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五-原文
食货一
明末,苛政纷起,筹捐增饷,民穷财困。
有清入主中国,概予蠲除,与民更始。
逮康、乾之世,国富民殷。
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又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
呜呼,古未有也。
道、咸以降,海禁大开,国家多故。
耗财之途广,而生财之道滞。
当轴者昧於中外大势,召祸兴戎,天府太仓之蓄,一旦荡然,赔偿兵费至四百馀兆。
以中国所有财产抵借外债,积数十年不能清偿。
摊派加捐,上下交困。
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行国币,讲盐政以增岁入,开矿产以扩财源。
以及创铁路,改邮传,设电局,通海舶。
新政繁兴,孳孳谋利,而於古先圣王生众食寡、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讲。
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谆谆以“四海困穷,天禄永终”为戒。
有国者其可忽哉!
兹取清代理财始末,条著於篇。
户口田制
户口清之民数,惟外藩紥萨克所属编审丁档掌於理藩院。
其各省诸色人户,由其地长官以十月造册,限次年八月咨送户部,浙江清吏司司之。
而满洲、蒙古、汉军丁档则司於户部八旗俸饷处。
年终,将民数汇缮黄册以闻。
其户之别,曰军,曰民,曰匠,曰灶。
此外若回、番、羌、苗、瑶、黎、夷等户,皆隶於所在府、厅、州、县。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
男年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系於户。
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
盖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皆按丁口编入民数。
其以户计者,如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及庄浪厅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皆是。
至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者不与其数。
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
如人户於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
倘本身已故,子孙於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
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者,准其考试之类是也。
又必辨其宗系。
如民人无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后。
其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儿,酌给财产,不得遂以为嗣之类是也。
且必区其良贱。
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
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
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
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
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
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
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
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一,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
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
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厅查核。
一,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
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一,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一,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
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
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
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汛口照验放行。
渔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贯。
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
至内河船只,於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
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
其餘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
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
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
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
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
一,寺观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
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
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时各省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常有肇衅之事。
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
凡台湾民、番不许结亲,违者离异。
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往。
棚民之称,起於江西、浙江、福建三省。
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
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
雍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
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单身赁垦者,令於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
倘有来历不明,责重保人纠察报究。
五十五年,谕:“广东总督奏称,撤毁雷、廉交界海面之涠洲及迤东之斜阳地方寮房,递回原籍,免与洋盗串通滋事,并毁校椅湾等三十二处寮房共百六十二户,另行抚恤安插。
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有内地民人安居乐业。
若遽饬令迁移,使数十万生民流离失所,於心何忍。
且恐办理不善,转使良民变而为匪。
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外,馀均仍旧居住。
至零星散处,皆系贫民,尤不可独令向隅。
而渔户出洋探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亦不可概行禁绝。
且人民既少,稽察无难,惟在各督抚严饬文武员弁编立保甲。
如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将所居寮房概行烧毁,俾知儆惧。
其渔船出入口岸,务期取结给照,登记姓名。
倘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严行盘诘,自不难立时拏获也。
五十七年,谕:“据福宁所奏,山东一省海岛居民二万馀名口,各省海岛想亦不少。
当遵照前言,不准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众。
仍应留心访察,勿任勾结匪徒,滋生事端。
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开山过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
请设法编查安插,分别去留。”
如所议行。
四川经张献忠之乱,孑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众。
谕令四川州县将人户逐一稽查姓名籍贯,果系无力穷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
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无籍流民居住。
及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户,请限一年尽行驱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例安插,俾无失所。”
嘉庆中,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吉林厅有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厅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经将军奏令入册安置。
其山东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万馀人。
圣祖谕:“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东者,应查明年貌籍贯,造册稽查,互相对覈。”
其后直隶、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陆续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万全县县丞於张家口,其古北口增设巡检一,归化城增设通判四、巡检一,各按所属民人,照保甲法,将姓名籍贯注册,逐年咨部查覈。
凡民人出入关口,由原籍州县给印票验明放行。
所有放过票张,造册报部。
其福建、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
嘉庆十五年,浙闽总督方维甸奏:“噶玛兰田土膏腴,内地民人流寓者多。
现检查户口,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馀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馀丁,粤东人百四十馀丁,与生熟各番杂处,必须有所钤制。”
於是议增噶玛兰通判一。
此外如江苏铜、沛两县,自黄河退涸,变为荒田,山东曹、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创立湖团,相率垦种。
铜、沛土民因客民占垦,日相控斗。
同治五年,户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两团,驱回原籍。
安分良团,即令各安生业。”
凡此夷、汉之杂处,土、客之相猜,虑其滋事,则严为之防,悯其无归,则宽为之所,要皆以保甲为要图。
顾保甲行於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
编审之制,州县官造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
凡军、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
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
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
督抚据布政司册报达之户部,汇疏以闻。
顺治十四年,命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
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自是圣祖仁政,遂与一代相终始。
顾丁有开除,即不能不有抵补。
故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请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如有馀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从之。
高宗谕内阁曰:“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馀倍。
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
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
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
犹幸朕临御以来,辟土开疆,幅员日廓,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藉以暂谋衣食。
然为之计及久远,非野无旷土,家有赢粮,未易享升平之福。
各省督抚及有牧民之责者,务当随时劝谕,俾皆俭朴成风,惜物力而尽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竞,习於怠惰也。
是时编审之制已停,直省所报民数,大率以岁造之烟户册为据。
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多不详覈,其何以体朕欲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
又谕:“据郑辉祖称,从前所办民数册,岁岁滋生之数,一律雷同。
似此简率相沿,成何事体!所有各省本年应进民册,均展至明年年底。
倘再疏舛,定当予以处分。”
当时民册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圣祖以来,休养生息百有馀年,民生其间,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丰人乐,无有夭札疵疠,转徙颠踣以至於凋耗者,其户口繁庶,究不可谓尽出子虚也。
至编审之停,始於雍正四年。
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略云:
“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
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自十六岁以上,无许一名遗漏。
岁底造册,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进呈。
册内止开里户人丁实数,免列花户,则簿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
乾隆五年,户部又请令各督抚於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穀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从之。
三十七年,从李瀚请,永停编审。
自是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而已。
盖清承明季丧乱,户口凋残。
经累朝休养生息,故户口之数,岁有加增。
约而举之:
顺治十八年,会计天下民数,千有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口。
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口。
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口。
乾隆二十九年,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口。
六十年,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嘉庆二十四年,三万一百二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道光二十九年,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口。
咸、同之际,兵革四起,册报每缺数省,其可稽者,只二万数千万口不等。
光绪元年,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户部为度支部,而改前所设之巡警部为民政部,调查户口,归其职掌,各省则以巡警道专司其事。
明年,谕直省造报民数,务须确查实数,以为庶政根本。
民政部奏称:
“伏查三十二年黑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广西、云南丁册,并三十一年丁册,均未补造。
在各督抚明知逾限,例当查参,而积习挽回不易。
臣部於接收伊始,筹一切实办法,拟请敕下各督抚,责成府、厅、州、县,分乡分区,自行调查丁口确数,统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
仍限次年十月送部汇奏。”
制可。
宣统元年,复颁行填造户口格式,令先查户口数,限明年十月报齐,续查口数,限宣统四年十月报齐。
至三年十月,据京师内外城、顺天府、各直省、各旗营、各驻防、各蒙旗所报,除新疆、湖北、广东、广西各省,江宁、青州、西安、凉州、伊犁、贵州、西宁各驻防,泰宁镇、热河各蒙旗,川、滇边务,均未册报到部外,凡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有四,附户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
凡口数男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有八,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自雍正十三年户部题准,福建台湾府生番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籍,广西庆远府归流土民百七十九名,汇入宜山籍,嗣后台湾生番、四川生番、岭夷归化者甚众,定例令专管官编立保甲,查缉匪类,逢望日宣讲上谕,以兴教化,自是番民衣冠言语悉与其地民人无异,亦有读书应考者。
及同治、光绪间,交通日广,我国之民耕种贸迁,遍於重瀛,亦有改入他国版籍之事。
宣统元年,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
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血脉系,即属地、属人两义,两义相持,必生牴触,於是采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四章,注重血脉系办法。
宪政编查馆就所定四章釐为二十四条。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论是否生於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其疑有三:
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二,生於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於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
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儿,同。
其入籍章,第三,凡外国人原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
其必具备之款五:一,寄居中国接续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满二十岁以上,照其国法律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当之赀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其国法律,於入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
其本无国籍人原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项第一、第三、第四款者为合格。
第四,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於中国者,虽不备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第五,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人嫁与中国人者;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为入籍。惟妇女嫁与中国人,须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馀款以照其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六,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
其照其国法律并不随同销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
若其妻自原入籍,或入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子入籍者,虽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准其呈请入籍。
第七,入籍人成年之子现住中国者,唯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请入籍。
第八,凡入籍人不得就之官职:一,军机处、内务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各项武官及军人;
三,上下议院及各省谘议局议员。
此等限制,特准入籍人十年以后、馀入籍人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请旨豁免。
第九,凡呈请入籍者,应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出具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各出具保结。
第十,凡呈请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其出籍章,第十一,凡中国人原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
第十二,凡中国人准出籍,其款有四:一,无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二,无兵役之义务;
三,无应纳未缴之租税;
四,无官阶及出身。
第十三,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为出籍。惟妇女嫁与外国人,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餘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十四,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为出籍。
若妻自原留籍,或出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
第十五,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
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
第十六,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第十七,凡呈请出籍者,应自行出具甘结,声明并无第十二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
第十八,凡呈请出籍者,应具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
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
其复籍章,第十九,凡因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
第二十,凡出籍人之妻,於离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子已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
第二十一,凡呈准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合第三条三、四款者,准其呈请复籍。
其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凡呈请复籍,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并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第二十三,凡复籍者,非经过五年后,不得就第八条所列各款之官职。
第二十四,本条例自奏准奉旨后,即时施行。
此外改籍为良,亦有清善政。
山西等省有乐户,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
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
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
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儅,宁国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
甚有两姓丁口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亦谕开除。
七年,以广东蜑户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
准於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
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
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
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
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
“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
如年远文契无考,著即开豁。”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册。
有隐匿壮丁入官,伊主及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凡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名。
康熙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两佐领者,听。
雍正四年,谕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交与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
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
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
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
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令各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
乾隆六年,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於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或系契买,或系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分别注明。
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
七年,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
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者,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有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招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
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庸另议更张。
其馀各项人民等,朕欲广其谋生之路。
倘原改归原籍,准其一例编入保甲。
有原外省居住者,亦准前往。
此内如有世职,仍许承袭。
不原出旗者,听。
八年,又谕:“前降谕旨,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
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均不得呈请出旗。”
十二年,又谕:“八旗别载册籍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有原出旗为民者,其入籍何处,均听其便。
本身田产,并许带往。”
二十六年,定汉军凡现任外省自同知、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上,旗员自五品以上,俱不许改归民籍。
其餘在京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准一体考试。
大抵清於八旗皆以国力豢养之。
及后孳生藩衍,虽岁糜数百万金,犹苦不给,而逃人之禁复严,旗民坐是日形困敝。
及乾隆初,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户部侍郎梁诗正等,先后奏请清查东三省旷地,俾移住开垦,以图自养。
虽叠奉谕旨议行,然终未能切实举办。
至八旗户下人开户,必有军功劳绩,或艺能出众,亦有本主念其服勤数世,准其另户,或放出为民者,亦有不准放出为民,但准开户者,其例又各不同云。
田制曰官田。
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
其后编第各庄头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编定。
设粮庄,庄给地三百晌,晌约地六亩。
庄地坐落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领於内务府。
此外有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
又设园地,植瓜果蔬菜,选壮丁为园头。
世宗初,设总理专官,司口外报粮编审。
南苑本肄武地,例禁开田。
宣宗尝谕前已开者并须荒弃。
而咸、同间,嵩龄、德奎、刘有铭、铁祺先后疏陈开放,均严旨诘斥。
然至光绪季年,仍赋予民。
自后承地者乃接踵矣。
考各旗王、公、宗室庄田,都万三千三百馀顷。
分拨各旗官兵,都十四万九百馀顷。
凡王公近属,分别畀地,大庄给地亩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园给地亩六十至百二十或百八十,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人三十六亩,不支粮。
凡拨地以现在为程,嗣虽丁增不加,丁减不退。
顺治元年,定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
圈地议自此始。
於是巡按御史柳寅东上满、汉分居五便。
部议施行。
二年,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筹补给,美恶维均。
四年,圈顺直各州县地百万九千馀晌,给满洲为庄屯。
八年,帝以圈地妨民,谕令前圈占者悉数退还。
十年,又令停圈拨。
然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人丁,仍复圈补。
又有因圈补而并圈接壤民地者。
康熙初,鼇拜专柄,欲以正白旗屯庄予镶黄旗,而别圈民地圈补。
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咸以不如指,罪至死。
圣祖亲政,谕停止圈地。
本年所圈房地俱退还。
又以张家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换拨各地,并令新满洲以官庄馀地拨给,其指圈之地归民。
是为旗退地亩。
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
然旗人不习耕种,生齿日繁,不免私有质鬻。
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颁帑赎回。
凡不自首与私授受者,胥入官为公产。
旗地,令宗人府、内务府八旗具各种地亩坐落四至,编制清册,是为红册,以备审勘旗民田土之争。
乾隆初,定回赎旗地仍归原佃承种,庄头势豪争夺者罪之。
凡赎入官地并抵帑、籍没等田,皆徵租,曰旗租。
旧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员主之。
三十四年,以直督杨廷璋言,停其例。
民租旗地,本限三年。
或私行长租,业户、租户科以违禁律。
八旗地主,久禁夺佃增租。
自和珅筦大农,奏改前章,於是旗人及府庄头率多撤地别佃,贫民始多失业。
嘉庆五年,部臣请复申前禁。
诏纂入定例通行。
咸丰初元,又申令如额徵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赢缩。
若典鬻旗地,从盗卖官地律,授受同惩。
顾日久法疏,或指地称贷,或支用长租,阳奉阴违,胥役讹索句结,弊遂丛生。
虽屡申明诫,往往因他故,禁弛靡常。
洎光绪中,乃定此业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与民人。
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仍予执业。
盛京官庄,於顺治初即定八旗屯界。
旋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旗员家丁给地,人三十六亩。
康熙中,定以奉天所属地畀新满洲迁来者,凡丈出地为顷三十二万九千馀,以二十七万六千三百馀顷为旗地,按旗分界。
又设各旗官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给随缺地亩。
旋令索伦、达呼尔官兵耕种墨尔根地,奉天官兵耕种黑龙江地。
乾隆初,设黑龙江屯庄,呼兰立庄四十所,选盛京旗丁携家往,官为资装筑屋庀具,丁给地亩六十,十丁一庄,每六亩给籽种二斗,庄给牛六头,口粮并给。
温德亨、都尔图亦如之。
凡随缺官地归旗入册,禁职官侵占。
嘉庆间,令盛京入官地亩,应招无地贫民领租,职官子弟不得承种。
管界各官,并不得於所管区以子弟之名置房地。
道光中,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庄,共原额地万二百晌,吉林八旗与各处旗地暨乌拉旗地,共三十六万五千九十二晌。
而光绪初,拨三姓荒为官兵随缺地,计晌二万九千馀。
宣统时,以奉省各旗地多盗典隐占之弊,令通稽确覈,毋与清赋溷淆,先城旗,后外城,依次釐定。
此官庄之属东三省者。
直省各置驻防旗兵,立庄田於所驻地,给田人各三亩。
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还。
旗员分畀园地,多则二百四十亩,少则六十亩,各省不尽同。
惟浙江驻防无田,仍支俸饟。
乾隆时,弛防兵置产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
光绪之季,谕:‘所在检旗丁名数,侭旧有马厂庄田,画地口分,责以农作。其本无厂田,或有而弗备者,所司於邻近分购民地配发,以为世业。由渐推广,俾旗丁归农,受治州县,与齐民不异。’未及实施。
蒙古初分五等。
一、二等备与庄屯、园地。
三等以下,祗与庄屯。
各守土疆,毋得越境。
后渐有民人贱收蒙地者。
乾隆中定‘有质鬻者峻罚之,著为永令’。
分拨外藩官地,其略如此。
故明内监庄田,总领於户部。
其宗室禄田散在各省者,胥视民田起科。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顷制井田,选旗民百户,户授百亩,公百亩,共力养公田。
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鲜。
乾隆初,改屯庄。
择勤敏者充屯户,按亩科粮。
是为井田改屯地。
凡京师坛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厉坛、文庙、祠墓、寺观、祭田公地,一切免徵。
建国初,赐圣贤裔祭田。
其孔林地、四氏学学田、墓田地、坟地,咸除租赋。
学田,专资建学及赡恤贫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齐,旧无常额。
乾隆中,都天下学田万一千五百八十馀顷。
光绪变法,直省遍兴学堂,需费无艺,则又拨所在荒地,划留学田以补剂之。
耤田行於首都先农坛。
坛地凡千七百亩。
雍正间,令疆吏饬所属置耤田。
东西陵地,红椿以内例绝耕樵。
东陵白椿界外初听民耕。
道光朝乃严其禁,青椿以外,遵、蓟、密、承诸界内兵民私垦,至地万馀区,久益增廓。
光绪末,定为计区勘丈,将熟地分则升科,储学堂之用焉。
牧马草场在畿辅者,顺治二年,以近畿垦荒馀地斥为牧场,於顺天、津、保各属分旗置之。
自御马厂以下,各按其旗地牧养。
亲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曰屯垦。
康熙中,招垦天津两翼牧地,计亩二万一千五百馀。
乾隆时,丈直隶马厂地振业贫民,命曰恩赏官地。
在盛京者,奉天屯卫各地,八旗分作牧厂,自东迤西,本禁民垦,於定界所筑封堆制限之。
然大凌河东厂、西厂荒地三十一万八百馀亩,养息牧馀地万四千六百晌,乾、嘉中陆续放垦。
后又综各城旗马厂可垦地三十八万九千馀亩,悉归城旗承种,并令八旗王公及閒散宗室,於所分牧地原垦者,得自呈报。
惟松筠请於养息閒壤移驻旗人,以费绌而罢。
咸丰中,以大凌西岸垦妨马政,申禁如前。
而同治二年,变通锦州、广宁、义州厂荒,西厂留牧,东厂招佃;其东北隅之高山子地数万亩,义州教场閒地万馀亩,并行租佃,以为城兵伍田。
然是时西厂有旗领旧地,久而越垦妨牧。
八年,命划弃之。
於是大凌河垦议遂沮。
而吉、黑山荒多牧猎场,益严杜奸民揽售矣。
养息牧地,初放时判东西界,置专官掌其租入。
彰武本官牧,旋亦劝垦议科。
於是养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万八千八百馀亩,其餘荒八万九千六百餘亩,餘地三万五千三百餘亩,即以为蒙、汉杂居牧佃,兼拊畜穷黎。
吉林之乌拉,康熙时,於五屯分庄丁地,遂为五官牧场,颇富零荒。
宣统时,拨充学田,放垦實地二千三百餘晌。
凡驻防营皆置马厂,其牧庄旁餘,靡不放垦。
至荆防马厂垦熟之地,久畀诸民,而石首、监利,光绪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俱令招垦,以租息济警政小学。
宣统初,宁夏满营牧地餘界,开渠垦地,亩可二十一万,旗、民各半之。
民领则纳价为旗兵垦本。
三年,安徽万顷湖牧场,改垦放田八万二千七百餘亩,其流民占耕及民间认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万亩,亦招民佃,岁输穀麦,是为官佃。
至是以抗租胶葛,定议民租田,令公司补价承业,资八旗生计焉。
口外牧场,隶独石者为御马厂。
此外礼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场在张家口外。
而杀虎口之議亩租,察哈尔属之戢私垦,大青山之宽免民占,奕興地之招商领耕,列朝因时制宜,不拘成例。
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
熱河寬闊,於留牧外得地千四百五十頃,更以三一留牧,餘咸招垦。
地利辟而耕牧不相妨,甚善政也。
明之設衛也,以屯養軍,以軍屬衛。
洎軍政廢而募民兵,屯軍始專職漕運,無漕者受役不息,屯戶大困。
清因明之舊,衛屯給軍分佃,罢其雜徭。
順治元年,遣御史巡視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
衛設守備一,兼管屯田。
又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改衛軍為屯丁。
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
其時裁屯田御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
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
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徵拨帖,屯戶困始少蘇。
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辖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並內地屯衛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
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如故。
九年,令屯衛田亩可典與軍户,不得私典與民。
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羡餘,因除各省軍田额外加徵例。
先是屯丁鬻產,官利其税入,給契允行。
至此又令運田歸船者,並禁軍民複典。
实则各省典屯於民,所在而有。
六年,定屯田限一年。
無論在军在民,並清出歸丁赡運。
十二年,漕督顧琮請田已典與民者,令旗丁購賣。
然民執業久,丁貧無以賣,從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軍歸軍,在民增租給丁,永為定制。
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謨奏,命清理湖廣、江、浙、山東等省屯田。
明年,裴宗錫因陳兩江向不歸運之裁衛屯田,加徵津費。
帝以累民,不允。
四十年,鄂撫陳輝祖奏:‘武昌諸衛清出典鬻屯田,請加津赡運。’
部議:‘如此則私相授受者知誡,而仍不病失業,庶典鬻之弊漸除。’
五十年,以長沙、澧州原有弁田,轉售紛紛,令除弁田名,准民產授受。
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户口之數,其田產或有漏匿,以時覈之。
百餘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
及南漕改海运,屯衛隱蔽難稽,至是而一大變。
光绪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卫为屯之谕,令天下覈卫田亩数,详定租章。
而江西以租悉充饷,与他省赡运者不同,籥仍旧贯。
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条议屯卫宜裁。
略称:“运军久虚,卫官复无事,一卫所属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诸胥吏之手,田饷弊窦,不可胜穷。”
明年,谕各省勘实屯地,檄屯户税契执业,改屯饷为丁粮,归州县徵解。
除屯丁、运军名目,裁卫官。
是时综计各省屯田约二十五万馀顷,顾多与民田殽杂。
又各丁私相质售,久失其旧。
重以兵后册籍荡然,粮产无从钩钅。
漕督陈夔龙陈大要三端:一,分丁业民业;一,现徵毋追原额;一,补缴田价宜轻。
而江、皖、两浙俱折衷定规,分别交价输税。
如淮、扬、徐四卫,定有上则三两、中二两、下一两,屯税每两纳三分,馀互有同异。
惟山东以艰歉请免徵纳。
鄂督张之洞则谓湖北卫田,军户仰赡,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难责其呈价,仅有徵契税而已。
其税价视民田率。
洎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构衅,以卫田例不便也。
之洞更筹简易八法,大旨删除原则,分年减税豁派,累免杂课。
但学堂捐与民田同,以备改屯为民。
如式者官予文证。
嗣湘省亦仿此行焉。
宣统元年,浙抚增韫更请令承田者但刻期报明,统不纳价。
部议即允占业,屯价不妨量收。
盖屯卫嬗变,时势然也。
清自开创初,拨壮丁於旷土屯田。
又近边屯处,筑城设兵以卫农人。
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
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
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
次年纳半,三年全纳。
大学士范文程上屯田四事:一,选举得人;一,收穫適宜;一,转运有方;一,赏罚必信。
上是之。
令凡自首投诚者,授荒田为永业。
魏裔介亦请饥民转徙,得入籍占田。
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
其原留占业者,听。
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
初定劝惩例,限年之法甚严。
康熙初,虑官吏虚报摊派,停限年令。
寻御史徐旭林论垦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
旋令士民垦地二十顷,试其文理优者,以县丞用;百顷以知县用。
凡新垦地,初定三年起科。
嗣又宽至六年后。
寻令通计十年。
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旧制者。
雍正初元,谕升科之限。
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为例。
当顺、康间,直省大吏以开拓为功,其报垦田总额,多者如河南,至万九千三百六十一顷,少者如山东,百二十顷有奇。
世宗末年,以数多不实,严诫审覈。
其有浮饰,论如律。
定议叙法。
凡官吏召佃资垦者,按户数多寡,军民自措工本者,按亩数多寡行之。
乾隆时,令官山、官地,无论土著、流人,以呈报之先后予垦。
民地由业主先报。
或实力绌,他人始得承之。
凡屯户加垦者,俱令改屯升科。
又令已垦之地,宜慎防护。
凡官民地,於水道蓄泄相关,毋擅行垦。
傥帖己业,私垦塘堰陂泽为田,立予惩艾。
今考历朝屯垦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东三省开垦,次蒙古开垦,及青海、热河等处垦务,悉具於篇。
当顺治初元,令山西新垦田免租税一岁;而河南北荒地九万四千五百馀顷,允巡抚罗绣锦言,俾兵课垦。
二年,顺天行计兵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亩,牛具、籽种官资之。
又直隶、山东、江北、山西,凡驻满兵,给无主地令种。
四年,给事中梁维本请开秦、豫及庐、凤荒田。
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毋豫徵私派,六年后按熟地徵粮。
十年,定四川荒地听民开垦。
陕荒则酌调步兵,官给牛、粮。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五十亩,得支饷本。
其眷属众者,亩数量口递加。
福建无荒,则分驻有屯诸省。
七年,御史萧震疏言:“国家岁费,兵饷居其八,而绿旗兵饷又居其八。诚屯田黔、蜀,以驻郡县之兵,耕郡县之地,则费省而荒渐辟。”
下部议行。
时直隶、陕西、粤、闽先后定垦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准立功论。
於是湘、鄂、闽、鲁、晋、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种,限年垦齐。
雍正四年,甘肃、宁夏之插汉、托辉地平衍,可垦田六十万馀亩,招户认领,户授百亩。
五年,粤督阿克敦陈近年粤东垦弊四:一,豪强占夺;一,胥吏婪索;一,资本不充;一,土瘠惧为课累。
劝导法五:定疆界,杜苛取,贷籽种,轻科额,广招徕。
其后惠、潮贫民垦肇庆属地,高、廉、雷属山荒墝埆,皆给资招垦,并免升科。
嗣琼州亦如之。
又扩滇、黔垦计,乌蒙兵民并承,户勿逾二顷。
其各省入蜀民人,户给水田亩三十,旱田亩五十。
甘肃安西久行兵垦,移眷驻防,以与凉、肃二镇。
屯兵多贫,垦赀悉出官贷,并令边省、内地零星可垦者,听民、夷垦种;及山西新垦瘠地,自十亩以下,陕西畸零在五亩以下,俱免升科。
凡隙地及水冲沙杂,与田不及亩者,及边省山麓河壖旷土,均永远免科。
浙江新涨沙涂,民、灶皆承领,百亩为号,十号为甲,十甲老农导耕。
后值涨地,人咸利之。
嗣有侵垦西湖之禁。
乾隆五十九年,巡抚吉庆言,沿海沙地滩涨靡常,约十三万三千馀亩,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纳租,永著为例。
凡各省州县每岁新垦荒田荒地,以及荡地湖淤,督抚随时疏报升科。
盖雍、乾以来,各省军屯民垦,称极盛焉。
福建各番鹿场旷土,例许租与民耕。
然台湾自历任镇臣创庄招佃,往往侵据民、番地。
乾隆时,谕禁武弁垦荒。
旋禁土民私购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拨馀地畀番、民自种,遴壮健作屯丁。
内山未垦及入官荒废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甲准民田十一亩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赋而不给饷,从之。
嘉庆中,噶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十甲有奇。
道光初,定番社未垦荒埔分给民人徵租。
粤西设土兵、俍兵,均给军田。
粤东有俍田、瑶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
台湾番地亦然。
顾云南永北、大姚等处,汉典夷地,积隙数十年。
道光建元,措理稍定。
十三年,四川复有汉耕夷地之衅,乃析界址,令汉、夷不得互占。
又用滇督阮元议,禁流民私佃苗田,并近苗客户典售苗产。
十六年,以开化、广南、普洱地多旷閒,流民覆棚启种,因议论入户甲。
御史陶士霖论其病农藏奸,禁之。
先是江苏涨滩,冒垦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归公。
而官产民业,纠互缴绕。
於是江督陶澍建言听民承售。
部议江河不以垦殖为利,则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
仍一律入官处置。
寻耆英谓“民间价购兴筑,一旦夺还,迹类争利。请宽其既往而阏其将来”。
从之。
二十三年,祁宇言修复虎门等炮台,须屯田防护。
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试行。
上曰:“以本地之民种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为长算。”
同治初元,以军储亟,檄凤、颍等属戍兵垦邻近废田,以渐推行诸郡。
山东遭教匪之乱,邹、滕诸县田里为墟。
三年,决用移民策,而东昌、临清、兖、曹各属逆产及绝户地,尽没入官。
五年,乃有办理湖团之谕。
湖团者,曹、济客民种苏、齐界铜、沛湖地,聚族立团。
既而土著归乡,控阋无已。
然客垦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广,且讼者非实田户也。
於是曾国藩研烛其情,为之驱逐莠户,留其良团,各安所业。
陕西叛绝荒产,前一岁谕令筹设屯田。
巡抚刘蓉言军事方殷,不如招垦便。
部从其议。
乃定募垦新章四:曰正经界,立制限,缓钱粮,定租穀。
广东沿海沙地,定例水涸报勘,承垦者人勿过一顷,三年成熟,照水田起科。
至后搢绅垄断侵渔,因命查文禁止。
当是时,值东南兵火之餘,农久失业。
光禄少卿郑锡瀛言国家岁入金约四千数百万,饷糈支耗半之,宜广屯田养兵以节费。
寻御史汪朝棨称各省新复土疆,宜急垦辟。
徐景轼亦以修农利、安流徙为言。
由是曾国藩於皖,杨昌濬於浙,皆分别土、客,部署开荒。
而马新贻於苏,刘典於陕,亦汲汲督劝。
曾璧光、黎培敬前后於黔兴屯田之政。
八月,用苏廷魁言,筹垦兰仪以下乾河滩地。
十一年,谕陕西延、榆各属,地瘠民贫,宜亟垦辟,严州县考成。
时回众初就抚也。
先是御史黄锡彤请设苏、皖屯营,选湘、淮散勇垦沿江地。
光绪二年,朱以增亦言:“或谓屯政宜边陲不宜腹地,不知有荒可垦,何兵不可农,何地不可屯?但抽调数营,陆续兴举,将来化兵为农,裨国非细。”
时津海防兵营垦有效,故云然。
曾国藩尝言:“必得千亩无主之田,不与民田杂,方可资兵立屯。”
李鸿章亦谓兵民杂处,不宜於内地。
议遂寝。
初贵州屯军於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五厅,分设百二十堡,为屯八千九百三十九户。
户给上田六亩,中八亩,下十亩,附近山地不限。
逮乾隆中,禁止承佃屯军私鬻。
嘉庆初,铜仁、石岘苗地建碉卡,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
每军一名予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皆免租。
洎同治初,更定黎平屯章。
及是,罗应旒言:‘黔苗建屯已久,虚名鲜实,不如去兵之名,收农之实。’
时屯军凡十卫,寻奏定分为两番,与守兵同,操防徵调各额,屯设之百户、总旗等。
有不力者,立时革替。
先是沈桂芬有疏陈安置旗人听往各省之议。
御史黄元善亦称山西暨江苏等省开荒,当仿双城堡旧章,令旗民移垦。
顾以事体艰钜,未尽举也。
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垦内山番荒,伐木变价,以资抚恤。
十六年,湖南洞庭新涨淤洲,建南洲厅治,入官佃租,共勘实民田十三万馀亩,官田八万九千二百馀亩。
二十二年,桂抚史念祖言,垦西各属官民荒田可垦,令官力为倡,酌简屯兵,督令开熟,任民领耕,量地厚薄定科,计各属总垦荒田万四千三百馀亩。
时陕西清荒甚力,巡抚张汝梅言:‘陕地兵祲交乘,百姓流散,北山气候,夏寒霜早,穑事无凭,又人工少而穀价廉,得不偿失。匪惟客民去留无定,即土民亦作辍靡常。欲求地不复荒,惟纾首垦期限,宽牧令责成,则民少逃亡,官不顾虑,而公私两益矣。’
二十五年,定新阳荒芜额田约十万亩,无主者作官田招领,分田、地、场三等缴价,名曰系脚钱,有主限期报垦,逾限入官。
从江督刘坤一请也。
二十八年,陕抚升允言:‘西安马厂各荒地,试开水旱田,行屯垦。营哨官赋地亩自六十以下,屯勇人十亩。每百亩贷官牛两头,籽种三石,官备农器,一年还牛,二年全交。并拟令分年节饷。开屯之初,岁发全饷,二岁裁半,三岁尽裁。’
嗣后地为水冲雹坏,穑入弗丰,因复上言:‘驱无饷之兵,使自食其力,势且壮志销於畎亩,精锐蚀於农作,有屯而实无兵,有兵而实无用,转非创屯本意,不如不裁其饷,而悉以屯利归公,再颁岁穫之二三行赏,此所谓两利者也。’
江西义宁、新昌之交,有黄冈山,自明以还,恒为盗薮。
二十九年,从巡抚柯逢时请,开地以益民。
直隶安州白洋淀淤地肥沃,是岁弛禁,招民佃作,分四等收预租。
三十一年,海洲、赣榆间有鸡心、燕尾二滩,利垦牧。
又徐州微山湖淤滩地,均召民垦升科。
三十二年,议定广西垦荒丁壮既稀,资本又绌,乃仿外洋法,招商领垦。
南宁则招商本立公司,募裁兵充垦丁。
至宣统初,共放山荒十六万六千五百馀亩。
三十三年,江督端方上言苏属兵后荒田不下二百馀万亩,请令历年报荒者定为板荒,馀新荒,许各户指报豁粮,俱由局招垦,则虚荒易查。
又定垦章,区别官荒民荒,分三等输价,受荒无问土客,皆得领种。
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计怀宁等州县官荒应缴价者共三十万馀亩。
广东琼崖从未开殖,至是集商本创公司,官行清丈,分官荒民荒,先正其经界。
宣统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万亩,安徽官民荒地四万一千馀顷,河南沙荒地三万三千馀顷。
可垦者分三等,曰轻沙,曰平沙,曰重沙,各州县试行招垦,多则四百数十顷,少亦二三十顷。
浙江仁和等属,垦熟甲地山陇百八十馀顷,各府绅商领垦荒地万五千馀亩。
甘肃自光绪季年设局垦荒,达二十馀万亩。
新疆屯田,始康熙之季,察罕诺尔地驻兵,因於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创屯种,令土默特兵千,每旗一台吉,遣监视大臣一人。
而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咸议立屯。
命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其事。
吐鲁番亦驻屯兵。
雍正三年,命喀尔喀驻兵垦鄂尔昆田。
乾隆初,定一兵垦二十五亩,凡兵二千五百,种地三之,驻守二之。
时回部如辟展各要冲,多设屯,厚兵力。
逮准噶尔平,版图益廓,边防与屯政相维。
七年,川陕总督尹继善请以蔡把什湖地租与回民,假赀耕种,事得允行。
二十年,以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多閒壤,悉遣满、汉、蒙兵数千开屯,视蒙古授田例。
又设额尔齐斯屯田,巴里坤亦置屯,遣甘、凉、肃屯地兵五百往种,秋收后入城,三年更迭,塔勒纳沁开田三千馀亩。
二十三年,用雅尔哈善、永贵等言,於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规度官垦。
是时馈饟犹亟,诫巴里坤至伊犁循序增屯,其原挟家者,俾安业如内地村庄。
初人种十五亩,令益五亩。
置新旧屯兵万七千,出帑三百万备籽种诸用。
而特纳格、昌吉、罗克伦均益兵广屯。
大率乌鲁木齐增垦以来,岁穫悉供伊犁饷需。
伊犁垦成,又资接续,更移喀什噶尔等回众二千五百户屯阿克苏。
其事则黄廷桂、杨应琚、兆惠等主之。
定章百兵一屯,地亩人二十,分小麦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
然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兵屯外皆兼回屯,而库车东、哈喇沙尔西,或分布多伦回人溉种。
二十五年,伊犁屯议起,於河南之海努克立回屯,察罕乌苏立兵屯。
翌年,又於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增回屯,减兵额。
时戎事方息,惟阨塞留兵,餘齐赴伊犁屯殖,穫粟赢裕,即益屯兵。
兵不供屯,则招集流人,分土任业。
巴里坤饶賸壤,穆垒土沃泉滋,俱募人大开阡陌。
盖舒赫德、阿桂、明瑞等所建为多。
三十七年,陕督文绶以新疆餘地宜推广募垦,条列五事以闻。
四十一年,令叶尔羌成丁餘回,特畀耕地编户,凡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
初,乌鲁木齐屯地,共绿旗兵三千,二千操练,一千屯耕,番休,三岁后令移眷,官予资装。
及地日廓而兵不赡,率迁甘肃贫民,不靳烦费,赤贫全给,小康半之,岁穰自原挈家则不给。
四十五年,定眷兵分编户籍,其牛籽、农具、屋价、口粮,皆官措贷,约升科时,分三年缴纳。
凡承种新疆熟地,本年升科,新垦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垦新地,户三十亩,六年升科。
盖自此楚呼楚、穆垒、玛纳斯、库尔哈喇乌苏,屯务骎骎日近矣。
新疆军屯分数,人穫细粮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过半,不及,官议处。
兵重责留屯,次年收足予复。
乌鲁木齐但穫粮十一石以上即叙赏。
塔勒纳沁尤硗瘠,赏罚递降杀之。
无盐菜则给口粮,其阿奇木伯克等则赏缎匹。
顾伊犁额多苦累,福康安尝以为言。
最后将军长庚请仿乌鲁木齐例行,然部议仍未及减也。
向例遣犯得留种新地,哈密各属截留伊、乌遣犯垦耕,年满乃各致其所,罪重勿留。
又以不敷农作,仅限断洋盗而已。
后令情轻者改防为眷,用羁縻之。
遣犯穫额兵丁,其叙赏诸事从原例。
嘉庆十三年,拨塔尔巴哈台兵赴伊犁殖田,以农隙简练,置武员领之,三年一更迭。
而伊犁原定屯兵三千,每岁耕种,於中抽调若干,藉习戎备,其数岁有增减,各视其时,已耕之十八屯,番休轮种,以息地力。
寻定自二十年始,每年加种两屯云。
初,伊犁多可耕田,令惠远、惠宁两满城派閒散旗人分地试种,借给牛具,成效昭然。
九年,松筠因言照锡伯营屯种例,分畀旗兵地亩,各使自耕,永为世产。
以有妨操务,祗令转交閒散代耕。
二十五年,令满营兼种杂粮,先后分田四万四千餘亩,授八旗閒散自耕,但不得违禁佃租,私相典卖。
道光初,既勘定张格尔,令回兵试垦大河拐,增额则募贫回。
於是乌什、阿克苏、和阗每散布回户行垦,乌鲁木齐属阜康、奇台暨吐鲁番,均募民户,伊犁惠远城迤东,亦选土著,阿卜勒斯荒,俱拨回户,设五庄,庄百户,户得地亩二百,喀喇沙尔则裁屯安户,库车荒地,亦予无业回人,叶尔羌属巴尔楚喀多旷土,则广招眷民。
其霍尔罕新田,散与回户,喀什噶尔初开地,分处河东西,东畀回人,西招民户,或专属,或兼募,冀相安而已。
凡民人赴回疆领地,皆官给印券,自赍以行,其徵粮多至亩二斗四升,次小麦八升,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率视壤肥瘠为断。
阿卜勒斯入三色粮十六石,满营马兵练饷於兹取赡。
自嘉、道以来,数十年中,伊犁屯垦,后先其事者,将军松筠、那彦成、布彦泰等,而林则徐遣戍日,履勘诸地,又兴水利於伊拉里克,厥绩尤伟焉。
同治二年,都统平瑞上言,乌鲁木齐閒旷孳生马厂,招商户移垦,并请於伊犁各城,一律经画分屯地畀屯兵。
命次第兴举。
三年,饬哈密推广原屯。
光绪三年,侍读张佩纶请抽旗丁屯新疆。
陕甘总督左宗棠谓有所窒碍疑阻凡六事,议遂寝。
是时南路缠、民富庶,荒旷尚稀,北路镇、迪各属,垦熟地不过十二三,赋纳既亏,闾里窳敝。
已而建置新疆省治。
十三年,巡抚刘锦棠更酌定新章,户给地六十亩,官借籽粮二石,农具银六两,葺屋银八两,牛两头,二人即当一户,月给盐菜口粮,立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缴讫,按亩起徵,第三年半徵,次年足全额。
仍仿营田制,十户一屯长,五十户一屯正,每屯正五,设一管领专员,正、长领地贷本,悉如户民,总计安纳土、客千九十户,以次推行。
而南路各属新垦地万九千餘亩,分年起徵,均不领垦费。
丈清南北两路各则荒熟地千一百四十八万亩有奇。
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十七年,魏光焘分划伊犁各地归旗屯、民屯各六万餘亩,使各自力耕。
其后土、客生息蕃庶,岁屡有秋,关内汉回挟眷承垦,络绎相属。
宣统三年,巡抚袁大化言:’新疆夙号农牧国,今日贫瘠,由地旷人疏。自迪化以西,精河以东,遍地官荒,草湖苇滩,无虑千万顷,而南疆东路萧旷亦同。拟集华侨立公司,速效非易。今令在新各员,有独力或合赀开荒灼著明效者,分别奏奖,以示鼓励。’
事得允行。
金川在乾隆四十年以武功底定,初从定西将军阿桂言,於西川之攒拉就近屯田,其美诺、底木达等处,令驻兵受地习耕,别斯璊以次改土为屯,各置屯弁处理。
又帛噶尔、角尧诸降番,悉视屯兵例,概畀以牛具籽粮。
其番户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十,初垦免赋,三年后输粮,旋令驻兵挈眷前赴,而丁口日增,又拨地户三十亩,俾加垦自给,地利浸辟矣。
於是四川之懋功五屯,安置降番,亦户给地亩三十,选精壮千人,半为屯练给饷,半为餘丁无饷。
厥后釐出荒壤,亦分等加赉,巴塘、里塘沃区亦不乏。
至光绪三十三年,川督赵尔丰疏筹垦计,招内地农户而官资遣之焉。
关外土旷人稀,蒙古地尤广袤,利於屯垦。
清初分旗有定界,继因边内壤瘠粮亏,拓边移垦。
天聪中,令各牛录就各屯近地,择种所宜。
以沈佩瑞言,於广宁东西、闾阳驿,选壮农充步卒屯田,分八固山,釐牛录为二等,备牛种农具,令材敏者率屯兵往耕。
崇德五年,官兵於义州筑城开屯。
康熙二十五年,以锦州、凤凰城等八处荒地分给旗民营垦,又遣徒人屯种盛京閒壤。
二十八年,定奉天等处旗、民各守田界,不得互相侵越。
乾隆五年,侍郎梁诗正请置八旗閒散屯边,以广生计,命阿里衮往奉天相度地宜。
於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珲春及长春,俱事垦殖,贫无力者,发官帑相贷。
四十年,流人偷垦岫岩牧场地亩,遂定例使入官纳租。
四十二年,以大凌河西北杏山、松山地丰美,徙閒散宗室,资地三顷,半官垦,半自垦,筑屋编屯,助其籽具。
五十五年,令奉天自英额至叆阳边止,丈荒分畀城旗之无田者,除留围场葠山,餘均量肥瘠配给,禁流民出口私垦,而积久仍予编户。
嘉庆十六年,令各关隘诘禁之。
初以八旗口众,拨拉林地俾开田垦种。
十七年,赛冲阿言“拉林近地閒荒可垦者二万五千餘晌,而三道卡、萨里诸处地多未垦,请移驻旗人”。
寻富俊请拣屯丁千人,拨荒三十晌,给银二十五两,籽粮二石,垦二十晌,留十晌,试种三年后,第四年起交粮。
俟移驻京旗分给以熟十五晌、荒五晌,餘荒熟各五晌,即与原种屯丁为业而免兵粮。
已,富俊建议更於拉林之西北双城堡开屯,移驻京旗閒散,为地九万数千晌,移户三千,年移二百户,依户划地,一切费悉领於官,区中、左、右三屯,屯凿井二,选丁给地,例同拉林,京旗领地五年后,徵粮二十石,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总、副屯达各八人,每屯々丁京旗各三十户,二三人以上即准户论,三屯各建义塾课幼丁。
道光五年,移驻户七十七,垦熟地三万三千一百餘晌,盖富俊、松筠始终其事,故其效甚著。
自后当事浸懈,又其地早霜气寒,原徙者少,於是博启图改移驻户为千,因以所餘地,户益十五晌,閒散不任耕,得买仆或赁佣以助。
英和尝上言宜推广成功,而绪卒弗竟。
伯都讷空旷围场二十餘万晌,荒久壤腴,视双城堡事半功倍。
富俊请令分屯画界,略仿前规,命其地曰新成,缀列户号,前后凡百二十屯。
章凡六七上,廷议旋以双城堡事未遑他及,且用弗充,事竟已。
二十八年,令凤凰城边私垦地,已熟及中垦者,招佃徵租。
无几,旗、民报垦至二十四万亩。
咸丰四年,开吉林五常堡荒田。
先是齐齐哈尔设官屯,令罪徒及旗奴承种。
寻以游惰遣退,选壮丁补之。
嗣御史吴焯谓呼兰蒙古尔山荒宜垦,寻以葠珠禁域,兼妨边务,竟不行。
同治时,广宁南之盘蛇驿,拟放地百万亩,民领及半。
厥后水患频仍,迄光绪末,开放始竣。
是时金场流民失业,用富明阿言,以藏沙诸河暨桦皮甸子诸处官荒畀垦,免交押价,而法库门、叆江往往有游民偷垦。
迨都兴阿履查,叆江西岸密迩朝鲜,安置匪易,惟严禁越渡,以谨其防。
有沿江阴垦骚扰沿边者,立予拘罚。
九年,乃就叆阳门至凤凰门边荒九十一所,分勘展界,绥奠穷黎,而私垦充塞边境如故。
光绪七年,吴大澂上言:“宁古塔之三岔口壤沃宜耕,可募齐、鲁愿农,编屯一营,以实边塞。”
十四年,将军希元始设局立制,以边瘠收薄,限十年后升科。
寻设五社,垦地万三千四百晌有奇。
二十二年,延茂覆陈吉林开垦,始误於旗、民之不和,继误於委员之自利,开局十六年,得不偿失。
部议因定分别裁留。
於是方正泡、藲梨场、二道漂河、头二道江、蚂蜒河、大沙吉洞等河,亟亟以拓地殖民为务。
初,吉林放有揽头包领,虽荒甿绵袤,辄刻期集事,而弊溢於利,至是始惩革焉。
又腹地加荒附著各屯,多寡不等,皆甚饶沃,领者麕至,则探筹决之。
先是十二年,黑龙江将军恭钅堂请开呼兰属通肯荒地,疏陈十利。
已而决议实行。
至二十四年,营通肯克音荒务,画屯安井,招民代佃,民纳课粮,旗供正赋,官为之契,不夺佃益租。
二十五年,垦布特哈之纳谟尔河閒荒约四十万晌。
越八年,讷河以南放垦三十七万五千一百餘晌。
二十八年,吉林设局清赋,兼放零荒,各属旗户原无粮额,各地查报科徵。
顾其时经界既淆,包套诡寄,棼如乱丝。
旋日、俄变生,事益棘手。
将军达桂、巡抚陈昭常先后清覈,至宣统初元,都吉林大租原地为晌百一十八万三千一百有奇,浮多二十八万四千八百馀晌。
其明年,通吉省民田、旗地及夹段零荒勘放讫事,又清出七十九万三千三百馀晌。
浮多地者,如地形方及东西长,均以西为浮多,南北长则以北,西北有庐墓则以东南。
或一地兼二则,次则即浮多也。
奉天大围场分东西流二围,自国初拨留是荒,有鲜围十五以捕鲜,大围九十以讲武。
日久防弛,流人私垦历年。
光绪初,将军岐元奏以二十围增海龙治,就地升科。
至三十年,海龙两翼升科者,已达百二十九万八百馀亩。
馀八十五围。
西四十五围,於二十二年议垦,至三十年放讫,其正零山荒树川草甸三百二万二千馀亩。
其荒价亩纳银一两二钱,山场熟地六钱,生三钱,城镇基地亩二十两。
其久年私垦土地则倍纳二两四钱,中下差减,原户领回,不原则撤放。
东四十围,以安置金州迁户,开禁拨荒,迄三十一年,共放百十二万七千二百馀亩。
城地上者亩二十五两,中二十两,下十五两。
荒地亩收正课二分,耗十分。
其始两流围荒地听民择,所馀夹荒,往往侵垦,吏缘为奸。
自廷杰重勘,一清积弊。
东流围即东平全境,隐并殆过西流,讼阋滋繁。
三十二年,覆丈两流山荒,俱十亩作七亩。
至浮多地已先纳价,未及折合,则限八年升科,以平剂之。
大率熟地当年起科,荒地四年为限。
时日、俄构兵,奉省税滞帑虚,复查东边海龙各属私垦馀荒,收价集资,藉维新政。
又丈放锦州属海退河淤及各滋生地亩共三十二处云。
黑龙江地,当光绪十八年,於绥化之北团林子设屯田旗户千二百,巴兰苏苏之山林设户六百有馀。
计户授田,户四十五晌,中以十五晌归屯丁永业,三十晌起科。
拳匪乱作,流徙频年,续於铁山包招户,又招抚瑷珲各屯,久乃稍还其旧。
然是时江省以东,民户日蕃,污莱攘剔,十才二三,富豪包揽居奇,零户无力分领,放荒速而收价迟,领地多而开地少。
三十三年,乃议变通,令閒退兵原农者,分年给垦,寓殖於屯。
宣统元年,又令广招徕,定奖章,杜包承,赏经费。
户仍领地十五晌,晌收公费四钱,大都荒价量地为等差。
木兰、绥化晌收银七钱,通肯二两一钱,呼兰、墨尔根押租则一两四钱,赢朒不齐,均加徵一五经费,其大较也。
时又酌留嫩江迤西未放各荒为无地官兵生业。
拨兵助屯之策,始自哈拉火烧试行,而地鲜上腴,兵惰不耐耕,亩仅穫斗粮,甚且无颗粒收入,口食仍仰给於官,因复议缓。
二年,仍改招民佃。
初,奉省厉行清赋,凡浮多地限令民户首实,纳价起科,历三岁馀,仅得荒熟地八十馀万亩。
已而议局建,用分年免价法。
东督锡良上言:‘清赋重升科不重收价,其利久暂悬殊。又东省为八旗根本,旗、民杂居皆土著,异於各省驻防,内外城旗随缺伍田,向有定额,即计口授田遗意。数百年来,户口增而地不给,口分体大难举,垦种事便易行。今长白新设治,移殖最宜,如以实边之策,资厚生之利,所谓两益者也。夫必先去其待食於人之习,然后渐为人自为养之谋,给田则奋於力农,徙地则除其依赖,为八旗计,无要於此。’
三年,奉天各属大放民荒,共得十二万亩。
自顺治时,令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地。
顾其地丰博宜农,雍正初,遣京兵八百赴热河之哈喇河屯三处创垦,设总管各官。
旋置张家口同知,十分其地,岁人耕逾分予叙,不及五分处罚。
洎乾隆初,热河东西共画旗地约二万顷。
古北口至围场旧无民地,历年民垦滋纷,乃令分拨旗户。
未几,高斌请还其旧,从之。
热河自改州县后,山场平原,讲求开殖,悉向蒙古输租,沿袭已久。
其围场周千馀里,为围七十二,置总管一,驻防旗兵千。
同治中,用都统瑞麟言,展垦閒荒,以济兵食,令招富户承领,禁占毗连民地,於红椿外定界立卡伦。
寻翼长贵山等以阻挠得罪。
时全围已放其半,领荒者渐侵正围,於是谕河东西佃垦及偷垦地一律封禁,斥遣私垦诸户。
其侵入山坡沟岔,乃报领匿多为少者,重按之。
其后库克吉泰部署兹事,将旗佃围外隐地,拨补围内民佃,俾得移徙安业,以清围界。
然委员措置失宜,奸佃抗聚生衅,经崇实再举勘量,更定照册永禁已腾之正围,瑞麟继之,仍无要领。
光绪初,御史邓庆麟胪列积弊,已而定议举办京旗徙户开屯,其后确勘热河五川荒地顷数,都二千三百有奇,平川地仅及其半。
旋即招垦,以押荒抵饷。
季年,都统锡良论开放围荒十事,大要留围座,编号目,增荒价,杜揽售,事皆允行。
蒙古当康熙时,喀喇沁等旗地,以民种而利其息入,辄廉募之,致妨游牧。
乾隆初,亦令察哈尔蒙、民易居,但杂处积年,户众垦蕃,难归徙而轻生衅,议者数称驱斥之便。
至嘉庆初,土谢图汗各旗地,常有游民栖息。
蒙人负民债不能偿,而贫民复苦无归,则为之明界设限,不咎前失,傥将来私开一垄,增迁一人,坐所管盟长等罪,其租课官不之问,各紥萨克自徵之。
时郭尔罗斯熟地亩二十六万五千馀,粮亩四升为定率。
至十一年,垦者踵相属,因伸关禁,并谕禁私与民授受,违者台吉连坐之。
然流人私种成习,莫能格也。
初令归化种地人按编甲例,岁上其籍,而口外绥远等地,仅容孑身商贩往来,挈室者有禁。
其后科尔沁属达尔汗、宾图二王旗,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垦户,亦均编甲社,置乡长焉。
道光十二年,盛京将军裕泰上科尔沁垦章八事:凡写地必以自名,毋过五顷;一地複写者,后户与前户相均;村屯或典於民,追契折偿;地主无力回赎,任民再种,限年抵还;年满第允自种,或租与原佃,不得复典及招人;民户交地后,得自踏閒荒,白局承种;其蒙种熟地,毋许租人;界外民开者亦毋许影射。
咸如拟行。
土默特牧场,旧惟任意垦治,嗣分馀地畀蒙人,口率一顷,而佃与民种者多。
至十七年,令入蒙押租,以其四佐官用,其租息无业蒙人四之,公家及本旗贝勒各三之。
同治七年,徙喀喇沁越垦诸户分归各旗。
光绪七年,创乌里雅苏台垦田十顷六十亩为一屯,凡为屯七,濬渠、建居、牛、籽诸费,亦官为补助。
八年,选库伦土著於图什、车臣西部落学试屯垦,从喜昌请也。
当蒙古生息浸盛时,於地之不妨牧者垦之,曰牧地,又有租地、养赡地、香火地,皆自种自租。
九年,山西巡抚张之洞言“丰、宁二厅、归绥五厅,自招垦蒙荒而户日蕃,所在餘荒,时亦畀无业佃民租种,其租所入,除例与蒙旗外,凡开地基本薪公岁耗弥补一切,皆取给其间,为益匪细”。
二十一年,奉天将军增祺请丈放各蒙荒,副都统寿山亦以为言,而国子司业黄思永请垦内蒙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牧地,盟长有谓妨其生业者,未克实施。
是时晋边之丰镇、宁远垦民积数万户,而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陆续报垦,人争趣之。
察哈尔旗牧及草地虽禁私开,然自咸丰中马厂弛禁,至近岁越占纷纭,客户旗丁,讼不胜诘。
二十四年,都统祥麟因言“欲蒙地无私垦,必严科罪,欲蒙员无私放,必惩奸商”。
二十八年,命侍郎贻穀督垦务,筹察哈尔事,陈扩充变通数端,大旨主“清旧垦,招新垦。蒙旗生计在耕不在牧。蒙古於地租,或抵偿,或私肥,或一地数主,抑且数租,黠商乘间包揽。宜由各旗总管详晰呈明,交地开放,悉汰从前地户商总等名,设垦务公司於两翼,各旗先后试办,各盟旗顺令即奖,抗延即罚”。
於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及准噶尔,以次报地。
杭锦、乌审颇反覆,乌兰察布亦怀疑,已皆赴议。
绥远已垦未垦地亩,在乾隆初即无确数,迄今八旗牧厂,地杂沙石,中垦者希,民情观望。
乃建议自将军以下俱指认地亩,为商民导。
旋以财用不足,创牛捐,并推广屯捐继之。
凡丈蒙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百亩为顷,顷编为号。
察哈尔两翼,则亩以三百六十弓,编号以五顷。
札萨克图亩则二百八十八弓,十亩为晌,四十五晌为方。
凡蒙旗荒价,半归国家,半归蒙旗。
其归蒙者,自王、公、台吉至于壮丁、喇嘛,釐其等差,各有当得之数。
凡地额设者为排地,向免押租。
生地亩收押租三钱三分,滋生地倍之。
贻穀以恤蒙艰,故亩收押荒二钱外,仅加一钱,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
杭锦在后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亩八钱,中七钱,下六钱。
又言租数多则累民,少则累蒙,此旗与彼旗难强同,外蒙与内蒙不一例,因定乌审、札萨克、郡王三旗荒价,上则三钱,中二钱,下一钱。
鄂托克、准噶尔两旗地区四等,别立中下一则,鄂旗上则四钱,准旗上则六钱,中四钱,以下均差减。
乌兰盟四子王、达尔罕、茂明安及乌拉特后旗皆旱地,悉如向章。
三十四年,文哲珲讦贻穀败坏边局,查办大臣鹿传霖论其办垦有二误四罪,因策善后四事,谓“荒价及绳丈从宽,则丈放易,欲多收地价,则应先侭原佃承耕,减岁租而加渠租,以其租充渠费,渠增即地增,地增即租增,久之斥卤皆腴壤矣”。
贻穀既逮系,信勤继之。
减杭锦荒价,上地顷九十两,其次递减以五,最下七十两。
分乌拉特地为东、西、中三公。
旱地押荒分六等,上地顷百四十两,次百,中七十,中次四十,下二十,下下十两。
先提公费三成,其餘半蒙半公,胥如例。
其归蒙地租亦四等,渠地亩岁徵渠租四分五釐。
科布多及乌兰古木试行屯垦,肇自康熙末年。
时参赞连魁陈办科属新政,谓“乌兰古木、巴雅特均科属杜尔伯特牧地,宜广营垦。科布多属虽积沙漠,而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及厄鲁特旗,各临其所属河泊,沿河田陌可耕者多,兴垦实边,於是乎在”。
廷议允行。
若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地,自同治时开屯,颁帑金十万。
嗣李云霖以操切激兵变,垦事中停。
至是修渠告成,以上渠屯兵并合下渠,从其便也。
阿尔泰旗高寒稀雨泽,仅成官屯四、民屯一云。
札萨克图王公旗荒,每晌上等四两四钱,中二两四,下一两四,均收一五经费。
凡依次领地,熟地百晌,须兼生荒二百晌。
王旗至十一年放竣,都六十二万五千馀晌。
其明年,续放旗界山馀各荒,设洮南属县二。
公旗自招之户曰红户,台吉壮丁等私招者曰黑户。
洮南沿荒段放齐后,河北荒段,至宣统元年,共丈十九万四千馀晌。
图什业图蒙荒,亦仿札萨克图成案。
热河蒙荒,喀喇沁东旗已成良沃,敖汉半硗确,巴林较富。
都统廷杰建言八事,以渐兴举。
其蒙旗荒之隶奉属者,约放八万九千馀晌,而昭乌达盟阿鲁科尔沁、东西紥鲁特三旗可耕地,共八千顷,上则顷收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紥赉特蒙旗新旧放荒综六七万晌,置大赉厅,捆出本旗蒙屯四十七所,外旗五十九所,近地馀荒,晌收押租一两四钱。
时复丈科尔沁公旗地二十四万一千四百馀晌,郭尔罗斯后旗沿江地荒而实腴,晌加收公费三十两,蒙地及学务各半之。
及是开放无馀。
翌年,城甸馀荒亦毕放。
长春本前旗蒙地,凡四十一万九千馀晌。
宣统二年,复放新荒,以公费资办府属审判,拓荒务以裨新政。
更定巴林荒价,上则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达尔汗王旗采哈新甸荒地分三则,上则晌六两,中四两,下二两。
二共放实荒六万二百馀晌。
三年,复放达尔罕洮、辽站荒,备置驿通道焉。
青海向为蒙、番牧薮,久禁汉、回垦田,而壤沃宜耕者不少。
曩年羹尧定议开屯,发北五省徒人能种地往布隆吉尔兴垦。
最后庆恕主其事,以番族杂居,与纯全蒙地殊异,极陈可虑者五端。
嗣又劝导蒙、番各族交地,以资拓殖,无论远近汉民皆得领,惟杜绝回族,以遏乱萌。
於是开局放荒,黄河以南出荒万馀亩,迤北至五万馀亩。
又虑其反覆也,募实兵额,分留以镇詟之。
番地僻,山峻且寒,仅燕麦菜籽,虽岁穰,亩收不过升四五,课务取轻,以次推行。
近地始自光、宣之际,议垦荒尤亟,以物力之不易,而大举之无时,冀其地无弃利,人靡馀力,盖犹有待焉。
清丈芦洲田亩,前允行之九江滨江芦地,原定下则起科,是后芦洲徵粮,普令以一分以下为率。
奉天广宁一带荡田垦殖旧矣,嗣以将军弘晌言,开鹞、鹰二河荡田三十八万二千馀顷,令三年后升科,五年后丈量。
而牛庄等处苇塘,近年河徙荒出,苇商大半匿垦,往往召争,先后订变通章程,迥别於故荒旧例。
寻又丈放凤凰、岫岩、安东苇塘约十馀万亩,按地编号,具鱼鳞图册,事在光绪末年。
江南苇营草地,向由大河卫子领垦纳租,而江北则置樵兵备河务,左右两营,当海州、阜宁间,共地八千五百馀顷,而续涸新涨不与焉。
自河道改而樵兵虚设。
宣统时部议裁汰,改为放荒,任人入赀承业云。
自光绪中叶,御史曾忠彦疏请振兴农学,特立农工商部,专其职司。
数诏天下长吏,讲求釐剔荒产,以为振兴之资。
宣统初,部上农林推广二十二事,始於筹款办荒,而坦区宜辟田,山陇畸零边地宜林木,责所司各於其境测验气候土性,表之图之,荒价之免否,升科之缓急,分等釐别,而以考覈官吏编报成绩,以行其惩劝。
复订种树行水奖掖专例。
洎乎革命势成,事之未毕举者,正复不少也。
曰营田水利。
圣祖时,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
世宗於滦、蓟创营田,设营田水利府,命怡亲王董其事。
王与大学士朱轼汇上事例四端。
寻於天津等属分立营田四局,领以专官。
因地势濬流筑圩,建闸开渠,民人原耕者,官给工本,募江、浙老农,予月饩,教耕穫,翌年,得熟田百五十馀顷。
至雍正七年,营成水田六千顷馀,虽糜帑不赀,而行之有验,惜功未竟,后渐废弛。
独磁州沟洫如故,岁常丰稔。
高宗饬直督李卫修治水田,复遣大理卿汪漋总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并营。
已而高斌言桑乾河两岸可开大渠,引水治稻田,从之。
嘉庆之季,命方受畴经画直省水利,兼戒鲁、晋、豫亦於其境各筹所施。
顾犹有言直隶难举水田者。
百年以来,李光地、陆陇其、朱轼等皆详言直隶水田利益,林则徐拟开近畿水田疏尤切至。
财绌议沮,迄未畅行。
自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捐兴水利,得稻田四千二百馀亩,崇厚继之,频年劝垦盐水沽亦颇效。
其后周盛传镇天津,修水利,成稻田六万馀顷,土润穫饶,至今利之。
同治时,陕西西安、同州等属设局釐荒产,兴营田。
洎光绪中,次第招垦至三万四千馀亩,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
时直属营田半荒弃,三晋洊灾,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华军亦陈八事。
直督王文韶谓“轻租价以恤民艰,疏沟渠以利水道,则乐垦者多”,因是天津营田徵租至四万九百馀亩。
山东巡抚张汝梅亦请疏河道,濬沟渠,以兴水利为农政本源;
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於陕西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拨归屯所,授地使耕,藉广屯政。
其后奉天以东西辽河、大凌河诸川无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五-译文
食货一
明末时期,苛捐杂税层出不穷,筹集军饷,使得民众生活贫困,财源枯竭。清朝统治中国后,全面免除这些苛捐杂税,与民众共同开始新的生活。到了康熙、乾隆年间,国家富强,民众富裕。对于新增的人口,永远不再增加赋税,还普遍免除天下的租税,多次如此。哎呀,古时候从未有过这样的事情。
道光、咸丰年间以后,海禁开放,国家遭遇许多变故。消耗财力的途径广泛,而增加财力的途径却受阻。当权者不了解中外大势,招致祸端,天府和太仓的储备,一旦耗尽,赔偿军费高达四百多亿。用中国的所有财产来偿还外债,积累数十年都无法清偿。摊派和增加捐税,使得上下交困。于是改为海运来节省漕运费用,改变货币制度来推行国家货币,讨论盐政来增加年收入,开发矿产来扩大财源。以及创立铁路,改变邮政通讯,设立电报局,开通海运。新政策纷纷兴起,不断谋求利益,但是对于古代圣王提倡的‘粮食充足而人口少、使用宽裕’的方法,却忽视了。
以唐尧、虞舜治理天下太平的时代为例,他们告诫舜、禹说,要警惕‘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治理国家的人怎么能忽视这一点呢!现在,我选取清朝理财的始末,分条记载在文章中。
关于户口和田制
统计户口和土地的民数,由外藩蒙古、回部等地的编审丁档掌握在理藩院。各省的各种人户,由当地的长官在十月编制册子,次年八月上报户部,由浙江清吏司负责。而满洲、蒙古、汉军的丁档则由户部八旗俸饷处管理。年终时,将民数汇总编制黄册上报。
这些户口的类别有:军户、民户、工匠户、灶户。除此之外,回民、番民、羌民、苗民、瑶民、黎民、夷民等,都隶属于他们所在的府、厅、州、县。对于民户,男子称为丁,女子称为口。男子十六岁为成丁,未成丁也称为口。丁口与户籍相联系。内地民户按丁口计算,边疆民户按户籍计算。因为番民、回民、黎民、苗民、瑶民、夷民等,已经长期接受教化,都按照丁口编入民数。那些按户籍计算的,比如三姓所属的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以及庄浪厅所属的番民,西藏各土司所属的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的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的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都是。至于土司所属的番民、夷民等,只报告寨数、族数,不计入户籍。
所有登记户籍的民众,有四种区别:民籍、军籍(也称卫籍)、商籍、灶籍。管理户籍时,必须调查他们的祖籍。如果人户在寄居之地建有坟墓、房屋超过二十年的,可以准入籍做官,并要求声明祖籍回避。如果本人已经去世,子孙在其他省份有田地、丁粮,原来附入户籍的,可以接受。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的,允许他们参加考试等。
又必须辨别他们的宗系。如果民人没有儿子,允许立同宗昭穆相当的人为嗣。那些有女婿、义子以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孩的,可以适当给予财产,但不能作为嗣子。
并且必须区分他们的良贱。四民为良,奴仆和倡优为贱。所有衙署应役的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以及巡捕营的番役,都是贱役,长随和奴仆一样。那些冒籍、跨籍、跨边、侨籍都是禁止的。
世祖入关后,有编制户口牌甲的命令。其办法是,州县城乡每十户设立一名牌长,十牌设立一名甲长,十甲设立一名保长。每户发放印牌,上面写明姓名和丁口。出门时注明去向,进门时检查来处。寺庙也统一发放,用来稽查僧道的出入。客店要求各自设立一簿,记录寄宿客人的姓名和行李,以便稽查。到乾隆二十二年,又制定了十五条:一,直省所属每户每年发放门牌,牌长、甲长每三年更换一次,保长每年更换一次。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以及私立名目敛财聚会等事,以及面生可疑之人,责令专门负责查报。户口迁移登记,随时上报,门牌内更改填写。
一,绅衿之家,与普通百姓一样编制。一,旗人和民人杂居的村庄,一样编制。旗人和民人如有犯法,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处理,至于各省驻防营内的商民贸易居住,以及官兵雇佣的人役,都另外编制牌册,上报理事厅查核。
一,边疆外蒙古地区的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和十家长等。如有偷窃为匪,以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者购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样顺编。
一,盐场井灶,另外编排甲,所雇佣的工人,随灶户登记。
一,矿厂丁户,厂员监督厂商、课长以及峒长、炉头等编制查核。各处煤窑雇主,将雇佣工人等的册子上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制册子,地主和保甲结报。广东寮民,每寮发放牌,互相担保。
一,沿海等省的商渔船只,取得澳甲族邻担保,上报官府发放执照。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的年龄、面貌、籍贯填写在执照内,出洋时,取得各船互相担保,到汛口查验放行。渔船只填写船主的年龄、面貌、籍贯。
一,内洋采捕的小艇,责令澳甲查查。
一,内河船只,在船尾设立粉牌,责令码头查查。
一,渔船网户、水次搭棚捕食的民众,都归就近的保甲管辖。
一,苗人寄居内地,已经长期编入民甲的,按照民人一样编制查核。其余各处的苗民、瑶民,千百户以及头人、峒长等查查约束。
一,云南有夷、民交错居住的地方,一起编入保甲。
一,依山傍水自成村落的人,让管事头目造册查核。
一,川省客民,和土著一样编制查核。
一,甘肃的番民土民,由土司查察。属于地方官管辖的,让所管辖的头目编制查核,地方官发放牌册上报。
一,四川改土归流后的各番寨,让乡约甲长等查查,都听从抚夷掌堡管辖。
一,寺庙僧道,让僧纲、道纪按季度册报。
一,各省回民,让礼拜寺掌教查查。
一,外来流浪者,保正督促丐头查查,年轻力壮的递回原籍安置,其余的归入栖流等处管理。
从此,立法更加严密。
当时各省的番民、苗民与内地民人语言不通,常常发生冲突。二十四年,制定了番界、苗疆禁例。凡是台湾的民、番不允许结亲,违者离异。各省的民人无故擅自进入苗地,以及苗人无故擅自进入民地,都按照例律治罪。如果往来贸易,必须取得行商邻右担保,上报官府发放执照,让塘汛查验放行才开始前往。
棚民这个称呼,起源于江西、浙江、福建三个省份。在这些省份的山县里,历来都有人搭建棚子居住,从事麻艺、种植竹子,炼铁、造纸、制作蘑菇等行业。而广东的穷苦人民进入山区搭建草屋,采集香木磨粉、劈柴烧炭作为生计的人,被称为寮民。
雍正四年,制定了按照保甲法统一登记的规定。乾隆二十八年,规定各省的棚民单身租赁土地的人,必须回到原籍的州县领取印票,并且有亲属担保,才允许租赁土地。如果有来历不明的人,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五十五年,皇帝下旨说,广东总督奏报称,拆除雷州、廉州交界海面的涠洲岛以及东边的斜阳地方的寮房,让他们回到原籍,避免与洋盗勾结生事。并且毁掉校椅湾等三十二处寮房,共有一百六十二户,另外给予抚恤和安置。沿海各省的岛屿上,多有内地居民安居乐业。如果突然命令他们迁移,让数十万人民流离失所,于心何忍。而且担心处理不当,使良民变成盗匪。所以各省的海岛,除了应该封禁的以外,其余的都允许继续居住。至于零散的地方,都是贫民,尤其不能让他们孤单无依。而渔民出海捕鱼,暂时在海岛上搭建草屋居住,也不可以全部禁止。
五十七年,皇帝下旨说,据福宁所奏,山东一省的海岛居民有二万多人,各省的海岛居民也一定不少。应当遵守前面的规定,不允许再建房屋,以至于人越来越多。仍然要留心调查,不要让坏人勾结起来生事。
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上奏说,浙江的棚民开山过多,导致沙土淤积,阻碍了水道和农田。请求采取措施登记安置,分别去留。
四川经过张献忠的战乱,幸存的人百不存一,耕种的都是三江、湖广流亡来的人。雍正五年,因为逃荒而来的人越来越多。皇帝下旨让四川的州县逐一调查每个人的姓名和籍贯,如果是无力的穷民,就根据他们的人力多少,分配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的荒地,让他们开垦。
吉林的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规定不允许无户籍的流民居住。到了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上奏说,阿勒楚喀、拉林地方的流民有二百四十二户,请求在一年内全部驱逐。
嘉庆年间,郭尔罗斯又有从内地新来的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吉林厅有一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厅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都经过将军上奏,让他们登记安置。
山东的民人迁移到口外居住的,在康熙五十一年已经有十多万人。圣祖皇帝下旨说,以后山东的民人如果迁移到口外或者从口外回到山东,应该调查他们的外貌、籍贯,登记造册。
雍正初年,因为陆续设立了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三个同知管理,后来将万全县县丞移到张家口,古北口增设了一个巡检,归化城增设了四个通判和一个巡检,按照各自的民人,按照保甲法,将姓名和籍贯登记注册,逐年上报到部。
福建、广东的民人迁移到台湾的特别多。嘉庆十五年,浙闽总督方维甸上奏说,噶玛兰的土地肥沃,内地迁移来的人很多。现在检查户口,漳州人有四万二千五百多户,泉州人有二百五十多户,粤东人有百四十多户,与生番、熟番杂居,必须有所约束。
于是商议增加噶玛兰通判一名。此外,如江苏的铜、沛两县,自从黄河退潮干涸后,变成了荒地,山东的曹、济等地的民人陆续前往,建立了湖团,一起开垦种植。铜、沛的土著居民因为客民占据了土地,每天互相争斗。
同治五年,户部上奏说,查明了容留捻匪的刁、王两个团,将他们驱逐回原籍。安分守法的良民团,就让他们各自安顿生计。
所有这些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杂居,土著和客民之间的猜疑,担心他们生事,就严格防范;同情他们无家可归,就宽待他们,总之都是以保甲制度为主要措施。
但是保甲制度在平时实行,而编审则是丁赋的来源。编审制度,州县官制作册子上报到府,府再制作一个总册上报到布政司。
所有军籍、民籍、匠籍、灶籍,都分为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统计丁的数量,登记在黄册上。督抚根据布政司的册子上报到户部,汇总上报。
顺治十四年,命令州县官编审户口,新增人口达到二千以上的,都给予记录。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圣旨,从此圣祖的仁政一直延续到一代。
但是丁口有增有减,就不能不有所补充。所以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请求用编审新增的丁口补充旧有的缺额,如果有剩余的丁口,就归入滋生册上报,皇帝同意了。
高宗皇帝对内阁说,我查看了去年各省上报的民数,比康熙年间增加了十多倍。承平的日子久了,人口日益增多,储存的物资自然不能像以前那样充足。而且房屋所占的土地,也不亚于以前的几倍。种地的人少,吃饭的人多,我非常担忧。幸好自从我登基以来,开拓土地,扩大疆域,领土日益扩大,百姓都可以开垦边远地区的土地,暂时解决衣食问题。
但是从长远来看,不是没有荒地,而是家家户户都有多余的粮食,不容易享受太平的福气。各省的督抚以及有管理百姓责任的官员,务必随时劝导,让大家都形成节俭的风气,珍惜物资,充分利用土地,千万不要奢侈浪费,养成懒惰的习惯。
那时编审制度已经停止,直省上报的民数,大都是以每年制作的烟户册为依据。实行的时间久了,官员们把它当作例行公事,上报的数据大多不准确,这样怎么能体现我想要了解天下民数的意愿呢?
又下旨说,据郑辉祖说,以前办理的民数册,每年增加的人口数都一样。像这样草率地沿袭下来,成什么样子!所有各省本年应上报的民册,都推迟到明年年底。如果再出现疏漏,一定要给予处分。
当时担心民册可能会有随意填写的问题,但是自从圣祖以来,休养生息一百多年,百姓在这期间,从少到老,不知道有战争和灾难的困扰,而且年年丰收,人民快乐,没有天灾人祸,迁徙颠沛流离以至于衰败的,户口繁盛,总不能说完全是虚构的。
编审工作从雍正四年开始停止。直隶总督李绂在一份关于改编审行保甲的疏文中简要地说:“编审每五年进行一次,虽然目的是清理户口,但不如保甲制度更加详细,既能够稽查游民,又不需要另外查户口。请从现在开始严格命令编排人口,从十六岁以上,不允许有一人遗漏。年底制作户籍册,由布政司汇总,另外制作总册上报。册子里只列出里户人口的实数,不列出花户,这样户籍簿就不会繁琐,人口数也会很完备。”乾隆五年,户部又请求命令各总督和巡抚在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和粮食数一起上报;番疆、苗界不在编审范围内。这个请求被批准。三十七年,根据李瀚的请求,永久停止编审。从那时起,只有运漕军丁每四年进行一次编审。
清朝继承明朝末年的战乱,户口凋零。经过历代休养生息,所以户口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概括来说:顺治十八年,全国人口统计为一千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人。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人。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人,又新增丁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人。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人,又新增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人。乾隆二十九年,二万五千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人。六十年,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千四十五人。嘉庆二十四年,三万一千二十六万五千四十五人。道光二十九年,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人。咸丰、同治年间,战乱频发,户籍上报常常缺少几个省份,可查的只有二千万到数千万不等。光绪元年,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人。
三十二年,制定了官制,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将之前设立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负责调查户口,各省由巡警道专门负责。第二年,皇帝下令各省上报民数,务必确切调查实数,作为各项政务的基础。民政部上报称:“经过调查,三十二年黑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广西、云南的户籍册,以及三十一年户籍册,都没有补造。各总督和巡抚明明知道超过了期限,按照惯例应当查办,但积习难以改变。我部在接收之初,筹备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拟请皇帝下令各总督和巡抚,责成府、厅、州、县,分乡分区,自行调查人口确数,统一以每年十二月底为截止日期,以明确界限。仍然限定次年十月上报。”这个建议被批准。
宣统元年,再次颁布填写户口格式的命令,要求先调查户口数,限定明年十月上报完毕,接着调查人口数,限定宣统四年十月上报完毕。到三年十月,根据京师内外城、顺天府、各直省、各旗营、各驻防、各蒙旗上报的数据,除了新疆、湖北、广东、广西各省,江宁、青州、西安、凉州、伊犁、贵州、西宁各驻防,泰宁镇、热河各蒙旗,川、滇边务,都没有上报户籍册到部外,共有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四百人,附户一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人,共计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男性人口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人,女性人口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人,共计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人。
自雍正十三年户部提出,福建台湾府的生番有一百九十九人,并入彰化户籍,广西庆远府的归流土民一百七十九人,并入宜山户籍。此后,台湾生番、四川生番、岭夷归化的人很多,规定由专门官员编排保甲,查缉匪类,逢望日宣讲上谕,以兴教化,从此番民的衣服言语与当地居民没有区别,也有读书应考的人。
到同治、光绪年间,交通日益发达,我国民众耕种贸易,遍布重瀛,也有改入其他国家户籍的事情。宣统元年,外务部与修订法律大臣共同拟定国籍条例。因为各国的国籍法有地缘系、血统系,即属地、属人两种含义,两种含义相冲突,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采取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四章,注重血统系的方法。宪政编查馆根据这四章制定了二十四条。
固有籍章的第一条,凡是无论是否在中国出生,都属中国国籍的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出生时父亲是中国人;二是出生时父亲已经去世,但去世时是中国人;三是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无法考证或没有国籍。第二条,如果父母都无法考证或没有国籍,但在中国地方出生的人,也属中国国籍。如果是无法考证出生地但在中国地方发现的弃儿,情况相同。
关于入籍的规定,第三条,所有原本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如果想要成为中国国籍,可以提出申请。他们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在中国居住连续十年以上;二,年满二十岁以上,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是有能力的人;三,品行端正;四,有足够的财产或技艺,能够自食其力;五,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在入籍后应当取消本国国籍。对于那些原本没有国籍的人想要成为中国国籍,只要年满二十岁以上,并且满足上述第一、第三、第四款的条件,就可以被认为合格。
第四条,所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有特殊的功勋,即使不满足一至四款的要求,也可以由外务部和民政部共同上报请求皇帝批准,特别准许他们入籍。
第五条,所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他们的妻子嫁给了中国人;或者作为中国人的继父而共同生活;或者私生子,如果父亲是中国人,且经过父亲认领;或者私生子,如果母亲是中国人,父亲不愿意认领,但经过母亲认领。如果有这些情况之一,都可以作为入籍的条件。但是,只有那些正式结婚并已登记在案的妇女嫁给了中国人,才能作为入籍的条件。其他情况以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还未成年或还未结婚的女性为限。
第六条,所有男子入籍时,他们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一同入籍。如果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妻子或未成年子女不需要随同取消本国国籍,则不在此限。如果妻子自愿入籍,或者入籍人自愿让未成年子女入籍,即使不满足第三条的一至四款条件,也可以提出入籍申请。
第七条,入籍人的成年子女如果现在居住在中国,即使不满足第三条的一至四款条件,也可以提出入籍申请。
第八条,所有入籍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官职:一,军机处、内务府的官员以及京师和外地的四品以上文官;二,所有武官和军人;三,上下议院以及各省谘议局的议员。这些限制,对于十年后特准入籍的人,以及二十年后的其他入籍人,可以由民政部请求皇帝豁免。
第九条,所有提出入籍申请的人,应当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的法律,放弃自己的本国权利,出具承诺书,并由居住地的两位公正绅士出具担保。
第十条,所有提出入籍申请的人,应当向所在地方的官员提交申请,详细请求上级官员咨询民政部批准,并给予执照作为凭证。如果在国外,应当向领事提交申请,由出使大臣转呈,或者直接向出使大臣提交申请。
关于出籍的规定,第十一条,所有原本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如果想要成为外国国籍,应当先提出出籍申请。
第十二条,所有被允许出籍的中国人,有以下四个条件:一,没有未结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二,没有兵役义务;三,没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四,没有官职和出身。
第十三条,所有中国妇女嫁给外国人;或者作为外国人的继父而共同生活;或者私生子,如果父亲是外国人,且经过父亲认领;或者私生子,如果母亲是外国人,父亲不愿意认领,但经过母亲认领。如果有这些情况之一,都可以作为出籍的条件。但是,只有那些正式结婚并已登记在案的妇女嫁给外国人,才能作为出籍的条件。其他情况以按照中国法律还未成年或还未结婚的女性为限。
第十四条,所有男子出籍时,他们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一同出籍。如果妻子自愿保留中国国籍,或者出籍人自愿让未成年子女保留中国国籍,可以提出声明,仍然保留中国国籍。
第十五条,所有已婚的妇女不得单独提出出籍申请。按照中国法律还未成年或无能力的人,也不准自行提出出籍申请。
第十六条,所有出籍的中国人,不能享受在中国内地特有的利益。
第十七条,所有提出出籍申请的人,应当自行出具承诺书,声明没有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情况以及犯罪未被发现的情事。
第十八条,所有提出出籍申请的人,应当向本籍地方官提交申请,详细请求上级官员咨询民政部批准牌示。
第十九条,所有因为嫁给外国人而出籍的人,如果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可以提出复籍申请。
第二十条,所有出籍人的妻子,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成年后,都可以提出复籍申请。
第二十一条,所有被允许出籍后,如果仍然在中国居住连续三年以上,且符合第三条的三、四款条件的人,可以提出复籍申请。但是,对于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的人,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所有提出复籍申请的人,应当由原籍同省的两位公正绅商出具担保,并向所在地方官提交申请,详细请求上级官员咨询民政部批准牌示。
第二十三条,所有复籍的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第八条所列的各项官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皇帝批准后,立即实施。
此外,改变户籍为良民,也是一项清明的政策。山西等省有乐户,因为明朝建文末年不依附燕兵,被编入乐籍。雍正元年,下令各属禁止,改为良民。并下令浙江的惰民,苏州的丐户,其职业与乐户无异,也取消其户籍。五年,因为江南徽州有伴僮,宁国有世仆,当地称为‘细民’;甚至有姓氏人口相当的村庄,而这个姓氏为另一个姓氏服役,如同奴隶,也下令取消其户籍。七年,因为广东的蜑户以船捕鱼,广东民众不允许他们登岸,特地下令禁止。准许他们在靠近水边的村庄居住,与普通民众一样编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上奏请求山、陕的乐户、丐户应当制定禁令。部议认为,所有向官府申报改变职业后,必须四代,本族亲支都清白自守,才允许申报捐资应试。广东的蜑户,浙江的九姓渔船,以及其他类似情况,都按照这个处理。嘉庆十四年,又因为徽州、宁国、池州三府的世仆捐资应试,常被地方官员控告,皇帝下诏:‘这些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如果年代久远,文契无法查考,就予以豁免。’
八旗的人丁,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编制审查,命令各佐领检查已经成丁的人,增加进丁册。如果有隐瞒壮丁给官府的,他们的主人以及佐领、领催等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通常三百名壮丁组成一个佐领,后来改为二百名。
康熙四年,命令满洲、蒙古佐领内多余的丁达到一百名以上的,原来的两个佐领可以合并。
雍正四年,皇帝命令八旗都统以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人,交给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登记清楚,并编制审查各官员的名单,保结后送交部里。
对于未成丁的人,以及非正身良家子弟,以及应该除掉的人丁,都要核实后开除。
五年,命令在编制审查的丁册上,每户都要写明某人某官,如果没有官职则称闲散某,上面写明父兄的官职名字,旁边写明子弟和兄弟的儿子,以及户下的人数。无论是在籍还是他往,都要详细记录。
各省驻防旗员的兵丁,以及外任文武官员的子弟家属,命令各将军、督抚编制册子送交该旗。
乾隆六年,命令八旗编制审查各佐领下已经成丁和未成丁已经领饷的人,都要登记进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在各人名下写明三代履历。
其户下的人祖父如果是通过契约购买,或者是盛京带来,或者是带地投充,都要分别注明。正户的儿子弟,都作为正身分别登记。
七年,皇帝下令:‘八旗汉军,最初都是汉人。有随龙入关的,有定鼎后投诚的,有因罪入旗和三藩户下归入的,有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的,以及招募的炮手,过继的异姓,以及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只有随龙人员子孙,都是旧有功勋,无需另外讨论。其余各项人民,朕想拓宽他们的谋生之路。如果愿意改回原籍,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编入保甲。如果原本在省外居住,也可以前往。其中如果有世职,仍然允许继承。不愿意出旗的,听其自便。’
八年,皇帝又下令:‘之前的命令,原本是指未经出仕以及微末之官。至于服官已久,世受国恩的人,其本身及子弟,均不得申请出旗。’
十二年,皇帝又下令:‘八旗另外记载册籍的人,原本是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来自行申报,以及旗人收养民人为子,有原本出旗为民的人,他们入籍何处,都听其便。本身的田产,并允许带往。’
二十六年,规定汉军凡是现任外省同知、守备以上,京员主事以上,旗员五品以上,都不允许改归民籍。其余在京的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允许一体考试。
大体上清朝对于八旗都是用国力养育的。后来人口繁衍,虽然每年耗费数百万金,仍然感到不足,而逃人的禁令又变得严格,旗民因此日益困顿。
到乾隆初年,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户部侍郎梁诗正等人,先后上奏请求清查东三省荒地,以便迁移开垦,以图自养。虽然多次奉旨讨论执行,但最终未能切实进行。
至于八旗户下人开户,必须有军功劳绩,或者技艺出众,也有本主念其勤勉数世,准其另户,或者放出为民的人,也有不准放出为民,但准开户的人,其规定又各不相同。
田制称为官田。最初设立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后来编制各庄头田土分为四等,每十年编制一次。
设立粮庄,庄给地三百晌,一晌大约六亩。庄地分布在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也设立了,都由内务府管辖。此外还有部、寺官庄,分属于礼部、光禄寺。又设立园地,种植瓜果蔬菜,选壮丁为园头。
世宗初年,设立总理专官,负责口外报粮编制审查。南苑原本是练武之地,按照规定禁止开田。宣宗曾经下令已经开垦的也要荒废。
然而在咸丰、同治年间,嵩龄、德奎、刘有铭、铁祺先后上疏陈述开放,都受到严厉的斥责。然而到了光绪末年,仍然允许民间开垦。
此后承地的人接踵而至。
考察各旗王、公、宗室庄田,共有万三千三百多顷。分拨给各旗官兵,共有十四万九百多顷。凡是王公近属,分别分给土地,大庄给地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亩,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亩,园地给地六十至一百二十或一百八十亩,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每人三十六亩,不支粮。凡是拨地以现在为标准,以后虽然丁数增加不加,丁数减少不退。
顺治元年,规定近京荒地以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圈地的议定从此开始。于是巡按御史柳寅东上满、汉分居五便。部里讨论后施行。
二年,命令被指圈地的民地,迅速筹集补给,好坏都要均衡。
四年,圈顺直各州县地一百九万九千多晌,给满洲为庄屯。
八年,皇帝认为圈地妨碍了民,下令前圈占的都要全部退还。
十年,又下令停止圈地。
然而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人丁,仍然重新圈补。又有因为圈补而并圈接壤民地的情况。
康熙初年,鳌拜专权,想要把正白旗屯庄给镶黄旗,而另外圈民地圈补。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都认为不如指圈,因此被判处死刑。
圣祖亲政后,下令停止圈地。本年所圈房地都退还。又用张家口、山海关等处的荒地换拨各地,并命令新满洲以官庄余地拨给,其指圈之地归民。这就是旗退地亩。
所有官地,按照惯例禁止与民间进行交易。但是旗人不懂耕种,人口却日益增多,不得不私下出售土地。雍正初年,清理旗地,下令用官款赎回。所有不主动自首和私下买卖土地的人,都将土地收归官府作为公有财产。旗地,由宗人府、内务府和八旗分别记录各种土地的边界,编制成册,称为红册,以备审察旗民之间关于田地的争议。
乾隆初年,规定赎回的旗地仍归原佃户耕种,庄头和豪强争夺的将被惩罚。所有赎回的官地以及抵债、没收等土地,都要征收租税,称为旗租。过去查交的官地定租,由旗员负责。三十四年,根据直隶总督杨廷璋的建议,停止了这个规定。民间租种旗地原本限制三年。如果私下长期租借,业主和租户将受到违禁律的处罚。八旗地主长期禁止夺佃增租。自从和珅掌管大农,上奏改变前法,于是旗人和府庄头纷纷放弃土地,转租给他人,贫民开始大量失业。
嘉庆五年,部臣请求重新申明前禁。皇帝下诏将其编纂入定例并普遍执行。咸丰初年,又下令按照原额征收租税,业主和佃户都不能随意增减。如果典当或出售旗地,按照盗卖官地的法律处理,买卖双方都将受到惩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变得疏漏,有人以土地抵押贷款,有人支付长期租借,表面上遵守法律,实际上却违反规定,官吏们也趁机勒索,弊端由此产生。尽管多次申明警告,但往往因为其他原因,禁令松弛成常态。
到了光绪中期,规定这个行业无论旧圈地还是新购置的土地,都不准卖给民间。只有之前民间购买升科的土地,仍然允许继续使用。
盛京官庄在顺治初年就确定了八旗屯界。随后,下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的旗员家丁分得土地,每人三十六亩。康熙年间,确定将奉天所属的土地分配给新迁来的满洲人,总共丈量出土地三十二万九千多顷,其中二十七万六千三百多顷作为旗地,按照旗的部分划分边界。又设立了各旗官员的庄屯,各城的兵丁,都按照缺额分配土地。随后,下令索伦、达呼尔官兵耕种墨尔根地,奉天官兵耕种黑龙江地。
乾隆初年,设立了黑龙江屯庄,呼兰建立了四十个庄,选派盛京旗丁携家前往,官府提供资金、建筑材料,每人分配土地六十亩,十人一个庄,每六亩提供二斗种子,每个庄提供六头牛,口粮也一并提供。温德亨、都尔图等地也是如此。所有空缺的官地归旗入册,禁止官员侵占。
嘉庆年间,下令盛京的官地,应该招揽无地贫民领租,官员子弟不得承种。管辖各区的官员,也不得在自己的管辖区内以子弟的名义购置房地产。
道光年间,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等地的官庄,共有原额土地一万二百晌,吉林八旗和各处的旗地以及乌拉旗地,共有三十六万五千九十二晌。而光绪初年,将三姓的荒地拨给官兵作为空缺地,共计一万多晌。
宣统时期,因为奉省各旗地存在大量盗典隐占的弊端,下令全面稽查核实,不要与清赋混淆,先清理城内的旗地,然后是城外的,依次进行清理。这些官庄属于东三省。
直省各处都设立了驻防旗兵,在驻扎地建立庄田,每人分配三亩土地。如果全家搬迁来的,之前在京得到的圈地将被撤回。旗员分配园地,多的有二百四十亩,少的六十亩,各省不完全相同。只有浙江驻防没有土地,仍然发放俸禄。
乾隆时期,放宽了驻防兵置产的禁令,但八旗官员仍然禁止。光绪末年,皇帝下令:‘在各地检查旗丁的名额,尽量保留原有的马厂庄田,划出土地口分,责令他们从事农业。那些原本没有厂田,或者有但不足的,有关部门在邻近地区购买民地分配给他们,作为世业。逐步推广,使旗丁回归农业,接受州县的治理,与普通民众没有区别。’但这个命令没有及时实施。
蒙古最初分为五等。一等和二等分配给庄屯、园地。三等以下,只分配给庄屯。各守土疆,不得越境。后来逐渐有民人低价购买蒙古土地。
乾隆中期,规定‘有抵押出售的,要严厉惩罚,并作为永久规定’。分配给外藩的官地,大致就是这样。所以明朝的内监庄田,由户部总领。宗室禄田散在各省的,都按照民田的起科。最初在新城、固安的官地二百田十顷实行井田制,挑选旗民百户,每户授田百亩,公田百亩,共同耕种公田。后来在霸州、永清也仿行,但成效很少。
乾隆初年,改为屯庄。挑选勤劳敏捷的人担任屯户,按照土地面积征收粮食。这就是井田改为屯地的过程。
京师坛壝的官地,以及全国各地的社稷、山川、厉坛、文庙、祠墓、寺观、祭田的公有土地,都免征租税。建国初期,赐予圣贤后裔祭田。孔林地、四氏学学田、墓田地、坟地,都免除租赋。学田专门用于修建学校和救济贫士,佃耕租而租率不统一,没有固定的数额。
乾隆中期,全国学田有一万一千五百八十多顷。光绪变法时,直省普遍兴办学堂,费用无限制,于是又拨出所在地的荒地,划出留学田来补充。
耤田在首都的先农坛实行。坛地共有千七百亩。雍正年间,下令地方官员督促所属地区设立耤田。东西陵地,红椿以内禁止耕种和砍伐。东陵白椿界外最初允许民间耕种。道光朝开始严格禁止,青椿以外,遵化、蓟州、密云、承德等界内的兵民私自开垦,直到地万多个区域,长期扩大。
光绪末年,规定对土地进行区划测量,将熟地分等征收租税,用于学堂的费用。
牧马草场在畿辅地区,顺治二年,将近畿的垦荒剩余土地划为牧场,在顺天、天津、保定等属分旗设立。
从御马厂以下,各个旗地都按照其旗地牧养。亲王方圆二里,郡王方圆一里,也是圈地。
说屯垦。康熙年间,招募开垦天津两翼的牧地,共计二万一千五百多亩。乾隆时期,测量直隶马厂土地,振兴贫困农民,命名为恩赏官地。在盛京的,奉天屯卫各地,八旗分设牧厂,从东到西,原本禁止民间开垦,于划定边界处筑起封堆来限制。但大凌河东厂、西厂荒地有三十万八千多亩,养息牧地有一万四千六百多顷,乾、嘉年间陆续开放给民众开垦。后来又综合各城旗马厂可开垦的土地,共计三十八万九千多亩,全部归城旗负责耕种,并允许八旗王公及闲散宗室,在所分牧地原已开垦的地方,自行呈报。只有松筠请求将养息闲地移驻旗人,但因为费用不足而作罢。咸丰年间,因为大凌西岸开垦妨碍马政,重新禁止如前。而同治二年,改变锦州、广宁、义州厂荒地,西厂保留牧地,东厂招募佃户;其东北角的高山子地有数万亩,义州教场闲地有一万多亩,都进行出租,作为城兵的田地。然而这时西厂有旗人领有旧地,时间久了,越界开垦妨碍牧地。八年,下令废弃。于是大凌河开垦的事就停下来了。而吉、黑山荒地多,是牧猎场,更加严格禁止奸民收购和出售。养息牧地,最初开放时划分东西边界,设置专官管理租金收入。彰武原本是牧地,后来也劝导开垦。于是养息牧地共有六十一万八千八百多亩,其余荒地八万九千六百多亩,多余的土地三万五千三百多亩,就作为蒙古、汉族杂居牧佃地,同时照顾穷苦百姓。吉林的乌拉,康熙时,在五屯分庄丁地,就成为了五官牧场,有很多零散的荒地。宣统时,划拨作为学田,开垦的实际土地有二千三百多顷。
所有驻防营都设立马厂,其牧庄旁的空地,无不开放给民众开垦。到荆防马厂开垦成熟的地方,久已归属民众,而石首、监利,光绪末年清理出厂地二万多余亩,都让民众开垦,用租金来资助警政小学。宣统初年,宁夏满营牧地多余边界,开凿渠道开垦土地,亩产可达二十一万,旗人和民众各占一半。民众领地则缴纳价格为旗兵开垦的资金。三年,安徽万顷湖牧场,改为开垦放田八万二千七百多亩,那些流民占耕和民间认领荒地的,都称为佃民,那留下旗人田地二万亩,也招募民众佃种,每年缴纳谷物,这就是官佃。至此,因为抗租纠纷,确定民租田,让公司补价承业,帮助八旗生计。
口外的牧场,隶属于独石的是御马厂。除此之外,礼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都在张家口外有牧场。而杀虎口的议亩租,察哈尔属的戢私垦,大青山的宽免民占,奕兴地的招商领耕,历代朝廷根据时代需要,不拘泥于成例。之后密云、热河同时放荒。热河开阔,除了留牧之外,得到土地一千四五百顷,再留三分之一给牧地,其余都招募开垦。土地资源开发而耕牧不相妨碍,是非常好的政策。
明朝设立卫所,用屯田养军,用军队隶属于卫所。等到军政废弃后,招募民兵,屯田军开始专门负责漕运,没有漕运任务的军队不断服役,屯户非常困难。清朝沿袭明朝的做法,卫屯给军队分佃,取消其杂役。顺治元年,派遣御史巡视屯田。三年,确定屯田官制。卫所设立守备一人,兼管屯田。又设立千总、百总,分别管理卫所事务。改卫军为屯丁。六年,确定直隶屯地缴纳租税的例子。那时裁撤屯田御史,接着裁撤巡按,由巡抚负责。十三年,确定屯军补贴漕运的例子。浙江各卫有屯田没有漕运的,和有屯田没有漕运的,都征收拨帖,屯户的困境才稍微缓解。康熙十五年,因为各卫荒田在州县管辖境内,军地民田多有隐瞒,下令官府清理。雍正二年,遵从廷臣的建议,将内地屯卫并入州县,裁撤都司以下的官员。只有负责运输的屯田,和边疆卫所没有州县可归属的,依旧如此。九年,下令屯卫田地可以典当给军户,但不能私自典当给民众。
乾隆元年,免除广东屯田盈余,因此取消各省军田额外征税的例子。在此之前,屯丁卖地,官方因为税收有利,给予契约允许执行。到这时又下令运田归船的,同时禁止军民再次典当。实际上各省典当屯田给民众,到处都有。六年,规定屯田限制一年。无论在军队还是在民间,都要清理出来归还给屯丁。十二年,漕督顾琮请求已经典当给民众的田地,让旗丁赎回。然而民众占有时间久,屯丁贫穷无法赎回,遵从阿思哈的建议,清理江西屯田,在军队的归还军队,在民间的增加租金给屯丁,永远成为定制。三十七年,又因为漕督嘉谟上奏,命令清理湖广、江、浙、山东等省的屯田。第二年,裴宗锡因为陈两江向不归运的裁卫屯田,增加津费。皇帝认为这样会累及民众,不同意。四十年,鄂抚陈辉祖上奏:‘武昌诸卫清理出典当和卖出的屯田,请求增加津赡运。’部议:‘这样可以让私自转让的人知道警诫,而不会使失业者痛苦,这样典当的弊端逐渐消除。’五十年,因为长沙、澧州原有的弁田,转售纷纭,下令取消弁田名称,允许民间产业转让。五十四年,毕沅等人上奏,各省屯丁每四年一次进行审查,只稽查户口数量,其田产或有遗漏,要随时核实。百年来,屯田的利弊和漕运始终相伴随。等到南漕改为海运,屯卫隐蔽难以稽查,到这时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
光绪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上奏请求整理屯田事务,因为有了将卫所改为屯田的命令,让全国核查卫所拥有的田地数量,详细制定租税章程。而江西因为租税全部用于军饷,与其他省份资助运输的情况不同,所以继续按照旧制进行。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提出建议,认为屯田和卫所应该裁撤。他们大致说:‘运兵长期空虚,卫所官员也没有事做,一个卫所管辖的屯田,有的隔了一个府,有的跨了一个省,所有事务都操纵在胥吏手中,田地和军饷的弊端无法一一列举。’第二年,朝廷下令各省核实屯田情况,命令屯田户纳税并签订土地契约,将屯田的军饷改为丁粮,由州县征收和解缴。除了屯丁、运军的名目,裁撤卫所官员。当时全国总计有约二十五万顷屯田,但很多与民田混杂。又因为各丁私自买卖土地,长期失去了原有的土地。再加上战争之后册籍散失,粮食和产量无从查考。漕运总督陈夔龙提出了三个要点:一是区分丁地与民地;二是现在征收的不要追回原额;三是补缴田价应该从轻。江、皖、两浙都按照这个原则,分别交价纳税。比如淮、扬、徐四卫,规定上等田每两纳三分税,中等田每两纳二分税,下等田每两纳一分税,屯税每两纳三分,其他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只有山东因为歉收请求免征。湖北巡抚张之洞则认为湖北的卫田,军户依赖其赡养,即使民人冒名顶替,大多也不是富裕之家,都难以要求他们出价,只能征收契税。税率与民田相同。到三十一年,宜城屯口发生冲突,因为按照卫田的例子不合适。张之洞进一步制定了八项简易措施,主要目的是取消原则,分年减免税收,免除杂税。但是学堂的捐款与民田相同,以备改为民田。符合条件的人由官府给予文书证明。后来湖南也仿照此法实行。宣统元年,浙江巡抚增韫进一步请求只要求承田者按时报告,统一不收取土地价。部议立即同意占有的土地,屯田的价格可以适当收取。因为屯卫制度的变迁,这是时势所然。
清朝自开创之初,就在荒地上拨给壮丁进行屯田。又在边疆地区建立屯田,筑城驻兵以保护农民。世祖开始入关后,制定了开垦荒地兴办屯田的命令。凡是州、县、卫所没有主人的荒地,分给流民和官兵进行屯种。如果他们力量不足以开垦,官府提供牛具、种子,或者提供一定的屯田资金。第二年交一半,三年全部交清。大学士范文程提出了屯田的四件事:一是选拔合适的人才;二是收获要适宜;三是运输要有方法;四是奖惩要诚信。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下令所有自首投诚的人,授予荒田作为永业。魏裔介也请求让饥民迁徙,可以登记入籍占有土地。对于应当流放的罪徒,限定年限进行屯垦,完成后释放。对于原来已经占有土地的人,允许他们继续占有。规定直省屯田,官府提供牛种的情况下,收成的粮食取三分之一归官;民众自己准备的情况下,当年收成的十分之一归官,第二年、第三年收成的三分之一归官。最初规定的劝惩条例,对年限的规定非常严格。康熙初年,担心官吏虚报摊派,暂停了年限令。不久,御史徐旭林论述开垦荒地的三个弊端,言辞非常恳切,但年限令最终无法实行。后来下令士民开垦二十顷土地,试用文笔优秀的人,可以任命为县丞;开垦一百顷的,可以任命为知县。所有新开垦的土地,最初规定三年后开始征税。后来放宽到六年后。不久又规定十年。之后仍然使用六年的规定,也有遵循三年旧制的。
雍正初年,皇帝下令提高征税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规定为常例。在顺治、康熙年间,直省的大官吏以开拓为功,上报开垦的田地总额,多的如河南,达到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一顷,少的如山东,有一百二十顷左右。世宗末年,因为数量多而不实,严格告诫审查核实。对于虚报浮夸的,按照法律处罚。制定了考核叙法。凡是官吏招募佃户进行开垦的,按照户数的多少,军民自己筹集资金的,按照亩数的多少进行。乾隆时期,命令官山、官地,无论土著还是流民,按照呈报的先后顺序给予开垦。民地由业主先行报告。如果确实缺乏资金,其他人才能继承。凡是增加开垦的屯户,都要求改为屯田并开始征税。又命令已经开垦的土地,应该谨慎保护。对于官民地,在水道蓄泄相关的地方,不得擅自开垦。如果私自将池塘、堤坝、陂塘等改造成田地,立即给予惩罚。
现在考察历代屯垦的政策,首先是直省的屯田,其次是新疆的屯田,再次是东三省的开垦,然后是蒙古的开垦,以及青海、热河等地的垦务,都在文章中详细记载。
顺治初年,命令山西新开垦的田地免收租税一年;河南、北方的荒地有九万四千五百多顷,允许巡抚罗绣锦的建议,让士兵开垦。第二年,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每个守兵给予可以耕种的十亩田地,牛具、种子由官府提供。又直隶、山东、江北、山西,所有驻扎的满兵,提供无主地让他们耕种。第四年,给事中梁维本请求开垦秦、豫以及庐、凤的荒地。第六年,命令各省招募流民,编入户籍给予土地,以开垦荒地为业,不要提前征收私派,六年后按照熟地征收粮食。十年,规定四川的荒地允许民众开垦。陕西的荒地则酌情调集步兵,官府提供牛、粮。
康熙六年,规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的官兵进行屯田,每人给予五十亩荒地,可以领取军饷。如果眷属众多,按照人口数量增加土地面积。福建没有荒地,就分驻到有屯田的省份。第七年,御史萧震上疏说:‘国家每年的费用,军饷占了八成,而绿旗兵饷又占了八成。如果能在贵州、四川屯田,让驻扎在郡县的兵士耕种郡县的土地,那么费用就会节省,荒地也会逐渐开垦。’部议后实行。当时直隶、陕西、广东、福建先后制定了开垦荒地的条例,而四川则制定了特别的条例,官吏可以立功受奖。于是湖南、湖北、福建、山东、山西、河南等省的空荒地允许民众播种,限定年限开垦完毕。
雍正四年,甘肃、宁夏的插汉、托辉地区地势平坦,可以开垦的田地有六十多万亩,招募农户认领,每户分配一百亩。
五年,广东总督阿克敦陈述近年来广东东部垦荒的四个弊端:一是豪强抢占土地;二是官吏贪婪索贿;三是资本不足;四是土地贫瘠,担心成为负担。
提出五种劝导方法:确定疆界,杜绝勒索,贷款种子,减轻赋税,广泛招募。
之后,惠、潮地区的贫民在肇庆属地垦荒,高、廉、雷属的山地荒地,都给予资金招募垦荒,并免除增加赋税。
琼州也效仿此做法。又扩大滇、黔地区的垦荒计划,乌蒙地区的兵民共同承担,每户不得超过二顷。
各省进入四川的民众,每户分配水田三十亩,旱田五十亩。
甘肃安西长期进行军事垦荒,迁移家属驻防,与凉、肃两镇相连。驻军多贫困,垦荒资金全部由官府贷款,并命令边疆省份、内地零星可垦荒的地方,允许民众和少数民族垦种;以及山西新垦的贫瘠土地,自十亩以下,陕西零散的土地在五亩以下,都免除增加赋税。
凡空地、水冲沙杂地,以及田地不足一亩的,以及边疆省份的山麓河滩空地,都永久免除赋税。
浙江新涨的沙地,民众和灶户都承领,一百亩为一个编号,十号为一个甲,十甲的老农指导耕作。
后来涨地,大家都从中获利。随后有禁止侵占西湖垦荒的禁令。
乾隆五十九年,巡抚吉庆说,沿海沙地滩涂涨落无常,大约有十三万三千多亩,全部收归官府,交给原佃户耕作纳税,永远作为先例。
各省州县每年新垦荒田荒地,以及荒地湖淤,督抚随时上报增加赋税。
自雍正、乾隆以来,各省军屯民垦,非常兴盛。
福建各番鹿场空地,按照惯例允许租给民众耕种。但台湾自从历任镇臣创立庄田招募佃户以来,常常侵占民众和番人的土地。
乾隆时期,皇帝下令禁止武官垦荒。随后禁止土民私自购买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求拨给多余的土地给番人和民众自己种植,挑选健壮的人作为屯丁。
内山未垦及官府废弃的荒地八千八百多甲,每甲准许民众田地十一亩零,共有屯丁四千,分地耕种,免除赋税而不给军饷。
嘉庆年间,噶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百多甲。
道光初年,确定番社未垦荒地分给民众纳税。
粤西设立土兵、俍兵,都分配军田。粤东有俍田、瑶田,仍然按照田地充兵,这些田地都禁止民众典当。
台湾番地也是如此。但是云南永北、大姚等地,汉族典当少数民族土地,积累了数十年。
道光建元,处理稍微稳定。十三年,四川再次发生汉族耕种少数民族土地的争端,于是划分疆界,命令汉族和少数民族不得互相侵占。
又采用滇督阮元的建议,禁止流民私自租种苗田,以及靠近苗族的客户典当出售苗产。
十六年,因为开化、广南、普洱等地多空旷之地,流民搭建棚屋耕种,因此讨论入户甲。
御史陶士霖认为这样做对农民有害,隐藏了奸情,禁止了这一做法。
先前江苏涨滩,私自垦荒越来越严重,到道光八年,才确定归公。
官产民业,纠葛缠绕。于是江苏巡抚陶澍建议允许民众承购。
部议认为江河不能以垦殖为利,沙洲不能以占卖来迎合民众。
仍然一律收归官府处理。不久,耆英说‘民间以高价购买并修建,一旦夺回,就像争夺利益。请宽恕过去的错误,防止未来的问题’。
同意了他的建议。
二十三年,祁宇建议修复虎门等炮台,需要屯田来保护。
明年,程矞采招募二千名士兵进行试验。
皇帝说:‘让本地民众种本地田地,守卫要塞就是保卫家园,这是一个长远的打算。’
同治初年,因为军需物资急需,命令凤、颍等属地的驻军开垦邻近的废田,逐渐推广到各个郡。
山东遭遇教匪之乱,邹、滕等县田地荒芜。
三年,决定采用移民策略,而东昌、临清、兖、曹各属的逆产和绝户地,全部收归官府。
五年,才有办理湖团的命令。湖团是指曹、济客民在苏、齐边界铜、沛湖地种植,聚族成团。
后来土著归乡,控告不断。然而客民垦荒是由官府招募的,不乏官荒,所占土地不算广,且诉讼者并非真正的田户。
于是曾国藩深入调查情况,驱逐恶霸,留下良民,各自安居乐业。
陕西叛乱的荒地,前一年皇帝下令设立屯田。
巡抚刘蓉说军事正紧张,不如招募垦荒。
部同意了他的建议。于是制定了招募垦荒的新规定:规定正经界,设立制度限制,缓缴钱粮,确定租谷。
广东沿海沙地,规定水退后报告勘测,承垦者不得超过一顷,三年成熟后,按照水田的赋税起征。
后来士绅垄断侵夺,因此命令查文禁止。
当时正值东南战乱之后,农民长期失业。
光禄少卿郑锡瀛说国家每年收入金约四千数百万,军饷消耗一半,应该广泛屯田养兵以节省费用。
不久,御史汪朝棨称各省新恢复的领土,应该紧急开垦。
徐景轼也提出修建农业、安置流民的建议。
因此曾国藩在安徽,杨昌濬在浙江,都分别处理土著和客民,部署开荒。
而马新贻在江苏,刘典在陕西,也急切地督促鼓励。
曾璧光、黎培敬先后在贵州推行屯田政策。
八月,根据苏廷魁的建议,筹划开垦兰仪以下的乾河滩地。
十一年,皇帝命令陕西延安、榆树各属,土地贫瘠,民众贫困,应该紧急开垦,严格考核州县。
当时回族民众刚刚归顺。
先前御史黄锡彤请求设立苏、皖屯营,挑选湘、淮散兵开垦沿江地区。
光绪二年,朱以增也说:‘有人说屯田政策适合边疆不适合内地,不知道有荒地可以开垦,为什么士兵不能耕种,为什么土地不能屯田?只要抽调几个营,陆续进行,将来可以把士兵变成农民,对国家大有裨益。’
当时天津海防兵营垦荒效果显著,所以这样说。
曾国藩曾经说过:‘必须得到一千亩无主之田,不与民田混杂,才能为士兵建立屯田。’李鸿章也认为士兵和民众混杂,不适合内地。
讨论就此停止。
最初在贵州的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五个地方驻军,分设了一百二十个堡,安置了八千九百三十九户人家。每户分配上等田六亩,中等田八亩,下等田十亩,附近的山地不受限制。
到了乾隆年间,禁止屯军私自出售土地。嘉庆初年,在铜仁、石岘的苗族地区建立碉卡,驻军,每军一百人,设百户一人,总旗二人。每名士兵分得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都不需要交租。
到了同治初年,重新制定了黎平的屯田制度。当时,罗应旒说:‘贵州的苗族地区建立屯田已久,但都是虚名,没有实际效果,不如去掉屯兵的名号,真正发展农业。’当时屯军共有十个卫,后来上奏决定分为两批,与守兵一样,操练、防务、征调都有定额,屯田设置百户、总旗等职位。不称职的,立即撤换。
在此之前,沈桂芬上疏陈述了安置旗人可以前往各省的建议。御史黄元善也称山西和江苏等省开荒,应该效仿双城堡的旧例,让旗民移居开垦。但因为事情复杂,没有全部实施。
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备开垦内山番荒地,砍伐树木变卖,用来抚恤。
十六年,湖南洞庭湖新涨的淤洲,建立南洲厅治理,官府出租,共调查核实民田十三万多亩,官田八万九千多亩。
二十二年,广西巡抚史念祖说,开垦西部各属的官民荒地可以,让官府带头,适当选拔屯兵,督促开垦,让民众领耕,根据土地肥瘦定租,总计各属开垦荒地一万四千多亩。
当时陕西清荒非常努力,巡抚张汝梅说:‘陕西地广人稀,百姓流离失所,北山气候,夏天寒冷霜冻早,农业无法保证,又人工少而粮食价格低,得不偿失。不仅客民来去不定,就是土著百姓也常常中断劳作。要想让土地不再荒芜,只有放宽首垦期限,放宽牧令责任,这样民众就不太会逃亡,官府也不必担忧,对公私都有好处。’
二十五年,确定新阳荒芜的田地大约十万亩,无主者作为官田招领,分田、地、场三等缴纳费用,称为系脚钱,有主者限期报垦,超过期限则归官。
二十八年,陕西巡抚升允说:‘西安马厂的各荒地,尝试开垦水田和旱田,进行屯垦。营哨官自六十亩以下,屯勇十亩。每百亩借官牛两头,籽种三石,官府提供农具,一年还牛,两年全部交清。并计划分年减少军饷。开垦之初,每年发放全部军饷,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部取消。’
后来因为地被水冲和雹灾损坏,粮食收成不丰,于是再次上奏:‘驱赶没有军饷的士兵,让他们自食其力,势必将壮志消磨在田地里,精锐被农业消磨,有屯田却实际上没有士兵,有士兵却实际上无用,这违背了建立屯田的初衷,不如不减军饷,而是将屯田的利润全部归公,再按照每年收获的二三成进行赏赐,这就是所谓两全其美。’
江西义宁、新昌交界处有黄冈山,自明朝以来,常常是盗贼的藏身之地。二十九年,根据巡抚柯逢时的请求,开垦土地以增加民众。
直隶安州的白洋淀淤地肥沃,这一年解除禁令,招募民众租种,分为四等收取预租。
三十一年,海洲、赣榆之间有鸡心、燕尾两个滩地,适合开垦放牧。
徐州微山湖淤滩地,也都招募民众开垦。
三十二年,决定广西开垦荒地,丁壮稀少,资本又不足,于是效仿外国的方法,招商领垦。
南宁则招商成立公司,招募裁减的士兵充当垦丁。
宣统初年,共放山荒十六万六千多亩。
三十三年,江苏巡抚端方上奏,江苏属下的兵后荒地不下二百多万亩,请求将历年报荒的定为板荒,其余的新荒地,允许各户申报豁免赋税,都由局里招募开垦,这样就可以轻易查清虚荒。
又制定了开垦章程,区分官荒和民荒,分三等缴纳费用,不论土著还是客民,都可以领种。
三十四年,清查安徽沿江洲地,共计怀宁等州县官荒应缴纳费用共有三十多万亩。
广东琼崖从未开垦,到这时集合商本成立公司,官府进行清查,区分官荒和民荒,首先确定土地的界限。
宣统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万亩,安徽官民荒地四万一千多顷,河南沙荒地三万三千多顷。
可开垦的分为三等,分别是轻沙、平沙、重沙,各州县试行招募开垦,多的四百多顷,少的也有二三十顷。
浙江仁和等属,开垦成熟的甲地山陇一百八十多顷,各府的绅士和商人领垦荒地一万五千多亩。
甘肃自光绪末年设立机构开垦荒地,达到二十多万亩。
新疆屯田,始于康熙末年,在察罕诺尔地驻军,于苏勒厄图、喀喇乌苏等地开始屯种,命令土默特兵一千人,每旗一个台吉,派遣一位监视大臣。
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以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地也都计划建立屯田。
命令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别负责这件事。吐鲁番也驻扎了屯田兵。
雍正三年,命令喀尔喀驻军开垦鄂尔昆田。
乾隆初年,规定一名士兵开垦二十五亩地,共有士兵二千五百人,其中三分之一种地,三分之一驻守。
当时回部如辟展等要冲,多设立屯田,加强兵力。
等到准噶尔平定,版图扩大,边防和屯田政策相互依存。
七年,川陕总督尹继善请求将蔡把什湖地租给回民,借资耕种,事情得到批准。
二十年,因为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有很多闲置土地,派遣满、汉、蒙兵数千人开垦,按照蒙古授田的例子。
又设立了额尔齐斯屯田,巴里坤也设立了屯田,派遣甘肃、凉州、肃州屯田的士兵五百人前往种植,秋季收割后入城,三年轮换,塔勒纳沁开垦了三千多亩田。
二十三年,根据雅尔哈善、永贵等人的建议,在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等地规划官府开垦。
当时供应军粮非常紧张,告诫巴里坤到伊犁依次增加屯田,那些带着家眷的,让他们像内地村庄一样安家。
最初每人种植十五亩,后来要求增加五亩。
设置了新旧屯田兵一万七千人,拿出三百万两银子准备种子等用途。
特纳格、昌吉、罗克伦等地都增加了兵力,扩大了屯田。
大致上乌鲁木齐增加开垦以来,每年的收成全部供应伊犁的军饷。
伊犁屯田完成后,又继续支持,迁移喀什噶尔等地的回民二千五百户到阿克苏屯田。
这件事由黄廷桂、杨应琚、兆惠等人负责。
规定每百名士兵设立一个屯田,每人分得二十亩地,其中小麦十一亩、谷七亩、青稞和豌豆各一亩。
然而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等地的屯田兵外,都兼有回民屯田,库车东、哈喇沙尔西,或者分布有多个回民灌溉种植。
二十五年,伊犁屯田议起,于河南的海努克设立回民屯田,在察罕乌苏设立兵屯。第二年,又在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增加回民屯田,减少兵额。当时战事刚刚平息,只留下必要防御的兵力,其余都前往伊犁屯田,收获粮食充足,于是增加屯田兵力。
兵力不足以供应屯田,就招募流民,分配土地让他们从事农业。巴里坤地区土地肥沃,穆垒土地肥沃水源充足,都招募人来大规模开垦土地。这些都是舒赫德、阿桂、明瑞等人所建立的。
三十七年,陕督文绶认为新疆的剩余土地适合推广招募开垦,列出五件事上报。
四十一年,命令叶尔羌成年多余的回民,特别分配耕地编入户籍,每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
最初,乌鲁木齐的屯田地,共有绿旗兵三千人,其中两千人负责操练,一千人负责屯田,轮番休息,三年后命令他们迁家,官府提供资金和装备。
等到土地扩大而兵力不足,就迁移甘肃的贫民,不惜花费,对赤贫的人全部提供,小康之家提供一半,丰收年份自行携带家眷的不提供。
四十五年,规定眷兵分编户籍,他们的牛、种子、农具、房屋、口粮,都由官府提供贷款,大约在升科时,分三年偿还。
所有承种新疆熟地的人,本年升科,新开垦的土地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垦新地,每户三十亩,六年升科。
从此楚呼楚、穆垒、玛纳斯、库尔哈喇乌苏的屯田事务日益增多。
新疆军屯的粮食产量,从十五石到十八石,由官府评定,士兵赏一个月的盐菜银,二十五石以上加倍,十二石以上,功过各占一半,不足的由官府处理。
士兵责任重大,留屯,次年收足后给予复职。乌鲁木齐只要粮食产量达到十一石以上就给予奖赏。
塔勒纳沁特别贫瘠,奖赏和惩罚依次递减。
没有盐菜就提供口粮,阿奇木伯克等人则赏赐缎匹。
但伊犁的负担很重,福康安曾经为此说过话。最后将军长庚请求仿照乌鲁木齐的做法,但是部议仍未减少。
以前的规定是遣犯可以留在新地种田,哈密各属截留伊犁和乌鲁木齐的遣犯开垦,等到满一年才各自遣返,罪重的不得留下。
因为农业不足,只限制断洋盗。
后来命令罪行较轻的人改为防守,用羁縻的方法。
遣犯的粮食产量和士兵的奖赏按照原来的规定。
嘉庆十三年,调拨塔尔巴哈台的兵力去伊犁种田,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军事训练,设立武官领导,每三年更换一次。
伊犁原本规定的屯田兵力是三千人,每年耕种,从中抽调一部分,用来熟悉军事装备,这个数字每年都有增减,各根据当时的情况,已经耕种的十八屯,轮番耕种,以恢复土地肥力。
不久规定从二十年开始,每年增加两个屯田。
最初,伊犁有很多可耕种的田地,命令惠远、惠宁两座满城派遣闲散旗人分地试种,借给他们牛具,成效显著。
九年,松筠建议按照锡伯营屯种的办法,分配给旗兵土地,各自耕种,永远成为世产。因为担心影响军事训练,只命令他们转交给闲散人代耕。
二十五年,命令满营兼种杂粮,先后分田四万四千多亩,授予八旗闲散人自己耕种,但不得违反禁令出租或典卖。
道光初年,平定了张格尔,命令回兵试垦大河拐,增加人数就招募贫穷的回民。
于是乌什、阿克苏、和阗每处都分配回民进行开垦,乌鲁木齐属下的阜康、奇台以及吐鲁番,都招募民户,伊犁惠远城以东,也选取当地居民,阿卜勒斯荒地,都分配给回民,设立五个庄子,每个庄子一百户,每户得到土地二百亩,喀喇沙尔则裁撤屯田安置居民,库车荒地,也分配给无业的回民,叶尔羌属下的巴尔楚喀多荒地,就广泛招募眷民。
霍尔罕的新田地,分配给回民,喀什噶尔初次开垦土地,分在河的东边和西边,东边分配给回民,西边招募民户,有的专门招募,有的兼并招募,希望双方能够和平相处。
所有前往回疆领地的民人,都由官府提供印券,自行携带前往,他们的税收从每亩二斗四升到三升不等,大多根据土地的肥瘦来决定。
阿卜勒斯地区每亩征收三色粮十六石,满营马兵的军饷从这里取得。
从嘉庆、道光以来,几十年中,伊犁屯田,先后负责此事的将军有松筠、那彦成、布彦泰等人,而林则徐被贬谪时,亲自勘查各地,又在伊拉里克兴修水利,他的功绩尤为显著。
同治二年,都统平瑞上奏,乌鲁木齐的闲地可以养马,招商户移垦,并请求在伊犁各城,一律规划分配屯田给屯兵,命令依次进行。
三年,命令哈密推广原有的屯田。
光绪三年,侍读张佩纶请求抽调旗丁屯新疆。陕甘总督左宗棠认为有六件事阻碍,讨论就停止了。
当时南路缠、民富庶,荒地还很少,北路镇、迪各属,开垦熟地不过十二三,赋税已经亏损,乡村破败。
后来建立了新疆省治。十三年,巡抚刘锦棠重新制定新规定,每户分配土地六十亩,官府借给种子二石,农具银六两,修缮房屋银八两,两头牛,两个人就相当于一户,每月提供盐菜和口粮,规定第一年还一半,第二年全部偿还,偿还后,按亩征税,第三年征收一半,第二年征收足额。
仍然仿照营田制度,十户一个屯长,五十户一个屯正,每个屯正五人,设立一个管领专员,正、长领取土地贷款,全部和户民一样,总共安置了土著和外来居民一千九百户,依次推行。
而南路各属新开垦的土地一万九千多亩,分年起征,都不收取开垦费用。
丈量清楚南北两路各处的荒地和熟地,共有千一百四十八万多亩。
各城的伯克原来有养廉地,自从改为郡县,伯克的养廉地一律归官府出租。
十七年,魏光焘划分伊犁各地,分配给旗屯和民屯各六万多亩,让他们各自努力耕种。
之后土著和外来居民繁衍生息,每年都有丰收,关内汉回带着家眷前来开垦,络绎不绝。
宣统三年,巡抚袁大化说:‘新疆过去被称为农牧国,现在变得贫瘠,是因为土地广阔而人烟稀少。从迪化以西,精河以东,遍地是官荒地,草湖和苇滩,不下千万顷,南疆东路同样荒凉。打算集合华侨成立公司,迅速见效并不容易。现在命令在新的人员,有独自或者合股开垦取得显著成效的,分别给予奖赏,以示鼓励。’事情得到批准执行。
金川在乾隆四十年通过武力平定,最初听从定西将军阿桂的建议,在西川的攒拉附近屯田,包括其美诺、底木达等地,命令驻军接受土地并学习耕作,别斯璊等地逐渐将土地改为屯田,各处都设立了屯官。
又对帛噶尔、角尧等投降的番族,按照屯兵的例子,普遍给予了牛具和种子粮食。这些番族中,人口多的有三四十户,少的有一二十户,最初开垦时免除赋税,三年后开始交粮,随后又让驻军携带家眷前来,人口逐渐增加,又分配了三十亩土地给农户,让他们增加开垦以满足自给自足,土地的利用逐渐扩大。
于是四川的懋功五屯,也安置了投降的番族,每户也给予了三十亩土地,选出精壮的千人,其中一半作为屯练给予军饷,另一半作为无饷的余丁。
后来清理出荒地,也按照等级给予奖励,巴塘、里塘肥沃的地区也不少。到光绪三十三年,四川总督赵尔丰上疏筹划开垦计划,招募内地农户并由官方资助派遣。
关外土地广阔人稀,蒙古地区尤其辽阔,有利于屯田。清初分旗有固定的边界,后来因为边疆内部土地贫瘠粮食不足,开拓边疆进行移垦。
天聪年间,命令各牛录在各自的屯田附近选择适宜种植的土地。根据沈佩瑞的建议,在广宁东西、闾阳驿,挑选壮丁作为步兵屯田,分为八个固山,将牛录分为两个等级,准备牛种和农具,让聪明能干的人率领屯兵去耕种。
崇德五年,官兵在义州筑城开垦屯田。康熙二十五年,将锦州、凤凰城等八处荒地分给旗人民营垦,又派遣犯人去盛京闲地屯种。
康熙二十八年,规定奉天等处旗人和民人各自守卫田界,不得互相侵犯。乾隆五年,侍郎梁诗正请求设立八旗闲散屯边,以扩大生计,命令阿里衮前往奉天考察土地适宜情况。
那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珲春及长春等地都从事开垦,贫穷无力的人,由官府资助贷款。
乾隆四十年,流民偷偷开垦岫岩牧场地,于是定下规定让他们入官纳租。乾隆四十二年,因为大凌河西北的杏山、松山地肥沃,迁移闲散宗室,资助土地三顷,一半由官府开垦,一半自己开垦,建造房屋编制屯田,帮助他们提供种子和工具。
乾隆五十五年,命令奉天从英额到叆阳边止,丈量荒地分给无田的城旗,除了留下围场和山,其余都按照肥瘦分配,禁止流民出口私自开垦,但时间久了仍然给予编户。
嘉庆十六年,命令各关隘查禁。
最初因为八旗人口众多,拨给拉林地让他们开垦田地。十七年,赛冲阿说‘拉林近地的闲荒可以开垦的有二万五千多顷,而三道卡、萨里等地有很多未开垦的土地,请迁移旗人’。
不久富俊请求挑选一千名屯丁,拨给三十顷荒地,给予银二十五两,种子粮食二石,开垦二十顷,留下十顷,试种三年后,从第四年起交粮。
等待迁移到京旗的人,给予熟地十五顷、荒地五顷,其余荒熟各五顷,就与原来种屯的丁人成为业主而免除军粮。
之后富俊建议在拉林西北的双城堡开垦,迁移京旗闲散人员,占地九万数千顷,迁移三千户,每年迁移二百户,按照户数划分土地,一切费用都由官府承担,区中、左、右三屯,每屯挖井两眼,挑选丁人给予土地,规定与拉林相同,京旗领地五年后,征收二十石粮食,每个大屯可以容纳四十个屯,每个旗五屯,设立总、副屯官各八人,每个屯有京旗三十户,二三人以上即准为户,三屯各建立义塾教育年轻人。
道光五年,迁移七十七户,开垦熟地三万三千一百多顷,因为富俊、松筠始终负责此事,所以效果非常显著。
此后负责的人逐渐懈怠,而且那里早霜寒冷,原来迁移的人很少,于是博启图将迁移的户数改为一千,用剩下的土地,每户增加十五顷,闲散的不负责耕种,可以购买仆人或雇佣以帮助。
英和曾经上奏说应该推广成功,但最终没有完成。伯都讷空旷的围场有二十多万顷,荒地已久但土壤肥沃,比双城堡事半功倍。
富俊请求命令分屯划界,大致仿照以前的规矩,将这个地方命名为新成,排列户号,前后共有百二十屯。
章凡六七次上奏,朝廷商议后因为双城堡的事情没有时间处理其他事情,而且效果不理想,事情最终没有完成。
二十八年,命令凤凰城边私自开垦的土地,已经成熟的和中耕的,招募佃户征收租金。不久,旗人和民人报告开垦到二十四万亩。
咸丰四年,开垦吉林五常堡的荒地。之前齐齐哈尔设立官屯,让罪徒和旗奴承种。不久因为游惰被遣退,选出壮丁补充。
后来御史吴焯说呼兰蒙古尔山荒地适宜开垦,不久因为葠珠禁域,同时妨碍边务,最终没有实行。
同治时期,广宁南的盘蛇驿,计划放地百万亩,民众领地超过一半。后来水患频繁,直到光绪末年,开放才完成。
那时金场流民失业,用富明阿的建议,将藏沙诸河和桦皮甸子等处的官荒分配给开垦,免除押金,而法库门、叆江常常有游民偷偷开垦。
等到都兴阿巡视时,叆江西岸靠近朝鲜,安置困难,只有严禁越渡,以谨慎防御。有沿江私自开垦骚扰边疆的人,立即拘捕罚款。
九年,就在叆阳门到凤凰门边荒地的九十一处,分别测量划分边界,安抚贫困的百姓,而私自开垦仍然充塞边境。
光绪七年,吴大澂上奏说:‘宁古塔的三岔口土地肥沃适宜耕种,可以招募齐、鲁愿意的农民,编成一支屯田营,以充实边塞。’十四年,将军希元开始设立机构制定制度,因为边疆贫瘠收入微薄,限制十年后开始征税。
不久设立五个社,开垦土地一万三千四百多顷。二十二年,延茂重新陈说吉林开垦,最初是因为旗人和民人关系不和,接着是因为委员谋取私利,开垦十六年,得不偿失。
部议因此决定分别裁减和保留。于是方正泡、梨场、二道漂河、头二道江、蚂蜒河、大沙吉洞等河,急忙以拓地殖民为目标。
最初,吉林放有揽头包领,虽然荒地广阔,总是规定期限完成,但弊端多于利益,到这时才开始惩治和改革。
又在内地的荒地上附着各屯,多寡不等,都很肥沃,领地的人络绎不绝,则探索和决定。
最初在十二年,黑龙江将军恭钅堂请求开垦呼兰属通肯荒地,上疏陈述十利。不久决定实行。
到二十四年,营通肯克音荒地,划分屯田和打井,招募民众代佃,民众交纳税粮,旗人供应正税,官府作为凭证,不剥夺佃户增加租金。
二十五年,开垦布特哈的纳谟尔河闲荒约四十万顷,旗人和民人领佃,交纳税费免租,根据恩泽的请求。
过了八年,讷河以南放垦三十七万五千一百多顷。
二十八年,吉林设立机构清理赋税,同时放宽零散土地的耕种限制,各属旗户原本没有固定的粮食额度,各地上报征收的粮食数量。但是当时土地界限已经混乱,有些地方通过不正当手段隐藏土地,就像一团乱麻。不久后,日本和俄罗斯发生变故,事情变得更加棘手。将军达桂、巡抚陈昭常先后进行了清理核实,到宣统初年,吉林大租原地的粮食数量达到了一百一十八万三千一百多石,多余的有二十八万四千八百多石。第二年,吉林省民田、旗地以及零散荒地的调查放荒工作完成,又清理出七十九万三千三百多石。多余的土地,如果是地形方正或者东西方向长的,西部就多余,南北方向长的北部多余,如果西北有墓地,那么东南就多余。有时一块地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那么就认为是多余的。
奉天的大围场分为东西两个围场,从国家初建时就留作荒地,有十五个鲜围用来捕猎,九十一个大围用来练兵。时间久了,防备松弛,流民私自开垦。光绪初年,将军岐元上奏,用二十个围场增加海龙治理,就地征收赋税。到三十年,海龙两翼征收赋税的面积达到了一百二十九万八百多亩。剩余的八十五个围场。西边的四十五个围场,在二十二年讨论开垦,到三十年放荒完毕,其正零山荒地、树林、草地共计三百二十二万二千多亩。荒地的价格是每亩银一两二钱,山场熟地六钱,生地三钱,城镇基地每亩二十两。长期私自开垦的土地则加倍征收二两四钱,中下等差减,原户领回,不是原户的则撤放。东边的四十个围场,用来安置金州迁来的居民,开放禁地拨荒,到三十一年,共放荒一百一十二万七千二百多亩。城地上每亩二十五两,中等二十两,下等十五两。荒地每亩收正课二分,耗损十分。最初两个流围的荒地由民众选择,剩下的夹荒地,常常被侵垦,官员趁机作弊。自从廷杰重新勘察后,一清除了积弊。东流围即东平全境,隐匿并吞的面积几乎超过西流,诉讼纷争增多。三十二年,重新丈量两个流围的山荒地,每十亩算作七亩。至于多余的荒地已经先缴纳了价格,还没有来得及折合,就规定八年开始征收赋税,以平衡地价。一般熟地当年开始征收赋税,荒地四年为限。当时日本和俄罗斯交战,奉省税收滞留,资金空虚,再次复查东边海龙各属私自开垦的荒地,收取地价筹集资金,以维持新政。又测量放荒锦州属海退河淤以及各滋生地亩共三十二处。
黑龙江地区,在光绪十八年,在绥化北团林子设立屯田旗户一千二百户,巴兰苏苏的山林设立六百多户,按户分配土地,每户四十五晌,其中十五晌归屯丁永业,三十晌开始征税。义和团运动时,流民频繁迁徙,后来在铁山包招揽户籍,又招抚瑷珲各屯,经过一段时间才稍微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但是当时江省以东,民户日益增多,土地被侵占,只有十分之二三的土地没有被侵占,富豪包揽居奇,零散户无力分领,放荒快而收价慢,领地多而开地少。三十三年,开始讨论变通,让闲散退兵的原农民分年给垦,将农业种植在屯田中。宣统元年,又下令广泛招募,制定奖章,杜绝包揽,提供经费。每户仍然领地十五晌,每晌收公费四钱,大多数荒地的价格按土地等级来定。木兰、绥化每晌收银七钱,通肯二两一钱,呼兰、墨尔根押租则一两四钱,价格不一,都加征一五经费,这是大致的情况。当时还考虑保留嫩江以西未放荒地作为无地官兵的生计。从哈拉火烧开始实行拨兵助屯的策略,而土地肥沃,士兵懒惰不习惯耕作,每亩只能收获一斗粮食,甚至没有颗粒收入,口粮仍然依靠官府,因此再次考虑放缓。二年,仍然改为招募民佃。
最初,奉省严格执行清赋政策,凡是多余的荒地都要求民户首先实际耕种,缴纳地价开始征税,经过三年多,只得到荒熟地八十多万亩。后来设立议局,采用分年免价法。东督锡良上奏说:‘清赋重征税不重收价,其利长久悬殊。东省是八旗的根本,旗民杂居都是土著,与各省驻防不同,内外城旗随缺伍田,原有定额,即按人口分配土地的遗意。数百年来,户口增加而土地不足,按人口分配的土地太多难以承担,开垦种植容易进行。现在长白新设治,移居最适宜,如果用实边之策,资助民生之利,这就是两全之策。必须先去除依赖他人的习惯,然后逐渐让人自食其力,分配土地则让人努力耕作,迁移土地则消除依赖,对八旗来说,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三年,奉天各属大规模放荒,共得到十二万亩。
自顺治时起,命令各边口内空地让士兵耕种,不得去开垦口外的牧地。但是这些地方土地肥沃适合耕种,雍正初年,派遣京兵八百人前往热河的哈喇河屯三处开垦,设立总管等官员。不久设立张家口同知,将土地分成十分,每年收入超过十分给予奖励,不足五分处罚。到乾隆初年,热河东西共划定的旗地大约有二万顷。古北口至围场旧无民地,历年民垦滋扰,于是命令分配给旗户。不久,高斌请求恢复原状,得到了批准。热河自从改为州县后,山场平原,注重开垦,全部向蒙古人出租,沿袭已久。围场周长一千多里,共有七十二个围场,设立一个总管,驻防旗兵一千人。
同治年间,采纳都统瑞麟的建议,开垦闲散荒地,以解决军粮问题,命令招揽富户承领,禁止占用相邻民地,在红椿外划定界限设立卡伦。不久,翼长贵山等人因阻挠而获罪。当时整个围场已经放荒了一半,领荒的人逐渐侵占正规围场,于是下令将河东西佃垦和偷垦的地一律封禁,驱逐私自开垦的户主。那些侵占山坡沟岔的,上报领地时匿报多报少,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此后库克吉泰负责此事,将旗佃围外的隐地,调拨补充围内的民佃,使他们能够搬迁定居,以清理围场界限。但是委员处理不当,奸佃抗命聚集生事,经过崇实再次勘察测量,重新规定照册永久禁止已经腾出的正规围场,瑞麟接任后,仍然没有有效的措施。
光绪初年,御史邓庆麟列举了积弊,后来确定举办京旗徙户开垦,之后确实测量了热河五川荒地的面积,共计二千三百多顷,平川地只有一半,随即进行开垦,用押荒抵充军饷。晚年,都统锡良论述开放围荒十事,主要留下围场,编号目,增加荒地价格,杜绝垄断销售,这些事情都得到了批准。
在康熙年间,蒙古的喀喇沁等旗地区,因为百姓种植而使他们的收入有利,于是常常廉价招募他们,这导致游牧生活受到了妨碍。乾隆初期,也命令察哈尔的蒙古人和汉族人交换居住地,但因为长时间混杂居住,人口众多,开垦的土地也越来越多,难以迁移且容易引发纠纷,有意见的人多次提出驱逐和排斥的建议。到了嘉庆初期,土谢图汗各旗地,常常有游民栖息。蒙古人负债无法偿还,而贫民又苦于无家可归,于是为他们明确划定了界限,不对过去的错误进行追究,如果将来私自开辟一块地,增加一个人,就坐所管辖的盟长等人的罪,而租课官不问,各紥萨克自行征收。
当时郭尔罗斯熟地亩有二十六万五千多亩,粮食亩产四升为标准。到了十一年,开垦者接踵而至,因此放宽了关卡禁令,并下令禁止私自将土地给予民众,违者台吉要连坐。
最初规定归化种地的人按照编甲的例子,每年上报他们的户籍,而口外的绥远等地,只允许单身商贩往来,携家带口的则有禁令。后来科尔沁属达尔汗、宾图二王旗,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募的开垦户,也都编入甲社,设立乡长。
道光十二年,盛京将军裕泰上呈科尔沁垦荒的八项建议:凡是写地必须用自己的名字,不得超过五顷;同一块地重复写者,后户和前户要平均分配;村庄或典当给民众,追回契据折算偿还;地主无力赎回,允许民众继续种植,限定年限偿还;年限满了,只允许自己种植,或者租给原来的佃户,不得再次典当或招募人;民众交地后,可以自行开垦荒地,白局承种;而蒙古人种植的熟地,不允许出租;界外的民众开垦的也不允许冒名顶替。
咸丰年间,土默特牧场,过去只允许任意开垦治理,后来分给蒙古人多余的土地,每顷口率一顷,而租给民众种植的很多。到了十七年,命令民众以押租的方式进入蒙古,将租金的四成用于官府,四成无业的蒙古人,三成用于公家,三成用于本旗贝勒。
同治七年,将喀喇沁越垦的各户分归各旗。
光绪七年,创立乌里雅苏台垦田十顷六十亩为一屯,共设立七个屯,挖掘渠道、建设住宅、牛、籽种等费用,也由官府补助。八年,从图什、车臣西部落选拔土著学习屯垦,是喜昌请求的。当蒙古人繁殖旺盛时,在不妨碍放牧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称为牧地,还有租地、养赡地、香火地,都是自己种植自己出租。
九年,山西巡抚张之洞说:“丰、宁二厅、归绥五厅,自从招募开垦蒙古荒地后,户数日益增多,所在之地剩余的荒地,也时常租给无业的佃民种植,这些租入,除了按规定分给蒙古旗外,凡是开垦土地的基本工资、公岁耗损等一切费用,都从中取用,这对蒙古的益处很大。”
二十一年,奉天将军增祺请求丈量放垦各蒙荒地,副都统寿山也提出了这个建议,而国子司业黄思永请求开垦内蒙古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的牧地,盟长有认为这会妨碍他们的生计,未能实施。
这时晋边之丰镇、宁远垦民积累数万户,而扎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陆续报告开垦,人们争相前往。察哈尔旗的牧地和草地虽然禁止私自开垦,但自从咸丰中马厂弛禁以来,直到近年越界占领纷纭,客户旗丁,诉讼不断。
二十四年,都统祥麟因为说:“要想蒙古地没有私自开垦,必须严格处罚,要想蒙古官员没有私自放垦,必须惩罚奸商。”
二十八年,命令侍郎贻穀督办垦务,筹划察哈尔的事务,提出了扩充变通的多项建议,主要宗旨是‘清理旧垦,招募新垦。蒙古旗的生计在于耕种而不在于放牧。蒙古人在地租上,或者抵偿,或者私肥,或者一块地有几个主人,甚至几个租约,狡猾的商人趁机包揽。应该由各旗总管详细上报,交地开放,全部淘汰从前地户商总等名,在两翼设立垦务公司,各旗先后试验办理,各盟旗顺从命令就奖励,抗拒拖延就处罚。’于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以及准噶尔,依次上报土地。
杭锦、乌审反复无常,乌兰察布也怀疑,但都已经前来商议。绥远已垦和未垦的土地,在乾隆初期就没有确切数目,至今八旗牧厂,土地中夹杂着沙石,中间开垦的很少,民众观望。
于是建议从将军以下都指认土地,为商民引导。后来因为财政不足,创立了牛捐,并推广了屯捐。凡是丈量蒙古土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百亩为顷,顷编为号。察哈尔两翼,亩以三百六十弓,编号以五顷。札萨克图亩以二百八十八弓,十亩为晌,四十五晌为方。
凡是蒙古旗的荒地价格,一半归国家,一半归蒙古旗。归蒙古的部分,从王、公、台吉到壮丁、喇嘛,根据等级,各有应得之数。凡是设立地额的为排地,向来免除押租。生地亩收押租三钱三分,滋生地加倍。
贻穀因为体恤蒙古人的困难,所以亩收押荒二钱外,仅加一钱,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杭锦在后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亩八钱,中七钱,下六钱。又说租数多则累民,少则累蒙,这个旗与那个旗难以强求一致,外蒙与内蒙也不一样,因此确定了乌审、札萨克、郡王三旗的荒地价格,上等三钱,中等二钱,下等一钱。
鄂托克、准噶尔两旗地区分为四等,另外设立中下一等,鄂旗上等四钱,准旗上等六钱,中等四钱,以下依次递减。乌兰盟四子王、达尔罕、茂明安及乌拉特后旗都是旱地,都按照以前的章程。
三十四年,文哲珲弹劾贻穀败坏边局,查办大臣鹿传霖评论他的开垦有二误四罪,因此提出四项善后措施,说‘荒地价格和绳丈从宽,则丈量放垦容易,想要多收地价,则应先让原佃户承耕,减少年租而增加渠道租金,用租金来支付渠道费用,渠道增多即土地增多,土地增多即租金增多,时间久了,盐碱地都会变成肥沃的土地。’贻穀被捕后,信勤接替了他。
减低杭锦的荒地价格,上等顷九十两,以下依次递减五两,最下七十两。将乌拉特地区分为东、西、中三公。旱地押荒分为六等,上等顷一百四十两,以下依次递减,最后十两。先提取公费三成,其余一半归蒙古,一半归公家,都按照规定。归蒙古的土地租金也分为四等,渠道地亩每年征收渠道租金四分五厘。
科布多和乌兰古木地区开始尝试屯田垦荒,始于康熙末年。当时参赞连魁提出办理科属新政,说‘乌兰古木、巴雅特都属于杜尔伯特牧地,应该广泛开垦。科布多虽然多沙漠,但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及厄鲁特旗,各自靠近所属的河流,沿河的田地可以耕种的地方很多,兴办垦荒,实际上是在边防上做贡献’。朝廷讨论后同意了这一提议。
如果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古地区,自同治时期开始开垦,曾经颁发十万两帑金。后来李云霖因为过于急躁导致士兵发生变乱,垦荒事宜中途停止。到这时,修建的水渠工程完成,将上游的屯兵和下游的水渠合并,方便管理。
阿尔泰旗地处高寒,雨量稀少,只能建成官屯四个、民屯一个。札萨克图王公旗土地荒芜,每亩上等田收四两四钱,中等田收二两四钱,下等田收一两四钱,都收取一成的经费。凡是按照顺序领取土地的,熟地一百亩,必须同时开垦荒地二百亩。王旗到十一年放垦完毕,总共六十二万五千多亩。第二年,继续放垦旗界山区的荒地,设立洮南属县两个。公旗自行招募的居民称为红户,台吉壮丁等私自招募的称为黑户。洮南沿荒段放垦完毕后,河北荒段,到宣统元年,总共丈量出十九万四千多亩。图什业图蒙古地区的荒地,也仿照札萨克图的成案处理。
热河蒙古地区的荒地,喀喇沁东旗已经变成肥沃的土地,敖汉地区一半是贫瘠的,巴林地区比较富饶。都统廷杰提出八项建议,逐步推行。那些隶属于奉属的蒙古旗荒地,大约放垦八万九千多亩,而昭乌达盟阿鲁科尔沁、东西扎鲁特三旗的可耕地,总共八千顷,上等每顷收七十两,中等五十两,下等三十两。扎赉特蒙古旗新旧放垦荒地总计六七万亩,设立大赉厅,征收本旗蒙古屯田四十七处,外旗五十九处,近地剩余的荒地,每亩收押租一两四钱。当时重新丈量科尔沁公旗土地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多亩,郭尔罗斯后旗沿江地荒但肥沃,每亩增收公费三十两,蒙古地和学务各占一半。到这时,开放的土地已经没有剩余。第二年,城郊剩余的荒地也全部放垦。长春原本是前旗蒙古地区,总共四十一万九千多亩。
宣统二年,再次放垦新荒地,用公费资助办理府属审判,开拓荒地事务以辅助新政。重新规定巴林荒地的价格,上等每顷七十两,中等五十两,下等三十两。达尔汗王旗开采哈新甸荒地分为三个等级,上等每亩六两,中等四两,下等二两。总共放垦实荒六万二百多亩。第三年,再次放垦达尔罕洮、辽站荒地,准备设置驿站通道。
青海一向是蒙古、番族的牧场,长期禁止汉、回族开垦土地,但土地肥沃适合耕种的地方不少。过去年羹尧提出开垦的意见,派遣北五省能够种地的囚犯前往布隆吉尔开垦。最后庆恕负责这件事,因为番族杂居,与纯粹的蒙古地区不同,极力陈述了五个值得担忧的问题。后来又劝导蒙古、番族各族交换土地,以促进开发,无论远近,汉民都可以领地,只是杜绝回族,以防止动乱。
于是开始放垦荒地,黄河以南放垦一万多亩,向北到五万多亩。又担心反复,招募实兵额,分留以镇压。番地偏远,山高且寒冷,只能种植燕麦和菜籽,即使年景好,每亩收获也不超过一升四五,税收取轻,逐步推行。近地从光、宣年间开始,讨论开垦荒地特别急迫,因为物资不易,大规模开垦没有时机,希望这片土地不要有废弃的利益,人们没有剩余的力量,这还是有所等待的。
清丈芦洲田亩,之前答应执行九江滨江芦地,原定下等田起征,之后芦洲征收粮食,普遍规定以一分以下为标准。奉天广宁一带的荒地已经开垦,后来因为将军弘晌的建议,开鹞、鹰二河的荒地三十八万二千多顷,命令三年后开始征税,五年后丈量。而牛庄等地的苇塘,近年来河流改道荒废,苇商大部分隐瞒开垦,常常引发争执,先后制定变通章程,与旧例有很大不同。不久又丈量放垦凤凰、岫岩、安东的苇塘约十多万亩,按照地块编号,制作鱼鳞图册,事情发生在光绪末年。江南的苇营草地,一向由大河卫子领垦纳税,而江北则设置樵兵负责河务,左右两营位于海州、阜宁之间,共有土地八千五百多顷,而续涸新涨的土地不包括在内。自从河道改道后,樵兵虚设。宣统时期,部议裁汰,改为放垦,允许人们出钱承购产业。
自光绪中叶以来,御史曾忠彦上疏请求振兴农学,特别设立农工商部,专门负责这一职责。多次下诏天下长吏,研究清理荒地,作为振兴的资本。宣统初年,部上报农林推广二十二事,从筹款办荒开始,而平原适合开垦田地,山丘零散的边地适合种植林木,责成有关部门在其境内测试气候和土壤,绘制图表,荒地的免租与否,征税的缓急,分等级区分,并且考核官员上报的成绩,以此进行奖惩。又制定了种植树木和灌溉奖励的专门条例。到了革命形势形成,未完成的事情还有很多。
关于屯田水利。圣祖时期,开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世宗在滦、蓟地区开创屯田,设立屯田水利府,命令怡亲王负责此事。怡亲王和大学士朱轼汇总上报了四个事例。不久在天津等属地分立屯田四局,由专职官员领导。根据地势挖掘河流筑堤,建造水闸开凿渠道,原来耕种的民人,官府提供资金,招募江、浙的老农,给予月饷,教授耕种收获,第二年,获得熟田一百五十多顷。到雍正七年,建成水田六千多顷,虽然耗费了大量资金,但效果显著,可惜功未竟,后来逐渐废弃。只有磁州的水渠如故,每年都丰收。
高宗命令直隶总督李卫修治水田,又派遣大理寺卿汪漋总管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同时进行。不久高斌说桑乾河两岸可以开凿大渠,引水灌溉稻田,朝廷同意了他的建议。嘉庆末年,命令方受畴规划直省水利,同时告诫鲁、晋、豫在其境内各自筹划实施。但仍有说法认为直隶难以开垦水田。百年来,李光地、陆陇其、朱轼等都详细论述了直隶水田的利益,林则徐拟开近畿水田的疏文尤其急切。由于财力不足,建议遭到阻挠,最终未能畅行。此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地捐资兴办水利,得到稻田四千二百多亩,崇厚继任后,多年劝导开垦盐水沽也颇有效果。后来周盛传镇守天津,修治水利,建成稻田六万多顷,土地肥沃,收获丰富,至今仍受益。
高宗命令直隶总督李卫修治水田,又派遣大理寺卿汪漋总管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同时进行。不久高斌说桑乾河两岸可以开凿大渠,引水灌溉稻田,朝廷同意了他的建议。嘉庆末年,命令方受畴规划直省水利,同时告诫鲁、晋、豫在其境内各自筹划实施。但仍有说法认为直隶难以开垦水田。百年来,李光地、陆陇其、朱轼等都详细论述了直隶水田的利益,林则徐拟开近畿水田的疏文尤其急切。由于财力不足,建议遭到阻挠,最终未能畅行。此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地捐资兴办水利,得到稻田四千二百多亩,崇厚继任后,多年劝导开垦盐水沽也颇有效果。后来周盛传镇守天津,修治水利,建成稻田六万多顷,土地肥沃,收获丰富,至今仍受益。
同治年间,陕西的西安、同州等地设立了机构来整理荒废的土地,开始兴办农田。
到了光绪年间,这些地方逐渐招募农民开垦,直到有三万四千多亩土地被开垦,原来的机构被改为所,由州县负责管理。
当时直接管理的农田有一半都荒废了,山西等地连续发生灾害,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人先后上疏建议兴修水利。
华军也提出了八项建议。直隶总督王文韶说:‘降低租金以减轻民众的困难,疏通沟渠以利于水道,那么愿意开垦的人就会增多。’因此,天津的营田征收租金达到了四万九千多亩。
山东巡抚张汝梅也请求疏通河道,挖掘沟渠,把兴修水利作为农业政策的基础;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求在陕西招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分配到屯田所,分配土地让他们耕种,以此来扩大屯田政策。
之后,奉天因为东西辽河、大凌河等河流没有一滴水利,也上奏朝廷制定了从内地引水灌溉土地的方法,先在小河的支流上开凿渠道进行试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五-注解
苛政:指严酷的政治措施,通常指对人民施加过度压迫和剥削的政策。
筹捐增饷:筹集捐款以增加军饷,即通过征税或捐款来增加军队的给养。
蠲除:免除,取消。
康、乾之世:指清朝康熙、乾隆年间,这两个皇帝在位期间,国家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滋生人丁:指人口增长。
普免天下租税:普遍免除全国范围内的租税。
海禁:指明清时期禁止民间私自出海贸易的政策。
天府太仓:指国家的大仓库,比喻国家的财富。
耗财之途广:指国家开支巨大,消耗财富的途径很多。
生财之道滞:指增加财富的途径不畅,经济不景气。
当轴者:指掌权的人,即当权者。
召祸兴戎:招致祸患,引发战争。
漕费:指运输粮食到京城的费用。
圜法:指货币制度。
盐政:指管理盐业的政策。
岁入:指每年的收入。
矿产:指地下矿产资源。
孳孳谋利:勤奋地谋求利益。
唐、虞治平之世:指中国传说中的唐尧、虞舜时期,是古代传说中的理想政治时期。
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指国家如果四海之内都陷入困顿,国家的福气就会永远结束。
理藩院:清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机构。
紥萨克:紥萨克是蒙古族地方行政单位的称呼。
丁档:记录人口丁数的档案。
八旗:八旗是清朝建立的军事组织,由满洲人组成,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
黄册:明清时期登记户籍的册籍。
军:指军人家庭。
民:指普通百姓家庭。
匠:指手工艺人家庭。
灶:指盐民家庭。
回:指回族。
番:指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
羌:指羌族。
苗:指苗族。
瑶:指瑶族。
黎:指黎族。
夷:指古代对南方少数民族的泛称。
成丁:成年男子。
口:指妇女、儿童。
编审:指编制和审查。
丁口系於户:丁数和口数与户籍相关联。
腹民:指内地居民。
边民:指边疆地区的居民。
土司:古代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的称呼。
世祖入关:指清朝顺治帝迁都北京。
牌甲:古代户籍管理的一种形式,以牌和甲为单位。
寺观:指佛教和道教的寺庙。
澳甲族邻保结:指在沿海地区,商船在出海前需要取得当地居民的担保。
汛口:指边防哨所。
番界、苗疆禁例:指清朝对番族和苗族地区制定的禁令。
行户邻右保结:指商人或商船在贸易时需要取得当地居民的担保。
塘汛:指水上的边防哨所。
棚民:指在山林地区搭建棚屋居住,以种植、采矿、造纸等为主要生计的农民。
保甲法:明清时期的一种地方治安制度,将居民按户分为若干保甲,实行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治安。
寮民:指在山林地区搭建寮屋居住,以采集香木、烧炭等为主要生计的贫困民众。
印票:官方发放的凭证,证明持有者有特定权利或身份。
校椅湾:地名,此处指被拆除的寮房所在之地。
涠洲:地名,位于雷州半岛附近,此处指被拆除的寮房所在之地。
斜阳:地名,位于雷州半岛附近,此处指被拆除的寮房所在之地。
流寓:指因故离开原籍在外地居住。
逃荒: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外出寻找食物和住所。
荒地:指未被开垦的土地。
入籍:指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国籍。
口外:指京城以外的地方。
口内:指内地。
同知: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副知府。
县丞: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副县长。
巡检: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官员,负责巡查地方治安。
通判: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官员,负责辅助知府处理政务。
丁赋:明清时期按人头征收的税赋。
滋生册:明清时期登记新增人口的册籍。
烟户册:明清时期登记烟囱数量的册籍,常用来估算户籍数量。
滋生:指人口增长。
休养生息:指国家或地区在和平时期,通过休整和恢复来发展经济和社会。
凋耗:指人口减少或经济衰败。
保甲:清朝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负责治安和征税。
人丁:指人口,特别是成年男子。
直隶总督:清朝时期直隶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李绂:清朝官员,曾任直隶总督。
稽察:查察,监督。
游民:无固定职业和户籍的人。
布政司:清朝地方行政机构,负责财政、民政等事务。
里户:指居住在乡村的户籍。
花户:指非农业户籍的人。
番疆:指边疆地区。
苗界:指苗族居住的地区。
穀数:指粮食的产量。
李瀚:清朝官员,曾任直隶总督。
运漕军丁:指负责运输粮食的士兵。
顺治:顺治是清朝的年号,顺治帝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
康熙:康熙是清朝的年号,康熙帝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
雍正:雍正是清朝的年号,雍正帝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
乾隆:乾隆是清朝的年号,乾隆帝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
嘉庆:清朝皇帝,名颙琰。
道光:道光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对应公元1821年至1850年。
咸、同:指咸丰、同治年间。
光绪:光绪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对应公元1875年至1908年。
釐定:整理确定。
巡警部:清朝设立的负责治安的部门。
民政部:清朝时期负责民政事务的部门。
丁册:登记人口和财产的册子。
归流土民:指归化成为中国籍的土著民族。
望日:指农历每月的十五日。
上谕:皇帝的命令或指示。
番民:番民,指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百姓。
重瀛:指海外。
外务部:清朝时期负责外交事务的部门。
修订法律大臣:负责修订法律的官员。
国籍条例: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
地脉系:指出生地或祖籍。
血脉系:指血缘关系。
固有籍:指出生在中国或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国籍。
出籍:指中国公民放弃中国国籍。
复籍:指恢复中国国籍。
入籍章:入籍章是关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成为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指非中国国籍的人。
中国国籍:指根据中国法律取得的中国公民身份。
寄居:指在国外居住。
品行端正:指人的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行为。
赀财:指财产,财富。
艺能:指技艺和能力。
本国国籍:指个人原籍国的国籍。
殊勋:指对国家或社会有特殊功勋。
军机处:清朝时期中央最高军事机构。
内务府:清朝官署名,掌管皇室家务。
京、外四品以上文官:指在京城和地方上四品以上的文职官员。
上下议院:指国家的立法机构,通常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
谘议局议员:指各省的立法机构——谘议局的成员。
甘结:指书面承诺或保证。
保结:指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
出籍章:出籍章是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刑、民诉讼案件:指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
兵役之义务:指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租税:指国家征收的税款。
官阶及出身:指官职等级和出身背景。
复籍章:复籍章是关于已经放弃中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良:指良民,即有正当职业和身份的人。
乐户:指古代因职业或身份原因被编入特定户籍的人,如戏子。
惰民:指古代被认为懒惰或不务正业的人。
丐户:指古代以乞讨为生的人。
伴儅:指古代为他人提供娱乐服务的艺人。
世仆:指古代世代为他人服务的仆人。
蜑户:指古代以捕鱼为生的人。
捐监应考:指通过捐资获得监生资格,进而参加科举考试。
开豁:指免除或放宽某种限制或处罚。
八旗人丁:指清朝时期的八旗制度下的兵丁,即旗人的后代,具有军事和行政的双重身份。
佐领:八旗制度中的一种军事单位,相当于营,由佐领官领导。
领催:八旗制度中的官职,负责管理一定数量的兵丁。
满洲:指居住在东北地区的满族人。
蒙古:指居住在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人。
汉军:指在清朝时期加入八旗的汉族士兵。
入关:指明朝灭亡后,清朝军队进入中原地区。
定鼎:指建立都城,通常指建立新的王朝。
投诚:指敌方或叛乱者向敌方投降。
王公:指皇室成员,如亲王、郡王等。
包衣:指被贵族家主收养为仆人的奴隶。
炮手:指专门负责操作火炮的士兵。
过继:指将子女过继给他人。
官田:指由官府管理的田地。
官庄:由官府设立的农庄,主要用于生产粮食。
庄头:指管理官庄的官员。
粮庄:专门种植粮食的官庄。
晌:晌,古代计量土地的单位,一晌约等于一亩。
园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的土地。
园头:园地的管理者。
总理:负责全面管理某项事务的官员。
巡按御史:明清时期的一种官职,负责巡视地方,监察官员。
部议:指由官府各部门共同商议决定的事项。
圈地:指官府将民田划归官府或八旗所有。
巡抚:清朝地方高级行政官员。
官地:指由官府所有或管理的土地,通常不允许私人交易。
旗人:旗人,指清朝时期的满族、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
质鬻:指用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交易。
颁帑赎回:指政府出钱购买土地以赎回。
宗人府:清朝官署名,掌管皇族事务。
赎入官地:指被官府赎回的土地。
徵租:指征收租税。
旗租:指对旗地征收的租税。
定租:指固定的租税。
胥入官为公产: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官府所有。
红册:指记录土地信息的官方册子。
和珅:清朝官员,以贪婪著称。
典鬻:指用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交易。
盗卖官地:指非法出售官府土地。
弊:指弊端,不良现象。
禁弛靡常:指禁令松弛,没有常态。
旧圈:指早期圈地。
新满洲:指清朝初年迁入中国的满洲人。
墨尔根地:指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区。
索伦:指生活在黑龙江流域的少数民族。
达呼尔:指生活在黑龙江流域的少数民族。
屯庄:指官府设立的屯田庄。
井田: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将土地划分为九份,其中一份归国家,八份分给农民。
社稷:古代祭祀土地和谷神的地方。
山川:指山和河流。
厉坛:古代祭祀厉鬼的地方。
文庙:供奉孔子和儒家经典的地方。
祠墓:祭祀祖先的祠堂和墓地。
祭田:用于祭祀的土地。
圣贤裔:指圣贤的后代。
孔林地:孔子墓地。
四氏学:指四家学派,即儒家、道家、法家和墨家。
墓田地:墓地周围的土地。
坟地:坟墓周围的土地。
学田:用于资助学校和教育费用的土地。
耤田:古代皇帝亲自耕种的土地。
畿辅:指首都周围的地区。
御马厂:指饲养御用马匹的场所。
亲王:指亲王级别的皇室成员。
郡王:指郡王级别的皇室成员。
屯垦:屯垦,指在边疆地区开垦荒地,驻军屯田,以巩固边防。
天津两翼牧地:指天津地区的两个翼(天津的行政区域划分),这些地区的牧地被招募农民开垦。
直隶马厂地:直隶省的马厂地区,即马匹饲养场所在的地方。
盛京:盛京是清朝初期的都城,即今天的沈阳。
牧厂:指用于放牧的场地。
定界:指确定边界。
封堆:指在边界处堆筑的土堆,作为标志。
乾、嘉:指清朝的乾隆和嘉庆两位皇帝的年号。
大凌河:位于辽宁省的一条河流。
养息牧地:指用于放牧和养息土地。
咸丰:咸丰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对应公元1851年至1861年。
马政:指管理马匹的政策和制度。
同治:同治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对应公元1862年至1874年。
锦州、广宁、义州厂荒:锦州、广宁、义州地区的荒地。
高山子地:指高山子地区的土地。
教场閒地:指训练场空闲的土地。
城兵伍田:指城市士兵的田地。
松筠:指清朝官员松筠。
閒壤:閒壤,指未被开垦的土地。
费绌:指费用不足。
大凌西岸:大凌河的西岸。
吉、黑山:指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密云、热河:指密云和热河地区。
奕兴地:指奕兴地区的土地。
荆防马厂:指荆防地区的马厂。
石首、监利:指石首和监利地区。
满营牧地:指满族军队的牧地。
宁夏满营:指宁夏地区的满族军队。
万顷湖牧场:指万顷湖地区的牧场。
流民:指因自然灾害或战乱等原因流离失所的人。
旗兵:指满族士兵。
漕运:指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到京城。
卫:古代军事组织单位,相当于现代的团级单位,负责边防。
募民兵:指招募民间壮丁作为士兵。
裁屯田御史:指裁撤屯田御史。
巡按:指巡视地方的官员。
带运:指携带和运输。
阿思哈:指清朝官员阿思哈。
江西丁田:指江西地区的屯田。
湖广、江、浙、山东等省:指湖广、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
裴宗锡:指清朝官员裴宗锡。
武昌诸卫:指武昌地区的军事单位。
毕沅:指清朝官员毕沅。
南漕改海运:指南方的粮食运输改为海运。
屯卫隐蔽难稽:指屯田和卫所的隐蔽难以稽查。
太常卿:太常卿是古代官职,属于九卿之一,掌管宗庙祭祀等事务。
屯田:屯田是指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士兵,让他们耕种以供应军队粮食。
租章:租章是指关于土地租佃的法规或条例。
籥:籥是古代一种管理土地的官员,相当于现代的土地管理所。
刘坤一:刘坤一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两江总督。
张之洞:张之洞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湖广总督。
胥吏:指官府中的低级文书官员。
丁粮:丁粮是古代中国的一种赋税形式,以人丁和粮食为征收对象。
州县:州县是古代中国的行政单位,相当于现代的县级行政区。
漕督:漕督是古代官职,负责管理漕运(即水路运输粮食)。
陈夔龙:陈夔龙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漕运总督。
世祖:世祖是指清朝的顺治帝。
范文程:范文程是清朝初年的官员,曾任大学士。
魏裔介:魏裔介是清朝初年的官员,曾任兵部尚书。
直省:直省是指直隶省,即今天的河北省。
官山:官山是指政府所有的山林。
民地:民地是指私人所有的土地。
秦、豫:秦、豫是指陕西省和河南省。
庐、凤:庐、凤是指庐州和凤阳府,即今天的安徽省部分地区。
黔、蜀:黔、蜀是指贵州省和四川省。
插汉:指插花地,即地界交错、不连片的土地。
托辉:指托庇于辉县之地,即辉县周边地区。
可垦田:指可以开垦的田地。
招户认领:指招募农户来认领土地。
户授百亩:指每户授田一百亩。
粤督:指广东的督抚。
婪索:指贪婪地索要财物。
资本:资本,指资金。
土瘠:指土地贫瘠。
课累:指赋税的负担。
劝导法:指劝导民众的方法。
疆界:指土地的边界。
苛取:指苛刻地索取。
籽种:指种子。
科额:指税收的额度。
招徕:指招募。
惠、潮:指惠州和潮州。
高、廉、雷:指高州、廉州和雷州。
山荒墝埆:指山区的荒地和贫瘠的土地。
资招垦:指用资金招募农户开垦。
免升科:指免除增加税收。
嗣:指后来。
乌蒙:指乌蒙地区。
承:指接受。
顷:古代计量土地的单位,一顷等于一百亩。
入蜀民人:指进入四川的民众。
安西:指安西地区。
久行兵垦:指长期实行军事开垦。
移眷驻防:指迁移家属进行驻防。
凉、肃二镇:指凉州和肃州两个军事镇。
垦赀:指开垦所需的资金。
官贷:指官方贷款。
边省:指边疆省份。
内地:指内地地区。
零星可垦者:指零散可以开垦的土地。
民、夷:指汉族和少数民族。
山西:指山西省。
畸零:指零散的土地。
湖淤:指湖泊淤积的土地。
督抚:指总督和巡抚,即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
极盛:指非常繁荣昌盛。
番鹿场:指少数民族的鹿场。
镇臣:指地方军事长官。
创庄招佃:指创建村庄招募佃户。
侵据:指侵占。
武弁:指武官。
番田:指少数民族的土地。
拨馀地:指分配剩余的土地。
屯丁:指屯田的士兵。
内山:指山区内部。
荒废埔地:指荒废的沿海土地。
甲:古代计量土地的单位,一甲等于一百亩。
噶玛兰:指噶玛兰地区。
番社:指少数民族的社区。
旷閒:指荒废和空闲的土地。
覆棚启种:指搭建棚屋开始种植。
入户甲:指登记户籍。
侵垦:指非法开垦土地。
西湖:指西湖地区。
禁:指禁止。
沙地滩涨:指沙地滩涂的涨潮。
入官:指归官府所有。
原佃:指原来的佃户。
纳租:指缴纳租金。
荡地:指荒地。
疏报:指上报。
屯政:指屯田政策。
腹地:指内地。
散勇:指散兵。
沿江地:指沿江地区。
津海防兵:指天津海防的士兵。
苏廷魁:指苏州的官员。
兰仪:指兰仪地区。
乾河滩地:指乾河滩涂地区。
延、榆:指延边和榆树地区。
就抚:指接受安抚。
苏、皖屯营:指江苏和安徽的屯田营地。
湘、淮散勇:指湖南和淮河地区的散兵。
津海防兵营垦:指天津海防士兵进行屯田。
千亩无主之田:指一千亩无主土地。
民田:指民间的田地。
议遂寝:指议论就此停止。
贵州:贵州省,中国西南部的一个省份,历史上因地处偏远,常作为屯军之地。
屯军:古代政府为了巩固边疆,安定地方,常在边疆地区设立屯田制度,屯军既可守卫边疆,又可开垦土地。
古州:古州,指古代的州治,即州的长官所在之地。
八寨:八寨,古代在边疆地区设立的防御性军事组织。
台拱:台拱,指古代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设施。
丹江:丹江,古代边疆地区的一条河流。
清江:清江,古代边疆地区的一条河流。
百户:百户,古代军事编制,指百人长。
总旗:总旗,古代军事编制,指百人长以上的军官。
苗地:苗地,指苗族居住的地区。
碉卡:碉卡,古代边疆地区的一种防御性建筑。
屯章:屯章,指屯田制度的相关规定。
黎平:黎平,古代的一个地名,位于贵州省。
双城堡:双城堡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番荒:番荒,指边疆地区的荒地。
淤洲:淤洲,指河流冲积形成的陆地。
官佃:官佃,指官府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
垦荒:垦荒,指开垦荒地。
沙荒:沙荒,指被沙覆盖的荒地。
山荒:山荒,指山区未被开垦的荒地。
旗民:旗民是指八旗成员和汉族居民。
土民:土民,指本地居民。
畎亩:畎亩,指田地。
饷:饷,指军饷。
义宁:义宁,古代的一个地名。
新昌:新昌,古代的一个地名。
黄冈山:黄冈山,位于江西省和湖南省交界处的一座山。
盗薮:盗薮,指盗贼聚集的地方。
淤地:淤地,指河流冲积形成的土地。
滩地:滩地,指河滩上的土地。
丁壮:丁壮,指强壮的男子。
经界:指土地的边界,经界既淆即土地边界混乱。
沙荒地:沙荒地,指被沙覆盖的荒地。
垦熟:垦熟,指已经开垦成熟的土地。
山陇:山陇,指山丘。
局招垦:局招垦,指由官方机构招募农民开垦荒地。
察罕诺尔:察罕诺尔,古代的一个地名。
苏勒厄图:苏勒厄图,古代的一个地名。
喀喇乌苏:喀喇乌苏,古代的一个地名。
土默特:土默特,古代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台吉:台吉,蒙古族对贵族的称呼。
监视大臣:监视大臣,指负责监督的地方官员。
哈密:哈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巴里坤:巴里坤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县,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农业区。
都尔博勒:都尔博勒,古代的一个地名。
西吉木:西吉木,古代的一个地名。
布隆吉尔:布隆吉尔,指青海省的一个地名。
傅尔丹:傅尔丹,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苏尔德:苏尔德,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梁世勋:梁世勋,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吐鲁番:吐鲁番,古代的一个地名,位于新疆。
鄂尔昆:鄂尔昆,古代的一个地名。
准噶尔:准噶尔,古代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版图:版图,指国家的疆域。
川陕总督:川陕总督,清朝时期的一个官职,负责管理四川和陕西两省。
蔡把什湖:蔡把什湖,古代的一个地名。
伊犁:伊犁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清朝的重要屯田区,也是新疆的军事要地。
额尔齐斯:额尔齐斯,古代的一个地名。
甘、凉、肃:甘、凉、肃,指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辟展:辟展,古代的一个地名。
鲁克察克:鲁克察克,古代的一个地名。
托克逊:托克逊,古代的一个地名。
哈喇沙尔:哈喇沙尔,古代的一个地名。
雅尔哈善:雅尔哈善,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永贵:永贵,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阿克苏:阿克苏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农业区。
兆惠:兆惠,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回屯:回屯是指由回族居民组成的屯田区,这些居民通常被安置在边疆地区进行农业生产。
兵屯:兵屯是指由士兵组成的屯田区,士兵在完成军事任务的同时,也负责农业生产。
叶尔羌:叶尔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古城,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喀什噶尔:喀什噶尔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城市,历史上也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乌什:乌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县,历史上也是新疆的重要农业区。
穫粟:穫粟是指收获粮食,穫指收获,粟是古代对谷子的通称。
流人:指流亡到某地的人。
穆垒:穆垒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农业区。
舒赫德:舒赫德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的屯田有重要贡献。
阿桂:阿桂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的屯田有重要贡献。
明瑞:明瑞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的屯田有重要贡献。
陕督文绶:陕督文绶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陕西总督,对新疆的屯田有重要贡献。
新疆:新疆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历史上是多个民族和文化的交汇地。
叶尔羌成丁:叶尔羌成丁是指叶尔羌地区的成年男子。
乌鲁木齐: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城市。
番休:番休是指轮换休息,这里指士兵的轮休。
阿奇木伯克:阿奇木伯克是清朝对新疆地区一些地方官职的称呼。
福康安:福康安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伊犁将军,对新疆的屯田有重要贡献。
长庚:长庚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伊犁将军。
塔尔巴哈台:塔尔巴哈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城市。
伊拉里克:伊拉里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新疆的重要农业区。
张格尔:张格尔是清朝末年新疆地区的一个叛乱领袖。
南路:南路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部地区。
北路:北路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北部地区。
新疆省治:新疆省治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省会。
刘锦棠:刘锦棠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新疆巡抚。
华侨:华侨是指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
迪化:迪化是乌鲁木齐的旧称。
精河:精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县。
萧旷:萧旷是指荒凉、空旷。
华侨公司:华侨公司是指由华侨投资或经营的公司。
巡抚袁大化:巡抚袁大化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新疆巡抚。
金川:金川是指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个地区,历史上是藏族聚居区。在乾隆四十年,清军平定了金川的叛乱。
武功底定:武功底定是指通过军事手段平定某个地区,这里的“武功”指的是军事力量。
定西将军阿桂:阿桂是清朝乾隆年间的一位将领,曾参与平定金川之乱。
攒拉:攒拉是金川地区的一个地名,位于西川。
改土为屯:改土为屯是指将原本的土司制度改为屯田制度,即由政府直接管理土地和农民。
屯弁:屯弁是指屯田制度下的官员,负责管理屯田事务。
牛具籽粮:牛具籽粮是指耕作所需的农具和种子。
番户:番户是指非汉族的居民,这里可能指的是藏族居民。
屯练:屯练是指屯田制度下的士兵,他们除了耕种外,还负责军事训练。
牛录:牛录是八旗中的一个军事单位,相当于营。
固山:固山是八旗中的一个军事单位,相当于军。
沈佩瑞:沈佩瑞是清朝康熙年间的一位官员,提出了屯田的建议。
义州:义州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位于辽西地区。
凤凰城:凤凰城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位于辽西地区。
锦州:锦州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位于辽西地区。
奉天:奉天是清朝时期的行政区划,后改称辽宁省。
拉林:拉林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富俊:富俊是清朝的一位官员,参与了拉林和双城堡的屯田事务。
赛冲阿:赛冲阿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提出了拉林屯田的建议。
拉林近地閒荒:拉林近地閒荒指的是拉林附近未被开垦的土地。
英额:英额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
叆阳:叆阳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
拉林之西北双城堡:拉林之西北双城堡指的是位于拉林西北的双城堡。
义塾:义塾是指教育士兵子弟的学校。
宁古塔:宁古塔是清朝在东北地区的一个地名,位于今天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齐齐哈尔:齐齐哈尔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呼兰:呼兰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盘蛇驿:盘蛇驿是辽宁省的一个地名。
金场:金场是指采金的地方。
都兴阿:都兴阿是清朝的一位官员。
叆江:叆江是指辽河。
吴大澂:吴大澂是清朝的一位官员。
齐、鲁:齐、鲁是指山东省和河南省。
将军希元:将军希元是清朝的一位官员。
方正泡:方正泡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藲梨场:藲梨场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二道漂河:二道漂河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头二道江:头二道江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蚂蜒河:蚂蜒河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大沙吉洞:大沙吉洞是吉林省的一个地名。
黑龙江将军恭钅堂:黑龙江将军恭钅堂是清朝的一位官员。
通肯:通肯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布特哈:布特哈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纳谟尔河:纳谟尔河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讷河:讷河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名。
清赋:清理赋税,指对土地赋税进行整顿,包括核实土地面积、调整赋税额度等。
放荒:指将荒地开垦后分配给农民耕种,以增加土地利用率。
旗户:指清朝时期的八旗兵丁及其家属,他们是清朝的军事和行政单位。
包套诡寄:指隐瞒土地、虚报土地面积等欺诈行为。
棼如乱丝:形容事情复杂,难以理清。
日、俄:指日本和俄罗斯,这里可能指日俄战争。
将军:清朝地方高级军事官员。
清覈:清理核实。
宣统:清朝最后一个皇帝溥仪的年号。
通吉省:指当时的吉林省。
奉天大围场:清朝时期在奉天省(今辽宁省)设立的大型围场。
国初:指清朝建立之初。
讲武:指进行军事训练。
防弛:指防守松懈。
私垦:指私自开垦土地。
升科:指按照土地的等级征收赋税。
海龙:指奉天省的一个地区。
山场:指山林。
树川草甸:指树木、河流、草地等。
亩纳银:指每亩土地缴纳的银两。
两翼:指海龙地区的两个部分。
金州迁户:指从金州地区迁移来的居民。
夹荒:指荒地中的小块土地。
廷杰:廷杰,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东流围:指奉天省东部的围场。
东平全境:指东流围的全境。
隐并:指隐藏并吞并。
讼阋:指诉讼纷争。
覆丈:指重新测量。
库克吉泰:指清朝官员库克吉泰。
旗佃:指旗地上的佃户。
围场:指围猎的场所,也指围垦的土地。
讲求开殖:指积极开垦种植。
蒙古输租:指蒙古地区向清朝缴纳租税。
卡伦:指清朝设在边疆的哨所。
翼长:指军事单位的长官。
贵山:指官员贵山。
河东西:指河流的东边和西边。
佃垦:指租佃土地进行开垦。
偷垦:指非法开垦土地。
旗地:指清朝政府分配给旗人的土地。
京旗徙户:指从京城迁移到热河地区的旗人。
开屯:指开设屯田。
押荒抵饷:指用押金来抵充军饷。
季年:指一年中的后期。
都统:都统,指官职名,负责统领一定地区的军事。
锡良:指清朝官员锡良。
喀喇沁等旗:喀喇沁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旗是清朝对蒙古族地方行政单位的称呼,喀喇沁等旗即指喀喇沁部落及其它蒙古族部落。
察哈尔蒙:察哈尔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蒙指的是蒙古族。
游牧:指蒙古族传统的以放牧为生的生活方式。
察哈尔蒙、民易居:指察哈尔蒙古族人与汉族人交换居住地。
土谢图汗:土谢图汗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首领的称号。
盟长:盟是蒙古族地方行政单位,盟长是盟的最高行政长官。
熟地亩:熟地是指已经开垦耕种的土地。
归化:指汉人归顺蒙古族或清朝统治。
孑身商贩:孑身指单身,商贩指商人。
达尔汗、宾图二王旗:达尔汗和宾图是蒙古族部落,王旗是部落首领的旗帜。
卓哩克图、冰图二旗:卓哩克图和冰图是蒙古族部落,旗是蒙古族地方行政单位的称呼。
乌里雅苏台:乌里雅苏台是蒙古族地区的一个地名。
图什、车臣西部落:图什和车臣是蒙古族部落。
喜昌:喜昌是人名,此处指请求进行屯垦的人。
丰、宁二厅、归绥五厅:丰、宁、归绥是清朝地方行政单位,厅是地方行政单位的一种。
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伊克昭和乌兰察布是蒙古族地区的盟,盟是蒙古族地方行政单位。
晋边:晋边指山西省的边境地区。
丰镇、宁远:丰镇和宁远是山西省的地方。
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是蒙古族部落。
侍郎:侍郎是清朝的官职,相当于现在的部长级官员。
垦务公司:垦务公司是负责土地开垦和管理的机构。
排地:排地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土地。
押租:押租是指农民为了租地而预先缴纳的租金。
荒价:荒价是指荒地的价格。
文哲珲:文哲珲是人名,此处指指责黄思永的人。
鹿传霖:鹿传霖是人名,此处指负责查办黄思永的人。
渠租:渠租是指通过灌溉渠道租地的租金。
科布多:科布多,清代新疆地区的一个地名,位于今蒙古国境内。
乌兰古木:乌兰古木,指乌兰古木地区,位于今蒙古国境内。
康熙末年:康熙末年,指清朝康熙帝统治的晚期,大约是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
参赞:参赞,指官职名,负责协助官员处理政务。
杜尔伯特牧地:杜尔伯特牧地,指杜尔伯特蒙古族的牧地。
札哈沁旗:札哈沁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明阿特左右翼各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指明阿特地区的左右翼各旗。
厄鲁特旗:厄鲁特旗,指厄鲁特蒙古族的一个旗。
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地: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地,指乌梁海地区属于布伦托海的蒙古族土地。
同治时:同治是清朝皇帝爱新觉罗·载淳的年号,时间从1862年到1874年。这里指的是同治年间的事情。
帑金:帑金,指国库中的钱财。
李云霖:李云霖,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兵变:兵变,指士兵因不满等原因而发生的叛乱。
阿尔泰旗:阿尔泰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札萨克图王公旗:札萨克图王公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王旗:王旗,指某个王公的旗。
红户:红户,指由官方招募的农户。
黑户:黑户,指由台吉壮丁等私人招募的农户。
洮南属县:洮南属县,指洮南地区的属县。
热河蒙荒:热河蒙荒,指热河地区的蒙古族荒地。
喀喇沁东旗:喀喇沁东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敖汉:敖汉,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巴林:巴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奉属:奉属,指属于奉天省的地区。
昭乌达盟:昭乌达盟,指清朝时期的一个盟,位于今内蒙古东部。
阿鲁科尔沁:阿鲁科尔沁,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紥鲁特:紥鲁特,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紥赉特蒙旗:紥赉特蒙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大赉厅:大赉厅,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行政单位。
郭尔罗斯后旗:郭尔罗斯后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城甸:城甸,指城郊地区。
长春本前旗蒙地:长春本前旗蒙地,指长春地区原本的蒙古族土地。
宣统元年:宣统元年,指清朝宣统帝统治的第一年,大约是1909年。
巴林荒价:巴林荒价,指巴林地区荒地的价格。
达尔汗王旗:达尔汗王旗,指清朝时期的一个蒙古族旗。
哈新甸荒地:哈新甸荒地,指哈新甸地区的荒地。
图什业图蒙荒:图什业图蒙荒,指图什业图地区的蒙古族荒地。
青海:青海,指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部。
蒙、番牧薮:蒙、番牧薮,指蒙古族和藏族牧民居住的地区。
汉、回垦田:汉、回垦田,指汉族和回族人开垦土地。
番族:番族,指藏族。
燕麦菜籽:燕麦菜籽,指燕麦和菜籽。
光、宣之际:光、宣之际,指清朝光绪、宣统年间。
九江滨江芦地:九江滨江芦地,指九江地区的滨江芦苇地。
奉天广宁:奉天广宁,指清朝时期的一个地区,位于今辽宁省。
将军弘晌:将军弘晌,指清朝的一位将军。
鹞、鹰二河荡田:鹞、鹰二河荡田,指鹞河和鹰河的荒地。
牛庄等处苇塘:牛庄等处苇塘,指牛庄地区的苇塘。
凤凰、岫岩、安东苇塘:凤凰、岫岩、安东苇塘,指凤凰、岫岩、安东地区的苇塘。
大河卫子:大河卫子,指大河地区的卫所。
樵兵:樵兵,指负责砍伐木材的士兵。
海州、阜宁:海州、阜宁,指清朝时期的海州和阜宁地区。
僧格林沁:僧格林沁,指清朝时期的一位蒙古族将领。
崇厚:崇厚,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盐水沽:盐水沽,指盐水沽地区。
周盛传:周盛传,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李光地:李光地,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陆陇其:陆陇其,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朱轼:朱轼,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林则徐:林则徐,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财绌:财绌,指财政困难。
天津:天津,指清朝时期的一个地区,位于今天津市。
世宗:世宗,指清朝雍正帝。
怡亲王:怡亲王,指清朝的一位亲王。
营田水利府:营田水利府,指负责营田水利事务的官府。
天津等属:天津等属,指天津及其所属地区。
营田四局:营田四局,指负责营田事务的四个机构。
江、浙老农:江、浙老农,指江苏、浙江地区的老农。
雍正七年:雍正七年,指清朝雍正帝统治的第七年,大约是1729年。
磁州沟洫:磁州沟洫,指磁州地区的沟渠。
高宗:高宗,指清朝乾隆帝。
李卫:李卫,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大理卿:大理卿,指清朝时期的一个官职。
汪漋:汪漋,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桑乾河:桑乾河,指今桑干河,位于中国北方。
方受畴:方受畴,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鲁、晋、豫:鲁、晋、豫,指山东、山西、河南三个省份。
陕西西安、同州等属:陕西西安和同州是清朝时期的行政区划,这里指的是这两个地区的下属地区。
设局釐荒产:设局是指设立专门机构,釐荒产是指整理和开发荒废的土地。
兴营田:兴营田是指开发农田,增加农业生产。
洎光绪中:洎是连词,表示“到”或“及”,光绪中指的是光绪年间,即清朝光绪皇帝在位期间,时间从1875年到1908年。
次第招垦:次第表示依次、逐个,招垦是指招募农民开垦土地。
改局为所:改局为所是指将原来的机构改为另一种形式。
州县领理之:州县是指州和县,领理之表示由州县负责管理。
直属营田:直属营田是指直接由政府管理的农田。
三晋洊灾:三晋是指山西、河南、陕西三个省份,洊灾表示连续发生灾害。
台臣:台臣是指担任台阁大臣的官员,台阁是清朝中央政府的机构。
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这些都是清朝时期的历史人物,曾担任过台臣。
疏言水利:疏言是指上书建议,水利是指水利工程。
华军:华军可能是指某支军队的名称,具体指代不明。
陈八事:陈八事是指提出八个建议或事项。
直督王文韶:直督是指直隶总督,王文韶是清朝时期的直隶总督。
轻租价以恤民艰:轻租价是指降低租金,恤民艰是指体恤民众的困难。
疏沟渠以利水道:疏沟渠是指疏通沟渠,利水道是指有利于水道的流通。
天津营田徵租:天津营田是指天津地区的农田,徵租是指征收租金。
山东巡抚张汝梅:山东巡抚是指山东地区的巡抚,张汝梅是清朝时期的山东巡抚。
兴水利为农政本源:兴水利是指发展水利工程,农政本源是指农业政策的基础。
陕甘总督升允:陕甘总督是指陕西和甘肃地区的总督,升允是清朝时期的陕甘总督。
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募水利新军是指招募新的水利工程军队,左右两旗是指军队的两个部分。
拨归屯所:拨归屯所是指将军队调拨到屯田的地方。
授地使耕:授地使耕是指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
藉广屯政:藉广屯政是指通过扩大屯田政策来增加粮食生产。
东西辽河、大凌河:东西辽河和大凌河是辽宁省的河流。
引渠灌地:引渠灌地是指通过引水渠道灌溉土地。
凿渠试办:凿渠是指开凿水渠,试办是指进行试验性操作。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五-评注
同治时,陕西西安、同州等属设局釐荒产,兴营田。
此句描绘了同治年间陕西地区为了解决土地荒废问题,设立了专门机构来清理荒地,并开始兴办农田。‘设局釐荒产’表明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重视和管理的措施,‘兴营田’则反映了政府希望通过农业发展来改善民生,促进地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洎光绪中,次第招垦至三万四千馀亩,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
‘洎光绪中’指的是到了光绪年间,‘次第招垦’说明政府采取了有序的垦荒策略,逐步扩大了垦荒面积。‘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表明了机构调整和地方管理的加强,州县直接负责垦荒事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土地资源的利用。
时直属营田半荒弃,三晋洊灾,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华军亦陈八事。
此句反映了当时直属营田的状况不佳,土地荒废严重。‘三晋洊灾’指的是山西地区连续发生灾害,加重了土地荒废的问题。‘台臣’指的是朝廷的官员,他们提出了关于水利的建议,‘华军亦陈八事’则说明军队也参与了讨论,提出了八项建议,显示了当时社会各阶层对水利问题的关注。
直督王文韶谓‘轻租价以恤民艰,疏沟渠以利水道,则乐垦者多’,因是天津营田徵租至四万九百馀亩。
王文韶的言论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强调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改善水利条件来促进垦荒。‘轻租价’指的是降低租金,以减轻农民的经济压力,‘疏沟渠以利水道’则是改善灌溉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天津营田徵租面积的增加,说明了这一政策的实际效果。
山东巡抚张汝梅亦请疏河道,濬沟渠,以兴水利为农政本源;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於陕西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拨归屯所,授地使耕,藉广屯政。
这段文字展示了地方官员对农业水利的重视。张汝梅主张疏浚河道和沟渠,将水利作为农业政策的基础。升允则提出了建立水利新军的建议,通过军事力量来推动屯田和农业生产,体现了军事与农业相结合的治国理念。
其后奉天以东西辽河、大凌河诸川无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
此句描述了奉天地区(今辽宁省)在水利建设方面的努力。由于河流缺乏水利设施,地区采取了引渠灌溉的方法,从小河的支流开始凿渠试办,体现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治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