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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

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原文

新选举制,别於历代取士官人之法。

清季豫备宪政,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采舆论。

议员选举有二: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

自辛丑回銮,朝廷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政治,设考察政治馆。

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定。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诏曰:

“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内外隔阂;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

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权统於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基础。

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行期限。

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

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釐定官制,以“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

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

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

八月,谕曰:

“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

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请旨施行。”

寻谕:

“各省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各省督、抚於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

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

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

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

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

“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

凡立法及豫算、决算,必经议院协赞,方足启国人信服之心。

大学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云:‘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又云:‘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皆此理也。

昔先哲王致万民於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院之先声。

日本豫备立宪,於明治四年设左、右院,七年开地方会议,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颁宪法而开国会。

所以筹立议院之基者至详且备。

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十章。

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

报可。

是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

奏言:

“立宪政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

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

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

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

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於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则,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

今将创设议院,若不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流弊不可胜言。

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

各省之政,主於督、抚,与各国地方之治直接国都者不同。

而郡县之制,异於封建,督、抚事事受命於朝廷,亦与各国联邦之各为法制者不同。

谘议局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舆论,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

此日各省谘议局办法,必须与异日京师议院办法有相成而无相悖。

谨仰体圣训,博考各国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拟章程,参伍折衷,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别为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候钦定颁行。”

诏饬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

并谕曰:

“朝廷轸念民依,使国民与闻政事。

先於各省设谘议局,以资历练。

凡我士庶,当共体时艰,同摅忠爱。

於地方应兴应革之利弊,切实指陈。

於国民应尽之义务,应循之秩序,竭诚践守。

各督、抚当本集思广益之怀,行好恶同民之政,虚衷审察,惟善是从。

至选举议员,尤宜督率有司,认真监督,精择慎选。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将君主立宪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

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事,分期拟议具奏。

俟亲裁后,即将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

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

其关於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

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

第九年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员议员选举。

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第二章为选举。

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目次为议员,专详议员资格、额数、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从之。

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一,宗室王、公世爵;

二,满、汉世爵;

三,外藩王、公世爵;

四,宗室、觉罗;

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审判、检察、巡警官不与;

六,硕学通儒;

七,纳税多额人;

八,各省谘议局议员。

定额: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

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

类别为钦选、互选。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

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

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疏言:

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互选二者,各有取义。

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人数有多寡,当因宜定制,取便推行。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阶级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单,恭候简命。

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

考外国上院制,敕任议员多经互选。

拟略师其意,於钦选之前,举行互选。

各照定额,增列多名。

好恶既卜诸舆情,用舍仍归於宸断。

其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势所难行。

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以蒐访之任,寄诸庶官。

抉择之权,授诸学部。

仍宽定开列名数,冀不失钦选之本旨。

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办法,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础。

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无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

特以谘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複选而来,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

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衡。

但监督权属於督、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

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

诏如所议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

一,和硕亲王;

二,多罗郡王;

三,多罗贝勒;

四,固山贝子;

五,奉恩镇国公;

六,奉恩辅国公;

七,不入八分镇国公;

八,不入八分辅国公;

九,镇国将军;

十辅国将军;

十一,奉国将军;

十二,奉恩将军。

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

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按定额分配。

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

外藩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

一,汗;

二,亲王;

三,郡王;

四,贝勒;

五,贝子;

六,镇国公;

七,辅国公。

按定额分配。

内蒙古六盟,盟各一人;

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

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

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

回部一人;

西藏一人。

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

由院分别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其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豫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庸选充。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

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选补足之。

宗室、觉罗,凡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无下列情事者,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曾处圈禁或发遣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三,吸食鸦片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识文义者。

其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检察、巡警官,及现充海、陆军军人者,无庸选充。

按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该合格人先行互选。

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及奉天府行之。

京师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选监督,照章举行。

设互选管理员,掌调查互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

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造具互选人名册,先期呈由互选监督宣示公众。

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互选监督更正补入。

经批驳者,不得渎请。

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列名互选人名册者为限。

届期互选监督应亲莅投票所,或派员监察之。

互选人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记名单记法。

互选人有因职务或因疾病、事故不能亲赴投票者,得就互选人内委讬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书密封署名画押,连同委讬凭证,送致受讬人。

该受讬人应将密封及委讬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方许代投。

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互选当选人额数,各以议员定额之十倍为准。

互选告竣,互选监督即日将当选人名榜示投票所。

不原应选者,得於三日内呈明互选监督撤销,将得票次多数者补入。

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由院将当选人名及得票数目,於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举行临时互选,一切照寻常互选办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为限: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

各官以年满三十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现任实缺者;二,曾任实缺未休致、革职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者;五,其馀候补满三年以上者。

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行之,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

互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之五倍为率,各部、院官选充资政院议员者,於院内职权,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

其因升转降调致失原定资格者,即同时失资政院议员之资格。

所有举行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各办法,与宗室、觉罗选举同。

硕学通儒资格凡四:一,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二,著书有裨政治或学术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凡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前列资格之一,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学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国大臣,各蒐访一人或二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

择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为硕学通儒议员之被选人。

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

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职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人,以下列资格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二,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额较多者。

凡具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抚,照章举行。

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协理,遴派互选管理员。

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同。

互选人额数。每省以二十人为限。

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

互选当选人额数,以互选人额数十分之一为率。

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

其得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

当选人不原应选,得呈明互选监督撤销,以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

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督申送本省督、抚,各督、抚将当选人姓名及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

候补当选人数不敷时,举行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谘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

互选於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以督、抚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

届期互选监督亲莅监察之。

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

適用普通互选规则,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

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

互选当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

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

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

谘议局办事处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资政院议员。

不原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覆加选定补充。

不敷选充者,举行临时互选。

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

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

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之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複选举法。

複选之别於单选者,单选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複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

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

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十九名。

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

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於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於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

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

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

其有所处地位不適於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

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

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

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同。

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

议长因事出缺,以副议长递补。

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充补。

议员出缺,以複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

议员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以一次为限。

议员非因下列事由,不得辞职: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者;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者;三,其餘事由,经谘议局允许者。

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複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

直隶厅、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为初选区。

直隶厅无属县者,以附近之府为複选区。

初选区,厅以同知、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

複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複选监督。

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者,得遴派教佐员为初选监督。

初选、複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

管理员不拘官绅,监察员以本地绅士为限。

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及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複监督;複选当选人姓名票数,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分别咨报资政院、民政部立案。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複选日期。

凡初选举,初选监督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分划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分设选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举人造具名册,於选举期六个月以前,呈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并宣示公众。

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初选监督更正。

初选当选人额数,按照议员定额加多十倍。

各初选区应出当选人若干名,由複选监督分配。

投票用无名单记法,其有写不依式者,夹写他事者,字迹模糊者,不用颁发票纸者,选出之人不合被选资格者,作为废票。

以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所得半数,为当选票额。

得票不满当选票额以上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

複选由初选当选人齐集複选监督所在地行之。

複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

各複选区应得议员若干名,由督、抚按全省议员定额分配,投票当选,一切与初选同。

关於选举之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複选均无效。

当选议员有辞任、或疾病不能应选,或身故,或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被控判定确实者,其当选无效,各以候补当选人递补。

如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定章,有舞弊、作伪证据,或当选人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及落选人确信得票可当选而不与选,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遗漏者,均得向该管衙门呈控。

限自选举日起三十日,凡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複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

各省已设审判厅者,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

不服判定者,初选得向按察使衙门,複选得向大理院上控。

限判定日起三个月。已设审判厅者,照审判厅上控章程办理。

选举人及办理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分别轻重,处以监禁、罚金有差;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为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及驻防人员为限,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同。

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一名,二十名以内设二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

初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十倍之数为准。

複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为准。

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於京旗及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

当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则各事,均照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

此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複选办法之概略也。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

於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举行互选资政、谘议员。

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敕选定。

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

监国摄政王代行莅选,颁谕嘉勉议员。

三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开会。

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外,尚有地方自治团体之选举。

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础,列於筹备事宜清单。

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

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出入。

以繁琐,不备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译文

新选举制与历代选拔官员的方法不同。清朝末年准备实行宪政,效仿各国的代议制度,通过选举产生议员,广泛收集民意。议员选举分为两种:一种是资政院议员选举,另一种是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辛丑年(1901年)回銮后,朝廷决心求治,派遣大臣到各国考察政治,设立考察政治馆。命令甄别各国的政治法律,权衡利弊,等待皇帝裁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皇帝下诏说:“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人回国汇报,国家不振,是因为上下分离,内外隔阂;而各国之所以富强,在于实行宪法,取决于公众舆论。现在唯有仿行宪政,大权归朝廷统一,庶政公开于舆论,清除积弊,明确责任,为立宪打下基础。待规模初具,再妥善商议立宪的实行期限。各省将军、督抚要向士人、百姓等传达忠诚于君、热爱国家的道理,团结一致,追求进步,尊重秩序,保持和平,为成为立宪国民做好准备。”九月,庆亲王奕劻等人遵旨核议确定官制,提出“立宪国的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行,各有专属,相互辅助。立法应当属于议院,但目前还难以实行。请暂时设立资政院,作为准备。”皇帝的诏书同意了这一提议。

三十三年(1907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八月,皇帝下诏说:“立宪政体取决于公众舆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急需设立资政院,以奠定议院的基础。任命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善拟定院章,请旨施行。”不久又下诏:“各省应设立收集舆论的机构,以便指明全省的利弊,筹划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备人才。各省督抚应在省会迅速设立谘议局,慎重选择公正明智的官员和绅士,创办此事。由各属合格的绅士和百姓,共同推举贤能的人为议员。绝对不能让品行不端、营私舞弊的人混在其中。关于地方应该兴办或废除的事项,议员们共同集议,等待本省的高级官员裁决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资政院上奏说:“立宪国家有议院,是为了代表民意,议员大多由人民公举。所有立法及预算、决算,必须经过议院的协助,才能使国人信服。大学说:‘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说:‘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又说:‘乐以天下,忧以天下。’都是这个道理。过去先哲王在朝廷外朝听取万民的意见,询问国家危难和迁徙,实际上开启了各国议院之先河。日本准备立宪,明治四年(1871年)设立左、右院,七年开设地方会议,八年设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颁布宪法,开设国会。所以筹备议院的基础非常详尽。我们详细考察各国的成规,结合中国的情况,酌情拟定院章,共有十章。首先拟定总纲、选举两章呈上。”皇帝批准了。

本月,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共同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以及议员选举章程。上奏说:“立宪政体的要义,在于给予人民参与政事的权利,并使他们成为行政官员的监察者。东西方立宪国家,尽管国体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让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这样,上下之情得以沟通,隔阂之弊减少。中国历来没有议院的说法,现在提议设立,很多人认为这是创举。不知道虞廷的明目达聪,大禹的建立鼓设铎,洪范的谋及庶人,周官的询于外朝,古时候兴盛时期,无不广泛采纳民意,作为行政的准则,只是没有议院这样的制度。现在要创设议院,如果不严格制定规则,制定制度,加以防范,弊端将无法言尽。中国地大民众,分省治理。各省的政治,主要在督抚手中,与各国直接治理国都的地方不同。而郡县制度,不同于封建,督抚事事受命于朝廷,也与各国联邦各自制定法制的不同。谘议局是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的枢纽,必须让下面能够收集一省的舆论,上面仍然不妨碍国家统一的大权。现在各省谘议局的办法,必须与将来京师议院的办法相辅相成,而不相冲突。我们遵照圣训,广泛研究各国的立法意图,同时采纳外省拟定的章程,综合比较,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另外制定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等待皇帝钦定颁布。”皇帝命令各督抚迅速办理,切实执行,限一年内全部完成。并下诏说:“朝廷关心民众,让国民参与政事。先在各省设立谘议局,以积累经验。所有士人、百姓,应当共同面对时艰,共同表达忠诚和爱心。对于地方应该兴办或废除的利弊,要切实指出。对于国民应尽的义务,应遵循的秩序,要竭诚遵守。各督抚应当本着集思广益的胸怀,实行与民同好恶的政事,虚心审察,择善而从。至于选举议员,尤其要监督官员,认真监督,精心选拔。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速将君主立宪大纲,以及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开设前的筹备事项,分期拟定上奏。待皇帝裁定时,再将开设议院的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照拟定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以及议院未开设前的逐年筹备事宜。从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关于选举议员的事宜,第一年各省筹备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第九年开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以及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皇帝命令京、外各衙门按照期限办理。

首先,资政院上报了院章的章节次序,第二章是关于选举。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上报继续制定院章,将第二章的次序改为议员,专门详细说明了议员的资格、名额、分类、任期,并另外制定了选举的详细章程,以免混淆,朝廷同意了这些规定。

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的资格,由以下各项人员中年龄满三十岁以上的人选任。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的官员,但审判、检察、巡警官不包括在内;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的人;八,各省谘议局的议员。名额分配: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类别分为钦选和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由朝廷钦定。各省谘议局议员通过互选产生。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后一律重新选举。

九月,资政院上报了议员选举章程,上疏说:“资政院议员选任的方法,大致分为钦定和互选两种,各有其道理。钦定议员的名位有高低,人数有多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便于实施。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等级较高,人数较少,应当列出全部名单,恭候皇帝下令。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名额的比例相差很大。参考外国上院制度,敕任议员多经过互选。建议略仿效其意,在钦定之前,先进行互选。按照名额增加名额。好恶已经通过舆论来决定,但最终的选择权仍归皇帝。至于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难以实施。建议略仿效以前保荐鸿博的例子,放宽选拔标准,严格使用,将搜集人才的任务交给普通官员。选拔的权力授予学部。仍然放宽列出名单的人数,希望不违背钦定的本意。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的做法,作为建设上议院的基础。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没有民选议员,与钦定议员相对应。特别以谘议局作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互选的机构,谘议局议员原本是由各省合格的绅士和民众复选产生的,那么谘议局公推递升的资政院议员,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结果。公推递升的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少为标准。但监督权属于督、抚,未经复定,不允许突然接受这个选举。既然与钦定的大权有所区别,自然与下院的原则不相违背。”皇帝下诏按照所议执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共有十二个等级: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按照院章规定的名额分配,从和硕亲王到奉恩辅国公共十人,从不入八分镇国公到奉恩将军共六人。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为爵级,按照名额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藩王、公世爵,包括以下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按照名额分配。内蒙古六盟,每盟一人;外蒙古四盟,每盟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所有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接到特旨停止俸禄,以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行请求离职的人,都可以被选为资政院议员。每一届选举,资政院在前一年的九月通知宗人府、各相关部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制作清册,在选举年份的二月以前,报送资政院。资政院分别列出名单,在三月以前,上报皇帝按额钦定。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与政务的大臣,以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不需要被选任。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通知各相关部门,修正清册。按照爵级或部落应该选任的人,上报皇帝钦定补足。

以上是白话文翻译的内容。

皇室成员和觉罗家族的男子,只要年满三十岁以上,没有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被选为资政院的议员:一,曾经被监禁或流放的人;二,失去财产上的信用,被人控告且未澄清的人;三,吸食鸦片的人;四,有精神疾病的人;五,不识字的人。那些目前担任三品以上官职、担任审判、检察、巡警官,以及现役海、陆军军人的人,不需要通过选举。

按照规定的名额分配,皇室成员四名,觉罗家族成员两名,由合格的成员先行互相选举。在选举年份的二月初一,在北京和奉天府进行选举。在北京,由宗人府的官员担任监督,在奉天,由东三省总督担任监督。每一届的互相选举,资政院在前一年的九月通知互相选举的监督,按照规定进行。设立互相选举的管理员,负责调查互相选举的候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管理员要查明合格的候选人,制作互相选举的候选人名单,提前由互相选举的监督公示给公众。如果本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由互相选举的监督更正并补充进入名单。被驳回的,不得再次请求。

互相选举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限于名单上的候选人。到了选举时间,互相选举的监督应该亲自到投票处,或者派人监察。候选人应该亲自到投票处自行投票,采用记名单记法。如果候选人因为职务、疾病或事故不能亲自投票,可以委托名单上的候选人之一代为投票,委托人应该亲自书写密封并签名盖章,连同委托凭证一起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应该将密封的委托凭证在投票当天向互相选举的监督出示,才能代为投票。以得票最多的人当选。互相选举当选人的名额,以议员名额的十倍为准。互相选举结束后,互相选举的监督当天就在投票处公示当选人名单。不愿意当选的人,可以在三天内向互相选举的监督提出撤销申请,将得票次多的人补入。

互相选举的管理员制作当选人名单,连同票纸,呈交给互相选举的监督,由监督转交给资政院。资政院将当选人的名字和得票数在选举年份的三月以前,上报皇帝钦定。如果有空缺,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名单上报,请求皇帝钦定补足。如果本届当选人数量不足议员空缺的三倍,应该举行临时互相选举,所有程序按照常规互相选举办理。

各部、院的官员,以下列官员为限: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这些官员只要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备以下资格之一,就可以被选为资政院的议员:一,目前担任实缺官职的人;二,曾经担任实缺官职但未退休、被免职的人;三,奉皇帝特旨代理或上报任命的人;四,奉皇帝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的人;五,其余候补满三年以上的人。由合格的成员先行互相选举,在选举年份的二月初一在北京进行,由都察院的官员担任监督。互相选举当选人的名额,以议员名额的五倍为准,各部、院官员被选为资政院议员后,在资政院内的职权,本部门的长官不得干涉。如果因为升迁、降职或调动而失去原定资格,也就同时失去了资政院议员的资格。所有举行互相选举、上报皇帝钦定、补足空缺的办法,与皇室成员、觉罗家族的选举相同。

有深厚学问的通儒资格共有四种:一,不是通过考试或特旨赏赐获得清秩的人;二,著有书籍对政治或学术有贡献的人;三,有进入通儒院资格的人;四,担任高等和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并有成绩的人。所有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备上述资格之一的人,都可以被选为资政院的议员。每一届的选举,资政院在前一年的九月通知学部,由学部通知京堂以上官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国的大臣,各自推荐一人或两人,列出事实,保送学部审查。选择得到推荐最多的人三十名,作为通儒议员候选人。在选举年份的二月份以前,将名单咨送资政院。资政院将候选人的名字和推荐人的名字及官职列出清单,在三月以前上报皇帝钦定。如果有空缺,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候选人名单上报,请求皇帝钦定补足。如果本届候选人数量不足议员空缺的三倍,应该另行推荐。

纳税金额大的人,以下列资格为限:一,男性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举权的人;二,每年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住的省份中占较大比例的人。所有具备这些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的人,都可以被选为资政院的议员。由合格的成员先行互相选举,在选举年份的二月初一在各省城进行,由布政使或民政使担任监督。每一届的互相选举,资政院在前一年的九月通知各省督、抚,按照规定进行。互相选举的监督与商务总会总理、协理一起,挑选互相选举的管理员。互相选举的办法与普通互相选举相同。互相选举的人数,每省不超过二十人。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得票超过互相选举人数三分之一的人当选。互相选举当选人的名额,以互相选举人数的十分之一为准。如果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的人,让互相选举的人再次投票,直到人数足够为止。得票合格但名额已满的人,作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不愿意当选,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由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互相选举的管理员制作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的名单,连同票纸,呈交给互相选举的监督,由监督转交给本省督、抚,各督、抚将当选人的名字和得票数咨送资政院,由资政院列出清单,在三月以前上报皇帝钦定。如果有空缺,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名单上报,请求皇帝钦定补足。如果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空缺的三倍,用候补当选人递补。候补当选人数量不足时,举行临时互相选举。

各省的谘议局互相选举谘政院的议员,按照规定的名额分配:奉天省三人,吉林省两人,黑龙江省两人,顺直省九人,江苏省七人,安徽省五人,江西省六人,浙江省七人,福建省四人,湖北省五人,湖南省五人,山东省六人,河南省五人,山西省五人,陕西省四人,甘肃省三人,新疆省两人,四川省六人,广东省五人,广西省三人,云南省四人,贵州省两人。互选在选举年的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的谘议局进行。由总督和巡抚担任监督。每一届的互选,资政院在前一年的九月通知各互选监督,按照规定进行。到了规定的日子,互选监督亲自到场监督。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务,由谘议局的办事处负责管理。适用于普通的互选规则,互选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仅限于该省的谘议局议员。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得票超过互选人半数的人被选为当选人。互选当选人的名额,以各该省议员名额的两倍为标准。如果当选人不足规定名额,就对得票较多的人再次进行投票,直到名额满员为止。那些投票及格、名额已满但未被选上的人,作为候补当选人。谘议局办事处编制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的名单,连同票纸,呈送给互选监督,经过审查后确定为资政院的议员。不愿意当选的人,可以向互选监督提出辞退,然后依次补充本届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如果人数不够,就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编制名单,连同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的原册,报送资政院。所有被选为资政院议员的人,不得同时担任本省谘议局的议员,如果出现空缺,由资政院通知该省的总督和巡抚,重新选定补充,或者举行临时互选。这就是资政院议员钦选和互选的大概方法。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的章程规定,议员的选举采用复选举法。复选与单选的不同之处在于,单选是由选举人直接投票选出议员,而复选则是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的人,然后再由这些选举议员的人投票选出议员。谘议局议员的名额,由于各省的户口统计尚未准确,所以参照各省的取进学额和漕粮的多少来制定标准。奉天省五十名,吉林省三十名,黑龙江省三十名,顺直省一百四十名,江宁省五十五名,江苏省六十六名,安徽省八十三名,江西省九十七名,浙江省一百十四名,福建省七十二名,湖北省八十名,湖南省八十二名,山东省一百名,河南省九十六名,山西省八十六名,陕西省六十三名,甘肃省四十三名,新疆省三十名,四川省一百零五名,广东省九十一名,广西省五十七名,云南省六十八名,贵州省三十九名。京旗和各省驻防的议员,以所住地方作为本籍。但在旗制改革之前,京旗可以在顺直省议员名额之外,暂时设立十个专门名额;各省驻防可以在该省议员名额之外,每省暂时设立一个至三个专门名额。选举权的确定,采用限制选举法。凡是本省籍贯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人,有选举谘议局议员的权利: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和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有显著成绩的人;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学堂毕业的人;三,有举人、贡生、生员以上出身的人;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且未被参革的人;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人。凡非本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在本省居住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人,也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限制:凡是本省籍贯或在本省居住满十年以上的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的人,可以被选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品行不端、营私舞弊、专断独行的人;二,曾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人;三,营业不正规的人;四,失去财产上的信用,被人指控且未结案的人;五,吸食鸦片的人;六,有精神疾病的人;七,身世不清白的人;八,不识字的人。凡处于以下地位的人不适宜于选举议员和被选举为议员:一,本省的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侣、道士及宗教教师;五,学堂的学生: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将被暂停。目前担任小学教员的人,暂停其被选举权。谘议局设立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采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立常驻议员,以议员名额的十分之二为名额,采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所有议员每三年改选一次,议长和副议长的任期相同。常驻议员的任期为一年。议长因事出缺,由副议长递补。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补充。议员出缺,由复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议员改选,再次被选的人可以连任,但仅限一次。议员除非因以下事由,不得辞职:一,确实有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人;二,确实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的人;三,其他事由,经谘议局允许的人。

关于选举区域的规定,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复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直隶厅、州及府的本管地方,都作为初选区。直隶厅没有属县的地方,以附近的府作为复选区。初选区,厅以同知、通判为初选监督,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复选区,府以知府为复选监督,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复选监督。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的地方,可以选派教佐员为初选监督。初选和复选都设立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管理员不限官绅,监察员限于本地绅士。初选区的选举人名册和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给复选监督;复选的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复选监督申报给总督和巡抚,分别报送资政院、民政部备案。

选举的周期是每三年一次,初选定在正月十五日,复选定在三月十五日。在初选中,选举监督会根据地方的面积和人口数量,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个投票区,并设立选举调查员,根据选举资格进行详细调查,制作出合格选举人的名单,在选举期六个月前,由复选监督上报给督抚,并向公众公示。如果有人认为名单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在公示期间请求初选监督进行更正。初选当选人的名额是按照议员定额再加十倍。各个初选区应该产生多少名当选人,由复选监督进行分配。投票采用无名单记法,如果有不符合格式、夹杂其他事项、字迹模糊、没有发放选票或者选出的人不符合选举资格的情况,这些选票将被视为无效。以本区应产生的当选人名额除以选举人总数,得到的半数即为当选票额。得票数不足当选票额的,不能成为初选当选人。复选由初选当选人在复选监督所在地进行。复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各个复选区应产生的议员名额,由督抚根据全省议员定额进行分配,通过投票产生,一切程序与初选相同。

关于选举的变更,如果选举人名册中存在舞弊、作伪的情况,或者处理过程中不遵守规定,被控告并经判定确实的,初选和复选都无效。当选议员如果辞职、因病不能当选、去世,或者不符合当选资格,当选票数不实,被控告并经判定确实的,其当选无效,由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如果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守规定,有舞弊、作伪的证据,或者当选人不符合当选资格,当选票数不实,以及落选人确信自己得票可以当选而不参加选举,候补当选人名单有误或遗漏,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从选举日开始算起三十天内,所有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提出,复选向按察使衙门提出。各省已经设立审判厅的,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提出。不服判定的,初选可以向按察使衙门上诉,复选可以向大理院上诉。从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已经设立审判厅的,按照审判厅的上诉章程办理。选举人以及处理选举的人员、与选举有关的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监禁、罚金等不同的处罚;如果监禁时间在两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担任选举人或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仅限于京旗和驻防人员,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相同。各省驻防专额议员的人数,根据该省驻防录取学额的全数,如果十名以内设一名议员,二十名以内设两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初选当选人的名额,以议员定额的十倍为准。复选当选人的名额,以议员定额为准。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在京旗和驻防人员中,分别指派选举调查员。当选、改选、补选以及诉讼、罚则等事项,都按照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这是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复选的大致办法。

各省谘议局的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依次上报举行。在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进行互选资政、谘议员。第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定各项议员,奉皇帝命令选定。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日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监国摄政王代表皇帝参加选举,并颁发命令嘉奖议员。第三年九月,按照规定再次召集开会。

除了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外,还有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地方自治是立宪的基础,列在筹备事宜清单中。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审议,民政部上报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和选举的各项章程,各省依次筹备。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不同。由于内容繁琐,这里不再详细记载。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注解

新选举制:指清朝末年仿效西方代议制度,通过选举产生议员的一种政治制度,与历代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不同。

资政院议员选举:资政院是清朝末年设立的一个咨询性质的机构,其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舆论,参与国家政治咨询。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谘议局是地方性的政治咨询机构,其议员由地方绅民公举,负责地方事务的咨询和监督。

辛丑回銮:辛丑年(1901年)清朝皇帝回到北京,此指清朝末年。

载泽:清朝末年的大臣,曾任考察政治大臣。

宪政编查馆:清末民初负责制定宪政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机构。

立宪政体:指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体制,权力分立,实行代议制。

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民初时期的国家立法机构,由谘政院议员组成。

谘议局:谘议局是清末民初时期的地方议会机构,负责地方立法、监督和咨询等职能。

议员:指在议会或类似机构中代表选民或公众利益的人。

宪政:指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强调法治、民主和权力分立。

君主立宪:指国家元首为君主,但国家政治体制实行宪政,即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

钦定:指由皇帝亲自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议院选举法纲要:关于议院选举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文件。

上、下议院:指议会中的两个主要部分,上议院通常由贵族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院章:院章指的是资政院的章程,是资政院运作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选举:选举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候选人中选出代表或官员的过程。

宗室王、公世爵:宗室王、公世爵是指清朝皇室成员及其封号,包括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

满、汉世爵:满、汉世爵是指清朝对满族和汉族贵族的封号,包括侯、伯、子、男等。

外藩王、公世爵:外藩王、公世爵是指清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的封号。

觉罗:清朝皇室的姓氏,与宗室同属皇室血统,但地位稍低。

各部、院官:各部、院官是指清朝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的高级官员。

审判、检察、巡警官:审判、检察、巡警官是指负责司法和治安的官员。

硕学通儒:硕学通儒是指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学者。

纳税多额人:纳税多额人是指纳税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各省谘议局议员:各省谘议局议员是指各省谘议局的成员,谘议局是地方议会的前身。

钦选:由皇帝亲自选定。

互选:指通过投票方式选举议员。

任期:任期是指官员或代表担任职务的时间限制。

敕任议员:敕任议员是指由皇帝敕封的议员。

保荐鸿博:保荐鸿博是指古代科举制度中的一种选拔方式,由官员或学者推荐有才学的人参加科举考试。

庶官:庶官是指一般官员。

学部:学部是清朝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教育事务。

督、抚:指省级的官员,督指总督,抚指巡抚。

盟:盟是蒙古族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相当于一个行政区域。

旗:旗是清朝对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的一种行政单位。

差俸:差俸是指官员的俸禄。

清册:清册是指详细记录官员或人口等信息的册子。

军机大臣:军机大臣是清朝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军国大事。

参豫政务大臣:参豫政务大臣是指参与政务的高级官员。

总裁、副总裁:总裁、副总裁是资政院的高层领导职务。

宗室:指皇室成员,即皇帝的宗族,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力。

圈禁:指被限制在特定区域,禁止自由行动。

发遣:指将犯人流放到边疆地区。

文义:指文字的意义和用法。

京师:指北京,古代中国的首都。

奉天府:清朝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划,相当于今天的辽宁省。

东三省总督:清朝时期负责管理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的最高官员。

记名单记法:一种投票方式,选民在选票上只写上候选人的名字。

委讬:委托他人代为执行某项事务。

通儒院:清朝设立的一种学术机构,负责选拔和培养人才。

出使各国大臣:指被派往外国担任大使或公使的大臣。

蒐访:搜集和探访。

商务总会:指商务界的组织或协会。

正税:指正式的税收。

地方公益捐:指地方性的公益捐款。

布政使:清朝时期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管理财政和民政。

民政使:清朝时期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管理民政事务。

谘政院:谘政院是清末民初时期的国家咨询机构,由各省谘议局选举产生议员组成。

定额分配:按照规定的名额分配给各省的议员名额。

记名连记法:一种投票方式,选民在票上记下候选人的名字,同时也可以连记多个候选人。

举、贡、生员:科举制度中的三个等级,分别是举人、贡士和生员。

限制选举法:对选民资格进行限制的选举法。

单记投票法:一种投票方式,选民只能在一个候选人上投票。

连记投票法:一种投票方式,选民可以在多个候选人上投票。

初选:指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由选民直接参与投票选举候选人。

複选:指选举的第二阶段,通常由初选选出的候选人参与投票,最终确定当选者。

厅、州、县:清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厅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州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县相当于现在的县。

府、直隶厅、州:清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直隶厅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州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

选举年限:指定期举行选举的时间间隔,这里指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

正月十五日:中国传统的元宵节,也称为上元节,是传统的节日之一,通常在农历正月十五日庆祝。

三月十五日:中国传统节日之一,通常在农历三月十五日庆祝,有时也指代春季的某个特定时期。

投票区:指划分出的用于投票的区域,根据地方的大小和人口数量来划分。

选举调查员:负责调查和核实选民资格的人员。

名册:记录选民信息的名单。

无名单记法:一种投票方式,不记录选民的名字,而是记录选票的内容。

废票:不符合投票规定的选票,不计算在内。

谘议局议员:指被选为谘议局成员的议员,谘议局是清末民初的一种地方立法机构。

舞弊:指在选举过程中故意欺骗或操纵选举结果的行为。

作伪:指伪造或篡改选举文件或记录的行为。

候补当选人:在正式当选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按顺序递补的人选。

按察使衙门:古代官署,负责监察和司法事务。

大理院:中国古代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监禁:指被关押在监狱中。

罚金:指对违法行为处以的金钱处罚。

京旗及驻防人员:指居住在京城和驻防地的旗人和驻防军。

民政部:清末民初负责民政事务的部门。

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指城市、镇、乡村、府、厅、州、县以及京师的地方自治事务。

筹备事宜清单:指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活动而准备的详细清单。

繁琐:指事情复杂,难以处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评注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古人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智慧与细致。

首先,古文开篇即明确了选举的年限和日期,三年一次,正月十五日为初选,三月十五日为複选,这种周期性的选举制度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定期更新。

在初选阶段,古文详细说明了选举监督的职责,包括根据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划分投票区,设立选举调查员,对选举资格进行详细调查,并提前六个月呈报上级监督机构,这体现了对选举过程的严格监管。

古文中对废票的处理也体现了对选举公正性的重视,如字迹模糊、不符合格式、不符合资格的选票均作废,这有助于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

在複选阶段,古文指出複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这表明複选是最终确定议员身份的关键环节。

古文还提到了选举变更的处理方式,如发现舞弊、作伪等行为,初选和複选均无效,这体现了对选举公正性的高度重视。

在选举诉讼方面,古文规定了诉讼的时限和管辖机构,如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呈控,複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这有助于维护选举的秩序。

古文中还提到了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如监禁、罚金等,这有助于维护选举的严肃性。

专额议员选举部分,古文明确了选举人的范围和资格,以及各省驻防专额议员的数量,这体现了对不同阶层、不同地区利益的平衡考虑。

最后,古文简要介绍了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指出地方自治是立宪基础,并说明了选举章程的制定和筹办过程。

总体而言,这段古文对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描述,反映了古人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深思熟虑,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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