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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

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原文

役法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

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

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

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

诏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

自余众役,多调厢军。

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

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

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

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

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子所挟田三之一。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太常博士范讽知广济军,因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徭差与诸郡等,愿复为县。”

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捐役人。

自是数下诏书,督州县长吏与转运使议蠲冗役,以宽民力。

又令州县录丁产及所产役使,前期揭示,不实者民得自言。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

景祐中,稍欲宽其法,乃命募人充役。

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至是,诏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余人,诏出家者须落发为僧,乃听免役。

禁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

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捐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

既而诏诸路转运司条析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二府大臣裁减,科役不均,以乡村、坊郭户均差。

时范仲淹执政,谓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诸县,欲以次及他州。

当时以为非,未几悉复。

王逵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蒙诏奖。

繇是他路竞为掊克以市恩。

皇祐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

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

初,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差人放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石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

而知制诰韩绛、蔡襄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

至和中,命绛、襄与三司置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

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

自罢里正衙前,民稍休息。

又诏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访衙前之役有重为害者条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劳弊者议赏。

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凡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间因水旱,颇致流离,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其诏中外臣庶条陈利害以闻.”

先是,三司使韩绛言:”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见存之户。望博访利害,集议裁定,使力役无偏重之寄.”

役法更议始此。

熙宁元年,知谏院吴充言:”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近年上户浸少,中下户浸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则转为工商,不得已而为盗贼。宜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后帝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

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

二年,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行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

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言:

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

今遂欲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官雇,不问户之高低,例使出钱,上户则便,下户实难。

辙以议不合罢。

条例司言:

使民出钱雇役,即先王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愿以条目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

于是条谕诸路曰:

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

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

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其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毋费。

承符、散从官等旧若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弊,庶使无困。

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

久之,司农寺言:

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

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欲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仿视施行,若实便百姓,当特奖之。

诏可。

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奏上府界所在条目,下之司农,诏判寺邓绾、曾布更议之。

绾、布言:

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

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析居者随所析而定、降其等。

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

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

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

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阁,他县仿此。

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

乃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募法:

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

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

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

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

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乡役数千,遂颁其法于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

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

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三年,命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继典主其事。

四年,罢许州衙前干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

后行于诸路,人皆便之。

两浙提点刑狱王庭光、提举常平张靓率民助役钱至七十万。

薛向为帝言,帝问王安石,安石曰:

提举官据数取之,朝廷以恩惠科减,于体为顺。

御史中丞杨绘亦言:

靓等科配民输钱,多者一户至三百千,乞少裁损,以安民心。

五月,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府不知;

诉之御史台,台不受诉,谕令散去。

杨绘又言:

司农寺不用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著之籍,如酸枣县升户等皆失实。

帝乃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仍严升降之法,畿民不愿输钱免役,县按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

先是,帝既知东明事,及闻绘言,两降手敕问王安石曰:

酸枣既有自下户升入上户,则四等有免输役钱之名,而无其实。

安石力言尝取诸县新旧籍对覆升降,闻外间扇摇役法者,谓输多必有赢余,若群诉必可免,

彼既聚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役之。

帝乃尽用其言。

中书孙迪、张景温体量不愿出钱之民,欲困以重役,杨绘复论之。

而监察御史刘挚谓:

昨者团结保甲,民方惊扰,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钱,非时升降户等,期会急迫,人情惶骇。

因陈新法十害,其要曰:

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而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

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

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

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

则帑庾、场务、纲运不惟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

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搔扰也。

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者,听仍其旧,

却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

惟此一法,有若可行;

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出助钱。

乞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目,徐行而观之。

帝因安石进呈役钱文字,谓之曰:

民供税敛已重,坊郭及官户等不须减,税户升等事更与少裁之。

安石曰:

朝廷制法,当断以义,岂须规规恤浅近之人议论耶?

于是提点赵子几怒知东明县贾蕃不能禁遏县民来讼,杂摭他事致蕃于理。

又使子几自鞫之。

杨绘谓是希安石意指,而致县令于罪也。

即疏辨之曰:

“子几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无言;若所劾后乎此日,是以威胁令佐使民不得赴诉,得为便乎?”

又言:

“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于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边州军,就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

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

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

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仍先戒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

刘挚亦言:

“赵子几以他事捃摭贾蕃为过,且变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诉,而刻薄之人,反怒县官不能禁遏。

臣恐四远人情,必疑朝廷欲钳天下之口,而职在主民者,必皆视蕃为戒,则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几挟情之罪,伏请付吏部施行。”

于是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辨诘之,其略曰:

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

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喻也。

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

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尝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

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

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

言者则以谓衙前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

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尔;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

是两浙所输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

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贾蕃为令,不受民诉,使趋京师喧哗,其意必有谓也。

诚令用心无他,亦可谓不职矣。

蕃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皆赵子几所不得不问;御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几,是不顾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与御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绘、挚,使各言状。

绘录前后四奏以自辨。

挚言:

“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于内,有大臣亲党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路,其势顺易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为不顺乎民心而已。

陛下以司农为是耶,则事尽前奏,可以覆视;以臣言为非耶,则贬黜而已。

虽复使臣言之,亦不过所谓十害者,而风宪之官,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负耶?”

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改助役为免役,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

初,诏监司各定所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于侁曰:

“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

议不合,遂各为奏。

帝是侁议。

侍御史邓绾言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提点刑狱周约亦占名无异辞。

诏责瑜、约,而擢侁为副使。

诸路役书既上之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钱禄内外胥吏,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

初,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

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又不在是焉。

时知长葛县乐京称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询其故,不答,遂罢。

京西使者召知湖阳县刘蒙会议,蒙不肯议,退而条上利害,即投劾去。

而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减十五六。

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免役剩钱,诏州县用常平法给散休息,添给吏人餐钱,仍立为法。

京东免役钱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轻有未究者,命监司详具来上,仍须熙宁七年乃行。

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诏提举司并省冗役,次第蠲减,当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

七年,诏:’役钱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运之类,皆许取以供费;不给,以情轻赎铜钱足之。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于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提刑司以其田给应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于转运司。’

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

司农寺言,不独两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

费多难赡,乃欲改法。

遂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余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

若田价翔贵之地,则已之。

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

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

非用买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

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

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示众两月,使悉知之。

诏从其请。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

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王安石言给田募役,有害十余。

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弗补。

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

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从一多处并之。

初,手实法行,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

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其法不便,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

九年,以荆湖两路敷役钱太重,较一岁入出,宽剩钱数多,诏权减二年。

寻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余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钱数外留宽剩一分,闻州县希提举司风旨,广敷民钱,省役额,损雇直,而民间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多。募直轻而仓法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乞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约募钱足用,其宽剩止留二分。’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十年,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余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余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约有六七百万贯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契勘见今约支几岁不至阙乏,霈发德音,特免数年;或逐年限定,不得过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

不报。

王安石去位,吴充为相,沈括献议莫若稍变役法,杂以差徭为便。

御史知杂蔡确言括反覆,贬括知宣州。

役钱立额,浙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纽为数,从便输纳。

淮东路估定物产,如其实直,以均敷取。

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输。

元丰二年,提举司言坊郭户免输法太优,乃诏如乡户法裁定所敷钱数。

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

遂诏吏辈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役钱一千二百余缗。

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路。’

从之。

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间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役。

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弊。

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

顾其间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为言,屡疑屡诘,而安石持之益坚。

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弊,而聚敛小人又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弊已见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帘同听政,门下侍郎司马光言:

“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

盖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或因水火损败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备偿不足,有破产者。

至于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

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

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贫者困穷日甚,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余,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

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钱。

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丰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诸色役人,并如旧制定差,见雇役人皆罢遣之。

衙前先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酬奖。

所有见在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存三年之蓄,有余则归转运司。

凡免役之法,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

及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役矣。

于是始诏修定役书,凡役钱,惟元定额及额外宽剩二分已下许著为准,余并除之。

若宽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旧则。

寻诏耆户长、壮丁皆仍旧募人供役,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言:

“率户赋钱,有从来不预差役而概被敛取者,有一户而输数百以至千缗者。

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产者尔。

今天下坊场,官收而官卖之,岁计缗钱无虑数百万,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则役之重者已无所事于农民矣。

外惟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之类,无大劳费,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监察御史王岩叟请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大役无偏重之弊;

其于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犹可为也。

殿中侍御史刘次庄言:

“近制许雇耆户长须三等已上户。

不知三等已上户不愿受雇,既无愿者,则郡县必阳循雇名,阴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为便。

户部言:

“诏凡耆户长、壮丁并募人供役,窃虑户长雇钱数少,无应募者。

兼四等以下户旧不敷役钱,惟输差壮丁,今悉雇募,用钱额广,提举司必从人户增敷。

盖旧法役不尽雇,亦有轮差轮募之处,欲且如本法。

中书舍人苏轼言:

“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

有司奉行过当,行之几十六七年,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

熙宁中,行给田募役法,大略如边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

因列其五利。

王岩叟言:

“苏轼乞买田募役,其五利难信,而有十弊。

大指谓:

“官市民田,虑不当价;民受田就募,既非永业,则卤莽其耕,又将转而他之。

而其六弊特详,曰:

“弓箭手虽名应募,实与家居农民无异,虽或番上及缓急不免点集,实不废田业,非如州县色役长在官寺,则弓箭手之扰可知矣。

然犹闻阙额常难补招,已就招者又时时窜去,引以为比,不切事情。

其七弊曰:

“户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

今立法须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从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给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实。

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以户降四等必须上二等户保任?

任之而逃,则勒保者就供田役,此岂得云乐应也耶?

上官均亦陈五不可行,轼议遂格。

司马光复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

上户旧充役,固有陪备,而得番休,今出钱比旧费特多,年年无休息。

下户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钱。

旧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应募,无顾藉,受赇,侵陷官物。

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钱纳官。

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

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尽罢天下免役钱,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

其人不愿身自供役,许择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

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固有因而破产者,为此始作助役法。

自后色色优假,禁止陪备,别募命官将校部押远纲,遂不闻更有破产之人;

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备既少,当不至破家。

若犹矜其力难独任,即乞如旧法,于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有屋产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

并随贫富以差出助役钱,自余物产,约此为准。

每州桩收,候有重难役使,即以支给。

尚虑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齐同。

乞许监司、守令审其可否,可则亟行,如未究尽,县许五日具措画上之州,州一月上转运司,转运司季以闻。

朝廷委执政审定,随一路一州各为之敕,务要曲尽。

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户习于优利,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

又差役复行,州县不能不有小扰,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必竞言免役钱不可罢。

当此之际,愿弗以人言轻坏良法。

知枢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尽者驳奏之。

尚书左丞吕公著言惇专欲求胜,不顾命令大体,望选差近臣详定。

右正言王觌奏:’光议初上,惇尝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实小人,不当置腹心地。’

于是诏以资政殿大学士韩维、给事中范纯仁等专切详定以闻。

王觌又言:’近制改募为差,用旧法人数为则,而熙宁元年以后,募数屡经裁减,则旧数不可复用,请悉准见额定差。’

先是,差法既复,知开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内尽用开封、祥符两县旧役人数,差一千余人以足旧额。

右司谏苏辙言:’开封府亟用旧额尽差,如坛子之类,近例率用剩员,今悉改差民户,故为烦扰以摇成法,乞正其罪。’

司马光之始议差役,中书舍人范百禄言于光曰:’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余,务刻剥,乃以法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

光虽不从,及议州县吏因差役受赇从重法加等配流,百禄押刑房,固执不可曰:’乡民因徭为吏,今日执事而受赇,明日罢役,复以财遗人,若尽以重法绳之,将见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言,几为民害。’遂已之。

苏辙又言:

差役复行,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刬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京给者尔。向使止用官卖坊场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余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余万贯,若立定中价,不许添刬,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若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于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出卖耶,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大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见今在役人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

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择其要者先奏以行。

于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用坊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

其余役人,惟该募者得募,余悉定差。

遂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

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为招募。

凡熙、丰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正长法。

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惟于法许用者支用外,并桩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

如一州钱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余,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置。

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足额,上一等户有虚闲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转运司劾奏重责。

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隶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

天下版籍不齐,或以税钱贯百,或以田地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

虽皆别为五等,然有税赋钱一贯、占田一顷、积财千缗、受种十石而入之一等。

一等之上,无等可加,遂至税缗、田顷、积财、受种十倍于此,亦不过同在一等。

凭此差役,必不均平。

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反有昔时偏颇陪费之害。

莫若裁量新旧,著为条约:如税钱一贯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税钱两倍于一役者并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

虽税钱更多,不过三役,并听雇人。

或本县户多役少,则上户之役不须并差,但可次叙休役年月远近而均其劳逸。

假令甲充役后可闲五年,乙税钱两倍于甲,可闲三年,丙又倍于乙,可闲一年。

以其田土顷亩之类为等并其余同等多少不侔者,并仿此。

又成、梓两路差役,旧专以户税为差等,熙宁初,别定坊郭户营运钱以助免役。

乃在税产之外,州县抑认成额,至今不减,至有停闲居业移避乡村,犹不得免。

今方议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以宽民力。

并送详定所。

苏辙又言:

雇募衙前改为招募,既非明以钱雇,必无肯就招者,势须差拨,不知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百二十余万,欲于何地用之?

熙宁以前,诸路衙前多雇长名当役,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减半。

今坊场官既自卖,必无愿充长名,则衙前并是乡户。

虽号招募,而上户利于免役,方肯占名,与差无异。

上户既免衙前重役,则凡役皆当均及以次人户,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前矣。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译文

役法规定,徭役由民众承担,州县都有固定的徭役数量。宋朝沿袭前代的制度,由衙前官负责管理官物,由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征收赋税,由耆长、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由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负责执行命令;县曹司到押、录,州曹司到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都根据乡户的等级来分配徭役。京城的百官补缺,必须不违反徭役规定才能接受任命。

建隆年间,皇帝下诏,文武官员、内诸司、台省、寺监、各军、各使,不得占用州县的课税户,州县也不得征召道路居民作为递夫。后来又下诏,各州的官员不得私自占用徭役户来供赋税。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求将各州的户分为九等,记录在案,上四等根据轻重分配徭役,其余五等免除,贫富变化时随时升降。皇帝下诏加以裁定。淳化五年,开始命令各县以一等户为里正,二等户为户长,不得冒名顶替来承担徭役。其余的徭役,多由厢军承担。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调中牟县的两百名夫役修建马监仓。群牧制置使用厩卒代替,因此下诏禁止。只在大兴土木时才调集丁夫。然而徭役的轻重和劳逸不均,人的贫富强弱也不一样,太平日子久了,奸诈伪诈的事情就增多了。官员、有势力的家族占有无限田地,都可以免除徭役,衙前官吏可以免除里正、户长的职责;而应役的户主,因为徭役繁重而困苦,就假装卖田给有势力的家族,借用佃户的名义来逃避徭役。

乾兴初年,开始制定限田法,有势力的家族敢占用其他户主的田地,允许人们告发,子嗣占有的田地三分之一。

当时州县已经很多,徭役更加繁重,太常博士范讽担任广济军知军,因此上书说:‘军的地方有四十里,户口不到一个县,但是徭役和各郡一样多,希望恢复为县。’转运司坚持不同意,因此下诏裁减徭役人数。从此多次下诏书,督促州县长官和转运使商议裁减多余的徭役,以减轻民力。又命令州县记录丁口和财产,提前公布,不真实的地方民众可以自己提出。

徭役繁重的地方,从里正、乡户到衙前,主管府库或运输官物,常常因此破产。景祐年间,稍微放宽了徭役法,于是命令招募人充任徭役。起初,官八品以下去世的,子孙的徭役和编户相同;到这时,皇帝下诏特别免除。逃避徭役的民众,有的在浮图籍上改名,号称出家,赵州有上千人,皇帝下诏要求出家人必须剃发为僧,才能免除徭役。禁止各县不是捕盗不得擅自征召壮丁。庆历年间,命令京东、河北、陕西、河东裁减徭役人数,如果不够,就用厢兵补充。

不久后,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详细列出州县的徭役赋税数额,委托二府大臣裁减,徭役不均,按照乡村、坊郭户平均分配。当时范仲淹执政,认为天下县多,所以徭役多而民众贫困,首先废除河南诸县,想依次废除其他州的县。当时认为不妥,不久又全部恢复。王逵担任荆湖转运使,率领民众出钱免除徭役,得到三十万缗钱,作为盈余,受到皇帝的嘉奖。从此其他路也竞相征收钱财以换取恩惠。皇祐年间,皇帝下诏州县的里正、押司、录事如果代替别人出钱免除徭役,就按照违反制律来论处。又禁止征召乡户为长名衙前。

起初,并州知州韩琦上书说:‘州县的百姓之苦,没有比里正衙前更重的。有的寡妇改嫁,亲族分居;有的放弃田地给人,以免除上等徭役;有的非正常死亡,以成为单身。想办法百般,只求避免沟壑之患。每个乡被征召的疏密,与财富多寡不均。假设有一个县甲乙两个乡,甲乡一等户十五户,总财富三百万钱,乙乡一等户五户,总财富五十万钱;轮休递役,甲乡十五年一轮,乙乡五年一轮。富人休息有余,穷人接连破产,这难道是朝廷作为民众父母官的心意吗?请废除里正衙前,命令转运司根据州军现有的徭役人数为定额,令、佐根据五等簿,通盘计算一个县的徭役,所有记录都在一等户,选择财富最高的一户为乡户衙前,之后按此分配徭役。如果甲县户数少而徭役多,可以征调乙县户数多而徭役少的。如果簿书不真实,可以更换其他户主。里正负责监督租赋,请用户长代替,每两年更换一次。’下诏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评估利弊,都认为这样做有利。

而知制诰韩绛、蔡襄极力论述江南、福建里正衙前的弊端,绛建议实行乡户五则法,襄建议根据产钱多少确定徭役的轻重。至和年间,皇帝命令绛、襄与三司设立机构共同确定,接着派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前往江东,殿中丞蔡禀前往江西,与地方官员、转运使商议是否可行。因此建议实行五则法,所有差役乡户衙前,根据财富多少记录在案,分为五等,再根据徭役的轻重分配。假设一等户的重役十人,需要十人承担,一等户有一百户;二等户的重役五人,需要五人承担,二等户有五十户,以备十次轮换。将记录保存在通判治所,遇到差役时,长官以下一同查看,转运使、提点刑狱监督其是否有违慢。

于是修改了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的法规,下发给三司。

废除里正衙前之后,民众稍微得到了休息。皇帝又下诏各路转运司、开封府界调查衙前徭役中特别有害的,上报朝廷;能够全部便利、大大减轻劳苦的,给予奖赏。设立宽恤民力司,派遣使者四处调查。从此州县的徭役多被裁减,共有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皇帝下诏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近年来因为水旱灾害,很多人流离失所,几乎都是因为州郡的徭役法过于繁琐,命令中外臣民提出利弊以闻。’在此之前,三司使韩绛说:‘听说京东有父子两人即将为衙前徭役,父亲告诉儿子说“我应当求死,让你们免于饥寒”,于是上吊自杀。又听说江南有人将自己的祖母嫁出去,或者与母亲分居来逃避徭役,还有卖田降低户等的人。田地归官户不承担徭役之家,而徭役集中在同等存在的户主身上。希望广泛调查利弊,集中讨论裁定,使徭役不会过于沉重。’徭役法的重新讨论从这里开始。

熙宁元年,谏院知院吴充说:‘现在乡役中,衙前是最重的。民间为了规避重役,不敢多耕种土地,避免提高户等;不敢让骨肉团聚,害怕增加人丁。因此近年来上等户逐渐减少,中下等户逐渐增多,徭役频繁,生活资料不足,就转行从事工商,不得已而成为盗贼。应该尽早确定乡役的利弊,及时实施。’后来皇帝阅读内藏库的奏报,有衙前从千里之外输送七钱金子,库吏索要,过了一年也未能归还。皇帝非常愤怒,于是下诏制置条例司制定徭役法。第二年,派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前往各路,评估农田水利、税赋征收、徭役利弊。

条例司的官员苏辙说:‘役使人民不能不用乡户,就像官吏不能不用士人一样。现在却想在两税之外再设立一项,叫做庸钱,用来支付官府雇佣的费用,不论户主贫富,都要按例出钱,对上户来说还好,对下户来说就非常困难了。’苏辙因为他的意见不被采纳而罢免。

条例司说:‘让人民出钱雇佣役夫,这是古代圣王为了给在官府服务的庶人提供俸禄而征收民财的意思。希望用条目派遣官员分头到天下各地,广泛听取各种意见。’于是向各路发布命令说:‘衙前役已经按照难易程度分为几个等级,所有购买酒税坊场,以前用来酬劳衙前的,现在由官府自行出售,用所得的钱和役钱一起按照等级分配。对于厢镇场务等地方,以前用来酬劳衙前、不允许百姓购买占据的,现在就用原来确定的等级作为投名衙前的酬劳。对于部水陆运输、领仓驿、场务、公使库等地方,以前麻烦百姓并且让他们准备的东西,现在应当省去。对于承符、散从官等以前如果因为重役而欠债的,现在应当改变方法消除弊端,以便让人们不再有困难。对于有产业物力但以前没有役夫的,现在应当出钱来帮助役夫。’过了一段时间,司农寺说:‘现在制定的役法,放宽优惠的,都是那些村乡中朴实而无法自己表达贫困的穷苦人;而被裁减的,却是那些官宦兼并能引起人们注意的豪强。如果制度一旦确定,那么衙司县吏就无法施展搜刮勒索的奸诈手段,所以新法实施尤其不方便。希望先从一两州开始,等到有成效了,就命令各州军仿效施行,如果确实对百姓有利,就特别奖励他们。’皇帝下诏同意。

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上奏皇帝府界所在条目,下发给司农寺,皇帝下诏让判寺邓绾、曾布重新讨论。邓绾、曾布说:‘京畿内的乡户,按照产业的贫富,分为上下五等。每年夏天和秋天按照等级缴纳钱,乡户从第四等、坊郭从第六等以下不用缴纳。两个县有产业的,上等按照各县的等级,中等合并为一个县缴纳。分家居住的,按照分家后的等级确定,降低等级。对于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的人,减半缴纳。都使用这些钱招募三等以上的税户代替役夫,根据役夫的职责轻重制定俸禄。开封县有户二万二千六百多户,每年缴纳钱一万二千九百缗。用一万二千缗作为俸禄,剩余二千七百缗,用来备荒和欠款,其他县仿照此法。’但是缴纳的钱按照等级高低,而户主的等级已经登记在册,以前因为逃避税收而失实。于是皇帝下诏责成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闲时召集众人,核实他们的财产,考察他们的贫富,检查他们的欺诈行为,进行升降;如果故意为高为低,就以违反制度论处。

招募法:三人相互担保,衙前役仍然需要提供财产作为抵押;弓手需要测试武艺,典吏需要测试文书计算能力;每三年或两年更换一次。法律制定完备后,公布一个月,如果百姓没有异议,就正式成为法令。法令下达后,招募的人执行役夫,被差遣的人可以散去。开封一府罢免了八百三十名衙前役夫,畿县乡役数千人,于是将这个方法颁布到全国。

天下各地的风俗不同,役夫的负担轻重不一,百姓的贫富不等,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法律。所有应当服役的人家,按照等级出钱,称为免役钱。对于坊郭等级的户主以及未成丁、单身、女户、寺观、官员之家,以前没有劳役而出钱的,称为助役钱。所有缴纳的钱,先看州或县应该雇佣的费用多少,按照户主等级平均收取;雇佣的费用已经用足后,再按照这个数目增加二分,用来备荒和欠款,即使增加也不能超过二分,称为免役宽剩钱。

三年,皇帝命令集贤校理吕惠卿和判司农寺一起处理事务,后来林旦、曾布相继负责此事。四年,罢免了许州衙前干公使库的职务,由军校负责,每月发放三千食钱。后来这个方法在各地实施,人们都感到方便。

两浙提点刑狱王庭光、提举常平张靓带领百姓缴纳助役钱,达到七十万。薛向向皇帝汇报,皇帝问王安石,王安石说:‘提举官按照数目收取,朝廷用恩惠减免,这样对朝廷来说很合适。’御史中丞杨绘也说:‘张靓等人强制百姓缴纳钱,多的一个户主达到三百千,请求稍微减少一些,以安抚民心。’五月,东明县数百名百姓到开封府上诉超升等级,不被接受,于是冲入王安石的私人住宅,王安石告诉他们相府并不知情;上诉到御史台,御史台不接受上诉,命令他们散去。杨绘又说:‘司农寺不使用旧有的标准,而是根据户数自己创立助役钱的等级,下发给县令登记在册,比如酸枣县升户等级都失实。’皇帝于是命令提点司调查升降的原因,并严格升降的法律,畿内的百姓不愿意出钱免役,县按照应当服役的年月,按时服役,免除缴纳钱。

之前,皇帝已经知道东明县的事情,及至听到杨绘的话,两次下诏询问王安石。皇帝说:‘酸枣县已经有从下户升入上户的情况,那么四等有免输役钱的名声,却没有实际情况。’王安石极力辩解说曾经对照各县新旧户籍进行升降,听说外面有人煽动动摇役法,说缴纳的钱多必然有盈余,如果大家集体上诉必然可以免除,他们既然聚集众人侥幸,如果接受他们的上诉,免除缴纳钱,那么仍然要服役。皇帝于是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

中书孙迪、张景温体量不愿意出钱的百姓,想要用重役来困住他们,杨绘再次提出意见。而监察御史刘挚说:‘之前团结保甲,百姓正感到惊扰,现在又制定法律让每个人出钱,不是时候地升降户等,时间紧迫,人们感到恐慌。’于是陈述新法的十个害处,其中最重要的是:‘上户通常很少,中下户通常很多,所以旧法中上户的劳役通常很多而且重,下户的劳役通常很少而且轻;现在不管上下户,都按照财产多少来出钱,所以上户觉得幸运,而下户则感到痛苦。每年有丰年和凶年,而役夫的数量是固定的,助役钱每年不能缺少,这意味着赋税有时会减少,而助役钱却不能减免。役夫必须使用乡户,因为他们有稳定的产业就会自己重视,现在既然招募,恐怕只能得到游手好闲、狡诈不诚的人,那么仓库、场务、纲运不仅不能管理,恐怕还会出现盗用和违法的人很多;至于弓手、耆老、壮丁、承符、散从、手力、胥史等,恐怕遇到强盗就会放纵逃逸,因为事情而不断骚扰。’司农寺的新法,衙前役不再差役乡户,那些以前愿意担任长名的人,可以继续担任,而用官府自行招募卖酒税坊场和州县坊郭人户的助役钱,来酬劳他们的重难,只有这一项法律,似乎可行;然而坊郭的十等户,紧急情况下征税,郡县依赖它,难以让它们平均出助役钱。请求皇帝下诏,如果坊场钱足够支付衙前役的雇佣费用,就详细研究条目,慢慢实施并观察效果。

皇帝因为王安石呈上了役钱的相关文字,对他说:‘百姓已经缴纳了很多税赋,坊郭和官户等不需要减免,税户升等的事情也要稍微减少。’王安石说:‘朝廷制定法律,应当以义为断,何必拘泥于那些浅近之人的议论呢?’

于是赵子几愤怒地知道东明县的贾蕃不能阻止县民来诉讼,就找其他事情把贾蕃告到官府。又让子几亲自审问。杨绘认为这是韩安石的意思,是为了让县令受到惩罚。他在奏疏中辩解说:‘如果子几控告贾蕃五个月十日以前的事情,我当然没有话讲;如果控告的是这之后的事情,这是用威胁的手段让县令助手和百姓不能上诉,这样对他们有利吗?’又说:‘助役的好处只有一个,但是难以实施的地方有五个。请先说它的好处:比如民田,有一家有一百顷的,也有一家只有三顷的,他们的等级都在第一等,用一百顷和三顷比较,已经相差三十倍了,但是服役的时间和日子,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何况像官户,除了耆长之外,都不应该服役,现在按照例子,都让他们出钱,那么一百顷的出钱一定比三顷的多三十倍,而且永远没有争端的诉讼,这就是它的好处。但是难以实施的地方也有五个:百姓只种田,却要求他们出钱,钱不是田里出来的,这是第一个原因。靠近边州的军队,招募的人不是本地人,坏人难以防范,这是第二个原因。各个地方的田税,多少不同,这是第三个原因。耆长雇佣人,盗贼难以制止,这是第四个原因。衙前雇佣人,容易丢失官物,这是第五个原因。请先讨论如何防止这五个害处,然后再制定固定的制度,同时告诫农寺不要急于求成以祈求恩赏,提举司不要过多地从百姓那里收取钱财以自吹自擂,这样就不会有人胡乱议论了。

刘挚也说:‘赵子几因为其他事情挑剔贾蕃的过错,并且改变役法,意图便民,如果百姓认为有利害,怎么可以禁止他们说出自己的想法!现在因为京城附近的百姓有诉讼,反而愤怒县官不能阻止。我担心各地的人民,一定会怀疑朝廷想要封住天下的嘴,而负责管理百姓的人,一定会把贾蕃当作警戒,那么天下的忧喜,陛下从哪里知道呢?子几挟私报复的罪行,请交给吏部处理。’

于是同判司农寺的曾布收集了杨绘和刘挚的言论,逐条上奏辩解,其大意是:京城附近的优秀户全部免除了过去衙前的劳役,所以现在所交的钱比过去服役时减少了四五成;中等户过去充任弓手、手力、承符、户长等职务,现在让上等户和城郊、寺庙、单身、官户都出钱来帮助他们,所以费用减少了六七成;下等户完全免除了以前的劳役,只充任壮丁,而且不交一分钱,所以费用减少了八九成。大体上,上户减少的费用少,下户减少的费用多。有人说优待上户而虐待下户,受到聚敛的指责,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提举司因为各县等级不实,所以首先制定了品量升降法,开封府、司农寺在讨论时,并不知道已经增加了原来的数字。然而,按照旧敕,每三年要编造一次簿书,等级曾经有升降,所以现在的品量升降也不算错;而且正在通知民户,如果有不便之处,都可以纠正,所以所有的增减,实际上都没有实施。有人说品量立等是为了多收雇佣钱,提升上等以补足配钱的数量。至于祥符等县,因为上等户的数量多,减少后充任下等,却只掩盖不说,这是我不明白的。

所有州县的劳役,没有不能招募人的道理。现在投名衙前的人遍布天下,从未不负责仓库、场务、纲运等事务;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都允许雇佣人,已经实行很久了;只有耆长、壮丁,现在所安排的劳役最轻,所以只是轮流派遣乡户,不再招募人。有人说衙前雇佣人,会丢失官物;耆长雇佣人,盗贼难以制止;又说靠近边州的坏人应该招募,会焚烧仓库,或者守卫城门,担心他们暗中通敌,这是我不明白的。

免役可以交现钱,也可以交粮食,都按照百姓的方便,法律到了这里,也已经很周到了。有人说直接交钱,那么丝、帛、粮食、麦子一定会便宜;如果用其他物品折算成钱,那么又会退回挑选,给百姓带来麻烦。这样,应该怎么办呢?这是我不明白的。

过去的徭役都是百姓做的,即使有凶年饥荒,也没有停止过劳役;现在的劳役钱一定要稍微有余,这是为了凶年减免的储备,其余的又专门用来兴修水利、增加官吏的俸禄。有人说助钱不像税赋有缓期减免的规定,我不知道过去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是否也曾经有缓期减免?这是我不明白的。

两浙一路,有十四万多户,交的缗钱七十万;而京城附近的十六万户,平均缗钱也是十六万。两浙所交的只是京城附近的一半,但是京城附近用来招募劳役,剩下的也没有多少。有人说官吏利用法律,广泛征收,像两浙想要用多余的钱侥幸成功,司农想要用剩余的钱作为功绩,这是我不明白的。

贾蕃作为县令,不接受百姓的诉讼,让他们去京城喧哗,他的意图一定有别的。如果真心没有别的用心,也可以说是不称职了。贾蕃的不称职和不法行为,有很多,都是赵子几不得不审问的;御史的话,想要放弃贾蕃而治罪子几,这是不顾陛下法律、陛下百姓的做法,应该没有比贾蕃和御史更合适的了。

于是将他们的奏疏下发给杨绘、刘挚,让他们各自陈述情况。

杨绘记录了前后四次上奏的内容来为自己辩解。刘挚说:‘助役收钱的方法,有大臣和御史在内廷主持,有大臣的亲信担任监司、提举官在各地执行,形势很容易顺从;但是旷日持久,最终没有定论,这是不符合民心的。陛下认为司农是对的,那么事情都在前面的奏疏里,可以查阅;如果认为我的话不对,那么就贬斥我算了。即使我再说话,也不过就是所谓的十个害处,而风宪之官,难道应该和行政部门争论是非胜负吗?’皇帝下诏让杨绘担任郑州知州;刘挚被免去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的职务,监衡州盐仓。

派遣察访使到各地巡视,推动役书的实施,将助役改为免役,不愿意招募而强迫的,按照法律处理。起初,皇帝下诏让监司各自确定所部助役的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想要定为四十万,判官鲜于侁说:‘利路百姓贫穷,二十万就够了。’意见不合,于是各自上奏。皇帝同意了鲜于侁的意见。侍御史邓绾说利路劳役每年需要缗钱九万余,而李瑜却征收了三十三万有余,提点刑狱周约也占名没有异议。皇帝下诏责备李瑜、周约,提拔鲜于侁为副使。

各路的役书上报到司农寺后,就向天下颁布募役法,用免役钱给内外胥吏发俸禄,有俸禄而贪污的,按照仓库法加重处罚。起初,京城每年给胥吏的俸禄只有四千缗。到了第八年,计算缗钱有三十八万有余,京城的胥吏旧有的俸禄和外路的胥吏俸禄都不包括在内。当时长葛县知县乐京认为助役法不能长期实行,常平司询问原因,他不回答,于是停止了。京西使者召集湖阳县知县刘蒙开会,刘蒙不肯讨论,退下后列出了利弊,随即上奏弹劾自己离开。而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先招募代官部钱帛纲,不去差遣乡户衙前,费用减少了十五六成。皇帝下诏奖励他,仍然免去他的权职,成为真正的官员。

免除了徭役后剩下的钱,皇帝下诏让州县按照常平法分发,以供休息之用,并增加给官吏的餐费,并将其定为法律。京东地区的免役钱从秋季开始催收,如果雇佣的工价多少、徭役的轻重有未调查清楚的地方,命令监察官详细上报,但仍需等到熙宁七年才开始实施。永兴、秦凤等地与其他地区相比,民众贫穷,徭役繁重,皇帝下诏让提举司减少冗余徭役,依次减免,应当保留两成多余,作为水旱灾害时的救济储备。

熙宁七年,皇帝下诏:徭役钱每千钱额外征收五钱,所有修建官舍、制作器具、人力车运输等,都允许从中提取以供费用;如果不给,根据情况以轻罚赎铜钱补足。各路公人如弓箭手法,提供田地招募人来完成。所有逃亡、绝户、牧场的田地,登记在转运司,不允许射买或请佃。提刑司将这些田地分给应募者,并核实其价值,按照一年的雇佣徭役计算钱数,然后将钱退还给转运司。

衢州西安县用十二万缗钱购买田地,才足够招募一县的徭役。司农寺说,不仅两浙如此,其他地区也应如此。费用多难以维持,于是想要改变方法。于是下诏从今以后用多余的钱购买招募徭役的田地,必须先会合剩余的钱可以应对灾害,才允许购买。如果田地价格高昂的地方,则不予购买。

当时免徭役出钱或未平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都请求实行手实法。这个方法:由官府确定田产的中等价格,让民众根据自己的田亩多少、高低,按照价格自行申报;同时将房屋宅地分出有无增殖立等,所有居住的钱五当增殖的钱一。如果不是用来购买田地谷物而擅自隐瞒的,允许举报,如有实情,以三分之一的钱作为奖励。将要制作簿册,预先准备好格式给民众看,让他们按照格式写状子,县里接受并登记。根据价格的高低分为五等。既统计了一县民众的财产钱数,就与全县徭役钱的本额一起确定应缴纳的数额,明确写出数目,公示两个月,使大家都知道。

皇帝下诏同意他们的请求。

司农寺请求废除户长、坊正,让州县坊郭选择相邻的三二十家,排列成甲,轮流担任甲头,监督缴纳税收、徭役,一次税收一次更换。之后,各路都说甲头催税不方便,于是下诏让耆户长、壮丁仍旧招募充任,其保正、甲头、承帖法一并废除。

王安石说给田招募徭役有害十余点。熙宁八年,废除给田招募徭役法,已经招募的人如旧,空缺的不补。官户缴纳徭役钱减免一半,所减免的虽然很多,但每个不超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的人,总计其物产,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的人,根据所缴纳的钱,等级不够的从多的一处并算。

最初,手实法实行时,有人议论其长告讦,增加烦扰。到这时,吕惠卿罢免政事,御史中丞邓绾说这个方法不方便,废除它,委托司农寺再次详细制定上报。

熙宁九年,因为荆湖两路征收徭役钱太重,比较一年的收入支出,多余的钱数很多,下诏暂时减少两年的徭役。不久下诏从今以后多余的徭役钱和购买坊场的钱,不再用于给徭役的人,每年将多余的数目上报司农寺,其余的物品凡是登记在常平司的,常保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说:“除了徭役钱以外的多余钱只保留一分,听说州县希望提举司的风旨,广泛征收民众的钱财,减少徭役额度,降低雇佣费用,而民间缴纳的数目一切照旧,多余的钱数很多。徭役费用低而仓库法重,徭役的人都不愿意去招募。天下人都说朝廷制定方法聚敛钱财,无疑会引起怨恨。请求招募耆长、户长及徭役的人不能超过减少的旧额,约定徭役钱足够使用,多余的只保留两成。”

这一年,各路上报司农寺每年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出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石、两,现在有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熙宁十年,知彭州吕陶上奏:“朝廷想要放宽徭役,立法招募,最初并没有过多征收民财的意思,但有关部门执行过分,增加征税,称之为宽剩。从熙宁六年实行徭役法至今四年,我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余贯,今年又必须征收一万余贯。以成都一路计算,大概有五六十万,推算到天下,现在大约有六七百万贯的宽剩钱在官府。年复一年如此,货币短缺,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害。我担心朝廷不知道免役钱之外还有这样的宽剩数目,请求核查现在大约支用几年不会缺乏,发布德音,特别免除几年;或者逐年限定,不得超过十分之一。重要的是民众不受到过重的困扰。”但没有得到回复。

王安石离职后,吴充担任宰相,沈括献议认为不如稍微改变徭役法,混合差徭更为方便。御史知杂蔡确说沈括反复无常,将沈括贬为宣州知州。

徭役钱的数额确定,浙东多按田税钱数作为标准,浙西多按物力。到这时,下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相转换成数目,从方便缴纳。

淮东路评估物产,按照其实际价值,平均分配征收。最初,允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足二百千,乡村户不足五十千,不缴纳徭役钱,不久乡村户不足五十千也不免缴纳。元丰二年,提举司说坊郭户免缴纳法过于优待,于是下诏按照乡村户法裁定应缴纳的钱数。

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说:“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众缴纳的徭役钱达到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支付;税数不足,又用田米支付;田米不足,再计算到人丁身上。广西的民众,人丁有税,既用钱纳税,又用米计算,这相当于一个人要缴纳两种税,几乎是最前代的弊法。现在既然未能废除,又增加徭役钱,非常值得同情。至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的官员每月的俸禄,上同令录,下倍摄官,请求减少数额,那么两路的丁税田米也可以稍微减轻。”于是下诏官员每月的俸禄递减二千,每年就减少徭役钱一千二百余缗。

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说:“议定淮、浙徭役书,减少冗占一千三百余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各路徭役书多若此类。请求先从近京的三两路修订,再下达到各路。”朝廷同意了。

熙宁七年,天下免役缗钱每年总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徭役钱比熙宁时多三分之一。

皇帝推行免役制度,知道民间普遍苦于差役,尤其是那些任重道远的衙役,特别创立了免役制度。虽然都按照雇佣的工资支付,但不得不从民众那里收取;然而民众得以专心耕种田地,实际上解除了往日的困境。因此,各种议论纷纷出现,但意图并没有改变。只是在这期间,采纳了王安石的策略,不是直接按照雇佣工资作为定额,而是扩展到两倍以备官员的俸禄和水旱灾害之用。群臣常常提出意见,多次怀疑和询问,但王安石坚持自己的立场。他的这种方法既没有彻底防止弊端,而那些聚敛财富的小人又乘机增加收取,尽管皇帝多次下令禁止,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到了这时,雇佣的差役并没有增加,但年收入比以前增加了,这说明王安石并没有将顺德的意图贯彻到底,其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

哲宗即位后,宣仁皇后垂帘听政,门下侍郎司马光说:
‘根据情况,因为差役而破产的,只有乡户衙前。因为山野中的愚昧之人,不能干事,或者因为水火灾害损坏官物,或者被上级或下级欺骗勒索,导致欠债,偿还不足,从而破产。至于长名衙前,他们在公事上精通,每次经历重难,都能得到优厚的场务酬奖,往往因此致富,怎么会破产呢?又说以前差役都是上等户承担,下等户、单身、女户以及官员、僧侣,本来就没有差役,现在却要他们一律出钱,这样赋税更加沉重。自从实行免役法以来,富裕人家差役得到减轻,而贫穷的人则更加困顿,那些不仁的监司、守令,在雇佣差役之外,还多收取额外的钱款,有的一个县多达数万贯,希望能得到皇帝的恩赏。另外,青苗、免役,赋税多要求以现金支付。钱不是私家铸造的,必须通过贸易,丰收年份追缴时,价格已经跌去一半,如果遇到荒年,没有粮食可卖,卖田地也卖不出去,于是只好杀牛卖肉,砍桑树卖柴,来年的生计都无法顾及,这就是农民之所以陷入重困的原因。’

‘我认为应该全部废除免役钱,各种役人,都按照旧制度差役,现在雇佣的役人全部遣散。衙前先招募人投充长名,招募不足,然后差遣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作为酬奖。所有现有的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按照户口为标准,存三年之蓄,有余则归转运司。关于免役法,即使是富强之家也应服役,而贫穷之家不服役,这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现在情况尚可,还可以恢复旧名,如果时间久了,富人就会安于现状,民众就不可能再承担差役了。’

于是开始下令修订役书,关于役钱,只有原定额及额外宽剩的两分以下可以按照规定执行,其余全部废除。如果宽剩原不足两分,则按照旧法执行。不久又下令,耆户长、壮丁都按照旧法招募人供役,保正、甲头、承帖人全部废除。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说:
‘按照户赋钱,有从来不参与差役却全部被征收的,有一户要缴纳数百甚至上千缗的。以前只有衙前一役,有导致破产的。现在天下坊场,官府收而官卖,每年计算下来,缗钱不少于数百万,足以满足衙前雇佣和招募的工资,这样那些重役就不需要农民来承担了。外面只有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之类,没有太大的劳费,应该都用祖宗的差役法,从第一等以下统一执行。’
监察御史王岩叟请求在衙前大役设立本等相助法,以充分利用变通的利益。比如在一个县城中,应当承担大役的有百家,而每年只需要征召十人,那么九十家出力协助,明年再换十户,如此循环,大役就不会有偏重的弊端;对于各种无名的差役,以及一切不合理的资陪,都按照熙宁新法禁止,即使不协助也可以做到。

殿中侍御史刘次庄说:
‘最近的规定允许雇佣耆户长必须是三等以上的户。不知道三等以上的户不愿意接受雇佣,既然没有人愿意,那么郡县一定会表面上遵守雇佣的名义,实际上使用差役法,不如明确立法实行差役。’
户部说:
‘皇帝的诏令规定耆户长、壮丁都招募人供役,我们担心户长雇佣的钱数太少,没有人愿意应募。并且四等以下的户原来就不承担役钱,只有输差壮丁,现在全部雇佣,用钱额度扩大,提举司一定会增加人户的负担。因为旧法役人不完全是雇佣,也有轮流差役和招募的地方,想要暂时按照这个办法。’

中书舍人苏轼说:
‘先帝最初实行役法,收取宽剩钱不得超过两成,以备灾害。有关部门执行过度,实行了十六七年,积累下来不用,达到三千余万贯石。熙宁年间,实行给田募役法,大致就像边郡的弓箭手。我知道密州,先招募弓箭手,民众很方便,不到半年,这个办法又取消了。’

‘于是列举了它的五点好处。王岩叟说:
‘苏轼请求购买田地募役,这五点好处难以相信,而弊病有十点。’

‘主要观点是:官府和市民的田地,担心价格不合适;民众接受田地参与招募,既然不是永久产业,就会粗心大意地耕种,还会转手给他人。’

‘第六点弊病特别详细,说:
‘弓箭手虽然名义上是应募,实际上与在家务农的农民没有区别,虽然有时轮值和紧急时不得不召集,实际上并不妨碍田业,不像州县的色役长年在官府,弓箭手的骚扰就可以知道了。然而,还是听说缺额难以补充,已经招募的又经常逃走,以此为比,不够切合实际。’

‘第七点弊病说:
‘户主及三等以上的户都能自给自足,一定不愿意租田供役。现在立法要求二等以上的户才能供弓手,三等以上的户才能供散从官以下的色役,这是用给田募役的名义,实际上实行揭簿定差的做法。既然说百姓乐于应募,为什么户主降到四等必须由二等以上的户保任?如果保任后逃跑,那么保任者就要承担田役,这怎么能说是乐于应募呢?’

‘上官均也陈述了五点不可行的理由,苏轼的建议因此被搁置。

司马光再次上奏:
‘现在免役法有五个害处:上等户以前承担役,固然有补贴,但得到轮休,现在出钱比以前多得多,年年没有休息。下等户本来不承担役,现在却要出钱。以前所差的都是土著良民,现在都是浮浪之人应募,没有顾忌,接受贿赂,侵害官物。另外,农民出钱比出力难,如果遇到荒年,就要卖庄田、农具、桑树,用钱缴纳官府。提举常平仓司只顾多收役钱,大量积累宽剩。这五个害处。

‘现在最好是直接下敕令,全部废除天下免役钱,各种役人,都按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人数,委托本县令佐登记簿册确定差役。那些不愿意亲自服役的人,允许选择合适的人雇佣代替,如果有逃跑或失职,雇佣者负责。只有衙前一役,最为艰难,确实有因此破产的,为此开始实行助役法。从那以后,各种优待,禁止补贴,另外招募命官将校部押远纲,就再也没有听说有破产的人了;如果现在衙前仍然实行差役法,补贴减少,就不会导致破家。如果还担心他们难以独自承担,就请求按照旧法,对于官户、寺观、单身、女户有房屋月租金可达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都按照贫富程度差别征收助役钱,其他财产,以此为准。每个州收集,等到有重难役使,就用来支付。’

考虑役人的利弊,各地不能统一。请求允许监司、守令审查是否可行,可行的就立即执行,如果还没有研究彻底,县里允许五天内准备好方案上报到州,州里一个月上报到转运司,转运司每季度上报朝廷。朝廷委托执政官审定,根据每一路一州的实际情况分别发布敕令,务必详尽无遗。然而免役法实行了近二十年,富裕人家习惯了优厚的利益,一旦改变,难免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又恢复了差役,州县难免有些小骚扰,提举官专门以多征收役钱为功,必定会争相说免役钱不能废除。在这个时候,希望不要因为人言而轻易破坏好法。

知枢密院章惇对光所上奏疏中未详尽之处进行驳议。尚书左丞吕公著说章惇只想求胜,不顾命令的大体,希望选择近臣详细审定。右正言王觌上奏说:‘光最初提出建议时,惇曾经一同上奏,等到实施之后,才列举光的短处,实际上是个小人,不应当成为心腹。’于是下诏由资政殿大学士韩维、给事中范纯仁等人专门详细审定上报。

王觌又说:‘最近制定的政策将招募改为差役,以旧法的人数作为标准,但是熙宁元年以后,招募的人数多次减少,所以旧法的人数不能再使用,请全部按照现在的额定差役人数执行。’在此之前,差役法恢复后,知开封府蔡京按照敕令在五天内用开封、祥符两县的旧役人数,差派了一千多人来满足旧额。右司谏苏辙说:‘开封府急忙用旧额全部差派,比如坛子之类的,最近的做法是使用剩余人员,现在全部改为差派民户,故意造成麻烦来破坏成法,请求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

司马光最初提议差役时,中书舍人范百禄对光说:‘熙宁免役法实行后,我在咸平县,开封府罢免了数百名衙前人员,百姓都感到高兴。后来有关部门寻求盈余,极力剥削,以至于把法律当作弊病。现在只减少助免钱的额度来减轻民力就可以了。’光虽然没有采纳,等到讨论州县吏因差役受贿加重刑罚时,百禄负责刑房,坚持认为不可行说:‘乡民因为徭役成为吏员,今天当差受贿,明天罢役,又用财物送人,如果全部用重法处理,将会看到脸上刺字、身穿红色衣服的人充斥道路。’光说:‘如果不是你的话,差点成为民害。’于是停止了这一做法。

苏辙又说:‘差役恢复后,需要讨论的有五点:第一,旧的差役乡户成为衙前,破坏了人家,就像兵火一样。自从新法实行,天下不再知道有衙前的困扰;然而天下认为痛苦的是,农家每年出役钱很困难,以及允许人增加刬卖现有的坊场,于是就有了缴纳给京城的费用。如果只使用官卖坊场的收入来雇佣衙前,自然可以满足需要,而其他役人仍然按照旧法,那么利润就非常明显了。最初怀疑衙前大多是游手好闲的人投钱雇佣,不如乡差税户可靠。然而实行了十多年,投钱雇佣的人也没有大的败坏,不足以替代乡差衙前的害处。现在粗略计算天下坊场的钱,一年可以得到四百二十余万贯,如果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不允许增加,减少三分之一,还有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的支出和招募的费用,一年总共不超过一百五十余万缗,这样坊场的收入,自然可以解决衙前的费用,何必再差派乡户?现在制度上完全恢复差役,知道衙前如果没有补偿,所以用乡户来担任;至于坊场,原本没有明确的敕令,不知道是官方自己出售,还是仍然用来奖励衙前?如果是用来奖励,那么招募部纲用什么钱呢?如果不给钱,那么旧名的重难,乡户衙前仍然需要自己准备,危害很大。

第二,坊郭人户以前苦于科配,新法令与乡户一起出役钱,但免除了科配,这个办法很好。只是征收的钱太多,不是长久之计。请求对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根据现在的役钱减少到中等数额,与坊场钱一起用来雇佣衙前和招募非泛纲运的人员,其余的则用于招募其他役人。

第三,请求使用现在在役的人数来确定差役,熙宁年以前,人数确实很多,不能继续使用。

第四,熙宁年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常苦于迎送,自从新法以来,官吏都请求雇佣钱,役人方便了,官吏也不会有事,请求仍然使用雇佣法。

第五,州县的小吏一并量支雇佣钱招募,同时废除重法,也允许使用坊场、坊郭的钱;不够用的话,再差派乡户,乡户所出的雇佣钱,不能超过官方雇佣的本数。

诏令将役法审定的结果上报,选择重要的先上报执行。

于是役人全部按照现在的数量作为定额,只有衙前使用坊场、河渡的钱雇佣招募,不够的话,才允许按照簿册确定差役。其余的役人,只有应该招募的才能招募,其余的全部确定差役。于是废除了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今年的夏役钱免于缴纳。不久因为衙前不是都有雇佣的薪酬,于是改雇佣招募。所有熙、丰年间制定的禁止以衙前和役人非理役使以及令陪备圆融之类的法律,全部重新执行,耆壮按照保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适量增加酒钱等,名称不一,只有在法律允许使用的范围内支用,其余的都用于招募衙前、支付重难役人的报酬以及处理其他役事。如果一州的钱不够用,允许移用其他州的钱;如果一路不够用,允许从户部调拨其他路的钱;如果有剩余,不得随意使用;如果不足,不得减少招募增加设置。衙前是最重的役,如果已经招募到足够的人数,一等户有闲置不差派的,令其承担次等役。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果敢强迫他们雇佣他人代替役务,转运司可以弹劾并重责。

当时提举常平司已经废除,所有役事改归提刑司管理。

殿中侍御史吕陶说:‘天下的户籍登记不统一,有的地方按照税收钱贯计算,有的按照田地面积计算,有的按照家中的积蓄计算,有的按照田地能种植的种子数量计算。虽然都分为五个等级,但是有税收钱一贯、占地一顷、积蓄千缗、种植十石而归入同一个等级的。再往上一等,就没有更高的等级可以增加了,就这样一直增加到税收钱十倍、田地面积十倍、积蓄十倍、种植十倍,也还是同一个等级。根据这样的差役分配,必然不会公平。虽然现在没有今天纳税的劳累,反而有过去偏颇和额外费用的害处。不如根据新旧情况来衡量,制定明确的条约:比如税收钱一贯为第一等,符合这个等级的只派一个差役,税收钱是某个差役的两倍的就派两个差役,再翻倍就派三个差役;即使税收钱更多,也不过派三个差役,并且可以雇佣人来做。如果本县户籍多但差役少,那么上等户籍的差役不需要同时派,只需要按照休役年月远近来均衡他们的劳逸。假设甲完成差役后可以休息五年,乙的税收钱是甲的两倍,可以休息三年,丙又是乙的两倍,可以休息一年。按照田地面积等来分等级,以及其他同等但数量不等的情况,都按照这个方法来。另外,成都、梓州两路的差役,以前专门按照户税来划分等级,熙宁初年,另外规定坊郭户营运钱来帮助免除差役。但这在税收之外,州县强制承认固定的数额,至今没有减少,以至于有停业移居乡村的人,仍然不能免除差役。现在正在讨论法律,坊郭等第固然不能废弃,但是必须调查实际情况,另外进行排列和确定,以减轻民众的负担。’并把这个意见提交给详定所。

苏辙又说:‘将雇佣衙前改为招募,既然不是明确用钱雇佣,就一定没有人愿意来招募,势必需要派遣,不知道每年收入坊场、河渡的缗钱有四百二十余万,想要用在哪里?熙宁以前,各路衙前多雇佣长名当役,比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超过一半,其他路也不少于一半。现在坊场官自己卖掉了,一定没有人愿意充当长名,那么衙前就都是乡户。虽然说是招募,但是上户因为可以免除差役,才愿意登记名字,和差役没有区别。上户既然免除了衙前的重役,那么所有的差役都应该平均分配给次等人户,这样下户充役的人数,就会比熙宁前多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注解

役法:役法是指古代中国关于徭役征收和执行的法律规定。

州县:指州和县。

役出于民:指徭役是由民众承担的。

常数:固定的数量或标准。

衙前:指古代官府前的官员。

里正:古代中国乡村行政单位中的负责人,负责管理一定范围内的户籍、税收等事务。

户长:古代中国乡村中负责管理户籍和税收的官员。

乡书手:古代中国乡村中的文书人员,负责记录和传达信息。

耆长:地方上的长老,负责管理一定区域。

弓手:古代中国负责守卫和巡逻的士兵。

壮丁:指成年男子,通常指有劳动能力的男子。

承符:古代官职,负责传达符命。

人力:指劳动力。

手力:古代官职,负责体力劳动。

散从官:古代中国官府中的低级官员。

使令:指使唤和命令。

县曹司:指县级行政机构的官员。

押: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押送犯人等事务。

录: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记录和审查。

孔目官: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

杂职: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各种辅助性职务。

虞候: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警卫和接待。

拣: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挑选和审查。

掏: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挖掘和清理。

乡户等第:指乡村中户籍的等级。

京百司:指京城中的各种官府机构。

补吏:指补充官员。

不碍役:不影响徭役。

建隆中:指宋朝建隆年间,即公元960年至963年。

诏文武官:皇帝发布的命令,要求文武官员遵守。

内诸司:指皇宫内部的各个官府机构。

台省:指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

寺监:指古代中国的宗教机构。

诸军:指各个军队。

诸使:指各个使节。

递夫:指负责传递信件和物品的劳动者。

定户为九等:将农户分为九个等级。

籍:指户籍,记录居民信息的簿册。

上四等:指户籍中的前四个等级。

余五等:指户籍中的后五个等级。

贫富:指财富的多寡。

随时升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升降调整。

淳化五年:指宋朝淳化五年,即公元994年。

大中祥符五年:指宋朝大中祥符五年,即公元1012年。

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指当时负责提点刑狱的官员段惟几。

中牟县夫二百:指中牟县的两百名夫役。

马监仓:指马匹监养和仓库。

群牧制置使:指负责群牧事务的官员。

厩卒:指马厩中的士兵。

丁夫:指成年男子。

承平:指社会安定、和平的时期。

奸伪:指邪恶和欺诈的行为。

形势:指权势和地位的人。

复役:重新承担徭役。

乾兴初:指宋朝乾兴初年,即公元1022年。

限田法: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

挟他户田:占有其他户的田地。

子所挟田三之一:儿子继承的田地占父亲田地三分之一。

徭役:古代中国的一种强制性的劳役和赋税。

廪给:官府提供的粮食。

厢军: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军队,通常负责守卫和巡逻。

提点刑狱:负责监督地方刑狱的官员。

府界:指官府的辖区。

段惟几:指当时的官员段惟几。

中牟县:指当时的县名。

夫:古代中国的一种劳役单位,相当于一百人。

禁之:禁止这种行为。

役有轻重:徭役有重有轻。

劳佚:劳作和休息。

不齐:不一致。

奸伪滋生:邪恶和欺诈的行为增多。

命官:指任命的官员。

占田无限:占有田地没有限制。

衙前将吏:衙门中的官员。

免里正、户长:免除里正和户长的职务。

形势之家:权势和地位的人家。

券:契约。

售田:出售田地。

假佃户之名:假扮佃户的名字。

以避徭役:为了避免徭役。

立限田法:制定限制田地的法律。

听人告:允许人们告发。

徭役益众:徭役越来越多。

太常博士: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官员,负责祭祀等事务。

广济军:指当时的军事辖区。

户口:指人口。

徭差:徭役的差役。

诸郡:各个郡。

愿复为县:希望恢复为县。

转运司:古代官署,负责运输物资和征收赋税。

裁捐役人:裁减徭役人员。

督州县长吏:监督州县长官。

议蠲冗役:讨论免除多余的徭役。

宽民力:减轻民众的负担。

录丁产:记录丁口和财产。

所产役使:生产的劳役。

前期揭示:提前公布。

不实者民得自言:不真实的情况,民众可以自行说明。

破产:资财耗尽,无法偿还债务。

景祐中:指宋朝景祐年间,即公元1034年至1038年。

募人充役:招募人充任徭役。

八品以下:官职在八品以下的官员。

子孙役同编户:子孙的徭役与普通百姓相同。

特蠲之:特别免除他们的徭役。

窜名浮图籍: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佛教徒的名册上。

号为出家:被称为出家。

赵州:指当时的州名。

落发为僧:剃发成为僧侣。

禁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禁止各县在没有捕捉盗贼的情况下擅自征召壮丁。

庆历中:指宋朝庆历年间,即公元1041年至1048年。

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指当时的地区。

厢兵: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军队,通常负责守卫和巡逻。

条析:详细分析。

州县差徭赋敛:州县的徭役、赋税和征收。

二府大臣:指两个最高行政机构的官员。

科役不均:徭役分配不均。

坊郭户:指城市中的居民户。

均差:平均分配徭役。

范仲淹:宋朝的政治家。

县多:县的数量多。

役蕃:徭役繁重。

民瘠:民众贫困。

首废河南诸县:首先废除河南的几个县。

荆湖转运使:指负责荆湖地区的财政运输的官员。

率民输钱免役:带领民众出钱免除徭役。

缗钱三十万:三十万缗钱,古代货币单位。

进为羡余:上交多余的财物。

掊克:搜刮民财。

市恩:用金钱换取恩惠。

皇祐中:指宋朝皇祐年间,即公元1049年至1054年。

论如违制律:按照违反制度的法律处理。

长名衙前:正式的衙门前的官员。

并州:指当时的州名。

韩琦:宋朝的政治家。

上疏:向上级官员上书。

孀母改嫁:寡妇再嫁。

亲族分居:亲戚分家。

弃田与人:放弃田地给他人。

以免上等:为了避免被划分为上等。

非命求死:故意寻死。

就单丁:成为单身。

规图百端:想尽各种办法。

苟免沟壑之患:只是为了避免陷入困境。

被差疏密:被征召的频繁程度。

赀力高下:财富和地位的高低。

番休递役:轮流休息和服役。

富者休息有余:富人休息的时间足够。

贫者败亡相继:穷人连续破产和死亡。

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难道朝廷不是把民众当作父母一样看待吗?

请罢里正衙前:请求废除里正衙前。

命转运司:命令转运司。

州军见役人数:州军现有的服役人数。

额:名额。

令、佐:县令和县佐。

五等簿:记录户籍等级的簿册。

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选择财产最多的一户作为乡户衙前。

后差人放此:之后按照这个顺序派遣人员。

簿书未尽实:簿册上的记录不真实。

听换取他户:允许更换其他户。

里正主督租赋:里正主要负责监督租赋。

以户长代之:让户长代替里正。

二年一易:每两年更换一次。

京畿:指京城附近地区。

河北、河东、陕西:指当时的地区。

度利害:考虑利弊。

知制诰:负责草拟皇帝诏书的官员。

韩绛:宋朝的政治家。

蔡襄:宋朝的政治家。

江南、福建:指当时的地区。

乡户五则之法:根据户籍等级分为五等的方法。

产钱多少定役重轻:根据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徭役的轻重。

至和中:指宋朝至和年间,即公元1054年至1056年。

三司:指负责财政的三个部门。

置司参定:设立机构参与制定。

尚书都官员外郎:尚书省都官员外郎,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

吴几复:宋朝的官员。

殿中丞:殿中省的官员。

蔡禀:宋朝的官员。

江西:指当时的地区。

长吏:地方官员。

转运使:负责运输和财政的官员。

五则法:根据财产分为五等的方法。

视赀产多寡置籍:根据财产的多少建立户籍。

分为五则:分为五个等级。

第其役轻重放此:根据徭役的轻重分配人员。

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指当时的地区。

三司颁焉:由三司颁布。

稍:稍微。

宽其法:放宽这个法律。

谏院:负责向皇帝进言的机构。

吴充:宋朝的官员。

乡役:乡村的徭役。

规避重役:避免重徭役。

生资不给:生活资料不足。

工商: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人。

盗贼:盗贼。

早定乡役利害:尽早确定乡村徭役的利弊。

以时施行:及时实施。

内藏库:皇帝的私人仓库。

制置条例司: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

讲立役法:讲解和制定徭役法。

遣刘彝等八人行诸路:派遣刘彝等八人前往各地。

相度:考察。

农田水利:农田和水利。

税赋科率:税收和征收。

熙宁元年:熙宁年号的第一年,即公元1068年。

役人:指被征召从事劳役的人,古代社会的一种强制劳役制度。

乡户:指农村居民。

士人:指有文化、有知识的人,古代指读书人。

两税:指古代中国的田赋和户赋,是古代中国的主要税收形式。

庸钱:指用钱代替劳役的货币,用于官府雇佣劳役。

役钱:为劳役支付的金钱。

司农寺:古代官署名,负责国家农业、财政等事务。

条目:指法律条文或规定。

役条:指关于劳役的法律或规定。

畿内:京城附近地区。

坊郭:指城市中的街区。

县:古代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县。

府:古代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

提点:指监督、管理。

集贤校理:古代官职,负责校理图书。

提举:指主管、负责。

常平:古代官署名,负责粮食储备。

军校:指军事学校的学员。

畿县:指国都附近的县。

物产:指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和产品。

募法:指招募人的方法。

役钱文字:指关于役钱的法律条文。

税敛:指税收征收。

义:指正义、道义。

赵子几:赵子几,人名,文中指某位官员。

东明县:东明县,古地名,位于今山东省东明县。

贾蕃:贾蕃,人名,文中指某位官员。

禁遏:禁止,遏制。

理:法律,法则。

自鞫:自行审讯。

杨绘:杨绘,人名,文中指某位官员。

安石:安石,人名,指王安石,北宋政治家、文学家。

疏辨:上疏辩解。

劾:弹劾,指控。

令佐:县令的助手。

杂摭:杂取,搜集。

助役:辅助役使,指辅助征税。

雇钱:雇佣费用。

募役:指通过招募的方式征集劳役。

免役:指免除劳役。

缗钱:古代货币单位,一缗为一百文。

品量升降:品级的高低升降。

等第:等级。

典主:主管。

纲运:古代官府的运输制度。

投名:报名。

倚阁减放:推迟减免。

蠲减:减免。

提举司:古代官署名,负责某一地区的行政和财政事务。

胥吏:古代地方官府的文书官员。

仓法:仓库的管理法规。

长葛县:长葛县,古地名,位于今河南省长葛市。

常平司:古代官署,负责平抑物价。

湖阳县:湖阳县,古地名,位于今湖北省武汉市。

金君卿:金君卿,人名,文中指某位官员。

纲趋京:运送物资到京城。

权:暂代职务。

真:正式任职。

常平法:古代一种国家调控市场的制度,通过收购粮食储备,平抑粮价,以备荒年之需。

吏人:指官员及其属吏。

监司: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地方行政官员的官职。

熙宁: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公元1068年至1077年。

永兴:古地名,今属四川省。

秦凤:古地名,今属陕西省。

冗役:指过多的劳役。

手实法:一种征税方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财产,以确定应纳税额。

役书:役书是指记载徭役制度的文书,用于规范徭役的征收和执行。

泉币:货币。

货法:指关于商品交易的法律或规定。

乡村户:指农村居民。

身丁:古代对丁税的称呼,即人头税。

摄官:代理官职的官员。

衙役:衙役是指古代中国官府中的差役,负责协助官员处理日常事务,如传唤、文书传递等。由于工作繁重,衙役的职责往往涉及长途跋涉。

王安石策:王安石策是指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提出的改革方案,其中包含了免役法等经济政策。

雇直:雇直是指雇佣工人的工资,即用金钱来代替劳役。

坊场:指市场或商业区。

青苗:青苗是指古代中国的一种农业税,通常在农作物播种后征收。

免役法:免役法是指古代中国实行的一种免除徭役的制度,通过征收免役钱来代替劳役。

熙宁新法:熙宁新法是指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中推行的一系列新法,包括免役法等。

役重:役重是指徭役负担重,对民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役轻:役轻是指徭役负担轻,对民众生活影响较小。

役使:役使是指征召民众承担徭役。

役钱额:役钱额是指征收的徭役金钱的数额。

役法人数:役法人数是指按照徭役法规定应承担徭役的人数。

役助法:役助法是指通过雇佣他人来代替徭役的方法。

役募法:役募法是指通过招募人来代替徭役的方法。

役役法:役役法是指关于徭役征收和执行的法律规定。

役钱数:役钱数是指征收的徭役金钱的数额。

役役人:役役人是指承担徭役的人。

役役钱:役役钱是指为承担徭役而缴纳的金钱。

役役役:役役役是指对徭役的征收和执行过程。

役役役法:役役役法是指关于徭役征收和执行的法律规定。

役役役钱:役役役钱是指为承担徭役而缴纳的金钱。

役役役役法:役役役役法是指关于徭役征收和执行的法律规定。

守令:古代地方行政官员的统称,包括太守、县令等。

亟行:迅速执行。

执政:古代指宰相等高级官员。

敕:皇帝的命令。

曲尽:详尽无遗。

复行:重新实行。

提举官:古代官职,负责某项事务的官员。

竞言:争相言论。

轻坏:轻易破坏。

驳奏:对奏章提出异议。

近臣:皇帝身边的亲近官员。

详定:详细审定。

募:招募。

募数:招募的人数。

裁减:减少。

开封府: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市。

祥符:古代地名,即现在的开封市祥符区。

旧役:过去的劳役。

苏辙:北宋文学家、政治家,曾任右司谏。

熙宁免役法:北宋熙宁年间实行的免役法。

募雇:招募雇佣。

保正长:古代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负责人。

河渡:指河流上的渡口。

耆壮:年长而有力的人。

圆融:灵活变通。

通他路:从其他路(行政区划)调拨。

妄用:胡乱使用。

抑令:强制命令。

散从:古代官职,负责随从官员。

提刑司:古代官署,负责司法审判。

天下版籍:指全国范围内的户籍登记,古代中国通过版籍来记录人口、土地和财产等情况。

税钱贯百:指税收的一种形式,以一百文钱为一贯。

田地顷亩:田地的计量单位,一顷等于一百亩。

家之积财:指家庭累积的财富。

田之受种:指田地可以种植的作物数量。

五等:指将税收、田地、财富、作物数量等分为五个等级。

税赋钱一贯:指税收中的一贯钱。

占田一顷:指拥有的田地一顷。

积财千缗:指累积的财富为一千缗,缗是古代货币单位。

受种十石:指可以种植的作物为十石,石是古代的容量单位。

差役:指古代政府分派给民众的劳役或兵役。

裁量新旧:指对旧有制度和新的情况进行权衡。

条约:指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营运钱:指用于运营的费用。

长名:指在衙门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

招募:指通过征召或招揽来选拔人员。

上户:指富裕的农户。

下户:指贫穷的农户。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评注

殿中侍御史吕陶的言论首先指出了当时天下版籍的不统一,即税收、田地、家财和种田受种量的不同计量方式。他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中国古代的税收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吕陶指出,尽管税收被分为五等,但即使税赋、田地、家财和种田受种量增加十倍,也只是在同一等级内,这表明了税收制度的失衡和不均平。

吕陶进一步指出,这种税收制度的不均平会导致偏颇和陪费,即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他建议根据新旧情况制定条约,以实现税收的合理分配。他提出了一种以税钱为一贯为第一等,然后根据税钱的倍数增加役役数量的方法,这体现了对税收和役役关系的深入思考。

吕陶还提出了对于役役分配的建议,即如果本县户多役少,上户的役可以不并差,而是按照休役年月远近来均衡劳逸。这种做法体现了对役役分配公平性的追求,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

关于成、梓两路的差役问题,吕陶指出旧有制度中,州县会抑认成额,导致一些停闲居业的人仍然无法免除役役。他建议参究虚实,重新排定差役,以减轻民众的负担。

苏辙的言论则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了差役问题。他提出将雇募衙前改为招募,但担心如果不再以钱雇,那么没有人愿意应招。他提出了一个疑问:如果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百二十余万,那么这些钱将用于何处?

苏辙回顾了熙宁以前的情况,指出许多衙前役是由长名当役的,而现在坊场官自卖,没有人愿意充当长名,因此衙前役将由乡户承担。他提出,尽管名为招募,但实际上上户为了免役,愿意承担与差役无异的角色。

苏辙认为,如果上户免除了衙前重役,那么其他役役也应该均匀分配给下户,这样下户充役的数量将比熙宁前更多。这反映了他对役役分配不均的担忧,以及对社会公平的关注。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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