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薛居正(公元908年-976年),五代时期的历史学家,他为《旧五代史》的编纂做出了重要贡献。《旧五代史》详细记录了五代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对了解五代历史至今仍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年代:成书于五代十国时期(约10世纪)。
内容简要:《旧五代史》是五代时期的历史学家所编撰的关于五代历史的史书,内容涉及五代时期的五个朝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情况。书中详细描述了各个朝代的兴起与灭亡、各朝帝王的治理方略、历史人物的事迹及内外战争。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记载,揭示了五代时期政治动荡、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以及这一时期的统治者如何在复杂的局势中进行政治博弈。《旧五代史》是研究五代历史的基本资料之一,对于理解五代时期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至今具有重要意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十-原文
按《唐典》,凡选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权衡而进贤能也;凡贡举之政, 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
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 亦不出其轨辙。
今采其事。备纪于后,以志五代审官取士之方也。
梁开平元年七月,敕:‘近年举人,当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今 后宜止绝。’
四月,兵部尚书、权知贡举姚洎奏:‘近代设文科、选胄子,所以纲 维名教,崇树邦本也。今在朝公卿亲属、将相子孙,有文行可取者,请许所在州府 荐送,以广疏材之路。’从之。
‘《文献通考》:唐时知贡举皆用礼部侍郎,梁开平 中,始命兵部侍郎杨涉权知贡举。’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书奏,请停举选一年。
敕:‘举、选二门,国朝之重事, 但要精确,难议权停,宜准常例处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应三京、诸道,今年贡举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随处量事,津送赴阙。’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轻视格条,就试时疏于帖经, 登第后耻于赴选。宜绝躁求之路,别开奖劝之门。其进十科已及第者,计选数年满 日,许令就中书陈状,于都堂前各试本业诗赋判文。其中文艺灼然可取者,便与除 官;如或事业不甚精者,自许准添选。’
晋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权知贡举崔棁奏:‘臣谬蒙眷渥, 叨掌文衡,实忧庸懦之材,不副搜罗之旨,敢不揣摩顽钝,杜绝阿私,上则显陛下 求贤,次则使平人得路。但以今年就举,比常岁倍多,科目之中,凶豪甚众。每驳 榜出后,则时有喧张,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词,或云主司不公, 或云试官受赂,实虑上达圣听,微臣无以自明,昼省夜思,临深履薄。今臣欲请令 举人落第之后,或不甘心,任自投状披陈,却请所试,与疏义对证,兼令其日一甲 同共校量,若独委试官,恐未息词理。傥是实负抑屈,则所司固难逭宪章;如其妄 有陈论,则举人乞痛加惩断。冀此际免虚遭谤议,亦将来可久远施行。傥蒙圣造允 俞,伏乞降敕处分。’从之。
五年三月,诏:‘及第举人与主司选胜筵宴,及中书舍人靸鞋接见举人,兼兵 部、礼部引人过堂之日,幕次酒食会客,悉宜废之。’
四月,礼部侍郎张允奏曰:‘明君侧席,虽切旁求;贡士观光,岂宜滥进。窃窥前代,未设诸科,始以明经,俾升高第。自有《九经》、《五经》之后,及《三礼》、《三传》已来,孝廉之科, 遂因循而不废,搢绅之士,亦缄默而无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岁明经一科, 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举人如是繁多,试官岂能精当?况此等多不究义, 惟攻帖书,文理既不甚通,名第岂可妄与!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选者甚多, 州县之间,必无遣阙,辇毂之下,须有稽留,怨嗟自此而兴,谤讟因兹而起。但今 广场大启,诸科并存,明经者悉包于《九经》、《五经》之中,无出于《三礼》、 《三传》之内,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经一科,伏请停废。’又奏:‘国家悬 科待士,贵务搜扬;责实求才,须除讹滥。童子每当就试,止在念书,背经则虽似 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及名成贡部,身返故乡,但克日以取官,更无心而习业, 滥蠲徭役,虚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请停废。’敕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 算、道举、百篇等科并停。
七年五月,敕:‘应诸色进策人等,皆抱材能,方来投献,宜加明试,俾尽臧 谋。起今后应进策条,中书奏覆,敕下,其进策人委门下省试策三道,仍定上、中、 下三等。如是元进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委门下省给与减选,或出 身优牒合格。参选日,其试策上者,委铨司超壹资注拟;其试策中者,委铨司依资 注拟。如是所试策或上或中,元进策条并不施行;所试策下,元进策条内有施行者, 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若或所试策下,所进策条并不施行,便仰晓示发遣,不 得再有投进。余并准前后敕文处分。’
开运元年八月,诏曰:‘明经、童子之科,前代所设,盖期取士,良谓通规。 爰自近年,暂从停废,损益之机未见,牢笼之义全亏。将阐斯文,宜依旧贯,庶臻 至理,用广旁求。其明经、童子二科,今后复置。’
十一月,工部尚书、权知贡举 窦贞固奏:‘进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历代已来,皆以三条烛尽为限,长 兴二年,改令昼试。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道虽殊,公共之情难失。若 使就试两廊之下,挥亳短景之中,视晷刻而惟畏稽迟,演词藻而难求妍丽,未见观 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试之时,准旧例以 三条烛为限。其进士并诸色举贡人等,有怀藏书册入院者,旧例扶出,不令就试, 近年以来,虽见怀藏,多是容纵。今欲振举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为定式。’
汉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动引五举、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精,即人文何取。请敕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长官,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并须精加考校,事业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滥有举送,冀塞滥进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
其间条奏未尽处,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固违,其随处考试官员,当准敕条处分。
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贡院诸科,今欲不试泛义,其口义五十道,改试墨义十道。”从之。
三年正月,赵上交奏:“进士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格。”从之。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从之。
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有格条,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
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
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渐成非次。
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时月,
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
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 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 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
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比置三铨, 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
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 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
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 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 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十-译文
按照《唐典》的规定,选拔和任命官员的制度由天官卿负责,目的是确保公正并选拔贤能之人;而贡举制度则由春官卿负责,目的是审核文才和品行,选拔优秀人才。自从梁朝以来,这些制度一直被遵循,尽管有时会有一些小的调整,但总体上没有偏离正轨。现在,我们收集了这些事情,详细记录在后面,以记录五代时期选拔官员的方法。
梁开平元年七月,皇帝下诏说:‘近年来,在秋季推荐的时候,那些没有亲自应试的人被称为“拔解”,从现在开始应该停止这种做法。’四月,兵部尚书、代理贡举官姚洎上奏说:‘近代设立文科、选拔宗室子弟,是为了维护名教,加强国家根本。现在在朝的公卿亲属、将相子孙中,有文才和品行可取的人,请允许他们所在的州府推荐,以拓宽选拔人才的途径。’皇帝同意了这个建议。
《文献通考》记载:唐朝时,负责贡举的都是礼部侍郎,到了梁开平年间,才开始任命兵部侍郎杨涉代理贡举官。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请求暂停举选一年。皇帝下诏说:‘举人和选人的选拔是国家的重大事务,必须精确,难以临时停止,应该按照常规处理。’
天成元年八月,皇帝下诏说:‘应三京、各道今年的贡举人,可以按照往年一样选拔,同时命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帮助运送贡举人到朝廷。’五年二月九日,皇帝下诏说:‘近年来,文士们轻视规则,应试时对帖经疏于准备,及第后对参加选拔感到羞耻。应该杜绝急功近利之路,开辟新的奖励途径。那些已经通过十科考试及第的人,计算满选年限后,可以到中书省陈述情况,在都堂前各自测试本业的诗赋判文。其中文艺水平明显可取的人,可以立即任命为官;如果事业不够精通,可以按照常规参加选拔。’
晋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代理贡举官崔棁上奏说:‘我受到皇帝的恩宠,负责文衡,实在担心平庸之才不符合选拔的标准,不敢不深思熟虑,杜绝偏私,向上显扬陛下求贤的决心,向下让普通人有机会。只是今年参加科举的人比往年多了一倍,科目中有很多凶猛豪放的人。每次公布名单后,就有人喧哗,不自省悟,只是说受到不公平对待,互相吹捧,各说各话,有人说主考官不公,有人说试官收受贿赂,我实在担心这些话会传到皇帝那里,我无法自辩,白天思考,夜晚焦虑。现在我想请求,让落第的举人如果不愿意,可以自己投递状纸陈述,要求重新考试,与试卷内容对证,同时让同一天及第的人一起评估,如果只让试官评估,恐怕不能平息争议。如果确实有冤屈,那么有关部门难以规避法律;如果无理取闹,那么举人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希望在这个时候避免无端的诽谤,将来也可以长期实施。如果皇帝同意,请降旨处理。’
五年三月,皇帝下诏:‘及第的举人与主考官参加的胜筵宴,以及中书舍人接见举人,以及兵部、礼部引入过堂的日子,幕次酒食会客,都应该废除。’四月,礼部侍郎张允上奏说:‘明君侧席,虽然急切地寻求人才;贡士观光,不应滥进。我私下观察前代,没有设立各种科目,最初是以明经为标准,以便提升等级。自从有了《九经》、《五经》之后,以及《三礼》、《三传》以来,孝廉科目一直沿袭下来,士大夫们也缄默不言,以至于相沿成习,未能改变。每年明经科目,至少有五百人以上,多的时候超过一千人,举人如此之多,试官怎么能做到精确?何况这些人大多不研究义理,只是死记硬背,文理不通,名次怎么能随意给予!而且每年登科的人不少,相继参加选拔的人很多,州县之间必然会有空缺,京城之下,必须有人等待,怨恨和诽谤由此而生。但现在考场大开,各种科目并存,明经科目全部包含在《九经》、《五经》之中,不出《三礼》、《三传》的范围,如果改革,恐怕不合适,请求停废明经科目。
又上奏说:‘国家设立科目等待人才,重要的是搜寻和提拔;要求实际的人才,必须除去虚假和滥竽充数的人。童子参加考试,只在于读书,背诵经文虽然看似精细,但面对试卷却不能读诵。等到成名后回到故乡,只是按照日期取得官职,再也没有心思学习,滥竽充数,虚占官位,童子科目,也请停废。’皇帝下诏停废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算、道举、百篇等科目。
七年五月,皇帝下诏说:‘应各种进策的人,都有才能,前来投献,应该进行明确的考试,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从现在开始,所有进献的策论,由中书省审核,皇帝下诏后,进献策论的人由门下省进行三道策论的考试,并定为上、中、下三等。如果原来的进献策论中有被采纳的,那么考试中的策论或者上等或者中等的人,由门下省给予减选或者出身优牒合格的待遇。参加选拔的日子,考试中策论上等的人,由铨司超越一等资历注拟;策论中等的人,由铨司按照资历注拟。如果考试中的策论或者上等或者中等,原来的进献策论并没有被采纳;如果策论下等,原来的进献策论中有被采纳的,其本官可以酌情给予恩赐发遣。如果策论下等,进献的策论也没有被采纳,就应当明确告知发遣,不得再有投进。其余的按照前后的敕文处理。’
开运元年八月,皇帝下诏说:‘明经、童子科目,前代设立,是为了选拔人才,确实是一种通用的规则。近年来,暂时停废,损益之机未见,笼络人才的意义完全丧失。要发扬斯文,应该恢复旧制,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以便广泛搜寻人才。明经、童子两科,从现在开始恢复。
十一月,工部尚书、代理贡举官窦贞固上奏说:‘进士考试杂文以及与其他科举人一起入策,从历代以来,都是以三条烛尽为限,长兴二年,改为白天考试。我认为,设立科目选拔人才,是国家常规,变革的方法虽然不同,但公共的原则难以失去。如果让考生在两廊之下,挥毫短景之中,看时间只怕迟到,演词藻难以追求华丽,未见观光之美,只是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怕失去选拔人才的方法。现在想考试时,按照旧例以三条烛为限。进士以及其他各种举贡人等,如果有携带藏书册进入考场的人,按照旧例应该被赶出,不允许参加考试,近年来,虽然看到有人携带,但大多是宽容纵容。现在想整顿松弛混乱的情况,明确辨别是非,希望一定能实施,成为定式。’
后汉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奏说:‘我私下看到每年参加贡举的人数非常多,动辄有五次、六次参加,多到两千、三千人,既然他们的学业不精深,那么人文的价值又在哪里呢?请敕令三京、鄴都、各道州府的长官,合并发布各种贡举人的解送名单,都必须精心考校,学业精深的人才能解送,不得随意举荐,希望堵住滥进之门,开启能人之路。’皇帝下旨同意了。在这期间,还有未完成的条奏,下发给贡院记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敕文,通告天下,按照原来的敕令条件执行,如果有坚决违反的,那些随意考试的官员,将按照敕令条款进行处分。
后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上奏:‘贡院各科,现在想要不考泛义,原来的五十道口义改为十道墨义。’皇帝同意了。三年正月,赵上交上奏:‘进士原来的考试是各写一首诗赋,贴二十帖经、对五通义,现在想要废除贴经、对义,另外试写两篇杂文、试策一道。’皇帝同意了。那年八月,刑部侍郎、代理贡举官徐台符上奏:‘请除了试写杂文外,贴经、墨义,仍按照原来的格式。’皇帝同意了。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上奏:‘请对于各科举人,如果应该解送而不解送、不应该解送而解送的,监考官为首罪,勒令停止现任职务,举荐的长官,上报朝廷决定。如果监考官受贿,以及今后进士,如果有请人代写文章参加考试的,允许人告发,将他们送到本处服役,永远不得再进入仕途。’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上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认为各道州县,都是临时任命的官员,剥削百姓,渐渐不存济。最近郭崇韬在中书省时,不详细了解本朝旧例,被闲人献疑,检查选曹,曲生异议,有人告发赤欠少,一件事有缺漏,保内一人不来,五保即须全部废除,文书一纸有误,数任官员都不详查。那年选人及行事官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得到官职的才几十人,都以滥举为名,全部被焚毁驱逐,有的死在旅店,有的在路上号哭。以至于到了第二年,选人不敢赴集,选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缺额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恳请特降敕文,宣布远近,明确往年制度,不是出自皇帝的内心,今日焦劳,特颁于睿泽。希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皇帝同意了。当时议论者认为铨注之弊,非止一朝,士族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请改革,豆卢革、韦说勉强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这是郭汉子之意。’及崇韬被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了岭南、黔中离京城远,每三年一次降选补使,称为南选外,其余各道及京城百司的各种选人,每年动辄数千人,分为三选,尚且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且有格条,各依资考,又明确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各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仔细审查,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那年十月,中书上奏:‘吏部流内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选限。’皇帝同意了。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上奏:‘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者。’皇帝下诏:‘参选之人,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人,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后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奏说:‘如果做官的人年龄未满三十岁,请不要再任命他们为县令。’因此,皇帝下诏说:‘从现在开始,所有年龄段的人选,年龄达到七十岁的人应该被安排为优待的闲散官员;年纪轻且没有经历过资历考核的人,不得被任命为县令或录事。’那年的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所有曾经出过选门官职并且历任过内升朝及两使判官的人,现在被任命为县令或录事的人,都应该按照现任官职的选拔名额参加集合。’皇帝同意了这个提议。
后周广顺元年二月,皇帝下诏说:‘以前朝廷任命官员,由铨司选拔任命,根据职位空缺,都按照旧有的规定。最近听说有些官员因为其他事情被拖延或因病滞留,开始任职的人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月份,后来的官员也因此错过了期限,以至于这种状况逐渐形成,新官想要上任,旧官的考核还未结束,等待替换,动辄超过几个月,这样对双方都是损失。今后各道州府的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应该让本州府根据到任的日期,立即上报给吏部,从现在开始,中书省和铨司,根据到任的日期和职位空缺,永久作为规定。’那年的十月,皇帝又下诏说:‘选部公事,以前设立了三个铨选机构,所有的职位空缺和人选分在三处,每次到选拔任命的时候,资历和叙位很难找到合适的匹配。何况今年的人选不多,应该让三个铨选机构的工作合并到一个地方,委托本司的长官和通判共同商议决定是否实施。现在正是开泰之期,应该安抚平静的民众,从现在开始,所有合格的选人,历任无违规碍的人,都应该由吏部南曹判决,如果文书解读有误,不符合格式,责任在负责发放试卷的官员。’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十-注解
天官卿:古代官名,掌管朝廷礼仪、祭祀等事务的高级官员。
春官卿:古代官名,掌管礼仪、教化等事务的高级官员。
贡举:指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过程。贡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方式,始于汉代,盛于隋唐。
梁氏:指梁朝,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存在于502年至557年。
科目:古代科举考试中的科目,如明经、进士等。
礼部侍郎:古代官名,礼部是负责礼仪、科举等事务的部门,侍郎是其中的高级官员。
兵部尚书:古代官名,兵部是负责军事事务的部门,尚书是其中的高级官员。
权知贡举:指代理贡举事务,即代理主持科举考试。
拔解:指未经亲自考试而直接被选拔为举人。
科目制:古代科举制度中的一种选拔方式,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进入官场。
明经: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个科目,主要测试对儒家经典的理解。
进士:古代科举考试中的最高科目,通过考试可成为进士,获得做官的资格。
明经一科:指专门测试对明经科目的考试。
九经:指《易经》、《尚书》、《诗经》、《礼记》、《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论语》、《孝经》这九部儒家经典。
三礼:指《周礼》、《仪礼》、《礼记》三部关于礼仪的书籍。
三传:指《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三部关于《春秋》的注释。
孝廉: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个科目,主要测试对孝道的理解和实践。
搢绅之士:指有官职的士人。
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算、道举、百篇等科:这些都是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不同科目。
进策:指向朝廷献策,即向朝廷提出建议或方案。
减选:指减少选拔的难度,即降低选拔标准。
出身优牒:指出身于名门望族,有良好的家世背景。
铨司:铨司是指负责官员选拔和任用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人事部门。
资注拟:指根据官员的资历和表现来决定其官职。
悬科:指设立科目,即设立考试科目。
沿革:指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观光:指到朝廷参加科举考试,以期获得功名。
款答:指回答问题。
师古:指学习古代经典。
臧否:指评价好坏。
策:指对策,即对某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刑部侍郎:刑部是古代中国的中央司法机构,刑部侍郎是刑部的高级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三京:指古代中国的三个首都,即长安、洛阳、汴京。
鄴都:鄴都,即邺城,是古代中国的一个著名城市,曾是北魏的都城。
诸道州府:道、州、府是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道是高于州、府的行政单位。
贡举人文解:指参加科举考试并通过的考生。
事业:指科举考试的内容,包括诗赋、帖经、对义等。
解送:指将合格的贡举人文解送往朝廷。
滥进:指科举考试中出现的作弊、徇私现象。
墨义:指科举考试中的作文。
帖经:指科举考试中的经义题目。
对义:指科举考试中的对答题目。
杂文:指科举考试中的非经义作文。
试策:指科举考试中的策问,即对时政问题的论述。
监试官:指科举考试中的监督官员,负责监督考试过程。
选人:指参加科举考试的人。
铨注:指官员的选拔和任命。
摄官:指代理官职。
生灵:指百姓。
选补使:指负责选拔和补充官员的官员。
南选:指对岭南、黔中地区的科举考试。
资考:资考是指官员的资历考核,即根据官员的任职年限和表现来评定其等级。
敕命:指皇帝的命令。
阿私:指徇私舞弊。
公器:指公共职位。
南曹:指古代官署名,负责官员的铨选事务。
流内铨:指古代官员的铨选制度。
通家状:指官员的家世背景。
出身:指官员的出身门第。
选限:指科举考试的年龄限制。
汉乾祐二年:汉乾祐二年指的是后汉乾祐二年,即公元949年,是五代十国时期后汉的一个年份。
右拾遗:右拾遗是古代官职,属于翰林院,负责对皇帝的言行进行规谏,类似于现代的监察官。
县令:县令是古代地方行政官员,负责一个县的行政事务,是县级政府的主要官员。
优散官:优散官是指给予官员的一种荣誉职务,不承担实际行政职责,通常是对年老或有功的官员的奖励。
令录:令录是指县令和县尉的合称,县尉是县令的副手,负责协助县令处理县内事务。
中书门下:中书门下是古代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相当于现代的国务院。
两使判官:两使判官是指担任地方行政监察使的官员及其助手,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
用阙:用阙是指官职空缺,即有官职但没有人的情况。
禀旧规:禀旧规是指按照旧有的规定或制度来执行。
相沿:相沿是指按照习惯或传统继续下去。
参谢:参谢是指新任官员到任后对上级官员的拜访和感谢。
考秩:考秩是指官员的品级和俸禄。
旋具申奏:旋具申奏是指立即准备并呈递奏章。
吏部:吏部是古代中央政府的六部之一,负责官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
南曹判成:南曹判成是指吏部南曹负责对官员的任用进行审查和决定。
文解差错:文解差错是指文书上的错误或不符合规定。
不合式样:不合式样是指不符合官方规定的格式或样式。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十-评注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
此句体现了古代对官员年龄的严格规定。‘仕宦年未三十’表明当时对于县令这一级别的官员,要求其年满三十岁,这既是对官员经验积累的重视,也是对官职严肃性的维护。
因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录。’
此诏反映了朝廷对官员年龄和资历的双重考量。‘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是对年长官员的一种优待,而‘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录’则是对年轻官员资历的严格要求,确保了官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这段文字描述了官员选拔和任命的程序。‘应诸出选门官’指的是所有经过选拔的官员,‘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则是对官员经历的强调。通过这一程序,朝廷确保了官员选拔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此诏强调了朝廷在官员选拔和任命上的传统规则,即‘旧规’,这体现了古代对传统和经验的尊重。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渐成非次。’
这段文字揭示了当时官员任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官员因故未能按时赴任,导致官员任命的混乱和延误,影响了官场的正常运作。
‘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
此诏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即明确官员到任时间和上报程序,以规范官员任命流程,提高效率。
‘选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
这段文字反映了当时官员选拔的复杂性,‘三铨’指的是选拔官员的三个部门,而‘资叙难得相当’则说明选拔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
此诏提出简化选拔程序的建议,以应对选人不足的问题,同时强调选拔过程中的民主决策。
‘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此诏强调了选拔合格官员的重要性,并明确了选拔过程中的责任归属,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