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二-原文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
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
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
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
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
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专任法以罔其民。
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
海同悉平,文教浸盛。
士初试官,皆习律令。
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
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
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并进,刑政紊矣。
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
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
今摭其实,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
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
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
又为《仪制令》一卷。
当时便其简易。
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
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仁宗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
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
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
天圣七年《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
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
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既颁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以闻。’
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
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
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
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
凡此,又在《编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枢密使韩琦言,内外吏兵奉禄无著令,乃命类次为《禄令》。
三司以驿料名数,著为《驿令》。
琦又言:’自庆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牴牾。请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
七年,书成。
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
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
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
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议更定,择其可恒采者赏之。
元丰中,始成书二十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
帝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
尝谓:’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
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
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
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
元祐初,中丞刘挚言:’元丰编修敕令,旧载敕者多移之令,盖违敕法重,违令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广,增多条目,离析旧制,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宜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正,以成一代之典。’
右谏议孙觉亦言烦细难以检用。
乃诏挚等刊定。
哲宗亲政,不专用元祐近例,稍复熙宁、元丰之制。
自是用法以后冲前,改更纷然,而刑制紊矣。
崇宁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乃令各曹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
寻下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祐条例悉毁之。
徽宗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
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蔡京当国,欲快己私,请降御笔,出于法令之外,前后牴牾,宜令具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
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类出人吏省记。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祐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犹得以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记,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颁之。时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尝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张柄言,亦诏删削。
十年,右仆射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有所畏忌,不敢删削,至与成法并立。吏部尚书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乃诏削去之。
至乾道时,臣僚言:’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诏大理寺官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长贰参详。
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颁之。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隐例以坏法,贿赂既行,乃为具例。
淳熙初,诏除刑部许用乾道刑名断例,司勋许用获盗推赏例,并乾道经置条例事指挥,其余并不得引例。
既而臣僚言:’乾道新书,尚多牴牾。’诏户部尚书蔡洸详定之,凡删改九百余条,号《淳熙敕令格式》。帝复以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偏阅,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
四年七月,颁之。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
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理宗宝庆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或旧法元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祐敕令格式》。
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润。
其间修改者百四十条,创入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为四百三十卷。
度宗以后,遵而行之,无所更定矣。
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前后时有增损,不可胜纪云。
五季衰乱,禁罔烦密。
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
法吏浸用儒臣,务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时者著之。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
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
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
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
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
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
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
唐建中令:窃盗赃满三匹者死。
武宗时,窃盗赃满千钱者死。
宣宗立,乃罢之。
汉乾祐以来,用法益峻,民盗一钱抵极法。
周初,深惩其失,复遵建中之制。
帝犹以其太重,尝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
既而诏曰:’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
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
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
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
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
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岛,自是人知奉法矣。
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
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
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
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岁以为常。
帝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凡御史、大理官属,尤严选择。
尝谓侍御史知杂冯炳曰:
‘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卿也。’
赐金紫以勉之。
八年,广州言:
‘前诏窃盗赃至死者奏裁,岭南遐远,覆奏稽滞,请不俟报。’
帝览奏,恻然曰:
‘海隅习俗,贪犷穿窬,固其常也。’
因诏:
‘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至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十贯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
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
‘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
复制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
后又定令:
‘决狱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逾四十日则奏裁。事须证逮致稽缓者,所在以其事闻。’
然州县禁系,往往犹以根穷为名,追扰辄至破家。
因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言,令外县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数白州。
州狱别置历,长吏检察,三五日一引问疏理,月具奏上。
刑部阅其禁多者,命官即往决遣,冤滞则降黜州之官吏。
会两浙运司亦言:
‘部内州系囚满狱,长吏辄隐落,妄言狱空,盖惧朝廷诘其淹滞。’
乃诏:
‘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
先是,诸州流罪人皆锢送阙下,所在或寅缘细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
张齐贤又请:
‘凡罪人至京,择清强官虑问。若显负沈屈,致罢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属俟旨,其干系者免锢送。’
乃诏:
‘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
帝阅诸州所奏狱状,有系三百人者。
乃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者,咸准禁数,件析以闻。
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驳奏之。
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
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
李无它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
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
帝骇曰:
‘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
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
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明敏、刑狱无滞者,亦以名上。
始令诸州十日一虑囚。
帝尝谓宰相曰:
‘御史台,阁门之前,四方纲准之地。
颇闻台中鞫狱,御史多不躬亲,垂帘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无冤滥,岂可得也?’
乃诏御史决狱必躬亲,毋得专任胥吏。
又尝谕宰臣曰:
‘每阅大理奏案,节目小未备,移文按覆,动涉数千里外,禁系淹久,甚可怜也。
卿等详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区分,勿须再鞫。’
始令诸州笞、杖罪不须证逮者,长吏即决之,勿复付所司。
群臣受诏鞫狱,狱既具,骑置来上,有司断已,复骑置下之州。
凡上疑狱,详覆之而无疑状,官吏并同违制之坐。
其应奏疑案,亦骑置以闻。
二年,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
它如旧制。
八月,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
帝曰:
‘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
十月,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帝曰:
‘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
因谓宰相曰:
‘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
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
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
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
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
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
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见各帝纪。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
‘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礼》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
望自今外处罪人,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
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
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明刑谨法之意。’
帝览疏甚悦,降诏褒答,然不能从也。
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令诸州讯囚,不须众官共视,申长吏得判乃讯囚。
刑部张佖言:’官吏枉断死罪者,请稍峻条章,以责其明慎。’始定制:应断狱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检法仍赎铜十斤,长吏则停任。
寻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吏。
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
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
陛辞日,帝必临遣谕之曰:’无滋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
还,必召问所推事状,著为定令。
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
又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
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宜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详覆。得当,则送寺共奏,否即疏驳以闻。’
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
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
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
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
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
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
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
盖重慎之至也。
凡大理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三年,诏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往虑问。
寻又诏:’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
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帝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亦遣台使乘传按鞫,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
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
至道二年,帝闻诸州所断大辟,情可疑者,惧为有司所驳,不敢上其狱。
乃诏死事有可疑者,具狱申转运司,择部内详练格律者令决之,须奏者乃奏。
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
尝谓宰相曰:’执法之吏,不可轻授。有不称职者,当责举主,以惩其滥。’
审刑院举详议官,就刑部试断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详明者。
审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状,亲览之,翌日,乃候进止,裁处轻重,必当其罪。
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寘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
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遴柬庶官,朕无日不念也。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今军民事务,虽有转运使,且地远无由周知。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书、枢密院择官。’
又曰:’河北、陕西,地控边要,尤必得人,须性度平和有执守者。’
亲选太常博士陈纲、李及,自余拟名以闻,咸引对于长春殿遣之。
内出御前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代还,议功行赏。
如刑狱枉滥不能擿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证左明白,望论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
从之。
御史台尝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缺)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为惨毒也。’
入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盗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凶恶’。
诏:’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
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盖真宗仁恕,而惨酷之刑,祖宗亦未尝用。
初,殿中侍御史赵湘尝建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此古之善政,当举行之。且十二月为承天节,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决断如故。况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几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于无穷。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顺于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谷丰实,水旱不作矣。’
帝览奏,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
天禧四年,乃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在仁宗时,四方无事,户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
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实,毋枉滥淹滞。
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
狱疑者谳,所从来久矣。
汉尝诏’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所以广听察、防缪滥也。
时奏谳之法废。
初,真宗尝览囚簿,见天下断死罪八百人,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而有司终虑淹系,不果行。
至是,刑部侍郎燕肃奏曰:’唐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贞观四年,断死罪三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留以害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谓:’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诸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
天圣四年,遂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请谳者多得减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狱,乃不以闻。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
诏从其说。
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
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
初,真宗时,以京师刑狱多滞冤,置纠察司,而御史台狱亦移报之。
八年,御史论以为非体,遂诏勿报。
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
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论,下法官议,谓当如旧。
帝意欲宽之,诏死者上请。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数,而详覆官才一人。
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驳正死罪五人以上,岁满改官。
法直官与详覆官分详天下旬奏,狱有重辟,狱官毋预燕游迎送。
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减十日。
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
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
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书姓名,议刑有失,则皆坐之。
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言:’断狱有期日,而炎暍之时,系囚淹久,请自四月至六月减期日之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后犹以断狱淹滞,又诏月上断狱数,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参考。
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
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
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隶二千里外牢城。
能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
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反重于强盗,请减之。’遂诏至十千始刺为兵,而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
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余视旧益宽矣。
庆历五年,诏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
承平日久,天下生齿益蕃,犯法者多,岁断大辟甚众,而有司未尝上其数。
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余。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为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凡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
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
神宗谓非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于是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
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余缗。
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其行货及过致者,减首罪二等。
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则除其罪。
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
其后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
内外岁增吏禄至百余万缗,皆取诸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
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按问,亦全给。
吕嘉问尝请行货者宜止以不应为坐之,刑部始减其罪。
及哲宗初,尝罢重禄法,而绍圣复仍旧。
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
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
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
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
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
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
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
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
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
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
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
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
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
复立《妻孥编管法》。
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请,诏改依旧敕。
先是,曾布建言:’盗情有重轻,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至于伤人,情状亦殊。以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间矣,而均谓之伤。朝廷虽许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从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砦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则轻重不失其当矣。’
及布为相,始从其议,诏有司改法。
未几,侍御史陈次升言:’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诏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旧法。’
布罢相,翰林学士徐勣复言其不便,乃诏如旧法,前诏勿行。
先是,诸路经略、钤辖,不得便宜斩配百姓。
赵抃尝知成都,乃言当独许成都四路。
王安石执不可,而中书、枢密院同立法许之。
其后,谢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诛释,多不当。’于是中书复删定敕文,惟军士犯罪及边防机速,许特断。
及抃移成都,又请立法,御史刘孝孙亦为之请依旧便宜从事,安石寝其奏。
武臣犯赃,经赦叙复后,更立年考升迁。
帝曰:’若此,何以戒贪吏?’故命改法。
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定议上之,大概仿文臣叙法而少增损尔。
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奉。’
元丰二年,成都府、利路钤辖言:’往时川峡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估赃,两铁钱得比铜钱之一。近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参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
五年,诏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中丞苏辙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武臣、军士归枢密,而断例轻重,悉不相知。元丰更定官制,断狱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书省,然后上中书省取旨。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焉。今复分隶枢密,必有罪同断异,失元丰本意,请并归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则事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
六年,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按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刑部论:’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
政和间,诏:
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方许枷讯。
迩来有司废法,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吾爵禄之心。
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之意。
又诏:
宗子犯罪,庭训示辱。
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
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
又曰:
其情理重害,别被处分。
若罪至徒、流,方许制勘,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考。
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中书省言:
‘《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
盖为命官立文。
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
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从去官法。
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
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
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
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二-译文
天有五种气息用来养育万物,木德用来生长,金德用来消灭,这也是非常合理的,而且始终的顺序,相互成就的道理。古代的君王有刑罚来管理他们的百姓,那么他们一定会用温和、慈爱、仁和的态度来执行。因为用正义来裁剪,用仁爱来推动,那么震慑敌人的杀戮之威,并不是为了追求百姓的死亡,而是为了追求他们的生存。《尚书》说:‘士人用刑罚来管理百姓,以教导他们敬畏德行。’说的是刑罚是用来辅助教化的,使其敬畏威严远离罪行,引导他们走向善良而已。唐、虞时期的治理,固然不能废除刑罚。
只有用礼来预防,如果礼防不及,那么就用刑罚来辅助。君王的道德衰微,礼制被废弃,才开始专门依靠法律来束缚百姓。于是制定了刑书,希望百姓不要犯罪,但是乱狱越来越多,这是因为根本和末尾没有秩序,不足以相互成就。
宋朝兴起,继承了五代之乱,太祖、太宗非常重视刑法,用来约束邪恶,每年亲自审案考虑囚犯,务必做到明察秋毫,以忠诚厚道为本。海同地区全部平定,文化教育逐渐兴盛。士人初次参加官职考试,都学习法律。他们的君主一以宽仁为治,所以法律制度虽然严格,但是执行起来却很宽容。如果案件有小的疑点,复核后就可以减免处罚。看到重熙累洽的时候,天下的百姓都乐于生活,重视法律,治理的盛况超过了三代的美德。
元丰以来,刑书越来越繁杂,不久之后,邪恶的人同时增加,刑法政治混乱。国家南迁之后,权力下放,州郡的官员也相当专断,刑罚的宽严取决于个人。然而历代仍然知道以爱民为本,虽然他们的慈爱有些薄弱,但是祖宗的遗意还没有完全消失。现在整理这些事实,写成《刑法志》。
宋朝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令和格式,并随时进行增减,因此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各自有《敕》。
建隆初年,下诏让大理寺的窦仪等人上呈《编敕》四卷,共一百六条,下诏与新定的《刑统》三十卷一起颁布天下,参考轻重进行详细规定,世人称之为公平。
太平兴国年间,增加《敕》至十五卷,淳化年间翻倍。咸平年间增至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下诏给事中柴成务等人削减其繁杂,确定可以成为《敕》的有二百八十六条,按照法律分为十二门,总共十一卷。又编写了《仪制令》一卷。当时认为这样便于简单。
大中祥符年间,又增加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还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同时执行。
仁宗曾经问辅臣说:‘有人认为先朝的诏令不可轻易更改,是这样吗?’王曾说:‘这是小人迷惑君主的话。咸平年间所删减的,太宗的诏令只存一二,去掉繁杂以便利百姓,为什么不可?’于是下诏让朝廷内外的人谈论《敕》的得失,命令官员修订,取《咸平仪制令》以及《敕》中规定的五百多条,全部附在《令》后面,称为《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完成,将《农田敕》合并为一本书,比《祥符敕》减少一百多条。其中属于法律的,大辟的有十七条,流的有三十四条,徒的有一百六条,杖的有二百五十八条,笞的有七十六条。还有配隶的有六十三条,大辟以下需要奏报听旨的有七十一条。这些都是律令之外的内容。
颁布之后,因此下诏说:‘敕令是治世的经典,如果频繁变动,就会使众人更加疑惑,怎么能够教化天下呢?从今以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请求删改。如果有不便之处,中书省、枢密院上报。’然而到了庆历,又重新删定,增加五百条,另外编写了《总例》一卷。
后来又修订了《一司敕》二千三百十七条,《一路敕》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一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中属于法律的,大辟的总共三十一条,流的总共二十一条,徒的总共一百零五条,杖的总共一百六十条,笞的总共十二条。还有配隶的总共八十一条,大辟以下需要奏报听旨的总共六十四条。这些都是《编敕》之外的内容。
嘉祐初年,因为枢密使韩琦说,内外官员的俸禄没有明确的法令,于是命令整理为《禄令》。三司根据驿站物资的名目,编写了《驿令》。韩琦又说:‘自庆历四年到嘉祐二年,敕令增加到四千多条,前后矛盾。请下诏让朝廷内外的人谈论《敕》的得失,就像天圣年间那样。’七年,书籍完成。总共一千八百三十四条,比《庆历敕》大辟增加六十条,流增加五十条,徒增加六十一条,杖增加七十三条,笞增加三十八条。配隶增加三十条,大辟以下需要奏报听旨的增加四十六条。另外编写了《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认为法律不足以全面处理事情,对于法律没有记载的,一律按照敕令来处理,于是将法律改为敕、令、格、式,而律法则一直存在于敕令之外。熙宁初年,设立机构修订敕令,下诏让朝廷内外的人提出法律不便之处,集中讨论修订,选择可以长期采用的给予奖励。元丰年间,开始编成二十六卷,再次下诏让二府参与修订,然后颁布。
皇帝关注法令,每次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他都多所纠正。曾经说:‘法律来源于道德,人能够体悟道德,那么立法就能够全面处理事情。’又说:‘禁止已经发生的事情称为敕,禁止可能发生的事情称为令,设立在这里等待对方效仿称为格,使对方效仿称为式。修订书籍的人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于是,所有涉及笞、杖、徒、流、死的案件,从名例以下到断狱,共十二门,涉及刑罚轻重的,都作为敕。
从品官以下到断狱三十五门,涉及约束禁止的,都作为令。官员等级十七个,吏、庶人的奖赏等级七十七个,还有倍、全、分、厘的等级共五个,有等级高低的都作为格。表奏、账籍、关牒、符檄等共五卷,有体制模楷的都作为式。
元祐初年,中丞刘挚说:‘元丰年间修订敕令,旧有的敕令大多移至令中,因为违反敕令的罪行重,违反令的罪行轻,这足以看出神宗仁厚的德行。但是有关部门不能推广,增多条目,离析旧制,因为一句话一件事就立一条法,意思过于苛刻,不够全面地涵盖事物的情况。实行了一段时间,已经多次变动。应该取庆历、嘉祐以来的新旧敕令相互参照,去取删正,成为一代的典籍。’右谏议孙觉也说繁琐难以使用。于是下诏让刘挚等人修订。
哲宗亲政后,不完全采用元祐时期的近例,稍微恢复了熙宁、元丰时期的制度。从此以后,用法以后冲前,改革纷然,刑法制度混乱。
崇宁元年,官员说:‘有关部门所遵守的是法律,法律没有记载的,然后才使用例。现在引用例来破坏法律,这是不合理的。’于是命令各部门收集前后使用的例,按照类别编纂,与法律相冲突的去除。
不久之后,下诏恢复元丰时期的法制,所有元祐时期的条例全部废除。
徽宗皇帝每次亲自降旨,都会改变旧有的规定。靖康初年,大臣们说:‘祖宗有固定的法律,根据事情的变化进行修改的,就随条附上说明,这样官员们就容易执行。蔡京掌权时,想要满足自己的私欲,请求皇帝降旨,超越法律之外,前后矛盾,应该让人详细记录下来,交付编修敕令所,参考国初以来的法律,删改成书。’皇帝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书最终没有完成。
高宗皇帝流亡时,断例散失,建炎以前,所有施行的法律,大多出自官员的省记。建炎三年四月,开始命令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照修订并使用。嘉祐法与现行的法律不同之处,除了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称为《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的内容也被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说:‘法律都在,官员还能利用这个漏洞做坏事,现在一切都用他们省记的内容,欺骗蒙蔽无所不至。’十一月,皇帝下令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并颁布。当时在京通用敕令中,有已经修改不应引用的内容,因为大理正张柄的建议,也下令删削。十年,右仆射秦桧上呈此书。然而自从秦桧专权,大多使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混杂在吏部续降条册中,修订书籍的人有所顾忌,不敢删削,以至于与成法并列。吏部尚书周麟之进言:‘不是天子不讨论礼仪,不制定制度,不考核文献。’于是皇帝下令削去这些内容。
到乾道时期,大臣们说:‘绍兴以来,续降的命令不计其数,矛盾难以考证。’皇帝下令大理寺官员详细审查,确定其是否可行,分类呈报刑部,按照所属的事目分送给六部长官参考。乾道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呈此书,称为《乾道敕令格式》,乾道八年,颁布之。当时,虽然法律齐全,但官员一切按照惯例行事,法律当然而没有惯例,事情就无法执行,甚至隐藏惯例来破坏法律,贿赂一旦通行,就形成了惯例。
淳熙初年,皇帝下令除刑部可以使用乾道刑名断例,司勋可以使用获盗推赏例,以及乾道经置条例事指挥,其余的都不能引用惯例。不久,大臣们说:‘乾道的新书,仍然存在很多矛盾。’皇帝下令户部尚书蔡洸详细修订,总共删改九百多条,称为《淳熙敕令格式》。皇帝又认为此书散乱,使用法律时,官员没有时间一一阅读,吏员因此得以作弊,命令敕令所分门别类编为一书,命名为《淳熙条法事类》,这是以前法律中没有的。淳熙四年七月,颁布之。淳熙末年,议论者仍认为新书存在很多遗漏,官员引用时,偶尔有符合民情的地方。又命令刑部详细修订,直到光宗时期仍未完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开始上呈此书,为一百二十卷,称为《庆元敕令格式》。
理宗宝庆初年,敕令所上言:‘自从庆元新书实行以来,至今二十九年,前期的命令几乎不是一件事情,或者旧法涵盖不全面,文意不明确,需要继续降旨参考的;或者旧法原本没有,后来因为事情而立为成法的;或者已有旧法,而后续降旨不必引用的;或者一时权宜之计,但不能成为常法的。条目繁多,无所遵循,请求确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呈此书,名为《淳祐敕令格式》。淳祐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改润色。其间修改一百四十条,新增四百条,增加五十条,删去十七条,共计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后,遵行此法,没有再进行更改。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前后时有增损,无法一一记载。
五代衰乱,禁令繁杂。宋朝兴起,废除严苛的法律,历代都有所更改。法吏逐渐使用儒臣,力求仁恕,凡是适用的法律都记载下来。太祖受禅,开始制定折杖制度。流刑分为四等: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分为五等: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分为五等: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分为五等: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罪都使用常行杖,徒罪判决后不服役。
之前,藩镇跋扈,专杀立威,朝廷姑息,大多置之不理,刑部复核的职责废弃了。建隆三年,命令各州上报死刑案件,必须由刑部详细复核。不久恢复旧制:大理寺详细判决,然后由刑部复核。所有各州的案件,由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共同判决。从此,内外折狱蔽罪,都有官员相互监督。又担心刑部、大理寺用法不当,另外设立审刑院进行审判。官员一旦犯法,可能终身不得晋升,因此都力求公正。
唐建中令规定:窃盗赃满三匹者处死。武宗时,窃盗赃满千钱者处死。宣宗即位,废除此法。汉乾祐以来,用法更加严酷,民间一钱盗窃都抵极刑。周初,深刻反省此失,重新遵循建中制度。皇帝还认为太重,曾增加为三千钱,以八十文为一陌为限。不久下诏:‘禁止民众为非作歹,制定法律,对下要简约,务必仁慈。窃盗本非大害。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意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处死。’旧法规定,强盗持杖,即使不伤人,也处死。又下诏:但不伤人者,只计算赃物定罪。命令各州捕获盗贼,非经状验明白,不得刑讯。应当审讯的,先报告长吏,得到判决,然后审讯。凡有官员擅自刑讯囚犯的,以私罪论处。当时天下刚刚安定,刑典松弛废弃,官员不熟悉律令,地方官又多武人,随意使用法律。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故意入死罪,被除名流放海岛,从此人们知道遵守法律了。
开宝二年五月,皇帝因为天气正热,深感囚犯的苦楚,于是下令:‘两京及各州的长官,要督促狱吏,每五天检查一次监狱,打扫监狱门户,清洗锁链和刑具。对于贫穷无法自养的囚犯,提供饮食;对于生病的囚犯,提供医药;对于轻罪囚犯,立即释放,不要拖延。’从此以后,每年仲夏时皇帝都会申明这一命令,成为惯例。皇帝每次都会亲自审录囚犯,特别关注他们的境遇。对于御史和大理寺的官员,皇帝特别重视选拔。曾经对侍御史知杂冯炳说:‘我每次读《汉书》,看到张释之、于定国审理案件,天下没有冤枉的百姓,这是我对你的期望。’并赐予他金印紫绶以鼓励他。在开宝八年,广州上报说:‘之前的诏令中提到窃盗赃物达到死刑的,需要上报朝廷裁决,但岭南地区偏远,上报的程序拖延,请允许不等待回复。’皇帝看到奏折后,感慨地说:‘海边的习俗,贪婪凶猛,盗窃是常有的事。’因此下诏:‘岭南地区犯窃盗罪的,赃物满五贯至十贯的,处以杖刑、刺面、流放,超过十贯的才处死。’
太宗在位期间,经常亲自听审案件,对于京城监狱有疑问的案件,他经常亲自判决,每次都能洞察隐秘。太平兴国六年,下诏说:‘各州的大案,长官如果不亲自判决,小吏就会趁机作弊,逮捕证人,案件拖延一年还没有审结。从现在起,长官每五天要考虑一次囚犯的情况,情况明了的立即判决。’又规定审案的时间限制:大事四十天,中事二十天,小事十天,不逮捕也能轻易判决的,不超过三天。后来又规定:‘如果判决案件超过时间限制,按照官书稽程律论处,超过四十天则上报朝廷裁决。如果是因为需要证人逮捕而导致案件拖延的,所在的地方要上报情况。’然而州县的囚犯,往往以追查根源为名,追查骚扰往往导致家庭破败。因为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的建议,下令外县的囚犯每五天上报一次被拘禁的人数,白州上报一次。州狱另外设立历书,长官进行检查,每三五天引见一次,每月上报一次。刑部审查那些被拘禁人数多的,派官员前去判决,如果冤屈就降职或罢免州官吏。
当时,各州的流放罪人都要被押送到京城,所在地有时因为一些小问题,路上非正常死亡的人占了十分之六七。张齐贤又请求:‘所有到京城的罪人,要选择清廉有力的官员审问。如果明显冤枉或判决过重,导致官员被罢免。并且让正身、家属等待旨意,那些有牵连的人免于被押送。’于是下诏:‘所有犯有徒刑、流刑的罪人,都配送到当地的牢城,不再押送到京城。’
雍熙元年,下令各州每十天上报一次囚犯名单及所犯罪名、被拘禁的天数,让刑部专门审查。皇帝查阅各州上报的狱状,发现有三百人被拘禁的。于是下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以及邸店养病的人,都按照被拘禁的人数上报。对于审案超过时间限制以及可以判决却不判决、事情小却拘禁的人,有关部门要上报。开封女子李尝敲响登闻鼓,自称没有子女,身体又生病,一旦死去,家业无人继承。皇帝下诏本府可以随意处理。李没有其他亲人,只有父亲,有关部门于是拘禁了她。李又到登闻鼓那里诉说自己父亲被拘禁。皇帝震惊地说:‘这件事难道应该拘禁吗?在京城之下,尚且如此。天下如此广大,怎能没有冤枉的人呢?我遗憾不能亲自判决天下的案件,固然不辞辛劳!’当天就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别前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对于工作懈怠的官员,上报他们的罪行;对于处理事情明敏、案件没有拖延的官员,也上报他们的名字。开始命令各州每十天考虑一次囚犯的情况。
皇帝曾经对宰相说:‘御史台,是阁门之前,四方纲纪的地方。听说御史台审理案件,很多御史都不亲自参与,只是坐在幕后,显得高傲。审理案件的职责,却委托给小吏,想要没有冤假错案,怎么可能呢?’于是下诏:‘御史审理案件必须亲自参与,不能专门依赖小吏。’又曾经告诉宰相:‘每次阅读大理寺的奏案,发现细节不完整,就下文复查,动辄涉及数千里之外,拘禁时间过长,非常可怜。你们仔细考虑,如果不是人命关天,就根据罪行区分,不必再次审问。’开始命令各州对于笞杖之刑不需要证据逮捕的,长官可以直接判决,不再交给有关部门。
群臣接受诏令审理案件,案件审结后,骑马传递上报,有关部门判决后,再骑马传递到州里。对于上报的疑案,详细复查,如果没有疑点,官员和吏员都要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任。对于应该上报的疑案,也用骑马传递上报。
二年,下令窃盗满十贯的,上报朝廷裁决;七贯,处以杖刑、刺面、流放;五贯,流放三年,三贯,流放二年,一贯,流放一年。其他按照旧制。八月,再次派遣使者巡视各道。皇帝说:‘我对监狱的事情,日夜焦虑,担心有冤假错案。’十月,亲自审录京城囚犯,一直忙到天黑。近臣有的劝谏皇帝过于辛劳,皇帝说:‘如果惠及无告之人,使诉讼公平,不至于冤枉,我内心觉得非常满足,有什么劳累的呢?’于是对宰相说:‘朝廷内外的大臣,如果都关心政务,天下怎么会不治理得好呢?古人治理一城一郡,使飞蝗不敢入境,猛虎不敢渡河。如果能惠养百姓,申理冤假错案,难道不会感召和气吗?我每次都勤奋不懈,这个志向决不会改变。有人说,官员处理小事,皇帝不应该亲自决断,我的想法却不同。如果以尊贵自居,那么下面的情况就不能上达了。’从此,无论严寒酷暑,或者下雪,皇帝都会亲自审录囚犯,多加宽减。各道则派遣官员审决,成为惯例,后世遵循不废弃,见各帝纪。
在此之前,太祝刁衎上疏说:‘古时候把奸人流放到四边,现在却把远方的囚犯都送回京城,让他们从事劳役?神京天子居住的地方,怎么可以让流放的囚犯在这里聚集劳役呢。《礼记》说:‘将罪犯处决在市场上,与众弃之。’由此可知,黄屋紫宸之中,不是行刑用刑的地方。希望从今以后,外地的罪人,不允许解送上报京城,也不留在各种劳役中。御前不执行刑罚,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敕杖,都交给御史、廷尉、京府。或者派出中使,或者命令法官,按照礼仪监督考核,以重视明刑慎法之意。’皇帝看到疏文非常高兴,下诏表扬并回答,但最终没有采纳。
三年后,开始使用儒士担任司理判官,命令各州审讯囚犯时,不需要众多官员共同审视,只要申长吏批准就可以审讯囚犯。
刑部张佖说:‘如果官吏冤枉地判决死刑,请稍微严厉一些规定,以责成他们审慎行事。’于是开始制定规定:如果判决案件失误导致死刑错误,不得以官职减免赎罪,检法官、判官都降职一级,而检法官仍需赎铜十斤,长吏则停职。
不久后设立刑部详覆官六人,专门审查全国上报的案件,不再派遣狱吏审讯。设立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是京城朝官。凡各州有大案,就派传令官前往审讯。皇帝告别时,必定亲自派遣并告诉他们:‘不要让案件蔓延,不要拖延。’并赐予他们行装钱。回来后,皇帝必定询问他们所审案件的情况,并制定成规定。从此,大理寺杖责以下的案件必须由刑部详细审查。对于全国上报的案件不齐全的,也命令详细审查后再上报。
判刑部李昌龄说:‘旧制中,大理寺确定刑罚后送交刑部,详覆官审阅法状,主判官写下判决意见,然后上报。到了开宝六年,缺少法直官,导致两个部门共同判决案件。现在应该让大理寺审定的案件,寺官盖章后送交详覆。’
淳化初年,开始设立各路提点刑狱司,凡管辖内的州府,每十天上报一次囚犯名单。如果有疑案未决,就派人快马去审视。州县拖延不决、审查不实,长吏就弹劾上奏,佐史、小吏可以随意审查弹劾。
皇帝又担心大理寺、刑部官吏舞文弄墨,设立审刑院于宫中,由枢密直学士李昌龄主持院事,并设立详议官六人。所有案件上报,先送到审刑院,盖章后交给大理寺、刑部断覆上报。然后下审刑院详议并上报,裁决后交给中书省。如果批准,就下达执行;如果不批准,宰相上报,然后命令论决。这是非常慎重的事情。
大理寺审理全国案件,大事限制二十五天,中事二十天,小事十天。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天,中事十天,小事五天。
三年,下诏御史台审讯徒以上罪,案件审理完毕,令尚书丞郎、两省给事中以上一人亲自前往审问。
不久又下诏:‘案件无论大小,从中丞以下,都必须亲自审问,不得专门责成下属部门。’自端拱以来,各州司理参军,都是皇帝亲自挑选的,民间有到朝廷申诉冤情的人,也派遣台使快马去审问,几年之间,刑罚变得清明。
后来各路提点刑狱司未曾平反过案件,下诏全部撤销,归入转运司。
至道二年,皇帝听说各州判决的大案,案情可疑的,担心被有关部门驳回,不敢上报。
于是下诏,死罪案件有可疑的,将案件上报转运司,挑选部内熟悉法典的人来判决,必须上报后才处理。
真宗性格宽厚仁慈,尤其慎重刑罚。曾经对宰相说:‘执法的官吏,不可轻易授职。如果不称职,应当追究举荐人,以惩戒滥用职权。’审刑院举荐详议官,就在刑部试断三十二案,选取断案详细明确的人。
审刑院每次上报案件,都先准备案件情况,皇帝亲自审阅,第二天,等待皇帝批示,裁决轻重,必须与罪行相符。
咸平四年,听从黄州守王禹偁的请求,在各路设立病囚院,对于徒、流以上有病的囚犯安置在那里,其余的在外地由保人负责。
景德元年,下诏:‘各道州军断案,如果内有宣敕不确定刑罚的,只说应当执行极刑的,所在的地方就执行死刑,有些偏离公正。从今以后,凡说处断、重判、极判、决配、朝典等,未经论决,必须上报案件。’
四年,再次设立各路提点刑狱官。之前,皇帝写下笔记六件事,其中之一说:‘勤于体恤民众的隐情,仔细挑选官员,我无时无刻不在想这些。担心四方刑狱官吏,未能全部选用合适的人,一个人受冤,就会招致灾祸。现在军民事务,虽然有转运使,但地远无法全面了解。先帝曾经选拔朝臣为各路提点刑狱,现在可以再次设立,并让使臣辅助,命令中书、枢密院挑选官员。’又曰:‘河北、陕西,地处边疆要地,尤其必须选用合适的人,必须是性格平和有操守的人。’亲自挑选太常博士陈纲、李及,其余拟定的名单上报,都在长春殿接见并派遣。
内出御前印纸为历,记录他们的绩效,回来后,根据功绩进行赏赐。如果刑狱冤枉滥用不能检举,官吏懒散不能弹劾,一味回避的,给予重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贿,证据确凿,希望按枉法论处,罪至死的人,加役流。’皇帝听从了。
御史台曾经审问杀人犯,案件审理完毕,知杂王随请求凌迟处死,皇帝说:‘五刑自有常制,为什么要如此残忍呢?’
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促捕捉盗贼,因此请求‘捕获的强盗至死者,希望交给我凌迟,以警示凶恶之人’。皇帝下诏:‘捕捉盗贼后送交所属部门,依法论决,不得使用凌迟。’凌迟是先断其肢体,然后割喉,是当时的极刑。因为真宗仁慈,而残酷的刑罚,祖宗也未曾使用。
最初,殿中侍御史赵湘曾经建议:‘圣王行法,必须顺应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才断。这是古代的好政策,应当实行。而且十二月是承天节,各方祝福的时候,而大辟决断如故。何况十一月一阳初出,其气尚微,议论案件缓刑,是为了帮助阳气抑制阴气。希望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的案件,再令详细审查;已经结正的,未令决断。所在的地方要加以同情和关怀,清除狱房,提供饮食、柴炭等,保护囚犯不致有其他意外。情有可悯的,上报听候敕裁。合乎法律的,尽冬月才断。在京大辟的人,既然当春孟之月,也是行庆施惠的时候。伏望万几之暇,临轩亲自审阅,情有可悯的,特从末减,也是为了布施圣泽于无穷。何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个月也不是拖延。’皇帝看了奏章,说:‘这确实是好事。但是古今制度不同,沿革不同,实行起来担心会有拖延,或者因此产生奸诈。’
天禧四年,于是下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暂时停止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其余犯死罪的,十二月及春夏不得区断,禁止上报。’
在仁宗时,四方无事,户口繁衍,但他自己克制敬畏,对于用刑尤其谨慎。即位之初,下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必须亲自查阅核实,不得冤枉滥用拖延。
刑部曾经推荐详覆官,皇帝记下他们的姓名,说:‘这些人曾经失误导致人入罪不得升迁,怎么可以担任法吏?’推荐的人都受到罚金。
监狱中对于疑案的处理,这个做法由来已久。汉朝曾经下诏说‘经过审理后如果不应该审理的,不算失误’,这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防止错判和滥用刑罚。当时上报审理案件的方法已经被废除。最初,真宗皇帝曾经查阅囚犯名单,看到全国有八百人被判处死刑,他感慨万分,对宰相们说:‘死罪的规定有很多,如果官吏不尽心尽责,难道没有冤假错案?按照惯例,死罪案件必须经过三次上报,这是非常慎重,为什么现在废除了呢?’于是下令检查这种做法的沿革,但相关部门最终担心案件拖延,没有实施。
到了这时,刑部侍郎燕肃上奏说:‘唐朝对于死刑案件,命令尚书和九卿进行审理。所有死刑案件,京城要五次上报,各州要三次上报。贞观四年,判处死刑三十九人,开元二十五年,判处死刑五十八人。现在全国人口没有超过唐朝,但天圣三年,判处死刑二千四百三十六人,是唐朝的近百倍。京城死刑虽然只需要一次上报,但州郡对于疑案要上报,法寺经常提出反驳,大多数是上报不符合规定的罪行,经常增加事实,曲解法律,失去了朝廷体恤的意图。希望按照唐朝的旧例,全国死刑案件都得上报。’
将他的奏章交给中书省,王曾说:‘如果全国都只需要一次上报,那么必死之人,只会充满监狱而长时间得不到判决。对于疑案如果情况可以同情,可以上报请示。’
天圣四年,皇帝下诏说:‘我考虑到人口众多,冒犯法律的人很多。法律有轻重之分,情况有严重与否,但有些官吏巧妙地规避法律条文,把所有案件都判为重罪,这难道符合我生性仁慈的愿望吗?命令全国对于情有可原的死刑案件和刑名有疑问的案件,要详细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提出反驳。’之后,即使法律没有规定需要上报、官吏应当承担罪责的案件,审刑院也会附上奏章,大多数以宽恕为例,称为“贴放”。官吏开始不受限制,请求审理的人大多得到了减刑。
在此之前,全国每十天上报一次案件情况,即使是杖刑、笞刑也都上报,但对于流放、流刑以上的案件,如果不关押在监狱,则不上报。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求取消对杖刑、笞刑的复查,而流放以上的案件即使不关押在监狱,也要上报。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建议。自从制定了折杖制度,杖的长短、宽窄都有规定,但轻重没有标准,官吏可以任意处理。到这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皇帝下诏杖刑不得超过十五两。
最初,真宗时,因为京城刑狱案件很多是冤案,设立了纠察司,而御史台的案件也上报给他们。八年,御史认为这样做不符合规定,皇帝下诏不再上报。
祖宗时,重视禁止盗伐桑树和柘树,枯死的树按尺计算,积满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求可以减刑,下发给法官讨论,认为应当按照旧例。皇帝有意放宽,下诏死刑案件可以上报。
刑部分为四个部门,死刑案件是其中之一,每月上报的死刑案件不下二百件,但详细审查的官员只有一人。明道二年,命令四个部门分别审查死刑案件,如果有能力反驳五人以上死刑案件,年底可以改任官职。法直官和详细审查官分别审查全国每十天上报的案件,有重罪的案件,监狱官员不得参与宴请和迎送。
所有上报的案件,大理寺负责详细判决,大事期限为三十天,小事减少十天。审刑院详细讨论又各减少一半。没有等到期满就判决的,称为‘急按’。所有紧急判决的案件,法官和讨论者都要签名,如果判决有误,都要承担责任。到景祐二年,大理寺判司徒昌运说:‘判决案件有期限,但在炎热的夏天,囚犯被关押时间过长,请从四月到六月减半期限,两川、广南、福建、湖南按照紧急案件上报。’之后,由于案件处理拖延,又下诏每月上报判决案件的数量,列出大案、中案、小事的期限,以便相互参照。
这一年,修改了强盗法:不持械盗窃,没有得财,判两年徒刑;得财超过一万钱或者伤人者,判死刑。持械盗窃但没有得财,流放三千里;得财超过五千钱者,判死刑;伤人者,判极刑。不持械得财超过六千钱,或者持械犯罪但不至于死刑的,仍然流放到二千里外的牢城。能够告发群盗抢劫杀人者给予奖赏,告发十人以上给予十万钱。后来,有关部门说:‘窃盗不使用武力,得财超过五千钱,就被判处兵役,这比强盗还要重,请减轻。’于是下诏,得财超过一万的才判处兵役。而京城持械盗窃,得财超过四千钱,也判处兵役。从此,盗贼法只有京城加重,其他地方都比以前宽松了。
庆历五年,下诏说:‘对于死刑案件,如果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及重病无期亲的人,列出所犯罪行上报。’
承平日久,全国人口越来越多,犯法的人也多,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很多,但有关部门从未上报这些数字。嘉祐五年,刑部判官李綖说:‘一年中,死刑案件不少于两千。风俗的败坏,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衣食的困难,没有比盗贼更急迫的。现在犯法的人多,难道刑罚不足以阻止邪恶,而教化未能引导他们为善吗?希望下诏刑部分类上报全国所判死刑案件,每年上报朝廷,以帮助观察思考。’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
所有在京城的班直军队请求粮食,斗、升不足,出戍之家尤其严重。仓库官吏自以为在官无禄,肆意贪污。神宗认为这不是爱护将士的方式,于是下诏三司开始制定《诸仓丐取法》。中书省请求主管典役的人,每年增加禄米至一万八千九百余缗。凡是贪污不满一百钱的,判一年徒刑,每百钱增加一等;一千钱流放二千里,每千钱增加一等,罪行最多流放三千里。行贿及过分赠送的,减首罪两级。判徒刑的都流放到五百里,赏赐一百千;流放的都流放到千里,赏赐二百千;满十千,为首的流放到沙门岛,赏赐三百千,自首则免除罪行。共制定了十条约束法规。之后,内政和政府,外政和监察部门,都仿照这个方法。内外每年增加官吏禄米至一百余万缗,都是从坊场、河渡、市场利益、免行、役剩余的钱中取的。过了一段时间,议臣想要稍微放宽仓库法,编敕修订制定了《告捕获仓法给赏条》,从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审问者减半给予,中书省请求按照所定,皇帝下诏仍旧全额给予赏赐,即使是审问,也全额给予。吕嘉问曾经请求行贿者应该仅以不应为的理由定罪,刑部开始减轻其罪行。到哲宗初年,曾经废除重禄法,而绍圣年又恢复了旧法。
熙宁四年,制定了《盗贼重法》。对于犯有抢劫盗窃罪应当处死的人,没收他们的家产来赏赐告发的人,妻子和子女被流放到千里之外;如果遇到赦免或者灾害减刑,则被流放到偏远恶劣的地方。对于应当被流放或者服刑的人,被流放到岭表地区;如果流放罪可以减刑,则被流放到三千里外,没收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妻子和子女按照等级递减。应当被流放的人,即使遇到赦免,也不会被释放。对于携带盗窃的罪犯,抢劫盗窃死罪的,情节严重的被斩首,其余都被流放到偏远恶劣的地方,没收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盗窃罪应当服刑或者流放的,被流放到五百里外,没收家产的三分之一作为赏赐。三次盗窃的,杖刑后流放到五百里或者邻近的州。即使不是重法地区,携带盗窃重法的人,也按照重法处理。那些知道县官、捕盗官的人,都是通过举荐来任命的,或者由武官担任尉。如果盗贼超过十人,在规定时间内捕不到一半,就会受到弹劾,由朝廷决定处罚。如果再次杀害官吏,或者连续杀害三人,烧毁一百间房屋,或者在州县内群起抢劫,即使不是重地,也会按照重法处理。
所有重法地区,在嘉祐年间开始于开封府的各县,后来逐渐扩展到各个州。包括开封府的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的滑州,淮南的宿州,河北的澶州,京东的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也设立了重法,并作为法令颁布。到元丰时期,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都实行重法,郡县逐渐扩大。元丰敕令,重法地区,抢劫五人以上,凶恶的,才按照重法处理。绍圣以后,只要有犯人,不论人数多少,都会被定罪。又重新制定了《妻孥编管法》。到元符三年,因为刑部的请求,下诏恢复原来的敕令。
在此之前,曾布提出建议说:‘盗贼的情况有轻重,赃物有多寡。现在按照赃物来定罪,那么抢劫贫家的虽然情节严重,但因为赃物少而被减免;抢劫富家的虽然情节轻,但因为赃物多而被判死刑。盗贼的生死,取决于受害者的贫富。至于伤害人,情况也各不相同。用手脚打人,偶尔伤害到身体,与用刀剑、火器伤害,本来就有区别,但都称之为伤害。朝廷虽然允许上报裁决,但州郡有的上报,有的不上报,生死的判决,只是幸运与不幸的区别。不如改变旧法,所有根据赃物定罪以及伤害人的情况不严重的人,都按照罪行的轻重来处理。对于使用刀剑、火器,情节恶劣,以及污辱良家妇女,或者进入州县镇砦抢劫,如果驱赶官吏、巡防人员等,不论是否造成伤害。对于情节不可原谅的人,都处以死刑,这样就不会有轻重失当的问题。’等到曾布成为宰相,开始采纳他的建议,下诏有关部门改变法律。不久,侍御史陈次升说:‘祖宗的仁政,对天下施加的恩惠非常广泛。刑法虽然严厉,但改为轻刑的情况很多。只有强盗的法律,特别加重,是为了禁止邪恶而惠及良民。最近朝廷改变法律,下诏将强盗按照赃物应该绞死的人,增加一倍;赃物满额但没有伤害人,以及虽然伤害人但情节轻的,上报朝廷裁决。法律实施后,百姓受到其害,受害的家庭,因为盗贼没有必死的道理,不敢告官,邻居也不帮他们抓捕,担心报复。所以盗贼更加猖獗,重法地区尤其严重。恐怕会养成大盗,给国家带来祸患,请恢复旧法。’曾布被罢相后,翰林学士徐勣又认为这样做不妥,于是下诏按照旧法,之前的诏令不再执行。
在此之前,各路经略、钤辖,不得擅自斩首或者流放百姓。赵抃曾经担任成都知府,于是建议只允许成都四路这样做。王安石坚持不可,但中书省、枢密院一同立法允许这样做。之后,谢景初上奏说:‘成都随意斩首或者释放,很多不恰当。’于是中书省再次删定敕令,只有军士犯罪以及边防紧急情况,才允许特别断决。等到赵抃调任成都,又请求立法,御史刘孝孙也为此请求按照旧法便宜行事,王安石搁置了他的奏章。
武官犯赃,经过赦免叙复后,重新设立年考升迁。皇帝说:‘如果这样,怎么能够戒除贪官?’因此命令改变法律。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人制定意见上报,大致仿照文官叙法而略有增减。七年,下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一并奏报弹劾,听从旨意。不得擅自逮捕、罢免其职务和俸禄。’
元丰二年,成都府、利路钤辖上奏说:‘以前川峡地区的绢匹价值为钱二千六百,以此估算赃物,两铁钱相当于铜钱之一。最近绢匹价值不过一千三百,估算赃物两匹才相当于一匹的罪行,大多不至于重法。’命令法寺规定,一钱半相当于铜钱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规定:‘所有断案上奏的狱案,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为限,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如果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日。所有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为限,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为限,中事减半,小事三分之一。台察及刑部以三十日为限。每十日,断案用七日,讨论用三日。’
五年,下诏命令官犯罪,涉及边防军政的,文官上报尚书省,武官上报枢密院。中丞苏辙说:‘旧制,文官、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省,武官、军士归枢密院,而断例的轻重,都不相知。元丰重新制定官制,断案公案由大理寺、刑部上报尚书省,然后上报中书省取旨。从此断案轻重比例,才得以统一,天下称赞其公正。现在又分属枢密院,必然会有罪行相同但判决不同的情况,失去了元丰的本意,请将它们合并归三省。涉及边防军政的事务,命令枢密院一同取旨,这样事情体统统一,而兵政大臣各自得到其职。’六年,下诏:‘文武官有犯涉及边防军政的,刑部定断,仍由三省、枢密院一同取旨。’
刑部提出:‘佃客犯主,加重一等。主人犯佃客,杖刑以下不予追究,徒刑以上减一等。谋杀、盗窃、诈骗、有所规求避免而犯的,不减刑。因斗殴致人死亡的不刺面,流放到邻近的州,情节严重的上报朝廷裁决。所有命官死于官职或离职,如果其送徒途中死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人者徒一年,情节轻的杖一百,即使自首也不免罪。’
政和年间,皇帝下诏说:’官员犯罪,经过三次审问不承认,就奏请追捕;如果情节严重而拒绝招供,才允许使用枷锁审讯。近年来有些官员废弃法律,不分轻重,用枷锁审讯和对待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会让人看轻我的官职和俸禄。应该明确宣布法令,以体现我的体恤之意。’ 又下诏说:’宗室子弟犯罪,要受到公开的庭训和羞辱。以前有脱去衣服受杖刑,伤害身体,使我感到痛心。命令大宗正司严格遵守条例,违反者以违抗御笔论处。’又说:’情节严重的犯罪,要另外进行处分。如果罪行达到流放或流放的刑罚,才允许进行详细审查,其余的只依据众人的证词来定罪,仍然要取得当事人的招供,不得随意使用刑讯逼供。那些应该受到庭训的人,一并送到大宗正司,以符合我敦睦家族的意愿。’中书省说:’《律》中规定,’在官职上犯罪,离职后不再追究’。这是为命官制定的条文。后来沿袭下来,掌管典籍的官员离职,也用离职来免除罪行,有罪的人就解除官职回乡务农,侥幸免于重罪。’皇帝下诏修改《政和敕》中关于掌管典籍的官员离职免除罪行的规定。
左道邪术扰乱法纪,妖言惑众,先王时期就不宽恕,到宋朝更是重视禁止这种行为。所有传播妖教,夜晚聚集早上散去,以及杀人祭祀等行为,都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严格监督和调查。所以那些邪恶不轨之徒,无法动摇愚昧的民众。偶尔有人这样做,很快就会失败,这些事情不值得记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二-注解
五气:指五行之气,即金、木、水、火、土,古代认为这五种元素构成了宇宙万物的基础。
木德:指木的特性,如生长、柔和等,在五行中代表春季,象征着生机和生长。
金德:指金的特性,如坚硬、切割等,在五行中代表秋季,象征着收获和肃杀。
先王:指古代的贤明君主,如尧、舜、禹等。
刑罚: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死刑、流放、杖刑等。
温慈惠和:指君主对待民众的态度应该是温和、慈爱、仁惠和。
义:指正义、道义,是行为准则的体现。
仁:指仁爱、仁慈,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概念。
震仇杀戮:指刑罚的威慑力,使敌人畏惧,减少杀戮。
《书》:指《尚书》,是古代中国的一部重要经典,记录了上古时期的历史和政治文献。
士:指古代的士人,即知识分子。
祗德:指敬畏和道德。
唐、虞:指唐朝和虞朝,古代的两个朝代,常用来象征理想的政治状态。
礼:指古代的礼仪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王道:指君主的统治之道,即仁政、德治。
陵迟:指衰落、衰败。
五季:指唐朝末年的五个朝代,即梁、唐、晋、汉、周。
太祖、太宗:指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和他的儿子赵光义。
重典:指严厉的法律和刑罚。
奸慝:指邪恶之人。
折狱:指审理案件。
虑囚:指审讯囚犯。
底明慎:指审案要明察秋毫,谨慎从事。
忠厚:指忠诚和厚道。
海同:指四海之内,即全国。
文教:指文化和教育。
律令:指法律和命令。
《编敕》:指宋朝编纂的法律文献。
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指中央和地方的不同行政单位。
《刑统》:指宋朝的一部刑法总则。
《仪制令》:指关于礼仪制度的法令。
大中祥符:指宋朝的一个年号。
《农田敕》:指关于农业的法律。
辅臣:指辅助君主的大臣。
憸人:指奸诈之人。
《咸平仪制令》:指咸平年间的礼仪制度法令。
《附令敕》:指附属于《令》的《敕》。
天圣七年:指宋朝的一个年份。
大辟:古代死刑的一种,即斩首。
流:古代的一种刑罚,即流放。
徒:古代的一种刑罚,即流放。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即鞭打。
笞:古代的一种刑罚,即鞭打。
配隶:指流放并服役。
品官:品官是指按照官品等级划分的官员,官品等级是古代官员等级制度的一部分。
吏:指政府官员。
庶人:指平民。
《禄令》:指关于官员俸禄的法令。
《驿令》:指关于驿站管理的法令。
韩琦:指宋朝的一位大臣。
《庆历敕》:指庆历年间的法律。
《总例》:指总则性的法律。
《一司敕》:指某一行政单位的法律。
《一路敕》:指某一行政区域的法律。
《一州》、《一县敕》:指某一州县的法律。
《续附令敕》:指续编的《附令敕》。
神宗:指宋朝的皇帝赵顼。
敕、令、格、式:指四种法律形式,敕为皇帝的命令,令为一般法律,格为官府的规则,式为格式。
熙宁:指宋朝的一个年号。
元丰:指宋朝的一个年号。
二府:指中书省和枢密院,是宋朝的最高行政和军事机构。
名例:指法律的总则。
断狱:指审理案件。
刘挚:指宋朝的一位大臣。
元祐:指宋朝的一个年号。
熙宁、元丰:指宋朝的两个年号。
崇宁:指宋朝的一个年号。
例:指法律案例,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参考。
徽宗:宋徽宗赵佶,北宋末代皇帝,以艺术成就著称,但政治上较为昏庸。
御笔手诏:皇帝亲自书写的诏书,具有最高权威。
靖康初:靖康之变后的初期,指1127年北宋灭亡后的时期。
祖宗:指前代皇帝,这里特指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
蔡京:北宋末年权相,以权谋著称,为害朝政。
国初:指国家建立之初,这里指宋朝建立之初。
嘉祐:宋仁宗赵祯的年号,这里指宋仁宗时期。
政和:宋徽宗赵佶的年号,这里指宋徽宗时期。
绍兴:宋高宗赵构的年号,这里指宋高宗时期。
播迁:指帝王或高官因战乱或其他原因而迁移。
嘉祐条法:宋仁宗嘉祐年间的法律。
敕令:皇帝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吏胥:指低级官员或文书工作人员。
监察御史:官名,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
刘一止:南宋时期的一位官员。
左右司:官署名,负责处理文书和事务。
大理正:官名,大理寺的正职官员,负责司法审判。
秦桧:南宋时期权相,以卖国求荣著称。
乾道:宋孝宗赵昚的年号,这里指宋孝宗时期。
淳熙:宋光宗赵惇的年号,这里指宋光宗时期。
庆元:宋宁宗赵扩的年号,这里指宋宁宗时期。
理宗:宋理宗赵昀,南宋皇帝。
宝庆:宋理宗赵昀的年号,这里指宋理宗时期。
敕令所言:皇帝的诏令或命令。
禁罔:指法律和禁令。
宋兴:宋朝建立。
折杖之制:古代对杖刑的规定,包括杖的长短和宽度。
藩镇:指地方上的军事行政单位。
跋扈:指地方势力强大,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建隆:宋太祖赵匡胤的年号,这里指宋太祖时期。
大理寺:古代官署名,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审刑院:古代负责审查刑法的机构。
建中令:唐德宗李适的年号,这里指唐德宗时期。
武宗:唐武宗李炎,唐朝皇帝。
宣宗:唐宣宗李忱,唐朝皇帝。
汉乾祐:后汉乾祐年间的年号,这里指后汉时期。
周初:五代十国时期后周建立之初。
陌:古代货币单位,一陌等于一百。
故入死罪:故意将人定罪至死刑。
牧守:指地方官员,牧指牧民,守指守土。
武人:指军人或武官。
率意用法:随意使用法律,不按法律程序行事。
缧系:缧系指被囚禁的人,缧指绳索,系指束缚。在这里指囚犯。
下手诏:下手诏是古代皇帝亲自签署并颁布的命令。
两京诸州:两京指东都和西都,诸州指全国各州。
长吏:长吏指地方官员,这里指州县的长官。
狱掾:狱掾指负责监狱事务的官员。
洒扫:洒扫指清扫。
杻械:杻械指脚镣和手铐。
缇骑:缇骑指宫廷中的侍卫。
仲夏:仲夏指夏天的第二个月,即农历五月。
申敕:申敕指重申命令。
御史:御史是古代官名,负责监察官员,也参与司法审判。
大理官属:大理官属指大理寺的官员,大理寺是古代的最高司法机构。
汉书:汉书是中国古代史书,记载了西汉的历史。
张释之:张释之是西汉时期的名臣,以清廉著称。
于定国:于定国是西汉时期的官员,以公正著称。
岭南:岭南指中国南方的广东、广西、海南等地。
贪犷:贪犷指贪婪凶猛。
穿窬:穿窬指盗窃。
覆奏:指对案件进行多次审议。
广州:广州是中国广东省的省会。
太宗:太宗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尊称。
躬听断:躬听断指亲自听取案件并作出判决。
胥吏:胥吏指地方官府中的低级官员。
滋蔓:滋蔓指蔓延,这里指案件拖延不决。
禁系:禁系指被拘禁。
江西转运副使:江西转运副使是江西地方的高级官员。
张齐贤:张齐贤是北宋时期的官员,以清廉著称。
刑部:古代官署名,负责司法和刑狱事务。
京府:京府指京城的地方行政机构。
门留:门留指被留在门外的囚犯。
寄禁:寄禁指被寄押的囚犯。
取保:取保指以保人为条件释放。
邸店:邸店指客店。
养疾:养疾指因病治疗。
登闻鼓:登闻鼓是古代的一种制度,允许百姓直接向皇帝申诉。
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是古代的官名,负责监察宫廷。
两浙运司:两浙运司是两浙地区的行政机构。
海隅:海隅指海边。
黄屋紫宸:黄屋紫宸指皇宫。
四裔:四裔指边远的地方。
象阙:象阙指皇宫的宫门。
配务役:配务役指被分配去从事劳役。
神京:神京指首都,这里指北宋的都城东京。
《礼》:《礼》指《礼记》,是儒家经典之一。
刑人于市:刑人于市指在市场上执行刑罚。
黄屋紫宸之中:黄屋紫宸之中指皇宫内部。
外处罪人:外处罪人指外地的囚犯。
解送上京:解送上京指将囚犯解送至京城。
诸务充役:诸务充役指从事各种劳役。
御前:御前指皇帝面前。
司钳黥法具:司钳黥法具指负责执行刑罚的官员。
敕杖:敕杖指皇帝颁布的杖刑。
御史、廷尉、京府:御史、廷尉、京府指监察御史、大理寺卿、京兆尹等官员。
具礼监科:具礼监科指按照礼仪监督执行。
重明刑谨法之意:重明刑谨法之意指重视刑罚和法律的严肃性。
司理判官:古代官职,负责审理案件,判决罪犯。
讯囚:审问囚犯。
申长吏:向上级官员申报。
张佖:人名,古代官员。
枉断:错误的判决。
死刑:死刑,指最严重的刑罚。
减赎:减轻刑罚,用财物赎罪。
检法官:负责审查案件的法律官员。
御史台:古代负责监察的机构。
推勘官:负责审讯案件的官员。
京朝官:指在京城的官员。
乘传:乘坐官方传递的马车。
陛辞:皇帝派遣官员出差时的辞行仪式。
杖罪:古代刑罚,用杖打。
枢密直学士:古代官职,掌管军事机密。
中书省:古代官署,负责处理政务。
审刑院详覆官:负责详细审查案件的法律官员。
审刑院举详议官:负责举荐详细审议官员的官员。
详明:详细明确。
徒、流:徒、流是指古代刑罚中的流刑和徒刑。
承天节:古代节日,指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
区断:分区断案。
区遣:分区派遣。
禁军:古代军队,由皇帝直接指挥。
十恶:古代指十种严重的罪行。
劫杀:抢劫并杀害。
谋杀:预谋杀害。
故杀:故意杀人。
斗杀:斗殴中致人死亡。
放火:纵火。
强劫:抢劫。
正枉法赃:故意违法所得的财物。
伪造符印:伪造官印。
厌魅咒诅:使用巫术诅咒。
造妖书妖言:制造并散布邪说。
传授妖术:传授巫术。
合造毒药:共同制造毒药。
禁军诸军:禁军和其他军队。
逃亡为盗:逃亡后成为盗贼。
仁宗:宋仁宗,北宋皇帝。
克自抑畏:自我克制,敬畏法律。
躬自阅实:亲自审阅核实。
失入人罪:错误地判定他人有罪。
迁官:升迁官职。
谳:古代对重大案件进行复审、判决的制度,由官员集体讨论,以防止冤假错案。
诏:诏是古代帝王发布的命令或文告。
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指经过复审后,如果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即使复审程序不当,也不算失误。
广听察: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行详细调查。
防缪滥:防止错误的判决和滥用职权。
杂犯死罪:指多种罪名中包含死罪的情况。
官吏:指担任政府职务的官员。
傥:表示假设,相当于‘如果’。
枉滥:冤枉和滥用职权。
故事:指过去的惯例或先例。
狱具:指案件已经审理完毕。
检讨沿革:审查和讨论法律制度的演变。
淹系:指囚犯被长期关押。
京师:指国都,即首都。
诸州:指全国各州。
贞观:唐太宗李世民的年号。
开元:唐玄宗李隆基的年号。
生齿:指人口。
天圣:宋仁宗赵祯的年号。
法寺:指负责司法事务的官署。
狴犴:古代监狱的象征。
议者:指提出意见的人。
季秋:秋季的第三个月,即农历九月。
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从立春到秋分期间不执行死刑。
淹留:拖延,延迟。
钦恤:皇帝对百姓的关怀和体恤。
中书: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之一。
王曾:北宋时期的一位官员。
法:法律。
抵冒:触犯法律。
刑名:指罪名。
具案以闻:详细记录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贴放:古代的一种刑罚,即贴上标签,流放到边远地区。
集贤校理: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编纂书籍。
尺度:尺寸。
纠察司:古代负责监督司法公正的机构。
盗剥桑柘:指盗窃桑树和柘树。
殿中丞: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宫廷事务。
法官:古代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
改强盗法:修改关于强盗的法律。
斗斛:古代的容量单位。
出戍之家:指被派往边疆服役的家庭。
仓吏:负责管理仓库的官员。
侵渔:贪污腐败。
三司:古代中央政府的财政机构。
主典役人:负责管理典狱的官员。
坊场:市场。
河渡:河流上的渡口。
市利:市场利益。
免行、役剩息钱:免除徭役后剩余的钱。
编敕:编纂敕令。
沙门岛:古代流放犯人的地方。
首罪:首犯。
配:流放。
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编纂敕令中关于举报捕获仓库盗窃者的赏赐条例。
吕嘉问:北宋时期的一位官员。
哲宗:北宋时期的皇帝。
绍圣:北宋时期的年号。
熙宁四年:熙宁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熙宁四年即公元1071年。这里指的是这一年,表示时间背景。
盗贼重法:这是北宋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严厉打击盗贼犯罪,其中包含了加重对盗贼的惩罚措施。
籍其家赀:籍,意为登记;赀,意为财产。这里指的是登记盗贼家庭的财产。
配远恶地:配,意为流放;远恶地,指偏远且环境恶劣的地方。
岭表:古代指五岭以南的地区,即现在的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等地。
囊橐之家:指携带财物的人家,即盗窃的对象。
会降者:会,意为遇到;降,意为减轻。这里指遇到赦免或灾害减轻刑罚的人。
嘉祐中:嘉祐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嘉祐中指的是嘉祐年间,即公元1056年至1063年。
元丰时:元丰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元丰时指的是元丰年间,即公元1078年至1085年。
绍圣后:绍圣是北宋哲宗赵煦的年号,绍圣后指的是绍圣年间之后,即公元1094年之后的时期。
妻孥编管法:这是北宋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规定了盗贼的妻子和子女的流放和监管措施。
元符三年:元符是北宋哲宗赵煦的年号,元符三年即公元1100年。
曾布:北宋时期的政治家,曾任宰相,主张改革。
祖宗仁政:祖宗,指前代的皇帝;仁政,指仁爱的政治措施。
举者:举,意为推荐;举者,指被推荐的人。
尉:古代官职,相当于县令。
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指《盗贼重法》最初在开封府及其下辖的各县实施。
元丰敕:元丰敕,指元丰年间的敕令,敕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
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绍圣后,指绍圣年间之后;坐,意为定罪;不计人数,即不论犯人数目多少,都予以定罪。
元祐二年:元祐是北宋哲宗赵煦的年号,元祐二年即公元1087年。
佃客:古代指租佃土地的农民。
首率众者:首,指领导者;率,意为带领;众者,指众人。这里指带领众人犯罪的人。
政和间:政和间指的是北宋徽宗赵佶的政和年间,即公元1111年至1118年。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三问不承:三问不承是指官员犯罪时,经过三次审问仍不承认。
追摄:追摄是指追捕并逮捕。
枷讯:枷讯是指使用枷锁对犯人进行审讯,是一种刑罚。
情理重害:情理重害是指犯罪情节严重,危害极大。
拒隐:拒隐是指拒绝隐瞒或承认犯罪。
称钦恤之意:称钦恤之意是指符合皇帝的怜悯和关怀之意。
宗子:宗子是指宗族中的长子,通常指家族中的主要继承人。
庭训示辱:庭训示辱是指在家族中公开训斥,以示羞辱。
大宗正司:大宗正司是古代官署名,负责管理皇室宗族事务。
违御笔论:违御笔论是指违反皇帝的亲笔批示。
制勘:制勘是指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
伏辨:伏辨是指承认犯罪。
捶考:捶考是指用棍棒拷打以逼供。
左道乱法:左道乱法是指违背正道,扰乱法纪的行为。
妖言惑众:妖言惑众是指散布迷信言论,迷惑民众。
先王之所不赦:先王之所不赦是指古代圣贤所不允许的行为。
著于法:著于法是指写入法律。
诃察:诃察是指查问、考察。
奸轨不逞之民:奸轨不逞之民是指行为不端、不守法纪的民众。
随辄报败:随辄报败是指一做就失败。
其事不足纪也:其事不足纪也是说这些事情不值得记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二-评注
政和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方许枷讯。迩来有司废法,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吾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之意。’ 这段文字反映了宋代对官员犯罪的法律态度。其中’三问不承’表明在官员犯罪时,需经过三次审问才可请求追捕,这体现了对官员的尊重和谨慎。然而,’迩来有司废法,不原轻重’则揭示了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即官吏滥用权力,不依法行事,导致枷讯等酷刑与常人无异,从而削弱了官职的威严和官员的尊荣。诏书中提出’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之意’,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公正的重视和对官员权益的关怀。
又诏:’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 这段诏书强调了皇族成员犯罪的惩罚。’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意味着皇族成员犯罪时,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在家族中受到羞辱。’去衣受杖,伤肤败体’则是对皇族成员犯罪的严厉惩罚,反映了皇权的威严和对家族荣誉的维护。’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则表明皇帝对宗族纪律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者的严厉惩罚。
又曰:’其情理重害,别被处分。若罪至徒、流,方许制勘,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考。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这段文字说明了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情理重害’指罪行严重,需要特别处理。’若罪至徒、流,方许制勘’意味着只有罪行达到流放或徒役的程度,才能进行详细审查。’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考’则是对司法程序的规定,强调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对酷刑的禁止。’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表明皇帝希望通过大宗正司来维护家族的和谐,体现了对家族关系的重视。
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从去官法。’ 这段文字涉及到了官员犯罪的赦免问题。’《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表明在官员犯罪时,如果离职,则不再追究责任。这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解释。’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从去官法’则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正,体现了皇帝对法律灵活运用的态度。
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 这段文字反映了宋代对邪教和迷信的严厉打击。’左道乱法,妖言惑众’揭示了邪教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先王对邪教的禁止。’著于法,诃察甚严’表明宋代法律对邪教的明确禁止和严格执法。’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则反映了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