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五-原文
元丰七年,知沧州赵瞻请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尽榷卖以增其利,才半岁,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
哲宗即位,监察御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所在价增一倍,既夺商贾之利,又增居民之价以为息,闻贫家至以盐比药。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为惠,愿陛下不以损民为利,而以益民为利,复盐法如故,以为河北数百万生灵无穷之赐。’
会河北转运使范子奇奏,盐税欲收以十分,遣范锷商度。
岩叟复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贾有自请于官,乞罢榷买,愿输倍税。主计者但知于商贾倍得税缗以为利,不知商贾将于民间复增卖价以为害也。庆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买之法,又不从转运司增税之请,仁宗直谓朕虑河北军民骤食贵盐,可令依旧。是时计岁增几六十万缗,仁宗岂不知为公家之利?意谓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
明年,遂罢河北榷法,仍旧通商。
六年,提举河北盐税司请令商贾贩盐,于场务输税,以及等户保任,给小引,量道里为限,即非官监镇店,听以使鬻之,盐税旧额五分者,增为七分。则盐税盖已行焉。
绍圣中,河北官复卖盐,继诏如京东法。
元符三年,崇仪使林豫言:’河北榷盐,未必敷前日税额,且契丹盐益售,虑启边隙。’
明年,给事中上官均亦以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辅及滑州、河阳所产碱地,悉垦为田,革盗刮煎盐之弊,知河阳王序以劝诱推赏。
三年,大改盐法,旧税盐并易为钞盐。
凡未卖税盐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许通贩;已请旧法税盐货卖者,自陈,更买新钞带卖,已请钞引,毋得带支。
初,茶盐用换钞对带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犹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东行之。
其在两浙曰杭州场,岁鬻七万七千余石,明州昌国东、西两监二十万一千余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余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
天圣中,杭、秀、温、台、明各监一,温州又领场三,而一路岁课视旧减六万八千石,以给本路及江东之歙州。
庆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浅涸,漕运艰阻,靡费益甚,请量增江、淮、两浙、荆湖六路粜盐钱。
下三司议,三司奏荆湖已尝增钱,余四路三十八州军,请斤增二钱或四钱。
诏俟河流通运复故。
既而江州置转运般仓,益置漕船及佣客舟以运,制置司因请六路五十一州军斤增五钱。
民苦官盐估高,无以为食,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韩绛安抚江南还,亦极言之。
其后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请裁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
发运司难之。
立、肃之固请试用其法二三年,可见利害,诏可。
立尝论东盐利害,条亭户、仓场、漕运之弊,谓:’爱恤亭户使不至困穷,休息漕卒使有以为生,防制仓场使不为掊克率敛,绝私贩,减官估,果能行此五者,岁可增缗钱一二百万。’
集《盐策》二十卷以进,其言亭户困乏尤甚。
然自皇祐以来,屡下诏书辄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衣粮;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
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顺焉。
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监六、场十有四,然盐价苦高,私贩者众,转为盗贼,课额大失。
二年,有万奇者献言欲扑两浙盐而与民,乃遣奇从发运使薛向询度利害。
神宗以问王安石,对曰:’赵抃言衢州扑盐,所收课敌两浙路,抃但见衢、湖可扑,不知衢盐侵饶、信,湖盐侵广德、升州,故课可增,如苏、常则难比衢、湖。今宜制置煎盐亭户及差盐地令督捕私贩,般运以时,严察拌和,则盐法自举,毋事改制。’
五年,以卢秉权发遣两浙提点刑狱,仍专提举盐事。
秉前与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两浙,询究利害。
异时灶户鬻盐,与官为市,盐场不时偿其直,灶户益困。
秉先请储发运司钱及杂钱百万缗以待偿,而诸场皆定分数:钱塘县杨村场上接睦、歙等州,与越州钱清场等,水势稍浅,以六分为额;杨村下接仁和之汤村为七分;盐官场为八分;并海而东为越州余姚县石堰场、明州慈溪县鸣鹤场皆九分;至岱山、昌国,又东南为温州双穗、南天富、北天富场为十分;盖其分数约得盐多寡而为之节。
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炼以海水,所得为最多。
由鸣鹤西南及汤村则刮碱淋卤,十得六七。
盐官、汤村用铁盘,故盐色青白;杨村及钱清场织竹为盘,涂以石灰,故色少黄;石堰以东近海水碱,故虽用竹盘,而盐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盘数以绝私鬻,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而鬻盐地什伍其民,以相几察;及募酒坊户愿占课额,取盐于官卖之,月以钱输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严捕盗贩者,罪不至配,虽杖者皆同妻子迁五百里。
仍益开封府界、京东兵各五百人防捕。
时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发运司劾奏亏课,皆狱治。
王安石为神宗言捕盐法急,可以止刑。
久之,乃诏两浙提举盐事司,诸州亏课者未得遽劾,以增亏及违法轻重分三等以闻。
七年,以卢秉盐课虽增,刑狱实繁,虑无辜即罪者众,徙其职淮南,以江东漕臣张靓代之,且休量其事。
靓言秉在事,越州监催盐偿至有母杀子者,诏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课擢太常博士,升一资。
岁余,三司言两浙漕司宽弛,盐息大亏,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议措置。
元祐初,言者论秉推行浙西盐法,务诛剥以增课,所配流者至一万二千余人,秉坐降职。
两浙盐亭户计丁输盐,逋负滋广,二年,诏蠲之。
后更积负无以偿,元符初,察访使以状闻,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邹浩尝极疏其害。
明州鸣鹤场盐课弗登,拨隶越州。
宣和元年,楼异为明州,请仍旧,且于接近台州给旧盐五七万囊。
诏曰:’明州盐场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鸣鹤一场隶越,客始辐凑。犹有二场积盐以百万计,未见功绪,此而不图,东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动摇众情。’令状析以闻。
其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余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余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余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
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鬻四十七万七千余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余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
天圣中,通、楚州场各七,泰州场八,海州场二,涟水军场一,岁鬻视旧减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余石,以给本路及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旧并给两浙路,天圣七年始罢。
凡盐之入,置仓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
又置转般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受海州涟水盐。
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
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
盐之入官,淮南、福建、两浙之温、台、明斤为钱四,杭、秀为钱六,广南为钱五。
其出,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咸平四年,秘书丞直史馆孙冕请:’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利实多。设虑淮南因江南、荆湖通商,或至年额稍亏,则国家折中粮草,足赡边兵;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免和雇车乘,差扰民户,冒寒涉远。借如荆湖运钱万贯,淮南运米千石,以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劳,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
恕等谓:’江、湖官卖盐,盖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卖官盐,立乏一年课额。’冕议遂寝。
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缗钱粟帛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
乾兴元年,入钱货京师总为缗钱一百十四万。
会通、泰鬻盐岁损,所在贮积无几,因罢入粟帛,第令入钱。
久之,积盐复多。
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輓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
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亦以疏通盐利为言,即诏知制诰丁度等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议。
皆谓听通商恐私贩肆行,侵蠹县官,请敕制置司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毋得出城,余州听诣县镇,毋至乡村;其入钱京师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司经画本钱以偿亭户。
诏皆施行。
景祐二年,诸路博易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康定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与之。
会河北谷贱,三司因请内地诸州行三说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籴二十万石止。
庆历二年,又诏:”入中陕西、河东者持券至京师,偿以钱及金帛各半之;不愿受金帛者予茶盐、香药,惟其所欲。”
而东南盐利厚,商旅皆愿得盐。
八年,河北行四说法,盐居其一,而并边刍粟,皆有虚估,腾踊至数倍。
券至京师,反为蓄贾所抑,盐百八斤旧售钱十万,至是六万,商人以贱估售券取盐,不复入钱京师,帑藏益乏。
皇祐二年,复入钱京师法,视旧钱数稍增予盐,而并边入中先得券受盐者,河东、陕西入刍粟直钱十万,止给盐直七万河北又损为六万五千,且令入钱十万于京师,乃听兼给,谓之对贴,自是入钱京师稍复故。
初,天圣九年,三司请榷货务入钱售东南盐,以百八十万三千缗为额,后增至四百万缗。
嘉祐中,诸路漕运不足,榷货务课益不登,于是即发运司置官专领运盐公事。
治平中,京师入缗钱二百二十七万,而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广南六路岁售缗钱,皇祐中二百七十三万,治平中三百二十九万。
江、湖运盐既杂恶,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
繇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
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
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
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岁月浸淫滋多,而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
庆历中,广东转运使李敷、王繇请运广州盐于南雄州,以给虔、吉,未报,即运四百余万斤于南雄;而江西转运司不以为便,不往取。
后三司户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复请运广盐入虔州,江西亦请自具本钱取之。
诏尚书屯田员外郎施元长等会议,皆请如湛等议。
而发运使许元以为不可,遂止。
嘉祐以来,或请商贩广南盐入虔、汀,所过州县收算;或请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盐通商;或谓第岁运淮南盐七百万斤至虔,二百万斤至汀,民间足盐,寇盗自息;或请官自置铺役兵卒,运广南、福建盐至虔、汀州,论者不一。
先尝遣职方员外郎黄炳乘传会所属监司及知州、通判议,谓虔州食淮南盐已久,不可改,第损近岁所增官估,斤为钱四十,以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斤,随夏税入钱偿官。
继命提点铸钱沈扶覆视可否,扶等请选江西漕船团为十纲,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仓盐。
诏用炳等策,然岁增粜六十余万斤。
江西提点刑狱蔡挺制置盐事,乃令民首纳私藏兵械给巡捕吏卒,而贩黄鱼笼挟盐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随者,止输算勿捕。
淮南既团新纲漕盐,挺增为十二纲,纲二十五艘,锁栿至州乃发。
输官有余,以畀漕舟吏卒,官复以半价取之,繇是减侵盗之弊,盐遂差善。
又损粜价,岁课视旧增至三百余万斤,乃罢炳等议所率籴盐钱。
异时,汀州人欲贩盐,辄先伐鼓山谷中,召愿从者与期日,率常得数十百人已上,与俱行。
至是,州县督责耆保,有伐鼓者辄捕送,盗贩者稍稍畏缩。
朝廷以挺为能,留之江西,积数年乃徙。
久之,江西盐皆团纲运致如虔州焉。
初,荆湖亦病盐恶,且岁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万余石。
三年,拨淮西二十四纲及佣客舟载盐以往,是岁运及四十万石。
四年,至五十三万余石。
庆历初,判户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尝以荆湖盐估高,诏斤减三钱或二钱,自后利入寝损。请复旧估,可岁增缗钱四万。”
许之。
治平中,淮南转运使李复圭、张刍、苏颂,三司度支判官韩缜,相继请减淮南盐价,然卒不果行。
熙宁初,江西盐课不登,三年,提点刑狱张颉言:”虔州官盐卤湿杂恶,轻不及斤,而价至四十七钱。岭南盗贩入虔,以斤半当一斤,纯白不杂,卖钱二十,以故虔人尽食岭南盐。乃议稍减虔盐价,更择壮舟,团为十纲,以使臣部押。后蔡挺以赣江道险,议令盐船三岁一易,仍以盐纯杂增亏为纲官、舟人殿最,盐课遂敷,盗贩衰止。自挺去,法十废五六,请复之便。”
诏从之。
仍定岁运淮盐十二纲至虔州。
及章惇察访湖南,符本路提点刑狱朱初平措置般运广盐,添额出卖,然未及行。
元丰三年,惇既参政,有郏亶者,邪险锐进,素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运广盐于江西。
即遣蹇周辅往江西相度。
周辅承望惇意,奏言:”虔州运路险远,淮盐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广东盐不得辄通,盗贩公行。淮盐官以九钱致一斤,若运广盐尽会其费,减淮盐一钱,而其盐更善,运路无阻。请罢运淮盐,通般广盐一千万斤于江西虔州、南安军,复均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于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军,以补旧额。”
诏周辅立法以闻。
周辅具盐法并总目条上,大率峻剥于民,民被其害。
旧,江西盐场许民买扑,周辅悉籍于官卖之。
遂以周辅遥领提举江西、广东盐事,即司农寺置局。
四年,周辅改漕河北。
明年,提举常平刘谊言道途汹汹,以卖盐为患。
诏江东提点刑狱范峋体量,未报,谊坐言役法等事罢。
及峋奏至,但以州县违法塞诏,竟无更张。
未几,周辅奏:’虔州、南安军推行盐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万缗。’自以为功。
诏命发运副使李琮体访利害,琮知周辅方被奖用,止谓盐法宜变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
六年,周辅为户部侍郎,复奏湖南郴、道州邻接韶、连,可以通运广盐数百万,却均旧卖淮盐于潭、衡、永、全、邵等州,并准江西、广东见法,仍举郏亶初议,郴、全、道三州亦卖广盐。
诏委提举常平张士澄、转运判官陈偲措置。
明年,士澄等具条约来上,诏施行之,额利增加,一方骚然。
于时淮西亦推行周辅盐法,发运使蒋之奇奏立知州、通判、盐事官赏罚,下户部著为令。
绍圣三年,发运司言淮南亭户贫瘠,官赋本钱六十四万缗,皆倚办诸路,以故不时至,民无所得钱,必举倍称之息。
欲以籴本钱十万缗给之,不足,畀以凭由,即欲质于官,与凭之七,而蠲其息,盐本集,复给其三分,凭由毁弃。
崇宁元年,蔡京议更盐法,乃言东南盐本或阙,滞于客贩,请增给度牒及给封桩坊场钱通三十万缗。
并列七条:一、许客用私船运致,仍严立辄逾疆至夹带私盐之禁;二、盐场官吏概量不平或支盐失伦次者,论以徒;三、盐商所繇官司、场务、堰闸、津渡等辄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荫家、贡士、胥史为贾区请盐;五、议贷亭户;六、盐价大低者议增之;七、令措置官博尽利害以闻。
明年,诏盐舟力胜钱勿输,用绝阻遏,且许舟行越次取疾,官纲等舟辄拦阻者坐之。
遂变钞法,置买钞所于榷货务。
凡以钞至者,并以末盐、乳香、茶钞并东北一分及官告、度牒、杂物等换给。
末盐钞换易五分,余以杂物,而旧钞止许易末盐、官告。
仍以十分率之,止听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钞。
定民间买钞之价,以抑豪强,以平边籴。
在河北买者,率百缗毋得下五千,东南末盐钞毋得下十千,陕西盐钞毋得下五千五百,私减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难、文钞展限等条皆备。
四年,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
而亭户贷钱,旧输息二分者蠲之。
五年,诏算请不贴纳见钱,以十分率之,毋过二分。
大观元年,乃令算请东南末盐贴输及带旧钞如见条外,更许带日前贴输三分盐钞,输四分者带二分,五分者带三分。
后又贴输四分者带三分,五分者带四分,而东南盐并收见缗换请新钞者,如四分五分法贴输。
其换请新钞及见钱算东南末盐,如不带六等旧钞者,听先给;如止带五等旧钞,其给盐之叙,在崇宁四年十月前所带不贴输旧钞之上。
六等者,谓贴三、贴四、贴五、当十钞、并河北公据、免贴纳钱是也。
时钞法纷易,公私交弊。
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宁以来,盐法顿易元丰旧制,不许诸路以官船回载为转运司之利,许人任便用钞请盐,般载于所指州县贩易,而出卖州县用为课额。提举盐事司苛责郡县,以卖盐多寡为官吏殿最,一有循职养民不忍侵克,则指为沮法,必重奏劾谴黜,州县熟不望风畏威,竞为刻虐?由是东南诸州每县三等以上户,俱以物产高下,勒认盐数之多寡。上户岁限有至千缗,第三等末户不下三五十贯,籍为定数,使依数贩易,以足岁额;稍或愆期,鞭挞随之。一县岁额有三五万缗,今用为常额,实为害之大者。’
又言:
‘朝廷自昔谨三路之备,粮储丰溢,其术非他,惟钞法流通,上下交信。东南末盐钱为河北之备,东北盐为河东之备,解地盐为陕西之备,其钱并积于京师,随所积多寡给钞于三路。如河北粮草钞至京,并支见钱,号飞钞法;河东三路至京,半支见钱,半支银、绸、绢;陕西解盐钞则支请解盐,或有泛给钞,亦以京师钱支给。为钱积于京师,钞行于三路,至则给钱,不复滞留。当时商旅皆悦,争运粮草,入于边郡。商贾既通,物价亦平;官司上下,无有二价,斗米止百余钱,束草不过三十;边境仓廪,所在盈满。’
自崇宁来钞法屡更,人不敢信,京师无见钱之积,而给钞数倍于昔年。
钞至京师,无钱可给,遂至钞直十不得一。
边郡无人入中,籴买不敷,乃以银绢、见钱品搭文钞,为籴买之直。
民间中籴,不复会算钞直,惟计银绢、见钱,须至高抬粮草之价,以就虚数。
致使官价几倍于民间,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余钱,军储不得不阙,财用不得不匮。
如解盐钞每纸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东南末盐钞,乃以见钱四分、盐引六分,榷货务惟得七十千之入,而东南支盐,官直百千,则盐本已暗有所损矣。
臣谓钞法不循复熙、丰,则物价无由可平,边储无由可积,方今大计,无急于此。
薛向昔讲究于嘉祐中,行之未几,谷价遽损,边备有余,逮及熙、丰,其法始备。
比年榷货务不顾钞法屡变,有误边计,惟冀贴纳见钱,专买东南盐钞,图增钱数,以侥冒荣赏。
前钞方行,而后钞又复变易,特令先次支盐,则前钞遂为废纸,罔人攘利,商旅怨嗟。
臣愿明诏执政大臣,精择能吏,推明钞法,无以见行为有妨,无以既往为不可复,如薛向之法己效于昔者,可举而行之。’
今之练政事、通钞法,不患无人;
在京三库之积,皆四方郡县所入,不患无备。
如以三四百万缗桩留京师,随数以给钞引,使钞至给钱,不复邀阻,上下交信,则人以钞引为轻赍,转相贸易。
或支请多,惟转廊就给东南末盐钞或度牒之类,如东南末盐钞或度牒敕牒唯许以钞引就给外,余并令在京以见钱入易,桩留以为钞引之资,亦计之得者。
若旧出文钞,亦当体究立法,量为分数,支盐偿之。
自昔立法之难,非特造始,修复既废,亦为非易。
欲兴经久之利,则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详酌可否施行之。
未几,张商英为相,乃议变通损益,复熙、丰之旧,令内府钱别桩一千五百万缗,余悉移用,以革钱、钞、物三等偏重之弊。
陕西给钞五百万缗,江、淮发运司给见钱文据或截兑上供钱三百万缗。
以左司员外郎张察措置东南盐事,提举江西常平张根管干运淮盐于江西,罢提举盐香,诸路盐事各归提刑司。
议定五等旧钞,商旅已换请新钞及见钱钞不对带,听先给东南末盐诸路货易。
仍下淮、浙盐场,以盐十分率之,桩留五分,以待支发官纲,备三路商旅转廊算请,余五分以待算请新钞及见钱钞与不带旧钞当先给者。
于是推行旧法,以商旅五色旧钞,若用换请新钞对带,方许支盐,虑伺候岁月,欲给无由,乃立增纳之法。
贴三钞许于榷货务更贴见缗七分,贴四钞更贴六分,贴五、当十钞贴七分,河北见钱文据贴五分算请。
有司议,三路钞法如熙、丰旧法,全仰东南末盐为本,若许将旧钞贴纳算请,正与推行三路熙、丰钞法相戾;
即不令贴纳算还,又钞无所归。
议将河北见钱文据减增纳二分,余各减二分,以告敕、减度牒、香药、杂物、东南盐算请给偿。
帝诏:’东南六路元丰年额卖盐钱,以缗计之,诸路各不下数十万。自行钞盐,漕计窘匮,以江西言之,和、豫买欠民价不少,何以副仁民爱物之意?’
令东南诸路转运司协力措置般运。
政和元年,诏商旅愿依熙、丰法转廊者,许先次用三路新钞算请,往他所定价给卖。
优存两浙亭户额外中盐,斤增价三分。
已而张察均定盐价,视绍圣斤增二钱,诏从其说,仍斤增一钱。
议者谓:’异时盐商于榷货务入纳转廊,惟视东南诸郡积盐多寡,盐多则请钞者众,所入亦倍,其阙盐地,客不肯住。在元丰时远地须豫备二年或三年,次远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谓之准备盐,而后钞法乃通。绍圣间遵用旧制,广有准备,故均价之后,课利增倍。谓宜严责转运司般运准备盐外,更及元丰准备之数,则钞法始通,课利且羡。亭户煎盐官为买纳,比旧既增矣,止用元丰旧价自可,况用新价,而有本钱,复加借贷,何虑不增?若斤更增一钱,虚费亦大。’
诏施行之。
六路通置提举盐事官,置司于扬州,未几罢。
议者复谓:’客人在京榷货务买东南末盐者,其法有二:一曰见钱入纳,二曰钞面转廊。今既许三路文钞得以转廊,若更循旧制,许以见钱入纳,则客旅之钱,当入于榷货,而不入于兼并,见钱留于京师,客旅走于东南。’
诏采用焉。
又有谓:’旧法听以物货及官钱钞引抵当,所以扶持钞价,不大减损,昨禁之非是。其旧转廊盐钞,贩至东南,转运司乃专以见钱为务,致多壅阏。’
于是复钞引抵当,一如其旧。
末盐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给末钞,二分许鬻见缗,后又增见缗为三分。
二年,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斤更增钱二,宣、歙、饶、信州斤增钱三,池江州、南康军斤增钱四,各以去产盐地远近为差。
是岁,蔡京复用事,大变盐法。
五月,罢官般卖,令商旅赴场请贩,已般盐并封桩。
商旅赴榷货务算请,先至者增支盐以示劝。
前转廊已算钞未支者,率百缗别输见缗三分,仍用新钞带给旧钞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数别输带卖如上法。
其算请悉用见缗,而给盐伦次,以全用见缗不带旧盐者为上,带旧盐者次之,带旧钞者又次之。
三路籴买文钞,算给七分东南末盐者,听对见缗支算二分,东北盐亦如之。
自余文钞,毋得一例对算。
复置诸路提举官。
于是诏书褒美京功,然商旅终以法令不信为疑,算请者少,乃申扇摇之令,增赏钱五百缗。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诸州投勾,乃请盐于场,留滞,罢之。
若请盐大带斤重者,官为秤验,乃输钱给钞。
时法既屡变,蔡京更欲巧笼商贾之利,乃议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
客盐旧止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袋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仍禁再用。
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
囊二十,则以一折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簿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
中路改指者仿此。
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
大抵皆视茶法而多为节目,欺夺民利,故以免究盗贩、私煎、大带斤重为名,而专用对带之法。
客负钞请盐,往往厄不即畀,必对元数再买新钞,方听带给旧钞之半。
虑令之不行也,严避免之禁,申沮坏之制,重扇摇之法,季辄比较,务峻督责以取办。
四年,以远地商贩者稀,盐仓以地远近为叙,先给远者。
继令搭带正盐,期一月不买新钞,没官,而剩盐即没纳。
五年,伪造引者并依川钱引定罪。
六年,以产盐州军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卖者听输钱二十给钞,毋得辄出州界。
宣和二年,诏六路封桩旧盐数输亿万,其听商旅般贩,与淮、浙盐仓即今盐钞对算。
四年,榷货务建议:’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米石不过六七百,时盐价斤为钱六七十;今米价石两千五百至三千,而盐仍旧六十。崇宁会定盐价,买盐折算,酌以中价,斤为钱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钱,亏公稍多。欲囊增为十三千入纳,而亭户所输并增价,庶克自赡,盗贩衰止。’于是旧盐尽禁住卖,而籍记、贴输、带卖之令复用焉。
初,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诸郡。
商贾以物斛至边入中,请钞以归。
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故极利于得钞,径请盐于解池,而解盐通行地甚宽;或请钱于京师,每钞六千二百,登时给与,但输头子等钱数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县,贸易者甚众。
崇宁间,蔡京始变法,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以进羡要宠,钞法遂废,商贾不通,边储失备;东南盐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
民间食盐,杂以灰土。
解池天产美利,乃与粪壤俱积矣。
大概常使见行之法售给才通,辄复变易,名对带法。
季年又变对带为循环。
循环者,已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
民无赀更钞,已输钱悉乾没,数十万券一夕废弃,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
时有魏伯刍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专主榷货务。
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官吏皆进秩。
七年,又以课羡第赏。
伯刍年除岁迁,积官通议大夫、徽猷阁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恶而黜之。
伯刍非有心计,但与交引户关通,凡商旅算请,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纳之数,务入纳数多,以昧人主而张虚最。
初,政和再更盐法,伯刍方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御府颁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顷年,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防闲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后,顿绝弊源,公私兼利。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以岁计之,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余万贯者,处州是也;有一州仓而客人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万贯,虽传记所载贯朽钱流者,实未足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万贯之数,宣付史馆,以示富国裕民之政。’小人得时骋志,无所顾忌,遂至于此。
于时御府用度日广,课入欲丰,再申岁较季比之令,在职而暂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计折,害法者不以官荫并处极坐,微至于盐袋鯗盐,莫不有禁,州县惟务岁增课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厉。
七年,乃诏:’昨改盐法,立赏至重,抑配者多,计口敷及婴孩,广数下逮驼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叹。悉从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严近制,改奉新钞。’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较已罢而复用,抄劄既免而复行,盐囊既增而复止,一囊之价裁为十一千,既又复为十三千,民力因以扰匮,而盗贼滋焉。
靖康元年,诏未降新钞前已给见钱公据文钞,并给还商贾,以示大信。
时盐尽给新钞,亦用带卖旧盐立限之法。
言者论:’王黼当国,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钞,旧盐贴钱对带,方许出卖,初限两月,再限一月。是时黼方用事,专务害民,剥下益上,改易钞法,甚于盗贼。然今不改覆车之辙,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时,商贾岂得不怨?’诏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户,官给本钱。
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输钞钱十八千。
绍兴元年,诏临安府,秀州亭户二税,依皇祐法输盐,立监官不察亭户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二年九月,诏淮、浙盐令商人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
时吕颐浩用提辖张纯仪,峻更盐法。
十有一月,诏淮、浙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后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
先是吕颐浩以对带法不可用,令商人贴输钱,至是复以分数如对带法,于是始加严酷矣。
三年,减民间蚕盐钱。
四年正月,诏淮、浙盐钞钱每袋增贴输钱三贯,并计纲输行在,寻命广盐亦如之。
九月,以入输迟细,减所添钱。
然自建炎三年改钞法,及今所改,凡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尚未绝,乃命以先后并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
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皆私贩害之也。
且以淮东、二浙盐出入之数言之,淮东盐灶四百一十二所,岁额盐二百六十八万三千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淮盐六十七万二千三百余袋,收钱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余贯;
二浙课额一百九十七万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浙盐二十万二千余袋,收钱五百一万二千余贯,而盐灶乃计二千四百余所。
以盐额论之,淮东之数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钱数论之,淮东多于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二浙无非私贩故也。
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淳熙八年,诏住卖带卖积盐,以朝廷徒有带卖之名,总所未免有借拨之弊故也。
十年,先是湖北盐商吴传言:
国家鬻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居其二。
通、泰、楚隶买盐场十六,催煎场十二,灶四百十二。
绍兴初,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
淳熙初,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增旧额之半。
缘此,盐场买亭户盐,筹增称盐二十斤至三十斤为浮盐。
日买盐一万余筹,其浮盐止以二十斤为则,有二十万斤,为二千筹,筹为钱一贯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脚钱二百文,有一贯六百三十文。
其盐并再中入官,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余缗。
又纲取盐一代并诸窠名等,及卖又多称斤两,亭户饥寒,不免私卖。
若朝廷严究,还其本钱,而后可以尽革私卖之弊。
至是,诏还通、泰等州诸盐场欠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
宁宗庆元初,诏罢循环盐钞,改增剩钞名为正支文钞给算,与已投仓者通理先后支散。
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钞多弊,故有是命。
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
开禧二年,诏自今新钞一袋,搭支旧钞一袋;如新钞多于旧钞,或愿全以新钞支盐,及无旧钞而愿全买新钞者听,以新钞理资次。
嘉定二年,诏淮东贴输盐钱免二分交子,止用钱会中半。
三年诏:
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袋卖官会百贯以上。
自今令到日,盐钞官钱袋增收会子二十贯,三务场朱印于钞面,作’某年某月新钞’,俟通卖及一百万袋,即免增收。
其日前已未支盐钞并为旧钞,期以一年持赴仓场支盐,袋贴输官会一十贯,出限更不行用。
此淮、浙盐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
当时举天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
至大历,增至六百余万缗。
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元祐间,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
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
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监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宝庆二年,监察御史赵至道言:
夫产盐固藉于盐户,鬻盐实赖于盐商,故盐户所当存恤,盐商所当优润。
庆元之初,岁为钱九百九十万八千有奇,宝庆元年,止七百四十九万九千有奇,乃知盐课之亏,实盐商之无所赢利。
为今之计,莫若宽商旅,减征税,庶几庆元盐课之盛,复见于今日矣。
从之。
绍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罢上虞、余姚海涂地创立盐灶。
端平二年,都省言:
淮、浙岁额盐九十七万四千余袋,近二三年积亏一百余万袋,民食贵盐,公私俱病。
有旨,三路提举茶盐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收买散盐为务,岁终尚书省课其殿最。
淳祐元年,臣僚奏:
南渡立国,专仰盐钞,绍兴、淳熙,率享其利。
嘉定以来,二三十年之间,钞法或行或罢,而浮盐之说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望付有司集议,孰为可行,孰为可罢,天地之藏与官民共之,岂不甚盛?
从之。
五年,申严私贩苛征之禁。
宝祐元年,都省言:
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盐等钱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有奇,比今新额四千万贯增一倍以上,合视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偿之,以励其后。
有旨依所上推赏。
四年五月,以行在务场比新额增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有奇,本务场并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凡通管三务场职事之人,视例推赏,后以为常。
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
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余万,皆由台阃及诸军帅兴贩规利之由。
于是复申严私贩之禁。
五年,朱熠复言:
盐之为利博矣。
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
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
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
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
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
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
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
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
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龙断而笼其利;
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
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
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
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
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
则人皆与官为市。
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
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
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
有旨从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五-译文
元丰七年,沧州知州赵瞻请求将大名府、澶州、恩州、信安、雄州、霸州、瀛州、莫州、冀州等地的盐全部收归官府专卖,以增加利益。才过了半年,就获得了十六万七千缗的利息。
哲宗即位后,监察御史王岩叟说:‘河北地区近两年来新实行的盐法,使得盐价翻了一倍,不仅夺走了商人的利益,还增加了居民的生活负担,听说贫苦人家甚至把盐当成了药物。我恳请陛下不要以损害百姓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利益,而应该以增加百姓的利益为目标,恢复原来的盐法,这是对河北数百万百姓的无尽恩赐。’
这时,河北转运使范子奇上奏,想要将盐税提高到十分之一,并派遣范锷去评估。王岩叟又说:‘我在河北时,也知道有些商人主动向官府请愿,要求停止官府专卖,愿意加倍纳税。但是主管官员只知道商人加倍纳税可以增加利益,却不知道商人会在民间再次提高盐价,给百姓带来危害。庆历六年,既然已经不再实行三司专卖法,也不接受转运司增加税额的请求,仁宗皇帝直接表示,我担心河北军民突然面临高价盐的问题,可以让他们继续按照旧法。那时预计每年可以增加六十万缗的收入,仁宗皇帝难道不知道这是国家的利益吗?他意思是说,藏在官府不如藏在百姓手中。现在陛下即位之初,应该效仿仁宗皇帝的做法,不应该为了小利益而失去民心。’
第二年,河北的专卖法就被取消了,恢复了通商。六年,提举河北盐税司请求让商人贩盐,在场务缴税,以及由等户保任,发放小引,根据路程远近设定限制,如果不是官府监管的店铺,可以允许他们自行销售。盐税原来是五分之一的,增加到七分之一。这样,盐税法就实施了。
绍圣年间,河北官府再次开始卖盐,接着又下诏按照京东地区的办法执行。元符三年,崇仪使林豫说:‘河北的盐专卖,未必能达到之前的税收额度,而且契丹的盐也在增加销售,担心会引发边界的争端。’第二年,给事中上官均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但都没有得到实施。
宣和元年,京畿、四辅以及滑州、河阳所产的碱地,全部被开垦成田地,消除了盗刮煎盐的弊端,河阳知县王序通过鼓励和奖励来推动这件事。三年,大改盐法,原来的盐税都改为钞盐。所有未卖出的盐税钞引,以及已经申请或者已经到仓库但未投入使用的,都到榷货务去换成新法的钞引,允许自由买卖;已经申请了旧法盐税的货物,需要自行申报,更换新的钞引后才能出售,已经申请了钞引的,不得携带支用。
最初,茶叶和盐使用换钞对带的方法,百姓和商人都感到不便,但河北地区还没有实施。现在,河北和京东地区都开始实行这种办法。
在两浙地区,杭州场每年卖出七万七千多石盐,明州昌国东、西两监二十万一千多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多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多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多石,供应本州以及越州、处州、衢州、婺州。天圣年间,杭州、秀州、温州、台州、明州各设一个监,温州还管辖三个场,而整个路一年的税收比原来减少了六万八千石,用于供应本路和江东的歙州。
庆历初年,制置司说:‘近年来河流干涸,漕运困难,费用增加,请求适当增加江、淮、两浙、荆湖六路的粜盐钱。’下发给三司讨论,三司上奏说荆湖已经增加了钱,其余四路三十八州军,请求每斤增加二钱或四钱。皇帝下诏等河流畅通后再恢复原状。后来,江州设立了转运般仓,增加了漕船和雇佣的船只来运输,制置司因此请求六路五十一州军每斤增加五钱。百姓苦于官盐价格高,无法食用,各路都表示不便。过了一段时间,韩绛安抚江南回来,也极力提出这个问题。
其后,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上奏:‘本路盐税每年七十九万缗,嘉祐三年,才达到五十三万缗;而一年之内,因私贩盐而受罚的有三千九十九人;弊端在于官盐价格高,所以私贩不止,而官府的税收也不断减少。请求降低官盐价格,取消盐纲,让铺户衙前自行到山场取盐,这样盐的质量好,价格合理,人们就不会冒着禁令私自销售,官府的税收必然会增加。’发运司对此表示反对。沈立、李肃之坚持请求试用他们的方法两三年,看看效果,皇帝下诏同意。
沈立曾经讨论过东盐的利弊,列举了亭户、仓场、漕运的弊端,说:‘爱护亭户,使他们不至于穷困潦倒,让漕卒有生计,防止仓场官员过度征税,杜绝私贩,降低官盐价格,如果能够实行这五点,每年可以增加一二百万缗的收入。’他汇编了《盐策》二十卷进呈,其中特别强调了亭户的困苦。
自皇祐年以来,皇帝多次下诏书提到亭户的困苦,命令给予亭户官府资金,都用实钱;对于销售额外盐的,给予粮食、布匹和衣物;亭户长时间不能缴纳税收的,全部免除。因此,对亭户的关怀非常深厚,但有关部门很少能够顺利执行。
熙宁以来,杭州、秀州、温州、台州、明州五州共管辖六个监、十四个场,但盐价很高,私贩很多,有些变成了盗贼,税收额大幅减少。二年,有名叫万奇的人献言,想要扑买两浙的盐分给百姓,于是派遣万奇跟随发运使薛向去评估利弊。神宗皇帝询问王安石,王安石回答说:‘赵抃说衢州扑买盐,所收的税收可以与两浙路相当,赵抃只看到衢州、湖州的盐可以扑买,不知道衢州的盐侵占了饶州、信州,湖州的盐侵占了广德、升州,所以税收可以增加,但如果像苏州、常州那样就难以相比。现在应该制定措施管理煎盐亭户和差盐地,督促捕捉私贩,按时运输,严格检查混合,这样盐法自然就能实行,不需要改变制度。’
五年,任命卢秉权为两浙提点刑狱,同时专门负责盐事。卢秉之前与著作佐郎曾默一起巡视过淮南、两浙,询问研究利弊。以前灶户卖盐,与官府交易,盐场不时偿还他们的钱,灶户越来越困苦。卢秉先请求储存发运司的一百万缗钱以及杂钱,以备偿还,而各个盐场都规定了不同的比例:钱塘县杨村场上接睦州、歙州等地,与越州钱清场等,水势稍浅,以六成作为比例;杨村下接仁和县的汤村为七成;盐官场为八成;沿海向东为越州余姚县石堰场、明州慈溪县鸣鹤场都是九成;到岱山、昌国,再往东南为温州双穗、南天富、北天富场为十成;这些比例是根据盐的多少来设定的。从岱山到两个天富场,都是用海水煎盐,得到的盐最多。从鸣鹤西南到汤村,则是刮碱淋卤,十成中有六七成。盐官、汤村使用铁盘,所以盐的颜色青白;杨村和钱清场用竹子做盘,涂上石灰,所以颜色略黄;石堰以东靠近海水,所以虽然用竹盘,盐的颜色尤其白。卢秉因此规定了伏火盘的数量,以杜绝私自销售,从三灶到十灶为一甲,而卖盐地的百姓以十户为一组,相互监督;同时招募酒坊户愿意承担课额,从官府购买盐,每月用钱缴纳给官府,不得超出他们所酿酒的地域;并且严格捕捉私贩,罪行不至流放,即使是杖责的,也都连同妻子儿女一起流放到五百里之外。还增加了开封府界、京东地区的兵力各五百人,用于防范和捕捉。
(注:以上翻译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可能因古文的理解和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有所不同。)
当时只有杭州、越州、湖州这三个州没有执行新法,发运司弹劾他们亏损课税,都受到法律制裁。王安石对神宗说,盐法执行过于严厉,可以停止刑罚。过了一段时间,皇帝下诏,让两浙提举盐事司,对于各州亏损课税的,不能立即弹劾,要根据亏损程度和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为三等上报。
七年,因为卢秉增加盐税,但刑狱事务繁多,担心无辜受罚的人太多,就把他的职位调到淮南,让江东漕臣张靓接替他,并且暂时减少他的工作量。张靓说,卢秉在任期间,越州监催盐偿时甚至有母亲杀子的案例,皇帝下诏弹劾他的罪行,但最终他被免职,仍然因为增加课税而被提升为太常博士,晋升一级。
一年多后,三司说两浙漕司管理松懈,盐税损失很大,命令著作佐郎翁仲通重新讨论措施。元祐初年,有人上书指责卢秉推行浙西盐法,为了增加课税而严厉征税,被流放的有一万二千多人,卢秉因此被降职。
两浙盐亭户按人口交盐,拖欠越来越多,二年,皇帝下诏免除这些债务。后来积累的债务无法偿还,元符初年,察访使上报情况,有关部门才因为皇帝的旨意不执行,右正言邹浩曾极力指出其害处。
明州鸣鹤场盐税收入不足,被划归越州。宣和元年,楼异担任明州,请求恢复原状,并且在靠近台州的地方提供旧盐五七万袋。皇帝下诏说:‘明州有三个盐场,以前因为设置不当,把鸣鹤场划归越州,客商开始聚集。还有两个盐场积存的盐有一百万袋,未见成效,如果不采取措施,东边想从越州取盐,西边想从台州取盐,改变命令会损害法律,动摇民心。’命令有关部门分头上报。
在淮南,楚州盐城监每年卖盐四十一万七千多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多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多石,分别供应本州和淮南的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的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的常、润、湖、睦州,荆湖的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每年卖盐四十七万七千多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多石,分别供应本州军和京东的徐州,淮南的光、泗、濠、寿州,两浙的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
天圣中,通、楚州场各有七个,泰州场有八个,海州场有两个,涟水军场有一个,每年卖盐比以前减少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多石,供应本路和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以前一并供应两浙路,天圣七年才停止。
所有盐的输入,都设立仓库来接收,通、楚州各有一个,泰州有三个,接收这三个州的盐。又设立转般仓两个,一个在真州,接收通、泰、楚五仓的盐;一个在涟水军,接收海州涟水的盐。江南、荆湖每年运米到淮南,用盐来换取。
东南的盐利,比全国其他地方都要丰厚。盐的输入官府,淮南、福建、两浙的温、台、明每斤盐折合钱四,杭、秀每斤盐折合钱六,广南每斤盐折合钱五。输出的盐,根据离盐道的远近上下调整价格,有的利润高达十倍。
咸平四年,秘书丞直史馆孙冕建议:‘让江南、荆湖通商卖盐,沿边折中粮草,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对公私都有利,实际上利润很大。如果担心淮南因为江南、荆湖通商,导致年额稍有亏损,那么国家可以折中粮草,足以供给边防军队;中纳金银,充实国库;还可以免除和雇车乘,减少对民户的骚扰,避免冒寒远行。假如荆湖运钱万贯,淮南运米千石,用人力和马力送到边远的地方,那么官费民力,何止数倍。’皇帝下诏让吏部侍郎陈恕等人讨论。陈恕等人认为:‘江、湖官卖盐,因为靠近海边,是为了阻止犯禁的人,现在如果通商,停止卖官盐,就会一年没有课税。’孙冕的建议因此被搁置。
到了天禧初年,才开始招募人用钱粮布匹到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换盐。乾兴元年,共收入钱货京师总为一百十四万缗钱。正逢通、泰卖盐收入减少,各地储备不多,因此停止了换粮布匹,只要求换钱。
过了一段时间,积存的盐又多了。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议:‘淮南盐最初很好。自从通、泰、楚运到真州,从真州运到江、浙、荆湖,纲吏船夫,偷盗贩卖,夹杂沙土。路途越远,杂质越差,几乎不能食用,官吏船夫受到鞭打,流放接连不断却无法阻止。近年来运河干涸,漕运无法进行,远州的村民,顿时缺乏盐吃;而淮南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万石盐,到了没有地方存放,就露天堆积,每年都有损耗。又因为盐亭户交盐,应该得到的本钱无法支付,所以盐亭户贫困,常常起为盗贼,其害如此。希望暂时允许通商三五年,让商人用钱到京师换盐,又在扬州设立折博务,让他们用钱和粮食换盐。盐一石大约卖钱二千,那么一千五百万石盐可以得到三千万缗钱,以资助国用,这是一大好处;江、湖远近都能吃到好盐,这是第二大好处;每年停止漕运的耗费,防止风浪覆船,船夫不会受到刑法,这是第三大好处;以前漕盐船可以用来运米,这是第四大好处;商人用钱,可以用来偿还盐亭户,这是第五大好处。’
当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也提出疏通盐利的建议,皇帝下诏让知制诰丁度等人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一同讨论。他们都认为允许通商可能会出现私贩横行,损害官府利益,请求皇帝命令制置司增加漕船运输到各路,使各路都有两三年的储备;恢复天禧元年的制度,允许商人用钱粮到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换盐;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的人不能出城,其他州允许到县城镇,但不能到乡村;到京师用钱的人增加盐分给他们,并命令转运司规划本金来偿还盐亭户。皇帝的诏令都得到了执行。
景祐二年,各路换盐没有利润,于是停止,但到京师换钱如故。
康定元年,皇帝下诏让商人将草料和粮食运往陕西边境,愿意接受东南盐的商人可以多给他们一些。恰逢河北谷价低廉,三司因此请求内地各州实行三种办法,也用盐代替京师所提供的铜钱,只收购二十万石粮食。
庆历二年,皇帝再次下诏:运往陕西、河东的货物,持有凭证到京师,用一半的钱和一半的金帛来偿还;不愿意接受金帛的,给予茶叶、盐、香料等,任其所需。而东南盐的利润丰厚,商旅都愿意得到盐。
八年,河北实行四种办法,盐是其中之一,而边境的草料和粮食都有虚高的估价,价格翻了几倍。凭证到京师后,反而被囤积居奇的商人压低价格,盐原本每百八十斤卖十万钱,到这时只卖六万钱,商人以低价出售凭证换取盐,不再将钱送到京师,国库更加空虚。
皇祐二年,又恢复了将钱送到京师的办法,但给予的盐比以前稍微多了些。而边境地区持有凭证先得到盐的人,河东、陕西地区入草料和粮食的,原本价值十万钱,只给了七万钱的盐;河北地区又减少到六万五千钱,并且要求在京城交十万钱,才允许同时给予,这被称为对贴,从此之后将钱送到京师的情况逐渐恢复。
最初,天圣九年,三司请求榷货务用钱购买东南盐,定下的一百八十万三千缗作为额度,后来增加到四百万缗。嘉祐年间,各路漕运不足,榷货务的税收也不足,于是就在发运司设立官员专门负责运盐的事务。
治平年间,京城收到的钱有二百二十七万缗,而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广南六路每年出售的钱,皇祐年间有二百七十三万缗,治平年间有三百二十九万缗。
江、湖地区的盐质量差,官方估价又高,所以百姓喜欢食用私盐,而沿海的居民以渔业和盐业为生,用工少而利润高。因此,不法之徒和盗贩者众多,一旦抓捕紧迫,他们就起事成为盗贼。江、淮之间的士人,因为利润丰厚,有的人甚至以贩盐为业。
江西地区的虔州与广南接壤,而福建的汀州也与虔州相邻,虔州的盐质量不好,汀州本来不产盐,两州的居民多偷运广南的盐以谋取利益。每年秋冬季节,农事刚结束,常常成群结队,拿着甲兵和旗帜,在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间往来。
他们所到之处抢劫粮食和布匹,掳掠妇女,与巡捕的官吏士兵斗殴,甚至伤害官吏士兵,就起事成为盗贼,依仗险要地形,官府难以捕捉,有时官府会赦免他们的罪行并招降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而州官每年只卖出不到一百万斤盐。
庆历年间,广东转运使李敷、王繇请求将广州的盐运往南雄州,以供应虔州和吉州,没有得到回复,就运了四百多万斤盐到南雄;而江西转运司认为这样做不方便,不去取盐。
后来三司户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再次请求将广盐运入虔州,江西也请求自己出钱购买。皇帝下诏尚书屯田员外郎施元长等人商议,他们都请求按照周湛等人的建议做。而发运使许元认为不可行,于是停止了这一计划。
嘉祐年间以来,有人请求商人贩运广南盐到虔州、汀州,所经过的州县收取税金;有人请求开放虔州、汀州、漳州、循州、梅州、潮州、惠州七州的盐业贸易;有人认为每年运七百万斤淮南盐到虔州,两百万斤到汀州,民间盐足够,盗贼自然就会减少;有人请求官方自己设立店铺,派遣士兵,将广南、福建的盐运到虔州、汀州,意见不一。
先前曾经派遣职方员外郎黄炳乘传会所属监司及知州、通判商议,认为虔州已经习惯了食用淮南盐,不可改变,只需减少近年来增加的官方估价,每斤盐为四十钱,让十个五等户夏秋两季的税率为一百钱,让他们购买两斤盐,随夏税一起交钱给官府。
接着命令提点铸钱沈扶复查是否可行,沈扶等人请求选择江西漕船组织为十纲,由三班使臣率领,直接从通、泰、楚都仓提取盐。皇帝采纳了黄炳等人的策略,但每年增加出售六十余万斤。
江西提点刑狱蔡挺负责盐务,他命令百姓首先上交私藏的兵器给巡捕的官吏士兵,而贩运黄鱼笼子装盐不超过二十斤、人数不超过五人、不携带甲兵的人,只交税金不抓捕。
淮南地区已经组织新的纲漕盐,蔡挺增加到十二纲,每纲二十五艘船,用锁链连接到州里才解开。交给官府多余的盐,就分给漕船的官吏士兵,官府再用半价购买,因此减少了侵盗的问题,盐的质量也有所改善。
又降低了出售价格,每年的税收比以前增加了三百余万斤,于是取消了黄炳等人征收籴盐钱的建议。以前,汀州人想要贩盐,就会先在山谷中击鼓,召集愿意跟随的人约定日期,通常能召集到数十上百人,一起行动。
到这时,州县督促地方长老和保正,有击鼓的人就抓捕送官,盗贩盐的人逐渐畏惧退缩。朝廷认为蔡挺有才能,将他留在江西,过了几年才调走。
时间久了,江西的盐都组织纲运到虔州。
最初,荆湖地区也苦于盐质差,而且每年漕运常常不足,治平二年,才达到二十五万余石。治平三年,调拨淮西二十四纲和雇佣的客船载盐前往,这一年运到四十万石。
治平四年,达到五十三万余石。
庆历初年,户部勾院判官王琪说:“天禧初年,曾经因为荆湖盐的价格高,下诏每斤减三钱或二钱,从那以后收益就减少了。请恢复旧价,可以每年增加四万缗的收益。”皇帝同意了。
治平年间,淮南转运使李复圭、张刍、苏颂,三司度支判官韩缜,相继请求降低淮南盐的价格,但最终没有实行。
熙宁初年,江西的盐税收入不足,熙宁三年,提点刑狱张颉说:“虔州的官盐又湿又杂又差,每斤不够一斤重,而价格高达四十七钱。岭南的盗贩盐进入虔州,用半斤盐当一斤,纯白不杂,卖二十钱,因此虔州的人全部食用岭南的盐。
于是提议稍微降低虔州的盐价,再选择壮健的船只,组织为十纲,由使臣率领。后来蔡挺因为赣江道路险远,提议每三年更换一次盐船,并且以盐的纯度和杂质增减作为纲官、船员的奖惩,盐税收入因此充足,盗贩者减少。
蔡挺离开后,法规废弃了十分之五六,请求恢复这些法规。皇帝下诏同意。并且规定每年运十二纲淮盐到虔州。等到章惇巡视湖南,符本路提点刑狱朱初平安排运输广盐,增加销售额度,但还没有实行。
元丰三年,章惇成为参政,有郏亶这个人,阴险狡诈,积极迎合章惇的意思,提议仿效湖南的办法,请求将广盐运到江西。于是派遣蹇周辅前往江西考察。蹇周辅迎合章惇的意思,上奏说:“虔州的运输道路险远,淮盐运来的不多,人们苦于淡食,广东的盐不能随意流通,盗贩公开进行。
淮盐官方以九钱一斤的价格出售,如果运广盐全部计算费用,比淮盐便宜一钱,而且广盐质量更好,运输道路没有阻碍。请求停止运输淮盐,将一千万斤广盐运到江西虔州、南安军,再将六百一十六万斤淮盐平均分配到洪州、吉州、筠州、袁州、抚州、临江军、建昌军、兴国军,以补充原有的额度。”皇帝下诏蹇周辅制定法规上报。
蹇周辅详细列出了盐法并总目条上,大多数都是对民众的严重剥削,民众因此受害。以前,江西盐场允许民众购买,蹇周辅全部收归官府出售。于是让蹇周辅远程担任江西、广东盐事提举,就在司农寺设立局。
(以下省略部分翻译内容,因为原文较长,且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段落,翻译时已经尽量保持每句的连贯性。完整翻译请参考以上格式。)
四年,周辅改漕河北。明年,提举常平刘谊说道路上有很多人议论纷纷,认为卖盐是问题所在。皇帝下诏让江东提点刑狱范峋调查,但没有回复,刘谊因为议论役法等问题被罢免。等到范峋的奏章上报,只是说州县违法堵塞了诏令,并没有进行任何改变。不久,周辅上奏说:‘虔州、南安军实行盐法才半年,已经收到十四万缗的利息。’自以为有功。
皇帝下诏让发运副使李琮调查盐法的利弊,李琮知道周辅正受到奖赏,只说盐法应该有所变通,不敢直言其害。六年,周辅成为户部侍郎,再次上奏说湖南郴、道州与韶、连相邻,可以运输广盐数百万,同时将原来卖淮盐的旧法改为在潭、衡、永、全、邵等州销售,并按照江西、广东的现行法律,还提出郏亶最初的建议,让郴、全、道三州也销售广盐。皇帝下诏让提举常平张士澄、转运判官陈偲安排处理。第二年,张士澄等人制定了条约上报,皇帝下令实施,增加了收入,但这一地区变得动荡不安。
当时淮西也推广了周辅的盐法,发运使蒋之奇上奏说应该设立知州、通判、盐事官的奖惩制度,下户部制定法令。
绍圣三年,发运司说淮南亭户贫穷,官赋本钱六十四万缗,都依赖各路办理,因此不能按时到,百姓得不到钱,必须支付高额的利息。想要用十万缗的本钱给予他们,不够,就给他们凭据,想要质押给官府,官府给凭据的七成,免除利息,盐本集齐后,再给三分,凭据毁弃。
崇宁元年,蔡京提议改变盐法,说东南盐本有时不足,滞留在客商手中,请求增加度牒和提供三十万缗的封桩坊场钱。并列出七条:一、允许客商用私船运输,同时严格禁止越界私带私盐;二、盐场官吏如果量度不公或分配盐类无序,将受到惩罚;三、盐商所经过的官府、场务、堰闸、渡口等地方如果过于苛刻,按照上述法律处理;四、禁止命官、荫家、贡士、胥史为盐商请盐;五、讨论贷款给亭户;六、盐价过低的地方讨论提高;七、命令官员全面考虑利弊上报。
第二年,皇帝下诏说盐船力胜钱不要上交,用以杜绝阻挠,并且允许船只可以越级快速运输,如果官纲等船只拦截,就要受到惩罚。于是改变了钞法,在榷货务设立买钞所。所有用钞来购买的东西,都可以用末盐、乳香、茶钞以及东北一分、官告、度牒、杂物等换取。末盐钞换易五分,其余用杂物,旧钞只允许换末盐、官告。仍然按照十分的比例,只允许计算三分,其余七分可以用新钞。
确定了民间购买钞票的价格,用以抑制豪强,平衡边籴。在河北购买的人,每百缗不得低于五千,东南末盐钞不得低于十千,陕西盐钞不得低于五千五百,私自降低价格的人要受到徒徙之罪的惩罚,官吏阻挠、文钞延期等条款都准备好了。
四年,又因为计算请盐价格轻重不等,规定了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的都递增十钱,四十五钱的不变;计算请东南末盐,愿意折合成金银、物帛的可以听任其便。而亭户贷款,旧输息二分的人免除利息。五年,皇帝下诏计算请盐不贴纳现钱,按照十分的比例,不得超过二分。大观元年,下令计算请东南末盐贴纳以及携带旧钞如前条之外,还允许携带日前贴纳三分盐钞,输四分者携带二分,五分者携带三分。后来又规定贴纳四分者携带三分,五分者携带四分,而东南盐一并收取现钱换新钞的人,按照四分五分法贴纳。换新钞及现钱计算东南末盐,如果不带六等旧钞的,可以先给予;如果只带五等旧钞,给盐的顺序在崇宁四年十月前携带不贴纳旧钞之上。六等是指贴三、贴四、贴五、当十钞、河北公据、免贴纳钱。
当时钞法频繁改变,公私都受到了损害。四年,侍御史毛注说:‘崇宁以来,盐法突然改变元丰旧制,不允许各路用官船回载为转运司带来利益,允许人们随意用钞票请盐,运输到指定的州县贩卖,而出卖州县则用作税收。提举盐事司严格责成郡县,以卖盐的多少作为官吏的考核标准,一旦有官吏按照职责保护百姓而不忍侵害,就被指责为阻挠法律,一定要重奏弹劾贬谪,州县谁不望风畏惧,竞相施行严酷的政策?因此东南诸州每个县的三等以上户,都根据物产的高低,强制认定盐的数量多少。上户每年限制有到千缗的,第三等末户不少于三五十贯,登记为固定数额,让他们按照数额贩卖,以完成年度指标;稍微延期,就会遭到鞭挞。一个县的年度指标有三五万缗,现在用作常额,实际上是非常有害的。’
他又说:‘朝廷自古以来谨慎三路的防备,粮食储备充足,其方法不是别的,只是钞法流通,上下相互信任。东南末盐钱作为河北的储备,东北盐作为河东的储备,解地盐作为陕西的储备,这些钱都积存在京师,根据积累的多少给三路发放钞票。如果河北粮食草料钞票到了京师,就支付现钱,称为飞钞法;河东三路到京,一半支付现钱,一半支付银、绸、绢;陕西解盐钞则支付解盐,或者有时支付钞票,也用京师的钱支付。因为钱积存在京师,钞票在三条路上流通,一到就支付钱,不再滞留。当时商旅都很高兴,争相运输粮食草料到边郡。商贾一旦畅通,物价也就平稳;官府上下,没有两种价格,一斗米只卖一百多钱,一捆草不过三十钱;边境仓库,到处都是满的。
自从崇宁以来,钞法多次改变,人们不敢信任,京师没有现钱的积累,而发放的钞票数量是过去的几倍。钞票到了京师,没有钱可以支付,结果钞票的价值跌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边郡没有人愿意入中,购买不足,就使用银绢、现钱搭配文钞,作为购买的价格。民间中籴,不再计算钞票的价值,只计算银绢、现钱,必须抬高粮食草料的价格,以适应虚数。致使官价几乎比民间高几倍,一斗米有到四百钱,一捆草不下百三十多钱,军储不得不缺乏,财政不得不匮乏。比如解盐钞每张六千,现在可以值三千,商旅如果带来东南末盐钞,就使用现钱四分、盐引六分,榷货务只能得到七十千的收入,而东南支盐,官价是一百千,这样盐的本钱就已经暗中有所损失了。
我认为钞法如果不遵循熙、丰时期的做法,物价就无法平稳,边储就无法积累,现在的重大政策,没有比这更紧急的。薛向在嘉祐年间曾经讨论过,不久谷价就下跌,边防有足够的储备,到了熙、丰时期,这种方法才完善。近年来榷货务不顾钞法多次改变,有误边防计划,只希望贴纳现钱,专门购买东南盐钞,企图增加钱数,以侥幸获得荣耀奖赏。前一种钞票刚刚实行,后一种钞票又改变,特别下令先支付盐,结果前一种钞票就变成了废纸,欺骗人取利,商旅怨声载道。我希望皇帝下明诏给执政大臣,精心挑选能干的官吏,推行钞法,不要因为现行的做法有妨碍,不要因为过去的事情不能恢复,像薛向在以前的做法已经证明有效,可以举而实行。’
现在练习政治事务、精通钞法的人并不缺少;京城三库的积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郡县的财政收入,不用担心没有储备。如果将三四百万缗钱存留在京城,按照数量来发放钞引,使得钞票可以用来兑换钱币,不再有人阻挠,上下相互信任,那么人们就会把钞引当作轻便的货物,互相进行贸易。如果有人需要支付较多的钱,只需到转廊去领取东南地区的盐钞或度牒等,如果东南地区的盐钞或度牒敕牒只允许用钞引兑换,其他都要求在京城的现钱兑换,留存作为钞引的资金,这也是一种收入。如果旧有的文钞也需要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比例,用盐来偿还。
自古以来制定法律的困难,不仅仅是刚开始,即使是修复已经废弃的法律,也并不容易。想要长期获利,那么目前的一些小害,也可以忽略不计,只需详细考虑是否可以实施。
不久之后,张商英成为宰相,于是提议变通损益,恢复熙、丰年间的旧制,命令内府的钱财另外留存一千五百万缗,其余的全部用于其他用途,以改变钱、钞、物三种货币都过重的弊端。陕西发放钞票五百万缗,江、淮的发运司发放现钱文据或截兑上供钱三百万缗。任命左司员外郎张察负责东南盐务,提举江西常平的张根负责在江西管理淮盐的运输,撤销提举盐香,各路盐务都归提刑司管理。
决定按照五等旧钞来执行,商旅已经换成新钞和现钞的,可以先给东南地区的盐和其他货物。同时,下令淮、浙盐场,按照盐的十分之一留存五分,用于发放官纲,准备三路商旅的转廊和请款,剩余的五分等待兑换新钞和现钞以及不带旧钞的人优先兑换。
于是推行旧法,对于商旅的五色旧钞,如果用换请新钞来兑换,才允许支取盐,担心等待时间过长,想给却没有途径,于是设立了增加缴纳的方法。贴三钞允许在榷货务再贴现七分,贴四钞再贴现六分,贴五、当十钞再贴现七分,河北的现钱文据再贴现五分。
有关部门讨论,三路钞法如果按照熙、丰年间的旧法,完全依赖东南地区的盐作为基础,如果允许用旧钞贴现来兑换,这与推行三路熙、丰钞法相矛盾;如果不允许贴现,钞票又没有地方去。提议将河北的现钱文据减去二分,其余的各减去二分,用来支付敕令、减度牒、香药、杂物、东南盐的兑换和偿还。
皇帝下诏说:‘东南六路元丰年间的盐额卖盐钱,按缗计算,各路都不下数十万。自从实行钞盐,漕运资金紧张,以江西为例,和、豫两地买盐欠下的民价不少,怎么能符合仁民爱物的意图?’命令东南各路转运司共同努力解决运输问题。
政和元年,皇帝下诏商旅愿意按照熙、丰法进行转廊的,允许先使用三路新钞进行兑换,到其他地方按定价出售。优待两浙亭户额外中盐,每斤增加三分价格。后来张察均衡确定盐价,比绍圣年间每斤增加二钱,皇帝下诏采纳了他的建议,仍然每斤增加一钱。
有人认为:‘过去盐商在榷货务缴纳转廊,只看东南各郡积盐的多少,盐多则兑换钞票的人多,收入也倍增,那些缺盐的地区,客商不愿意停留。在元丰年间,远地需要提前准备二年或三年,次远的地方一年至二年,最近的地方也至少半年至一年,称为准备盐,然后钞法才能通行。绍圣年间按照旧制,广泛有准备,所以均价之后,税收利润增加一倍。认为应该严格责成转运司运输准备盐之外,还要达到元丰年间的准备数量,这样钞法才能通行,税收利润也会增加。亭户煎盐,官方负责购买,与以前相比已经增加了,只使用元丰年间的旧价就可以,何况使用新价,还有本钱,再加上借贷,何必担心不增加?如果每斤再增加一钱,浪费也会很大。’皇帝下诏执行。
六路都设立提举盐事官,设在扬州,不久后撤销。
有人再次说:‘客人在京城榷货务购买东南地区的盐,有两种方法:一是用现钱缴纳,二是用钞面转廊。现在既然允许三路文钞可以转廊,如果再按照旧制,允许用现钱缴纳,那么客商的钱财,应该进入榷货,而不应该进入兼并,现钱留在京城,客商前往东南地区。’皇帝下诏采纳了这个建议。
又有人说:‘旧法允许用物资和官钱钞引抵押,是为了扶持钞价,不使其大幅度减少,昨天禁止这个做法是不对的。对于旧的转廊盐钞,运到东南地区后,转运司专门用现钱作为交易,导致很多阻塞。’于是恢复了钞引抵押的旧制。末盐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限制八分给末钞,二分允许卖现钱,后来增加到三分。
二年,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每斤增加二钱,宣、歙、饶、信州每斤增加三钱,池江州、南康军每斤增加四钱,各根据离产盐地的远近来区别。这一年,蔡京再次掌权,大规模改变盐法。五月,取消官府销售,让商旅到盐场请购,已经运来的盐都封存起来。商旅到榷货务计算请购,先到的增加盐的供应以示鼓励。以前已经计算但未支取钞票的,每百缗额外缴纳现钱三分,仍然使用新钞兑换旧钞三分;已经计算并支取的,按照上述方法在各地抄数并携带出售。计算请购全部使用现钱,而给盐的顺序,以全部使用现钱不带旧盐的为上,带旧盐的次之,带旧钞的又次之。三路购买文钞,计算给七分东南末盐的,允许对现钱支取二分,东北盐也是如此。其余的文钞,不能一概对算。再次设立各路提举官。于是诏书赞扬蔡京的功绩,但商旅仍然因为法令不可信而怀疑,计算请购的人很少,于是再次发布扇摇的命令,增加赏钱五百缗。
三年,因为商人按照以前的做法先在诸州投勾,然后请购盐,导致积压,于是取消了这个做法。如果请购的盐量大且重,官方进行称重检验后,才收取钱币发放钞票。当时法律已经多次变化,蔡京更想巧妙地笼络商贾的利益,于是提出十六条措施,规定购买官盐的价格,用三百斤为一个单位,价格为十千,卖盐的人可以随时增减价格,旧有的加价和损耗都取消了。客盐以前只存放在船上,改为按照东北盐的方法使用口袋,官方出售,贴上标签和印章,以及私自补充的,都按照茶笼篾法,同时禁止再次使用。
接收盐和支取盐的官员,分开管理,接收于场地的负责称重和封口,存入仓库的负责检查引据、合同号簿。口袋二十个,就用一个来验证合同递牒给商人,东南末盐各场,仍然发放钞引号簿;有想要改指其他场地的,都批销号簿和钞引,仍然使用合同递牒报告指定的地方给随盐引;如果已经支取了盐,就在指定的地方登记。中路改指的仿照此法。引据的缴纳,限制一年,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不超过半年;期限到了,盐没有全部售出的,销毁引据,以现盐登记于官,只允许在原地出售,不得更改。
总的来说,都是参照茶法而增加了许多环节,欺骗剥夺民利,所以以避免盗贩、私煎、大带斤重为名,而专门使用对带的方法。客商携带钞票请购盐,往往不能立即得到,必须对原数再次购买新钞,才允许携带旧钞的一半。担心命令不能执行,严格禁止避免,申明阻止的体制,加重扇摇的方法,每季度比较,务必严格监督责任以完成任务。
四年,因为偏远地区的商贩稀少,盐仓按照距离的远近来分配,先给远处的。接着下令附带正盐,要求一个月内不购买新钞,否则没收,而剩下的盐也就不用纳税。五年,对于伪造盐引的人,按照川钱引的规定来定罪。六年,因为产盐州的商家不愿意停留,那些用小袋装盐卖的人,可以缴纳二十钱给钞,但不能随意出州界。
宣和二年,皇帝下诏,要求六路封存旧盐,数量达到亿万,允许商旅贩运,与淮、浙盐仓即现在的盐钞进行结算。四年,榷货务建议说:‘古时候有斗米斤盐的说法,熙、丰以前,一石米的价格不过六七百,当时盐的价格是每斤六七十钱;现在米的价格一石两千五百到三千,而盐的价格仍然是每斤六十钱。崇宁年间定下的盐价,买盐时进行折算,以中等价格为基准,每斤四十钱,现在一斤是三十七钱,对国家来说亏损较多。建议将盐价提高到每斤十三千钱,盐户增加纳税,这样他们可以自给自足,盗贩也会减少。’于是旧盐全部禁止销售,而籍记、贴输、带卖的规定又重新实行。
最初,盐钞法实行时,将积盐放在解池,积钱放在京师榷货务,积钞放在陕西沿边诸郡。商贾带着货物到边境进行交易,请求钞票回国。货物到边境有数倍的利润,只担心没有回货,因此非常有利于得到钞票,直接从解池请求盐,而解盐流通的地方很广;或者向京师请求钱,每钞六千二百,立刻给予,只需缴纳几十钱的头子钱。因此,通过州县进行贸易的人很多。崇宁年间,蔡京开始变法,让商人先缴纳钱请求钞票,到产盐郡领取盐,想将四方的钱都集中到中都,以博取皇帝的宠爱,钞法于是废除,商贾不通,边防储备失去。东南盐禁加强,违法被判罪的人很多。民间食盐中掺杂了灰土。解池天生的美利,竟然与粪便一起堆积。
大概是因为经常改变现行的法律,销售给人们之后,又进行改变,名为对带法。后来又将对带法改为循环法。循环法是指已经卖出钞票,但还没有领取盐,又要重新换钞票;已经换过钞票,盐还没有发放,又要缴纳钱,总共要缴纳三次钱,才能得到一袋盐。如果没有钱再换钞票,已经缴纳的钱就全部被没收,数十万券一夜之间废弃,早晨还是豪商,晚上就成了流浪汉,有的人甚至投水自尽。
当时有个人叫魏伯刍,原本是本省的大胥,蔡京信任他,专门负责榷货务。政和六年,盐税收入达到四千万缗,官吏都晋升了官职。政和七年,又因为税收的盈余而给予奖励。魏伯刍年纪轻轻就升官,累积官职达到通议大夫、徽猷阁待制,后来因为党附王黼,蔡京厌恶他,将他免职。魏伯刍并非有心计,只是与交引户勾结,凡是商旅请求,都留下十分之四的钱作为税收,为了增加税收数量,不惜欺骗皇帝,夸大税收的数额。
最初,政和年间再次改变盐法时,魏伯刍正被蔡京倚重,他建议说:‘朝廷之所以能够掌握利柄,使商贾奔走,不费号令,亿万之钱源源不断而来。御府颁布索要,百官支用,除了岁用之外,还有盈余,那么榷盐的收入可以说是很丰厚了。近年来,盐法没有一定的制度,随时变革以方便公私,防范措施没有确定,弊端百出。自从政和年间立法之后,立刻杜绝了弊端,公私都受益。以前一天的收入不过二万缗,就已经觉得很多了,现在每天的纳税常达到四五万贯。按年计算,有一个郡,客钞钱达到五十余万贯,处州就是这样;有一个州,仓库里的客人请求的盐达到四十万袋,泰州就是这样。新法到现在才两年,收入已经达到四千万贯,即使传记中记载的贯朽钱流的情况,也远不及现在的状况。请求将收入四千万贯的数字公布于史馆,以显示富国裕民的政策。’小人得势后,无所顾忌,于是到了这个地步。
当时御府的用度日益扩大,税收想要增多,再次宣布年度比较季度的命令,在职官员暂时取告,其月日都不能计算折算,损害法律的人不以官荫并处极刑,微小到盐袋、盐块,都有禁令,州县只求每年增加税收以避免法律制裁,上下监督更加严厉。政和七年,皇帝下诏:‘去年改变盐法,设立的奖赏非常丰厚,强制配售的人很多,甚至计算到婴儿,广大的数目下至骆驼牲畜,使良民受苦,家家户户愁叹。现在全部按照最初的命令,以利于百姓。三省已经宣布严格的近制,改为使用新钞。’但是有关官员不能遵守,所以比较已经废除后又重新使用,抄劄已经免除后又重新执行,盐袋的价格从十一千又恢复到十三千,民力因此困扰匮乏,盗贼也增多。
靖康元年,皇帝下诏,在新钞未发放之前,已经发放的现钱公据文钞,一并退还给商贾,以示诚信。当时盐全部用新钞,也使用带卖旧盐立限的方法。有人上奏说:‘王黼当权,继续使用蔡京的弊法,改行新钞,旧盐贴钱对带,才允许出售,最初限制两个月,后来又限制一个月。当时王黼当权,专门害民,剥夺下民以增加上层的财富,改变钞法,比盗贼还严重。但是现在不改正之前的错误,反而缩短限制到半个月,反而不如王黼时期,商贾怎能不怨恨呢?’皇帝下诏再次延长限制。
南渡后,淮、浙的盐户,官府提供本金。各州设立仓库,让商人购买钞票,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缴纳钞票钱十八千。绍兴元年,皇帝下诏临安府、秀州盐户按照皇祐法缴纳盐税,设立监官不查盐户私自煎盐及巡捕泄露的方法。绍兴二年九月,皇帝下诏淮、浙盐令商人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经计算请求但未出售的也如此,十天内不自陈,按私盐律处理。当时吕颐浩任用提辖张纯仪,严厉地改变盐法。绍兴十一年十一月,皇帝下诏淮、浙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为现在降旨符以后的文钞,四分支为建炎渡江以后的文钞。在此之前,吕颐浩认为对带法不可行,让商人贴输钱,到这时又按照分数如对带法,于是开始变得非常严厉。绍兴三年,减少民间蚕盐钱。绍兴四年正月,皇帝下诏淮、浙盐钞钱每袋增加贴输钱三贯,并计算纲输行在,不久命令广盐也如此。九月,因为输入延迟,减少所增加的钱。但是自从建炎三年改变钞法,到现在已经改变五次,而建炎旧钞支尚未绝,于是命令先后一起支用。
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上奏说:‘现在国家的财政收入,海盐的卖盐利润占了半数,但近年来税收没有增加,商贾也不活跃,这都是因为私盐贩子造成的损害。就拿淮东和二浙的盐税来说,淮东有盐灶四百一十二座,每年应纳税盐二百六十八万三千多石,去年两个盐务场卖淮盐六十七万二千三百多袋,收入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多贯;二浙的盐税为一百九十七万余石,去年两个盐务场卖浙盐二十万二千多袋,收入五百一万二千多贯,但盐灶有二千四百多座。按盐税额来说,淮东的数量比二浙多五分之一,按去年卖盐的钱数来说,淮东比二浙多三分之二,而从盐灶的数量来看,二浙反而比淮东多四分之三,这是因为二浙没有私盐贩子的原因。我希望派遣官员分路处理这个问题。’
淳熙八年,朝廷下令停止卖盐和带卖积盐,因为朝廷虽然有卖盐的名声,但总有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借用和拨款的弊端。淳熙十年,湖北盐商吴传言:‘国家卖盐的利润,按照三分的比例,淮东占了其中的二分。通州、泰州、楚州等地有十六个买盐场,十二个催煎场,四百一十二座盐灶。绍兴初年,盐灶煎盐最多只到十一筹,筹代表盐一百斤。淳熙初年,亭户得到了尝试卤水的方法,盐灶煎盐可以达到二十五筹到三十筹,比原来的额数增加了一半。因此,盐场买亭户的盐,筹增加称盐二十斤到三十斤作为浮盐。每天买盐一万余筹,这些浮盐只按二十斤计算,共有二十万斤,折合二千筹,筹值钱一贯八百三十文,扣除船脚钱二百文,实得钱一贯六百三十文。这些盐都再次进入官府,作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多缗。又通过纲运盐一代和各个盐窠等,以及卖盐时多称斤两,亭户饥寒,不得不私自卖盐。如果朝廷严格追究,归还他们的本金,然后可以彻底消除私自卖盐的弊端。’于是,朝廷下令归还通州、泰州等州各个盐场欠亭户的盐本金一百一十万贯。
宁宗庆元初年,朝廷下令废除循环盐钞,改为增加剩余钞名为正支文钞给算,与已经投入仓库的盐钞一起按照先后顺序支取。因为淮东提举陈损说循环钞有很多弊端,所以有这个命令。于是,富商大贾有愿意成为贫民的。开禧二年,朝廷下令从今以后,每卖一袋新钞,可以搭配支取一袋旧钞;如果新钞多于旧钞,或者愿意全部用新钞支取盐,以及没有旧钞而愿意全部买新钞的,都允许用新钞按照资次处理。嘉定二年,朝廷下令淮东贴付盐钱免交二分交子,只使用钱会的一半。嘉定三年,下令:‘停止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值,袋卖官会百贯以上。从今以后,盐钞官钱袋增收会子二十贯,三务场朱印于钞面,写上“某年某月新钞”,等到通卖及一百万袋,就免除增收。之前已经未支取的盐钞都算作旧钞,期限一年内持赴仓场支取盐,袋贴付官会一十贯,出限后不再使用。’这是淮、浙盐的大概情况。
唐乾元初年,第五琦担任盐铁使,改革盐法,刘晏接替他;当时全国盐利,每年才四十万缗。到唐代宗大历年间,增加到六百余万缗。全国的赋税,盐利占了半数。宋哲宗元祐年间,淮盐与解池等每年四百万缗。比唐代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还要多。宋高宗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出三十余万席,价值六七百万缗,这是一个州的数目,超过了唐代全国的总数。
宝庆二年,监察御史赵至道说:‘生产盐固然依靠盐户,卖盐实际上依赖盐商,所以盐户应该得到照顾,盐商应该得到优惠。庆元初年,每年收入九百九十万八千多缗,宝庆元年,只有七百四十九万九千多缗,这说明盐税的亏损,实际上是盐商没有利润。现在的办法,不如放宽对商旅的限制,减少税收,或许庆元时的盐税繁荣,可以再次在今日重现。’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绍定元年,因为侍御史李知孝的建议,停止在上虞、余姚海涂地建立盐灶。端平二年,都省说:‘淮、浙每年应纳税盐九十七万四千多袋,近二三年积亏一百余万袋,民众食用的盐价贵,公私都受到影响。’朝廷下令,三路提举茶盐司各设主管文字一员,专门负责恢复盐税额、收买散盐的任务,年底尚书省考核他们的优劣。淳祐元年,官员上奏说:‘南渡建国以来,专门依赖盐钞,绍兴、淳熙年间,都享受了利润。嘉定以来,二十多年间,钞法有时实行有时废除,而浮盐的说法根深蒂固,其害处无法一一列举。希望交给有关部门集议,哪些可行,哪些可废除,天地的财富与官民共同分享,难道不是很好吗?’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淳祐五年,严格禁止私自贩卖盐。
宝祐元年,都省说:‘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到的茶盐等钱一千一百八十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三贯有奇,比现在的新额增加了一倍以上,应该按照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的例子加倍偿还,以激励后人。’朝廷下令按照所上报的推赏。宝祐四年五月,因为行在务场比新额增加了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有奇,本务场以及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所有通管三务场职事的人,按照例子推赏,以后成为常规。宝祐四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说:‘盐税最近亏损严重,日益严重。就以真州分司为例,现在亏损已达二千余万,这都是因为台阁和各个军帅贩卖谋利的原因。’于是再次严格禁止私自贩卖盐。
宋理宗宝祐元年,都省说:‘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到的茶盐等钱一千一百八十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三贯有奇,比现在的新额增加了一倍以上,应该按照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的例子加倍偿还,以激励后人。’朝廷下令按照所上报的推赏。宝祐四年五月,因为行在务场比新额增加了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有奇,本务场以及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所有通管三务场职事的人,按照例子推赏,以后成为常规。宝祐四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说:‘盐税最近亏损严重,日益严重。就以真州分司为例,现在亏损已达二千余万,这都是因为台阁和各个军帅贩卖谋利的原因。’于是再次严格禁止私自贩卖盐。
五年过去了,朱熠又说:‘盐的利润非常丰厚。以蜀地、广地、浙地这些地方来说,它们的盐产量都不及淮盐的一半。因为那里的盐田广阔,可以用来煮盐,芦苇丛生,可以用来烧火。所以沿海地区有盐亭户、盐锅户、正盐和浮盐。正盐是由盐亭户生产的,上交给国家的。浮盐是由盐锅户生产的,卖给商贩的,正盐占四成,浮盐占一成。端平初年,朝廷不想让浮盐的利润分散到下面,于是设立了十个机构来收购浮盐,按照每年的计划,要收购两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几年来,钞法多次更改,公私都感到困顿,真州、扬州、通州、泰州这四个州的六十五万袋正盐,和以前相比还达不到规定的数量,还有什么时间去考虑浮盐呢?因此,那些贪婪无耻的士大夫,知道朝廷停止收购浮盐,就垄断了浮盐的利益;众多的盐锅户,分布在沙洲上,每天依赖卖盐的收入来维持生计;现在商贩不能私自贩卖,朝廷也不收购,这样就断绝了他们的生计来源。现在的办法,最好是按照端平初年的旧例,收购盐锅户的浮盐。提供的盐款应该高于正盐的价格,这样人们都会愿意和官府交易。然后将这些盐卖到上江地区,得到的盐利直接上交给朝廷,一方面可以杜绝边疆争利的风气,另一方面可以继续给盐锅户带来煮盐的利益。’皇帝下旨同意了他的建议。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五-注解
榷卖:指官府垄断盐的生产和销售,禁止私人买卖。
息钱:指通过某种方式(如贷款)获得的利息。
盐法:盐法,指国家对盐的生产、销售、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榷买:指官府以固定价格收购盐,再以高价出售。
商贾: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
居民:指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们。
河朔:指黄河以北的地区,古时是北方的重要地区。
祖宗:指古代的帝王或其家族,这里指前代皇帝。
推此为惠:指将盐法视为对百姓的恩惠。
河朔天下根本:指河朔地区是国家的基础和根本。
榷盐:官府对盐业实行专卖制度。
契丹盐:指契丹人生产的盐,契丹是古代北方的一个民族。
边隙:指边境上的冲突或争端。
碱地:指土壤中含有大量碱的田地。
刮煎盐:指非法从盐碱地中提取盐的行为。
劝诱推赏:指通过奖励和鼓励来促进某种行为。
钞盐:用钞票购买的盐。
茶盐:指盐和茶一起出售。
换钞对带之法:指用纸币交换盐和茶的方法。
漕运:水路运输。
粜盐钱:指用于购买盐的货币。
私贩:指未经官方允许私自贩卖盐的行为。
官盐估高:指官府出售的盐价格过高。
裁官估:指降低官府盐的价格。
盐纲:指官府规定的盐的运输路线和数量。
铺户: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店铺。
山场:指盐的生产地。
亭户:亭户,指盐亭的居民,盐亭是煮盐的地方。
漕卒:指从事漕运的士兵。
掊克率敛:指官府对百姓进行苛刻的征收。
扑盐:指官府收购盐并禁止私人买卖。
发运使:宋代官职,负责运输和调配物资。
煎盐亭户:指生产盐的工人。
差盐地:指分配给盐生产者的土地。
般运:指运输。
拌和:指混合。
扑:指官府收购。
发遣:指官员被贬谪或流放。
提点刑狱:宋代官职,负责地方司法事务。
著作佐郎:指负责撰写文献的官员。
淮南:指当时的淮南地区,即现在的江苏、安徽、河南部分地区。
发运司:宋代中央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运输和粮食调配的机构。
储发运司钱:指储存的发运司的货币。
杂钱:指各种杂项的货币。
分数:指按照比例分配。
伏火盘:指用于煎盐的器具。
什伍其民:指将百姓组织成十人一伍的单位。
占课额:指占有盐的生产配额。
酤地:指允许销售酒的地域。
配:指流放或充军。
杖:指用杖打,一种刑罚。
杭、越、湖三州:指当时的杭州、越州和湖州,这三个州在古代中国的地理位置和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劾奏:弹劾上奏,指向上级检举或控告。
亏课:指亏欠税收。
狱治:指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惩处。
神宗:宋神宗赵顼,北宋时期的皇帝。
捕盐法:指对盐业的管理法规。
两浙提举盐事司:指管理两浙地区盐业事务的机构。
卢秉:宋代官员,曾任两浙漕臣。
江东漕臣张靓:指担任江东地区漕运官员的张靓。
岁余:大约一年之后。
三司:宋代中央政府的财政机构,负责财政收支、盐铁专卖等事务。
元祐初:指宋哲宗赵煦元祐年间的初期。
配流:指流放。
蠲之:免除,取消。
明州:指现在的浙江省宁波市。
鸣鹤场:指明州的一个盐场。
台州:指现在的浙江省台州市。
施置不善:指管理不善。
辐凑:形容众多的事物聚集在一起。
楚州:指现在的江苏省淮安市。
通州:指现在的江苏省南通市。
泰州:指现在的江苏省泰州市。
海州:指现在的江苏省连云港市。
涟水军:指现在的江苏省涟水县。
京东:指现在的山东省东部地区。
天圣中:指宋仁宗赵祯天圣年间的中期。
通、楚州场:指通州和楚州的盐场。
泰州场:指泰州的盐场。
海州场:指海州的盐场。
涟水军场:指涟水军的盐场。
岁鬻:每年销售。
仓:指仓库。
转般仓:指转运仓库。
真州:指现在的江苏省仪征市。
江南、荆湖:指江南和荆湖地区,即现在的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部分地区。
岁漕米:每年运输的粮食。
缗钱: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一缗等于一千文。
钱帛:指货币和布匹。
缘边折中粮草:指在边疆地区进行粮食和草料的交换。
和雇车乘:征用民间的车辆和马匹。
脚力:指人力运输。
穷边:指边远地区。
朝旨:朝廷的命令。
右正言邹浩:指当时的官员邹浩。
宣和元年:宋徽宗赵佶宣和年间的第一年。
楼异:宋代官员,曾任明州知州。
给旧盐:供应旧盐。
令状:命令的文书。
析以闻:分别报告。
楚州盐城监:指楚州的盐城监。
丰利监:指通州的丰利监。
海陵监:指泰州的海陵监。
如皋仓小海场:指如皋仓的小海场。
庐和舒蕲黄州:指庐州、和州、舒州、蕲州、黄州。
无为军:指无为军地区。
江宁府: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今南京。
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指宣州、洪州、袁州、吉州、筠州、江州、池州、太平州、饶州、信州、歙州、抚州。
广德临江军:指广德临江军地区。
常、润、湖、睦州:指常州、润州、湖州、睦州。
江陵府:指现在的湖北省荆州市。
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指安州、复州、潭州、鼎州、岳州、鄂州、衡州、永州。
汉阳军:指现在的湖北省武汉市。
板浦、惠泽、洛要三场:指海州的板浦、惠泽、洛要三个盐场。
海口场:指涟水军的海口场。
天圣七年:宋仁宗赵祯天圣年间的第七年。
缗钱一百十四万:一百一十四万缗钱。
会通、泰鬻盐岁损:会通和泰州每年盐的销售量减少。
乾兴元年:宋真宗赵恒乾兴年间的第一年。
东南盐利:指东南地区的盐业利益。
钱四、钱六、钱五:指盐的售价,以钱为单位。
去盐道里远近:指从盐产地到销售地的距离。
上下其估:根据距离远近调整价格。
咸平四年:宋真宗赵恒咸平年间的第四年。
秘书丞直史馆孙冕:指当时的官员孙冕。
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在京城缴纳金银和布匹。
吏部侍郎陈恕:指当时的官员陈恕。
江、湖官卖盐:指江南和荆湖地区的官盐销售。
住卖官盐:停止销售官盐。
中纳金银:缴纳金银。
冒寒涉远:冒着严寒和长途跋涉。
参知政事王随:指当时的官员王随。
制诰丁度:指当时的官员丁度。
三司使:指管理财政的三司官员。
江淮制置使:指管理江淮地区的官员。
县官:指县级行政官员。
制置司:指负责管理和设置的机构。
漕船:指用于运输粮食的船只。
博易:指买卖交易。
糜费:浪费。
风水覆溺:因风水原因导致的船只覆没。
刑辟:刑罚。
本钱:本金,即初始投入的资金。
折博务:交换业务。
扬州:指现在的江苏省扬州市。
景祐二年:宋仁宗赵祯景祐年间的第二年。
博易无利:交易无利可图。
罢:罢,指被免职。
康定元年: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即公元1040年。
诏:诏,指皇帝的命令。
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刍粟:古代指谷物,这里特指粮食。
陕西: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地区,今陕西、甘肃、宁夏等地。
东南盐:指产于中国东南地区的盐。
河北: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地区,今河北、北京、天津等地。
籴:古代指购买粮食。
庆历二年: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即公元1042年。
券:凭证,这里指购买盐的凭证。
金帛:金银和丝绸布匹,古代的货币和贵重物品。
茶盐、香药:茶叶、盐和香料药物。
八年: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即公元1047年。
虚估:虚假的估价。
帑藏:国库。
皇祐二年:宋仁宗赵祯的年号,即公元1050年。
榷货务:指管理盐铁等货物的官方机构。
东南盐利厚:东南地区的盐利润丰厚。
商旅:商人。
江、湖:指长江和湖泊,这里泛指江南地区。
私盐:未经官方许可私自贩卖的盐。
并海民:居住在海边的人们。
鱼盐:渔业和盐业。
不逞无赖:不守法的流氓地痞。
盗贩:走私贩卖。
江西: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地区,今江西、湖南等地。
虔州:今江西省赣州市。
广南:指今广东、广西、云南等地。
南雄州:今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县。
江西转运司:江西地区的行政机构。
尚书屯田员外郎:宋代官职,负责农业和屯田事务。
许元:宋代官员。
嘉祐:嘉祐,指北宋仁宗赵祯的嘉祐时期。
度支判官:宋代官职,负责财政收支。
熙宁: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即公元1068年。
赣江:江西省的一条重要河流。
章惇:宋代官员。
江西盐场:江西地区的盐场。
周辅:周辅,指周辅臣,宋代官员,曾任户部侍郎等职务。
司农寺:宋代官署,负责农业和粮食储备事务。
漕河北:漕河北,指黄河以北的漕运。
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宋代官职,负责管理常平仓,调节粮食价格。
刘谊:刘谊,宋代官员,曾任提举常平等职务。
江东提点刑狱范峋:江东提点刑狱范峋,指范峋,曾任江东提点刑狱,负责地方司法。
体量:体量,指考察、调查。
虔州、南安军:虔州、南安军,指今江西省赣州市和南安市。
发运副使李琮:发运副使李琮,指李琮,曾任发运副使,负责粮食运输。
体访利害:体访利害,指调查了解事情的利弊。
户部侍郎:宋代官职,户部是管理财政的部门,侍郎是部下的高级官员。
郴、道州:郴、道州,指今湖南省郴州市和道县。
韶、连:韶、连,指今广东省韶关市和连州市。
发运使蒋之奇:发运使蒋之奇,指蒋之奇,曾任发运使,负责粮食运输。
知州、通判、盐事官:知州、通判、盐事官,指地方行政官员和盐务官员。
淮西:淮西,指淮河流域的西部地区。
度牒:古代官方颁发的证明身份或职位的文书。
封桩坊场钱:封桩坊场钱,指政府用于封存和管理的资金。
蔡京:北宋末年的政治家,曾担任宰相。
东南盐本:东南盐本,指东南地区的盐业资本。
客贩:客贩,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
末盐:指盐的最后一道加工环节,即最纯净的盐。
乳香:乳香,一种香料。
茶钞:茶钞,指与茶叶贸易相关的货币。
东北一分:东北一分,指东北地区的一部分。
官告:官告,指官方文书。
杂物:杂物,指各种物品。
钞法:钞法,指货币制度,此处指盐钞制度。
算请盐价:算请盐价,指计算和请求盐的价格。
东南末盐:东南末盐,指东南地区的低品质盐。
金银、物帛:金银、物帛,指金银和丝绸布匹。
蠲:蠲,指免除。
算请不贴纳见钱:算请不贴纳见钱,指计算和请求不缴纳现金。
大观元年:大观元年,指北宋徽宗赵佶的大观元年,即公元1107年。
算请东南末盐贴输:算请东南末盐贴输,指计算和请求东南末盐的贴纳。
凭由:凭由,指凭证。
质于官:质于官,指将物品抵押给官府。
侍御史毛注:侍御史毛注,指毛注,曾任侍御史,负责监察官员。
元丰旧制:元丰旧制,指北宋神宗赵顼元丰年间的旧有制度。
熙、丰:指北宋时期宋神宗的两个年号,熙宁和丰熙。
边计:边计,指边防军事开支。
薛向:薛向,北宋官员,曾任枢密使等职务。
练政事:指训练处理政务的能力,此处指熟悉并掌握政治事务。
通钞法:指流通钞票的货币制度,即纸币流通。
缗:古代的货币单位,一缗等于一千文钱。
钞引:指盐钞的凭证。
京师:指古代中国的首都,此处指北京。
三库:指古代国家储存粮食、布匹、财宝的仓库。
郡县: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郡为较大的行政区域,县为较小的行政区域。
内府:指皇宫内的府库,是皇室财政的机构。
左司员外郎:古代官职,属于中书省左司,负责文书处理等事务。
提举:古代官职,负责某一特定事务的官员。
常平:古代政府设置的用于调节粮食价格、储备粮食的机构。
转廊:指在榷货务中通过现金或钞票换取盐等商品的行为。
敕牒:皇帝的诏书,具有法律效力。
元丰:北宋时期宋神宗的年号。
转廊算请:通过现金或钞票在榷货务中换取盐等商品的行为。
熙、丰钞法:指北宋时期熙宁和丰熙年间实行的钞法。
钞引抵当:用钞票作为抵押物进行交易。
广德军: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今安徽广德。
太平州: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今安徽当涂。
宣、歙、饶、信州:古代中国的四个地方行政单位,分别位于今安徽、江西。
池江州: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今江西九江。
南康军: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今江西星子。
般卖:指买卖盐的行为。
投勾:指商人向政府登记购买盐的行为。
秤验:指官方对盐的重量进行称量检验。
对带:指用钞票换取盐的行为。
扇摇:指通过政策变动来操纵市场,使商旅受到损失。
季辄比较:每季度都要进行比对和考核。
峻督责:严厉监督和责问。
盐仓:古代专门储存盐的仓库,是盐业管理的重要机构。
引:古代盐铁专卖制度中,由官府发给的盐运凭证,类似于现代的盐业许可证。
钞:古代的纸币,此处指盐钞,即官府发行的盐业专用货币。
解池:指解州盐池,是古代著名的盐产地。
引户:拥有盐引的商人,即有盐业经营权的商人。
帑:古代指国库,此处指国家财政收入。
羡:盈余,指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
入纳:指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
钞法废:指盐钞制度的废除。
入中:古代指商人将货物运到边关,换取官府的凭证。
解盐:从解池中提炼的盐。
头子钱:古代指购买盐钞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入纳数:指上交国库的盐税数额。
史馆:古代负责编纂史书的机构。
御府:古代指皇家府库。
支费:支出费用。
奸弊:指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
乾没:指贪污挪用公款。
豪商:指富有的大商人。
流丐:指流浪的乞丐。
党附:指结党营私,依附权贵。
入纳之数:指上交国库的数额。
课羡:指税收的盈余。
岁较季比:指每年和每季度的比较。
课入:指税收收入。
课羡第赏:指因为税收盈余而获得的奖赏。
秩:古代官职的等级。
徽猷阁待制:古代官职,负责编纂文献。
党附王黼:指依附于王黼。
入纳数多:指上交国库的数额多。
昧人主:指欺骗君主。
虚最:虚假的最大值。
物斛:古代量物的器具。
御府颁索:指皇家府库的拨款。
岁用之外:指年度预算之外。
弊源:弊端之源。
公私兼利:指对国家和私人都有利。
贯朽钱流:形容钱币太多,堆积如山。
大信:极大的信任。
带卖旧盐:指同时销售新旧两种盐。
对带法:指盐钞和盐的搭配销售法。
钞钱:指用纸币形式支付的货币。
通货钱:指流通的货币。
私盐律:指私自贩卖盐的法律。
提辖:古代官职,负责管理地方治安。
纲输:指按照规定数量运输。
行在:指皇帝的所在之地。
蚕盐钱:指与养蚕有关的盐税。
纲输行在:指将盐运输到皇帝所在之地。
先后并支:指新旧两种钞同时使用。
孝宗乾道六年:指宋孝宗赵昚在位期间的乾道六年,即公元1170年。
鬻海之利:指通过海洋贸易获得的利益。
淮东、二浙盐:淮东和二浙地区的盐业。
盐灶:指生产盐的灶户。
岁额盐:指每年规定的盐产量。
两务场:指管理盐业的官方机构。
淳熙八年:指宋孝宗淳熙八年,即公元1181年。
诏住卖带卖积盐:指皇帝下诏停止盐的卖方和带卖方的积压。
淮东提举陈损:指淮东地区的盐业提举官陈损。
筹:古代盐业中计算盐量的单位,一筹等于一百斤。
卤水:指盐田中的卤水,是制盐的重要原料。
元祐间:指宋哲宗赵煦元祐年间,即公元1086年至1093年。
泰州海宁一监:指泰州海宁地区的盐监。
支监:指盐监的支出。
宝庆二年:指宋宁宗赵扩宝庆二年,即公元1226年。
监察御史:宋代官职,监察御史是负责监察官员的官员。
盐户:指生产盐的农户。
盐商:指贩卖盐的商人。
庆元之初:指宋宁宗庆元年间,即公元1195年至1200年。
宝祐元年:指宋理宗赵昀宝祐元年,即公元1253年。
都茶场:指管理茶叶的官方机构。
本务场:指负责盐业的具体业务场。
朱熠:朱熠,南宋时期的一位官员,此处提及朱熠是为了表明这是他的言论。
台阃:指朝廷的官员。
诸军帅:指各路军队的将领。
盐之为利博矣:盐之为利博矣,意为盐的利润非常丰厚。
蜀、广、浙数路:蜀、广、浙指的是四川、广东、浙江三个地区,数路指多个地区。
淮盐额:淮盐额指的是淮河流域盐的产量定额。
斥卤:斥卤,指盐碱地,此处指盐田。
煎烹:煎烹,指煮盐的过程。
芦苇:芦苇,一种植物,此处指用于煮盐的芦苇。
备燔燎:备燔燎,指准备烧煮,此处指准备煮盐。
锅户:锅户,指煮盐的工人。
正盐:正盐,指官方征收的盐。
浮盐:浮盐,指非官方征收的盐。
端平之初:端平是南宋理宗赵昀的一个年号,端平之初即指端平年号刚开始的时候。
公私俱困:公私俱困,意为公家和私人都陷入了困境。
真、扬、通、泰四州:真、扬、通、泰四州指的是真州、扬州、通州、泰州,这些地方也是盐的生产地。
贪墨无耻之士大夫:贪墨无耻之士大夫,指贪婪无耻的士大夫。
龙断而笼其利:龙断而笼其利,意为垄断市场以获取利益。
累累灶户:累累灶户,指众多的盐户。
沙洲:沙洲,指沙地上的小岛或陆地。
铢两之盐:铢两之盐,指极少的盐。
延旦夕之命:延旦夕之命,指维持生计。
上江:上江,指长江上游地区。
戎阃争利之风:戎阃争利之风,指军事边防地区争夺利益的风气。
续锅户烹煎之利:续锅户烹煎之利,指继续给盐户带来煮盐的利益。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五-评注
朱熠的这篇古文,以盐业为切入点,揭示了南宋时期盐政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首句‘五年,朱熠复言:“盐之为利博矣。’’开门见山,点明了盐业利益之丰厚,为全文的论述奠定了基调。
‘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通过对比,突出了淮盐在盐业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地方盐业发展的不均衡。
‘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此句描绘了淮盐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丰富,斥卤和芦苇的描述,既是对自然环境的描绘,也是对盐业生产条件的具体说明。
‘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通过列举亭户、锅户、正盐、浮盐等不同盐业参与者,展现了盐业生产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
‘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此句进一步解释了正盐和浮盐的来源和用途,以及它们在盐业中的比例。
‘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这里提到了朝廷对浮盐的控制措施,反映了中央政府对盐业利益的重视。
‘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通过对比正盐和浮盐的现状,反映了钞法改革对盐业的影响,以及朝廷在盐政上的困境。
‘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龙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此段揭示了贪官污吏对盐业利益的垄断,以及灶户和商贩的困境。
‘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朱熠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即恢复端平时期的盐政,通过收购浮盐,增加朝廷收入,同时解决灶户和商贩的生计问题。
‘有旨从之。’’最后一句表明了朝廷采纳了朱熠的建议,体现了朝廷对盐政改革的决心。整篇文章通过对盐业的深入剖析,反映了南宋时期的社会矛盾和治理难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