳在路上诱骗,全部用刀刺文。因此野外没有耕种的人,路上没有商旅,常常聚集数十个壮丁,然后才敢进入市场。有的民众被抓住后跳河或投火自尽,有的自己砍断手指或手臂以求免除兵役,有的与军人对抗而受伤,无赖之徒趁机假冒名义制造混乱。

九年,贾似道上疏说:‘从景定元年到现在,陆续招募的军队共有二十三万三千多人,除去补充原有编制的,新招募的有九万五千人,最近又招募了五万人,说没有足够的兵是不行的。’十年,汪立信写信给贾似道,提出了三个策略,其中一个是:‘内地何必用那么多兵,应该把所有的兵都调到江南去,可以调动六十万人。兵不在多,而在训练有素。如果士兵不能胜任战斗,只是用来充数的,那还有什么用呢!’

查看旧有的制度,每当军队出现空缺就会进行招募补充。熙宁、元丰年间,朝廷推行民兵政策,结果招募的士兵逐渐减少,而三衙门(指宋代中央军事机构)有很多空缺的名额。到了靖康之变时,禁卫军已经很弱了。南宋中兴后,又开始使用招募士兵的方法。设立立等杖(一种选拔士兵的测试),挑选勇敢强壮的人,审核人才,验证他们的真实能力,审查他们的背景,虽然这些方法在各个屯田区都有实施,但已经招募的士兵的档案都汇总到了枢府(中央政府军事机构)。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四十六-注解

召募之制:指古代的征兵制度,即通过招募而非征召的方式来征集士兵。这种制度在唐末兴起,是对传统征兵制度的补充。

府卫:指古代的军事编制,是中央直接控制的军事单位,负责首都和边疆的防御。

黵面:指在士兵脸上刺字,以识别军号,防止士兵逃亡。

长征之兵:指长期征战的士兵,因为需要长期在外,所以称为长征之兵。

缗钱: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一缗等于一千文。

衣履:指衣物和鞋子,此处指作为招募士兵的奖励。

籍:指名册,此处指将招募的士兵登记在册。

禁卫:指负责宫廷和皇帝安全的特殊军队。

厢军:厢军,古代中国的一种地方军。

漕輓:指运输粮食和其他物资的工作。

犷悍失职之徒:指那些凶猛而失去正当职业的人。

指挥:指挥是指命令,指令。

口粮:指供给士兵的粮食。

等长杖:指按照身高分等级的木杖,用于衡量士兵的身高。

长吏:指地方行政官员。

都监:指军队中的高级官员。

等杖:指按照身高分等级的木杖。

岁募:指每年招募。

部送:指将招募的士兵送到指定地点。

骑:指骑兵。

步:指步兵。

营:古代军队的编制单位,相当于现代的营。

等仗:指按照身高分等级的木杖。

奉钱:指军队的俸禄。

禁军:禁军,指古代中国直接由皇帝指挥的军队,负责宫廷和国家的安全。

论以违制:指以违反制度为由进行处罚。

吏部员外郎:古代官职,负责官吏的选拔和考核。

银绢:古代的货币单位,银绢是指银两和丝绸。

保捷:指保卫边疆的军队。

边防财用司:负责边防军事开支的机构。

监牧指挥:负责牧养的军队单位。

永济卒:指从事水利工程的士兵。

沿边安抚司:负责边防的机构。

刺事人:负责刺探情报的人。

钩致敌情:指诱使敌人暴露情报。

府界:指首都周边的地区。

义兵保甲:指由地方民众组成的自卫队。

车铺:指车辆修理铺。

飞骑:指快速骑行的士兵。

威远子弟:指威远地区的年轻男子。

钤辖司:古代军事机构,负责军事管理和指挥。

招简投换兵:指招募和替换士兵。

河东路安抚使:河东路安抚使是北宋时期设立的地方军事行政官职,负责管理河东路地区的军事事务。

鄜延路:鄜延路是北宋时期的一个路,位于今天的陕西省北部,是古代军事要地。

省马:省马指的是官府饲养的马匹,通常用于军事和官方出行。

熙河兰岷路:熙河兰岷路是北宋时期的一个路,位于今天的甘肃省南部和四川省北部,是古代军事要地。

蕃落军:蕃落军是北宋时期招募的少数民族军队,用于边疆防御。

牧地:牧地是指用于放牧的草地,这里指官府管理的牧地。

徭贼:徭贼是指古代南方山区的一些部族,有时会进行抢劫和侵扰。

籴本:籴本是指购买粮食的资本,这里指用于招募士兵的经费。

刺涅:刺涅是指用刀或针在人的皮肤上刺字,作为服役或征兵的标记。

宝箓宫:宝箓宫是北宋时期的一个道教宫观,位于今天的北京市。

钦宗:钦宗,即宋钦宗赵桓,北宋皇帝,靖康之变时被金军俘虏。

诏:诏,古代帝王发布的命令或告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守令:守令,指地方官员,包括太守和县令。

募:募,指招募,即征召人员加入军队。

土豪:土豪,指地方上的豪族或豪强。

队长:队长,指军队中的小队长。

亲识乡里:亲识乡里,指亲戚和同乡。

进义副尉:进义副尉,古代官职,属于武官,负责训练士兵。

承信郎:承信郎,古代官职,属于文官,负责传达命令。

统领:统领,指军队中的高级将领。

器甲:器甲,指武器和盔甲。

粮:粮,粮食。

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指负责京畿地区军事的官署。

敢勇效用:敢勇效用,指勇敢有胆量,愿意为国家效力的士兵。

监司:监司,指监察官员。

知通:知通,指地方官员,知县和通判。

令佐:令佐,指地方官员,县令和县佐。

转官:转官,指官职的升迁。

稽缓:稽缓,指拖延不办。

漕计:漕计,指漕运和计算。

应奉司:应奉司,指负责供应的官署。

延福宫:延福宫,古代宫殿名。

配填:配填,指补充人员。

武举及第:武举及第,指通过武举考试及格的人。

材武方略:材武方略,指有才能、武艺和谋略。

战功:战功,指在战争中取得的功绩。

战阵:战阵,指战场。

使臣:使臣,古代指奉命出使的官员,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

武学:武学,指军事学术。

弓马所子弟:弓马所子弟,指擅长射箭和骑马的人的后代。

诸色:诸色,指各种各样。

口券:口券,指通行证。

津遣:津遣,指资助并派遣。

宣抚司:宣抚司是宋代设立的一种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安抚地方。

义勇:义勇,指愿意为国家出力的人。

保甲:保甲,古代中国的地方组织形式,由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

里氓:里氓,指乡里的人民。

商旅:商旅,指商人。

政和令:政和令,指政和年间的法令。

豪猾:豪猾,指豪强和狡猾的人。

系军籍:系军籍,指已经登记在军队名册上的人。

亲征行营司:亲征行营司,指皇帝亲自出征时的行营。

姚平仲军:姚平仲军,指姚平仲所率领的军队。

口食:口食,指口粮。

诈效蕃装:诈效蕃装,指假装成外族人的装束。

赍赃自首:赍赃自首,指携带赃物自首。

溃兵:溃兵,指溃散的士兵。

国初:指国家的初期,这里指宋朝建立之初。

熙宁五年:熙宁五年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即公元1072年。

旧制:指过去的制度或规定。

执政:指当时的政府官员,即宰相。

帝:指当时的皇帝,即宋神宗赵顼。

安石:指王安石,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

枢密使:指枢密院的官员,负责军事事务。

蔡挺:指当时的枢密使蔡挺。

沿边:指边境地区。

文彦博:指当时的宰相文彦博。

销兵:指减少军队数量。

幽州:指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今天的北京地区。

朱克融:指当时的幽州节度使朱克融。

京师:指首都,即今天的北京。

仁宗:指北宋仁宗赵祯。

鄂州:指当时的鄂州,位于今天的湖北省。

王韶:指当时的鄂州知州王韶。

元丰元年:元丰元年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即公元1078年。

知州:指州的行政长官。

通判:指州的副职官员。

沈括:指当时的官员沈括。

熙河都总管司:指当时的军事指挥机构。

尚书省:尚书省是宋代设立的行政机构,负责文书和行政事务。

童贯:童贯是北宋末年的权臣,曾任宣抚使。

陕西路:指当时的陕西地区。

提点刑狱:指负责地方司法的官员。

吴安宪:指当时的提点刑狱吴安宪。

磨勘:指官员的考核。

开封少尹:指开封府的副职官员。

钱监兵匠:指负责铸钱的兵匠。

刺手背:指在士兵的手背上刺字作为标记。

宣和二年:宣和二年是指北宋徽宗赵佶的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

手诏:手诏是指皇帝亲自写的诏书,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逃卒:逃卒是指逃亡的士兵。

冬祀大赦:冬祀大赦是指每年冬季举行的大赦,赦免罪犯。

首身免罪:首身免罪是指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从而获得赦免。

元犯:元犯是指初犯,即第一次犯罪。

移降移配:移降移配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在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在京指的是京城,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分别是当时的行政区域。

问儅:问儅是指审问。

官逋:官逋是指逃避官府追捕的人。

提刑司:提刑司是宋代设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刑狱。

开封府:开封府是宋代首都开封的行政机构。

江、浙军前等处:江、浙军前等处是指江南、浙江等地的军队。

冒名请给:冒名请给是指冒用他人名义请求发放物资。

拣阅差役:拣阅差役是指挑选和分配差役。

雇募逋逃:雇募逋逃是指雇佣逃亡的人。

财赋:财赋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

枢密院:枢密院是宋代设立的军事机构,负责军事事务。

开封府状:开封府状是指开封府的官方文书。

逃亡捕获之罪:逃亡捕获之罪是指逃亡后被捕获的罪行。

杖:杖是指用棍子打,作为惩罚。

徒:徒是指流放,作为惩罚。

流:流是指流放,作为惩罚。

河东溃散:河东溃散是指河东地区的军队溃散。

制置司:制置司是宋代设立的军事机构,负责军事事务。

招集:招集是指招募和聚集。

溃散:溃散,指军队在战斗中失败后,士兵四散逃散。

军法:军法,指军队内部的法律和纪律,用以规范军队的行为。

主将:主将是指军队中的最高指挥官。

右军:右军是指军队中的右翼部队。

贼兵:贼兵是指敌军。

榆次之战:榆次之战是指发生在榆次的一场战役。

右军战却:右军战却是指右翼部队战败撤退。

贼兵犯营:贼兵犯营是指敌军进攻军营。

优诏褒赠:优诏褒赠是指颁发褒奖和赠予荣誉的诏书。

都统制:都统制的职位,是宋代军事制度中的一种高级军事指挥官,负责统领一定区域内的军队。

州军:州军,指州和军,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单位,州是地方行政单位,军是军事单位。

班直:班直,指朝廷的直属军队,负责宫廷和朝廷的安全。

效用军兵:效用军兵,指招募的士兵,通常指临时招募的士兵。

效用:效用,指军队中临时招募的士兵,通常用于特殊任务。

守臣:守臣,指担任地方行政和军事职务的官员。

招刺:招刺,指招募士兵并进行登记。

傔兵:傔兵,指负责随军服务的士兵,通常负责运输、后勤等任务。

禁卫兵:禁卫兵,指直接保卫皇帝和朝廷安全的军队。

尺籍:尺籍,古代军队的编制和登记簿。

黜陟:黜陟,指官员的升降,黜指贬谪,陟指升迁。

帑储:帑储,指国库的储备。

负贩者:负贩者,指背着货物进行贸易的人。

涅刺:涅刺,指用墨汁或炭墨在皮肤上刺字,作为身份的标记。

贾似道:贾似道是南宋末年的权臣,曾任宰相,以专权跋扈著称。

景定元年:景定元年是南宋理宗赵昀的年号,即公元1260年。

节次招军:节次招军指的是分阶段、有计划地招募军队。

二十三万三千有奇:有奇表示数量略多,这里的二十三万三千是指超过二十三万三千的数目。

除填额:除填额指的是除去已经填补空缺的数额。

创招者:创招者指的是新招募的士兵。

九万五千:九万五千是指新招募士兵的具体数目。

近又招五万:近又招五万表示最近又招募了五万士兵。

谓之无兵不可:谓之无兵不可意味着没有足够的士兵是不可行的。

汪立信:汪立信是南宋末年的文学家、政治家,以直言进谏著称。

书抵:书抵指的是写信给某人。

陈三策:陈三策指的是提出了三个策略。

内地:内地指的是内陆地区。

悉抽以过江:悉抽以过江表示将所有军队都调往江南地区。

六十万:六十万是指调整后的军队数量。

兵不贵多,贵乎训练之有素:这句话的意思是,军队的数量不重要,重要的是士兵的训练有素。

苟不堪受甲:苟不堪受甲表示如果士兵不能承受盔甲的重量。

徒取充数:徒取充数指的是仅仅为了增加人数而招募士兵。

将焉用之:将焉用之表示这样的士兵有什么用。

熙宁、元丰:熙宁、元丰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即公元1068年至1085年。

讲求民兵之政:讲求民兵之政指的是研究和发展民兵制度。

募兵浸减:募兵浸减表示招募的士兵数量逐渐减少。

三衙多虚籍:三衙多虚籍指的是三个军事衙门中有很多空缺的编制。

靖康:靖康是北宋末年的一次重大事件,指的是靖康之变,即1127年北宋被金国灭亡。

禁卫弱矣:禁卫弱矣表示禁卫军的实力已经削弱。

中兴复用招募:中兴复用招募指的是在南宋中兴之后,又重新开始招募士兵。

立等杖:立等杖是一种古代的刑罚,这里可能指的是对士兵的选拔标准。

选勇壮:选勇壮表示选择勇敢强壮的士兵。

核人才:核人才指的是对士兵的才能进行考核。

验虚实:验虚实表示验证士兵的真实情况。

审刺之法:审刺之法指的是审查士兵的方法。

诸屯:诸屯指的是各个屯兵的地方。

枢府:枢府指的是中央政府的军事机构。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四十六-评注

九年,贾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节次招军凡二十三万三千有奇,除填额,创招者九万五千,近又招五万,谓之无兵不可。’

此句中,贾似道以官方身份上疏,陈述了自景定元年以来的军事招募情况。‘景定元年’指的是南宋理宗景定元年,即公元1260年,距离贾似道疏文的时间相隔九年。‘节次招军’表明了军事招募的连续性和频繁性,‘二十三万三千有奇’则具体说明了招募的兵员数量,‘有奇’意为略多。‘除填额’指的是补充原有的编制,‘创招者九万五千’和‘近又招五万’则反映了新增招募的兵员数量。‘谓之无兵不可’体现了贾似道对当时兵力的自信,认为兵力充足,无需再增。

‘十年,汪立信书抵贾似道陈三策,一谓:“内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过江,可行六十万矣。盖兵不贵多,贵乎训练之有素。’”

汪立信在十年(具体年份未提及)给贾似道写信,提出了自己的军事策略。‘内地何用多兵’表达了他对当时内地兵力部署的质疑,认为过多的兵力在内陆并无必要。‘宜悉抽以过江’则建议将兵力集中到江南地区,以应对可能的战事。‘可行六十万’是对集中兵力后的估算,‘盖兵不贵多,贵乎训练之有素’则强调了兵力的质量而非数量,认为经过良好训练的士兵才是取胜的关键。

‘考之旧制,凡军有阙额即招填。’

此句回顾了古代的军事制度,指出在军队编制出现空缺时,会进行招募以填补。‘考之旧制’表明了对历史制度的考察,‘凡军有阙额即招填’则是对这一制度的概括。

‘熙宁、元丰讲求民兵之政,于是募兵浸减,而三衙多虚籍。’

熙宁、元丰是北宋时期的年号,分别对应公元1068年至1077年和1078年至1085年。‘讲求民兵之政’指的是当时对民兵制度的重视和改革。‘募兵浸减’说明在此期间招募的兵员数量逐渐减少,‘三衙多虚籍’则揭示了军队编制中存在大量空缺,即虚报人数的现象。

‘至于靖康,禁卫弱矣。’

靖康是北宋末年的一个年号,对应公元1126年至1127年,这一年发生了著名的靖康之变,北宋灭亡。‘禁卫弱矣’描述了靖康之变后,禁卫军的战斗力下降,国家军事力量衰弱。

‘中兴复用招募。立等杖,选勇壮,核人才,验虚实,审刺之法虽在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总于枢府云。’

‘中兴’指的是南宋建立后的恢复时期。‘复用招募’说明南宋在恢复时期又开始采用招募兵员的方式。‘立等杖’、‘选勇壮’、‘核人才’、‘验虚实’、‘审刺之法’等词语表明了招募兵员时的严格选拔程序,以确保士兵的素质。‘虽在诸屯’指的是这些选拔程序在各个屯军中进行,‘已招者兵籍悉总于枢府云’则说明了招募的兵员档案最终会汇总到枢府,即中央军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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