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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

作者: 张廷玉(1672年-1755年),清代史学家,明史的主要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代史书的编撰上都有杰出贡献,《明史》作为清朝史学中的巨著之一,也是张廷玉的重要功绩之一。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18世纪)。

内容简要:《明史》是清代历史学家所编的关于明朝的史书,详细记录了明朝自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内容涉及明朝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等各方面的历史。书中不仅详细叙述了历代明朝皇帝的治国理念、政治改革与军事战略,还深入分析了明朝灭亡的原因。《明史》是中国古代史学中最重要的史书之一,全面反映了明朝的历史进程、社会风貌和文化成就,是研究中国历史不可或缺的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原文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

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

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

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

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

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

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

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

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

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

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

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

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

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

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

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

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

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

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

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

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

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初制,有大狱必面讯。

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

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

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

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

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

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

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

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

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

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

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

寻并宽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

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

“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

“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

“南法司亦如之。”

报可。

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

未报。

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

神宗亦不罪也。

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

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举行。

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

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

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

皆不报。

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

中允黄道周言:

“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

“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

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

“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

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

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

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

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

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

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

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纳其言。

然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

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

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

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

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

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

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

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

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

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

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

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

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

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

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

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

帝从其请。

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

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

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

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

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

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

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

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

改驳数多者听劾。

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

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

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

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

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

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

在八议者,实封以闻。

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

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

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

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

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

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

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

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此。

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

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竟激苏州之变。

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

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

乃下部议,从之。

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

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

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

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

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

尚书郑晓考故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

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

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

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

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

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

帝以问秦裕伯。

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

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

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

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

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

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

乃用重法,戍之边。

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

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

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

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

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

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

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

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

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

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

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

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

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

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

乃下其议于三法司。

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

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

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

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

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

囚淹滞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

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

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

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

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

二十四年革去。

正统二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

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

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

二十一年,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

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

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

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按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

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

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上意不决,乃言:

“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

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

从之。

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

“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

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

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

诏可。

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

十恶及故犯者不赦。

律文曰:

“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

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

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

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

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

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

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

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

帝曰:

“赦乃小人之幸。”

不允。

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

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

“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

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

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

“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

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

二狱所诛杀已过当。

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

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

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

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

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

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

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

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

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

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

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

“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

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

“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

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

济惭谢。

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

“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

御史中丞陈宁曰:

“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

太祖曰:

“不然。

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

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

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

宁惭而退。

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

“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

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

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

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

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

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

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

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

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

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

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

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

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

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

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

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

覆按实不为盗。

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

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

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

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

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

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

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穷治之。

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

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

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

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

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

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

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

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

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

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

从之。

无巡抚者命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

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为申警戒。

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

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

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

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

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

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

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

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

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

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奸。

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

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坐有贞斩罪。

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

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

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

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

列代奉行,人获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

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

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

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

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

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者律,特命决杖五十。

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

尝欲杀一囚,不许覆奏。

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

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

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

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

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

对曰:‘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

帝颔之。

明日疏下,遂如拟。

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

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

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

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

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

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

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齐佐等与焉。

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

乃令禁之如故。

后皆次第伏法。

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

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

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

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

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

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

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讃尽反谳词,而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

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

尝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

时以为得大体。

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

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

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岁举行。

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

遂削刑部尚书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

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

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

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

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

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

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

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

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

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

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

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

诏许之。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

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

帝性仁柔,而独恶言者。

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

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囚屡停免去。

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

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

然是时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

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

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

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

“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

“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

“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

帝不能纳也。

是年冬,以彗见,停刑。

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

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

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

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

“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

不报。

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译文

刑法二: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负责处理全国的刑法事务,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太祖曾经说:‘所有的大案,都要亲自审讯,防止有人陷害和滥用刑罚。’因此,当时重大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理,不委托法司处理。洪武十四年,命令刑部听取双方的陈述,议定后上报。上报后,记录下皇帝的旨意,送给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没有异议后,再上报执行。如果有疑问的案件,四辅官负责驳回。过了一年,四辅官被撤销,于是命令审理案件的人全部归三法司管理。十六年,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人,议定每五天审讯三次,五次复核的方法。十七年,在太平门外钟山的北面建立三法司,命名为贯城。下旨说:‘贯索七星如同穿珠,环绕成形状叫做天牢。中间空虚则刑罚公正,官员没有偏私,所以监狱中没有囚犯;贯索内中间有空星或数颗星时,刑罚就会繁重,刑罚官员不称职;有星且明亮,表示贵人无罪而受冤狱。现在按照天道设立法司,你们这些部门要各自谨慎行事,按照天道来执行,让贯索中间空虚,不要辜负我建立的意思。’又命令法司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拟定的刑罚,其中涉及人命的重案,要上报给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细拟定。定为法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负责处理各布政司的刑法事务,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以及两京州郡,也分别归它们管理。按察司的职责是提刑,是外地的法司,由副使、佥事参与,分别管理各府县的事务。京师自笞刑以上的罪行,全部由部议定。洪武初年审理案件,笞刑五十由县决断,杖刑八十由州决断,一百由府决断,徒刑以上则将案件送到行省,移送到其他地方审讯,贿赂现象严重。于是命令中书省御史台详细审理,改为每月上报为每季上报,根据每季上报的数字,分类为年度报告。所有府州县的轻重案件,根据律法决断。如果有违法的,御史、按察司负责纠举弹劾。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县,笞杖直接决断;徒刑、流放、充军、杂犯死罪解送到部,审录后下达,具体死囚所犯罪名上报给皇帝详细议论,大理寺拟定后审核,如果公正,监收等待决断。对于不等待时间的重囚,上报批准后,即奏请派遣官员前往决断。如果案情不明确或失误,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到三次,如果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上报审问,这叫做照驳。如果案件有疑点,而囚犯有不同意见,则改调到其他衙门审问拟定。如果两次不同意见不服,则上报,由九卿会审,这叫做圆审。到三四次审讯不服,然后请皇帝决断。

正统四年,稍微更改了直省决遣的制度,徒刑流放就地决遣,死罪上报。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说:‘南京法司多用严刑,逼迫囚犯屈打成招,被纠举的人也只改正而没有罪,非常不符合律法的精神。’于是下诏申明大理寺参与审问刑部的制度。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说:‘部囚送到大理,只应当驳回改正,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说:‘刑具在永乐年间设立,不可废除。’皇帝同意了他的说法。

会官审录的例子,定于洪武三十年。最初制度,有大案必须亲自审讯。十四年,命令法司审理囚犯,拟定律法上报,由翰林院、给事中以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上报论决。到这时设立政平、讼理两旗,审谕罪囚。对刑部说:‘从今以后审理囚犯,只有武臣、死罪,朕亲自审讯,其余的都上报所犯罪行。然后引到承天门外,命令行人手持讼理旗,传达旨意;对于无罪应当释放的,手持政平旗,宣读德意遣返。’接着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偶尔及驸马杂听,记录冤情的人上报情况,没有冤情的人实际犯死罪以下的都按照律法论处,其他杂犯可以赎罪。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引领法司囚犯到承天门外,行人手持符节传达旨意,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如同洪武制度。十七年,命令在外地的死罪重囚,全部到京师审录。仁宗特别命令内阁学士会审重囚,有疑问的再问。宣德三年上报重囚,皇帝命令多官员复核,说:‘古代断狱,必须由三公九卿审讯,所以能够达到公正,重视民命。你们前往一同复核审讯,不要导致冤枉死亡。’英国公张辅等人上报,诉说冤枉的有五十六人,皇帝特别命令法司核实,因此严格告诫。

天顺三年,命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与公、侯、伯会审重囚,这叫做朝审。历代都遵循这个制度。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录,这叫做大审。南京则命令内守备执行。从此定下惯例,每五年进行一次大审。最初,成祖定下热审的例子,英宗特别实行朝审,到这时又实行大审,所矜疑放遣的人数,常常是热审时的两倍。内阁参与审案,从宪宗罢免后,到隆庆元年,高拱又实行。按照旧例,朝审由吏部尚书执笔,当时高拱正好兼任吏部尚书。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职位空缺,由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三十二年再次空缺,由户部尚书赵世卿主持。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与三法司一起清理积压的案件,这是出于特旨。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空缺,到四十四年才实行。

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空缺,到四十四年才实行。

热审始于永乐二年,只判决并遣送轻罪,命令出狱等待处理。不久,宽恕范围扩大到徒流以下的罪犯。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续三次讨论三法司上报的囚犯罪状,共判决遣送二千八百余人。宣德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上报的囚犯罪状,判决遣送千余人,减刑后缴纳赋税,春审从此开始。六月,又因为炎热的天气,命令除了实犯死罪的囚犯外,其余都要尽早遣送,并且下令中外刑狱都按照这个办法执行。成化时期,热审开始有了对重罪宽大处理、轻罪减刑、枷号释放等规定。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说:‘每年热审的事例,只在北京执行,不在南京执行。每五年一次的审录事例,只在京城执行,对外地则简略。现在应该在全国通行,所有审囚,三法司都要会审,外地的审录也要按照这个例子。’皇帝下诏同意。嘉靖十年,下令每年热审和五年审录的期限,对杂犯死罪、准予徒五年的人,都减去一年。嘉靖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说:‘五、六月间,笞杖罪应该释放、徒罪应该减刑的人,也应该像成化时那样宽恕,暂时免除,到六月结束。南法司也要这样。’上报后得到批准。隆庆五年,下令对赃银十两以上、监禁时间久导致财产耗尽、或者囚犯死亡的,热审时免于追赃,释放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正值盛夏,省刑的时候,热审宽恕囚犯的疏文尚未下达。刑部侍郎沈应文因为囚犯长期滞留,请求暂时宽恕疑罪。没有得到回复。第二天,法司按照囚犯档案,对五十三名未结的军徒杖罪囚犯进行了发落,将他们送到大兴、宛平两县监候,然后上报。神宗也没有责罚他们。旧例,每年热审从小满后十几天开始,司礼监传达旨意给刑部,然后与都察院、锦衣卫一起提出请求,通知南京法司,统一审案并上报。京师从接到命令的那天到六月结束。南京从刑部移文的那天开始,也满两个月结束。万历四十四年没有进行。第二年,又超过两个月,命令没有下达,正值夏天多雨,监狱中疫病流行。言官因为热审延误、朝审没有进行、诏狱处理无人三件事联名上奏。还请求释放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以及因失误被拘捕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人。都没有得到回复。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下诏清理监狱。中允黄道周说:‘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但五天之内拘捕了两名尚书,没听说有人上疏抗争,还能改变天意吗?’这两名尚书是李日宣和陈新甲。皇帝当时非常愤怒这两个人,不能听从他们的意见。

历代没有寒审的制度,崇祯十年,因为代州知州郭正中提到了寒审,命令有关部门寻找旧例。尚书郑三俊于是引用了几件事来上奏,说:‘仔细查阅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命令刑部尚书杨靖,‘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不赦和杀人者论死,其余的死罪都命令他们到北边输纳粮食来赎罪’。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上报了当月关押的囚犯人数,共有几百人,死刑的只占十分之一。成祖命令吕震说:‘这些人既然不是死罪,却长期关押未决,天气寒冷,一定有听任他们冤死的。’所有杂犯死罪减刑后释放的人数大约有两百,都准予赎罪后遣送。永乐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人说:‘以前因为天气寒冷,审释了轻罪囚犯。现在囚犯有的被关押一年以上,而且一个月内有九百三十余人死于狱中,狱吏的残酷不忍心说。’成祖召见法司严厉斥责,于是下诏:‘徒流以下的罪犯三天内决放,重罪应当关押的给予体恤,不要让他们死于饥寒。’永乐十二年十一月,再次命令将疑罪上报,亲自审阅。宣德四年十月,因为皇太子千秋节,减刑杂犯死罪以下,宽恕了鞭打和枷锁的刑罚。此后,世宗、神宗有时因为灾害异象修订刑罚,有时因为施恩布德。寒审虽然没有近期的例子,但先朝的宽大政策,都是应该效法的。’上奏后,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然而永乐十一年十月,派遣副都御史李庆携带御书,命令皇太子录查南京囚犯,赎免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天,因为天气寒冷,命令南北刑官全部录查囚犯上报,不分轻重。皇帝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时代,百姓不犯法,成王、康王时期,刑罚不用,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结果。我的德行浅薄,你们要努力辅佐,才不辜负古人。’这是寒审最著名的一次,郑三俊也没有详细记载。

在古代,关于刑狱会审的例子,是在成化时期确立的。最初,太祖担心刑狱问题被隐瞒,于是派遣御史林愿、石恒等人分别治理各道的囚犯,并下令告知他们。

宣宗在夜晚阅读《周官·立政》时说:“要敬重你们处理狱事,以巩固我们的王国。”他感慨地叹息,认为立国的基础和命运就在于这一点。于是下令三法司:“我体察到上帝好生的心意,对刑罚非常关心。命令你们详细审查全国的重罪案件,而罪犯远在千万里之外,需要依次审判,怎能没有冤案?”因此派遣官员进行审录。

正统六年四月,因为灾害频繁出现,下令三法司官员详细审查全国疑案。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同时还派遣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阅两京的刑狱,也赐予敕令。

后来评事马豫说:“我奉命审阅刑狱,私下看到各处抓获的强盗,多是因为仇人指认,经过拷打形成案件,不经过详细报告,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该不听任胡乱指认,如果有赃证,御史和按察司会审,才允许判决。如果未经审录就伤害致死的人,不得按照惯例晋升赏赐。”那一年,释放了无数死囚。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说:“囚犯的狱案应当会审,但御史和三司官员或许一年只审一次,囚犯多因饥饿而死。过去常常派遣御史和按察司详细审阅,释放了很多。现在不如废除会审的惯例,实行详细审阅的方法,敕令派遣按察司官员一名,专门审阅各狱。”部里坚持旧制不可废除。皇帝命令审例照旧,再次按照详细审阅的例子,选派按察司官员一名与巡按御史一同审阅。如果审错,暂且不追究,涉及贪污私情的按律处罚。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害再次请求按照正统的例子。部里讨论认为各方事务繁多,没有实行。成化八年,分派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员审阅,敕令郑重地派遣他们。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说:“自从八年派遣官员以来,至今五年,请求再次按照惯例实行。”皇帝听从了他的请求。

到成化十七年,确定在京城五年进行一次大审。即在这一年派遣部寺官员分赴天下,与巡按御史一同行事。于是,关心刑罚的人到了,就多释放了囚犯。嘉靖四十三年,规定贪污不满百两银子,财产绝迹的人免于监禁追赃。

万历四年,敕令杂犯死罪准许服刑五年的人,以及两犯徒罪应总服刑四年的人,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也都减等。这些都是关心刑罚的人奏请确定的。被保全的生命越来越多。

最初,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阅南北直隶的囚犯,文职五品以下有罪的,允许审问。嘉靖时期的制度,审阅官员一省的事务结束后,总计前后所奏,根据批准与否的多少,进行考核。批准多的可以弹劾。

因此,关心刑罚的权重很大,责任也不轻。这是中外法司审阅的大概。

凡刑部审问发配的囚犯,所负责的官员将审问的囚犯人数,无论罪名轻重,分别南北人各有多少,送到山东司,呈堂奏闻,这叫做岁报。每月以在监囚犯的情况奏闻,这叫做月报。对于做工、运炭等项目,每五天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底分六科轮流上报。

凡法官审囚,都有固定的方法,提人审案,必须携带精微批文。京外官员五品以上有罪的必须奏闻请旨,不得擅自审问罪名。属于八议的人,必须密封奏闻。民间的狱讼,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给部里,刑部不得受理。诬告的人反坐,越级上诉的人鞭打,击登闻鼓不实的人杖责。

告发官员的人,必须核实后才逮捕审问。至于罪囚打断起发有固定的日期,刑具有固定的器具,停刑有固定的月日,检验尸伤有固定的方法,关心囚犯有固定的规则,籍没也有固定的物品,只有复仇没有明文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须验明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这是祖宗预防微小错误深意所在。最近中外提人,只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难辨,奸人伪造命令,如何拒绝?请恢复原来的批文。”皇帝说:“这是祖宗的旧例,不可废除。”命令恢复实行。

然而,旗校提人,大多携带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人携带驾帖到科,给事中刘济说应该将御批原本送到科,让他们知道这件事。两人争执并排列队,皇帝命令检查成、弘事例上报。刘济再次说,自天顺时期就是这样的例子。

皇帝询问白寿,责问刘济以状对,也没有什么罪。天启时期,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等人,竟然激起了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也必须验明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关心刑罚的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人执行急失与内号相验,等到他们到达,与原来给的外号不符,被巡按御史弹劾,缴纳赎金恢复原职。

成化时期,六品以下的官员有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审问。陕西巡抚项忠说:“祖制,京外五品以上的官员有罪,必须奏闻,不得擅自审问。现在巡按就审问六品官员,非常违背律意,应当奏闻朝廷,命令御史、按察司审问才是。”于是下命令讨论,同意了他的意见。

凡属于八议的罪行,必须密封奏闻请旨,只有十恶不适用这个例子。所属官员被上司非理凌虐,也可以直接奏闻。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各司事务涉及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的人,都必须秘密密封奏闻,不得擅自审问。

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下檄令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擅自发出。尚书郑晓考究旧例,民间的狱讼如果不是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受理。而各司有应问罪的人,必须送到刑部,各不相侵。郑晓于是说:“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得拒绝。郑存仁违反制度,应当处罚。”郑存仁也坚持自下而上的律法,指责郑晓欺骗。

于是命令在外的地方由有司负责,在京的地方由刑部负责。然而自从郑晓离职后,民间的狱讼,五城御史就擅自受理,不再遵循祖制了。

洪武时期,有告发谋反的人审问不实,刑部说应当抵罪。皇帝询问秦裕伯。秦裕伯回答说:“元朝如果这样,罪只杖打一百,是为了开通告发之路。”皇帝说:“奸徒不抵罪,好人被诬告的很多。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实的人,应当抵罪。”学正孙询告发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告发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诽谤朝廷。皇帝认为告发不是儒者所为,不予追究。

永乐间制定制度,诬告三四人杖打流放,五六人流放三千里,十人以上凌迟,家属流放到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级上诉到京师,等到审查事情,往往不实,于是严格禁止越级上诉。命令老人处理一乡的狱讼,会同里胥判决,事情重大的才上报官府,但最终不能阻止,越级上诉的人越来越多。于是用重法,将他们流放到边疆。

宣德时期,越级上诉得实的人免罪,不实的人仍然流放到边疆。景泰中,不论虚实,都发配到口外充军,后来不再作为惯例。

景泰中,不论虚实,都发配到口外充军,后来不再作为惯例。

设立登闻鼓,洪武元年(1368年)放在午门外,由一名御史每天监督,除非是大冤案或者机密重要案件,否则不得敲鼓,敲鼓后就要上报。

后来移到长安右门外,由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接收上报。皇帝下旨后,校尉领取命令,送至相关部门审问处理,阻挠者要受罚。龙江卫的官员有过错,被罚写书,正值母亲丧事,请求守丧,吏部尚书詹徽不同意,于是敲鼓诉冤。

太祖严厉责备詹徽,让他守完丧期。永乐元年(1403年),县令因为贪污被罚充军,敲鼓陈述情况。皇帝下令法司调查,那人说确实收了贿赂,是因为年老昏庸所致,皇帝怜悯他,因为他的归顺而宽恕了他。

宣德时期,直接敲登闻鼓的给事中林富说:“有二十七名重囚,因为奸盗被判处死刑,敲鼓诉冤,打扰太大不能宽恕。”皇帝说:“设立登闻鼓就是为了传达下情,怎么能说是打扰呢?以后凡是敲鼓诉冤,阻挠者都要受罚。

凡是揭发原审问官司的人,成化年间规定,核实确实后,再逮捕审问。弘治时期,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人依仗势力贪污,周恺等人就弹劾王良臣。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审问。

侍郎杨守随说:“这与旧规不符。请从现在开始,官吏军民上诉,涉及其他事情,搜集原审官的,立案不处理。所奏的事情仍要审结,虚假的定罪,原审官错判的也要受罚。”于是将这个意见下发给三法司。

法司复奏同意,皇帝也同意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与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员一起审问罪囚。二十九年(1396年),又增加了锦衣卫官员。

之后只有主事与御史一起,将笞杖之刑在打断厅执行完毕,附在案卷上,奉旨的次日覆命。万历年间,刑部尚书孙丕扬说:“审案不快,是因为文书牵制。议断一旦形成,部、寺各自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寺。大理寺审允后,次日即返回本部。有差错的要追究,这样事情才能统一。

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每隔三天与五城兵马司一起,其他日子只与寺官会合,以加快处理。徒流以上的罪囚,部、寺详细审问,笞杖小罪,由堂部处理。

凡是已经审录的狱囚,应决断的限三天,应起发的限十天,超过期限按日鞭打。因狱囚拖延至死的,按旧例处罚。

嘉靖六年(1527年),给事中周瑯说:“最近狱吏苛刻,不论罪行轻重,都关押起来,不论新旧案件,动辄引用岁时。意思是在颜色和授意之间,论奏未成,囚徒的骨头已经磨碎。再加之偏远州县,监督不及,恶吏凶卒依仗狱事为市,有的限制饮食以困之,有的移至污秽之地以苦之,各种痛苦,十个中难得一个生还。

我看律令所载,凡是被逮捕的囚犯,年老病弱必须分散关押,轻重分别对待,枷锁床席必须按时整理,清凉饮料和温暖的食物必须按时准备,无家可归的给予衣服,有病的给予医药,拖延关押有规定,疏解有诏令。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应该命令臣下共同执行。凡是逮捕关押的日期,已审结、未审结、生病、死亡的,各自记录在册,上报长吏,比较审结的快慢,病故的多寡,以此定功过,进行升降。

皇帝深以为然,并命令中外有用法严酷,致人死亡的,立即贬为平民,即使才能和操守都好,也不得推荐。

凡是内外问刑的官员,只有死罪和重大盗窃犯,才使用拷问,其他只使用鞭打等常规刑罚。酷吏经常使用木棍、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刑具,或者灌鼻、钉指,使用直径一寸、不去棱节的竹片,或者鞭打背部、两踝致伤以上,都要上报,罪行严重到充军的。

停止用刑的月份,从立春之后到春分之前。停止用刑的日子,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检验尸体伤害,照磨司取部印尸体图一幅,委派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府则由通判、推官,州县则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派下属。

狱囚贫穷无法自给,洪武十五年(1382年)规定,每人每天给一升米。二十四年(1391年)取消。正统二年(1437年),因为侍郎何文渊的建议,皇帝下诏恢复旧制,并命令有赃罚的可以分得破旧衣服。成化十二年(1476年),命令有司购买药品送给部里,又广泛设立惠民药局,治疗囚犯。到正德十四年(1519年),囚犯的煤、油、药料,都设有定额的银两。

嘉靖六年(1527年),因为运输煤炭等有力罪囚,折合米价,上交本部仓库,每年大约五百石,于是停止收取。每年冬天给棉衣裤各一件,提牢主事验发。

犯罪被籍没的,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除了反叛之外,其他罪犯只没收田产和牲畜。二十一年(1388年),皇帝下诏,对谋反奸党及伪造钞票的人,没收财产和人口,用农具和耕牛归还。

凡应该被没收财产的,称为奸党,谋反大逆,奸党恶,伪造伪钞,杀一家三人,采生拆割人为首。大诰所定的十条,后来未曾使用过。复仇,只有祖父被殴这一条有规定,说:‘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而子孙擅自杀死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不追究。其余亲属等人被人杀害而擅自杀死者,杖一百。’按照律法,应该处死的人已经逮捕,其捕者擅自杀死,罪行也只到此。

所谓家属等人,包括兄弟在内,这个例子可以类推。

每年判决囚犯,朝廷大审结束后,法司上报死刑案件请求皇帝批准,刑科三次上奏,得到皇帝旨意后执行死刑。在外的囚犯,在冬至前上报判决单,集中审理判决。

正统元年,规定重囚三次上奏完毕后,还要请示皇帝的驾帖,交给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到法司那里,将囚犯带到刑场。又规定,如果临刑前囚犯有申诉冤情的,立即登上闻鼓,给事中取状子封存上报,并批示校尉的手,快马赶到刑场,暂停行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人认为囚犯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人有内援,担心皇帝的意旨不能决断,于是说:‘往年三次上奏完毕,等待驾帖就已经是中午,鼓声已经响起,仍然接受申诉,得到报告已经接近未时,再次请求才开始行刑,时间已经过了酉时,这完全不符合在市场上处决犯人的意图。请从现在开始,判决囚犯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同意了。

嘉靖七年确定议定,重囚有冤情,家属于临刑前一天击鼓,第二天中午之前上报,过了中午行刑,不再上奏。南京判决囚犯,没有刑科上奏的例子。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报有三个人不按时判决,大理寺已经审查同意,下法司讨论,认为:‘在京的重囚,偶尔有不按时判决的,审查同意后上奏请求,到刑科三次上奏,或者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没有上奏的例子,请求等到秋天审查完毕,集中上奏决定。如果有大恶难依常例的,再另外上奏判决,制定成令。’皇帝下诏同意。

各省判决囚犯,永乐元年,定制,死刑囚犯一百人以上,派遣御史审查判决。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遣审查判决重囚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限期复命。

凡有大事庆典和灾荒都要赦免,但是有常规赦免,有不赦免,有特别赦免。十恶大罪和故意犯罪的不赦免。律文说:‘赦免出临时定罪名,特别免除或减刑的,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也在会赦原宥的例子中,这个不赦免的也可以宽恕。如果传旨大赦,不另外定罪名,则仍然依照常规赦免不宽恕的律法。

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都是杨士奇代笔,全部废除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沿袭。凡是对百姓不利的先朝政策,都依据遗诏或登极诏令废除。凡是以赦免前的事情告发他人罪行的,即按所告的罪行处罚。

弘治元年,百姓吕梁山等四人因盗窃杀人被判处死刑,遇到赦免,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宽恕死刑流放到边疆,皇帝特命依照律法斩首。

世宗虽然多次停止行刑,但特别谨慎,不轻易赦免。朝臣多次引用赦免令,想要宽恕大礼大狱以及建言的诸臣,皇帝都坚决不同意。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残酷杀害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将其发配到边疆,皇帝特命按照诏书宽恕,而以违抗诏书责备王廷相等。

嘉靖四十一年,三殿建成,群臣请求颁布赦免令。皇帝说:‘赦免是奸人的幸运。’不同意。

穆宗登基施恩,即使是流放到配所的犯人,也都允许放还,这是为了迁谪的诸臣。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如此。太祖开国之初,惩罚元朝末年的贪污腐败,严厉惩处贪官污吏,在申明亭公开宣布各司犯法者以示警戒。又命令刑部,凡官吏犯罪,宽恕罪行恢复职务,将过错记录在门上,让他们自我反省。如果不悔改,就依法论处。

多次颁布犯谕、戒谕、榜谕,都用刑罚来警示,通告天下。到十八年《大诰》完成,序言中说:‘各司如果敢不急于公事而只顾私利,一定要彻底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罚。’三《诰》所列的凌迟、枭首示众、株连诛杀的人,不计其数,弃市以下的死刑犯数以万计。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才子姚润、王谟被征召不到,都被诛杀并抄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科所由此设立。其《三编》稍微宽容一些,但所记进士监生罪名,从一犯到四犯的还有三百六十四人。幸而不死还能复职,大多戴着斩罪的头衔处理事务。

其推究中外贪污的根源,以六部为罪魁祸首,郭桓为首要的诛杀对象。郭桓是户部侍郎。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人与郭桓有勾结,从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赃款七百万,涉及直省各级官吏,被逮捕的死者数万人。核实赃款所寄放的地方遍布天下,百姓中产之家大多破产。

当时都归咎于御史余敏、丁廷举。有人提出异议,皇帝于是亲手写下郭桓等人的罪行,并判处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平息天下人的愤怒,说:‘我下诏让有关部门除奸,结果反而生出了奸人,骚扰我的百姓,今后有如此行为的,即使遇到赦免也不宽恕。’在此之前,十五年空印案发生。

每年布政司、府州县吏到户部核实钱粮、军需等事,因为路途遥远,预先拿着空印文书,遇到驳回就修改,成为常态。到这时,皇帝怀疑有奸情,非常愤怒,判处有关长吏死刑,副职流放边疆。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再次被杖责流放。

这两个案件所杀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应有的比例。而胡惟庸、蓝玉两个案件,株连死者将近四万。

然而当时也考虑大局,有所宽恕。沅陵知县张杰应当服劳役,他自陈母亲年老无养,在元朝末年乱世中坚守节操,今年年老失养。皇帝认为可以鼓励风俗,特命赦免他,提升他的官职,让他能够养老。

给事中彭与民坐系,他的父亲上表诉哀。立即释放了他,并且免除了与他一同被关押的十七人。

有死囚的妻子妾室申诉丈夫的冤情,法司请求在脸上刺字。皇帝认为妇女为丈夫申诉是职责,不加以处罚。

都察院有二十四名囚犯应当处死,皇帝命令群臣审问,有冤情的,减少几人死刑。

真州民十八人图谋不轨,被处死,而释放了因连坐而应当受罚的母子。

所用的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等人,后来都因罪被诛杀。皇帝也多次宣扬仁德之言,不希望只依靠刑罚。

曾经行走在郊坛,皇太子跟随,指着路旁的荆楚说:‘古时候用这作为鞭刑,取其能去风,即使寒冷也不会伤害。’尚书开济议论法律严密,皇帝告诉他:‘竭泽而渔,害及鲲鹏,焚林而田,祸及麋鹿。法律过于严密,百姓如何自保?’开济感到惭愧并道歉。

参政杨宪想要加重刑罚,皇帝说:‘在重典之下求生存,就像在锅里找鱼一样,很难活下来。’御史中丞陈宁说:‘法律加重,人们就不敢轻易犯罪,官吏监察,下面就没有隐藏的情况。’太祖说:‘不是这样。古人制定刑罚是为了防止恶行保护善行,所以唐、虞时代画衣冠、异章服作为惩罚,而百姓不犯。秦朝有凿颅抽筋的刑罚、灭族之诛,而监狱成为市场,天下人怨恨叛乱。没听说用商鞅、韩非子的法律,可以导致尧、舜之治。’陈宁感到惭愧而退去。

又曾经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养育百姓的精华;刑罚是惩罚恶行的药物。放弃仁义而只使用刑罚,就像用药物养育人一样,怎么能说是好的治理呢?’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适中制定法律以垂范后世,所以严厉的治理和宽仁的诏令相辅相成,从未偏废。

建文帝继承皇位,遵守先帝的遗训,专门想要用仁义教化百姓。元年刑部上报囚犯,比太祖时减少了十三人。

成祖起兵靖难,把忠臣指责为奸党,甚至加以灭族、挖掘坟墓的处罚,妻子和女儿被发配到浣衣局和教坊司,亲信被贬谪到边疆,人数多达成千上万,而且相互勾结不断。对抗的人都被杀光后,成祖担心人们私下议论,于是特别痛恨诽谤。

山阳的民丁钰揭发他乡里的人诽谤,被定罪数十人。法司迎合皇帝的旨意,说丁钰有才能,立刻任命他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再次宣布禁令。

陈瑛、吕震、纪纲等人先后掌权,专门以严酷的方法巩固自己的宠爱。于是萧仪、周新、解缙等多位官员无辜被杀。

然而皇帝心里知道严酷的法律是不对的,偶尔也会表现出宽容。有一个千户用桐油浸过的皮鞭来打人,刑部打算用杖刑,皇帝下令同时罢免他的职务。

法司上奏说有人冒领官粮,皇帝下令立即处决,刑部为此覆奏。皇帝说:“这是我一时之怒,错了,应该依法处理。从今以后,犯罪都要经过五次覆奏。”

仁宗性格非常仁慈,刚即位时,对金纯、刘观说:“你们都是国家的大臣,如果朕的法律执行不当,你们要提出异议,朕不难改正。”于是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到床前,告诉他们:“近年来法司的滥用,朕岂能不知。他们所定的大逆不道之罪,往往出于文过饰非,先帝多次严厉告诫。因此死刑必须四五次覆奏,而法司却很少认真对待,甘愿做酷吏而不感到羞愧。

从今以后,审重囚时,你们三人必须一同审理,有冤屈的人,即使是小事也要上报。”洪熙改元,二月,皇帝对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说:“以前法司以诬陷为功,有人只是说了一句国家的事情,就被定罪为诽谤,身家被毁,无法申辩。

现在几个月内,这种风气又出现了。治理国家最急迫的是求言,最担心的是以言为讳,怎么能禁止诽谤呢?”于是回头对杨士奇等人说:“这件事一定要用诏书来执行。”于是杨士奇遵旨,在己丑诏书中记载了皇帝的话:“如果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不到一年,仁慈的恩德已经广泛传播。

宣宗继承了他的政策,更加注重仁政。宣德元年,大理寺纠正了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的冤案,皇帝严厉责备刑官,尚书金纯等人谢罪,才算了事。

义勇军士兵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应当被斩首,家人击鼓上奏诉冤。复查发现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偷盗。皇帝下令释放阎群儿等人,并严厉责备都御史刘观。

此后每次审囚,皇帝脸色都显得很惨淡,御膳也因此而被废弃。有时他会用手撕毁文书,对左右的人说:“告诉刑官要稍微宽大一些。”有一天,他在文华殿与群臣讨论古代肉刑,侍臣回答说:“汉朝废除肉刑后,人们就轻易犯法。”皇帝说:“这完全是由于教化的原因,与肉刑的有无无关。

舜的法律有流放、赎金等,而四凶的罪行只是被流放。可见当时受肉刑的人,必定都是重罪,不会滥用。

况且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弊端,有挟书律,如果普遍使用肉刑,受伤的人必然很多。”第二年,他著述了《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是关于宽刑的。

武进伯朱冕说:“最近派遣舍人林宽等人送一百十七名囚犯去边疆戍守,到达的只有五十人,其余都在路上死了。”皇帝发怒,命令法司彻底调查。

皇帝宽恕的诏书每年都会下,审阅囚犯并多次决遣,有时多达三千人。皇帝对刑官说:“我担心他们会在监狱中死去,所以宽恕了他们,这不是常规的做法。”

当时,官员如果缴纳一百石或五十石粮食,就可以赎免杂犯死罪,军民减半。各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按照惯例来说太轻了,但是唯独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很严厉。

命令文职官员犯赃罪的都按照律法处罚。因此,用法较轻,贪污的风气也不太猖獗,但是明朝的法律对朋比之诛很重视。

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陷他收受贿赂。各司官员都害怕受罪,明知他是冤枉的,不敢申辩,夏迪最终充作驿夫气愤而死。

尽管皇帝宽仁,但大臣中仍有冤死者,这是立法的弊端。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年,三杨当国,仍然严格遵守祖法,禁止内外各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因为灾旱而上疑狱,请求命令各巡抚审录。皇帝同意了。没有巡抚的地方,命令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也以疑狱上报,统一审录。御史陈祚说:“法司审理案件,多违反法律,专门追求严酷。

如户部侍郎吴玺弹劾举荐非其人罪行的吴軏,应当以举荐非其人罪处罚,却加上奏事有规避律斩的罪名。及軏自缢而死,狱官的罪行,明文有递减的处罚,却援引不应为事理重者,一律杖责。

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皇帝同意了他的话,为此再次警告。

至六年,王振开始乱政,多次侮辱朝臣,刑法混乱。侍讲刘球上奏十事,其中提到:“天降灾异,多因刑罚不公。

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犯,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的执奏而从之。”皇帝没有采纳。

而刘球因此疏触怒了王振,死于狱中。然而各种残酷的事情,大多是由王振造成的,皇帝心里却很宽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等一百余人上报,请求宽恕,都减死戍边。景泰年间,阳谷主簿马彦斌应当被斩首,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死。

皇帝特别宽恕了马彦斌,将马震编入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说:“法司拟罪囚犯,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

诏令法官审案,必须依照律令,不得随意加参语。六年,因为灾异审录中外刑狱,救活的人很多。

天顺年间,诏狱增多,三法司、锦衣卫监狱中有很多未决的囚犯,官吏常常泄露狱情为奸。

都御史萧维桢附和徐有贞,冤杀王文、于谦等人。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就因为伪造制文,被定罪为徐有贞的斩罪。

此后,锦衣卫四处出动,天下不安。然而霜降后审录重囚,实际上是从天顺年间开始的。

至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人请求,皇帝下令实行。对那些情有可矜的囚犯,免死发配边疆。

历代都奉行这一做法,人们因此得到了法外之恩。

宪宗即位时,下令三法司:‘内外文武群臣除了贪污罪行外,其他所犯罪行记录在官府的,都要彻底清洗。’之后每年都成为惯例。十年,正值冬至节临近,特别命令在节日期间执行死刑。后来给事中提出,冬至后执行死刑不合时宜,于是皇帝下诏等到明年冬天再执行。

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奏报拖延狱词的佥事尚敬、刘源,并说:‘凡是两个司不决断诉讼的,半年以上,都应该奏请审查。’皇帝说:‘刑罚是重要的事情,《周书》说:“要囚,服念五六天到十几天”,特别是为了那些没有了解情况的人说的。如果了解了情况,就应该决断。无罪的人被关押,往往因狱中病饿而死,这是刑罚官杀死的。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长期囚禁罪囚的条款,现在就按照乔新的奏报,在全国实行。’又规定,凡是盗窃贼赃未确凿、人命死伤未经审查、随意加重刑罚致人死亡的,审查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论军民官员,都按照严酷的刑法处理。

侍郎杨宣的妻子凶悍嫉妒,杀了十多个婢女,部里拟议按照命妇合坐的律法,特别命令杖打五十。当时皇帝多参与政务,但对刑罚尤其谨慎,只有一两个事情处理不当。曾经想要杀死一个囚犯,不允许复奏。御史方佑再次请求,皇帝发怒,杖打并贬谪了方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宦官黄高唆使法司判处死刑。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由请求,不被接受,最终在夜间将他斩首。

孝宗初立,免除了四十八人的死刑。元年,知州刘概因妖言罪被斩首,因为王恕的争辩,得以长期监禁。晚年,刑部尚书闵珪审理重大案件,违背皇帝旨意,久久不下判决。皇帝和刘大夏谈论此事,刘大夏回答说:‘人臣执法效忠,闵珪所做并无不妥。’皇帝说:‘那么自古以来的君臣之间有这种情况吗?’刘大夏回答说:‘我小时候读《孟子》,看到瞽瞍杀人,皋陶捉拿他的话。闵珪所做,不值得过分责备。’皇帝点头同意。第二天,奏疏下达,就按照原来的意见执行。前后所任用的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都是坚持法律的平允者,全国都一致赞扬他们的仁德。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去了两个人的死刑。当时冤案和滥刑充斥监狱,李东阳等人趁机提出意见,皇帝特别下令宽恕。但刑官害怕触怒刘瑾,上报的只有这些。后来将流贼赵鐩等人公开处决,剥去六个为首者的皮。法司上奏说祖训有禁令,皇帝不听。不久用皮制作鞍鞯,皇帝每次骑乘都用它。而廷杖直言的臣子,武宗时期尤为严重。

世宗即位七个月后,因为日精门发生火灾,清理冤案,命令再次审查三十八个缓期执行的囚犯,其中包括廖鹏、王瓛、齐佐等人。给事中李复礼等人说:‘鹏等人都是江彬、钱宁的党羽。按照王法必须处死。’于是命令像以前一样监禁。后来都依次伏法。自从杖责那些争论大礼的人以来,就严厉打击了朝廷大臣。六年,命令张璁、桂萼、方献夫代理三法司,改变李福达的案件,想要按照奸党律法定罪。杨一清极力反对,于是将马录贬谪,而受到处罚的有四十多人。璁等人认为是自己的功劳,于是请求皇帝编纂《钦明大狱录》颁布天下。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璁等三人过去的仇人。因为祖宗的法律,被权臣用来排挤陷害,而皇帝没有意识到。

八年,京师百姓张福杀害母亲,声称是被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复查得知真相。但皇帝因为张柱是武宗后家的仆人,有意曲解法律将其处死,命令侍郎许讚完全推翻原来的判决,并将都御史熊浃和魏应召关进监狱。此后,猜疑日益加深,冤案和滥刑越来越多,尽管偶尔下令宽恕,但主要还是倾向于苛刻。皇帝曾经告诉辅臣:‘近年来因为灾害免除了刑罚,现在应该再次审查死刑案件。我想死刑是重要的事情,对于盗掘陵墓、殿宇等物品以及殴打、辱骂父母严重伤害伦理的人,应该依法处理,其余的让法司再次审理,和你们共同讨论,要谨慎再谨慎。’当时认为这是正确的。过了几年,大理寺奉诏上奏囚犯应该减刑的情况。皇帝说这些囚犯的罪行都不应该赦免,于是假借恩例放纵奸邪破坏法律,将大理寺丞以下官员降职。

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以来,此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的惯例每年都进行。然而屡次谴责愤怒执法的官员,认为他们不及时请示,以至于到了冬至,废弃正义而市恩。于是削去了刑部尚书吴山的职务,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人。中年以后更加肆意诛杀,即使是宰相夏言也不免。到三十七年,才下令说:‘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被捕,情急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的人不知有多少。你们应该立刻体察我的心意,更加注意怜悯。并且在全国通行,让大家都明白。’这道诏书,充满了哀痛之情。晚年,主事海瑞上书触怒皇帝,刑部应当以死罪论处。皇帝坚持不批下他的奏章,海瑞得以长期监禁。穆宗即位后,徐阶根据皇帝的意愿写下遗诏,让所有被逐的官员都回归原职,优待死者,释放被囚禁的人。读诏书的人无不叹息。

万历初年,冬天,三次下诏停止刑罚。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再次传达圣旨:‘奉圣母之命,大婚之期临近,命令阁臣在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说:‘祖宗的旧制,凡是犯死罪经过审问已经明确的,按照律法公开处决。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为斋醮,开始有暂时免除死刑的命令,或者偶尔根据御笔批示,酌情处理。这仅仅是近年来的姑息之弊,并非旧制。我们仔细查阅了囚犯的罪状,他们的罪行都灭绝天理,败坏伦理,圣母只看到犯罪者被处决的可怜,却不知道他们所伤害的人都在阴间含冤受苦,如果不为他们洗刷冤屈,怨恨之气会上升干扰天和,造成的伤害必然很多。现在不执行刑罚,年复一年,监狱里充满囚犯,既浪费了防守,又违背了国法,对政治体制有很大的错误。’给事中严用和等人也提出了意见。皇帝下诏同意。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因革除忠臣而牵连的外亲。皇帝下令除了齐、黄之外,方孝孺等人被牵连的都进行审查。皇帝性格仁慈柔弱,却特别厌恶直言的人。从十二年到三十四年,内外官员被杖责、贬谪为民的有百四十人。后来不再亲自处理朝政,刑罚很少使用,死刑囚犯屡次停止执行。

天启年间,酷刑很多,这里不再详细论述。

庄烈帝登基后,处死了魏忠贤。崇祯二年,皇帝钦定了六种逆案,天下人都感到高兴。但是,那时国家刚刚经历了神宗的废弛和熹宗的昏乱之后,皇帝急于整顿国政,用刑非常严厉,很多大臣都被关进了监狱。崇祯六年冬天,皇帝穿着素服在御用的建极殿上,召集阁臣商议,但温体仁没有进行任何平反。陕西华亭县的知县徐兆麒上任七天,城就被攻陷了,他因此被处死。皇帝心里很同情他,但温体仁没有救他。崇祯十一年,南通政的徐石麒上疏请求救助郑三俊,趁机说:‘皇上登基以来,被诬陷的官员有几千里,监狱里都满了。如果情理都合适,还算可怜,何况在威严之下感到恐惧的人。有人顺应潮流却没有挽回的余地,有人揣摩人心却没有补救的方法,牵连的人越来越多,九死一生,这难道是圣人只重视刑罚的宽恤之意吗!’皇帝没有接受他的建议。这年冬天,因为出现了彗星,皇帝下令停止用刑。那些关系到国家边疆和钱粮剿匪的事情,皇帝下诏让刑部五天内准备好案件。崇祯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讨论囚犯案件,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被处斩,突然宦官本清奉命迅速免除了他们的死刑,因此释放了十一个人。第二天,魏景琦回奏,却被责备并被关进了锦衣卫的监狱。因为皇帝认为囚犯中有喊冤的人,就停止用刑并请求旨意,但魏景琦匆忙中没有分辨清楚,所以受到了惩罚。崇祯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监狱,说:‘监狱里有文武官员有一百四十多人,非常值得同情。’但皇帝没有回复。那时国家事务日益棘手,只使用严厉的法律来约束群臣,救过不及,最终也没有挽救国家的乱亡局面。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注解

刑部:古代官署,负责刑法、刑狱等事务。

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纠察官员,弹劾不法,相当于现代的监察委员会。

大理寺:古代官署,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大狱:大狱指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

亲鞫:亲鞫指皇帝亲自审理案件。

四辅官:四辅官是古代中国的官职,负责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谏院官:谏院官是古代中国的官职,负责向皇帝进谏,监督官员。

给事中:明朝官职,负责监察和上奏事。

疑狱:指有疑问的案件。

封驳:封驳指对皇帝的命令或官员的判决提出异议。

贯城:贯城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司法机构。

贯索:贯索是古代星宿名,此处指天牢。

法司:指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员或机构。

布政司:布政司是明代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和司法。

按察司:按察司是明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笞:笞是古代的一种刑罚,用竹板打屁股。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用棍棒打人。

徒:徒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流放。

流:流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流放。

迁徙:迁徙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流放。

充军:古代刑罚,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充军。

杂犯死罪:杂犯死罪指犯有多种死罪。

中书省:中书省是明代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政务。

御史台:御史台是明代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

岁报:每年一次的汇报。

照驳:照驳指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圆审:圆审指对案件进行多次审理。

朝审:指每年朝廷对囚犯的审讯。

大审:大审指每五年对囚犯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热审:热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在夏季进行,目的是减轻囚犯在酷热天气中的苦楚。始于明朝永乐二年,主要是对轻罪囚犯进行决遣,并命令他们出狱听候处理。后来,范围扩大到徒流以下的囚犯。

内阁:内阁是明代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政务。

朝审吏部尚书:朝审吏部尚书指负责朝审的吏部尚书。

首辅:首辅是明代宰相的别称,指宰相中的首席宰相。

决遣:决遣是指对囚犯进行判决并发遣,即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囚犯的去向,可能是流放、监禁或其他。

系囚:系囚是指被关押在监狱中的囚犯。

徒流:徒流是古代刑罚的一种,包括流放和徒刑。流放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而徒刑是指将罪犯监禁在监狱中。

枷号疏放:枷号疏放是指对轻罪囚犯使用枷锁,然后释放,以示惩戒。

工部尚书:工部尚书是古代中国官职,负责管理国家工程建设和工匠事务。

笞罪:笞罪是指古代刑罚中的一种,用竹板或荆条打罪犯。

徒罪:徒罪是指古代刑罚中的一种,将罪犯监禁在监狱中。

蠲免:蠲免是指免除或减轻某种义务或处罚。

赃银:赃银是指犯罪所得的银两。

省刑:省刑是指减轻刑罚。

狱囚:狱囚是指在监狱中的囚犯。

笞杖:古代刑罚,用竹板或荆条打屁股或背部。

枷鐐:枷鐐是指古代用来束缚犯人的刑具。

寒审:寒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在冬季进行,目的是减轻囚犯在寒冷天气中的苦楚。

洪武: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的年号。

大辟:大辟是指古代死刑的一种,包括斩首、绞刑等。

约:约在此处指大约。

赎发遣:赎发遣是指罪犯通过缴纳赎金来换取流放。

瘐死者:瘐死者是指在监狱中因疾病或饥饿而死亡的人。

刑科:古代官署名,负责刑狱事务。

千秋节:千秋节是指皇太子的生日。

灾异:指自然灾害和异常现象,古人认为这些现象是上天对人间政事的警示。

玺书:玺书是指皇帝的诏书,上面有皇帝的印章。

斋宿:斋宿是指斋戒并住宿在寺庙或道观中,以求神灵保佑。

抗疏:抗疏是指向皇帝上书直言,表示反对或抗议。

刑狱:指刑罚和监狱,古代对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总称。

太祖:指明太祖朱元璋。

御史:官职名,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

石恒:古代官员名。

宣宗:指明朝第三位皇帝朱瞻基。

周官:《周礼》的别称,是古代中国的一部法典。

立政:《周礼》中的一篇。

三法司:指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帝:指皇帝,此处指明朝皇帝。

两京:指明朝的两个首都,南京和北京。

刑科给事中:古代官职,负责处理刑法事务。

马豫:古代官员名。

山东副使:明朝地方官职,负责山东地区的行政和司法。

王裕:古代官员名。

详审:详细审查。

成化:明朝第九位皇帝朱见深在位的年号。

南京户部侍郎:明朝官职,负责南京地区财政的副职。

陈翼:古代官员名。

巡按御史:明朝地方官职,负责巡视地方,监察地方官员。

何文渊:古代官员名。

王文:古代官员名。

周忱:古代官员名。

郭瑾:古代官员名。

成化元年:明朝成化年间的第一年。

山东司:明朝刑部下属的部门,负责山东地区的司法事务。

月报:每月一次的汇报。

八议:古代法律中的八种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的议罪方式。

通政司:明朝官职,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和奏章。

诬告: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

越诉:未经上级审判机关允许,越级向上级机关上诉。

击登闻鼓:古代民间向皇帝申诉的一种方式,通过击鼓来引起皇帝的注意。

讦告:揭发他人的罪行。

秦裕伯:古代官员名。

孙询:古代官员名。

孙必贵:古代官员名。

黎铭常:古代官员名。

越诉之禁:禁止越级上诉的规定。

老人理一乡词讼:让村里的老人处理本村的诉讼。

里胥:古代地方官府的基层官员,负责管理乡里事务。

口外充军:将被判刑的人发配到边疆地区充军。

景泰:明朝第七位皇帝朱祁钰在位的年号。

登闻鼓:古代一种用于向上级官府申诉冤情的设施,申诉者击鼓,官府听到鼓声后必须受理。

洪武元年: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的第一年,即公元1368年。

午门外:明朝皇宫午门外的广场,是朝廷举行大典和官员上朝的地方。

长安右门外:长安门是古代长安城(今西安)的城门,长安右门外即长安门右侧的外门。

六科:明朝官制中的六个科,分别为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负责处理相关政务。

锦衣卫:明朝的特务机构,负责监视和逮捕犯人。

旨下:皇帝的命令。

校尉:古代官名,负责军事和治安。

驾帖:皇帝的亲笔信,用于授权或命令。

所司:指负责处理某项事务的官府或官员。

问理:审理案件。

蒙蔽阻遏:指隐瞒真相或阻止申诉。

龙江卫吏:龙江卫是明朝的一个军事单位,吏指该单位的官员。

守制:古代丧礼,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守丧三年。

吏部尚书:吏部是古代官制中的六部之一,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尚书是其最高长官。

詹徽:吏部尚书的名字。

永乐元年:明成祖朱棣在位的第一年,即公元1403年。

县令: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县的行政事务。

赃戍:因贪污被罚充军。

奸盗:指犯有奸情和盗窃罪的犯人。

成化间:明宪宗成化年间,即公元1465年至1487年。

议:对某事提出意见或建议。

洪武二十六年:明太祖朱元璋在位第二十六年,即公元1393年。

主事厅:古代官署中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部门。

五军断事司:古代军事机构,负责军事审判。

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古代军事机构,负责城防和军事事务。

打断罪囚:对囚犯进行审判。

万历中:明神宗万历年间,即公元1573年至1620年。

刑部尚书:刑部是古代官制中的六部之一,负责司法事务,尚书是其最高长官。

折狱:审理案件。

文移:官方文书。

淹滞:拖延,指案件处理缓慢。

嘉靖六年:明世宗嘉靖六年,即公元1527年。

周瑯:给事中的名字。

律令:法律和命令。

逮系:逮捕并关押。

长吏:地方官员。

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指农历新年的第一个节气立春之后到春分之前的时间段。

照磨司:古代官署,负责审核官府文书。

五城兵马司:古代军事机构,负责城防和军事事务。

通判: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县的行政事务。

推官: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司法审判。

长官:地方行政长官。

提牢主事:古代官职,负责监狱事务。

籍没:没收罪犯的财产。

孳畜:繁殖的牲畜。

造伪钞:制造假钞。

《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所编的一部法律文献。

复仇:为亲人报仇。

就拘执:被逮捕。

捕者:捕快,负责抓捕罪犯的官员。

决囚:指对囚犯进行审判和判决的过程。

请旨:向上级请示并请求批准。

覆奏:再次上奏。

旨行刑: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市曹:指行刑的场所。

内援:指囚犯的亲属或朋友在朝廷中的关系。

大礼大狱:指重大的礼仪和案件。

建言诸臣:指提出建议的官员。

十恶: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故犯:故意犯罪。

赦:皇帝发布命令,免除罪犯的刑罚。

敝政:指不合理的政治制度或政策。

遗诏:皇帝临终前发布的命令。

登极诏:皇帝即位后发布的命令。

坐以所告者罪:根据告发者的罪行来定罪。

徒流人犯:被流放或监禁的罪犯。

配所:罪犯被流放或监禁的地方。

迁谪:官员被贬谪或流放。

贪墨:贪污腐败。

六曹:古代官署名,指六个主要的政府部门。

郭桓:明朝官员,因贪污被处死。

空印:指伪造印章。

榜: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在犯人脸上刺字。

扑刑:古代的一种刑罚,用荆条打人。

药石:比喻惩罚和制裁。

商、韩之法:指商鞅和韩非子的法律思想。

尧、舜之治:指古代尧、舜时期的理想政治。

仁义:儒家思想中的道德原则,指仁爱和正义。

猛烈之治:指严厉的法律和刑罚。

宽仁之诏:指宽恕和仁慈的命令。

守文:遵守先前的法律和制度。

靖难之师:指明成祖朱棣为了夺取皇位而发动的战争,即靖难之役。

奸党:指被成祖朱棣视为背叛者或反对者的人。

族诛:指将一个人的家族成员全部处死。

掘冢:指挖掘坟墓,通常是对死者的不敬行为。

浣衣局:古代官府设立的负责洗衣服的机构,此处指将女子流放到该机构。

教坊司:古代官府设立的负责音乐、舞蹈、戏曲等文艺表演的机构。

谪戍:指被贬谪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隆、万间:指非常繁华、热闹的景象。

勾伍:指相互勾结、结党营私。

抗违:指反抗或违抗。

疾诽谤:指非常痛恨诽谤。

山阳:古代地名,此处指山阳县。

丁钰:指山阳县的官员丁钰。

永乐十七年:指明成祖朱棣在位的第十七年。

千户:古代军职,负责指挥一定数量的士兵。

灌桐油皮鞭:一种刑具,用桐油浸泡的皮鞭。

冒支官粮:指未经批准就支取官府的粮食。

戮:指处死。

仁宗:指明仁宗朱高炽,明成祖朱棣的儿子。

金纯:指明仁宗时期的官员金纯。

刘观:指明仁宗时期的官员刘观。

学士:古代官职,负责撰写文书、讲学等。

杨士奇:指明仁宗时期的官员杨士奇。

杨荣:指明仁宗时期的官员杨荣。

金幼孜:指明仁宗时期的官员金幼孜。

大逆不道:指违反道义、大逆不道的行为。

肉刑:古代的一种刑罚,包括斩首、砍足等。

流宥:指流放和宽恕。

金赎:指用金钱赎罪。

窜殛:指流放和处死。

流放: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

肉刑之有无:指肉刑是否存在。

帝训:指皇帝的教诲或训诫。

武进伯:指明代的武进伯。

舍人:古代官职,负责传达命令、书写文书等。

戍边:指被贬谪到边疆地区去服役。

都御史:官职名,负责监察工作。

诬陷:指无中生有地陷害他人。

告诽谤:指告发别人诽谤皇帝。

变乱成法:指破坏原有的法律制度。

王振:指明英宗时期的权臣王振。

廷臣:指朝廷的官员。

侍讲:古代官职,负责教授皇帝经书、文学等。

张释之:指西汉时期的官员张释之,以公正执法著称。

十事:指刘球提出的十项建议。

灾谴:指天灾人祸。

递减科:指根据罪行轻重递减的刑罚。

杖之:指用杖刑处罚。

刑部侍郎:古代官职,负责协助刑部尚书处理刑狱事务。

诈撰制文:指伪造或篡改官方文书。

缇骑:指古代官府的差役。

霜降:二十四节气之一,表示秋季的结束。

审录重囚:指对重大囚犯进行审理。

发戍:指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列代奉行:指历代都遵循的做法。

法外恩:指超出法律规定的恩惠。

宪宗:明朝的皇帝,名朱见深,是明英宗的孙子,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敕:皇帝的命令或诏书。

中外文武群臣:指朝廷中的文官和武官。

赃罪:指贪污受贿的罪行。

湔涤:清洗,清除。

冬至:二十四节气之一,在每年的12月21日或22日,是中国传统节日。

山西巡抚:明朝地方行政官职,负责管理山西地区的行政和军事事务。

何乔新:明朝官员,曾任山西巡抚。

劾奏:弹劾上奏。

佥事:官职名,负责文书和监察工作。

刘源:明朝官员。

《周书》:古代史书,记载了周朝的历史。

要囚:拘禁囚犯。

旬时:十天。

淹禁:长期拘禁。

侍郎:明朝官职,是六部中的副职。

悍妒:凶狠嫉妒。

命妇:官员的妻子。

裨政:辅助政治。

吉安知府:地方行政官职,负责管理吉安地区的行政事务。

中官:宫廷中的官员。

黄高:明朝宦官。

白昂:明朝官员。

孝宗:明朝的皇帝,名朱祐樘,是宪宗的儿子。

妖言罪:指散布迷信言论的罪行。

王恕:明朝官员,曾任吏部尚书。

长系:长期监禁。

谳:审理案件。

司寇:官职名,负责司法事务。

海内:全国。

正德:明朝皇帝朱厚照的年号。

磔:古代的一种刑罚,将人活活撕裂。

刘瑾:明朝宦官,权倾朝野。

世宗:明朝的皇帝,名朱厚熜,是正德的儿子。

日精门灾:古代认为日食或月食等天象不正常为灾异。

疏理:梳理,审查。

廖鹏:明朝官员。

王瓛:明朝官员。

齐佐:明朝官员。

张福:明朝人名。

张柱:明朝人名。

刑部郎中:刑部中的中级官员。

魏应召:明朝人名。

熊浃:明朝人名。

猜忌:猜疑,怀疑。

辅臣:辅助皇帝的官员。

夏言:明朝官员,曾任首辅。

湖广幼民:湖广地区的年轻民众。

吴一魁:明朝人名。

海瑞:明朝官员,以刚正不阿著称。

穆宗:明朝的皇帝,名朱载垕,是世宗的儿子。

徐阶:明朝官员,曾任首辅。

万历:明朝皇帝朱翊钧的年号。

司礼太监:明朝宦官,负责管理宫廷事务。

孙得胜:明朝人名。

圣母:对皇帝母亲的尊称。

嘉靖:明朝皇帝朱厚熜的年号。

严用和:明朝人名。

屠叔明:明朝人名。

齐、黄:指齐泰和黄子澄,都是明成祖朱棣篡位时的忠臣。

彝伦:指社会伦理。

天启:明朝皇帝朱由校的年号。

庄烈帝:明朝的第十三位皇帝,名朱由检,庙号庄烈帝,是明朝最后一位皇帝。

魏忠贤:明朝末年的权臣,因专权跋扈,被明思宗朱由检诛杀。

崇祯二年:崇祯二年指的是明朝崇祯皇帝的第二年,即1639年。

钦定逆案:钦定,指皇帝亲自决定或批准。逆案,指对叛逆者的审判和处理。

神宗:明朝的第九位皇帝,名朱翊钧,庙号神宗。

熹宗:明朝的第十位皇帝,名朱由校,庙号熹宗。

综理:全面管理,综合处理。

用刑颇急:指使用刑罚非常严厉。

下狱:被关进监狱。

论囚:对囚犯进行审判。

素服:穿着白色的衣服,表示哀悼。

建极殿:明朝皇帝处理政务的宫殿。

阁臣:古代朝廷中的高级官员,通常指宰相。

温体仁:明朝末年的大臣,因权谋而受到皇帝信任。

抵任:到达任职地点。

城陷:城池被攻陷。

坐死:因城陷而处死。

心悯之:内心感到同情。

本清:本名清,中官名。

驰免:迅速赦免。

锦衣狱:明朝的监狱之一,专门关押重要囚犯。

彗见:彗星出现,古代认为是不祥之兆。

封疆:边疆地区。

钱粮剿寇:征收钱粮,征讨敌寇。

具狱:准备案件材料。

株连蔓引:因一人之事而牵连多人。

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圣明之君对待刑罚应该有同情之心。

国事日棘:国家事务日益艰难。

绳群臣:约束群臣。

乱亡:国家陷入混乱和灭亡的状态。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评注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此句开篇点明庄烈帝即位后,首先诛杀权臣魏忠贤,体现了皇帝的果断和力图清除内患的决心。魏忠贤是明朝末年的权奸,其专权跋扈,残害忠良,庄烈帝诛杀魏忠贤,可以说是拨乱反正,为明朝政治注入一股清新的力量。

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此句描述了崇祯二年,庄烈帝钦定逆案六等,使得天下百姓为之称快。这里的‘钦定’表明了皇帝对司法的权威,而‘天下称快’则反映了百姓对正义的渴望和对邪恶的痛恨。

然是时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此句指出,庄烈帝在神宗、熹宗之后即位,虽然锐意改革,但用刑过于急切,导致许多大臣被下狱。这里的‘废弛’和‘昏乱’暗示了前朝政治的衰败,而‘用刑颇急’则反映了庄烈帝在改革过程中过于急功近利。

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此句描绘了六年冬天,庄烈帝素服御建极殿,召见阁臣商榷囚徒之事,但温体仁未能平反任何一人。这里的‘素服’和‘御建极殿’体现了皇帝的谦逊和对囚徒的关怀,而‘无所平反’则反映了当时司法的黑暗。

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此句讲述了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在城陷后坐死,庄烈帝虽心有悯意,但温体仁未能救之。这里的‘心悯之’体现了皇帝的仁慈,而‘体仁不为救’则揭示了朝政的腐败。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也。此段话中,徐石麒上疏救郑三俊,并对庄烈帝的治国策略提出了批评。‘丽丹书者几千’和‘圜扉为满’描绘了当时司法的混乱,而‘将顺而无挽回’和‘揣摩而无补救’则反映了朝政的腐败。

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此句说明,当年冬天因彗星出现,庄烈帝下令停刑。但涉及封疆、钱粮和剿寇等重大事务,仍需五日内上报刑部。这里的‘彗见’暗示了天象的变化,而‘停刑’则体现了皇帝的仁慈。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此段话描述了御史魏景琦等人因冤狱被斩,后因中官本清驰免,部分人得以释放。但魏景琦因回奏不慎,被责下锦衣狱。这里的‘声冤者’和‘仓卒不辨’反映了当时司法的混乱和冤假错案。

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报。此句讲述了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冤狱,但未得到回应。这里的‘清狱’和‘累臣’揭示了当时司法的黑暗和冤假错案。

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此句总结了庄烈帝时期的政治状况,指出国家日益陷入危机,而庄烈帝却一味用重法约束群臣,导致救过不暇,最终无法挽救国家的乱亡。这里的‘日棘’和‘救过不暇’反映了当时政治的腐败和国家的衰败。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明史-志-卷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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