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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

作者: 宋代史学家如欧阳修、司马光等,他们参与了《宋史》的编纂工作,全面记录了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历史过程。

年代:成书于元代(约14世纪)。

内容简要:《宋史》是元代史学家对宋朝历史的总结,详细记载了宋朝从宋太祖赵匡胤的建立到宋朝灭亡的全过程。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等多个部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外交等多个方面,展现了宋朝繁荣的文化和复杂的政治斗争,是研究宋朝历史的权威文献之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原文

选举六(保任 考课)

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予夺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

凡改秩迁资,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任优殊,则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才识而任其能否。

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以荐举命之,盖不胶于法矣。

国初,保任未立限制。

建隆三年始诏:”常参官及翰林学士,举堪充幕职、令、录者各一人,条析其实,毋以亲为避。”

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用知制诰高锡奏:”请许人讦告,得实,则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赏缗钱;不实,则反坐之。”

自是,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京官、幕职、州县正员堪升朝者。

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

又令诸道节度、观察使,于部内官选才识优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御、团练使各举一人,遣诣阙庭,观其器业而进用焉。

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

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异、文学茂异者,州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

又令阅属部司理参军,廉慎而明于推鞫者,举之。

雍熙二年,举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举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乃诏曰:”国家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

又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

始令内外官,凡所举荐有变节逾矩者,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

太宗听政之暇,每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择其有德誉者,悉令举官。

所举之人,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

如举状者有赏典,无验者罪之。

又尝谓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节造次靡渝;小人虽善谈忠信,而履行颇僻,在官黩货,罔畏刑罚。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贿成,聚敛无已,其土产富于罗,州民谓之’罗端公’,则为治可知矣。卿等职在抡材,今令朝臣举官,已是逐末,更不择举主,何由得人也.”

供奉官刘文质尝入奏,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庆、姜屿、戚纶八人有治迹,并降玺书褒谕。

帝曰:”文质所举,皆良吏也.”特迁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

诏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

拯等上言:”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请令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

遂著为令。

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闲吏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

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岁各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阁门、御史台岁终会其数。

如无举状,即具奏致罚。

于冬季以差出,亦须举官后乃入辞。

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者,亦仿此制。

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奏举部内官属,则不限人数,具在任劳绩,如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

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违期则都进奏院以名闻,论如不申考帐法。

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

凡被举者,中书岁置二籍,疏其名衔,下列历任功过、举主姓名及荐举数。

一以留中书,一以五月一日进内。

明年,籍内仍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

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

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阁门投进,方得入见。

凡朝廷须人才,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即籍内视举任及课绩数多而资历相当者差委,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

或任内干集,特与迁秩,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地。

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仰中书、枢密院具姓名取旨甄奖。

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

或得失相参,亦与折当。

天圣六年诏:

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

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

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

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

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

国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

或欲不次用人,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

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

边有警,则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

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

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

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

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为阿私。

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

自言不实,弗为负。

初,选人四考,有举者四人,得磨勘迁京官;

始诏增为六考,举者五人,须有本部使者。

御史王端以为:

法,用举者两人,得为县令。

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

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

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

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迁之。

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

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

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

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举,流内铨复裁。

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至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荐。

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

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勿举。

其后又增举主三员。

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后详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

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

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未有限数;

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

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常参官不许荐士。

其条约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引对犹未有待次者也。

皇祐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

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

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

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

如郡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

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混于无能也。

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

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

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

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

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

奏举京官人,度二年引对乃可毕,

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

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

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

若不稍改,除吏愈难。

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

从之。

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故事,初入二府,举所知者三人,

将以观大臣之能。

后来请谒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

四年诏:

中书、枢密院举人,

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

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神宗即位,

乃罢两府初入举官。

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

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

熙宁后,

又从而损益之,

故举皆限员,

而岁又分举,

制益详矣。

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

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

选人任中都官者,

旧无举荐,

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

岁得举三员。

既而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

乃革去奏举,

而概以定格。

诏内外举官法皆罢,

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元祐初,

左司谏王岩叟言:

自罢辟举而用选格,

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材,

中外病之。

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

以用其平日之所信,

故有’踏逐申差’之目。

‘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

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

非雅名也。

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

岂为通术?

遂复内外举官法。

及司马光为相,

奏曰:

为政得人则治。

然人之才,

或长于此而短于彼,

虽皋、夔、稷、契,

各守一官,

中人安可求备?

故孔门以四科论士,

汉室以数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

则朝无可用之人;

苟随器授任,

则世无可弃之士。

臣备位宰相,

职当选官,

而识短见狭,

士有恬退滞淹,

或孤寒遗逸,

岂能周知?

若专引知识,

则嫌于私;

若止循资序,

未必皆才。

莫若使有位达官,

各举所知,

然后克协至公,

野无遗贤矣。

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须材,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备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

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顷之,侍御史韩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未为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而事不繁,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久,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惟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能,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

初,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熙宁二年,王安石言:’举御史法太密,故难于得人。’帝曰:’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安石曰:’旧法,凡执政听荐,即不得为御史。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则其人不复得言事矣,盖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格。赵抃曰:’用京官恐非体,又不委知杂,专任中丞,亦非旧制。’帝曰:’唐以布衣马周为之,用京官何为不可?知杂,属也,委长为是。’侍御史刘述奏曰:’旧制,举御史必官升京朝,资入通判。众学士、本台丞、知杂更互论荐,每一阙上,二人而择用一人。今专委中丞,则爱憎由己,公道废于私恩;或受权臣之托,引所亲厚,擅窃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听。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著荐之,遂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

宣仁太后听政,诏范纯仁为谏议大夫,唐叔问、苏辙为司谏,朱光庭、范祖禹为正言。章惇曰:’故事,谏官皆荐诸侍从,然后大臣禀奏,今得无有近习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实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台谏所以纠大臣之越法者。故事,执政初除,苟有亲戚及尝被荐引者见为台臣,则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故事不可违。’于是吕公著以范祖禹,韩缜、司马光以范纯仁,皆避亲嫌。光曰:’纯仁、祖禹实宜在谏列,不可以臣故妨贤,宁臣避位。’惇曰:’缜、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怀奸当国者,例此而引其亲党,蔽塞聪明,恐非国之福。纯仁、祖禹请除他官,仍令侍从以上,各得奏举。’于是,诏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各举谏官二员;纯仁改除天章阁待制,祖禹为著作佐郎。后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郑雍言:’旧御史阙,台官得自荐,所以正名举职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分举,而今之两省官属,皆与闻门下、中书政事,其自举非故事,且有嫌。乞专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亦举二员。雍又言:’风宪之地,责任宜专。若台属多由他荐,恐非责任之本意。’诏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八年,侍御史杨畏言:’风宪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进用,宰执不得预,顾令两省属官举之,非是。’遂寝前命。

武臣荐举立格,有枚别职任而举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则’谋略胆勇可备统众’、’谙练兵事可任边寄’之类。

惟边要任使隶枢密院,余则审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

其后,虽时有更易,而荐举之所重轻,选用之所隶属,多规此立制。

建炎兵兴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伦,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从、监司、郡守搜访,各举所知,州县礼遣赴行在。

又诏举’忠信宽博可使绝域’与’智谋勇毅能将万众’者,不以有无官资,并诣登闻检院自陈,才谋勇略可使者,赴御营司量材录用。

或命庶僚各举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擢为辅弼,协济大功;或命侍从举可为台谏者,或举县令,或举宗室;刺史举忠义之士能恢复土疆保护王室者;帅臣、监司、守令举所部见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谋及武艺精熟者;及访求国初功臣后裔,中兴以来忠义死节之家子孙。

四年,以朝班多阙,诏:’台谏、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荐士二人,仍令执政同选。在外待从虽在谪籍,无大过而政事才学实可用者,亦与召擢。’

绍兴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虽二三大将,各立俊功,微贱之中,尚多奇士。愿广加荐举,延问恢复之计。’帝然其言。

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可为将帅者二人,枢密籍录以备选用。

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绝滋久,流徙东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滞,令侍从搜访以闻。

三年,复司马光十科,时遣五使宣谕诸道,令访廉洁清修可以师表吏民者。

录诏宣谕官所荐,并俟终更,令入对升擢,以劝能吏。

复用旧制,侍从官受命三日,举官一员自代,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每阙官,即以举状多者进拟。

内外武臣,举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官,举曾经治县声绩显著者为监司、郡守,不限员数,遇阙选除;才堪大县者,通举二十人,不限资序。

十年,以南渡后人材萃于两浙,而属吏荐员甚狭,增部使者荐举改官之额,岁五员。

十四年,命守臣终更入见,各举所部县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国初,常参官皆得举人,不限内外,亦无员数。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从军而改秩者。有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朝廷无事,谨惜名器,惟荐举一路,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减举法,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士。望付有司条上,以弭奔竞。’

二十五年,命侍从举知州、通判治迹显著者,以补监司之阙;仍保任终身,犯赃及不职,与同罪。

二十九年,闻人滋又请:’凡在官历任及十考以上,无公私罪,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数,立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于是下其议,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晞亮等上议曰:’本朝立荐举之法,必使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材者苟冀终更,出官十余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减改官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三十年,以武臣被荐者众,命内外大臣所举统制、统领官各迁一秩,将官以下,所举者今两府籍记。

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从荐举县令,如闻选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记姓名。夫论人才不拘资格,岂堪为县令而有小大之别乎?今所举者才也,非官也。愿无拘剧易,早与选除,岁一行之,十年之后,天下多贤令矣。’乃诏:’荐举守令,遇见阙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满取旨。’帝谓辅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荐扬,退则记其姓名。遇有选用,搜而得之,无不适当。’

孝宗尝命内外选在任闲居待次官举可任监司、郡守之人,以资序分二等,一见今可任,一将来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图进呈,以凭除擢。

又以武选之众,拔擢未广,立’谋略沉雄可任大计’、’宽猛适宜可使御众’、’临阵骁勇可鼓士气’、’威信有闻可守边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历军功观察使以上各举三人。

其’通习典章可掌朝仪’、’练达民事可任郡寄’、’谙晓财计可裕民力’、’持身廉洁可律贪鄙’、’词辨不屈可备奉使’五等,令非军功观察使以上举之。

并随类指陈实迹,毋得别撰褒词。

隆兴二年,廷臣上言,谓:

国朝视文武为一体,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文资,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

盖文武两涂,情本参商。

若文臣总干戎事,不换武阶,则终以气习相忌,有不乐从者矣。

今兵尘未息,方厉恢复之图,愿博采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可以制阃者,仿旧制改授。

从之。

乾道以后,又选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举及第武艺绝伦可为将佐者。

会廷臣言曰:

方今国家之兵,东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余万。

其间可为将帅者,不在其上,则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气、表其才也。

今文臣有三人举主,则为之循资再任,五人则为之改秩,而武臣无有焉。

古语曰:’三辰不轨,擢士为相;蛮夷不恭,拔卒为将。’宜令都统制视监司者岁举武臣二人,视郡守者岁举一人。

以智勇俱全为上,善抚士卒、专有胆勇者次之。

不拘将校士卒,优以奖擢。

被举人有临战不用命者,与文臣犯入己赃者同,并坐举主。

帝可其奏,仍著为法。

三年,礼部尚书赵雄请令侍从、台谏、两省,于知县资序以上岁荐堪充郡守,通判资序以上岁荐监司,仍用汉朝杂举之制,三省详加考察。

诏如所请,仍不以内外,杂举岁各五人,保举官及五员以上,列衔共奏。

帝曰:

荐举本欲得人,又恐干请,反长奔竞。

龚茂良言:

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

今欲精选监司、郡守,非荐举何由知之。

帝曰:

若今杂举,则须众论佥允,又经中书考察而后除授,亦博采遴选之道也。

吏部请:

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检、驻泊、监押、知砦,比附《文臣关升条令》,并实历六考,有举主四人,内监司一人,听关升亲民。

正副将,两任、有举主二人,内一人监司,亦与关升。

凡升副将,视文臣初任通判资序;再关升正将,视文臣次任通判资序;关升路分副都监,视文臣初任知州资序;小郡州钤辖,视文臣次任知州资序。

孝宗以岁举京官数滥,于是内外荐举改官员数,六部、寺、监长贰,户部右曹郎官等,三分减一;

礼部、国子监长贰,如上条外又减半;

前宰执,岁各减二员;

诸道转运、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学事司,总领茶马、铸钱司,安抚、制置司,及诸路州军,并四分减一。

通籍之数弥省矣。

光宗时,言者谓:

被荐者众,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难从,纵有贤才,不免与侥幸者并弃,请条约之。

乃命帅守、监司毋独员荐士。

时荐举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声而举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举充所知,或不能文而举可备著述。

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则荐,无人则阙,其尤缪妄者觉察之。

嘉泰二年,令内外举荐并具实迹以闻,自是滥举之弊稍革。

嘉定十二年,命监司、守臣举十科政绩所知自代,露章列荐,并籍记审察。

任满,则取其举数多、有政绩行谊者,升擢之。

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得自奏辟。

熙宁间,悉罢归选部。

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

既出常格,则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

元祐以来,屡行屡止。

盖处心公明,则得以用其所知,固为良法;苟徇私昧理,则才不为用,请属贿赂,无所不有矣。

又孰若付之铨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

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

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

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有罪籍未叙复、守选未参部者。

朝论患之,乃令厘正,使归部依格注拟。

惟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余路并罢。

四年,初置诸镇抚使,管内州县官并许辟置。

言者谓远方之民,理宜绥抚。

如峡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知县,栏吏补监税,民被其害。

遂命取峡州、江陵府、荆门军、公安军州县官阙,委安抚司奏辟。

命御史台仍旧辟举承务郎已上官充主簿、检法官,不限资序。

绍兴二年,臣僚又以

‘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铨曹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务之阙。’

上自监司、倅贰,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数倍于前日。

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所以重困生民。

请裁省其阙,否则以宫庙之禄畀之。

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毋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僚属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

自兵兴,所辟官有经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二十六年,诏已注知县、县令,不许奏辟。

孝宗初,诏内外有专法,辟阙并仍旧。

乾道九年,命监司、帅臣,非有著令,不得创行奏辟;

所辟毋得搀已差之阙,违者御史台察之。

淳熙三年,命自今极边知县、县令阙官,专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旧权摄;

其见摄官留意民事百姓爱服者,许不以有无拘碍,特行奏辟。

七年,诏未中铨、未历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为令。

理宗宝庆二年,以广南东、西路通判、幕职、教授等官,法未尝许辟者,须于各官将满之前具阙。

如未有代者,即听申部出阙,满三月无人注拟,申省下本路。

通判以下京官阙,从诸司奏辟。

选人阙,从漕司定差。

作邑未满三年、作倅未满二考,不许预期奏辟他阙。

诸司属官不许辄自辟置,或久阙正官,许令次官暂摄,待朝命方许奏辟。

淳祐十一年,以御史台申严铨法,禁监司、郡守辟亲戚为属吏。

又选人无考第、举主不及三员,及纳粟人虽有考第、举主,并不听辟为令。

宝祐三年,戒诸路监司、帅阃,不应辟而辄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并与镌秩。

考课。

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

太祖谓非循名责实之道,罢岁月叙迁之制。

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

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进秩。

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

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书、枢密院取旨。

其七阶选人,则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

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

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

初著令,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建隆三年,又以科赋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皆如耗户口降考。

吏部南曹又举周制,请州县官益户增税,受代日并书于籍,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

能归复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县始置尉,颁《捕盗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外不获,尉罚一月奉,令半之。

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

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乾德四年,诏诸县令、佐有能招携劝课,以致蕃庶民籍,租额出其元数,减一选,仍进一阶。

太宗励精图治,遣官分行郡县,廉察官吏。

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皆以不胜任免官。

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第其优劣为三等:’政绩尤异’为上,’职务粗治’为中,’临事弛慢所莅无状’者为下。

岁终以闻。

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送有司差其殿最。

诏有司申明,其诸州别给公据者罢之。

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书印历,多所阙略,令漏书一事殿一选,三事降一资。’自是职事官依州县给南曹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务于外者,给以御前印纸,令书课绩。

时蒋元振知白州,为政清简,民甚便之;秩满,众辄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

姚益恭清白有才干,知郓州须城县,鞭相不施,境内大治。

淳化初,采访使各言其状,下诏褒嘉,赐元振绢三十匹、粟五十石,赐益恭对衣、银带、绢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

审官院掌京朝官,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废差遣院,令审官总之。

乃诏:’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剪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贪冒无状、淹延斗讼、逾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治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

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考覆功过,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知制诰王旦等知考课院,重其职也。

凡流内铨,主常调选人;考课院,主奏举及历任有殿最者。

明年,帝亲选京朝官三十余人,自书戒谕之言于印纸曰:’勤政爱民,奉法除奸,方可书为劳绩。’且谓钱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语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

至道初,罢考课院,并流内铨。

二年,遣使廉察诸道长吏,得八人莅事公正、惠爱及民,皆降玺书奖谕。

真宗即位,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对迁秩。

京朝官引对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庆,百僚多得序进。

帝始罢之,惟郊祀恩许加勋、阶、爵邑。

帝察群臣有闻望者,得刑部郎中边肃等二十有四人,令阁门再引对,观其辞气文艺,并得优升。

景德初,令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门谢弗至’与’对扬失仪’,其毋以为罪。’又曰:’州县秩卑,而长吏多钩摭细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进,朕甚闵焉。’宰相王曾曰:’引对时,陛下酌其轻重而稍擢之,则下无滞才矣。’其后选人,有束鹿县尉王得说,历官寡过,书考最多而无保任者。

帝察其孤贫,特擢为大理寺丞。

天圣时,诏:’文武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毋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若无私犯而著最课及有举者,皆第迁之。自请厘物务于京师,五年一磨勘,因举及选差勿拘。凡有善政异绩,准事大小迁升,选人视此。’又定监物务入亲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举者。

举数不足,毋辄关升。

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须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

其后,知谏院刘元瑜以为适长奔竞,非所以养廉耻,乃罢之。

八年,诏近臣论时政。

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岁,不为升迁资序。有才实者,从下位立见超擢,无才实者,守一官十余年不转。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至数任不迁。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进。祥符之后,朝廷益循宽大,自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见有弊。及今年深,习以为常,皆谓分所宜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必有劳绩;或特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命之举官。如此,则是执政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凡官有阙,惟随员数举之,庶见急才爱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诏曰:’朕观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称其官,而百姓安其业。今求材之路非不广,责善之法非不详,而吏多失职,非称所以为民之意。岂人材独少而世变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盖智能才力之士,虽有兴利除害、禁奸劝善之意,非假以岁月,则亦偷不为用,欲终厥功,其路无由。自今诸州县守令,有清白不扰、政迹尤异而实惠及民者,本路若州连书同罪保举,将政迹实状以闻,中书门下察访得实,许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税务。

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绩,旧,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采访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中等’,无高下。

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

监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展年降资;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劝之。

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

凡县令之课,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德义清谨、公平勒恪为善,参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

至其能否尤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

其入优劣者,赏罚尤峻。

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须别为优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闻。

是时,内外官职,各从所隶司以考核,而中书皆置之籍。

每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进退之。

熙宁五年,遂罢考课院。

间遣使察访,所至州县,条其吏课。

凡知州、通判上中书,县令上司农,各注籍以相参考。

惟侍从出守郡,听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元丰元年,诏因劳效得酬赏,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进之。

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转一官,选人资历深者改京朝官,资浅者循两资。

次二等,随其官高下升资,或减磨勘年。

惟军功、捕盗皆得改次等。

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赏以差减。

若一人而该两赏,许累计其等以迁。

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元祐初,御史中丞刘挚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实,行综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扩宽洪之泽,而下乃为苟简。先此追罪监司数人,为其掊敛害民耳;而昧者矫枉过正,乃欲以缓纵委靡为安静。请申立监司考绩之政,以常赋登耗、郡县勤惰、刑狱当否、民俗休戚为之殿最,岁终用此以诛赏之。’

文彦博又奏:’《唐六典》所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参辨能否。今之选格特多,举主、有军功,斯为上矣。然举主可求,军功或妄,何可尽据?请委吏部尚书侍郎依仿三类,第其才德功效,送中书门下覆验,取其应选者,引对而去留之。’

诏令近臣议,议者请用《元丰考课令》,第为高下,以行升黜,岁毋过五人。

后改立县令课,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损监司、转运课格,守令为五等减磨勘法。

初,元祐尝立吏、户、刑三部郎官课。

崇宁间,言者乞仿周制,岁终委省、寺、监、六曹之长,各考其属,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赏罚焉。

大观元年诏:’国家休养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齿日繁,而户部民籍曾不加益,州县于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

然其考法,因时所尚,以示诱抑。

若劝学、垦田、植桑枣、振贷、葬枯、兴发坑冶、奉诏无违、诱进道徒、赋税趣办、能按赃吏,皆因事而增品目,旧法固不易也。

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请谒移实者亦多。

绍兴二年,初诏监司、守臣举行考课之法。

时郡县数罹兵燹,又命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课,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

守倅考县令,监司考知州,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之。

五年,立县令四课:曰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

三岁,就绪者加旌赏,无善状者汰之。

臣僚上言:

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理财赋,六曰兴学校,七曰实户口。

得人,则七者皆举。

今之监司,实古刺史。

比年守令奸贪,监司未尝按发,玩弛之弊日甚。

而户部侍郎张致远亦言之。

乃下诏戒饬监司,考察守令而举按焉。

顷之,有请令江、淮官久任,而课其功过者。

帝曰:

朕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犹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情,以为去计。

今止以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心,盖亦无暇矣,可如所奏。

是时,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四善、四最考校县令,违限不实者有罪。

又诏监司,一岁再具所部知县有无

“善政显著”

“缪懦不职”

上之省。

十三年,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考批书,若增添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

守臣之条有九,通判之条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二十五年,以州县贪吏为虐,监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监司按郡守之纵容,台谏劾监司之失察,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以为殿最之课。

二十七年,校书郎陈俊卿言:

古人各守一官终身,使易地而居,未必尽其能也。

今监司、帅守,小州换大州,东路易西路;朝廷百执事,亦往往计日待迁,视所居之官,有如传舍。

望令有政术优异者,或增秩赐金,或待终秩而后迁。

使久于其职,察其勤惰而升黜之。

庶几人安其分,而万事举矣。

诏三省行之。

隆兴元年,命湖南、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差,亏者展磨勘、降名次。

二年,诏淮南、川峡、京西边郡守令,能安辑流亡、劝课农桑首就绪者,本道监司以闻。

乾道二年,廷臣上言:

国朝盛时,有京朝官考课,有幕职、州县官考课,其后为审官院,为考课院,皆命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赏罚。

望遵故事,应监司郡守朝辞日,别给御前历子。

如荐贤才为几人,若为治钱谷,若为理狱讼,兴某利,除某害,各为条目,使之黾勉从事。

每考,令当职官吏从实批书,代还,使藉手陛见,然后诏执事精加考核。

其风绩有闻者,优与增秩;所莅无状者,罚之无赦。

则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于为善矣。

帝乃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讲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边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总管以治兵。

分举其职,各奏其功,任必加久,岁考优劣。

一年视其规画,二年视其成效,三年视其大成,重议诛赏。

臧否分为三等:治效显著者为臧,贪刻庸缪者为否,无功无过者为平。

时天子留意黜陟,诸道莫敢不奉承。

于是得实者皆增秩升擢,而监司、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

行之十余年,不免有弊,帝因谕辅臣曰:

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诸司以为臧,一司以为否,必从众为公,亦在精择监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

光宗初,诏罢其令。

宁宗以郡国按刺,多徇私情,遂仿旧制,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岁终各以能否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

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咸淳三年,命参酌旧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

其要则以御史台总帅阃、监司,监司总守、倅,守、倅总州县属官。

余如戎司及屯军大垒,则总之制司;或无制司,则并各郡总管、钤辖并总于帅司。

或以诸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数,分隶转运、提举、提刑三司。

守倅月一考州县属官,监司会所隶守倅,制司会戎司、军垒,遵照旧制互用文移,会其兵甲、狱讼、金谷之数,及各司属官书拟公事、拘榷钱物、招军备器之数,次月置册,各申御史台上之课籍。

俟至半年,类考较前三年定为三等,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译文

保任制度。官员的选拔有明确的标准,大致上按照法律来执行,法律可以用来维护公平但不能用来挑选人才,因此官员的升迁降职,都有明确的标准,同时又要求官员对下属进行保任。凡是有职务变动和资历提升的情况,都必须考虑是否有举荐,如果是特殊职务,则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标准,常常特别下诏让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他们所管辖和了解的人,根据其才能和能否胜任来任命。

从上到侍从、台谏、馆学,下到钱谷、兵武等职位,有时也通过举荐来任命,这说明并不是完全依赖于法律。

国初时期,保任制度没有设立限制。建隆三年开始下诏:常参官和翰林学士,各举荐一人担任幕职、令、录等职位,详细分析其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亲属关系而回避。

后来举荐的人常常利用关系做坏事,于是有知制诰高锡上奏:请求允许人们揭发检举,如果查实,那么有官职的人得到优待提升,没有官职的人授予官职,或者赏赐金钱;如果查证不实,则反坐之。

从此,有时特别任命陶谷等人举荐适合担任通判的人才,或者下诏翰林学士和常参官举荐京官、幕职、州县正员中可以升任朝廷的人。藩镇上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下诏必须历任两任且有文学成就的人才能上奏。

又命令各道节度、观察使,在部内官员中选出才识优秀、德行坚定的人各两人,防御、团练使各举荐一人,派往朝廷,观察他们的才能和品行来决定是否任用。

所有被举荐的官员,在诰命上都要署名举荐者姓名,如果日后发现不符合举荐条件,则连坐。

太宗特别重视牧守的职责,下诏各道使者考察部内政绩显著、政术特别优秀、文学成就突出的人,州长吏挑选清廉能干的判、司、簿、尉,列出名单上报,通过驿站召见面试,授予他们知县的职位。

又命令阅读属部司理参军,廉洁谨慎且明察秋毫的人,举荐他们。雍熙二年,开始让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的官员举荐可以升任朝廷的人。

淳化三年,命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荐一名朝官担任转运使,于是下诏说:国家详细寻求能干的官员,外部设立主管财政的机构,虽然说是转运,实际上可以兼管监察,总揽郡国,职责特别重要,民众的喜乐忧愁,无不由此产生。

还担心官员为了追求功绩,应当要求他们实际表现。凡转运使整顿各种事务,平反案件,漕运金谷,成绩优秀,以及有对民众有利的建设,都要在年底上报。

不是特别优秀的人不得上奏。又下诏:三司、三馆的职事官已经升迁的,不在推荐之列;那些有才能在外任职,但朝廷不知道的人,才可以上奏推荐。

开始命令内外官员,对于所举荐的人如果有变节越矩的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则可以免除连坐之罪。

太宗在处理政事之余,常常选取两省、两制中德誉良好的人的名单,让他们举荐官员。所举荐的人,必须分析他们的籍贯和历任情况上报,不得有所隐瞒。

如果举荐状有赏赐,没有验证的就处罚。又曾经对宰臣说:君子和小人的志向不同。君子谨慎,不在暗室中欺骗,名誉和节操任何时候都不改变;小人虽然善于谈论忠诚和诚信,但行为却颇为偏颇,在官位上贪污,不怕刑罚。

比如薛智周以侍御史的身份守婺,政绩以贿赂成,聚敛无度,其土产富于罗,州民称之为’罗端公’,那么他的治理情况就可以想见了。

你们这些职责在于选拔人才,现在让朝臣举荐官员,已经是追求表面,更不选择举荐者,怎么能得到人才呢?

供奉官刘文质曾经入奏,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庆、姜屿、戚纶八人有政绩,并降玺书褒奖。

皇帝说:刘文质所举荐的,都是好官。

特别提升刘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年间,秘书丞陈彭年请求采用唐朝的故事举荐官员代替自己。

下诏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与商议。冯拯等人上奏:过去的制度,常参官以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以及七品以上的清望官,授职后三天内,在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代替自己。

其表交给中书门下,每有空缺,根据举荐多的人量才授职。

现在官品制度有所变化,请命令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上的官员,以及各司四品以上的官员,授职后,都要上表让一人代替自己,在阁门投下,才能入谢。

在外地的官员,授职后三个月内,上表附驿上报。

于是定为此令。

真宗初年,多次下诏举荐官员,但没有设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下诏:幕职、州县官初任,不熟悉官事,必须经过三任六考,才能被推荐。

三年,开始制定制度: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每年各举荐一名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列出其政绩和适宜担任的职位,让阁门、御史台每年年底汇总。

如果没有举荐状,就上奏处罚。在冬季出差,也必须在举荐官员后才能入辞。

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者,也仿此制。

各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上奏举荐部内官员,则不限人数,列出在任的劳绩,如果无可举荐的或者明显有越轨行为的,也必须指出,不得回避。

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达京城,逾期则都进奏院以名上报,按不申报考帐法论处。

三司使副举荐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所有被举荐的人,中书每年设立两份名单,列出他们的名衔,下面列出历任功过、举荐者姓名及举荐次数。

一份留在中书,一份五月一日进呈。

明年,名单内仍然计算以往的功过和举荐次数,使臣就在枢密院设立名单。

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员凡出使回,必须调查所到之处以及经历邻近郡官的政绩善恶上报。

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朝廷,各自列出前任部内官员的政绩和能否,如果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也允许一同上报,先在阁门投进,才能入见。

凡朝廷需要人才,以及想要治理州县的弊政和繁重事务,就从名单中挑选举荐和课绩数多且资历相当的人委派,在宣敕内列举举荐者的姓名。

或者任内干集,特别提升其秩位,如果不成事,即使原罪没有去官,也调到闲散偏僻的地方。

内外群臣所举荐的,以及三人有成绩的,由中书、枢密院列出姓名取旨甄奖。

如果同时举荐的三人都不成事,因罪没有去官,也由上奏裁决,应当进行责降。

或者得失参半,也给予相应的处理。

天圣六年颁布诏令:审刑院挑选在京的刑法司官员担任详议官;大理寺负责详细审判,刑部负责详细复核,法直官则由幕职、州县熟悉法令的人担任。自行申请考试律令的,需要经过五次考核,有推荐者才能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三道律令题,两道疏文题,还要断案两道中小狱案,全部通过才能算作合格。

当时选拔官员,不遵循常规制度。国子监缺少讲官时,就下诏让各路转运使推荐通晓经义的人;如果想要不按常规选拔人才,曾经下诏让亲近的大臣推荐历任通判无贪污罪行且能胜任繁重工作的人;想要在边疆重要职位上任职,也曾经下诏让节度使到阁门使、知州军、钤辖、各司使推荐能胜任边疆工作的人才,或者让三司使以下到天章阁待制推荐并上报。

边疆有警讯时,就下诏让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推荐所辖官员中才能足以担任将帅的人;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下诏让亲近的大臣推荐廉洁能干的官员,不得拘泥于资格。

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根据当时的需求推荐。

自天圣年间以后,晋升的人很多,开始告诫亲近的大臣,没有诏令不得擅自举荐官员。又下诏强调,不要因为推荐而偏袒私情。已经任命到部使者的人,不得再次推荐,失职举荐而已。

最初,选拔官员需要经过四次考核,有四人推荐,才能被选拔为京官;后来诏令增加到六次考核,有五人推荐,必须有本部使者。

御史王端认为:按照法律,用两人推荐的人可以担任县令。担任县令没有过错,可以晋升为职事官、知县;再无过错,就可以改为京官。这是用两人推荐,担保其三个职务。

朝廷最初没有参伍考察之法,偶然没有过错,就相信并晋升。因此,平庸之人都能自荐,这种做法长期不改,弊端将更加严重。

于是制定法令:被推荐为县令,任职期间再有推荐,才能晋升,否则按常规选拔,不得擅自提升。

当时增加了禁令,常参官已经授任外职,不得再奏请举荐。在京的官员担任知州、通判,升朝的官员担任兵马都监、各司副使以上,以及在京的员外郎曾经担任知州、通判,各司副使曾经担任兵马都监的人,才允许举荐,流内铨再进行裁选。

内外官员每年举荐的人数,文臣从待制到侍御史,武臣从观察使到各司副使,举荐官员各有等次,不得随意超过;而被举荐的人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才能进行考核。

又规定到任一考后,才能推荐。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每年举荐京官不得超过两人,常参官不得再次举荐,从此举荐官员的数量减少了。

规定监司根据所辖州多少、难易程度的不同来定举荐名额,非本部不得举荐。后来又增加了举荐主三员。

因为官员冗余的弊端越来越严重,所以保荐之法,大致初时简略,后来逐渐详细。

英宗时期,御史中丞贾黯又说:现在京朝官员至卿、监,共有二千八百余人,而吏部上报举荐考核的人,未引见的有二百五十余人。比较先朝的事例:在天圣年间,法律还比较简单,选拔官员需要经过四次考核才能改官,而各路使者推荐部吏,没有限制人数;在京的台阁及常参官曾经担任知州、通判的人,即使不是部吏也可以推荐。当时考核改官的人,每年才几十人,后来资历考核增多,而知州推荐吏员,根据属县多少来决定推荐人数,常参官不允许推荐人才。其规定逐渐繁琐,而改官的人已经很多,但引见的人仍然没有等待次序。

皇祐年间,开始限制监司上报举荐的人数,其法更加严密,而等待考核的人已经不少于六七十人。从皇祐到现在才十年,人数却增加到三倍。以前,法律宽松而人数少;现在,法律严密而人数多,这是什么原因呢?就在于推荐吏员每年有固定名额,只求填满而已。如果郡守每年可以推荐五人,而年底没有达到这个数,就人人觉得遗漏了自己。应当举荐的人为了避免诽谤和批评,想停止又不敢,这就是推荐者之所以多,而真正有才能和廉洁的人不免混杂在无能之人中。

应该明诏天下,使人有才就能推荐,不必满所限之数。

天子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重申。

中书、枢密院举荐的人,都要明确说明其才干和长处,能胜任哪些工作,以符合我为官选人的意愿。

神宗即位后,废除两府初入时的举官制度。所有的荐任之法,选拔官员用于晋升资历和改秩,京朝官员用于升任,以前都有规定。

熙宁年间以后,又有所增减,所以举荐都有名额限制,而且每年还要分批举荐,制度更加详细。

规定十六路提点刑狱每年举荐京官、县令的名额。

又下诏让察访使者可以举荐官员。

选拔官员担任中都官的人,以前没有举荐,开始允许其属下有六名选拔官员的人,每年可以举荐三名。

后来皇帝认为旧的举荐官员往往是因为求请而得到,于是废除奏举,统一按照定格。

下诏内外举官法都废除,命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元祐初年,左司谏王岩叟说:自从废除举荐而使用选格,可以见到功过,但不能见到人才,中外对此都很不满。

于是不得不另外取名,以使用平日所信任的人,因此有’踏逐申差’的说法。’踏逐’实际上是推荐,但不与同罪,而且选才荐能而称之为’踏逐’,不是一个雅称。

何况委托人以权,却不允许举荐所知之人,这难道是通达的方法?

于是又恢复了内外举官法。

等到司马光为相,上奏说:

为政得到合适的人就能治理好。然而人的才能,有的长于此而短于彼,即使是古代的皋陶、夔、稷、契,也各自守在一个官职上,中等水平的人怎么能够要求他们样样都具备?所以孔门以四科来评价士人,汉室以数路来选拔人才。

如果指摘缺点而掩盖优点,那么朝廷就没有可用之人;如果根据才能来授任,那么世上就没有可弃之士。

我担任宰相,职责是选拔官员,但见识短浅,见识狭隘,士人中有隐退沉沦、孤寒遗弃的,怎能全部了解?如果专门推荐所知之人,则嫌于私;如果只按照资历顺序,未必都是人才。

不如让有地位的大官,各自推荐所知之人,这样才能做到公平无私,使天下没有遗漏的贤才。

希望朝廷设立十个科举选拔士人:第一个科目是行为端正、意志坚定,可以作为师表的人选(有官职和无官职的人都可以被推荐。);第二个科目是节操正直,可以备选进言献策的人选(只推荐有官职的人。);第三个科目是智慧和勇气超过常人,可以备选将帅的人选(推荐文官和武官中的有官职的人。);第四个科目是公正聪明,可以备选监察官的人选(推荐知州以上的官员。);第五个科目是经术精通,可以备选讲读的人选(有官职和无官职的人都可以被推荐。);第六个科目是学问广博,可以备选顾问的人选(同上。);第七个科目是文章典雅华丽,可以备选著作的人选(同上。);第八个科目是善于审理诉讼,公正得到实情的人选(只推荐有官职的人。);第九个科目是善于治理财政赋税,对公私都有利的人选(只推荐有官职的人。);第十个科目是熟悉法律,能够断案的人选(同上。)应职事官从尚书到给事中、谏议大夫,寄禄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太中大夫,职从观文殿大学士到待制,每年必须在十个科目中推荐三人,并且填写详细情况保证人选,中书省设立簿籍记录。如果遇到有事情需要人才,就根据簿籍查看曾经被推荐过的科目,根据事情的需要进行试用,有功绩的,也记录在簿籍上。内外官职空缺时,选取试用有效的人按照科目授予官职。所赐的任命文书,还要记载被推荐官员的姓名,如果这个人担任官职后表现不佳,就按照错误推荐罪进行处罚。所重视的是每个人都慎重行事,所推荐的都能得到人才。

光又说:’朝廷执政的人只有八九个,如果不是旧交,无法了解他们的品行和能力。不仅涉嫌徇私,而且所选取的人范围非常狭窄,怎么能充分发掘天下的人才呢?如果去采访他们的毁誉,情况复杂多变。与其听信游谈之言,不如让他们承担推荐的责任。所以,我建议设立十个科目来选拔士人,其中的’公正聪明可以备选监察官’,确实知道请托挟私的情况不可避免,但是如果有不如所举的情况,就会受到严厉的谴责,那么就不敢随意推荐了。’皇帝都同意了。

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说:’郡守管辖千里之地,养育万民,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却不考虑他们的能力,一概按照资历使用,只要担任过半刺、有三人推荐,就可以得到这个职位。不公不明,十个郡中就有三四个人是这样,这样天下的人民,有一半失去了他们的养育。请命令内外官员,每年推荐可以担任郡守的人各三人,大致考虑资历而采纳公正的言论,这样就可以选择人才来保护百姓了。’皇帝下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每年推荐两次担任过通判资序、可以胜任知州的人各一人,记录在吏部。遇到三路及一州而四县的情况,如果守臣有缺,先派遣本资序的人,然后根据簿籍以及所推荐的人进行安排。’

不久,侍御史韩川说:’最近太中大夫以上每年推荐守臣,但是推荐的人不够,虽然考核成绩优秀,都没有被选中,这是依靠推荐作为信用的结果。然而,太中大夫以上的人,大都在京师,只有那些奔走请求、拐弯抹角的人,常常得到推荐。偏远地区寒冷,即使长期担任郡守、政绩显著、考核成绩优秀,偶尔因为没有推荐,反而排在通判之下,不允许进入三路及四县州。而且,州以县的多少来划分简繁,也不完全合理。因为繁简在于事情而不在于县,固然有县多而事情不繁的地方,也有县少而事情不简的地方。希望参考考核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令,不再以县的多少来划分简繁。’皇帝下诏吏部制定法律上报。

不久,每年推荐的制度持续了很长时间,吏部没有空缺可以授予。四年,于是取消了太中大夫以上每年推荐的制度,只有奉皇帝的诏令才进行推荐。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说:’新任官员,虽然有能力,但按照法律不能被推荐为京官。而有凭借权力善于请求的人,职官、县令推荐的官员已经足够,还要求改官的官员推荐。’皇帝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历已经进入幕职、令录,才允许推荐改官。’

起初,神宗废除推荐制度,只有推荐御史的制度没有废除。熙宁二年,王安石说:’推荐御史的制度过于严格,所以难以得到人才。’皇帝说:’难道执政的人害怕言官得到人才吗?’于是中书省详细列出旧法上报。王安石说:’旧法,凡是执政听取推荐,就不能担任御史。执政选取他们平时害怕的人推荐,那么这个人就不再敢言事了,法律就是这样的弊端。’皇帝于是下令全部废除旧法,全部委托中丞推荐,并且稍微放宽了资历的要求。赵抃说:’使用京官恐怕不符合体制,又不委托知杂,专门任用中丞,也不是旧制。’皇帝说:’唐朝时让布衣马周担任,使用京官有什么不可以的?知杂,属于属官,委托长官是正确的。’侍御史刘述上奏说:’旧制,推荐御史必须官职升迁到京朝,资历进入通判。众学士、本台丞、知杂互相讨论推荐,每一个空缺,两人中选取一人。现在专门委托中丞,那么爱憎由自己决定,公道被私恩所废弃;或者接受权臣的委托,引荐他们亲近的人,擅自行使皇帝的威福,这非常不方便。’皇帝没有听从。

既改变了制度,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谢景福当时是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著推荐了他们,于是他们以太子中允的身份权代监察御史。

宣仁太后听政,下诏任命范纯仁为谏议大夫,唐叔问、苏辙为司谏,朱光庭、范祖禹为正言。章惇说:’按照旧例,谏官都是推荐给侍从,然后大臣上报,现在难道没有亲近的人牵线搭桥吗?’太后说:’大臣确实都说了,不是左右的人。’章惇说:’台谏的职责是纠正大臣违法的行为。按照旧例,执政初任,如果有亲戚或者曾经被推荐过的人现在是台臣,那么都会被调任他处,防止堵塞视听。现在天子年幼,太皇太后共同处理国家大事,旧例不能违反。’于是吕公著以范祖禹,韩缜、司马光以范纯仁,都避免亲嫌。司马光说:’范纯仁、范祖禹确实应该在谏官之列,不能因为我的原因妨碍贤能,我宁愿回避职位。’章惇说:’韩缜、司马光、吕公著一定不会偏私,如果将来有怀奸当国的人,按照这个例子来引用他们的亲信,堵塞视听,恐怕不是国家的福气。范纯仁、范祖禹请调任他官,仍然命令侍从以上,各自可以上奏推荐。’于是,下诏尚书、侍郎、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丞、待制各自推荐谏官二人;范纯仁改任天章阁待制,范祖禹为著作佐郎。后来又命令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一起使用升朝官通判资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郑雍说:’旧制中御史空缺,台官可以自己推荐,这是为了端正名声和履行职责。自从官制实施以来,御史中丞与两省分别推荐,而现在两省的官员都参与门下、中书的政事,自己推荐不是旧例,而且有嫌疑。请求专门委托台官,如果稍微涉及私情,自有罢免的条例。’皇帝下诏:’御史中丞推荐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共同推荐监察御史二人,给事中也推荐二人。’郑雍又说:’风宪之地,责任应当专门。如果台属官员多由他人推荐,恐怕不符合责任的本意。’皇帝下诏中丞再次推荐监察御史二人。八年,侍御史杨畏说:’风宪之任,君主寄予耳目。御史的选拔,宰相不能干预,反而让两省属官推荐,这不是正确的。’于是停止了之前的命令。

武臣被推荐立格,有的根据特定职责推荐,有的根据名望和武艺进入铨选,再往上是‘有谋略胆量可以统领众人’、‘熟悉兵事可以担任边疆重任’之类的。只有边疆重要职务由枢密院任命,其余则由审官西院、三班院按照标准任命。

之后,尽管有时会有变动,但推荐的重点和选用的归属,大多遵循这个制度。

建炎年间战事频繁,许多文武才略出众的人,有的隐居民间,有的沉于低位,朝廷命令侍从、监察官、郡守搜访,各自推荐所知之人,州县礼遇后派往朝廷。

又下诏推荐‘忠诚信实宽宏大量可以派往边远地区’和‘智谋勇敢可以率领万军’的人,不论有无官职,都到登闻检院自述,有才能谋略勇敢的人,到御营司根据才能录用。

有时命令一般官员推荐内外官员和隐居的才子,提升为辅佐大臣,协助完成大功;或者命令侍从推荐可以担任台谏的人,或者推荐县令,或者推荐宗室;刺史推荐忠诚正义之士能够恢复土地保护王室的人;将帅、监察官、地方官员推荐所辖地区现任寄居待命有智谋和武艺精湛的文武官员;以及访求国初功臣的后代,中兴以来忠义节烈之家的子孙。

建炎四年,因为朝廷官员职位空缺较多,下诏:‘台谏、左右司郎官以上,各推荐士人两人,并令执政一同选拔。在外等待任命的官员,即使在贬谪名单上,没有大的过错而政事才学确实可用的人,也予以召回提拔。’

绍兴二年,朝廷大臣建议:‘现在虽然武将辈出,但仍有许多奇才在低位。希望广泛推荐,征求恢复国家的策略。’皇帝同意了这个建议。

下诏观察使以上各推荐可以担任将帅的两人,枢密院记录下来以备选用。又因为中原士大夫与东南隔绝已久,流亡到东南的人,媒介稀少,关系疏远,多被忽视,命令侍从搜访上报。

绍兴三年,恢复司马光的十科制度,当时派遣五位使者宣谕各道,命令访求廉洁清正可以成为官吏表率的人。记录下宣谕官推荐的名单,等到任期结束,命令他们入朝对答,以便提拔,以鼓励有能力的官员。

恢复旧制,侍从官员受命三天后,举荐一名官员代替自己,中书、门下省记录姓名,每次有空缺,就以举荐名单多的人作为候选。

内外武臣,举荐忠诚勇敢智谋可以代替自己的人一个,如文臣的法则。

绍兴五年,命令从监察御史到侍从官员,举荐曾经治理过县有显著政绩的人担任监察官、郡守,不限制人数,遇到空缺就选任;才能胜任大县的人,普遍举荐二十人,不限制资历。

绍兴十年,因为南渡后人才集中在两浙,而属吏推荐的人很少,增加部使者推荐改官的名额,每年五人。

绍兴十四年,命令地方官员任期结束后入朝觐见,各自推荐所辖县令一人。

绍兴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说:‘国初,常参官都可以举荐人,不限制内外,也没有人数限制。南渡之初,恩惠可能过于泛滥,人们可以侥幸得到提升。有从军而提升官职的,有捕盗而提升官职的,有通过登对提升官职的。现在朝廷无事,谨慎珍惜名器,只有推荐这一条,贪婪急躁的人迅速被淘汰,廉洁安静的人则被埋没。现在想要通过考试、员数增减来方便,增加一任就减少一名员额,九考的用四人,十二考的用三人,十五考的用两人。如果减少举荐法,必须实际担任过县令,不得再请求休假。那些有负犯殿选的人,按照常例处罚。有才能的人符合这个标准,行为没有瑕疵,年龄也大了,无非是孤寒老练、安守道义的人。希望交付有司条陈,以消除争名夺利的行为。’

绍兴二十五年,命令侍从举荐知州、通判有显著政绩的人,以补充监察官的空缺;并且终身保任,犯赃或失职,与犯相同罪行的人同罪。

绍兴二十九年,闻人滋又请求:‘凡在官任职十年以上,没有公私罪过,即使举荐的人不符合标准,也允许降级提升。有人怀疑这太过宽松,那么取吏部多年改官的适当数量,作为限制,举荐名单和年功,一起考虑。’于是下议,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晞亮等上议说:‘本朝设立举荐法,必须使历任六考,所以延长他们的岁月并要求他们有功,必须使他们举荐五名官员,所以增加他们的责任并确保他们可用。现在如果按照议臣所请,那么有力量的人只图眼前,无才的人苟且等待,出官十多年,可以坐等京官。这是不可一的事情。现在想要减少改官分数以等待没有举荐的人,那么被举荐的人,必然会有失职和等待提升的抱怨。这是不可二的事情。京官容易得到,逐渐晋升到郎位,恩荫之子也不可减少,这不是救入流弊的方法。这是不可三的事情。祖宗的法律如果没有大的害处,不轻易改变;现在一旦改变了两百年的成法。这是不可四的事情。我认为应该保持原状。’闻人滋的提议于是被搁置。

绍兴三十年,因为武臣被推荐的人很多,命令内外大臣所推荐的统制、统领官各晋升一级,将官以下,所推荐的人现在都记录在两府的名单上。

右正言何溥说:‘最近命令侍从推荐县令,听说选拔的人不能授以大县,只记录姓名。讨论人才不拘泥于资格,怎么能为县令而有大小之分呢?现在所推荐的是才能,不是官职。希望不要拘泥于繁琐的规则,早日选任,每年进行一次,十年之后,天下就会有很多贤良的县令了。’于是下诏:‘推荐县令,遇见空缺依次授任;如果已经授任差遣的人,任期结束后取旨。’皇帝对辅臣说:‘我有一本人才簿,臣下有所推荐,退朝后记录他们的姓名。遇到选拔时,查找得到他们,无不合适。’

孝宗曾经命令内外选在任或闲居待命官员推荐可以担任监察官、郡守的人,按照资历分为两个等级,一个是现在可以任职的,一个是将来可以任职的,记录在三省,并制作图表呈上,以凭根据除擢。

又因为武官选拔的人多,提拔的范围不够广,设立‘谋略沉雄可以承担大计’、‘宽猛适宜可以驾驭众人’、‘临阵勇猛可以鼓舞士气’、‘威信卓著可以守卫边疆’、‘思维精巧可以制造器械’等五个科目,命令曾经有军功的观察使以上各推荐三人。对于‘通晓典章可以掌管朝廷礼仪’、‘熟悉民事可以担任郡守’、‘精通财政可以充实民力’、‘品行廉洁可以约束贪婪’、‘言辞辩才不屈可以担任使者’等五个科目,命令非军功的观察使以上的人推荐。并随类陈述实际事迹,不得另行撰写赞誉之词。

隆兴二年,朝廷大臣上奏说:‘我国朝代把文官和武官视为一体,所以有武官通过文学考试换得文官职位,文官通过才干和智谋换得武官职位,被派往边疆。因为文官和武官的道路,情感上本来就有差异。如果文官总管军事,不换武官阶职,那么最终会因为习惯上的偏见而相互忌恨,有不乐意服从的人了。现在战火未熄,正在努力恢复领土,希望广泛选拔国内外有才智和权谋、可以镇守边疆、可以镇守关隘的人,仿照旧制进行任命。’皇帝同意了这个建议。

乾道年间以后,又选拔了武将家中能够继承武勇传统的人,以及武举考试中武艺超群、可以担任将佐的人。当时朝廷大臣说:‘现在国家的军队,东至淮海,西至川蜀,大概有一百多万。其中可以担任将帅的人,不在高层就在基层,但朝廷不知道如何激励他们的士气、表彰他们的才能。现在文官如果有三个人推荐,就可以按照资历再次任职,如果有五个人推荐,就可以改变官职,但武官却没有这样的待遇。古语说:“如果三辰不按照轨道运行,就选拔士人担任宰相;如果蛮夷不守礼节,就选拔士兵担任将领。”应该命令都统制每年推荐两名武官,郡守每年推荐一名。以智勇兼备为上,善于安抚士兵、有勇有谋者为次。不拘泥于将校和士兵,优先奖励提拔。如果被推荐的人在战场上不服从命令,与文官犯贪污罪一样,都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皇帝批准了这个奏章,并把它定为法律。

三年,礼部尚书赵雄请求命令侍从、台谏、两省,在知县资历以上每年推荐可以担任郡守的人,在通判资历以上每年推荐可以担任监司的人,仍然使用汉朝的杂举制度,三省要详细考察。皇帝下诏按照他的请求执行,仍然不分内外,杂举每年各推荐五人,保举官及五员以上,联名上奏。皇帝说:“推荐本是为了得到人才,但又担心有人请托,反而助长了不正当的竞争。”龚茂良说:“三代的良法,也难免有弊端。现在想要精选监司、郡守,如果不通过推荐,怎么知道他们的才能?”皇帝说:“如果现在实行杂举,那么必须得到众人的认可,还要经过中书省的考察后再任命,这也是广泛选拔和挑选人才的方法。”

吏部请求:‘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的人,以及担任巡检、驻泊、监押、知砦的人,可以按照《文臣关升条令》进行晋升,并且实际考核六次,有举主四人的,其中监司一人,可以晋升为亲民官。正副将,担任两任、有举主两人的,其中一人是监司,也可以晋升。凡是晋升副将,参照文官初任通判的资历;再次晋升正将,参照文官次任通判的资历;晋升路分副都监,参照文官初任知州的资历;小郡州钤辖,参照文官次任知州的资历。’孝宗因为每年举荐京官的人数过多,于是内外推荐改任官员的人数,六部、寺、监的长官和副手,户部右曹郎官等,减少三分之一;礼部、国子监的长官和副手,按照上述条款外再减少一半;前宰相、执政官,每年各减少两名;各道的转运、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学事司,总领茶马、铸钱司,安抚、制置司,以及各路州军,都减少四分之一。官员的名额大大减少了。

光宗时期,有人提出:‘被推荐的人很多,朝廷怀疑他们有私心而不信任,觉得他们过于泛滥难以管理,即使有贤才,也难免与侥幸者一起被抛弃,请制定条约来规范。’于是命令帅守、监司不得单独推荐士人。当时推荐确实能选拔到人才,但也有人因为缺乏廉洁名声而被推荐为廉洁官吏,或者与被推荐者素不相识而被推荐为所知之人,或者不擅长文学而被推荐为可以撰写著作的人。于是命令官员从现在开始,有人就推荐,没有人就空缺,对那些特别荒谬的人要察觉出来。

嘉泰二年,命令内外推荐都要详细说明事实,从此滥举的弊端逐渐得到纠正。嘉定十二年,命令监司、守臣举荐十项政绩所知的人自行代替,公开上奏推荐,并记录审查。任职期满,就选取那些推荐人数多、有政绩和品行的人进行升迁。

宋初,内外的小官职,长吏可以自行奏请任命。熙宁年间,全部取消,归选部管理。但是关键职位,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税额务场等,不久又立专法允许推荐,因此辟置不能完全废除。既然出了常规,那么奸人往往借此行私。元祐以来,屡行屡止。因为心术公正,就能用其所知,这是良法;如果徇私舞弊,那么人才就不能得到使用,请托贿赂,无所不有。又哪比得上交给铨曹,用公法来处理呢?

建炎初年,诏令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都可以自行任命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和御营司将领,也可以任命大小使臣。各道郡县在战乱之后,官吏解散,各司诱人填补空缺,都是先领职后再奏报给身。于是州郡守将,都借军兴之名,更换官属,有罪的、未叙复的、守选未参部的,都这样做。朝廷对此感到忧虑,于是命令纠正,让他们归部按格注拟。只有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可以推荐任命,其他路都停止。

四年,初次设立诸镇抚使,管内州县官都可以自行任命。有人提出:‘远方的百姓,应该安抚。比如峡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任知县,胥吏补任监税,百姓深受其害。’于是命令选取峡州、江陵府、荆门军、公安军州县官的空缺,委托安抚司上奏任命。命令御史台仍然可以推荐任命承务郎以上的官充任主簿、检法官,不限制资历。

绍兴二年,大臣们又提出:‘近年来帅守、监司任命官员,干涉部注,朝廷不能夺回,铨曹不能违背,又多给予添差不厘务的空缺。从监司、副手,到掾属、给使,一个郡中,兵官八九员,一个事务中,监当六七员,是以前的数倍。保留无事之官,领取重禄,这是对百姓的沉重负担。请裁减这些空缺,否则将宫庙的禄位给予他们。’于是命令从现在开始,已经任命差理资任的人,不得据旧缺以妨下次。六年,诏令各道宣抚司,僚属可以由本司上奏任命,京官任期为两年,愿意留任再任的,需要皇帝的批准。自战事兴起,所任命的官员有十年不退的,因此制定了条约。二十六年,诏令已经任命的知县、县令,不得再上奏任命。

孝宗初年,诏令内外有专法,辟缺并仍旧。乾道九年,命令监司、帅臣,除非有明确的法令,不得擅自进行上奏任命;所任命的人不得干涉已经安排的空缺,违反者由御史台调查。淳熙三年,命令从现在开始,极边知县、县令的空缺,专门委托本州守臣上奏任命,不得继续代理;对于那些注意民事、百姓爱戴的代理官员,可以不拘泥于有无拘碍,特别进行任命。七年,诏令未中铨、未任职、初改秩的人不得被任命,定为法令。

理宗宝庆二年,对于广南东路和西路的通判、幕职、教授等官职,法律未曾允许私自任命,必须在官员任期将满之前上报空缺。如果没有接替者,就允许申报部门发布空缺,满三个月无人填补,上报省里。通判以下的京官空缺,由各部门上报任命。选人空缺,由漕司确定人选。

在任职未满三年、任副职未满两次考核的情况下,不允许提前申请调任其他空缺。各部门的属官不允许擅自任命,如果正官长期空缺,允许副官暂时代理,等到朝廷任命后再上报任命。

淳祐十一年,因为御史台申请严格铨选法,禁止监司、郡守任命亲戚为属吏。又规定,选人如果没有考绩、举荐人不足三人,以及纳粟人虽然有考绩、举荐人,都不允许任命为县令。

宝祐三年,告诫各路监司、帅阃,不应任命而擅自任命的人,任命人和被任命的官员,都将受到降职的处罚。

考核制度。宋朝初期沿袭旧制,文官和武官的常参官根据各自的职务繁忙程度设定每月的考核期限,考核合格就升职。太祖认为这不是按照名声和实际来考核的方法,废除按岁月叙迁的制度。设立审官院,考核内外官员的职事。

被任命的京朝官需要接受对质考核,没有劳绩不得升职。之后制定法律,文官五年、武官七年,没有贪污私罪才能升职。如果曾经犯过贪污罪,文官七年、武官十年,由中书、枢密院决定。七阶选人,根据考绩和资历,没有过错或有劳绩的依次升职,称为’循资’。所有考绩方法,内外选人,每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缺勤不能成为考核。

三考核周期未满,再过一年,记为第四考核周期,已经记录的业绩不得重复计算。最初规定,州县户口按现有户口十分之一增加,刺史、县令晋升考核,如果减少十分之一,则降级。

建隆三年,又因为科赋欠缴超过十分之一,以及公事疏忽曾经受到处罚的,都像耗损户口一样降级。吏部南曹又提出周朝的制度,请求州县官增加户口和税收,接任之日记录在籍,凡千户以下能增加百户减少一次选拔,减少到三次以上,赐予章服,主簿升职。

能找回逃亡的百姓的,也如此。

这一年,县开始设立尉,颁布《捕盗条令》,给予三个期限,每个期限二十天,三个期限内捕获的,令、尉等依次议赏;三个期限外未捕获,尉罚款一个月的俸禄,令罚款一半。

尉三次罚款、令四次罚款,都降级一次,三次降级停职。

令、尉与盗贼战斗并能够全部捕获的,赐予绯袍升职。

乾德四年,下诏各县令、佐有能招募和鼓励百姓,使得百姓登记在册,租税超过原数,减少一次选拔,并且晋升一级。

太宗励精图治,派遣官员分赴郡县,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人,都因为不胜任而被免职。

再次下诏各道察举部内官员,分为三等:政绩特别突出的为上等,职务大致治理的为中等,处理事务不力、所到之处没有政绩的为下等。年底上报。

在此之前,各州掾曹及县令、簿、尉,都由户部南曹提供印纸、历子,让州郡长吏记录他们的政绩和过失,任期届满,送交有司评定优劣。

下诏有司明确,那些各州另外提供公据的部门予以废除。

判吏部南曹董淳说:‘有司批书印历,多有所遗漏,令遗漏一件事降级一次选拔,三件事降一级资历。’从此职事官按照州县提供南曹历子,天下知州、通判、在京朝官在外处理事务的,提供御前印纸,让他们记录课绩。

当时蒋元振任白州知州,治理清明简单,百姓感到非常方便;任期届满,众人纷纷到部使那里请求留任,共十八年,未接替。

姚益恭清廉有才干,任郓州须城县知县,鞭打之事未曾发生,境内治理得很好。淳化初年,采访使们各自上报情况,下诏褒奖,赐给元振三十匹绢、五十石粟,赐给益恭对衣、银带、五十匹绢。

四年,开始分别设立考核的机构。审官院负责京朝官,考课院负责幕职、州县官,废除差遣院,让审官院统一管理。

于是下诏:‘郡县有治理特别出色、官吏和百姓敬畏服从、居官廉洁、处理事务明敏、斗讼减少、仓库充实、盗贼被消灭、境内清明的,本道转运司各自上报名字,派人骑马赴京,亲自询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那些贪污无度、拖延斗讼、超越法度、盗贼横行、境内不治的,也列出情况上报,进行贬斥。’

任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共同担任审官院知院,考核功过,以决定升降;又任命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知制诰王旦等担任考课院知院,重视他们的职责。

所有流内铨,负责常规调选人;考课院,负责奏举及历任有功过的人。

第二年,皇帝亲自选拔三十余名京朝官,在印纸上写下戒勉的话语:‘勤政爱民,奉法除奸,方可记录为劳绩。’并且对钱若水说:‘奉法除奸的话,恐怕各位大臣不明白,因此产生事端,可以告诉他们:’除奸的关键,在于奉法。’。

至道初年,废除考课院,合并流内铨。

二年,派遣使者廉察各道长吏,得到八人处理事务公正、惠爱百姓,都降玺书奖励。

真宗即位,命令审官院考核京朝官的功过,引见考核后升职。京朝官引见考核,从此开始。在此之前,每次恩庆,百官大多得到晋升。

皇帝开始废除这种做法,只有郊祀时允许加勋、阶、爵邑。

皇帝考察群臣中有声望的人,得到刑部郎中边肃等二十四人,命令阁门再次引见,观察他们的言辞文采,都得到优升。

景德初年,命令各道辨别所部官吏的优劣,分为三等:公勤廉洁、惠及百姓的为上等,干事而无廉洁声誉、清白而无治理声望的为次等,胆小怕事、贪污卑鄙的为下等。

仁宗特别怜悯下级官员,因为铨法选人有私罪,都没有听取考核,对近臣说:‘所有‘门谢弗至’和‘对扬失仪’,不要将其视为罪行。’又说:‘州县官职低微,而长吏们多挑剔细小过错,用文字陷害,使得他们不能自我提升,我非常同情他们。’宰相王曾说:‘引见时,陛下根据轻重稍微提升他们,那么下面就没有被埋没的人才了。’之后选人,有束鹿县尉王得说,历任官职少有过错,记录的考核最多但没有保举人。

皇帝考察他孤贫,特别提升他为大理寺丞。天圣时,下诏:‘文武官员,没有功勋德行和良好表现的,不得非时晋升;不是按照常规罢免的,不得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的官员,旧法四年一迁官,现在提供履历听旨。京朝官考核年限,有私罪及历任曾经有罪的,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荐人数上奏听旨;如果无私犯而著最课及有举荐人的,都依次晋升。自己请求处理京师事务的,五年一考核,因为举荐和选拔不拘泥于常规。所有有善政和特殊业绩的,根据事情大小晋升,选人根据这个标准。’又规定监物务的人晋升为亲民,再升为通判,通判升为知州,都使用举荐人。举荐人数不足,不得擅自晋升。

庆历三年,辅臣范仲淹等人上奏制定了磨勘保任法:从朝廷官员到郎中、少卿,必须得到五位清望官员的保任,才能晋升。之后,谏院知院刘元瑜认为这样会导致官员竞相奔走求官,不利于培养廉洁耻辱之心,于是废除了这个制度。

八年,皇帝下诏让近臣议论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说:‘祖宗时期,文武官员不设立磨勘年岁,不按照资历顺序晋升。有才能和实绩的人,从低位立刻得到提拔,而没有才能和实绩的人,守着一个官职十多年也不调动。当时的人都是自我勉励,没有劳绩的,知道无法晋升。祥符年间之后,朝廷更加宽大,从监当到知县,从知县到通判,从通判到知州,都以两任为限;守官三年后,按照惯例可以磨勘。刚开始实行时,未见弊端。到了现在,习惯成自然,大家都认为这是应该得到的,无论贤能与否,都不知道该鼓励什么。希望陛下稍微改革这个制度,那些应该磨勘晋升的,必须有劳绩;或者特别敕令选择官员保任,就给予晋升;如果没有劳绩又不因保任晋升的,就延长任期。保任法必须选择清望有才识的人,命令他们举荐官员。这样,执政大臣举荐清望官员,清望官员举荐亲民官员。凡是有官职空缺,只按照随员数量举荐,以显示急于求才爱民之意。’

嘉祐六年,皇帝下诏说:‘我看古代的太平盛世,治理百姓的官员,多数都能称职,而百姓安居乐业。现在寻找人才的道路并不狭窄,责备好的方法也不详细,但是官员多有失职,不符合为民服务的本意。难道人才真的少而世道真的变了?恐怕是得不到长时间任职的原因。有智慧才能的人,虽然有兴利除弊、禁止邪恶鼓励善良的意愿,但是如果不给予时间,也会偷懒不用功,想要完成他们的功绩,没有途径。从今以后,各州县的守令,如果有清白不扰民、政绩特别突出而实惠及民的人,本路如果州连书同罪保举,将政绩实状上报,中书门下调查核实后,允许他们再次任职。’

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说:‘磁州知州李田,再次考核为劣等。’将他降职为淄州盐酒税务监税。从李田开始,有了考核劣等降职的先例。考核成绩,旧制是审定殿最格法,从发运使以下到知州,都归考课院负责,专门以监司所定的等级为依据;至于考核监司,则是综合他们的甄别部吏能力,辅以采访他们的品行才能,合并这两件事作为考核,都记录为‘中等’,没有高下之分。

神宗即位后,所有职位都有考核,所有考核都要求实际效果。监司上报的守臣考核不占等次的,延长任期并降低资历;而政绩优异的,增加官秩赐予金银布匹,用玺书奖励他们。如果监司以上的官员,则由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核。县令的考核,以断案公正、赋税不扰民、平均徭役防盗、鼓励农桑、救济饥穷、疏导水利、户籍增加、整理簿书为最,而德行端正、公平谨慎为善,参考政绩,分为上、中、下三等。至于特别优秀或特别差的,另外设立优劣两等,每年上报他们的状况,以诏令赏罚。被评定为优劣的,赏罚都非常严厉。接着又下令:一路的长官,如果没有很大的好恶,不需要特别设立优劣两等,只根据上、中、下三等区别上报。当时,内外官员的职位,各自由所属司考核,而中书都记录在籍。每年年底,如果有任命,就考核他们的优劣,选取最突出的进行升降。

熙宁五年,最终废除了考课院。偶尔派遣使者考察,所到州县,列出他们的官员考核。所有知州、通判上报中书,县令上报司农,各自记录在籍以相互参考。只有侍从出守郡,听任不按照考核法,朝廷考察他们的治理情况。元丰元年,下诏说,因为劳绩得到报酬的,分为五等,有关部门根据等级进行升降。最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都晋升一官,资历深的选人改为京朝官,资历浅的按两资晋升。次二等,根据官职高低晋升资历,或者减少磨勘年数。只有军功、捕盗可以晋升次等。京朝官从三等以下,赏赐以差减。如果一个人同时获得两个奖赏,允许累计等级以晋升。三年,下诏说:‘御史台六察按官,根据所纠劾的官员失职事多的少,进行殿最评定,中书设置簿册按时记录,任期届满,根据旨意升降。’

元祐初年,御史中丞刘挚说:‘最近,朝廷主张考察名实,实行综核之政,下面的人却过于苛刻;主张行教化,扩大宽宏之泽,下面的人却草率从事。在此之前,追责了几位监司,因为他们搜刮民财伤害百姓;而愚昧的人矫正偏差过度,竟然想要以宽松纵容来达到安静。请重新建立监司考绩之政,以常赋增减、郡县勤惰、刑狱是否得当、民俗的喜乐忧愁作为殿最标准,年底用这些来赏罚。’文彦博又上奏说:‘《唐六典》记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考察在选之士,参考辨别能否。现在的选格特别多,举主、有军功的,算是上等。然而举主可以寻求,军功可能虚假,怎么能全部依据这些?请委托吏部尚书、侍郎依照这三类,评定他们的才德功效,送中书门下复核,选取应选的人,引见皇帝决定去留。’下诏让近臣议论,议论的人请求使用《元丰考课令》,评定高下,以执行升降,每年不超过五人。后来改为县令考核,有“四善”、“五最”的项目,以及增损监司、转运课格,守令实行五等减磨勘法。最初,元祐时期曾经设立吏、户、刑三部郎官考核。崇宁年间,言官请求仿效周制,年底委托省、寺、监、六曹之长,各自考核下属,稽查他们的官职是否合适,而三年后考核他们的勤惰,进行赏罚。

大观元年下诏说:‘国家休养生息百姓,已经一百五十年。人口日益增多,但是户部民籍并没有增加,州县对于增加人口、进入老年的人口,收落失实,因此课役不均,都是守令懈怠职责,可以重新申明严格的《考课法》。’然而这个考核法,因为时代的崇尚,用来诱导或压制。如果鼓励学习、开垦土地、种植桑枣、救济、安葬无主尸体、开发矿山、遵从诏令、诱导道徒、催办赋税、能够查办贪官,都是根据事情增加品目,旧法确实不易改变。但是执行的人不都是好官,通过请托改变实情的人也很多。

绍兴二年,首次下诏监司、守臣实行考课之法。当时郡县多次遭受战火,又命令以‘户口增减’另外设立守令考核,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为三甲记录在籍。守倅考核县令,监司考核知州,考功会合他们已经完成的,比较他们的优劣进行赏罚。五年,设立县令四课:纠正税籍,团结民兵,鼓励农桑,鼓励孝悌。三年后,有成效的给予表彰,没有好表现的予以淘汰。

臣僚们上奏说:’地方官员治理的地方,大致有七个方面:一是宣布皇帝的诏令,二是重视风俗教化,三是鼓励农业和纺织,四是公平处理案件和诉讼,五是管理财政和赋税,六是兴办学校,七是核实人口。如果选用得当的人,这七个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现在的监察官,实际上是古代的刺史。近年来,地方官员中贪污腐败的越来越多,监察官却从未严格查办,放纵的弊端日益严重。’而户部侍郎张致远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于是皇帝下诏告诫监察官,要考察地方官员并对其进行查办。不久,有人请求让江淮地区的官员长期任职,并考核他们的功过。皇帝说:‘我过去担任元帅时,看到州县官员任职三年,还要花一年时间建立威信,第二年遵守规矩,第三年则努力赢得民心,为离任做准备。现在只让官员任职两年,虽然有整治的愿望,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按照所奏请的去做。’当时,每年考核监察官十五件事,对县令进行四善四最的考核,如果违反期限不真实的,就会受到惩罚。又下诏要求监察官,一年两次上报所管辖的知县是否有‘善政显著’或‘能力不足’的情况。

十三年,皇帝下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一考核他们的工作,如果增加了户口、鼓励农业和纺织、修建水利,年底由监察官核实比较。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有九条,通判的考核标准有十四条,县令以下的官员依次递减。二十五年,因为州县中的贪官污吏横行,监察官和郡守没有进行制止和调查,于是命令监察官调查郡守的纵容行为,台谏弹劾监察官的失察,并且每年根据他们调查的数量,来评定他们的优劣。二十七年,校书郎陈俊卿说:‘古人守一个官职终身,如果调任其他地方,未必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现在的监察官和地方官员,小州换到大州,东路换到西路;朝廷的官员,也常常按日等待调动,对待所任的官职,就像旅舍一样。希望让有政治才能的人,或者增加官职和赏赐金币,或者等到任期结束后再调动。让他们长期担任职务,观察他们的勤勉与否来升降他们的职位。这样,人们才能安心本职工作,万事才能顺利进行。’皇帝下诏让三省执行。

隆兴元年,命令湖南、北路的地方官员增加开垦田地,从一千顷以下,根据不同情况调整考核。如果亏损,则延期考核、降低排名。二年,皇帝下诏淮南、川峡、京西边郡的地方官员,如果能够安抚流亡者、鼓励农业和纺织,让工作有序进行,本道监察官向上汇报。乾道二年,廷臣上奏说:‘国家强盛时期,有京朝官的考核,有幕职、州县官的考核,后来设立审官院、考课院,都由中书省或两制大臣考核他们的能力,以实施奖惩。希望按照旧例,监察官和郡守在朝辞时,另外给御前历子。如果推荐了几个贤才,如果管理钱粮,如果处理案件,兴办什么利,消除什么害,都要列出条目,让他们努力工作。每次考核,让当职官员如实记录,带回,让他们有机会觐见皇帝,然后下诏有关部门精心考核。那些有良好业绩的,给予优待,增加官职;那些没有业绩的,给予惩罚,绝不姑息。这样,贤能的人就会尽职尽责,中下等的人才也会努力做好事。’皇帝于是命令经筵官参照历代考核制度,讲解并执行。

淳熙二年,因为臣僚的建议,沿边七路,每路派一名文臣担任安抚使治理百姓,一名武臣担任都总管治理军队。分别考核他们的职责,各自汇报功绩,任职必须长久,每年考核优劣。一年看他们的规划,二年看他们的成效,三年看他们的最终成果,重要奖惩要重新讨论。评价分为三个等级:治理成效显著的为好,贪污刻薄能力不足的为差,无功无过的为平。当时皇帝关注官员的升降,各地都不敢不遵从。于是,真正有才能的人增加了官职和晋升,而监察官和地方官员如果举荐不当或稽查不力,就会受到降职或罢免。实行了十多年,也难免出现弊端,皇帝于是告诉辅臣说:‘评价也有个人喜好的私心,如果各部门认为某人是好的,另一个部门认为他是差的,必须从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公事,也在于精心选择监察官,并且让台谏进行考察,这样可能更合适。’光宗初期,下诏废除这一制度。

宁宗时期,因为郡国按刺多徇私情,于是仿照旧制,在御史台另外设立考课一司,年底各自上报是否有能力的事实,以便皇帝下诏升降。那些贪污腐败、昏庸无能导致台谏弹劾的,监察官和郡守因容庇之罪受到处罚。

度宗咸淳三年,命令参考旧制,所有文武官员都以公勤、廉恪为主,而且职责要履行得好,这样才算上等,公勤、廉恪各有特长为中等,既没有廉洁名声又经常出现错误的人为下等。主要的是,以御史台总管边疆、监察官,监察官总管地方、通判,地方、通判总管州县属官。其他如戎司及屯军大营,则由制司总管;如果没有制司,则各郡总管、钤辖一并总于帅司。或者根据各路所管辖的州郡多少,分属于转运、提举、提刑三司。守、通判每月考核州县属官,监察官考核所管辖的守、通判,制司考核戎司、军营,遵循旧制互相用文书交流,汇总兵甲、狱讼、金谷的数量,以及各司属官书写的公务、征收钱物、招募军队准备武器的数量,下个月制作册子,各自上报御史台上课的记录。等到半年后,综合考核前三年的情况,定为三个等级,中等的不奖不罚,上等的可能转官或减少考核,下等的降官或延期考核,各有等级。

时天子留意黜陟,诸道莫敢不奉承。于是得实者皆增秩升擢,而监司、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行之十余年,不免有弊,帝因谕辅臣曰:‘评价也有喜怒之私,如诸司以为好,一司以为差,必从众为公,亦在精择监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诏罢其令。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注解

保任:保任是指由官员或地方官员对其下属或部下进行担保,确保其忠诚和能力。在古代,官员升迁往往需要得到上级或同僚的保荐。

铨注:指官员的考核和任命记录。

格:指官职的等级和标准。

予夺升黜:指对官员的晋升或降职。

品式:指官员的品级和官职格式。

改秩迁资:指官员的职务变动和资历提升。

举任:指官员的推荐和任命。

公卿:指古代的高级官员,相当于现代的部长或总理。

部刺史:古代的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个州的行政事务。

牧守:古代的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个郡的行政事务。

侍从:古代皇帝的随从官员。

台谏:御史台和谏官,负责监督和弹劾官员。

馆学:指古代的学府,培养官员的地方。

钱谷:钱谷指的是财政和粮食。

兵武:指军事。

常参官:常参官指的是朝廷中的官员,通常是指参与朝会讨论的官员。

翰林学士:宋代官职,负责皇帝的文学和学术事务。

幕职:地方官员的辅助职务。

令:指地方官府的长官。

录:指地方官府的文书工作。

条析:指详细分析。

知制诰:宋代官职,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书。

讦告:指揭发他人罪行。

优擢:指提升官员。

非仕宦者:指非官员。

缗钱:古代的货币单位。

特诏:指皇帝特别下诏。

藩镇:古代的地方军事和政治单位。

掌书记:古代地方官府的文书官员。

资叙:指官员的资历和等级。

节度:古代地方军事和政治单位的首领。

观察使: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监察地方。

防御使:古代地方军事官员,负责防御。

团练使:古代地方军事官员,负责训练军队。

器业:指才能和成就。

诰命:古代皇帝的命令。

联坐:指因他人罪行而受到牵连。

牧守之任:指地方官员的职责。

政术:指政治才能。

殿最:评定官员的等级,最高为殿,最低为最。

转运使:转运使是宋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官员,负责财政和行政事务。

漕运:指运输粮食。

物情:指民众的情绪。

徼功:指谋求功名。

厘革:指整顿和改革。

庶务:指各种事务。

狱讼:指诉讼案件。

漕运金谷:指运输粮食和货币。

论荐:指推荐官员。

抡材:指选拔人才。

玺书:玺书是古代皇帝用来颁发诏书或命令的专用文书,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褒谕:指表扬和慰问。

朝臣:指朝廷的官员。

爵里:指官员的籍贯和封爵。

隐:指隐瞒。

赏典:指奖赏的规定。

黜:指罢免官员。

趣向:指兴趣和倾向。

暗室:指暗处。

名节:指名誉和节操。

造次:指匆忙。

黩货:指贪污。

罗端公:指某地的富户。

举官:指推荐官员。

让:指辞让。

四方馆:古代的官署,负责接待和安排官员。

授讫:指授予官职完毕。

阁门:古代官署,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

少尹: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辅佐郡守。

畿赤令:古代官职,负责京畿地区的行政。

授讫三日内:指官职授予后的三天内。

四方馆上表:指在四方馆上书请求自代。

中书门下:古代的中央行政机构。

常制:指固定的制度。

州县官:指州和县的官员。

三班使臣:古代的官职,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

钤辖:古代地方军事官员,负责管辖一定地区的军队。

亲民:指直接管理民众。

使副:指使臣的副手。

承制:指按照皇帝的命令行事。

崇班:古代的官职,负责礼仪和仪式。

西北边:指西北边疆地区。

川广:指四川和广东地区。

部内官属:指部下的官员。

宣敕:指皇帝的命令。

干集:指完成工作。

迁秩:指提升官职。

闲慢僻远地:指偏远且不重要的地方。

甄奖:指甄别和奖励。

折当:指折算和抵扣。

中书:古代官署名,负责处理政务。

枢密院:古代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军事事务。

阁门投进:指通过阁门提交。

入见:指进见皇帝。

籍内:指记录在籍的人员。

取旨:指根据皇帝的旨意。

坐罪:指因罪受罚。

责降:指降职。

天圣六年:天圣六年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指的是公元1028年。

审刑院:审刑院是北宋时期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大理寺:大理寺是古代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全国重大案件。

刑部:刑部是古代中国的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州县:州县指的是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州是较大的行政单位,县是较小的行政单位。

晓法令者:晓法令者指的是熟悉法律的人。

试律:试律是指通过考试来测试官员对法律的掌握程度。

中格:中格是指考试合格。

国子监:国子监是古代中国的最高学府,负责培养官员。

经义:经义指的是儒家经典中的义理。

通判:古代地方行政官员,协助知州或知县处理政务。

赃罪:赃罪指的是贪污腐败的罪行。

材勇:材勇指的是有才能和勇武的人。

边任:边任指的是边疆地区的职务。

三司使:三司使是宋代负责财政的三位官员。

天章阁待制:天章阁待制是宋代的一种官职,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书。

警:警指的是边疆地区的警讯,即有战事或紧急情况。

提点刑狱:提点刑狱是宋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廉干吏:廉干吏指的是廉洁能干的官员。

文行:文行指的是文学和品行。

刑名:刑名指的是刑法和诉讼法。

磨勘:考核官员的政绩,以决定其升降。

铨选:铨选是指官员的选拔制度。

卿、监:卿、监是指古代的高级官职,如尚书、侍中等。

御史中丞:御史中丞是宋代御史台的副长官。

磨勘选人:磨勘选人是指通过考核选拔的官员。

引见:引见是指皇帝召见官员。

皇祐:皇祐是北宋仁宗赵祯的年号,指的是公元1049年。

猥多:猥多指的是数量多到令人惊讶。

踏逐申差:踏逐申差是指通过推荐选拔官员。

二府:二府指的是宋代的中书省和枢密院,是中央的最高行政和军事机构。

初入举官:初入举官是指官员初次被推荐担任重要职务。

中书、枢密院:中书、枢密院是宋代中央的最高行政和军事机构。

熙宁:熙宁是北宋神宗赵顼的年号,指的是公元1068年。

察访使者:察访使者是宋代负责巡视和考察地方官员的官员。

中都官:中都官指的是中央政府的官员。

旧举官:旧举官是指按照旧制通过推荐选拔的官员。

选格:选格是指选拔官员的标准和程序。

司马光: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文学家。

科举:科举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进入政府工作。

行义纯固:指人的行为端正,品德坚定。

师表:楷模,表率。

节操方正:指人的节操正直,品行端正。

献纳:进献,献上。

智勇过人:智慧与勇气超过常人。

将帅:军队的领导者。

公正聪明:公正无私,聪明智慧。

监司: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确保地方行政和司法的公正。

经术:经书的学问,指儒家经典。

讲读:讲解和阅读。

学问该博:学问广博。

顾问:咨询,提供意见。

文章典丽:文章文辞典雅华丽。

著述:撰写。

善听狱讼:善于审理诉讼案件。

得实:得到真实情况。

财赋:财政收入。

公私俱便:对公私都有利。

练习法令:熟悉和掌握法律。

断请谳:审理案件。

寄禄官:古代官职,主要负责文书工作。

开府仪同三司:古代的一种高级官职。

给舍:古代官职,负责宫中事务。

谏议:古代官职,负责向皇帝进谏。

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指从高级官职到中级官职的官员。

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指从高级文官到中级文官的官员。

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指从高级文官到中级文官的官员。

内外官阙:指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空缺。

资序:官职的等级。

吏部:古代官署名,负责官员的选拔和任命。

驰骛:奔走,忙碌。

因缘宛转:依靠关系和手段。

倚荐以为信:依靠推荐来作为信任的依据。

课入优等:考核成绩优秀。

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指三路和一州下辖四个县。

守臣:守卫一地的官员,通常指州县的长官。

半刺:古代官职,负责地方治安。

课入上考:考核成绩优秀。

倚荐以为信也:依靠推荐来作为信任的依据。

台官:指御史台的官员。

两省:指中书省和门下省,古代中央政府的两个主要机构。

门下、中书政事:指门下省和中书省的政务。

越法:违反法律。

侍从以上:指侍从以上的官员。

奏举:上奏推荐。

升朝官:指能够参加朝会的官员。

通判资序:指通判的官职等级。

风宪之地:指御史台的职责所在。

黜典:免职。

宰执:指宰相和执政大臣。

怀奸当国者:指心怀奸诈的人掌握国家大权。

蔽塞聪明:蒙蔽和阻碍聪明才智的发挥。

武臣:指武官。

荐举:指推荐和选拔官员。

立格:设立标准或规则。

铨格:官员选拔的标准。

西院:指中央政府中的某一部门。

三班院: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警卫。

建炎:宋高宗赵构的年号,即公元1127年至1130年。

郡守:指郡的长官。

礼遣:以礼节派遣。

行在:皇帝所在的地方。

登闻检院:古代官署名,负责接受上奏。

御营司:古代官署名,负责皇帝的卫戍。

庶僚:指一般官员。

辅弼:指辅佐皇帝的官员。

宗室:指皇族。

刺史: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州的行政和军事事务。

帅臣:古代军事长官。

守令:守令是指地方行政单位的官员,包括县令和知县。

国初:指国家建立之初。

中兴:指国家恢复或复兴。

朝班:朝廷的官员行列。

执政:古代指负责国家政务的官员。

谪籍:被贬谪的官员名册。

右武:崇尚武力的时代。

俊功:卓越的功绩。

媒寡援疏:缺乏联系和支持。

沉滞:不得志,停滞不前。

旧制:指古代的规章制度。

监察御史: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官吏。

属吏:下属官员。

部使者:古代官职,负责管理某一地区。

右谏议大夫:古代官职,负责谏议朝政。

考第:考核等级。

员数:官员数量。

殿选:古代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

名器:名誉和地位。

侍从官:古代皇帝的随从官员。

中书、门下省:古代中央政府机构。

内外武臣:内外所有武官。

文臣法:文官的选拔标准。

监司、郡守:古代地方行政长官。

两浙:指中国古代的浙江地区。

中书舍人:古代官职,负责起草诏书。

给事中:古代官职,负责监察皇帝的言行。

京秩:京官的官职等级。

统制、统领官:古代军事官职。

右正言:古代官职,负责直言进谏。

选人:指被选拔的官员候选人。

大邑:大县。

三省:指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即中央政府的三省。

武选:军事选拔。

朝仪:朝廷的礼仪。

郡寄:郡的寄托,即郡的事务。

财计:财政事务。

奉使:出使。

实迹:实际事迹。

国朝:指宋朝,国朝即指国家或朝廷。

文武一体:指文官和武官在朝廷中同等重要,不分文武,强调文武官员的平等地位。

换授:指官员之间相互转换官职。

文资:指文官的官职。

右职:指高级官职。

边寄:指边疆地区。

临边:指到边疆地区。

制阃:指掌握边疆军事。

参商:比喻意见不合。

戎事:指军事事务。

武阶:指武官的官阶。

兵尘未息:指战争尚未结束。

恢复之图:指恢复国土的计划。

中外:指国内和国外。

材智权略:指才智、权谋和策略。

临边、制阃:指能够治理边疆和掌握军事。

改授:指改变官职。

武举:指通过武艺考试选拔官员。

及第:指考试合格。

绝伦:指非常出色。

材略智谋:指才能、谋略和智慧。

循资:指按照资历晋升。

改秩:指改变官职等级。

三辰不轨:指天象异常,比喻国家动荡。

擢士为相:指选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宰相。

蛮夷不恭:指外族不恭顺。

拔卒为将:指选拔士兵担任将领。

都统制:指军事统领。

岁举:指每年选拔。

关升:指通过关系晋升官职。

杂举:指多种方式的选拔。

考察:指审查、考核。

奔竞:指追求名利。

三代良法:指夏、商、周三代的良好制度。

弊:指弊端、问题。

铨曹:指负责官员选拔的机构。

宫庙之禄:指供奉宫庙的官职。

招抚:指招募安抚。

经制:指制定制度。

安抚:指安抚地方。

使:指官员。

经略安抚司:指负责经略和安抚地方的机构。

属官:指下属官员。

注拟:指填写任命书。

宣抚司:指负责宣抚地方的机构。

僚属:指下属官员。

差辟:指任命官员。

中铨:指通过官员选拔考试。

著为令:指正式成为法令。

理宗宝庆二年:宋理宗赵昚的宝庆二年,即公元1226年。

广南东、西路:指宋代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是宋朝的行政区划。

教授:宋代官职,负责教育和选拔人才。

申部:指上报中央政府。

京官:指中央政府官员。

漕司:指负责运输和财政的官署。

作邑:指担任地方官。

作倅:指担任地方副职。

铨法:指官员选拔和任用的法律。

铨:指选拔官员。

考课:指考核官员的工作表现。

审官院:负责官员选拔和考核的机构。

京朝官:指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

铨法选人:指根据铨法选拔的官员。

举主:举主是古代官员选拔制度中,负责推荐人才的官员。

纳粟:指通过缴纳粮食来获得官职。

帅阃:指军事长官。

镌秩:指降低官职等级。

科赋:指科举考试和赋税。

南曹:指负责官员考核的官署。

秩满:指官员任期届满。

科第:指科举考试的成绩。

秩:指官职等级。

尉:指县尉,负责治安。

捕盗条:指关于抓捕盗贼的法律。

限:指时间限制。

奉法除奸:指依法除掉坏人。

枢密直学士:宋代官职,负责军事事务。

流内铨:宋代官署,负责考核和选拔官员。

序进:指按顺序晋升。

恩庆:指皇帝的恩赐和庆典。

刑部郎中:宋代官职,负责司法事务。

门谢弗至:指官员不按时到门谢恩。

对扬失仪:指官员在朝见皇帝时失礼。

钩摭细故:指官员过分关注小事。

文致之法:指通过文字来陷害他人。

大理寺丞:宋代官职,负责司法事务。

厘物务:指管理物资事务。

举者:指推荐官员的人。

清望官:清望官是指官职清廉、声望良好的官员。在古代,清望官被视为有德有才的典范,是选拔官员的重要标准。

磨勘保任之法:磨勘保任之法是宋代官员考核升迁的具体制度,要求官员在升迁前需得到一定数量的清望官的保任。

祥符:祥符是宋真宗赵恒的一个年号,公元1008年至1016年。文中提到的祥符之后,指的是祥符年号之后的时期。

监当:监当是宋代地方行政单位的一种,相当于现在的县。

知州:知州是宋代地方行政单位的一种,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

考课院:负责考核官员的机构。

殿最格法:殿最格法是宋代官员考核升迁的一种标准,分为殿、最两等,殿为劣等,最为优等。

察访:察访是指对地方官员或民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军功:军功是指在军事上立下的功勋。

举选之士:举选之士是指通过举荐选拔的官员。

元丰考课令:元丰考课令是宋代时期的一部考核官员的法规。

县令课:县令课是指对县令的考核制度。

四善:四善是指县令考核中的四个优秀标准。

五最:五最是指县令考核中的五个最优秀标准。

户口增否:户口增否是指地方户口的增减情况。

考县令:考县令是指对县令的考核。

考知州:考知州是指对知州的考核。

宣诏令:宣读皇帝的诏令,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和命令,确保地方官员了解并执行中央的决策。

厚风俗: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提高民众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

劝农桑:鼓励农业生产和桑蚕养殖,提高农业产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

平狱讼:公正处理诉讼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理财赋:管理财政,征收赋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平衡。

兴学校:发展教育事业,设立学校,培养人才,提高国家的文化水平和人力资源。

实户口:核实人口,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对于税收、兵役等有重要意义。

按发:查办、揭发违法行为。

玩弛:懈怠、放松,指官员不认真履行职责。

课其功过:考核官员的功绩和过错。

课校:考核、评定。

考校县令:对县令进行考核和评定。

令佐:县令和县佐,县令为县级行政长官,县佐为县令的助手。

帅守:州的长官,帅为州牧,守为州守。

政术优异:政治才能和行政能力出众。

增秩赐金:增加官职等级和赏赐金钱。

展磨勘:延长考核期限。

降名次:降低官员的名次。

安辑流亡:安抚流亡的百姓。

御前历子:皇帝亲自批阅的文件。

黜陟:官员的升降。

臧否:对官员的赞扬或批评。

阃:边界,此处指军事边界。

制司:军事指挥机构。

戎司:军事机构。

提举:负责某项事务的官员。

提刑: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

拘榷:征收、管理。

招军备器:招募士兵和准备武器。

课籍:考核记录。

类考较:综合考核。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评注

臣僚上言的开篇,通过对守令治理的七项内容的列举,揭示了古代治理国家的核心要素。这七项内容分别为宣诏令、厚风俗、劝农桑、平狱讼、理财赋、兴学校、实户口,每一项都体现了古代社会治理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在赏析第一句中,’得人,则七者皆举’这句话强调了人才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得人’即选用贤能之人,只有任用得当,才能使国家治理的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今之监司,实古刺史’一句,指出了当时监司的职责与古代刺史的职责相似,即负责地方行政管理。然而,’守令奸贪,监司未尝按发’反映了当时监司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不力,导致官场腐败。

张致远作为户部侍郎,对当时官场腐败现象的揭示,进一步强调了监察制度的重要性。’下诏戒饬监司,考察守令而举按焉’表明了皇帝对监察制度的重视,以及希望通过监察制度来整顿官场。

文中提到的江、淮官久任,而课其功过,体现了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帝曰:’朕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犹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情,以为去计。今止以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心,盖亦无暇矣,可如所奏。”这句话反映了皇帝对地方官员任期和考核制度的认识。

‘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四善、四最考校县令,违限不实者有罪’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对官员考核的严格性。通过对监司和县令的考核,确保了地方治理的公正和效率。

陈俊卿提出的’古人各守一官终身,使易地而居,未必尽其能也’的观点,反映了古代对官员稳定性的重视。他认为,官员长期任职于一个地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才能,从而提高治理效果。

隆兴元年和二年所颁布的诏令,体现了对地方治理的重视。通过增加田畴、安辑流亡、劝课农桑等措施,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乾道二年廷臣上言,提出了对官员考课制度的改革建议。通过设立御前历子,使官员的政绩得到记录和考核,从而激励官员努力工作。

淳熙二年,沿边七路的治理制度,体现了对边疆地区特殊性的考虑。通过文武官员的分工合作,确保了边疆地区的稳定。

度宗咸淳三年,对官员考核制度的改革,体现了对官员廉洁和能力的重视。通过对官员的考核,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公正和效率。

整个古文内容,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国家治理的全面思考和细致规划。通过对官员的选拔、考核、监督等制度的不断完善,确保了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发展。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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