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研究中心
让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

作者: 薛居正(公元908年-976年),五代时期的历史学家,他为《旧五代史》的编纂做出了重要贡献。《旧五代史》详细记录了五代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对了解五代历史至今仍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年代:成书于五代十国时期(约10世纪)。

内容简要:《旧五代史》是五代时期的历史学家所编撰的关于五代历史的史书,内容涉及五代时期的五个朝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情况。书中详细描述了各个朝代的兴起与灭亡、各朝帝王的治理方略、历史人物的事迹及内外战争。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记载,揭示了五代时期政治动荡、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以及这一时期的统治者如何在复杂的局势中进行政治博弈。《旧五代史》是研究五代历史的基本资料之一,对于理解五代时期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至今具有重要意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原文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

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 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硃温僭 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 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 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 并合本朝旧制。”从之。

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 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

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 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 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 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 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 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 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 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 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 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 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 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 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 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 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 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 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 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 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 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 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 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 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 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

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

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

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

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

敕宜依,仍颁行天下。

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

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

三年五月己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

言念哀矜,又难全废。

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

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

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

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

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刑,不审准条疏覆奏。”

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

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

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期不滥。

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

州县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转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

或虑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

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必有滞淹。

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

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

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

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

积成讹弊,渐失纪纲。

自今后切委逐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

凡关推究,速与剸裁。

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刺史,别议朝典。

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严切指挥。

八月丁卯,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

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毙,没地衔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

《书》著‘钦哉’之旨,‘《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

所请置病囚院,望依,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

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

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

近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

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

如有敕推按,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

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

诏至,所在长吏亲自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

今后或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

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

敕:

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此处分。

其月庚午,详定院奏:

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

伏以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圆,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其立政者。

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当,望赐施行。

从之。

十月,诏曰:

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

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详细检律令格敕。

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

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在申明。

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诏曰:

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致和平。

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

八年四月壬申,敕:

朕自临寰宇,思致和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

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

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

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

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

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

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工业亦罢。

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

伏乞降诏旨,令据在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

敕曰:

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

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

宜依。

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曰:

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

盖欲表大国之任人,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

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

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

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录问。

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

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幸,妄要追领证明。

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

伏乞特降诏敕。

自今后诸道并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

俾令四海九州,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

敕曰:

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

凡居法吏,合究狱情。

边玕近陟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

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

又准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

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法,止有死刑。

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近闻数等。

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

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

敕曰:

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

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

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

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勿纵滞淹。

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

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

适当长养之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

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

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

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

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

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

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

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

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

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省略区分。

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

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

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

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

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

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

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

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

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

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

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

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

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

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

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译文

《刑法志序》原本已经遗失。

梁太祖开平三年(公元909年)十一月,下诏让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开平四年(公元910年)十二月,宰相薛贻矩上奏说:‘太常卿李燕等人重新刊定律令共三十卷,格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计五部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令中书舍人李仁俭将它们送至阁门奉献,请求将它们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布施行。’朝廷同意了。原注:这时,大理卿李保殷进献了自己所撰写的《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公元923年)十二月,御史台奏报说:‘当朝的刑部和大理寺的法书,自从朱温僭越称帝以来,删改了一些条文,有的地方重视财物,轻视人命,有的地方自己犯错误,却滥用刑罚。现在三司收存的刑书,都是伪朝删改过的,伪朝还下令各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者因为战火而遗失,都没有了旧本的目录。只有定州敕库还有本朝法书,请敕令定州节度使迅速抄写副本进献,希望刑法令式能够恢复本朝旧制。’朝廷同意了。不久,定州王都进献了唐朝的格式律令,共计二百八十六卷。第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上奏,编纂了《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并上呈。

周太祖广顺元年(公元951年)六月,敕令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商议重新编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在此之前,汉隐帝末年,因为战乱法书遗失,到了这时大理寺上奏请求重新编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共改正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四个,将晋、汉及国初有关刑法的敕令分为二十六件,分为两卷,附在编敕之后,命名为《大周续编敕》,命令省、寺使用。在《宋史》中记载:卢亿,周初担任侍御史,汉末战乱,法书遗失,到这时大理寺上奏请求重新编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于是下诏让卢亿与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商议旧本,因为京兆府改为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为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共改正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四个。又将晋、汉及周初有关刑法的敕令分为两卷,附在编敕之后,命名为《大周续编敕》。下诏施行。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根据元年正月五日的赦书,今后凡是犯窃盗赃及和奸者,都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制执行。各处犯罪的人,除了反逆罪之外,其余的罪都不需要没收家产、诛杀骨肉,一概依照格令处理。请再下明敕,颁布天下。’于是下诏说:‘赦书的内容,明确有改革,担心边远郡县未能详细理解,应该再次申明,以免出现差错。对于盗贼,如果是强盗,按照原有的格条处理;如果是犯窃盗的,如果赃绢满三匹以上,则集众处决,赃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准,不满三匹的,按等级处决。如果有夫妇被强奸,男子处死,妇女不处死;犯和奸的,按照律法处理,罪不至死。其余的奸私罪犯,按照格律处理。所有罪犯,除了谋反大逆之外,其余都不可以诛杀骨肉、没收家产。’在此之前,晋天福中的敕令,凡是和奸的,男子和妇女都处以极刑,到这时才开始按照律文处理。

世宗显德四年(公元957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根据宣令,法书使用已久,文意古朴,条目繁多,使人难以理解,加上前后的敕令和格条,互相重叠,也难以详细确定。应该令中书门下重新删定,务必从简,以便天下易于研究。刑法是驾驭人民的工具,是纠正弊端的利器,所以在家不能一日放松鞭打,在国家不能一日废弃刑法,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古代圣贤,也不能舍弃这些来达到治理的目的。现在奉制旨删定律令,可见圣君关心民瘼、明罚敕法的心意。我认为律令之书,是政治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删,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被称为常典。现在朝廷所使用的律有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断案定刑,无不从这里产生。律令的文字古雅,阅读者难以详明;格敕的条目繁多,查阅者或有疑惑。加上边远之地,贪婪之徒,借此为奸,逐渐形成弊端。现在正值盛明之世,应该统一规范,希望民众不陷入刑法,官吏知道遵守。我们商量后,希望按照圣旨执行,并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格,整理成册。律令中有难以理解的,就按照文意解释;格敕中有繁杂的,就随事删除。只要求条理清晰、文字简练,并且直白易懂。其中有些轻重不当,适合古代而不适合现在,相互矛盾,可以在这里改正,不要有所拘泥。等编纂完毕后,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详细审查是否可行,送中书门下议定,上奏取旨。’诏令同意了。从此,张湜等人在都省集议删定,并令大官提供膳食。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上奏说:‘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皇帝之命编纂刑法书籍,条理清晰,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与详审,又增加了修改。臣质、臣溥根据文本来评论,非常精审。他们编纂的书籍,以法律为准则;对于难以理解的文辞,用疏文来解释;对于容易理解的义理,略去疏文。对于式令中相似的内容,按照顺序排列;对于格敕中废除或设立的内容,又按照顺序排列。对于事情有不便之处或者解释不够详细的地方,另外设立新的条款在本条款之下;对于文理深奥、容易让人疑惑的地方,用朱笔标注并加以解释。至于朝廷的禁令和州县的常规考试,都按照类别分别编入。希望这样编纂出来的书籍,查阅时能够纲目清晰,详尽无遗,究其根本,刑法和政治都能得到体现。他们编纂的书籍,整理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刑法的主要内容,都包含在这部书中,命名为《大周刑统》,希望颁布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同施行。至于《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已经收录完备,不在法司执行的范围之内,从来自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现在施行的,也不在编纂之列。应该由京城的百官公事,每个部门都有现行的条件,希望令各部门自行整理,送中书门下详细讨论上报。’皇帝下令依照此意执行,并颁布天下。于是赐给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色布匹三十匹,以奖励他们编纂《刑统》的辛劳。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皇帝下令:‘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所禁囚犯,根据罪行轻重,十日内必须全部判决并上报。同时,委托四京、各道州府,所禁囚犯,应迅速判决,不得拖延,同时担心内外官员因私事而寄禁囚犯,必须坚决制止,以免有冤情滞留。’三年五月己未,皇帝下令:‘三京、各道州府所禁囚犯,如果没有重大罪行,应迅速判决,不得拖延。’六月甲寅,皇帝下令:‘刑法虽然应在秋冬执行,但因为同情而有所宽恕,但罪行多牵连他人,反而担心拖延。如果十个人中只有一个人被判死刑,怎能轻易将重罪附加于轻罪之上,长期禁锢。考虑到同情之心,又难以完全废除。其他各司囚犯,无论罪行轻重,都应各自委托本司,根据罪行详细判决并上报,轻罪立即处理,重罪等到立春后,秋分时再执行。如果是军事机密,必须执行严厉命令,或者图谋叛逆,或者养奸邪之人,或者行劫杀人,难以拖延,都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皇帝下令:‘天下各州使系囚犯,除了死刑以上,委托所在地的长官,迅速审讯判决,不得追查证人,经过食宿之地,除了死刑外,都应释放,同时不允许惩罚。’二年春天,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囚犯,请委托长官每旬亲自审问,核实罪行的真假,然后依法判决,以免有冤枉或滥用刑罚的情况。’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是要执行死刑的,应该三次覆奏,近年来,完全不遵守这个规定。请求今后前一天让各人覆奏一次。’皇帝下令按照此意执行。八月,西京上报:‘奉最近的敕令,京城犯极刑的人,在判决前一天各人覆奏一次,因为当府地远,今后所有极刑案件,不知是否可以按照旧例覆奏。’皇帝下令:‘去年六月二十日所颁布的敕令,只是为了在洛京犯极刑的人覆奏,其他各道已经颁布的命令,按照旧例执行。现在详细研究了西京的奏报,还没有弄清楚最近的敕令,同时担心各道有此疑惑,所以下令告知。’十月辛丑,皇帝发布德音:‘治国之道,关键在于无私;审理案件的方法,只希望不滥用刑罚。天下各州府的官员,如果有善于审理疑案、曾经昭雪冤假错案,或者有其他善政的人,应当列出姓名上报,另外给予奖赏。’

长兴元年二月,皇帝下令:‘想要传播和气,必须伸张冤情;设立公正,实际上需要奖励善行。州县官员能够昭雪冤案、救活人命的人,允许非时选拔,同时加官进爵,已经着绯袍的可以转任兼官。’二年二月辛亥,皇帝下令:‘我以微薄之身,继承大业,考虑到那些疲惫不堪的人,日夜劳碌。或者担心官员不能得人,因而造成混乱;或者担心刑罚不符合罪行,导致怨恨。王化所兴,狱讼为本,如果没有训诫,必有拖延。近日各道百姓,或者多有违犯,或者小有争斗。官吏曲纵下属,巧找借口。起初增加各种条目,拘禁囚犯;最终则剥夺财物,以恩惠释放。外表依靠公道,内里遵循私情,无理的人故意拖延,有理的人却想退缩。积成弊端,逐渐失去纲纪。从今以后,必须委托各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刻体会我的想法,各自履行职责。凡有关推究的事情,迅速裁决。如果有敢随意放纵、犹豫不决,导致冤假错案,或者经过台诉屈,或者投匦申冤,查证属实,原推官典应受到责罚,各处观察使、刺史,另外讨论朝典。应令各道州府,各自依照此意处理,所管辖的属郡,委托本道严格指挥。’八月丁卯,皇帝下令:‘三京、各道州府的刑狱,近日听说,依照前例拘禁的人,大多没有迅速判决,各道应令所在地的长官,专门负责审理,不得再有拖延。’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各道囚犯,恐怕不依法进行拷问,或者无法忍受痛苦而致死,反而以生病上报,请设立病囚院,并给予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应当受到刑罚,对天无愧;无病而死,在地含冤。燃烧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设立病囚院,望批准,同时委托各长官,专门负责此事。如果有病囚,当时派遣医生诊断,治疗后,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进行判决。如果有敢故意违反,导致病囚含冤而死,当地官吏,都应受到严厉处罚。同时,每到夏至,每隔五天,派人清洗枷锁。’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皇帝下诏:‘三京、各道州府所禁囚犯,根据罪行轻重,迅速判决。近来拖延,必须上报等待裁断,不便区分,所以留下。今后凡有刑狱,根据道理进行判决。如果有敕令推究,应当上报,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皇帝下诏:‘在京的各狱以及天下州府现系囚犯,正值酷热之时,难免受拘禁之苦,确实知道他们有罪,特别体恤。担心执法者产生私情,拖延判决。诏令到达,所在地的长官亲自审问,根据罪行轻重迅速判决,不得拖延。’

后晋天福二年八月,朝廷下令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以及三京和各道州府:今后如果有囚犯生病,都要由当地的军医照顾,并且从公家经费中支付药费,如果病情轻微,也允许家人照顾。

后晋天福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上奏说:‘在我管辖区域内捕获的贼人,按照鄴都的旧例,没收了他们的财产,但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朝廷下令:‘今后凡是有贼人,按照法律定罪,不得没收他们的家产。全国各州,按照这个规定处理。’

同月,详定院上奏说:‘前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献策略说:“考虑到刑狱非常重要,朝廷难以处理,尚书省分为六个部门,全国称为会府,而且各道审理案件,如果关系到人命,刑部就不应该不知道。建议州府在判决死刑犯后,每个季度都要向刑部报告,并且记录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主审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的职务,以便如果有案件情况不明确,刑部可以进行复查。这样就可以使全国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判刑,不仅能够避免冤案,也能够劝勉那些立政的人。”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人命非常宝贵,国家法律必须精细,虽然旧有的章程中有所记载,但更应该有条理,这是非常合适的,希望皇帝下令执行。”皇帝同意了。

后晋天福十月,皇帝下诏说:‘刑狱之难,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但关系到人命,实际上会触动天心,如果有冤魂,就会伤害和气。应该各道州府,对于所有囚犯,根据审讯到的案件情况,逐一审查,详细检查法律、令、格、敕。如果有疑问,按照规定再次审理,如果大理寺也怀疑,上报尚书省,省寺明确有指示,州府才能判决。’

后晋天福五年三月丙子日,皇帝下诏说:‘自大中六年以来,嫠妇喊冤,被杖责流放,虽然诉说的有理,但不允许上诉。今后根据她们所陈述的情况,进行审理,割耳之罪,按照法律另外定罪。’

后晋天福六年秋七月庚辰日,皇帝下诏说:‘政治教化非常重要,狱讼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审理案件必须调查事情真相,判决必须遵守法律,用宽厚的态度处理,以达到和平。应该三京、鄴都以及各道州府,现在关押的各种人,应该命令各处长官,经常提醒,迅速判决,务必公正,不要让案件拖延。’

后晋天福八年四月壬申日,皇帝下令:‘我自从登基以来,想要实现和平,把四海当作自己的家,担心有一物失去应有的位置。每次想到监狱里,可能有很多冤枉的人,在这炎热的夏天,更应该怜悯他们,希望消除拖延案件的现象,用这种怜悯之心来帮助那些受苦的人。应该三京、鄴都以及各道州府现在关押的罪犯,应该命令各处长官,严格指挥本推司以及委派本所判官,迅速结案,不得拖延,以及避免冤案。’

后晋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日,殿中丞桑简能上奏说:‘考虑到天地养育万物,宽广深厚的恩德;帝王治理百姓,实行宽大的命令。因此知道体恤刑罚,延缓狱期,是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布施恩德,实行仁政,实际上是爱护百姓的根本。现在正是盛夏,农事正忙,是雷风长养的时候,也是动植物生长旺盛的时候。应该顺应时令,实行最大的仁德。我私下认为,各道州府都郡县现在关押的罪犯,有的长期在监狱中,稍微有些拖延,官吏舞文弄法,枝节繁多。在棍棒的拷打下,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在牢狱中,没有人能够自己申诉。如果一个人被拘禁,就会牵连到数人,财物耗尽,工作停止。如果这样的情况很多,非常担心官吏因循守旧,逐渐形成这种弊端。我恳请皇帝降旨,命令在刑狱中的,委托长官亲自审问,根据罪行迅速判决,务必杜绝冤案,不要拖延,以免无辜的人被禁锢,妨碍农事,希望招来和气,庆祝明时。’皇帝下令:‘监狱中的痛苦,缧绁的折磨,奸吏如果滥用权力,普通人因为财物而受苦,因此导致拖延,以及冤案的产生。桑简能体察到这一点,专门提出建议,请求长官亲自处理,避免狱官的压迫,非常合适,应该再次颁布执行。’

后晋开运三年十一月丁未日,左拾遗窦俨上疏说:‘我看到名例律疏中写道:死刑,古代圣明君王,天意所降示,本意是救生,目的是停止杀戮,绞刑和斩刑,都是刑罚的极致。又根据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令,执行极刑的日子,应该停止娱乐,减少日常饮食;又根据刑部式,用重杖一顿处死,代替极刑,这些都是君主怜悯不舍的表现。我私下认为,蚩尤的五虐之刑,还实行鞭打;汉高祖约定三章之法,只有死刑。绞刑是筋骨相连,斩刑是头颈分离,死刑的目的一定不会超过两种,滥用刑罚,最近听说有好几种。原因是外地不遵守通规,任意行事,或者用长钉穿透人的手足,或者用短刀割裂人的肌肤,以至于历代都有半生半死的情况,让冤声上达,伤害和气。为了宏扬守位的仁德,在执行命令时必须严厉,我请求特别颁布明令,严格禁止这些刑罚。’皇帝下令:‘文化正在兴起,刑罚必须适当,有罪的人应该按照正法处理,去除邪恶,逐渐符合古代的风俗。窦俨所上奏章,对治理国家有益,应该按照他所说的,按照法律实施。’

后汉乾祐二年正月,皇帝下令:‘政治贵在宽厚简易,刑罚重在怜悯同情,担心蔓延出奸邪之事,实际上心中感到伤痛。现在正值三元改换之际,四季开始,希望实现和平,不要有诉讼案件。对于三京、邺都、各道州府现关押的罪犯,委托各处长官亲自审问,对于判决,务必追求公平,都要了解他们的情况,立即制定案件,不要随意引用,以免导致拖延,不要滥用文字,伤害和气。’四月甲午日,皇帝再次下令:‘月到正阳,节气正当小暑,这是重刑轻罚的日子,是体恤刑罚和审案的时候,有罪的迅速审结,轻罚的立即判决,符合时令,不要拖延。’三京、邺都、各道州府在狱中关押的罪犯,应令相关部门迅速判决,不要导致拖延和错误。

五月辛未日,皇帝下令:‘政治教化是首要的,诉讼案件是紧迫的,不仅担心冤屈,还担心拖延。正当养育万物的时候,正是炎热的季节,连续执行条例,使其迅速实施,无不叮嘱,未曾上报,再次命令,不要拖延。三京、邺都、各道州府,接到诏令后,应具体报告已执行和未执行的案件,不要逗留。’

后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日,皇帝下令:‘我因为现在是教育培养的时候,气候炎热,想到被囚禁的人,心中充满同情,担心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案件拖延,或者冤屈而未能申诉,或者饥渴疾病而无处申诉。应该受到刑罚的人,是他们自己招致的,法律不能改变;不合理受到苦难的人,是因为君主不明智,怎能不担忧。体恤之道,日夜不安。各道州府现关押的罪犯,应令官吏迅速审问,根据轻罪快速判决,不要拖延。还令狱吏,打扫牢房,使其空置;清洗枷锁,不要让虱子滋生;提供水浆,不要让囚犯饥渴。如有疾病,让他们的家人照顾,没有家人的,官府派医生治疗,不要让囚犯因病死亡。遵循传统的法律,顺应长养的季节,使案件不拖延,以达到治理和平的目的。’又,赐给各州诏令:‘我因为推行政治的勤劳,重视刑罚,既然不能让无罪的人得到教化,那么作为君主不能失去刑罚。何况现在是长养的时候,事情贵在清静适宜,想到监狱的封闭,再次束缚,处于炎热之中,何异于火烤。在各州及所属的刑狱中关押的罪犯,你们可以亲自审问,简化程序。对于不从事工作的人,让他们等到工作开始时再关押;有理需要申诉的人,迅速判决。使他们都能公平,不要拖延。’又因为狱吏滥用职权,囚犯遭受非法的苦难,应加强检查,不要纵容欺凌。经常打扫监狱,清洗枷锁,了解他们的饥渴,提供水浆,有病的人让家人照顾,没有家人的,派医生治疗,不要让非理之事导致死亡,以免伤害和气。你们忠诚勤劳,仁明处事,一定能够执行诏令,体会我的用心,委托你们在这里,日夜操劳。其他事项按敕命处理。

显德元年十一月,皇帝对侍臣说:‘天下上报的诉讼案件,多是因为追查证据而拖延,有的甚至拖延了一百多天还未判决。其中有些是因为同党反告,强加罪名的人,以及无辜被牵连的人,担心狱吏故意拖延,导致人们无法休息,影响生计,我每次想到这些,都感到非常痛心。今后应该对各个藩郡进行条例管理,选拔明智能干的官吏处理诉讼。如果案件不拖延,人们没有受到冤屈,明确上报,将给予奖励。’

内外官员赎罪的法律,梁、唐都没有固定的制度,大多表示宽容,或者根据时节的轻重。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示:‘今后凡是散官,不论高低,如果犯罪不能赎罪,也不能向上请示详细审查。对于内外文武官员,有品级的官员按照品级官员的法律,没有品级的官员有散试官的,以及内外带职的廷臣宾客、有功的将校等,都请按照九品官的例子。对于京都运巡使及各道州府衙前的职员、内外杂役镇将等,都请按照律法,不得向上请示赎罪。对于巡司马步司判官,即使曾经是品级官员,也请按照流外职的例子。根据律法,杖罪以下的,按照处罚的例子,徒罪以上的,仍然按照赎罪的法律。’到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各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照从五品官的例子;各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照从六品官的例子;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按照从七品官的例子;各道推巡及军事判官,按照从八品官的例子;各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根据具体情况奏请听候敕旨。’从此,内外官员赎罪的法律,才有了固定的制度。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注解

刑法志序:指记录或论述刑法历史的书籍序言。

阙佚:指书籍残缺不全,缺失部分。

太常卿:古代官职,掌管祭祀、礼仪等事务。

御史: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弹劾官员。

中书舍人:古代官职,中书省的官员,负责草拟诏令。

户部侍郎:古代官职,户部官员,负责财政、户籍等事务。

大理卿:古代官职,大理寺的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刑部郎中:古代官职,刑部官员,负责司法行政。

诏:皇帝发布的命令。

式:古代官府的文书格式。

格:古代法律条文的汇编。

目录:书籍的目录,列有书名、卷数等。

律疏:对律法的解释。

帙:书籍的卷。

敕:皇帝的命令或诏书,是古代中国皇帝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硃温僭逆:指五代十国时期朱温篡位叛逆。

三司:三司指唐代中央政府的三个财政机构。

法书:指法律文书。

伪廷:指伪朝,即篡位者建立的非法政权。

节度使:古代官职,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编敕:编敕是唐代皇帝的敕令汇编。

省:古代官署名,指尚书省。

寺:古代官署名,指大理寺。

刑律总要:指刑法总纲。

同光刑律统类:指刑律的分类汇编。

议定:讨论决定。

损益:损益指增减,此处指对刑书内容的增删。

章程:规章制度。

彝典:古代法典。

折狱:审理案件。

衔勒:控制,约束。

斧斤:刑具,比喻惩罚。

格条:法律条文。

决遣:决遣指判决并遣送。

窃盗:偷窃。

和奸:通奸。

籍没:没收家产。

申明:明确说明。

差误:差错。

贪猾:贪婪狡猾。

浸以成弊:逐渐形成弊端。

申画一之规:明确统一的规定。

参详:讨论研究。

进止:进呈或停止。

都省: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

供膳:提供膳食。

中书门下:中书门下是唐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相当于现代的国务院。

侍御史:侍御史是唐代官职,属于监察系统,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相当于现代的监察官。

杂事:杂事指事务的杂项,此处指各种事务。

兵部尚书:兵部尚书是唐代兵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军事事务。

质、溥:质、溥指臣子的名字。

文评议:文评议指对文书的评议。

条贯:整理成条文的法规。

式令:式令指法律、命令。

格敕:格敕指皇帝的敕令。

法司:法司指司法机构。

宣命:宣命指皇帝的命令。

条法:法律条文。

京百司:京百司指京城中的各种官署。

见行条件:见行条件指现行的规定。

敕宜依:敕宜依指皇帝的命令应当遵从。

银器:银器指用银制成的器物。

杂彩:杂彩指各种颜色的彩绸。

删定:删定指删改和确定。

大周刑统:大周刑统是一部刑法典籍。

御史台: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构。

河南府:河南府是唐代的一个行政区域。

马步司:马步司是唐代负责马匹和步兵的机构。

左右军巡院:左右军巡院是唐代负责军事巡防的机构。

囚徒:囚徒指被监禁的犯人。

禁令:禁令指禁止和命令。

常科:常科指常规的考试。

州县:州县指地方行政单位。

军机:军机指军事机密。

严令:严令指严厉的命令。

奸邪:奸邪指邪恶的人。

开成格:开成格是唐代的一部法典。

左拾遗:左拾遗是唐代官职,负责谏议。

大理少卿:大理少卿是唐代大理寺的副长官,负责司法事务。

覆奏:覆奏指再次上奏。

德音:德音指皇帝的恩诏。

王化:王化指王道教化。

狱讼:指诉讼案件。

滞淹:拖延不决。

疲瘵:疲瘵指疲惫和疾病。

胥徒:胥徒指胥吏和差役。

瑕衅:瑕衅指缺点和争端。

节目:节目指规定和条例。

剸裁:剸裁指裁断。

台诉:台诉指向御史台申诉。

匦申:匦申指通过官方信箱申诉。

濮州:濮州是唐代的一个州。

录事参军:录事参军是唐代州府的官职,负责文书处理。

枷匣:枷匣指囚禁犯人的刑具。

应顺元年:应顺元年是唐代的年号。

清泰元年:清泰元年是唐代的年号。

晋天福二年:晋天福是后晋高祖石敬瑭的年号,天福二年即公元937年。

敕下:敕下,指皇帝发布的命令或诏书。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刑部是古代官署,掌管刑罚、律令等;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御史台是监察机构。

系囚:被拘禁的囚犯。

染疾者:患病的人。

军医:军队中的医生。

公廨钱:官府的公款。

事轻者:罪行较轻的人。

家人看候:由家人照顾。

相州节度使:相州是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节度使是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桑维翰:后晋时期官员,曾任相州节度使。

籍没财产:没收财产。

鄴都旧例:鄴都是古代的一个地名,这里指鄴都的旧有规定。

格律:法律条文。

详定院:古代官署,负责修订法律。

卢灿进策:卢灿进上奏的策论。

大辟罪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会府:尚书省的别称,因尚书省有六部,各部如同会聚的府第。

马步都虞候:马步军都指挥使的副手。

司法参军:司法部门的参军,负责司法事务。

法直官:法司中的官员。

马步司判官:马步军司的判官。

案款:案件的具体内容。

覆勘:重新审查。

刑部:古代官署,掌管刑罚、律令等。

大中六年:唐宣宗李忱的年号,大中六年即公元852年。

嫠耳:古代刑罚,割去耳朵。

决杖流配:鞭打后流放。

剺耳之罪:割耳的罪行。

政教所切:政治教化的关键。

推穷须察:彻底调查。

宏钦恤:宽大仁慈。

和气:和睦之气,指社会和谐。

狴牢:监狱。

枉挠:冤屈。

炎蒸:炎热的天气。

轸悯:怜悯。

长吏:地方行政长官。

捶楚:鞭打。

胥吏:地方官府中的小吏。

舞文:玩弄文字,指故意曲解法律条文。

枝蔓:枝节,指案件中的细节。

缧绁:古代的刑具,指囚犯。

拘系:拘禁。

营财:营求财物。

虚禁平人:无辜被禁。

夺农力:耽误农事。

明时:太平盛世。

从谏如流:接受忠言如同流水般顺畅。

极言无隐:直言不讳。

任人:选用人才。

典刑:刑罚。

淫刑:残酷的刑罚。

鞭朴:鞭打。

约三章之法:刘邦初入关中时规定的三条法律。

绞斩之坐:绞刑和斩刑的处罚。

极法:最严厉的刑罚。

天成三年:后唐明宗李嗣源的年号,天成三年即公元928年。

刑部式:刑部的规定。

蚩尤:古代传说中的一位战神,以五虐著称。

汉祖:指汉高祖刘邦。

绞者:绞刑。

斩者:斩刑。

大辟之目:死刑的种类。

累朝:历朝。

半生半死:半死不活。

宏守位之仁:维护皇位的仁慈。

峻惟行之令:严格的执行命令。

明敕:明确的敕令。

乾祐二年:乾祐是五代后汉的年号,乾祐二年即公元949年。这里的年号用于指代具体的历史时期。

正月:农历一月,古代中国的农历以正月为一年之始。

政贵宽易:政治应当宽松,易于施行。

刑尚哀矜:刑罚应当以怜悯为原则,对罪犯要有同情心。

虑滋蔓之生奸:担心事情扩大滋生奸邪。

三元改候:三元指的是天、地、人三才,改候即更替时节。

四序履端:四序指春、夏、秋、冬四季,履端即开始。

冀和平:希望达到和平的状态。

三京:指当时的首都和周边地区。

鄴都:古代地名,指鄴城,今河北省临漳县。

诸道州府:指全国各个道、州、府的行政区域。

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委托各地方的长官亲自审虑询问。

决断:判决。

公平:公正无私。

具狱:准备案件。

率引:随意引用法律条文。

淹停:拖延不决。

甲午:农历的一个日期,这里指具体的某一天。

正阳:指夏至这一天,是一年中最热的时期。

小暑:二十四节气之一,表示天气开始炎热。

勘穷:彻底查清。

疏决:迅速判决。

长养之时:指适合生长养息的时期。

熇蒸之候:炎热潮湿的时期。

丁宁:叮嘱,强调。

案鞫淹延:案件审理拖延。

枉滥:冤枉和滥用刑罚。

申宣:申诉。

推鞫:审问。

洒扫牢狱:打扫监狱。

虚歇:空置。

枷械:刑具,指枷锁。

蚤虱:跳蚤和虱子,这里指监狱中的寄生虫。

水浆:水和食物。

医工:医生。

淹滞:拖延。

治平:社会安定,政治清明。

敷政:施行政治。

刑是重:刑罚是重要的。

失刑:失去刑罚的威严。

长嬴:长久繁荣昌盛。

清适:清明适宜。

囹圄:监狱。

桎梏:脚镣手铐,指囚禁。

焚灼:烧灼,这里比喻极其痛苦。

录问:审问。

省略区分:简化程序,区分情况。

入务不行者:不能从事工作的人。

俟务开系:等待工作开始后再关押。

速期疏决:迅速处理。

甄奖:甄别并奖励。

籓郡:古代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现在的省。

明干僚吏:明智能干的官员。

追引证:追查引用证据。

徒党反告者:同党相互告发的人。

劫主陈诉者:强取豪夺主人的诉讼者。

妄遭牵引者:无辜被牵连的人。

幸迟留:故意拖延。

休废活业:休息和废弃生计。

疚怀:内心的愧疚。

诉讼:打官司。

散官:没有实权的官员。

上请详定院覆奏:向上请示,由相关部门详细决定并上报。

品官:有品级的官员。

散试官:没有品级的官员。

廷臣宾从:朝廷的官员和随从。

将校:军官。

流外职:指低于品级的官职。

刑统:刑法总则。

行军司马:军事指挥官。

节度副使:节度使的副手。

副留守:留守的副手。

两使判官:两个使节的判官。

防御团练副使:防御团练的副使。

节度掌书记:节度使的掌书记。

团判官:团队的判官。

两蕃营田等使判官:管理两蕃地区和营田的使判官。

推巡及军事判官:推官和巡官以及军事判官。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各军将领以及内诸司使。

使副:使节的副手。

供奉:供职于宫中的官员。

殿直:宫廷中的官员。

定制:固定不变的规定。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评注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此敕文开篇即强调了政治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即政治应当宽厚简易,刑法应当仁慈而不过分严厉。这里的‘政贵宽易’体现了儒家‘仁政’的思想,即统治者应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而‘刑尚哀矜’则是对法家思想的修正,强调法律的执行应有人情味,避免滥用刑罚,体现了儒法合流的治国理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此句中,‘三元改候’指的是一年的开始,‘四序履端’则是指四季的开始。这表明敕文是在新年的关键时刻发布的,旨在通过调整狱政,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这里的‘狱讼’则是对当时社会矛盾的反映,表明统治者对狱政问题的重视。

‘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此段敕文具体规定了处理狱政的措施,要求地方官员亲自审理案件,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因拖延而影响和气。这里的‘舞文’指的是滥用法律条文,‘和气’则是社会和谐的表现,反映了统治者对法律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追求。

‘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勿纵滞淹。’此段敕文强调了在特定时节,如夏至时,应当特别关注刑狱问题,迅速处理案件,避免拖延。这里的‘恤刑议狱’体现了对罪犯的关怀,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

‘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滥。’此段敕文再次强调了处理狱政的效率问题,要求地方官员迅速处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此段敕文进一步强调了狱政的重要性,认为政治和刑法的实施与狱政密切相关,要求官员既要防止冤假错案,也要避免案件拖延。

‘钦恤之道,夙宵靡宁。’此句表达了统治者对狱政问题的深切关注,认为必须日夜兼程,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此段敕文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权威的重视,认为即使无法使所有人无罪,也不能因统治者的失误而使法律失去威严。

‘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此段敕文表达了统治者对囚犯的同情,认为在炎热的夏季,囚犯的处境尤为艰难,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怀。

‘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此段敕文强调了在遵循法律传统的同时,也要顺应时令,确保狱政的顺利进行,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此段敕文再次强调了统治者对囚犯的同情,认为在炎热的夏季,囚犯的处境如同被火焚灼,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怀。

‘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滞淹。’此段敕文要求地方官员亲自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避免拖延。

‘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此段敕文强调了要加强对狱吏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虐待囚犯。

‘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此段敕文要求狱吏对囚犯进行人道关怀,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防止非理致毙。

‘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于兹,兴寐无已。’此段敕文对地方官员提出了期望,希望他们能够忠诚勤勉,仁爱明理,切实执行敕令。

‘余从敕命处分。’此句表明敕令已经下达,地方官员必须遵照执行。

‘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百余日而未决者。’此段敕文反映了当时狱政存在的问题,即案件拖延,影响司法效率。

‘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段敕文指出了狱政问题的根源,即狱吏的拖延和滥用职权,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影响了他们的生活。

‘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此段敕文提出了改进狱政的措施,即选拔明干的官员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此段敕文反映了当时赎刑制度的不规范,即赎刑的执行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因人而异。

‘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此段敕文记录了李象提出的赎刑改革建议,即对所有散官犯罪不得赎,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

‘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此段敕文规定了赎刑的具体执行标准,即按照品级执行。

‘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此段敕文规定了特定职位的官员不得赎刑。

‘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此段敕文规定了巡司马步司判官的赎刑标准。

‘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此段敕文规定了赎刑的具体执行标准,即按照刑罚的轻重执行。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此段敕文记录了《刑统》的制定,明确了内外品官赎刑的具体标准。

‘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始有定制焉。’此段敕文总结了《刑统》的制定,标志着赎刑制度的规范化。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旧五代史-其它-志九》
内容链接:https://market.tsmc.space/archives/18878.html
Copyright © 2021 TSMC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