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三-原文
◎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
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太祖召至阙,数其罪。
近臣营救颇切,帝曰:’朕兴师伐罪,妇人何辜,而残忍至此!’遂斩之。
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
开宝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余,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
陕州民范义超,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脱走,至是,擒义超诉有司。
陕州奏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论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于投窜。先王用刑,盖不获已,何近代宪纲之密耶!’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
太平兴国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狱讼冤滥。
会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葱笞园户,病创死。
帝闻之,坐承信弃市。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
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
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
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
右军巡推不得实,移左军巡掠治,元吉自诬伏。
俄刘死。
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案问,颇得其侵诬之状,累月未决。
府白于上,以其毒无显状,令免死,决徒。
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得其状。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乃刘有奸状,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诬之。
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余决罚有差。
司录主吏赏缗钱,赐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军巡卒系缚搒治,谓之’鼠弹筝’,极其惨毒。
帝令以其法缚狱卒,宛转号叫求速死。
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
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端拱间,虏犯边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县监军段重诲等弃城遁,请论以军法。’
帝遣中使就斩之。
既行,谓曰:’此得非所管州军召之邪?往讯之乃决。’
使至,果讯得乾宁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离所部,遽释之。
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
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坐决杖停职。
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状。
真宗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他事贬郢州团练副使。
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赃计四十万。
御史台请籍其家,帝曰:’暴横之民,国有常法,籍之,斯过也。’论如律。
其纵舍轻重,必当于义,多类此。
凡岁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廪,法应弃市,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
真宗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
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
帝下诏褒之。
遣使巡抚诸道,因谕之曰:’平民艰食,强取餱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
天圣初,有司尝奏盗劫米伤主,仁宗曰:’饥劫米可哀,盗伤主可疾。虽然,无知迫于食不足耳。’命贷之。
五年,陕西旱,因诏:’民劫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隶他州,非首谋又减一等。’自是,诸路灾伤即降敕,饥民为盗,多蒙矜减,赖以全活者甚众。
司马光时知谏院,言曰:’臣闻敕下京东、西灾伤州军,如贫户以饥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臣窃以为非便。《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独于盗贼,愈更严急。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遇凶年,劫盗斛斗,辄宽纵之,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后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当轻徭薄赋、开仓振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事报闻。
帝尝御迩英阁经筵,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
杨安国曰:’缓刑者,乃过误之民耳,当岁歉则赦之,悯其穷也。今众持兵杖劫粮廪,一切宽之,恐不足以禁奸。’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饥馑,州县不能振恤,饥莩所迫,遂至为盗,又捕而杀之,不亦甚乎?’
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
陇安县民诬平民五人为劫盗,尉悉执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于州,州不为理,悉论死。
未几,秦州捕得真盗,陇州吏当坐法而会赦,帝怒,特贬知州孙济为雷州参军,余皆除名流岭南。
赐钱粟五家,复其役三年。
因下诏戒敕州县。
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
帝谓审刑院张揆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复得叙官。’命特治之,会赦勿叙用。
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与。
其重人命如此。
时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实,不付有司议法。
谏官王贽言:’情有轻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于圣断,前后差异,有伤政体,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请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诏可。
近臣间有干请,辄为言官所斥。
谏官陈升之尝言:’有司断狱,或事连权幸,多以中旨释之。请有缘中旨得释者,劾其干请之罪,以违制论。’许之。
仁宗于赏罚无所私,尤不以贵近废法。
屡戒有司:’被内降者,执奏,毋辄行。’未尝屈法以自徇也。
知虢州周日宣诡奏水灾,有司论请如上书不实法。
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灾,或抑而不闻。今守臣自陈垫溺官私庐舍,意实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浅,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习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
三班奉职和钦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路牢城。
知审刑院卢士宗请稍宽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俟有过误,贷无伤也。’
富国仓监官受米湿恶,坏十八万石,会恩当减,帝特命夺官停之。
熙宁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母、兄俱亡于岭外,岁余方知,请行服。
神宗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学究出身,为砀山县尉,尝纳官赎父配隶罪,请同举人法,得免丁徭。’帝悯之,复赐出身,仍与注官。
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经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钦,犯邕管。
诏边人横遭屠戮,职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编置远恶州。
复仇,后世无法。
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更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
帝义之,决杖、编管。
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仇。
几冠,刺仇,断支首祭父墓,自首。
论当斩。
帝以杀仇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
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
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帝曰:’罪人以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绍圣以来,连起党狱,忠良屏斥,国以空虚。
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内穷声色之欲,征发亡度,号令靡常。
于是蔡京、王黼之属,得以诬上行私,变乱法制。
崇宁五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明年,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由是吏因缘为奸,用法巧文浸深,无复祖宗忠厚之志。
穷极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祸机。
靖康虽知悔悟,稍诛奸恶,而谋国匪人,终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从宽厚,罪有过贷,而未尝过杀。
知常州周杞擅杀人,帝曰:’朕日亲听断,岂不能任情诛僇,顾非理耳。’即命削杞籍。
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为之。
狱官入对,即以惨酷为戒。
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辄与之转官。
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奉使江南回,迁左司谏,帝寻以为秘书少监。
谓宰臣朱胜非曰:’大中奉使,颇多兴狱,今使为谏官,恐四方观望耳。’其用心忠厚如此。
后诏用刑惨酷责降之人,勿堂除及亲民,止与远小监当差遣。
当建、绍间,天下盗起,往往攻城屠邑,至兴师以讨之,然得贷亦众。
同知枢密院事李回尝奏强盗之数,帝曰:’皆吾赤子也,岂可一一诛之?诛其渠魁三两人足矣。’
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
诸文臣寄禄官并带’左’、’右’字,赃罪人则去之。
是年,申严真决赃吏法。
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旧法弃市事上者,帝曰:’何至尔耶?但断遣之足矣。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然岂忍寘缙绅于死地邪?’
在徽宗时,刑法已峻。
虽尝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犹从重。
比中兴之初,诏用政和递减法,自是迄嘉定不易。
自蔡京当国,凡所请御笔以坏正法者,悉厘正之。
诸狱具,令当职官依式检校。
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
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
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
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
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
各路提点刑狱司,岁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
其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陈,毋用重刑。
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申提刑司,岁终比较,死囚最多者,当职官黜责,其最少者,褒赏之。
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窃盗至二贯者徒。
至是,又加优减,以二千为一匹,盗至三贯者徒一年。
三年,复诏以三千为一匹,窃盗及凡以钱定罪,递增五分。
四年,又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许大理寺奏审。’
五年,岁终比较,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
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当职官各降一官。
六年,令刑部体量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报,诏知州降一官,当职官展二年磨勘,当行吏永不收叙。
德庆府勘封川县令事,七月不报,诏知州、勘官各抵罪。
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广西催断刑狱,还言:’雷州海贼两狱,并系平人七人,内五人已死。’
帝恻然,诏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罚。
十二年,御史台点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诏县官各降一官。
十三年,诏:’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
十六年,诏:’诸鞫狱追到干证人,无罪遣还者,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
二十一年,诏官支病囚药物钱。
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或以详覆,或以叙审,同僚而异事,有防闲考覆之意。
南渡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一员,刑部郎中初无分异,狱有不得其情,法有不当于理者,无所平反追改。
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言之。
诏刑部郎官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二十七年,诏四川以钱引科罪者,准铜钱。
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
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之。
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类》,帝读至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曰:’恐后世有算及舟车之讥。’
‘《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
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
‘《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者,罚金。’
帝曰:’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
‘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
帝曰:’上供既无额,是白取于民也,可赏以诱之乎?’
并令削去之。
其明审如此。
且于用刑,未尝以私废法。
镇江都统戚方以刻剥被罪,宰臣陈俊卿言内臣有主之者,帝曰:’朕亦闻之。’
乃以内侍陈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狱,究其赂状,狱成,决配之。
乾道二年,下诏曰:’狱,重事也。用法一倾,则民无所措手足。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
三年,诏曰:’狱,重事也。稽者有律,当者有比,疑者有谳。比年顾以狱情白于执政,探取旨意,以为轻重,甚亡谓也。自今其祗乃心,敬于刑,惟当为贵,毋习前非。不如吾诏,吾将大寘于罚,罔攸赦。’
六年,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以四千为一匹。’
议者又言:’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今律以绢定罪者递增一千,敕内以钱定罪,亦合例增一千。’
从之。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杖直狱子以无所给,至为无籍。
七年,诏:’人月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止许置一十二人。’
时州县狱禁淹延,八年,诏:’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
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籍,大臣按阅,以察刑寺稽违,与夫不应问难而问难,不应会而会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目》,诏颁之诸路提刑司。
凡检覆必给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被害之家。
绍兴法,鞫狱官推勘不得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
乾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决罪人不当,官吏案后收坐。
至是,所司请更定死罪依绍兴法,余依乾道施行,从之。
其后,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
帝知其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
于是小大之狱,多得其情。
二广州军狱吏,畏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毙于狱。
臣僚以为请,乃诏二广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究实保明。
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诸军,各有推狱,谓之’后司’。
狱成,决于主帅,不经属官,故军吏多受财为奸。
光宗时,乃诏通晓条制属官兼管之。
广东路瘴疠,惟英德府为最甚,谓之’人间生地狱’。
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诬伏,亟就刑责以出。
五年,臣僚言之,诏本路诸司公事应送别州者,无送英德府。
至宁宗时,刑狱滋滥。
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之。
乃诏诸宪台,岁终检举州军有狱空并禁人少者,申省取旨。
嘉定四年,诏以绢计赃定罪者,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
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
诏从之,颁之天下。
五年,诏三衙及江上、四川诸军,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
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
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已下释之。
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
有一岁凡数疏决者。
后以建康亦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
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
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
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以要馈遗。
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款。
而又擅置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
富贵之家,稍有罥偏,动籍其赀。
又以趁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
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
诸重刑,皆申提刑司详覆,或具案奏裁,即无州县专杀之理,往往杀之而待罪。
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俾之省愆。
或一月、两月,或一季、半年,虽永锁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是时,州县残忍,拘锁者竟无限日,不支口食,淹滞囚系,死而后已。
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锁尉砦。
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
甚至户婚词讼,亦皆收禁。
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遗,苦楚而死者。
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
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
初,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
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
熙宁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乘驿追逮。
御史张戩等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审问’。
不从。
又命崇文院校书张载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
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谪忠正军节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谪复州团练副使。
狱半年乃决,辞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余人,皆御史王子韶启其事。
自是诏狱屡兴,其悖于法及国体所系者著之,其余不足纪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余姚主簿李逢谋反。
提点刑狱王庭筠言其无迹,但谤讟,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编配。
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劾治。
中书以庭筠所奏不当,并劾之。
庭筠惧,自缢死。
逢辞连宗室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诏捕系台狱,命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禄与御史徐禧杂治。
狱具,赐世居死,李逢、刘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并湖南编管。
余连逮者追官落职。
世居子孙贷死除名,削属籍。
旧勘鞫官吏并劾罪。
李士宁者,挟术出入贵人门,常见世居母康,以仁宗御制诗上之。
百禄谓士宁荧惑世居致不轨,且疑知其逆谋,推问不服。
禧乃奏:’士宁赠诗,实仁宗御制,今狱官以为反因,臣不敢同’。
百禄以士宁尝与王安石善,欲锻炼附致妖言死罪,卒论士宁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
诏详劾理曲者以闻。
百禄坐报上不实,落职。
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
盖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绍圣间,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岭外,意犹未快,仍用黄履疏高士京状追贬王珪,皆诬以’图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颇惑之。
最后,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祐旧臣。
时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硕,尝于邢恕处见文及甫元祐中所寄恕书,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谋。及甫,彦博子也,必知奸状。’诏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问。
初,及甫与恕书,自谓:’毕禫当求外,入朝之计未可必,闻已逆为机穽,以榛塞其途。’又谓:’司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济之以粉昆,朋类错立,欲以眇躬为甘心快意之地。’
及甫尝语蔡硕,谓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眇躬,及甫自谓。盖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以王师约故,呼其父克臣为’粉父’,忠彦乃嘉彦之兄也。
及甫除都司,为刘挚论列。又挚尝论彦博不可除三省长官,故止为平章重事。
及彦博致仕,及甫自权侍郎以修撰守郡,母丧除,与恕书请补外,因为躁忿诋毁之辞。
及置对,则以昭比挚如旧,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谓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故曰’昆’,斥挚将谋废立,不利于上躬。
京、惇言:’事涉不顺,及甫止闻其父言,无他证佐,望别差官审问。’乃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差内侍一员同往。
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将大有所诛戮,然卒不得其要领。
会星变,上怒稍息,然京、惇极力锻炼不少置。
既而梁焘卒于化州,刘挚卒于新州,众皆疑二人不得其死。
明年五月,诏:’挚、焘据文及甫等所供言语,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验,明正典刑。挚、焘诸子并勒停,永不收叙。’
先时,三省进呈,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初,元祐更政,尝置诉理所,申理冤滥。
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厉精图治,明审庶狱,而陛下未亲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熙宁、元丰之间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
时章惇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于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
自是,以伸雪复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诉理之人。
右正言陈瓘言:’诉理得罪,自语言不顺之外,改正者七百余人。无罪者既蒙昭雪,则看详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与惇受大臣讽谕,迎合绍述之意,因谓诉理之事,形迹先朝,遂使纷纷不已。考之公议,宜正典刑。’
会中书省亦请治惇、序辰罪,诏蹇序辰、安惇并除名、放归田里。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责授崇信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
言者论黼欺君罔上,专权怙宠,蠹财害民,坏法败国,朔方之衅,黼主其谋。
遣吏追至雍丘杀之,取其首以献,仍籍其家。
又诏赐拱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
彦根括民田,夺民常产,重敛租课,百姓失业,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狱,多至愤死,故特诛之。
暴少保梁师成朋比王黼之罪,责彰化军节度副使,行一日,追杀之。
台谏极论朱勔肆行奸恶,起花石纲,竭百姓膏血,罄州县帑藏,子侄承宣、观察者数人,厮役为横行,媵妾有封号,园第器用悉拟宫禁。
三月,窜勔广南,寻赐死。
赵良嗣者,本燕人马植。
政和初,童贯使辽国,植邀于路,说以覆宗国之策,贯挟之以归,卒用其计,以基南北之祸。
至是,伏诛。
七月,暴童贯十罪,遣人即所至斩之。
九月,言者论蔡攸兴燕山之役,祸及天下,骄奢淫佚,载籍所无。
诏诛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乱之后,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并下御史台狱。
狱具,刑寺论刍纳景王宠姬,大均纳乔贵妃侍儿,及之苦辱宁德皇后女弟,当流;冲括金银自盗,与宫人饮,当绞;懿文、卿才、彝与宫人饮,卿才、彝当徒,懿文当杖;思文于推择张邦昌状内添谄奉之词,罚铜十斤:并该赦。
上阅状大怒,李纲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杀士大夫,乃诏刍、大均、冲各特贷命、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别驾安置边郡。
宋齐愈下台狱,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
诏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宗社,非受伪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斩都市。
诏东京及行在官擅离任者,并就本处根勘之。
淮宁守赵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语颇不逊。
二年,诏御史置狱京囗鞫之。
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弃镇江罪贬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阉宦恣横,及闻王渊为枢密,愈不平,乃与王世修谋逆。
诏御史捕世脩鞫之,斩于市。
七月,韩世忠执苗傅等,磔之建康。
统制王德擅杀军将陈彦章,台鞫当死,帝以其有战功,特贷之。
庆远军节度使范琼领兵入见,面对不逊。
知枢密院张浚奏琼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狱具,赐死。
越州守郭仲荀,寇至弃城遁,过行在不朝。
付御史台、大理寺杂治,贬广州。
神武军统制鲁珏坐贼杀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战功,贷之,贬瑞州。
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陈宗社大计,秦桧恶之。
十一月,使言者论其父死匿不举哀,下大理寺劾治,迄无所得,诏免所居官。
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
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
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汾州进士智浃上书讼飞冤,决杖、编管袁州。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赃污僣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
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
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三-译文
律令,是官员们必须遵守的。自太祖以来,他亲自裁断的案件,在轻重取舍上,有超越法律的意思。但是,后来出现的弊端,很多是官员们用私心来破坏祖宗制定的法规。
乾德年间讨伐蜀地的战役中,有一位军队中的大校割了百姓的妻子乳房并将其杀害,太祖将他召回宫中,列举了他的罪行。近臣们尽力营救,但皇帝说:‘我出兵讨伐罪人,妇女有什么罪,却残忍到这种地步!’于是将他处斩。
当时郡县的官员们承袭了五代时期的恶习,贪污腐败,因此特别严厉地惩罚贪污罪行。开宝四年,王元吉在英州任职一个多月,就收受赃款七十多万,皇帝因为岭南刚刚平定,想要惩罚那些剥削百姓的官员,特别下诏将他处死。
陕州民范义超在周显德年间,因为私人恩怨杀害了同乡常古真的全家十二口,常古真的儿子留留侥幸逃脱,此时将他擒获并交给官府。陕州上报认为应该根据赦令免罪,但皇帝说:‘哪有杀害一家十二人就可以赦免的?’命令依法惩处。
开宝八年,官员们上报说:‘从三年至今,皇帝下诏赦免死刑的人数共有四千一百八人。’皇帝重视刑法,对无辜者表示同情,曾感叹说:‘尧、舜时期,四凶的罪行只是流放。先王用刑,是因为不得已,为什么近代的法律如此严密呢!’因此,自开宝以来,犯有重罪的人,如果不是情理上严重危害社会,大多可以得到死刑的减免。
太平兴国六年,从春天到夏天没有下雨,太宗认为案件审理有冤屈和滥用。恰逢归德节度使的推官李承信因为市场纠纷鞭打了园户,导致园户受伤而死。皇帝得知后,判处李承信死刑。
起初,太祖曾经判决囚犯,大多得到宽恕。但开封有一位妇人杀害了她丈夫的前室之子,应当流放两年,皇帝因为她凶狠残忍,特别判处死刑。到了这时,有泾州安定县的妇人,因为愤怒丈夫的前妻之子,掐断她的喉咙将她杀害。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继母杀害夫前室之子,以及婆婆杀害媳妇的,都按照普通人来论处。’
雍熙元年,开封的寡妇刘氏派婢女到府中告状,说她丈夫的前室之子王元吉毒害她致将死亡。右军巡推官没有查实,案件移交给左军巡推官处理,王元吉自己承认了罪行。不久刘氏死亡。等到府中审讯囚犯时,移交给司录司审问,发现刘氏有诬告之状,拖延了数月未能判决。府中上报给皇帝,因为刘氏的毒害没有明显证据,命令免死,判处流放。王元吉的妻子张氏击鼓鸣冤,皇帝召见张氏,了解了全部情况。立即派遣使者逮捕了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人,御史审问后,发现刘氏有通奸行为,因为害怕儿子发现而诬告他。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人被降职;医生假装中毒,刘氏的弟弟欺骗隐藏王家的财物,以及推官收受贿赂的人,都被流放到海岛;其他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司录主吏赏赐缗钱,赐予束帛。
当初,王元吉被关押时,左军巡卒将他捆绑并严刑拷打,称之为‘鼠弹筝’,极其残忍。皇帝命令用同样的方法捆绑狱卒,让他辗转呼号求死。等到解开绳索,他的双手长时间不能动弹。皇帝对宰相说:‘京城之内,竟然还有如此冤屈酷刑的事情,何况四方呢?’
端拱年间,敌寇侵犯边郡,北面部署的人说:‘文安、大城两县的监军段重诲等人弃城逃跑,请依法论处。’皇帝派遣使者就地斩首他们。执行完毕后,皇帝说:‘这不是他们自己请求的州军召见吗?前去审讯后再处决。’使者到达后,果然审讯得知是乾宁牒令部送民众入住城内,并非擅自离开所辖地区,于是立即释放了他们。
咸平年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一向凶暴,在江南督运时,做了很多贪污的事情。饶州知州韩昌龄清廉地查获了他的罪行,于是将此事上报转运使冯亮,按照律法判处杖刑并停职。赵永昌于是击鼓鸣冤,控告韩昌龄和冯亮诽谤朝政,还伪造印章,制作了请求解救的文书。真宗察觉到他在撒谎,于是在便殿亲自审讯,赵永昌屈服,于是将他处斩,释放了冯亮,而韩昌龄因为其他事情被贬为郢州团练副使。
曹州民苏庄藏有兵器,藏匿逃犯,强夺民产,累计赃款四十万。御史台请求抄没他的家产,皇帝说:‘这样的暴虐之民,国家有常法,抄没家产,这是错误的做法。’依法判决。
每年发生饥荒时,强盗们纷纷持械抢劫仓库,按照法律应当处死,每次案件上报,皇帝总是减免死刑。
真宗时期,蔡州有三百一十八人犯罪,都应当处死。知州张荣和推官江嗣宗商议,决定对首犯杖脊,其他人全部按照杖刑处理。皇帝下诏褒奖他们。派遣使者巡视安抚各地,趁机告诉他们:‘平民粮食困难,强取粮食是为了活命,不能按照盗贼的法律来处理。’天圣初年,有官员上报说有人盗窃粮食并伤害了主人,仁宗说:‘饥荒时期抢夺粮食值得同情,而盗窃伤害主人则令人痛恨。尽管如此,无知之人是因为食物不足而被迫如此。’命令减免他们的罪行。
天圣五年,陕西旱灾,因此下诏:‘民众抢劫仓库,没有伤害主人的,可以减免死刑,流放到其他州,如果不是首犯,再减一等。’从此,各地发生灾情时,就会下诏减免灾民的罪行,很多饥民因此得以保全性命。
司马光当时担任谏院知院,说:‘我听说朝廷下诏给京东、西灾伤的州军,如贫户因为饥荒偷窃粮食因而盗窃财物的人,可以减等处理,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周礼》中提到的荒政有十二项,包括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都是推行宽大恩惠以利于民众,唯独在盗贼问题上,反而更加严厉。因为饥荒年份,盗贼必定增多,残害良民,不得不加以惩除。近年来,我常常看到州县官吏,有的不知道治理的方法,一味追求小恩小惠。遇到荒年,对于抢夺粮食的盗贼,就宽纵他们,结果盗贼公然行事,相互劫夺,乡村大乱,不得不大规模抓捕,加重刑罚,有的被处死,有的被流放,然后才稍微安定下来。现在如果朝廷明确降下敕令,预先说可以减等处理,这是在鼓励民众做强盗。百姓缺乏食物,应当减轻赋税、开仓赈济以救助他们,不应当让他们相互劫夺。今年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厉的刑法仍然不足以除掉盗贼,担心春天和冬天之交饥民聚集,无法禁止,再降下敕令来鼓励他们。我担心国家开始时是宽仁的,但最终会变得残酷,意图是救活人,但结果却杀死了更多的人。’事情上报后,皇帝没有回复。
皇帝曾经御驾迩英阁经筵,讲解《周礼》中的‘大荒大札,薄征缓刑’。杨安国说:‘缓刑是针对那些犯有过失的民众,在收成不好的年份赦免他们,是因为同情他们的贫困。现在许多人持械抢劫粮食仓库,全部宽恕,恐怕不足以禁止邪恶。’皇帝说:‘不是这样的,天下的人都是我的人民。一旦遇到饥荒,州县不能救济,饥饿所迫,他们才会成为盗贼,然后再将他们逮捕并处死,这不是太过分了吗?’
仁宗皇帝处理政务,特别注重忠诚和厚道。陇安县的百姓诬陷五个平民为劫匪,县尉全部抓捕了他们,其中一人被杀,其余四人被迫认罪。他们的家人在州里申诉,但州官不予理睬,结果都被判处死刑。不久,秦州捕获了真正的盗匪,陇州的官员因违法应受处罚,但由于赦免令而免于处罚。皇帝大怒,特别将知州孙济贬为雷州参军,其余官员都被除名流放到岭南。皇帝赐给五家钱粮,并免除他们三年的劳役。因此,皇帝下诏警告和告诫州县官员。
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判导致一人死亡,有关官员认为陈仲约应受公罪处罚。皇帝对审刑院张揆说:‘死者无法复生,而狱吏即使被废,也有机会恢复官职。’命令特别处理此事,但遇到赦免令,没有恢复官职。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请求退休,自称因恩惠得到任子,但皇帝因为师仲曾误判导致人死亡,不同意他的请求。皇帝就是这样重视人命。
当时近臣犯罪,大多不经过官吏审查,也不交给有关官员讨论法律。谏官王贽说:‘情况有轻重,理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一切都由皇帝圣断,前后差异很大,有损政体,刑法官员有何用呢?请从今以后,所有案件都由有关官员依法处理。’皇帝下诏同意。近臣中有人请求,立即被言官斥责。谏官陈升之曾说:‘有司断案,有时涉及权贵,多由皇帝的旨意释放。请有关皇帝旨意释放的人,弹劾他们的请托之罪,以违反制度论处。’皇帝同意了。
仁宗在赏罚上没有私心,尤其不以贵近废法。多次告诫有关官员:‘受到内降命令的,要执奏,不要擅自执行。’从未屈法以取悦自己。虢州知州周日宣虚假上报水灾,有关官员根据不实上报的法律论处。皇帝说:‘州郡官员多言祥瑞,至于水旱灾害,有的压制不报。现在守臣自己上报官私房屋被淹,意图实在是为民,怎能加罪于他?’
英宗在位时间不长,对政令没有进行过大的改革。然而,由于官员习惯于平安,对法律有所懈怠,皇帝稍微想要振作他们的懒散。三班奉职和钦贷所部纲钱,甚至被判处绞刑,皇帝命令改判死刑免于杖刑,流放到福建路的牢城。审刑院知院卢士宗请求稍宽其罪,皇帝说:‘故意犯罪而得到宽恕,会导致死亡的人增多,这不是‘刑罚旨在无刑罚’的道理。等到有过失,宽恕无害。’富国仓监官收到的米湿而变质,坏了十八万石,遇到恩典应该减刑,皇帝特别命令剥夺他的官职。
熙宁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的母亲和哥哥在岭外去世,一年多后才知道,请求服丧。神宗说:‘父母在远方,应当日夜思念。经过一段时间没有询问他们的安危,以至于过了一年还不知道他们的生死。’特别命令除名勒停。
嘉祐年间,王存立建议:‘同学究出身,为砀山县尉,曾纳官赎父配隶罪,请同举人法,得免丁徭。’皇帝同情他,恢复了他的出身,并授予他官职。
九年,桂州知州沈起想要经略交阯,夺取其慈恩州,交阯人于是攻破钦州,侵犯邕管。皇帝下诏边民无辜遭受屠杀,责任在沈起,特别剥夺了他的官爵,流放到偏远恶劣的地方。
复仇,后世无法。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打死,王德被赦免,刘玉私下杀死王德以复仇。皇帝认为他值得同情,决定杖责、流放。
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的父亲被人打死,王赟年幼,未能复仇。成年后,他刺杀仇人,砍下首级祭拜父亲墓,并自首。按照法律应当处斩。皇帝因为王赟杀死仇人祭拜父亲,又自首认罪,他的情况值得同情,下诏免死,流放到邻州。
宣州民叶元有同住兄弟乱其妻,吊死妻子,又杀死兄弟的儿子,强迫他的父亲和嫂子立下不诉讼的契约。邻里发现此事,州官上报皇帝,皇帝说:‘以死罪定罪,奸乱之事只是叶元一人所言,不足以定罪。而且百姓虽然无知,也应该同情。然而,因为对妻子之爱,既欺骗了父亲,又杀了兄弟,伤害了侄子,违背了天理,败坏了人伦,应该按照殴打兄弟至死的法律论处。’
绍圣以来,连续发生党派案件,忠良被排斥,国家变得空虚。徽宗继位后,对外事耳目之玩,对内追求声色之欲,征发过度,号令无常。于是蔡京、王黼之属得以诬上行私,变乱法制。崇宁五年,下诏说:‘发布命令制定法律,轻重予夺由皇帝决定。最近下发的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认为有妨碍,阻挠不执行,因此有司的常规守则,阻碍了君主之威福。擅自杀人是君王,能决定利害的是君王,还有什么法令可以阻拦呢?臣子的强权渐进,不可不警惕。从今以后,应有特旨处分,如有利害,明确上奏,虚心听取。如果有人以常法阻挠不执行,以大不敬论处。’第二年,下诏:‘凡御笔断罪,不允许到尚书省申诉。如有违反,都以违反御笔论处。’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的官府,拖延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敬论处。’从此,官员利用机会为奸,用法巧文逐渐加深,不再有祖宗忠厚的志向。极端奢侈,耗尽民力,自招祸端。靖康虽然知道悔悟,稍微诛杀奸恶,但谋国非人,最终也无可奈何。
高宗性格仁柔,在用法上常常从宽厚出发,罪过有过贷,但从未过度杀戮。常州知州周杞擅自杀人,皇帝说:‘我每天亲自听断,难道不能任情诛杀,只是不合道理。’立即命令剥夺周杞的官籍。
大理寺通常由儒臣用法平允的人担任。狱官入对,立即以残酷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立即与他们转官。每次临轩审囚,从未有被送下的,说:‘我担心有关官员观望,曲解法律以加重或减轻刑罚。’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奉使江南回来,升任左司谏,皇帝不久又任命他为秘书少监。对宰相朱胜非说:‘刘大中奉使,引发了很多案件,现在让他担任谏官,恐怕四方会观望。’他的心地如此忠厚。后来下诏,对用刑残酷的人,不要直接提升为高官或管理百姓,只给予远地的低级官职。
建、绍年间,天下盗贼四起,常常攻城掠地,甚至兴师动众去讨伐他们,但得到宽恕的人也很多。同知枢密院事李回曾上奏强盗的数量,皇帝说:‘他们都是我的子民,怎能一一诛杀?杀掉三两个首领就足够了。’至于对待贪官,则极为严厉:受贿的人,不允许直接提升为高官或管理百姓;犯法自盗的人,记录其名在中书省,罪行达到流放即不再叙用,至死则没收其财产。所有文臣的寄禄官都带有‘左’、‘右’字,犯赃罪的人则去掉。当年,申严了真决赃吏法。命令三省收集祖宗的故事,有以旧法弃市的人,皇帝说:‘何至于如此?只要判决和处罚就足够了。贪官害民,使用刑罚威慑,有不得已,但怎么忍心将士绅置于死地呢?’
在徽宗时期,刑法已经非常严厉。虽然曾经规定了鞭打和杖责的制度,但官员们仍然执行得非常严厉。到中兴之初,皇帝下诏采用政和递减法,从此一直到嘉定年间都没有改变。自从蔡京掌权以来,所有请求皇帝御笔批改破坏正法的,都被他一一纠正。对于各种案件,要求相关官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枷锁是用干木制成的,上面刻有轻重长短的标记,鞭打和杖责不能留下明显的节疤,也不能用钉子装饰或加固,仍然使用官方提供的火印。在夏天,每五天清洗一次枷锁,由刑部轮派的官员亲自监督。所有监狱都要定期申报禁令,品官和命妇有单独的申报单。对于合奏的案件,详细记录情况、招供和奏报,法司用朱笔标注条例、推司记录审问、检查法官和吏员的姓名。
各州每年都要统计收编的奴婢人数以及曾经被编配的人数,并设立户籍。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要向刑部申报本路州军断处的死刑案件,各州向提刑司申报。那些应该记录禁历而不记录,应该申报而不申报,奏案不符合格式,检查时列出违令,回报不完整导致无法详细审查,以及提刑司详细审查死刑案件而拖延、失误导致罪行有出入的,都要受到惩罚。知州兼统兵者,除非出师对阵,否则不得使用重刑。州县每月要申报在押囚犯的存亡情况,年底进行比较,死囚最多的人,相关官员要被贬职,最少的人则要受到表彰。
以前按照绢计算赃物,一千三百文算一匹,盗窃达到两贯的人要服劳役。到了这个时候,又进行了优减,以两千文算一匹,盗窃达到三贯的人要服劳役一年。三年后,又下诏以三千文算一匹,盗窃和其他以钱定罪的案件,递增五分。四年,又下诏说:‘特旨处死,情法不当的,允许大理寺上奏审查。’
五年,年底比较,宣州、衢州、福州没有病死囚犯,相关官员各升一级。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相关官员各降一级。六年,命令刑部审查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审查命官长期羁押而不报告的情况,皇帝下诏知州降一级,相关官员延长两年审查,永不录用。德庆府审查封川县令的事务,七月没有报告,皇帝下诏知州和审查官员各自承担罪责。
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在广西催促审理案件,回来说:‘雷州海贼两个案件,共关押平民七人,其中五人已经死了。’皇帝非常同情,下诏本路提刑以下重罚。十二年,御史台检查钱塘、仁和县的监狱,钱塘杖责过重,一根多五钱半;仁和枷锁,一根多一斤,一根轻半斤,皇帝下诏县官各自降一级。
十三年,下诏:‘禁止囚犯没有提供饭食的情况,临安每天提供二十文钱,外路十五文。’十六年,下诏:‘所有审问案件追到的证人,如果没有罪责遣返回去的人,每段路程提供一升半米,十五文钱。’二十一年,下诏官方提供病囚药物的费用。
旧法中,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有的负责详细审查,有的负责叙审,同僚而不同事,有防止和审查的意思。南渡以来,致力于简化,大理寺少卿只设一人,刑部郎中最初没有分异,案件有不得其情,法律有不合理的地方,无法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提出意见。皇帝下诏刑部郎官按照元丰法,分左右厅处理事务。
二十七年,下诏四川用钱引科罪的人,按照铜钱计算。
孝宗关注各种案件,每年亲自审阅囚犯,几天前让有关部门提交案件报告,然后进行判决。法司修改律令,皇帝都要亲自订正。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类》,皇帝读到收骡马、舟船、契书税的部分,说:‘恐怕后世会有计算到舟车之讥。’《户令》中提到:‘户绝之家,允许给予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者取旨。’皇帝说:‘那个家庭不幸而绝,到了二万贯才取,这是有意利用其财。’又提到《捕亡律》中:‘公人不获盗者,罚金。’皇帝说:‘罚金而不加罪,这是让受财纵盗。’又提到:‘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皇帝说:‘上供既无额,这是白取于民,可以赏赐来诱使他们吗?’都下令删除。
他的审慎就是这样。而且在用刑上,从未因为私情而废除法律。镇江都统戚方因为刻薄被处罚,宰臣陈俊卿说内臣有主使的人,皇帝说:‘我也听说了。’于是将内侍陈瑜、李宗回等人交给大理寺审判,审查他们的贿赂情况,案件结束后,将他们流放。
乾道二年,下诏说:‘案件,是重要的事情。用法一旦倾斜,民众就无所适从。近年来,审理案件的官员,手段多端,随意轻重,我非常担心。从今以后,要改革这种玩忽职守的弊端,明确公正地处理,让邪恶无法逃脱,惩罚必须与罪行相当,以遵循法律的公正,努力吧,不要忽视!’三年,下诏说:‘案件,是重要的事情。拖延有法律,不当有比较,怀疑有审查。近年来,常常将案件情况报告给执政,探取旨意,以为轻重,非常荒谬。从今以后,要专心致志,重视刑法,只以公正为贵,不要学习过去的错误。如果不按照我的诏令,我将严厉惩罚,绝不宽恕。’六年,下诏:‘以绢计算赃物的人,再增加一贯。以四千为一匹。’有人提议:‘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现在律以绢定罪的人递增一千,敕内以钱定罪,也应当增加一千。’皇帝同意。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因为不给杖直狱子供应,以至于没有籍贯。七年,下诏:‘每人每月提供十贯钱,六斗米,每个监狱只允许关押十二人。’当时州县监狱囚犯羁押时间过长,八年,下诏:‘徒以上的罪行,入狱三个月的,提刑司分类申报刑部,设立户籍并限定时间以监督。’之后,又下诏中书设立禁令,申报会籍,大臣审查,以检查刑寺的稽违,以及不应问难而问难,不应会而会的情况。
淳熙初年,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目》,皇帝下诏颁发给各路提刑司。所有检查必须提供三份:一份申报所属,一份申报本司,一份给受害者家庭。绍兴法规定,审问官员推勘不实,所以有不当的,一案坐之。乾道法又担心有移替事故的人,导致拖延,于是命令先判决罪人不当,官员在案件之后收押。到了这个时候,有关部门请求重新制定死罪按照绍兴法执行,其他按照乾道法执行,皇帝同意。之后,有关部门因为复查不同,导致前官员有失入之罪,常常雷同前勘。皇帝知道这种弊端,十四年,下诏特别免除一案推结一次。于是大小案件,都能得到真实情况。两广军狱吏,害怕宪司点检送勘的危害,所有重囚,多在狱中死亡。大臣们提出请求,于是皇帝下诏两广提刑司详细审查公事,如果小节不完整,不需要追捕狱吏,委托本州查实保证。遇到有死者,一定要追究其死亡原因。
三衙和江上的各路军队,都有自己的审判机构,称为’后司’。案件判决后,由主帅决定,不经过下属官员,因此军中的官员很多人接受贿赂做坏事。
光宗时期,下诏让通晓法律制度的官员兼管这些事务。
广东路地区有严重的瘟疫,只有英德府最为严重,被称为’人间地狱’。各个机关想要快速处理公务,往往把人送那里去,除非是死罪,否则就会立即被诬陷并处以刑罚。
五年,大臣们上奏此事,下诏本路各机关的公务应该送往其他州,不要送往英德府。
到了宁宗时期,刑罚滥用。嘉泰初年,全国上报的死罪案件,全年有一千八百一十一人,但实际判处死刑的只有一百八十一人,其余都免除了死刑。
于是下诏各宪台,年底检查各州军是否有监狱空缺且囚犯少的情况,上报朝廷。
嘉定四年,下诏用丝绸计算赃款定罪的人,江北的铁钱按照四川的方法,两当铜钱一。
江西提刑徐似道说:‘检验官把轻罪说成重罪,把无说成有,错误交错,因此官员做手脚,使无辜的人受到冤屈。请求用湖南的正面和背面人形图随《格目》分发,让在伤害的地方按照样子用朱红画上,大声喊出伤痕,众人没有异议后,再签名盖章。’下诏同意,并颁布全国。
五年,下诏三衙以及江上、四川的各路军队,用武举人主管后司的公务。
理宗出身民间,深知刑罚的弊端。刚即位,就下诏全国体恤刑罚,并亲自制作《审刑铭》来警示在位者。每年大暑时,必定亲自审察囚犯。
从谋杀、故意杀人、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其余的死罪,情节轻的降为流放,流放降为徒刑,徒刑降为杖刑,杖刑以下释放。
大寒时审察囚犯,以及祈求晴天、祈求雪以及灾害,也都如此。有一年,总共多次审决。
后来因为建康也是先朝的驻跸之地,罪人也可以按照临安减刑降罪的方法处理。皇帝的用刑可以说是极其宽厚,但全国的监狱却承受不住其残酷。
每年冬夏,下诏提刑到各郡县审决囚犯,提刑害怕出行,全部委托给副手,副手不行动,再委托幕僚。所委托的人,大都随意行使权力,以索取贿赂。
监司、郡守,擅自作威作福,想要把人刺字,就让人编造该刺字的理由,想要杀人,就让人证明该死的罪行,大声呼喝吏卒,严格限制时间,强制招供,催促结案。
而且擅自设置刑具,非法残害百姓,有的砍断树木做刑杖,打击手足,称为’掉柴’;有的同时使用木索,夹住两边脖子,称为’夹帮’;有的在头上缠绳,加上木楔,称为’脑箍’;有的反绑跪地,短竖坚硬的木棍,交叉缠绕两腿,让狱卒在上面跳跃,称为’超棍’,痛苦深入骨髓,几乎丧命。
富贵之家,稍有牵连,动辄没收其财产。又以办理月桩和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行轻重,一并征收罚款。大概官员收取十分之一,小吏收取一百倍。
所有重刑,都上报提刑司详细审查,或者具体案件上报朝廷裁决,即使没有州县专杀的道理,往往杀人后等待朝廷的处罚。
法律没有拘禁的规定,只是州县临时弹压盗贼奸恶,罪行不至于流放的,因此拘禁他们,让他们反省。
或者一个月、两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半年,即使是永久拘禁的人也有期限,有口粮。
那时,州县的官员残忍,拘禁的人竟然没有期限,不提供口粮,拖延囚犯的时间,直到他们死亡。
又以私人的理由折断手足,拘禁尉砦。也有豪强贿赂官员,陷害平民并加以囚禁。
甚至户婚词讼,也都收禁。有饮食不足,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被吏卒虐待而死者;有为两方贿赂,痛苦而死者。
害怕他们被发现,先以生病为借口,称为’监医’,实际上已经死了;称为’病死’,实际上是被杀。
到了度宗时期,虽然多次下诏严厉责备并禁止这些行为,但最终无法克服,国家也灭亡了。
诏狱,本来是用来纠正大奸恶的,所以这种事情不常见。
最初,大臣犯法,罪行重大的多被下放到御史台监狱,小的则由开封府、大理寺审问。
神宗以来,凡是当时接受诏令设立审判的,称为’制勘院’,事情出自中书省,则称为’推勘院’,案件审结后即撤销。
熙宁二年,命令尚书都官郎中沈衡审问前杭州知府祖无择在秀州,内侍乘坐驿马追捕。
御史张戩等人说:‘无择是三朝的近侍,突然被关进监狱,这不是朝廷用廉耻来告诫臣子的意图,请求免于入狱,只进行审问。’不被接受。
又命令崇文院校书张载审问前明州知府、光禄卿苗振在越州。
案件审结后,无择因为借官钱和借公使酒,被贬为忠正军节度副使;苗振因为故意陷害裴士尧的罪行以及自己的不法行为,被贬为复州团练副使。
案件审了半年才判决,牵连到的官员被停职、冲替、编管等,共十余人,都是御史王子韶揭发的。
从此诏狱频繁发生,违背法律及国家大体的案件被记录,其余的不值得一记。
八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前余姚主簿李逢谋反。
提点刑狱王庭筠说李逢没有反叛的迹象,只是诽谤,言语涉及指责和胡说八道,请求流放。
皇帝怀疑,派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审问。
中书省认为王庭筠所奏不恰当,一并弹劾他。
王庭筠害怕,自缢而死。
李逢的供词牵连到宗室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人、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下诏逮捕并关押在御史台监狱,命令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禄与御史徐禧共同审问。
案件审结,赐予世居死刑,李逢、刘育及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都被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被杖脊,一并流放到湖南,其余被牵连的人都被追回官职。
世居的子孙被免除死刑除名,剥夺属籍。
原来的审问官员都被弹劾有罪。
李士宁这个人,凭借术数出入权贵之门,常见世居的母亲康氏,把仁宗御制的诗献给她。
范百禄认为李士宁迷惑世居导致不轨,而且怀疑他知晓其叛逆的阴谋,审问时李士宁不认罪。
徐禧于是上奏:‘李士宁献的诗确实是仁宗御制的,现在狱官把它作为反叛的罪证,我不敢同意。’
范百禄认为李士宁曾经与王安石交好,想要罗织罪名使其死罪,最终判处李士宁流放之罪,并上奏说‘徐禧故意开脱他,以取悦大臣’。
下诏详细审查谁的说法正确并上报。
范百禄因为上报不实,被免职。
如果凌迟、腰斩的刑罚,熙宁以前未曾用于元凶巨恶,而从此以后,因为言语狂悖而获罪的人,都被处以极刑。
诏狱的兴起,开始是由掌握国家大权的大臣利用这个来威胁士大夫,发泄私怨,朋党之祸因此而起,流毒无穷。
绍圣年间,章惇、蔡卞掌权,已经再次贬谪了吕公著、司马光,又将吕大防等人贬谪到岭外,但他们仍然觉得不满足,还是利用黄履的奏疏再次贬谪了王珪,都诬陷他们有‘图谋危害皇上’的意图,这些言论逐渐涉及到宣仁,皇上对此非常疑惑。最后,朝廷成立了同文馆狱,打算将元祐旧臣全部诛杀。当时太府寺主簿蔡渭上奏说:‘我的叔父蔡硕,曾在邢恕那里看到文及甫在元祐年间写给邢恕的信,详细描述了奸臣的大逆不道之谋。文及甫是文彦博的儿子,一定知道这些情况。’于是皇帝下诏让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一同调查。起初,文及甫在信中自称:“毕禫应当求外任,入朝的计划未必能够成功,听说已经设下了陷阱,用障碍物堵塞了他的道路。”又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还说:“用粉昆来帮助,朋党错立,想要将我置于一个能够安心快意的地方。”文及甫曾经对蔡硕说,司马昭指的是刘挚,粉昆指的是韩忠彦,眇躬指的是他自己。因为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们因为王师约的缘故,称呼他的父亲克臣为‘粉父’,韩忠彦是韩嘉彦的哥哥。文及甫被任命为都司时,因为刘挚的弹劾而被罢免。刘挚曾经弹劾韩忠彦不能担任三省长官,所以只任命他为平章事。韩忠彦退休后,文及甫从权侍郎以修撰的身份守郡,母亲去世后,写信给邢恕请求外调,因此说了些愤怒和诋毁的话。在审讯时,文及甫用昭来比喻刘挚,而眇躬则指向皇上,粉昆则说指的是王岩叟,因为他脸像敷了粉,所以叫‘粉’,梁焘字况之,因为‘况’是兄的意思,所以叫‘昆’,指责刘挚打算谋废立,对皇上不利。蔡京、安惇说:“事情涉及不顺利,文及甫只是听到他父亲的话,没有其他证据,希望派其他官员审问。”于是皇帝下诏让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并派一名内侍一同前往。蔡京、安惇等人共同处理此事,打算大规模诛杀,但最终没有找到关键证据。恰逢星变,皇上的怒气稍微平息,但蔡京、安惇仍然极力诬陷。不久,梁焘在化州去世,刘挚在新州去世,大家都怀疑他们不是自然死亡。第二年五月,皇帝下诏:‘刘挚、梁焘根据文及甫等人所供的言语,随意贬谪的人都已经去世,来不及考验,明确公正地执行刑法。刘挚、梁焘的子弟一并勒令停职,永不录用。’在此之前,三省上呈,皇帝说:‘刘挚等人已经被贬谪到远方,我遵循祖宗的遗志,从未杀戮大臣,现在释放他们,不再追究。’
起初,元祐年间改革政治,曾经设立诉理所,审理冤案。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说:‘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确审理各种案件,而陛下未亲政时,奸臣设立诉理所,所有在熙宁、元丰年间获罪的人,都被平反,归怨于先朝,收恩于私室。请求查阅公案,详细审查从最初加罪的意思,恢复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当时章惇犹豫未决,蔡卞就以‘相公二心’的话逼迫他。惇害怕,当天就设立机构,命令蹇序辰和安惇审查案件中的文书陈述,以及诉理所审查的不顺从先朝的言语,列出名单上报。从此,为了伸张正义和改正,重新判罪的有八百三十家。
等到徽宗皇帝即位,改正了元祐诉理的人。右正言陈瓘说:‘诉理获罪的人,除了言语不顺之外,改正的有七百多人。无罪的人已经得到昭雪,那么审查的官员如蹇序辰、安惇等人,怎么可以不受到惩罚呢?序辰和惇接受大臣的暗示,迎合绍述的意思,因此说诉理的事情涉及到先朝,导致议论纷纷。根据公众舆论,应该公正地执行刑法。’当时中书省也请求惩治惇、序辰,皇帝下诏蹇序辰、安惇一并免职、放归田里。
靖康初年,已经杀了梁方平,太傅王黼被贬为崇信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言官弹劾王黼欺君罔上,专权纵容,贪污害民,破坏法度败坏国家,朔方之乱,王黼是主谋。派人追到雍丘将他杀死,取其首级献上,并抄没了他的家产。又下诏赐拱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李彦搜刮民田,剥夺民常产,加重租税,百姓失业,愁怨满路,官吏稍有不合心意,就被抓进监狱,很多人因此愤死,所以特别将他处死。揭露少保梁师成与王黼勾结的罪行,贬为彰化军节度副使,上任一天,就被追杀。台谏官极力弹劾朱勔肆行奸恶,发起花石纲,竭尽百姓膏血,耗尽州县库藏,他的子侄承宣、观察官数人,家奴横行,宠妾有封号,园林宅第器用都模仿宫禁。三月,将朱勔流放到广南,不久赐死。赵良嗣,本名马植,是燕人。政和初年,童贯出使辽国,马植在路上拦截他,用颠覆宗国的计策说服他,童贯带他回来,最终采纳了他的计策,导致南北之祸。这时,马植被处死。七月,揭露童贯十大罪行,派人到他所到之处将他斩首。九月,言官弹劾蔡攸发动燕山之战,祸及天下,骄奢淫逸,史无前例。皇帝下诏诛杀蔡攸和他的弟弟蔡翛。
高宗继承了大乱之后的朝政,惩治了王时雍等卖国求荣的罪行,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等人一并被关进御史台监狱。案件审理完毕,刑部认为洪刍纳了景王宠姬,余大均纳了乔贵妃的侍女,王及之侮辱了宁德皇后的妹妹,应当流放;陈冲搜刮金银自盗,与宫人饮酒,应当绞死;周懿文、张卿才、李彝与宫人饮酒,张卿才、李彝应当流放,周懿文应当杖责;胡思文在推举张邦昌的状文中添加了谄媚之词,罚铜十斤:都应当赦免。皇帝阅读案卷后非常愤怒,李纲等人共同解救他们,皇帝也实行新政,重视杀戮士大夫,于是下诏洪刍、余大均、陈冲各特别赦免死刑、流放到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都安置到边郡。宋齐愈被关进台狱,法寺认为他犯罪在五月一日赦令之前,上奏裁断。皇帝下诏宋齐愈图谋立异姓,危害宗社,不是接受伪命臣僚之比,特别不赦免,公开腰斩。下诏东京及行在官擅自离职的人,都在本处查办。
淮宁守赵子崧,靖康末年,发檄文四方,言语颇为傲慢。第二年,皇帝下诏御史在京城监狱审问他。情况查清后,皇帝不想公开他的罪行,以弃镇江的罪贬到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人痛恨宦官横行,听说王渊担任枢密使,更加不平,于是与王世修谋反。皇帝下诏御史逮捕王世修审问,在市场上将他斩首。七月,韩世忠逮捕苗傅等人,在建康将他们磔死。统制王德擅自杀害军将陈彦章,台谏官认为他应当处死,皇帝因为他有战功,特别赦免了他。庆远军节度使范琼率领军队入朝觐见,态度傲慢。知枢密院张浚奏报范琼大逆不道,交付大理寺审问,案件审理完毕,皇帝赐死他。越州守郭仲荀,敌寇来临时弃城逃跑,经过行在时不朝见。交付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贬到广州。神武军统制鲁珏因为杀害无辜、掠夺良家子女,皇帝因为他有战功,赦免了他,贬到瑞州。
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向朝廷陈述了国家的大事,秦桧对他很反感。十一月,有人诬告娄寅亮的父亲去世时他隐瞒不公开哀悼,朝廷下令大理寺弹劾他,但最终没有找到证据,于是下诏免去他的官职。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派人诬陷张宪,说张宪收集了岳飞的文字图谋不轨。秦桧想趁机杀掉岳飞,命令万俟卨进行陷害。岳飞被赐死,他的儿子岳云和好友张宪在市场上被处死。
汾州进士智浃上书为岳飞鸣冤,结果被杖责、流放到袁州。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矛盾,吕源上奏说胡舜陟贪污并僭越了官职,还写信给秦桧,说胡舜陟讽刺嘲笑朝政。秦桧一直对胡舜陟很厌恶,派大理寺官员去处理他。
绍兴十三年六月,胡舜陟不服,在狱中去世。岳飞和胡舜陟死后,秦桧的权力更加膨胀,多次发动大狱来对付异己,这些大狱被称为诏狱,实际上并非皇帝的诏令。
之后所谓的诏狱,很多都是类似的情况,所以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三-注解
律令:指法律和命令,是古代国家用以规范社会秩序和行为的规则体系。
太祖:指宋太祖赵匡胤,北宋的开国皇帝。
乾德:宋太祖赵匡胤的年号,即968年至976年。
蜀:指古代蜀国,此处指宋朝所征伐的蜀地。
五季:指唐朝末年至宋朝初年的五个朝代,即梁、唐、晋、汉、周。
黩货:指贪污受贿。
开宝:宋太祖赵匡胤的年号,即968年至976年。
王元吉:指宋朝时期的人物,曾任英州知州。
岭表:指中国南方的地区。
陕州:古地名,今河南省三门峡市。
周显德:五代十国时期后周皇帝柴荣的年号,即954年至960年。
大辟:古代死刑的一种,即斩首。
太平兴国:宋太宗赵光义的年号,即976年至983年。
归德节度推官:指归德节度使属下的推官,负责审理案件。
五季之习:指五代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习俗。
黜陟:指官员的升降。
军法:指军队中的法律。
三司军将:指三司(户部、度支、盐铁)所属的军队将领。
知州:古代的地方行政官员。
推官:古代官职,负责审理案件。
迩英阁:指古代皇帝的讲学场所。
周礼:古代一部关于官制和礼仪的书籍。
大荒大札:指严重的饥荒和疫病。
薄征:减轻赋税。
缓刑:缓期执行刑罚,即暂时不执行刑罚。
仁宗:宋仁宗赵祯,北宋第四位皇帝,以仁爱著称,在位期间推行多项改革,注重政治清明。
忠厚:指忠诚厚道,为人正直,不偏不倚。
陇安县:古代地名,位于今甘肃省陇南市。
劫盗:指抢劫盗贼。
尉:古代官职,相当于县尉,负责地方治安。
掠死:被抢夺后杀害。
引服:招供,承认犯罪。
州:古代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省。
秦州:古代地名,位于今甘肃省天水市。
会赦:适逢大赦,免于刑罚。
雷州:古代地名,位于今广东省湛江市。
参军:古代官职,相当于副职。
岭南:古代地名,指中国南方的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等地。
钱粟:钱币和粮食。
役:劳役,指古代强制性的劳动。
审刑院:古代官署,负责审刑。
张揆:宋仁宗时期的大臣。
比部员外郎:古代官职,属尚书省比部,负责考核官员。
师仲说:宋仁宗时期的大臣。
恩得任子:因恩惠而得到任用。
人命:人的生命。
政体:政治体制。
谏官:古代官职,负责向皇帝进谏。
王贽:宋仁宗时期的谏官。
干请:请求,恳求。
言官:古代官职,负责言事,即向皇帝进言。
陈升之:宋仁宗时期的谏官。
权幸:有权势的人。
中旨:皇帝的旨意。
尚书省:古代官署,负责国家政务。
内降:皇帝的私人命令。
虢州:古代地名,位于今河南省灵宝市。
周日宣:宋仁宗时期的地方官员。
符瑞:古代认为吉祥的征兆。
水旱之灾:水灾和旱灾。
守臣:地方官员。
雷州参军:宋仁宗时期的地方官员。
英宗:宋英宗赵曙,北宋第五位皇帝,在位时间较短。
三班奉职:古代官职,负责宫廷警卫。
和钦贷:古代官职,负责宫廷财务。
纲钱:古代货币单位。
福建路:古代行政区划,位于今福建省。
牢城:古代监狱。
尚书比部员外郎:古代官职,属尚书省比部,负责考核官员。
请老:请求退休。
失入人死罪:因失误导致人被错误地判死刑。
赏罚:奖赏和惩罚。
贵近:贵族和亲近的人。
法:法律。
水灾:水灾。
熙宁二年:宋神宗赵顼的第二个年号,即公元1069年。
内殿崇班:古代官职,属内侍省,负责宫廷内部事务。
郑从易:宋神宗时期的大臣。
岭外:指中国的南方边远地区。
砀山县:古代地名,位于今安徽省砀山县。
丁徭:古代的徭役制度。
桂州:古代地名,位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交阯:古代地名,位于今越南北部。
邕管:古代地名,位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单州:古代地名,位于今山东省单县。
王德:宋代将领,因擅杀军将被贬。
复仇:为亲人报仇。
青州:古代地名,位于今山东省青州市。
王赟:宋仁宗时期的人。
宣州:古代地名,位于今安徽省宣城市。
叶元:宋仁宗时期的人。
同居兄:同住一个屋檐下的哥哥。
缢杀:吊死。
戕:杀害。
逆理败伦:违背伦理道德。
绍圣:宋哲宗赵煦的年号,即公元1094年至1097年。
党狱:因政治派别而引起的狱案。
徽宗:宋徽宗,宋哲宗的弟弟,继位后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
蔡京:北宋末年的政治家,曾任宰相,其执政时期有改革刑法的举措。
王黼:宋徽宗时期的大臣,蔡京的党羽。
崇宁五年:宋徽宗赵佶的年号,即公元1106年。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古代中央政府的三个主要部门。
大不恭:极大的不敬。
高宗:宋高宗赵构,南宋第一位皇帝,以仁柔著称。
常州:古代地名,位于今江苏省常州市。
周杞:宋高宗时期的地方官员。
大理:古代官署,负责司法审判。
台臣:古代官职,属御史台,负责监察。
士曹:古代官职,属大理寺,负责司法事务。
建、绍间:指南宋建炎年间和绍兴年间,即公元1127年至1162年。
盗起:盗贼兴起。
渠魁:盗贼的首领。
贪吏:贪污的官员。
赃吏:收受贿赂的官员。
杂用刑威:使用各种刑罚来震慑。
缙绅:指士大夫。
申严:严格规定。
中书:古代官署,负责机密事务。
左”、“右:古代官员的官职等级标识。
刑法:指国家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笞、杖:古代刑罚的一种,笞是用竹板打屁股,杖是用竹板打背部。
有司:古代指官吏,特别是负责司法的官员。
政和递减法:宋徽宗政和年间制定的刑罚递减法,即根据罪行轻重递减刑罚。
御笔:皇帝亲笔书写的命令,具有极高的权威。
狱具:指监狱中使用的刑具,如枷锁。
枷杻:古代用来锁住犯人手脚的刑具。
暑月:夏季。
禁状:指囚犯的狱状。
品官、命妇:指官员的妻子。
情款招伏:指囚犯招供罪行。
法司:指司法部门。
朱书:用朱笔书写的文件。
检坐条例:指检查坐罪的法律条例。
推司:指司法部门中的推官,负责审理案件。
检法官吏:指负责检查案件的法律官员。
羁管:古代对罪犯的监管措施。
编配:古代对罪犯的流放或分配劳役。
羁管奴婢:被监管的奴婢。
禁历:指囚犯的狱中记录。
稽留:拖延不决。
失覆大辟: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失误。
抵罪:受到应有的惩罚。
统兵:指挥军队。
系囚:被监禁的囚犯。
存亡之数:囚犯的存活和死亡情况。
黜责:降职或责罚。
褒赏:表扬和奖励。
绢:古代的一种丝织品,用作货币单位。
徒:古代刑罚之一,指服劳役。
大理寺:大理寺是古代中国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朱伯文:宋代官员,曾任大理寺卿。
海贼:海盗。
钱塘:古代的一个地名,今属浙江省杭州市。
仁和县:古代的一个地名,今属浙江省杭州市。
禁囚:被监禁的囚犯。
支病囚药物钱:供给病囚药物的费用。
刑部郎官:刑部中的官员。
左、右厅:刑部中的两个部门。
详覆:详细审查。
叙审:按次序审理。
元丰法:宋神宗元丰年间的法律。
大理少卿:大理寺的副长官。
孝宗:宋孝宗赵昚,南宋时期的皇帝,以勤政著称。
临轩虑囚:指皇帝亲自审阅囚犯。
淳熙条法事类:宋孝宗淳熙年间的法律条例。
收骡马、舟船、契书税:对骡马、舟船、契书征税。
户绝之家:无后之家。
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
监司:古代的监察官员。
内臣:皇帝身边的宦官。
大理狱:大理寺的监狱。
刻剥:苛刻剥削。
乾道:宋孝宗年号。
稽:拖延。
谳:审理。
检验格目:检验案件的标准。
推结:审理并结案。
宪司:古代的监察机关。
根究:彻底调查。
三衙:指宋代中央直接指挥的三个军事机构,即殿前司、侍卫马步军司、步军司,负责京城的警卫和军事事务。
推狱:指对囚犯进行审讯和判决的过程。
后司:指三衙和江上诸军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机构。
主帅:指军队中的最高指挥官。
属官:指官员的下属官员。
光宗:宋光宗赵惇,南宋第四位皇帝。
瘴疠:指南方地区因气候潮湿、潮湿导致的疾病。
英德府:南宋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广东。
人间生地狱:形容地方极其恶劣,生活条件极差。
诸司公事:指各种官方事务。
至宁宗时:指宋宁宗赵扩在位期间。
嘉泰初:宋宁宗嘉泰初年,即公元1201年。
死案:指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
贷之:指宽恕、免除死刑。
宪台:指御史台,宋代监察机构。
格目:指法律条文。
朱红书画:用朱红色在伤痕处画标记。
武举人:指通过武举考试的人。
理宗:宋理宗赵昀,南宋第五位皇帝。
恤刑:指对囚犯进行怜悯和宽恕。
审刑铭:指宋理宗亲自制定的关于审刑的铭文。
大暑:指一年中最热的时期。
流:古代刑罚之一,指流放远方。
杖:古代刑罚之一,指鞭打。
大寒:指一年中最寒冷的时期。
建康:南宋的都城,即今天的南京。
提刑:指负责审理刑狱的官员。
倅贰:指地方官员的副职。
幕属:指官员的幕僚。
掉柴:一种刑罚,用柴棍打击囚犯的手足。
夹帮:一种刑罚,用绳索夹住囚犯的脖子。
脑箍:一种刑罚,用绳索缠住囚犯的头部。
超棍:一种刑罚,让囚犯跪在竖立的木棍上,狱卒跳跃于其上。
籍其赀:没收其财产。
科罚:处以罚款。
提刑司:负责审理刑狱的官署。
专杀:指地方官员擅自处死囚犯。
弹压:镇压、控制。
奸暴:邪恶、暴虐。
口食:食物。
度宗:宋度宗赵昺,南宋第六位皇帝。
制勘院:宋代的一种临时审判机构。
推勘院:宋代的一种临时审判机构。
神宗:宋神宗,宋哲宗的父亲。
沈衡:宋代官员,曾任尚书都官郎中。
祖无择:宋代官员,曾任杭州知府。
内侍:指皇宫中的宦官。
张载:宋代官员,曾任崇文院校书。
苗振:宋代官员,曾任明州知州、光禄卿。
谪:指贬官。
勒停:古代刑罚之一,指停止职务。
冲替:古代刑罚之一,指代替服刑。
编管:编管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安置在特定地区,限制其行动自由。
王子韶:宋代官员,曾任御史。
沂州:宋代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今山东省。
朱唐:宋代的一个平民。
李逢:宋代的一个官员。
世居:宋代的一个官员。
刘育:宋代的一个医官。
徐革:宋代的一个官员。
中丞:宋代的一种高级官员。
同知谏院:宋代的一种高级官员。
徐禧:宋代的一个官员。
赐死:赐死是古代中国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通常由皇帝下令,是对犯人的一种恩赐。
凌迟:古代刑罚之一,指活活割死。
腰斩:古代刑罚之一,指从腰部斩断。
杖脊:古代刑罚之一,指鞭打背部。
百禄:宋代的一个官员。
王安石:北宋时期的政治家、改革家。
柄国:掌握国家大权。
朋党:指结党营私的集团。
绍圣间:绍圣是宋哲宗的年号,绍圣间指的是绍圣年间,大约是公元1094年至1097年。
章惇:宋代政治家,曾两次担任宰相,主张绍述新法。
蔡卞:宋代政治家,章惇的亲信,也主张绍述新法。
吕公著:宋代政治家,曾任宰相,因反对新法被贬。
司马光:宋代政治家、文学家,曾任宰相,反对新法。
黄履:宋代官员,曾上疏弹劾王珪。
高士京:指王珪,因被诬陷而贬。
图危上躬:指图谋危害皇帝。
宣仁:指宋哲宗的母亲,皇太后。
同文馆狱:宋代的一起政治案件,涉及多位官员。
元祐旧臣:指宋哲宗元祐年间曾任官的旧臣。
太府寺主簿:宋代官职,负责太府寺的文书工作。
邢恕:宋代官员,曾参与元祐旧臣的弹劾。
文及甫:宋代官员,曾任侍郎,后被贬。
彦博:指范仲淹之子范纯仁,曾任宰相。
毕禫:指科举考试中的进士及第。
司马昭之心:比喻野心勃勃,意图篡位。
粉昆:指韩忠彦,因韩忠彦兄弟关系,以“昆”称呼。
眇躬:指自己,谦称。
驸马都尉:古代官职,指皇后的女婿。
粉侯:指王师约,因其父王克臣为驸马都尉,故称“粉父”。
克臣:指王师约的父亲,因其子王师约为驸马都尉,故称“粉父”。
刘挚:宋代政治家,曾任宰相,后被贬。
韩忠彦:宋代政治家,曾任宰相,后被贬。
平章重事:宋代官职,相当于宰相。
置对:指对质,对簿公堂。
昭比挚如旧:指将刘挚比作司马昭,意指刘挚有篡位之心。
况之:指梁焘的字,因其与梁焘为兄弟,故称“昆”。
元祐更政:指宋哲宗元祐年间的政治改革。
诉理:指申诉理辩。
元符元年:宋徽宗的年号,元符元年是公元1098年。
熙宁、元丰:宋神宗的两个年号,熙宁是公元1068年至1077年,元丰是公元1078年至1085年。
元祐诉理:指元祐年间因政治原因被贬官员的申诉。
陈瓘:宋代政治家,曾任右正言。
诉理得罪:指因申诉理辩而得罪。
中书省:宋代中央政府机构之一。
安惇:宋代政治家,曾任中丞。
朔方之衅:指边疆战争。
李彦:宋代官员,曾任拱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
朱勔:宋代官员,曾任花石纲的负责人。
政和初:宋徽宗的年号,政和是公元1111年至1117年。
童贯:宋代官员,曾任枢密使,后因谋反被诛。
蔡攸:宋代官员,曾任枢密使,后因发动燕山之役被诛。
王时雍:宋代官员,因卖国罪被治。
洪刍:宋代官员,因纳景王宠姬被贬。
余大均:宋代官员,因纳乔贵妃侍儿被贬。
宁德皇后:宋哲宗的皇后。
张邦昌:宋代官员,曾任宰相,后被贬。
宋齐愈:宋代官员,因谋立异姓被腰斩。
淮宁守:指淮宁地区的守将。
苗傅:宋代官员,因谋反被杀。
王世修:宋代官员,因谋反被杀。
韩世忠:宋代名将,曾任枢密使。
范琼:宋代将领,因大逆不道被赐死。
郭仲荀:宋代官员,因弃城遁逃被贬。
鲁珏:宋代将领,因战功被贷命,后贬。
建炎三年:宋高宗的年号,建炎是公元1127年至1130年。
绍兴元年:绍兴元年是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即公元1131年。这里指的是南宋初年。
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是古代中国官职,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相当于现代的监察官。
秦桧:秦桧是南宋时期的一位权臣,以卖国求荣和陷害忠良著称,是岳飞被冤杀的主要推手。
枢密使:枢密使是古代中国官职,掌管军事,相当于现代的国防部长。
张宪:张宪是南宋时期的将领,因秦桧的陷害而被冤杀。
岳飞:岳飞是南宋时期的著名将领,以忠诚和勇猛著称,后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并处死。
袁州:袁州是古代中国的一个地名,位于今江西省宜春市。
广西帅:广西帅指的是担任广西地区军事指挥官的官员。
吕源:吕源是南宋时期的一位官员,与胡舜陟有矛盾。
赃污:赃污指的是贪污腐败的行为。
僣拟:僣拟指的是模仿或假扮他人的行为,这里指胡舜陟被指控模仿皇帝的行为。
朝政:朝政指的是朝廷的政治事务。
诏狱:诏狱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特殊监狱,专门关押被皇帝下令逮捕的犯人,这里指秦桧利用这种手段陷害异己。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五十三-评注
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陈宗社大计,秦桧恶之。
此句开篇点明了事件的背景,绍兴元年指的是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监察御史娄寅亮是当时的监察官员,他提出了关于国家大计的建议。这里的‘陈宗社大计’指的是关于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而‘秦桧恶之’则揭示了秦桧对娄寅亮的反对态度,显示出秦桧的专权与保守。
十一月,使言者论其父死匿不举哀,下大理寺劾治,迄无所得,诏免所居官。
此句描述了秦桧对娄寅亮的打击手段。秦桧利用言官弹劾娄寅亮的父亲,通过大理寺进行审查,但最终没有找到娄寅亮的过错,最终只能以诏令免去娄寅亮的官职。这反映了秦桧在政治斗争中的狡猾与手段。
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
此句讲述了枢密使张俊与秦桧合谋陷害岳飞的情节。张俊利用诬陷的手段,指控张宪收留岳飞的文字,意图谋反。这揭示了南宋朝廷内部的政治斗争之激烈,以及秦桧在其中的主导地位。
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
此句进一步说明了秦桧的狠辣手段。秦桧企图利用这个机会诛杀岳飞,命令万俟卨进行严刑逼供,以制造罪名。
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此句描述了岳飞的悲惨结局。岳飞被赐死,其子岳云和部将张宪也被处死,这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汾州进士智浃上书讼飞冤,决杖、编管袁州。
此句讲述了汾州进士智浃为岳飞鸣不平,上书申冤,但最终被秦桧处以杖刑和流放袁州的处罚。这反映了当时政治环境的黑暗和言论自由的受限。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赃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
此句讲述了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之间的矛盾,以及吕源通过奏折和书信向秦桧诬告胡舜陟的情节。这揭示了当时官场之间的勾心斗角和秦桧的权力膨胀。
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
此句说明了秦桧对胡舜陟的仇恨,并派遣大理官前往处理胡舜陟的事务。这反映了秦桧在政治斗争中的残酷与无情。
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此句描述了胡舜陟在狱中因不服而死亡的情况,进一步揭示了当时司法的黑暗和政治斗争的残酷。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此句总结了秦桧在政治斗争中的得势,以及他通过设立‘诏狱’来打击异己的行为。‘诏狱’虽然名为诏令,但实际上并非出于皇帝的旨意,而是秦桧的私欲。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此句说明了‘诏狱’现象的普遍性,以及作者对此类事件的省略。这反映了作者对当时政治环境的失望和对秦桧专权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