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二-原文
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
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
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悉为近。
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
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
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
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则条状以闻。”
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
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
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
至是,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
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
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
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
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
吏部铨拟官,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
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
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
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
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
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
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
后荆湖南亦许就注。
或言:”土人知州非便。
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
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
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
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
请收守令阙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
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
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
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
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
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
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
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六也。
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
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
既而吏部亦请用常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阴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
重和间,臣僚又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
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
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
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
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
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
乃命立《考课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
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
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
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
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峡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
绍兴六年,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
为定法焉。
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
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
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
人称便焉。
补荫之制。
凡奏戚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奉礼郎;大功,守监簿;小功,初等幕职官;(元丰前,试大理评事。)緦麻,知令、录。(元丰前试校书郎。)异服亲亦如之。
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录;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试监簿。
周功女之子,知令、录;孙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其非所生子若孙,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试监簿。
每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亲属四人,皇后二人。
非遇推恩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
凡诸妃期亲守监簿,余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簿。
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
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夫之期亲,判、司、主簿或尉,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
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子婿,试监簿。
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愿补右职,依换官法。
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余亲,(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以属远近补试衔。
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为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余亲,补试衔。
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
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及斋郎。
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余亲,斋郎。
诸司大卿、监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
小卿、监兼职者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武臣:宰相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皆左侍禁;余属,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子,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余属,三班奉职以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
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余属,为下班殿侍。
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借职。
凡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始许奏及诸亲。
提点刑狱,惟许奏男。
其尝以赃抵罪,得复故官。
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者,止许荫子若孙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尝历两任,然后得请。
始减岁补千牛、斋郎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乃得奏。
太宗践极,诸州进奏者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推恩授散试官者,不得赴选。
太平兴国二年,乃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
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皆听奏一人。
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转品,许更荫一子,由是奏荐之恩始广。
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报。
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此圣节奏荐例也。
先是,任子得摄太祝、奉礼,未几即补正员。
帝谓:’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闺籍。’是年,悉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真宗东封,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借职。
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亦有恩庆。
而东封恩,则提点刑狱、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
奏戚属,旧无定制。
有求补阁门祗候者,真宗以宣赞之职,非可以恩泽授,乃诏:’自今求叙迁者,至殿直止。’
大中祥符二年,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国学受业,及二年,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业,乃以名闻。
内诸司使、副授边任官者,陛辞时许奏子。
诏枢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孙及从子为子求荫者,坐之。
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定,自给谏、观察使以上得请。
初,转运使辞日,许奏一人。
天禧后,惟川、广、福建者听,余路再任始得奏。
又诏:’承天节恩例所荫子孙,不许以他亲及已食录者。’
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荫一子。
自是分务西洛者得以为例,南京则否。
仁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
罢圣节奏荫恩,学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亲。
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荫子若孙,再郊及期亲,四遇郊听荫大功以下亲。
初得奏而年过六十无子孙,荫期亲。
其皇亲大将军以上妻,再遇郊亦许之。
武臣荫例仿此。
凡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过二十,必五服亲乃许。
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
自是,任子之恩杀矣。
英宗即位,郡县致贡奉人,悉命以官。
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遣亲属奉表京师,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近远,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所遣非亲,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革。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纵不能尽罢其人,若五服内亲,等第受以一官,其无服属量赐金帛,庶少救滥官之失。’
然诏令已行,不从其议。
时方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易至高位,故获荫者众。’
乃令待制以上,自迁官后六岁,无故则复迁之,有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
京朝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之。
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仁宗虽罢圣节恩,而犹行之妃、主。
神宗既裁损臣僚奏荫,以宫掖外戚恩尤滥,故稍抑之。
旧,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间一年许奏二人,郊礼许奏一人。
嫔御每遇郊奏一人,两遇圣节与一奏。
后定,诸妃每遇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
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郊,许奏小功以上亲一人,位号别而资品同者,许比类奏荐。
旧,公主每遇圣节、郊礼,奏夫之亲属一人;公主生日,许奏一人。
后罢生日恩,所奏须有服亲。
皇亲妻两遇郊,许奏期亲一人,后罢奏。
旧,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
后亲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
旧,臣僚之妻为国夫人者,得遗表恩,后除之。
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亲之婿不许奏。
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陈请恩泽,宜有定制。’
乃许见任二府岁乞差遣一人。
宰臣、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
余执政官,并各一人。
待制以上乞差遣迁学士者又一人。
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亲孙、子循一资。
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
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
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至员外郎,在职及二年,遇大礼许补亲属。
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未至员外,听奏补。
邕、宜、钦极边烟瘴知州,听奏子孙一人。
凡因战阵物故及殁于王事,许官其子孙。
又功臣绘像之家,如无食录人,则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
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往往特旨赐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诏:’诸军致仕停放人,其遗表恩该及子而过五年自陈者,虑有冒滥,毋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须官至朝奉郎,乃许奏。’
三年,定宰臣、执政初遇郊,许奏本宗异姓亲各一人,次遇郊,奏数如初。
愿用其恩与有官人,则许转官并循资,或乞差遣,惟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
应奏承务郎、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
馀官三遇郊,许奏有官人。
旧制,应奏两人止者,次郊,止许奏有官人。
其后,遇郊更合补荫者,并准此为间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礼应奏补者,再奏而止。
宣仁太皇太后谕辅臣曰:’近已裁减入流,本家恩泽,宜减四分之一。’
吕公著等曰:’陛下临朝同听断,本殿恩泽,自不当限数。先来所定,止与皇太后同等,岂可更损?’
宣仁曰:’裁减恩泽,凡自上而始,则均一矣。’
乃诏曰:’官冗之患,实极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数,无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遇圣节、大礼、生辰,合得亲属恩泽,并四分减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亲政,诏复旧。
凡乞致仕而不愿转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许与有服亲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乞有服亲恩例一人。
初,《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许越奏其次。
至是,始删去格令’长幼为序’四字。
五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礼,以应奏恩与其亲属,而服行不应法。’
诏用皇后緦麻女之子为比,补借职。
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未有法。
绍圣初,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回授门客。
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门客一名,与假承务郎,许参选。
如年数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后,命妇生皇子许依大礼奏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
宗室緦麻亲,许视异姓荫孙。
凡荫补异姓,惟执政得奏,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执政法,而所荫即不理选限。
后因转官碍止法者,许回授未仕子孙,而贪冒者又请回授异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笔许特补。
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而功效显著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著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袒免亲;官不甚高、而功绩大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有服亲;官不甚高、功不甚大为一格,而分为三,一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与有官有服本宗亲,一与有官有服者之子孙。
凡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言:”今法所该补奏,与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阅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诸翼将军至武翼郎,须出官三十年,方许奏补;今文武官奏补,未尝限年,此太滥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谢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须限;然不及亲受而不与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虽已经奏荐,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尝求休致,而身谢在出敕前,欲并许奏荫,以补其不及。”
诏尚书省文武官致仕,虽不及受敕,若无曾受荫人,自有遗表恩。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年。余从之。
崇宁以来,类多泛赏,如曰”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授特转者,皆无事状可名,而直以与之。
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邦彦等,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
而蔡京拔用从官,不论途辙,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优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换防御、观察使。
由此任子百倍。
饮宗即位,赦恩覃转,惟许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亲,且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毋录用。”
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
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
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
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
会思诚去国,议遂格。
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
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补緦麻以上亲,毋及异姓。”
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
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
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
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奏子。
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
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
凡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不许复请。
遗表之恩,各减其一。
减年之类,亦去其半。
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
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
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
应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
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
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
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资禄其子,不可复正矣。
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
至是,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
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
自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武臣如之。
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
于是冗滥渐革。
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
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著为令。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
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
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
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
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
得优试者,率中选。
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
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
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札,验视材质。
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
宣徽院、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
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
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
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
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
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
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
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
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
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
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
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
从之。
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
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
堂后官多为奸脏,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
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二-译文
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补荫流外补,川峡、闽、广等地,地势偏远且险恶,中原地区的人大多不愿意到这些地方做官。最初,选拔标准稍微有限制,凡是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地,下一任就到远地。川峡、广南及沿边地区,不允许携家带口的人去远地,其余地方都是近地。后来将川峡分为四路,广南分为东西两路,福建为一路,后来又增加了荆湖南一路,开始设立八路定差制度,允许中原和本地在选拔中随意选择,称为‘指射’,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
太平兴国初年,选拔人孟峦拟任宾州录事参军,去官府申诉冤情,却被流放到海岛。从那时起,得到远地官职的人不敢推辞。不久,皇帝下诏:‘川峡、岭南、福建的官员,除了路程外,额外给两个月的时间,如果违反规定,本州不得上报,要被送到朝廷,除名,不再被录用。如果生病,则到所在地方提交文件,长吏审查,给予公据;如果病重无法工作,则上报情况。’雍熙四年,又下诏:‘选拔人年满六十岁,不得分配到远地;非本地人愿意去的可以听任。凡是担任广、蜀、福建州县的官员,都给予连续的粮食供应。’最初,岭南幕职官员允许携带家族成员一起前往,交接时不得留下。至道初年,申明诏令:‘剑南州县官员,不得携带家族成员一起前往。如果有官员妄称妻子为女儿奴,携带她去任职,将被除名。’最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违反禁令携带妻子上任。遇到蜀贼李顺作乱,其党羽田子宣攻陷城池,而郑蛟捕获了田子宣,被提升为推官。到这时,知梓州张雍上奏其事,皇帝下令处死郑蛟,并颁布了这道诏令。
咸平年间,因为新、恩、循、梅四州是瘴疫之地,选拔荆湖、福建人去那里任职。吏部选拔官员时,都要标明他们的过错,从此,凡是分配到恶劣地方的官员,都不需要再记录。
又下诏:‘逃避偏远之地,违反规定被替代,审查后进行责罚,就转移到远地。’
神宗改革制度,开始下诏:‘川峡、福建、广南,官员任期结束,迎接和送别辛苦,命令转运司制定标准进行分配,免得他们参加选拔。’于是七路从常选知州以下,转运司设立官员空缺名单,详细记录应替代的时间,下发给所属郡县公示。凡是现职距离替代时间半年以上或者已经结束的,允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关部门接收并审查,确定应该分配的人选,上报审官东院、流内铨,审查符合规定,就上报皇帝降旨。
如果在本路有户籍,或者游历到这个州,都任其便;只不允许官员在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都按照铨格。不愿意分配的,上报空缺给审官,而在选者进行指射。武官属于西院、三班院的人,命令枢密院发放这个制度。后来荆湖南也允许就地分配。
有人说:‘本地人担任知州不合适。按照法律应该远近交替居住,但四川人可以连续在本路任职,常常获得家庭便利,实际上太偏颇。’王安石说:‘区分远近,平衡劳逸。中原士人不愿意去远地,四路人愿意选择家庭便利,使用新法就可以两全其美;何况还可以节省官员的迎接、官府的浮费呢?’何正臣又说:‘四川在仕籍的人特别多,现在从郡守以下都可以就地分配,一个郡的官员,本地人占了大多数,僚属、吏民都是他们的乡里亲信,难以徇私,容易结党。请将守令的空缺收归朝廷,其他官员可以兼用本地人,适当设立分限,这样就可以长期没有弊端。还听说差注没有完全公正,希望允许提刑司查阅案卷进行调查。’奏章上报,法律没有改变,只是申明提刑司互相监督的法律。
元祐初年,御史上官均说:‘定差不均的弊端有七:各路参加选拔考试后才能分配,八路随意选取,这是第一点。各路吏部等待考试,需要等待七年才能成为一任;八路就地分配,如果等到七年,已经更换了三个任期,这是第二点。八路虽然被停职,但随许选取;而现正在吏部等待的人,即使历任无过,也要等待一年才能有分配,这是第三点。等待的人又允许临时代理,俸禄没有空缺;而吏选没有过错,也大约四年才能再次获得俸禄,这是第四点。本地人得到指射的名额,免试就地分配家庭便利,年纪大了精力疲惫,不再希望晋升,常常营私废职,这是第五点。任职时间长了,知识也多了,本地人指射本路,难免有亲戚朋友请托,这是第六点。八路监司地处偏远而专权,设立漫灭功过名次,人们也不敢争辩;因此有权势的人得到优待,而贫穷的人被滞留,这是第七点。请将八路差派全部归入吏部,这样更方便。’随后吏部也请求按照常格分配,于是全部归入铨选。
绍圣年复行旧制,并且允许八路人暗中补充出官,即转运司考试合格后进行分配。重和年间,大臣们又说其弊端:‘转运使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自己的责任,而将差注视为次要事务,往往交给主管案卷的吏胥决定,而签厅只是看完成的文书而已。分配的职位高低,取决于贿赂的多少。没有贿赂,分配的文件就会遗漏言词,隐藏要点。等到上报朝廷,必定被退回,再次会议,又过了半年。因此空缺很多,而得不到分配的人也很多。应该督促主管官员,年底统计吏部退回难处理、多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奖惩,这样就可以公正地分配,杜绝官吏的贿赂。’于是命令制定《考课法》。
建炎初年,下诏福建、二广的空缺归入吏部,只有四川仍旧按照旧制。最初,历代因为广南地处偏远,利益不足以支持正官,所以让举人两次参加推荐选拔,在漕司测试刑法,合格的人分配到两路,称为‘待次’。临时代理官员更换两次没有过错,就授予正式任命。到这时,虽然归入吏部,但过了一年没有人愿意去,又回到了漕司。从神宗朝开始,宗室不允许调任川峡官员;到这时,宗室很多人避难进入四川,于是允许在四路进行分配。绍兴六年,下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度初十上旬集中分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绍兴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说:‘行都离四川万里,而近年来空缺归入朝廷,寒远之士,受压抑的人很多。希望参考前制,稍微恢复漕铨的旧制,制定固定的标准,使其与堂除不相干扰。’于是命令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然由漕司进行分配,选拔人改官到司公参,理为‘到部’。人们都说这样方便。
补荫制度。凡是上奏亲戚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按照本服期亲的礼仪,由奉礼郎负责;大功,由守监簿负责;小功,由初等幕职官负责;(在元丰之前,由试大理评事负责。)緦麻,由知令、录负责。(在元丰之前由试校书郎负责。)异服亲也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有服的女性的丈夫,那么本服大功以上的女丈夫,由知令、录负责;小功,由判、司、主簿或尉负责;緦麻,由试监簿负责。周功女之子的职责,由知令、录负责;孙及大功女之子的职责,由判、司、主簿或尉负责;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的职责,都由试监簿负责;如果不是亲生子女或孙辈,各自降一等;緦麻女之子的职责,由试监簿负责。
每次祭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各记录亲属四人,皇后记录二人。如果不是遇到推恩而特别旨意赐官的情况,不使用这个方法。所有妃嫔的期亲守监簿,其余的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簿。婉容以上的有服亲,才人以上的小功亲,都试监簿。所有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夫的期亲,判、司、主簿或尉,其余试监簿;儿子,补殿中丞;孙子,光禄寺丞;女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所有亲王的女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儿之子的女婿,试监簿。宗室緦麻以上的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那些愿意补右职的人,按照换官法处理。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所有文臣:三公、宰相之子,担任各寺丞;期亲,校书郎;其余亲戚,(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根据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之子,担任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其余亲戚,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之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主簿;其余亲戚,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之子,正字;期亲,寺、监主簿;其余亲戚,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之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其余亲戚,斋郎。诸司大卿、监之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之子,试衔;期亲,斋郎。
所有武臣:宰相之子,担任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担任西头供奉官;期亲,都是左侍禁;其余属下,从左班殿直以下的官职。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之子,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其余属下,从右班殿直以下的官职。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之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其余属下,从三班奉职以下的官职。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之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其余属下,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之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其余属下,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之子,为三班借职。
所有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开始允许上奏以及诸亲。提点刑狱,只允许上奏儿子。那些曾经因为贪污而获罪,得以恢复原官。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者,只允许荫子或孙一人,仍在谪籍者不得参与。
太祖最初制定任子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曾经历任两任,然后才能请求。最初减少岁补千牛、斋郎的名额;斋郎必须年龄外貌合格,读书精通,才能上奏。
太宗登基后,各州进奏者授予试衔及三班职,最初推恩授予散试官的人,不得参加选拔。太平兴国二年,下令授予试衔等人特定的七选集,于是成为定例。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都允许上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都允许荫补;如果遇到转品,允许再荫一子,从此奏荐之恩开始广泛。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回复。至道二年,开始限制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这是圣节奏荐的例子。在此之前,任子得以代理太祝、奉礼,不久即补为正式官员。皇帝说:‘贵族子弟,不到十年就会坐享其成。’这一年,都授予同学究出身参加选拔集。
真宗东封,祭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借职。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也有恩庆。而东封恩,则提点刑狱、朝臣、使臣,都得到上奏一人的机会。上奏亲戚,以前没有固定的制度。有人请求补阁门祗候,真宗认为宣赞之职,不是可以用恩泽授予的,于是下诏:‘从今以后,请求叙迁的人,到殿直为止。’大中祥符二年,因为门荫授予京官,年满二十五以上请求差使者,令其在国学学习,等到两年后,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学业,然后上报。内诸司使、副授予边任官的人,在辞行时允许上奏儿子。下诏枢密院制定其制度,凡是妄称孙子或侄子为儿子请求荫补的人,要受到惩罚。七年,皇帝到南京,下诏臣僚中曾经事奉太祖的人,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人制定,从给谏、观察使以上可以请求。最初,转运使辞行时,允许上奏一人。天禧以后,只有川、广、福建的人可以听,其余路再任才得奏。又下诏:‘承天节恩例所荫子孙,不允许以其他亲戚及已食录者。’特别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上奏荫一子。从此分务西洛的人得以以此为例,南京则不行。
仁宗庆历年间,减少了通过考试进入仕途的机会,对于参加郊外赴铨试的人,如果他们不参加考试也没有举荐他人,将永远不再被选中。取消了圣节恩荫,学士以下的官员,如果遇到效恩得到奏报大功以上的亲戚,再次遇到郊外可以奏报小功以下的亲戚。郎中和带职的外郎,初次遇到郊外可以荫庇子孙,再次遇到郊外可以荫庇期亲,第四次遇到郊外可以荫庇大功以下的亲戚。如果初次得到奏报但年龄超过六十岁且没有子孙,可以荫庇期亲。皇亲大将军以上的妻子,再次遇到郊外也可以荫庇。武官的荫庇制度与此类似。所有荫庇的长子孙都不限制年龄,其他子孙必须年满十五岁;如果是弟弟或侄子,必须年满二十岁,必须是五服以内的亲戚才能被荫庇。曾经荫庇过但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没有子孙可以荫庇,可以再次荫庇。从此以后,任子的恩荫制度就减弱了。
英宗即位后,郡县进贡的人都被任命为官职。知谏院司马光建议说:‘监司、太守,派遣亲属去京师进表,不论官职高低、亲属远近,都给予恩荫,直到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者派遣的不是亲属,也授予斋郎及差使、殿侍,这大概是国初承袭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改革。爵位和录用本来是为了等待贤才,现在这些人接受官职,确实是大泛滥。即使不能完全罢免这些人,如果是五服以内的亲属,可以依次授予一个官职,那些没有亲属的人可以适量赐予金帛,以稍微补救滥官之失。’但是诏令已经执行,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当时正苦于官员冗余,议论者都说:‘由于每三年一次的考核,他们的晋升很快,容易达到高位,所以获得荫庇的人很多。’于是命令待制以上的官员,从迁官后六年开始,如果没有过错就再次迁官,有过错则延长年限,直到谏议大夫为止。京朝官每四年考核一次,直到前行郎中为止,少卿、监限制七十人,有空缺,以前行郎中久次的人补上。少卿、监以上的官员迁官,听从旨意。
仁宗虽然取消了圣节恩荫,但妃子和公主仍然执行。神宗裁减了臣僚的奏荫,因为宫掖和外戚的恩荫特别泛滥,所以稍微抑制了一下。以前,妃子遇到圣节可以奏报一个亲属,隔一年可以奏报两个,郊礼可以奏报一个。嫔御每次遇到郊礼可以奏报一个,两次遇到圣节可以奏报一个。后来规定,妃子每次遇到圣节和郊礼都可以奏报一个有服的亲属。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到郊礼,可以奏报小功以上的亲属一个人,如果位号不同但资历相同,可以类比奏报。以前,公主每次遇到圣节、郊礼,可以奏报丈夫的亲属一个人;公主生日,可以奏报一个人。后来取消了生日的恩荫,所奏报的必须有服的亲属。皇亲的妻子两次遇到郊礼,可以奏报期亲一个人,后来取消了奏报。以前,郡、县主遇到郊礼,可以奏报亲生子右班殿直,如果是庶子及其丈夫的亲属,两次遇到郊礼可以奏报借职一个人。后来只有亲子可以注幕职,孙子或庶子,两次遇到郊礼才允许奏报一个人,丈夫的亲属不再奏报。以前,臣僚的妻子如果是国夫人,可以得到遗表恩荫,后来取消了。妃嫔、公主以下,如果没有服亲的婿,不允许奏报。后来曾布等人又说:‘臣僚请求恩荫,应该有固定的制度。’于是允许现任二府每年请求派遣一个人。宰相、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被罢免的,请求转官一个人,指派差遣两个人。其他执政官,每人一个。待制以上的官员请求差遣迁升学士的,又增加一个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个人,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报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个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个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到员外郎,在职及二年,遇到大礼可以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即使没有达到员外,也可以奏报补缺。邕、宜、钦极边烟瘴知州,可以奏报子孙一个人。所有因战阵牺牲或因公事去世的人,可以荫庇其子孙。又功臣绘像之家,如果没有食禄的人,可以特别奏报子孙一个人入官。已经制定了《铨试法》,任子中选的人可以随铨拟注,那些进入优等的人,往往特别下旨赐予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下诏:‘所有军队退休停放的人,如果他们的遗表恩荫涉及到子嗣超过五年自己申报的,担心有冒滥的情况,不要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该任子的人,必须官至朝奉郎,才允许奏报。’三年,规定宰相、执政初次遇到郊礼,可以奏报本宗异姓亲各一个人,下次遇到郊礼,奏报的数量和初次一样。如果愿意用他们的恩荫给有官的人,可以转官并循资,或者请求差遣,但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该奏报承务郎、殿直以上,可以升迁一任;不得升入通判。其他官员三次遇到郊礼,可以奏报有官的人。旧制,应该奏报两个人只的,下次郊礼,只允许奏报有官的人。后来,遇到郊礼需要补荫的,都按照这个规定作为间隔的次序;已经退休而遇到大礼应该奏报补荫的,再次奏报就停止。宣仁太皇太后告诉辅臣说:“最近已经裁减了入流的人数,本家的恩泽,应该减少四分之一。”吕公著等说:“陛下临朝共同听断,本殿的恩泽,自然不应该限制数量。先前所定的,只与皇太后同等,怎么可以再减少?”宣仁说:“裁减恩泽,从上开始,就可以均匀了。”于是下诏说:“官员冗余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到了极点,如果不裁减入流的人数,就无法清理取士的源头。我以微薄之身率先天下,今后每次遇到圣节、大礼、生辰,应该得到的亲属恩泽,都减少四分之一,皇太后、皇太妃也是如此。
哲宗亲自处理政务后,下诏恢复旧制。所有请求退休但不希望转官的人,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可以奏报本宗有服亲一个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可以与有服亲一个人恩例;只有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的人,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如果退休未受敕而去世的人,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也可以请求有服亲恩例一个人。最初,《任子法》以长幼为序,如果应该奏报的人有残疾,或者曾经犯私罪至徒,或者不肖难以担任从仕,可以越过次序奏报。到这时,才删除了格令中的‘长幼为序’四个字。
五年,制定了《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到大礼,可以奏报亲属一个人,所生子仍然可以授予右班殿直;两次遇到,可以奏报子或孙与奉职;如果用奏报子孙的恩荫回授外服亲之夫,以及夫的有服亲,有官的人转一官,不得升入朝官,选人循一资,无官的人与借职,必须是期以下亲,才能奏报。吏部说:‘皇太妃遇到大礼,应该用应该奏报的恩荫给其亲属,但服行不符合法律。’下诏用皇后的缌麻女之子作为比较,补授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没有法律。绍圣初年,下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荫,回授门客。从此,太后每次到八年、太妃到十年,奏报门客一名,授予假承务郎,允许参选。如果年数未到,所有的恩荫都不回授。
元符年间,皇帝下令,命妇生皇子后,可以按照大礼奏请有服亲,其中三品以上的官员有三人。宗室中的緦麻亲,可以视为异姓荫孙。所有荫补异姓的人,只有执政官可以奏请,比如签书枢密院事虽然依照执政法,但所荫补的人即不被限制选限。后来因为转官受到法律限制的人,可以回授给未仕的子孙,而那些贪冒的人又请求回授给异姓,官府经常阻止,但也有很多情况是皇帝亲自批准特补。
政和年间,尚书省制定了《回授格》,说没有官职可以转任,或者可以转任但官职很高不想转任,或者事情重大而成效显著,这些都属于一个标准,允许奏请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职有止法不能转任,功绩次著的属于一个标准,允许奏请本宗白身袒免亲;官职不太高但功绩大的属于一个标准,允许奏请本宗白身有服亲;官职不太高功绩不太大的属于一个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个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个与有官有服本宗亲,一个与有官有服者的子孙。总共分为六个等级。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说:‘现在法律规定的补奏,与先朝相同。过去官员官至大夫,历任官职不少于三五年,而现在只需要三五年,就有已经官至大夫的人了;各位翼将军至武翼郎,必须出官三十年,才能允许奏请补任;现在文武官员奏请补任,从未限制年龄,这太滥了。至于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经请求退休但没有得到敕令,于是限制他们的恩赐,于是有身故而未得到敕令的人,其家有时甚至要隐瞒哀悼等待期限;然而没有亲自得到恩赐的人很多,这太吝啬了。希望从今以后,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即使遇到郊恩,入官不到二十年,都不允许荫补;即使已经奏请推荐,再次遇到郊恩年龄仍未达到的,也停止他们的奏请,以抑制滥补。’皇帝下诏尚书省,文武官员退休,即使没有得到敕令,如果没有曾经得到荫补的人,自然有遗表恩赐。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属于用职事荫补,不符合年龄限制。其余的都同意。
崇宁以来,类似的情况很多,比如‘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等,特别授予特别转任的人,都没有具体的事状可以称名,就直接给予他们。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邦彦等人,所有请求都有定价,所以不到三五年,选人就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而蔡京提拔任用从官,不考虑途径,一旦言辞合意,就立刻给予官职。又优待堂吏,常常升任中奉大夫,或者换成防御、观察使。因此任子的人数增加了百倍。饮宗即位,赦恩广泛转任,只允许宗室;文武大臣只允许回授有官有服亲,并且下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不得录用。’
高宗中兴,重新制定了《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详见《职官志》。建炎元年,下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一并废除。’绍兴四年下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现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满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说:‘孤寒之士,名在选部,都等待数年的空缺,大约十年得不到一个官职。现在亲祠之岁,任子约有四千人,这样十年之后,增加一万二千人,科举取士不包括在内。将会看到寒士有三十年得不到调任的情况。祖宗时,官至卿、监的人,都是凭借年劳、功绩得到的,年龄必须六十,身体不过得到恩泽五六人。其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的人,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增加了多少倍,而恩例从未减少。有一个人任子至十余人的,如果不改革,实际上会败坏政事,希望讨论改革这种弊端。’赵思诚离开国家,讨论就搁置了。旧法,只有贪污罪不允许任子,新令一并涉及私罪流放,官府认为限制太多,于是废除新令。又下诏:‘宰执、侍从退休遗表,只补緦麻以上亲,不得涉及异姓。’二十二年,因为武臣多出自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所有推荐,同姓都期功,异姓都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令必须经过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皇帝在后妃补荫,常常加以裁抑,下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孝宗即位,想要改革冗官。最初下诏百官任子遇到郊恩可以免于奏荐,年满七十的人,遇到郊恩不允许奏请子。不久又下诏,未奏请的人允许一名。隆兴元年,因为张宋卿说荫补冗滥,立为定法。所有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次初次遇到郊恩,就允许一个儿子;再次经过,就不允许再请求。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也去其半。至于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也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下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曾经奏请者不再奏。’四年,下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九年,下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下诏:‘武臣曾经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因为戚里、宗王与攀附之臣,都争着以文资禄其子,无法再纠正了。自从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微缓慢。到这时,郊恩的奏请视为减半,但仍然没有大幅减少。淳熙九年,开始下诏:‘减少任子员数。从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递减,以两来决定最终数额,武臣也是如此。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总共减少三分之一。’于是冗滥逐渐被改革。
宁宗庆元中,制定了《补荫新格》,从使相以下有差别,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允许遗表推恩。嘉泰初年,因为官职冗余恩赐泛滥,所有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只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定为法令。
所有从外部补充选拔的人员,包括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等职位,每年都会派遣近臣和铨曹官员一起,由尚书主持进行三道律法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被补充进正式名单,并按照劳绩考核。
三馆和秘阁的楷书,都是由本司进行书法测试,中书省进行复试,合格后才能任职。
后来因为考试中有人携带传授资料,于是采取了锁院、巡查、匿名试卷等措施。
对于所有百司的吏人进行考试,问及律法及疏文,考试合格后,还要让他们口头背诵答案,以防止作弊。
如果自己叙述的劳绩得到大臣们的认可,可以免除口头背诵,这被称为’优试’。获得优试的人,通常都能被选中。
后来规定每年考试百司人员,名额为二十人,不得侥幸寻求优试。
担任这些职位的人,都有年龄限制,被授予外州司户、勒留等职位,有的甚至被任命为诸卫长吏、两省主事。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都从各司吏人中选取,或者根据年限,或者根据本司的选拔。
中书省的制敕和五院的空缺,常常派遣官员特别进行书法测试,以检验他们的素质。
制敕院需要堂后官以下的亲属,五院需要父祖有官职的人,枢密院也是如此,但只在本院进行测试。
宣徽院、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都是由本司招募补充,其中最优秀的人被任命为官员。
所有被任命为官员的人,枢密院和三司至少是补借职以上的级别,其他人可能被任命为州县官。
内廷各司的主吏、三司的大将,也有被补充为三班借职的。
中书省的主事以下,三司的勾覆官以上,都带着各州的辅佐官员;枢密院的主事以上,都带着同正将军;其他人多数被任命为远地司户、簿、尉。
在此之前,勒留、出官和选拔都有不固定的规定。有的才工作三两年就被调到外官。
咸平末年,命令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一同详细制定规定。宋白等人请求让’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充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到空缺,按照名次补充正式名单;三年授予勒留官,遇到恩赐则一年,授予后,七年出官。
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有六个等级,依次补充;到勾押官、押衙,以及五年以上出官,补充为三班或簿、尉。
学士院的孔目官,补充正三年授予勒留官,遇到恩赐则一年,授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充正四年授予勒留官,遇到恩赐则两年,授予后,八年出官。
三馆的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予勒留官,遇到恩赐则两年,授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那些职务晋升补充的人,允许通算年考,有奉钱官的,再留任三年。
典书、楷书五选集,按照标准进入三馆,年龄已经较少,不能因为各种优劳减少选拔。
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依次晋升,都按照本司的旧例补充正式名单,四年授予勒留官,遇到恩赐则两年,授予后,七年出授簿、尉;那些行首按照旧制。
审刑院原本没有职务名额,从各司选拔差遣正式名单,不要求必须有勒留。
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之前,各司请求从现在开始勒留,并比照七选集授官的例子,在选拔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
后来又规定客省承受、行首任期届满补充为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可以出职。
太祖曾经亲自审查各司的流外人,勒令其中四百人归农。
开宝年间,下诏:流外选拔的人经过十个考试进入令、录的,才进行引见,才能被提名。
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历虽然很多,也不被提名。
堂后官多为贪污,想要改用那些在令、录、簿、尉选拔中的人来充任;或者有的人不屑于就任,而选拔的人数不够,于是按照旧制。
雍熙时,用堂后官充任职事官,入谢外不参加朝会,见到宰相的礼节与胥吏相同。
端拱初年,任命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任中书堂后官,选拔人授予京官为堂吏,从此开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二-注解
铨法:古代官员选拔和任用的一种制度,通过考试和考核来选拔官员。
补荫:指因先辈的功绩或官职而得到官职或官职提升的待遇。
流外补:指通过考试或选拔等方式,从非正式官员中选拔官员。
川峡:古代行政区划,包括四川、陕西等地。
闽:古代行政区划,即今天的福建省。
广:古代行政区划,即今天的广东省。
中州:古代对中原地区的称呼。
幕职:古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官员职位。
宾州录事参军:宾州的地方行政官员。
匦诉冤:通过官方信箱上书诉冤。
流海岛:被流放到海岛。
岭南山:古代对岭南地区的称呼,即今天的广东、广西、海南等地。
荆湖南:古代行政区划,即今天的湖南省。
指射:指官员的任用方式,即由上级指定。
太平兴国:宋太宗赵光义的年号。
雍熙:北宋时期的一个年号。
废痼末损:病弱无法继续工作。
长吏:地方行政官员。
按验:审查核实。
公据:官方凭证。
摄官:代理官员。
罢秩:免去官职。
出身:指官员的出身或背景。
淳化:宋太宗赵光义的年号。
岭南摄官:岭南地区的代理官员。
承乏:担任职务。
至道:宋真宗赵恒的年号。
剑南州县官:剑南道的地方行政官员。
除名:被免职。
荣州司理判官:荣州的地方行政官员。
蜀贼李顺:宋朝时期四川地区的叛乱领袖。
田子宣:蜀贼李顺的部下。
推官:古代司法官员。
梓州:古代行政区划,即今天的四川省梓潼县。
张雍:梓州的官员。
咸平:宋真宗赵恒的年号。
瘴地:指气候恶劣、疾病流行的地区。
吏部铨拟官:吏部负责官员的选拔和任命。
规避遐远:逃避偏远地区。
勘鞫责罚:审查和惩罚。
神宗:宋神宗赵顼的庙号。
转运司:古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财政和物资运输。
常选知州:通过常规选拔的知州。
审官东院:古代负责官员考核的机构。
流内铨:古代负责官员选拔的机构。
枢密院:古代负责军事的机构。
王安石:北宋时期的政治家、改革家。
何正臣:北宋时期的官员。
提刑司:古代负责司法的机构。
元祐:宋哲宗赵煦的年号。
直学士院:古代负责文书和学术的机构。
勾龙如渊:北宋时期的官员。
行都:古代对首都的称呼。
窠阙:官职空缺。
漕司:古代负责水路运输的机构。
锡以真命:授予正式官职。
绍兴:宋高宗赵构的年号。
太皇太后:古代皇帝的母亲,尊称,位在皇后之上。
皇太后:古代皇帝的生母,尊称。
皇后:古代皇帝的正妻,尊称。
本服:指按照丧服制度规定的服丧等级。
期亲:亲戚关系中的近亲,如父母、子女。
大功: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一种,指旁系血亲。
小功: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一种,指更远一些的旁系血亲。
緦麻: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与死者关系较近。
守监簿: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和管理。
初等幕职官:古代官职,指初级幕僚。
试大理评事:古代官职,大理评事是审判官,试为试用。
知令、录:古代官职,知令为地方行政长官,录为文书记录官。
异服亲:指不同服丧等级的亲属。
周功女之子:周代功臣之女之子。
孙及大功女之子:孙子及大功等级的女婿之子。
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曾孙及大功等级的女婿之孙、小功等级的女婿之子。
试监簿:古代官职,试用监簿。
补荫之制:古代官制中关于官职世袭和荫补的规定。
南郊:古代祭祀天地的地方。
诞圣节:皇帝生日。
推恩:皇帝赐予功臣或其家族的恩惠。
特旨赐官:皇帝特别命令赐予官职。
诸妃:皇帝的妃嫔。
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皇帝的女儿或姐妹。
殿中丞:古代官职,负责宫廷事务。
光禄寺丞:古代官职,光禄寺是负责宫廷饮食的机构。
太常寺太祝:古代官职,太常寺是负责祭祀的机构。
试衔:古代官职,试用官职。
知县:古代官职,县级行政长官。
东头供奉官、西头供奉官:古代官职,供奉官是宫廷中的官职。
左侍禁、右侍禁:古代官职,侍禁是宫廷中的官职。
左班殿直、右班殿直:古代官职,殿直是宫廷中的官职。
奉职、借职:古代官职,是试用或临时官职。
两省五品:古代官职,两省指中书省和门下省,五品为官职等级。
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古代官职,学士、待制、副使、知杂御史均为高级官职。
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古代官职,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等均为高级官职。
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子:这些官职的子女。
寺、监主簿:古代官职,寺、监是机构,主簿是文书官员。
斋郎:古代官职,斋郎是宫廷中的官员。
小卿、监兼职者子:小卿、监的兼职官员的子女。
三班奉职以下第官之:三班奉职以下的官员。
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古代官职,负责宫廷内外事务。
三班奉职:古代官职,三班奉职是宫廷中的官员。
差使、殿侍:古代官职,差使是派遣官员,殿侍是宫廷中的官员。
下班殿侍:古代官职,下班殿侍是宫廷中的官员。
台省六品、诸司五品:台省六品和诸司五品的官员。
登朝尝历两任:指曾经担任过两个官职。
千牛、斋郎:古代官职,千牛是宫廷中的官员,斋郎是宫廷中的官员。
试衔及三班职:试用官职和三班职。
太平兴国二年:宋太宗赵光义在位时的年份。
淳化改元恩:宋太宗赵光义在位时的一个恩典。
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中书舍人和武班大将军以上的官员。
给谏、观察使以上:给谏和观察使以上的官员。
川、广、福建:四川、广东、福建三个地区。
承天节恩例所荫子孙:承天节的恩典所荫补的子孙。
西京分司官:西京的官职。
南京:南京是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
仁宗庆历:仁宗,北宋皇帝赵祯的年号,庆历是仁宗在位期间的年号之一,大约相当于公元1041年至1048年。
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减少通过奏报入仕的途径,即减少通过皇族或官员推荐直接进入官场的机会。
郊赴铨试:在郊祀大典时参加官员选拔考试。
圣节奏荫恩:在皇帝的圣节时,根据恩荫制度给予官职。
学士以下:指官职低于学士的官员。
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通过效力恩惠,可以推荐大功以上的亲属入仕。
郎中、带职员外郎:郎中是中级官员,带职员外郎是带有额外职责的官员。
荫子若孙:恩荫制度下,官员可以推荐自己的子孙入仕。
大功以下亲:恩荫制度下,可以推荐的大功以下关系的亲属。
任子之恩杀矣:任子制度被削弱,即通过恩荫入仕的机会减少了。
英宗即位:英宗,北宋皇帝赵曙的年号,即位指的是登基为帝。
郡县致贡奉人:郡县官吏向朝廷进贡物品。
知谏院司马光:司马光,北宋著名政治家、史学家,曾任知谏院,即谏官之长。
磨勘:官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官员进行考核。
谏议大夫:官职,负责向皇帝进谏,是高级官员。
京朝官:在京城任职的官员。
前行郎中:官职,前行郎中是前行官职中的郎中。
少卿、监:官职,少卿是卿的副职,监是监督官。
任子法:官员推荐子弟入仕的制度。
元祐元年:元祐是北宋哲宗赵煦的年号,元年指的是元祐年号的第一年,大约相当于公元1086年。
致仕停放人:退休官员。
遗表恩:官员去世后,其亲属可以得到的恩荫。
朝奉郎:古代官职,是文官。
职事官:担任具体职务的官员。
宰臣、执政:宰相和执政官,即政府的高级官员。
平章事:宰相的别称。
差遣:官员的职务分配。
通判:官职,通判是地方官员的副职。
员外郎:古代官职,是低级文官。
邕、宜、钦极边烟瘴知州:邕、宜、钦是地名,边烟瘴知州是指在这些边远、环境恶劣地区的知州。
食录人:有官职的人。
绘像之家:指功臣家族。
铨试法:官员选拔考试制度。
亲王女郡主荫补法:亲王和郡主的子女入仕制度。
緦麻女之子:緦麻是古代丧服的一种,緦麻女之子指皇后家族的子女。
假承务郎:官职,假承务郎是一种临时性的官职。
参选:参加选拔考试。
兴龙节奏亲属恩:兴龙节是古代的一种节日,节奏亲属恩指在节日时给予亲属的恩荫。
元符:元符是北宋徽宗赵佶的年号,指年号元符年间。
命妇:指受封有官职的妇女。
皇子:指皇帝的儿子。
大礼:指古代的隆重礼仪。
服亲:指按照丧服制度规定,需要穿丧服的亲属。
宗室:指皇族成员。
荫孙:指因祖先的官职而得到官职的孙子。
执政:指古代中央政府的宰相或宰相级别的官员。
枢密院事:指枢密使的职务,枢密使是负责军事的官员。
转官:指官员调动职位。
白身:指没有官职的人。
政和:政和是北宋徽宗赵佶的年号,指年号政和年间。
尚书省: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
回授格:指关于官员回授(即官员退休后将自己的官职转给亲属)的规定。
白身袒免亲:指没有官职的亲属。
袒免: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与死者关系较远。
宣和:宣和是北宋徽宗赵佶的年号,指年号宣和年间。
殿中侍御史:古代官职,负责监察皇帝左右。
大夫:古代官职,是高级文官。
翼将军:古代官职,是武官。
武翼郎:古代官职,是武官。
致仕:古代官员退休。
敕:皇帝的命令。
选部:古代官署,负责官员选拔。
正郎:古代官职,是高级文官。
员外:古代官职,是低级文官。
侍从:古代官职,是皇帝的亲信顾问。
卿监:古代官职,是高级官员。
遗表:官员去世后,由其家属上呈的表文。
任子:官员的子孙。
选人:指参加科举考试的人。
卿:古代官职,是高级官员。
监:古代官署,负责监察。
私谒:指私自拜访。
横恩:指不按常规给予的恩赐。
从官:古代官职,是皇帝的亲信顾问。
堂吏:古代宫廷中的低级官员。
武翼大夫:古代官职,是武官。
横行者:古代官职,是武官。
饮宗:指某位皇帝。
带职:指同时担任其他职务。
武臣:指武官。
爵秩:指官职的等级。
荐奏:指推荐并上奏。
闾巷之徒:指平民百姓。
附会:指依附权贵。
中大夫:古代官职,是高级官员。
朝议大夫:古代官职,是文官。
冗官:多余的官员。
乾道:乾道是南宋孝宗赵昚的年号,指年号乾道年间。
泛赏:指广泛的赏赐。
献颂:指进献颂词。
奉使:指奉命出使的人。
遥郡:指远方的郡。
蔡京:北宋末年权相,著名书法家。
拔用:提拔任用。
防御使:古代官职,是地方军事长官。
观察使:古代官职,是地方行政长官。
高宗:南宋第一位皇帝赵构。
中兴:指国家恢复或重建。
补荫法:指关于官员荫补(即因官员的官职而得到官职的亲属)的法律。
建炎:建炎是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指年号建炎年间。
待制:古代官职,是皇帝的亲信顾问。
中书舍人:古代官职,是皇帝的亲信顾问。
孤寒之士:指贫穷而孤僻的人。
仕至:官至。
蠹政事:损害政事。
会思诚去国:指赵思诚离开朝廷。
格:阻止。
赃罪:贪污的罪行。
私罪:个人罪行。
寺:古代官署,负责宗教事务。
开封少尹:古代官职,是地方行政长官。
系用职事荫补:因职务需要而荫补。
崇宁:崇宁是北宋哲宗赵煦的年号,指年号崇宁年间。
郊恩:指皇帝在郊外祭祀时赐予的恩典。
隆兴:隆兴是南宋孝宗赵昚的年号,指年号隆兴年间。
张宋卿:南宋官员。
冗滥:官员过多且不称职。
定法:固定的法律。
淳熙:淳熙是南宋孝宗赵昚的年号,指年号淳熙年间。
宁宗:南宋第四位皇帝赵扩。
庆元:庆元是南宋宁宗赵扩的年号,指年号庆元年间。
使相:古代官职,是宰相级别的官员。
嘉泰:嘉泰是南宋宁宗赵扩的年号,指年号嘉泰年间。
任从官:担任从官。
附会以进:依附权贵而晋升。
经统辖长官:经过主管的长官。
结罪保明:结成罪状并保证其真实性。
诡冒:欺诈冒充。
连坐: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
后妃:皇帝的妻子和妃子。
裁抑:限制。
孝宗:南宋第二位皇帝赵昚。
员外转正郎:从员外郎转任正郎。
正郎转侍从:从正郎转任侍从。
带职朝奉郎: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朝奉郎。
泛补官:随意补官。
戚里:皇帝的亲戚。
攀附之臣:依附权贵的人。
迁官:调动官职。
郊恩之奏:请求郊恩的奏章。
减任子员数:减少任子的人数。
补荫新格:关于荫补的新规定。
遗表推恩:根据遗表给予恩典。
两府使相:两府的使相,即宰相级别的官员。
门客:依附权贵的人。
著为令:写成法令。
流外补选:指从非正式官员中选拔官员,即从普通吏员中选拔有才能的人担任正式官职。
五省:指古代中央政府的五个主要行政机构,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御史台:古代中国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
九寺:指古代中央政府的九个专门机构,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宗正寺、太府寺、太府监。
三监:指古代中央政府的三个专门机构,包括国子监、太学监、四门监。
金吾司:古代负责宫廷警卫的机构。
四方馆:古代负责接待外国使节和外交事务的机构。
判铨曹:指负责官员选拔的部门。
尚书: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
律:指法律。
楷书:一种规范书体,是书法艺术的一种。
中书:古代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负责起草和颁布政令。
宣徽院:古代负责宫廷事务的机构。
三司:古代中央政府的财政机构,包括度支司、户部司、盐铁司。
阁门:古代宫廷的门户,也指负责宫廷警卫的机构。
三班院:古代负责宫廷警卫的机构。
堂后官:古代宫廷中的低级官员。
勒留:指官员被留任。
出官:指官员被任命为地方官。
选限:指官员选拔的资格限制。
翰林学士:古代皇帝的文学顾问。
两制:指中书省和门下省,是古代中央政府的两个最高行政机构。
御史中丞:古代御史台的副长官。
优试:指对有特殊才能的官员进行特别考试。
堂后官以下亲属:指中书省和门下省官员的亲属。
父祖有官者:指父亲或祖父曾经担任过官职的人。
枢密院试验:指枢密院对候选官员进行的考试。
宣徽院贴房:指宣徽院中的低级官员。
都勾押官:指负责文书管理的官员。
知客:指负责接待宾客的官员。
押衙:指负责押送囚犯的官员。
孔目官:古代负责文书管理的官员。
典书:古代负责文书管理的官员。
楷书五选集:指通过楷书考试选拔的官员。
奉钱官:指领取俸禄的官员。
簿、尉: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
将作监丞:古代负责宫廷工程建设的官员。
法曹参军: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
主簿: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
京官:指在中央政府任职的官员。
胥吏:古代宫廷中的低级官员。
端拱:北宋时期的一个年号。
开宝:北宋时期的一个年号。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二-评注
古文开篇即点明了流外补选的职掌范围,包括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等,这些机构均为朝廷要职,体现了古代官制体系的严谨与细致。
‘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一句,说明了选拔官员的程序,每年派遣近臣与铨曹官员一同对尚书进行律法考试,体现了选拔官员的公正性。
‘中者补正名,理劳考’表明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补入正名,并且还要考核其劳绩,这体现了古代官吏选拔的严谨性。
‘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说明三馆和秘阁的楷书官职也是通过试书札的方式选拔,并且中书进行复核,保证了选拔的公正。
‘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反映了选拔过程中的作弊现象,为了防止作弊,采取了锁院、巡搜、糊名等措施,体现了古代选拔制度的不断完善。
‘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进一步说明了考试过程的严谨,不仅考察书面知识,还要求口述回答,防止作弊。
‘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说明了对于有特殊劳绩的官员,可以免除口试,体现了对有功之臣的优待。
‘得优试者,率中选’表明通过优试的官员往往能够成功当选,这也体现了古代选拔制度的灵活性。
‘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说明了选拔制度的规定,每年选拔的官员数量有限,且不得通过侥幸的方式获得优试。
‘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反映了官员晋升的年限限制和晋升途径,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有序性。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说明了这些重要机构的官员也是从各司吏人中选拔,体现了选拔的广泛性。
‘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札,验视材质’说明了中书制敕和五院官员的选拔方式,体现了选拔的针对性。
‘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说明了不同机构的选拔标准,体现了古代官吏选拔的多样性。
‘宣徽院、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说明了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通过本司召补,体现了选拔的内部性。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说明了不同机构官员的职级和晋升途径,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层次性。
‘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说明了内廷官员的选拔方式,体现了选拔的灵活性。
‘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说明了不同级别官员的配备,体现了古代官吏体系的严密性。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反映了古代选拔制度的早期阶段,选拔和晋升缺乏明确的规定。
‘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说明了选拔制度的规范化,通过翰林学士等官员的参与,使选拔制度更加完善。
‘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体现了选拔制度的继承与改进,既保留了传统,又有所创新。
‘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说明了不同职位的晋升标准和途径,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层次性。
‘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进一步说明了不同职位的晋升年限和恩典,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公平性。
‘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说明了三馆官员的晋升和出职年限,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有序性。
‘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说明了职迁补官的规定,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灵活性。
‘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说明了典书、楷书等官员的选拔标准,体现了选拔的公正性。
‘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说明了不同职位的晋升和出职年限,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层次性。
‘其行首并如旧制’说明了行首的选拔方式,体现了选拔的继承性。
‘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说明了审刑院的选拔方式,体现了选拔的广泛性。
‘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说明了审官和审刑院的晋升年限和选拔标准,体现了选拔的公平性。
‘从之’表明了上述规定的实施。
‘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说明了客省承受、行首等官员的晋升和出职年限,体现了古代官吏晋升的有序性。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反映了太祖对官吏选拔的重视,以及对流外人员的处理。
‘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说明了流外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体现了选拔的公正性。
‘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说明了对于驱使散从官和伎术人的选拔态度,体现了选拔的严格性。
‘堂后官多为奸脏,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说明了堂后官的选拔和更换,体现了选拔的公正性。
‘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说明了堂后官的职责和待遇,体现了古代官吏体系的复杂性。
‘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说明了选拔制度的发展,以及堂后官的设立,体现了古代官吏选拔的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