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一-原文
食货二
△赋役仓库
赋役一曰赋则。
清初入关,首除明季加派三饷。
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
顺治三年,谕户部稽覈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
计天下财赋,惟江南、浙江、江西为重,三省中尤以苏、松、嘉、湖诸府为最。
六年,户科右给事中董笃行请颁行易知由单。
八年,世祖亲政,分命御史巡行各省,察民间利病。
苏松巡按秦世桢条奏八事:
曰,田地令业主自丈,明註印册;
曰,额定钱粮,俱填易知由单,设有增减,另给小单,以免奸胥藉口;
曰,由单详开总散数目,花户姓名,以便磨对;
曰,设立滚单,以次追比;
曰,收粮听里户自纳簿櫃,加钤司府印信;
曰,解放先急后缓,勒限掣销;
曰,民差查田均派,与排门册对验;
曰,备用银两,不得额外透支,徵解银册,布政司按季提取,年终报部。
自后钱粮积弊,釐剔渐清。
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徵,次起运存留。
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
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
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
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
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
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
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註明解部年月。
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
一条鞭者,以府、州、县一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徵而均支之。
至运输给募,皆官为支拨,而民不与焉。
颁易知由单於各花户。
由单之式,每州县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末缀总数,於开徵一月前颁之。
又佐以截票、印簿、循环簿及粮册、奏销册。
截票者,列地丁钱粮实数,分为十限,月完一分,完则截之,钤印於票面,就印字中分,官民各执其半,即所谓串票也。
印簿者,由布政司颁发,令州县纳户亲填入簿,季冬缴司报部。
循环簿者,照赋役全书款项,以缓急判其先后,按月循环徵收。
粮册者,造各区纳户花名细数,与一甲总额相符。
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
定制可谓周且悉矣。
十五年,江西御史许之渐言:
‘财赋大害,莫如蠹役,官以参罚去,而此蠹役盘踞如故。
请饬抚按清查,甚者处以极刑,庶积弊可冀廓清。’
工科给事中史彪古请严禁正供外加派,并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由单,俾民共晓。
帝以所奏皆切中时弊,下所司详议以闻。
圣祖即位,严申州县官隐匿地亩、不纳钱粮、捏报新垦之禁,更定州县催徵议叙经徵督催各官处分。
其州县官挪用正款、捏称民欠,及加派私徵者,罪之。
帝以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命将上中下等则地每亩应徵银米实数列单内;
由单报部,违限八月者,罪州县卫所及转报官。
给事中姚文然上言:
‘灾荒蠲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后者,以本年应蠲钱粮抵次年应纳正赋,名曰流抵,自应载入由单,俾人沾实惠。
但部题定额由单,於上年十一月颁发州县,磨算编造,必在九十月间,而各省题报灾伤,夏灾以六月,秋灾以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抚臣,饬知地方官吏,辗转需时,计已在颁发由单之后,其势无由填入。
应请於流抵之下年填入由单,以杜其弊。’
下部议行。
直省徵收钱粮,夏税於五六月,秋粮於九十月,其报部之数,责成各司於奏销时详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自世祖定赋税之制,正杂款繁多,咨题违错,驳令查覆,印官即借部驳之名,擅行私派;
其正赋钱粮本有定额,地方官吏遇有别项需用,辄令设法,实与加派无二。
至是下令严禁,罢州县欠粮、留任候代、完全开复之制。
七年,以夏税秋粮定限稍迟,恐误协饷,仍复旧制,州县开徵后,随收随解。
凡各省地丁钱粮,巡抚於岁终奏销,详列通省钱粮起运存留、拨充兵饷、办买颜料及餘賸之数,造册具报。
其黄册、会计册繁费无益,悉罢之。
十五年,严定官民隐田罪例。
官吏查出隐田,分别议叙。
人民举首隐地逾十顷者,即以其地与之。
十八年,令州县每岁将日收钱粮流水簿解司磨对,罢赤历。
自顺治间订正赋役全书,至是二十馀年,户口土田,视昔有加,按户增徭,因地加赋,条目纷繁,易於淆混。
二十四年,下令重修,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名曰简明赋役全书。
二十六年书成。
廷议以旧书遵行已久,历年增减地丁银米,俱有奏销册籍可稽,新书遂罢颁行。
是岁谕各省悉免刊刻由单,以杜派费扰民之弊。
二十八年,令各省巡抚於每年奏销时,盘查司库钱粮。
先是各州县催徵用二联串票,官民分执,不肖有司句结奸胥,以已完作未完,多徵作少徵,弊窦日滋。
至是议行三联串票,一存有司,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
其后更刊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於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櫃以销欠。
未几,仍复三联串票之制。
各省绅衿本有优免丁银之例,而豪强土著,往往诡寄滥免,更有绅衿包揽钱粮耗羡,尽入私橐,官民交累。
有诏,诡寄地亩,悉退还业户。
三十年,以由单既停,令直省州县卫所照赋役全书科则输纳数目,勒石署门外。
复谕民间隐匿地亩,限两年内自首,寻又展限两年。
谕福建清丈沿海地亩,釐定疆界,湖南幅员辽阔,先饬民人自行丈量,官府再事抽丈,隐漏者罪之。
时徵收钱粮,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
阖邑通里共摊同出者,名曰软抬,各里各甲轮流独当者,名曰硬驼,於是设滚单以杜其弊。
其法於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 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各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依次滚催,自封投櫃。
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滚催,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民以为便。
浙江、湖北、山东诸省匠班银,均归入地丁徵收。
四十五年,九江府丈出滨江芦洲地亩三千馀顷,均按下则起科。
五十一年,四川巡抚年羹尧上言:“四川钱粮原额百六十一万两有奇,现仅徵及十分之一,宜立劝惩法,五年内增及原额之四五者准升,不及二分停升,不及一分降调,无增者褫其职。”
御史段曦上疏驳之,略言:“川省自经明季兵燹,地广人稀。我朝勘定之后,虽叠次清查,增报仅及原额十分之一。近日抚臣加意催查,增至二万六千馀两。今欲五年内增及原额十之二或十之四五,是增现粮三四倍也。贤能之吏,必罹不及分数之参处,不肖者抑勒首报,滋扰无穷。请川省隐漏钱粮,彻底清查,不必另立劝惩之法。”
从之。
五十九年,谕:“嗣后各州县钱粮,随徵随解。若州县批解后,而布政司抵充杂派,扣批不发,许州县迳申督抚。”
次年,又令各督抚将仓粮亏空,限三年补完。
圣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务为宽大。
不肖官吏,恒恃包荒,任意亏欠,上官亦曲相容隐,勒限追补,视为故事。
世宗在储宫时,即深悉其弊。
即位后,谕户部、工部,嗣后奏销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详查覈实,造册具奏。
以少作多、以贱作贵、数目不符、覈估不实者,治罪。
并令各督抚严行稽查所属亏空钱粮,限三年补足,毋得藉端掩饰,苛派民间。
限满不完,从重治罪。
濒江沿海地,定例十年一清丈。
雍正元年,谕令随时清查,坍者豁免,涨者升科。
二年,以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请提解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
火耗者,加於钱粮正额之外。
盖因本色折银,镕销不无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费,州县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数钱,轻者钱馀。
行之既久,州县重敛於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
康熙季年,陕甘总督年羹尧请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馀者捐出弥补亏空,圣祖不许。
至是诺敏等复以为言。
诏从其请。
诺敏又请限定分数。
帝以“酌定分数,则将来竟成定例,必致有增无减。今耗羡与正项同解,州县皆知重耗无利於己,孰肯加徵?若将应得之数扣存,势必额外取盈,浮於应得之数”。
於是定为官给养廉之制。
河南巡抚石文焯请将捐穀耗羡充公,帝曰:“耗羡存库,所以备地方公用也。国家经费,自有常额,岂可以耗羡牵入正项,致滋另取挪移诸弊乎!”
又谕户部曰:“州县亏空钱粮,有阖属百姓代偿者,名曰乐捐,实无异强派,应饬禁止。”
苏、松浮粮多於他省,诏蠲免苏州额徵银三十万,松江十五万,永著为例。
江苏巡抚张楷疏言:“江苏每年额赋,除蠲免浮粮外,应实徵银三百五十万有奇。历年积欠八百八十一万有奇,计已达千二百馀万。竭小民一岁所获,势难全完。现筹徵收之法,本年新粮,责令全完,旧欠匀作十分,自明年始,年徵其一,十年而毕,每岁奏销时,另册造报。嘉定一县积欠至百四十馀万,请匀作十五分分徵,上海、昆山、常熟、华亭、宜兴、吴江、武进、娄、长洲九县皆积至四十万,应匀作十二分分徵,以纾民力。”
帝深纳之。
各省中赋税繁重,苏、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为最。
五年,诏减十之一,共银八万馀两。
又命浙省南、秋等米,每年额徵作十分覈算,别为一本题销,如完解不全,罪承督各官。
各省钱粮完欠细数,官吏多不宣示,胥吏因缘为奸,亏空拖欠,视为故常。
诏各督、抚、布政饬州县官每年将各乡里完欠之数,呈送覆覈,张贴本里,俾民周知。
如有中饱,许人民执串票具控。
其分年带徵之项,亦应将花户每年应完之数,详列榜示,俾不得额外溢徵。
七年,蠲浙江额赋十之三,共十万两。
其江苏逋赋,自壬子年始,侵蚀包揽之项,分十年带徵。
实在民欠之项,分二十年带徵。
本年完纳之项若干,次年即依其数蠲免额徵之粮。
如额外多完,次年亦按多完之数蠲免。
十一年,安徽巡抚徐本条陈徵粮事宜:一,州县徵收粮櫃,请迳用州县封条;二,花户完粮,宜仍用三联串票;三,小民零星钱粮,一钱以下者,许其变通完纳制钱。许之。
十二年,修赋役全书。凡额徵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朱铜锡茶蜡等项,分晰原额新徵总散之数,务为精覈。自后十年修辑一次。
江南、湖广等省,芦洲坍涨靡定,定制五年一清丈,不肖官吏,恒藉以纳贿舞弊。乾隆元年,下诏清查。又禁各省虚报开垦。大学士朱轼请禁民间田地丈量首报。御史蒋炳奏州县徵粮三弊:一,田亩科则不同,请每年照部颁定额,覈明刊示;一,州县拆封如有短平,即於袋面註明数目,令花户自行补交;一,州县设立官匠,倾销银两,勒索包完,侵渔重利,嗣后准花户随处倾销,官匠永行禁革。皆从之。谕改减江南、浙江白粮十二万石,免苏、松浮粮额银二十万石。
自山西提解火耗后,各直省次第举行。其后又酌定分数,各省文职养廉二百八十馀万两,及各项公费,悉取诸此。及帝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帝亦虑多取累民,临轩试士,即以此发问,复令廷臣及督抚各抒所见。大学士鄂尔泰、刑部侍郎钱陈群、湖广总督孙家淦皆言:“耗羡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计已定之数,与未定以前相较,尚不逮其半,是迹近加赋而实减徵也。且火耗归公,一切陋习悉皆革除,上官无勒索之弊,州县无科派之端,小民无重耗之累,法良意美,可以垂诸久远。”御史赵青藜亦言:“耗羡归公,裒多益寡,宽一分则受一分之赐。且既存耗羡之名,自不得求多於正额之外,请无庸轻议变更。”惟御史柴潮生以为耗羡乃今日大弊。诏从鄂尔泰诸臣议。
先是各省解京饷银,有随平陋规。雍正初,曾有诏禁止。嗣因清查部库亏空二百五十馀万,怡亲王议以京饷平馀弥补,每饷银千两,收平馀二十五两,俱於耗羡内动支起解,较从前陋规减省已多。寻以弥补足额,减收其半。至是停止解部,存储司库,以充本省赈济荒灾及裨益民生之举。
自明以来,江南岁额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复有所谓杂办者,款目甚多,汇入地丁分数奏销。逮编赋役全书,止载应解之款,未列杂办原委。至是乃妥定章程,以杜浮收,其实在缺额有累官民者豁免之,禁州县徵粮浮收零尾。
十二年,大学士讷亲等议江苏钱粮拖欠至二百馀万,不免吏役侵蚀,酌定自首减免之条。复谕黄廷桂等釐剔江苏催徵诸弊。各省积欠钱粮,岁终奏报,然必待次岁五月奏销,方能定完欠实数。谕:“嗣后各省每年完欠钱粮,随奏销时覈实具奏,毋庸循岁终奏闻之例。”
二十二年,免江南乾隆十年以前积欠漕项银米地价耗羡。江苏巡抚陈宏谋奏:“江苏钱粮积年未能归款,由於州县案卷,任书承携贮私室,以致残缺无由查考,应严饬各州县将卷宗黏连盖印,妥存署中。至江省用款繁多,州县不免借垫,嗣后仍令随时详请抵兑。逾四月不详报,数达五百两以上者,参处;迟至一年,并府州题参。”
均如所议行。
三十年,谕:“奏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徵本折地丁起解存留,至为明晰。令嗣后刊刻赋役全书,以奏销条款为式,止将十年内新坍新垦者添註,其琐碎不经名目,概删除之。”
户部议定各省徵收钱粮,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凡银悉以釐为断,不及釐者,折衷归减。米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止,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
至各州县卫所应徵银两,统令於由总单数下将奇零归减,其单内前列细数,仍存其旧,期与赋役全书、鱼鳞册数相符。
三十三年,谕直省勋田,令民户首报,一体输纳。
三十六年,以比岁蠲免天下钱粮,民力饶裕,令各督抚值轮免之年,将缓带款项,务催徵完纳,毋致次年有新旧同徵之累。
四十七年,御史郑澂请令督抚清查仓库,如有亏缺,本员治罪偿补,督抚从重议处,并加倍分赔。仍令各州县将仓库实贮之数,三月汇报,督抚随时督覈。
山东州县恒多亏挪仓库之弊,并有本无亏短,於离任时假捏亏数,私立欠约,移交后任,以为肥橐之计者。请饬下各督抚,查有前任亏缺、后任有欠约可凭者,除责成后任弥补外,仍令前任照数追缴入官,以杜短交滥接之弊。
帝嘉纳之。
嘉庆初,复令各督抚於地方官交代,如限内未能交清,应将该员截留,俟款项交清,方准赴任回籍,并禁止私立议单。
自是以后,禁网益密矣。
御史彭希洛奏各省钱粮多有浮收之弊。
谕嗣后各督抚务於开徵前,按时价覈实换银上库之数,榜示通衢,纳银折钱,听民自便。
时各省地方官吏,於应徵钱粮,往往挪移新旧,以徵作欠,自三四年以来,积欠至两千馀万。
有诏将各省历年积欠,在民在官,一体清查,或留贮,或拨解,违者罪之。
户部奏:“近五年各省耗羡盈馀内借款,请责成督抚查明补归原款,并将动支耗羡之款酌量删减,其各项存贮閒款,并详列以闻。”
直隶清查各属历年亏短数达巨万。
安徽仓库亏缺各项银百八十馀万。
帝谕新亏各员,自本年始,限四年完缴旧亏。
未完者,每年酌扣司道府州县养廉九五成存库归款。
部奏直隶等十五省,除缓徵带徵,其未完地丁馀尚有八百七十馀万,而十二年分又续增未完地丁银二百九十馀万。
帝以上官於经徵之员,参限将满,即设法调署,俾接署者另行起限,州县藉是规避。
令嗣后州县调署,须先查任内果无应徵未完钱粮,咨部覈明,毋得於参限届满时,违例调署。
给事中赵佩湘奏:“各省亏空,辗转清查,多致县宕,请严行饬禁。”
先是直隶因州县亏欠仓库,密令大吏清查,分别追赔。
其后各省援例,请立局清查,挪新掩旧,弊窦潜滋,甚有借名弥补,暗肆朘削者,故佩湘以为言。
帝谕直隶三次清查案内未完各款,分期勒令归补,逾限不完者,即责成所管上司摊赔,自后永罢清查,有渎请者罪之。
十七年,户部综计各省积欠钱粮及耗羡杂税之数,安徽、山东各四百馀万,江宁、江苏各二百馀万,福建、直隶、广东、浙江、江西、甘肃、河南、陕西、湖南、湖北积欠百馀万、数十万、数万不等。
帝以大吏督徵不力,切责之,并令户部於岁终将各省原欠已完未完各数,详列以闻。
各省逋赋,以江苏为最多。
巡抚朱理奏酌定追补之制,分年补完,杜绝新亏。
然属员掩视拖延如故。
直隶自二年至十八年,积欠银三百四十馀万,米粮等项十四万馀石。
总督那彦成疏请酌予蠲免,诏严行申饬。
山东州县亏欠新旧六百馀万两,一县有亏至六万馀两。
乃严定科条,亏缺万两者斩监候,二万以上者斩决。
所亏之数,勒限监追,限内全完贷死,仍永不叙用,逾限不完斩无赦。
御史叶中万请清釐藩库借款,胡承珙请整顿直隶亏空诸弊。
时各省藩库,因州县有急需,往往滥行借款,日久未归,展转挪抵,弊混丛生。
而摊捐津贴,名目日增,州县派累繁多,办事竭蹶,亏欠正项势所必然,虽严刑峻法不能禁也。
当乾隆之季,天下承平,庶务充阜,部库帑项,积至七千馀万。
嘉庆中,川楚用兵,黄河泛滥,大役频兴,费用不赀,而逋赋日增月积,仓库所储,亦渐耗矣。
道光二年,御史罗宸条陈直省解徵钱粮,请仿盐引茶引法,防官吏侵蚀。
帝以纷扰,不许。
革州县粮总、库总,从御史余文铨请也。
乾隆初,州县徵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
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就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馀米竟收至二斗五升,小民病之。
廷议八折徵收,以为限制浮收之计。
大学士汤金钊疏驳之。
御史王家相亦言“八折之议,行之常、镇、江、淮、扬、徐等府,或可尝试,苏、松粮重之地,窒碍孔多”。
议遂寝。
时东南财赋之区,半遭蹂躏。
未被兵州县,又苦贪吏浮收勒折,民怨沸腾,聚众戕官之事屡起。
州县率以抗粮为词,藉掩其浮勒之咎。
江苏苏、松等属,每遇蠲缓,书吏等辄向业户索钱,名曰卖荒。
纳钱者,虽丰收仍得缓徵;不纳者,纵荒歉不获查办。
诏并禁之。
湖北漕务积弊已久,巡抚胡林翼疏请折漕革除规费,民间减钱百四十馀万千文,国帑增银四十馀万两,节省提存银三十馀万两。
诏褒美之。
军兴以后,四川等省,办理借徵,以充兵饷。
裕瑞奏请劝谕绅民,按粮津贴,罢借徵。
英桂奏:“交纳钱粮半银半钱之制,而官取民仍以银,每钱二千作银一两,耗银无出。”
请於应入拨之地丁,准搭官票,不入拨之耗羡,仍徵实银。
部臣以办法两歧,请依原章,正杂钱粮,一体搭交官票。
然地方官吏仍收实银,而以贱值之票交纳藩库,帝令严禁。
同治元年,清查直省钱粮。
二年,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疏言:
“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之,则比毗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其弊由於沿袭前代官田租额,而赋额遂不平也。
国初以来,承平日久,海内殷富,为旷古所罕有,故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
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气顿耗,然犹勉强枝梧者十年。
逮癸巳大水而后,无岁不荒,无县不缓,以国家蠲减旷典,遂为年例。
部臣职在守法,自宜坚持不减之名,疆臣职在安民,不得不为暗减之术。
始行之者,前督臣陶澍、前抚臣林则徐也。
又官垫民欠一款,不过移杂垫正,移缓垫急,移新垫旧,移银垫米,以官中之钱完官中之粮,将来或豁免,或摊赔,同归无着。
故历年粮册,必除去垫欠虚数,方得徵收实数。
苏属全漕百六十万,厥后遂积渐减损。
道光辛卯以后十年,连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七八;辛丑以后十年,除垫欠,得正额之五六;咸丰辛亥十年,除垫欠,仅得正额之四成而已。
自粤逆窜陷苏、常,焚烧杀掠,惨不可言。
臣亲历新复州县,市镇丘墟,人烟寥落。
已复如此,未复可知。
而欲责以数倍他处之重赋,向来暴徵之吏,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
细核历年粮数,咸丰十年中,百万以上者仅一年,八十万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垫民欠十馀万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实数不过九十万也。
成案如是,民力如是。
惟籥请准减苏、松、太三属粮额,以咸丰中较多之七年为准,折衷定数,总期与旧额本经之常、镇二属通融覈计,著为定额。
即以此后开徵之年为始,永远遵行,不准再有垫完民欠名目。
嗣后非水旱亦不准捏灾,俾去无益之空籍,求有着之实徵。
至苏、松漕粮核减后,必以革除大小户名为清釐浮收之原,以裁减陋规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
先是太常卿潘祖荫、御史丁寿昌交章言减赋事,皆下部议。
覆奏准苏、松减三之一,常、镇减十之一。
大抵苏、松、太一亩之税,最重者几至二斗,轻者犹及一斗。
列朝屡议覈减,率为部议所格。
雍正间,从怡亲王请,免苏、松两府额徵银。
乾隆间,又减江苏省浮粮,皆减银而不及米。
至是诏下,百姓莫不称庆。
三年,从闽浙总督左宗棠请,谕绍兴属八县六场,正杂钱粮,统照银数徵解,革除一切摊捐及陋规,计减浮收钱二十二万有奇,米三百六十馀石。
宁波属一厅五县六场,减浮收钱十万四千有奇,米八百馀石。
四年,浙江巡抚马新贻请豁减金华浮收钱十五万馀串,米五百馀石,衢州钱十万馀串,米六十馀石,严州钱六万馀串,米六千馀石,洋银八十馀元,米百馀石,从之。
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南漕浮收过多,请痛加裁汰。
事下部议。
覆奏杭、嘉、湖漕粮,请仿江苏例,减原额三十分之八,并确查赋则,按轻重量为覈减,所有浮收陋规,悉予裁汰。
其南匠米石,无庸议减。
计三府原额漕白、行月等米百万馀石,按三十分之八,共减米二十六万六千馀石。
国藩请将苏、松等属地丁漕项一体酌减,不许。
自乾、嘉以来,州县徵收钱粮,多私行折价,一石有折钱至二十千者。
咸丰中,胡林翼始定核收漕粮,每石不得过六千钱。
其后山东亦定每石收钱六千。
江苏定每石年内完者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
江西收钱三千四百。
河南每石折银三两。
安徽二两二钱。
漕粮浮收,其来已久。
河运、海运,皆有津贴。
嘉兴一郡,徵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
又徵收漕粮,例有漕馀,其数多寡不一,大抵视缺分肥瘠为准。
历来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自正额减折价定,遂渐少浮收之弊。
直隶、奉天多无粮之地,名曰黑地,或旗产日久迷失,或山隅海涘新垦之田。
咸丰季年,宝鋆等查出昌平黑地四百四十馀顷,试办升科。
诏直隶总督、盛京将军、顺天、奉天各府尹一体办理。
同治初,令黑地业户各赴所管官署呈报升科,许永远为业。
御史陈俊奏:
“直隶、奉天除昌平外,呈报升科者寥寥,盖由地方官吏徵收入己,延不具报,甚有将报地人抑勒刑逼诸弊。”
帝遣大臣分查。
大学士倭仁疏陈黑地升科,州县畏难苟安,请申明赏罚。
寻定州县查出隐地逾二十顷优叙,升科地多者奖之;有徇隐匿垦、吏胥诈赇,以溺职论;其无赖假称委员,恐哧得赃,照例严惩。
德宗即位之初,复新疆,筹海防,国用日增。
户部条陈整顿钱粮之策,略云:
“溯自发逆之平,垂二十年,正杂钱粮,期可渐复原额。
乃考覈正杂赋税额徵总数,岁计三千四百馀万两,实徵仅百四十五万两,赋税亏额如此。
财既不在国,又不在民,大率为贪官墨吏所侵蚀。
约而言之,其弊有五:一曰报荒不实,二曰报灾不确,三曰捏作完欠,四曰徵存不解,五曰交代宕延。
覈计近年赋税短徵,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
多者所收不及五分,少者亦亏一二分不等。
请饬各督抚藩司认真釐剔,以裕度支。
诏从其请。
然终清之世,诸弊卒未能尽革也。
二十年,中、日之战,赔兵费二万万。
二十六年,拳匪肇祸,复赔各国兵费四万五千万。
其后练新军,兴教育,创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筹。
四川因解赔款,而按粮津贴捐输之外,又有赔款新捐。
两江、闽、浙、湖北、河南、陕西、新疆於丁漕例徵外,曰赔款捐,曰规复钱价,曰规复差徭,曰加收耗羡,名称虽殊,实与加赋无大异也。
总计全国赋额,其可稽者:顺治季年,岁徵银二千一百五十馀万两,粮六百四十馀万石;康熙中,岁徵银二千四百四十馀万两,粮四百三十馀万石;雍正初,岁徵银二千六百三十馀万两,粮四百七十馀万石;高宗末年,岁徵银二千九百九十馀万两,粮八百三十馀万石,为极盛云。
一曰役法。初沿明旧制,计丁授役,三年一编审,嗣改为五年。
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十人。
岁除里长一,管摄一里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里曰里。
里长十人,轮流应徵,催办钱粮,句摄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数多寡为次,令催纳各户钱粮,不以差徭累之。
编审之法,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
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註,丁增而赋随之。
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
民丁外复有军、匠、灶、屯、站、土丁名。
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徵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其后改随地派,十居其七。
都直省徭里银三百馀万两,间徵米豆。
其科则最轻者每丁科一分五釐,重至一两有馀。
山西有至四两馀,巩昌有至八九两者。
因地制宜,不必尽同也。
三等九则之法,沿自前明,一条鞭亦同。
其法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俱以一条鞭从事。
凡十甲丁粮,总於一里,各里丁粮,总於一州县,而府,而布政司。
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里甲与两税为一。
凡一州县丁银悉输於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民不扰而事易集。
定内外各衙署额设吏役,以良民充之。
吏典由各处佥拨,后改为考取,或由召募投充。
役以五年为满,不退者斥革。
其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免杂派差役。
又有快手、皂隶、门卒、库子诸役,皆按额召募。
额外滥充者谓之白役,白役有禁。
然州县事剧役繁,必藉其力,不能尽革也。
又定州县铺司及弓兵之制,禁止私役。
禁人民私充牙行、埠头。
濒河之地,例有夫役守护。
顺治四年,以御史佟凤彩言,设直隶沿河堤夫。
九年,河决封丘,起大名、东昌、兖州及河南丁夫数万塞之。
十二年,增给河夫工食。
河工用民之例有二:曰佥派,曰召募。
佥派皆按田起夫,召募则量给雇值。
其后额设之夫,悉给工食,由佥派而召募,役民给值,较古制为善矣。
十七年,禁州县私派里甲之弊。
康熙元年,令江南苏、松两府行均田均役法。
户科给事中柯耸言:
任土作赋,因田起差,此古今不易常法。
但人户消长不同,田亩盈缩亦异,所以定十年编审之法,役随田转,册因时更,富者无兔脱之弊,贫者无虻负之累。
臣每见官役之侵渔,差徭之繁重,其源皆由於佥点不公,积弊未剔。
查一县田额若干,应审里长若干,每里十甲,每甲田若干,田多者独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於甲尾,名曰花户,此定例也。
各项差役,俱由里长挨甲充当,故力不劳而事易集。
独苏、松两府,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者。
年年小审,挪移脱换,丛弊多端。
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以致贫民竭骨难支,逃徙隔属。
今当大造之年,请饬抚臣通行两府,按田起役,毋得凭空佥报,以滋卖富差贫之弊。
其他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诸弊,宜严加禁革。
下部议行。
六年,严禁江西提甲累民。
提甲之说,在明曰提编,现年追比已完,复提次甲,责成备办。
广信诸府,有连提数甲者,实与加派无二。
以御史戈英言,罢之。
七年,定驿递给夫例。
凡有驿处,设夫役以供奔走,其额视路之冲僻为衡,日给工食,皆入正赋编徵。
此项人夫,大率募民充之,差役稍繁,莫不临时添雇。
水驿亦然。
十二年,停河南佥派河夫,按亩徵银,以抵雇值。
十六年,河道总督靳辅上言:
河工兴举,向俱勒州县派雇里民,用一费十。
今两河并举,日需夫十馀万,乃改佥派为雇募,多方鼓舞,数月而工成。
大工用雇募自辅始。
是年禁有司派罚百姓修筑城垛。
二十九年,以山东巡抚佛伦言,令直省绅衿田地与人民一律差徭。
五十一年,谕曰:
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
廷议:
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户部议:
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
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
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
於是地赋一两,福建摊丁银五分二釐七毫至三钱一分二釐不等;山东摊一钱一分五釐;河南摊一分一釐七毫至二钱七釐不等;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釐三毫,河西摊一分六毫;江西摊一钱五釐六毫;广西摊一钱三分六釐;湖北摊一钱二分九釐六毫;江苏、安徽亩摊一釐一毫至二分二釐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徵一毫至八钱六分一釐不等。
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惟奉天、贵州以户籍未定,仍丁地分徵。
又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亦另编丁银。
二年,江西巡抚裴度奏裁里长。
时廷臣有言大小衙署,遇有公事需用物件,恣行科派,总甲串通奸胥,从中渔利;凡工作匠役,皆设立总甲,派定当官,以次轮转;又设贴差名目,不原赴官者,勒令出银,大为民害。
诏并禁止。
然日久玩生,滋扰益甚。
乾隆元年,复有诏申禁。
又谕各处岁修工程,如直隶、山东运河,江南海塘,四川堤堰,河南沁河、孟县小金堤等工,向皆於民田按亩派捐,经管里甲,不无苛索,嗣后永行停止。
凡有工作,悉动用帑金。
十年,川陕总督庆复奏兴修各属城垣,请令州县捐廉,共襄其事。
帝曰:“各官养廉,未必有馀,名为帮修,实派之百姓,其弊更大。”
不许。
乃定各省城工千两以下者,分年修补,土方小工,酌用民力,馀於公项下支修。
二十二年,更定江西修堤力役之法。
凡修筑土堤,阖邑共摊,夫从粮徵,听官按堤摊分,募夫修筑。
从巡抚胡宝瑔请也。
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言:“自丁粮归於地亩,凡有差徭及军需,必按程给价,无所谓力役之征。
近者州县於上官迎送,同僚往来,辄封拏车船,奸役藉票勒派,所发官价,不及时价之半,而守候回空,概置不问,以致商旅裹足,物价腾踊。
嗣后非承辨大差,及委运官物,毋得减发官价,出票封拏,违者从重参处。”
得旨允行。
三十二年,以用兵缅甸,经过各地,夫马运送,颇资民力,特颁帑银,每省十万,分给人民。
田赋职役,本有经制,大率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
直隶力役之征,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科者,间亦有按地亩者。
然富者地多可以隐匿,贫者分釐必科,杂乱无章,偏枯不公。
其尤甚者,莫如绅民两歧。
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困苦流离,无可告诉。
时有议仿摊丁於地之例,减差均徭,每亩一分,无论绅民,按地均摊。
直隶总督颜检力言其不可,并谓:“如议者所言,每地一亩,摊徵差银一分,其意在藉赋以收减差之实效,不知適藉差而添加赋之虚名,累官病民,弊仍不免。”
疏入,议遂寝。
咸丰时,粤西役起,征调不时,不得不藉民力。
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
事定,差徭繁重如故,且钱粮或有蠲缓,差银则歉岁仍徵。
光绪四年,山西巡抚曾国荃疏陈晋省疮痍难复,请均减差徭以舒民困,其略曰:“晋省右辅畿疆,西通秦、蜀,军差、饷差、藏差,络绎於道,州县供亿之烦,几於日不暇给。
车马既资之民间,役夫亦责之里甲。
而各属办理不同。
有阖邑里甲通年摊认者,资众力以应役,法尚公允。
有分里分甲限年轮认者,初年摊之一甲一里,次年摊之二甲二里,各年差徭多寡不等,即里甲认派苦乐不均。
豪猾者恃有甲倒累甲、户倒累户之弊,将其地重价出售,而以空言自认其粮。
三五年后,乘间潜逃,於是本甲既代赔无主之粮,又代认无主之差,贻害无穷。
计惟减差均徭,尚堪略为补救。
除大差持传单勘合,循例支应,其他概不得藉端苛派。
如有擅索车马者,治以应得之罪。
从之。
五年,阎敬铭复条陈八事:一,裁减例差借差;
二,由臬司发给车马印票;
三,喇嘛来往,须有定班;
四,奉使办事大臣,宜禁滥索;
五,严除衙蠹地痞;
六,令民间折交流差钱,由衙门自办;
七,严查驿马足额备用;
八,本省征防各兵,给予长车,由营自办。
下所司议行。
八年,张之洞任山西巡抚,复言:“晋省虐民之政,不在赋敛而在差徭。
向例每县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亦万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冲途州县,设立车櫃,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居者行者均受其患。
现拟筹款生息,官设差局,严定应差章程,禁止差员滥支。”
车櫃陋习遂革。
先是先代陵墓,皆设陵户司巡查洒扫,例免差徭。
又各先贤祠宇,凡有祭田,皆免其丁粮。
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子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顺治二年,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
定绅衿优免例,内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丁二十四,其下以次递减;外任官减其半。
十四年,部议优免丁徭,本身为止。
雍正四年,四川巡抚罗殷泰言,川省各属,以粮载丁,请将绅衿贡监优免之例禁革。
部议驳之。
复下九卿议,定绅衿止免本身;其子孙族户冒滥,及私立儒户官户者,罪之。
乾隆元年,申举贡生监免派杂差之令。
三十七年,停编审造册。
时丁银既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又不加赋,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至是因李瀚言,遂罢之。
翌年,陈辉祖请将民屯新垦丁银随年摊徵。
帝以所奏与小民较及锱铢,非惠下恤民之道,谕嗣后各省办理丁粮,悉仍旧制,毋得轻议更张。
一曰蠲免赋税。
蠲免之制有二:曰恩蠲,曰灾蠲。
恩蠲者,遇国家庆典,或巡幸,或用兵,辄蠲其田赋。
世祖入关,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赋役三年。
顺治二年,以山西初复,免本年田租之半。
三年,收江南,免漕粮三之一。
八年,世祖亲政,给还九省加派额外钱粮,免山西荒地额粮一万五千顷,及直隶、山东、河南、陕西荒残额赋。
恩蠲灾蠲之诏,岁数四下。
康熙十年东巡,免跸路所经今年租。
十三年,蠲免各省八九两年本折钱粮积欠在民者。
时海内大定,诏用兵以来积欠钱粮悉免之。
二十七年南巡,免江南积欠地丁钱粮,及屯粮芦课米麦豆杂税。
三十三年,蠲免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应徵地丁银米。
四十五年,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钱粮,其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二百十二万有奇,粮十万五千石有奇,悉行蠲免。
承平日久,户口渐繁,地不加增,民生有不给之虞,诏直省自五十年始,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
三年中计免天下地丁粮赋三千八百馀万。
五十六年,免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广、西安、甘肃带徵地丁屯卫银二百三十九万馀两,其安徽、江苏所属带徵漕项银四十九万馀两,米麦豆十四万馀石,免徵各半。
五十七年,以征策妄阿拉布坦,免陕、甘明年地丁百八十馀万。
圣祖尝读汉文帝蠲民田租诏,叹曰:“蠲租乃古今第一仁政,穷谷荒陬,皆沾实惠。然非宫廷力崇节俭,不能行此。”
故在位六十年中,屡颁恩诏,有一年蠲及数省者,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殆逾万万。
世宗即位,蠲免江苏各属历年未完民屯地丁芦课等银千二百十馀万。
西藏、苗疆平,免甘肃、四川、广西、云、贵五省田租。
又谕国家经费已敷,宜散富於民,乃次第免直省额赋各四十万。
乾隆元年,诏免天下田租,先后免雍正十三年以前各省逋赋、及江南钱粮之官侵吏蚀者。
四年,免直隶本年钱粮九十万,江苏百万,安徽六十万,正耗一体蠲除。
十年,普免天下钱粮二千八百二十四万有奇,援康熙五十一年之例,将各省分为三年,以次豁免。
三十一年,诏次第蠲各省漕米,五年而遍,其例徵折色者亦免之。
三十五年,值帝六旬,明岁又际太后八旬,照十年之例,按各省额赋,分三年轮免一周。
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钱粮,自明年始,分三年轮免,计二千七百五十九万有奇。
各省漕粮,自四十五年普免一次。
四十九年,豁免甘肃压欠起运粮银百六十馀万,其存留项下民欠银粮,起运项下民欠草束,悉免之。
五十五年,高宗八旬,诏按各省额徵银数,将所属各府州县次第搭配三次,按年轮免,三年而竣,一省之中,仍先侭上年灾缓之区,首先蠲免。
五十九年,普免各省应徵漕粮。
六十年,普免各省积欠,及因灾缓带银千五百五十馀万两、粮三百八十馀万石,其奉天、山西、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六省向无积欠,免下年正赋十之二。
又以明年将归政,免嘉庆元年各省应徵地丁钱粮,其省方时巡跸路所经,辄减额赋十之三。
仁宗即位,以湖北、湖南教匪苗民蠢动,免次年两省钱粮,并及川、陕被兵之区。
四年,以郊祀升配礼成,普免各省积欠缓徵地丁耗羡,及民欠籽种口粮漕粮银,并积欠缓徵民借米穀草束。
十年,谒祖陵,免跸路所经州县钱粮之半。
二十四年,以六旬万寿,免天下正耗民欠,及缓带银穀,计银二千一百二十九万两有奇、米穀四百馀万石。
四川、贵州两省无民欠,免明年正赋十之二。
灾蠲有免赋,有缓徵,有赈,有贷,有免一切逋欠。
清初定制,凡遇灾蠲,起运存留均减。
存留不足,即减起运。
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
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
雍正六年,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
然灾情重者,率全行蠲免。
凡报灾,夏灾以六月,秋灾以七月。
既报,督抚亲莅灾所,率属发仓先赈,然后闻。
康熙三年,户部奏遇灾之地,先将额赋停徵十之三,以待题免。
四年,御史郝维讷请凡灾地田赋免若干,丁亦如之。
其后丁随地起,凡有灾荒,皆丁地并蠲。
旨下之日,州县不即出示,或蠲不及数、纳不留抵者,科以侵欺之罪。
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请“嗣后各省水旱应免钱粮之数,於具题请赈日始,限两月造报,并请将丁银统入地粮银内覈算蠲免”。从之。
圣祖、高宗两朝,叠次普免天下钱粮,其因偏灾而颁蠲免之诏,不能悉举。
仁宗之世,无普免而多灾蠲,有一灾而免数省者,有一灾而免数年者。
文宗以后,国用浩繁,度支不给,然遇疆臣奏报灾荒,莫不立予蠲免。
若灾出非常,或连年饥馑,辄蠲赈兼施云。
仓库京师及各直省皆有仓库。
仓,京师十有五。
在户部及内务府者,曰内仓,曰恩丰;此外曰禄米,曰南新,曰旧太,曰富新,曰兴平,曰海运,曰北新,曰太平,曰本裕,曰万安,曰储积,曰裕丰,曰丰益。
在通州者,曰西仓,曰中仓。
各省漕运,分贮於此。
直省则有水次仓七:曰德州,曰临清,曰淮安,曰徐州,曰江宁,各一;惟凤阳设二。
为给发运军月粮并驻防过往官兵粮饷之需。
其由省会至府、州、县,俱建常平仓,或兼设裕备仓。
乡村设社仓,市镇设义仓,东三省设旗仓,近边设营仓,濒海设盐义仓,或以便民,或以给军。
大抵京、通两仓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粮,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
其一,养工匠,名匠米。
其一,定鼎时,宗臣封亲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亲王者一,此九王子孙,自適裔外,并有封爵,以世降而随之,统名恩米,二者去京仓百之一。
是以雍正以前,太仓之粟常有馀。
乾隆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英廉疏言:“迩年因赈恤屡截留漕运,间遇京师粮贵,复发内仓米石平粜,储积渐减。请於湖广、江西、江南、浙江产米之区,开捐贡监,均收本色,收足别贮。遇截漕之年,即於次年照数补运京仓。”下九卿议准,旋复停止。
及嘉庆中,川楚盗起,水旱间作,工匠既倍於昔,而九王之后亦愈衍愈众。
咸丰后,复有粤寇之乱,运道不通,仓储益匮,乱平稍复旧例。
向京师平粜,有五城米局,八旗米局。
五城米局始於康熙。
雍正四年,於内城添厂,并添五城、通州厂各一。
乾隆二年,增五城为十厂,寻又添设八厂於四乡。
九年,於四路同知设四厂。
八旗米局凡二十四,又通州左右翼两局,皆设於雍正六年。
乾隆元年,并为八局,旋仍旧。
十五年,命二十四局分左右翼办理,不拘旗分。
十七年,以米价未平,且有勒买之弊,谕并通州两局停止。
其直省常平、裕备等仓,顺治十一年,命各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部。
十七年,户部议定常平仓穀,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
康熙六年,甘肃巡抚刘斗疏言:“积米年久恐浥烂,请变价籴新穀。”从之。
七年,陕西巡抚贾汉复请将积穀变价生息。
帝谕出陈入新,原以为民,若将利息报部,反为民累,著停止生息。
十九年,谕常平仓留本州县备赈,义仓、社仓留本村镇备赈。
三十年,户部议令直隶所捐米石,大县存五千石,中县四千,小县三千;嗣又令再加贮一倍。
三十一年,议定州县积穀,照正项钱粮交代,短少以亏空论。
三十四年,议定江南积穀,每年以七分存仓,三分发粜,并著为通例。
四十三年,议定州县仓穀霉烂者,革职留任,限一年赔完复职;逾年不完,解任;三年外不完,定罪,著落家产追赔。
时各省州县贮穀之数,山东、山西大州县二万石,中州县万六千石,小州县万二千石;江西大州县一万二千石;江苏、四川率不过五六千石;而福建现在捐穀二十七万石,常平又存五十六万石;台湾捐穀及常平为最多,共八十馀万石。
令酌留三年兵需,馀变价充饷。
四十七年,议定州县官於额贮外加买贮仓,准其议叙,若捐穀以少报多,或将现贮米捏作捐输,后遇事发,除本管知府分赔外,原报督抚一并议处。
至官将仓穀私借於民,计赃以监守自盗论,穀石照数追赔。
五十四年,议定绅民捐穀,按数之多寡,由督抚道府州县分别给扁,永免差役。
雍正三年,以南方潮湿,令改贮一米易二穀。
四年,浙闽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平籴有二大病:一,交盘之弊不清,各官授受,皆有价无穀,而价又不敷买补;一,平粜之价太贱,每石减价至一两,且有不及一两者,各属虽欲买补,缘价短束手,而奸民乘此谋利,往往借价贵,煽惑穷民,竟欲平粜之期,一岁早於一岁,平粜之价,一年贱於一年。请嗣后视米之程高下,每石以一两二钱或一两三钱,穀则定以六钱五分或六钱,总以秋成后既平之价为准。”帝韪其言。
寻定州县仓廒不修,致米穀霉烂者,照侵蚀科断,并将亏空各州县解任。其穀令自行催还,限以一年,逾限者治罪。
五年,定各省常平仓,每年底令本府州盘查。如春借逾十月不完,或捏造,俱行参处,照数追赔。又因福建常平仓各属有银穀两空者,有无穀而仅存价者,查实,将亏空之州县官更换。
十三年,内阁学士方苞上平粜仓穀三事:“一,仓穀每年存七粜三,设遇价昂,必待申详定价,穷民一时不得邀惠。请令各州县酌定官价,一面开粜,一面详报。一,江淮以南地气卑湿,若通行存七粜三,恐积至数年,必有数百万霉烂之穀,有司惧罪,往往以既坏之穀抑派乡户。请饬南省各督抚,验察存仓各穀色,因地分年,酌定存粜分数;河北五省倘遇岁歉,亦不拘三七之例。一,穀之存仓有鼠耗,盘粮有折减,移动有脚价,粜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粜之价即稍有赢馀,亦仅足充诸费。请饬监司郡守岁终稽查,但数不亏,不得借端要挟,倘逢秋籴价贱,除诸费外,果有赢馀,详明上司别贮,以备歉岁之用。”下部议行。
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疏言平粜之事,止须比市价酌减一二分。两广总督鄂弥达亦言:“平粜之价,不宜顿减。盖小民较量锱铢,若平粜时官价与市价悬殊,则市侩必有藏以待价,而小民藉以举火者,必皆仰资官穀。仓储有限,商贩反得居奇,是欲平粜而粜仍未平也。从来货积价落,民间既有官穀可籴,不全赖铺户之米,铺户见官穀所减有限,亦必稍低其价以冀流通。请照市价止减十一,以次递减,期年而止,则铺户无所操其权,而官穀不至虞其匮。”均报可。
七年,谕:“从前张渠奏请减价粜穀,成熟之年,每石照巿价减五分,米贵之年减一钱。但思歉岁止减一钱,穷民得米仍艰。嗣后著督抚临时酌量应减若干,奏明请旨。如有奸民贱籴贵粜,严拏究治。”
十三年,高宗谕大学士、户部曰:“迩来常平仓额日增,有碍民食,嗣后应以雍正年间旧额为准。”寻议云南不近水次,陕、甘兼备军务,向无定额,请以现额为准。云南七十万石,西安二百七十万石,甘肃三百七十万石,各有奇。又福建环山带海,商运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穀无几,贵州不通舟楫,积贮均宜充裕,以现额为准,福建二百五十馀万石,广东二百九十馀万石,贵州五十万石。其馀照雍正年间旧额:直隶二百一十万石,奉天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万石,山西百三十万石,河南二百三十万石,江苏百五十万石,安徽百八十万石,江西百三十万石,浙江二百八十万石,湖北五十万石,湖南七十万石,四川百万石,广西二十万石,各有奇,通计十九省贮穀三千三百七十馀万石,较旧额四千四百馀万石,应减贮千四百馀万石。自是各省或额缺不补。
二十三年,特谕采买还仓。
三十一年,各省奏销,报实存穀数,惟江西、河南、广东与十三年定额相同。其视旧额增多者:湖南百四十三万石,山西二百三十万石,四川百八十五万石,广西百八十三万石,云南、贵州皆八十馀万石。而浙江视旧额减少二百二十万石,奉天减少百万,甘肃减少百四十万;其直隶、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山东、陕西或减二十万、或减五六十万。盖聚之难而耗之易如此。
嘉庆初,仁宗屡下买补之令。
四年,谕曰:“国家设立常平仓,若不照额存储,仅将穀价贮库,猝遇需米之时,岂银所能济用?”命各省采买还仓。
十七年,户部浙江司所存常平仓穀数凡三千三百五十万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去乾隆中定额犹不远。
至道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刘重麟、御史卞士云先后疏言,各直省州县於常平仓大率有价无穀,其价又不免侵用。
帝命各督抚严覈究治。
然据十五年户部奏,查各省常平仓穀实数,仍止二千四百馀万石,又非嘉庆时可比,况咸丰间天下崩乱之日乎。
同治三年谕:“近来军务繁兴,寇盗蜂起,所至地方辄以粮尽被陷,其故由各州县恣意侵挪,遇变无所依赖。嗣后各省常平仓,责成督抚认真整顿。”
迨光绪初,直隶、河南、陕西、山西迭遭旱灾,饥民死者日近万人。
四年,给事中崔穆之,八年,御史邬纯嘏,复先后请筹办仓穀,於是各督抚始稍加意焉。
其社义各仓,起於康熙十八年。
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
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
六十年,奉差山西左都御史朱轼奏请山西建立社仓,谕曰:‘从前李光地以社仓具奏,朕谕言易行难。行之数年,果无成效。张伯行亦奏称社仓之益,朕令伊暂行永平地方,其有效与否,至今未奏。凡建设社仓,务须选择地方敦实之人董率其事。此人并非官吏,借出之米,还补时遣何人催纳?即丰收之年,尚难还补,何况歉岁?其初将众人米穀扣出收贮,无人看守,及米石缺空,势必令司其事者赔偿,是空将众人之米弃於无用,而司事者无故为人破产赔偿也。社仓之法,仅可小邑乡村,若由官吏施行,於民无益。今朱轼复以此为请,即令伊久住山西,鼓励试行。’
雍正二年,谕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北巡抚纳齐喀、湖南巡抚魏廷珍等:‘前命建社仓,本为民计。劝捐须俟年丰,如值歉岁,即予展限。一切条约,有司勿预,庶不使社仓顿成官仓。今乃令各州县应输正赋一两者,加纳社仓穀一石。闻楚省穀石现价四五钱不等,是何异於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
寻议定:凡州县官止任稽查,其劝奖捐输之法,自花红递加扁额以至八品冠带。如正副社长管理十年无过,亦以八品冠带给之。其收息之法,凡借本穀一石,冬间收息二斗。小歉减半,大歉全免,祗收本穀。至十年后,息倍於本,祗以加一行息。
三年,从江苏巡抚何天培请,止颁行社仓五事:一,赈贷均预造排门册存案;一,正副社长外,再举一殷实者总司其事;一,州县官不许干预出纳;一,所需纸笔,必劝募乐输,或官拨罚项充用;一,积穀既多,应於夏秋之交,减价平粜,秋收后照时价买补。
五年,因湖广社仓亏空,谕:‘迩年督抚办社仓最力者,惟湖广总督杨宗仁。今据福敏盘查,始知原报甚多,而现贮无几。朕思举行此法实难。我圣祖仁皇帝深知之,是以李光地奏请而未允,张伯行暂行而即罢。盖在富民无藉乎仓,则输纳不前,而贫者又无馀粟可纳。至於州县官,实心者岂可多得?湖广亏缺之数,倘系州县私用,必严追赔补,或民间原未交仓,或交仓之数与原报多寡不符,若令照数完纳,恐力未敷,须斟酌办理。’
六年,世宗谕曰:‘前岳锺琪请於通省加二火耗内应行裁减每两五分之数,且暂徵收,发民买穀,分贮社仓,俟数足即行裁减,是以暂收耗羡之中,隐寓劝输之法,实则应行斟酌之耗羡,即小民切己之赀财,而代民买贮之仓储,即小民自捐之积贮。乃陕省官员以为收贮在官,即是官物,而胥吏司其出纳者,遂有勒买勒借之弊。今特晓示,镌石颁布,傥地方官有如前者,以挠扰国政、贻误民生治罪。’
乾隆四年,户部议准陕西巡抚张楷奏定社仓事例:一,社长三年更换;一,春借时酌留一半,以防秋歉;一,限每年清还;一,将借户穀数姓名晓示;一,令地方官稽查交代分赔。
五年,议定陕、甘社穀凡系民间者,听自择仓正、副管理。其系加二耗粮内留五分为社粮者,责成地方官经理,入於交代。自是之后,州县官视同官物,凡遇出借,层递具详,虽属青黄不接,而上司批行未到,小民无由借领。此后应请令州县於每年封印后,酌定借期,一面通详,一面出借,其期按耕种迟早以为先后。得旨允行。
十八年,直隶总督方观承疏言:‘义仓始於隋长孙平,至宋朱子而规画详备。虽以社为名,实与义同例。其要在地近其人,人习其事,官之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专为备,不若乡之多为备,故贮於乡而不贮於城。今使诸有司於四乡酌设,粟黍从便,并选择仓正、副管理,不使胥吏干预。现据报捐穀数共二十八万五千三百馀石,合百四十四州县卫所,共村庄三万五千二百一十,为仓千有五。’帝嘉之。
三十七年,户部议准,社仓仍令官经理出纳。
嘉庆四年,又议准社义各仓出纳,由正、副长经理,止呈官立案。
道光五年,安徽巡抚陶澍疏言:‘义仓苟欲鲜弊,惟有秋收后听民间量力输捐,自择老成者管理,不减粜,不出易,不借贷,专意存贮,以待放赈。’如所议行。
其后军兴,各省皆废。
同治六年,特谕兴复。
光绪中,惟陕西巡抚冯誉骥所筹建者千六百馀所为最多云。
其旗仓在东三省者,初皆贮米二千万石。
营仓自康熙二十二年始。
时山海关各口建仓,达於黑龙江墨尔根。
三十年,令江宁、京口等处各截留漕米十万石存贮。
三十六年,谕沿边卫堡如榆林等处均贮穀。
四十九年,以湖南镇筸改协为镇,拨借帑银三千两,买穀贮仓。
五十四年,命贮米密云、古北口。
雍正三年,贮穀归化城土拉库。
四十七年,先后命广东提标各营暨诸镇协均贮穀,其后复推行贵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
十一年,命喜峰口贮穀。
乾隆元年,设河标营仓。
十一年,又命山东河标设立。
盐义仓,自雍正四年始。
时两淮众商捐银二十四万,为江南买穀建仓之用,巡盐御史噶尔泰以闻,并缴公务银八万,共三十二万。
谕以三万赏给噶尔泰,馀照所请,赐名‘盐义’。
既而浙江众商亦捐银十万,谕巡抚李卫於杭州建仓。
乾隆九年,又准山东票商仿行。
库之在京师属内务府者,设御用监掌之。
顺治十六年改为广储司。
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
康熙十八年,增设茶库、磁库,合之为六。
其属於户部者,曰银库、曰缎库、曰颜料库,合之为三。
此外盛京户部银库,贮金银、币帛、颜料等物,以供二陵祭祀,及东三省官兵俸饷赏赉之用。
各省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贮官兵俸饷,及杂税官庄粜买粮价。
布政使司库,贮各州县岁徵田赋、杂赋银。
按察司库,贮赃罚银钱。
粮道库,贮漕赋银、驿站马夫工料。
河道库,贮河饷。
兵备道库,贮兵饷。
盐运使司盐课各税务由部差者,有监督库。
如道、府、厅、州、县官兼理者,有兼理徘库,均贮关钞。
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均量地方大小,距省远近,酌量拨司库银分贮。
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
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皆造册送户部察覈,惟赃罚例输之刑部。
河工兵饷又兼达兵、工两部。
户部於直省库储,其别有五。
曰封储。
如酌留各布政司银两,督抚公同封储,有急需,题奏动支,擅用论斩是也。
此制定於雍正五年。
以直隶近京,独无留贮。
各省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三等。
其后直隶亦有之。
惟盛京户部银库,自乾隆四十二年由京拨给一千万,永远存贮。
四十三年,复命将军兼管。
曰分储。
如各省道库、府库,封贮银两,遇州县急需,请领即行发给,一面详报藩司督抚,仍令各州县将支销银两,随案具详听覈是也。
其后各繁剧州县,亦照京县例拨贮,而未有定额。
及雍正八年,乃定各省道、府、州、县分贮之额,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四等。
曰留储。
如存留属库坐支银两,拨款给发,例免解司是也。
曰解储。
如布政使司库,储府、州、县、卫解送正杂赋银;按察司库,收赃罚银;及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粮道库,收各处移解官兵俸饷漕项等银是也。
曰拨储。
如各省兵备道库,岁储由布政司或邻省拨解官兵银,河道库,岁储本省及邻省拨解官兵俸饷,并岁修抢修银,及伊犁岁需俸饷银,塔尔巴哈台岁需新饷银,西藏岁需台费银,云南岁需铜本银,贵州岁需铅本银,皆由各省拨解是也。
户部总稽之,俾慎其收发,令各省解部地丁,将足色纹银倾镕元宝,合部颁法马,每枚五十两,勿加滴珠。
凡起解饷银,布政使亲同解官兑封押字,令库官钤印,当堂装鞘,给发兵牌。
又州县官钱粮交代,由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同监盘官印结,上司加结送司,详请咨部,不得逾限。
布政使升转离任,将库储钱粮并无亏挪之处附奏,其新任接收,亦具摺奏闻,仍照例限详题。
按察使交代,由巡抚会同藩司查覈详题,且时其盘查,令各督抚於布政使司库钱粮奏销交代时,亲赴盘查,具结报题。
督抚新任亦然。
府、州、县库储钱粮奏销时,所管道、府亲赴盘查结报,不得委查取结,及预示日期,纵令掩饰。
至户部银库,康熙四十五年,以贮银多,谕将每年新收银别行收贮,至用银时,将旧银依次取用。
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直省解京银两,无论元宝、小锭,必錾凿州县年月及银匠姓名。
嘉庆十九年,命各省银解部,随到随交。
道光十二年,又命官解官交。
盖向来京饷及捐项,皆由银号交库也,然其弊不易革。
同治三年,户部奏准凡由银号交库者,均收足色银两,锭面錾明某号字样,倘有弊端,即照原数加十倍罚赔。
光绪四年,又奏准嗣后各省督抚并各路统兵大臣赴部领饷,须遵章递印领,盖所以重库储而杜流弊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一-译文
食货二
赋役分为赋和役两种。清朝初年入关后,首先废除了明朝晚期增加的三饷。当时赋税的图籍多被流寇毁坏。顺治三年,皇帝命令户部核实钱粮的原额,汇编成赋役全书,全部恢复到明朝万历年间的旧制。全国财赋,以江南、浙江、江西最为重要,其中尤以苏州、松江、嘉定、湖州等府最为突出。顺治六年,户科右给事中董笃行请求颁布易于理解的由单。顺治八年,世祖亲自处理政务,分派御史巡视各省,调查民间的利弊。苏松巡按秦世桢上奏八件事:一是要求田地由业主自行丈量,明确登记在册;二是规定钱粮数额,都填写易于理解的由单,如有增减,另给小单,以免胥吏借口;三是由单详细列出总散数目和花户姓名,以便核对;四是设立滚单,依次追比;五是收粮时让里户自行缴纳,加盖司府印信;六是放宽先后缓急,限定时间销账;七是民差查田均匀分配,与排门册核对;八是备用银两,不得额外透支,征收银册,布政司按季度提取,年终上报户部。从此以后,钱粮积弊逐渐清除。
顺治十一年,命令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出地丁原额,然后是荒地、实征、起运存留。起运部分分别存储在部寺仓口,存留部分详细列出款项细数。对于新开垦的土地和招徕的人口,继续列入册尾。每个州县发放两本,一本存放在官府,一本存放在学宫。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细记载上中下田的等级。有黄册,每年记录户口增减,与赋役全书相辅相成。有赤历,让百姓自行登记纳税数额,上报布政司,年终核对。有会计册,详细记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又采用了明朝万历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将府、州、县一年中的夏税秋粮存留起运的数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的数额,通通合并为一条,统一征收和分配。至于运输和招募,都由官府负责,百姓不参与。向各花户颁发易于理解的由单。由单的格式,每个州县列出上中下等级,正杂本折钱粮,最后附上总数,在征收前一个月颁发。又辅以截票、印簿、循环簿以及粮册、奏销册。截票是列出地丁钱粮实数,分为十个期限,每月完成一分,完成就截断,加盖印章在票面上,印章中间分开,官民各持一半,即所谓的串票。印簿是由布政司颁发,让州县纳户亲自填写入簿,季冬缴司上报户部。循环簿是按照赋役全书款项,根据缓急判断先后,按月循环征收。粮册是制作各区纳户花名细数,与一甲总额相符。奏销册是汇总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的款项,汇编成清册,年终上报户部核销。制度可以说是周全且详尽。
顺治十五年,江西御史许之渐说:“财赋的大害,莫过于害民的胥吏,官员以参罚去,而害民的胥吏依然占据着位置。请命令抚按清查,严重的处以极刑,希望积弊可以逐渐清除。”工科给事中史彪古请求严禁正供外加派,并将申饬私派的意思刊入易于理解的由单,让百姓共同了解。皇帝认为所奏都切中时弊,下令相关部门详细讨论上报。
圣祖即位后,严格禁止州县官隐瞒地亩、不纳钱粮、虚报新垦土地的行为,重新制定了州县催征议叙经征督催各官的处分。对于州县官挪用正款、虚报民欠,以及加派私征的,给予处罚。皇帝认为由单款项繁多,百姓不易理解,命令将上中下等级地每亩应征银米实数列在单内;由单上报户部,超过期限八个月的,处罚州县卫所及转报官。给事中姚文然上书说:“灾荒减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后的,用本年应减免的钱粮抵扣次年应纳的正赋,称为流抵,应当载入由单,让百姓得到实惠。但是部题定额由单,在上年十一月颁发给州县,计算编制,必定在九十月间,而各省上报灾伤,夏灾在六月,秋灾在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抚臣,通知地方官吏,辗转需要时间,计算已经在颁发由单之后,形势无法填入。应当请在流抵的下一年填入由单,以杜绝弊端。”下令相关部门讨论执行。
直省征收钱粮,夏税在五六月,秋粮在九十月,上报户部的数额,责成各司在奏销时详细核查,按年送京畿道刷卷。自世祖制定赋税制度以来,正杂款项繁多,咨询上报出错,驳令查覆,印官就借部驳之名,擅自私派;正赋钱粮原本有定额,地方官吏遇到其他需要,就要求设法解决,实际上与加派无异。到这时下令严禁,罢免州县欠粮、留任候代、完全开复的制度。顺治七年,因为夏税秋粮定限稍晚,担心耽误协饷,仍然恢复旧制,州县征收后,随收随解。各省地丁钱粮,巡抚在年终奏销时,详细列出通省钱粮起运存留、拨充兵饷、购买颜料及剩余之数,制作册子上报。黄册、会计册繁琐无用,全部废除。顺治十五年,严格规定官民隐瞒土地的罪例。官吏查出的隐瞒土地,分别给予奖惩。百姓举报隐瞒土地超过十顷的,即把土地给予举报人。
顺治十八年,命令州县每年将日收钱粮流水簿解司核对,废除赤历。自顺治年间订正赋役全书以来,到这时二十多年,户口土地,比过去有所增加,按户增加徭役,按地增加赋税,条目繁多,容易混淆。顺治二十四年,下令重修,只记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紧要款项,删去丝毛以下的尾数,称为简明赋役全书。顺治二十六年书成。朝廷讨论认为旧书已经遵行已久,历年增减地丁银米,都有奏销册籍可查,新书于是停止颁发。这一年皇帝下令各省全部免除刊刻由单,以杜绝派费扰民之弊。
二十八年,命令各省巡抚在每年奏销时,检查司库中的钱粮。在此之前,各州县催收使用的是二联串票,官员和民众分别持有,不称职的官员与不良胥吏勾结,将已缴纳的当作未缴纳,多征当作少征,弊端日益增多。于是提议实行三联串票,一份存于官府,一份给役使,一份给民众作为执照。后来又发行四联串票,一份送府,一份存根,一份给花户,在缴纳粮食时让花户另外投一个柜子来销账。不久后,又恢复了三联串票的制度。
各省的绅士原本有免除丁银的例子,但豪强土著常常欺诈免除,更有绅士包揽钱粮的损耗,全部收入私囊,官民都感到负担。有诏令,欺诈寄存的地亩,全部退还给原主。
三十年,因为由单已经停止,命令直省州县卫所按照赋役全书的标准缴纳数目,刻石立在门外。又下令民间隐匿地亩,限定两年内自首,不久又延长两年。下令福建清丈沿海地亩,确定疆界,湖南地域辽阔,先命令民众自行丈量,官府再进行抽丈,对隐漏者进行处罚。
当时征收钱粮,官吏常常私自进行摊派,名称不一。全县通里共同承担的,叫做软抬,各里各甲轮流独自承担的,叫做硬驼,于是设立滚单来杜绝这种弊端。这个方法是在每个村里,或者五户或者十户一个单子,在某人的名字下注明田地多少、银米多少、春秋应缴纳多少,分为十个期限,发给甲首,依次滚动催缴,自行封好投入柜子。一个期限确定后,下一个期限又依次滚动催缴,对有拖延不完成不缴纳的进行严厉惩罚,民众认为这样方便。
浙江、湖北、山东等省的工匠班银,都纳入地丁征收。四十五年,九江府丈量出滨江芦洲地亩三千多顷,按照下则征收。
五十一年,四川巡抚年羹尧上奏说:“四川钱粮原额一百六十一万两以上,现在只征收到十分之一,应该设立奖惩法,五年内增加到原额的四五成可以升职,不到二成停止升职,不到一成降职,没有增加的剥夺其职务。”御史段曦上疏反驳,大致说:“川省自从明季战乱后,地广人稀。我朝平定之后,虽然多次清查,增报的只达到原额的十分之一。近日巡抚加意催查,增加到二万六千多两。现在想要五年内增加到原额的十分之二或十分之四五,这是增加现在粮食的三四倍。贤能的官吏必然受到不到分数的处罚,不称职的官吏会强迫上报,造成无尽的骚扰。请川省彻底清查隐漏的钱粮,不必另外设立奖惩法。”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五十九年,皇帝下令:“此后各州县钱粮,征收后立即解送。如果州县解送后,而布政司用来抵充杂派,扣留批文不发,允许州县直接向督抚申告。”次年,又命令各督抚将仓库粮食亏空,限定三年内补足。
圣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处理得比较宽大。不称职的官吏,常常依赖包庇,任意亏欠,上级官员也曲意宽容,勒令限期追补,把这当作常规。世宗在储宫时,就深知这种弊端。即位后,下令户部、工部,此后奏销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须详细核查,造册具奏。以少报多、以贱报贵、数目不符、评估不实者,予以处罚。并命令各督抚严格稽查所属亏空钱粮,限定三年补足,不得借端掩饰,苛派民间。限满不完,从重处罚。沿江沿海地区,定例每十年一次清丈。雍正元年,皇帝下令随时清查,坍塌的免除,涨起来的增加税收。
二年,因为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请求提取解送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火耗是指在钱粮正额之外加收的。因为本色折银,熔炼过程中不可避免有损耗,而解送往返,处处需要费用,州县征收时不得不稍微多收来补充损耗,重的几钱,轻的几文。实行久了,州县对民众重税,上级对州县苛刻索求,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目繁多,不止是重税。
康熙末年,陕甘总督年羹尧请求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剩余的捐出弥补亏空,圣祖不允许。到这时诺敏等人又提出这个请求。皇帝下诏同意他们的请求。诺敏又请求限定比例。皇帝认为:“酌定比例,将来可能成为定例,必然会导致增加而不是减少。现在耗羡与正项一同解送,州县都知道重税无利于己,谁会愿意增加征收?如果将应得之数扣留,势必额外多收,超过应得之数。”于是定为官府提供养廉的制度。
河南巡抚石文焯请求将捐穀耗羡充公,皇帝说:“耗羡存库,是为了备地方公用。国家经费,自有常额,怎么能因为耗羡而牵入正项,导致产生另外取用挪移等弊端呢!”又下令户部:“州县亏空钱粮,有全属百姓代偿的,叫做乐捐,实际上无异于强派,应该禁止。
苏州、松江的浮粮多于其他省份,皇帝下诏免除苏州额征银三十万,松江十五万,永远作为例子。江苏巡抚张楷上疏说:“江苏每年额赋,除去免除浮粮外,应实征银三百五十万以上。历年积欠八百八十一万以上,总计已达一千二百多万。用小民一年的收入,势难全部偿还。现在筹措征收方法,本年新粮,责令全部偿还,旧欠平均分为十分,从明年开始,每年征收其一,十年还清,每年奏销时,另外造册报告。嘉定一县积欠至一百四十多万,请求平均分为十五分分期偿还,上海、昆山、常熟、华亭、宜兴、吴江、武进、娄、长洲九县都积欠至四十万,应该平均分为十二分分期偿还,以减轻民力。”皇帝深以为然。
各省中赋税繁重,除了苏州、松江外,以浙江嘉、湖二府为最。五年,皇帝下诏减少十分之一,共银八万两以上。又命令浙江南、秋等米,每年按额征收作为十分核实,另立题目报告,如果完成解送不全,处罚承督各官。各省钱粮完欠的详细数目,官吏多不公布,胥吏趁机作奸,亏空拖欠,习以为常。皇帝下诏各督、抚、布政使命令州县官每年将各乡里完欠的数目,呈送复核,张贴在本里,让民众都知道。如果有中饱私囊,允许人民拿着串票控告。对于分年带征的项目,也应该将花户每年应缴纳的数目,详细列出榜示,以免额外多征。
七年,免除浙江额赋十分之三,共十万两。江苏的欠税,从壬子年开始,侵蚀包揽的项目,分十年带征。实际上民众欠缴的款项,分二十年带征。本年缴纳的款项多少,次年就按照这个数目免除额征的粮食。如果额外多缴,次年也按照多缴的数目免除。
十一年,安徽巡抚徐本上书讨论征收粮食的事宜:一是州县征收粮食时,请直接使用州县的封条;二是对于缴纳粮食的百姓,应该继续使用三联串票;三是对于小额的零星钱粮,一钱以下的,允许其变通后以制钱缴纳。朝廷同意了这些提议。
十二年,修订了赋税役全书。在所有应征的地丁钱粮、商税、牙税等税收中,应该明确划分应支付官役的俸禄、工程、驿站物料费,以及应解的本折绢布、颜料、银朱、铜锡、茶蜡等项的总数,务必精确核算。此后每十年修订一次。
江南、湖广等省,芦洲的坍塌和涨潮情况不稳定,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清丈,但一些不称职的官吏常常借此机会受贿舞弊。乾隆元年,皇帝下诏进行清查。又禁止各省虚报开垦土地。大学士朱轼请求禁止民间田地丈量首报。御史蒋炳上奏州县征收粮食的三种弊端:一是田亩的征收标准不同,请求每年按照部颁的定额,明确公布;二是州县拆封时如有短缺,就在袋面上注明数目,让百姓自行补交;三是州县设立官匠,倾销银两,勒索包完,侵吞重利,以后允许百姓在任何地方倾销,官匠永久禁止。
上述建议都被采纳。皇帝下令减少江南、浙江的白粮十二万石,免除苏、松地区的浮粮额银二十万石。
自从山西提解火耗之后,各直省依次实行。之后又制定了分数,各省文职官员的养廉银二百八十余万两,以及各项公费,都从这里筹集。等到皇帝即位,朝中大臣多认为这样不利于百姓。皇帝也担心过多征收会加重百姓负担,于是就在殿试时以此问题询问考生,并让朝中大臣和总督巡抚各抒己见。大学士鄂尔泰、刑部侍郎钱陈群、湖广总督孙家淦都说:‘火耗归公的制度已经实行很久,征收有固定的数额,官吏不敢多取,计算已定的数额,与未定之前相比,还不到一半,这表面上看似增加赋税,实际上却是减少征收。而且火耗归公后,一切陋习都得到革除,上级官吏没有勒索的弊端,州县没有摊派的问题,百姓没有过重的负担,法律良好,意义深远。’御史赵青藜也说:‘火耗归公,多出的部分用于补贴不足的部分,宽一分就能得到一分的好处。既然已经有了火耗的名目,就不能在正额之外再求多,请不要轻易提议变更。’只有御史柴潮生认为火耗是当前的大弊病。皇帝下令按照鄂尔泰等大臣的提议执行。
在此之前,各省解往京城的银两,有随平陋规的情况。雍正初年,曾经有诏令禁止。后来因为清查部库亏空二百五十余万,怡亲王提议用京饷的平余来弥补,每千两饷银,收取平余二十五两,都从火耗中动支解送,比以前的陋规减少了很多。不久因为弥补足额,减收了一半。到这时,停止了解送部库,存储在司库中,用于本省赈济灾荒和造福民生的举措。自明朝以来,江南每年除了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还有所谓的杂办款项,数目很多,汇总到地丁中上报。等到编纂赋税役全书时,只记载应解的款项,没有列出杂办的原委。到这时才制定了妥当的章程,以杜绝浮收,实际上对于缺额有累及官民的,予以豁免,禁止州县征收粮食的浮收和零尾。
十二年,大学士讷亲等人讨论江苏钱粮拖欠达二百余万,难免有官吏和役吏贪污,制定了自首减免的规定。又下令黄廷桂等人清理江苏催征的各种弊端。各省积欠钱粮,年底上报,但必须等到次年的五月才能确定完欠的实数。皇帝下令:‘以后各省每年完欠钱粮,随着奏销时核实具体上报,不需要按照年底上报的例子。’二十二年,免除江南乾隆十年以前的积欠漕项银米地价火耗。
江苏巡抚陈宏谋上奏:‘江苏钱粮积年未能归款,原因是州县案卷,任书承携贮私室,以致残缺无法查考,应严令各州县将卷宗粘贴盖印,妥善保存于官署中。至于江省用款繁多,州县不免要借垫,以后仍然要随时详细请示抵兑。超过四月不详报,数额达到五百两以上的,予以处罚;迟到一年,一并上报府州。’以上建议都得到了执行。
三十年,皇帝下令:‘奏销册前列出山地田荡版荒新垦的情况,其次是三门九则额徵本折地丁起解存留,非常清晰。令以后刻印赋税役全书,以奏销条款为模板,只将十年内新坍塌新开垦的添注进去,那些琐碎不经的名目,一律删除。’户部议定各省征收钱粮,以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所有的银两都以厘为标准,不足厘数的,折衷归减。米粮以勺为标准,零头在五秒以上的算作一勺,不足五秒的删除。发放俸饷的制钱以一文为限,而册子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至于各州县卫所应征收的银两,统一在由总单数下将零头归减,单子内列出的细数,仍然保留,以期与赋税役全书、鱼鳞册的数目相符。
三十三年,皇帝下令直省勋田,令民户首先上报,统一缴纳。
三十六年,因为近年免除天下钱粮,民力富足,令各督抚在轮免之年,务必催征缓带款项,不要让次年有新旧同征的负担。
四十七年,御史郑澂请求令督抚清查仓库,如有亏缺,责任人治罪赔偿,督抚从重处罚,并加倍分赔。仍令各州县将仓库实际储存的数目,每三个月汇报一次,督抚随时监督核实。山东州县常常有亏空挪用仓库的弊端,甚至有的本无亏空,在离任时虚构亏数,私自设立欠约,移交后任,作为肥私之计。请求命令各督抚,查有前任亏缺、后任有欠约可查的,除了责成后任弥补外,仍令前任按数追缴入官,以杜绝短交滥接的弊端。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嘉庆初年,又令各督抚在地方官交接时,如果限期内未能交清,应将该官员留任,等到款项交清,才准许赴任回籍,并禁止私自设立议单。从此以后,禁止的网更加严密。御史彭希洛上奏各省钱粮多有浮收的弊端。皇帝下令以后各督抚务必在开征前,按时价核实换银上库的数目,公示于通衢,纳银折钱,听民自便。
当时各省的地方官员,在征收钱粮时,常常挪用新旧款项,以征收为欠款,自三四年以来,累积的欠款达到了两千万以上。皇帝下诏要求各省历年累积的欠款,无论是对民众还是对官员,都要统一清查,或者保留,或者调拨,违反者要受到惩罚。
户部上奏说:‘近五年来,各省在耗羡盈余内借款,请责成巡抚查明补回原款,并将动用的耗羡款项适当削减,各项存储的闲款,都要详细列出上报。’直隶清查各属历年亏短数目达到了巨万。
安徽仓库亏缺各项银一百八十余万。皇帝谕令新亏缺的官员,从本年开始,限四年内完成旧亏缺的缴纳。未完成的,每年要扣除司道府州县养廉银的九五成存入国库。
部奏直隶等十五省,除了缓征和带征之外,未完成的地丁税还有八百七十余万,而十二年分又新增未完成的地丁银二百九十余万。
皇帝认为上级官员在征收人员任期将满时,就设法调动职务,让接任者重新设定期限,州县借此规避责任。下令以后州县调动职务,必须先查实任职期间是否有应征未完成的钱粮,上报部里核实,不得在任期届满时违反规定调动。
给事中赵佩湘上奏说:‘各省亏空,辗转清查,多致县宕,请严行禁止。’以前直隶因为州县亏欠仓库,密令大吏清查,分别追赔。后来各省效仿,请求设立机构清查,挪新掩旧,弊端潜滋,甚至有借名弥补,暗自剥削的,所以佩湘提出此意见。
皇帝谕令直隶三次清查案内未完成各款,分期勒令归补,逾限未完成的,立即责成所管辖的上司摊派赔偿,此后永远停止清查,有敢渎请者罪之。
十七年,户部总计各省积欠钱粮及耗羡杂税的数目,安徽、山东各四百多万,江宁、江苏各二百多万,福建、直隶、广东、浙江、江西、甘肃、河南、陕西、湖南、湖北积欠百万、数十万、数万不等。
皇帝因为大吏征收不力,严厉责备他们,并命令户部在年底将各省原欠已完未完的各数,详细列出上报。各省拖欠的赋税,以江苏为最多。
巡抚朱理上奏请求酌定追补制度,分年补完,杜绝新的亏空。然而属员依旧隐瞒拖延。
直隶从二年至十八年,积欠银三百四十余万,米粮等项十四万余石。总督那彦成上疏请求酌情减免,皇帝下诏严厉申饬。
山东州县亏欠新旧六百多万两,一县有亏至六万两。于是严定条例,亏缺万两者斩监候,二万以上者斩决。所亏之数,勒限追讨,限内全完可免死,但永不叙用,逾限未完成者斩无赦。
御史叶中万请求清理藩库借款,胡承珙请求整顿直隶亏空的各种弊端。当时各省藩库,因为州县有急需,常常滥用借款,时间久了未归还,辗转挪用,弊端丛生。
而摊派捐款,名目日益增多,州县派累繁多,办事艰难,亏欠正项是必然的,即使严刑峻法也不能禁止。
在乾隆末年,天下太平,各种事务繁盛,国库积累至七千多万。
嘉庆年间,川楚用兵,黄河泛滥,大役频繁,费用巨大,而拖欠的赋税日益增加,仓库所储存的也逐渐消耗。
道光二年,御史罗宸上陈直省解征钱粮,请求仿效盐引茶引法,防止官吏侵蚀。皇帝认为会引发纷扰,不允许。
革除州县粮总、库总,是依从御史余文铨的建议。
乾隆初年,州县征收钱粮,还很少有浮收的弊端。后来弊端丛生,最初还只是就斛面浮收,不久,就有了折扣法,每石折耗数升,逐渐增加到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百姓苦不堪言。
朝廷讨论八折征收,以为限制浮收的办法。大学士汤金钊上疏反驳。御史王家相也说‘八折之议,在常、镇、江、淮、扬、徐等府,或许可以尝试,在苏、松粮重之地,窒碍孔多’。讨论就此停止。
当时东南财赋之地,一半遭受蹂躏。未被战事波及的州县,又苦于贪官浮收勒折,民怨沸腾,聚众杀官的事情屡次发生。
州县常常以抗粮为借口,借此掩盖其浮收的罪责。江苏苏、松等属,每遇减免,书吏等就向业户索钱,称为卖荒。纳钱者,即使丰收也能缓征;不纳者,即使荒歉也不获查办。
皇帝下诏一并禁止。
湖北漕务积弊已久,巡抚胡林翼上疏请求折漕革除规费,民间减少钱一百四十余万千文,国库增加银四十余万两,节省提存银三十余万两。
皇帝下诏褒奖。
军兴以后,四川等省,办理借征,以充军饷。裕瑞上奏请求劝谕绅民,按粮津贴,停止借征。
英桂上奏说:‘交纳钱粮半银半钱之制,而官取民仍以银,每钱二千作银一两,耗银无出。请在应入拨之地丁,准搭官票,不拨之耗羡,仍征实银。’部臣认为办法不一,请求依照原章,正杂钱粮,一体搭交官票。
然地方官吏仍收实银,而以低价的票交入藩库,皇帝下令严禁。
同治元年,清朝开始清查直隶省的粮食和钱币。第二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和江苏巡抚李鸿章上书说:‘苏州、松江、太仓的赋税,向上追溯,比元朝多三倍,比宋朝多七倍;从旁边对比来看,比相邻的常州多三倍,比本省的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其他省份多一二十倍不等。这种弊端是因为沿袭前代的官田租额,导致赋税不平等。自国初以来,承平日久,国内富足,这是自古以来少有的,所以乾隆中年以后,几十年都办理全漕,原因就是民富。’
到了道光癸未年大水,国家元气大伤,但还能勉强支撑十年。等到癸巳年大水之后,每年都有荒年,每个县都有缓征,因为国家蠲减了旷典,就成为了年例。部臣的职责是守法,自然应该坚持不减的名声,而疆臣的职责是安抚民众,不得不采取暗减的方法。最初实行这种方法的是前总督陶澍和前巡抚林则徐。另外,关于官垫民欠的问题,不过是移杂垫正,移缓垫急,移新垫旧,移银垫米,用官中的钱来完成官中的粮食,将来或许可以豁免,或许可以摊派赔偿,最终都无着落。所以历年的粮册,必须除去垫欠的虚数,才能征收实数。
苏州属的全漕有一百六十万石,后来逐渐减少。道光辛卯年以后十年,连续除去官垫民欠,得到正额的七八成;辛丑年以后十年,除去垫欠,得到正额的五成六;咸丰辛亥十年,除去垫欠,仅得到正额的四成。自从广东叛乱势力攻陷苏州、常州,焚烧杀掠,惨不忍睹。我亲自经历了新复的州县,市场城镇变成废墟,人烟稀少。已经如此,未复的情况可以想象。而要让他们承担数倍于其他地方的沉重赋税,以往横征暴敛的官吏,也无从下手、无利可图了。
详细核查历年的粮食数量,咸丰十年中,百万以上的只有一年,八十万以上的有六年,其中官垫民欠的粮食有十多万,这是最多的年份,民众实际缴纳的粮食不过九十万。
按照成案和民力来看,只请求批准减去苏州、松江、太仓三属的粮额,以咸丰中较多的七年为标准,折衷确定数额,总的目的是与旧额的常州、镇江两属通融计算,定为定额。即以此后征收粮食的年份为开始,永远遵行,不准再有垫完民欠的名目。以后非水旱灾害也不准捏造灾害,以便去除无益的空籍,寻求有实际的征收。
至于苏、松漕粮核减后,必须以革除大小户名为清厘浮收的原因,以裁减陋规为禁止浮收的职责。
在此之前,太常卿潘祖荫、御史丁寿昌上书讨论减赋的事,都被下到部门讨论。回复批准苏、松减去三分之一的赋税,常、镇减去十分之一的赋税。大致上,苏、松、太一亩的税,最重的几乎达到二斗,轻的也有近一斗。历代多次讨论核实减税,都被部议所阻止。雍正年间,从怡亲王那里请求,免除了苏州、松江两府的额徵银。乾隆年间,又减少了江苏省的浮粮,都是减少银两而不涉及米。
到了这时,诏令下达,百姓无不欢欣鼓舞。
第三年,遵从闽浙总督左宗棠的请求,命令绍兴属的八县六场,正杂钱粮,统一按照银数征收解缴,废除一切摊派和陋规,共计减少浮收钱二十二万以上,米三百六十多石。宁波属的一厅五县六场,减少浮收钱十万四千以上,米八百多石。
第四年,浙江巡抚马新贻请求免除金华浮收钱十五万以上,米五百多石,衢州钱十万以上,米六十多石,严州钱六万以上,米六千多石,洋银八十多元,米一百多石,朝廷都批准了。这一年,左宗棠攻克湖州,上书说南漕浮收过多,请求痛加裁减。事情下到部门讨论。回复说,杭州、嘉兴、湖州的漕粮,请求仿照江苏的例子,减少原额的三十分之八,并确实核查赋税,按照轻重重量来核实减税,所有浮收和陋规,全部予以裁减。至于南匠米石,无需讨论减税。计算三府原额漕白、行月等米一百万多石,按照三十分之八的比例,共减少米二十六万六千多石。曾国藩请求将苏、松等属地丁漕项一起酌减,但不允许。
自乾、嘉以来,州县征收钱粮,多私自折价,一石粮食有时折合钱至二十千。咸丰中,胡林翼开始规定核实征收漕粮,每石不得超过六千钱。之后山东也规定每石收钱六千。江苏规定年内完成者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江西收钱三千四百。河南每石折银三两。安徽二两二钱。漕粮浮收的问题由来已久。河运、海运都有津贴。嘉兴一郡,征收漕粮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的。又征收漕粮,例有漕余,数量多少不一,大致以缺分肥瘠为准。历来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比本色更重。自从正额减折价定,就逐渐减少了浮收的弊端。
直隶、奉天多无粮之地,称为黑地,或者旗产时间久了丢失,或者山边海边新开垦的田地。咸丰季年,宝鋆等查出昌平黑地四百四十多顷,试着征收赋税。皇帝下诏,命令直隶总督、盛京将军、顺天、奉天各府尹一起办理。同治初年,命令黑地业户各自到所管辖的官署呈报升科,允许永远为业。御史陈俊上奏:‘直隶、奉天除了昌平外,呈报升科的很少,原因是地方官吏私自征收,拖延不报,甚至有将呈报地的人刑逼等弊端。’皇帝派遣大臣分头调查。大学士倭仁上书陈述黑地升科,州县官员害怕困难,请求申明赏罚。不久,规定州县官员查出隐瞒土地超过二十顷的给予优待,升科土地多的给予奖励;有徇私隐瞒开垦、官吏欺诈受贿的,以玩忽职守论处;那些无赖假冒委员,贪污受贿的,按照例律严惩。
德宗即位之初,收复新疆,筹备海防,国用日益增加。户部提出整顿钱粮的策略,大致说:‘自平定叛乱以来,将近二十年,正杂钱粮,期望可以逐渐恢复原额。但是核查正杂赋税总额的征收情况,每年计算有三千四百多万两,实际征收只有一百四十五万两,赋税亏损如此之多。钱财既不在国家,也不在民众手中,大多被贪官污吏侵蚀。概括来说,弊端有五:一曰报荒不实,二曰报灾不确,三曰捏作完欠,四曰征收存留不解,五曰交代拖延。核算近年赋税短收,以安徽和江苏的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多的所收不到五分,少的也亏损一二分不等。请求命令各督抚藩司认真清理,以充实国库。’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请求。但是,在整个清朝时期,这些弊端最终未能完全革除。
二十年,中国和日本发生战争,赔偿了二亿两兵费。二十六年,义和团运动爆发,又赔偿各国四亿五千万两兵费。之后,为了训练新军、兴办教育、创立巡警,需要的款项尤其多,大多就地筹集。
四川因为要解赔款,除了按照粮食津贴征收捐税之外,还有新的赔款捐税。两江、福建、浙江、湖北、河南、陕西、新疆在按照丁漕惯例征收之外,还有赔款捐、恢复钱价、恢复差徭、增加耗羡等名目,虽然称呼不同,实际上与增加赋税没有太大区别。
总计全国赋税,可查的记载是:顺治末年,每年征收银两两千一百五十多万两,粮食六百四十多万石;康熙中期,每年征收银两两千四百四十多万两,粮食四百三十多万石;雍正初期,每年征收银两两千六百三十多万两,粮食四百七十多万石;乾隆末年,每年征收银两两千九百九十多万两,粮食八百三十多万石,这是最繁荣的时期。
一是役法。最初沿袭明朝旧制,按照丁口授役,三年一次编审,后来改为五年。每百户中有丁口较多的十户推举十人作为长,其余百户分为十个甲,每个甲十人。每年除去一个里长,负责管理一个里的事务。城中的称为坊,靠近城的地方称为厢,乡村称为里。里长十人,轮流负责征召,催办钱粮,处理公事,每十年一轮换,按照丁口多少排序,负责催收各户的钱粮,不让他们承担额外的徭役。编审的方法是核实天下的丁口,详细记录在簿籍上。六十岁以上的人免除,十六岁以上的人登记,丁口增加,赋税也随之增加。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等分类。除了民丁之外,还有军丁、工匠、灶丁、屯丁、站丁、土丁等。
直省的丁徭,有分为三等九则的,有一条鞭法征收的,有丁随地派的,有丁随丁派的。后来改为丁随地派,占了七成。都直省的徭役银三百多万两,有的地方征收米豆。最轻的每丁征收一分五厘,重的超过一两。山西有的地方达到四两多,巩昌有的地方达到八九两。根据地方情况不同,不必完全相同。三等九则的方法,沿袭自前明,一条鞭法也是如此。这种方法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都按照一条鞭法执行。十个甲的丁粮,汇总到一个里,各个里的丁粮,汇总到一个州县,再到府,再到布政司。总计一个省的丁粮,平均分配到全省的徭役,里甲与两税合并。一个州县的丁银全部上交官府,由官府招募,以供一年的徭役,这样民不扰而事易办。确定内外各衙署的吏役名额,用良民担任。吏役最初由各地招募,后来改为考试,或者由招募投充。徭役五年期满,不退的予以革职。府州县额设的祗候、禁子、弓兵,免除杂派徭役。还有快手、皂隶、门卒、库子等役,都按照名额招募。额外滥招的称为白役,白役有禁令。然而州县事务繁重,徭役繁多,必须借助他们的力量,不能完全革除。又规定了州县铺司及弓兵的制度,禁止私自招募徭役。
沿河的地方,按照惯例有夫役守护。顺治四年,因为御史佟凤彩的建议,设立了直隶沿河堤夫。九年,黄河在封丘决口,调集大名、东昌、兖州以及河南的丁夫数万人去堵塞。十二年,增加了河夫的工食。河工使用民工的例子有两种:一种是征召,一种是招募。征召的是按照田地起征夫役,招募的则给予一定的雇佣费。之后,固定的夫役都给予工食,从征召变为招募,给民工支付工资,比古代制度要好多了。十七年,禁止州县私自征召里甲的弊端。
康熙元年,命令江南苏、松两府实行均田均役法。户科给事中柯耸说:“按照土地的肥瘠征收赋税,根据田地起征徭役,这是古今不易的常法。但是人户的增减不同,田地的盈缩也不同,所以定下十年一次编审的方法,徭役随着田地转移,簿册随着时间更改,富人没有逃脱赋税的弊端,穷人没有承担过重徭役的负担。我常常看到官吏的贪污,徭役的繁重,根源都来自于征召不公,积弊未除。查一县有多少田地,应该审多少里长,每个里十个甲,每个甲有多少田地,田地多的单独承担一个名额,田地少的合起来承担一个名额,最零散的附在甲的后面,称为花户,这是定例。各项徭役,都由里长按照甲承担,所以不劳而事易成。只有苏、松两府,名义上是征召富裕的人,但实际上不检查田地,有田地已经卖光却还要报里役的,有田地连片却全不承担徭役的。每年小审时,挪移替换,弊端多端。田地归不承担徭役的家庭,徭役却累及无田地的人家,以至于贫民难以支撑,逃亡到其他地方。现在正值大造之年,请命令抚臣在两府通行,按照田地起征徭役,不得凭空征召,以免造成卖富差贫的弊端。其他如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等弊端,应严加禁止。
六年,严禁江西提甲累民。提甲的说法,在明朝称为提编,现在追比已经完成的,又要提编下一个甲,责令准备。广信等府,有连续提编几个甲的,实际上与加派没有区别。因为御史戈英的建议,予以废除。
七年,确定驿递给夫的例规。凡是有驿站的地方,设立夫役以供奔走,其数额根据道路的繁忙程度来定,每天给予工食,都计入正赋征收。这些夫役大多招募民众担任,徭役繁重时,都会临时招募。水路驿站也是如此。十二年,停止河南征召河夫,按照田亩征收银两,以抵充雇佣费。十六年,河道总督靳辅上奏说:“河工的兴起,以前都是命令州县征召里民,用一个人要花费十个人。现在两河同时进行,每天需要夫役十多万人,改为征召和招募,多方鼓励,几个月就完成了工程。”大规模工程使用招募是从靳辅开始的。这年禁止官府派罚百姓修筑城垛。二十九年,因为山东巡抚佛伦的建议,命令直省的绅衿田地与人民一样承担徭役。
五十一年,皇帝下令:“海内承平日久,户口日益增多,土地没有增加,应该以现在的丁册定为常额,以后所生的人丁,不再征收钱粮,编审时,只将实数查明上报。”朝廷讨论说:“五十年以后,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然每五年一次编审。”户部讨论说:“缺额的人丁,用本户新增的人丁抵补;不够,用亲戚中丁口多的人抵补;还不够,用同甲中粮食多的人抵补。”
雍正初年,皇帝下令各省将丁口税(人头税)分摊到土地亩数中一起缴纳,统称为‘地丁’。在此之前,康熙晚年,四川、广东等省份已经有了这样的做法。到了这时,批准直隶巡抚李维钧的请求,将丁银(人头税)按照土地征收,每亩地赋一两,分摊丁银二钱二分,此后直隶省和其他省份都效仿这样做。于是,地赋一两,福建分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到三钱一分二厘不等;山东分摊一钱一分五厘;河南分摊一分一厘七毫到二钱七厘不等;甘肃,河东分摊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河西分摊一分六厘;江西分摊一钱五厘六毫;广西分摊一钱三分六厘;湖北分摊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江苏、安徽按亩分摊一厘一毫到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每石地粮,征收一毫到八钱六分一厘不等。从此以后,丁税和地赋合并,除了缴纳地丁之外,百姓不再有其他徭役。只有奉天、贵州因为户籍未定,仍然按丁和地分别征收。另外,山西阳曲等四十二个州县,也另外编制丁银。
雍正二年,江西巡抚裴度上奏请求裁减里长。当时朝廷大臣有人说,大小衙门遇到公事需要物品,随意摊派,总甲与奸胥串通,从中谋利;所有的工作工匠,都设立总甲,派定当官,依次轮流;还设立了贴差的名目,不愿去官府的人,被勒令出银,这是对百姓的大害。皇帝下诏禁止。然而时间久了,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乾隆元年,再次下诏申禁。又下令各处每年维修工程,如直隶、山东运河,江南海塘,四川堤坝,河南沁河、孟县小金堤等工程,以前都是按照民田按亩派捐,经管的里甲,不免有苛刻索求,今后永远停止。所有工作,都使用国库资金。
十年,川陕总督庆复上奏请求修复各属城垣,请求州县捐助,共同完成此事。皇帝说:‘各官员的养廉银未必有剩余,名义上是帮助修缮,实际上却是让百姓承担,这样弊端更大。’不允许。于是规定各省城工千两以下的,分年修补,土方小工,适当使用民力,其余从公款中支出。
二十二年,重新制定了江西修堤劳役的办法。修建土堤时,全乡共同分摊,劳力从粮食征收中扣除,听凭官员按照堤坝分摊,招募劳力修建。这是根据巡抚胡宝瑔的建议。
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说:‘自从丁粮归入地亩,所有差役及军需,都必须按比例支付费用,没有所谓的力役征收。最近,州县在上官迎接送别,同僚往来时,常常扣留车船,恶吏借机勒索,发放的官价不及市价的一半,而守候空车,一概不问,导致商旅裹足不前,物价飞涨。今后除非是承担大差事,以及委派运送官物,不得减少官价,发放票据扣留,违反者从重处罚。’得到皇帝批准。
三十二年,因为用兵缅甸,经过各地,夫马运送,耗费了大量民力,特别颁发国库银两,每省十万,分给人民。
田赋和职役,本来有规定,大致东南诸省赋税重而徭役轻,西北赋税轻而徭役重。直隶的力役征收,有按牛驴分派的,有按村庄分派的,有按牌甲户口分派的,间或也有按地亩分派的。然而富者地多可以隐藏,贫者分摊必多,杂乱无章,不公平。其中最严重的是绅民不同等对待,有的绅办三成而民办七成,有的绅不办而民独办,小民困苦流离,无处申诉。当时有人提议仿照摊丁入地的例子,减少差役,每亩一分,不论绅民,按地均摊。直隶总督颜检力言不可,并说:‘如果按照提议所说,每亩地摊征差银一分,其意在通过赋税来减少差役的实际效果,不知反而借差役增加了赋税的名声,累及官员和百姓,弊端仍然存在。’奏疏呈上后,议论就此停止。
咸丰时期,粤西发生役乱,征调不断,不得不依靠民力。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事情平定后,差役仍然繁重,而且钱粮或许可以减免,但差银歉年仍然征收。
光绪四年,山西巡抚曾国荃上疏陈述晋省疮痍难复,请求均减差役以缓解民困,其大致内容说:‘晋省右辅畿疆,西通秦、蜀,军差、饷差、藏差,络绎于道,州县供应之烦,几乎日不暇给。车马既由民间提供,劳役也由里甲承担。而各属办理情况不同。有全乡里甲全年分摊的,众人力量应对劳役,方法还算公平。有分里分甲限年轮换的,最初一年分摊一甲一里,第二年分摊二甲二里,每年差役多少不等,即里甲承担的劳役苦乐不均。豪强狡猾的人依靠甲倒累甲、户倒累户的弊端,将其土地高价出售,而以空言自认其粮。三五年后,乘机潜逃,于是本甲既要代赔无主之粮,又要代认无主之差,害处无穷。计算下来,只有减少差役,才能稍微补救。除大差事持传单勘合,按例支应外,其他都不得借端苛派。如有擅自索要车马者,以应得之罪处罚。’朝廷同意。
五年,阎敬铭再次提出八项建议:一,裁减例差借差;二,由臬司发放车马印票;三,喇嘛来往,必须有定班;四,奉使办事大臣,宜禁滥索;五,严除衙蠹地痞;六,令民间折交流差钱,由衙门自办;七,严查驿马足额备用;八,本省征防各兵,给予长车,由营自办。下所司议行。
八年,张之洞担任山西巡抚,再次说:‘晋省虐待百姓的政策,不在于赋税而在徭役。过去惯例,每县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也有一万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交通要道的州县,设立车櫃,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居者行者均受其害。现在拟筹集资金生息,官设差局,严格制定应差章程,禁止差员滥支。’车櫃的恶习就此革除。
先代陵墓,都设有陵户司巡查洒扫,例免差徭。又各先贤祠宇,凡有祭田,都免其丁粮。军民年七十以上者,允许一个儿子侍养,免其杂役。
顺治二年,免除直省京班工匠的匠价,并取消他们的匠籍。规定绅衿可以享受优免,内官一品可以免除三十石粮食和三十个丁役,二品免除二十四石粮食和二十四个丁役,以下依次递减;外任官员减半。
十四年,部议决定优免丁役,只限于本人。雍正四年,四川巡抚罗殷泰说,四川省各属,以粮食载丁,请求取消绅衿贡监优免的例子。部议驳回了这个请求。再次下九卿议定,绅衿只免除本人;其子孙族户冒滥,以及私自设立儒户官户者,要受到惩罚。
乾隆元年,颁布了举贡生监免派杂差的命令。三十七年,停止编审造册。当时丁银已经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又不增加赋税,五年编审,只是沿袭空文,对实际政务没有帮助,因此因为李瀚的建议,就取消了。
第二年,陈辉祖请求将民屯新垦的丁银逐年摊征。皇帝认为他的奏章与小民的利益斤斤计较,不是惠下抚民的方法,命令嗣后各省办理丁粮,都要按照旧制,不得轻易更改。
一是免除赋税。免除制度有两种:恩免和灾免。恩免是指在国家庆典、巡幸或用兵时,免除田赋。
世祖入关后,首先免除都城居民三年兵役赋税。顺治二年,因为山西刚刚恢复,免除当年一半的田租。三年,收复江南,免除三分之一漕粮。八年,世祖亲自处理政务,退还九省额外加派的钱粮,免除山西荒地额粮一万五千顷,以及直隶、山东、河南、陕西荒残额赋。
恩免和灾免的诏令每年四次。康熙十年东巡,免除经过的跸路今年的租税。十三年,免除各省八九年积欠在民间的钱粮。当时国内大定,命令用兵以来的积欠钱粮全部免除。二十七年南巡,免除江南积欠地丁钱粮,以及屯粮芦课米麦豆杂税。
三十三年,免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应征地丁银米。四十五年,免除直隶、山东本年积欠钱粮,其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二百十二万有余,粮十万五千石有余,全部免除。
承平日久,户口逐渐增多,土地没有增加,民生有不足的担忧,诏令直省从五十年开始,分三年轮流免除钱粮一周。三年中,免除天下地丁粮赋三千八百多万。
五十六年,免除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广、西安、甘肃带征地丁屯卫银二百三十九万有余,其安徽、江苏所属带征漕项银四十九万有余,米麦豆十四万有余,免征各半。
五十七年,因为征讨策妄阿拉布坦,免除陕、甘明年地丁一百八十多万。圣祖曾经阅读汉文帝免除民田租的诏书,感叹说:“免除租税是古今第一仁政,穷谷荒陬,都得到了实惠。然而不宫廷力崇节俭,不能实行此法。”所以在位六十年中,多次颁布恩诏,有一年免除数省的,一省连续免除数年的,前后免除的数量,几乎超过万万。
世宗即位,免除江苏各属历年未完民屯地丁芦课等银一千二百多万。西藏、苗疆平定,免除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五省田租。又下令国家经费已经足够,应该将财富分散给民众,于是依次免除直省额赋各四十万。
乾隆元年,下令免除天下田租,先后免除雍正十三年以前各省欠赋、及江南钱粮的官侵吏蚀者。四年,免除直隶本年钱粮九十万,江苏百万,安徽六十万,正耗一并免除。
十年,普遍免除天下钱粮二千八百二十四万多,按照康熙五十一年之例,将各省分为三年,依次免除。三十一年,下令依次免除各省漕米,五年遍及,其例徵折色者也免除。
三十五年,值帝六旬,明年又逢太后八旬,按照十年的例子,按各省额赋,分三年轮流免除一周。
四十二年,普遍免除天下钱粮,从明年开始,分三年轮流免除,共计二千七百五十九万多。
各省漕粮,自四十五年普遍免除一次。四十九年,免除甘肃压欠起运粮银一百六十多万,其存留项下民欠银粮,起运项下民欠草束,全部免除。
五十五年,高宗八旬,下令按各省额徵银数,将所属各府州县依次搭配三次,按年轮流免除,三年完成,一省之中,仍先免除上年灾缓之区,首先免除。
五十九年,普遍免除各省应征漕粮。六十年,普遍免除各省积欠,及因灾缓带银一千五百五十多万两、粮三百八十多万石,其奉天、山西、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六省向无积欠,免除下年正赋十分之二。
又因为明年将归政,免除嘉庆元年各省应征地丁钱粮,其省方时巡跸路所经,辄减额赋十分之三。
仁宗即位,因为湖北、湖南教匪苗民骚动,免除次年两省钱粮,并及川、陕被兵之区。
四年,因为郊祀升配礼成,普遍免除各省积欠缓征地丁耗羡,及民欠籽种口粮漕粮银,并积欠缓征民借米穀草束。
十年,谒祖陵,免除经过的州县钱粮之半。
二十四年,因为六旬万寿,免除天下正耗民欠,及缓带银穀,共计银二千一百二十九万多、米穀四百多万石。
四川、贵州两省无民欠,免除明年正赋十分之二。
灾荒减免有免除赋税,有缓征赋税,有赈济,有贷款,有免除所有拖欠的债务。清初规定,凡遇到灾荒,起运和存留的粮食都要减少。如果存留不足,就减少起运的粮食。顺治初年,规定受灾八分至十分,免除三分之一的赋税;五分至七分,免除二分之一;四分受灾,免除全部赋税。康熙十七年,改为受灾六分免除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除二分之一,九分以上免除三分之二。雍正六年,又改为受灾十分免除七分,九分免除六分,八分免除四分,七分免除二分,六分免除一分。然而,灾情严重的,通常全部免除。报告灾情,夏季灾荒在六月,秋季灾荒在七月。报告后,总督和巡抚亲自到灾区,率领下属打开仓库先行赈济,然后再上报。康熙三年,户部上奏,遇到灾荒的地方,先停止征收三分之一的赋税,等待上级批准免除。康熙四年,御史郝维讷请求对于灾区的田赋免除多少,丁税也按照这个比例免除。此后,丁税随着土地征收,凡有灾荒,都同时免除丁税和地税。皇帝下旨之日,州县不立即公布,或者免除不足、征收不抵数的,以侵吞欺骗的罪名论处。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请求‘今后各省因水旱灾害应免除的钱粮,从提出赈济的题目开始,限两个月上报,并请求将丁税统一纳入地粮银内计算免除’。皇帝同意了。圣祖、高宗两朝,多次普遍免除全国钱粮,因局部灾害而颁布免除的诏令,不能一一列举。仁宗时期,没有普遍免除,但灾害减免很多,有一灾免除数省的,有一灾免除数年的。文宗以后,国家开支浩大,财政困难,但遇到疆臣上报灾荒,无不立即免除。如果灾害非常严重,或者连年饥荒,就同时免除赈济和赈灾措施。
雍正三年,因为南方潮湿,下令改为储备一石米兑换二石谷。雍正四年,浙江福建总督高其倬上疏说:“福建省平粜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交易中的弊端不清,官员之间的交接,都是有价无谷,而且价格也不足以购买补充;二是平粜的价格太低,每石减价到一两,甚至有的低于一两,各属虽然想购买补充,但因为价格低而束手无策,而奸民趁机谋利,常常利用高价煽惑穷民,竟然想要平粜的期限,一年比一年早,平粜的价格,一年比一年低。请从现在开始,根据米的价格高低,每石定为一两二钱或一两三钱,谷则定为六钱五分或六钱,总之以秋收后平定的价格为准。”皇帝认为他的话有道理。
不久,因为定州县仓库不修,导致米谷霉烂的,按照侵蚀科断罪处理,并将亏空的各州县官员解职。那些谷令自行催还,限定一年,超过期限的予以处罚。
雍正五年,规定各省常平仓,每年年底令本府州盘点。如果春天借出超过十月没有归还,或者有捏造的情况,都进行参处,按照数量追赔。又因为福建常平仓各属有银谷两空的情况,有无谷而仅存价的情况,查实后,将亏空的州县官员更换。
雍正十三年,内阁学士方苞上奏平粜仓谷三件事:“一是仓谷每年存七粜三,如果遇到价格高,必须等待申报定价,穷民一时无法得到优惠。请命令各州县酌定官价,一边开粜,一边上报。二是江淮以南地势低湿,如果普遍实行存七粜三,恐怕积存数年后,会有数百万霉烂的谷子,有司害怕受罪,常常用已经坏掉的谷子压派乡户。请命令南省各督抚,检查存仓的谷子质量,根据地区和年份,酌定存粜的比例;河北五省如果遇到歉收,也不拘泥于三七的比例。三是谷子在仓库有鼠耗,盘点粮食有折损,移动有脚价,粜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天粜谷的价格即使稍有盈余,也仅够充抵各种费用。请命令监司郡守年终稽查,只要数量不亏,不得借端要挟,如果遇到秋天籴谷价格低,除去各种费用外,如果确实有盈余,详细上报上司,另外储存起来,以备歉收之用。”
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上疏说平粜的事,只需比市价减少一二分。两广总督鄂弥达也说:“平粜的价格,不宜突然减少。因为小民计较每一分钱,如果平粜时官价与市价相差悬殊,那么市侩必然会有所保留,等待价格上升,而小民用来生活的,必然都依赖官仓的粮食。仓储有限,商贩反而得以囤积居奇,这样就想要平粜而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平粜的目的。从来货物积压价格就会下降,民间既然有官仓的粮食可以籴买,就不完全依赖铺户的米,铺户看到官仓的粮食减价有限,也必然会稍微降低价格以期望流通。请按照市价减少十分之一,依次递减,一年后停止,这样铺户就无法操纵价格,而官仓的粮食也不会担心短缺。”
乾隆七年,皇帝下旨:“以前张渠上奏请求减价粜谷,丰收年份,每石按照市价减去五分,米贵年份减去一钱。但是想到歉收年份只减去一钱,穷民得到米仍然困难。从现在开始,着令督抚临时酌量应该减少多少,奏明请旨。如果有奸民低价籴买高价粜卖,严厉逮捕治罪。”
乾隆十三年,皇帝谕令大学士、户部:“近来常平仓的数额日益增加,有碍民生,从现在开始应以雍正年间的旧额为准。”不久,商议云南不靠近水路,陕西、甘肃兼有军事,以前没有定额,请以现在的数额为准。云南七十万石,西安二百七十万石,甘肃三百七十万石,各有剩余。又因为福建环山靠海,商运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谷不多,贵州不通水路,积贮都应该充足,以现在的数额为准,福建二百五十余万石,广东二百九十余万石,贵州五十万石。其余按照雍正年间的旧额:直隶二百一十万石,奉天一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万石,山西一百三十万石,河南二百三十万石,江苏一百五十万石,安徽一百八十万石,江西一百三十万石,浙江二百八十万石,湖北五十万石,湖南七十万石,四川一百万石,广西二十万石,各有剩余,总计十九省储谷三千三百七十余万石,比旧额四千四百余石,应减少储谷一千四百余石。从此各省如果数额缺少不补充。
乾隆二十三年,特地下令采买粮食归还仓库。乾隆三十一年,各省上报粮食销售情况,报告实际存粮数,只有江西、河南、广东与十三年定额相同。那些比旧额增加的:湖南一百四十三万石,山西二百三十万石,四川一百八十五万石,广西一百八十三万石,云南、贵州都超过八十万石。而浙江比旧额减少二百二十万石,奉天减少一百万石,甘肃减少一百四十万石;直隶、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山东、陕西或者减少二十万石,或者减少五六十万石。因为聚敛粮食困难而损耗容易,就是这样。
嘉庆初年,仁宗多次下诏购买补充粮食。嘉庆四年,皇帝下旨说:“国家设立常平仓,如果不按照数额储存,只是将粮食价格存入仓库,突然遇到需要米的时候,难道银子能够解决问题?”命令各省购买粮食归还仓库。嘉庆十七年,户部浙江司所存常平仓粮食数共有三千三百五十万八千五百七十五石,与乾隆中期的定额相差不远。到道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刘重麟、御史卞士云先后上疏,说各直省州县在常平仓大多有价无谷,其价格又不免被侵占。皇帝命令各督抚严格核查处理。然而根据十五年户部上奏,检查各省常平仓粮食实数,仍然只有二千四百余石,又不如嘉庆时期,何况是咸丰年间天下大乱的时候。
同治三年,皇帝下旨:“近来军事繁多,盗贼蜂起,所到之处地方常常因为粮食耗尽而被攻陷,原因在于各州县任意侵占挪用,遇到变故无所依赖。从现在开始,各省常平仓,责成督抚认真整顿。”到光绪初年,直隶、河南、陕西、山西接连遭遇旱灾,饥民死亡的人数每天接近万人。光绪四年,给事中崔穆之,光绪八年,御史邬纯嘏,先后请求筹备粮食,于是各督抚开始稍微重视起来。
这个社仓义仓制度开始于康熙十八年。户部提出并得到批准,在乡村设立社仓,在市镇设立义仓,公开选举本乡的人来管理,他们负责出陈易新。春天借出粮食,秋天收获后偿还,每借一石粮食,收取一斗利息。年底,州县将数目上报上级,然后上报到部里。
六十年,山西左都御史朱轼被派遣到山西,上奏请求建立社仓,皇帝说:‘以前李光地提出社仓的建议,我告诉他实行起来容易,但很难。实行了几年,果然没有成效。张伯行也上奏说社仓的好处,我让他暂时在永平地方试试,但至今还没有上报结果。凡是建立社仓,必须选择地方上可靠的人来负责这件事。这些人不是官吏,借出的米,偿还时派谁去催收?即使丰收之年,还债都很困难,何况歉收之年?最初把大家的米谷扣出来收存,没有人看守,等到米谷短缺,势必让负责的人赔偿,这样就把大家的米谷白白浪费了,而负责的人无故要为别人破产赔偿。’社仓制度,只适合小城镇和乡村,如果由官吏执行,对百姓没有好处。现在朱轼又提出这个请求,就让他长期留在山西,鼓励试行。
雍正二年,皇帝命令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北巡抚纳齐喀、湖南巡抚魏廷珍等人:‘以前命令建立社仓,本来是为了百姓。劝捐必须在丰收年景,如果遇到歉收,就给予延期。所有条约,有关部门不要预先制定,以免社仓变成官仓。现在竟然命令各州县应缴纳的正式赋税中,每缴纳一石粮食,就额外缴纳一石社仓粮食。听说楚省的粮食价格现在是每石四五钱不等,这和额外征收四五钱火耗有什么区别?’随后商定:凡是州县官,只负责稽查,至于劝捐和输粮的方法,从花红递加匾额到八品冠带。如果正副社长管理十年没有过错,也给予八品冠带。
他们的收息方法是:凡借一石粮食,冬天收取二斗利息。小歉收减半,大歉收全免,只收取本金。到十年后,利息加倍于本金,只加收一成利息。
三年,根据江苏巡抚何天培的请求,只颁布了社仓的五件事:一是赈贷都要预先造册存档;一是正副社长之外,再举荐一个可靠的人总管其事;一是州县官不允许干预出纳;一是所需的纸笔,必须劝募乐捐,或者由官府拨款罚金来充用;一是积存的粮食多了,应该在夏秋之交,减价平粜,秋收后按照时价买回补充。
五年,因为湖广社仓亏空,皇帝说:‘近年来办理社仓最努力的,只有湖广总督杨宗仁。现在据福敏盘点,才知道原来上报的很多,而现在存的很少。我想实行这个方法确实很难。我圣祖仁皇帝也深知这一点,所以李光地提出建议而没有批准,张伯行暂时实行就取消了。因为富民不依赖仓库,所以不会主动缴纳,而穷人又没有多余的粮食可以缴纳。至于州县官,真心实意的人怎么可能多呢?湖广亏缺的数目,如果是州县官私自使用,必须严厉追查赔偿,或者民间原本就没有交仓,或者交仓的数目与原来上报的不符,如果要求按照数目缴纳,恐怕力量不够,必须谨慎处理。
六年,世宗皇帝说:‘以前岳锺琪请求在全省加收二火耗内应减去每两五分之数,并且暂时征收,发放给百姓买粮食,分存社仓,等到数量足够就停止征收,所以在暂时征收耗羡中,隐含着劝捐的方法,实际上应该考虑的耗羡,就是百姓自己的财产,而代民买贮的仓储,就是百姓自己捐赠的积贮。但陕西的官员认为收存的粮食在官府,就是官物,而负责出纳的胥吏,就有了强买强借的弊端。现在特别宣布,刻石颁布,如果地方官有像以前那样的行为,以扰乱国政、贻误民生治罪。’
乾隆四年,户部批准陕西巡抚张楷上奏的社仓事例:一是社长每三年更换一次;二是春天借出粮食时,留下一半以防秋收歉收;三是每年必须清还;四是借户的粮食数量和姓名要公布;五是让地方官监督交割和分摊赔偿。
五年,商定陕西、甘肃的社仓粮食,如果是民间的,由民间自行选择正副管理。如果是加收二耗粮中留出的五分作为社粮的,由地方官负责管理,归入交代。
从那时起,州县官将其视为官物,凡遇到出借,都要层层上报,即使青黄不接,上司的批示还没有下来,百姓也无法借到粮食。此后应该请求州县每年封印后,根据情况确定借期,一方面上报,一方面出借,借期按照耕种的早晚来决定。
十八年,直隶总督方观承上疏说:‘义仓始于隋朝长孙平,到宋朝朱子时规划得非常详细。虽然以社为名,实际上和义仓相同。关键在于地点靠近,人熟悉事务,官员为百姓考虑,不如百姓自己为自己考虑,所以应该由百姓而不是官员来守护,城市的储备不如乡村多,所以应该把粮食储存在乡村而不是城市。现在让各部门在四乡适当设立,粮食种类根据方便来选择,并选择仓库正副管理员,不让胥吏干预。现在上报的捐粮数量共有二十八万五千三百多石,涉及一百四十四个州县卫所,共有村庄三万五千二百一十,建立了一千五百个仓库。’皇帝对此表示赞赏。
三十七年,户部批准,社仓仍然由官府管理出纳。
嘉庆四年,又批准社义各仓的出纳由正副长管理,只需上报官府备案。
道光五年,安徽巡抚陶澍上疏说:‘如果想要义仓没有弊端,只有在秋收后让民间根据自己的能力捐献,自行选择可靠的人来管理,不减少粜售,不出售,不借贷,专门存贮,等待放赈。’按照所议执行。之后军事行动兴起,各省都废弃了社仓。同治六年,特别下令恢复。光绪年间,只有陕西巡抚冯誉骥所筹建的社仓有一千六百多个是最多的。
旗仓在东三省的,最初都储存了二千万石米。营仓从康熙二十二年开始。当时山海关各口建立仓库,一直延伸到黑龙江墨尔根。三十年,命令江宁、京口等处各自截留漕米十万石储存。三十六年,命令沿边卫堡如榆林等处都要储存粮食。四十九年,因为湖南镇筸改为协镇,拨借官银三千两,购买粮食储存仓库。五十四年,命令在密云、古北口储存粮食。雍正三年,在归化城土拉库储存粮食。四十七年,先后命令广东提标各营以及各镇协都储存粮食,后来又推广到贵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十一年,命令喜峰口储存粮食。
乾隆元年,设立河标营仓。十一年,又命令山东河标设立。盐义仓从雍正四年开始。当时两淮众多商人捐银二十四万,用于江南购买粮食建立仓库,巡盐御史噶尔泰上报,并缴纳公务银八万,共三十二万。皇帝下令赏给噶尔泰三万,其余按照所请,赐名‘盐义’。不久,浙江众多商人也捐银十万,皇帝下令巡抚李卫在杭州建立仓库。乾隆九年,又批准山东票商仿行。
京城内的库房,属于内务府管理的,由御用监负责管理。顺治十六年,改为广储司。顺治十八年,又分设了缎库、银库、皮库、衣库。康熙十八年,又增设了茶库、磁库,总共有六个库。属于户部管理的有银库、缎库、颜料库,总共有三个库。此外,盛京户部的银库,储存金银、币帛、颜料等物品,用于两陵的祭祀,以及东三省官兵的俸禄和赏赐。各省的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自储存官兵的俸禄,以及杂税官庄的粮食购买费用。布政使司库,储存各州县的田赋和杂税的银子。按察司库,储存罚金和罚银。粮道库,储存漕赋的银子、驿站马夫的工料。河道库,储存河工的经费。兵备道库,储存兵饷。盐运使司盐课的各税务由部派官员管理的,有监督库。如果是道、府、厅、州、县官员兼管的,有兼理库,都储存关钞。地处于重要位置的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以及分驻苗疆的同知、通判库,根据地方的大小和距离省城的远近,酌情分配司库的银子储存。州、县、卫所库,储存本色正杂赋银,存留的按照数量支出,运输的则输送到布政使司库。
所有这些库房每年出入的数目,都要编造册子送交户部核查,只有罚金和罚银是输送到刑部的。河工和兵饷还要同时送达兵部和工部。户部在直省的库储,另有五种。称为封储,比如留存的各布政司的银子,由总督和巡抚共同封存,有紧急需要时,上报朝廷批准后使用,擅自使用就会被处斩。这个规定是在雍正五年制定的。因为直隶靠近京城,所以特别没有留存的。各省从三十万到十万,分为三个等级。后来直隶也有了。只有盛京户部的银库,从乾隆四十二年由京城拨给一千万,永久储存。四十三年,又命令将军兼管。称为分储,比如各省的道库、府库,封存的银子,遇到州县有紧急需要时,可以申请领取,一面详细报告藩司和巡抚,仍然要求各州县将支出的银子,随案详细记录并接受核查。后来各繁剧的州县,也按照京城县的例子拨存,但并没有固定的数额。到雍正八年,才规定各省的道、府、州、县分存的数额,从三十万到十万,分为四个等级。称为留储,比如存留的属库支出的银子,拨款发放,按规定不用解送到司库。称为解储,比如布政使司库,储存府、州、县、卫解送的正杂赋银;按察司库,收取罚金和罚银;以及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粮道库,收取各处移交的官兵俸禄和漕粮等银子。称为拨储,比如各省的兵备道库,每年储存的银子由布政司或邻省拨解官兵的银子,河道库,每年储存的银子为本省及邻省拨解官兵的俸禄,以及每年修缮和抢修的银子,以及伊犁每年需要的俸禄银子,塔尔巴哈台每年需要的新饷银子,西藏每年需要的台费银子,云南每年需要的铜本银子,贵州每年需要的铅本银子,都由各省拨解。户部负责总的核查,以确保收发谨慎,命令各省解送户部的地丁银子,将足色的纹银熔化成元宝,每枚五十两,不要加多余的滴珠。
凡是起解饷银,布政使亲自与解官一起验封押字,让库官盖章,当堂装袋,发给兵牌。另外,州县官员的钱粮交接,由接任官员编制接收册子,与监盘官员一起盖章,上级再加封盖章送到司库,详细请示上报,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布政使升迁或离职,将库存储的钱粮没有亏损挪用的情况附奏,新任官员接收时,也要写报告上报,仍然按照规定期限详细请示。按察使交接,由巡抚会同藩司核查详细请示,并且定时进行核查,命令各督抚在布政使司库钱粮上报交接时,亲自前往核查,编制报告上报。新任督抚也是如此。府、州、县库存储的钱粮上报时,所管道、府官员亲自前往核查报告,不得委托他人核查取报告,以及预先设定日期,即使是为了掩盖问题。
至于户部银库,康熙四十五年,因为储存的银子多,皇帝下令将每年新收的银子另外储存,用银子时,按照旧银的顺序取用。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请批准各省解送京城的银子,无论元宝还是小锭,都必须刻上州县年月和银匠姓名。嘉庆十九年,命令各省银子解送部里,一到就交。道光十二年,又命令官员解送官员交接。因为以往京城的军饷和捐款,都是由银号交库的,但是这个弊端不容易革除。同治三年,户部奏请批准所有由银号交库的,都收足色的银子,锭面上刻上某号字样,如果有弊端,就按照原数加倍罚款赔偿。光绪四年,又奏请批准今后各省督抚以及各路统兵大臣到部领饷,必须按照规定盖章领取,这是为了重视库储并杜绝弊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一-注解
赋役:古代指土地税和劳役,是古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流寇:指明末清初时期,因战乱等原因而形成的流动作乱的农民起义军。
顺治三年:顺治三年是清朝顺治帝的第三年,即1646年。
户部:明清两代官署名,掌管国家的财政、户籍、土地等事务。
稽覈:审查核实。
钱粮:钱粮是指钱币和粮食。
赋役全书:记录赋税和徭役制度的官方书籍。
江南、浙江、江西:指中国南方的三个省份,历史上经济发达,财赋充裕。
苏、松、嘉、湖:指江苏、浙江两省的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是江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
易知由单:一种赋税征收的凭证,上面详细记载了应纳税额、征收时间等信息。
御史:指清朝官职,负责监察官员和弹劾不法行为。
田地:指土地。
业主:土地的所有者。
奸胥:指官府中的贪官污吏。
滚单:一种管理征收钱粮的方法,通过轮流催缴来确保征收的及时性。
里户:指居住在乡里的普通百姓。
司府:指官府。
掣销:销毁。
民差:指由民众组成的差役。
排门册:一种记录户籍的册子。
银两:古代货币单位,一银两等于十两。
徵解:徵解指的是征收和解送。
布政司:古代官署名,负责地方行政和财政。
一条鞭法:指明朝时期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
截票:一种赋税征收的凭证,上面记录了税额、期限等信息。
印簿:一种记录赋税征收情况的簿册。
循环簿:一种按月循环征收赋税的簿册。
粮册:一种记录粮食征收情况的簿册。
奏销册:一种记录赋税征收、使用情况的簿册。
蠹役:指官府中的贪污腐败的差役。
抚按:指巡抚和按察使,是地方的高级官员。
极刑:指死刑。
正供:指官方规定的必须缴纳的税赋。
外加派:指超出规定额外征收的税赋。
申饬:警告、告诫。
圣祖:指清朝康熙帝。
隐匿地亩:隐瞒土地。
捏报新垦:指虚假报告新开垦的土地。
议叙:指对官员的功绩进行评定。
徵督催:指征收和催收。
挪用正款:指官员挪用公款。
捏称民欠:指官员捏造民欠税的情况。
串票:一种票据,用于记录钱粮的征收和支付。
咨题:向上级官府请示。
驳令查覆:驳回并要求重新审查。
河工:指治理河流的工程。
协饷:指由中央政府调拨给地方的军费。
漕项:漕运的税收。
简明赋役全书:一种简化版的赋役全书,只记载最重要的税目。
免刊刻由单:指免除由单的印刷,以减少对民众的干扰。
巡抚:巡抚官,是地方的高级官员。
奏销:向上级报告财政收支情况。
司库:库房的别称。
徵用:征收,指政府向民众征收赋税。
绅衿:绅衿是指明清时期的士绅阶层,包括官员和有功名的人。
丁银:丁银是指古代对成年男子的赋税。
优免:给予特权或免除某些义务。
诡寄:隐瞒,指隐瞒财产或身份。
耗羡:耗羡是指古代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因损耗、遗漏等原因,额外征收的赋税。
火耗:古代对税银的损耗赔偿。
匠班银:明清时期对工匠征收的赋税。
科则:征税的等级或标准。
勒石署门外:在门外立石碑,将征税标准公之于众。
疆界:边界。
兵燹:战乱造成的破坏。
勘定:调查确定。
参处:处罚。
储宫:储君,即未来的皇帝。
宽大:宽容大度。
包荒:包庇,纵容。
勒限追补:规定期限追缴欠款。
故事:惯例,常规做法。
清丈:对土地进行测量,以确定土地的面积和税收。
坍:土地塌陷。
涨:土地涨高。
提解:上交。
归公:归入国库。
养廉:养廉是指官员为了保持廉洁,从俸禄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生活费用。
蠲免:蠲免是指免除或减免赋税。
浮粮:超出正常征收量的粮食。
额赋:额赋是指固定的赋税。
积欠:积欠是指长期拖欠的债务。
匀作:平均分摊。
覈算:核实计算。
分年带徵:分多年征收。
覆覈:审查核实。
中饱:贪污。
串票具控:用串票作为证据进行控告。
徵粮:征收粮食,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农民征收的粮食税。
州县:州县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封条:古代官方用来封印或封存物品的纸条。
完粮:完成粮食税的缴纳。
三联串票:古代用于记录粮食税缴纳情况的票据,通常有三联,一联存于纳税人,一联存于地方官府,一联存于中央官府。
制钱: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相当于一定数量的铜钱。
地丁钱粮:古代对土地和人口征收的税。
商牙课税:对商人和牙行的税收。
驿站:古代传递官方文书和信件的地方。
料价:物品的价格。
不肖官吏:品行不端的官员。
纳贿舞弊:收受贿赂,进行欺诈行为。
乾隆:清朝皇帝爱新觉罗·弘历的年号。
大学士:古代官职,相当于宰相。
官匠:官府雇佣的工匠。
倾销:大量出售。
包完:完成某项工作。
侵渔:侵吞、掠夺。
京饷:供应京师的军饷。
平馀:平定物价后剩余的款项。
杂办:非正税的其他税收。
汇入:合并计算。
地丁漕项:土地、人口和漕运的税收。
芦课:芦课是指对芦苇征收的税。
杂税:非正税的其他税收。
搭放:搭配发放。
勋田:因功赐予的土地。
首报:首先上报。
抵兑:以其他物品或货币抵偿。
鱼鳞册:记录土地和人口的官方册子。
截留:扣留。
议单:协议或清单。
禁网:禁止的措施或规定。
徵作欠:徵作欠是指征收赋税时,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或足额收取,导致欠款累积。
閒款:閒款是指官府库房中闲置的资金。
地丁银:地丁银是指地丁税所征收的银两。
参限:参限是指官员考核的期限。
宕:宕在此处指拖延、积压。
摊赔:摊赔是指将欠款分摊给上级官员或相关部门共同赔偿。
藩库:藩库是指地方官员管理的官库。
摊捐津贴:摊捐津贴是指将捐税或津贴分摊给民众。
帑项:帑项是指国库的资金。
盐引茶引法:盐引茶引法是指古代对盐和茶实行专卖制度,通过引票控制。
浮收:浮收是指超过规定数额的额外征收。
折耗:折耗是指因损耗而减少的数量。
漕务:漕务是指古代官府负责的粮食运输事务。
规费:规费是指官府或官员在办理事务时收取的费用。
借徵:借徵是指因经费不足而向民众借取的赋税。
官票:官票是指官府发行的票据,可以用来支付赋税或兑换货币。
同治元年:同治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元年指的是同治年间的第一年,即1862年。
清查直省钱粮:清查指的是审查、清理,直省钱粮指的是直隶省的财政收支情况。
两江总督:两江总督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地方行政长官职位,负责江南和江西两省的军政事务。
江苏巡抚:江苏巡抚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地方行政长官职位,负责江苏省的行政事务。
苏、松、太浮赋:苏、松、太指的是江苏省的苏州、松江、太仓三府,浮赋指的是过高的赋税。
元:元指的是元朝,这里用于比较历史时期的赋税。
宋:宋指的是宋朝,这里用于比较历史时期的赋税。
毗连:毗连指的是相邻、接壤。
常州:常州是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
镇江:镇江是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
国初:国初指的是国家建立之初,这里指的是清朝建立之初。
乾隆中年:乾隆是清朝的一个年号,中年指的是乾隆年间的中期。
全漕:全漕指的是全国漕粮,即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
道光癸未大水:道光是清朝的一个年号,癸未年是道光年间的某一年,大水指的是那一年发生的洪水。
癸巳大水:癸巳年是道光年间的某一年,大水指的是那一年发生的洪水。
蠲减旷典:蠲减指的是减免,旷典指的是长期以来的惯例。
疆臣:地方官员。
陶澍:陶澍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两江总督。
林则徐:林则徐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江苏巡抚。
官垫民欠:官垫民欠指的是官府垫付民间的欠款。
苏属全漕:苏属指的是江苏省,全漕指的是江苏省的全部漕粮。
粤逆:粤逆指的是来自广东的反叛势力。
新复州县:新复指的是刚刚恢复的州县。
籥请:籥请指的是上奏请求。
通融覈计:通融覈计指的是协商确定。
制可:制可指的是皇帝批准。
太常卿:太常卿是清朝的一个官职,负责宗庙祭祀等事务。
部议:部议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雍正间:雍正间指的是雍正年间的时期。
怡亲王:怡亲王是清朝的一个亲王,指年羹尧。
乾隆间:乾隆间指的是乾隆年间的时期。
粤逆窜陷苏、常:粤逆窜陷指的是广东的反叛势力进攻并占领苏州、常州。
市镇丘墟:市镇丘墟指的是市镇变得荒凉、破败。
摊捐:摊捐指的是摊派给民众的捐税。
陋规:陋规指的是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闽浙总督:闽浙总督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地方行政长官职位,负责福建和浙江两省的军政事务。
绍兴属:绍兴属指的是绍兴地区的行政区域。
八县六场:八县六场指的是绍兴地区的八个县和六个场。
浙江巡抚:浙江巡抚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地方行政长官职位,负责浙江省的行政事务。
金华:金华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
衢州:衢州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
严州:严州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
洋银:洋银指的是外国货币,即银元。
湖州:湖州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
漕粮:漕粮是指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
河运:河运指的是通过河流运输。
海运:海运指的是通过海洋运输。
津贴:津贴指的是补贴。
嘉兴:嘉兴是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
漕馀:漕馀指的是漕粮的剩余部分。
缺分肥瘠:缺分肥瘠指的是地区财政收入的多少。
本色:本色指的是原色、原样。
直隶:直隶是指直隶省,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省份之一。
奉天:奉天是清朝的一个行政区划,后改为辽宁省。
黑地:黑地指的是未经登记的荒地。
旗产:旗产指的是属于旗人的产业。
山隅海涘:山隅海涘指的是山区和海边。
昌平:昌平是北京市的一个区。
业户:业户指的是土地的所有者。
官署:官署指的是官府的办公地点。
御史陈俊:御史陈俊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御史。
德宗:德宗是清朝的一位皇帝,即光绪帝。
新疆:新疆是清朝的一个行政区划,后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海防:海防指的是海上防御。
发逆:发逆指的是反叛的势力,这里指的是太平天国。
报荒不实:报荒不实指的是上报的荒地情况不真实。
报灾不确:报灾不确指的是上报的灾害情况不准确。
捏作完欠:捏作完欠指的是伪造完成和欠缴的记录。
徵存不解:徵存不解指的是征收的款项没有解送。
交代宕延:交代宕延指的是官员交接时拖延时间。
釐剔:釐剔指的是审查清理。
裕度支:裕度支指的是增加财政支出。
贪官墨吏:贪官墨吏指的是贪污腐败的官员。
中、日之战:指1894年至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次重要战争,中国战败后被迫签订《马关条约》,赔偿巨额赔款。
拳匪:指义和团运动中的成员,义和团运动是一场反帝反封建的农民起义,但由于其盲目排外和暴力行为,被清政府视为匪患。
赔兵费:指因战争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练新军:指清政府在改革中建立的新式军队。
兴教育:指发展教育事业。
创巡警:指创建警察制度。
就地自筹:指在本地筹集资金。
四川:指中国的一个省份。
丁漕例徵:指按照丁口征收的税。
两江、闽、浙、湖北、河南、陕西、新疆:指中国历史上的七个行政区域。
顺治:清朝皇帝爱新觉罗·福临的年号,时间为1644年至1661年。
康熙:清朝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年号,时间为1662年至1722年。
雍正:清朝皇帝雍正的年号。
高宗:清朝皇帝,名爱新觉罗·弘历。
役法:指古代的徭役制度。
丁授役:指按照丁口分配徭役。
编审:指对户籍进行审查。
里长:古代中国乡里组织中的基层管理者。
坊:指城市中的街区。
厢:指城市中的区域。
里甲:古代中国的乡里组织,负责户籍和徭役。
役徭:指古代的徭役。
丁粮:指按照丁口和粮食征收的税。
吏役:指官府中的差役。
快手:指负责快速行动的差役。
皂隶:指官府中的差役。
门卒:指守门的士兵。
库子:指管理仓库的官员。
白役:指非法招募的差役。
河夫:指负责河流维护的工人。
佥派:指按照田地分配徭役。
召募:指招募工人。
均田均役法:指平均分配田地和徭役的制度。
提甲:指按照户籍重新编排。
驿递:指古代的驿站传递系统。
夫役:指负责运输的工人。
正赋编徵:指正式的税收征收。
城垛:指城墙上的垛口。
盛世滋生人丁:指在和平时期人口增长。
永不加赋:指不再增加赋税。
丁口之赋:古代中国对成年男子征收的赋税,是封建时代的一种人口税。
摊入地亩输纳徵解:将丁口之赋按土地面积分摊,使赋税与土地挂钩,不再单独对人口征收。
地丁:地丁是指土地和人口的赋税。
康熙季年:康熙皇帝统治的晚期。
直隶巡抚:直隶省的地方行政长官。
李维钧:直隶巡抚李维钧。
摊入丁银:将丁银按比例分摊到地亩税中。
亩摊:按照每亩土地分摊。
徭役:古代中国对平民百姓强制劳役的制度。
奉天、贵州:古代中国的两个省份。
总甲:古代中国乡村中的基层组织,负责管理户籍和徭役。
科派:指官员对百姓进行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帑金:国库中的银两。
绅民:绅指地方上的士绅阶层,民指普通百姓。
差徭:古代中国对平民百姓强制劳役的制度。
摊丁於地:将丁税按土地面积分摊。
粤西役起:指广东西部地区的徭役开始征收。
蠲缓:减免或延期征收赋税。
晋省:指山西省。
畿疆:指靠近国都的地区。
军差、饷差、藏差:指军事、军费、仓储等方面的徭役。
豪猾:指豪强和狡猾的人。
差钱:指徭役所征收的银两。
车櫃:古代中国官府设立的用于征用车马的地方。
陵户司:古代中国负责管理皇家陵墓的机构。
祭田:用于祭祀的田地。
杂泛差役:指各种杂役和徭役。
直省:直隶省,明清时期的行政单位。
京班匠价:京班匠价是指在北京地区由工匠制作的商品的价格。
匠籍:匠籍是指古代工匠的户籍,工匠的身份和职业在匠籍中有记录。
优免例:优免例是指对某些特定人群给予减免赋税的条例。
内官:内官是指宫廷内的官员。
丁:丁是指古代对成年男子的计数单位。
徭:徭是指古代的一种劳役。
九卿:九卿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九个主要部门的首长。
举贡生监:举贡生监是指明清时期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的人。
编审造册:编审造册是指对户籍和赋税进行审查和编制册籍。
地粮:地粮是指土地的赋税。
摊入:摊入是指将某项费用分摊到其他费用中。
虚文:虚文是指没有实际内容的文字或形式。
蠲免赋税:蠲免赋税是指减免或免除赋税。
恩蠲:恩蠲是指因国家庆典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减免赋税。
灾蠲:指因灾害而减免赋税或徭役。
田赋:田赋是指对土地的赋税。
巡幸:巡幸是指皇帝外出巡视。
用兵:用兵是指进行战争。
九省:九省是指九个省份。
加派额外钱粮:加派额外钱粮是指额外征收的钱粮。
荒地:荒地是指荒废的土地。
江南:明清时期的行政单位,包括今天的江苏、浙江、安徽部分地区。
跸路:跸路是指皇帝出行时所经过的道路。
屯粮:屯粮是指驻军所储存的粮食。
米麦豆杂税:米麦豆杂税是指对米、麦、豆等粮食征收的杂税。
户口:户口是指家庭的人口数量。
屯卫银:屯卫银是指驻军所征收的银两。
徵:徵是指征收。
折色:折色是指将实物赋税折算成货币或粮食。
帑藏:帑藏是指国库。
苗疆:指古代苗族居住的地区。
逋赋:逋赋是指拖欠的赋税。
官侵吏蚀:官侵吏蚀是指官员和官吏的贪污和浪费。
正耗:正耗是指正税和附加税。
豁免:豁免是指免除。
压欠:压欠是指长期拖欠的债务。
起运粮银:起运粮银是指运往中央政府的粮食所对应的银两。
存留项下:存留项下是指地方政府保留的部分。
起运项下:起运项下是指运往中央政府的部分。
籽种口粮:籽种口粮是指种子和口粮。
漕粮银:漕粮银是指漕运粮食所征收的银两。
郊祀:郊祀是指祭祀天地等活动。
升配:升配是指升官和配婚。
正赋:正赋是指正税。
教匪:教匪是指民间秘密宗教组织。
苗民:苗民是指苗族人民。
教匪苗民蠢动:教匪苗民蠢动是指教匪和苗民发动叛乱。
郊祀升配礼成:郊祀升配礼成是指郊祀和升配仪式完成。
地丁耗羡:地丁耗羡是指地丁税的附加税。
籽种口粮漕粮银:籽种口粮漕粮银是指种子、口粮和漕粮所征收的银两。
谒祖陵:谒祖陵是指拜谒祖先的陵墓。
钱粮之半:钱粮之半是指钱粮的一半。
六旬万寿:六旬万寿是指皇帝六十岁的生日。
归政:归政是指皇帝退位。
教匪苗民:教匪苗民是指教匪和苗民。
郊祀升配:郊祀升配是指祭祀天地和升官配婚。
缓带银穀:缓带银穀是指缓征的银两和粮食。
正赋十之二:正赋十之二是指正税的十分之二。
免赋:免除赋税。
缓徵:延期征收。
赈:救济,用钱物帮助灾民。
贷:借贷,借给。
免一切逋欠:免除所有拖欠的债务。
存留:地方留存的一部分财政收入。
起运:将财政收入运往中央。
仁宗:清朝皇帝爱新觉罗·颙琰的庙号,即嘉庆帝。
文宗:清朝皇帝爱新觉罗·奕詝的庙号,即咸丰帝。
国用浩繁:国家开支巨大。
度支不给:财政支出不足。
京师:指古代中国的首都,即今天的北京。
漕运: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到京城。
常平仓:指政府为调节粮食市场而设立的仓库。
裕备仓:储备粮食的仓库。
社仓:社仓是中国古代民间的一种粮食储备制度,由乡村或市镇自行设立,用于应对灾害和贫困。社仓的运作通常由当地居民公举负责人,通过借贷粮食来帮助困难户,并在秋收后偿还。
义仓:义仓是中国古代用于赈灾的仓库,由官府或民间设立,储备粮食以备不时之需,尤其在灾害年份用于救济灾民。
旗仓:旗仓是清朝八旗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库。
营仓:军队使用的仓库。
盐义仓:盐义仓是清朝设立的一种专门用于储备盐和粮食的仓库。
官俸:官员的俸禄。
官粮:官府用于发放的粮食。
甲米:优质的大米。
恩米:赐予王公贵族的粮食。
湖广:湖广是中国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包括今天的湖南、湖北两省。
江西:明清时期的行政单位,包括今天的江西省。
浙江:明清时期的行政单位,包括今天的浙江省。
捐贡监:通过捐款获得贡监生资格。
截留漕运:截留漕运的粮食。
截漕之年:漕运粮食被截留的年份。
川楚盗起:四川和湖北地区发生盗匪事件。
粤寇之乱:广东地区发生的叛乱。
水次仓:靠近水路的仓库。
五城米局:管理五城粮食的机构。
八旗米局:管理八旗粮食的机构。
常平仓穀:常平仓中的粮食。
籴还:买入并偿还。
出陈入新:卖出陈粮,买入新粮。
捐穀:捐赠粮食。
差役:古代的一种徭役。
监守自盗:监守者偷盗自己管理的财物。
雍正三年:雍正皇帝在位第三年的年份,指公元1725年。
南方潮湿:指中国南方地区气候湿润,不利于粮食储存。
改贮一米易二穀:指改变储存粮食的方式,一石米可以兑换两石谷。
浙闽总督高其倬:指清朝官员高其倬,曾任浙江福建总督。
平籴:指平价收购粮食。
交盘之弊不清:指粮食交易中的弊端不清,官员之间授受不清。
平粜:指平价出售粮食。
穀:指谷子,即小米。
仓廒:指仓库。
侵蚀科断:指因侵蚀仓库而受到法律制裁。
内阁学士方苞:指清朝官员方苞,曾任内阁学士。
平粜仓穀:指平价出售的仓库粮食。
江淮以南:指中国长江和淮河以南地区。
地气卑湿:指地势低洼,气候潮湿。
鼠耗:指老鼠对粮食的损害。
盘粮:指粮食的盘点。
脚价:指运输粮食的费用。
春粜:指春季出售粮食。
巿价:指市场价格。
减价粜穀:指降价出售粮食。
歉岁:指收成不好的年份。
严拏究治:指严厉捉拿并治理。
迩来:指最近。
水次:指靠近水路的地方。
军务繁兴:指军事事务繁忙。
寇盗蜂起:指盗贼四处活动。
给事中:指清朝官职,负责监察事务。
康熙十八年:康熙十八年指的是公元1679年,是清朝康熙帝的年号。
上司:上司指上级官员,即州县之上的官员。
社义各仓:社仓和义仓的总称,指古代中国的两种粮食储备和赈灾仓库。
朱轼:朱轼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山西左都御史。
雍正二年:雍正二年指的是公元1724年,是清朝雍正帝的年号。
杨宗仁:杨宗仁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湖广总督。
纳齐喀:纳齐喀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湖北巡抚。
魏廷珍:魏廷珍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湖南巡抚。
何天培:何天培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江苏巡抚。
直隶总督:直隶总督是清朝的一个地方行政职务,负责直隶省(今河北省)的行政事务。
方观承:方观承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直隶总督。
隋长孙平:隋长孙平是隋朝的一位官员,与义仓的设立有关。
朱子:朱子即朱熹,宋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
东三省:指当时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份。
山海关:山海关是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一座古代军事要塞。
江宁:江宁是南京的古称。
京口:京口是镇江的古称。
漕米:漕米是指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主要用于官府的供应。
两淮:两淮指清朝时期的淮河流域地区,包括今天的江苏、安徽两省的部分地区。
盐义:盐义是盐义仓的简称,指专门用于储备盐和粮食的仓库。
内务府:明清两代官署名,掌管宫廷事务,包括宫廷的财政、工程、礼仪等。
御用监:明清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的制造和供应。
广储司:明清两代官署名,掌管宫廷的物资储备。
缎库:存放丝绸的仓库。
银库:存放银两的仓库。
皮库:存放皮革的仓库。
衣库:存放宫廷服装的仓库。
茶库:存放茶叶的仓库。
磁库:存放瓷器或磁器的仓库。
盛京户部银库:位于盛京(今沈阳)的户部银库。
二陵:指明朝的两位皇帝的陵墓。
城守尉库:存放城防所需物资的仓库。
布政使司库:布政使司的库房,负责存放各州县的赋税。
按察司库:按察司的库房,负责存放赃罚银钱。
粮道库:粮道官管理的库房,负责存放漕赋银和驿站马夫工料。
河道库:存放河工费用的库房。
兵备道库:兵备道官管理的库房,负责存放兵饷。
盐运使司:负责盐业运输和管理的官署。
税务:税收。
监督库:负责监督税收的库房。
兼理库:由官员兼管的库房。
关钞:关税。
分巡道库:分巡道的库房。
府库:府的库房。
直隶州库:直隶州的库房。
同知、通判库:同知和通判的库房。
本色正杂赋银:指正税和杂税的银两。
坐支:就地支付。
输运:运输。
刑部:明清两代官署名,掌管国家的司法事务。
封储:将银两封存起来。
督抚:总督和巡抚的合称,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
雍正五年:雍正皇帝的第五年,即1727年。
元宝:古代银锭的一种。
法马:银锭的重量单位。
兵牌:兵士的通行证。
交代:官员离任时,将所负责的事务交给接任者。
按察使:按察司的长官,负责监察地方官吏。
藩司:布政使的别称。
盘查:清点、核查。
捐项:捐款。
银号:银钱兑换的机构。
同治:清朝皇帝同治的年号。
光绪:清朝皇帝光绪的年号。
流弊:弊端,指不良的风气或习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一-评注
这段古文详细描述了清朝时期国家财政体系中库房的设置、管理和运作。首先,文章开篇即点明了京师内务府下属的库房,由御用监掌管,这一设置体现了皇权对财政的直接控制。
顺治十六年,广储司的设立标志着财政管理的专业化,十八年分设的缎库、银库、皮库、衣库等,显示了财政物资的分类管理,这种精细化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财政效率。
康熙十八年增设的茶库、磁库,使得库房总数达到六,进一步丰富了财政物资的覆盖面,反映了康熙时期国家经济的繁荣。
文章接着提到属于户部的银库、缎库、颜料库,以及盛京户部银库的设置,这些库房不仅服务于朝廷祭祀、官员俸禄,还承担了东三省官兵的俸饷赏赉,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调控。
各省的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以及布政使司库、按察司库、粮道库、河道库、兵备道库等,都是地方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负责储存和分配不同类型的财政物资,确保了地方行政和军事的运转。
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根据地方大小和距离省城的远近,量地方大小,酌量拨司库银分贮,这种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体现了清朝财政管理的灵活性。
州、县、卫所库的设置,则是基层财政管理的基础,它们负责储存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这种上下级之间的财政关系,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定。
关于库房每年的出纳,都要造册送户部核查,而赃罚则输之刑部,河工兵饷又兼达兵、工两部,这种分工明确的财政管理体系,有助于防止腐败。
雍正五年制定的封储制度,以及随后的分储、留储、解储、拨储等制度,反映了清朝财政管理的多层次和复杂性,同时也体现了对财政安全的重视。
户部对直省库储的别有五类,包括封储、分储、留储、解储、拨储,这些分类体现了财政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文章还提到了户部银库的管理,如康熙四十五年规定的银两收贮和使用规则,乾隆四十一年规定的银两标记要求,以及嘉庆十九年、道光十二年、同治三年、光绪四年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库银的安全和透明。
总体来看,这段古文详细记录了清朝财政管理体系,反映了当时国家财政的精细化管理,以及中央政府对财政安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