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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

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原文

◎食货上四(屯田 常平 义仓)

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

宋太宗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业,州县多闲田,而缘边益增戍兵。

自雄州东际于海,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

议者谓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

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极言非便。

行数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营田之议遂寝。

时又命知代州张齐贤制置河东诸州营田,寻亦罢。

六宅使何承矩请于顺安砦西引易河筑堤为屯田。

既而河朔连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积潦蓄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会沧州临津令闽人黄懋上书言:’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间,公私必大获其利。’

诏承矩按视还,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懋为大理寺丞充判官,发诸州镇兵一万八千人给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

初年种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气迟,江东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种课令种之,是岁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议,沮之者颇众;武臣习攻战,亦耻于营葺。

既种稻不成,群议愈甚,事几为罢。

至是,承矩载稻穗数车,遣吏送阙下,议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

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亦言:’汉、魏、晋、唐于陈、许、邓、颍暨蔡、宿、亳至于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议选官大开屯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及募民充役。给官钱市牛、置耕具,导沟渎,筑防堰。每屯十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收十五万斛,七州之间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益之,数年可使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民田未辟,官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间主客之例。傅子曰:’陆田命悬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且虫灾之害亦少于陆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览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乘传按视经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

部民应募者三百余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

然无助于功利。

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人种稻,雍熙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

募民户二百余,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顷,导汝水溉灌,岁收二万三千石。

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余顷。

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

是岁,种稻三百余顷。

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一岁给刍粮四十余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余万,傥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于军城前后及北至水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就命知军为屯田制置使,自择使臣充四砦监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从之。

既而原、渭州亦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时兵费浸广,言屯、营田者,辄诏边臣经度行之。

顺安军兵马都监马济请于靖戎军东壅鲍河,开渠入顺安、威虏二军,置水陆营田于其侧。

命莫州部署石普护其役,逾年而毕。

知保州赵彬复奏决鸡距泉,自州西至蒲城县,分徐河水南流注运渠,广置水陆屯田,诏驻泊都监王昭逊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罢襄州营田下务。

六年,耿望又请于唐州赭阳陂置务如襄州,岁种七十余顷,方城县令佐掌之,调夫耘耨。

景德初,从京西转运使张巽之请,诏止役务兵。

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属。

淮南、两浙旧皆有屯田,后多赋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以限戎马而已。

天禧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余顷,河北岁收二万九千四百余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营田既废,景德中,转运使许逖复之。

初,耿望借种田人牛及调夫耨获,岁入甚广。

后张巽改其法,募水户分耕,至逖又参以兵夫,久之无大利。

天圣四年,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刘汉杰往视,汉杰言:’二州营田自复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万余石,为缗钱九万余;唐州得谷六万余石,为缗钱二万余。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余缗,唐州四万余缗,得不补失。’

诏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

其后陕西用兵,诏转运司度隙地置营田以助边计,又假同州沙苑监牧地为营田,而知永兴军范雍括诸郡牛颇烦扰,未几遂罢。

右正言田况言:’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旧皆民田,今无复农事,可即其地大兴营田,以保捷兵不习战者分耕,五百人为一堡,三两堡置营田官一领之,播种以时,农隙则习武事。’疏奏,不用。

后乃命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等议并边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得谷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熙宁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点制置河北屯田事。

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纪,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无虑万顷,治千顷,岁可得三十万斛。’知秦州李师中论:’韶指极边见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诏遣王克臣等按视,复奏与师中同。

再下沈起,起奏:’不见韶所指何地,虽实有之,恐召人耕种,西蕃惊疑。’侍御史谢景温言:’闻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窦舜卿奏:’实止有闲田一顷四十三亩。’中书言:’起未尝指甘谷城地以实韶奏,而师中前在秦州与韶更相论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闲田自著作佐郎责保平军节度推官,师中亦落待制。

其后韩缜知秦州,乃言:’实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请空地四千余顷。’遂复韶故官,从其所请行之。

明年,河北屯田司奏:’丰岁屯田,入不偿费。’于是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收其兵为州厢军。

时陕西旷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远方有输送之勤,知延州赵禼请募民耕以纾朝廷忧,诏下其事。

经略安抚使郭逵言:’怀宁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无闲田。’禼又言之,遂括地得万五千余顷,募汉蕃兵几五千人,为八指挥,诏迁禼官,赐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请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

熙河多良田,七年,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许奏辟官属以集事。

枢密使吴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诚未易行。古者一夫百亩,又受田十亩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无虑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中岁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石。官无屯营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所损,省转输,平籴价,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而前后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括牛,或兵民杂耕,或诸州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颇致烦扰。至于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备种粮功力,岁亩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又责其借力于公田,虑人心易摇,乞候稍稔推行。’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点厢军佃之,官置牛具农器,人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优劣为赏罚。弓箭手逃地并营田召佃租课,许就近于本城砦输纳,仍免折变、支移。’

元丰二年,改定州屯田司为水利司。

及章惇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其后遂罢之,募民租佃,役兵各还所隶。

五年,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

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乞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余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砦堡见缺农作厢军,许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

知太原府吕惠卿尝上《营田疏》曰:’今葭芦、米脂里外良田,不啻一二万顷,夏人名为’真珠山’、’七宝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则两路新砦兵费,已不尽资内地,况能尽辟之乎?前此所不敢进耕者,外无捍卫也。今于葭芦、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间,各建一砦,又其间置小堡铺相望,则延州之义合、白草与石州之吴堡、克明以南诸诚砦,千里边面皆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闲之地,皆可垦辟以赡军用。凡昔为夏人所侵及苏安靖弃之以为两不耕者,皆可为法耕之。于是就籴河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脚乘之直,革百年远输贵籴,以免困公之弊。财力稍丰,又通葭芦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芦、米脂之法,而横山膏腴之地,皆为我有矣。’

七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而耕新疆葭芦、吴堡间膏腴地号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余顷,麟、府、丰州地七百三十顷,弓箭手与民之无力及异时两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顷。

惠卿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乞推之陕西。

八年,枢密院奏:”去年耕种木瓜原,凡用将兵万八千余人,马二千余匹,费钱七千余缗,谷近九千石,糗糒近五万斤,草万四千余束;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强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谷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入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约束。”

诏谕惠卿毋蹈前失。

河东进筑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复城砦地土,悉募厢军配卒耕种免役。

已而营田司言诸路募发厢军皆不闲田作,遂各遣还其州。

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潜奏辟宗纲、樊宾措置屯田,诏除宗纲充荆南府、归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副之。

渡江后营田盖始于此。

其后荆州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焉。

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凡军士:相险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余并入官。

凡民: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给为永业。

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浸众,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营田司兼之;营田事,府、县兼之。

廷臣因规奏推广,谓一夫授田百亩,古制也,今荒田甚多,当听百姓请射。

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

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少为殿最。

下诸镇推行之。

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如陕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虽多,大半有主,难如陕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议,仍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

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

其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诏淮南、川陕、荆襄屯田。

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

命樊宾、王弗行之。

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

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

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

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狱李寀及王弗皆言营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

九月,以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军储,赐诏奖谕焉。

三十二年,督视湖北、京西军马汪澈言:”荆、湖两军屯守襄、汉,粮饷浩瀚。襄阳古有二渠,长渠溉田七千顷,木渠溉田三千顷,兵后堙废。今先筑堰开渠,募边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种粮,令河北、京西转运司措置,既省馈运,又可安集流亡.”

从之。

隆兴元年,臣僚言州县营田之实,其说有十,曰:择官必审,募人必广,穿渠必深,乡亭必修,器用必备,田处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税必轻,赏罚必行。

且欲立赏格以募人,及住广西马纲三年以市牛。

会有诉襄阳屯田之扰者,上欲罢之。

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害,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远数百里征呼以来,或名双丁而役其强壮,老稚无养,一方骚然,罢之诚是也。

然自去岁以来,置耕牛农器,修长、木二渠,费已十余万,一旦举而弃之,则荆襄之地终不可耕也。

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荆襄之田,非惟可免流离,抑使中原之民闻之,知朝廷有以处我,率皆襁负而至矣。

异时垦辟既广,取其余以输官,实为两便.”

诏除见耕者依旧,余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参赞陈俊卿言:”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砦,多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

数年之后,垦田必多,谷必贱。

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

此诚经久守淮之策.”

诏从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抚使郑刚中拨军耕种,以岁收租米对减成都路对籴米一十二万石赡军。

然兵民杂处村疃,为扰百端;又数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兴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为额,等第均数召佃,放兵及保甲以护边。

从之。

八月,诏镇江都统司及武锋军三处屯田兵并拘收入队教阅。

六年,罢和、扬州屯田。

八年,复罢庐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驻紥副都统制郭杲言:”襄阳屯田,兴置二十余年,未能大有益于边计。

非田之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

今边陲无事,正宜修举,为实边之计。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功。

如将来更有余力,可括荒田接续开垦.”

从之。

绍熙元年,知和州刘炜以剩田募民充万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种。

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言:

“绍兴十五年,诸州共垦田二千六百五十余顷,夏秋输租米一十四万一千余石,饷所屯将兵,罢民和籴,为利可谓博矣。

乾道四年以后,屯兵归军教阅,而营田付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骄将豪民乘时占据,其弊不可概举。

今豪强移徙,田土荒闲,正当拘种之秋,合自总领所与宣抚司措置。

其逃绝之田,关内外亦多有之,为数不赀,其利不在营田之下,乞并括之。

初,玠守蜀,以军储不继,治褒城堰为屯田,民不以为便。

因漕臣郭大中言,约中其数,使民自耕。

民皆归业,而岁入多于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万人于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员经纪其事,暇则教以骑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则取其半。

十月,知大宁监邵潜言:

“昔郑刚中尝于蜀之关隘杂兵民屯田,岁收粟二十余万石。

是后屯田之利既废,粮运之费益增,宜诏帅臣纵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计直以偿之,则总所无转输之苦,边关有储峙之丰,战有余勇,守有余备矣。

从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边江七十里内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江;

于边城三、五十里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城;

在砦者则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

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归其主,俟三年事定则各还元业。

咸淳三年,诏曰:

“淮、蜀、湖、襄之民所种屯田,既困重额,又困苛取,流离之余,口体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输急于星火,民何以堪!

其日前旧欠并除之,复催者以违制论。

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

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

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乱,海内多事,义仓浸废。

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税,石别收一斗。

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其后以输送烦劳,罢之。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库部员外郎成肃请福建增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景德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辄移用。

岁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

而沿边州郡不置。

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

于是增置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

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

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粟。

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

后又诏当职官于元约数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

天禧四年,荆湖、川峡、广南皆增置常平仓。

五年,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余斛,粜二十四万三千余斛。

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

“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余万,岁饥不足以救恤。

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

许之。

后又诏: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

不数年间,常平积有余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

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自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户一斛。

庆历中,发京西常平粟振贫民,而聚敛者或增旧价籴粟,欲以市恩;

皇祐三年,诏诫之。

淮南、两浙体量安抚陈升之等言:

“灾伤州军乞籴常平仓粟,令于元价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诏止于元籴价出粜。

五年,诏曰:

“比者湖北岁俭,发常平以济饥者,如闻司农寺复督取,岂朝廷振恤意哉?

其悉除之。

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

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

“令五等已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

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

计以一中郡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

明道中,饥歉,国家欲尽贷饥民则军食不足,故民有流转之患。

是时,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石则补吏,是岂以官爵为轻欤?

特爱民济物,不获已为之尔。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

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

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

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

庆历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

其后贾黯又言:

“今天下无事,年谷丰熟,民人安乐,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则流离死亡,捐弃道路,发仓廪振之则粮不给,

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粟则远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所出,

则民饥而死者过半矣。

愿放隋制立民社义仓,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

以备凶灾。

此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者也,

况取之以为民耶?

下其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路,

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

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

于是黯复上奏曰:

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余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

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岁。

今诸路所陈,类皆妄议。

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

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

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

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遇水旱,不忧乏食,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盗贼之原也。

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

或遇凶饥,发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费又出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

近岁非无常平,小有水旱,辄流离饿莩,起为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

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

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朝廷断而行之。

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嘉祐二年,诏天下置广惠仓。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

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内之数上之三司。

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四万留五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留万石。

田有余,则鬻如旧。

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名于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余乃及诸县,量大小均给之。

其大略如此。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

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

今欲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

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

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

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

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欲量诸路钱谷多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绪推之诸路。

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仓转移法。

诏可。

既而条例司又言:

常平、广惠仓条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当议置提举官。

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

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安石为帝言天下财利所当开辟敛散者,帝然其说,遂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

安石因请以著作佐郎编校集贤书箱吕惠卿为制置司检详文字,自是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

苏辙自大名推官上书,召对,亦除条例司检详文字。

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辙曰:

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

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

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

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

有尤之者,晏曰:

‘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

晏之言,汉常平法耳,公诚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会河北转运司干当公事王广廉召议事,广廉尝奏乞度僧牒数千道为本钱,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

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苏辙以议不合罢。

而诸路提举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务以多散为功。

富民不愿取,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品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

王广廉在河北,一等户给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犹给一千,民间喧然不以为便。

广廉入奏谓民皆欢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众。

右正言李常、孙觉乞诏有司毋以强民。

时提举府界常平事侯叔献屡督提点府界县镇吕景散钱,景以畿县各有屯兵,岁入课利仅能赡给;

又民户尝贷粮五十余万石,尚悉以闻;

今条例司又以买陕西盐钞钱五十万缗为青苗钱给散,恐民力不堪。

诏送条例司,召提举司官至中书戒谕之。

王安石言:

若此,诸路必顾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条例司指挥。

从之。

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

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

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坊郭户有物业胜质当者亦依乡户例支借。

且乡村上等户并坊郭有物业者,乃从来兼并之家,今令多借之钱,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诏绝相违戾。

又条约虽禁抑勒,然须得上户为甲头以任之,民愚不虑久远,请时甚易,纳时甚难。

故自制下以来,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户必不愿请;近下等第与无业客户虽或愿请,必难催纳。

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均陪之患。

去岁河朔丰稔,米斗不过七八十钱,若乘时多敛,俟贵而粜,不唯合古制,无失陷,兼民被实惠,亦足收其羡赢。

今诸仓方籴而提举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籴本尽为青苗钱,则三分之息可为己功,岂暇更恤斯民久远之患?

若谓陕西尝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为便,此乃转运司因军储有阙,适自冬及春雨雪及时,麦苗滋盛,定见成熟,行于一时可也。

今乃建官置司,以为每岁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岂陕西权宜之比哉?

兼初诏且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俟有绪方推之他路。

今三路未集,而遽尽于诸路置使,非陛下忧民、祖宗惠下之意。

乞尽罢提举官,第委提点刑狱官依常平旧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

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

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

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与安石论难久之而罢。

帝终以琦说为疑,安石遂称疾不出。

帝谕执政罢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诏,赵抃独欲俟安石出自罢之,连日不决。

帝更以为疑,因令吕惠卿谕旨起安石,安石入谢。

既视事,志气愈悍,面责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坚。

诏以琦奏付制置条例司,条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

琦复上疏曰:’制置司多删去臣元奏要语,唯举大概,用偏辞曲难,及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文其谬妄,上以欺罔圣听,下以愚弄天下。’

臣窃以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无剥民取利之理,但汉儒解释或有异同。

‘《周礼》’园廛二十而税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郑康成乃约此法,谓:’从官贷钱若受园廛之地,贷万钱者出息五百。’

贾公彦广其说,谓:’如此则近郊十一者,万钱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万钱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钱期出息二千。’

如此,则须漆林之户取贷,方出息二千五百,当时未必如此。

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岁令出息四千。

‘《周礼》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过《周礼》一倍,制置司言比《同礼》取息已不为多,是欺罔圣听,且谓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异宜,《周礼》所载有不可施于今者,其事非一。

若谓泉府一职今可施行,则制置司何独举注疏贷钱取息一事,以诋天下之公言哉?

康成又注云:’王莽时贷以治产业者,但计所赢受息,无过岁什一。’

公彦疏云:’莽时虽计本多少为定,及其催科,唯所赢多少。假令万钱岁赢万钱催一千,赢五千催五百,余皆据利催什一。’

若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为宽少。

而王莽之外,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

今制置司遇尧、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圣政,而贷钱取利更过莽时,此天下不得不指以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什一之法,更有农具、牛皮、盐曲、鞵钱之类,凡十余目,谓之杂钱。

每夏秋起纳,官中更以绸绢斛斗低估,令民以此杂钱折纳。

又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

更有预买、和买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又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谓放青苗钱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此则诬污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

制置司又谓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

坊郭有物力户未尝零籴常平仓斛斗,此盖欲多借钱与坊郭有业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称《周礼》以为无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说,唯陛下详之。

枢密使文彦博亦数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亲问民间,皆云甚便。’彦博曰:’韩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阴结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帝因使二人潜察府界俵钱事,还言民皆情愿,无抑配者,故帝益信之。

初,群臣进读迩英毕,帝问:’朝廷每更一事,举朝汹汹,何也?’司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为之,尚能以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况县官法度之威乎?’吕惠卿曰:’青苗法愿则取之,不愿不强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帝曰:’陕西行之久,民不以为病。’光曰:’臣陕西人也,见其病不见其利。朝廷初不许,有司尚能以病民,况法许之乎!’及拜官枢密副使,光上章力辞至六七,曰:’帝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不然,终不敢受命。’竟出知永兴军。

当是时,争青苗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民虽至愚,不可不畏。’后以言不行致仕。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戩、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欧阳修继韩琦论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镇。知陈留县姜潜之官才数月,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又移之乡村,各三日无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府、寺疑潜壅令,使其属按验,无违令者。潜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阴县陈舜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积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乡党,父兄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举,诱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也。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尝两输息钱,乃别为一赋以弊生民也。’坐谪南康军盐酒税。陕西转运副使陈绎止环、庆等六州毋散青苗钱,且留常平仓物以备用,条例司劾其罪,诏释之。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命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寺,兼领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违法,王安石请县专置一主簿,主给纳役钱及常平,不过五百员,费钱三十万贯耳。从之。

帝以久旱为忧,翰林学士承旨韩维言:’畿县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帝颇感悟。太皇太后亦尝为帝言:’闻民间甚苦青田、助役钱,盍罢之!’会百姓流离,帝忧见颜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罢之。安石不悦,屡求去,四月,出知江宁府。

然安石荐韩绛代相,仍以吕惠卿佐之,于安石所为遵守不变。既而诏诸路常平钱谷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两经倚阁常平钱人力,不得支借。民间非时阙乏,许以物产为抵,依常平限输纳。当输钱而愿输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

物不尽其钱,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余直。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六年,户部言:’准诏诸路常平可酌三年敛散中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今以钱银谷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之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十年,诏开封府界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法。明年,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至为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仍以义仓隶提举司。

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义仓以今年秋料为始,民输税不及斗免输,颁其法于川峡四路。

元丰二年,诏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以夷夏杂居,岁赋不多故也。

八年,并罢诸路义仓。

元祐元年,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钱物,委提点刑狱交管,依旧常平仓法行之。罢各县专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间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伴纳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监察御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觌、右司谏苏辙、御史中丞刘挚交章论复行青苗之非。

八月,司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为利民,并取情愿。后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或举县追呼,或排门抄紥;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欲下诸路提点刑狱,申严州县抑配之禁。’诏从之。

中书舍人苏轼不书录黄,奏曰:

熙宁之法,未尝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

民家量入为出,虽贫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

况子弟欺谩父兄,人户冒名诈请,似此本非抑配。

臣谓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无异。

今许人愿请,未免设法罔民,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

二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

今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

于是王岩叟、苏辙、朱光庭、王觌等复言:

臣等屡有封事,乞罢青苗,皆不蒙付外。

愿尽付三省,公议得失。

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建请复散青苗钱,四月之诏,盖纯仁意也。

时司马光以疾在告,已而台谏皆言其非,不报。

光寻奏乞约束州县抑配,苏轼又缴奏,乞尽罢之。

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对。

寻诏:

常平钱谷,止令州县依旧法趁时籴粜,青苗钱更不支俵。

除旧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钱验见欠多少,分料次随二税输纳。

绍圣元年,诏除广南东、西路外,并复置义仓,自来岁始,放税二分已上免输,所贮专充振济,辄移用者论如法。

二年,户部尚书蔡京首言:

承诏措置财利,乞检会熙、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为定制。

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谓:

自元祐罢提举官后,钱谷为他司侵借,所存无几。

欲乞追还给散,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额,自无抑民失财之患。

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皆言:

青苗最为便民,愿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

诏并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三年,旧欠常平钱谷人户,仍许请给。

宣和五年,令州县岁散常平钱谷毕,即揭示请人名数,逾月敛之,庶革伪冒之弊。

先是,诸路灾伤,截拨上供年额米斛数多,致阙中都岁计,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义仓谷各留三分,余并起发赴京,补还截拨之数。

六年,诏罢之。

高宗绍兴元年,并提举常平司于提刑司。

明年,以臣僚言复常平官,讲补肋之政以广储蓄。

九年,用宗正丞郑鬲言,以常平钱于民输赋未毕之时,悉数和籴。

二十八年,以赵令詪请,粜州县义仓米之陈腐者。

孝宗隆兴二年,遣司农少卿陈良弼点检浙东常平等仓。

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坚奏广籴常平。

福建转运副使沈枢奏,水旱州郡请留转运司和籴米以续常平,上即为之施行。

八年,户部侍郎杨倓奏:

义仓在法夏秋正税斗输五合,不及斗者免输,凡丰熟县九分以上即输一升。

令诸路州县岁收苗米六百余万石,其合收义仓米数不少,间有灾伤,支给不多。

访闻诸州军皆擅用,请稽之。

宁宗庆元元年,诏户部右曹专领义仓。

十一年,臣僚言:

绍兴初,台臣尝请通一县之数,截留下户苗米,输之于县,别储以备振济,使穷民不至于艰食;

惟负郭义仓,则就州输送。

至于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考其盈亏,以议殿最。

从之。

宝庆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

郡县素无蓄积,缓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

曩淮东总领岳珂任江东转运判官,以所积经常钱籴米五万石,桩留江东九郡,以时济、籴,诸郡皆蒙其利。

其后史弥忠知饶州,赵彦悈知广德军,皆自积钱籴米五千石。

以是推之,监司、州郡苟能节用爱民,即有赢羡。

若立之规绳,加以黜陟,所籴至万石者旌擢,其不收籴与扰民及不实者镌罚,庶几郡县趋事,蓄积岁增,实为经久之利。

有旨从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

诸路已粜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常平司责县道陪纳,县道遂敷吏贴、保正长、揽户等人均纳。

自今视时收籴,见系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

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奏:

随粳带义,法也。

今粳糯带义之外,又有所谓外义焉者,绢、绸、豆也,岂有绢、绸、豆而可加之义乎?

纵使违法加义,则绢加绢,绸加绸,豆加豆,犹可言也;

州县一意椎剥,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义,甚者赦恩已蠲二税,义米依旧追索。

贫民下户所欠不过升合,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几百倍。

破家荡产,鬻妻子,怨嗟之声,有不忍闻。

望严督监司,止许以粳带义,其余尽罢。

其有循习病民者重其罚。

从之。

咸淳二年,以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义仓米二百余万石,减时直粜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译文

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

宋太宗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业,州县多闲田,而缘边益增戍兵。

自雄州东际于海,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

议者谓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

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极言非便。

行数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营田之议遂寝。

时又命知代州张齐贤制置河东诸州营田,寻亦罢。

六宅使何承矩请于顺安砦西引易河筑堤为屯田。

既而河朔连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积潦蓄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会沧州临津令闽人黄懋上书言:’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间,公私必大获其利。’

诏承矩按视还,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懋为大理寺丞充判官,发诸州镇兵一万八千人给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

初年种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气迟,江东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种课令种之,是岁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议,沮之者颇众;武臣习攻战,亦耻于营葺。

既种稻不成,群议愈甚,事几为罢。

至是,承矩载稻穗数车,遣吏送阙下,议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

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亦言:’汉、魏、晋、唐于陈、许、邓、颍暨蔡、宿、亳至于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议选官大开屯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及募民充役。给官钱市牛、置耕具,导沟渎,筑防堰。每屯十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收十五万斛,七州之间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益之,数年可使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民田未辟,官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间主客之例。傅子曰:’陆田命悬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且虫灾之害亦少于陆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览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乘传按视经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

部民应募者三百余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

然无助于功利。

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人种稻,雍熙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

募民户二百余,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顷,导汝水溉灌,岁收二万三千石。

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余顷。

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

是岁,种稻三百余顷。

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一岁给刍粮四十余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余万,傥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于军城前后及北至水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就命知军为屯田制置使,自择使臣充四砦监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从之。

既而原、渭州亦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时兵费浸广,言屯、营田者,辄诏边臣经度行之。

顺安军兵马都监马济请于靖戎军东壅鲍河,开渠入顺安、威虏二军,置水陆营田于其侧。

命莫州部署石普护其役,逾年而毕。

知保州赵彬复奏决鸡距泉,自州西至蒲城县,分徐河水南流注运渠,广置水陆屯田,诏驻泊都监王昭逊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罢襄州营田下务。

六年,耿望又请于唐州赭阳陂置务如襄州,岁种七十余顷,方城县令佐掌之,调夫耘耨。

景德初,从京西转运使张巽之请,诏止役务兵。

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属。

淮南、两浙旧皆有屯田,后多赋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以限戎马而已。

天禧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余顷,河北岁收二万九千四百余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营田既废,景德中,转运使许逖复之。

初,耿望借种田人牛及调夫耨获,岁入甚广。

后张巽改其法,募水户分耕,至逖又参以兵夫,久之无大利。

天圣四年,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刘汉杰往视,汉杰言:’二州营田自复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万余石,为缗钱九万余;唐州得谷六万余石,为缗钱二万余。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余缗,唐州四万余缗,得不补失。’

诏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

后来陕西用兵,皇帝下诏让转运司利用空地设立营田来帮助边防,又借用同州沙苑监牧地作为营田,而知永兴军范雍征用各郡的牛,引起了很大的麻烦,不久就取消了。

右正言田况说:‘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以前都是民田,现在没有再种田的,可以就在这些地方大规模设立营田,让不熟悉战斗的士兵分耕,五百人设一个堡,三两个堡设一个营田官管理,按时播种,农闲时练习武事。’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后来命令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等人商议在边境设立屯田,但最终没有成功。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收获粮食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熙宁初年,以内侍押班李若愚一同负责河北屯田事务。三年,王韶说:‘渭原城以下到秦州成纪,沿河五六百里,有良田万顷未耕种,治理千顷,每年可以得到三十万斛。’知秦州李师中认为:‘王韶所指的极边地区是招募弓箭手的地方,担心秦州会因此多事。’皇帝下诏派遣王克臣等人调查,再次上奏与李师中意见相同。

再下沈起,沈起上奏:‘没有看到王韶所指的具体地方,虽然确实有,但担心招募人耕种,会让西蕃产生疑虑。’侍御史谢景温说:‘听说沈起胡乱指认甘谷城弓箭手地来掩盖王韶的错误。’而窦舜卿上奏:‘实际上只有闲田一顷四十三亩。’中书省说:‘沈起没有指认甘谷城地来证实王韶的奏报,而李师中以前在秦州与王韶互相上奏,各有是非。’王韶因此被贬为自著作佐郎责保平军节度推官,李师中也被免去了待制职务。

后来韩缜任秦州知州,说:‘实际上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请求空地四千余顷。’于是恢复了王韶的旧官职,按照他的请求执行。第二年,河北屯田司上奏:‘丰收年份的屯田,收入不足以抵消费用。’于是皇帝下诏取消边境的水陆屯田事务,招募民众租佃,将士兵改为州厢军。

当时陕西很多荒地还未耕种,驻军不能撤回,远方有运输的辛劳,知延州赵禼请求招募民众耕种以缓解朝廷的忧虑,皇帝下诏批准了这个请求。

经略安抚使郭逵说:‘怀宁砦得到的土地百里,用来招募弓箭手,没有闲田。’赵禼再次提出,于是找到了一万五千余顷土地,招募了汉蕃士兵近五千人,分为八个指挥,皇帝下诏提升赵禼的官职,赐予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请求用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募弓箭手,用山坡地招募蕃兵弓箭手,每个砦设五个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编制,每人给一顷地,蕃官给二顷,大蕃官给三顷。熙河有很多良田,七年,皇帝下诏委托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办营田,允许他上奏招募官员以完成事务。

枢密使吴充上疏说:‘现在的屯田确实不容易实行。古代一人分一百亩田,再分十亩为公田,不如效仿古代的助田法,让弓箭手参与。熙河四州田地大约有万五千顷,取十分之一作为公田,大约每亩收一石,公田可以收获十五万石。官府无需屯营牛具和粮食的供给费用,借用民众的力量而民众不劳,大荒年不收而官府无所损失,节省运输,平价籴购,这样有六种便利。’而提点刑狱郑民宪说:‘祖宗时屯田和营田都设有机构,屯田用士兵,营田用民众,本来就有不同的制度。然而襄州营田已经征用了民夫,又征用了邻州的士兵,这说明营田不仅仅是用民众;边州的营屯,不限制士兵和民众,都用来供给,这说明屯田不仅仅是用士兵;至于招募弓箭手的地方,又招募民众,士兵和民众交错,本来就没有区别。而前后实施,有的侵占民田,有的征用耨夫,有的各郡征用牛,有的士兵和民众混耕,有的州厢军不熟悉耕种、不能适应水土,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至于每年的收入,不足以抵消费用,于是又上报取消。只有依靠招募弓箭手作为助田法,一人分一百亩田,再分十亩为公田,让他们自己准备种子和劳力,每年每亩收一石,水旱灾害减去三分之一,官府无需粮食供给费用,民众有耕种的利益,这样应该是方便的。但是招募弓箭手到来后,没有稳定他们的产业,种粮又没有依靠,又让他们在公田上出力,担心人心动摇,请求等到收成稳定后再推行。’九年,皇帝下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的土地,经略安抚司让厢军佃种,官府提供牛具农具,每人一顷,年底比较弓箭手和厢军耕种的优劣作为奖罚。弓箭手逃走的土地和营田召佃租课,允许就近在本城砦缴纳,并免除折变和支移。’

元丰二年,将定州屯田司改为水利司。及至章惇修建沅州,也设立了屯田务,后来就取消了,招募民众租佃,役兵各自回到所属单位。

五年,皇帝下诏将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合并为一个司,隶属于泾原路制置司。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说:‘新收复的土地,请求任命官员划分界限,选择熟悉田地的厢军,每人分给一顷耕种,其余全部分给弓箭手,每人增加一顷,有马的人再增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个砦堡现在缺少农作厢军,允许在秦凤、泾原、熙河三路挑选招募厢军和马递铺卒,愿意去的人每人提供二千钱的装钱。’皇帝都同意了。

知太原府吕惠卿曾经上《营田疏》说:‘现在葭芦、米脂里外的良田,不少于一二万顷,夏人称之为“真珠山”、“七宝山”,说它们出产很多粮食。如果耕种其中的一半,那么两路新砦的军费,已经不需要内地提供,何况能够全部开垦呢?以前不敢开垦的原因,是因为外面没有防御。现在在葭芦、米脂相距一百二十里的地方,各自建立一座砦,又在其中设置小堡铺相互守望,那么延州的义合、白草与石州的吴堡、克明以南的各个砦,千里边防都变成了内地,而河外的三州荒闲之地,都可以开垦以供军用。所有过去被夏人侵占以及苏安靖放弃的,两不耕种的地方,都可以按照这个方法耕种。就在河外籴粮,而让河内的民众被迁移的人,按照出运的运费,改变百年远输贵籴的弊端,以免造成公家的困难。财力稍微充足,又开通葭芦通往麟州神木的道路,其通堡砦也按照葭芦、米脂的方法,那么横山肥沃的土地,都变成了我们的。’

七年,王安石雇佣了五个县的耕牛,派出士兵在外保护,同时耕种新疆葭芦、吴堡之间的肥沃土地,称为木瓜原,总共得到了五百多顷土地,麟、府、丰州地区有七百三十顷,弓箭手和无力耕种的民众以及过去两年都没有耕种的地区有九百六十顷。王安石认为自己得到的土地非常丰厚,可以帮助边防,请求推广到陕西。

八年,枢密院上奏说:‘去年在木瓜原耕种,共用了将士兵一万八千多人,马两千多匹,花费了七千多缗钱,粮食近九千石,干粮近五万斤,草料一万四千多束;另外还有保甲守御的费用一千三百缗钱,米三千二百石,役使耕种的民众一千五百人,雇佣的牛一千头,这些都是强迫民众做的;收获的粮食、荞麦一万八千石,草料十万二千,但不足以抵消所花费的费用。另外还借了转运司的钱粮作为种子,至今未还,增加了人马防拓的费用,这些费用仍在年度预算之外。担心经略司明年再想耕种,请求早点约束。’皇帝下诏告诉王安石不要重蹈覆辙。

河东地区开始修建堡寨,从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以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复的城寨土地,全部招募厢军配属士兵耕种以免除劳役。不久,营田司说各路招募的厢军都不熟悉耕作,于是各自遣返回原州。

绍兴元年,荆南府知府解潜上奏请求设立宗纲、樊宾负责屯田,皇帝下诏任命宗纲为荆南府、归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为副手。渡江后,营田从此开始。此后荆州军粮供应依赖屯田,节省了半数县官。

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推行古屯田制度,所有士兵:选择险要地形,建立堡寨,边防守卫边边耕种,耕种必有费用,收获后补给粮食,依照锄田法,剩余的归官。所有民众:水田每亩赋粳米一斗,旱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两年无欠,给予永久产权。士兵和民众各居一方,流民归业逐渐增多,也建立堡寨屯聚。所有屯田事务,由营田司负责;营田事务,由府、县共同负责。廷臣根据陈规的奏请推广,认为一人授田百亩是古制,现在荒地很多,应当允许百姓请求开垦。对于那些缺少耕牛的人,应当采用二人一犁的耕作方法。所有授田,五人为一甲,另外给五亩地作为庐舍场圃。兵屯由大使臣主管,民屯由县令主管,根据年课多少来评定优劣。在各个镇推行。

皇帝下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负责建康营田,按照陕西弓箭手的办法。韩世忠说:‘沿江荒田虽然多,但大半有主人,难以像陕西那样,请求招募民众承佃。’都督府上奏同意韩世忠的建议,并免除三年的租税,满五年,田主未自行申报的,给予佃户永久产权。皇帝下诏湖北、浙西、江西都按照此法。徭役科配一并免除。

五年,皇帝下诏淮南、川陕、荆襄地区屯田。

六年,都督张浚上奏建议将江、淮屯田改为营田,所有官田逃田一并登记,以五顷为一庄,招募民众承佃。其办法是:五家为一保,共同承佃一庄,选出一人为庄长,每庄提供五头牛,耒耜及种子,另外提供十亩地作为菜园,借给七千缗钱,分五年偿还。命令樊宾、王弗负责实施。不久,命令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以及江淮、荆、襄、利路帅全部担任营田使。樊宾升任司农少卿,负责江、淮营田,在建康设立机构,王弗为屯田员外郎协助。官府提供牛、种,安抚流民,一年中收获粮食三十万石以上。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狱李寀以及王弗都认为营田有害,张浚也觉得营田扰民,请求撤销营田司,由监司负责,于是皇帝下诏将领官兼管营田。

九月,川陕宣抚使吴玠治理废弃的堤坝,营田六十庄,共计八百五十四顷田地,每年收获二十五万石以帮助军储,皇帝下诏奖励表彰。

三十二年,督视湖北、京西军马汪澈说:‘荆、湖两军屯守襄、汉,粮饷需求巨大。襄阳古有两条渠道,长渠灌溉田地七千顷,木渠灌溉田地三千顷,战乱后淤塞废弃。现在先修筑堤坝开通渠道,招募边民或老弱士兵耕种,他们的耕牛、农具、种子由河北、京西转运司负责安排,既节省了运输,又可安置流民。’皇帝同意。

隆兴元年,官员们讨论州县营田的实际情况,共有十个要点:选择官员必须审慎,招募民众必须广泛,开凿渠道必须深入,乡亭必须修建,器用必须完备,田地必须有利,粮食必须充足,农具必须充足,税收必须轻,赏罚必须执行。并建议设立奖励制度以招募民众,以及停止广西马纲三年以购买牛。同时有人上奏襄阳屯田的扰民问题,皇帝想要停止屯田。工部尚书张阐说:‘现在荆襄屯田的害处,是因为没有耕田的民众而强征游民,游民不足又强迫百姓,于是百姓放弃自己的熟田去耕种官田,或者远征数百里来应征,或者名义上是双丁而征用强壮者,老弱无人赡养,整个地区动荡不安,停止屯田确实是正确的。然而自去年以来,购置耕牛农具,修建长、木两条渠道,费用已超过十万,一旦全部放弃,荆襄之地就永远无法耕种了。最近看到两淮归顺的民众,动辄以万计,官府无法继续供应粮食,老弱就会饿死,强壮者就会转而逃亡。如果让他们在荆襄耕种,不仅可以避免流离失所,还能让中原的民众知道朝廷有办法安置我们,都会带着孩子前来。将来开垦的土地增多后,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官府,这对双方都有利。’皇帝下诏继续让正在耕种的民众继续耕种,其余的由虞允文和王珏负责安排。

二年,江、淮都督府参赞陈俊卿说:‘想要让不穿军装的人,选择官府的荒地,插旗建立堡寨,多购买牛犁,让他们在其中耕种,官府不收租,人们自然愿意参与。数年之后,开垦的田地必然增多,粮食必然便宜。各地有屯田,那么村落就没有盗贼的忧虑;军粮充足,就没有运输的劳苦。这确实是长期守卫淮河的策略。’皇帝下诏同意。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抚使郑刚中调配军队耕种,用每年收获的租米抵减成都路对籴米十二万石以赡养军队。然而士兵和民众混杂居住在村庄,受到各种干扰;另外数百里外派遣民众保甲教耕,有的两年不更换,民众非常痛苦。兴元府知府晁公武想要以三年中收获最高的一年为标准,按等级平均召集佃户,释放士兵和保甲以保护边疆。皇帝同意。

八月,皇帝下诏镇江都统司及武锋军三处屯田兵全部召回队伍进行训练。

六年,废除和、扬州屯田。

八年,再次废除庐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驻紥副都统制郭杲说:‘襄阳屯田,兴办二十余年,未能对边防有大的贡献。不是因为田地不好,而是人力有所不足。现在边疆无战事,正应该整顿,作为充实边疆的策略。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请求下拨三万缗钱,购买耕牛农具,就可以开始工作。如果将来还有余力,可以开垦更多的荒地。’皇帝同意。

绍熙元年,和州的知州刘炜用剩余的田地招募民众,组成了一万名弓箭手,分配土地让他们耕种。嘉定七年,京西地区的屯田招募人来耕种。十三年,四川宣抚使安丙和总领任处厚说:’绍兴十五年,各州共开垦田地二千六百五十多顷,夏秋两季缴纳的租米十四万一千多石,用来供给驻扎的军队,停止了民众的和平籴,这样的利益可以说是很广博了。乾道四年以后,驻扎的军队回归军队进行训练,而营田则交由各州招募佃户耕种,结果导致租利损失,骄横的将领和豪民趁机占据,弊端无法一一列举。现在豪强迁移,田地荒废,正是应该督促耕种的时节,应该由总领所和宣抚司来安排。那些逃亡的田地,关内外也有很多,数量无法估计,其利益不亚于营田,请求一并括入。’起初,玠守蜀,因为军粮不足,治理褒城堰作为屯田,但民众并不认为这样做方便。由于漕臣郭大中的建议,约略计算了数量,让民众自行耕种。民众都回归了各自的职业,而每年的收入比屯田还要多。

端平元年八月,因为臣僚的建议,在淮河的南北两边驻扎了五万人,既耕种又防守,设立了一名屯田判官来管理这些事务,空闲时教导他们骑射。最初三年免除田租,再过三年则收取一半。十月,大宁监的知监邵潜说:’以前郑刚中曾在蜀地的关隘处让士兵和民众一起屯田,每年收获粮食二十余万石。后来屯田的利益废弃了,粮食运输的费用增加了,应该命令将帅鼓励士兵和民众耕种,将收获的粮食按价值偿还给他们,这样总领所就没有转运的苦,边关有充足的储备,作战有足够的勇气,防守有足够的准备。’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嘉熙四年,命令在边江七十里内分配田地给流民耕种,遇到紧急情况就用来守卫江防;在边城三、五十里内也分配田地耕种,遇到紧急情况就用来守卫城池;在堡垒中的人则耕种四周的田地,并用来守卫堡垒。官方的田地免除租税,民间的田地则以收获的十分之一二上交给主人,等到三年事情安定后各自回归原业。

咸淳三年,诏令说:’淮、蜀、湖、襄地区的民众所种的屯田,既受重税的困扰,又受苛刻征收的折磨,流离失所之后,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遇到水旱灾害,收租不足,而催缴租税却比流星坠落还要急迫,民众怎么能承受!那些之前的旧欠一并免除,再次催缴的以违制论处。’

常平、义仓,是汉、隋时期利于民众的好方法,常平仓用来平抑谷价,义仓用来应对灾害。周显德中期,又设立了惠民仓,用杂配钱的一部分折合成粮食储存起来,年景不好时,降价出售以惠及民众。宋朝继承了这些方法。

太祖继承五代之乱,天下多事,义仓逐渐废弃。乾德初年,诏令各州在各县设立义仓,每年缴纳两税,每石粮食额外征收一斗。民众饥饿想要借贷粮食作为种子和食物时,县里记录在案并向州上报,州的长官立即按人口借贷完毕,然后上报朝廷。后来因为运输繁重,就废止了。淳化三年,京畿地区大丰收,派遣使者于四城门设立市场,提高价格收购粮食,空出近处的仓库储存,命名为常平仓,年景不好时就降价出售给民众。

咸平年间,库部员外郎成肃请求福建增加惠民仓,于是下诏各路申报淳化惠民仓的制度。景德三年,建议者请求在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都设立常平仓,根据户口的多少,留出二三千贯到一二万贯的钱财,让转运使每州选择清廉的官员负责,归司农寺管辖,三司不得随意挪用。每年夏秋两季根据市场价量收购,降价出售也如此,但降价不能超过本钱。而沿边州郡不设立常平仓。诏令三司集议,请求按照所奏实行。于是增加了司农官吏,建造了官舍,收藏了档案,度支另外设立了常平案。大概每万户每年收购一万石粮食,尽管户数多,但只收购五万石。三年以上不卖出,就用来补充粮仓,换成新粮食。灾伤的州郡收购粮食,每斗不超过一百钱。后来又诏令在职官员在原定数额之外增加收购一倍以上的,一并作为功绩处理。天禧四年,荆湖、川峡、广南都增加了常平仓。五年,各路总共收购粮食十八万三千多斛,出售二十四万三千多斛。

景祐年间,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说:’本路人口一百五十万,而常平仓的钱粮才四十余万,年景不好时不足以救济。希望自行规划增加到二百万,其他不得挪用。’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后来又诏令:天下常平仓的钱粮,三司和转运司都不得挪用。没过多久,常平仓积累有余,而军粮不足,于是命令司农寺拿出常平仓的一百万缗钱帮助三司提供军费。时间久了,挪用的数量多,而储存的却很少。

自景祐初年畿内饥荒,诏令拿出常平仓的粮食贷给中下户,每户一斛。庆历年间,京西常平仓的粮食用来救济贫民,而聚敛者有时提高旧价收购粮食,想要借此博取民心;皇祐三年,诏令告诫他们。淮南、两浙体量安抚陈升之等人说:’灾伤的州军请求收购常平仓的粮食,听说司农寺又督责收购,这难道是朝廷救济民众的意思吗?’于是诏令只按原收购价出售。五年,诏令说:’最近湖北年景歉收,发出常平仓的粮食救济饥民,听说司农寺又督责收购,这难道是朝廷救济的意思吗?’于是全部免除。

明道二年,诏令讨论恢复义仓,但没有结果。景祐年间,集贤校理王琪请求恢复设立义仓:’命令五等以上的户,随夏秋两税,每斗额外缴纳一升,水旱灾害减税则免缴。州县选择合适的地方设立仓库储存,由转运使管辖。以一个中郡正税每年收入十万石为例,义仓可以得到五千石,推广开来,利益就非常广博了。明道年间,饥荒,国家想要完全救济饥民,但军粮不足,所以民众有流离失所的困扰。当时,兼并之家拿出几千石粮食就能补充官员,这难道是认为官爵很轻吗?只是因为爱护民众,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兼并之家占有的田地通常很广,义仓的收入通常很多;中下之家占有的田地通常很狭,义仓的收入通常很少。等到水旱灾害救济时,兼并之家未必等待这些救济,而中下之民实际上最先得到这些救济。’事情下发给有司讨论,讨论者意见不一而停止。庆历初年,王琪再次提出这个建议,仁宗采纳了,命令天下设立义仓,诏令上三等户缴纳粮食,不久又废止了。

此后贾黯又说:’现在天下太平,年景丰收,民众安乐,父子相保。一旦遇到水旱灾害,就会流离失所,死亡的人丢弃在道路上,打开仓库救济他们粮食却供应不足,向富人征收粮食则他们的力量不足以承担,从千里之外转运粮食则来不及应对,移民就粮食则远近交困。朝廷的臣子,郡县的官吏,仓促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么饿死的人就会超过一半。希望放任隋朝的制度设立民社义仓,诏令天下州军遇到年景丰收时,立法鼓励储存粮食,以备灾害。这就是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何况是为了民众呢?’他的建议下发给各路以评估可行性,认为可行的只有四路,其他或认为除了赋税之外还要增加两重供输,或认为恐怕会招来盗贼,或认为已经有了常平仓足以救济,或认为设立仓库会带来麻烦。

于是韩琦再次上奏说:’我曾经担任尚书刑部,看到全国每年判决死刑的人数多达四千余人,其中盗贼约占十分之六七,这是因为愚民在饥寒交迫的情况下,因为水旱灾害,无辜地陷入重罪。因此,我请求恢复民社义仓,以备不时之需。现在各地所陈述的,大多都是错误的议论。如果认为除了赋税之外还要增加两重供输,那么义仓的意义,就是教导民众储存积谷以备水旱之用,官府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实行久了,民众自然会乐于缴纳。如果担心会招来盗贼,盗贼的利益在于轻货,而不是粮食,现在乡村中的富裕人家有储存数万石粮食的,也没有听说有被抢劫的担忧。而且盗贼的兴起,本就是由于贫困。我提出这个建议,是想让民众有储备,即使遇到水旱灾害,也不必担心食物短缺,这样每个人都会自爱而重视法律,这正是消除盗贼的根源。如果认为常平仓已经足够用来救济,那么常平仓的设立,是为了稳定谷价,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造成的伤害。有时遇到灾害饥荒,可以用来救济,但既然已经失去了其本意,而且费用又来自国库,现在国库空虚,储备不厚。近年来,常平仓并不总是有粮食,稍有水旱灾害,就会有人流离失所、饿死,成为盗贼,这说明常平仓确实不足以依赖来救济。如果认为设立仓库、收集木材会带来麻烦,那么现在州县修建邮传驿站,都是向民众征收,为什么唯独对义仓就害怕麻烦呢?人们可以一起完成乐事,但不能一起开始计划,希望朝廷断然决定并实施。’然而当时由于众人的议论,最终没有实施。

嘉祐二年,皇帝下诏让全国设立广惠仓。最初,全国有许多无主荒地,官府自行出售。枢密使韩琦请求不要出售,而是招募人耕种,收取租金,另外设立仓库储存,以供给州县内老弱病残无法自养的人,由提点刑狱负责管理,年底上报三司。如果户不满万,则留下田租一千石,万户加倍,二万户留下三千石,三万户留下四千石,四万户留下五千石,五万户留下六千石,七万户留下八千石,十万户留下万石。如果田地有余,则按照旧例出售。到了第四年,下诏将广惠仓改隶司农寺,州里选出两名官员负责出纳,每年十月派遣官员检查,应领取粮食的人将名字登记在册。从十一月开始,每三天发放一次,每人一升米,未成年人减半,次年二月停止。如果还有剩余,则分给各县,按照大小均匀分配。大致就是这样。治平三年,常平仓收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支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提出:’各路常平、广惠仓的粮食和钱币,粗略计算可以超过千五百万贯石,但收纳和分发并不得当,所以利益没有扩大。现在想用现有的粮食,遇到价格上涨就减价出售,遇到价格下跌就增价收购,可以方便地与转运司的苗税和钱币进行交易,也允许兑换。同时,用现有的钱币,按照陕西青苗钱的做法,愿意提前借用的就发放给他们。随税收缴纳粮食,一半作为夏季粮食,一半作为秋季粮食,如果有人要求以实物缴纳或者愿意以高价缴纳钱币的,都按照他们的意愿。如果遇到灾害,允许延期到下一丰收季节缴纳。不仅足以应对灾害荒年,而且民众接受了贷款,那些兼并之家也就不能趁机赚取高额利息。常平、广惠仓的物品,储存积压,必须等到年景不好、物价上涨时才出售,这样受益的不过是城市中的游手好闲之人。现在通过一路之内的物资交流,高价卖出、低价买入,扩大储备,稳定物价,让农民能够及时耕作,那些兼并之家也不能趁机牟利。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民众,而国家没有从中获利,这也是古代圣王施恩惠、兴利除弊、为耕作提供帮助的本意。想根据各路粮食多少,分派官员管理,每个州选出一名通判或幕职官员,负责粮食的转移和出纳,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开始实施,等有了头绪再推广到其他路。广惠仓除了留出给老弱病残和贫穷的人之外,其余都按照常平仓的转移方法。’诏令同意。

不久,条例司又说:’常平、广惠仓的条约,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调查发现民间很多人愿意借贷,请求在各地转运司普遍实施,当讨论设立提举官。’当时全国常平仓的粮食和钱币共有十四百万贯石。诏令各路各设立两名提举官,由朝廷官员担任,其中一名由京官担任,或者共同设立两名,开封府界一名,共四十一人。

最初,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向皇帝建议天下财利应当开辟和收敛,皇帝同意了他的观点,于是创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王安石因此请求让著作佐郎编校集贤书箱吕惠卿担任制置司检详文字,从此专门研究制定新制度,想要实行青苗法。苏辙从大名推官上书,被召见,也担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王安石拿出青苗法给他看,苏辙说:’用钱借给民众,让他们支付两分利息,本来就不是为了盈利。然而在出纳的过程中,官吏会趁机作弊,即使有法律也不能禁止;钱到了民众手中,即使是良民也难免会有不合理的使用;等到他们还钱时,即使是富人也不免会违反期限。这样就会导致鞭打和繁琐的事务,州县会变得多事。唐朝的刘晏掌管国家财政,从未有过借贷。有人责怪他,刘晏说:’如果民众侥幸得到钱,不是国家的福气;如果官吏依靠法律进行督促,也不是民众的便利。我虽然没有借贷,但四方的丰歉、物价的贵贱,我都能及时了解。有贱必买,有贵必卖,这样四方就不会有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问题,何必借贷呢?’刘晏的话,就是汉朝的常平法,如果真能实行,刘晏的功绩就可以期待了。’王安石自此一个多月没有再提青苗法。

恰逢河北转运司干当公事王广廉召集议事,王广廉曾经上奏请求数千道度僧牒作为本金,在陕西转运司私自实行青苗法,春天发放、秋天收回,与王安石的想法一致。这时,他请求在河北实施,于是王安石决定实行,常平、广惠仓的法律因此变成了青苗法。苏辙因为意见不合而被免职。而各路的提举官往往迎合王安石的意思,尽力多发放贷款作为政绩。富裕的民众不愿意接受,贫穷的人却想要,于是按照户等的高低进行分配,又让贫富相间,十人为一组。王广廉在河北,一等户发放十五千,以下等级依次递减,到五等还发放一千,民间对此议论纷纷,认为不便利。右正言李常、孙觉请求皇帝下诏,让有关部门不要强迫民众。当时提举府界常平事侯叔献多次督促提点府界县镇吕景散发钱币,吕景以畿县各有驻军,每年收入仅能自给自足;又因为民户曾经借粮五十余万石,都上报了;现在条例司又用购买陕西盐钞钱五十万缗作为青苗钱散发,担心民众负担不起。皇帝下诏将此事送至条例司,召见提举司官员到中书省进行告诫。王安石说:’如果这样,各路一定会观望,不敢推行新法,只让条例司指挥即可。’皇帝同意了。

三年,判大名府的韩琦说:

我批准了散青苗的诏书,目的是为了惠及小民,不让那些兼并者利用紧急情况来获取高额利息,而国家也不从中获利。现在所制定的条约,从乡户开始,一直到一等户,都可以借钱,三等以上的户头还可以增加借款,城郭有物业的户头也可以按照乡户的例子来借款。而且,乡村上等户和城郭有物业的户头,往往是那些历来进行兼并的家族,现在让他们多借钱,借一千要还一千三百,这就是官府自己放贷收息,与最初的诏书完全相反。

条约虽然禁止了强制,但是必须让上等户作为担保人来负责,民众愚昧,不考虑长远,请求借款时很容易,但是还款时却很难。因此,自从诏书颁布以来,上下都感到困惑,都认为如果不抑制兼并,上等户肯定不愿意借款;而最近下等户和无业客户虽然可能愿意借款,但很难催促他们还款。将来肯定会有执行刑罚和追讨欠款的情况,以及迫使书手、典押、耆户长共同担保的情况。

去年河朔地区丰收,米价不过七八十钱一斗,如果乘机多收,等到价格上涨时卖出,不仅符合古制,没有损失,而且民众也能得到实惠,也足以收取额外的利润。现在各个仓库正在收购粮食,而提举司已经紧急停止了收购,意图是将这些收购的粮食资金全部转为青苗钱,那么三分的利息就可以成为自己的功绩,哪里还有时间去关心民众的长远问题?如果有人说陕西曾经实行过这种方法,官府有所获利而民众认为方便,这不过是转运司因为军粮不足,适逢冬天下雪及时,麦苗长得旺盛,预计可以成熟,临时实行是可以的。现在却设立官员和机构,将其作为每年常规的做法,并且收取三分的利息,这难道和陕西的权宜之计一样吗?况且最初的诏书是在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等到有头绪之后再推广到其他地方。现在三路还没有准备好,却突然在所有地方设立使节,这不是陛下忧民、祖宗惠下的意思。我请求完全废除提举官,只让提点刑狱官按照常平旧法执行。

皇帝拿出琦的奏章给执政官看,说:‘琦真是个忠臣,我最初以为可以利民,没想到竟然如此害民。而且城郭居民怎么能有青苗呢?使者也强迫给他们?’安石突然说:‘如果满足他们的愿望,即使是城郭居民又有什么害处呢?’于是他反驳琦的奏章,说:‘陛下修整常平法来帮助民众,至于收取利息,也是周公的遗法。像桑弘羊那样笼络天下的财富来供奉君主私用,才可以说是兴利之臣;现在抑制兼并,振兴贫弱,设立官员管理财政,不是用来满足私欲的,怎么能说是兴利之臣呢?’曾公亮、陈升之都说城郭居民不应该分得钱,和安石争论了很久才罢休。皇帝最终对琦的说法表示怀疑,安石于是称病不出。

皇帝命令执政官废除青苗法,公亮、升之想立即执行诏令,赵抃却想等安石回来后再废除,连续几天都没有决定。皇帝再次表示怀疑,于是命令吕惠卿传达旨意让安石回来,安石入宫谢罪。回到岗位后,他的决心更加坚定,当面责备公亮等人,因此更加坚持新法。

诏书将琦的奏章交给制置条例司,条例司删去了琦奏章中的重要语句,只提到了大概,用偏颇的言辞曲解,还引用了《周礼》‘国服为息’的说法,文过饰非,向上欺骗圣听,向下愚弄天下。我认为周公建立太平之法,肯定不会有剥夺民众利益的做法,只是汉儒的解释可能有所不同。《周礼》中提到‘园廛二十而税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郑康成对此法进行了解释,说:‘官员贷钱如果接受园廛之地,贷万钱者出息五百。’贾公彦扩展了这个说法,说:‘这样,近郊十一者,万钱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万钱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钱期出息二千。’这样,只有漆林之户借贷,才能出息二千五百,当时未必如此。现在放贷青苗钱,春天借十千,半年之内就要还利二千,秋天再借十千,到年底又要还利二千,这样,借万钱的人,无论远近,每年都要出息四千。《周礼》中提到的最远之地只出息二千,现在青苗的利息超过了《周礼》一倍,制置司说比《周礼》取息已经不少了,这是欺骗圣听,还说天下的人不能分辨。

而且,古今情况不同,《周礼》中记载的有些事情现在无法实施,不止一件。如果认为泉府一职现在可以实施,那么制置司为什么只举出注疏中关于贷钱取息的事情来诋毁天下的公论呢?康成又注释说:‘王莽时期,贷钱用于治产业的人,只计算所赢的利润来收取利息,不超过年利润的十分之一。’公彦的疏文说:‘王莽时期虽然根据本金多少来定利息,但在催收时,只根据所赢的利润。比如万钱年利润万钱,催收一千;万钱年利润五千,催收五百,其余的都按照利润的十分之一来催收。’如果利润更少,那么利息也更少,比现在的青苗利息还要少。而除了王莽之外,从两汉到唐朝,都没有听说过有贷钱取利的方法。现在制置司面对尧、舜一样的君主,不以上古二帝、三王之道来辅助圣政,反而贷钱取利超过了王莽时期,这是天下人不得不指责的,我这个老臣也不能不分辨。

何况现在天下田税已经很重,本来就不是《周礼》中十分之一的税率,还有农具、牛皮、盐曲、鞋钱等十余种杂税。每年夏秋两季征收,官府还会以低价估算绸绢、斛斗,让民众用这些杂税来折算。还有每年分发的官盐给民众,称为蚕盐,用来折算绢帛。还有预购、和购绸绢等,如此等等,无法一一列举,这些都是《周礼》中十分之一田税之外额外征收的,获利已经很多,对农民的伤害已经很深,为什么还要引用《周礼》‘国服为息’的说法,说放贷青苗钱取利是周公太平时期的试用法呢?这简直是污蔑圣典,蒙蔽圣明,我这个老臣怎么能不感叹和痛哭呢!

制置司还说常平旧法也向城郭居民卖粮。城郭有物力户从未零散购买常平仓的粮食,这大概是想多借钱给城郭有产业的人,希望获得更多的利润,胡乱称引《周礼》来作为没有城市和乡村限制的依据,以此来掩饰其错误的说法,希望陛下仔细考虑。

枢密使文彦博也多次说这件事不方便,皇帝说:‘我派了两个中使亲自去问民间,都说非常方便。’彦博说:‘韩琦是三朝的宰相,都不信,反而信两个宦官吗?’在此之前,王安石暗中与内副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结交,皇帝因此派他们暗中调查府界分派钱粮的事情,回来报告说民众都愿意,没有强迫分配的,所以皇帝更加相信了他们。

最初,群臣读完迩英毕,皇帝问:‘朝廷每次更改一项政策,整个朝廷都议论纷纷,为什么?’司马光说:‘青苗法出息,平民去做,还能通过蚕食小户导致他们饥寒流离,何况是官府的法度呢?’吕惠卿说:‘青苗法愿意就取,不愿意就不强求。’司马光说:‘愚民只知道借债的好处,不知道还债的坏处,不仅仅是官府不强求,富民也不强求。’皇帝说:‘陕西实行了很久,民众并不认为这是负担。’司马光说:‘我是陕西人,我看到的是它的弊端,而不是好处。朝廷最初不允许,有关部门还能让民众受苦,何况现在法律允许呢!’等到被任命为枢密副使,司马光上奏章坚决推辞了六七次,说:‘如果皇帝真的能废除制置条例司,追回提举官,不实行青苗、助役等法,即使不用我,我也已经受到了很多恩赐。否则,我终究不敢接受命令。’最后被派去担任永兴军知军。

当时,争辩青苗钱的人很多,翰林学士范镇说:‘陛下当初的诏书说公家没有从中获利,现在提举司按户等分派钱,都要求出三分的利息,舆论纷纷,都说自古以来没有天子开设课堂的。民众即使再愚昧,也不可不畏。’后来因为言论不被采纳而退休。

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戩、程颢等都因为议论青苗法而被罢黜。亳州知州富弼、青州知州欧阳修继韩琦之后论述青苗法的害处,并且坚持不执行,也被调离原职。陈留县知县姜潜上任才几个月,青苗令一下达,姜潜就在县门前贴出告示,又移到乡村,三天内无人来,于是撤下告示交给官吏说:‘民众不愿意。’府、寺怀疑姜潜阻挠命令,派下属去查证,没有发现违反命令的人。

姜潜知道不免于责难,就称病离职。

山阴县知县陈舜俞不肯执行,上书自责说:‘现在小民贫穷,愿意借贷的人很多。就像小孩子看到蜜糖,谁不想动手去吃?但是父母会阻止他们,担心他们吃多了会生病。所以老人们会警告他们的同乡,父兄会教导他们的子弟,从未不把借贷视为不善的生计。现在官府自己出钱借贷,用便利诱导,用威刑逼迫,这不是王道的行为。何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收的税也在当月,百姓得到钱就出利息纳税,实际上没有任何好处。这样就使得民众一旦借了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代都要每年交两次利息,这就像是另外一种赋税来损害百姓。’因此被贬谪到南康军盐酒税。

陕西转运副使陈绎止在环、庆等六州停止分发青苗钱,并且留下常平仓的物资以备用,条例司弹劾他的罪行,皇帝下诏释放了他。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被撤销,归入中书省,常平新法交给司农寺,命令集贤校理吕惠卿共同管理寺务,兼管田役水利。

七年,皇帝因为久旱而忧虑,翰林学士承旨韩维说:‘近畿的县份督促青苗法非常急迫,常常鞭打民众以完成指标,民众甚至砍伐桑树当柴火来换取钱币。在旱灾期间,民众再次遭受这种苦难。’皇帝对此感到非常同情。

太皇太后也曾对皇帝说:‘听说民间非常苦于青苗和助役钱,为什么不废除它们呢?’正逢百姓流离失所,皇帝忧虑的表情更加明显,更加怀疑新法的不便,想要废除它们。王安石不高兴,多次请求离职,四月,被派去担任江宁府知府。

然而王安石推荐韩绛代替自己担任宰相,仍然让吕惠卿辅佐他,对王安石的政策保持不变。不久后,皇帝下诏各路常平钱谷要留下一半之外,才能分发。两次依靠阁常平钱人力,不得支借。民间非时缺乏,允许用物产作为抵押,按照常平法的规定纳税。当需要纳税而愿意用谷物或金帛缴纳的人,官府设立中价展示给民众。物品的价值不足以支付钱币的,可以用钱币支付;钱币的价值不足以支付物品的,退还其余的价值。又允许民众用金帛换取谷物,而官府稍微提高金帛的价值。

六年,户部说:‘根据诏书,各路常平可以按照三年的收缴和分发中数,取一年为标准,年底比较其增减。现在用钱银谷帛的贯、石、匹、两确定年额:分发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收缴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丰三年分发增加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收缴增加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分发增加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收缴减少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皇帝下诏,三年和四年的分发多于收缴,以及分发和收缴都少的地方,户部要下提举司具体分析上报。

十年,皇帝下诏开封府界先从丰收的畿县开始实行义仓法。第二年,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说:‘义仓法,以二石粮食换一斗,非常轻便。请求今年夏税开始时,全部实行。’皇帝下诏同意,并且将义仓归入提举司。京东、淮南、河东、陕西路的义仓从今年秋料开始,民众纳税不足一斗的可以免除,将这个方法颁布到川峡四路。

元丰二年,皇帝下诏威、茂、黎三州废除义仓法,因为那里夷夏杂居,年赋不多。

八年,各路义仓都被废除。

元祐元年,皇帝下诏:‘提举官多年积累的钱谷财物,全部作为常平钱物,委托提点刑狱交管,依旧按照常平仓法执行。废除各县专置主簿。’四月,再次建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限制二月或正月分发的额度为总量的半数,民间丝麦丰收,随夏税先缴纳所应缴纳的一半,愿意一起缴纳的只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监察御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觌、右司谏苏辙、御史中丞刘挚联名上奏,反对重新实行青苗法。八月,司马光上奏:‘先朝实行青苗法,本是为了利民,并且要求自愿。后来提举官急于求成,追求多分发,有的县份追呼,有的强行搜查;也有无赖子弟欺骗长辈,钱不进家门;还有冒名顶替的人,不知是谁,等到追讨时,都归到本户。现在朝廷深知其弊病,所以全部废除提举官,不再设立考核标准,了解民情是否便利。想要下诸路提点刑狱,严格禁止州县强迫分配。’皇帝下诏同意。

中书舍人苏轼没有记录黄的情况,上奏说:‘熙宁年的法律,从未不禁止抑制配给,但它的害处已经到了这个地步。民间家庭量入为出,即使是贫穷也能满足,如果让他们额外得到钱,那么费用自然会增多。何况子弟欺骗父亲和兄长,人户假冒名字骗取钱财,像这样的情况本来就不是抑制配给。我认为以分散一半作为限额,与熙宁年没有区别。现在允许人们愿意申请,不免会设法制裁百姓,使他们一时之间不合理地使用,而不考虑日后催收的麻烦。这两者都不是好办法,相差无几。现在已经实行了常平粜籴法,除了惠及百姓之外,官府也稍微有利可图,何必用二分的利息,来招致无穷的怨恨?’

于是王岩叟、苏辙、朱光庭、王觌等人再次上奏说:‘我们多次有封事,请求废除青苗法,都没有得到批准。希望将这些事情交给三省,公开讨论得失。’起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因为国家财政不足,建议恢复散青苗钱,四月的诏书,就是范纯仁的意思。当时司马光因病请假,后来台谏都认为他的建议不妥,没有得到回复。司马光很快上奏请求约束州县抑制配给,苏轼也上缴奏章,请求完全废除。司马光这才完全明白,于是努力上奏。

不久下诏:‘常平钱谷,只让州县按照旧法适时买卖,青苗钱不再发放。除了旧欠的二分利息,原来的本金根据现在欠款多少,分次随二税缴纳。’

绍圣元年,下诏除了广南东路和西路之外,其他地方都重新设立义仓,从下一年开始,减免二分以上的税收,所储存的钱专用于救济,擅自使用的人按照法律论处。

二年,户部尚书蔡京首先提出:‘接受诏书处理财政事务,请求检查熙丰年间的青苗条约,参考增减,制定为固定制度。’

淮南转运司副使庄公岳说:‘自从元祐年废除提举官之后,钱谷被其他部门侵占借走,所剩无几。希望请求追回并发放,随着夏秋税一起偿还,不要设立固定的数额,自然就没有抑制百姓失去钱财的忧虑。’

奉议郎郑仅、朝奉郎郭时亮、承议郎许几董遵等都表示:‘青苗法最为便民,希望禁止抑制配给,只收取一分利息。’诏令一并送到详定重修敕令所。

三年,旧欠常平钱谷的人户,仍然允许申请发放。

宣和五年,命令州县每年散放常平钱谷完毕后,立即公布申请人的名单,过一个月收取,以消除假冒的弊端。

在此之前,各路发生了灾害,截留上供的年额米斛数过多,导致中都的年度预算不足,命令京东、江南、两浙、荆湖路的义仓谷物各保留三分,其余全部运往京城,补还截留的数额。

六年,下诏废除。

高宗绍兴元年,将提举常平司并入提刑司。第二年,因为臣僚的建议,恢复常平官,讨论补充的政事以扩大储蓄。

九年,根据宗正丞郑鬲的建议,在百姓输赋未完成时,用常平钱全部和籴。

二十八年,根据赵令詪的请求,卖出州县义仓陈腐的米。

孝宗隆兴二年,派遣司农少卿陈良弼检查浙东常平等仓。

乾道六年,衢州知州胡坚上奏扩大常平的籴买。

福建转运副使沈枢上奏,水旱灾害的州郡请求留下转运司和籴的米以补充常平,皇帝立即执行。

八年,户部侍郎杨倓上奏:‘义仓按照法律规定,夏秋正税每斗缴纳五合,不足一斗的免缴,所有丰收的县九分以上就缴纳一升。命令各路州县每年收取六百多万石苗米,应该收取的义仓米数不少,偶尔有灾害,支出不多。听说各州军都擅自使用,请求检查。

宁宗庆元元年,下诏户部右曹专门负责义仓。

十一年,臣僚说:‘绍兴初年,台臣曾经请求通一县之数,截留下户苗米,输送到县,另外储存以备救济,使穷民不至于吃不上饭;至于靠近城郭的义仓,就由州输送。至于属县的义仓,则由县令、县丞共同管理,每年年底,县令、县丞汇总各乡的收入上报太守、副太守,太守、副太守汇总各县的收入上报提举常平,提举常平汇总一道的收入上报朝廷,考核盈亏,以讨论优劣。’朝廷采纳了。

宝庆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说:‘郡县向来没有积蓄,紧急时只能依赖朝廷,这不是立法的本意。以前淮东总领岳珂担任江东转运判官时,用所积累的经常钱籴米五万石,储存江东九郡,按时救济、籴买,各郡都得到了好处。后来史弥忠担任饶州知州,赵彦悈担任广德军知军,都各自积蓄钱籴米五千石。以此类推,监司、州郡如果能节约用度、爱护百姓,就会有盈余。如果制定规矩,加以奖惩,籴买达到万石的人要表彰,不籴买、扰民和不实的人要惩罚,这样郡县就会努力工作,积蓄逐年增加,这确实是长久的利益。’皇帝下旨采纳。

景定元年九月,赦令说:‘各路已经卖出义米钱,州郡以低价强迫富裕人家补籴,正税逃漏,义米使用不足,常平司责令县道补交,县道于是摊派给小吏、保正长、揽户等人,让他们均摊缴纳。从今以后,根据时价籴买,现在拖欠的小吏、保正长等人的钱一并免除。’

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上奏:‘随粳带义,这是法律规定的。现在粳米和糯米带义之外,还有所谓的额外义,是绢、绸、豆,难道绢、绸、豆可以加上义吗?即使违法加义,绢加绢,绸加绸,豆加豆,还可以说得通;但州县一味剥削,所有粮食都加一分义,更严重的是,即使赦免了二税,义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户所欠的不过升合,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增加几百倍。家破人亡,卖妻子,怨声载道,不忍听闻。希望严格监督监司,只允许粳米带义,其余全部废除。那些继续沿用旧习、扰民的人要重罚。’朝廷采纳了。

咸淳二年,因为各路在景定三年以前常平义仓米有二百余万石,减去时价卖出。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注解

屯田:屯田是一种古代农业制度,指国家在边疆地区设立田地,由士兵或农民耕种,既可保障军队的粮食供应,又能巩固边防。屯田制起源于西汉,盛于东汉,至唐宋时期仍有所发展。

常平:常平是古代中国设立的一种经济制度,用于调节粮食价格。

义仓:义仓是古代中国地方设置的粮食储备库,用于赈灾和救助贫困。

阡陌:阡陌是古代田地划分的术语,指田间小路,也泛指田地。

沟洫:沟洫是指田间水道,用于灌溉和排水。

五稼:五稼指五种谷物,通常指稻、麦、粟、黍、菽。

陂塘:陂塘是蓄水灌溉的设施,常用于水田。

斗门:斗门是水道上的闸门,用于调节水流。

淀水:淀水是指湖泊或沼泽中的水。

度支判官:度支判官是古代官职,负责财政收支的管理。

水利:水利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包括灌溉、防洪、排涝等。

江、淮下军散卒:江、淮下军散卒是指长江、淮河流域的士兵和退伍军人。

募民充役:募民充役是指招募民众参与劳役。

防堰:防堰是用于防止洪水泛滥的堤坝。

亩:亩是古代计量土地面积的单位,相当于现在的1/15公顷。

缗钱:缗钱是古代货币单位,一千文为一缗。

缗:缗是古代货币单位,通常指一千文钱。

役务兵:役务兵是指从事劳役的士兵。

屯田员外郎:屯田员外郎是古代官职,负责屯田事务。

缗钱九万余:缗钱九万余指九万缗钱,即九万文钱。

陕西用兵:指在陕西地区进行军事行动,陕西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成为军事重镇。

诏转运司:皇帝下诏让转运司(负责财政和物资调配的官署)进行某项行动。

度隙地:测量空余土地。

置营田:设立军田,用于军队的粮食供应。

边计:边疆军事事务。

假同州沙苑监牧地:借用同州沙苑的牧地。

永兴军范雍:永兴军的官员范雍。

括诸郡牛:收集各郡的牛。

颇烦扰:非常扰民。

遂罢:最终被取消。

右正言田况:右正言田况,官职名称,右正言为官名,田况为其名。

镇戎、原、渭:镇戎、原、渭三地,均为古代地名。

营田官:管理军田的官员。

播种以时:按照时节播种。

农隙则习武事:农闲时练习武事。

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官职名称,三司户部副使为其官职。

议并边置屯田:讨论在边境设立屯田。

河北屯田:在河北地区设立的屯田。

得谷:收获谷物。

熙宁初:熙宁初年,熙宁为宋神宗年号。

内侍押班李若愚:内侍押班李若愚,官职名称,内侍押班为其官职。

提点制置河北屯田事:负责管理河北屯田事务。

王韶:王韶,宋代官员。

秦州:秦州,古代地名。

李师中:李师中,宋代官员。

按视:视察。

侍御史谢景温:侍御史谢景温,官职名称,侍御史为其官职。

窦舜卿:窦舜卿,宋代官员。

中书:中书指中书省,是古代中国的中央行政机构。

著作佐郎:著作佐郎,官职名称。

保平军节度推官:保平军节度推官,官职名称。

韩缜:韩缜,宋代官员。

古渭砦:古渭砦,古代地名。

秦凤路刑狱郑民宪: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官职名称。

熙河:熙河,古代地名。

枢密使吴充:枢密使吴充,官职名称,枢密使为其官职。

助田法:辅助耕种的法律。

边州营屯:边州的军屯。

襄州营田:襄州的军田。

调夫:征调劳力。

耨夫:耕作的人。

括牛:征集牛。

厢军:宋代的一种军队编制,由城市中的平民组成。

水旱三分除一:水旱灾害减产三分之一。

熙河弓箭手:熙河地区的弓箭手。

经略安抚司:经略安抚司,官署名,负责军事和安抚地方。

改定州屯田司为水利司:将定州的屯田司改为水利司。

章惇:章惇,宋代官员。

募民租佃:招募民众租赁土地。

役兵:服役的士兵。

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负责熙河等路弓箭手的官员。

隶泾原路制置司:隶属于泾原路制置司。

康识:康识,宋代官员。

葭芦、米脂:葭芦、米脂,古代地名。

夏人:指西夏人。

苏安靖:苏安靖,宋代官员。

两不耕:两地都不耕种。

就籴河外:在河外地区购买粮食。

河内之民:河内地区的民众。

支移:搬迁。

远输贵籴:远距离运输,价格高昂的粮食。

麟州之神木:麟州的神木地区。

横山:横山地区,指地理位置较高的山区。

惠卿:指宋代的王安石,他是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曾任宰相,推行新法。

耕牛:古代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动力,用于耕作。

新疆葭芦、吴堡:地名,具体位置在今陕西省境内。

膏腴地:指肥沃的土地。

木瓜原:地名,位于陕西。

麟、府、丰州:地名,分别为麟州、府州、丰州,均在今陕西省。

弓箭手:古代军队中擅长射箭的士兵。

保甲:古代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形式,负责治安和军事训练。

枢密院:宋代官署,负责军事事务。

河东:地名,指今山西省。

堡砦:古代防御工事,由堡和砦组成。

厢军配卒:厢军中的士兵。

募发:招募并派遣。

厢军配卒耕种免役:厢军中的士兵被分配去耕种,从而免除他们的徭役。

营田司:宋代官署,负责农田管理。

厢军配卒皆不闲田作:厢军中的士兵都不擅长耕作。

遣还:遣送回原籍。

绍兴元年: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即公元1131年。

知荆南府:荆南府的地方行政长官。

措置屯田:安排屯田事务。

措置五州营田官:负责五个州的屯田事务。

归峡州、荆门公安军:地名,分别为归州、峡州、荆门、公安军。

营田盖始于此:屯田制度开始于此。

相险隘:观察险要的地形。

且守且耕:边防守卫的同时进行耕作。

锄田法:一种耕作方法。

永业:指永久拥有的土地。

流民归业:流亡的百姓返回家园。

府、县:地方行政单位。

殿最:殿最是指对官员政绩的评定,殿指最差,最指最好。

宣抚使:宋代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建康营田:建康(今南京)的屯田。

弓箭手法:指弓箭手的耕作方法。

募民承佃:招募民众承担耕作。

蠲三年租:免除三年的租税。

荆襄屯田:荆襄地区的屯田。

废堰:废弃的水坝。

长渠:长渠灌溉田地。

木渠:木渠灌溉田地。

堙废:淤塞废弃。

筑堰开渠:修筑水坝和开凿渠道。

边民:边疆地区的百姓。

河北、京西转运司: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物资转运。

馈运:运送粮食。

流移:流亡迁徙。

州县营田:州县一级的屯田。

经久守淮之策:长期守卫淮河的策略。

四川宣抚使:四川地区的军事行政长官。

赡军:供给军队。

村疃:村庄。

保甲教耕:保甲组织教导百姓耕作。

兴元府:地名,位于今陕西省。

教阅:军事训练。

和州:地名,位于今安徽省。

扬州:地名,位于今江苏省。

鄂州:地名,位于今湖北省。

江陵府:地名,位于今湖北省。

驻紥副都统制:地方军事指挥官。

括荒田:开垦荒地。

施功:施展功绩。

括荒田接续开垦:继续开垦荒地。

钱三万缗:三万缗铜钱,古代货币单位。

收买耕牛农具:购买耕牛和农具。

知和州刘炜:知和州是指担任和州(今安徽省和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刘炜。

万弩手:指招募的能够操作弓弩的士兵。

嘉定七年:嘉定是南宋宁宗赵扩的年号,嘉定七年即公元1214年。

京西屯田:京西指的是京城(今北京)西部地区的屯田制度。

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四川宣抚使安丙和总领任处厚,都是当时的官员。

绍兴十五年:绍兴是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绍兴十五年即公元1145年。

乾道四年:乾道是南宋孝宗赵昚的年号,乾道四年即公元1168年。

褒城堰:褒城位于今陕西省汉中市,褒城堰是古代的一项水利工程。

漕臣郭大中:漕臣指负责漕运的官员郭大中。

端平元年:端平是南宋理宗赵昀的年号,端平元年即公元1234年。

淮之南北:淮河的南北地区。

郑刚中:南宋时期的官员郑刚中。

关隘:关口和要塞。

周显德中:周显德是五代十国时期后周世宗柴荣的年号,显德中即公元954年至960年间。

惠民仓:惠民仓,古代用来救济民众的仓库。

五季之乱:指唐朝末年至五代时期(907年-960年)的战乱。

乾德初:乾德是五代十国时期后梁朱温的年号,乾德初即公元914年至916年间。

淳化三年:淳化是五代十国时期后周世宗柴荣的年号,淳化三年即公元992年。

咸平中:咸平是北宋真宗赵恒的年号,咸平中即公元998年至1003年间。

库部员外郎成肃:库部员外郎是官职名称,成肃是担任此职的官员。

景德三年:景德是北宋真宗赵恒的年号,景德三年即公元1006年。

沿边州郡:指边远地区的州郡。

景祐中:景祐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景祐中即公元1034年至1038年间。

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淮南转运副使是官职名称,吴遵路是担任此职的官员。

畿内:畿内指京城附近的地区。

庆历中:庆历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庆历中即公元1041年至1048年间。

皇祐三年:皇祐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皇祐三年即公元1051年。

湖北:指湖北省。

集贤校理王琪:集贤校理是官职名称,王琪是担任此职的官员。

兼并之家:兼并之家指大地主和豪商。

隋制立民社义仓:隋制指隋朝的制度,民社义仓是隋朝设立的一种义仓。

乐岁粒米狼戾:乐岁指丰收的年份,粒米狼戾形容粮食充裕。

两重供输:指除了正常的赋税外,还要额外缴纳的供输。

盗贼:盗贼指以盗窃为业的人。

黯:黯指司马光,是北宋时期的一位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

尚书刑部:尚书刑部是古代中国的官署名称,负责司法和刑罚事务。

岁断死刑:岁断死刑指每年判决的死刑人数。

愚民:无知无识的民众。

水旱:水旱指水灾和旱灾,是古代中国常见的自然灾害。

重辟:重辟指严重的刑罚,如死刑。

凶岁:凶岁指灾害年份。

妄议:妄议指无根据的议论。

供输:供输指缴纳、输送。

公帑:公帑指国家财政。

广惠仓:广惠仓是北宋时期设立的用于救济贫困人口的仓库。

枢密使:古代官职,掌管军事,是皇帝的重要军事顾问。

提点刑狱:古代负责司法的官员。

司农寺:司农寺是古代中国的官署,负责农业和粮食储备。

广惠仓钱谷:广惠仓钱谷指广惠仓中的粮食和货币。

贯石:贯石是古代中国的重量单位,一石等于一百斤。

青苗法: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通过官府贷款给农民,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提举官:负责管理某一事务的官员。

制置三司条例司:制置三司条例司是北宋时期的一个机构,负责制定财政和货币政策。

集贤书箱:集贤书箱指藏书的地方。

苏辙:苏辙是北宋时期的文学家、政治家,苏东坡的弟弟。

刘晏:刘晏是唐朝时期的财政家,以善于管理国家财政著称。

汉常平法:汉常平法是汉朝时期的一种经济制度,用于调节粮食价格。

买陕西盐钞钱:买陕西盐钞钱指用钱购买陕西的盐钞。

青苗钱:青苗钱是熙宁变法中实行的一种农业贷款制度,农民可以借贷官府的钱财,在青苗季节购买种子。

提点府界县镇:提点府界县镇是古代中国的官职,负责某一地区的行政事务。

畿县:畿县指首都附近的县。

屯兵:屯兵指驻扎的军队。

课利:课利指税收。

新法:新法指王安石变法中的各项政策。

大名府:大名府是北宋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域,今河北省大名县。

散青苗诏书:指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政策,即向农民发放贷款,帮助其种植青苗(小麦等),并在收获后偿还本金及利息。

兼并:指地主通过购买或强占土地,将小农的土地集中到自己手中,导致小农失去土地。

倍息:指高利贷,即贷款的利息超过本金。

公家:指国家或官方。

条约:指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乡户:指农村居民。

坊郭户:指城市居民。

物业:指房地产。

质当:指抵押。

放钱取息:指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

周公遗法:指周公旦制定的法律制度。

桑弘羊:西汉时期著名的政治家,以推行经济改革著称。

兴利之臣:指能够为国家带来利益的大臣。

提举司:指负责管理青苗法的官方机构。

河朔:指黄河以北地区。

丰稔:指丰收。

粜:指卖出粮食。

常平仓:指古代政府设置的粮食储备仓库。

提点刑狱官:指负责地方司法的官员。

制置司:指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官方机构。

国服为息:出自《周礼》,指国家向农民提供贷款,收取利息。

园廛:指官府的园地。

漆林:指种植漆树的林园。

郑康成:东汉时期著名的经学家。

贾公彦:唐代学者,对《周礼》进行注解。

王莽:西汉末年的一位皇帝,以推行改革著称。

泉府:指古代官府的财政机构。

杂钱:指除田税以外的其他税收。

绸绢:指丝绸。

斛斗:古代的容量单位,一斛等于十斗。

蚕盐:指官府发放的盐。

预买:指预先购买。

和买:指官方与民间协商购买。

都邑鄙野:指城市和乡村。

文彦博:北宋时期政治家,曾任枢密使等职。

帝:指北宋皇帝,如宋神宗。

二中使:指两位皇帝的使者。

不便:不适宜,不方便。

韩琦:北宋时期政治家,曾任宰相等职。

三朝宰相:指在三个不同的朝代担任宰相。

宦者:古代宫廷中的男性官员,通常由阉人担任。

阴结:暗中勾结。

入内副都知:宫廷中的高级官员。

押班:宫廷中的官员,负责日常事务。

俵钱事:分发钱财的事情。

迩英:古代宫廷中的教育机构。

青苗出息:青苗法规定的贷款利息。

蚕食:逐渐侵占。

县官法度:地方政府的法律和制度。

抑配:抑配是指官府强制摊派赋税或劳役。

迩英毕:迩英教育结束。

举朝汹汹:整个朝廷都议论纷纷。

司马光:北宋时期政治家、史学家,曾任宰相等职。

吕惠卿:北宋时期政治家,曾任宰相等职。

愿则取之:愿意的话就接受。

县官:地方政府。

富民:富裕的民众。

陕西:北宋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划。

制置条例司:负责制定政策的机构。

翰林学士:古代宫廷中的高级文学官员。

范镇: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

物议纷纭:众人议论纷纷。

天子开课场:皇帝开设市场。

致仕:退休。

台谏官:古代宫廷中的监察官员。

富弼:北宋时期政治家,曾任宰相等职。

欧阳修: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

移镇:调动官职。

陈留县:北宋时期的一个县名。

姜潜:北宋时期政治家。

义仓法:古代的一种粮食储备制度。

常平仓法:古代的一种粮食储备和分配制度。

集贤校理:古代宫廷中的学术官员。

田役水利:土地、劳役和水利。

俵常平官吏:分发常平仓粮食的官员。

江宁府:北宋时期的一个府名。

威、茂、黎三州:北宋时期的一些州名。

夷夏杂居:汉族和少数民族混居。

岁赋:每年的赋税。

元祐元年:北宋元祐年间的第一年。

提举官累年积蓄:负责粮食储备的官员多年积累的粮食。

桩作:储备。

常平钱物:常平仓的粮食和钱财。

申严:严格执行。

州县抑配之禁:禁止州县强制分配。

义仓隶提举司:义仓的管理归提举司负责。

京东西、淮南、河东、陕西路:北宋时期的四个路名。

川峡四路:北宋时期的四个路名。

威、茂、黎三州罢行义仓法:威、茂、黎三州停止实行义仓法。

元丰二年:北宋元丰年间的第二年。

罢各县专置主簿:取消各县专门设立的主簿。

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常平仓粮食的借贷和利息收取方法。

散及一半为额:分发粮食达到一半为标准。

左司谏:古代宫廷中的高级官员。

监察御史:古代宫廷中的监察官员。

右正言:古代宫廷中的高级官员。

右司谏:古代宫廷中的高级官员。

御史中丞:古代宫廷中的高级官员。

复行青苗之非:重新实行青苗法的不当之处。

散青苗:分发青苗法规定的贷款。

提举官速要见功:负责青苗法的官员急于取得成效。

追呼:催促。

抄紥:搜查。

冒名诈请:假冒他人名义请求。

归本户:回到原户主处。

速要见功:急于看到成效。

莫知为谁:不知道是谁。

追催:催促归还。

申严州县抑配之禁:严格执行禁止州县强制分配的规定。

诸路提点刑狱:各路的提点刑狱官员。

提点府界诸县镇公事:负责管理府界各县镇的官员。

蔡承禧:北宋时期政治家。

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斗:义仓法规定每两石粮食只需缴纳一斗。

悉令举行:全部执行。

隶提举司:归提举司管理。

两经倚阁常平钱人力:两次依靠常平仓的金钱和人力。

不得支借:不能支取或借用。

物产为抵:用物产作为抵押。

依常平限输纳:按照常平仓的规定缴纳。

官立中价示民:官方设立公平的价格展示给民众。

物不尽其钱,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余直:物品的价值不足以支付钱,可以用钱支付;钱的价值不足以支付物品,则退还多余的钱。

听民以金帛易谷:允许民众用金银布匹换取粮食。

有司少加金帛之直:相关部门稍微提高金银布匹的价值。

户部:古代负责财政的部门。

准诏:按照皇帝的诏令。

敛散中数:征收和分发粮食的数量。

元丰三年:北宋元丰年间的第三年。

元丰四年:北宋元丰年间的第四年。

户部下提举司:户部将情况报告给提举司。

具析以闻:详细分析并上报。

先自丰稔畿县立义仓法:首先在丰收的畿县建立义仓法。

明年:第二年。

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请求在今年夏税开始时,全部执行义仓法。

颁其法于川峡四路:将这一法律颁布到川峡四路。

罢行义仓法:停止实行义仓法。

以夷夏杂居,岁赋不多故也:因为汉族和少数民族混居,年赋不多。

罢诸路义仓:取消各路的义仓。

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负责粮食储备的官员多年积累的粮食和钱财。

尽桩作常平钱物:全部储备为常平仓的粮食和钱财。

委提点刑狱交管:委托提点刑狱官员管理。

依旧常平仓法行之:按照原来的常平仓法执行。

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再次建立常平仓粮食的借贷和利息收取方法。

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限制在二月或正月分发的粮食达到一半为标准。

愿伴纳者止出息一分:愿意一起缴纳的只支付一分的利息。

左司谏王岩叟:左司谏王岩叟。

监察御史上官均:监察御史上官均。

右正言王觌:右正言王觌。

右司谏苏辙:右司谏苏辙。

御史中丞刘挚:御史中丞刘挚。

交章论复行青苗之非:联名上书讨论重新实行青苗法的错误之处。

先朝散青苗:前朝分发青苗法规定的贷款。

取情愿:只取愿意的。

务求多散:努力分发更多的贷款。

或举县追呼:或者全县追讨。

或排门抄紥:或者挨家挨户搜查。

无赖子弟谩昧尊长:无赖子弟轻慢长辈。

钱不入家:钱没有进入家中。

他人冒名诈请:他人假冒他人名义请求。

悉罢提举官:全部罢免提举官。

不复立额考校:不再设立考核。

访闻人情安便:了解民情,看是否方便。

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是古代官名,为中书省的官员,负责起草、审阅皇帝的诏书和奏章。

苏轼:苏轼(1037-1101),北宋文学家、书画家、政治家,号东坡居士,是宋代文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熙宁之法:熙宁之法指的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青苗法、免役法等。

民家:民家指的是普通百姓家庭。

常平粜籴之法:常平粜籴法是古代中国实行的一种粮食储备制度,旨在平抑粮价,保障民生。

常平钱谷:常平钱谷指的是常平仓所储存的粮食和钱财。

籴粜:籴粜是指买进粮食(籴)和卖出粮食(粜),以调节市场粮价。

二分之息:二分之息是指借贷利息的比率,即每借一元,需支付两分的利息。

三省:三省指的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是古代中国的中央行政机构。

台谏:台谏是指御史台和谏院,是古代中国的监察机构。

国用不足:国用不足指的是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财政困难。

常平司:常平司是负责管理常平仓的官府机构。

义仓谷:义仓谷是指义仓中储存的粮食。

粜州县义仓米:粜州县义仓米是指卖出州县义仓中的粮食。

陈腐者:陈腐者指的是存放时间过长,已经变质或不适于食用的粮食。

提举常平司:提举常平司是负责管理常平仓的官员。

监司:监司是指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的官员。

黜陟:黜陟是指官员的升降,黜指降职,陟指升职。

义米价钱:义米价钱是指义仓粮食的销售价格。

外义:外义指的是除了粳米、糯米之外的其他物品,如绢、绸、豆等。

星火追呼:星火追呼是指紧急催收欠款,比喻催收手段急迫。

吏贴:吏贴是指官员因公事向百姓征用的钱财。

保正长:保正长是指地方上的基层官员。

揽户:揽户是指负责征粮的官员。

减时直粜:减时直粜是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粮食,以平抑粮价。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评注

中书舍人苏轼的这段奏章,体现了宋代士大夫对国家政策的深刻反思和对民生的深切关怀。苏轼首先指出熙宁年间推行的青苗法,虽然初衷是抑制豪强,但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导致民不聊生。

苏轼认为,民众家庭原本量入为出,即使贫穷也能自足。一旦政府强行收取额外的钱款,就会导致民众生活费用增加。他进一步指出,子弟欺瞒父兄、人户冒名诈请等问题,并非青苗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过程中的弊端。

苏轼提出,将青苗钱的一半用于散放,与熙宁法并无二致。他批评当时政府允许民众自愿请钱,却未考虑日后催缴的困难,认为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会给民众带来后患。

苏轼还提到,常平粜籴之法已经实施,既惠民又让官府获利,何必再收取二分之息,引起民众的不满。这体现了苏轼对国家政策的实用主义态度,强调政策应以民生为重。

王岩叟、苏辙、朱光庭、王觌等人的言论,与苏轼的观点相呼应,共同表达了对青苗法的质疑。范纯仁的建议复散青苗钱,也是出于对国用不足的担忧,但遭到司马光的反对。

司马光认为青苗法执行不当,导致州县抑配,他上奏请求约束州县,并最终被采纳。这一过程反映了宋代政治中不同派别之间的斗争,以及政策执行中的困难。

绍圣元年至宝庆三年的叙述,展现了宋代常平义仓制度的演变。从青苗法的实施到常平义仓的设立,再到后来的改革和整顿,反映了宋代政府对粮食储备和灾害救济政策的不断探索。

这段古文还反映了宋代政治的复杂性。官员们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断提出不同的政策建议,而政策的实施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体现了宋代政治的多元化和动态性。

总体而言,这段古文不仅是对宋代常平义仓制度的详细记录,更是对宋代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问题的深刻反思。苏轼等人的奏章,体现了宋代士大夫的责任感和对民生的关注,对于我们理解宋代历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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