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二-原文
食货三
△漕运
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
长运者,令瓜、淮兑运军船往各州县水次领兑民,加过江脚耗,视远近为差;而淮、徐、临、德四仓仍系民运交仓者,并兑运军船,所谓改兑者也。
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於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
河运自此遂废。
夫河运剥浅有费,过闸过淮有费,催趱通仓又有费。
上既出百馀万漕项,下复出百馀万帮费,民生日蹙,国计益贫。
海运则不由内地,不归众饱,无造船之烦,无募丁之扰,利国便民,计无逾此。
洎乎海禁大开,轮舶通行,东南之粟源源而至,不待官运,於是漕运悉废,而改徵折漕,遂为不易之经。
今叙次漕运,首漕粮,次白粮,次督运,次漕船,次钱粮,次考成,次赏恤,而以海运终焉。
漕运初悉仍明旧,有正兑、改兑、改徵、折徵。
此四者,漕运本折之大纲也。
顺治二年,户部奏定每岁额徵漕粮四百万石。
其运京仓者为正兑米,原额三百三十万石:江南百五十万,浙江六十万,江西四十万,湖广二十五万,山东二十万,河南二十七万。
其运通漕者为改兑米,原额七十万石: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浙江三万,江西十七万,山东九万五千六百,河南十一万。
其后颇有折改。
至乾隆十八年,实徵正兑米二百七十五万馀石,改兑米五十万石有奇,其随时截留蠲缓者不在其例。
山东、河南漕粮外有小麦、黑豆,两省通徵正兑。
改耗麦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有奇,豆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有奇,皆运京仓。
黑豆系粟米改徵,无定额。
凡改徵出特旨,无常例。
折徵之目有四:曰永折,曰灰石米折,曰减徵,曰民折官办。
永折漕粮,山东、河南各七万石,石折银六钱、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石有奇,石折银六钱不等;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石有奇,石折银五钱至七钱不等;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石,湖南五千二百十有二石各有奇,石均折银七钱。
其价银统归地丁报部。
灰石改折,江苏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闰加折四千十有五石,石折银一两六钱,以供工部备置灰石之用,自顺治十七年始也。
次年,饬江南、浙江、江西三省大吏,凡改折止许照价徵收,如藉兑漕为名,滥行科索者,即行参勘。
又以苏、松、常、镇四府差繁赋重,漕米每石折银一两,其随漕轻赍席木赠截等银,仍徵之耗米,及给军行月赠耗等米,亦按时价折徵。
康熙八年,定河南漕粮石折银八钱。
九年,浙江嘉、湖二府被灾,每石折徵一两。
五十八年,覆准河南附近水次之州县,额徵漕粮每石八钱内,节省银一钱五分,仍令民间上纳,馀六钱五分,令徵本色起运。
至距水次较远及不近水次之州县,额徵米石,仍依旧例徵银八钱,以一钱五分解部,餘交粮道采办米石。
雍正元年,以嘉、湖二属州县灾,谕令收徵漕米本折各半,其折价依康熙九年例。
六年,议定河南去水次稍远州县,均徵本色,惟南阳、汝宁二府属,河南府之卢氏、嵩、永宁三县及光、汝二州并属县,又离水次最远之灵宝、阌乡,路远运艰,共酌减米万五千六十二石有奇,免其办解,分拨内黄、濬、滑、仪封、考城等五县协办,於五县地丁银内扣除完漕,照部价每石八钱,以六钱五分办运,节省之一钱五分,徵解粮道补项。
其南、汝等府属,每石折银八钱解司,以抵濬、滑等五县地丁银数,所谓减徵是也。
乾隆二年,以大濬运河,江苏淮安之山阳、盐城、阜宁,扬州之江都、甘泉、高邮、宝应各
县漕粮,每石徵折银一两。
其后海州、赣榆两邑亦然。
山东、河南向所改徵黑豆,不敷支给,河南再改徵二万石,山东四万石。
三年,湖广总督德霈言湖南平江距水次五百馀里,请改折色,分拨衡阳、湘潭代买兑运,从之。
七年,江西泸溪以折价八钱不敷采买,定嗣后每年八月借司库银拨县采买,照买价徵银归还。
其后江苏之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之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之通山、当阳诸州县,悉遵此例。
十一年,定河南祥符等四十州县额徵粟米内,每年改小麦万石,与漕米黑豆并徵运通。
十六年,以京师官兵向养马驼,需用黑豆,豫、东二省自雍正十年以来,於漕粮粟米内节次改徵,每年额解黑豆二十万九千馀石,每省酌量再改徵黑豆一二万石。
寻定山东三万石,河南二万石,额徵粟米,照数除抵,其节省银一钱五分为运脚之用者并徵之。
十八年,仓场侍郎鹤年言:
“现在京仓黑豆六十万馀石,足供三年支放,请自明年始,豫、东二省应运黑豆,酌半改徵粟米,分贮京、通各仓,则豆无潮黍之虞,粟价亦平。”
从之。
二十六年,以江苏之清河、桃源、宿迁、沭阳不产米粟,命嗣后先动司库银两,按照时价采办,令民输银还欸,是谓民折官办。
其后阜宁、旌德、泰兴、宁国、太平、英山诸县皆仿行之。
二十一年谕曰:‘漕粮岁输天庾,例徵本色。勒收折色,向干严禁。现值年丰穀贱,若令小民以贱价粜穀,交纳折色,是闾阎终岁勤劬,所得升斗,大半粜以输官,以有限之盖藏,供无穷之朘削,病民实甚。著通谕有漕省分大吏,饬所属徵收粮米,概以本色交纳,无许勒折滋弊。如有专利虐民者,据实严参。’
然州县往往仍藉改折浮收,虽有明令,莫能禁也。
正兑、改兑、改折之外,复有截漕及拨运。
各省截留漕船,介於起运停运之间,行月二粮,应给应追,向无定例。
自乾隆元年,议定江苏、安徽、浙江截留漕船应支本折月粮三修银,照数全给。
至行粮盘耗赠银负重等项,按站发给。
若帮船截留本次,或旋兑旋卸,或数月后清,赠米亦按月计算。
江西船大载重,每年三修银不敷,则取办於行月二粮。
遇有截留,将原领折耗行月赠银赠米斛面米均免扣追。
嗣以运军挂欠之项,谕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应追等项悉免之。
七年,以各省截留漕船已兑开行,例须扣追,酌定加给,视程途远近、船粮多寡为衡。
山东、河南每船给银五十两。
江南、浙江六十两,湖广七十两,江西九十两,以充各军在次修船置备器具,及雇募舵工水手安家养赡之用。
其应给之银,即於行月折色银内扣给。
十八年,谕曰:‘前命截留南漕二十万分贮天津水次各仓备用,但恐旗丁等於米色斛面任意攙和短少,而州县胥役又往往藉端勒索,令方观承饬天津道亲往监看。嗣后截漕之省,俱派就近道员稽查,不得委州县。著为令。’
拨运者,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粮,拨充陵糈及驻防兵米者也。
康熙三十四年,议定年需粟米三万六百馀石,将山东漕粮粟米照数截留,以原船自天津运至新河口,拨天津红剥船百五十艘,运至蓟州五里桥,船载百石,每百里给脚价一两三钱二分,所需之银,於过闸入仓脚价内拨给。
四十五年,定密云驻防兵米,在豫、东二省每年徵存蓟粮项下拨运,令该县於春夏之交,赴通领运收仓。
平时由水运,有故则陆运。
脚价由地粮银内给发。
次年,令豫、东各添拨米百石,备支销折耗。
又拨运保定、雄县两处驻防兵米,截至西沽就船受兑,以节耗费。
嘉庆初,因东省轮免漕粮,先令豫省兑运,不敷之数,许动支节年仓存蓟米,并动碾公穀。
其后河南被灾,亦准在蓟仓存米存穀内碾动。
其各州县派拨之数,蓟州五万八千六百石、易州三万八千六百石各有奇,密云一万一千五百馀石,保定、雄县共三千一百馀石,良乡暨大兴之采育三百馀石,顺义、昌平二百馀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馀石,玉田及迁安之冷口各五百馀石,沧州二千七百馀石。
又青州驻防兵米二千一百馀石,亦於蓟粮内截留运供,德州驻防兵米不敷,亦得动支。
此拨运之大略也。
各省之徵收漕粮也,向系军民交兑,运军往往勒索扰民。
顺治九年,始改为官收官兑,酌定赠贴银米,随漕徵收,官为支给。
雍正六年,以江、浙应纳漕粮为额甚巨,若必拘定粳米,恐价昂难於输将,以后但择乾圆洁净,准红白兼收,秈稉并纳,著为令。
乾隆初,奏定民纳漕米,随到随收,严禁蠹书留难。
四年,谕曰:‘朕闻湖北粮米,以十五万一千馀石运赴通仓,名曰北漕,十二万六千馀石为荆州官米,名曰南漕,二项原可合收分解。乃有不肖州县,分设仓口,令粮户依两处完纳,以图多得赢馀,重累吾民。著行文该省,将二项漕粮合收,永远遵行。’
七年,定直省有漕各属,於隔岁年终,刊易知由单,条悉开载,按户分给,以杜滥科。
十年,工部侍郎范灿奏:‘江南下江徵收漕米,向借漕费之名,或九折,或八折,自巡抚尹继善定每石收费六分,诸弊尽革。久之,吏胥复乘紧兑之际,多方刁难,小民势难久待,不得不议扣折。’
谕饬有漕省分大小官吏,严行釐剔积弊。
嘉庆八年,禁止各州县漕粮私收折色,及刁生劣监收揽包交。
凡漕粮皆随以耗费,耗皆以米,正兑一石耗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一石耗一斗七升至四斗,皆随正入仓,以供京、通各仓并漕运折耗之用。
其南粮又有随船作耗米,自五升至二升三升不等,以途之远近为差。
嘉庆间,定江苏漕粮耗米原备筛飏,耗米四升有奇。
嗣后以二升馀划付旗丁,二升随粮交仓。
浙江、江西、两湖悉依此例。
逮漕务改章,凡改徵折色各省,耗米亦折价与正米并徵,自是漕耗之名遂废。
初,各省漕粮改为官收官兑,赠贴名称,山东、河南谓之润耗,江苏、安徽谓之漕贴,浙江谓之漕截,江西、两湖谓之贴运,其数多寡不一,随粮徵给,均刊列易知由单,私派挪移者罪之。
其后江南每粮百石,竟私截至百馀两,浙江至三十馀两。
粮道刘朝俊以贪婪漕贴万二千馀两被劾,给事中徐旭龄亦疏陈赠耗之弊。
然贪官污吏,积习相沿,莫能禁也。
康熙十年,议定江宁等府起运耗米及正粮一体贴赠,苏、松、常三府改折灰石,帮贴漕折等银悉免之。
二十四年,令各省随漕截银免解道库,径令州县给发。
乾隆七年,定江南漕米赠耗永免停支例。
各省收漕州县,除随正耗米及运军行月粮本折漕赠等项外,别收漕耗银米,其数亦多寡不一,此项耗外之米,皆供官军兑漕杂费及州县办公之用者也。
轻赍银者,始於有明中叶。
以诸仓兑运,须给路费,徵耗米,兑运米一平一锐,其锐米量取随船作耗,馀皆折银,名曰轻赍。
清因之。
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诸省加耗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皆一斗。
加耗四斗六升者,则以三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加耗六斗六升者,则以四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谓之三六轻赍。
江苏、安徽每石加耗五斗六升,锐米一斗,除四斗随船作耗,而以馀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谓之二六轻赍。
山东、河南每石加耗三升,锐米一斗,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馀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谓之一六轻赍。
其改兑止有耗米,或三斗二升至一斗七升不等,止给本色随船作耗,而以存米二升易银一分,谓之折易轻赍。
均每升折徵银五釐,解仓场通济库。
康熙四十七年,令每年江南等省额解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内除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额解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馀两,仍留通济库应用,其苏松粮道所属额解银十三万七千馀两,径解户部。
如仓场不敷,得咨行户部支发。
寻分拨苏松粮道所属额解轻赍银五万分解通济库备用。
用此项轻赍银,例应兑漕通以济运务,外此有席木竹板等存,皆随漕交纳,其尺寸长短广狭,均有定制。
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奏南漕改折,户部定价太轻,开不肖州县浮勒之端。
江苏巡抚陆建瀛亦言其不便。
遂罢改徵折色。
同治四年,曾国藩、李鸿章请将江苏镇洋、太仓二州县漕粮改徵折色,不许。
光绪十年,翰林院侍读王邦玺疏陈丁漕有五弊、三难、五宜、三不可。
是时直省丁漕积欠频仍,故邦玺以为言。
二十三年,侍讲学士瑞洵言南漕改折,有益无损。
先是江、浙漕米,除河运十二三万石外,岁约海运百二十馀万。
二十年,办理海防,江、浙各省各折十之五六。
翌年,两江总督张之洞拟令苏省州县收折收本仍其旧,而由官全行折解。
部令仍运本色。
张之洞复奏,苏漕全折,岁可省运费八十万,浙江全折,两湖采买全停,剥船挑河各费、漕职卫官各项,均可酌减,岁可省百五十万。
嗣户部以库储支绌,请将江苏海运漕粮暂减运三十万石,得银九十八万馀两。
奕劻等奏言:’南漕岁有定额,兵民生计攸关,京师根本重地,尤须宽为储备。言者动称折漕岁五六百万,实则不过百馀万有奇,似不宜轻议更张。’
从之。
漕粮之外,江苏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湖两府,岁输糯米於内务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禄之需,谓之白粮。
原额正米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
耗米,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每石加耗三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起交,馀随船作耗,共二万七百七石有奇;嘉、湖二府每石加耗四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起交,馀随船作耗,共万三千四百八十八石有奇。
康熙初,定白粮概徵本色,惟光禄寺改折三万石,石徵银一两五钱。
十四年,议定江南白粮仿浙省例,抽选漕船装运,每船给行月粮米六十九石三斗,银五十六两七钱六分。
经费银,浙江旧例四百五十七两一钱一釐,议减去银百二十六两二钱四分、米二十八石。
嗣以运漕、运白事同一体,裁江、浙白粮经费,仿漕粮之例,支给行赠银两。
至白粮悉系包米运送,并无折耗,俟抵通照例交收。
先是江、浙输将白粮二十二万馀石,太常寺、光禄寺各宾馆需用二千馀石,王公官员俸约需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兵卒及内监食用需一万石,尚餘五万石。
乾隆二年,高宗谓:’光禄寺等处收支,原以供祭祀及宾馆之用,在所必需。其王公百官俸米,应用白粮酌减其半,以粳米抵充。至赉赏禁城兵卒及内监米石,应将白粮易以粳米,以纾民力。’
自是实徵白糯不过十万石有奇矣。
又准松江、太仓额徵白糯,改徵漕粮,即在派运白米十万石内通融盈缩,以均应减应运之数。
浙江向不产糯,白粮中糯米一项,随漕统徵糙粳,官为易糯兑运。
两省白粮经费前已议裁,至是复照旧例徵收。
江苏徵银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五两有奇,米万八千八百八十九石有奇,舂办米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有奇,浙江徵银四万五千七十五两有奇,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舂办米万三千二百九十石有奇,共实徵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米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八石有奇。
除给运弁运军、并解通济库为运送京、通各仓脚价之用,餘银及米折,均造册送部酌拨。
逮嘉庆中,白粮经费,江苏徵银六万馀两,米及舂办米各万馀石,浙江徵银五万馀两,米三千馀石,舂办米万馀石,共实徵银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两有奇,米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九石有奇,较之乾隆时经费银所减又逾半矣。
江、浙之运白粮也,初沿明代民运之制。
嗣以临期雇募民船,时日稽迟,改行官运;仍不便民,乃令漕船分带,以省官民之累。
康熙三年,定浙江行漕带法,需船百二十六艘,於漕帮内抽出六十二艘装运,增造六十四艘并入佥运,后江苏亦踵行之。
每船装运五百石,择军船殷实坚固者装运,五年一易。
制定每年未兑之前,责令粮道赴次查验,如运军力疲、船不坚固者,别选殷军补运。
十六年,漕运总督瑚宝奏:“江苏运白粮船向例五年更调,但为时过久,请依漕船三年抽调例,定运白三年即行另选。”从之。
江、浙两省运白粮船,原定苏州、太仓为一帮,松江、常州各为一帮,嘉兴、湖州各一帮,领运千总每帮二,随帮武举一。
改行官运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吏典为押运。
旋裁押运。
后白粮改令漕船带运,复裁总、协二部。
苏、松、常每府增设千总二,更番领运,每帮设随帮百总一,押趱回空。
浙江增设千总四、随帮二,苏州、太仓仓运白粮船,原定百十八艘,船多军众,分为前后两帮,增设千总二、随帮一。
白粮减徵后,并两帮为一,其千总随帮悉予裁减。
清初,都运漕粮官吏,参酌明制。
总理漕事者为漕运总督。
分辖则有粮储道。
监兑押运则有同知、通判。
趱运则有沿河镇道将领等官。
漕运总督驻淮南,掌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趱重运、查验回空、覈勘漂流、督催漕欠诸务,其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文武官吏经理漕务者皆属焉。
粮道,山东、江安、苏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一。
河南以开归盐驿道兼理。
粮道掌通省粮储,统辖有司军卫,遴委领运随帮各官,责令各府清军官会同运弁、佥选运军。
兑竣,亲督到淮,不得委丞倅代押。
如有军需紧要事件,须详明督抚、漕臣,方许委员代行其职务。
监兑,旧以推官任之。
推官裁,改委同知、通判。
山东以武定同知,东昌清军同知,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通判,济宁、临清两直隶州同;
河南以归德、卫辉、怀庆三通判;
江南以江宁、苏州督粮同知,松江董漕同知,凤阳同知,苏州、扬州、庐州、太平、池州、宁国、安庆、常州八管粮通判,太仓州临时添委丞倅一;
浙江以湖州同知,杭州局粮通判,嘉兴通判;
江西以南昌、吉安、临江三通判;
淮北、湘南每年於通省同知、通判内详委三员,监兑。
江西、湖广、安徽监兑押淮之员寻裁。
凡开兑,监兑官须坐守水次,将正耗行月搭运等米,逐船兑足,验明米色纯洁,面交押运官。
粮船开行,仍亲督到淮,听总漕盘验。
粮数不足、米色不纯者,罪之。
道、府、厅不揭报,照失察例议处。
意存袒护,照徇庇例议处。
押运本粮道之职,但粮道在南董理运务,无暇兼顾。
江、浙各粮道,止令督押到淮盘验,即回任所。
总漕会同巡抚遴委管粮通判一,专司督押,约束运军,防范侵盗攙和等弊。
山东、河南通判各一,江南七,浙江三,江西二,湖北、湖南各一。
后因通判官卑职微,复令粮道押运。
其漕船回空,仍令通判管押。
过淮必依定限,如有迟误,照重运违限例议处。
江南、浙江、江西寻复通判押运之制。
押运同知、通判抵通后,出具粮米无亏印结,由仓场侍郎送部引见。
粮道押运三次,亦准督抚咨仓场侍郎送部引见。
其员弁绅董随同押运到通,并准择尤保奖,以昭激劝。
其后各省大吏往往藉漕运保举私人,朝廷亦无由究诘也。
淮北、淮南沿河镇道将领,遇漕船入境,各按汛地驱行,如催趱不力,听所在督抚纠弹。
江南京口、瓜洲渡江相对处,令镇江道督率文武官吏催促,并令总兵官巡视河干,协催过江。
总兵裁,改由副将管理。
雍正三年,巡漕御史张坦麟条上北漕事宜:一,自通抵津,沿河旧汛窎远,请照旱汛五里之例,漕船到汛,催漕官弁坐视阻抵不行申报者,依催趱不力例参处;一,沿途疏浅约十三四处,坐粮厅难以兼顾,请交各汛弁率役疏通,应销钱粮,仍令坐粮厅管理。
从之。
巡漕御史伊喇齐疏劾河南粮道提催之弊,巡抚尹继善亦疏请革除各州县呈送监兑押运官役陋规。
凡漕船回空到省,未开兑之前,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既开兑出境,则责成漕督及沿途文武官吏,抵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行稽查。
有违犯者,捕获惩治。
四十八年,漕督毓奇言:
“各省督押,惟山东粮道抵通,馀祗押抵淮安。
嗣后各省重运,俱令粮道督押本帮至临清,出具粮米无亏印结,即行回任。
其自临清抵通,概令山东粮道往来催趱。
山东运河,每年十一月朔煞坝挑浅。
开坝之日,以南省漕船行抵台庄为准。
微山等湖收蓄众泉,为东省济运水椟,不许民间私截水源。
徬河遇春夏水微,务遵漕规启闭。
漕船到徬,须上下会牌俱到,始行启板。
如河水充足,相机启闭,以速漕运,不得两徬齐启,过泄水势。
其在江中偶遇大风,原可停泊守候,而催漕官吏惟知促迫,军船冒险进行,恒有漂没之虞。
回空之船,管运员及运丁等恒意存怠玩,或吝惜雇价,将熟习舟子遣散,留不谙驾驭之人,而押运员弁每先行回署,并不在船督率,往往有运船失风之事。
上谕饬“沿途各员催趱,应察风色水势,毋得过於急迫,至涉险失事,亦不得因此旨遂任意逗留,致逾定限”。
初,运河中铜铅船及木排,往往肆意横行,民船多畏而让之。
粮船北上,亦为所阻。
至是令巡漕御史转饬沿途文武员弁,将运漕船催趱先行,馀船尾随,循次前进,恃强争先、不遵约束者,罪之。
领运员弁,各省粮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一人随帮效力。
顺治六年,奏定就漕运各卫中择其才幹优长者授职千总,责其押运,量功升转,挂欠者治罪追偿。
其后裁卫所外委百总,改为随帮官。
康熙五十一年,拣候选千总三十员,发南漕标效力,如有领运千总员缺,听总漕委署押运,果能抵通全完,仓场总督咨送兵部,准其即用。
拣选武举,候推守卫所千总有原补随帮者,可在总署处呈明,遇缺准其顶补,三年无误,以卫千总推用。
雍正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奏称山东、河南轮运蓟州、遵化、丰润官兵米石,沿途管押及回空催趱,例责成押运通判,请添设蓟粮千总二,更番领运,从之。
各卫既有千总领运,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分为押重押空,一重运费二三千金,一空运费浮於千金,帮丁之脂膏竭,而浮收之弊日滋矣。
嘉庆十二年,谕漕督不得多派委员,并禁止运弁等收受餽赠。
十四年,巡漕御史又请大加减省。
自咸丰三年河运停歇,船只无存,领运之名亦废。
巡漕御史本明官,顺治初省。
雍正七年,以粮船过淮陋规甚多,并夹带禁物,遣御史二,赴淮安专司稽察。
粮船抵通,亦御史二稽察之。
乾隆二年,设巡漕御史四:一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境;一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
凡徵收漕粮,定限十月开仓,十二月兑毕。
惟山东临清徬内之船,改於次年二月兑开,依限抵通,徬外之船,仍冬兑冬开。
乾隆间,令徬内徬外一律春兑春开,从漕督杨锡绂请也。
嘉庆四年,谕曰:“冬兑冬开,时期促迫。嗣后东省漕粮,仍照旧例起徵,运赴水次,立春后兑竣开帮,翌年改为冬兑春开。”
十五年,令徬河内外帮船,照春兑春开例办理。
江北冬漕,定於十二月朔开兑,限次年二月兑竣开行。
凡漕兑,首重米色。
如有仓蠹作奸,攙和滋弊,及潮湿霉变,未受兑前,责成州县,既受兑后,责在弁军,覈验之责,监兑官任之。
如县卫因米色争持,即将现兑米面同封固,送总漕巡抚查验,果系潮湿攙杂,都令赔换筛飏,乃将米样封送总漕,俟过淮后,盘查比较,分别纠劾。
然运军勒索州县,即借米色为由。
州县开仓旬日,米多廒少,势须先兑。
运军逐船挑剔,不肯受兑,致粮户无廒输纳,因之滋事。
运军乘机恣索,或所索未遂,船竟开行,累州县以随帮交兑之苦。
及漕米兑竣,运弁应给通关。
通关出自尖丁。
尖丁者,积年办事运丁也,他运丁及运弁皆听其指挥。
尖丁索费州县,不遂其欲,则靳通关不与,使州县枉罹迟延处分。
运军运弁沆瀣一气,州县惟恐误兑,势不得不浮收勒折以供其求。
上官虽明知其弊,而惮於改作。
且虑运军裁革,遗误漕运,於是含容隐忍,莫之禁诘。
州县既多浮收,则米色难於精择。
运军既有贴费,受兑亦不复深求。
及至通州,贿卖仓书经纪,通挪交卸,米色潮湿不纯之弊,率由於此。
积重难返,而漕政日坏矣。
乾隆间,漕运总督顾琮条上筹办漕运七事:
一,州县亲收漕粮,以免役胥藉端累民;
一,杜匿富佥贫包丁代运之弊;
一,受未开之帮船催令速行;
一,粮船过淮后,分员催趱,以速运漕;
一,河道旧有横浅,豫为疏濬,以免阻滞;
一,各闸俱照漕规,随时启闭,江、广漕船携带竹木,限地解卸;
一,回空三升五合馀米,速给副丁,以济回时食用。
诏从其议。
各省漕粮过淮,顺治初,定限江北各府州县十二月以内,江南江宁、苏、松等处限正月以内,江西、浙江限二月以内,山东、河南限正月侭数开行。
如过淮违误,以违限时日之多寡,定督抚粮道监兑推官降罚处分。
领运等官,捆打革职,带罪督押。
其到通例限,山东、河南限三月朔,江北四月朔,江南五月朔,江西、浙江、湖广六月朔。
各省粮船抵通,均限三月内完粮,十日内回空。
仓场定立限单,责成押帮官依限到淮,逾限不能到次,照章纠劾。
承平日久,漕弊日滋。
东南办漕之民,苦於运弁旗丁,肌髓已尽,控告无门,而运弁旗丁亦有所迫而然。
如漕船到通,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处投文,每船需费十金,由保家包送,保家另索三金。
又有走部,代之聚敛。
至于过坝,则有委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馀金。
交仓,则有仓官常例,并收粮衙署官办书吏种种需索,又费数十金。
此抵通之苦也。
逮漕船过淮,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费用。
总计每帮漕须费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
此过淮之苦也。
从前运道深通,督漕诸臣只求重运如期抵通,一切不加苛察。
各丁於开运时多带南物,至通售卖,藉博微利。
乾隆五十年后,黄河屡经开灌,运道日淤,漕臣虑船重难行,严禁运丁多带货物,於是各丁谋生之计绌矣。
运道既浅,反增添夫拨浅之费,每过紧要闸坝,牵挽动须数百人,道路既长,限期复迫,丁力之敝,实由於此。
虽经督抚大吏悉心调剂,无如积弊已深,迄未能收实效也。
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
嘉庆十四年,除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
每届修造十一,谓之岁造,其升科积缺漂没者,谓之补修改造,限以十年。
至给价之多寡,视时之久暂、地之远近为等差。
造船之费,初於民地徵十之七,军地徵十之三,备给料价。
不足,则徵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
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
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
司修造漕船各官,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或该管官督催不力,及朽坏船不估价申报,均降罚有差。
直隶、山东、凤阳地不产木,於清江关设厂,由船政同知督造。
江宁各帮共船千二百馀,亦於清江成造。
自仪徵逆流抵淮,四百馀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县官急於考成,旗丁利於诈索,船未到即行交兑,名曰转廒,於是赠耗、使费、赔补、苛索诸弊日滋,运军苦之。
嗣裁船政同知,统归粮道管理,令运军支领料价赴厂成造,不敷,即於道库减存漕项银内动支。
徐州卫、河南后帮漕船,向亦在清江船厂成造,驾赴河南水次兑粮,程途辽远,易误兑限。
寻改在山东临清设厂成造。
遇满号之年,令各军於江、安道库银内领价成造。
其济南前帮,则在江南夏成镇成造,嗣又改於临清胡家湾设厂。
船成查验之法九: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樑,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舱头梢。
山东各帮於额运漕船外,向设量存船三十。
江苏扬州亦有量存船二十四。
先后议裁,并将扬州卫应裁之船,抵补江、兴二卫贫疲军船。
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上漕船变通事宜:一,漕船当大造之年,遇有减歇,即停造一年,与先运之船年限参差,将来无须同时配造;一,赔造之船已出运多次,恒欠坚固,嗣后将赔造接算原船,已满十年尚能出运者,准其将船在通售卖;一,满号之船,向俱分年抽造,其中坚固者,交总漕择令加修,出运一次,许其流通变卖。
从之。
二十九年,漕督杨锡绂言:“各省漕船当十运届满应行成造之年,如运粮抵通,准在通变价。再买补之船未经满运,或中途猝遇风火,请准就地折变。”诏从其议。
大河、淮安等帮漕船,恒有遭风沈溺之事。
阿桂奏称,因船过高大,掉挽维艰所致,请较原定尺寸酌量减小。
嘉庆十五年,复酌减江、广两省漕船尺寸。
运丁利於揽载客货,船身务为广大,不知载重则行迟,行迟则壅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经旬者;兼之强拏剥运,捶挞交加,怨声载道,不仅失风之虞也。
十七年,以浙省成造漕船赔累日甚,每船除例给二百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馀两,以纾丁力。
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年糜国帑数十百万。
及其出运,勒索於州县者又数十百万。
催趱迎提,终岁劳攘,夹带愈多,虽苏、松内河,亦无岁不剥运。
剥运仍责舟於沿途,甚至拦江索费,夺船毁器,患苦商民,抗违官长,以天庾为口实,援漕督为护符,文武吏士,畏其势焰,莫或究诘。
凡漕船载米,毋得过五百石。
正耗米外,例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加增四十,共为百石,永著为例。
旋准各船头工舵工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带土宜二十石。
嘉庆四年,定每船多带土宜二十四石。
屯军领运漕粮,冬出冬归,备极劳苦,日用亦倍蓰家居,於是有夹带私货之弊。
漕船到水次,即有牙侩关说,引载客货,又於城市货物辐辏之处,逗留迟延,冀多揽载,以博微利。
运官利其餽献,奸商窜入粮船,藉免国课。
其始运道通顺,督漕诸臣不事苛察。
逮黄屡倒灌,运道淤浅,漕臣严申夹带之禁,丁力益困。
当商力充裕时,军船回空过淮,往往私带盐斤。
漕运总督张大有条上六事:一,长芦、两淮产盐之处,奸民勾串灶丁,私卖私贩,伺回空粮船经过,即运载船中,请严行禁止,违者俱依私盐例治罪;
一,粮船回空时,请於瓜洲、江口派瓜洲营协同厅员搜查;
一,运司等官拏获私盐,请依专管兼辖官例议叙;
一,随帮官专司回空,有能拏获私盐三次及帮船三次回空无私盐事者,以千总推用;
一,每船量带食盐四十斤,多带者以私盐例治罪;
一,例带土宜之外,包揽商船木筏者,照漏税例治罪,货物入官。
自是禁网益密矣。
帮丁困苦,爰有津贴之议。
江苏漕船,以松江帮丁力为最疲。
定例松、太等属每船津贴银三百两,旋加为五百两。
帮丁视为额给之项,仍欲另议津贴,开船迟延,州县恐贻误获谴,恒私餽之,以致津贴日增,流弊无已。
漕运抵通及遇浅,皆须用剥船。
清初设红剥船六百艘,每船给田四十顷,收租赡船,免其徵科。
近畿州县距河甚远,恒雇觅民船,河干游民藉之邀利,及接运漕粮,往往有盗卖攙和之弊,甚有盗卖将尽,故倾覆其船,逮运官查明,仍责地户赔偿,倾家荡业。
又领船船户例受天津钞关部差管辖,每岁河冰未泮之日,部差催促过堂守候,莫不有费,苦累实甚。
三十九年,裁红剥船,依原收租数分派各省,於漕粮项下编徵,解粮道库支发。
乾隆二年,定每船给红剥银二两,由随帮千总领发,漕船遇浅,由运军自雇民船,坐粮厅酌定雇价。
十三年,增设垡船六十艘,造船及用具夫役工食,均於红剥银内支用,馀仍分给运军。
南粮入北河后,官为雇船剥运,粮艘未到,剥船先期预备,守候累日,且有妨商盐挽运。
五十年,谕令另造剥船,南粮抵北河,即剥运赴通,嗣后毋得封固民船,致滋扰累,违者罪之。
寻议定官备剥船千二百艘,发交附近沿河天津等十八州县收管,如有商货盐斤,许其揽载,四月以后,调赴水次,毋得远离。
翌年复添造三百只,交江西、湖广成造,运送天津,与原设剥船在杨村更番备剥。
豫、东二省,因水浅阻滞,定造剥船三百艘,交德州、恩、武城、夏津、临清五州县分管。
清初沿明卫所之制,以屯田给军分佃,罢其杂徭。
寻改卫军为屯丁,毋得窜入民籍,五年一编审,粮道掌之。
康熙初,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
三十五年,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馀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
凡佥选运丁,佥责在粮道,举报责卫守备,用舍责运弁,保结责通帮各丁。
寻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
雍正初,免文学生员佥运。
先是江苏按察使胡文伯以江、安十卫去苏、松水次遥远,遇有应更换之丁,运官赴卫查佥,往返须时,请预佥备丁,造册送粮道,转送总漕备案。
经户部议准。
漕督杨锡绂上疏争之,略言:
预佥閒丁,其不必者有二,不便者有二。
各省卫帮,贫富不等。
殷富之帮,本无俟閒丁预备;贫乏之帮,遇有应换之丁,百计搜查,求一二殷丁且不可得,安有数十閒丁可以预备?
其不必一也。
又殷实军丁,生计粗裕,猝遇收成歉薄,一二年或即转为贫乏,今既佥选註册矣,设需用之时,已经贫乏,是仍以疲丁应选,其不必二也。
至送粮道点验,仆仆道途,废时失业,不便一也。
卫所州县书吏,喜於有事,富者贿脱,贫者受佥,不便二也。
请停止预选閒丁註册。
从之。
旧制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
其后丁地半归民户,运丁生计贫乏,经户部行文清查,不许民间侵占。
乾隆初,巡漕御史王兴吾奏:
屯田籍册年久散失,无可稽考。
亦有册籍仅存而界址难於徵实,或军丁典佃於民,而展转相售、屡易其主者。
清田归运,徒滋扰累。
盖津贴之举已成通例,民出费以赡丁,丁得项以承运,相沿既久,无碍於漕。
况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是与未赎时之津贴同一得项承运,未见有益也。
二十五年,锡绂奏:
漕运之有疲帮,实缘运丁债负为累。
浙江之金、衢、严、温、处、绍、台、嘉等帮,江南之江、淮、兴、武、凤阳、大河等帮,债欠尤多,帮疲益甚。
欲除私负之累,莫若出借官帑。
请於浙江江、安道库各提银六万两,专备疲帮领借。
每岁督运道员,查按沿途及抵通需用银数,提交押运,至期散给,於次年新运应领项下扣还,俟疲帮渐起,奏明停止。
各省州县卫帮承佥运丁,均以奉文派佥日起,限两月佥解,并查明田地房产,造册送总漕存案。
设有亏短挂欠,令其赔补。
若佥派后实系卖富差贫,或弃船脱逃,或重佥已革之丁,以及徇情出结、将军丁改入民籍者,承佥之员降二级调用,不准抵销。
其上司照失察例议处。
从漕督毓奇请也。
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奏:
江、浙内河一带漕船,讹诈商民,有买渡、排帮等名目。
州县以兑米畏其挑剔,置若罔闻,滞运扰民,为害甚大。
诏林则徐、富呢扬阿严行查禁。
运军往来淮、通,终岁勤苦,屯田所入有限,於是别给行月钱粮资用,其数各省不一。
江南运军每名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八石至十二石。
浙江、江西、湖广行粮三石,月粮九石六斗。
山东行粮二石四斗,月粮九石六斗。
其通、津等卫协运河南漕船运丁行月之数,与山东同。
各省领运千总等官,於廪俸外多有兼支行粮者。
行月二粮,旧时本少折多,且折价每石不过三四五钱,各处官丁常有偏枯之控。
诏令漕督议定查照岁支行月旧额本折各半,折色照漕欠每石银一两四钱,永著为令。
康熙二十九年,行月钱粮设立易知由单,列明应给各项钱粮,丁各一纸,照款支给。
如官役剋扣婪索,许本丁将事由载单内,於过淮时陈控。
雍正元年,覆准运船到次,先将本色行月钱粮於三日内给发折色银,由卫守备出具印领受,领运千总钤章,解道验明,以半给军,半封固,粮道赉淮,由总漕监发,愆期迟延者罪之。
乾隆五年,议定运丁於解淮验给一半钱粮内,酌留回空费用,数多者扣留三之一,少者酌扣八两,令粮道另行封兑,於过淮时交随运官弁收领,俟抵通交粮后,给发各丁。
缘各省漕船回空,每因资斧缺乏,不能及时抵次也。
十年,漕督顾琮上言:“粮道所押帮船,多少不同,兑开复有迟早,必俟最后之帮开竣,方得赴帮督察,而首进之帮,又不免守候领银之累。请仍令粮道兑准封给领运千总,解淮呈验散给。”从之。
凡漕船停歇,月粮减半给发,民船停运,给月粮原额四之一。
三十年,车驾南巡,截留江、浙二省冬兑漕粮各十万石,减歇之船,於应给月粮外,加恩再给十之二,以示体恤。
运军月粮,遇闰按月本折均平支给,寻罢。
嗣以闰月钱粮乃计日授食,各军春出冬归,停支一月,不免枵腹。
山东、河南、浙江、江宁、凤阳等卫闰月有粮,仍照原额支给。
山东、浙江及苏、太等卫,遇闰各有额编加徵银,江、兴等卫无之,遇闰於道库减存银内支用。
江西、湖北、湖南系按出运船米之数支给。
河南遇闰亦无加徵银,向准山东等省一例支给,经部驳追,寻准其照支。
各省运军名数参差不齐。
江、浙每船十一二名不等。
嗣议定每船概以十军配运,按名支给行月。
安庆卫旧系按漕用军按名派行月二粮。
自画一裁减后,每船祗用十军,而所载漕粮则倍於他船,应仍按粮支给行月。
山东德州等卫有自雇民船装运漕粮者,一体支给行月钱粮。
江宁省卫无赡运屯田,遇有减存,同出运之船支给安家月粮。
江淮、兴武二卫,原减驾军二名,准其复设,派给行月二粮,例由布政司行文各府州县支领,每船餽遗书吏六七金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而州县粮书又有需索,每船约二三金不等。
十金之粮,运丁所得实不及半也。
漕粮为天庾正供,司运官吏考成綦严。
顺治十二年,定漕、粮二道考成则例。
经徵州县卫所各官,漕粮逾期未完,分别罚俸、住俸、降级、革职,责令戴罪督催,完日开复。
康熙二年,议定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总作十分计算,原参各官限一年接徵,而接徵之员止限半年,殊未平允。
嗣后接徵官限一年,粮道、知府、直隶州一年半,巡抚二年。
如仍不完,照原参分数议处。
其经徵督催白粮各官考成条例,悉与漕粮同。
白粮项下减存经费银不得擅用,违者题参,并勒令赔缴。
粮道完储钱粮,春秋造册达部,候拨解京饷。
年终及离任日,藩司盘查出如有侵亏,揭报巡抚题参。
凡漕欠,无论多寡,均发各粮道严追,承追官吏严查本弁本军产业,估计变售偿补。
如运军侵粮逃逸,报明户部,行文总督提究。
挂欠米石,追完补运,与本帮原欠米不符者,将过淮不驳换之总漕及督漕、承运各官并采买搭运之员,一并纠劾。
其运到之米,按数收用,以免累及运军。
承平日久,法令日弛,粮道及监兑、押运官既不亲临水次,粮船抵淮,漕总复不严行稽查,於是弁军任意折银,沿途盗卖,抵关时遂多挂欠矣。
四十五年,令嗣后耗赠漕截等银米,暂存粮道仓库,俟回空时,仓场查明,按其挂欠数扣抵。
不足,以行粮抵补。
旋议定挂欠漕粮不及一分至六分之弁军治罪,总漕、粮道按所欠分数议处,并将所欠漕粮,由总漕、粮道及监兑、押运、佥丁、卫所各官至运丁,分别担任,均限定期内偿还。
不完,总漕、粮道交部议,运官、运军分别治罪,仍责成总漕、粮道赔偿。
全完者,优叙。
粮船抵通起卸漕米,例买别帮馀米抵补。
雍正三年,奏准嗣后漕米如有不足,即分别参处偿还,不得以别帮馀米买补。
其运军日用餘米,许其售卖,餘并禁阻。
漕船经涉江湖,偶遇风涛漂没,沿途催趱各官,及汛地文武官,亲临勘验出结,总漕及巡抚覆勘奏免。
若军弁诈报漂没,及漂没而损失不多,乘机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充发极边,漕米按数赔缴。
文武官遇漕船沈溺,不将情由申报,押运官弁巡查不谨,致失火焚毁者,俱降一级调用。
地方官不协救,延烧他船者,罚俸一年。
雍正初,奏准漕船在内河失风漂沈者,不许豁免,押运官弁照失於防范例,罚俸一年。
如有假捏,严加治罪,出结官弁,从重议处。
凡海洋江河遭风漂没,领运弁军幸获生全者,照军功保守在事有功例,晋级赐金。
其漂没身故者,官弁照军功阵亡例,分别准荫加赠,运军给予祭葬银。
乾隆七年,议定漕船失风火灾,船未沉没,无论已未过淮,即令修固复载抵通。
如已被沈难戽者,雇民船载运,随帮过淮盘验抵通。
如失事在过淮以后,黄河中流,民船难募,令先分通帮带运开行,沿途仍雇觅民船装载。
通帮各丁,出具互结,稍有亏欠,责令偿补。
江、广漕船失风沈溺,如果不堪戽修,无论已未满号,地方官验明,申报总漕,就近变价,令运弁赉交粮道发给。
回空漕船失事亦如之。
嗣议准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省买补船艘,如已满号,遇失风事故,就近折变,价银封交员弁携回,由粮道验给各军,以补新漕。
漕船遇冰凌迅下,致被损坏,及雷火焚毁,沈失米粮,免其偿补。
各省漕粮,岁有定额,凡荒地无徵者,督抚勘实报免,随漕银米,一例蠲免。
灾伤之区,应徵漕粮,及折改漕价,酌量各被灾轻重,分别缓徵、带徵。
遇带徵之年,复又被灾伤,分年压徵带补。
沿江沿海田地坍没水中者,保题豁免。
水旱偏灾民地,例得蠲免,惟应船役,即被灾甚重,仍须供修船雇募等事,不得同邀宽典。
康熙三十七年,议定京畿通州、武清、宝坻、香河、东安、永清六州县红剥船户所领地,水旱一体蠲免。
水淹田亩,例於岁终确勘,涸前起徵,淹则停免。
雍正十年,定淹田漕米照压徵例,俟冬勘后,涸则带徵,淹则豁免。
苏、松、太三属为东南财赋之区,赋额最重。
世宗以来,屡议蠲缓,然较之同省诸府县,尚多四五倍或十数倍。
道光时,两遭大水,各州县每岁歉蠲减,遂成年例。
嗣是徵收之数,除官垫民欠,每年仅得正额之七八或五六而已。
军兴以后,两府一州,受害尤酷。
同治二年,谕江督、苏抚查明,折衷议减,期与旧额本轻之常、镇二府,通融覈计,著为定额。
其绅户把持、州县浮收诸弊,永远禁革。
四年,户部遵议:江苏常、镇、太五属编徵米,系会同漕赠行月南恤局粮等款徵收。
应如李鸿章等所奏,无分起运留支,一体并减,酌科则之重轻,视减成之多寡,计原额编徵米豆二百二万馀石,减五十四万馀石。
民困稍舒。
曾国藩又请将苏、松地漕钱粮一体酌减。
部覆漕项为办运要需,若议覈减,费必不敷,势须另加津贴,於民生仍无裨益。
诏令国藩、鸿章仿浙省成例,覈实删减浮收,并严禁大户包揽短交等弊。
是年减浙江杭、嘉、湖三属米二十六万馀石。
海运始於元代,至明永乐间,会通河成,乃罢之。
清沿明代长运之制。
嘉庆中,洪泽湖泄水过多,运河浅涸,令江、浙大吏兼筹海运。
两江总督勒保等会奏不可行者十二事,略谓,‘海运既兴,河运仍不能废,徒增海运之费。且大洋中沙礁丛杂,险阻难行,天庾正供,非可尝试於不测之地。旗丁不谙海道,船户又皆散漫无稽,设有延误,关系匪细’。
上谓‘海运既多窒碍,惟有谨守前人成法,将河道尽心修治,万一嬴绌不齐,惟有起剥盘坝,或酌量截留,为暂时权宜之计,断不可轻议更张,所谓利不百不变法也’。
自是终仁宗之世,无敢言海运者。
道光四年,南河黄水骤涨,高堰漫口,自高邮、宝应至清江浦,河道浅阻,输輓维艰。
吏部尚书文孚等请引黄河入运,添筑闸坝,钳束盛涨,可无泛溢。
然黄水挟沙,日久淤垫,为患滋深。
上亦知借黄济运非计,於是海运之议复兴。
诏魏元煜、颜检、张师诚、黄鸿杰各就辖境情形筹议。
诸臣惮於更张,以窒碍难行入奏。
会孙玉庭因渡黄艰滞,军船四十帮,须盘坝接运,请帑至百二十万金。
未几,因水势短绌,难於挽运,复请截留米一百万石。
上令琦善往查,覆称玉庭所奏渡黄之船,有一月后尚未开行者,有淤阻御黄各坝之间者,其应行剥运军船,皆胶柱不能移动。
上震怒,元煜、玉庭、检均得罪。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建言:
治道久则穷,穷则必变。
河道既阻,重运中停,河漕不能兼顾,惟有暂停河运以治河,雇募海船以利运,虽一时之权宜,实目前之急务。
盖滞漕全行盘坝剥运,则民力劳而帑费不省,暂雇海船分运,则民力逸而生气益舒。
国家承平日久,航东吴至辽海者,往来无异内地。
今以商运决海运,则风飓不足疑,盗贼不足虑,霉湿侵耗不足患。
以商运代官运,则舟不待造,丁不待募,价不待筹。
至於屯军之安置,仓胥之稽察,河务之张弛,胥存乎人。
矧借黄既病,盘坝亦病,不变通将何策之从?臣以为无如海运便。
诏仍下有漕各省大吏议。
时琦善督两江,陶澍抚安徽,咸请以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运。
乃使布政使贺长龄亲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徕商船,并筹议剥运兑装等事。
嗣澍言:
现雇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数十,分两次装载,计可运米百五六十万石。
其安徽、江西、湖广离海口较远,浙江乍浦、宁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盘剥费钜,仍由河运。
上乃命设海运总局於上海,并设局天津。
复命理藩院尚书穆彰阿,会同仓场侍郎,驻津验收监兑,以杜经纪人需索留难诸弊。
六年正月,各州县剥运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兑,分批开行。
计海运水程四千馀里,逾旬而至。
米石抵通后,转运京仓,派步军统领衙门文武员弁沿途稽查。
沙船耗米,於例给旗丁十八万馀石内动放,所节省耗米六万石,仍随同起运。
承运漕粮每石给耗米八升,白粮耗米一斗,以补正米之不足。
仍将漕运商耗覈出二成,白粮覈出三成,由津局给价收买,随正交运。
漕粮无故短少霉变,於备带耗米内补足;不敷,勒令买补。
如有斫桅松舱伤人等事则免之。
船户脚价饭米折色并津贴等银,先於受兑后发七成,馀三成交押运员弁,到坝后查无弊端,始行全发。
沙船馀米不下十万石,初照南粮例,听天津人照市价收买。
嗣以商人希图贱价售买,改由官为收买,其价银由江南委员转发船户,后仍令商船自行售卖。
每届海运期,沿海水师提镇,各按汛地,派拨哨船兵丁,巡防护送,并派武职大员二,随船赴津。
上海交兑时,先期咨照浙江提镇水师营出哨招宝、陈钱一带地方,江南提镇水师营出哨大小洋山,会於马迹山,山东总镇出哨成山、石岛,会於鹰游门,以资弹压。
山东洋面,责成游击、守备,搜查岛屿,防护迎送。
后以邵灿言,停派护送武职大员,责成沿海水师逐程递护。
嗣宁、沪商人各置火轮船一,遇新漕兑开行时,分别扼要巡防。
剥船,直隶旧设二千五百艘,二百艘分拨故城等处,八百艘留杨村,馀千五百艘集天津备用。
后雇賝堪装漕粮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备装载。
商船首次抵津,先仅府县仓脚庙宇拨卸三十万石,馀令剥船径运通仓。
随将天津仓脚庙宇所储漕米运通,无庸转卸北仓,致多周折。
至商船二次抵津,如剥船不敷装载,即将米先储府县仓脚庙宇;不敷,再剥储北仓。
随令原剥将所储米石侭数运通。
剥船足敷装载,即按首次商船办法,不必分储北仓,以归简便。
剥船百六十只为一起,由经纪自派人分起押运交仓,押运员役禀报仓场,复驰回续押后起米船。
经纪等止须带领斛手到船起卸,如有藉端刁难需索,交地方官从严治罪。
各州县经管剥船,每年例给修艌银五两,三年小修一次,给费二十两,岁终漕竣,逐一挑验,船身坚固者,酌量修艌,如损坏较甚,即核赏估价,所需经费,於道库油艌银项下动拨。
封河守冻期内,每船工食银十五两,运米百石,给脚价八两四钱,食米一石一斗五升。
嗣每百石加脚费五两。
李鸿章因官剥船户贫困滋弊,例定工食银十五两,仅领一半,不敷赡家,请每船由苏、浙漕项内酌贴五两,部格不行。
鸿章上疏争之,诏从其议。
商船领运漕粮,迅速无误,万石以下给匾额,五万石奖职衔,每次奏保以百二三十人为限。
七年,蒋攸銛请新漕仍行海运。
上以近年河湖渐臻顺轨,军船可以畅行,不许。
其后各省岁运额漕,逐渐短少,太仓积粟,动放无存。
二十六年,诏复行海运。
二十七年,议准苏、松、太二府一州漕白粮米,自明岁始,改由海运。
三十年,复令苏、松、太二府一州白粮正耗米,援照成案,由海运津。
咸丰元年,户部尚书孙瑞珍请河海并运。
御史张祥晋请将江苏新漕,援案推广常、镇各属及浙江,一体海运。
下江督陆建瀛、苏抚杨文定、浙抚常大淳妥议。
覆称明年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漕白粮米,请一律改由海运。
浙漕碍难海运,请仍循旧章,从之。
二年,建瀛上筹办海运十事,下部议行。
是年以浙江漕船开兑过迟,回空不能依期归次,诏来岁新漕改为海运,从巡抚黄宗汉请也。
五年,河决铜瓦厢,由张秋入大清河,挟汶东趋,运道益梗。
六年,截留江苏应运漕粮二十万石供支兵饷,实运漕白正耗及支賸给丁馀耗米七十五万五千馀石,其歉缓南漕,令各州县依限催徵运通。
同治七年,议试用夹板船装运采买米石,水脚银数悉仍沙船例,给银五钱五分,挽至天津紫竹林,由商董就近寄栈,听验米大臣会同通商大臣验收过剥,所需小船剥价、栈租、挑力,每石给银七分,由商董承领经理。
又每石给保险银三分,设有遭风抛失,责令贴补。
至每米千石,随耗八十石,备带馀米二十石,剥船食耗米十一石五斗。
又每百石给津、通剥价银八两一钱四釐,通仓个儿钱折银二两,均照海运正漕采买各案办理。
是年以津沽河面狭隘,常有沈船失米之虞,於大沽增设海运外局。
九年,浙江巡抚杨昌濬奏:“浙省来岁新漕,酌拟海运章程十四条:一,委员分办,以专责成;一,新漕仍由上海受兑放洋,白粮仍循案装盛麻袋,首先运沪;一,宽备海运商船,并由苏省多拨沙船,移浙济用;一,经耗等米,仍照数支给,商耗饬带本色并馀耗申糙等米搭交仓;一,增给天津剥船耗米,以弥亏欠;一,津、通经费,照案备带,羡等款,仍按数抵解;一,商船准带炮械,并由商捐轮船护送,仍责成沿海水师实力巡防;一,天津交米后,循旧责成经纪,续到之船,仍由天津道验收;一,循案加增海运经费;一,米船到津,应多添排数,宽备剥船;一,商船水脚等项,照案核给,并二成免税,酌定赏罚;一,商船二成免私之货,仍以米石计斤,所带竹木,照案免税;一,商船回空载货,照向章免税;一,米船抵津交卸,严禁经纪斗斛剥船需索浮费。”下部议行。
十年,鸿章言:“剥船守候苦累,每载米百石,请加给脚价银五两,并另筹运白粮民船守候口粮银万二千两,由苏、浙粮道库漕项内拨解;不敷,则由司库通融借拨。”
十一年,昌濬请以轮船运漕,从之。
轮船招商,由商人借领二十万串为设局资本,盈亏悉由商任之。
购坚捷轮船三艘,每年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由招商轮船运津,其水脚耗米等项,仍照向章办理。
轮船到津,命直督筹备剥船转运,并会同仓场侍郎临栈查验,仍仿照白粮例,由江、浙抚道运通交纳,以杜折耗偷漏。
轮船协运江、浙漕粮,签明某省漕白粮米字样於米袋之上。
粮米上栈时,由沪局派员监兑;兑竣,即由轮船商局给收米回文,以后装船起运,俱由商局覈办,沪局不再与闻。
其栈费夫力,亦由商局任之。
凡漕粮派装轮船,轮船商局酌委执事,会同沪局详验,米色乾洁,方行收兑,交轮局押赴浦江东栈斛收。
抵津,饬津局各员董提前验收,以免壅滞。
轮船每艘载米三千石,填发连单,由津局稽核,一切领银领米等结悉罢之。
轮船运米,由上海道填给免税执照,并援例得酌带二成货物。
其洋药及二成之外另带货物,仍须纳税。
乔松年奏山东境内黄水日益汎滥,运河淤塞,拟因势利导,俾黄水先驱张秋。
其张秋南北,普行挑濬,修建徬坝以利漕。
丁宝桢、文彬奏请挽复淮、徐故道。
事下廷臣会议。
复称铜瓦厢决后,旧河身淤垫过高,势不能挽复淮、徐故道。
至借黄济运,筑堤束水,与导卫济运之法同一难行。
鸿章奏请仍由海道转运,令各省酌提本色若干运沪,由海船解津,馀照章折解,以节运费。
并随时指拨漕折银两采买接济,并请停止河运采买粮石,推广海运。
仍下部议。
先是江北漕粮,由河运通,至是亦试办海运。
十三年,奏准江西在沪采买漕粮八万石,交招商局由海运津,每石脚价银二两七钱。
光绪元年,湖南漕粮采办正耗米二万三百四十五石,湖北采办三万石,均交招商局由海运津。
江西、湖南寻停。
宝桢奏运河废坏,莫非黄水之害,治运必先治黄。
应先将微山湖之湖口双闸及各减闸,迅速修砌,及时收蓄,以保湖潴;运河正身亦须量为疏濬。
嗣桂清、毕道远、广寿、贺寿慈等亦以筹款修复运河为请。
黄元善复称:“自黄河北徙,运河阻滞,改由海运,原属权宜之计。
当时奏定江苏漕额,以河运经费作为海运支销,每石不得过七钱。
嗣以经费不敷,迭次请增。
江苏所加,距一两不远,浙江已加至一两,较道光二十八年、咸丰二年海运经费尚有节省归公者,大相迳庭。
且海运历涉重洋,风波靡定,万有不测,所关匪细。
河运虽迂滞,而沿途安定,经费维均。
自各省以达京仓,民之食其力者,不可数计。
裕国利民,计无善於此者。
现停运未久,及时修复,尚属未晚。
再迟数年,河道日淤,需费更钜。
臣以为河运迂而安,海运便而险,计出万全,非复河运不可。
上命河督、漕督及沿河各督抚筹画具奏。
沈葆桢疏驳桂清、毕道远等请将有漕省分酌提漕项及将海运粮石分出十数万石改办河运之议,并力言“河运决不能复。
运河旋濬旋淤,运方定章,河忽改道,河流不时迁徙,漕路亦随为转移。
而借黄济运,为害尤烈。
前淤未尽,下届之运已连樯接尾而至,高下悬殊,势难飞渡。
於是百计逆水之性,强令就我范围,致前修之款皆空,本届之淤复积。
设令因济运而夺溜,北趋则畿辅受其害,南趋则淮、徐受其害,亿万生灵,将有其鱼之叹,又不仅徒糜巨帑无裨漕运已也。
七年,令直督饬招商局有协运漕粮时,酌分道员驻津验兑,并责成粮道严督治漕事人员,兑米时加意查察。
因招商局协运江、浙漕粮,有攙杂破碎诸弊故也。
十年,法人构衅,海运梗阻。
太常卿徐树铭言:“漕粮宜全归河运,请於运道经行处疏濬河流,修治闸坝,并选雇民船以济运。”
明年,曾国荃言:“来年河运酌添江苏漕粮五万石,并将邳、宿河道淤浅处,酌估挑濬。”
从之。
卢士杰言:“郑州黄河漫口夺溜,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积淤日宽,回空漕船,不能挽抵口门。现宁、苏新漕待船装载,邳、宿挑淤筑坝,必待空船过竣,方可兴工。”
上命迅饬疏濬积淤,俾漕船早日南下。
十五年,从山东巡抚张曜请,改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仍归河运。
曾国荃、黄彭年奏:“江、安河运米石,业经截留充赈。苏属河运漕米十万,前已改归海运,各州县起运,均已抵沪,骤改河运,窒碍难行。且雇船将近千艘,亦非旦夕可致。请俟本年冬漕,再行遵旨提前河运,以期规复旧章。”
制可。
十九年,北运河上游潮、白等河狂涨,水势高於堤颠数尺,原筑上堰,俱没水中,运河水旱大小决口七十馀处,由津运京米麦杂粮千数百艘,在杨村阻浅,命鸿章将各口门堵合,并疏濬河身,停蓄水势,以利舟行。
二十二年,王文韶奏:“南漕改行海运,惟江北漕粮仍由河运,复於苏、松项下提拨米十万石并入河运。船多道远,自黄入运,自运入卫,节节阻滞,船户穷无复之,窃米攙水,诸弊丛生。本年漕船到津,较昔已迟二三月,诚恐有误回空。已饬并程催趱,剋日兑收。但此次截留江北漕米五万石,米色尚佳。江苏五万石,米色参差,甚或蒸变,剔除晾晒,几费周章,盖运受黄病,已非人力所能挽救。拟请自本年始,改拨苏漕之十万石统归海运。其江苏冬漕仍办河运,以保运道。”
下部议行。
御史秦夔扬以江北河运劳费太甚,疏请停办,改折解部。
部议漕粮关系京仓储积,未便遽更旧制。
二十六年,以战端既开,从陈璧请,於清江浦设漕运总局。
车驾西幸,转运局移汉口,清江改设分局。
是年南漕改用火车由津运京。
二十七年,以财用匮乏,谕:“自本年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徵折色,责成各省大吏清釐整顿,节省局费运费,并查明各州县徵收浮费,勒令缴出归公,以期汇成巨款。”
奕劻请於应办白粮外,每年采办漕粮百万石,纯用粳米,并不得率请截留,从之。
二十八年,部议本年江、浙漕粮,纯归招商局轮船承运,费应力从减省。
盛宣怀奏:“近年沪局轮船,因事起运太迟,栈耗既钜,及运至塘沽,又值联军未退,费用倍於常时。二十六、二十七两年,招商局所领水脚,实不敷所出。本年太古洋行原减价揽载,英、日议定商约,均欲漕运列入约章,臣等力拒之。盖招商局为中国公司,前李鸿章奏准漕米、军米悉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此次详察中外情形,拟请自二十八年冬漕始,於向章每石轮船水脚保险等项漕米银三钱八分八釐一毫内减去五分,永为定制。”
从之。
江、浙漕粮由海运津,向用剥船运至通仓,每石支耗米一升一合五勺,名曰“津剥食耗”。
自南漕改用火车运京,此项耗米,改令随正交仓。
嗣因运米事竣,每有亏耗,许仍旧支给,以抵车运亏耗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二-译文
清初,漕运政策还是沿袭明朝的制度,使用屯丁长运。长运就是让瓜州、淮安的运军船只前往各州县水路领取兑换的民粮,加上过江的脚耗,根据距离的远近来决定;而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仍然是由民运交仓的,一并使用兑换的军船,这就是所谓的改兑。
到了中期,会通河堵塞,而胶莱古道的修复又难以迅速完成,借助黄河转运等方法又存在弊端,于是宣宗采纳了英和、陶澍、贺长龄等大臣的建议,恢复海运,挑选官员收集粮食,从上海雇佣商人转船运往京师,百姓都认为这样做很方便。从此河运就被废弃了。
河运费用包括剥浅费用、过闸过淮费用、催趱通仓费用。朝廷已经支出了一百多万漕项,下面又额外支出了一百多万帮费,民间的生计越来越艰难,国家的经济也越来越贫困。海运则不需要经过内地,不会使众人负担过重,没有造船的麻烦,也没有招募丁役的骚扰,既有利于国家又方便了百姓,没有比这更好的计策了。
等到海禁放宽,轮船通行,东南的粮食源源不断地运来,不需要官方运输,于是漕运全部废弃,改为征收折漕,这成为了不变的法则。现在按照顺序叙述漕运,首先是漕粮,其次是白粮,然后是督运,接着是漕船,再是钱粮,然后是考成,接着是赏恤,最后以海运结束。
漕运最初完全沿袭明朝旧制,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四种。这四种是漕运折征的大纲。顺治二年,户部上奏规定每年征收漕粮四百万石。运往京仓的是正兑米,原额三百三十万石:江南一百五十万,浙江六十万,江西四十万,湖广二十五万,山东二十万,河南二十七万。
运往通漕的是改兑米,原额七十万石: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浙江三万,江西十七万,山东九万五千六百,河南十一万。之后又有所改动。到了乾隆十八年,实际征收的正兑米是二百七十五万零几千石,改兑米五十万零几千石,那些随时截留、减免的不再计算在内。
山东、河南的漕粮之外还有小麦、黑豆,两省共同征收正兑。改征的黑豆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豆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都运往京仓。黑豆是粟米改征的,没有固定的数额。所有的改征都有特别的旨意,没有常规的例子。
折征的目的一共有四种:永折、灰石米折、减征、民折官办。永折漕粮,山东、河南各七万石,每石折合银六钱、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石,每石折合银六钱不等;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石,每石折合银五钱至七钱不等;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石,湖南五千二百一十二石,每石都折合银七钱。这些折合的银两都归地丁上交户部。
灰石改折,江苏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到闰年再加折四千零五十石,每石折合银一两六钱,用于工部准备灰石。从顺治十七年开始。
次年,命令江南、浙江、江西三省的大官,所有的改折都只能按照价格征收,如果借兑漕为名,滥用职权征收的,立即进行调查。
又因为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事务繁重赋税沉重,漕米每石折合银一两,随漕轻赍席木赠截等银,仍然按照耗米征收,以及给军队行月赠耗等米,也按照时价折合征收。康熙八年,规定河南漕粮每石折合银八钱。
九年,浙江嘉善、湖州二府受灾,每石折合银一两。五十八年,批准河南靠近水路的州县,额征漕粮每石八钱内,节省银一钱五分,仍然让民间上交,剩下的六钱五分,让征收本色起运。至于距离水路较远和不靠近水路的州县,额征米石,仍然按照旧例征收银八钱,其中一钱五分上交户部,剩下的交粮道采办米石。
雍正元年,因为嘉善、湖州二属州县受灾,下令征收漕米本色和折价各半,折价按照康熙九年例。六年,规定河南距离水路较远的州县,都征收本色,只有南阳、汝宁二府属,河南府的卢氏、嵩县、永宁县及光州、汝州并属县,还有距离水路最远的灵宝、阌乡,路途遥远运输困难,总共减去米一万五千六十二石,免除其办理运输,分拨给内黄、濮阳、滑县、仪封、考城等五县协办,从五县地丁银内扣除完漕,按照部价每石八钱,用六钱五分办理运输,节省的一钱五分,征收上交粮道补充。
其南、汝等府属,每石折合银八钱解司,以抵消濮阳、滑县等五县地丁银数,这就是所谓的减征。
乾隆二年,因为大运河疏浚,江苏淮安的山阳、盐城、阜宁,扬州的江都、甘泉、高邮、宝应各县漕粮,每石征收折合银一两。之后海州、赣榆两县也是如此。山东、河南所改征的黑豆,不足以支付,河南再改征二万石,山东四万石。
三年,湖广总督德霈说湖南平江距离水路五百多里,请求改折色,分拨衡阳、湘潭代买兑换运输,予以批准。七年,江西泸溪因为折价八钱不足以购买,规定从次年八月开始,每年八月借用国库银两,拨给县里购买,按照购买价格征收银两归还。
之后江苏的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的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的通山、当阳等州县,都按照这个例子执行。十一年,规定河南祥符等四十州县额征粟米内,每年改征小麦一万石,与漕米黑豆一起征收运输。
十六年,因为京师官兵需要养马驼,需要黑豆,豫、东二省从雍正十年以来,在漕粮粟米内陆续改征,每年额解黑豆二十万九千多石,每个省根据情况再改征黑豆一二万石。
不久规定山东三万石,河南二万石,额征粟米,按照数量扣除,节省的一钱五分作为运费。十八年,仓场侍郎鹤年说:‘现在京仓黑豆六十万零几千石,足够供应三年支出,请从明年开始,豫、东二省应运黑豆,酌情一半改征粟米,分存京、通各仓,这样豆子就没有发霉的问题,粟米的价格也会平稳。’予以批准。
二十六年,因为江苏的清河、桃源、宿迁、沭阳不产米粟,命令以后先动用国库银两,按照时价购买,让百姓交银赎回,这就是民折官办。之后阜宁、旌德、泰兴、宁国、太平、英山等县都效仿这种做法。
二十一年皇帝下令说:‘漕粮每年要输送到国库,按照惯例征收原粮。现在强制征收折色,这是违反禁令的。现在正值丰收谷物价格低廉,如果让百姓以低价出售谷物,用来缴纳折色,那么百姓辛苦一年,所得到的粮食大部分都用来缴纳给官府,用有限的储备来供应无穷的消耗,这对百姓来说是非常有害的。现在命令所有漕运省份的大官,命令下属征收粮食,全部以原粮形式缴纳,不允许强制折色增加弊端。如果有专权压榨百姓的人,要据实上报严查。’但是州县官往往仍然利用改折的名义额外征收,虽然有明令禁止,但无法禁止。
除了正兑、改兑、改折之外,还有截漕和拨运。各省截留漕船,在起运和停运之间,实行每月两次粮食征收,应该给予的补偿和追缴,以前没有固定的规定。从乾隆元年开始,商定江苏、安徽、浙江截留漕船应支的本折月粮三修银,按照数额全部发放。至于行粮盘耗赠银、负重等项,按照站点发放。如果帮船截留本次,或者轮流兑换卸载,或者数月后清理,赠米也按照月份计算。江西船只载重,每年三修银不足,就从行月二粮中取用。遇到截留,将原领的折耗行月赠银、赠米、斛面米都免于扣追。后来因为运军欠款的问题,下令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应追缴的款项全部免除。七年,因为各省截留漕船已经兑换开行,按照惯例必须扣追,商定增加发放,根据路程远近、船粮多少来衡量。山东、河南每船给银五十两。江南、浙江六十两,湖广七十两,江西九十两,用来充各军在次修船置备器具,以及雇佣舵工水手安家养赡的费用。应该发放的银两,就从行月折色银中扣除。
十八年皇帝下令说:‘之前命令截留南漕二十万分贮天津水次各仓备用,但担心旗丁等人在米色斛面任意掺杂减少,而州县胥役又常常借机勒索,命令方观承命令天津道亲自前往监督。以后截漕的省份,都派就近道员稽查,不得委托州县。著为令。’
拨运是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往蓟州的粮食,用来供应陵墓和驻防兵的粮食。康熙三十四年,商定每年需要粮食三万六百多石,将山东漕粮照数截留,用原船从天津运到新河口,调拨天津红剥船一百五十艘,运到蓟州五里桥,每船载百石,每百里给脚价一两三钱二分,所需的银两,在过闸入仓的脚价内拨给。四十五年,确定密云驻防兵的粮食,在豫、东两省每年从蓟粮项下拨运,命令该县在春夏之交,前往通领运收仓。平时由水路运输,有特殊情况则陆路运输。脚价由地粮银内发放。次年,命令豫、东两省各增加拨运米一百石,准备支销折耗。又拨运保定、雄县两处驻防兵的粮食,直到西沽就船受兑,以节省耗费。嘉庆初年,因为东省轮免漕粮,先命令豫省兑运,不足的数额,允许动用节年仓存蓟米,并动用碾公穀。其后河南受灾,也允许在蓟仓存米存穀内碾动。各州县派拨的数量,蓟州五万八千六百石、易州三万八千六百石各有剩余,密云一万一千五百多石,保定、雄县共三千一百多石,良乡和大兴的采育三百多石,顺义、昌平二百多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多石,玉田和迁安的冷口各五百石,沧州两千七百石。又青州驻防兵的粮食两千一百多石,也在蓟粮内截留运供,德州驻防兵的粮食不足,也可以动用。这就是拨运的大致情况。
各省征收漕粮,以前是军民交兑,运军常常勒索扰民。顺治九年,开始改为官收官兑,商定赠贴银米,随漕征收,官府负责支付。雍正六年,因为江、浙应纳漕粮数量很大,如果必须限定粳米,恐怕价格高昂难以输送,以后只选择干燥圆滑、干净整洁的,允许红白米一起征收,秈稉一并缴纳,著为令。乾隆初年,商定民纳漕米,随到随收,严禁蠹书留难。四年,皇帝下令:‘我听说湖北粮米,运往通仓的有十五万一千多石,称为北漕,十二万六千多石为荆州官米,称为南漕,这两项原本可以合并收取分配。但是有不肖的州县官,分设仓口,让粮户分别到两处缴纳,以图多得赢余,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命令行文该省,将两项漕粮合并收取,永远遵行。’七年,规定直省有漕各属,在隔年年底,刊印易知由单,详细列出,按户分给,以杜绝滥征。
十年,工部侍郎范灿上奏:‘江南下江征收漕米,以前以漕费为名,或者九折,或者八折,自从巡抚尹继善定每石收费六分,各种弊端都革除了。时间久了,吏胥又乘紧兑之际,多方刁难,百姓难以久等,不得不商议扣折。’皇帝下令有漕省分的大小官吏,严行整顿积弊。嘉庆八年,禁止各州县漕粮私收折色,以及刁生劣监收揽包交。
所有漕粮都有随带的耗费,耗费都是以米的形式,正兑一石耗费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一石耗费一斗七升至四斗,都随着正粮入仓,用来供应京、通各仓以及漕运折耗之用。南粮又有随船作为耗费的米,从五升至二升三升不等,根据路程的远近来定。嘉庆年间,商定江苏漕粮耗费的米原本准备筛扬,耗费的米四升多。后来将二升多划付旗丁,二升随粮交仓。浙江、江西、两湖都按照这个例子。等到漕务改革,所有改征折色的省份,耗费的米也折价与正米一起征收,从此漕耗的名称就废除了。
最初,各省漕粮改为官收官兑,赠贴的名称,山东、河南称为润耗,江苏、安徽称为漕贴,浙江称为漕截,江西、两湖称为贴运,数量多少不一,随着粮食征收给予,都刊印易知由单,私自派发挪移的予以处罚。后来江南每粮百石,竟然私自减少到一百多两,浙江减少到三十多两。粮道刘朝俊因为贪污漕贴一万二千多两被弹劾,给事中徐旭龄也上疏陈述赠耗的弊端。但是贪官污吏,积习相沿,无法禁止。康熙十年,商定江宁等府起运耗费的米和正粮一起贴赠,苏、松、常三府改折灰石,帮贴漕折等银全部免除。二十四年,命令各省随漕截银免解道库,直接命令州县发放。乾隆七年,规定江南漕米赠耗永久免除发放。各省收漕的州县,除了随正耗米和运军行月粮本折漕赠等项目外,另外收取漕耗银米,数量也多少不一,这些耗费之外的米,都供官军兑漕杂费以及州县办公之用。
轻赍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中叶。由于各个仓库需要兑换运输,必须支付路费,征收耗米,兑换运输的米分为平米和糙米,糙米的数量根据船只的损耗来计算,其余的都折算成银两,称为轻赍银。清朝沿袭了这一做法。每年正兑一石米,江西、两湖等省份加征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的耗米,糙米为一斗。加征四斗六升的,其中三斗随船作为损耗,而连糙米二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三分;加征六斗六升的,其中四斗随船作为损耗,而连糙米三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八分,这称为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每石加征五斗六升的耗米,糙米为一斗,除去四斗随船作为损耗,其余二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三分,这称为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每石加征三升的耗米,糙米为一斗,除去二斗五升随船作为损耗,其余一斗六升折算成银八分,这称为一六轻赍。改兑时只有耗米,数量从三斗二升至一斗七升不等,只给本色米随船作为损耗,而用存米二升换银一分,这称为折易轻赍。每升折算的银两为五厘,解送仓场通济库。康熙四十七年,命令每年江南等省份解送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其中除去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份解送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余两,仍然留在通济库使用,其中苏松粮道所属解送银十三万七千余两,直接解送户部。如果仓场不足,可以咨询户部支发。不久,分拨苏松粮道所属解送轻赍银五万两分送通济库备用。使用这项轻赍银,按照惯例应该兑换漕粮以供运输,除此之外有席木竹板等物品存储,都随漕粮交纳,它们的尺寸长短宽窄,都有固定的标准。
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上奏,南漕改折,户部定价过低,开启了不良州县浮征的先例。江苏巡抚陆建瀛也认为这样做不方便。于是取消了改征折色的做法。同治四年,曾国藩、李鸿章请求将江苏镇洋、太仓二州县的漕粮改征折色,但被拒绝。光绪十年,翰林院侍读王邦玺上疏陈述漕粮有五弊、三难、五宜、三不可。当时直省漕粮积欠频繁,因此邦玺提出了这些意见。二十三年,侍讲学士瑞洵说南漕改折有益无损。在此之前,江、浙漕米除了河运十二三万石外,每年大约海运一百二十余万石。二十年,办理海防,江、浙各省漕粮大约有五六成是海运的。次年,两江总督张之洞拟令江苏州县收折收本仍然按旧例,而由官方全部折解。部令仍然运输本色。张之洞再次上奏,如果江苏漕粮全部折解,每年可以节省运费八十万,浙江全部折解,两湖采买全部停止,剥船挑河的各项费用、漕职卫官的各项费用,都可以适当减少,每年可以节省一百五十万。后来户部因为库储不足,请求将江苏海运漕粮暂时减少运三十万石,可以得到银九十八万两。奕劻等人上奏说:“南漕每年有固定的数额,关系到兵民生计,京城是根本重地,尤其需要充足储备。有人动辄称折漕每年五六百万,实际上不过一百余万,似乎不宜轻易更改。”朝廷同意了。
除了漕粮之外,江苏的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的嘉、湖两府,每年向内务府输送糯米,用于供给皇帝和官员的俸禄,这称为白粮。原定的正米有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多。耗米,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每石加征三斗,其中五升或三升随正米一起交,其余随船作为损耗,共计二万七百七石多;嘉、湖两府每石加征四斗,其中五升或三升随正米一起交,其余随船作为损耗,共计一万三千四百八十八石多。康熙初年,规定白粮全部征收本色,只有光禄寺改征三万石,每石征收银一两五钱。十四年,商定江南白粮仿照浙江的例子,抽取漕船装运,每船给行月粮米六十九石三斗,银五十六两七钱六分。经费银,浙江旧例四百五十七两一钱一厘,商定减少银一百二十六两二钱四分、米二十八石。后来因为漕运和白粮事务相同,裁减江、浙白粮经费,仿照漕粮的例子,支付行赠银两。至于白粮全部是包米运送,没有折耗,到达通州后按照惯例交收。
最初江、浙输送白粮二十二万石多,太常寺、光禄寺各宾馆需要二千石,王公官员俸禄需要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士兵及内监食用需要一万石,还剩下五万石。乾隆二年,高宗说:“光禄寺等处的收支,原本是为了祭祀和宾馆之用,是必需的。至于王公百官的俸米,应该用白粮减半,用粳米来补充。至于赏赐禁城士兵及内监的米石,应该用白粮换成粳米,以减轻民力。”从此实际征收的白糯不超过十万石。又批准松江、太仓定额征收的白糯,改征漕粮,就在分配运送白米的十万石内通融增减,以平衡应减应运的数量。浙江不产糯,白粮中的糯米一项,随漕统一征收糙粳,官方负责换成糯米运送。两省白粮经费之前已经商定裁减,到这时又按照旧例征收。江苏征收银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五两多,米一万八千八百八十九石多,舂米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多,浙江征收银四万五千七十五两多,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舂米一万三千二百九十石多,共计实际征收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米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八石多。除去供给运弁运军、并解送通济库作为运送京、通各仓脚价之用,其余的银两和米折算,都造册送部酌拨。到嘉庆年间,白粮经费,江苏征收银六万两多,米及舂米各一万石多,浙江征收银五万两多,米三千石,舂米一万石多,共计实际征收银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两多,米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九石多,比乾隆时经费银减少又超过一半。
江苏和浙江运输白粮,最初是沿袭明代的民运制度。后来因为临近期限雇佣民船,时间拖延,就改为官方运输;仍然不方便民众,于是命令漕船分带,以减轻官民负担。康熙三年,浙江制定了漕船带运法,需要一百二十六艘船,从漕帮中抽出六十二艘装运,再增造六十四艘加入运输,后来江苏也效仿此法。每艘船装载五百石粮食,选择坚固的军船进行装载,每五年更换一次。规定每年在粮食兑换之前,责令粮道官员前往查验,如果运输的军队疲劳、船只不坚固,就另选富裕的军队补充运输。十六年,漕运总督瑚宝上奏说:‘江苏运输白粮的船只,按照惯例五年更换一次,但时间过长,请依照漕船三年抽调的例子,规定运输白粮三年后即行更换。’朝廷同意了这个建议。
江苏、浙江两省运输白粮的船只,原本规定苏州、太仓为一帮,松江、常州各为一帮,嘉兴、湖州各为一帮,每帮领运的千总有两位,随帮的武举有两位。改为官方运输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吏典为押运。后来取消了押运。后来白粮改为漕船带运,又取消了总、协两部。苏州、松江、常州每府增设千总两位,轮流领运,每帮设随帮百总一位,押送回空。浙江增设千总四位、随帮两位,苏州、太仓仓运输白粮的船只,原本规定为一百一十八艘,船只多,军队多,分为前后两帮,增设千总两位、随帮一位。白粮减少征收后,合并两帮为一,千总随帮全部裁减。
清初,都运漕粮的官吏,参考明代的制度。总理漕事的是漕运总督。分辖的有粮储道。监兑押运的有同知、通判。趱运的有沿河镇道将领等官员。漕运总督驻扎在淮南,负责选拔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查、催趱重运、查验回空、核查漂流、督催漕欠等事务,其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文武官吏管理漕务。粮道,山东、江安、苏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设一位。河南以开归盐驿道兼理。粮道负责全省粮储,统辖有司军卫,选拔领运随帮的官员,责令各府清军官会同运弁、选拔运军。粮食兑换完毕,亲自监督到淮河,不得委派丞倅代替押运。如果有紧急的军需事件,必须详细报告督抚、漕臣,才能委派官员代行其职务。
监兑,原先由推官负责。推官被裁撤后,改为委派同知、通判。山东以武定同知、东昌清军同知、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通判、济宁、临清两直隶州同;河南以归德、卫辉、怀庆三通判;江南以江宁、苏州督粮同知、松江董漕同知、凤阳同知、苏州、扬州、庐州、太平、池州、宁国、安庆、常州八管粮通判、太仓州临时委派丞倅一位;浙江以湖州同知、杭州局粮通判、嘉兴通判;江西以南昌、吉安、临江三通判;淮北、湘南每年在全省同知、通判中详细委派三位,监兑。江西、湖广、安徽监兑押淮的官员不久后被裁撤。
所有开兑,监兑官员必须坐守水边,将正耗行月搭运等米,逐船兑换充足,验明米色纯洁,当面交给押运官员。粮船开行,仍然亲自监督到淮河,听总漕盘查。粮食数量不足、米色不纯的,予以处罚。道、府、厅不揭报的,按照失察的例子处理。如果意图袒护,按照徇庇的例子处理。
押运原本是粮道的职责,但粮道在南边管理运输事务,没有时间兼顾。江、浙各粮道,只要求监督押运到淮河盘查,然后回任所。总漕会同巡抚委派管粮通判一位,专门负责监督押运,约束运军,防范侵盗攙和等弊端。山东、河南各一位通判,江南七位,浙江三位,江西两位,湖北、湖南各一位。后来因为通判官职卑微,又命令粮道押运。漕船回空,仍然命令通判管理押运。过淮必须依照规定期限,如果有延误,按照重运违限的例子处理。江南、浙江、江西不久后又恢复了通判押运的制度。
押运的同知、通判到达通州后,出具粮米无亏的印结,由仓场侍郎送部引见。粮道押运三次,也准许督抚咨询仓场侍郎送部引见。那些官员、绅士、董事随同押运到通州,并准许择优保奖,以显示激励。其后各省的大官吏常常利用漕运保举私人,朝廷也无法追究。
淮北、淮南沿河镇道的将领,遇到漕船入境,各自按照汛地驱行,如果催促不力,听任所在督抚纠弹。江南京口、瓜洲渡江相对的地方,命令镇江道监督文武官员催促,并命令总兵官巡视河岸,协助催促过江。总兵被裁撤后,改为由副将管理。雍正三年,巡漕御史张坦麟提出北漕事宜:一,从通州到天津,沿河的旧汛地遥远,请按照旱汛五里的例子,漕船到汛,催漕的官员、将领坐视阻拦不报告的,按照催促不力的例子处理;一,沿途有十多处疏浅,坐粮厅难以兼顾,请交各汛的将领率领役夫疏通,应销钱粮,仍然由坐粮厅管理。朝廷同意了这个建议。巡漕御史伊喇齐弹劾河南粮道催促的弊端,巡抚尹继善也上疏请求革除各州县呈送监兑押运官役的陋规。所有漕船回空到省,在开兑之前,责令本省巡抚及粮道负责,开兑出境后,责令漕督及沿途文武官员负责,到达天津后,责令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格稽查。有违犯者,捕获惩治。
四十八年,漕督毓奇说:‘各省的督押,只有山东的粮道能够直达通州,其余的只能押送至淮安。从今以后,各省的重运,都让粮道督押本帮到临清,出具粮米无亏的印结,就立刻回任。那些从临清到通州的,都让山东粮道来回催促。山东运河,每年十一月初,要挑挖浅水处。开坝的日子,以南省的漕船行至台庄为准。微山等湖收集众泉,作为东省济运的水源,不允许民间私自截取水源。沿河遇到春夏水少的时候,务必遵守漕规开启或关闭。漕船到河岸,必须上下游的会牌都到,才能开启闸门。如果河水充足,就根据情况开启或关闭,以加快漕运,不能两边同时开启,以免泄水过多。如果在江中遇到大风,原本可以停泊等待,但催漕的官吏只知道催促,军船冒险前进,常常有沉没的危险。空船回程时,管运员和运丁常常存有懈怠的心理,或者舍不得雇佣费,把熟悉航行的船夫遣散,留下不熟悉驾驶的人,而押运员往往先行回署,不在船上督率,常常有运船失事的情况。’皇帝下旨命令‘沿途各员催促,应观察风向和水势,不要过于急迫,以至于冒险失事,也不得因此旨意随意逗留,导致超过规定的期限’。
起初,运河中的铜铅船和木排,常常随意横行,民船多畏惧而让路。粮船北上,也被它们阻挡。到这时,命令巡漕御史转告沿途的文武官员,将运漕船的催促放在前面,其余的船跟在后面,依次前进,依仗强大争先、不遵守约束的人,要受到惩罚。
领运的官员和士兵,各省的粮船分为帮,每帮由卫所的千总一人或两人领运,一个武举人随帮效力。顺治六年,朝廷规定在漕运的各卫中挑选才干优秀的人授予千总的职位,让他们负责押运,根据功绩升迁,欠债的要治罪追偿。之后裁撤卫所外委百总,改为随帮官。康熙五十一年,挑选了三十名候选千总,派往南漕标效力,如果有领运千总的空缺,听由总漕委派署押运,如果能够到达通州并且完成运输,仓场总督上报兵部,准许他们立即上任。挑选武举人,等待推守卫所千总有空缺时,可以在总署处提出申请,遇到空缺准许他们补缺,三年没有错误,就可以被推用为卫千总。
雍正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上奏称山东、河南轮运蓟州、遵化、丰润官兵的米石,沿途管押和空船催促,按照惯例责成押运通判,请求增设蓟粮千总二名,轮流领运,皇帝同意了。各卫既然有千总领运,而漕臣每年又另外委派押运帮官,分为押重押空,一重运费二三千金,一空运费超过千金,帮丁的油水被榨干,而额外收费的弊端日益严重。嘉庆十二年,皇帝下令漕督不得多派委员,并禁止运弁等收受馈赠。十四年,巡漕御史又请求大幅度减省。自从咸丰三年河运停歇,船只无存,领运的名号也废除了。
巡漕御史原本是明朝的官职,顺治初年废除。雍正七年,因为粮船过淮的陋规很多,并且夹带禁物,派遣两名御史前往淮安专门负责稽察。粮船到达通州,也由两名御史稽察。
乾隆二年,设立巡漕御史四名:一名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界的地区;一名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界的地区;一名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界的地区;一名驻通州,巡察至天津。凡是征收漕粮,规定十月开仓,十二月兑完。只有山东临清河内的船只,改为次年的二月兑开,按照规定到达通州,河外的船只,仍然在冬天兑开。
乾隆年间,命令河内河外一律春天兑开,是按照漕督杨锡绂的建议。嘉庆四年,皇帝下令:‘冬天兑开,时间紧迫。从今以后,东省的漕粮,仍然按照旧例征收,运到水边,立春后兑完开帮,第二年改为冬天征收春天开帮。’十五年,命令河内河外的帮船,按照春天征收春天开帮的例子办理。江北的冬天漕粮,规定在十二月初开仓,限定次年二月兑完开行。
漕粮的兑换,首先重视米的质量。如果有仓库的蛀虫作奸犯科,掺杂使假,以及潮湿霉变,在未受兑换之前,责任在州县,在已经受兑换之后,责任在军士,检验的责任由监兑官负责。如果县卫因为米的质量发生争执,就把现在兑换的米封存起来,送总漕巡抚查验,如果确实是潮湿掺杂,就都命令赔偿更换,然后把米样封存送总漕,等到过淮后,进行检查比较,分别进行纠劾。但是运军勒索州县,就借口米的质量。州县开仓十天后,米多仓少,形势必须先兑换。运军逐船挑剔,不肯接受兑换,导致粮户没有仓库交粮,因此发生纠纷。运军趁机勒索,或者所索未遂,船竟然开行,让州县承担随帮交兑的苦楚。等到漕米兑换完毕,运弁应该给通关。通关出自尖丁,尖丁是多年从事运丁工作的人,其他运丁和运弁都听从他的指挥。尖丁向州县索要费用,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扣留通关不给予,让州县白白遭受拖延的处分。运军和运弁勾结,州县只怕误兑,形势所迫不得不多收费用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上级官员虽然明知这种弊端,但害怕改变,并且担心运军裁撤,导致漕运失误,于是含容隐忍,不禁止追问。州县既然多收费用,米的质量就难以精选。运军既然有了贴费,接受兑换也不再深究。等到达通州,贿赂卖仓书经纪,通融交卸,米的质量潮湿不纯的弊端,往往由此产生。积重难返,漕政日益败坏。乾隆年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提出筹备漕运七件事:一是州县亲自收漕粮,以免役胥役借机累民;二是杜绝隐瞒富有佥贫包丁代运的弊端;三是接受未开帮的船只催促迅速出发;四是粮船过淮后,分派官员催促,以加快漕运;五是河道旧有的横浅,预先疏浚,以免阻塞;六是各闸都按照漕规,随时开启或关闭,江广漕船携带竹木,限定地方卸载;七是空船返回时多余的米,迅速给副丁,以供返回时食用。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建议。
各省漕粮过淮,顺治初年,规定江北各府州县在十二月以内,江南江宁、苏、松等处在一月以内,江西、浙江在二月以内,山东、河南在一月内开行。如果过淮延误,根据延误的时间长短,确定督抚粮道监兑推官的降职处罚。领运等官员,捆绑鞭打,革职,带着罪责押运。到达通州的时限,山东、河南在三月初,江北在四月初,江南在五月初,江西、浙江、湖广在六月初。各省粮船到达通州,都限定三个月内完粮,十天内空船返回。仓场定立限单,责成押帮官按照期限到达淮安,超过期限不能到达,按照规定进行纠劾。
长时间的和平时期,漕运的弊端日益增多。东南地区负责漕运的百姓,苦于运输官吏和士兵的剥削,身体筋骨已经耗尽,无处申诉,而运输官吏和士兵也因为压力而如此行事。比如漕船到达通州,需要向仓库、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地方投递文书,每艘船需要花费十金,由保家代为送递,保家另外索要三金。还有走部,代为收取钱财。至于过坝,则有委员的旧规,伍长的常例,上斛下荡等费用,每艘船又需要十多金。交仓时,有仓库官员的常例,以及收粮衙署官员和书吏的各种索要,又需要花费数十金。这就是通州的苦处。等到漕船过淮河,又有积压、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等各种费用。总计每帮漕运需要花费五六百金甚至上千金。这就是过淮的苦处。
以前漕运道路畅通,负责漕运的官员只求重运按时到达通州,一切都不加苛求。各个丁役在开运时多带南方货物,到通州售卖,借此赚取微薄利润。乾隆五十年后,黄河多次开灌,漕运道路日渐淤塞,漕臣担心船只重量难以行驶,严禁运丁携带过多货物,于是各丁役谋生的办法就减少了。漕运道路变浅后,反而增加了夫役拨浅的费用,每过紧要的闸坝,需要数百人拉扯,道路既长,限期又紧,丁役的劳苦实际上就是由此而来。尽管经过总督和巡抚等官员的精心调节,但由于积弊已深,最终未能收到实效。
各省的漕船,原本有万四千五百五十五艘。嘉庆十四年,除去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际存有六千二百四十二艘。每年修造十一艘,称为岁造,对于升科积缺漂没的船只,称为补修改造,限期为十年。至于给价的多寡,根据时间的长短、地点的远近来定。造船的费用,最初在民地征收十分之七,在军地征收十分之三,用于支付材料费。不够的部分,则征收军卫丁田来补充造船费用。十年期限满了,由总漕亲自检验,确实不堪出运的,才能改造,如果有可以加修再运的,就量给加修银两,仍然命令其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经过检验就驾船运输,督抚查实后要纠劾。负责修造漕船的官员,有的假装船只朽坏,有的修造未完就假装已经完成,有的将朽坏船只的册子上报来掩饰,有的承造推诿不按时竣工,有的管理官员督促不力,以及朽坏船只不估价申报,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直隶、山东、凤阳等地不产木材,在清江关设立工厂,由船政同知监督制造。江宁各帮共有船一千二百多艘,也在清江制造。从仪征逆流到淮河,四百多里,沿途需要用人夫拉扯,船制成后还要渡过大江,经过千里,到达目的地延误,县官急于考核成绩,旗丁有利可图,就假装船只已经到达,进行交兑,这叫做转廒,于是赠耗、使费、赔补、苛索等各种弊端日益增多,运军苦不堪言。后来裁撤船政同知,统一归粮道管理,命令运军领取材料费到工厂制造,不够的部分,就从道库减少存储的漕项银两中支出。徐州卫、河南后帮漕船,以前也在清江船厂制造,驶往河南水次兑粮,路程遥远,容易错过兑粮期限。后来改为在山东临清设立工厂制造。遇到满号之年,命令各军从江、安道库银两中领取价格制造。济南前帮则在江南夏成镇制造,后来又改为在临清胡家湾设立工厂。
船只制成后的检验方法有九种:一验木材,二验木板,三验底部,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舱头梢。山东各帮在额运漕船之外,一向设有三十艘备用船只。江苏扬州也有二十四艘备用船只。先后讨论裁减,并将扬州卫应裁减的船只,用来补充江、兴二卫贫弱的军船。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漕船变通事宜:一,漕船在大规模制造之年,遇到减歇,就停止制造一年,与先运的船只年限不一致,将来不需要同时配造;二,赔偿制造的船只已经多次出运,常常不够坚固,以后将赔偿制造的船只接算原船,如果已经满十年仍然能够出运的,允许其在通州售卖;三,满号之船,以前都是分年制造,其中坚固的,交总漕挑选加修,出运一次,允许其流通变卖。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说:“各省漕船在十运届满应该制造之年,如果运粮到达通州,允许在通州变卖。再买补的船只未经满运,或者中途突然遭遇风火,请允许就地折变。”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大河、淮安等帮漕船,常常有遭遇风浪沉没的事情。阿桂上奏称,因为船只过高大,掉转和拉扯都很困难,请求适当减小船只的尺寸。嘉庆十五年,再次适当减小江、广两省漕船的尺寸。运丁为了揽载客货,船身力求宽敞,却不知道载重则行进缓慢,行进缓慢则容易堵塞,民船被阻,甚至相隔数丈守候数旬;加之强行征收,鞭打交加,怨声载道,不仅存在失事的危险。
十七年,因为浙江省制造漕船的负担日益沉重,每艘船除了例给二百八两银子外,再给五百九十多两银子,以缓解丁役的劳苦。漕船的建造和修缮,费用有固定的,也有额外的,每年耗费国家数十百万两银子。等到出运时,向州县勒索的又是数十百万两。催促、迎接、提货,一年到头忙碌不堪,夹带的东西越来越多,即使苏、松内河,也没有一年不征收漕费的。征收漕费仍然责成舟船沿途,甚至拦江索费,夺船毁器,给商民带来痛苦,抗拒官长,以天庾为借口,以漕督为护符,文武官员都畏惧其势力,没有人敢追究。
漕船载运大米,不得超过五百石。除了正耗米外,按规定携带土产六十石,雍正七年,增加四十石,共为一百石,永远作为惯例。后来允许各船头工舵工人携带土产三石,水手每船携带土产二十石。嘉庆四年,规定每船多携带土产二十四石。屯军领运漕粮,冬天出发冬天返回,非常辛苦,日常开销也倍于在家,因此出现了携带私货的弊端。漕船到达水次,就有牙侩从中说合,引载客货,又在城市货物汇集的地方逗留拖延,希望多揽载货物,以博取微薄利润。运官利用这个机会收受贿赂,奸商混入粮船,借此免除国税。起初漕运道路畅通,负责漕运的官员不进行严格检查。等到黄河多次倒灌,漕运道路淤塞,漕臣严格禁止携带私货,丁役的劳苦更加严重。
当商力充裕时,军船在返回空载过淮河时,常常私自携带盐斤。漕运总督张大有提出了六条建议:一是长芦、两淮产盐的地方,奸民与盐工勾结,私自买卖盐,等回空的粮船经过时,就装载到船上,请严厉禁止,违反者都按照私盐的例子治罪;二是粮船回空时,请在瓜洲、江口派瓜洲营和厅员一起搜查;三是运司等官员抓到私盐,请按照专管兼辖官员的例子处理;四是随帮官员专门负责回空的事务,如果有能三次抓到私盐和三次回空没有私盐的,可以推举为千总;五是每艘船最多携带食盐四十斤,超过的按照私盐的例子治罪;六是除了按照惯例携带的土产之外,如果包揽商船木筏的,按照漏税的例子治罪,货物归官。从此,禁止网络变得更加严密。帮丁生活困苦,因此有了津贴的提议。江苏漕船,以松江帮丁的力气最为疲弱。规定松江、太仓等属每船津贴银三百两,后来增加到五百两。帮丁将其视为固定津贴,还想另外提议津贴,导致开船延误,州县担心耽误而被责罚,常常私下资助,导致津贴不断增加,弊端无穷。
漕运到达通州以及遇到浅水时,都必须使用剥船。清初设立了六百艘红剥船,每艘船分配四十顷田地,收取租子来养船,免除了徭役。最近畿州县离河很远,常常雇佣民船,河边的游民借此谋利,等到接运漕粮时,常常有盗窃、掺杂、掺假等弊端,甚至有盗窃到几乎全部,于是倾覆船只,等到运官查明,仍然责令当地居民赔偿,导致倾家荡产。又因为领船的船户按照惯例受天津钞关部的管辖,每年河冰未融化时,部差催促过堂守候,无不有费用,苦不堪言。三十九年,裁撤红剥船,按照原收租的数目分派到各省,在漕粮项目中征收,解送到粮道库支发。乾隆二年,规定每艘船给红剥银二两,由随帮千总领发,漕船遇到浅水时,由运军自行雇佣民船,坐粮厅定下雇佣价格。十三年,增设六十艘垡船,造船及用具、夫役、工食,都从红剥银中支出,剩余的仍然分给运军。南粮进入北河后,官方雇佣船只剥运,粮船未到时,剥船先期准备,守候多日,并且妨碍商盐的运输。五十年,皇帝下令另外制造剥船,南粮到达北河后,就剥运到通州,此后不得封存民船,以免造成麻烦,违反者要受到惩罚。不久,又增造三百艘,交给江西、湖广制造,运送到天津,与原设的剥船在杨村交替使用。豫、东两省因为水浅阻碍,定造三百艘剥船,交给德州、恩、武城、夏津、临清五州县分管。
清初沿袭明代的卫所制度,用屯田给军分佃,取消他们的杂役。不久改为卫军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一次编审,粮道负责。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设立运丁十名。三十五年,规定漕船出运时,每艘船挑选一名运丁,其余九名用熟悉驾驭之水手充任。所有挑选运丁,责任在粮道,举报责任在卫守备,使用责任在运弁,保结责任在通帮各丁。不久挑选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雍正初年,免除文学生员的运丁挑选。此前,江苏按察使胡文伯因为江、安十卫离苏、松水路遥远,遇到需要更换的丁,运官去卫所挑选,往返需要时间,请求预先挑选备丁,制作册子送给粮道,转送给总漕备案。经过户部批准。漕督杨锡绂上疏争论,大致说:‘预先挑选闲丁,没有必要的地方有两个,不方便的地方有两个。各省卫帮,贫富不等。富裕的帮派,本来不需要预备闲丁;贫困的帮派,遇到需要更换的丁,千方百计搜查,连一两个富裕的丁都难以找到,哪里有几十个闲丁可以预备?第一个没有必要。又富裕的军丁,生计粗安,突然遇到收成不好,一两年可能就变得贫困,现在既然已经挑选登记了,如果需要的时候,已经变得贫困,这还是用疲弱的丁来应选,第二个没有必要。至于送到粮道检查,来回奔波,浪费时间和失去工作,第一个不方便。卫所州县的官吏,喜欢有事,富裕的贿赂摆脱,贫困的接受挑选,第二个不方便。请停止预先挑选闲丁登记册子。’皇帝同意了。
旧制中漕船的旗丁有十名,每人分得五顷田地。后来丁地的一半归了民户,运丁生计贫困,经过户部发文清查,不允许民间侵占。乾隆初年,巡漕御史王兴吾上奏:‘漕运之所以有疲弱的帮派,实际上是运丁债务累赘。浙江的金、衢、严、温、处、绍、台、嘉等帮,江南的江、淮、兴、武、凤阳、大河等帮,债务尤其多,帮派疲弱更加严重。要想除去私负的累赘,不如出借官银。请在浙江江、安道库各提取银六万两,专门准备给疲弱的帮派领借。每年督运道员,检查沿途和到达通州所需的银数,提交押运,到期发放,在次年新运应领的款项中扣除,等到疲弱的帮派逐渐恢复,上奏明确停止借银。’
各省州县卫帮承担挑选运丁,都从奉文派佥的日期开始,限定两个月挑选解送,并查明田地房产,制作册子送给总漕存档。如果有亏短挂欠,责令其赔偿。如果挑选后实际上卖富差贫,或者弃船逃亡,或者重新挑选已被革除的丁,或者徇私情出具结证、将军丁改为民籍的,承佥的官员降两级调用,不准抵销。其上司按照失察的例子处理。这是根据漕督毓奇的请求。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上奏:‘江、浙内河一带的漕船,欺诈商民,有买渡、排帮等名目。州县因为兑换米粮害怕他们挑剔,置之不理,滞运扰民,为害很大。’皇帝下诏林则徐、富呢扬阿严行查禁。
运军往来于淮河和通州之间,整年辛苦劳作,屯田所得有限,因此另外给予行月钱粮作为资用,各省份的数额不同。江南的运军每人每月发放粮食二石四斗到二石八斗,月粮八石到十二石。浙江、江西、湖广的行粮是三石,月粮九石六斗。山东的行粮是二石四斗,月粮九石六斗。通州、津州等卫所协助运河南漕船的运丁,每月的粮食数额与山东相同。各省的领运千总等官员,除了廪俸之外,多有兼支行粮的。行月发放两种粮食,旧时本钱少而折价多,而且每石粮食的折价不过三四五钱,各处的官员和士兵常常有短缺的困扰。皇帝下诏令漕督商议确定,按照岁支行月旧额,本钱和折价各占一半,折价按照漕欠每石银一两四钱,永久作为规定。
康熙二十九年,行月钱粮设立易知由单,列明应给的各项钱粮,每人一份,按照款项发放。如果官员和士兵有克扣、勒索的行为,允许本丁将事情载入单内,在过淮时举报。
雍正元年,批准运船到达后,先将本色行月钱粮在三天内发放折色银,由卫守备出具印领接受,领运千总钤章,解道验明,一半给军,一半封存,粮道携带到淮,由总漕监发,延误期限的处罚。
乾隆五年,商定运丁在解淮验给一半钱粮内,酌情留下回空费用,数量多的扣留三分之一,少的酌情扣留八两,令粮道另行封存,在过淮时交给随运官员收领,等到抵达通州交粮后,发放给各丁。因为各省漕船回空,常常因为资金缺乏,不能及时抵达。
十年,漕督顾琮上奏说:“粮道所押帮船,数量不同,兑开又有迟早,必须等到最后一批帮船开完,才能前往督察,而第一批帮船,又免不了等待领银的麻烦。请仍然让粮道兑准封给领运千总,解淮呈验散给。”皇帝同意了。
凡是漕船停歇,月粮减半发放,民船停运,发放月粮原额的四分之一。三十年,皇帝南巡,截留江、浙两省冬兑漕粮各十万石,减少歇运的船只,在应给月粮之外,额外再给十之二,以示体恤。运军月粮,遇到闰月按照月本折平均发放,后来停止。后来因为闰月的钱粮是按日供应食物,各军春出冬归,停发一个月,不免会饿肚子。山东、河南、浙江、江宁、凤阳等卫闰月有粮食,仍然按照原额发放。山东、浙江以及苏、太等卫,遇到闰月各有额编加征银,江、兴等卫没有,遇到闰月在道库减存银内支用。江西、湖北、湖南是按照出运船米数支给。河南遇到闰月也没有加征银,一向按照山东等省的例子支给,经过部里驳斥追究,后来批准按照原例支给。
各省运军的名额参差不齐。江、浙每船十一二名不等。后来商定每船概以十军配运,按照名额支给行月。安庆卫以前是按照漕用军按名额派行月两粮。自从统一裁减后,每船只使用十军,而所载漕粮则比其他船只多一倍,应该仍然按照粮食数额支给行月。山东德州等卫有自己雇佣民船装运漕粮的,也一体支给行月钱粮。江宁省卫没有赡运屯田,遇到减存,同出运的船只支给安家月粮。江淮、兴武二卫,原本减少驾军两名,允许他们恢复设置,派给行月两粮,按照例子由布政司行文各府州县支领,每船赠送书吏六七金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而州县粮书又有需索,每船约二三金不等。十金之粮,运丁所得实不及半。
漕粮是天庾正供,管理漕粮的官员考核非常严格。顺治十二年,制定漕、粮二道考核条例。经过征收州县卫所各官,漕粮逾期未完,分别罚俸、停俸、降级、革职,责令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康熙二年,商定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总作十分计算,原参各官限一年接征,而接征之员只限半年,很不公平。此后接征官限一年,粮道、知府、直隶州一年半,巡抚二年。如果仍然不完,按照原参分数处理。其经征督催白粮各官考核条例,全部与漕粮相同。白粮项下减存经费银不得擅自使用,违者题参,并勒令赔缴。粮道完成储存钱粮,春秋造册达部,等待拨款解京饷。年终及离任日,藩司盘点查出如有侵占亏空,上报巡抚题参。
凡是漕欠,无论多少,都由各粮道严格追讨,承追官吏严格查抄本弁本军产业,估计变卖偿还。如果运军侵占粮食逃逸,报告户部,行文总督提究。挂欠米石,追完补运,与本帮原欠米不符的,将过淮不驳换的总漕及督漕、承运各官并采买搭运之员,一并纠劾。其运到之米,按数收用,以免累及运军。承平日久,法令松弛,粮道及监兑、押运官既不亲自到水边,粮船抵达淮,漕总又不严格稽查,于是军官任意折银,沿途盗卖,抵关时遂多挂欠。
四十五年,下令此后耗赠漕截等银米,暂时存放在粮道仓库,等到回空时,仓场查明,按照其挂欠数扣抵。不足的,用行粮抵补。随后商定挂欠漕粮不到一分至六分的士兵治罪,总漕、粮道按照所欠分数处理,并将所欠漕粮,由总漕、粮道及监兑、押运、佥丁、卫所各官至运丁,分别承担,均限定期内偿还。不完的,总漕、粮道交部处理,运官、运军分别治罪,仍责成总漕、粮道赔偿。全还清的,给予优待。
粮船抵达通州卸载漕米,例买别帮剩余的米抵补。雍正三年,上奏批准此后漕米如有不足,即分别处理偿还,不得用别帮剩余的米抵补。其运军日常剩余的米,允许其出售,其余的并禁止阻拦。
漕船在江湖间航行,不幸遇到风浪,船只被冲走,沿途的官员们催促检查,包括汛地的文武官员,亲自查验并出具结论,总漕和巡抚复查后上奏免除责任。
如果军中的官员虚假报告船只被冲走,或者船只被冲走但损失不多,趁机盗窃达到六百石以上的,将被判处斩首;如果不足六百石,将被流放到极边地区,漕米按损失数量赔偿。
文武官员遇到漕船沉没,如果不报告情况,押运的官员巡查不力,导致失火焚毁船只的,都将降级使用。
地方官员不协助救援,导致火灾蔓延到其他船只的,将被罚款一年的俸禄。
雍正初年,上奏规定漕船在内河遇到风浪沉没的,不允许免除责任,押运的官员如果失职,将被罚款一年的俸禄。如果有虚假报告的情况,将严加处罚,出具结论的官员将被从重处罚。
凡是在海洋江河遇到风浪沉没的,领运的官员如果幸存,将按照军功保守在事有功的例子,晋级并赐予金钱。如果漂没身故的,官员将按照军功阵亡的例子,分别给予荫加赠,运军给予祭葬银。
乾隆七年,规定漕船遇到风浪火灾,船只未沉没,无论是否已过淮河,都应修理加固后继续运输。
如果船只已经沉没,就雇佣民船载运,随帮过淮河后进行验收。
如果失事发生在过淮河之后,黄河中流民船难以招募,就先让通帮的船只分批运输,沿途继续雇佣民船装载。
通帮的各个船只,出具互结证明,稍有亏欠,责令赔偿。
江、广漕船遇到风浪沉没,如果船只无法修复,无论是否已满号,地方官员查验后,上报总漕,就近变卖船只,让运弁携带银两交给粮道发放。
回空的漕船遇到事故也按照这个规定处理。
后来批准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省购买补充船只,如果已满号,遇到失事,就近变卖,将银两封存交给官员,由粮道验收后发放给各军,以补充新的漕米。
漕船遇到冰凌迅速下落导致损坏,以及雷电火灾焚毁,沉没的米粮,可以免除赔偿。
各省的漕粮,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额,对于荒地没有税收的,总督和巡抚核实后上报免除,漕银和米粮一概免除。
灾伤地区应征收的漕粮,以及折改漕价,根据各被灾地区的轻重,分别缓征、带征。
遇到带征的年份,如果再次受灾,分年征收带补。
沿江沿海田地被水淹没的,可以申请免除。
水旱灾害偏重的民地,按照惯例可以免除,但负责船役的,即使受灾很重,仍需负责修船、雇佣等事,不能享受宽免。
康熙三十七年,规定京畿通州、武清、宝坻、香河、东安、永清六州县的红剥船户所领地,水旱灾害一并免除。
水淹的田地,按照惯例在年底确勘,涸前征收,淹则免除。
雍正十年,规定水淹田地的漕米按照缓征的例子,等到冬天勘查后,涸则带征,淹则免除。
苏、松、太三属是东南财赋的重要地区,赋额最重。世宗以来,多次讨论减免,但与同省其他府县相比,还多四五倍或十数倍。
道光时期,两次遭遇大水,各州县每年歉收减免,于是成为惯例。
此后征收的数额,除去官方垫付和民间欠款,每年只能得到正额的七八成或五六成。
军兴之后,两府一州受害尤为严重。同治二年,皇帝命令江苏巡抚和江苏布政使查明情况,折衷讨论减免,希望与旧额较轻的常州、镇江两府,通融计算,定为定额。
那些绅户把持、州县浮收等弊端,永远禁止。
四年,户部遵照讨论:‘江苏常州、镇江、太仓五属征收的米,是会同漕赠行月南恤局粮等款项征收的。应如李鸿章等所奏,不分起运留支,统一减免,根据税收的轻重,计算原额征收米豆二百二十万石,减免五十四万石。’这样民众的负担稍微减轻。
曾国藩又请求将苏、松地区的漕钱粮一起适当减免。部里回复漕项是办理运输的重要需要,如果讨论减免,费用必定不足,必须另外增加津贴,对民生仍然没有好处。
皇帝下令曾国藩、李鸿章仿照浙江的做法,核实删除浮收,并严禁大户包揽短交等弊端。这一年减免了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属的米二十六万石。
海运始于元代,到明永乐年间,会通河建成,于是停止了。
清朝沿袭明代的长期运输制度。嘉庆年间,洪泽湖泄水过多,运河干涸,命令江苏、浙江的大吏同时筹备海运。
两江总督勒保等人联名上奏,认为有十二件事不可行,其中提到:‘海运既然开始,河运仍然不能废弃,只会增加海运的费用。而且大洋中沙礁众多,险阻难行,国家的正供,不能在不可测的地方尝试。旗丁不熟悉海道,船户又都散漫无序,如果有延误,关系重大。’
皇帝说:‘海运既然有很多阻碍,只有谨慎遵守前人的成法,将河道尽心修治,万一盈亏不均,只有起剥盘坝,或者酌量截留,作为暂时权宜之计,绝对不能轻率改变,所谓利不百不变法。’从那时起,直到仁宗去世,没有人敢提出海运。
道光四年,南河黄水突然上涨,高堰溃口,从高邮、宝应到清江浦,河道浅阻,运输困难。
吏部尚书文孚等人请求引黄河入运河,增加闸坝,控制洪水,可以避免泛滥。
然而黄河携带泥沙,时间久了淤积,问题越来越严重。
皇帝也知道借助黄河济运不是办法,于是海运的提议再次兴起。
皇帝下诏让魏元煜、颜检、张师诚、黄鸿杰各自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
这些大臣害怕改变,以阻碍难行为由上奏。
正好孙玉庭因为渡黄河困难,四十帮军船需要通过盘坝接运,请求拨款一百二十万两。
不久,因为水势不足,难以运输,又请求截留一百万石米。
皇帝命令琦善前往调查,回称孙玉庭所奏的渡黄河的船只,有一个月后还没有开行,有的被淤塞在挡黄各坝之间,应该运输的军船,都无法移动。
皇帝非常愤怒,魏元煜、孙玉庭、颜检都因此获罪。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提出建议:‘治理之道久了就会遇到瓶颈,遇到瓶颈就必须要变革。河道已经堵塞,重要的运输中停顿,河漕运输无法兼顾,只有暂停河运来治理河道,雇佣海船来便利运输,虽然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目前的急迫任务。因为如果滞留的漕粮全部堆放在坝上剥运,那么民力会劳苦而国库费用不会节省,暂时雇佣海船分批运输,那么民力会得到休息,生气也会更加舒畅。国家长期太平,从东吴到辽海航行的船只,往来与内地无异。现在用商运代替官运,那么风浪不足以怀疑,盗贼不足以担忧,霉湿侵耗不足以成为问题。用商运代替官运,那么不需要建造船只,不需要招募工人,费用也不需要提前筹集。至于驻军的安置,仓库的稽查,河务的张弛,都取决于人的管理。何况黄河已经生病,盘坝也生病了,如果不改变现状,将采取什么策略呢?我认为没有比海运更方便的了。’皇帝下诏让有漕各省的大官们讨论这个建议。
当时琦善负责两江,陶澍负责安徽,他们都请求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的粮食全部通过海运。于是派遣布政使贺长龄亲自前往海口,监督地方官吏,招募商船,并筹划剥运和兑装等事宜。随后陶澍说:‘现在雇佣了沙船一千艘,三不像船数十艘,分两次装载,总共可以运输米一百五六十万石。安徽、江西、湖广离海口较远,浙江的乍浦、宁波的海口可能无法停泊,或者剥运费用巨大,仍然需要通过河运。’皇帝于是下令在上海设立海运总局,并在天津设立分局。又命令理藩院尚书穆彰阿,会同仓场侍郎,驻扎天津验收和兑付,以杜绝经纪人索要和拖延等弊端。
六年正月,各州县的剥运米粮,依次抵达上海接受兑付,分批出发。海运的水程有四千多里,超过十天就能到达。米粮抵达通州后,转运到京仓,派遣步军统领衙门的文武官员沿途检查。沙船损耗的米粮,在例给旗丁的十八万石内动用,节省下来的六万石米粮,仍然随同起运。承运漕粮每石给八升损耗米,白粮给一斗损耗米,以补充正米的不足。同时将漕运商损耗的米粮核实后,白粮核实后,由天津局支付价格收购,随正粮一起运输。漕粮无故短少或霉变,在备用损耗米粮内补足;不够的,强制购买补充。如果有砍断桅杆、损坏船舱伤害人等事情,则免除。
船户的脚价、饭米折算成银两并津贴等,先在受兑后发放七成,剩下的三成交押运官员,到坝后检查无弊端,才全部发放。沙船剩余的米粮不下十万石,最初按照南粮的例子,让天津人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后来因为商人想以低价购买,改为由官方收购,其银两由江南的官员转发给船户,后来仍然让商船自行售卖。
每届海运期,沿海的水师提镇,各自按照汛地,派遣哨船和士兵,巡逻保护运输,并派遣两位武职大员随船前往天津。上海交兑时,提前通知浙江提镇水师营在招宝、陈钱一带地方出哨,江南提镇水师营在大小洋山出哨,会合于马迹山,山东总镇在成山、石岛出哨,会合于鹰游门,以维护秩序。山东海域,由游击、守备负责搜查岛屿,保护迎送。后来因为邵灿的建议,停止派遣护送武职大员,由沿海水师逐程递护。宁、沪商人各自购置了一艘火轮船,遇到新漕粮兑付开行时,分别扼要巡逻。
剥船,直隶旧有二千五百艘,其中二百艘分拨到故城等地,八百艘留在杨村,其余一千五百艘集中在天津备用。后来雇佣了装运漕粮的民船五百艘,以备装载。商船首次抵达天津,先只让府县仓库、庙宇卸载三十万石,其余的让剥船直接运到通仓。随后将天津仓库、庙宇储存的漕米运到通仓,无需转运到北仓,避免多走弯路。到商船第二次抵达天津,如果剥船不够装载,就将米粮先储存在府县仓库、庙宇;不够的,再从北仓剥运储存。随后命令原来的剥船将储存的米粮全部运到通仓。剥船足够装载,就按照首次商船的办法,不必分储到北仓,以便简化。
剥船一百六十艘为一组,由经纪人自行派人分批押运交仓,押运官员向仓场报告,然后迅速返回继续押运下一批米船。经纪人只需带领量米工人到船上进行起卸,如果有借口刁难索要,交给地方官员严厉处罚。
各州县管理剥船,每年按例提供修船银五两,三年小修一次,费用二十两,年底漕粮运输完成后,逐一检查,船身坚固的,酌情修船,如果损坏严重,就核定赔偿金额,所需经费从道库油艌银项下动用。封河守冻期间,每艘船的人工食宿银十五两,运输一百石米,给脚价八两四钱,食米一石一斗五升。后来每百石增加脚费五两。李鸿章因为官剥船户贫困滋事,规定工食银十五两,只领取一半,不足以养家,请求每艘船由苏、浙漕项内补贴五两,部里不同意。李鸿章上奏争论,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建议。商船运输漕粮,迅速无误,运输万石以下给予匾额,五万石奖励职衔,每次上报保举的人数限制在一百二十人到三十人之间。
七年,蒋攸銛请求新漕粮仍然通过海运。皇帝认为近年来河湖逐渐恢复正常,军船可以畅行无阻,不允许这样做。此后各省每年运输的漕粮额度逐渐减少,太仓的粮食积压,动用后没有剩余。二十六年,皇帝下诏恢复海运。二十七年,商议批准苏州、松江、太仓二府一州的漕粮白粮米,从明年开始,改由海运。三十年,再次命令苏州、松江、太仓二府一州的漕粮白粮正耗米,按照成案,由海运到天津。咸丰元年,户部尚书孙瑞珍请求河运和海运并行。御史张祥晋请求将江苏的新漕粮,按照成案推广到常州、镇江各属以及浙江,统一海运。下江督陆建瀛、苏抚杨文定、浙抚常大淳妥善商议。回复称明年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的漕粮白粮米,请求全部改由海运。浙江的漕粮难以海运,请求仍然按照旧例,皇帝同意了。
二年,陆建瀛上奏筹备海运十件事,下交部里商议执行。当年因为浙江的漕粮船只开兑过晚,回程不能按时返回,皇帝下诏来年的新漕粮改为海运,是按照巡抚黄宗汉的请求。五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水流从张秋进入大清河,携带汶水向东流去,运道更加阻塞。六年,截留江苏应运漕粮二十万石用于供应军饷,实际运输的漕粮白粮正耗和支出的剩余耗米七十五万五千余石,对于歉收的南漕,命令各州县按时催征运到通州。
同治七年,讨论试用夹板船来运输采购的大米,运费按照沙船的例子,每石给五钱五分的银子,运到天津紫竹林,由商人负责就近寄存,等待验收大米的大臣和通商大臣一起验收。所需的小船运费、栈租、搬运费,每石给七分银子,由商人负责领取和管理。另外,每石给三分保险费,如果遇到风浪丢失,要求商人补足。每千石大米,损耗八十石,准备额外的二十石大米,剥船的食耗米为十一石五斗。每百石大米,给津、通剥价银八两一钱四分,通仓的个儿钱折合银二两,都按照海运正漕采购的各案来办理。那年因为天津沽河面狭窄,常常有沉船丢失大米的风险,所以在大沽增设了海运外局。
九年,浙江巡抚杨昌濬上奏说:‘浙江省明年新漕,拟定海运章程十四条:第一,委员分头办理,以明确责任;第二,新漕仍然由上海接收兑换后放洋,白粮仍然按照旧例装在麻袋里,首先运往上海;第三,充分准备海运商船,并从江苏省多调拨沙船,支援浙江省使用;第四,经耗等米,仍然按照数量发放,商耗饬带本色并余耗申糙等米搭交仓库;第五,增加天津剥船的耗米,以弥补亏损;第六,津、通经费,按照旧例准备,盈余等款项,仍然按照数量结算;第七,商船可以携带炮械,并由商人捐款轮船护送,仍然由沿海水师全力巡防;第八,天津交米后,按照旧例由经纪负责,后续到达的船只,仍然由天津道验收;第九,按照旧例增加海运经费;第十,米船到达天津,应该增加排数,充分准备剥船;第十一,商船的水脚等费用,按照旧例核实发放,并给予两成免税,酌定赏罚;第十二,商船免税的货物,仍然按照米石计斤,所带的竹木,按照旧例免税;第十三,商船回空载货,按照旧例免税;第十四,米船到达天津交卸,严禁经纪斗斛剥船需索额外费用。’朝廷下令讨论执行。
十年,李鸿章说:‘剥船守候辛苦,每载米一百石,请求增加五两银子的脚价,并另外筹集运白粮民船守候口粮银一万二千两,由江苏、浙江粮道库漕项内拨解;不够的,则由司库通融借拨。’
十一年,杨昌濬请求使用轮船运输漕粮,朝廷同意了。轮船招商,由商人借领二十万串作为设立局部的资本,盈亏全部由商人承担。购买坚固快速的轮船三艘,每年调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由招商轮船运往天津,其水脚耗米等费用,仍然按照旧例办理。轮船到达天津,命令直隶总督筹备剥船转运,并会同仓场侍郎到栈查验,仍然按照白粮的例子,由江苏、浙江抚道运通交纳,以防止损耗和偷漏。轮船协助江苏、浙江漕粮运输,在米袋上标明某省漕白粮米字样。粮米上栈时,由上海局派员监督兑换;兑换完毕,即由轮船商局给出发米回文,以后装船起运,都由商局负责,上海局不再过问。其栈费和人工费,也由商局承担。凡是漕粮派装轮船,轮船商局酌情委派负责人,会同上海局详细查验,米色干燥清洁,才进行收兑,交给轮局押运到浦江东栈过磅。到达天津后,命令天津局各员提前验收,以免拥堵。轮船每艘载米三千石,填写连单,由天津局核查,一切领银领米等手续全部取消。轮船运输大米,由上海道填给免税执照,并按照旧例可以携带两成货物。其洋药及两成之外另外携带的货物,仍然需要纳税。
乔松年上奏说山东境内黄河水日益泛滥,运河淤塞,建议顺势引导,让黄河水先流向张秋。在张秋南北普遍疏浚,修建堤坝以利于漕运。丁宝桢、文彬上奏请求恢复淮、徐故道。事情下发给朝廷大臣讨论。回复称铜瓦厢决口后,旧河床淤积过高,形势不能恢复淮、徐故道。至于借黄河水济运,筑堤束水,与引导卫济运的方法同样难以实施。李鸿章上奏请求仍然通过海道转运,命令各省适当提取本色粮食若干运往上海,由海船解运到天津,其余按照旧例折算解运,以节约运费。并随时指派漕折银两采买接济,并请求停止河运采购粮食,推广海运。仍然下发给相关部门讨论。之前江北漕粮,通过河运通,到这时也尝试海运。十三年,上奏批准江西在上海采购漕粮八万石,交给招商局通过海运运往天津,每石运费银二两七钱。光绪元年,湖南漕粮采购正耗米二万三千四十五石,湖北采购三万石,都交给招商局通过海运运往天津。江西、湖南随后停止。
丁宝桢上奏说运河废弃,都是黄河水泛滥的害处,治理运河必须先治理黄河。建议先将微山湖的湖口双闸及各减闸迅速修砌,及时收蓄,以保护湖中的蓄水;运河正身也需要适量疏浚。后来桂清、毕道远、广寿、贺寿慈等人也请求筹集款项修复运河。黄元善再次称:‘自从黄河北移,运河阻塞,改为海运,原本是权宜之计。当时上奏确定的江苏漕额,以河运经费作为海运开支,每石不得超过七钱。后来因为经费不足,多次请求增加。江苏增加的,距离一两不远,浙江已经增加到一两,比道光二十八年、咸丰二年海运经费还有节省归公的,大相径庭。而且海运历经重洋,风波不定,万有不测,所关重大。河运虽然路途遥远,但沿途安定,经费均衡。从各省到京仓,吃这碗饭的人,数不胜数。对国家有利,对百姓有好处,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现在停运不久,及时修复,还不算晚。再过几年,河道日益淤积,需要费用更大。我认为河运虽然路途遥远但安定,海运虽然方便但危险,计划周全,非恢复河运不可。’皇帝命令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及沿河各总督巡抚筹划上报。沈葆桢上疏驳斥桂清、毕道远等人请求将有漕省份酌情提取漕项以及将海运粮食分出十几万石改为河运的提议,并极力言说“河运绝对不能恢复。运河疏浚后不久又淤积,运粮的章程刚定,河就改道,河流时常迁徙,漕路也随之转移。而借黄河水济运,危害尤其严重。前面的淤积还没清理完毕,下一届的漕运就已经连樯接尾而至,高下悬殊,难以飞渡。于是想方设法逆水而行,强行让河流按照我们的范围流动,导致前期的修筑款项都白费,本届的淤积又重新积累。如果因为济运而改变水流,向北则畿辅受害,向南则淮、徐受害,亿万生灵,将有鱼之叹,不仅仅是因为浪费巨额资金而对漕运无益”。同治七年,命令直隶总督命令招商局在协助运输漕粮时,酌情分派道员驻津验收,并责成粮道严格监督治漕事务人员,在兑换米时仔细检查。因为招商局协助运输江苏、浙江漕粮,有掺杂破碎等弊端。
十年,有人挑起事端,导致海运受阻。太常卿徐树铭说:‘漕粮应该全部通过河运,请在运道经过的地方疏通河流,修建和整治闸坝,并雇佣民船来运输。’第二年,曾国荃说:‘明年河运可以增加江苏漕粮五万石,并且对邳、宿河道淤浅的地方进行适当的疏浚。’朝廷同意了他的建议。卢士杰说:‘郑州黄河漫口夺溜,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淤积越来越严重,回空的漕船无法抵达口门。现在南京、苏州的新漕粮等待船只装载,邳、宿需要挑淤筑坝,必须等到空船通过后才能开始工作。’皇帝命令迅速疏通淤积,以便漕船早日南下。
十五年,根据山东巡抚张曜的请求,将二十万石海运漕米改回河运。曾国荃、黄彭年上奏说:‘江、安河运的米石已经被截留用来赈灾。苏州属下的河运漕粮十万石,之前已经改为海运,各州县已经起运并到达上海,突然改为河运,会遇到很多困难。而且雇佣的船只将近千艘,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准备好的。请等到本年冬天漕粮,再按照圣旨提前河运,以期恢复旧有的规定。’朝廷同意了。
十九年,北运河上游的潮、白等河水位暴涨,水位高于堤坝数尺,原本修建的上堰都淹没在水中,运河发生大小决口七十多处,从天津运往北京的米麦杂粮船队,在杨村因为水浅受阻,命令李鸿章堵住各个口门,并疏通河道,停止蓄水,以便船只通行。
二十二年,王文韶上奏说:‘南漕改为海运,只有江北的漕粮仍然通过河运,又在苏州、松江项下提取米十万石并入河运。船只多,路途遥远,从黄河到运河,从运河到卫河,每一段都有阻碍,船户穷困潦倒,偷米掺水,各种弊端丛生。今年漕船到达天津,比往年已经晚了二三个月,实在担心会有误期。已经命令加快进度,限期完成。但是这次截留江北漕米五万石,米质尚好。江苏的五万石,米质参差不齐,甚至有霉变的,去除霉变晾晒,非常费事,因为运输受到黄河的影响,已经不是人力能够挽救的。建议从本年开始,将江苏的漕粮十万石全部改为海运。江苏的冬天漕粮仍然办理河运,以保证运输通道。’
二十六年,因为战争已经爆发,根据陈璧的请求,在清江浦设立漕运总局。皇帝西迁,转运局迁移到汉口,清江改为设立分局。这一年南漕改为用火车从天津运往北京。
二十七年,因为财政困难,皇帝下令:‘从本年开始,各省的河运和海运,一律改为征收折色,责成各省的大官清理整顿,节省局费和运费,并查明各州县征收的额外费用,勒令上缴归公,以期筹集大量资金。’奕劻请求在办理白粮之外,每年采购漕粮百万石,全部使用粳米,并且不得随意截留,皇帝同意了。
二十八年,部议决定本年江、浙的漕粮,全部由招商局轮船承运,费用应该尽量减少。盛宣怀上奏说:‘近年来上海局轮船,因为事情起运太晚,栈费已经很高,等到运到塘沽,又遇到联军未退,费用比平时翻倍。二十六、二十七年,招商局所收取的水脚费,实际上不够支出。本年太古洋行原计划减价揽载,英国、日本议定商约,都希望漕运列入约章,我们坚决拒绝。因为招商局是中国公司,之前李鸿章上奏,漕米、军米全部由招商局承运,实际上有深意。这次详细调查了国内外情况,建议从二十八年冬天漕粮开始,在原来的每石轮船水脚保险等项漕米银三钱八分八厘一毫中减去五分,作为永久规定。’皇帝同意了。
江、浙的漕粮通过海运到天津,以前用剥船运到通仓,每石漕粮会损耗一升一合五勺,称为‘津剥食耗’。自从南漕改为用火车运往北京,这项损耗的米,改为随正交仓。后来因为运米事情完成,经常有损耗,允许仍然按照旧例支给,以弥补火车运输的损耗。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二-注解
漕运:指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到京城。
屯丁:指古代中国屯田制度下的兵丁,负责在屯田地区从事农业生产。
长运:指长期的漕粮运输任务。
瓜、淮兑运:指将漕粮从瓜州、淮安等地运往其他州县。
过江脚耗:指漕粮运输过程中由于水路运输产生的损耗。
会通河:古代的一条运河,连接了会通、通济两河,是漕运的重要通道。
胶莱故道:古代的一条运河,连接胶河和莱州,因淤塞而废弃。
借黄转般:指利用黄河水转漕粮的方法。
宣宗:指清朝的道光皇帝。
英和:英和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户部尚书。
陶澍:指清朝官员,道光年间曾任河道总督。
贺长龄:指清朝官员,道光年间曾任河道总督。
海运:通过海上运输。
河运:指通过河流进行的粮食运输。
河运剥浅:指河运过程中由于河床变化导致的漕船搁浅。
催趱:催促,督促。
通仓:中央仓库。
帮费:指漕粮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
国计:指国家的经济状况。
海禁:指明清时期禁止民间私自出海的政策。
轮舶:指轮船。
东南之粟:指江南、浙江等东南地区的粮食。
徵折漕:指漕粮的征收和折算。
正兑:指直接以粮食交纳。
改兑:指改变交纳方式,如以货币代替粮食。
改徵:指改变漕粮的征收方式。
折徵:指将漕粮折算成银两征收。
户部:指清朝的财政部门。
额徵:指按定额征收。
正兑米:指直接运往京仓的漕粮。
改兑米:指先运往其他地方再运往京仓的漕粮。
截留蠲缓:指将部分漕粮留用或减免。
灰石米折:指将漕粮折算成灰石等物品。
减徵:指减少漕粮的征收数量。
民折官办:指由民间将漕粮折算成银两,由官府负责运输。
地丁:指土地和人口的税。
工部:古代官署名,负责工程建设等事务。
苏、松、常、镇四府:指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
饬:指命令、指示。
参勘:指调查、审查。
本色:指粮食的原始状态,未经过加工。
协办:指共同办理。
部价:指官方规定的价格。
大濬运河:指大规模疏浚运河。
黑豆:一种豆类,古代常作为漕粮运输。
潮黰:指豆类因受潮而变质。
漕粮:指由官府征收并运输到京城的粮食,’漕’是古代对粮食运输的称呼。
天庾:指国家的仓库。
折色:指货币,如银两等。
闾阎:指民间,普通百姓。
大吏:指高级行政官员。
通谕:指普遍的命令或通告。
岁输:每年缴纳。
勒收:强制征收。
严禁:严格禁止。
年丰穀贱:指粮食丰收但价格低廉。
粜穀:卖出粮食。
闾阎终岁勤劬:指百姓整年辛勤劳作。
升斗:古代容量单位,一斗等于十升。
盖藏:指储备的粮食。
朘削:指剥夺、榨取。
徵收:征收。
改折:改折是指将漕粮改为银两支付。
截漕:指截留漕粮。
拨运:指调拨漕粮。
运军:指负责运输粮食的军队。
雍正:清朝皇帝年号,指雍正帝时期。
乾隆:清朝皇帝年号,指乾隆帝时期。
旗丁:清朝军队中的士兵。
州县:州县是指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单位,包括州和县。
胥役:指地方官府的差役。
方观承:指清朝官员,曾任天津道。
道员:古代的地方行政官员。
蓟州:古代地名,今属河北省。
红剥船:指清初为漕运专门设立的船只。
脚价:运输费用。
挂欠:欠款未还。
蠹书:指贪污腐败的官员。
易知由单:一种通知单,告知纳税人缴纳的具体事项。
釐剔:清除,整治。
贴赠:补贴,赠送。
筛飏:筛飏是指筛选、扬弃。
贴运:补贴运输。
润耗:补贴费用。
漕贴:漕粮补贴。
漕截:漕粮截留。
道库:地方政府的仓库。
改折灰石:改变交纳方式,以灰石代替粮食。
杂费:各种费用,杂项费用。
轻赍:轻赍是指古代漕运中,对漕粮的额外征收部分,通常以银两的形式支付,以减轻运输负担。
有明中叶:指明朝中期,大约是15世纪中叶。
诸仓兑运:指多个仓库之间的粮食交换运输。
路费:指运输过程中所需支付的费用。
徵耗米:徵耗米是指漕粮运输过程中因损耗而额外征收的粮食。
锐米:锐米是指漕粮中质量较好的一部分。
平一锐:平米和锐米按一定比例兑换。
连锐:连锐是指连续的锐米。
折银:将粮食按一定价格折算成银两。
轻赍银:轻赍银是指因轻赍而产生的银两。
通济库:通济库是古代官方设立的粮食储备库。
康熙四十七年:康熙四十七年是指公元1708年。
江南等省:江南等省是指江南地区及其周边省份。
丁漕:丁漕是指古代按照人丁征收的漕粮。
白粮:指白米的运输。
内务府:内务府是古代官府机构,负责宫廷事务。
白糯:白糯是指优质的糯米。
光禄寺:光禄寺是古代官府机构,负责宫廷饮食供应。
紫禁城:紫禁城是古代皇宫的别称。
嘉庆中:嘉庆中是指嘉庆年间,大约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
糙粳:糙粳是指未加工的大米。
江、浙:指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份。
明代民运之制:指明代时期由民间运输粮食的制度。
官运:指官方运输。
漕船:指专门用于运输粮食的船只,漕船在古代是官府为了运输粮食而设置的。
漕帮:指漕运中的运输组织。
康熙三年:指清朝康熙三年,即公元1664年。
粮道:古代负责粮食运输的官员。
兑运:指粮食的运输和验收。
总漕:指总管漕运的官员。
押运:负责押送。
监兑:指监督粮食的验收过程。
推官:指古代官职,负责司法审判。
同知:指古代官职,相当于副职官员。
通判:指古代官职,负责地方行政和司法。
沿河镇道将领:指沿河地区的军事指挥官。
汛地:巡查的地方。
坐粮厅:指负责粮食征收和管理的机构。
仓场侍郎:指负责粮食仓库的官员。
总兵官:指古代军事指挥官,负责一省或数省的军事。
副将:指古代军事指挥官,通常为总兵官的副手。
巡漕御史:巡漕御史是明清时期负责监督漕运的官员。
漕督:古代负责漕粮运输的官员。
押抵:押抵是指押送到达某个地方。
临清:临清是山东省的一个古城镇,位于运河沿岸,是古代漕运的重要节点。
台庄:台庄位于山东省,是运河沿岸的一个古镇,历史上是漕运的重要码头。
微山等湖:微山湖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位于山东省,是运河水源之一。
漕规:漕规是指漕运的规章制度。
启闭:启闭是指开启或关闭水闸。
军船:军船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船只。
运丁:指负责漕运的士兵。
领运员弁:领运员弁是指负责漕运的官员和士兵。
卫所:指古代的军事编制单位。
武举:武举是明清时期科举制度中的一种考试,主要选拔武官。
千总:清朝军职,相当于现在的营长。
兵部:兵部是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军事事务。
淮安:淮安是江苏省的一个古城镇,位于运河沿岸,是古代漕运的重要节点。
通州:通州是北京市的一个区,位于运河沿岸,是古代漕运的重要码头。
通关:通关是指漕运中的通关文书,用于证明货物合法运输。
尖丁:尖丁是指漕运中的资深船工。
仓蠹:仓蠹是指仓库中的害虫。
攙和:攙和是指掺杂、混合。
通关文书:通关文书是指漕运中的通关证明。
仓书经纪:仓书经纪是指在漕运中负责仓储和交易的中间人。
通挪交卸:通挪交卸是指在漕运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货物。
州县亲收漕粮:州县亲收漕粮是指州县官员亲自负责漕粮的征收。
匿富佥贫包丁代运:匿富佥贫包丁代运是指隐瞒富有的人,让贫穷的人代为运输漕粮。
押帮官:押帮官是指负责押送漕粮的官员。
纠劾:检举弹劾。
捆打革职:捆打革职是指捆绑并鞭打,然后革除官职。
带罪督押:带罪督押是指带着罪行继续担任督押职务。
承平日久:指国家长时间处于和平稳定的状态。
漕弊日滋:漕运中的弊端日益增多。
东南办漕:指在东南地区负责漕运事务。
运弁旗丁:指负责漕运的官员和士兵。
肌髓已尽:形容极度疲乏,如同筋骨和骨髓都已经用尽。
控告无门:指无处可以申诉或控告。
投文:指递交文书。
保家:指负责保送文书的家庭或个人。
走部:指负责收缴费用的部门。
过坝:指漕船通过水坝。
委员旧规:指旧有的官员规定。
伍长常例:指伍长(军队中的小队长)的常规费用。
上斛下荡:指漕运中的计量和运输费用。
交仓:指将粮食运送到仓库。
仓官常例:指仓库官员的常规费用。
书吏:指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积歇摊派:指积累下来的费用分摊。
淮:淮河,古代中国重要的河流之一,流经江苏、安徽、河南等地,是漕运的重要水道。
乾隆五十年:指清朝乾隆五十年(1785年),这一年黄河发生了大水。
运道:运输通道。
淤:指河床被泥沙淤积。
丁力:指劳动力。
积弊:指长期积累的弊端。
督漕:指监督漕运的官员。
诸臣:指多位官员。
督抚:指总督和巡抚,都是地方高级官员。
徵:指征收。
军卫丁田:指军队的士兵和土地。
造船:指建造漕船。
岁造:指每年建造的漕船。
升科积缺漂没:指漕船因各种原因损失。
补修改造:指补充修理和改造漕船。
清江关:指位于江苏清江浦的关卡。
船政同知:指负责船政的官员。
仪徵:指江苏省仪征县。
县官:指县级官员。
转廒:指漕船转运到仓库。
赠耗:指额外支付的费用。
使费:指用于打点的费用。
赔补:指赔偿损失的费用。
苛索:指过分索取的费用。
司修造漕船:指负责漕船修造的官员。
诈朽坏:指虚假报告船只朽坏。
推诿:指推卸责任。
不依限竣工:指没有按时完成工程。
该管官:指负责管理的官员。
降罚:指降职和处罚。
直隶: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今河北省。
山东:指山东省。
凤阳:指安徽省凤阳县。
清江:指江苏省清江市。
江宁:指江苏省南京市。
漕运总督:清朝官职,负责管理漕运事务。
顾琮:指清朝官员,曾任漕运总督。
杨锡绂:指清朝官员,曾任漕运总督。
阿桂:指清朝官员,曾任漕运总督。
嘉庆:指清朝嘉庆年间(1796年-1820年)。
夹带:指私自带货物。
牙侩:指中间商人。
关说:指说情。
国课:指国家的税收。
屯军:驻扎的军队。
夹带私货:指私自带货物。
水次:指水边。
辐辏:指货物集中。
运官:指负责漕运的官员。
奸商:指奸诈的商人。
援漕督:指借助漕运总督的权力。
势焰:指权势和威风。
究诘:指追究责任。
耗米:在运输过程中损耗的粮食。
土宜:指地方特产。
雍正七年:指清朝雍正七年(1729年)。
百石:指一百石粮食,古代计量单位。
领运:指领取并运输。
水手:指漕船上的船员。
淤浅:河床泥沙淤积变浅。
夹带之禁:指禁止私自带货物的规定。
商力:指商业的繁荣程度和经济实力。
私带盐斤:私自携带盐斤,指非法运输盐。
长芦:指长芦盐场,中国古代著名的盐产地。
两淮:指两淮盐场,中国古代著名的盐产地。
灶丁:指盐场中的盐工。
私卖私贩:指私自买卖盐。
瓜洲:指瓜洲渡,古代长江渡口。
江口:指长江的入海口。
运司:指漕运司,负责漕运事务的机构。
议叙:指对官员的功绩进行评价并给予奖赏。
食盐:食用盐。
剥船:指用于剥运粮食的船只。
徵科:指征税。
民船:民间船只。
钞关部差:指管理钞关的官员。
河冰未泮:指河水结冰尚未融化。
裁:指裁减。
垡船:指一种用于漕运的船只。
杨村:指杨村渡,古代长江渡口。
屯田:古代中国的一种土地制度,由政府分配给士兵或农民耕种,以增加国家收入和保障军队供应。
佃:指租种土地。
杂徭:指各种杂税。
卫军:指卫所中的士兵。
谙练驾驭:指熟练掌握驾驶技术。
通帮:指运输的帮派。
文学生员:指科举制度中的生员。
佥:指征召。
籍册:指户籍册。
界址:指土地的边界。
典佃:指将土地典当给他人耕种。
展转相售:指土地多次转手。
疲帮:指漕运中负担过重的帮派。
官帑:指官府的财库。
兑米:指用米换钱。
买渡:指购买渡船。
排帮:指排挤帮派。
置若罔闻:指置之不理。
通:通州,古代行政区划,位于今天的北京市通州区,是漕运的重要港口。
月钱粮:每月发放的粮食和钱币,用于支付士兵或官吏的俸禄和军费。
行粮:行军时的粮食供应,通常指军队在行进途中的口粮。
月粮:每月发放的粮食,用于维持士兵或官吏的基本生活。
卫: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县或县级市。
漕欠:漕粮未能按时缴纳,形成的欠款。
岁支行月:每年支出的行月钱粮。
钱粮:指钱币和粮食,古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丁:指人丁,即人口。
廪俸:官吏的俸禄。
印领受:用印章领取。
钤章:印章。
愆期迟延:延误期限。
帮船:漕运中,一帮为一组船只,通常由多艘船只组成。
截留:暂时扣留。
体恤:体谅并给予照顾。
枵腹:饥饿。
考成:考核官员政绩的制度。
勒令:强制命令。
耗赠:损耗和赠送。
仓场:仓库和场地。
抵补:用其他物品或钱款来弥补。
优叙:给予优待和表扬。
江湖:指江河湖海,泛指水域。
风涛:指大风大浪,形容海上的恶劣天气。
文武官:指文职和武职的官员。
勘验:调查检验。
覆勘:再次调查检验。
奏免:向上级报告并请求免除。
军弁:军官。
诈报:虚假报告。
侵盗:偷盗。
充发:充军。
极边:最边远的地方。
赔缴:赔偿并缴纳。
沈溺:沉没。
押运官弁:负责押运的官员和士兵。
巡查:巡视检查。
降级调用:降低官职并调任。
罚俸:扣除官俸。
奏准:上级批准。
海洋:大海。
领运弁军:负责领运的军官和士兵。
军功:在军事上的功绩。
晋级:提升官职。
赐金:赏赐金钱。
议定:商议决定。
戽:用戽斗打水。
互结:相互证明。
亏欠:欠款。
变价:变卖。
满号:满载。
戽修:打捞修复。
剥运:指运输粮食时剥去外壳,以便运输。
蠲免:免除。
红剥船户:指从事打捞工作的船户。
剥:打捞。
涸:干涸。
世宗:指雍正帝。
常、镇、太:指常熟、镇海、太仓三个地方。
两遭大水:两次遭受大水灾。
歉蠲减:因歉收而减免征收。
常、镇二府:指常熟和镇海两个府。
通融:协商。
覈计:核算。
编徵米:征收的米。
元煜:人名。
颜检:人名。
张师诚:人名。
黄鸿杰:人名。
窒碍:阻碍。
玉庭:人名。
琦善:人名。
覆称:回复称。
胶柱:比喻固执己见。
得罪:受到责罚。
协办大学士:指协助大学士处理政务的高级官员,大学士是清朝的最高文官。
户部尚书:户部是清朝政府负责财政的部门,尚书是户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全国财政事务。
建言:提出建议或意见。
治道:治理国家的道路或方法。
穷:穷尽,用尽。
变:改变。
河道:河流的通道。
海船:指用于海上航行的船只。
权宜:临时的、权宜之计。
急务:紧急的事务。
盘坝:在河流中用石头或木头筑成的拦水坝。
帑费:国库的费用。
东吴:指古代的吴国地区,此处指江浙一带。
辽海:指辽东半岛和辽东湾。
商运:指商业运输。
仓胥:仓库的官员。
河务:与河流有关的事务。
矧:况且。
黄:指黄河。
海运总局:负责海运事务的机构。
理藩院:清朝政府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
侍郎:官员的职位,低于尚书。
津:天津。
剥运之米:指剥去外壳的运粮。
受兑:接受兑换,此处指接受粮食的兑换。
沙船:一种古代的船只,船体用沙子填充,适合内河运输。
三不像船:一种船型,介于多种船型之间。
米石:古代计量单位,一石等于一百斤,此处指运输的大米。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步军(步兵)的机构。
旗丁十八万馀石:指分配给旗丁的粮食数量。
覈出:查核出。
经纪人:中间商人。
饭米折色:用粮食来折算的货币。
津贴:补贴。
火轮船:蒸汽动力船。
賝堪装漕粮:能够装载漕粮的船只。
府县仓脚庙宇:府县仓库和庙宇。
北仓:北方仓库。
油艌银:用于船只维护的经费。
封河守冻期:河流结冰封冻的时期。
脚价八两四钱:每石米运输费用八两四钱。
食米一石一斗五升:每石米供应给船员的粮食一石一斗五升。
苏、浙漕项:苏州和浙江的漕粮。
匾额:挂在门前的牌匾。
奏保:向上级汇报并请求保举。
蒋攸銛:清朝的一位官员。
河湖:河流和湖泊。
支賸给丁馀耗米:用于补给士兵和剩余的损耗米。
歉缓:收成不好。
南漕:南方的漕粮。
夹板船:一种古代的船只,船体用木板夹层结构,坚固耐用,适合长途运输。
水脚银:古代运输费用的一种,指船运货物所需支付的费用。
商董:古代商人中的领袖或负责人。
剥价:古代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价值。
栈租:古代指货物存放于仓库所需支付的费用。
挑力:古代指人力搬运货物的劳动力费用。
保险银:古代指为货物运输购买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津、通:天津和通州的简称,此处指天津和通州之间的运输。
正漕:古代指国家规定的粮食运输路线。
津沽:天津和沽州的简称,此处指天津地区。
沈船:古代指沉没的船只。
大沽:天津的一个港口。
海运外局:古代负责海运事务的机构。
浙江巡抚:古代浙江地区的行政长官。
新漕:新的粮食征收和运输计划。
上海受兑:在上海接收并兑换粮食。
麻袋:古代用于装运粮食的袋子。
苏省:江苏省的简称。
经耗: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申糙:指质量较差的粮食。
津、通经费:天津和通州的行政经费。
炮械:古代的火器和武器。
轮船:一种蒸汽动力的大型船只,速度较快,适合长途运输。
招商局:古代负责漕粮运输的商业机构。
浦江东栈:古代浦江的一个仓库。
连单:古代的一种运输单据,记录货物的运输情况。
河督:古代负责河流管理的官员。
沿河各督抚:沿河各地区的行政长官。
微山湖:位于山东省的一个湖泊。
减闸:古代用于调节水流大小的水闸。
湖潴:湖泊的水位。
徬坝:古代用于防洪的堤坝。
淮、徐故道:古代淮河和徐水的旧河道。
铜瓦厢:古代的一个地名。
海道转运:通过海上运输粮食的方式。
本色若干:一定数量的未加工的粮食。
河运经费:通过河流运输粮食所需的经费。
河运支销:河流运输粮食的费用支出。
洋药:指进口的药材。
攙杂破碎:指粮食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混杂和破损现象。
直督:古代直隶省的行政长官。
法人构衅:指外国势力挑起争端,’法人’指法国,’构衅’意为挑起争端。
海运梗阻:指海上运输线路被阻断,’海运’指通过海洋进行的运输,’梗阻’意为阻塞、阻断。
太常卿:古代官职,太常卿是掌管祭祀、礼乐等事务的官员。
徐树铭:明代官员,曾任太常卿。
疏濬:疏通、挖深河流。
闸坝:用于控制水流和调节水位的建筑物。
曾国荃:清代官员,曾任湖南巡抚等职务。
邳、宿河道:指邳州和宿州之间的河道。
夺溜:指河水改变流向。
宁、苏新漕:指南京和苏州的新漕粮。
上:指皇帝。
津运:从天津运输。
鸿章:指李鸿章,清代著名政治家、军事家。
制可:皇帝同意。
苏属河运漕米:指属于苏州地区的漕粮。
苏漕:指苏州的漕粮。
车驾:指皇帝的车队。
转运局:负责粮食运输的机构。
津剥食耗:指从天津到通仓运输过程中,每石粮食损耗一升一合五勺。
正交仓:指直接交到仓库的粮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二-评注
这段古文记载了中国清朝时期漕粮运输的复杂历史,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多重因素对漕粮运输的影响。
首先,文中提到的‘法人构衅,海运梗阻’表明当时外部势力的干扰和海运的困难,这是导致漕粮运输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太常卿徐树铭的建议‘漕粮宜全归河运’反映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河运作为一种传统的运输方式,其稳定性和可控性被认为是优于海运的。
曾国荃提出的‘河运酌添江苏漕粮五万石’以及卢士杰的‘郑州黄河漫口夺溜’等问题,说明了漕粮运输过程中面临的自然和人为的障碍,如河道淤塞、水患等。
‘上命迅饬疏濬积淤’体现了皇帝对漕粮运输问题的重视,以及朝廷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改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仍归河运’和‘南漕改用火车由津运京’等举措,则显示了清朝在漕粮运输方式上的不断尝试和变革。
‘部议漕粮关系京仓储积,未便遽更旧制’反映了朝廷在改革漕粮运输制度时,对于传统制度的维护和对改革风险的顾虑。
‘以战端既开,从陈璧请,於清江浦设漕运总局’说明了战争对漕粮运输的巨大影响,以及政府在战时采取的应对措施。
‘自本年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徵折色’体现了清朝在财政困难时对漕粮运输制度的调整,以及对于节省开支的重视。
‘近年沪局轮船,因事起运太迟,栈耗既钜’揭示了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损耗和问题,以及对于运输效率的担忧。
最后,‘江、浙漕粮由海运津,向用剥船运至通仓’到‘许仍旧支给,以抵车运亏耗’这一段,详细记录了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反映了漕粮运输的复杂性和对于运输效率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