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指1970年代在陕西省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这些竹简包含了大量关于秦朝法律、历史和政治制度的内容。它们是研究秦朝历史和政治的重要文献之一。
年代:成书于秦朝(约公元前3世纪)。
内容简要:睡虎地秦墓竹简是1970年代在陕西省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时期的文献,内容包括了秦朝的法律、行政制度、经济政策以及民间事务等方面。这些竹简为研究秦朝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等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这些竹简的解读,学者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秦朝时期的法律文化、政治运行及其对后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它们不仅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也对考古学和古代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原文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
官輒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
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
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
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译文
对于相同的器物,它们的大小、长短、宽窄必须相等。
在计算时,不同单位数量的物品不能有相同的输出。
县和工房听命于官府,对于正衡石、斗、升等计量单位的使用,不得超过一年的量。
有工匠的人不得进行正衡。
如果有人试用,则按照正衡来计算。
国家中的徭役和官府的公事,如果有人借用,即使有死亡的情况,也命令其徒弟或家臣继续借用,就像从军或戍守一样。
公家的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上长久,那些不能刻上长久标志的,用红色或黑色书写。
借用公家甲兵的百姓,必须写明借用时间,按照借用时间接收。
如果进入借用而没有注明时间或者不是其官府的借用时间,都应没收归公,按照法律进行处罚。
公家的器物借用时间要长,如果时间过长,不可长期借用的,用绳子绑上标记。
如果有人借用公家器物归还,时间长了才接受,如果器物损坏,不再按照原来的时间计算。
官府应该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如果器物损坏时间过长,应在损坏之前更换。
如果器物损坏无法知晓时间,应给予补偿。
借用器物的人,如果事情已经结束,官府应该立即收回借用物,如果不及时收回,有罪。
如果借用者死亡或有罪,不负责任,由官吏代替补偿。
不得擅自借用公家器物,擅自借用公家器物的人有罪,损坏公家器物的人要赔偿。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注解
為器同物者:指制作器物时,同一种类型的器物在大小、长短、宽窄等方面必须一致。
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其:指代前文提到的器物;小大、短長、廣夾(狹):分别指大小、长短、宽窄;必等:必须相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为计:为了计算;不同程者:不同的数量;毋同其出:不要使它们有相同的输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縣及工室:县和工室;聽官:听命于官府的官员;正衡石:标准的衡器;贏(羸)纍:古代的重量单位;斗用桶:斗和桶都是容量单位;升:容量单位;毋過歲壺〈壹〉:不要超过一年的容量。
有工者勿為正:有工者:有工匠的人;勿為正:不要作为正品。
(假)試即正:假:借用;试:试用;即正:立即作为正品。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邦中:国内;徭:徭役;公事官舍:官府的宿舍;假公:借用公物;徒、舍人:仆人;任其假:承担借用;從興戍然:像士兵一样。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公甲兵:国家的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各自用官名刻上长久;丹若:用红色或黑色;:用墨。
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假:借用;百姓甲兵:百姓的甲兵;必書其久:必须写上借用的时间;受之以久:按照借用的时间接受。
入(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入假:归还借用;毋久:没有时间;沒入公:没收归公;齎律責之:按照法律追究责任。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公器官:国家的器物;□久:长期使用;以久之:用墨标记长期使用。
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假:借用;歸之:归还;久必乃受之:长时间后才会接受;敝而糞者:损坏的器物;靡其久:逐渐磨损。
官輒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遽其未靡,謁更其久:官輒告:官员立即通知;假器者:借用器物的人;謁:请求;更其久:更改借用时间。
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久靡不可知者:长期磨损无法识别的;令齎赏(償):命令赔偿。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假器者:借用器物的人;其事已及免:事情已经结束;官輒收其假:官员立即收回借用物;弗亟收者有罪:不及时收回的官员有罪。
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其假者:借用者;死亡、有罪毋责也:如果借用者死亡或有罪,不追究责任;吏代赏(償):官员代替赔偿。
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毋擅假公器:不得擅自借用公物;者(諸):那些;毀傷公器:损坏公物;□者令赏(償):令赔偿。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评注
这段古文出自《周礼》,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法典,内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段古文的逐行赏析: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这句话强调了对于同一类器物的制作,必须保持尺寸的一致性,这体现了古代对于工艺和质量的严格要求。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这里提到,在进行计算时,不同等级的物品不得使用相同的计量单位,这反映了古代对于计量制度的严谨态度。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这一段规定了官方计量单位的使用规范,强调了官方对计量单位的权威性,同时也规定了对于有技艺之人的特殊处理。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这段文字说明了对于徭役和官舍人员的假借规定,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徭役和官职人员的责任分配。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这段文字讲述了对于公甲兵的管理制度,包括刻名、记录借用时间以及违规的处理。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官輒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这里规定了公器借用和归还的流程,以及对于损坏公器的赔偿制度。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这里说明了借用公器的责任归属,以及对于借用者死亡或犯罪的处理。
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最后一段强调了对于擅自借用公器以及损坏公器的惩罚,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公共财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