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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

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原文

食货一

明末,苛政纷起,筹捐增饷,民穷财困。

有清入主中国,概予蠲除,与民更始。

逮康、乾之世,国富民殷。

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又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

呜呼,古未有也。

道、咸以降,海禁大开,国家多故。

耗财之途广,而生财之道滞。

当轴者昧於中外大势,召祸兴戎,天府太仓之蓄,一旦荡然,赔偿兵费至四百馀兆。

以中国所有财产抵借外债,积数十年不能清偿。

摊派加捐,上下交困。

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行国币,讲盐政以增岁入,开矿产以扩财源。

以及创铁路,改邮传,设电局,通海舶。

新政繁兴,孳孳谋利,而於古先圣王生众食寡、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讲。

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谆谆以“四海困穷,天禄永终”为戒。

有国者其可忽哉!

兹取清代理财始末,条著於篇。

户口田制

户口清之民数,惟外藩紥萨克所属编审丁档掌於理藩院。

其各省诸色人户,由其地长官以十月造册,限次年八月咨送户部,浙江清吏司司之。

而满洲、蒙古、汉军丁档则司於户部八旗俸饷处。

年终,将民数汇缮黄册以闻。

其户之别,曰军,曰民,曰匠,曰灶。

此外若回、番、羌、苗、瑶、黎、夷等户,皆隶於所在府、厅、州、县。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

男年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

丁口系於户。

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

盖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皆按丁口编入民数。

其以户计者,如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及庄浪厅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皆是。

至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者不与其数。

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

如人户於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

倘本身已故,子孙於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

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者,准其考试之类是也。

又必辨其宗系。

如民人无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后。

其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儿,酌给财产,不得遂以为嗣之类是也。

且必区其良贱。

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

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

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

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

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

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

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

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一,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

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

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厅查核。

一,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

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一,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一,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

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

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

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汛口照验放行。

渔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贯。

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

至内河船只,於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

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

其馀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

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

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

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

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

一,寺观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

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

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馀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时各省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常有肇衅之事。

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

凡台湾民、番不许结亲,违者离异。

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往。

棚民之称,起於江西、浙江、福建三省。

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

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

雍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

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单身赁垦者,令於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

倘有来历不明,责重保人纠察报究。

五十五年,谕:“广东总督奏称,撤毁雷、廉交界海面之涠洲及迤东之斜阳地方寮房,递回原籍,免与洋盗串通滋事,并毁校椅湾等三十二处寮房共百六十二户,另行抚恤安插。

沿海各省所属岛屿,多有内地民人安居乐业。

若遽饬令迁移,使数十万生民流离失所,於心何忍。

且恐办理不善,转使良民变而为匪。

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外,馀均仍旧居住。

至零星散处,皆系贫民,尤不可独令向隅。

而渔户出洋探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亦不可概行禁绝。

且人民既少,稽察无难,惟在各督抚严饬文武员弁编立保甲。

如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将所居寮房概行烧毁,俾知儆惧。

其渔船出入口岸,务期取结给照,登记姓名。

倘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严行盘诘,自不难立时拏获也。

五十七年,谕:“据福宁所奏,山东一省海岛居民二万馀名口,各省海岛想亦不少。

当遵照前言,不准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众。

仍应留心访察,勿任勾结匪徒,滋生事端。

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开山过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

请设法编查安插,分别去留。”

如所议行。

四川经张献忠之乱,孑遗者百无一二,耕种皆三江、湖广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众。

谕令四川州县将人户逐一稽查姓名籍贯,果系无力穷民,即量人力多寡,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令其开垦。

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无籍流民居住。

及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户,请限一年尽行驱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例安插,俾无失所。”

嘉庆中,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户,吉林厅有千四百五十九户,长春厅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户,均经将军奏令入册安置。

其山东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万馀人。

圣祖谕:“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东者,应查明年貌籍贯,造册稽查,互相对覈。”

其后直隶、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陆续设古北口、张家口、归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万全县县丞於张家口,其古北口增设巡检一,归化城增设通判四、巡检一,各按所属民人,照保甲法,将姓名籍贯注册,逐年咨部查覈。

凡民人出入关口,由原籍州县给印票验明放行。

所有放过票张,造册报部。

其福建、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

嘉庆十五年,浙闽总督方维甸奏:“噶玛兰田土膏腴,内地民人流寓者多。

现检查户口,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馀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馀丁,粤东人百四十馀丁,与生熟各番杂处,必须有所钤制。”

於是议增噶玛兰通判一。

此外如江苏铜、沛两县,自黄河退涸,变为荒田,山东曹、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创立湖团,相率垦种。

铜、沛土民因客民占垦,日相控斗。

同治五年,户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两团,驱回原籍。

安分良团,即令各安生业。”

凡此夷、汉之杂处,土、客之相猜,虑其滋事,则严为之防,悯其无归,则宽为之所,要皆以保甲为要图。

顾保甲行於平时,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出也。

编审之制,州县官造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

凡军、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

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

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

督抚据布政司册报达之户部,汇疏以闻。

顺治十四年,命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

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自是圣祖仁政,遂与一代相终始。

顾丁有开除,即不能不有抵补。

故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请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如有馀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从之。

高宗谕内阁曰:“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馀倍。

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

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

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

犹幸朕临御以来,辟土开疆,幅员日廓,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藉以暂谋衣食。

然为之计及久远,非野无旷土,家有赢粮,未易享升平之福。

各省督抚及有牧民之责者,务当随时劝谕,俾皆俭朴成风,惜物力而尽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竞,习於怠惰也。

是时编审之制已停,直省所报民数,大率以岁造之烟户册为据。

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多不详覈,其何以体朕欲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

又谕:“据郑辉祖称,从前所办民数册,岁岁滋生之数,一律雷同。

似此简率相沿,成何事体!所有各省本年应进民册,均展至明年年底。

倘再疏舛,定当予以处分。”

当时民册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圣祖以来,休养生息百有馀年,民生其间,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丰人乐,无有夭札疵疠,转徙颠踣以至於凋耗者,其户口繁庶,究不可谓尽出子虚也。

至编审之停,始於雍正四年。

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略云:

“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

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自十六岁以上,无许一名遗漏。

岁底造册,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进呈。

册内止开里户人丁实数,免列花户,则簿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

乾隆五年,户部又请令各督抚於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穀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从之。

三十七年,从李瀚请,永停编审。

自是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而已。

盖清承明季丧乱,户口凋残。

经累朝休养生息,故户口之数,岁有加增。

约而举之:

顺治十八年,会计天下民数,千有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口。

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口。

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口。

乾隆二十九年,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口。

六十年,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嘉庆二十四年,三万一百二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

道光二十九年,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口。

咸、同之际,兵革四起,册报每缺数省,其可稽者,只二万数千万口不等。

光绪元年,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户部为度支部,而改前所设之巡警部为民政部,调查户口,归其职掌,各省则以巡警道专司其事。

明年,谕直省造报民数,务须确查实数,以为庶政根本。

民政部奏称:

“伏查三十二年黑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广西、云南丁册,并三十一年丁册,均未补造。

在各督抚明知逾限,例当查参,而积习挽回不易。

臣部於接收伊始,筹一切实办法,拟请敕下各督抚,责成府、厅、州、县,分乡分区,自行调查丁口确数,统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

仍限次年十月送部汇奏。”

制可。

宣统元年,复颁行填造户口格式,令先查户口数,限明年十月报齐,续查口数,限宣统四年十月报齐。

至三年十月,据京师内外城、顺天府、各直省、各旗营、各驻防、各蒙旗所报,除新疆、湖北、广东、广西各省,江宁、青州、西安、凉州、伊犁、贵州、西宁各驻防,泰宁镇、热河各蒙旗,川、滇边务,均未册报到部外,凡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有四,附户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

凡口数男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有八,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自雍正十三年户部题准,福建台湾府生番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籍,广西庆远府归流土民百七十九名,汇入宜山籍,嗣后台湾生番、四川生番、岭夷归化者甚众,定例令专管官编立保甲,查缉匪类,逢望日宣讲上谕,以兴教化,自是番民衣冠言语悉与其地民人无异,亦有读书应考者。

及同治、光绪间,交通日广,我国之民耕种贸迁,遍於重瀛,亦有改入他国版籍之事。

宣统元年,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

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血脉系,即属地、属人两义,两义相持,必生牴触,於是采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四章,注重血脉系办法。

宪政编查馆就所定四章釐为二十四条。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论是否生於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其疑有三:

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二,生於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於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

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儿,同。

其入籍章,第三,凡外国人原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

其必具备之款五:一,寄居中国接续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满二十岁以上,照其国法律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当之赀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其国法律,於入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

其本无国籍人原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项第一、第三、第四款者为合格。

第四,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於中国者,虽不备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第五,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人嫁与中国人者;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为入籍。惟妇女嫁与中国人,须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馀款以照其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六,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

其照其国法律并不随同销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

若其妻自原入籍,或入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子入籍者,虽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准其呈请入籍。

第七,入籍人成年之子现住中国者,唯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请入籍。

第八,凡入籍人不得就之官职:一,军机处、内务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各项武官及军人;

三,上下议院及各省谘议局议员。

此等限制,特准入籍人十年以后、馀入籍人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请旨豁免。

第九,凡呈请入籍者,应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出具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各出具保结。

第十,凡呈请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其出籍章,第十一,凡中国人原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

第十二,凡中国人准出籍,其款有四:一,无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二,无兵役之义务;

三,无应纳未缴之租税;

四,无官阶及出身。

第十三,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为出籍。惟妇女嫁与外国人,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

餘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十四,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为出籍。

若妻自原留籍,或出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

第十五,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

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

第十六,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第十七,凡呈请出籍者,应自行出具甘结,声明并无第十二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

第十八,凡呈请出籍者,应具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

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

其复籍章,第十九,凡因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

第二十,凡出籍人之妻,於离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子已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

第二十一,凡呈准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合第三条三、四款者,准其呈请复籍。

其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凡呈请复籍,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并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

第二十三,凡复籍者,非经过五年后,不得就第八条所列各款之官职。

第二十四,本条例自奏准奉旨后,即时施行。

此外改籍为良,亦有清善政。

山西等省有乐户,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

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

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

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儅,宁国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

甚有两姓丁口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亦谕开除。

七年,以广东蜑户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

准於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

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

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

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

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

“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

如年远文契无考,著即开豁。”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册。

有隐匿壮丁入官,伊主及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凡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名。

康熙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两佐领者,听。

雍正四年,谕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交与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

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

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

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

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令各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

乾隆六年,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於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

其户下人祖父或系契买,或系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分别注明。

正户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

七年,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者,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有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招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无庸另议更张。其馀各项人民等,朕欲广其谋生之路。倘原改归原籍,准其一例编入保甲。有原外省居住者,亦准前往。此内如有世职,仍许承袭。不原出旗者,听。’

八年,又谕:‘前降谕旨,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均不得呈请出旗。’

十二年,又谕:‘八旗别载册籍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有原出旗为民者,其入籍何处,均听其便。本身田产,并许带往。’

二十六年,定汉军凡现任外省自同知、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上,旗员自五品以上,俱不许改归民籍。

其餘在京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准一体考试。

大抵清於八旗皆以国力豢养之。

及后孳生藩衍,虽岁糜数百万金,犹苦不给,而逃人之禁复严,旗民坐是日形困敝。

及乾隆初,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户部侍郎梁诗正等,先后奏请清查东三省旷地,俾移住开垦,以图自养。

虽叠奉谕旨议行,然终未能切实举办。

至八旗户下人开户,必有军功劳绩,或艺能出众,亦有本主念其服勤数世,准其另户,或放出为民者,亦有不准放出为民,但准开户者,其例又各不同云。

田制曰官田。

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

其后编第各庄头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编定。

设粮庄,庄给地三百晌,晌约地六亩。

庄地坐落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领於内务府。

此外有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

又设园地,植瓜果蔬菜,选壮丁为园头。

世宗初,设总理专官,司口外报粮编审。

南苑本肄武地,例禁开田。

宣宗尝谕前已开者并须荒弃。

而咸、同间,嵩龄、德奎、刘有铭、铁祺先后疏陈开放,均严旨诘斥。

然至光绪季年,仍赋予民。

自后承地者乃接踵矣。

考各旗王、公、宗室庄田,都万三千三百馀顷。

分拨各旗官兵,都十四万九百馀顷。

凡王公近属,分别畀地,大庄给地亩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园给地亩六十至百二十或百八十,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人三十六亩,不支粮。

凡拨地以现在为程,嗣虽丁增不加,丁减不退。

顺治元年,定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

圈地议自此始。

於是巡按御史柳寅东上满、汉分居五便。

部议施行。

二年,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筹补给,美恶维均。

四年,圈顺直各州县地百万九千馀晌,给满洲为庄屯。

八年,帝以圈地妨民,谕令前圈占者悉数退还。

十年,又令停圈拨。

然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人丁,仍复圈补。

又有因圈补而并圈接壤民地者。

康熙初,鼇拜专柄,欲以正白旗屯庄予镶黄旗,而别圈民地圈补。

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咸以不如指,罪至死。

圣祖亲政,谕停止圈地。

本年所圈房地俱退还。

又以张家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换拨各地,并令新满洲以官庄馀地拨给,其指圈之地归民。

是为旗退地亩。

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

然旗人不习耕种,生齿日繁,不免私有质鬻。

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颁帑赎回。

凡不自首与私授受者,胥入官为公产。

旗地,令宗人府、内务府八旗具各种地亩坐落四至,编制清册,是为红册,以备审勘旗民田土之争。

乾隆初,定回赎旗地仍归原佃承种,庄头势豪争夺者罪之。

凡赎入官地并抵帑、籍没等田,皆徵租,曰旗租。

旧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员主之。

三十四年,以直督杨廷璋言,停其例。

民租旗地,本限三年。

或私行长租,业户、租户科以违禁律。

八旗地主,久禁夺佃增租。

自和珅筦大农,奏改前章,於是旗人及府庄头率多撤地别佃,贫民始多失业。

嘉庆五年,部臣请复申前禁。

诏纂入定例通行。

咸丰初元,又申令如额徵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赢缩。

若典鬻旗地,从盗卖官地律,授受同惩。

顾日久法疏,或指地称贷,或支用长租,阳奉阴违,胥役讹索句结,弊遂丛生。

虽屡申明诫,往往因他故,禁弛靡常。

洎光绪中,乃定此业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与民人。

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仍予执业。

盛京官庄,於顺治初即定八旗屯界。

旋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旗员家丁给地,人三十六亩。

康熙中,定以奉天所属地畀新满洲迁来者,凡丈出地为顷三十二万九千馀,以二十七万六千三百馀顷为旗地,按旗分界。

又设各旗官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给随缺地亩。

旋令索伦、达呼尔官兵耕种墨尔根地,奉天官兵耕种黑龙江地。

乾隆初,设黑龙江屯庄,呼兰立庄四十所,选盛京旗丁携家往,官为资装筑屋庀具,丁给地亩六十,十丁一庄,每六亩给籽种二斗,庄给牛六头,口粮并给。

温德亨、都尔图亦如之。

凡随缺官地归旗入册,禁职官侵占。

嘉庆间,令盛京入官地亩,应招无地贫民领租,职官子弟不得承种。

管界各官,并不得於所管区以子弟之名置房地。

道光中,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庄,共原额地万二百晌,吉林八旗与各处旗地暨乌拉旗地,共三十六万五千九十二晌。

而光绪初,拨三姓荒为官兵随缺地,计晌二万九千馀。

宣统时,以奉省各旗地多盗典隐占之弊,令通稽确覈,毋与清赋溷淆,先城旗,后外城,依次釐定。

此官庄之属东三省者。

直省各置驻防旗兵,立庄田於所驻地,给田人各三亩。

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还。

旗员分畀园地,多则二百四十亩,少则六十亩,各省不尽同。

惟浙江驻防无田,仍支俸饟。

乾隆时,弛防兵置产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

光绪之季,谕:‘所在检旗丁名数,侭旧有马厂庄田,画地口分,责以农作。其本无厂田,或有而弗备者,所司於邻近分购民地配发,以为世业。由渐推广,俾旗丁归农,受治州县,与齐民不异。’未及实施。

蒙古初分五等。

一、二等备与庄屯、园地。

三等以下,祗与庄屯。

各守土疆,毋得越境。

后渐有民人贱收蒙地者。

乾隆中定‘有质鬻者峻罚之,著为永令’。

分拨外藩官地,其略如此。

故明内监庄田,总领於户部。

其宗室禄田散在各省者,胥视民田起科。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顷制井田,选旗民百户,户授百亩,公百亩,共力养公田。

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鲜。

乾隆初,改屯庄。

择勤敏者充屯户,按亩科粮。

是为井田改屯地。

凡京师坛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厉坛、文庙、祠墓、寺观、祭田公地,一切免徵。

建国初,赐圣贤裔祭田。

其孔林地、四氏学学田、墓田地、坟地,咸除租赋。

学田,专资建学及赡恤贫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齐,旧无常额。

乾隆中,都天下学田万一千五百八十馀顷。

光绪变法,直省遍兴学堂,需费无艺,则又拨所在荒地,划留学田以补剂之。

耤田行於首都先农坛。

坛地凡千七百亩。

雍正间,令疆吏饬所属置耤田。

东西陵地,红椿以内例绝耕樵。

东陵白椿界外初听民耕。

道光朝乃严其禁,青椿以外,遵、蓟、密、承诸界内兵民私垦,至地万馀区,久益增廓。

光绪末,定为计区勘丈,将熟地分则升科,储学堂之用焉。

牧马草场在畿辅者,顺治二年,以近畿垦荒馀地斥为牧场,於顺天、津、保各属分旗置之。

自御马厂以下,各按其旗地牧养。

亲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曰屯垦。

康熙中,招垦天津两翼牧地,计亩二万一千五百馀。

乾隆时,丈直隶马厂地振业贫民,命曰恩赏官地。

在盛京者,奉天屯卫各地,八旗分作牧厂,自东迤西,本禁民垦,於定界所筑封堆制限之。

然大凌河东厂、西厂荒地三十一万八百馀亩,养息牧馀地万四千六百晌,乾、嘉中陆续放垦。

后又综各城旗马厂可垦地三十八万九千馀亩,悉归城旗承种,并令八旗王公及閒散宗室,於所分牧地原垦者,得自呈报。

惟松筠请於养息閒壤移驻旗人,以费绌而罢。

咸丰中,以大凌西岸垦妨马政,申禁如前。

而同治二年,变通锦州、广宁、义州厂荒,西厂留牧,东厂招佃;其东北隅之高山子地数万亩,义州教场閒地万馀亩,并行租佃,以为城兵伍田。

然是时西厂有旗领旧地,久而越垦妨牧。

八年,命划弃之。

於是大凌河垦议遂沮。

而吉、黑山荒多牧猎场,益严杜奸民揽售矣。

养息牧地,初放时判东西界,置专官掌其租入。

彰武本官牧,旋亦劝垦议科。

於是养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万八千八百馀亩,其餘荒八万九千六百餘亩,餘地三万五千三百餘亩,即以为蒙、汉杂居牧佃,兼拊畜穷黎。

吉林之乌拉,康熙时,於五屯分庄丁地,遂为五官牧场,颇富零荒。

宣统时,拨充学田,放垦實地二千三百餘晌。

凡驻防营皆置马厂,其牧庄旁餘,靡不放垦。

至荆防马厂垦熟之地,久畀诸民,而石首、监利,光绪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俱令招垦,以租息济警政小学。

宣统初,宁夏满营牧地餘界,开渠垦地,亩可二十一万,旗、民各半之。

民领则纳价为旗兵垦本。

三年,安徽万顷湖牧场,改垦放田八万二千七百餘亩,其流民占耕及民间认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万亩,亦招民佃,岁输穀麦,是为官佃。

至是以抗租胶葛,定议民租田,令公司补价承业,资八旗生计焉。

口外牧场,隶独石者为御马厂。

此外礼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场在张家口外。

而杀虎口之議亩租,察哈尔属之戢私垦,大青山之宽免民占,奕興地之招商领耕,列朝因时制宜,不拘成例。

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

熱河寬闊,於留牧外得地千四百五十頃,更以三一留牧,餘咸招垦。

地利辟而耕牧不相妨,甚善政也。

明之設衛也,以屯養軍,以軍隸衛。

洎軍政廢而募民兵,屯軍始專職漕運,無漕者受役不息,屯戶大困。

清因明之舊,衛屯給軍分佃,罢其雜徭。

順治元年,遣御史巡視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

衛設守備一,兼管屯田。

又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改衛軍為屯丁。

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

其時裁屯田御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

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

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徵拨帖,屯戶困始少苏。

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辖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並內地屯衛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

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如故。

九年,令屯衛田亩可典與軍户,不得私典與民。

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羡餘,因除各省軍田额外加徵例。

先是屯丁鬻產,官利其税入,給契允行。

至此又令運田歸船者,並禁軍民複典。

实则各省典屯於民,所在而有。

六年,定屯田限一年。

無論在军在民,並清出歸丁赡運。

十二年,漕督顧琮請田已典與民者,令旗丁購賣。

然民執業久,丁貧無以購,從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軍歸軍,在民增租給丁,永為定制。

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謨奏,命清理湖廣、江、浙、山東等省屯田。

明年,裴宗錫因陳兩江向不歸運之裁衛屯田,加徵津費。

帝以累民,不允。

四十年,鄂撫陳輝祖奏:‘武昌諸衛清出典鬻屯田,請加津赡運。’

部議:‘如此則私相授受者知誡,而仍不病失業,庶典鬻之弊漸除。’

五十年,以長沙、澧州原有弁田,轉售紛紛,令除弁田名,准民產授受。

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户口之數,其田產或有漏匿,以時覈之。

百餘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

及南漕改海运,屯衛隱蔽難稽,至是而一大變。

光绪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卫为屯之谕,令天下覈卫田亩数,详定租章。

而江西以租悉充饷,与他省赡运者不同,籥仍旧贯。

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条议屯卫宜裁。

略称:“运军久虚,卫官复无事,一卫所属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诸胥吏之手,田饷弊窦,不可胜穷。”

明年,谕各省勘实屯地,檄屯户税契执业,改屯饷为丁粮,归州县徵解。

除屯丁、运军名目,裁卫官。

是时综计各省屯田约二十五万馀顷,顾多与民田殽杂。

又各丁私相质售,久失其旧。

重以兵后册籍荡然,粮产无从钩钅。

漕督陈夔龙陈大要三端:一,分丁业民业;一,现徵毋追原额;一,补缴田价宜轻。

而江、皖、两浙俱折衷定规,分别交价输税。

如淮、扬、徐四卫,定有上则三两、中二两、下一两,屯税每两纳三分,馀互有同异。

惟山东以艰歉请免徵纳。

鄂督张之洞则谓湖北卫田,军户仰赡,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难责其呈价,仅有徵契税而已。

其税价视民田率。

洎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构衅,以卫田例不便也。

之洞更筹简易八法,大旨删除原则,分年减税豁派,累免杂课。

但学堂捐与民田同,以备改屯为民。

如式者官予文证。

嗣湘省亦仿此行焉。

宣统元年,浙抚增韫更请令承田者但刻期报明,统不纳价。

部议即允占业,屯价不妨量收。

盖屯卫嬗变,时势然也。

清自开创初,拨壮丁於旷土屯田。

又近边屯处,筑城设兵以卫农人。

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

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

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

次年纳半,三年全纳。

大学士范文程上屯田四事:一,选举得人;一,收穫適宜;一,转运有方;一,赏罚必信。

上是之。

令凡自首投诚者,授荒田为永业。

魏裔介亦请饥民转徙,得入籍占田。

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

其原留占业者,听。

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

初定劝惩例,限年之法甚严。

康熙初,虑官吏虚报摊派,停限年令。

寻御史徐旭林论垦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

旋令士民垦地二十顷,试其文理优者,以县丞用;百顷以知县用。

凡新垦地,初定三年起科。

嗣又宽至六年后。

寻令通计十年。

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旧制者。

雍正初元,谕升科之限。

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为例。

当顺、康间,直省大吏以开拓为功,其报垦田总额,多者如河南,至万九千三百六十一顷,少者如山东,百二十顷有奇。

世宗末年,以数多不实,严诫审覈。

其有浮饰,论如律。

定议叙法。

凡官吏召佃资垦者,按户数多寡,军民自措工本者,按亩数多寡行之。

乾隆时,令官山、官地,无论土著、流人,以呈报之先后予垦。

民地由业主先报。

或实力绌,他人始得承之。

凡屯户加垦者,俱令改屯升科。

又令已垦之地,宜慎防护。

凡官民地,於水道蓄泄相关,毋擅行垦。

傥帖己业,私垦塘堰陂泽为田,立予惩艾。

今考历朝屯垦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东三省开垦,次蒙古开垦,及青海、热河等处垦务,悉具於篇。

当顺治初元,令山西新垦田免租税一岁;而河南北荒地九万四千五百馀顷,允巡抚罗绣锦言,俾兵课垦。

二年,顺天行计兵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亩,牛具、籽种官资之。

又直隶、山东、江北、山西,凡驻满兵,给无主地令种。

四年,给事中梁维本请开秦、豫及庐、凤荒田。

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毋豫徵私派,六年后按熟地徵粮。

十年,定四川荒地听民开垦。

陕荒则酌调步兵,官给牛、粮。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五十亩,得支饷本。

其眷属众者,亩数量口递加。

福建无荒,则分驻有屯诸省。

七年,御史萧震疏言:“国家岁费,兵饷居其八,而绿旗兵饷又居其八。诚屯田黔、蜀,以驻郡县之兵,耕郡县之地,则费省而荒渐辟。”

下部议行。

时直隶、陕西、粤、闽先后定垦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准立功论。

於是湘、鄂、闽、鲁、晋、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种,限年垦齐。

雍正四年,甘肃、宁夏之插汉、托辉地平衍,可垦田六十万馀亩,招户认领,户授百亩。

五年,粤督阿克敦陈近年粤东垦弊四:一,豪强占夺;一,胥吏婪索;一,资本不充;一,土瘠惧为课累。

劝导法五:定疆界,杜苛取,贷籽种,轻科额,广招徕。

其后惠、潮贫民垦肇庆属地,高、廉、雷属山荒墝埆,皆给资招垦,并免升科。

嗣琼州亦如之。

又扩滇、黔垦计,乌蒙兵民并承,户勿逾二顷。

其各省入蜀民人,户给水田亩三十,旱田亩五十。

甘肃安西久行兵垦,移眷驻防,以与凉、肃二镇。

屯兵多贫,垦赀悉出官贷,并令边省、内地零星可垦者,听民、夷垦种;及山西新垦瘠地,自十亩以下,陕西畸零在五亩以下,俱免升科。

凡隙地及水冲沙杂,与田不及亩者,及边省山麓河壖旷土,均永远免科。

浙江新涨沙涂,民、灶皆承领,百亩为号,十号为甲,十甲老农导耕。

后值涨地,人咸利之。

嗣有侵垦西湖之禁。

乾隆五十九年,巡抚吉庆言,沿海沙地滩涨靡常,约十三万三千馀亩,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纳租,永著为例。

凡各省州县每岁新垦荒田荒地,以及荡地湖淤,督抚随时疏报升科。

盖雍、乾以来,各省军屯民垦,称极盛焉。

福建各番鹿场旷土,例许租与民耕。

然台湾自历任镇臣创庄招佃,往往侵据民、番地。

乾隆时,谕禁武弁垦荒。

旋禁土民私购番田。

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拨馀地畀番、民自种,遴壮健作屯丁。

内山未垦及入官荒废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甲准民田十一亩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赋而不给饷,从之。

嘉庆中,噶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十甲有奇。

道光初,定番社未垦荒埔分给民人徵租。

粤西设土兵、俍兵,均给军田。

粤东有俍田、瑶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

台湾番地亦然。

顾云南永北、大姚等处,汉典夷地,积隙数十年。

道光建元,措理稍定。

十三年,四川复有汉耕夷地之衅,乃析界址,令汉、夷不得互占。

又用滇督阮元议,禁流民私佃苗田,并近苗客户典售苗产。

十六年,以开化、广南、普洱地多旷閒,流民覆棚启种,因议论入户甲。

御史陶士霖论其病农藏奸,禁之。

先是江苏涨滩,冒垦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归公。

而官产民业,纠互缴绕。

於是江督陶澍建言听民承售。

部议江河不以垦殖为利,则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

仍一律入官处置。

寻耆英谓“民间价购兴筑,一旦夺还,迹类争利。请宽其既往而阏其将来”。

从之。

二十三年,祁宇言修复虎门等炮台,须屯田防护。

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试行。

上曰:“以本地之民种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为长算。”

同治初元,以军储亟,檄凤、颍等属戍兵垦邻近废田,以渐推行诸郡。

山东遭教匪之乱,邹、滕诸县田里为墟。

三年,决用移民策,而东昌、临清、兖、曹各属逆产及绝户地,尽没入官。

五年,乃有办理湖团之谕。

湖团者,曹、济客民种苏、齐界铜、沛湖地,聚族立团。

既而土著归乡,控阋无已。

然客垦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广,且讼者非实田户也。

於是曾国藩研烛其情,为之驱逐莠户,留其良团,各安所业。

陕西叛绝荒产,前一岁谕令筹设屯田。

巡抚刘蓉言军事方殷,不如招垦便。

部从其议。

乃定募垦新章四:曰正经界,立制限,缓钱粮,定租穀。

广东沿海沙地,定例水涸报勘,承垦者人勿过一顷,三年成熟,照水田起科。

至后搢绅垄断侵渔,因命查文禁止。

当是时,值东南兵火之餘,农久失业。

光禄少卿郑锡瀛言国家岁入金约四千数百万,饷糈支耗半之,宜广屯田养兵以节费。

寻御史汪朝棨称各省新复土疆,宜急垦辟。

徐景轼亦以修农利、安流徙为言。

由是曾国藩於皖,杨昌濬於浙,皆分别土、客,部署开荒。

而马新贻於苏,刘典於陕,亦汲汲督劝。

曾璧光、黎培敬前后於黔兴屯田之政。

八月,用苏廷魁言,筹垦兰仪以下乾河滩地。

十一年,谕陕西延、榆各属,地瘠民贫,宜亟垦辟,严州县考成。

时回众初就抚也。

先是御史黄锡彤请设苏、皖屯营,选湘、淮散勇垦沿江地。

光绪二年,朱以增亦言:“或谓屯政宜边陲不宜腹地,不知有荒可垦,何兵不可农,何地不可屯?但抽调数营,陆续兴举,将来化兵为农,裨国非细。”

时津海防兵营垦有效,故云然。

曾国藩尝言:“必得千亩无主之田,不与民田杂,方可资兵立屯。”

李鸿章亦谓兵民杂处,不宜於内地。

议遂寝。

初贵州屯军於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五厅,分设百二十堡,为屯八千九百三十九户。

户给上田六亩,中八亩,下十亩,附近山地不限。

逮乾隆中,禁止承佃屯军私鬻。

嘉庆初,铜仁、石岘苗地建碉卡,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

每军一名予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皆免租。

洎同治初,更定黎平屯章。

及是,罗应旒言:‘黔苗建屯已久,虚名鲜实,不如去兵之名,收农之实。’

时屯军凡十卫,寻奏定分为两番,与守兵同,操防徵调各额,屯设之百户、总旗等。

有不力者,立时革替。

先是沈桂芬有疏陈安置旗人听往各省之议。

御史黄元善亦称山西暨江苏等省开荒,当仿双城堡旧章,令旗民移垦。

顾以事体艰钜,未尽举也。

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垦内山番荒,伐木变价,以资抚恤。

十六年,湖南洞庭新涨淤洲,建南洲厅治,入官佃租,共勘实民田十三万馀亩,官田八万九千二百馀亩。

二十二年,桂抚史念祖言,垦西各属官民荒田可垦,令官力为倡,酌简屯兵,督令开熟,任民领耕,量地厚薄定科,计各属总垦荒田万四千三百馀亩。

时陕西清荒甚力,巡抚张汝梅言:‘陕地兵祲交乘,百姓流散,北山气候,夏寒霜早,穑事无凭,又人工少而穀价廉,得不偿失。匪惟客民去留无定,即土民亦作辍靡常。欲求地不复荒,惟纾首垦期限,宽牧令责成,则民少逃亡,官不顾虑,而公私两益矣。’

二十五年,定新阳荒芜额田约十万亩,无主者作官田招领,分田、地、场三等缴价,名曰系脚钱,有主限期报垦,逾限入官。

从江督刘坤一请也。

二十八年,陕抚升允言:‘西安马厂各荒地,试开水旱田,行屯垦。营哨官赋地亩自六十以下,屯勇人十亩。每百亩贷官牛两头,籽种三石,官备农器,一年还牛,二年全交。并拟令分年节饷。开屯之初,岁发全饷,二岁裁半,三岁尽裁。’

嗣后地为水冲雹坏,穑入弗丰,因复上言:‘驱无饷之兵,使自食其力,势且壮志销於畎亩,精锐蚀於农作,有屯而实无兵,有兵而实无用,转非创屯本意,不如不裁其饷,而悉以屯利归公,再颁岁穫之二三行赏,此所谓两利者也。’

江西义宁、新昌之交,有黄冈山,自明以还,恒为盗薮。

二十九年,从巡抚柯逢时请,开地以益民。

直隶安州白洋淀淤地肥沃,是岁弛禁,招民佃作,分四等收预租。

三十一年,海洲、赣榆间有鸡心、燕尾二滩,利垦牧。

又徐州微山湖淤滩地,均召民垦升科。

三十二年,议定广西垦荒丁壮既稀,资本又绌,乃仿外洋法,招商领垦。

南宁则招商本立公司,募裁兵充垦丁。

至宣统初,共放山荒十六万六千五百馀亩。

三十三年,江督端方上言苏属兵后荒田不下二百馀万亩,请令历年报荒者定为板荒,馀新荒,许各户指报豁粮,俱由局招垦,则虚荒易查。

又定垦章,区别官荒民荒,分三等输价,受荒无问土客,皆得领种。

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计怀宁等州县官荒应缴价者共三十万馀亩。

广东琼崖从未开殖,至是集商本创公司,官行清丈,分官荒民荒,先正其经界。

宣统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万亩,安徽官民荒地四万一千馀顷,河南沙荒地三万三千馀顷。

可垦者分三等,曰轻沙,曰平沙,曰重沙,各州县试行招垦,多则四百数十顷,少亦二三十顷。

浙江仁和等属,垦熟甲地山陇百八十馀顷,各府绅商领垦荒地万五千馀亩。

甘肃自光绪季年设局垦荒,达二十馀万亩。

新疆屯田,始康熙之季,察罕诺尔地驻兵,因於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创屯种,令土默特兵千,每旗一台吉,遣监视大臣一人。

而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咸议立屯。

命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其事。

吐鲁番亦驻屯兵。

雍正三年,命喀尔喀驻兵垦鄂尔昆田。

乾隆初,定一兵垦二十五亩,凡兵二千五百,种地三之,驻守二之。

时回部如辟展各要冲,多设屯,厚兵力。

逮准噶尔平,版图益廓,边防与屯政相维。

七年,川陕总督尹继善请以蔡把什湖地租与回民,假赀耕种,事得允行。

二十年,以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多閒壤,悉遣满、汉、蒙兵数千开屯,视蒙古授田例。

又设额尔齐斯屯田,巴里坤亦置屯,遣甘、凉、肃屯地兵五百往种,秋收后入城,三年更迭,塔勒纳沁开田三千馀亩。

二十三年,用雅尔哈善、永贵等言,於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规度官垦。

是时馈饟犹亟,诫巴里坤至伊犁循序增屯,其原挟家者,俾安业如内地村庄。

初人种十五亩,令益五亩。

置新旧屯兵万七千,出帑三百万备籽种诸用。

而特纳格、昌吉、罗克伦均益兵广屯。

大率乌鲁木齐增垦以来,岁穫悉供伊犁饷需。

伊犁垦成,又资接续,更移喀什噶尔等回众二千五百户屯阿克苏。

其事则黄廷桂、杨应琚、兆惠等主之。

定章百兵一屯,地亩人二十,分小麦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

然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兵屯外皆兼回屯,而库车东、哈喇沙尔西,或分布多伦回人溉种。

二十五年,伊犁屯议起,於河南之海努克立回屯,察罕乌苏立兵屯。

翌年,又於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增回屯,减兵额。

时戎事方息,惟阨塞留兵,餘齐赴伊犁屯殖,穫粟赢裕,即益屯兵。

兵不供屯,则招集流人,分土任业。

巴里坤饶賸壤,穆垒土沃泉滋,俱募人大开阡陌。

盖舒赫德、阿桂、明瑞等所建为多。

三十七年,陕督文绶以新疆餘地宜推广募垦,条列五事以闻。

四十一年,令叶尔羌成丁餘回,特畀耕地编户,凡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

初,乌鲁木齐屯地,共绿旗兵三千,二千操练,一千屯耕,番休,三岁后令移眷,官予资装。

及地日廓而兵不赡,率迁甘肃贫民,不靳烦费,赤贫全给,小康半之,岁穰自原挈家则不给。

四十五年,定眷兵分编户籍,其牛籽、农具、屋价、口粮,皆官措贷,约升科时,分三年缴纳。

凡承种新疆熟地,本年升科,新垦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垦新地,户三十亩,六年升科。

盖自此楚呼楚、穆垒、玛纳斯、库尔哈喇乌苏,屯务骎骎日近矣。

新疆军屯分数,人穫细粮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过半,不及,官议处。

兵重责留屯,次年收足予复。

乌鲁木齐但穫粮十一石以上即叙赏。

塔勒纳沁尤硗瘠,赏罚递降杀之。

无盐菜则给口粮,其阿奇木伯克等则赏缎匹。

顾伊犁额多苦累,福康安尝以为言。

最后将军长庚请仿乌鲁木齐例行,然部议仍未及减也。

向例遣犯得留种新地,哈密各属截留伊、乌遣犯垦耕,年满乃各致其所,罪重勿留。

又以不敷农作,仅限断洋盗而已。

后令情轻者改防为眷,用羁縻之。

遣犯穫额兵丁,其叙赏诸事从原例。

嘉庆十三年,拨塔尔巴哈台兵赴伊犁殖田,以农隙简练,置武员领之,三年一更迭。

而伊犁原定屯兵三千,每岁耕种,於中抽调若干,藉习戎备,其数岁有增减,各视其时,已耕之十八屯,番休轮种,以息地力。

寻定自二十年始,每年加种两屯云。

初,伊犁多可耕田,令惠远、惠宁两满城派閒散旗人分地试种,借给牛具,成效昭然。

九年,松筠因言照锡伯营屯种例,分畀旗兵地亩,各使自耕,永为世产。

以有妨操务,祗令转交閒散代耕。

二十五年,令满营兼种杂粮,先后分田四万四千餘亩,授八旗閒散自耕,但不得违禁佃租,私相典卖。

道光初,既勘定张格尔,令回兵试垦大河拐,增额则募贫回。

於是乌什、阿克苏、和阗每散布回户行垦,乌鲁木齐属阜康、奇台暨吐鲁番,均募民户,伊犁惠远城迤东,亦选土著,阿卜勒斯荒,俱拨回户,设五庄,庄百户,户得地亩二百。

喀喇沙尔则裁屯安户,库车荒地,亦予无业回人,叶尔羌属巴尔楚喀多旷土,则广招眷民。

其霍尔罕新田,散与回户,喀什噶尔初开地,分处河东西,东畀回人,西招民户,或专属,或兼募,冀相安而已。

凡民人赴回疆领地,皆官给印券,自赍以行,其徵粮多至亩二斗四升,次小麦八升,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率视壤肥瘠为断。

阿卜勒斯入三色粮十六石,满营马兵练饷於兹取赡。

自嘉、道以来,数十年中,伊犁屯垦,后先其事者,将军松筠、那彦成、布彦泰等,而林则徐遣戍日,履勘诸地,又兴水利於伊拉里克,厥绩尤伟焉。

同治二年,都统平瑞上言,乌鲁木齐閒旷孳生马厂,招商户移垦,并请於伊犁各城,一律经画分屯地畀屯兵。

命次第兴举。

三年,饬哈密推广原屯。

光绪三年,侍读张佩纶请抽旗丁屯新疆。

陕甘总督左宗棠谓有所窒碍疑阻凡六事,议遂寝。

是时南路缠、民富庶,荒旷尚稀,北路镇、迪各属,垦熟地不过十二三,赋纳既亏,闾里窳敝。

已而建置新疆省治。

十三年,巡抚刘锦棠更酌定新章,户给地六十亩,官借籽粮二石,农具银六两,葺屋银八两,牛两头,二人即当一户,月给盐菜口粮,立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缴讫,按亩起徵,第三年半徵,次年足全额。

仍仿营田制,十户一屯长,五十户一屯正,每屯正五,设一管领专员,正、长领地贷本,悉如户民,总计安纳土、客千九十户,以次推行。

而南路各属新垦地万九千餘亩,分年起徵,均不领垦费。

丈清南北两路各则荒熟地千一百四十八万亩有奇。

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十七年,魏光焘分划伊犁各地归旗屯、民屯各六万餘亩,使各自力耕。

其后土、客生息蕃庶,岁屡有秋,关内汉回挟眷承垦,络绎相属。

宣统三年,巡抚袁大化言:’新疆夙号农牧国,今日贫瘠,由地旷人疏。自迪化以西,精河以东,遍地官荒,草湖苇滩,无虑千万顷,而南疆东路萧旷亦同。拟集华侨立公司,速效非易。今令在新各员,有独力或合赀开荒灼著明效者,分别奏奖,以示鼓励。’

金川在乾隆四十年以武功底定,初从定西将军阿桂言,於西川之攒拉就近屯田,其美诺、底木达等处,令驻兵受地习耕,别斯璊以次改土为屯,各置屯弁处理。

又帛噶尔、角尧诸降番,悉视屯兵例,概畀以牛具籽粮。

其番户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十,初垦免赋,三年后输粮,旋令驻兵挈眷前赴,而丁口日增,又拨地户三十亩,俾加垦自给,地利浸辟矣。

於是四川之懋功五屯,安置降番,亦户给地亩三十,选精壮千人,半为屯练给饷,半为餘丁无饷。

厥后釐出荒壤,亦分等加赉,巴塘、里塘沃区亦不乏。

至光绪三十三年,川督赵尔丰疏筹垦计,招内地农户而官资遣之焉。

关外土旷人稀,蒙古地尤广袤,利於屯垦。

清初分旗有定界,继因边内壤瘠粮亏,拓边移垦。

天聪中,令各牛录就各屯近地,择种所宜。

以沈佩瑞言,於广宁东西、闾阳驿,选壮农充步卒屯田,分八固山,釐牛录为二等,备牛种农具,令材敏者率屯兵往耕。

崇德五年,官兵於义州筑城开屯。

康熙二十五年,以锦州、凤凰城等八处荒地分给旗民营垦,又遣徒人屯种盛京閒壤。

二十八年,定奉天等处旗、民各守田界,不得互相侵越。

乾隆五年,侍郎梁诗正请置八旗閒散屯边,以广生计,命阿里衮往奉天相度地宜。

於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珲春及长春,俱事垦殖,贫无力者,发官帑相贷。

四十年,流人偷垦岫岩牧场地亩,遂定例使入官纳租。

四十二年,以大凌河西北杏山、松山地丰美,徙閒散宗室,资地三顷,半官垦,半自垦,筑屋编屯,助其籽具。

五十五年,令奉天自英额至叆阳边止,丈荒分畀城旗之无田者,除留围场葠山,餘均量肥瘠配给,禁流民出口私垦,而积久仍予编户。

嘉庆十六年,令各关隘诘禁之。

初以八旗口众,拨拉林地俾开田垦种。

十七年,赛冲阿言“拉林近地閒荒可垦者二万五千餘晌,而三道卡、萨里诸处地多未垦,请移驻旗人”。

寻富俊请拣屯丁千人,拨荒三十晌,给银二十五两,籽粮二石,垦二十晌,留十晌,试种三年后,第四年起交粮。

俟移驻京旗分给以熟十五晌、荒五晌,餘荒熟各五晌,即与原种屯丁为业而免兵粮。

已,富俊建议更於拉林之西北双城堡开屯,移驻京旗閒散,为地九万数千晌,移户三千,年移二百户,依户划地,一切费悉领於官,区中、左、右三屯,屯凿井二,选丁给地,例同拉林,京旗领地五年后,徵粮二十石,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总、副屯达各八人,每屯々丁京旗各三十户,二三人以上即准户论,三屯各建义塾课幼丁。

道光五年,移驻户七十七,垦熟地三万三千一百餘晌,盖富俊、松筠始终其事,故其效甚著。

自后当事浸懈,又其地早霜气寒,原徙者少,於是博启图改移驻户为千,因以所餘地,户益十五晌,閒散不任耕,得买仆或赁佣以助。

英和尝上言宜推广成功,而绪卒弗竟。

伯都讷空旷围场二十餘万晌,荒久壤腴,视双城堡事半功倍。

富俊请令分屯画界,略仿前规,命其地曰新成,缀列户号,前后凡百二十屯。

章凡六七上,廷议旋以双城堡事未遑他及,且用弗充,事竟已。

二十八年,令凤凰城边私垦地,已熟及中垦者,招佃徵租。

无几,旗、民报垦至二十四万亩。

咸丰四年,开吉林五常堡荒田。

先是齐齐哈尔设官屯,令罪徒及旗奴承种。

寻以游惰遣退,选壮丁补之。

嗣御史吴焯谓呼兰蒙古尔山荒宜垦,寻以葠珠禁域,兼妨边务,竟不行。

同治时,广宁南之盘蛇驿,拟放地百万亩,民领及半。

厥后水患频仍,迄光绪末,开放始竣。

是时金场流民失业,用富明阿言,以藏沙诸河暨桦皮甸子诸处官荒畀垦,免交押价,而法库门、叆江往往有游民偷垦。

迨都兴阿履查,叆江西岸密迩朝鲜,安置匪易,惟严禁越渡,以谨其防。

有沿江阴垦骚扰沿边者,立予拘罚。

九年,乃就叆阳门至凤凰门边荒九十一所,分勘展界,绥奠穷黎,而私垦充塞边境如故。

光绪七年,吴大澂上言:“宁古塔之三岔口壤沃宜耕,可募齐、鲁愿农,编屯一营,以实边塞。”

十四年,将军希元始设局立制,以边瘠收薄,限十年后升科。

寻设五社,垦地万三千四百晌有奇。

二十二年,延茂覆陈吉林开垦,始误於旗、民之不和,继误於委员之自利,开局十六年,得不偿失。

部议因定分别裁留。

於是方正泡、藲梨场、二道漂河、头二道江、蚂蜒河、大沙吉洞等河,亟亟以拓地殖民为务。

初,吉林放有揽头包领,虽荒甿绵袤,辄刻期集事,而弊溢於利,至是始惩革焉。

又腹地加荒附著各屯,多寡不等,皆甚饶沃,领者麕至,则探筹决之。

先是十二年,黑龙江将军恭钅堂请开呼兰属通肯荒地,疏陈十利。

已而决议实行。

至二十四年,营通肯克音荒务,画屯安井,招民代佃,民纳课粮,旗供正赋,官为之契,不夺佃益租。

二十五年,垦布特哈之纳谟尔河閒荒约四十万晌。

越八年,讷河以南放垦三十七万五千一百餘晌。

二十八年,吉林设局清赋,兼放零荒,各属旗户原无粮额,各地查报科徵。

顾其时经界既淆,包套诡寄,棼如乱丝。

旋日、俄变生,事益棘手。

将军达桂、巡抚陈昭常先后清覈,至宣统初元,都吉林大租原地为晌百一十八万三千一百有奇,浮多二十八万四千八百馀晌。

其明年,通吉省民田、旗地及夹段零荒勘放讫事,又清出七十九万三千三百馀晌。

浮多地者,如地形方及东西长,均以西为浮多,南北长则以北,西北有庐墓则以东南。

或一地兼二则,次则即浮多也。

奉天大围场分东西流二围,自国初拨留是荒,有鲜围十五以捕鲜,大围九十以讲武。

日久防弛,流人私垦历年。

光绪初,将军岐元奏以二十围增海龙治,就地升科。

至三十年,海龙两翼升科者,已达百二十九万八百馀亩。

馀八十五围。

西四十五围,於二十二年议垦,至三十年放讫,其正零山荒树川草甸三百二万二千馀亩。

其荒价亩纳银一两二钱,山场熟地六钱,生三钱,城镇基地亩二十两。

其久年私垦土地则倍纳二两四钱,中下差减,原户领回,不原则撤放。

东四十围,以安置金州迁户,开禁拨荒,迄三十一年,共放百十二万七千二百馀亩。

城地上者亩二十五两,中二十两,下十五两。

荒地亩收正课二分,耗十分。

其始两流围荒地听民择,所馀夹荒,往往侵垦,吏缘为奸。

自廷杰重勘,一清积弊。

东流围即东平全境,隐并殆过西流,讼阋滋繁。

三十二年,覆丈两流山荒,俱十亩作七亩。

至浮多地已先纳价,未及折合,则限八年升科,以平剂之。

大率熟地当年起科,荒地四年为限。

时日、俄构兵,奉省税滞帑虚,复查东边海龙各属私垦馀荒,收价集资,藉维新政。

又丈放锦州属海退河淤及各滋生地亩共三十二处云。

黑龙江地,当光绪十八年,於绥化之北团林子设屯田旗户千二百,巴兰苏苏之山林设户六百有馀。

计户授田,户四十五晌,中以十五晌归屯丁永业,三十晌起科。

拳匪乱作,流徙频年,续於铁山包招户,又招抚瑷珲各屯,久乃稍还其旧。

然是时江省以东,民户日蕃,污莱攘剔,十才二三,富豪包揽居奇,零户无力分领,放荒速而收价迟,领地多而开地少。

三十三年,乃议变通,令閒退兵原农者,分年给垦,寓殖於屯。

宣统元年,又令广招徕,定奖章,杜包承,赏经费。

户仍领地十五晌,晌收公费四钱,大都荒价量地为等差。

木兰、绥化晌收银七钱,通肯二两一钱,呼兰、墨尔根押租则一两四钱,赢朒不齐,均加徵一五经费,其大较也。

时又酌留嫩江迤西未放各荒为无地官兵生业。

拨兵助屯之策,始自哈拉火烧试行,而地鲜上腴,兵惰不耐耕,亩仅穫斗粮,甚且无颗粒收入,口食仍仰给於官,因复议缓。

二年,仍改招民佃。

初,奉省厉行清赋,凡浮多地限令民户首实,纳价起科,历三岁馀,仅得荒熟地八十馀万亩。

已而议局建,用分年免价法。

东督锡良上言:“清赋重升科不重收价,其利久暂悬殊。又东省为八旗根本,旗、民杂居皆土著,异於各省驻防,内外城旗随缺伍田,向有定额,即计口授田遗意。

数百年来,户口增而地不给,口分体大难举,垦种事便易行。

今长白新设治,移殖最宜,如以实边之策,资厚生之利,所谓两益者也。

夫必先去其待食於人之习,然后渐为人自为养之谋,给田则奋於力农,徙地则除其依赖,为八旗计,无要於此。”

三年,奉天各属大放民荒,共得十二万亩。

自顺治时,令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地。

顾其地丰博宜农,雍正初,遣京兵八百赴热河之哈喇河屯三处创垦,设总管各官。

旋置张家口同知,十分其地,岁人耕逾分予叙,不及五分处罚。

洎乾隆初,热河东西共画旗地约二万顷。

古北口至围场旧无民地,历年民垦滋纷,乃令分拨旗户。

未几,高斌请还其旧,从之。

热河自改州县后,山场平原,讲求开殖,悉向蒙古输租,沿袭已久。

其围场周千馀里,为围七十二,置总管一,驻防旗兵千。

同治中,用都统瑞麟言,展垦閒荒,以济兵食,令招富户承领,禁占毗连民地,於红椿外定界立卡伦。

寻翼长贵山等以阻挠得罪。

时全围已放其半,领荒者渐侵正围,於是谕河东西佃垦及偷垦地一律封禁,斥遣私垦诸户。

其侵入山坡沟岔,乃报领匿多为少者,重按之。

其后库克吉泰部署兹事,将旗佃围外隐地,拨补围内民佃,俾得移徙安业,以清围界。

然委员措置失宜,奸佃抗聚生衅,经崇实再举勘量,更定照册永禁已腾之正围,瑞麟继之,仍无要领。

光绪初,御史邓庆麟胪列积弊,已而定议举办京旗徙户开屯,其后确勘热河五川荒地顷数,都二千三百有奇,平川地仅及其半。

旋即招垦,以押荒抵饷。

季年,都统锡良论开放围荒十事,大要留围座,编号目,增荒价,杜揽售,事皆允行。

蒙古当康熙时,喀喇沁等旗地,以民种而利其息入,辄廉募之,致妨游牧。

乾隆初,亦令察哈尔蒙、民易居,但杂处积年,户众垦蕃,难归徙而轻生衅,议者数称驱斥之便。

至嘉庆初,土谢图汗各旗地,常有游民栖息。

蒙人负民债不能偿,而贫民复苦无归,则为之明界设限,不咎前失,傥将来私开一垄,增迁一人,坐所管盟长等罪,其租课官不之问,各紥萨克自徵之。

时郭尔罗斯熟地亩二十六万五千馀,粮亩四升为定率。

至十一年,垦者踵相属,因伸关禁,并谕禁私与民授受,违者台吉连坐之。

然流人私种成习,莫能格也。

初令归化种地人按编甲例,岁上其籍,而口外绥远等地,仅容孑身商贩往来,挈室者有禁。

其后科尔沁属达尔汗、宾图二王旗,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垦户,亦均编甲社,置乡长焉。

道光十二年,盛京将军裕泰上科尔沁垦章八事:凡写地必以自名,毋过五顷;一地複写者,后户与前户相均;村屯或典於民,追契折偿;地主无力回赎,任民再种,限年抵还;年满第允自种,或租与原佃,不得复典及招人;民户交地后,得自踏閒荒,白局承种;其蒙种熟地,毋许租人;界外民开者亦毋许影射。咸如拟行。

土默特牧场,旧惟任意垦治,嗣分餘地畀蒙人,口率一顷,而佃與民種者多。

至十七年,令入蒙押租,以其四佐官用,其租息无業蒙人四之,公家及本旗貝勒各三之。

同治七年,徙喀喇沁越垦诸户分归各旗。

光緒七年,創烏里雅蘇台垦田十頃六十畝為一屯,凡為屯七,濬渠、建居、牛、籽諸費,亦官為補助。

八年,選庫倫土著於圖什、車臣西部落學試屯垦,從喜昌請也。

當蒙古生息浸盛時,於地之不妨牧者垦之,曰牧地,又有租地、養赡地、香火地,皆自種自租。

九年,山西巡撫張之洞言“豐、寧二厅、歸绥五厅,自招垦蒙荒而戶日蕃,所在餘荒,時亦畀無業佃民租種,其租所入,除例與蒙旗外,凡開地基本薪公歲耗彌補一切,皆取給於此,為益匪細”。

二十一年,奉天將軍增祺請丈放各蒙荒,副都統壽山亦以為言,而國子司業黃思永請垦內蒙伊克昭、烏蘭察布二盟牧地,盟長有謂妨其生業者,未克實施。

是時晉邊之豐鎮、寧遠垦民積數萬戶,而紮赉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續報垦,人争趣之。

察哈尔旗牧及草地雖禁私開,然自咸豐中馬廠弛禁,至近歲越占紛紛,客戶旗丁,訟不勝訊。

二十四年,都統祥麟因言“欲蒙地無私垦,必嚴科罪,欲蒙員無私放,必撻奸商”。

二十八年,命侍郎贻穀督垦務,籌察哈尔事,陳擴充變通數端,大旨主“清舊垦,招新垦。蒙旗生計在耕不在牧。蒙古於地租,或抵償,或私肥,或一地數主,抑且數租,黠商乘間包揽。宜由各旗總管詳晰呈明,交地开放,悉汰從前地戶商總等名,設垦務公司於兩翼,各旗先後試辦,各盟旗順令即獎,抗延即罚”。

於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及準噶爾,以次報地。

杭錦、烏審頗反覆,烏蘭察布亦懷疑,已皆赴議。

绥遠已垦未垦地亩,在乾隆初即無確數,迄今八旗牧廠,地雜沙石,中垦者希,民情觀望。

乃建議自將軍以下俱指認地亩,為商民導。

旋以財用不足,創牛捐,並推廣屯捐繼之。

凡丈蒙地,五尺為弓,二百四十弓為畝,百畝為頃,頃編為號。

察哈尔兩翼,則畝以三百六十弓,編號以五頃。

札薩克圖畝則二百八十八弓,十畝為晌,四十五晌為方。

凡蒙旗荒價,半歸國家,半歸蒙旗。

其歸蒙者,自王、公、台吉至於壯丁、喇嘛,釐其等差,各有當得之數。

凡地額設者為排地,向免押租。

生地畝收押租三錢三分,滋生地倍之。

贻穀以恤蒙艱,故畝收押荒二錢外,僅加一錢,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

杭錦在後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畝八錢,中七錢,下六錢。

又言租數多則累民,少則累蒙,此旗與彼旗難強同,外蒙與內蒙不一例,因定烏審、札薩克、郡王三旗荒價,上則三錢,中二錢,下一錢。

鄂托克、準噶爾兩旗地區四等,別立中下一則,鄂旗上則四錢,准旗上則六錢,中四錢,以下均差減。

烏蘭盟四子王、達爾罕、茂明安及烏拉特後旗皆旱地,悉如向章。

三十四年,文哲珲諂贻穀敗壞邊局,查辦大臣鹿傳霖論其辦垦有二誤四罪,因策善後四事,謂“荒價及繩丈從寬,則丈放易,欲多收地價,則應先侭原佃承耕,減歲租而加渠租,以其租充渠費,渠增即地增,地增即租增,久之斥卤皆腴壤矣”。

贻穀既逮系,信勤繼之。

減杭錦荒價,上地頃九十兩,其次遞減以五,最下七十兩。

分烏拉特地为東、西、中三公。

旱地押荒分六等,上地頃百四十兩,次百,中七十,中次四十,下二十,下下十兩。

先提公費三成,其餘半蒙半公,胥如例。

其歸蒙地租亦四等,渠地畝歲徵渠租四分五釐。

科布多及乌兰古木试行屯垦,肇自康熙末年。

时参赞连魁陈办科属新政,谓“乌兰古木、巴雅特均科属杜尔伯特牧地,宜广营垦。科布多属虽积沙漠,而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及厄鲁特旗,各临其所属河泊,沿河田陌可耕者多,兴垦实边,於是乎在”。

廷议允行。

若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地,自同治时开屯,颁帑金十万。

嗣李云霖以操切激兵变,垦事中停。

至是修渠告成,以上渠屯兵并合下渠,从其便也。

阿尔泰旗高寒稀雨泽,仅成官屯四、民屯一云。

札萨克图王公旗荒,每晌上等四两四钱,中二两四,下一两四,均收一五经费。

凡依次领地,熟地百晌,须兼生荒二百晌。

王旗至十一年放竣,都六十二万五千馀晌。

其明年,续放旗界山馀各荒,设洮南属县二。

公旗自招之户曰红户,台吉壮丁等私招者曰黑户。

洮南沿荒段放齐后,河北荒段,至宣统元年,共丈十九万四千馀晌。

图什业图蒙荒,亦仿札萨克图成案。

热河蒙荒,喀喇沁东旗已成良沃,敖汉半硗确,巴林较富。

都统廷杰建言八事,以渐兴举。

其蒙旗荒之隶奉属者,约放八万九千馀晌,而昭乌达盟阿鲁科尔沁、东西紥鲁特三旗可耕地,共八千顷,上则顷收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紥赉特蒙旗新旧放荒综六七万晌,置大赉厅,捆出本旗蒙屯四十七所,外旗五十九所,近地馀荒,晌收押租一两四钱。

时复丈科尔沁公旗地二十四万一千四百馀晌,郭尔罗斯后旗沿江地荒而实腴,晌加收公费三十两,蒙地及学务各半之。

及是开放无馀。

翌年,城甸馀荒亦毕放。

长春本前旗蒙地,凡四十一万九千馀晌。

宣统二年,复放新荒,以公费资办府属审判,拓荒务以裨新政。

更定巴林荒价,上则顷七十两,中五十,下三十。

达尔汗王旗采哈新甸荒地分三则,上则晌六两,中四两,下二两。

二共放实荒六万二百馀晌。

三年,复放达尔罕洮、辽站荒,备置驿通道焉。

青海向为蒙、番牧薮,久禁汉、回垦田,而壤沃宜耕者不少。

曩年羹尧定议开屯,发北五省徒人能种地往布隆吉尔兴垦。

最后庆恕主其事,以番族杂居,与纯全蒙地殊异,极陈可虑者五端。

嗣又劝导蒙、番各族交地,以资拓殖,无论远近汉民皆得领,惟杜绝回族,以遏乱萌。

於是开局放荒,黄河以南出荒万馀亩,迤北至五万馀亩。

又虑其反覆也,募实兵额,分留以镇詟之。

番地僻,山峻且寒,仅燕麦菜籽,虽岁穰,亩收不过升四五,课务取轻,以次推行。

近地始自光、宣之际,议垦荒尤亟,以物力之不易,而大举之无时,冀其地无弃利,人靡馀力,盖犹有待焉。

清丈芦洲田亩,前允行之九江滨江芦地,原定下则起科,是后芦洲徵粮,普令以一分以下为率。

奉天广宁一带荡田垦殖旧矣,嗣以将军弘晌言,开鹞、鹰二河荡田三十八万二千馀顷,令三年后升科,五年后丈量。

而牛庄等处苇塘,近年河徙荒出,苇商大半匿垦,往往召争,先后订变通章程,迥别於故荒旧例。

寻又丈放凤凰、岫岩、安东苇塘约十馀万亩,按地编号,具鱼鳞图册,事在光绪末年。

江南苇营草地,向由大河卫子领垦纳租,而江北则置樵兵备河务,左右两营,当海州、阜宁间,共地八千五百馀顷,而续涸新涨不与焉。

自河道改而樵兵虚设。

宣统时部议裁汰,改为放荒,任人入赀承业云。

自光绪中叶,御史曾忠彦疏请振兴农学,特立农工商部,专其职司。

数诏天下长吏,讲求釐剔荒产,以为振兴之资。

宣统初,部上农林推广二十二事,始於筹款办荒,而坦区宜辟田,山陇畸零边地宜林木,责所司各於其境测验气候土性,表之图之,荒价之免否,升科之缓急,分等釐别,而以考覈官吏编报成绩,以行其惩劝。

复订种树行水奖掖专例。

洎乎革命势成,事之未毕举者,正复不少也。

曰营田水利。

圣祖时,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

世宗於滦、蓟创营田,设营田水利府,命怡亲王董其事。

王与大学士朱轼汇上事例四端。

寻於天津等属分立营田四局,领以专官。

因地势濬流筑圩,建闸开渠,民人原耕者,官给工本,募江、浙老农,予月饩,教耕穫,翌年,得熟田百五十馀顷。

至雍正七年,营成水田六千顷馀,虽糜帑不赀,而行之有验,惜功未竟,后渐废弛。

独磁州沟洫如故,岁常丰稔。

高宗饬直督李卫修治水田,复遣大理卿汪漋总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并营。

已而高斌言桑乾河两岸可开大渠,引水治稻田,从之。

嘉庆之季,命方受畴经画直省水利,兼戒鲁、晋、豫亦於其境各筹所施。

顾犹有言直隶难举水田者。

百年以来,李光地、陆陇其、朱轼等皆详言直隶水田利益,林则徐拟开近畿水田疏尤切至。

财绌议沮,迄未畅行。

自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捐兴水利,得稻田四千二百馀亩,崇厚继之,频年劝垦盐水沽亦颇效。

其后周盛传镇天津,修水利,成稻田六万馀顷,土润穫饶,至今利之。

同治时,陕西西安、同州等属设局釐荒产,兴营田。

洎光绪中,次第招垦至三万四千馀亩,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

时直属营田半荒弃,三晋洊灾,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华军亦陈八事。

直督王文韶谓“轻租价以恤民艰,疏沟渠以利水道,则乐垦者多”,因是天津营田徵租至四万九百馀亩。

山东巡抚张汝梅亦请疏河道,濬沟渠,以兴水利为农政本源;

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於陕西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拨归屯所,授地使耕,藉广屯政。

其后奉天以东西辽河、大凌河诸川无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译文

食货一

明末时期,苛刻的政令纷纷出台,筹集捐款增加军饷,导致民众贫穷,财力困乏。清朝入主中国后,一概免除这些负担,与民众重新开始。到了康熙、乾隆年间,国家富强,民众富裕。对于新增的人口,永不增加赋税,又普遍免除天下租税,反复多次。哎呀,古代从未有过这样的事情。道光、咸丰年间以后,海禁政策放宽,国家遭遇许多变故。消耗财力的途径增多,而增加财力的途径却受阻。当权者对中外大势一无所知,招致祸端,国家仓库的储备一旦耗尽,赔偿军费高达四百多亿。用中国的全部财产抵押外债,积压数十年无法偿还。摊派加捐,上下交困。于是改为海运以节省漕运费用,改变货币制度以推行国家货币,讨论盐政以增加年收入,开采矿产以扩大财源。以及创立铁路,改革邮政,设立电报局,开通海运。新政策纷纷兴起,纷纷谋求利益,而对于古代圣王所倡导的民众多而粮食少、使用得当而费用宽松的道路,却忽视了不加以讨论。

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谆谆以“四海困穷,天禄永终”为戒。有国者其可忽哉!兹取清代理财始末,条著於篇。

户口田制

户籍清查的民众数量,只有外藩扎萨克所属的编制审查丁档,由理藩院掌管。各省的各种人户,由当地的长官在十月编制册子,限次年八月报送户部,由浙江清吏司负责。而满洲、蒙古、汉军的丁档则由户部八旗俸饷处掌管。年终时,将民数汇总并制成黄册上报。

户籍的种类,有军籍、民籍、匠籍、灶籍。除此之外,还有回族、番族、羌族、苗族、瑶族、黎族、夷族等,都隶属于所在府、厅、州、县。对于民众,男性称为丁,女性称为口。男性十六岁为成丁,未成丁也称为口。丁口与户籍相关联。内地民众按丁口计算,边疆民众按户籍计算。因为番族、回族、黎族、苗族、瑶族、夷族等人已经长期归化,都按照丁口编入民数。那些按户籍计算的,如三姓所属的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以及庄浪厅所属的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的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的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的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狐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都是这样。至于土司所属的番族、夷族等人,只报告寨数、族数,不计入户籍。

民众的户籍登记,有四种:民籍、军籍(也称卫籍)、商籍、灶籍。管理户籍时,必须调查其祖籍。如果人户在寄居之地建有坟墓、庐舍超过二十年,可以准许入籍并出仕,要求声明祖籍回避。如果本人已经去世,子孙在其他省份有田地、丁粮,原本附入户籍的,可以听任。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的,准许其参加考试等。

又必须辨别其宗系。如果民人没有儿子,允许立同宗昭穆相当的人为嗣。那些有女婿、义子以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儿的人,可以酌情给予财产,但不能作为继承人。

且必须区分其良贱。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所有衙署应役的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都是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同。

世祖入关后,有编制户口牌甲的命令。其方法,州县城乡每十户设立一名牌长,十牌设立一名甲长,十甲设立一名保长。每户发放印牌,上面写明姓名和丁口。外出时注记所去之处,回家时稽查所来之处。寺庙也一律发放,以稽查僧道的出入。客店则要求各设立一本簿子,记录寄宿客人的姓名和行李,以便稽查。到乾隆二十二年,又制定了十五条:一,直省所属每户每年发放门牌,牌长、甲长每三年更换一次,保长每年更换一次。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一,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一,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厅查核。

一,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一,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一,盐场井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一,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一,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汛口照验放行。渔船只填写船主年貌籍贯。

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内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一,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馀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一,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编查。

一,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地方官给牌册报。

其四川改土归流各番寨,令乡约甲长等稽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

一,寺观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

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馀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时各省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常有肇衅之事。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凡台湾民、番不许结亲,违者离异。

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往。

棚民这个称呼,起源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在这些省份的山县里,以前有民人搭建棚子居住,以种植麻、竹子,炼铁,造纸和制作蘑菇为生。而广东的穷民进入山区搭建寮房,以敲碎香木制粉、劈柴烧炭为业,这些人被称为寮民。雍正四年,制定了按照保甲法进行统一编查的规定。乾隆二十八年,规定各省单身租赁土地的棚民,必须回到原籍州县领取印票,并有亲属担保,才能租赁土地定居。如果有来历不明的,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进行纠察和上报。五十五年,皇帝下旨说,广东总督奏报称,拆毁了雷州、廉州交界海面上的涠洲岛以及斜阳地方的所有寮房,将居民遣返回原籍,以免与洋盗勾结生事,并拆毁了校椅湾等三十二处寮房,共有一百六十二户,另外给予了抚恤和安置。沿海各省的岛屿上,都有内地民人安居乐业。如果突然命令他们迁移,会使数十万民众流离失所,于心何忍。而且担心处理不当,会使良民变成盗匪。所有各省的海岛,除了应该封禁的之外,其余的都允许继续居住。至于零散的地方,都是贫民居住,尤其不能让他们感到孤独。而渔民出海捕鱼,暂时在海岛上搭建寮房居住,也不应该全部禁止。人口稀少,稽查起来不难,只是要各督抚严格命令文武官员设立保甲制度。如果有盗匪混入,或者窝藏盗匪的,一经查出,将他们居住的寮房全部烧毁,以便让他们知道警戒。渔船出入港口,务必取得结据和执照,登记姓名。如果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严格盘查,自不难立即抓获。五十七年,皇帝下旨说,根据福宁的奏报,山东一省的海岛居民有两万多人,各省海岛的居民想必也不少。应该按照之前的命令,不允许增加房屋建设,以免人数越来越多。仍然应该留心调查,不要让居民勾结匪徒,制造事端。咸丰元年,浙江巡抚常大淳上奏说,浙江的棚民开山过多,导致沙土淤积,阻碍了水道和农田。请设法进行编查和安置,分别决定去留。

从雍正四年开始,编审工作暂停。直隶总督李绂在一份关于改编审行保甲的疏文中说:‘编审每五年进行一次,虽然目的是清理户口,但保甲制度更为详密,既可以稽查游民,又不必单独查户口。请从现在开始严格督促编排人口,从十六岁以上,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人。年底制作册子,布政司汇总,另外制作总册上报。册子里只列出里户人口的实数,免于列出花户,这样簿籍就不会繁琐,人口数也会很齐全。’乾隆五年,户部又请求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和粮食数一起上报;番疆、苗界不列入编审的例子。这个请求得到了批准。三十七年,根据李瀚的请求,永久停止编审。从那时起,只有运漕军丁每四年进行一次编审而已。

清朝继承了明朝末年的动荡,户口凋零。经过几代人的休养生息,所以户口数每年都在增加。大致来说:顺治十八年,全国人口统计为一千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人。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人。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人,又增加了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人。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人,又增加了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人。乾隆二十九年,二万五千五十九万一千一百七十七人。六十年,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千四十五人。嘉庆二十四年,三万一千二十六万五千四十五人。道光二十九年,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人。咸丰、同治年间,战争四起,册子上报告的数字常常缺少几个省份,可查证的,只有二千万到数千万不等。光绪元年,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人。

三十二年,制定了官制,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之前设立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负责调查户口,各省由巡警道专管。第二年,皇帝下令各省上报人口数,务必核实实数,作为政务的根本。民政部报告称:‘经过调查,三十二年黑龙江、安徽、江苏、福建、甘肃、广西、云南的户口册,以及三十一年的人口册,都没有补造。各个总督和巡抚都知道超过了期限,按照规定应当查办,但积习难以改变。我们部门刚刚接手,正在筹备一切实际办法,拟请皇帝下旨,责成府、厅、州、县,分乡分区,自行调查人口确数,统一以每年十二月底为截止日期,以明确界限。仍规定次年十月报送部门汇总。’这个提议得到了批准。

宣统元年,再次颁布了填写户口格式的规定,要求先查清户口数,限明年十月报齐,接着查清人口数,限宣统四年十月报齐。到三年十月,根据京师内外城、顺天府、各直省、各旗营、各驻防、各蒙旗上报的数据,除了新疆、湖北、广东、广西各省,江宁、青州、西安、凉州、伊犁、贵州、西宁各驻防,泰宁镇、热河各蒙旗,川、滇边务,都没有册子报到部外,共有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四百人,附户一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人,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男性人口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人,女性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人,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人。

自雍正十三年户部提出,福建台湾府的生番有一百九十九人,被并入彰化户籍,广西庆远府的归流土民有一百七十九人,被并入宜山户籍。此后,台湾生番、四川生番、岭夷归化的人很多,规定由专门官员编排保甲,查缉匪类,每逢望日宣讲上谕,以振兴教化。从此,番民在服饰和语言上与当地居民没有区别,也有读书应考的人。

到了同治、光绪年间,交通日益广泛,我国人民耕种、贸易、迁移,遍布重瀛,也有改入其他国家户籍的事情。宣统元年,外务部与修订法律大臣共同拟定国籍条例。因为各国的国籍法有地缘系、血统系,即属地、属人两义,两义相持,必然发生冲突,于是采取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四章,注重血统系的方法。宪政编查馆根据所定的四章制定了二十四条。

固有籍章的第一条是:不论是否在中国出生,只要是中国人,都属于中国国籍,有三个疑问:一是出生时父亲是中国人;二是出生时父亲已去世,但去世时是中国人;三是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无法考证或没有国籍。二是如果父母都无法考证或没有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人,也属于中国国籍。如果在中国地方发现的无法考证出生地的弃儿,也是一样。

关于入籍的条例,第三条,所有原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如果愿意成为中国国籍,可以申请入籍。他们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在中国居住连续十年以上;二,年满二十岁以上,按照其国家法律是有能力的人;三,品行端正;四,有足够的财产或技艺,能够自立;五,按照其国家法律,入籍后应该取消本国国籍。如果是原本没有国籍的人申请成为中国国籍,只要年满二十岁以上,并且满足上述第一、第三、第四款的要求即可。第四条,所有对中国的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使不满足一至四款的要求,也可以由外务部和民政部联合奏请,特别批准入籍。第五条,所有与中国人结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女;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共同生活的;私生子,父亲是中国人,经过其父亲认领的;私生子,母亲是中国人,父亲不愿意认领,经过其母亲认领的。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都可以作为入籍。只有正式结婚并呈报有案的女性嫁与中国人才能入籍。其余情况以按照其国家法律未成年的和未结婚的女性为限。第六条,所有申请入籍的男性,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应一同入籍。如果按照其国家法律并不需要一同取消本国国籍,则不在此限。如果妻子自愿入籍,或者入籍人自愿使未成年子女入籍,即使不满足第三条的一至四款,也可以申请入籍。第七条,入籍人的成年子女如果现在居住在中国,即使不满足第三条的一至四款,也可以申请入籍。第八条,所有入籍的人不能担任以下官职:一,军机处、内务府的官员以及京师和外地四品以上的文官;二,所有武官和军人;三,上下议院及各省咨议局的议员。这些限制,对于十年后特别批准入籍的人,和二十年后的其他入籍人,可以由民政部申请豁免。第九条,所有申请入籍的人,应声明入籍后遵守中国法律,放弃本国权利,出具保证书,并由居住地的两位公正绅士出具保证。第十条,所有申请入籍的人,应向所在地方官呈报,详细请求所管辖的长官咨询民政部批准,并发给执照作为凭证。如果在外国,应向领事呈报,通过出使大臣或直接向出使大臣呈报存档。

关于出籍的条例,第十一条,所有原本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如果愿意加入外国国籍,应先申请出籍。第十二条,所有允许出籍的中国人,有以下四个条件:一,没有未结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二,没有兵役义务;三,没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四,没有官职和出身。第十三条,所有与中国妇女结婚的外国人;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共同生活的;私生子,父亲是外国人,其父亲认领的;私生子,母亲是外国人,其父亲不愿意认领,经过其母亲认领的。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都可以作为出籍。只有正式结婚并呈报有案的女性嫁与外国人才能出籍。其余情况以按照中国法律未成年的和未结婚的女性为限。第十四条,所有申请出籍的男性,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一并作为出籍。如果妻子自愿留籍,或者出籍人自愿使未成年子女留籍,可以申请,仍然保留中国国籍。第十五条,所有有丈夫的女性,不得单独申请出籍。按照中国法律未成年的和无能力的人,也不准自行申请出籍。第十六条,所有出籍的中国人,所有在内地特有的利益,一律不得享受。第十七条,所有申请出籍的人,应自行出具保证书,声明没有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情况及犯罪未经发现的情况。第十八条,所有申请出籍的人,应向本籍地方官呈报,详细请求所管辖的长官咨询民政部批准牌示。如果在外国,应向领事呈报,通过出使大臣或直接向出使大臣呈报。

关于复籍的条例,第十九条,所有因为嫁与外国人而出籍的人,如果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可以申请复籍。第二十条,所有出籍人的妻子,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成年后,都可以申请复籍。第二十一条,所有出籍后,如果仍然在中国居住连续三年以上,并且符合第三条第三、第四款的情况,可以申请复籍。对于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的情况,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条,所有申请复籍的人,应由原籍同省的两位公正绅商出具保证书,并向所在地方官呈报,详细请求所管辖的长官咨询民政部批准牌示。第二十三条,所有复籍的人,非经过五年后,不得担任第八条所列的各项官职。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奏准奉旨后,立即施行。

此外,将改变户籍的人归类为良民,也是一项清明的政策。山西等省份有乐户,因为先祖在明朝建文末年没有依附燕兵,被编入乐籍。雍正元年,命令各属禁止和废除,改为良民。并命令浙江的惰民,苏州的丐户,其职业与乐户无异,也取消其户籍。五年,因为江南徽州有伴假,宁国有世仆,当地称为‘细民’;甚至有两个姓氏的人口村庄相等,而这个姓氏为那个姓氏服役,有如奴隶,也下令开除。七年,因为广东的蜑户以船捕鱼,广东民众不允许他们登岸,特别下令禁止。允许他们在近水村庄居住,与普通民众一样编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须四代,本族亲属都清白自守,才准许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广东的蜑户,浙江的九姓渔船,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按照这个办法处理。嘉庆十四年,又因为徽州、宁国、池州三府的世仆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常被地方举报,皇帝下旨:‘这种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标准。如果年代久远,文书无法考证,就予以豁免。’

八旗的人口,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命令各佐领调查已经成年的男子,增加进丁册。如果有隐瞒壮丁上报给官府的,他的主人以及佐领、领催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通常三百名壮丁组成一个佐领,后来改为二百名。

康熙四年,皇帝下令满洲、蒙古的佐领内,如果剩余的壮丁超过一百名,原本分为两个佐领的可以继续这样。

雍正四年,皇帝命令八旗都统以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人,将新旧壮丁逐户登记清楚,并审查各官员的姓名,保证无误后报送部门。

对于未成年的男子,以及非正身良家子弟,以及应该除去的人口,都要核实后开除。

五年,命令在审查丁册时,每户都要写明某人某官,如果没有官职则称为闲散某,上面写明父兄的官职名字,旁边写明子弟及兄弟的儿子,以及户下的人数。无论是在籍还是他往,都要详细记录。

各省驻防旗人的士兵,以及外任文武官员的子弟家属,命令各将军、督抚制作册子报送该旗。

乾隆六年,命令八旗审查各佐领下已经成丁和未成丁已经领饷的人,都要登记进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在每个人的名字下写明三代履历。

其户下的人祖父,如果是通过契约购买的,或者是盛京带来的,或者是带地投充的,都要分别注明。正户的儿子弟,都作为正身分开登记。

七年,皇帝下令:‘八旗汉军,最初本是汉人。有随龙入关的,有定鼎后投诚的,有因罪入旗的,有三藩户下归入的,有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的,以及招募的炮手,过继的异姓,以及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况不一。其中只有随龙人员子孙,都是旧有功勋,无需另外讨论。其余各项人民,朕想拓宽他们的谋生之路。如果愿意改回原籍,可以统一编入保甲。如果原本居住在外省,也可以前往。其中如果有世职,仍然允许继承。不愿意出旗的,就听任他们。’

八年,皇帝又下令:‘之前的命令,原本是指未经出仕以及微末之员。至于那些已经做官,世受国恩的人,他们本人及子弟,均不得提出出旗。’

十二年,皇帝又下令:‘八旗另外记载册籍的人,原本是开户家奴冒入正户,后来自行上报,以及旗人收养民人为子,有原本出旗为民的人,他们入籍何处,都听任他们。本身的田产,也允许带往。’

二十六年,规定汉军中现任外省的同知、守备以上,京城的官员从主事以上,旗员从五品以上,都不允许改回民籍。其余在京的官员需要向该旗报告,由该旗上报部门,在外则需要向督抚报告,然后上报部门,编入民籍,并允许统一考试。

大致来说,清朝对八旗都是用国力养育的。到了后来,人口增多,虽然每年花费数百万金,还是觉得不够,而且逃人的禁令又很严格,旗人和民人因此日益困顿。

到了乾隆初年,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户部侍郎梁诗正等人,先后上奏请求清查东三省荒地,让迁移居住并开垦,以谋求自给。虽然多次奉旨议行,但最终未能切实实施。至于八旗户下人开户,必须有军功劳绩,或者技艺出众,也有本主考虑到他们勤劳数世,允许他们另开户头,或者释放为民的人,也有不准释放为民,但允许开户的,这些规定又各不相同。

田制称为官田。最初设立官庄,将近畿的百姓招来作为庄头,给予土地,一绳地四十二亩。后来编制各庄头田地分为四等,每十年重新编制一次。

设立粮庄,庄给地三百晌,一晌大约六亩。庄地分布在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也设立了,都由内务府管辖。此外还有部、寺官庄,隶属于礼部、光禄寺。又设立了园地,种植瓜果蔬菜,选择壮丁作为园头。

世宗初年,设立总理专官,负责口外报粮和审查。南苑原本是练武之地,按照规定禁止开垦。宣宗曾经下令已经开垦的也要荒废。

然而在咸丰、同治年间,嵩龄、德奎、刘有铭、铁祺先后上疏陈述开放,都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然而到了光绪末年,仍然允许民众开垦。

自那以后,接踵而来的承地者。

考察各旗王、公、宗室庄田,总共一万三千三百多顷。分拨给各旗官兵,总共十四万九百多顷。对于王公的近亲,分别分配土地,大庄分配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亩,半庄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亩,园地分配六十至一百二十或一百八十亩,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每人三十六亩,不支粮。拨地以后,即使人口增加也不再增加,人口减少也不再退还。

顺治元年,规定近京的荒地和前明的无主庄田,拨给东来的官兵。圈地的议定从此开始。于是巡按御史柳寅东上满、汉分居五便。部议施行。

二年,命令被圈地民地,迅速筹措补给,好坏都要均衡。

四年,圈顺直各州县地一百零九千多晌,给满洲作为庄屯。

八年,皇帝认为圈地妨碍了民众,下令之前圈占的土地全部退还。

十年,又下令停止圈地。

然而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的人丁,仍然重新圈补。又有因为圈补而连带着圈补了相邻的民地。

康熙初年,鳌拜专权,想要把正白旗的屯庄给镶黄旗,而另外圈补民地。

户部尚书苏纳海、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都认为不如指派,因此被定罪至死。

圣祖亲政后,下令停止圈地。本年所圈的土地房屋全部退还。

又用张家口、山海关等处的荒地交换拨给各地,并命令新满洲用官庄的剩余土地拨给,被圈地的土地归还给民众。

这就是旗退地亩。

所有官地,通常都禁止与民众进行交易。但是旗人(满族人)不习惯耕种,人口日益增多,不可避免地会私下买卖土地。雍正初年,清理旗地,下令用公款赎回。那些没有自首和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土地都归官府所有,成为公共财产。旗地,要求宗人府、内务府和八旗列出各种土地的位置和边界,编制清单,称为红册,以备审察旗民之间关于田地的争议。

乾隆初年,规定赎回的旗地仍然归原佃户耕种,庄头和豪强争夺者要受到惩罚。所有赎回的官地、抵债的土地和没收的土地,都要征收租金,称为旗租。过去查交的官地定租,由旗员负责。三十四年,根据直隶总督杨廷璋的建议,停止了这个规定。民众租种旗地,原本限制三年。或者私下签订长期租约,业主和租户都要受到违法的处罚。八旗地主,长期禁止夺取佃户土地和增加租金。自从和珅掌管大农,上奏改变之前的章程,于是旗人和府庄头大多撤地另找佃户,贫民开始大量失业。

嘉庆五年,部臣请求重新宣布之前的禁令。皇帝下诏将其编纂成定例普遍执行。咸丰初年,又下令按照规定征收租金,业主和佃户都不能随意增减。如果典当或出售旗地,按照盗卖官地的法律处理,买卖双方都要受到惩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变得宽松,有些人指地借债,或者用长期租金支付,公开违反规定,官差和仆役欺诈勒索,弊端丛生。尽管多次明确警告,但往往因为其他原因,禁令松弛,没有常态。

到了光绪中期,才规定这个行业无论旧圈地还是新购置的土地,都不准卖给民众。只有之前民众购买升科的土地,仍然允许继续使用。

盛京官庄,在顺治初年就确定了八旗屯界。接着命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的旗员家丁分配土地,每人三十六亩。康熙年间,确定奉天所属的土地分配给新来的满洲人,总共丈量出三十二万九千多顷土地,其中二十七万六千三百多顷为旗地,按照旗的部分划分边界。又设立各旗官员的庄屯,各城的兵丁,都按职务给予相应的土地。接着命令索伦、达呼尔官兵耕种墨尔根地,奉天官兵耕种黑龙江地。

乾隆初年,设立黑龙江屯庄,呼兰建立四十个庄,挑选盛京旗丁携带家眷前往,官府提供资金建造房屋和购买家具,每人分配六十亩土地,每十个丁一个庄,每六亩地提供两斗种子,每个庄提供六头牛,口粮也一并提供。温德亨、都尔图也是如此。所有随职务分配的官地归旗入册,禁止官员侵占。

嘉庆年间,命令盛京的官地应该招纳无地贫民领租,官员子弟不得承种。管辖各区的官员,也不得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以子弟的名义购置房地产。道光年间,宁古塔、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庄,共有原额地一万二百晌,吉林八旗和各处旗地以及乌拉旗地,共有三十六万五千九十二晌。而光绪初年,将三姓荒地划为官兵随职务分配的土地,共计一万九千多晌。

宣统时期,因为奉省各旗地多有人盗用典当和隐匿土地的弊端,下令全面稽查核实,不要与清赋混淆,先从城内的旗地开始,然后是城外的,依次进行整理。这是东三省官庄所属。

直省各处都设立了驻防旗兵,在驻扎地建立庄田,每人分配三亩土地。如果全家搬迁来的,之前在京所得的圈地要撤回。旗员分配园地,多的有二百四十亩,少的六十亩,各省不完全相同。只有浙江驻防没有土地,仍然发放俸禄。乾隆时期,放宽了防兵置产的限制,但八旗官员仍然禁止。

光绪末年,皇帝下令:‘在各处检查旗丁的名册,尽可能分配旧有的马厂庄田,划出地界,让他们负责耕作。那些本来没有厂田,或者虽然有但不足的,有关部门在附近购买民地分配给他们,作为世业。逐步推广,使旗丁回归农业,接受州县的治理,与普通民众没有区别。’但这个命令没有及时实施。

蒙古最初分为五等。一等和二等分配给庄屯和园地。三等以下,只分配给庄屯。各守土疆,不得越境。后来逐渐有民人低价购买蒙古土地。乾隆中期规定:“对于有典当和出售土地的人,要严厉惩罚,并定为永久的法令。”分配给外藩官地,大致就是这样。

明朝的内监庄田,由户部总领。宗室禄田散在各省的,都按照民田起征。最初在新城、固安的官地二百田十顷建立井田制,选拔旗民百户,每户授给一百亩,公田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后来在霸州、永清仿效实行,但效果最终很少。乾隆初年,改为屯庄。选择勤敏的人充任屯户,按亩征收粮食。这就是井田制改为屯田制。

京师坛壝的官地,以及全国社稷、山川、厉坛、文庙、祠墓、寺观、祭田的公共土地,都免于征税。建国初期,赐予圣贤后裔祭田。孔林地、四氏学学田、墓田地、坟地,都免除租赋。学田专门用于建学和救济贫士,佃耕租子,但租率不统一,没有固定的数额。乾隆中期,全国学田有一万一千五百八十多顷。光绪变法时,直省普遍兴办学堂,费用无度,于是又拨出所在荒地,划出留学田来补充。

耤田在首都先农坛实行。坛地共有千七百亩。雍正年间,命令地方官员督促所属地区设立耤田。东西陵地,红椿以内禁止耕种和砍伐。东陵白椿界外最初允许民众耕种。道光朝严格禁止,青椿以外,遵化、蓟州、密云、承德等界内兵民私自开垦,直到地万有余区,久益增广。光绪末年,规定计区测量,将熟地分等级征税,用于学堂的用途。

牧马草场在畿辅地区,顺治二年,将近畿垦荒的剩余土地划为牧场,在顺天、天津、保定等属分旗设立。从御马厂以下,各个旗地都按旗分配牧养。亲王方圆二里,郡王方圆一里,也进行圈地。

说到了屯垦。在康熙年间,招募农民开垦天津两翼的牧地,总共达到了二万一千五百多亩。到了乾隆时期,测量直隶的马厂地,用来振兴贫困的农民,命名为恩赏官地。在盛京的地方,奉天屯卫的各地,八旗分别设立牧厂,从东到西,原本禁止民众开垦,于是在定界的地方筑起封堆来限制。但是大凌河东厂、西厂的荒地有三十万八千多亩,养息牧场的多余地有万四千六百多亩,乾、嘉年间陆续开放给民众开垦。后来又综合各城的旗马厂可以开垦的地有三十万九千多亩,全部由城旗负责种植,并允许八旗王公以及闲散的宗室,在所分牧地原开垦的地方,可以自行申报。只有松筠请求将养息闲壤的旗人迁移过去,因为费用不足而作罢。咸丰年间,因为大凌西岸开垦妨碍了马政,再次申明禁止。而同治二年,改变了对锦州、广宁、义州厂荒地的处理,西厂保留牧地,东厂招募佃户;其东北角的高山子地有数万亩,义州教场的闲地有万余亩,都进行出租,作为城兵的田地。然而当时西厂有旗人领有旧地,时间久了越界开垦妨碍了牧地。八年,下令废弃。于是大凌河的垦荒计划就此终止。而吉、黑山荒地多,是牧猎场,更加严格禁止奸民揽售。养息牧地,最初放垦时划分东西边界,设立专官管理其租入。彰武原本是官牧,后来也劝导开垦。于是养息牧地生熟地共开放六十一万八千八百多亩,其余荒地八万九千六百多亩,多余地三万五千三百多亩,就作为蒙古、汉族杂居牧佃的地方,同时照顾穷苦百姓。吉林的乌拉,在康熙时期,在五屯分庄丁地,于是成为五官牧场,有很多零散的荒地。宣统时期,拨充学田,放垦实地二千三百多亩。

所有驻防营都设立马厂,其牧庄旁边的多余土地,无不开放给民众开垦。到了荆防马厂开垦成熟的地方,长时间后都分给了民众,而石首、监利,在光绪末年清理出厂地二万多余亩,都让民众开垦,用租金来资助警政小学。宣统初年,宁夏满营牧地的多余边界,开渠垦地,亩数可达二十一万,旗人和民众各占一半。民众领地则需要缴纳价格作为旗兵开垦的本金。三年,安徽万顷湖牧场,改为开垦放田八万二千七百多亩,那些流民占耕以及民间认荒的,都称为佃民,那些留下的旗丁田二万亩,也招募民众佃种,每年缴纳粮食,这就是官佃。至此,因为抗租纠纷,确定民租田,让公司补价承业,资助八旗生计。

口外的牧场,隶属于独石的是御马厂。除此之外,礼部、太仆寺、左右翼以及八旗,都在张家口外有牧场。而杀虎口的亩租,察哈尔属的戢私垦,大青山的宽免民占,奕兴地的招商领耕,历代朝廷根据时代需要,不拘泥于成例。后来密云、热河同时开放荒地。热河地方宽广,除了留牧的地方,得到地一千四五百顷,再留出一三一顷用于牧地,其余都招募开垦。土地资源得到开发,耕种和牧养不相妨碍,是非常好的政策。

明朝设立卫所,是为了用屯田来养活军队,军队隶属于卫所。等到军政废弃后,招募民兵,屯军开始专门负责漕运,没有漕运任务的军队不停地服役,屯户非常困苦。清朝沿袭明朝的做法,卫屯给军队分佃,取消了杂役。顺治元年,派遣御史巡视屯田。三年,制定了屯田官制。卫所设立守备一人,兼管屯田。又设立千总、百总,分别管理卫所事务。将卫军改为屯丁。六年,制定了直隶屯地缴纳租税的例子。那时裁撤了屯田御史,接着裁撤了巡按,由巡抚负责。十三年,制定了屯军贴运的例子。浙江各卫有屯田但没有漕运,或者有漕运但没有屯田的,都征收拨帖,屯户的困苦才稍微缓解。康熙十五年,因为各卫的荒田在州县管辖范围内,军地民田多有隐瞒,下令檄文所司清理。雍正二年,听从廷臣的建议,将内地屯卫并入州县,裁撤了都司以下的官员。只有负责运输的屯田,以及没有州县可归属的边卫,保持原样。九年,下令屯卫田地可以典当给军户,但不能私自典当给民众。

乾隆元年,免除广东屯田的盈余,因此取消了各省军田额外征税的例子。在此之前,屯丁卖地,官府认为有利可图,给予契据允许进行。到了这时,又下令漕运田地归船的,同时禁止军民再次典当。实际上,各省典当屯田给民众,到处都有。六年,规定屯田限制一年。无论在军队还是在民间,都要清理出来归还给屯丁。十二年,漕督顾琮请求已经典当给民众的田地,让旗丁购买赎回。然而民众占有时间久,屯丁贫穷无法赎回,听从阿思哈的建议,清理江西的屯田,在军队的归还给军队,在民间的增加租金给屯丁,永远作为定制。三十七年,又因为漕督嘉谟的奏请,命令清理湖广、江、浙、山东等省的屯田。第二年,裴宗锡因为陈两江向来不归漕运的裁卫屯田,增加征收津费。皇帝认为这样会加重民众的负担,不同意。四十年,鄂抚陈辉祖奏请:“武昌各卫清理出来的典当和卖出的屯田,请求增加津费来资助漕运。”部议:“这样私相授受的人会知道警惕,而且不会导致失业,这样典当和卖出的弊端就会逐渐消除。”五十年,因为长沙、澧州原有的官田,转售纷纭,下令取消官田的名号,允许民间买卖。五十四年,毕沅等人上奏,各省的屯丁每四年进行一次审查,只统计户口的数量,那些田产或者有遗漏隐瞒的,要及时核查。百年来,屯田的利弊和漕运始终相伴。等到南漕改为海运,屯卫隐蔽难以查考,到这时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

光绪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上奏请求处理屯田事务,因为朝廷有改卫为屯的命令,要求全国核查卫所的田亩数量,详细制定租税章程。而江西由于租税全部用于军饷,与其他省份不同,继续按照旧制执行。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提出屯卫应该裁撤的建议。大致说:‘运军长期空虚,卫官又无所事事,一个卫所的屯田,有的隔府,有的跨省,所有事务都操纵在胥吏手中,田饷的弊端无法一一列举。’第二年,朝廷下令各省调查核实屯田情况,命令屯户纳税并签订契约,将屯饷改为丁粮,由州县征收。除去屯丁、运军的名目,裁撤卫官。那时,总计各省屯田约二十五万顷,但很多与民田混杂。而且各丁私自买卖田地,长时间失去了原来的田地。再加上战后的户籍荡然无存,粮食产量无从查证。漕运总督陈夔龙提出了三个要点:一是区分丁地与民地;二是现在征收的不必追缴原额;三是补缴田价应该从轻。而江苏、安徽、两浙都根据情况制定了规定,分别交价纳税。比如淮安、扬州、徐州四卫,规定了上等田每亩三两、中等田每亩二两、下等田每亩一两,屯税每两缴纳三分,其余各地有所不同。只有山东因为歉收请求免征。湖北总督张之洞则认为湖北的卫田,军户依赖其生活,即使民人冒名顶替,也大多不是富裕人家,都难以要求他们缴纳田价,只有征收契税。税率与民田相同。到三十一年,宜城屯口发生纠纷,因为按照卫田的例子不合适。张之洞进一步制定了八项简易措施,主要目的是取消原则,分年减少税收,免除杂项。但是学堂的捐税与民田相同,以备改为民田。符合规定的,官府给予文证。后来湖南也效仿这样做。宣统元年,浙江巡抚增韫进一步请求让承田者只按时报告,统一不缴纳田价。部里讨论后同意了占有土地,屯田的价格可以适当收取。因为屯卫制度的变革,这是时势所趋。

清朝自开创以来,在荒地上拨给壮丁屯田。又在边境屯田的地方,筑城设兵来保护农民。世祖刚开始入关,就制定了开荒兴屯的命令。凡是州、县、卫所的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和官兵耕种。如果他们力量不足以开垦,官府提供牛具、种子,或者给予一定的屯田资金。第二年缴纳一半,三年全部缴纳。大学士范文程提出了屯田的四件事:一是选拔合适的人才;二是收获要适宜;三是运输要有方;四是奖惩要信守。皇帝同意了。下令凡是自首投诚的人,授予荒地为永业。魏裔介也请求让饥民迁移,能够入籍占有田地。对于被判刑的人,限定年限进行屯垦,事情完成后释放。对于原来就占有田地的人,允许他们继续占有。规定直省屯田,官府提供牛种的人,所收的粮食三分之一归官;民户自备的,当年十分之一归官,第二年、第三年三分之一归官。最初制定劝惩条例,限定年限非常严格。康熙初期,担心官吏虚报摊派,停止了限定年限的命令。不久,御史徐旭林论述开荒的三种弊端,言辞非常恳切,但是限定年限最终无法实行。随后命令士民开垦二十顷土地,对于文理优秀的,可以任命为县丞;开垦一百顷的,可以任命为知县。对于新开垦的土地,最初规定三年开始征税。后来放宽到六年后。不久,又规定通计十年。之后仍然使用六年的规定,也有遵循三年旧制的。

雍正初年,皇帝下令提高征税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定为范例。在顺治、康熙年间,直省的大官吏以开拓为功,他们上报的开垦田地总额,多的如河南,达到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一顷,少的如山东,有一百二十顷多一点。世宗末年,因为数目不实,严格告诫审查核实。对于虚报的,依法论处。制定了叙法。凡是官吏招募佃户开垦的,按照户数的多少,军民自筹资金开垦的,按照亩数的多少进行。乾隆时期,命令官山、官地,不论土著还是流民,按照呈报的先后给予开垦。民地由业主先报。如果实力不足,其他人才能承继。凡是屯户增加开垦的,都命令改为屯田升科。又命令已经开垦的土地,应该谨慎保护。对于官民地,在水道蓄泄相关的地方,不得擅自开垦。如果私占土地,私自开垦池塘、堤坝、湖泊为田,立即给予惩罚。

现在考察历代屯垦的政策,首先是直省屯田,其次是新疆屯田,再次是东三省开垦,然后是蒙古开垦,以及青海、热河等地的垦务,都在本文中详细记载。

顺治初年,命令山西新开垦的田地免租税一年;而河南、北荒地九万四千五百多顷,同意巡抚罗绣锦的建议,让士兵课税开垦。第二年,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每名守兵给予可耕田十亩,牛具、种子由官府提供。又直隶、山东、江北、山西,凡是驻扎的满兵,提供无主地让他们耕种。第四年,给事中梁维本请求开垦秦、豫及庐、凤的荒地。第六年,命令各省招募流民,编甲给照,以开垦荒地为业,不得预先征收私派,六年后按照熟地征收粮食。十年,规定四川的荒地允许民间开垦。陕西的荒地则适当调集步兵,官府提供牛、粮。

康熙六年,规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每人给荒田五十亩,可以领取军饷。如果眷属多的人,按照人数增加田亩数。福建没有荒地,就分驻到有屯田的省份。第七年,御史萧震上疏说:‘国家每年的费用,军饷占八成,而绿旗兵饷又占八成。如果确实在贵州、四川屯田,用驻扎郡县的兵,耕种郡县的土地,那么费用就会节省,荒地也会逐渐开垦。’朝廷下令相关部门讨论执行。当时直隶、陕西、广东、福建先后制定了开荒的条例,而四川更是制定了特别条例,官吏可以因功论赏。于是湖南、湖北、福建、山东、山西、河南等省的空荒地允许民间播种,限定年限开垦完毕。

雍正四年,甘肃、宁夏的插汉、托辉地区地势平坦,可以开垦的田地有六十多万亩,招募农户认领,每户分得一百亩。

雍正五年,广东总督阿克敦陈述近年来广东东部垦荒的四大弊端:一是豪强侵占;二是胥吏勒索;三是资本不足;四是土地贫瘠,担心成为税收的负担。

他提出了五种劝导方法:确定疆界,杜绝勒索,提供种子贷款,减轻税收,广泛招募。

之后,惠州、潮州的贫民在肇庆属地垦荒,高州、廉州、雷州属地的山荒地,都提供资金招募垦荒,并免除增加税收。

琼州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又扩大了云南、贵州的垦荒计划,乌蒙地区的兵民共同承担,每户不超过二百顷。

各省进入四川的民众,每户分得水田三十亩,旱田五十亩。

甘肃安西长期进行军事垦荒,迁移家属驻防,与凉州、肃州两镇相连。驻军多贫困,垦荒的资金全部由官方贷款,并命令边省、内地零星可垦的地方,允许民众、少数民族垦种;以及山西新垦的贫瘠土地,自十亩以下,陕西零散土地在五亩以下,都免除增加税收。

所有空地及水冲沙杂之地,以及田地不足一亩的,以及边省山区河边的荒地,都永久免除税收。

浙江新涨的沙地,民众和灶户都承领,一百亩为一号,十号为一个甲,十个甲的老农指导耕作。

后来遇到涨地,大家都觉得有利可图。随后有了禁止侵占西湖垦荒的禁令。

乾隆五十九年,巡抚吉庆说,沿海沙地滩涂涨落无常,大约有十三万三千多亩,全部收归官府,交给原佃户耕作纳税,永久作为先例。

各省州县每年新垦荒田荒地,以及荡地湖淤,督抚随时上报增加税收。

自雍正、乾隆以来,各省军屯民垦,极为兴盛。

福建各少数民族的鹿场荒地,按照惯例允许租给民众耕种。

然而台湾自从历任镇臣创立庄田招募佃户以来,常常侵占民众和少数民族的土地。

乾隆时期,皇帝下令禁止武官垦荒。

随后禁止土民私下购买少数民族的土地。

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求拨给多余的田地给少数民族和民众自己种植,挑选强壮的人作为屯丁。

内山未垦荒地及收归官府的荒废土地八千八百多甲,每甲准许民众田地十一亩零,共有屯丁四千,分地耕种,免除赋税而不给军饷,皇帝同意了。

嘉庆年间,噶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百多甲。

道光初年,确定少数民族未垦荒地分给民众征租。

粤西设立土兵、俍兵,都分给军田。

粤东有俍田、瑶田,仍然按照田地征兵,这些田地都禁止民众典当。

台湾的少数民族土地也是如此。

然而云南永北、大姚等地方,汉族典当少数民族土地,积累了数十年。

道光建元,处理稍微稳定。

十三年,四川再次发生汉族耕种少数民族土地的纠纷,于是划分边界,让汉族和少数民族不得互相侵占。

又采用云南总督阮元的建议,禁止流民私下租种苗田,以及靠近苗族的客户典当苗产。

十六年,因为开化、广南、普洱等地有很多荒地,流民搭建棚屋开垦,因此讨论如何纳入户籍。

御史陶士霖认为这会损害农民隐藏奸细,因此禁止。

之前江苏涨滩,私自垦荒日益严重,到道光八年,才确定归公。

而官产民业,纠葛缠绕。

于是江苏巡抚陶澍建议允许民众承购。

部议认为江河不以垦殖为利,则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仍一律收归官府处置。

不久,耆英说‘民间购买兴筑,一旦夺还,迹类争利。请宽其既往而阏其将来。’皇帝同意了。

二十三年,祁宇建议修复虎门等炮台,需要屯田防护。

明年,程矞采招募两千人试行。

皇帝说:‘用本地之民种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卫身家,是长远的打算。’

同治初年,因为军储急需,下令凤、颍等属戍兵垦荒邻近的废田,逐渐推广到各郡。

山东遭遇教匪之乱,邹、滕等县田地成为废墟。

三年,决定采用移民策略,而东昌、临清、兖、曹各属的逆产及绝户地,全部收归官府。

五年,才有办理湖团的谕令。

湖团是指曹、济客民在苏、齐界铜、沛湖地种植,聚族立团。

后来土著归乡,诉讼不断。

然而客民垦荒是由官府招募的,不乏官荒,所占土地不广,且诉讼者并非真正的田户。

于是曾国藩深入了解情况,驱逐恶霸,保留良民团,各自安居乐业。

陕西叛乱绝户荒地,前一年皇帝下令设立屯田。

巡抚刘蓉说军事正忙,不如招募垦荒。

部从其议。于是制定了招募垦荒的新规定:正经界,立制限,缓钱粮,定租穀。

广东沿海沙地,按照惯例水退后报告勘察,承垦者不得超过一顷,三年成熟后,按照水田起科。

后来官员垄断侵占,因此下令查文禁止。

当时正值东南战乱之后,农民长期失业。

光禄少卿郑锡瀛说国家每年收入金约四千数百万,军饷消耗一半,应该广泛屯田养兵以节省费用。

不久,御史汪朝棨称各省新复土疆,应该紧急垦荒。

徐景轼也提出修农利、安流民的建议。

因此曾国藩在安徽,杨昌濬在浙江,都分别处理土著和客民,部署开荒。

而马新贻在江苏,刘典在陕西,也急于督促。

曾璧光、黎培敬先后在贵州推行屯田政策。

八月,根据苏廷魁的建议,筹备垦荒兰仪以下的乾河滩地。

十一年,皇帝下令陕西延、榆各属,土地贫瘠,民众贫困,应该紧急垦荒,严格州县考核。

当时回民刚刚归顺。

之前御史黄锡彤请求设立苏、皖屯营,挑选湘、淮散勇垦荒沿江地。

光绪二年,朱以增也说:‘有人说屯田政策适合边陲不适合内地,不知道有荒地可以开垦,哪里有兵不能种田,哪里有地不能屯田?只要调动几个营,陆续开展,将来可以化兵为农,对国家大有裨益。’当时天津海防兵营垦荒效果良好,所以这样说。

曾国藩曾经说:‘必须得到一千亩无主之田,不与民田混杂,才能资助兵立屯。’李鸿章也说兵民混杂,不适合内地。

议论就此平息。

最初在贵州的古代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五个地方驻军,分设了一百二十个堡,安置了八千九百三十九户人家。每户分配上等田地六亩,中等田地八亩,下等田地十亩,附近的山地没有限制。

到了乾隆年间,禁止驻军私自买卖土地。嘉庆初年,在铜仁、石岘的苗族地区建造碉堡,设置驻军,每百人一个,设百户一员,总旗二员。每个士兵分得水田四亩,百户六亩,总旗五亩,都免交租金。

到了同治初年,重新制定了黎平的屯田条例。这时,罗应旒说:‘贵州的苗族建立屯田已经很久了,但只有虚名没有实际,不如去掉驻军的名号,收取农民的实际劳动成果。’当时驻军共有十个卫所,不久上报决定分为两班,与守军一样,操练、防务、征调都有定额,驻军设百户、总旗等职位。不称职的,立即被罢免。

在此之前,沈桂芬有上疏建议安置旗人可以前往各省。御史黄元善也称山西、江苏等省开荒,应当效仿双城堡的旧例,让旗民迁移开垦。但因为事情重大,没有全部实行。

十二年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划开垦内山番荒,砍伐树木变卖,以资助抚恤。十六年,湖南洞庭湖新涨的淤洲,建立南洲厅治理,收归官府佃租,总共核实民田十三万多亩,官田八万九千二百多亩。

二十二年,桂抚史念祖说,开垦西部各属的官民荒田可以开垦,命令官府带头,适当挑选驻军,督促开垦成熟,让民众领地耕种,根据土地的肥瘦定税,计算各属总共开垦荒田一万四千三百多亩。

当时陕西清荒非常努力,巡抚张汝梅说:‘陕西土地兵灾交错,百姓流离失所,北山气候,夏天寒冷霜早,农事无望,又人工少而谷价低廉,得不偿失。不仅客民去留不定,就是土著百姓也时作时辍。要想让土地不再荒芜,只有放宽首垦期限,放宽牧令责任,这样百姓就不太会逃亡,官府也不必担忧,对公私都有好处。’

二十五年,确定新阳荒芜的田地大约有十万亩,无主者作为官田招领,分田、地、场三等缴纳费用,称为系脚钱,有主者限期开垦,过期归官。

二十八年,陕西巡抚升允说:‘西安马厂的各荒地,试验开垦水田旱田,实行屯垦。营哨官自六十亩以下,屯勇每人十亩。每百亩贷官牛两头,种子三石,官府准备农具,一年还牛,两年全交。并计划分年减少军饷。开垦屯田之初,每年发放全部军饷,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部裁减。’

后来因为地被水冲和雹打,收成不丰,因此再次上言:‘驱赶无军饷的士兵,让他们自食其力,他们的壮志将在田亩中消磨,精锐将在农作中消耗,有屯田却实际上没有士兵,有士兵却实际上无用,这违背了设立屯田的初衷,不如不减军饷,而将屯田的利益全部归公,再颁发每年的收获物中的一部分进行奖励,这就是所谓的两全其美。’

江西义宁、新昌交界处有黄冈山,自明朝以来,一直是盗贼聚集的地方。二十九年,根据巡抚柯逢时的请求,开辟土地以增加民众的生计。

直隶安州的白洋淀淤地肥沃,这年解除禁令,招募民众佃种,分四个等级收取预租。

三十一年,海洲、赣榆之间有鸡心、燕尾两个滩地,适合开垦放牧。

徐州微山湖淤滩地,也都招募民众开垦。

三十二年,商定广西开垦荒地,丁壮稀少,资本又不足,于是效仿外国的方法,招商领垦。南宁则是招商成立公司,招募裁减的士兵充当垦丁。

到宣统初年,共放山荒十六万六千五百多亩。

三十三年,江苏巡抚端方上言,江苏地区士兵后荒田不下二百多万亩,请求将历年报荒的定为板荒,其余的新荒地,允许各户申报豁免粮食,都由局里招募开垦,这样就可以容易地查清虚荒。

又制定了开垦条例,区分官荒和民荒,分三个等级缴纳费用,不论土著还是客民,都可以领种。

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计算怀宁等州县官荒应缴纳费用共有三十多万亩。

广东琼崖从未开垦,到这时集合商人资本成立公司,官府进行清丈,分官荒和民荒,先正其经界。

宣统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万亩,安徽官民荒地四万一千多顷,河南沙荒地三万三千多顷。可开垦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轻沙、平沙、重沙,各州县试行开垦,多的有四百多顷,少的也有二三十顷。

浙江仁和等属,开垦成熟甲地山陇一百八十多顷,各府绅士商人领垦荒地一万五千多亩。

甘肃自光绪末年设局开垦荒地,达到二十多万亩。

新疆屯田,始于康熙末年,在察罕诺尔地驻军,因此于苏勒厄图、喀喇乌苏等地开创屯田,命令土默特兵一千人,每旗一个台吉,派遣一名监视大臣。

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以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地都商议设立屯田。命令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负责此事。吐鲁番也驻扎屯田兵。

雍正三年,命令喀尔喀驻军开垦鄂尔昆田。

乾隆初年,规定一个士兵开垦二十五亩地,总共两千五百个士兵,三分之二种地,三分之一驻守。

当时回部如辟展等要冲,多设立屯田,增强兵力。

准噶尔平定后,版图扩大,边防与屯田政策相互依存。

七年,川陕总督尹继善请求将蔡把什湖地租给回民,借资耕种,事情得到批准实行。

二十年,因为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有许多闲置土地,派遣数千名满、汉、蒙兵开垦,按照蒙古授田的例子。

又设立了额尔齐斯屯田,巴里坤也设立屯田,派遣甘肃、凉州、肃州屯田地的五百士兵前往耕种,秋收后进城,三年轮换,塔勒纳沁开垦田地三千多亩。

二十三年,根据雅尔哈善、永贵等人的建议,在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规划官垦。

当时供应粮食非常紧张,告诫巴里坤到伊犁按顺序增加屯田,那些带家眷的,让他们像内地村庄一样安家。

最初每人种十五亩地,后来命令增加五亩。

设置了新旧屯兵一万七千人,拨出三百万两银子准备种子和其他用途。

特纳格、昌吉、罗克伦等地都增加了兵力扩大屯田。

大致乌鲁木齐增加开垦以来,每年的收成都供应伊犁的军饷。

伊犁开垦完成后,又资助后续的开垦,迁移喀什噶尔等地的两千五百户回民到阿克苏屯田。

这件事由黄廷桂、杨应琚、兆惠等人主持。

规定一百个士兵设立一个屯田,每人分得土地二十亩,分小麦十一亩、谷七亩、青稞和豌豆各一亩。

然而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等地的兵屯以外都兼有回民屯田,而库车东、哈喇沙尔西,或者分布着许多多伦回民进行灌溉种植。

二十五年,伊犁屯田的提议开始实施,在河南的海努克建立回民屯田区,在察罕乌苏建立兵屯区。第二年,又在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市增加了回民屯田区,减少了兵额。当时战事刚刚结束,只有边塞地区留下兵丁,其余都前往伊犁屯田,收获粮食丰富,于是增加了屯田兵丁。如果兵丁不足以供屯田,就招募流民,分配土地让他们从事农业。巴里坤和穆垒土地肥沃,水源充足,都招募了大量人手开垦土地。这是舒赫德、阿桂、明瑞等人所倡导的。三十七年,陕督文绶认为新疆的剩余土地适合推广招募开垦,列出了五项事宜上报。

四十一年,下令叶尔羌成年后的回民,特别分配耕地和户籍,每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最初,乌鲁木齐的屯田地共有绿旗兵三千人,其中两千人操练,一千人屯田耕作,轮休,三年后让他们搬家,官方提供资金和物资。等到土地扩大而兵丁不足时,就迁移甘肃的贫民,不吝啬费用,赤贫者全部提供,小康之家提供一半,丰收年份自己带家来的则不提供。四十五年,规定眷兵分编户籍,他们的牛、种子、农具、房屋、口粮,都由官方提供贷款,大约在升科时,分三年偿还。凡是承种新疆熟地的,本年升科,新开垦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垦新地,每户三十亩,六年升科。从此楚呼楚、穆垒、玛纳斯、库尔哈喇乌苏等地的屯田事务日益兴盛。

新疆军屯的粮食产量,每人十五石到十八石细粮,官方讨论后给予奖励,兵丁赏一个月的盐菜银,二十五石以上的加倍,十二石以上的功过各半,不足的由官方讨论处理。兵丁因责任重大而留在屯田,次年收足后给予复员。乌鲁木齐只要粮食产量达到十一石以上就给予奖励。塔勒纳沁尤其贫瘠,奖惩递减。没有盐菜则提供口粮,阿奇木伯克等人则赏赐缎匹。但伊犁地区任务繁重,福康安曾因此事提出意见。最后将军长庚请求仿照乌鲁木齐的做法,但部议仍未减少。过去的规定是遣犯可以留在新地种田,哈密各属截留伊犁和乌鲁木齐的遣犯开垦,等到满一年后才各自送回,罪行严重的不得留下。又因为农作不足,仅限于断洋盗贼。后来下令罪行轻的可以改为守卫,用羁縻政策来管理。遣犯种田的兵丁,其奖励事宜按照原例。

嘉庆十三年,调拨塔尔巴哈台的兵丁前往伊犁开垦田地,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军事训练,设立武官领导,每三年更换一次。而伊犁原本规定的屯田兵三千人,每年耕种,从中抽调一部分,以学习军事准备,人数每年有所增减,各视具体情况,已经耕种的十八屯,轮休轮种,以恢复土地肥力。不久规定从二十年始,每年增加两个屯田区。最初,伊犁有很多可耕田地,让惠远、惠宁两座满城派遣闲散旗人分地试种,借给他们牛具,成效显著。九年,松筠提出按照锡伯营屯种的做法,分配给旗兵土地,各自耕种,永远作为世产。但因为会影响军事训练,只允许他们转交给闲散人代耕。二十五年,命令满营同时种植杂粮,先后分田四万四千多亩,授给八旗闲散人自己耕种,但不得违反禁令租佃或私下典卖。

道光初年,平定了张格尔叛乱后,命令回兵试垦大河拐,增加兵额就招募贫民。于是乌什、阿克苏、和阗等地都散布回民进行开垦,乌鲁木齐属下的阜康、奇台以及吐鲁番,也都招募民户,伊犁惠远城以东,也选择土著居民,阿卜勒斯荒地,都分配给回民,设立五个村庄,每个村庄一百户,每户得到土地二百亩,喀喇沙尔则裁撤屯田安置居民,库车荒地,也分配给无业的回民,叶尔羌属下的巴尔楚喀有很多闲置土地,就广泛招募居民。霍尔罕新开垦的田地,分给回民,喀什噶尔刚开始开垦土地,分在河的东、西两侧,东边分给回民,西边招募民户,或者专门招募,或者兼募,希望他们能够和平共处。所有民人前往回疆领地,都由官方提供印券,自行携带前往,其征粮多至每亩二斗四升,次之小麦八升,再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体上根据土地肥瘠来决定。阿卜勒斯入三色粮十六石,满营马兵的军饷由此得到补充。自嘉庆、道光以来,数十年中,伊犁屯田,先后参与此事的有将军松筠、那彦成、布彦泰等人,而林则徐被贬谪时,亲自勘察各地,又在伊拉里克兴修水利,成绩尤为显著。

同治二年,都统平瑞上奏,乌鲁木齐空旷的马厂,招商户移垦,并请求在伊犁各城,一律规划分配屯田给屯兵。皇帝命令依次进行。三年,命令哈密推广原有的屯田。光绪三年,侍读张佩纶请求抽调旗丁在新疆屯田。陕甘总督左宗棠认为有六件事阻碍,讨论就此停止。当时南路缠、民富庶,荒地还很少,北路镇、迪各属,开垦的熟地不过十二三,赋税收入已经减少,乡村破败。后来建立了新疆省治。十三年,巡抚刘锦棠重新制定新规,每户分配六十亩土地,官方借给二石种子,六两农具银,八两修屋银,两头牛,两人即算一户,每月提供盐菜和口粮,规定第一年还一半,第二年全部偿还,偿还后,按亩征税,第三年半征,第四年全额征收。仍然仿照营田制度,十户一屯长,五十户一屯正,每屯正五人,设立一名管领专员,正、长领地贷款,都和普通户民一样,总共安置土、客民一千九百户,依次推行。而南路各属新开垦的土地一万九千多亩,分年起征,都不收取开垦费用。丈量清楚南北两路各处的荒地和熟地共一千一百四十八万多亩。各城的伯克原来有养廉地,自从改为郡县,伯克的养廉地一律归官佃租。

十七年,魏光焘划分伊犁各地,归旗屯、民屯各六万多亩,让他们各自努力耕种。之后土、客民生息繁衍,每年都有丰收,关内汉回带着家眷前来开垦,络绎不绝。

宣统三年,巡抚袁大化说:‘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农牧国,如今却变得贫瘠,这是因为土地广阔而人烟稀少。从迪化以西,精河以东,遍地都是官荒,草湖和苇滩,不下千万顷,而南疆东路也同样是空旷。打算集合华侨成立公司,迅速见效并不容易。现在命令在新的人员,有独立或合资开垦取得显著成效的,分别给予奖励,以示鼓励。’此事得到批准实施。

金川在乾隆四十年通过武力平定,最初根据定西将军阿桂的建议,在西川的攒拉附近屯田,包括其美诺、底木达等地,命令驻军接受土地并学习耕作,别斯璊依次将土地改为屯田,并设立屯官管理。又对帛噶尔、角尧等投降的番人,按照屯兵的例子,都给了牛具和种子粮食。番人家庭多的有三四十户,少的有一二十户,最初开垦免交赋税,三年后开始交粮,随后又命令驻军带着家属前来,人口日渐增加,又分给每户三十亩土地,以便增加开垦自给,土地的利用逐渐扩大。于是四川的懋功五屯,也安置了投降的番人,每户也分给三十亩土地,选出精壮的千人,其中一半作为屯练并给予粮食,另一半作为无饷的余丁。

后来清理出荒地,也分等级给予奖励,巴塘、里塘肥沃的地区也不少。到光绪三十三年,四川总督赵尔丰提出开垦计划,招募内地农户并由官方资助派遣。

关外土地广阔人口稀少,蒙古地区尤其辽阔,有利于屯田。清初分旗有固定的边界,后来因为边疆内地土地贫瘠粮食不足,拓展边疆进行开垦。天聪年间,命令各牛录在各自的屯田附近选择适合种植的土地。

以沈佩瑞的建议,在广宁东西、闾阳驿,挑选强壮的农民充当步兵屯田,分为八个固山,将牛录分为两个等级,准备牛种和农具,让聪明能干的人率领屯兵去耕种。崇德五年,官兵在义州筑城开垦屯田。康熙二十五年,将锦州、凤凰城等八处荒地分给旗人进行民营垦荒,又派遣犯人去盛京閒壤屯种。

康熙二十八年,规定奉天等处旗人和民人各自守卫田界,不得互相侵犯。乾隆五年,侍郎梁诗正请求设立八旗閒散屯边,以扩大生计,命令阿里衮前往奉天考察土地适宜情况。当时吉林宁古塔、伯都讷、阿勒楚喀、三姓、珲春及长春等地都进行开垦,贫困无力的人,由官方资助贷款。

乾隆四十年,流民偷偷开垦岫岩牧场地,于是定下规定让这些人向官方缴纳租金。乾隆四十二年,因为大凌河西北的杏山、松山地肥沃,迁移閒散宗室,资助土地三顷,一半由官方开垦,一半自己开垦,建造房屋编制屯田,帮助他们准备种子和工具。

乾隆五十五年,命令奉天从英额至叆阳边止,丈量荒地分给无田的城旗,除了留下围场葠山,其余都按肥瘦分配,禁止流民出口私自开垦,但时间久了仍然给予编户。嘉庆十六年,命令各关隘严格禁止。

最初因为八旗人口众多,拨给拉林地开垦田地。十七年,赛冲阿说‘拉林近地的閒荒可以开垦的有二万五千多顷,而三道卡、萨里等处土地很多尚未开垦,请迁移旗人’。

不久富俊请求挑选一千名屯丁,拨给荒地三十顷,给银二十五两,种子粮食二石,开垦二十顷,留下十顷,试种三年后,从第四年起交粮。等到迁移到京旗,分给十五顷熟地、五顷荒地,其余荒熟各五顷,就与原来种屯田的丁户为业而免除兵粮。

之后富俊建议在拉林西北的双城堡开垦,迁移京旗閒散人员,分配土地九万几千顷,迁移三千户,每年迁移二百户,按照户数划分土地,所有费用都由官方承担,区中、左、右三屯,各挖井两眼,挑选丁户给地,规定与拉林相同,京旗领地五年后,征收二十石粮食,每个大屯容纳四十屯,每个旗五屯,设立总、副屯官各八人,每个屯有三十户京旗,二三人以上即可以按户计算,三个屯各建立义塾教育年轻丁户。

道光五年,迁移的户数达到七十七户,开垦熟地三万三千一百多顷,因为富俊、松筠一直负责此事,所以效果非常显著。此后,当权者逐渐懈怠,加之此地早霜寒冷,原来迁移的人很少,于是博启图将迁移的户数改为一千户,因为剩余的土地,每户增加十五顷,閒散的不负责耕种,可以买仆人或雇佣以帮助。

英和曾经上奏说应该推广成功,但最终没有完成。伯都讷空旷的围场有二十多万顷,荒地已久土地肥沃,比双城堡的成效事半功倍。富俊请求命令分屯划界,大致仿照以前的规矩,将此地命名为新成,排列户号,前后共有百二十屯。

多次上奏,朝廷讨论后因为双城堡的事情没有时间处理其他事情,而且使用的人不够,事情最终没有完成。二十八年,命令凤凰城边私垦地,已经熟的和正在开垦的,招募佃户收租。不久,旗人和民人报告开垦地达到二十四万亩。

咸丰四年,开垦吉林五常堡的荒地。在此之前,齐齐哈尔设立官屯,让罪徒和旗奴承种。不久因为游惰被遣退,选出壮丁补充。

后来御史吴焯说呼兰蒙古尔山荒地适合开垦,不久因为葠珠禁域,同时妨碍边务,最终没有实行。

同治时期,广宁南的盘蛇驿,计划开放一百万亩土地,民人领地已经超过一半。后来水患频繁,直到光绪末年,开放才完成。

当时金场流民失业,根据富明阿的建议,将藏沙诸河及桦皮甸子等处的官荒分配给开垦,免交押金,而法库门、叆江常常有游民偷偷开垦。等到都兴阿巡查时,叆江西岸靠近朝鲜,安置困难,只能严禁越渡,以加强防备。有沿江私自开垦骚扰边界的,立即拘捕处罚。

九年,就在叆阳门至凤凰门边荒地九十一处,分界勘查,安抚穷困百姓,但私自开垦仍然充满边境。

光绪七年,吴大澂上奏说:‘宁古塔的三岔口土地肥沃适合耕种,可以招募齐、鲁愿意的农民,编成一支屯田队伍,以充实边塞。’十四年,将军希元开始设立机构制定制度,因为边疆土地贫瘠收成少,限制十年后开始征税。

不久设立五个社,开垦土地一万三千四百多顷。二十二年,延茂再次陈述吉林开垦的事,最初是因为旗人和民人之间不和,后来是因为委员谋取私利,开垦十六年,得不偿失。部议决定分别裁留。

于是方正泡、藲梨场、二道漂河、头二道江、蚂蜒河、大沙吉洞等河,急忙以开拓土地和移民为任务。最初,吉林放有揽头包领,虽然荒地广阔,总是限期完成,但弊端多于利益,至此才开始整顿。

又在内陆增加荒地附着各屯,多寡不等,都非常肥沃,领地的人络绎不绝,则探究筹措解决。最初在十二年,黑龙江将军恭钅堂请求开垦呼兰属通肯荒地,上奏陈述十利。

不久决定实行。到二十四年,营通肯克音荒地,划分屯田和井,招募民人代佃,民人纳粮,旗人缴纳正税,官方作为契约,不剥夺佃户利益增加租金。

二十五年,开垦布特哈的纳谟尔河閒荒约四十万顷,旗人和民人领佃,入费免租,根据恩泽请求。过了八年,讷河以南放垦三十七万五千一百多顷。

二十八年,吉林设立机构清理赋税,同时开放零散荒地,各属旗户原本没有固定的粮食数额,各地上报征收的科目。但是那时土地界限已经混乱,包庇、欺诈、寄存等问题复杂,就像一团乱麻。不久之后,日本和俄罗斯发生变故,事情变得更加棘手。将军达桂、巡抚陈昭常先后进行清理核实,到宣统初年,吉林大租原地的粮食数额为一百一十八万三千一百多石,多余二十八万四千八百多石。第二年,通吉省的民田、旗地以及零散荒地都被勘定放荒完毕,又清理出七十九万三千三百多石。多余的土地,如果是地形方整的,那么西边就是多余的;如果是南北长的,那么北边就是多余的;如果西北有庐墓,那么东南就是多余的。有的地方甚至同时包含两个多余的,其次是多余的。

奉天大围场分为东西两个围场,从国家初建时起就划为荒地,有十五个鲜围用来捕捉鲜鱼,九十一个大围用来练习武艺。时间久了,防御松弛,流民私自开垦历年。光绪初年,将军岐元上奏请求增加二十个围场用于海龙治理,就地增加税收。到三十年,海龙两个围场的税收已经达到一百二十九万八百多亩。剩下的八十五个围场。西边的四十五个围场,在二十二年提议开垦,到三十年放荒完毕,其正零山荒地树川草甸共计三百二十二万二千多亩。荒地的价格每亩纳银一两二钱,山场熟地每亩六钱,生地每亩三钱,城镇基地每亩二十两。长期私自开垦的土地则加倍纳银二两四钱,中下等减税,原户领回,不领则撤放。东边的四十个围场,用来安置金州迁户,开放禁地拨荒,到三十一年,共放荒一百一十二万七千二百多亩。城地上每亩收银二十五两,中等二十两,下等十五两。荒地每亩收正课二分,耗损十分。最初两个流围的荒地由民众选择,剩下的夹荒地,常常被侵占开垦,官吏趁机作弊。自从廷杰重新勘定,一清积弊。东流围即东平全境,隐匿的土地几乎超过西流,诉讼纷争不断。三十二年,重新丈量两个流围的山荒,每十亩折算为七亩。至于多余的土地,已经先缴纳了价格,还未折合,就限定八年开始征税,以平衡处理。通常熟地当年开始征税,荒地四年为限。当时日本和俄罗斯正在交战,奉省税收滞纳,财政空虚,再次复查东边海龙各属私自开垦的荒地,收取价格集资,以维持新政。又丈量放锦州属海退河淤以及各滋生地亩共计三十二处。

黑龙江地区,在光绪十八年,于绥化北团林子设立屯田旗户一千二百户,巴兰苏苏的山林设立六百多户,按照户口授田,每户四十五晌,其中十五晌归屯丁永业,三十晌开始征税。义和团运动期间,流民频繁迁徙,后来在铁山包招募农户,又招抚瑷珲各屯,时间久了才逐渐恢复原状。然而那时江省以东,民户日益增多,荒地被侵占,只有十分之二三的土地没有被侵占,富豪包揽居奇,零散农户无力分领,放荒速度快而收价慢,领地多而开垦少。三十三年,提出变通措施,让闲置退兵的原农民分年给垦,将种植寓于屯田之中。宣统元年,又下令广泛招募,制定奖章,杜绝包揽,赏赐经费。每户仍然领地十五晌,每晌收公费四钱,大多荒地的价格按照土地等级来定。木兰、绥化每晌收银七钱,通肯二两一钱,呼兰、墨尔根押租则一两四钱,赢利不均,都加征一五经费,这是大致的情况。当时还酌情留下嫩江以西未放荒地作为无地官兵的生计。拨兵助屯的策略,最初在哈拉火烧试行,而土地肥沃,士兵懒惰不善于耕作,每亩只收获一斗粮食,甚至没有颗粒收入,口粮仍然依靠官方供给,因此再次考虑延缓。二年,仍然改为招募民众租种。

最初,奉省严格执行清赋,所有多余的土地都限令民户首先实际占有,缴纳价格开始征税,经过三年多,只得到荒地和熟地八十多万亩。后来提议设立局,采用分年免价法。东督锡良上书说:‘清赋重视增加税收而不是重视收取价格,其利弊长短相差悬殊。又东省是八旗的根本,旗民杂居都是土著,与各省驻防不同,内外城旗随缺伍田,向有定额,即计口授田的遗意。数百年来,户口增加而土地不足,口分体大难举,开垦种植的事情便容易实行。如今长白新设治,移民最适宜,如果以实边之策,资助民生之利,这就是所谓的两全之策。必须先去除依赖他人生活的习惯,然后逐渐让人自己养活自己,给予土地则能激励农民努力耕作,迁徙土地则消除依赖,对八旗来说,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三年,奉天各属大规模放荒,共得到十二万亩。

自顺治时起,命令各边口内的旷地听任士兵耕种,不得往口外牧地开垦。然而那里土地肥沃适宜耕种,雍正初年,派遣京兵八百人前往热河的哈喇河屯三处开垦,设立总管等官员。不久后设立张家口同知,将土地分为十分,每年耕种超过分予叙,不足五分则处罚。到乾隆初年,热河东西共划定的旗地大约有二万顷。古北口至围场旧无民地,历年民垦滋扰,于是命令分拨旗户。不久,高斌请求恢复原状,被批准。热河自从改为州县后,山场平原,注重开垦,都向蒙古输送租税,沿袭已久。其围场周长一千多里,分为七十二个围场,设立总管一名,驻防旗兵一千人。

同治年间,采纳都统瑞麟的建议,开垦闲荒,以解决军粮问题,命令招募富裕户承领,禁止侵占邻近民地,在红椿外定界设立卡伦。不久,翼长贵山等人因阻挠而获罪。当时全围已经放荒一半,领荒者逐渐侵占正围,于是下令河东西佃垦及偷垦地一律封禁,驱逐私自开垦的农户。那些侵占山坡沟岔的,上报领地多而实际少,进行重罚。此后库克吉泰负责此事,将旗佃围外的隐地拨补给围内的民佃,使他们能够迁徙安家,以清理围界。然而委员处理不当,奸佃抗命聚众生事,经过崇实再次勘量,重新确定按照册籍永久禁止已经腾出的正围,瑞麟继任后,仍然没有好的办法。

光绪初年,御史邓庆麟列举积弊,已经确定举办京旗徙户开垦,之后确实勘定热河五川荒地面积,共计二千三百多顷,平川地仅及一半,随即招募开垦,用押荒抵充军饷。晚年,都统锡良论述开放围荒十事,主要是保留围场座落,编号目,增加荒地价格,杜绝垄断销售,这些事情都得到了批准。

在康熙年间,蒙古地区的喀喇沁等旗地,因为民种而有利可图,就招募他们,这样就妨碍了游牧生活。

乾隆初年,也命令察哈尔蒙古人和汉族人交换居住,但由于长时间杂居,人口众多,难以搬迁而轻生事端,有人多次建议驱逐他们。

到了嘉庆初年,土谢图汗各旗地,常常有游民居住。蒙古人背负债务无法偿还,而贫民又苦于无家可归,于是为他们明确划分界限,不追究以前的错误,如果将来私自开垦一块地,增加一个人,就要追究所管辖盟长等人的罪责,而租课官不予过问,各紥萨克自行征收。

当时郭尔罗斯熟地亩有二十六万五千多,粮食亩产四升为标准。到了十一年,开垦者接连不断,因此放宽了关禁,并下令禁止私自将土地给予民众,违反者要连坐。

然而流民私自开垦已经成为习惯,无法制止。

最初规定归化种地的人按照编甲例,每年上报他们的户籍,而口外绥远等地,只允许单身商贩往来,携带家眷的则有禁。

后来科尔沁属达尔汗、宾图二王旗,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募的垦户,也都编入甲社,设立乡长。

道光十二年,盛京将军裕泰上呈科尔沁垦章八事:凡是写地必须用自己的名字,不得超过五顷;同一块地重复写下的,后户和前户要平均;村庄或典当给民众,追回契据折算偿还;地主无力赎回,允许民众继续耕种,限定年限归还;年限满了只允许自己耕种,或者租给原佃户,不得再典当或招募人。

民众交地后,可以自己开垦荒地,白局承种;而蒙古人耕种的熟地,不允许出租;界外民众开垦的土地也不允许冒名顶替。

咸如拟行。土默特牧场,以前只允许任意开垦治理,后来分给蒙古人一些余地,每顷口粮,而租给民众耕种的很多。

到了十七年,命令他们进入蒙古押租,用这笔钱作为四佐官的经费,租息的四分之一归无业蒙古人,三分之一归公家,三分之一归本旗贝勒。

同治七年,将喀喇沁越垦的各户分归各旗。

光绪七年,创建乌里雅苏台垦田十顷六十亩为一屯,共设七个屯,挖渠、建居、养牛、播种等费用,也由官府补助。

到了八年,选拔库伦土著在图什、车臣西部落进行屯垦学试,这是喜昌的请求。

当蒙古地区生息日益繁荣时,在不影响牧业的地方开垦土地,称为牧地,还有租地、养赡地、香火地,都是自己耕种或出租。

到了九年,山西巡抚张之洞说:“丰、宁二厅、归绥五厅,自从招募垦荒以来,人口日益增多,剩下的荒地,也时常租给无业的佃民耕种,租金的收入,除了按照惯例分给蒙古旗外,开地的基本工资、公岁耗损等各种费用,都从这里筹集,好处很大。”

二十一年,奉天将军增祺请求丈量放垦各蒙荒地,副都统寿山也提出此议,而国子司业黄思永请求开垦内蒙古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的牧地,盟长有人认为这会妨碍他们的生计,未能实施。

这时晋边之丰镇、宁远垦民已有数万户,而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陆续上报开垦,人们争相前往。

察哈尔旗的牧地和草地虽然禁止私自开垦,但自从咸丰中马厂弛禁以来,直到近年越界占地的纷争不断,客户旗丁,诉讼不断。

二十四年,都统祥麟因言:“想要蒙古地没有私自开垦,必须严厉处罚;想要蒙古官员没有私自放地,必须惩治奸商。”

二十八年,命令侍郎贻穀监督垦务,筹划察哈尔的事务,提出扩充变通的建议,主要宗旨是“清理旧垦地,招募新垦地。蒙古旗的生计在于耕种而不在于牧业。蒙古人在地租上,或者抵偿债务,或者私吞,或者一块地有多个主人,甚至多次租种,狡猾的商人趁机包揽。应该由各旗总管详细上报,交地开放,全部淘汰以前的地户商总等名,在两翼设立垦务公司,各旗依次试验办理,各盟旗遵令即奖,抗延即罚。”

于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以及准噶尔,依次上报土地。

杭锦、乌审反复无常,乌兰察布也怀疑,但都已赴议。

绥远已垦未垦的土地,在乾隆初年就没有确切数字,至今八旗牧厂,地杂沙石,中间开垦的很少,民众观望。

于是建议从将军以下都指认土地,为商民引导。

后来因为财政不足,创立牛捐,并推广屯捐。

凡是丈量蒙古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百亩为顷,顷编为号。察哈尔两翼,亩以三百六十弓,编号以五顷。札萨克图亩则二百八十八弓,十亩为晌,四十五晌为方。

凡是蒙古旗的荒地价格,一半归国家,一半归蒙古旗。归蒙古的部分,从王、公、台吉到壮丁、喇嘛,根据等级不同,各有应得的份额。

凡是设立的地额为排地,以往都免押租。生地亩收押租三钱三分,滋生地加倍。

贻穀为了体恤蒙古人的困难,所以亩收押荒二钱外,只加一钱,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

杭锦在后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亩八钱,中七钱,下六钱。

又说租数多则累民,少则累蒙,这个旗与那个旗难以强行统一,外蒙与内蒙也不一样,因此确定乌审、札萨克、郡王三旗的荒地价格,上等三钱,中等二钱,下等一钱。

鄂托克、准噶尔两旗地区分为四等,另立中下一等,鄂旗上等四钱,准旗上等六钱,中等四钱,以下依次递减。

乌兰盟四子王、达尔罕、茂明安及乌拉特后旗都是旱地,都按照以前的条例。

三十四年,文哲珲讦贻穀败坏边局,查办大臣鹿传霖论其办垦有二误四罪,因此提出善后四事,说:“荒地价格和绳丈要从宽,这样丈量放垦就容易;想要多收地价,就应该先让原佃户继续耕种,减少年租而增加渠租,用租金来支付渠费,渠增多即地增多,地增多即租增多,时间久了,盐碱地都变成肥沃的土地。”

贻穀被捕后,信勤接替了他。

减少杭锦的荒地价格,上地顷九十两,其次是递减五两,最下七十两。

将乌拉特地分为东、西、中三公。

旱地押荒分为六等,上地顷一百四十两,次一百两,中七十两,中次四十两,下二十两,下下十两。

先提取公费三成,其余一半归蒙古,一半归公家,都按照旧例。

归蒙古的地租也分为四等,渠地亩岁征渠租四分五厘。

科布多和乌兰古木开始尝试屯田垦荒,是从康熙末年开始的。当时参赞连魁提出了科属新政,说‘乌兰古木、巴雅特都是杜尔伯特牧地的一部分,应该广泛开垦。科布多虽然多沙漠,但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以及厄鲁特旗,各自靠近他们所属的河流,沿河的田地可以耕种的地方很多,发展垦荒来巩固边疆,就是这样开始的’。朝廷讨论后同意了这个提议。

如果乌梁海属布伦托海蒙古地区,自同治时期开始开垦,曾颁布十万两帑金。后来李云霖因为处理过于急躁引发兵变,垦荒事业暂停。到这时,修筑的水渠工程完成,上面水渠的屯兵和下面水渠的屯兵合并,根据方便来安排。阿尔泰旗地处高寒,雨水稀少,只能形成官屯四处、民屯一处。

札萨克图王公旗荒地,每晌上等收四两四钱,中等收二两四,下等收一两四,都收取一成的经费。所有依次领取的土地,熟地一百晌,必须同时开垦荒地二百晌。王旗到十一年放垦完毕,总共六十二万五千多晌。第二年,继续放垦旗界山区的荒地,设立了洮南属县两个。公旗自己招募的居民称为红户,台吉壮丁等私自招募的称为黑户。洮南沿荒段放垦完毕后,河北荒段,到宣统元年,总共放垦了十九万四千多晌。图什业图蒙古荒地,也仿照札萨克图的做法。

热河蒙古荒地,喀喇沁东旗已经变成肥沃的土地,敖汉半地半石,巴林比较富饶。都统廷杰提出八项建议,逐步进行。那些隶属于奉属的蒙古旗荒地,大约放垦了八万九千多晌,而昭乌达盟阿鲁科尔沁、东西扎鲁特三旗的可耕地,共有八千顷,上等每顷收七十两,中等五十两,下等三十两。扎赉特蒙古旗新旧放垦荒地总计六七万晌,设立了大赉厅,从本旗蒙古屯田中划出四十七处,外旗五十九处,近地剩余的荒地,每晌收押租一两四钱。当时再次丈量科尔沁公旗土地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多晌,郭尔罗斯后旗沿江地荒而肥沃,每晌加收公费三十两,蒙古地和学习经费各占一半。到这时,开放的荒地已经没有剩余。第二年,城郊剩余的荒地也全部放垦。长春原本是前旗蒙古地,共有四十一万九千多晌。宣统二年,再次放垦新荒地,用公费资助府属审判,开拓荒地以支持新政。重新确定了巴林荒地的价格,上等每顷七十两,中等五十两,下等三十两。达尔汗王旗开采哈新甸荒地分为三等,上等每晌六两,中等四两,下等二两。总共放垦实荒六万二百多晌。第三年,再次放垦达尔罕洮、辽站荒地,准备设立驿站通道。

青海一向是蒙古、番族的牧场,长期禁止汉、回族开垦土地,但肥沃适合耕种的地方也不少。以前年羹尧决定开垦,派遣北五省能种地的流民前往布隆吉尔开垦。最后庆恕负责这件事,因为番族杂居,与纯全蒙古地不同,极力陈述了五个值得担忧的问题。后来又劝导蒙古、番族各族互换土地,以促进开发,无论远近,汉民都可以领取,只是杜绝回族,以防止动乱。于是开始放垦荒地,黄河以南放垦了一万多亩,向北到五万多亩。又担心反复,招募实兵额,分留以镇压。番地偏远,山高且寒,只能种植燕麦和菜籽,即使年景好,每亩收成不过一升四五,税收取轻,依次推行。近地是从光、宣年间开始的,讨论开垦荒地特别迫切,因为物资不易,大规模开垦没有时机,希望这片土地没有废弃的利益,人们没有剩余的力量,还在等待。

清丈芦洲田亩,之前答应执行九江滨江芦地,原定下等起征,之后芦洲征收粮食,普遍规定一分以下为标准。奉天广宁一带的荒地开垦已经很久了,后来因为将军弘晌的建议,开凿鹞、鹰二河的荒地三十八万二千多顷,命令三年后开始征税,五年后丈量。而牛庄等处的苇塘,近年河床变迁荒出,苇商大部分隐藏开垦,常常引发争执,先后制定了变通章程,与旧例荒地截然不同。不久又丈量放垦了凤凰、岫岩、安东的苇塘约十多万亩,按照地编号,制作了鱼鳞图册,事情发生在光绪末年。江南的苇田草地,以前由大河卫子领垦纳税,而江北则设立樵兵负责河务,左右两营,位于海州、阜宁之间,共有八千五百多顷,而新涸出的土地不计在内。自从河道改变后,樵兵虚设。宣统时部议裁减,改为放垦,任人出钱承业。

从光绪中叶开始,御史曾忠彦上疏请求振兴农学,特别设立农工商部,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多次诏令天下长吏,研究整理荒地,作为振兴的资本。宣统初年,部上报农林推广二十二事,从筹集资金开垦荒地开始,而平原适合开垦田地,山坡零散的边地适合种植林木,责成相关部门在其辖区测验气候和土壤性质,记录在图上,荒地的免租与否,征税的缓急,分级区分,并考核官员上报的成绩,以进行奖惩。又制定了种树行水奖励的专门条例。到了革命形势形成,未完成的事情还有很多。

关于营田水利。圣祖时,开垦天津荒地万亩为水田。世宗在滦、蓟地区创建营田,设立营田水利府,命令怡亲王负责这件事。怡亲王和大学士朱轼汇总了四项事例。不久在天津等属地分立了四个营田局,由专门的官员领导。根据地势挖掘河流筑堤,建造水闸开凿水渠,原来耕种的民人,官府提供资金,招募江、浙的老农,给予月饷,教授耕种收获,第二年,得到了一百五十多顷熟田。到雍正七年,营田完成水田六千多顷,虽然耗费了大量资金,但效果显著,可惜功未竟,后来逐渐废弃。只有磁州的水道如故,每年都丰收。

高宗命令直隶总督李卫修治水田,又派遣大理寺卿汪漋总管江南水利工务,南北同时进行。不久高斌说桑乾河两岸可以开凿大渠,引水治理稻田,采纳了他的建议。嘉庆末年,命令方受畴规划直省水利,同时警告鲁、晋、豫也要在其境内各自筹备实施。但是还有人认为直隶难以开垦水田。百年以来,李光地、陆陇其、朱轼等都详细阐述了直隶水田的利益,林则徐拟写的开近畿水田疏特别迫切。由于财政困难,建议被阻止,最终未能全面实施。此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属地捐资兴修水利,得到了四千二百多亩稻田,崇厚接着他的事业,多年劝导开垦盐水沽也颇有成效。后来周盛传镇守天津,修治水利,建成稻田六万多顷,土地湿润,收获丰富,至今还在受益。

同治年间,陕西的西安、同州等地设立了局来清理荒废的土地,并开始兴办农田。

到了光绪年间,逐渐招募农民开垦,面积达到了三万四千多亩,然后将局改为所,由州县来管理。

当时直接管理的农田有一半荒废,山西等地连续遭遇灾害,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人先后上疏建议兴修水利。

华军也提出了八件事情。直隶总督王文韶说,‘降低租价来体恤民众的艰难,疏通沟渠来便利水道,那么愿意开垦的人就会更多’。

因此,天津的营田征收的租地面积达到了四万九千多亩。山东巡抚张汝梅也请求疏通河道,挖掘沟渠,将兴修水利作为农业政策的基础。

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求在陕西招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将这些军队拨归屯田所,分配土地让他们耕种,以此来扩大屯田政策。

之后,奉天省因为东西辽河、大凌河等河流没有一滴水利,也上奏朝廷决定采用内地引渠灌溉土地的方法,先在小河的支流上开凿渠道进行试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注解

苛政:指严厉的政令和残酷的统治方式,通常指对百姓施加的过重负担。

筹捐增饷:筹集捐款以增加军饷,指通过征税或强制捐款来增加国家的军事开支。

蠲除:免除,取消,指取消或减轻某些税收或负担。

更始:重新开始,指开始新的纪元或改变现状。

滋生人丁:人口增长,指人口增加。

永不加赋:永远不增加赋税,指承诺不再增加对人民的税收。

普免天下租税:普遍免除全国各地的租税,指全面取消对农民的租税。

海禁:指明清时期禁止民间私自与外国进行贸易的政策。

天府太仓:指国家的重要粮仓,象征国家的财富。

召祸兴戎:招致祸患,引发战争,指引起战争或冲突。

摊派加捐:按比例分摊并增加捐款,指将负担分摊给大众并增加捐款。

漕费:指运输粮食的费用,通常指漕运费。

圜法:货币制度,指货币的铸造和流通规则。

盐政:指盐业的管理和税收政策。

岁入:年收入,指每年的收入。

矿产:矿产资源,指地下或地壳中的自然矿物资源。

孳孳谋利:勤奋地谋求利益,指不断地追求利益。

唐、虞:指中国古代的两位传说中的贤明君主,唐尧和虞舜。

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四海之内皆困苦贫穷,上天赐予的福祉将永远结束,指警示统治者不要让百姓陷入困境。

理藩院:明清时期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机构。

紥萨克:清代对蒙古地区的一种行政单位。

丁档:人口登记档案,指记录人口信息的文件。

八旗:清朝建立的军事组织,由满洲、蒙古、汉军三部分组成。

黄册:古代中国官方记录户籍的册子。

军籍:指军人的户籍,也称为卫籍。

商籍:指商人的户籍。

灶籍:指从事盐业人员的户籍。

皂隶:古代官府中的差役。

马快:古代官府中的骑马差役。

步快:古代官府中的步行差役。

禁卒:看守监狱的差役。

门子:古代官府中的守门人。

弓兵:古代官府中的弓箭手。

仵作:古代官府中的法医。

粮差:负责粮食征收的差役。

巡捕营:古代官府中的巡逻队。

番役:指管理边疆地区的差役。

世祖:世祖指清朝的创始人,即顺治帝。

牌甲: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种组织形式,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

寺观:指佛教和道教的寺庙。

澳甲:指沿海地区的户籍单位。

族邻保结:指邻里之间互相保证并签署的文件。

汛口:指水路巡逻的关卡。

粉牌:指在船尾设立的标识牌。

棚民:指在山区搭建简易棚屋居住,以农业、手工业为生的人群。棚民多在山区开垦荒地,种植作物,或从事采矿、造纸等手工业。

寮民:指在山区搭建简易寮屋居住,以采集香木、烧炭为生的人群。

夷:指古代对少数民族的称呼。

保甲法:古代中国的一种地方治安制度,将一定数量的居民编为甲,甲下再分为若干保,由保长负责管理,实行连坐制度。

印票:古代官方发放的凭证,用于证明持有者的身份或权利。

涠洲:指中国广东省雷州半岛附近的一个岛屿。

斜阳:指中国广东省雷州半岛附近的一个地区。

校椅湾:指中国广东省雷州半岛附近的一个地区。

渔户:指以捕鱼为生的渔民。

保甲:一种户籍管理制度,负责治安和税收。

流寓:指因战乱、灾荒等原因离开原籍在外地居住的人。

古北口:指中国北京市密云区的一个关口。

张家口:指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

归化城:指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万全县:指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辖的一个县。

噶玛兰:台湾地区名。

湖团:湖泊附近的团体。

捻匪:指清朝末年活跃在华北地区的一股农民起义军。

丁赋:古代中国按人口征收的税赋。

滋生册:古代中国记录新增人口户籍的册子。

幅员:指国土面积。

休养生息:指国家或地区在和平时期恢复和发展经济、人口等。

兵革:指战争。

夭札:指因疾病或灾害而死亡。

疵疠:指疾病。

颠踣:指困顿、艰难。

凋耗:指人口减少、经济衰败。

编审:指对人口和土地进行登记和审查。

人丁:指男性成年人,古代中国户籍制度中用以计算赋税和徭役的单位。

游民:游民指没有固定居所、四处漂泊的人。

簿籍:指户籍簿册,记录人口、土地等信息的官方文书。

穀数:指粮食的产量。

番疆:指边疆地区,特别是指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

苗界:指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丁册:记录壮丁户籍的册子。

滋生丁:指因生育而增加的人口。

官制:指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官员的职位、职责。

度支部:清代官署名,掌管财政。

民政部:指清朝时期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事务。

巡警道:清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治安、警察等事务。

庶政:指国家各项政务。

丁口:指人口,特别是成年男子。

归流土民:指从外地迁移到某地的土著居民。

望日:指农历每月十五日,古代常用于宣布政令或举行祭祀等活动。

教化:指道德教化,即通过教育和社会规范来培养人的品德。

重瀛:指海外,古代对海外的称呼。

国籍条例:指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

地脉系:指基于出生地确定的国籍。

血脉系:指基于血统关系确定的国籍。

固有籍:指出生即具有某国国籍。

入籍:指加入某国国籍。

出籍:指放弃原有国籍。

复籍:指恢复原有国籍。

入籍章:指关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成为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指非中国国籍的人。

中国国籍:指个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中国公民的身份。

寄居: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居住,但不具有该国或地区的国籍。

品行端正:指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无不良记录。

赀财:指财产,财富。

艺能:指技艺或才能。

本国国籍:指个人原籍国的国籍。

殊勋:指特殊的功勋或贡献。

外务部:指清朝时期的外交部。

军机处:指清朝时期的军事和政治中枢机构。

内务府:负责宫廷事务的官署。

四品以上文官:指清朝时期品级在四品以上的文职官员。

上下议院:指立法机构,具体指清朝的议会。

谘议局:指清朝的地方议会。

甘结:指书面承诺或保证。

保结:对某人的身份或行为进行担保。

出籍章:指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刑、民诉讼案件:指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

兵役:指国家规定的军事服务。

租税:指政府征收的税款。

官阶及出身:指个人的官职和出身背景。

乐户:指古代被编入乐籍的艺人家庭。

惰民:指古代被认为懒惰或不务正业的民众。

丐户:指古代以乞讨为生的贫困民众。

伴儅:指古代的伴嫁女子。

世仆:指古代世袭的仆役。

细民:指古代地位低下的民众。

蜑户:指古代以捕鱼为生的沿海居民。

捐监应考:指通过捐纳监生资格参加科举考试。

开豁:指免除或取消某种限制或处罚。

八旗人丁:八旗制度下,指满洲、蒙古、汉军等旗人中的成年男子,是清朝对旗人进行户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佐领:八旗制度中,由一名佐领官负责管理一定数量的壮丁,相当于一个基层行政单位。

领催:八旗制度中,负责协助佐领管理壮丁的官员。

户:指一个家庭或家族。

官职名氏:官员的职务和姓名。

契买:通过买卖契约购买土地。

盛京:清朝初年建都的地方,今辽宁省沈阳市。

王公包衣:王公贵族的家奴。

炮手:从事炮兵工作的士兵。

过继:通过法律手续将一个孩子过继给其他家庭。

旷地:未被开垦的土地。

官庄:由官府设立管理的农场。

庄头:官庄的管理者。

晌:晌,古代计量土地的单位,一晌约等于一亩。

园地:用于种植蔬菜、瓜果的土地。

园头:园地的管理者。

总理:负责总管某项事务的官员。

口外:指京师(今北京)以外的地方。

荒弃:荒废不用。

疏陈:上书陈述。

圈地:指官府将土地圈占为私有。

巡按御史:官职名,负责巡视地方,监察官员。

部议:官方的讨论和决定。

指圈:指定圈占。

房地:指土地和房屋。

旗退地亩:指八旗退还的土地。

官地:官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

旗人:指八旗成员。

生齿日繁:指人口数量日益增多。

质鬻:指以土地或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交易。

颁帑赎回:指官府出钱赎回被私自交易的土地。

红册:指记录旗地坐落四至和地亩数量的官方册子。

旗租:指对旗地征收的租金。

庄头势豪:指地方上有权势的豪族。

和珅:指清朝末年的权臣和珅。

典鬻:指将土地或房产抵押给他人。

胥役:指官府的差役。

弊:指不良现象或弊端。

禁弛靡常:指禁令松弛,没有规律。

旧圈:指清朝初年圈占的官地。

新满洲:指清朝从蒙古地区迁来的满族人。

墨尔根地:指黑龙江省的一个地区。

索伦、达呼尔官兵:指索伦族和达呼尔族的官兵。

屯庄:指官兵耕种的土地。

井田:指古代中国的一种土地制度,将土地划分为若干个井田,分配给农民耕种。

社稷:指国家的象征,也指祭祀社稷神的地方。

坛壝:指古代的祭坛。

文庙:指祭祀孔子的庙宇。

祠墓:指祭祀祖先的祠堂和墓地。

祭田:指用于祭祀的田地。

圣贤裔:指圣贤的后代。

四氏学:指古代的四种学派。

耤田:指古代天子亲自耕种的田地。

畿辅:指京师的周边地区。

御马厂:专门用于饲养马匹的场所。

屯垦:指在边远地区开垦荒地,以增加国家耕地面积和财政收入,同时巩固边疆安全。

天津两翼牧地:指天津地区的两翼牧地,即天津的北部和东部地区。

直隶马厂地:直隶省的马厂地,即直隶省内的马厩用地。

封堆:用土堆筑成的边界标志。

大凌河东厂、西厂:大凌河两岸的东厂和西厂,指大凌河两岸的牧场。

养息牧地:指用于放牧和休养生息的土地。

閒壤:闲置的土地。

咸丰:清朝咸丰帝的年号。

同治:清朝同治帝的年号。

锦州、广宁、义州厂荒:锦州、广宁、义州地区的荒地。

养息閒壤:指用于养息和闲置的土地。

旗领旧地:指由旗人领有的旧有土地。

吉、黑山:指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乌拉:指乌拉特地区,位于内蒙古。

荆防马厂:指荆防地区的马厩用地。

石首、监利:指湖北省的石首县和监利县。

光绪:清朝光绪帝的年号。

满营牧地:指满族军队的牧地。

宁夏满营牧地:指宁夏地区的满族军队牧地。

学田:指用于学校教育的土地。

荆防马厂垦熟之地:指荆防马厩用地被开垦成熟的土地。

独石:指独石口地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

礼部:清朝的六部之一,负责礼仪、科举等事务。

太仆寺:清朝的六部之一,负责马政等事务。

左右翼:指左右两翼,可能指军事编制中的左右两翼部队。

张家口外:指张家口以外的地区。

杀虎口: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杀虎口地区。

察哈尔:指察哈尔地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

戢私垦:指禁止私自开垦。

大青山: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山脉。

奕兴地:指奕兴地区的土地。

招商领耕:指招引商人领地耕种。

密云、热河:指密云和热河地区,位于河北省。

明之设卫:指明朝设立卫所制度。

募民兵:招募民兵。

漕运:指将粮食通过水路运输到京城。

卫屯:指卫所屯田制度。

杂徭:指各种杂税。

御史:御史,官名,明清时期指监察官员。

巡按:古代官职,负责巡视地方,监察地方官员。

巡抚:巡抚指巡抚,是地方的高级官员。

漕督:漕督指漕运总督,负责管理漕运事务的官员。

顾琮:清朝官员,曾任漕督。

阿思哈:清朝官员,曾任江西巡抚。

毕沅:清朝官员,曾任湖广总督。

南漕改海运:指将南方的粮食通过海运运往京城。

屯卫隐蔽难稽:指屯田和卫所的管理难以查核。

太常卿:太常卿是古代官职,属于九卿之一,掌管宗庙祭祀等事务。

屯田:指政府组织军队或流民开垦荒地,以增加国家收入和解决民生问题。

卫:古代军事编制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军分区,负责地方治安和军事防御。

租章:租章即租税章程,是规定租税征收的具体办法和制度的文件。

籥:籥在此指管理、监督的意思。

赡运:赡运指供给运输,此处可能指提供粮食等物资。

胥吏:胥吏是古代官府中的低级文书人员,负责文书处理等事务。

弊窦:弊窦指弊端、漏洞。

丁粮:丁粮指丁税和粮食税,是古代的两种主要税种。

州县:州县是古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州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县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

徵解:徵解即征收和解送,指征收税款并解送上级。

屯户:屯户指屯田的农户。

税契:税契指纳税凭证。

丁:丁指成年男子,此处指应纳税的成年男子。

粮产:粮产指粮食产量。

钩钅:钩钅应为“钩稽”,指查核、核对。

陈夔龙:陈夔龙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漕运总督。

刘坤一:刘坤一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两江总督。

张之洞:张之洞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湖广总督。

条议:条议即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裁:裁指裁减、废除。

综计:综计即总计、汇总。

殽杂:殽杂指混杂、交织。

质售:质售指以土地作抵押进行买卖。

册籍:册籍指官方登记的簿册。

钩稽:钩稽指查核、核对。

丁业:丁业指成年男子的产业。

民业:民业指普通民众的产业。

折衷定规:折衷定规指权衡利弊,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上则:上则指上等、最好的。

中则:中则指中等、一般的。

下则:下则指下等、较差的。

艰歉:艰歉指收成不好、歉收。

冒替:冒替指冒名顶替。

素封:素封指家道殷实的人。

呈价:呈价指提出价格。

徵契税:徵契税指征收契税。

式者:式者指符合规定的人。

官予文证:官予文证指官方给予的证明文件。

嗣:嗣指后来、随后。

湘省:湘省指湖南省。

浙抚:浙抚指浙江省巡抚。

增韫:增韫是清朝末年的官员,曾任浙江巡抚。

承田者:承田者指接受耕种土地的人。

占业:占业指占有产业。

嬗变:嬗变指变迁、变化。

开创初:开创初指国家或朝代建立之初。

壮丁:壮丁指强壮的成年男子。

旷土:旷土指荒地。

范文程:范文程是清朝初年的官员,曾任大学士。

荒田:荒田指荒废的土地。

流民:流民指因战乱、灾害等原因流离失所的民众。

官兵:官兵指军队。

牛具:牛具指耕牛和农具。

籽种:种子。

纳:纳指缴纳。

上:上指皇帝。

自首投诚者:自首投诚者指主动投案自首的人。

永业:永业指永久拥有的土地。

魏裔介:魏裔介是清朝初年的官员。

罪徒:罪徒指犯人。

遣:遣指流放。

屯资:屯资指屯田的资金。

籽粒:籽粒指粮食。

劝惩例:劝惩例指奖励和惩罚的条例。

通计:通计指总计、汇总。

世宗:世宗,指清朝雍正帝。

直省:直省指直隶省,即现在的河北省。

垦荒:垦荒指开垦荒地。

审覈:审覈指审查核实。

浮饰:浮饰指夸大其词、虚报。

议叙法:议叙法指评定官吏功绩的制度。

召佃资垦:召佃资垦指招揽佃户进行开垦。

官山:官山指国家所有的山林。

土著:土著指本地居民。

流人:指因罪被流放的人。

呈报之先后:呈报之先后指呈报开垦的先后顺序。

业主:业主指土地的所有者。

惩艾:惩艾指惩罚。

空荒:空荒指无人耕种的荒地。

播种:播种指种植。

计兵授田法:计兵授田法指按照士兵数量分配土地的方法。

守兵:守兵指守卫边疆的士兵。

给事中:给事中是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和弹劾官员。

开秦、豫及庐、凤荒田:开秦、豫及庐、凤荒田指开垦陕西、河南、庐州、凤阳等地的荒地。

编甲给照:编甲给照指将农民编入户籍,并发给证明。

熟地:熟地指已经耕种多年的土地。

陕荒:陕荒指陕西的荒地。

步兵:步兵指步兵部队。

郡县:郡县指郡和县,是地方行政单位。

黔、蜀:黔、蜀指贵州和四川。

绿旗兵:清朝的正规军,以绿色旗帜为标志。

郡县之兵:郡县之兵指郡县的驻军。

郡县之地:郡县之地指郡县的土地。

直隶:直隶,指今河北省,历史上是清朝的直隶省。

粤:粤指广东省。

闽:闽指福建省。

鲁:鲁指山东省。

晋:晋指山西省。

豫:豫指河南省。

甘肃: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部。

宁夏: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西北部,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

插汉:古代对居住在甘肃、宁夏等地的蒙古族人的称呼。

托辉:古代对居住在甘肃、宁夏等地的蒙古族人的称呼。

可垦田:可以开垦的田地。

招户认领:招募农户来认领土地。

粤督:广东总督的简称,是清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官员。

阿克敦:人名,清朝官员。

粤东:广东东部地区。

垦弊:开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豪强占夺:豪强霸占土地。

胥吏婪索:胥吏贪婪索贿。

资本不充:资金不足。

土瘠惧为课累:土地贫瘠,担心成为赋税的负担。

劝导法:劝导民众的方法。

疆界:边界。

苛取:苛刻征收。

科额:赋税额度。

招徕:招揽。

惠、潮:惠州市和潮州市,位于广东省东部。

高、廉、雷:高州市、廉江市、雷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

山荒墝埆:山地的荒地和贫瘠的土地。

琼州: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海南岛。

滇、黔:云南省和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

乌蒙:云南省的一个地区。

入蜀民人:迁入四川的民众。

安西: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甘肃省西部。

凉、肃二镇:凉州和肃州,位于甘肃省。

边省:边疆省份。

内地:非边疆地区。

山西: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北部。

陕西: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西北部。

浙江: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东部。

沙涂:沙地。

灶:指从事制盐的工人。

粤西:广东西部地区。

俍兵:广东、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兵。

瑶田:瑶族人的田地。

汉典夷地:汉族人典当少数民族的土地。

积隙数十年:积累了几十年的空隙。

四川:古代行政区划名,位于中国西南部。

汉耕夷地:汉族人在夷族土地上耕种。

云南: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部。

永北、大姚:云南省的两个地区。

道光:清朝皇帝道光帝的年号。

铜、沛湖地:铜山和沛县的湖泊地区。

控阋:诉讼纷争。

曾国藩:清朝著名政治家、军事家。

莠户:品行不端的人。

良团:品行端正的团体。

陕西叛绝荒产:陕西地区的叛乱导致的荒地。

刘蓉:清朝官员。

钱粮:钱币和粮食,指国家的财政收入。

饷糈:军饷。

东南兵火:指东南地区的战乱。

光禄少卿:清朝官职,掌管宫廷膳食。

郑锡瀛:人名,清朝官员。

津海防兵营:天津的海防军队。

朱以增:人名,清朝官员。

湘、淮散勇:湖南和淮河流域的散兵。

曾璧光:人名,清朝官员。

黎培敬:人名,清朝官员。

苏廷魁:人名,清朝官员。

乾河滩地:乾河的滩地。

延、榆:陕西省的两个地区。

回众:回族民众。

黄锡彤:人名,清朝官员。

苏、皖屯营:江苏和安徽的屯田营地。

李鸿章:清朝著名政治家、军事家。

贵州: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古代西南地区的重要部分,历史上多次成为军事要地。

屯军:指古代中国为防御边疆而设置的军事驻扎地,屯军既有防御功能,也有农业生产的功能。

古州:古州,古代地名,具体位置可能因时代而异,此处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古代州县。

八寨:八寨,古代地名,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地区。

台拱:台拱,古代地名,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地区。

丹江:丹江,古代地名,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地区。

清江:清江,古代地名,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地区。

百二十堡:堡,古代军事防御设施,此处指设置的堡寨数量。

乾隆中:乾隆中,指清朝乾隆年间,即公元1736年至1795年。

承佃:承佃,指承袭佃户的身份,即继承租种土地。

私鬻:私鬻,指私自买卖。

嘉庆初:嘉庆初,指清朝嘉庆年间初期,即公元1796年至1820年。

苗地:苗地,指苗族居住的地区。

碉卡:碉卡,一种古代军事防御设施,用石头或土堆砌而成。

总旗:总旗,古代军事编制,为指挥百人的官职。

同治初:同治初,指清朝同治年间初期,即公元1862年至1874年。

黎平:黎平,古代地名,可能指贵州省内某个地区。

罗应旒:罗应旒,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黔苗:黔苗,指居住在贵州地区的苗族。

沈桂芬:沈桂芬,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双城堡:地名,位于今吉林省长春市。

番荒:番荒,指少数民族地区未被开垦的荒地。

刘铭传:刘铭传,人名,清朝官员,曾任台湾巡抚。

洞庭:洞庭,指洞庭湖,位于湖南省。

淤洲:淤洲,指因河流冲积而形成的陆地。

桂抚史念祖:桂抚史念祖,人名,曾任广西巡抚。

陕地:陕地,指陕西省地区。

兵祲:兵祲,指战争带来的灾害。

穑事:穑事,指农业生产。

北山:北山,指陕西省北部的山区。

新阳:新阳,古代地名,可能指陕西省内某个地区。

系脚钱:系脚钱,指购买土地时支付的定金。

西安马厂:西安马厂,指位于西安的军马场。

水冲雹坏:水冲雹坏,指因水灾和雹灾造成的破坏。

黄冈山:黄冈山,位于江西省与湖南省交界处。

义宁:义宁,古代地名,可能指江西省内某个地区。

新昌:新昌,古代地名,可能指江西省内某个地区。

直隶安州:直隶安州,指位于河北省的安州。

白洋淀:白洋淀,位于河北省的淡水湖泊。

海洲:海洲,古代地名,可能指江苏省内某个地区。

赣榆:赣榆,古代地名,可能指江苏省内某个地区。

鸡心、燕尾二滩:鸡心、燕尾二滩,指位于海洲、赣榆间的两个滩涂。

徐州微山湖:徐州微山湖,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的淡水湖泊。

广西垦荒丁壮:广西垦荒丁壮,指广西地区负责垦荒的壮丁。

南宁: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

宣统初:宣统初,指清朝宣统年间初期,即公元1909年至1911年。

察罕诺尔:察罕诺尔,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湖泊。

苏勒厄图:苏勒厄图,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喀喇乌苏:喀喇乌苏,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土默特:土默特,古代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苏尔德:苏尔德,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梁世勋:梁世勋,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吐鲁番:吐鲁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以干旱著称。

鄂尔昆田:鄂尔昆田,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川陕总督尹继善:川陕总督尹继善,人名,曾任川陕总督。

辟展:辟展,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鲁克察克:鲁克察克,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伊犁:伊犁河谷,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历史上是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准噶尔:准噶尔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版图:版图,指一个国家的疆域。

边防:边防,指国家边境的防御。

屯政:屯政,指屯田的管理和政策。

蔡把什湖:蔡把什湖,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湖泊。

伊犁西境:伊犁西境,指伊犁地区的西部。

喀尔喀:喀尔喀,古代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额尔齐斯:额尔齐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条河流。

巴里坤: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甘、凉、肃:甘、凉、肃,指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雅尔哈善:雅尔哈善,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永贵:永贵,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辟展、鲁克察克,指新疆地区的一些地区。

托克逊:托克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

哈喇沙尔:哈喇沙尔,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库车:库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

阿克苏: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黄廷桂:黄廷桂,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杨应琚:杨应琚,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兆惠:兆惠,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轻沙、平沙、重沙:轻沙、平沙、重沙,指不同类型的沙地。

仁和:仁和,古代地名,可能指浙江省内某个地区。

光绪季年:光绪季年,指清朝光绪年间末期,即公元1908年至1911年。

新疆屯田:新疆屯田,指在新疆地区设置的屯田制度。

察罕诺尔地:察罕诺尔地,指察罕诺尔地区的屯田。

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指苏勒厄图和喀喇乌苏等地区。

土默特兵:土默特兵,指土默特部落的士兵。

台吉:台吉是蒙古族对贵族的称呼,相当于汉语中的王爷。

监视大臣:监视大臣,指负责监督的官员。

哈密: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都尔博勒:都尔博勒,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西吉木:西吉木,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布隆吉尔:布隆吉尔,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傅尔丹:傅尔丹,人名,具体生平事迹不详。

回部:回部,指居住在新疆地区的回族。

乌鲁木齐: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历史上是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蔡把什湖地:蔡把什湖地,指蔡把什湖地区的土地。

喀尔喀东陲:喀尔喀东陲,指喀尔喀地区的东部边疆。

满、汉、蒙兵:满、汉、蒙兵,指满族、汉族、蒙古族的士兵。

额尔齐斯屯田:额尔齐斯屯田,指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屯田。

塔勒纳沁:塔勒纳沁,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规度官垦:规度官垦,指规划和管理官方的垦荒活动。

馈饟:馈饟,指粮食供应。

巴里坤至伊犁:巴里坤至伊犁,指从巴里坤到伊犁的路程。

挟家:挟家,指携带家眷。

人种:人种,指种植。

特纳格:特纳格,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昌吉:昌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地区。

罗克伦:罗克伦,古代地名,可能指新疆地区某个地区。

伊犁饷需:伊犁饷需,指伊犁地区的军饷需求。

清丈:清丈,指对土地进行测量和核实。

经界:指土地的边界,经界混淆即指土地边界不明确。

沙荒地:沙荒地,指沙漠化地区。

浙江仁和等属:浙江仁和等属,指浙江省内的仁和等地区。

绅商:绅商,指士绅和商人。

甘肃自光绪季年设局垦荒:甘肃自光绪季年设局垦荒,指甘肃省自光绪年间开始设立机构进行垦荒。

康熙之季:康熙之季,指清朝康熙年间,即公元1662年至1722年。

察罕诺尔地驻兵:察罕诺尔地驻兵,指在察罕诺尔地区驻扎的军队。

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创屯种:苏勒厄图、喀喇乌苏诸处创屯种,指在苏勒厄图、喀喇乌苏等地区开始屯田。

土默特兵千:土默特兵千,指一千名土默特士兵。

台吉遣监视大臣一人:台吉遣监视大臣一人,指台吉派遣一名监视大臣。

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尔等,指哈密、巴里坤、都尔博勒、西吉木、布隆吉尔等地。

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其事: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职其事,指傅尔丹、苏尔德、梁世勋分别负责这项工作。

吐鲁番亦驻屯兵:吐鲁番亦驻屯兵,指吐鲁番地区也驻扎了屯兵。

雍正三年:雍正三年,指清朝雍正年间,即公元1725年至1735年。

喀尔喀驻兵垦鄂尔昆田:喀尔喀驻兵垦鄂尔昆田,指喀尔喀地区的士兵在鄂尔昆地区进行屯田。

乾隆初:乾隆初,指清朝乾隆年间初期,即公元1736年至1795年。

一兵垦二十五亩:一兵垦二十五亩,指一名士兵负责开垦二十五亩土地。

回部如辟展各要冲:回部如辟展各要冲,指回部地区如辟展等战略要地。

版图益廓:版图益廓,指疆域扩大。

边防与屯政相维:边防与屯政相维,指边防和屯田政策相互支持。

七年:七年,指乾隆七年,即公元1742年。

蔡把什湖地租与回民:蔡把什湖地租与回民,指将蔡把什湖地区的土地租给回族居民。

假赀耕种:假赀耕种,指借给资金进行耕种。

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多閒壤:伊犁西境喀尔喀东陲多閒壤,指伊犁西部和喀尔喀东部有很多闲置的土地。

视蒙古授田例:视蒙古授田例,指按照蒙古族的授田制度进行分配。

巴里坤亦置屯:巴里坤亦置屯,指在巴里坤地区也设置了屯田。

遣甘、凉、肃屯地兵五百往种:遣甘、凉、肃屯地兵五百往种,指派遣甘肃、青海、宁夏地区的五百名士兵前往种植。

塔勒纳沁开田三千馀亩:塔勒纳沁开田三千馀亩,指在塔勒纳沁地区开垦了三千多亩土地。

二十三年:二十三年,指乾隆二十三年,即公元1758年。

用雅尔哈善、永贵等言:用雅尔哈善、永贵等言,指采纳雅尔哈善、永贵等人的建议。

序:序,指顺序。

俾安业如内地村庄:俾安业如内地村庄,指让他们像内地村庄一样安定下来。

初人种十五亩:初人种十五亩,指最初每人种植十五亩土地。

置新旧屯兵万七千:置新旧屯兵万七千,指设置了新旧屯兵一万七千人。

出帑三百万备籽种诸用:出帑三百万备籽种诸用,指拨款三百万作为种子和其他用途。

特纳格、昌吉、罗克伦均益兵广屯:特纳格、昌吉、罗克伦均益兵广屯,指特纳格、昌吉、罗克伦等地都增加了兵力以扩大屯田。

岁穫悉供伊犁饷需:岁穫悉供伊犁饷需,指每年的收获全部供应伊犁地区的军饷需求。

定章百兵一屯:定章百兵一屯,指规定每百名士兵设置一个屯田单位。

地亩人二十:地亩人二十,指每人分得二十亩土地。

分小麦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分小麦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指分配土地时,小麦占十一份,穀七份,青稞和豌豆各一份。

回屯:指由回族居民组成的屯田,是清朝在新疆地区实行的一种军事屯田制度。

多伦回人:多伦回人,指多伦地区的回族居民。

溉种:溉种,指灌溉和种植。

兵屯:指由军队承担的屯田,军队在完成军事任务的同时,进行农业生产。

叶尔羌: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喀什噶尔:即喀什,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乌什: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穆垒: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舒赫德:清朝官员,曾任陕甘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阿桂:清朝官员,曾任陕甘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明瑞:清朝官员,曾任陕甘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陕督文绶:清朝官员,曾任陕西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新疆:指清朝时期的西域地区,包括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番休:指军队中的番兵轮休。

楚呼楚: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玛纳斯: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库尔哈喇乌苏: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阿奇木伯克:清朝新疆地区的地方官职,相当于知县。

福康安:清朝官员,曾任伊犁将军,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长庚:清朝官员,曾任伊犁将军,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塔尔巴哈台: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惠远: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惠宁: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锡伯营:清朝新疆地区的一个军事组织,由锡伯族组成。

满营:清朝新疆地区的一个军事组织,由满族组成。

阿卜勒斯: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喀喇沙尔: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霍尔罕: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林则徐:林则徐,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伊拉里克: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平瑞:清朝官员,曾任伊犁将军,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张佩纶:清朝官员,曾任陕甘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左宗棠:清朝官员,曾任陕甘总督,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刘锦棠:清朝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魏光焘:清朝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袁大化:清朝官员,曾任新疆巡抚,对新疆地区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迪化: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历史上是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精河: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历史上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

华侨: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

垦费:指开垦土地的费用。

丈清:指测量清楚。

伯克:清朝新疆地区的地方官职,相当于知县。

金川:指今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历史上是藏族聚居区。

乾隆四十年:乾隆四十年即公元1775年,清朝乾隆皇帝统治时期。

武功底定:指通过武力手段平定地区,使之地域安定。

定西将军阿桂:阿桂,清朝将领,曾任定西将军,此指阿桂的建议。

攒拉:指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底木达: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别斯璊: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土司:古代对地方统治者的称呼,此指将土司地区改为屯田。

屯弁:屯田中的官职,负责管理屯田事务。

番户:指少数民族的农户。

牛具籽粮:牛和农具以及种子粮食。

屯练:指在屯田中训练的士兵。

地利:指土地的肥沃程度和适宜耕种的条件。

懋功:地名,位于四川省西部。

旗民:指八旗中的汉族人口。

沈佩瑞: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广宁:地名,今辽宁省北宁市。

闾阳驿: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步卒:步兵。

固山:八旗制度中的军事单位。

牛录:八旗制度中的军事单位。

材敏:指有才能且反应敏捷的人。

义州:地名,今辽宁省义县。

锦州:地名,今辽宁省锦州市。

凤凰城:地名,今辽宁省朝阳市。

奉天:指清朝时期的奉天府,即现在的辽宁省。

岫岩:地名,今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

牧场地亩:放牧的场地和耕种的土地。

宗室:指皇室的亲属。

閒散:指八旗中的闲散人员。

拉林: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英额: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叆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围场:指清朝时期设立的大型狩猎场,也是军事训练的场所。

葠山: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徒人:指因罪被流放的人。

官帑:官方的财库。

赛冲阿: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富俊: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京旗:指在北京的旗人。

义塾:官办学校。

道光五年:道光五年即公元1825年。

移驻户:指迁移来的居民。

富明阿: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藏沙诸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桦皮甸子: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法库门: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叆江: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都兴阿: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叆阳门: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凤凰门: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盘蛇驿: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齐齐哈尔:地名,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呼兰:地名,今黑龙江省呼兰区。

蒙古尔山: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葠珠禁域: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边务:边疆地区的政务。

吴大澂: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宁古塔:地名,今黑龙江省宁安市。

齐、鲁:指山东省和河南省。

将军:将军,官名,明清时期指地方军事长官。

希元: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方正泡: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藲梨场: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二道漂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头二道江: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蚂蜒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大沙吉洞: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揽头:指负责组织土地开垦的人。

黑龙江将军:清朝时期管理黑龙江地区的官员。

恭钅堂: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通肯: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克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布特哈: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纳谟尔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讷河: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延茂: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清赋:指清理和减轻赋税,以减轻百姓负担,通常涉及对土地、人口、税收等的重新评估和调整。

放荒:指政府将无人耕种的土地开放给民众耕种,以增加农业产出和减轻土地荒废。

旗户:指清朝时期由满族组成的军事组织,其成员通常由土地分配作为生计。

包套诡寄:指通过不正当手段隐瞒土地,逃避赋税。

海龙:指奉天省(今辽宁省)的一个地区。

私垦:指私人未经政府许可擅自开垦土地。

升科:指增加赋税,通常指对土地增加税收。

摊派:指将税收等负担按比例分摊给民众。

旗地:指清朝时期满族贵族和旗人拥有的土地。

夹段零荒:指土地中夹杂的不规则荒地。

庐墓:指墓地。

海退河淤:指海水退去后留下的土地和河流淤积的土地。

滋生地亩:指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的土地。

拳匪乱作:指1900年发生的义和团运动,也称为拳乱。

旗兵:指清朝时期由满族组成的军队。

卡伦:指清朝时期设在边疆的哨所。

库克吉泰:指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京旗徙户:指从北京迁移到边疆的旗人家庭。

押荒抵饷:指通过押金的方式开垦荒地,并将所得作为军饷。

围座:指围场的核心区域。

揽售:指垄断销售,从中谋取暴利。

喀喇沁等旗:喀喇沁是清朝时期蒙古族的一个部落,旗是清朝对蒙古部落的管理单位。喀喇沁等旗指的是喀喇沁部落及其它相关部落。

察哈尔蒙:察哈尔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察哈尔蒙指的是察哈尔部落的蒙古族人民。

易居:易居即交换居住地,指不同民族或部落之间交换居住区域。

游牧:游牧是指以放牧为生的生活方式,蒙古族传统上以游牧为主。

土谢图汗:土谢图汗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首领的称号。

郭尔罗斯:郭尔罗斯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

熟地亩:熟地亩指已经开垦并耕种的土地。

库伦:库伦是蒙古族的一个地区。

卓哩克图、冰图二旗:卓哩克图和冰图是蒙古族的两个旗。

达尔汗、宾图二王旗:达尔汗和宾图是蒙古族的两个王旗。

卓哩克图、冰图二旗所招垦户:指卓哩克图和冰图两个旗所招募来开垦土地的农户。

编甲社:编甲社是指按照户籍编制的社会组织形式。

乡长:乡长是清朝时期乡村行政单位的首长。

盛京将军:盛京将军是清朝时期对盛京(今沈阳)地区的军事和行政长官。

垦章:垦章是指关于开垦土地的规章。

土默特牧场:土默特是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土默特牧场是指该部落的牧场。

押租:押租是指租地时预先支付的一部分租金。

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伊克昭和乌兰察布是蒙古族的两个盟。

丰镇、宁远:丰镇和宁远是清朝时期的两个地方。

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紥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是蒙古族的一些部落。

都统:都统,官名,明清时期指地方军事长官。

侍郎:侍郎是清朝时期的一种官职,属于中级官员。

垦务公司:垦务公司是指负责开垦土地的官方或私人公司。

伊克昭盟郡王等旗:伊克昭盟郡王等旗指的是伊克昭盟的郡王及其它旗。

杭锦、乌审:杭锦和乌审是蒙古族的一些部落。

乌兰察布:乌兰察布是蒙古族的一个地区。

鄂托克、准噶尔:鄂托克和准噶尔是蒙古族的一些部落。

乌兰盟:乌兰盟是蒙古族的一个盟。

旱地:旱地是指不依赖灌溉而耕种的土地。

斥卤:斥卤是指盐碱地。

文哲珲:文哲珲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官员。

鹿传霖:鹿传霖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官员。

信勤:信勤是清朝时期的一个官员。

科布多:科布多,今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上是蒙古族游牧区域。

乌兰古木:乌兰古木,即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乌兰哈达旗,是蒙古族游牧区域。

杜尔伯特牧地:杜尔伯特,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游牧在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一带。

康熙末年:康熙末年,指清朝康熙帝统治的晚期,大约在1711年至1722年之间。

参赞:参赞,官名,明清时期指协助地方官员处理政务的官员。

连魁:连魁,人名,此处指康熙末年的一位参赞。

陈办:陈办,指筹划办理。

科属:科属,指属于某个部门或系统。

新政:新政,指清朝晚期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乌梁海:乌梁海,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一带。

布伦托海蒙地:布伦托海,地名,位于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

同治时:同治时期,指清朝同治帝在位期间,即1862年至1875年。

李云霖:李云霖,人名,此处指同治时期的一位官员。

操切:操切,指急躁、草率。

兵变:兵变,指士兵叛乱。

兴垦实边:兴垦实边,指开垦荒地,充实边疆。

札哈沁旗:札哈沁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一带。

明阿特:明阿特,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厄鲁特旗:厄鲁特,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新疆地区。

乌梁海属:乌梁海属,指乌梁海地区的行政区划。

布伦托海:布伦托海,地名,位于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

帑金:帑金,指国库的金钱。

垦事:垦事,指开垦土地的事情。

中停:中停,指中途停止。

阿尔泰旗:阿尔泰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新疆地区。

高寒稀雨泽:高寒稀雨泽,指气候高寒,雨水稀少。

札萨克图王公旗:札萨克图王公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荒:荒,指未被开垦的土地。

王旗:王旗,指某个王公的旗地。

放竣:放竣,指土地分配完毕。

洮南属县:洮南属县,指洮南地区的县级行政单位。

红户:红户,指由官方招募的农户。

黑户:黑户,指由台吉壮丁等私人招募的农户。

宣统元年:宣统元年,指清朝宣统帝统治的第一年,即1909年。

图什业图蒙荒:图什业图蒙荒,指图什业图地区的蒙古族荒地。

喀喇沁东旗:喀喇沁东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敖汉:敖汉,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巴林:巴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廷杰:廷杰,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都统。

奉属:奉属,指隶属于某个地方。

昭乌达盟:昭乌达盟,蒙古族的一个盟,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阿鲁科尔沁:阿鲁科尔沁,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紥鲁特:紥鲁特,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紥赉特蒙旗:紥赉特蒙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大赉厅:大赉厅,清朝时期的一个行政区划。

郭尔罗斯后旗:郭尔罗斯后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城甸:城甸,指城市附近的农田。

长春本前旗蒙地:长春本前旗蒙地,指长春本前旗的蒙古族土地。

宣统二年:宣统二年,指清朝宣统帝统治的第二年,即1910年。

达尔汗王旗:达尔汗王旗,蒙古族的一个部落,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哈新甸荒地:哈新甸荒地,指哈新甸地区的荒地。

青海:青海,指今青海省,历史上是蒙古族和藏族游牧区域。

汉、回:汉、回,指汉族和回族。

壤沃宜耕:壤沃宜耕,指土地肥沃,适合耕种。

庆恕:庆恕,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番族:番族,指古代对非汉族的少数民族的称呼。

拓殖:拓殖,指开垦荒地,发展农业。

黄河以南:黄河以南,指黄河流域的南部地区。

迤北:迤北,指黄河以北地区。

募实兵额:募实兵额,指招募实际的士兵数量。

镇詟:镇詟,指镇压、威慑。

番地:番地,指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

光、宣之际:光、宣之际,指清朝光绪、宣统年间,大约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九江滨江芦地:九江滨江芦地,指九江江边的芦苇地。

奉天广宁:奉天广宁,指今辽宁省的广宁地区。

弘晌:弘晌,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将军。

鹞、鹰二河:鹞、鹰二河,指两条河流,具体名称不详。

牛庄:牛庄,地名,今属辽宁省营口市。

苇塘:苇塘,指生长芦苇的池塘。

河徙:河徙,指河流改道。

苇商:苇商,指从事芦苇贸易的商人。

燕麦菜籽:燕麦菜籽,指燕麦和菜籽。

课务:课务,指税收事务。

曾忠彦:曾忠彦,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御史。

农工商部:农工商部,清朝末年设立的一个部门,负责农业、商业和工业事务。

釐剔:釐剔,指整理、清理。

荒产:荒产,指未被开垦的土地。

天津:天津,地名,今属天津市。

水田:水田,指种植水稻的田地。

滦、蓟:滦、蓟,指滦河和蓟运河,都是流经天津的河流。

怡亲王:怡亲王,指清朝的一位亲王。

朱轼:朱轼,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大学士。

营田水利府:营田水利府,清朝时期设立的一个部门,负责农田水利事务。

江、浙老农:江、浙老农,指来自江苏、浙江地区的老农民。

月饩:月饩,指每月的粮食补贴。

穫:穫,指收获。

雍正七年:雍正七年,指清朝雍正帝统治的第七年,即1729年。

高斌:高斌,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桑乾河:桑乾河,即今桑干河,流经山西省和河北省。

方受畴:方受畴,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鲁、晋、豫:鲁、晋、豫,指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

僧格林沁:僧格林沁,蒙古族的一位王公,历史上主要分布在今内蒙古地区。

大沽口:大沽口,地名,位于今天津市滨海新区。

崇厚:崇厚,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盐水沽:盐水沽,地名,具体位置不详。

周盛传:周盛传,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李光地:李光地,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陆陇其:陆陇其,人名,此处指清朝的一位官员。

陕西西安、同州:西安和同州是陕西的两个地区,西安为陕西省省会,历史上曾是多个朝代的都城;同州则是古代的一个州名,位于今陕西省大荔县。

设局釐荒产:设立机构来清理荒废的土地资源,即对荒地资源进行整理和分配。

兴营田:兴办农田,即开垦和利用荒地来增加农田面积。

光绪中:光绪中期,指清朝光绪帝在位期间的中期,大约是1880年代。

招垦:招募农民开垦土地。

三万四千馀亩:三万四千多亩,亩是古代的面积单位,一亩约等于现代的666.7平方米。

改局为所:将原来的机构改为所,所是一种行政单位。

州县领理之:由州县官员负责管理。

直属营田:直接管理的农田。

半荒弃:一半以上的土地被荒废。

三晋:指山西、河南、陕西三个省份。

洊灾:连续遭受灾害。

台臣:指台阁大臣,即朝廷的高级官员。

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这四位是当时朝廷中的官员,他们先后上疏提出意见。

疏言水利:上疏谈论水利问题。

华军:指华军将领,可能是指某个参与水利建设的军事将领。

陈八事:提出八个问题或建议。

直督王文韶:直隶总督王文韶,直隶是清朝的一个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河北省。

轻租价以恤民艰:降低租金价格以减轻民众的困难。

疏沟渠以利水道:疏通沟渠以利于水道的流通。

乐垦者多:愿意开垦土地的人就会增多。

天津营田徵租至四万九百馀亩:天津地区的营田征收租金面积达到四万九千多亩。

山东巡抚张汝梅:山东巡抚张汝梅,巡抚是清朝的地方行政官员。

疏河道,濬沟渠:疏通河道,挖掘沟渠。

兴水利为农政本源:发展水利是农业政策的根本。

陕甘总督升允:陕甘总督升允,陕甘是陕西和甘肃的合称。

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招募水利新军,分为左右两旗。

将来拨归屯所:将来将这些新军分配到屯田所。

授地使耕:分配土地让他们耕种。

藉广屯政:借此来扩大屯田政策。

东西辽河、大凌河:辽河和大凌河是辽宁省的主要河流。

无涓滴水利:没有一滴水利设施。

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采用从内地引水灌溉土地的各种方法。

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先在小河的支流上开凿渠道进行试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评注

同治时,陕西西安、同州等属设局釐荒产,兴营田。

此句描述了同治年间,陕西西安、同州等地设立机构,对荒废的土地进行整理和开垦,以恢复农业生产。‘釐荒产’一语双关,既指对荒地的整理,也暗含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体现了古代对土地资源的重视和开发。

洎光绪中,次第招垦至三万四千馀亩,改局为所,州县领理之。

这句话说明了从同治到光绪年间,逐步开垦荒地至三万四千多亩,并将管理机构从局改为所,由州县直接管理。‘次第’和‘领理’体现了古代对土地管理的有序性和层级性,也反映了政府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视。

时直属营田半荒弃,三晋洊灾,台臣夏献馨、唐树楠、彭世昌、刘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

此句指出当时直属的营田有一半荒废,山西等地连年受灾,多位台臣上疏建议兴修水利。‘疏言水利’反映了古代对于自然灾害的应对策略,即通过兴修水利来减轻灾害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官员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

华军亦陈八事。

‘华军’指的是当时的一支军队,‘陈八事’意味着提出了八项建议。这表明在古代,军队不仅参与军事活动,也参与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反映了军队的多面性。

直督王文韶谓‘轻租价以恤民艰,疏沟渠以利水道,则乐垦者多’,因是天津营田徵租至四万九百馀亩。

王文韶作为直隶总督,提出了减轻租税以减轻民众负担,同时疏通沟渠以利灌溉,这样愿意开垦的人就会增多。这反映了古代官员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以及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社会矛盾的思想。

山东巡抚张汝梅亦请疏河道,濬沟渠,以兴水利为农政本源;陕甘总督升允则请於陕西募水利新军左右两旗,将来拨归屯所,授地使耕,藉广屯政。

张汝梅和升允分别提出了疏浚河道和沟渠,以及招募水利新军、拨归屯所、授地耕作的建议。这表明古代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视,以及通过军事和行政手段促进农业发展的策略。

其后奉天以东西辽河、大凌河诸川无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内地引渠灌地诸法,先就小河枝水凿渠试办焉。

此句说明了奉天地区因河流无水利,故而采取引渠灌地的措施,并从小河分支开始试办。这反映了古代对于水资源利用的智慧,以及通过实践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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