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玄龄(579年-648年),唐代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家,晋书的编纂工作大多是在唐代完成的。房玄龄是唐朝初期的功臣之一,也是《晋书》的主要作者之一,《晋书》是二十四史之一,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年代:成书于唐代(约7世纪)。
内容简要:《晋书》是唐代的史学家房玄龄等编纂的关于晋朝历史的书籍,内容涵盖了晋朝从西晋到东晋的历史进程。全书记录了晋朝的开国历程、战争、宫廷斗争、经济、文化等方面,并对晋朝的许多重要人物进行了详细的传记。书中着重讲述了西晋的统一与灭亡以及东晋的建立与发展,对晋朝的历史变迁、政治风云与人物命运进行了深入探讨。《晋书》不仅是研究晋朝历史的主要文献,也是中国古代史学的经典之一,对后代的史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十章-原文
五礼之别,二曰凶。
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者也。
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制,与夫三代变易。
魏晋以来,大体同汉。
然自汉文革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
及魏武临终,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
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是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
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
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
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规上古也。
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
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
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
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
言及悲剥,柰何!柰何!”
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
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
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柰何!柰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衷,明恕而行也。
神灵日远,无所诉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柰何!柰何!”
帝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当复何时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诏陵瞻侍,以尽哀愤。
主者具行备。”
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
衰麻虽除,哀毁疏食,有损神和。
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
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
欲瞻奉山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
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备。”
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
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
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
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
群臣自当案旧制。”
孚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
参议宜如前奏。”
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
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轺辇、版舆、细犊车皆施缣里。”
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不改礼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
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
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
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
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
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
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
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
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
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
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
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
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
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
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
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
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
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
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
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
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
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
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
己酉晦,帝除缟即吉。
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
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
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
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
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也。
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
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
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
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
有诏更详议。
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
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
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
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
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礼也。
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
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
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
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余岁,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
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
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
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
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
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
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
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
丧服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
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
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
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汉祖草创,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
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
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
于时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
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
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
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
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
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
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
‘《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
‘《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
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
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
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
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
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
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
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
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
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
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
时预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
暢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
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
文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
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
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
于是从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
诏欲降期,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
于是制缌麻三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
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
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
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
‘《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
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
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
从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有司奏,御服齐衰期。
诏下通议。
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
于是从之。
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
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
挚虞以为‘《周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余如新制。’
诏丛之。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
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
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
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以载生之服。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
诏从之。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
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
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
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
除,不挽歌。
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
诏从之。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
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
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
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
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
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
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
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
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
‘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
‘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
‘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
‘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
‘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
‘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皆为贵臣贵妾服三月。汉为大臣制服无闻焉。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也”。’
‘元帝姨广昌乡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案《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乡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又曰:“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不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答曰:“案《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为屠蒯所讥。如远所答,合于古义。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诚非群下所得称论。”’
‘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其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薨,武帝并举哀三日而已。中兴已后,更参论不改此制。今小会宜作乐。”二议竟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此一章。挚虞以为:“《周礼》作于刑厝之时,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是时天下又多此比,皆礼之所及。宜定新礼自如旧经。”诏从之。’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新礼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亲绝期,而旁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
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则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令傍亲服斩衰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丧服》无弟子为师服之制,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
挚虞以为:‘自古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群居,入则绖,出则否,所谓吊服加麻也。先圣为礼,必易从而可传。师徒义诚重,而服制不著,历代相袭,不以为缺。且寻师者以弥高为得,故屡迁而不嫌;修业者以日新为益,故舍旧而不疑。仲尼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云,‘夫何常师之有’。浅学之师,暂学之师,不可皆为之服。义有轻重,服有废兴,则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爱恶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诏从之。
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
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
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
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
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
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
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
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
是时,又诏:‘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
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诏:‘终事唯从俭速。’
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无墓祭之礼。
汉承秦,皆有园寝。
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
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
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
及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
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
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
及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已往,以为成比也。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议曰:‘虽有二妻,盖有故而然,不为害于道,议宜更相为服。’
守博士许猛以为‘地绝,又无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没则绝故也。前母虽在,犹不应服。’
段暢、秦秀、驺冲从猛。
散骑常侍刘智安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平生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都令史虞溥议曰:‘臣以为礼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议者防妒忌而已。故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未有遭变而二嫡。苟不二,则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义绝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专堂,两妇执祭,同为之齐也。’
秦秀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何义不命二嫡依此礼乎!父之执友有如子之礼,况事兄之母乎!’
许猛又议:‘夫少妇稚,则不可许以改娶更适矣。今妻在许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绝而何。’
侍中领博士张恽议:‘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故《尧典》以厘降二女为文,不殊嫡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圣人之弘,帝者嫡子,犹权事而变,以定典礼。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时论许之。推姬氏之让,执黄卿之决,宜使各自服其母。’
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议。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以为:‘溥驳一与之齐,非大夫也,礼无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则前母不废,已有明徵也。设令昌父将前母之子来入中国尚在者,当从出母之服。苟昌父无弃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则昌无疑于不服。’
贼曹属卞粹议:‘昌父当莫审之时而娶后妻,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则妾列于前志矣。死而会乎,则同祔于葬,无并嫡之实。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追计二母隔绝之时,以为并嫡,则背违死父,追出亡母。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可谓以文害意。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非一无异于前母也。’
仓曹属卫恆议:‘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绝。此为夺旧与新,违母从子,礼律所不许,人情所未安也。或云,绝与死同,无嫌二嫡,据其相及,欲令有服。此为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还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为地绝死绝,诚无异也,宜一如前母,不复追服。’
主薄刘卞议:‘毖在南为邦族,于北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为元妃,后妇为继室。何至王路既通,更当逐其今妻,废其嫡子!不书姜氏,绝不为亲,以其犯至恶也。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若违礼苟让,何则《春秋》所当善也!论者谓地绝,其情终已不得往来。今地既通,何为故当追而绝之邪!黄昌见美,斯又近世之明比。’
司空齐王攸议:‘《礼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儒皆以为父以他故子生异域,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父虽追服,子不从税,不责非时之恩也。但不相见,尚不服其先终,而况前母非亲所生,义不逾祖,莫往莫来,恩绝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称情立文之谓也。以为昌不宜追服。’
司徒李胤议:‘毖为黄门侍郎,江南已叛。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况于毖之义,可得以为妻乎!’
大司马骞不议,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皆从主者。
溥又驳粹曰:‘丧从宁戚,谓丧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亲也。夫死者终也,终事已故无绝道。分居两存,则离否由人。夫妇以判合为义,今土隔人殊,则配合理绝。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妇哉!伯夷让孤竹,不可以为后王法也。且既已为嫡后服,复云为妾,生则或贬或离,死则同祔于葬,妻专一以事夫,夫怀贰以接己,开伪薄之风,伤贞信之教,于以纯化笃俗,不亦难乎!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据同时并存,何得为前母后母乎!设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绝,远闻丧问,当复相为制何服邪!夫制不应礼,动而愈失。夫孝子不纳亲于不义,贞妇不昧进而苟容。今同前嫡于死妇,使后妻居正而或废,于二子之心,曾无恧乎!而云诬父弃母,恐此文致之言,难以定臧否也。礼,违诸侯适天子,不服旧君,然则昌父绝前君矣,更纳后室,废旧妻矣,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且妇人之有恶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诚以在人理应绝故也。今夫妇殊域,与无妻同,方之恶疾,理无以异。据己更娶,有绝前之证。而云应服,于义何居!’
尚书八座以为‘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事而以常礼处之也。昔子思哭出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女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今议此事,称引赵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后狄与晋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吴寇隔塞,毖与前妻,终始永绝。必义无两嫡,则赵衰可以专制隗氏。昌为人子,岂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并以绝亡,其子犹后母之子耳,昌故不应制服也。’
太兴初,著作郎干宝论之曰:‘礼有经有变有权,王毖之事,有为为之也。有不可责以始终之义,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议之纷错!同产者无嫡侧之别,而先生为兄;诸侯同爵无等级之差,而先封为长。今二妻之入,无贵贱之礼,则宜以先后为秩,顺序义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庙者众,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贤赵姬遭礼之变而得礼情也。且夫吉凶哀乐,动乎情者也,五礼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来亲,而恩否于时,敬不及生,爱不及丧,夫何追服之道哉!张恽、刘卞,得其先后之节,齐王、卫恆,通于服绝之制,可以断矣。朝廷于此,宜导之以赵姬,齐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后妻崇卑让之道,室人达长少之序,百姓见变礼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况于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师友之礼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今令先妻以一体接后,而后妻不敢抗,及其子孙交相为服,礼之善物也。然则王昌兄弟相得之日,盖宜祫祭二母,等其礼馈,序其先后,配以左右,兄弟肃雍,交酬奏献,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齐兄弟之好,使义风弘于王教,慈让洽乎急难,不亦得礼之本乎!’
是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则二人。毌丘俭反败,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绝。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许。舒不释服,讼于上下,泣血露骨,缞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从,以至死亡。
时吴国硃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之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焉。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
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
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议略与郑同。
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
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
元帝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为审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礼制物者当使理可经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盖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共通议如峤比,吾将亲裁其中。’
于是太宰、西阳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以‘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诚志在报仇,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无缘道路未通,师旅未进,而更中辞王事,留志家巷也。以为诚宜如明诏。’
于是有司奏曰:‘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故从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依东关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
峤不得已,乃拜。
是时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议二亲陷没寇难,应制服不。
太常贺循曰: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允当人情。”
元帝令以循议为然。
太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
庾蔚之云:“二亲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觉无踪迹者,便宜制服。”
咸康二年,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陈诜为妻,产四子而遭贼。
姊投身于贼,请活姑命,贼略将姊去。
诜更娶严氏,生三子。
繁后得姊消息,往迎还诜,诜籍注领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军庾亮府平议,时议亦往往异同。
司马王愆期议曰:“案礼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诸侯犹尔,况庶人乎!《士丧礼》曰,继母本实继室,故称继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诜不能远虑避难,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见绝于诜。始不见绝,终又见迎,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为诜也妻,则为晖也母,晖之制服无所疑矣。礼为继母服而不为前母服者,如李比类,旷世所希。前母既终,乃有继母,后子不及前母,故无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尝,未有不以前母为母者,亡犹母之,况其存乎!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养,妻无归期,纳妾可也。李虽没贼,尚有生冀,诜寻求之理不尽,而便娶妻,诚诜之短也。然陇亩之夫,不达礼义,考之传记不胜。有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郤犨而不弃者,以非其罪也。诜有两妻,非故犯法。李鄙野人,而能临危请活姑命,险不忘顺,可谓孝妇矣。议者欲令在没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陨无二,是望凡人皆为宋伯姬也。诜虽不应娶妻,耍以严为妻,妻则继室,本非嫡也。虽云非嫡,义在始终,宁可以诜不应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则赵姬之义。若云不能,官当有制。先嫡后继,有自来矣。众议贬讥太峻,故略序异怀。”
亮从愆期议定。
《五经通义》以为有德则谥善,无德则谥恶,故虽君臣可同。
魏朝初谥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表不宜与二祖同,于是改谥宣文、忠武。
至文王受晋王之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
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
有司奏云:“晋受命以来,祖宗号谥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为景,与景皇同,不可听,宜谥曰穆。”
王济、羊璞等并云:“夫无穷之祚,名谥不一,若皆相避,于制难全。如悉不避,复非推崇事尊之礼。宜依讳名之义,但及七庙祖宗而已,不及迁毁之庙。”
成粲、武茂、刘讷并云:“同谥非嫌。号谥者,国之大典,所以厉时作教,经天人之远旨也。固虽君父,义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显。故能使上下迈德,罔有怠荒。臣愿圣世同符尧舜,行周同谥之礼,舍汉魏近制相避之议。”
又引周公父子同谥曰文。
武帝诏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当耳,宜谥曰简。”
及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之嫌同谥,尚书奏以欣之言为然。
诏可。
骠骑将军温峤前妻李氏,在峤微时便卒。
又娶王氏、何氏,并在峤前死。
及峤薨,朝廷以问陈舒:“三人并得为夫人不?”
舒云:“《礼记》‘其妻为夫人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然则夫荣于朝,妻贵于室,虽先夫没,荣辱常随于夫也。
《礼记》曰‘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其亲者’。
如礼,则三人皆为夫人也。
自秦汉已来,废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无复继室之礼,先妻卒则更娶。
苟生加礼,则亡不应贬。
庾蔚之云:“贱时之妻不得并为夫人,若有追赠之命则不论耳。”
《峤传》,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谥。
博士曹耽之议:“夫妇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谥谥妇。《春秋》妇人有谥甚多,经无讥文,知礼得谥也。”
胡讷云:“礼,妇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谥。《春秋》夫人有谥,不复依礼耳。
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东海王裴妃并无谥,今宜率旧典。”
王彪之云:“妇人有谥,礼坏故耳。声子为谥,服虔诸儒以为非。杜预亦云‘礼,妇人无谥’。《春秋》无讥之文,所谓不待贬绝自明者也。
近世惟后乃有谥耳。”
太尉荀顗上谥法云:“若赐谥而道远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属,遣所承长吏奉策即冢祭赐谥。”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为侍中。
安国表以黄门郎王愉名犯私讳,不得连署,求解。
有司议云:“名终讳之,有心所同,闻名心瞿,亦明前诰。
而《礼》复云‘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无私讳。
又云‘诗书不讳,临文不讳’。
岂非公义夺私情,王制屈家礼哉!
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讳,求解职,明诏爰发,听许换曹,盖是恩出制外耳。
而顷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启,莫知其极。
夫皇朝礼大,百僚备职,编官列署,动相经涉。
若以私讳,人遂其心,则移官易职,迁流莫已,既违典法,有亏政体。
请一断之。
从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十章-译文
五礼中的区别,第二类是凶礼。从天子到普通百姓,身体和皮肤都是父母给予的,理应平等,情感也相同,活着时养育,死了时哀悼,所以称为三年的丧期,是天下通行的礼仪。汉朝的礼仪,天子去世,从身体不适到去世和下葬,丧礼的制度与夏、商、周三代有所不同。魏晋以来,大体上与汉朝相同。然而自从汉朝改革丧礼制度后,后代遵循,不再有三年的丧礼。到了魏武帝临终时,留下遗令说:‘天下尚未安定,不能遵循古礼。官员们如果临近丧事,十五天举哀,葬礼结束后就除去。那些带兵驻守的,不得离开部队。’魏武帝在正月庚子日去世,辛丑日入殓,这个月丁卯日下葬,这就是不超过一个月的丧期。
到了宣帝、景帝去世时,都按照权宜之计。文帝去世时,国内服丧三天。武帝也遵循汉魏的典制,下葬后除去丧服,但仍然穿着深衣、戴素冠,降低座位,撤去饮食。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兼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上奏说:‘我们听说礼制是随着时代变化的,夏、商、周都不相同,这是有原因的。大晋继承汉魏,有所改革,有所继承,目的是为了振兴教化,所以不能全部回归到最简单朴素的状态,与上古时期相同。陛下既然遵循汉魏的丧礼制度,以适应时务,亲自践行大孝,情感过于哀伤,穿着素冠、深衣,降低座位,撤去饮食,即使是武丁在商朝时,曾子、闵子骞在平民中,也不足以超越。现在荆楚地区尚未平定,政务尚未整治,国家大事繁忙,动不动就劳神伤身,怎能完全满足圣上的旨意,以表达最深的情感。我们认为陛下应该割舍情感,以顺应时世,安抚风俗,立即命令御府更换服饰,反省改变坐姿,太官恢复饮食,所有措施都按照旧制执行。’皇帝下诏说:‘每次想到阴间,却不能在草地上完成三年的丧期,以表达这种痛苦,何况现在还能吃上美食,穿上锦衣,确实让人内心痛苦,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我本来是读书人家庭出身,传承礼制已经很久,怎么会突然改变对天子的情感!已经陪伴了很久,可以试着省察孔子回答宰予的话,不要无谓地争论。说到悲伤,怎么办!怎么办!三年的丧期,自古以来就是通行的礼仪,确实是圣人称情立衷,明理而行。神灵越来越远,无处诉说,虽然情感淡薄,但吃美食、穿锦衣,也是难以承受的。不应该反复无常,伤害他们的心,言辞断绝,怎么办!怎么办!’司马孚等人再次上奏:‘阅读圣上的诏书,感到非常悲伤,就想到了孔子抑制宰予的问题,圣人的思考之所以不能停止,非常深刻。然而现在战乱未平,军事未止,国家大事繁重,陛下以万乘之尊,履行平民的礼仪,穿着粗糙的席子,喝水吃简单的食物,内心充满忧虑,外表憔悴。亲自处理国家大事,坐着等待天明,降低身份接触下属,连吃饭的时间都没有,这就是如此劳累。因此我们非常担心,真的害怕神气受损,影响大事。立即命令有关部门,改变坐姿,恢复旧制。希望陛下能采纳我们的愚见,以安慰皇太后的心。’
又有诏书说:‘再次阅读奏议,更加感到悲伤,无法自控,怎么办!怎么办!三年的丧期,自古以来就是通行的礼仪,确实是圣人称情立衷,明理而行。神灵越来越远,无处诉说,虽然情感淡薄,但吃美食、穿锦衣,也是难以承受的。不应该反复无常,伤害他们的心,言辞断绝,怎么办!怎么办!’皇帝于是以此礼终三年。后来在皇太后的丧期也是如此。
泰始二年八月,皇帝下诏说:‘这个月,先帝离开人世的日子,就是周年。我孤独一人,什么时候才能表达作为人子的情感呢!思念痛苦,想要命令陵墓的守护者,以表达哀伤。负责的人准备好。’太宰安平王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上奏:‘陛下非常孝顺,哀思无穷。虽然丧服已经除去,但哀伤和简单的饮食有损于身心健康。现在虽然是秋天,但还有余热,拜谒陵墓,悲伤感动,群臣私下里都很担心,认为应该降低圣上的情感,以安慰天下。’皇帝下诏说:‘我孤独一人,时间已经过去一年,痛苦和思念无法弥补。想要拜谒陵墓,以表达哀伤,身体状态还不错。现在已经凉爽了,就按计划行动,不能按照所奏的去做。’
又有诏书说:‘汉文帝不让天下人一同哀悼,也是帝王至谦的志向。当拜谒陵墓时,怎么会没有丧服,就穿着丧服去吧。’司马孚等人再次上奏:‘我们听说上古时期没有固定的丧期,后世才有年月的变化。汉文帝根据时宜制定短丧,传给后代。陛下以国家、宗庙的重要,以及天下百姓的缘故,既然已经按照权宜之计,除去丧服,群臣百姓穿着吉服,现在拜谒陵墓,以表达哀思,如果再次穿丧服,进退两难。不敢接受诏令。’皇帝下诏:‘我也知道不只是在麻布上。但是人子的情感,是想要让哀悼的物品留在身上,这是人之常情。群臣自然应该按照旧制。’
泰始四年,皇太后去世。有关部门上奏:‘前代的风俗,在倚庐中挂上白缣帐、草席、素床,用布巾包裹草垫,轺车、版车、细犊车都铺上缣布。’皇帝不听,只命令使用布衣车,其他居丧制度不变。有关部门又上奏:‘先皇太后应该于四月二十五日安葬。按照旧例,举行虞祭时穿着丧服,虞祭结束后除去。内外官员都到朝堂上朝,皇帝除去丧服后,各自回到原位除去丧服。’皇帝下诏:‘三年的丧期,是天下通行的礼仪。受到终身的关爱,却没有年限的回报,怎么能葬礼结束后就立刻除去丧服,这让人难以忍受。’有关部门再次上奏:‘世道有险有易,道德有高有低,所遇到的时代不同,确实有原因,并不是忽视礼仪。现在战事未平,国家大事繁忙,需要听取和处理,以繁荣百姓。过去周康王刚刚登基,仍然戴着冠冕上朝。到了汉魏时期,下葬后除去丧服,谅闇之礼,从古代开始就废除了。陛下应该割舍高宗的丧制,按照现在的时宜。’皇帝下诏:‘三年的丧期,是为了尽情表达礼仪,葬礼结束后就除去,难以承受。应该表达我的哀思,言辞断绝,怎么办!怎么办!’有关部门再次坚持请求。皇帝流泪很久后才答应。文明皇后去世和武元杨皇后去世,天下官员哀悼三天停止。
穆帝去世后,哀帝即位。哀帝是穆帝的堂兄弟,穆帝的舅舅褚歆有表亲,中书省回复说朝廷没有这种礼仪,于是下诏讨论。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认为,哀帝是闵僖的兄弟,但作为父子关系,哀帝应该成为皇帝的继承人。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认为‘成帝不偏袒亲人,越过了亲缘关系,康帝接受了天命。国家的重任已经转移,继承的顺序应该继续康帝。’尚书谢奉等六人认为‘继承皇位的正统,应该基于血缘关系,从人情来看,应该继承显宗。’诏令采纳了王述等人的意见,继承显宗的皇位。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去世,过了三个月又遇到了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讨论说:‘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实际上是闰月,但说十二月,是为了附会前一个月。丧事应该优先考虑远的月份,因此应该应用博士吴商的话,以闰月为吉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等人的意见都相同。康说:‘过了七月还没有到八月,怎么能说是逾期。如果确实没有完成,那么就应该选择重要的。’宏说:‘假设闰月在十二月,但不去取,那么这一年还没有结束,当然不可能得到。’袭说:‘中宗、肃祖都是闰月去世,祥除之变都用了闰月之后的月份。先朝还用闰月之后的月份,现在闰月附在七月,有什么可疑的呢?这也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月是七月之后而非八月,哪里有超过一个月的嫌疑呢!’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等人的意见不同,彪之说:‘吴商只是个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的人。又取闰月没有证据,只是抓住远日之义,越过了祥忌,限外取,不符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论述说,《礼》有二十五月大祥。为什么要越过期限取闰月,变成二十六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附在七月,应该用闰月除。有人认为闰月虽然附在七月,但实际上是以三十天为一月,因此应该用七月除。我们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应该依照经典。三年的丧期,十三个月才能练,二十五月才能结束,《礼》有明确的规定。《春秋》的意思,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计。明闰月在年外,就不应该用来越过期限忌讳的重,礼制祥除必须正期月故也。’己酉日,皇帝除去丧服,即位。
徐广评论说:‘凡是在讨论义理时,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和明确的条文可以折衷改变,那么不是疑问又是什么。礼疑从重,丧事容易安宁,顺应人情,固有成言。’彪之不能征引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帝在正月去世,魏文帝在同年的七月设立乐舞百戏,这说明魏国不因为丧事而废弃音乐。自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就废除音乐,持续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期未满,及元会也废除了音乐。穆帝永和中,因为中原的山陵没有修复,连续几年的元会都废除了音乐。当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去世,元会又废除了音乐。孝武帝太元六年,因为皇后王氏去世,也废除了音乐。孝武帝去世,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
汉代的礼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去世,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负责丧事,三公负责制度,其他都按照礼仪。魏晋时期也是按照天子的礼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及将要迁葬到峻阳陵,按照旧制,葬后,皇帝和群臣除去丧服即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上奏,按照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按照制度除去丧服。博士陈逵提议,认为‘现在所依据的制度,是汉帝的权制,起源于有事,不是礼的正统。皇太子没有国事,自然应该守丧。’有诏令重新详细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开始相同,既葬后除去丧服,守丧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承秦制,天下为天子守丧三年。汉文帝看到这种制度下不可长久执行,却不知道古制,就按照自己的意思制定祥禫,除去丧服即位。魏氏直接以葬后为节,继承人都不再守丧。学者对此非议已久,然而竟然不推究经传,考察实际行为,专门认为王者三年之丧,应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如果继承人如此,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志在守丧,但形势所迫而不行。至今世主都遵循汉文帝的轻典,因为制定制度的人不是按照制度来做的。现在皇太子与尊亲同体,应该恢复古典,卒哭除去衰麻,以守丧终制。在义上既不应该不除去,又没有取于汉文帝,这是为了加强丧礼。’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询问杜预的证据依据。杜预说:‘传说中三年之丧自天子至,这是指天子绝期,只有三年之丧。不是指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相同。所以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这是解释服丧心丧的条文。叔向不批评景王除去丧服,而批评他宴乐过早,说明既葬应该除去,而违反了守丧的节度。《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称之为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这些都是既葬除去丧服守丧的证明,先儒旧说,往往也可以看到,学者应该深思。《丧服》,诸侯为天子也斩衰,怎么能说终服三年呢!上考七代,不知道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的是谁;下推将来,恐怕百世之主其理一也。不是一定不能,而是形势所迫不能实行,所以知道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孔子说‘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这就是说的这个意思。’于是饮、舒同意了他的意见,于是命令杜预制定议,上奏说: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跪拜上奏:‘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认为‘孝文帝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也应当割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议,认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所以圣人制礼,自上达下。因此现在制度,将吏诸遭父母丧,都假宁二十五月。推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应该不除去。’
臣钦、臣舒、臣预谨慎地审查了靖、逵等人的提议,他们各自看到了所学的一方面,但并不了解帝王居丧是古今通行的礼制。从上到下,尊卑贵贱,各有适宜的礼节。因此,礼制有以多为贵、以少为贵、以高为贵、以低为贵的,只有符合其身份才能算是正确的。如果不这样,那么礼制的根本和末节就会失去准则,执行起来也不会长久。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之情相同,但居丧的适宜礼节实际上是不同的,所以礼制不能相同。
《易经》说‘上古时期,丧期没有固定的期限’,《虞书》中提到‘三载四海禁止八音’,之后就没有记载了。到了周公旦时,才提到‘殷的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解释说‘谅,是诚信;闇,是沉默’。下至五百多年后,子张对此表示怀疑,向孔子请教。孔子回答说:‘何必只提到高宗,古代的人都是这样,国君去世,百官三年内听命于冢宰。’周景王有后、世子的丧事,葬后便除去丧服而开始宴乐。晋国的叔向批评说:‘三年的丧期,即使是贵族也要服丧,这是礼制。王虽然不完全遵守,但宴乐已过早,也不合礼制。’这些都是古代天子的丧事。
称高宗没有提到服丧三年,而是说谅闇三年,这是解释服丧心丧的文辞。批评周景王没有批评他除去丧服,而是批评他宴乐过早,说明葬后应该除去丧服,但违反了谅闇的礼节。尧去世后,舜谅闇三年,所以称‘遏密八音’。由此看来,天子居丧,应遵循齐斩之制,不使用华丽的车马,应当遵循丧服。葬后除去丧服,以谅闇之礼结束,三年内不改变父亲的遗志,所以百官听命于冢宰。丧服除去后,称‘不言之美’,说明不再睡草席、枕土块,以避免荒废国家大事。
《礼记》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都一样。’又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一样。’又说:‘丧服、丧车都不分等级。’这些都是指天子居丧,衣服的礼节与普通人相同,心丧之礼到三年结束,也没有服丧三年的文辞。然而,继位的君主,往往忽视这些礼制。自从废除谅闇之制,到高宗在古代享有盛名,子张在当代提出疑问,这是贤圣们所批评的,并不是批评天子不完成丧服。
秦朝焚书坑儒,随意行事,压制上层,压抑下层。汉高祖开创帝业,因此没有改革。以至于天下人都穿重丧服,日夜哀悼,历经寒暑,禁止嫁娶、饮酒、食肉,制度不符合实际。因此,孝文皇帝遗诏,丧事结束后便下葬,葬后制红禫之除。虽然不符合高宗谅闇之礼,但接近古典,因此传给了后代。当时在修建陵墓,因此丧葬能在二十九天内完成,因此制定了这个制度。到明帝时,没有陵墓,五十天才下葬,安葬了三十六天。这是当时经学简略,不学习前圣之礼的弊病。
魏朝革命,以葬后为节,符合古典,但不重视谅闇之礼,与前代相同。自泰始开元以来,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重地完成丧事,符合古制,超过殷朝,天下歌颂您的德行,这超出了靖等人所能达到的。
天子的礼仪,应当已经完备。诸侯因为害怕这些礼节对自己有害,而削减了这些礼节,现在只存有《士丧》一篇,戴圣的记载夹杂其中,也难以作为准则。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国家的大政至为重要,群臣众多,与普通人不同。因此,先帝葬后,在庙中祭祀,就因疏远而除去丧服。如果不除去,群臣都不敢除去,所以委屈自己除去。而谅闇之礼要持续到结束,天下人都说这是君王的仁慈。委屈自己以从宜,都说这是君王的孝顺。除去丧服后,心丧依旧,君王还是如此坚定。我们这些臣子,怎能不自我勉励以崇尚礼节。这是圣制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因此达到和谐繁荣,岂只是穿丧服而已!
如果像有人所难的那样,以权制自居,怀疑于屈伸、升降,想要以职事为断,那么父亲在时为母亲服期,父亲去世后服三年,这是至亲屈于至尊的礼义。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长子不能有制,体现尊贵的礼义,升降都从,不敢独自决定。《礼记》说,诸子的职责是掌管国子之倅。国有事就率领国子向太子报告,只用于需要时。《传》说:‘君出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是没有事情的时候。《丧服》中,母亲为长子服丧,妻子为丈夫服丧,妾为主服丧,都是三年。内宫之主,可以说是没有事情,按照汉制,孝文皇帝的丧事结束后,孝景皇帝即位,薄后、窦后一定不能在别宫穿齐衰之服,这是可以知道的。何况皇太子是配对至尊的,与国家为体,当然应该远遵古礼,近遵同时制,委屈除去以宽慰下属,协调一代的成典。
君子对于礼,有直接执行的,有委曲求全的;有经久不变的,有顺应时势而改变的,只存于内心。礼并不是指玉帛,丧礼也不是只指衰麻。
现在皇太子至孝,发自内心,号啕大哭,匍匐在殡宫,先帝安葬后,不愿离去,一定会想起平日的情景,在寝殿中徘徊。如果不改变从谅闰,那么东宫的臣仆,从道义上讲不能解除丧服。作为永福官属,应当独自穿衰麻之服,出入殿省,也难以继续。现在将吏虽然享有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也剥夺了他们的丧服。过去翟方进自认为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天,不敢超过国典,何况皇太子呢?我们以为皇太子应该按照之前的奏请,除去丧服,完成谅闰之礼。
于是太子便按照妥协的建议,除去衰麻之服,完成谅闰之礼。
当时朝廷内外的人都听到了预的不同意见,很多人对此感到奇怪。有人甚至认为这是违反礼制以迎合时势。当时预也不作解释,退而让博士段畅广泛搜集典籍,为其提供证据,使大义明确,足以垂示将来。段畅遵从预的旨意,于是收集了书传旧文,列出事实成言,作为定论,以阐明旨趣。传记中有与现在议同的,也一一列出,广泛列举,明确其会归,以证明此事。内容太多,不一一记载。
武帝杨悼皇后养育了怀帝,皇后遇难时,怀帝年幼,等到即位,中诏述说皇后对他的恩爱。等到皇后出殡,群官议论皇帝应该为皇后服追制服,有人认为作为庶母养育自己,按照礼制服小功五月,有人认为作为慈母,服丧应如母亲服齐衰,众议不同。闾丘冲提议说:‘杨皇后养育圣上,是出于曲情。现在按照恩礼追尊,不应配享世祖庙。王者没有慈养之服,认为在出殡之日,可以三朝素服发哀即可。’于是采纳了这一提议。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上奏,皇帝应该改变服丧。诏书说:‘君亲,是名教的重任,权制是近代才有的。’于是仍然穿素服,这并不是汉魏的典制。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去世,皇帝想要服重丧。江虨启奏:‘先王制礼,应在缌服。’皇帝想要降期,江虨又启奏:‘委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定了缌麻三月之礼。
孝武帝宁康年间,崇德太后褚氏去世。她曾是皇帝的从嫂,有人怀疑她应该穿什么丧服。博士徐藻提出意见,认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按照礼制,如果丈夫属于父道,那么他的妻子都属于母道。既然丈夫属于君道,妻子也就属于后道了。所以服丧应该以资母之义为准则。鲁国曾经批评逆祀,是为了明确尊尊的礼制。现在皇上亲自供奉康、穆、哀皇和靖后的祭祀,对他们的敬意与对天子的敬意相同。怎么可以用君道来尊敬他们,却废弃了对亲生母亲的服丧呢?我认为应该穿齐衰期的丧服。’于是皇帝决定穿齐衰期的丧服。
隆安四年,孝武帝太皇太后李氏去世,有人怀疑她应该穿什么丧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等人讨论后认为,太皇太后的名位正当,与皇极相同,礼制完备,情感和礼节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阳秋》中提到,母亲因儿子而显贵,既然已经称为夫人,礼制上应该服从正道。因此,成风显夫人被尊称为夫人,文公服三年之丧。儿子对于父亲所生的,身体尊贵,意义重大。而且按照礼制,祖先不厌子孙,应该继续服丧,不受委屈,并且根据情感来制定制度。如果怀疑没有明文规定,那么从重考虑,认为应该与祖母的丧服相同,即齐衰期。永安皇后不需要服丧,只需表示哀悼,百官也只需服一期丧服。”皇帝下诏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去世,是皇太子的母亲。有关部门讨论后认为,母亲因儿子而显贵,应追赠淑媛为夫人,并设立家令来处理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提出意见:‘《丧服传》中说与尊者为一体,那么就不应该为私亲服丧。而且,君父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所以王公的妾室所生的儿子,穿练冠麻衣服丧,葬后即除去,这不是五服中的常制,所以称之为无服。’皇帝同意了这个意见。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去世,孝武太后决定穿三年之丧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去世。有关部门上奏,建议穿齐衰期丧服。皇帝下诏让众人讨论。散骑常侍谢衡认为:‘诸侯的太子,即使没有发誓,其尊卑地位也是不同的。《丧服》中说为嫡子长殇,是指没有发誓的情况,如果已经发誓,则不算殇。’中书令卞粹说:‘太子出生时,就已经受到尊重,不需要等到发誓。如果谢衡的意见是已经发誓不算殇,那么没有发誓的儿子应该穿斩衰三年;未发誓而殇,那么即使十九岁也应该穿大功九月。发誓与未发誓,其地位升降细微;斩衰与大功,其轻重差别很大。而现在注解中说“诸侯不降嫡殇重”。怀疑没有服丧,以大功作为尊贵嫡子的丧服,那么即使发誓,也不再有三年的服丧理由了。男子能够保卫国家,女子能够遵守妇道,到了可以成年的年纪有了成年的事情,所以可以不考虑殇,不是指年幼无知。作为殇者的继承人,尊贵如同父亲,都没有增加丧服,何况以天子的尊贵,而为无服的殇者行成人的丧礼呢!所有应该重视的殇者,士大夫都不加服丧,而让至高无上的天子独自承受重丧,这是前所未闻的。’博士蔡克同意卞粹的看法。秘书监挚虞说:‘太子出生时,就按照成人的礼仪来对待,那么殇的概念就消失了。太孙也因为是君位的继承人而受到重视,由于位置的形成而服丧,完全不是因为年龄。’于是皇帝同意了。
魏国的旧例,国家有大丧,群臣穿凶服,用帛做绶囊,用布做剑衣。新的礼制认为,按照《传》中的说法“去丧无所不佩”,说明在丧期内不能佩戴。于是改为齐斩之丧不佩戴剑绶。挚虞认为:‘《周礼》中的武贲氏,是士大夫的职责,他们都负责保卫王宫。国家有丧事时,就衰衣葛巾,手持戈盾守卫宫门,葬礼结束后,跟随灵车哭泣。《春秋传》中,郑国大夫公孙虿去世,天子追赠大路,让他用车送行。《士丧礼》中,葬礼有草车和乘车,用来载送生者的服装。这些都说明不仅载送灵柩,还有吉服的明确规定。既然设立了吉服,那么就应该有导从,以象征平生之仪容,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穿衰麻不能为自己而解除,如果是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篇足以说明这一点。应该确定新的礼制,设立吉服导从如旧,凶服鼓吹应该除去。’皇帝下诏同意。
汉魏的旧例,葬礼时,设置吉凶卤簿,都用鼓吹。新的礼制认为,礼制中没有吉驾导从的文字,臣子不应该在衰麻中穿着玄黄之服,除去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应该停止八音,除去凶服的鼓吹。挚虞认为:‘葬礼有祥车和旷左,就是现在的容车。葬礼结束后,中午返回举行反虞仪式,逆神而还。《春秋传》中,郑国大夫公孙虿去世,天子追赠大路,让他用车送行。《士丧礼》中,葬礼有草车和乘车,用来载送生者的服装。这些都说明不仅载送灵柩,还有吉服的明确规定。既然设立了吉服,那么就应该有导从,以象征平生之仪容,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穿衰麻不能为自己而解除,如果是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篇足以说明这一点。应该确定新的礼制,设立吉服导从如旧,凶服鼓吹应该除去。’皇帝下诏同意。
汉魏的旧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新的礼制认为,挽歌起源于汉武帝役人的劳歌,声音哀切,于是成为送终之礼。虽然音曲悲怆,但不是经典所规定的,违反了礼制中衔枚之义。在号哭和哀悼中,不应该以歌为名。取消挽歌。挚虞认为:‘挽歌因为倡和而成为悲怆之声,衔枚是为了保持哀悼,这也是为了感动众人。虽然不是经典所载,但这是历代的故事。《诗经》中说“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也没有什么不妥。应该确定新的礼制,如旧制一样。’皇帝下诏同意。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没有后代,他的母弟敦继位为献王后,太常询问应该穿什么丧服。博士张靖回答,应该依照鲁僖公服闵公三年的例子。尚书符诘问张靖:“穆王没有臣服敦,敦没有继位为穆王,与闵公的情况不同。”孙毓、宋昌讨论后认为,穆王没有去国,敦没有在诸侯国任职,不应该穿三年的丧服。按照道义来处理,敦应该穿本服,一期后除去,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后,再进行献王的吉祭。孙毓说:‘《礼》中说,君王的子孙之所以臣服于兄弟,是因为他们要管理国家。《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是指邻国的臣子对邻国国君,有如同君王的意义。现在穆王既然没有去国,不臣服兄弟,敦没有在诸侯国任职,没有邻臣的意义,与闵公的情况不同,正如符所指示的。但是丧事没有主人,敦既然接受诏令继位,接受重要的丧事,主持祭祀。大功是主人之丧,有三年之丧的人,则必须为死者再举行两次祭祀。郑玄的注解中说,“有三年之丧的人,是指妻子或年幼的儿子。”再祭祀,是指大小祥。穆妃和国内的臣子按照礼制都应该穿三年丧服,这就是有三年之丧的人,敦应该主持大小两次祥祭。而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中,哭泣未绝。敦突然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制尚未解除,那么就不能以自己的本亲丧服除去而进行献王的吉祭。’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外奉明帝的祭祀,现在对王来说,燕公是叔父,有关官员上奏应该服丧期,但不以亲疏尊卑来降低服丧的期限。
诏书说:‘王奉魏氏,所继承的是重责,不能为他个人的亲人服丧。’
穆帝时,东海国上奏,哀王去世已经一年,继位的王才来继位,不再追服丧,群臣都已经反吉,国妃也应该一同除去丧服。
诏书说:‘朝廷之所以采用权宜之计,是因为王的事情夺去了时间,不是为了改变礼制。妇女传承重义大德,如果从权宜之计,那么义将何在!’于是国妃最终完成了三年的丧礼。
孙盛认为:‘废除三年的丧礼,开启了轻薄之源,这是汉魏失去的大道。现在如果以大夫的身份应该因为王的事务而剥夺,那么妇女可以完成基本的服丧,这样吉凶之礼就会在宫中混杂,彩素之制就会在内外不一致,难道不是情感和礼制都违背,哀乐都失去了所在吗!’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奏:‘我仔细查阅了《丧服礼经》,庶子为母亲服缌麻三个月。《传》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尊重长辈,不敢服自己的私亲。’这是《经》和《传》中的明确文字,是圣贤的格言。但是,近年来,从开国公侯到卿士,庶子为皇后,都各自放纵私情,服丧庶母,与嫡母相同。这是末世的风气,沉溺情感伤害教化,如果不改革,就会流离失所。
而且,尊重尊长和亲近亲人,虽然是礼的大本,但是厌弃亲人以尊重尊长,由来已久。《礼记》说:‘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还有,礼制规定,天子诸侯的父母去世,未葬之前,越过绋而祭祀天地社稷。这些都是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
现在,身承祖宗的重任,却因为庶母的私情,废除了烝尝之事。五庙缺失祭祀,由于一个妾的去世,从情感和礼制来看,没有比这更大的失礼了。全世界都如此,没有人加以裁剪。
即使心意不同,但事情不敢有异。所以,正礼逐渐衰落,而错误成为习俗。这就是《国风》之所以思古,《小雅》之所以悲叹的原因。现在,九服逐渐安宁,王化更新,确实应该崇尚明礼教化,以统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以明确王度。’但没有得到回复。
十八年,胤又上奏:‘去年上奏,近年来,从开国公侯到卿士,庶子为皇后,都服丧庶母,与嫡母相同,违反礼制,应该加以裁抑。事情已经经过一年,没有得到回复,不知道朝议有何疑虑。如果认为所陈述的或错误,经典有文;如果认为古今不同,晋朝有成熟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诏令依照昔日的乐安王故事,制定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逢所生母丧,也请求服三年。《庚子诏书》依照太宰的故事,同样服大功。如果依照周礼,则服缌麻三个月;如果依照晋制,则服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但近年来,各申私情,相互模仿,逐渐成为习俗。如果不禁止,则圣典将灭绝。
尊重尊长和亲近亲人,是立人之本,王化的来源,只有这两端而已。所以,先王设教,务必弘扬其极致,尊重郊社之敬,制定越绋之礼,严格宗庙之祀,厌弃庶子的服丧,所以能够经纬人文,教化天下。
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难道不是上行下效,父行于子!如果尊重尊长之心有时而懈怠,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
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我真正所遗憾的是这一点。职责所在,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上奏:‘根据辞令,立即下主者详细查阅。依照礼制,庶子与尊长相同,不敢服私亲,这是尊重祖辈敬重宗族的意义。近年来,风气逐渐衰落,这种礼制也随之废除。
封国的君主废除五庙的重礼,士庶匹夫缺少烝尝之礼,习成风气,应该加以改革。内外共同商议,认为应该听从胤的建议,可以依照乐安王的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下,公布于内外,以确定永制,普遍遵从,事情可以执行。’诏令同意。
《礼》规定,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大夫士服疑衰,首服弁绖。天子诸侯都为贵臣贵妾服丧三个月。汉朝为大臣制服没有听说。
汉明帝时,东海恭王去世,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及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令:‘诸王公大臣去世,应三朝发哀者,超过一个月不举乐,应一朝发哀者,三天不举乐。’
元帝姨广昌乡君去世,未葬,中丞熊远上表说:‘根据《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因为恻隐之心不忍行吉事。’被尚书符,冬至后两天小会。
臣认为广昌乡君丧殡之日,圣恩垂悼。礼制规定,大夫去世,废一时之祭。祭祀还可以废除,而其他事情。
冬至只有群下奉贺而已,不便小会。”诏令以远表示贺循,又说:‘咸宁二年武皇帝的故事说‘王公大臣去世,三朝发哀,超过一个月不举乐,一朝发哀,三天不举乐’,这是旧事明确的规定。’贺循回答说:‘根据《礼·杂记》,‘君于卿大夫之丧,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古时候君臣义重,即使以至高的义,降级而不服丧,三个月之内,仍然服锡衰以居,不参与吉事。
所以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被屠蒯所讥。如远所答,符合古义。咸宁诏书虽然不符合经典,但随时立宜,成为定制,确实不是群下所得称论。’
升平元年,帝姑庐陵公主未葬,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作乐不。博士胡讷议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举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宜阙乐。’太常王彪之云:‘根据武帝诏,三朝举哀,三旬乃举乐;一朝举哀者,三日则举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去世,太康七年秋,扶风王骏去世,武帝都只举哀三天而已。中兴以后,更加讨论,没有改变这个制度。
现在小会应该作乐。’两议最终不知所取。
《丧服记》,公为所寓,齐衰三月。新礼以今无此事,除了这一章。挚虞认为:‘《周礼》是在刑厝之时创作的,而著荒政十二。礼备制待物,不以时衰而除盛典,世隆而缺衰教也。以前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称寄公。那时天下又多此比,都是礼所及的。
应该制定新礼,依照旧经。’诏令同意。
汉魏时期没有五等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丧,亲疏程度各不相同。新礼规定,王公五等诸侯建立国家设置卿位,以及朝廷中的公孤爵位,都由旁系亲属绝期,而旁系亲属则穿斩衰丧服,位从大夫的卿校都穿缌麻丧服。挚虞认为:‘古代诸侯统治其国,臣子对待诸父兄,现在的诸侯与古代不同。既然不同,那么他们的尊贵程度就不完整,不应该立即采用绝期制度,让旁系亲属穿上斩衰丧服。既然诸侯如此,那么公孤的爵位也应当恢复旧制。过去魏武帝在建安年间已经上表,汉朝依据古制制定,与古不同,都没有实施,实施的是魏国的法律。大晋朝采纳并著令,应当确定新礼都恢复旧制。’皇帝下诏同意。
《丧服》中没有弟子为师服丧的制度,新礼规定弟子为师服丧三个月。挚虞认为:‘自古以来没有弟子为师服丧的制度,所以孔子的丧事,门人对于应该穿什么丧服感到疑惑。子贡说:“以前夫子丧颜回时,像丧子一样没有穿丧服,请夫子像丧父一样没有穿丧服。”于是心中哀悼三年。这就是心中怀有三年的哀痛,但没有穿齐衰丧服的情况。众人聚集时,进入则束带,外出则不束带,这就是所谓的吊丧时加麻带。先圣制定礼仪,必定易于遵循并且可以传承。师徒关系虽然重要,但服丧制度并不明确,历代传承,不认为这是缺失。而且寻找师傅的人认为越尊贵越好,所以频繁更换而不觉得有问题;修习学业的人认为日新为益,所以舍弃旧的不觉得怀疑。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说:“哪里有固定的师傅呢。”浅学之师,短期学习的师傅,不能都为之服丧。义有轻重,服有废兴,那么褒贬由此而生,是非由此而争,爱恨互相攻击,悔恨由此而生。应当确定新礼不穿丧服,恢复旧制。’皇帝下诏同意。
古代天子和诸侯的葬礼较为简略,汉世又有许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与汉制相同。但魏武帝以礼送终的制度,承袭称谓的次数,既繁琐又无益,习俗又过于繁琐,预先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随时准备入殓。金珥珠玉铜铁等物,一概不得随葬。文帝遵奉此制,没有增加。等到接受禅让,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墓穴,建造石室,将玺印藏在墓穴的入口处,以示墓中没有金银等物。汉代的明器很多,从此都省略了。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说:‘礼仪,国君即位为椑,不忘死亡。寿陵依山而建,不设封土,不立寝殿,建造园邑,通神道。葬者是为了藏,希望人们看不见。礼仪不墓祭,希望生死不相干。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出国的,有终老,都葬在涧西,之前已经上表其处。’此诏藏在宗庙,副本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
宣帝预先在首阳山建造土藏,不填不树,作《顾命终制》,用平时衣服入殓,不设明器。景帝、文帝都谨慎遵奉成命,没有增加。景帝去世后,丧事制度又依照宣帝的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去世,准备合葬,打开崇阳陵,让太尉司马望奉祭,将皇帝的密玺绶放在便房神座上。魏氏的金玺,这次又节俭了。江左初年,元帝、明帝崇尚节俭,且百官制度初创,陵墓送终,简约完备。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去世。下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每天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上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下诏说:‘门如同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繁琐浪费,停止之。’根据蔡谟的说法,用两个瓦器盛放刚去世的祭祀,系在木上,用苇席包裹,放在庭院中,靠近南边,称为重,现在的凶门就是其形象。礼仪,既虞而作主,现在未葬,未有主,所以用重代替。礼仪称为主道,这就是其意义。范坚又说:‘凶门非礼,礼仪有悬重,形状类似凶门。后人将其放在门外以表示丧事,习俗就形成了。薄帐,就是古代的吊幕之类。’这时,又下诏说:‘重壤之下,不宜装饰无用之物,陵中只需打扫干净即可。’有司又上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下诏又停止。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去世。下诏说:‘终事唯从俭速。’又下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上奏选挽郎二十四人,下诏停止。
古代没有墓祭的礼仪。汉朝继承秦朝,都有园寝。正月上丁,祭祀南郊礼毕,然后是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称为五供。
魏武帝葬于高陵,有司依照汉制建立陵上祭殿。到文帝黄初三年,才下诏说:‘先帝亲自践行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古代不墓祭,都在庙中祭祀。高陵上的殿宇都毁坏了,车马送回马厩,衣服收藏在府库中,以遵循先帝节俭的意志。’文帝自己作终制,又说‘寿陵不立寝殿,建造园邑’,从此园邑寝殿就废止了。齐王在位九年,才开始一次谒高平陵,而曹爽被杀,此后就废止了,直到魏朝结束。
到宣帝时,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帝、文帝遵旨。到武帝时,还两次谒崇阳陵,一次谒峻平陵,但从此不敢谒高原陵,到惠帝又停止了。
到江左,元帝去世后,诸公开始有谒陵辞告之事。这大概是因为感情如同朋友,率性而为,不是洛京的旧制。成帝时,中宫也年年拜陵,议论者认为不合礼制,于是停止,成为永制。到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因为皇帝年幼。
到孝武帝去世,骠骑将军司马道子说:‘现在虽然权制释服,至于朔望等节日,自应表达情感,到陵墓处,以一周为限。’于是到陵墓,改变服装,穿单衣,繁琐无度,不符合礼制。到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上奏:‘百官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成常,成为近法。寻找武皇帝的诏书,就不让君主和诸王拜陵,岂止百官!认为应当遵奉。’于是实施。到义熙初年,又恢复江左的旧制。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的母亲去世,安葬后,应当依旧摄职,但他坚决不起,于是开始制定大臣得终丧三年的制度。但元康中,陈准、傅咸等人仍然因为权力争夺,不能完成丧礼,从此以后,成为惯例。
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的父亲毖,原本居住在长沙,有妻子和儿子,汉末派他入中国,正值吴国叛乱,他在魏国做黄门郎,与前妻和儿子生死隔绝,又娶了昌的母亲。现在江表一统,昌听说前母久丧,请求平议。
守博士谢衡说:‘即使有两位妻子,也是有原因的,这对道德没有害处,应该互相服从。’守博士许猛认为:‘地界已经分开,又没有前妻的约束,正因为在前面没有去世就是断绝了。前妻即使还在,也不应该服从。’段畅、秦秀、驺冲都支持许猛的观点。
散骑常侍刘智安说:‘礼制是为了常事而制定的,不是为非常之事而设立的。对于不知道父母生死的人,不列入礼制。平时不相见,去掉额外的尊重,以期待为标准。’
都令史虞溥说:‘我认为礼制不允许多位正室,这是为了重视正室,不仅仅是防止嫉妒而已。所以说“一旦与之结为夫妻,终身不变”,没有遭遇变故而同时有两个正室的。’
秦秀说:‘两位妾室的儿子,父亲命令互相抚养,就有了三年的恩情,就等于亲生儿子。黄昌的父亲为什么不让两位正室依照这个礼制呢!父亲的挚友有像儿子一样的礼节,何况是事奉兄长的母亲呢!’
许猛又说:‘年轻的妻子如果年幼,就不应该允许她改嫁。现在妻子在世,允许她改嫁,丈夫在世而妻子得以改嫁的人,难道不是断绝了吗。’
侍中领博士张恽说:‘过去舜没有告知就娶妻,婚礼因此有缺陷,所以《尧典》中用降低两位女儿的地位来作为文饰,不区分正室和妾室。传记中用妃夫人称呼她们,说明不设立正室。以圣人的宽宏大量,帝王的嫡子,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变通,以确定礼制。黄昌告诉新妻子让她让出正室,当时的舆论都赞同。根据姬氏的谦让,执行黄昌的决定,应该让她们各自服从自己的母亲。’
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都支持虞溥的观点。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认为:‘虞溥驳斥“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不是大夫的行为,礼制不允许有两位正室,不可以同时并存。如果黄昌的父亲和两位母亲至今都还活着,那么前母不应该被废弃,已经有了明确的证据。如果黄昌的父亲将前母的儿子带到中国,如果他还活着,应该按照出母的礼制来服丧。如果黄昌的父亲没有废弃前妻的命令,黄昌的兄弟有服丧母亲的道理,那么黄昌在服丧上就没有疑问。’
贼曹属卞粹说:‘黄昌的父亲在莫审之时娶了后妻,那么前妻就像死了一样,但道义上并没有断绝。如果生时相遇而后妻没有离开,那么妾室就被列入前妻的行列了。如果死后相遇,就一起埋葬,没有同时有两个正室的事实。如果一定要让子孙在父母去世之后,追溯两位母亲断绝的时候,认为应该同时有两个正室,那就违背了死去的父亲,追溯已经去世的母亲。议论者认为礼制没有前母的服丧,可以说是用文字来损害意思。我认为母亲如果不亲近,服丧三年,和前母没有区别。’
仓曹属卫恆说:‘有人说,正室不能有两个,前妻应该断绝。这是为了夺去旧的而接受新的,违背母亲而顺从儿子,礼制和法律都不允许,人情也不安。有人说,断绝和死亡一样,没有嫌疑,可以有两个正室,根据他们相遇的情况,想要让他们有服丧的权利。这是说正室是死亡的,而讨论服丧是生者的,互相矛盾,道理上也不通。我认为地界断绝和死亡是一样的,应该和前母一样,不再追溯服丧。’
主薄刘卞说:‘毖在南边是邦族,在北边是客居,从名分上来说,前妻是元妃,后妻是继室。怎么会到王路已经畅通,还要驱逐现在的妻子,废除嫡子呢!不记载姜氏,绝对不是亲人,因为她犯了最大的恶行。赵姬虽然地位高贵,但必须推举叔隗;原同虽然受宠,但必须尊重宣孟。如果违背礼制而随意让步,那《春秋》中应该赞扬什么呢!议论者认为地界断绝,感情最终已经不能往来。现在地界已经相通,为什么还应该追溯而断绝呢!黄昌看到美色,这又是近世明理的例子。’
司空齐王攸说:‘《礼记》中说“生时不及祖父母、伯叔父兄弟,而父亲去世,自己却否”,众儒者都认为如果父亲因为其他原因在异域生下孩子,不及这些亲人还活着的时候回来见面,父亲虽然追服,儿子不跟随服丧,不责怪不合时宜的恩情。但是如果不相见,还不服先去世的亲人,何况前母不是亲生母亲,道义上不应该超过祖父母,不来不来,恩情断绝,隔离,却要追溯服丧,这大概不是根据情感来立文的意思。我认为昌不应该追溯服丧。’
司徒李胤说:‘毖作为黄门侍郎,江南已经叛变。石厚参与了其中,大义灭亲,何况毖的道义,怎么可能成为妻子呢!’
大司马骞不发表意见,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都支持主者的意见。
虞溥又驳斥卞粹说:‘丧事从宁戚,是说丧事还应该有哀悼之情,不使服丧的人不是亲人。死者已经去世,终事已经结束,就没有断绝的道理。分居两地,是否分离由人决定。夫妻以分离和结合为道义,现在土地分隔,人不同,配合理由断绝。她已经改嫁代替了自己,怎么能和死去的妻子一样呢!伯夷让位给孤竹,不能作为后王的法则。而且既然已经为正室服丧,又说她是妾室,生时可能被贬低或分离,死时一起埋葬,妻子专一侍奉丈夫,丈夫却心怀二意,开启虚伪轻薄的风气,伤害贞信的教育,要纯洁风俗,难道不是很难吗!现在昌的两个母亲虽然土地分隔,根据同时并存的情况,怎么能称为前母和后母呢!如果昌的母亲先去世,和正室合葬,前母不应该断绝,远方的丧事,应该再次制定服丧标准。制定的标准如果不合礼制,行动起来就会更加失去。’
尚书八座认为:‘如果有人在这里,父亲是敦煌太守,儿子后来在洛阳任职,如果父亲娶妻,不仅不见面,甚至可能不知道,等到他去世,不得不服丧。但是抚养已经去世的人情感上很悲伤,但是不见面,虽然有亲情,但是服丧是一样的。又,两位正室匹配,自认为违背了礼制,不是非常之事,应该用常礼处理。过去子思在庙里为庶氏之女哭泣,他的门人说:“庶氏之女死了,为什么在孔氏的庙里哭泣!”子思害怕,改在别的房间哭泣。如果昌不服丧,不得不告诉他的父亲和祖先,挖出前母的尸体,搬到别的地方。如果不搬,昌就是罪人。为什么?异族之女不能和先祖合葬,藏在其墓旁的缘故。而且妻子跟随丈夫,还有所尊敬,赵姬的行为,礼制允许变通,所以先史详细记载了这件事,没有批评她。’
现在昌的两个母亲都已经去世,还没有同时主掌轻重的事情。昌的前母,应该和叔隗相比较。如果去世在昌未出生之前,那么昌就不应该再服丧。出生时母亲还在,自然应该按照礼制服丧三年。立即制定标准,下达到太常报告执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当依准旧典,为之立断。现在讨论这件事,提到赵姬、叔隗的,大致是正确的。然后狄与晋和,所以姬氏得以迎接叔隗而安置她。吴国侵略,毖与他的前妻,始终断绝关系。如果按照道义不能有两个正室,那么赵衰可以独断专行处理隗氏。昌作为儿子,怎么能擅自代替他的母亲。而且毖的两个妻子都已经绝后,他们的孩子就像是后母的孩子一样,昌因此不应该接受制服。’
太兴初年,著作郎干宝评论说:‘礼有常规、变通和权变,王毖的事情,是有所作为的。不能以始终如一的要求来责备,也不能以常规的文字来寻求,为什么群议如此混乱!同父同母的兄弟没有正室和侧室的区别,而先出生的是哥哥;诸侯国之间同等级别没有等级差别,而先封的为长。现在两个妻子进入家庭,没有贵贱的礼节,那么应该以先后为序,这是合乎情理的。现在出生后同住一个屋檐下的很少,死后同葬一个宗庙的很多,到了他们的神位,自然有上下之分。所以《春秋》赞扬赵姬在礼节变化中表现出礼节之情。而且吉凶哀乐,都是情感所动,五礼的制定,是为了表达情感并应对事情。现在这两个母亲,本来是别人家的,以名义来亲近,而恩情与否在当时,尊敬不及生前,爱抚不及丧事,还有什么追服的道理呢!张恽、刘卞,掌握了先后之序,齐王、卫恆,通晓服丧断绝的制度,可以作出判断。朝廷对此,应该以赵姬为榜样,用诏令来统一,使先妻表现出宽容的德行,后妻遵循谦让之道,家人遵循长幼之序,百姓看到变通礼节中的道理。如果这样,可以在生前如此,何况死后呢!古代的王者,用师友之礼对待臣子,臣子不敢自尊。现在让先妻以一体对待后妻,后妻不敢违抗,等到子孙互相服丧,这是礼节中的美好事物。那么王昌兄弟相得的时候,应该合祭两位母亲,礼遇相等,按照先后排序,配以左右,兄弟之间庄重和谐,互相敬酒献祭,向上表示对先父的宽恕,中间表示对两位母亲的尊敬,向下表示兄弟之间的和睦,使道义之风在王教中发扬,慈爱和谦让在危难之中体现,这不就是礼的根本吗!’
这时,沛国的刘仲武先娶了毌丘氏,生下正舒、正则两个孩子。毌丘俭反败为胜,刘仲武休了他的妻子,娶了王氏,生下陶,刘仲武为毌丘氏另建了别舍,但没有宣布断绝关系。等到毌丘氏去世,正舒要求合葬,但陶不同意。正舒不脱丧服,向上级申诉,泣血露骨,穿孝服,几十年不能从,以至于死亡。
当时吴国的朱某娶了陈氏,生下东伯。进入晋国后,晋国赐给妻子某氏,生下绥伯。太康年间,朱某去世,绥伯带着母亲回到家族,兄弟之间互相爱护尊敬,两位母亲恪守先后之序,和睦相处。等到他们去世时,两个儿子互相服丧,君子认为这是贤德的表现。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来又娶,于是立了两个正室。前妻去世,后妻的儿子程勋怀疑自己应该服什么丧。中书令张华提出甲乙丙的问题说:‘甲娶乙为妻,后来又娶丙,隐瞒不说有乙,在家中像两个正室一样,没有贵贱之分。乙去世了,丙的儿子应该服什么丧?实际上并列,正室和侧室没有区别,即使两个正室不是正室,这个错误在先人那里,作为儿子怎么能独断专行分割亲情呢?如果为庶母服丧,又不成为庶子。进退两难,不知道该怎么办。’太傅郑冲提议说:‘甲在家中失礼,两个正室都在,确实不是儿子能够纠正的。那么乙丙的儿子都应该服三年丧,礼节上疑惑从重。’车骑将军贾充、侍中少傅任恺的议论大致与郑冲相同。太尉荀顗提议说:‘《春秋》中并后匹嫡,是古代的明典。现在不能违反礼制同时立两个妻子,不区分尊卑而纵容错误。所以应该用礼制来决断,先到的为正室,后到的为侧室。丙的儿子应该以正室的身份服丧乙,乙的儿子应该以侧室的身份侍奉丙。过去屈建离开楚国,古人认为这是违反礼制而得到礼制。丙的儿子并不是压制亲人,这是遵循礼制先后贵贱有序的原则。’中书监荀勖提议说:‘过去乡里的郑子群娶了陈司空的堂妹,后来因为吕布之乱,不再知道彼此的生死,又娶了乡里的蔡氏女。徐州平定后,陈氏得以回来,于是两个妻子都存在。蔡氏的儿子字元衅,为陈氏服正室之丧,以从舅之礼侍奉陈公。族兄宗伯曾责备元衅,说他压制亲人,乡里的先达认为元衅的做法是合适的。不知道这件事是否大致相似。’
建武元年,任命温峤为散骑侍郎,温峤因为母亲去世正值敌寇入侵,没有参加殡葬,想要重新安葬,坚决推辞不接受任命。元帝下诏说:‘温峤不接受任命,是因为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改葬时间和送葬,朝议中又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否由此而来?天下有困难,执行礼制制定物品的人应该使事情合理可行。古人的制度是三年丧期,并不是情感所能完全表达的,因为生死有断,不以死伤生。在服丧期间参加军事行动的人,难道是为了谋求官职吗?应该根据王事的需要来决定。现在叛逆未平定,平阳的道路中断,迎接各路军队还未能够直接前进,温峤只有一个人,怎么能解决他的私人困难,却因为理路不通而怀疑自己,不服从王命呢!命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外内群臣,详细共同讨论像温峤这样的情况,我将亲自裁断其中的是非。’于是太宰、西阳王羕,司徒临颍公组,骠骑将军、即丘子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议论,认为‘过去伍员带着弓箭离开楚国,成为吴国的行人来策划攻打楚国,确实志在报仇,不是随便牺牲自己。温峤遭遇困难,过去在河朔,天天打仗,志在洗刷仇恨,万里投身,归附朝廷,想要趁时竭尽全力,依靠王威,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这是温峤的志向。无缘无故道路不通,军队未前进,却更加推辞王事,留在家里处理私事。认为确实应该像明诏所说的那样。’于是有关部门上奏说:‘根据大家的议论,从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的诏书来看,按照礼制,父亲去世未葬,只有丧主不脱丧服。因为其他原因未葬,作为儿子的情感,不能住在殡房中脱丧,所以等到葬礼结束,没有远近的断绝。如果遇到贼寇的袭击,丧灵无处安放,寻找无望,固然应该服三年丧,不能按照未葬的例子。如果骨肉在贼寇的侵害中死去,死亡在中原蔓延,而继续因为贼寇未灭,死者没有收殓的实际情况,活着的人又缺少奔丧的礼节,作为儿子的情感,哀痛无法断绝,就依照未葬的意思,长时间不脱丧服,如果继续按照这种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陷入无期限的丧期,这不是有礼无时不得的意思。所有这些,都依照东关的故事,限制在服三年丧期结束后脱丧。只有两个儿子分离,吉凶未定,服丧则凶事未定,从吉则怀疑其不存在,心中忧虑,出于人情,有这种情况的,不是官制所规定的。现在温峤因为未得到改葬的时间和送葬,多次推辞疾病。根据辛未的诏书,已经有了明确的决断,都不能再继续私人情感,不服从王命,损害了法纪。共同商议可以按照前面的诏书,让温峤接受任命,再次通知中丞司徒,像温峤这样的情况,依照东关的故事辛未的诏书制度。’温峤不得已,才接受了任命。
当时中原地区动荡不安,家庭破碎,朝廷讨论是否应该对双亲在战乱中失踪的情况进行服丧,是否应该制服。
太常贺循说:双亲生离死别,吉凶未定,服丧则意味着凶事未确定,而选择吉祥则可能怀疑双亲已不在人世,内心担忧,应该按照常情来处理。
元帝认为贺循的建议是正确的。太兴二年,司徒荀组说:双亲在战乱中失踪,万无一失,应该按照王法,按照常规进行丧礼。
庾蔚之说:双亲被戎狄击败,生死未卜,应该尽力寻找。如果寻找无果,三年之后,应该允许结婚和做官,因为后代不能断绝,王政不能废弃。仍然应该以哀悼的心情自居,不参与喜庆之事,等到中年时再服丧。如果境内贼乱平定,肆虐之后,如果发现没有踪迹,那么就可以制服。
咸康二年,零陵的李繁的姐姐先嫁给南平郡的陈诜,生了四个孩子后遭遇贼人。姐姐投身贼人,请求活命,贼人将姐姐带走。陈诜又娶了严氏,生了三个孩子。李繁后来得到姐姐的消息,去迎接陈诜,陈诜登记了两个妻子。等到李繁去世,陈诜怀疑是否应该制服,于是向征西大将军庾亮询问意见,当时人们的意见也各有不同。
司马王愆期说:按照礼制,不能有两个正室,所以惠公的原配孟子去世后,继室以声子继位。诸侯也是如此,何况平民呢!《士丧礼》说,继母实际上是继室,所以称为继母,对待她就像对待正室一样,所以说是像母亲一样。陈诜不能远见,避难时失去了妻子,并不是犯七出之条被陈诜抛弃。开始并没有被抛弃,最终又被迎接回来,赡养婆婆,儿子是首嫡,名字在黄籍上,那么陈诜的妻子也就是晖的母亲,晖制服的事情没有疑问。
礼制为继母服丧,不为前母服丧,就像李的情况,是世间少见的。前母去世后,才有继母,后出生的孩子不及前母,所以没有服丧的规定。然而,礿祠蒸尝,没有不以前母为母亲的,亡者就像母亲一样,何况活着的人呢!陈诜有老母,不能不赡养,妻子没有归期,纳妾是可以的。李虽然被贼人掳走,但还有生存的希望,陈诜寻找妻子的理由还没有尽,就娶了妻子,确实是陈诜的短处。然而,作为一个农夫,不懂得礼义,查阅传记也不胜枚举。有施孝叔的妻子在郤犨那里失去了贞节却不被抛弃的例子,因为那不是她的错。陈诜有两个妻子,并不是故意犯法。李是一个粗野的人,但在危难时刻请求活命,危险不忘孝顺,可以称为孝妇。那些想要在失踪中保持贞节,有陨无二的人,是希望每个人都成为宋伯姬。陈诜虽然不应该娶妻,但以严为妻,妻子就是继室,本来就不是正室。虽然不是正室,但义在始终,难道可以因为陈诜不应该有两个妻子而自己涉足两个家庭吗!如果能接受这个,那么就是赵姬的义行。如果不能接受,那么官府应该有规定。先正室后继室,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众人的议论过于严厉,所以我简要地叙述了自己的看法。
庾亮采纳了王愆期的意见。
《五经通义》认为有德行的人应该有好的谥号,没有德行的人应该有恶谥,所以即使是君臣也可以有相同的谥号。魏朝初年,宣帝被谥为文侯,景王被谥为武侯,文王上表说不应该与两位祖先同谥,于是改谥宣帝为宣文、景王为忠武。到了文王接受晋王之号时,魏帝又追赠宣帝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表追赠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关部门上奏说:晋朝接受天命以来,祖宗的号谥下面的人没有相同的,所以郭奕为景,与景皇相同,不应该听从,应该谥为穆。
王济、羊璞等都认为:无穷的福分,谥号不统一,如果都要避讳,按照制度很难做到。如果都不避讳,又不符合推崇尊敬的礼节。应该按照避讳命名的方式,只涉及到七庙祖宗,不涉及到迁毁的庙。
成粲、武茂、刘讷等都认为:同谥号并不是忌讳。谥号是国家的重大典礼,是用来激励时代、教育民众,遵循天人的远大旨意。虽然君父之间,义有所不尊,但在臣子之间,有时以行为显赫。所以能使上下都行善,没有懈怠。我愿意圣世与尧舜一样,实行周朝的同谥之礼,放弃汉魏近制的避讳之议。又引用周公父子同谥为文。
武帝下诏说:不是说不可以君臣同谥,而是因为郭奕的谥号景不恰当,应该谥为简。到了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请求君臣同谥,尚书上奏认为王欣之的话是正确的,下诏同意。
骠骑将军温峤的前妻李氏,在温峤贫困时去世。他又娶了王氏、何氏,都在温峤之前去世。等到温峤去世,朝廷询问陈舒:这三个人都可以被封为夫人吗?陈舒说:《礼记》说,如果妻子成为夫人后去世,丈夫不再是大夫,而与妻子合葬,则不需要更换祭品。妻子去世后,丈夫成为大夫,而与妻子合葬,则使用大夫的祭品。既然丈夫在朝中显赫,妻子在家庭中尊贵,即使先夫去世,荣辱总是随着丈夫的。
庾蔚之说:贫穷时的妻子不能同时被封为夫人,如果有追赠的命令则不在此列。
《温峤传》中,追赠王、何两人为夫人,但没有追赠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请求谥号。博士曹耽之提议:夫妇的行为不必相同,不能以丈夫的谥号来谥号妻子。《春秋》中有很多夫人的谥号,经文没有批评,说明按照礼制可以谥号。
胡讷说:按照礼制,妇人出生时以丈夫的爵位,去世时以丈夫的谥号。《春秋》中的夫人有谥号,不再依照礼制。
王彪之说:妇人有谥号,是因为礼制已经败坏。声子有谥号,服虔等儒者认为不正确。杜预也说‘礼,妇人无谥’。《春秋》中没有批评的文字,所谓不待贬绝自明。
太尉荀顗上奏谥法:如果赐予谥号而道路遥远来不及下葬的,都封在策书下面,派遣所承的长官奉策到墓地进行祭奠。
太元十三年,征召孔安国为侍中。孔安国上表说黄门郎王愉的名字冒犯了私讳,不能连署,请求辞职。有关部门上奏说:名字最终要避讳,心中有共同的认识,听到名字心中惊慌,这也说明之前的诏令。而《礼》又云‘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没有私讳。又云‘诗书不讳,临文不讳’。这不是公义胜过私情,王制屈从家礼吗!尚书安众男臣先上表说兵曹郎王祐的名字冒犯了父讳,请求辞职,明诏已经发出,同意更换官职,这大概是恩出于制外。
而最近互相效仿,源流已经开启,不知道其极限。皇朝的礼制重大,百官各司其职,编官列署,一动一动都相互关联。如果因为私讳,人们就随心所欲,那么调动官职,流动就不会停止,这既违反了典法,也有损政体。请一次性解决这个问题。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十章-注解
五礼:古代的五种礼仪:吉、凶、军、宾、嘉。
凶:指丧葬之礼,即凶礼。
天子:天子是指皇帝的尊称。
庶人:古代对平民百姓的称呼。
身体发肤:指人的身体和毛发,比喻人的生命。
父母:指生养自己的父母。
三年之丧:指古代丧葬礼仪中,子女对父母去世后守丧三年的习俗。
汉礼:指汉朝的礼仪制度。
三代:指夏、商、周三代。
魏晋:指魏朝和晋朝。
文革:指中国古代的“文化大革命”,这里可能是指汉代的礼制变革。
不豫:指天子生病。
登遐:指天子去世。
丧纪:指丧葬的礼节和仪式。
权制:指临时的、变通的规定。
遗令:指遗留下的命令。
百官:指所有官员。
举音:指鸣钟鼓以示哀悼。
殡:指将死者安放在家中。
葬:安葬。
宣帝:古代皇帝的尊称。
景帝:指汉朝的景帝。
文帝:指汉朝的文帝。
武帝:古代皇帝的尊称。
素冠:指白色的帽子,表示丧服。
深衣:指宽大的衣服,也是丧服的一种。
降席撤膳:指降低饮食标准,表示哀悼。
太宰:太宰,古代官职,相当于宰相。
司马:古代官职,掌管军事。
司空:古代官职,掌管工程和建筑。
车骑将军:古代官职,掌管车马兵。
尚书令:古代官职,掌管文书。
尚书仆射:尚书省的副长官,负责协助尚书处理政务。
都护大将军:古代官职,掌管边疆军事。
侍中:古代官职,掌管皇帝的机密事务。
中书监:中书省的监,古代官职。
中军将军:古代官职,掌管中军。
羊祜:晋朝的名将。
礼典:指礼仪的典籍。
轨度:指礼仪的规范。
丰杀:指礼仪的隆重与简约。
虞夏商周:指中国古代的虞、夏、商、周四个朝代。
大晋:即晋朝,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存在于公元265年至420年。
汉魏:指汉朝和魏朝。
武丁:商朝的贤君。
曾闵:指春秋时期的曾参和闵子骞,都是著名的孝子。
布衣:指平民的衣物,这里指平民的服饰。
殷忧:指深深的忧虑。
柰何:表示无奈、无法。
宰我:孔子的弟子。
草土:指坟墓。
苴绖:指丧服。
社稷:国家的象征,社为土神,稷为谷神。
宗庙:指祖先的祭祀场所。
衰麻:指丧服。
山陵:皇帝或皇后的陵墓。
倚庐:指古代丧葬时搭建的简易住所。
白缣帐:指白色的丝织品制成的帐子。
蓐:指草垫。
素床:指白色的床。
布巾:指白色的布巾。
草:指草。
轺辇:指古代的一种车。
版舆:指古代的一种车。
细犊车:指古代的一种车。
大行皇太后:指已经去世的皇太后。
虞:虞是指祭祀仪式。
著衰服:指穿上丧服。
朝晡:指早晨和傍晚。
谅闇:信服而不言。
高宗:商朝的高宗。
戎马:指战争。
熙庶绩:指使百姓的生活繁荣昌盛。
穆帝:指晋朝的穆帝司马聃。
哀帝:晋朝的皇帝,名司马丕,是晋朝的第四位皇帝,继承穆帝。
从父昆弟:同辈的叔伯兄弟。
褚歆:穆帝的舅舅,官至中书令。
中书:古代中央政府的机构,负责处理政务。
江虨:晋朝官员,曾任尚书仆射。
闵僖:哀帝的母亲,姓闵。
成帝:指晋朝的成帝司马衍。
康帝:晋朝的皇帝,名司马岳,是成帝的儿子。
显宗:晋朝的皇帝,名司马炽,是哀帝的祖父。
尚书:古代官职,掌管文书、奏章等事务。
谢奉:晋朝官员,曾任尚书。
继体之正:继承皇位的正统性。
天属:血缘关系。
闰月:农历中因年长于历法而增加的一个月。
鲁襄二十八年:春秋时期鲁国的一个年份。
楚子:春秋时期楚国的国君。
博士:博士是古代的官职,负责教育和学术。
吴商:晋朝的学者。
简文帝:晋朝的皇帝,名司马昱,是晋朝的第六位皇帝。
周而遇闰:经过一个周期又遇到闰月。
博士谢攸:晋朝的学者。
孔粲:晋朝的学者。
丧事:指丧葬仪式。
祥:吉祥,此处指丧葬仪式的吉祥时刻。
尚书仆射谢安: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仆射。
中领军王劭:晋朝的官员,曾任中领军。
散骑常侍郑袭:晋朝的官员,曾任散骑常侍。
右卫将军殷康:晋朝的官员,曾任右卫将军。
骁骑将军袁宏:晋朝的官员,曾任骁骑将军。
散骑侍郎殷茂:晋朝的官员,曾任散骑侍郎。
中书郎车胤:晋朝的官员,曾任中书郎。
左丞刘遵:晋朝的官员,曾任左丞。
吏部郎刘耽:晋朝的官员,曾任吏部郎。
尚书令王彪之: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令。
侍中王混:晋朝的官员,曾任侍中。
中丞谯王恬:晋朝的官员,曾任中丞。
右丞戴谧:晋朝的官员,曾任右丞。
《礼》:《礼记》,儒家经典之一。
大祥:指丧葬仪式中的大祭。
启:上奏皇帝的文书。
魏武:曹操,东汉末年的政治家、军事家。
魏文:曹丕,曹操的儿子,曹魏的开国皇帝。
元会:古代新年庆典。
惠帝:晋朝的皇帝,名司马衷。
太安元年:晋惠帝司马衷的年号。
峻阳陵:晋朝武元杨皇后的陵墓。
博士张靖:晋朝的学者。
皇太子:皇帝的儿子,即未来的皇帝。
汉帝:汉朝的皇帝。
齐斩: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哀悼。
祥禫:古代丧葬仪式中的两个阶段,祥指丧葬仪式,禫指除丧服。
嗣君:继承皇位的君主。
讫葬:葬礼结束。
《春秋》:儒家经典之一,记载了春秋时期的历史。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
郑伯:郑国的国君。
简公:晋国的国君。
宰咺:春秋时期鲁国的官员。
惠公仲子:鲁惠公的儿子。
《丧服》:古代丧葬礼仪的记载。
七代:指古代的七位君主。
百世之主:指未来的君主。
仲尼:孔子。
《礼》所损益:指《礼记》中关于礼仪的增减。
贾充:晋朝的官员,曾任侍中尚书令。
卢钦:晋朝的官员,曾任侍中尚书仆射。
山涛: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
胡威: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
魏舒: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
石鉴:晋朝的官员,曾任尚书。
杜预: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孝经》:儒家经典之一,讲述孝道。
假宁:请假。
敦崇孝道:推崇孝道。
风化天下:教化天下。
称情:按照自己的情感行事。
钦:恭敬,表示尊敬和顺从。
舒:舒展,放松,这里可能指表达自己的意见。
预:预先,事先。
案:审查,研究。
靖:安定,平定。
逵:道路,这里可能指道路或途径。
帝者:帝王,指君主。
居丧:守丧,指丧期。
通礼:通行的礼制。
物有其宜:事物都有其适宜的方式。
称:相称,合适。
本末不经:根本和末节都不恰当。
行之不远:不能长久实行。
群臣:朝廷中的官员。
哀乐之情:悲伤和欢乐的情感。
宜:适宜,恰当。
《易》:《易经》,儒家经典之一。
上古之世:古代。
丧期无数:丧期没有固定的时间。
《虞书》:《尚书》中的虞夏之书。
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三年内禁止音乐。
殷之高宗:商朝的高宗。
子张:孔子的学生。
周景王:周景王。
世子:太子。
叔向:晋国的大夫。
尧:古代的帝王。
舜:古代的帝王。
遏密八音:禁止音乐。
齐斩之制:穿着丧服。
菲杖绖带:菲薄的竹杖和丧服。
齐衰:古代中国丧服的一种,用粗麻布制成,表示哀悼。
红禫之除:红色丧服的去除。
汉祖:汉高祖刘邦。
汉祖草创:汉高祖刘邦开创了汉朝。
经罹寒暑:经历寒暑。
禁塞嫁娶饮酒食肉:禁止婚嫁、饮酒、食肉。
孝文:汉文帝。
遗诏:遗留下的诏书。
敛:收敛,指安葬。
浃辰:满月。
明帝:明帝是指晋朝的第二位皇帝司马绍。
魏氏:魏氏是指魏国,此处指魏国的皇帝。
革命:变革,这里指魏国取代汉朝。
泰始开元:晋武帝泰始年间。
陛下:对皇帝的尊称。
诸侯:古代的诸侯国。
籍:记录,这里指礼制。
士丧:士人的丧礼。
戴圣:戴圣,西汉经学家。
国子:国学的学生。
倅:副职。
太子:太子是皇位的继承人。
期:期限、时间。
出母:指母亲。
长子:长子,指皇帝的长子。
国子之倅:国学的副职。
太子配贰至尊:太子是皇帝的副手。
号咷:哭声。
殡宫:停放灵柩的地方。
大行:皇帝去世。
奠:祭奠。
彳旁徨:徘徊,犹豫。
东宫:太子居住的地方。
外内:朝廷内外。
段暢:段暢,人名。
书传旧文:书籍和传世文献。
杨悼皇后:杨悼皇后,人名。
怀帝:晋怀帝。
中诏述后恩爱:在朝会上描述皇后对皇帝的恩爱。
祖载:祖坟的祭祀。
成恭杜皇后:成恭杜皇后,人名。
周忌:忌日。
素服:白色的丧服。
哀帝章皇太妃:哀帝章皇太妃,人名。
缌服:缌麻丧服,较轻的丧服。
孝武宁康中:孝武宁康是晋孝武帝的一个年号,指孝武帝在位期间的一个时期。
崇德太后褚氏:崇德太后是晋朝的褚太后,褚氏是她的姓氏。
崩:崩指去世。
从嫂:从嫂是指从兄弟的妻子。
徐藻:徐藻是晋朝的一位博士。
资父事君:资父事君是指以对待父亲的态度来对待君主。
礼:礼,指古代的礼仪制度。
齐衰期:齐衰期是古代丧服的一种,指丧期中穿着的丧服。
隆安四年:隆安是晋安帝的一个年号,指晋安帝在位期间的一个时期。
尚书左仆射:古代官职,尚书省的副长官。
右仆射:右仆射是古代官名,指尚书省的副长官。
车胤:车胤是晋朝时期的官员和学者。
孔安国: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祠部郎:祠部郎是古代官名,指负责祭祀事务的官员。
阳秋:阳秋可能指《春秋》或《春秋左氏传》,是古代的一部史书。
夫人:夫人是古代对已婚女子的尊称。
文公:文公可能指晋文公,是晋国的一位君主。
显夫人:显夫人是对某位夫人的尊称。
祖不厌孙:祖不厌孙是指祖先的尊位不应被子孙所轻视。
永安皇后:永安皇后是晋朝的一位皇后。
淑媛:淑媛是古代对皇后或妃子的尊称。
前卫率:前卫率是古代官名,指负责宫廷警卫的官员。
丧服传:丧服传可能指《丧服经传》,是古代关于丧服的书籍。
尊尊:尊尊是指尊敬长辈或上级。
斩衰:古代中国丧服的一种,用粗麻布制成,表示极度的哀悼。
大功:大功是古代丧服的一种,指丧期中穿着的丧服,表示次重的哀悼。
散骑常侍:散骑常侍,古代官职,皇帝的近臣。
卞粹:古代人物,此处为贼曹属卞粹的名字。
博士蔡克:博士蔡克是晋朝的一位博士。
秘书监:秘书监是古代官名,指负责文献、档案的官员。
挚虞:晋代的一位学者,曾任太子洗马,对礼制有深入研究。
魏氏故事:魏氏故事可能指魏朝的礼仪制度。
凶服:凶服是指丧服。
绶囊:绶囊是指系在腰间的带子。
剑衣:剑衣是指穿着的剑的衣物。
新礼:新礼是指新的礼仪制度。
周礼:周礼是指周朝的礼仪制度。
武贲氏:武贲氏是周朝的一个官职。
干戈:战争。
戈楯:戈楯是指盾牌。
大路:大路是指古代的一种车。
稿车:稿车是指古代的一种车。
容车:容车是指古代的一种车。
祥车:祥车是指古代的一种车。
旷左:旷左是指车辕在左边。
春秋传:春秋传可能指《春秋左氏传》,是古代的一部史书。
士丧礼:士丧礼是指古代士人的丧葬礼仪。
顾命:顾命是指君主临终前的遗命。
咸宁二年:咸宁是晋武帝的一个年号,指晋武帝在位期间的一个时期。
安平穆王:安平穆王是晋朝的一位王。
献王:献王是晋朝的一位王。
太常:古代官职,掌管礼乐、祭祀等事务。
鲁僖服闵三年例:鲁僖服闵三年例是指鲁国僖公服闵公三年的丧服制度。
符:符是指官府的文书。
孙毓:孙毓是晋朝的一位官员。
宋昌:宋昌是晋朝的一位官员。
臣:臣是指下级对上级的称呼。
昆弟:昆弟是指兄弟。
邻臣:邻臣是指邻国的臣子。
大小祥:大小祥是指丧期中的两个重要祭祀仪式。
郑氏:郑氏是指郑玄,是东汉时期的一位经学家。
再祭:再祭是指再次进行的祭祀仪式。
国制:国制是指国家的制度。
吉祭:吉祭是指庆祝的祭祀仪式。
咸宁四年:咸宁四年是晋朝武帝司马炎的年号,即公元278年至280年。
陈留国:陈留国是汉朝末年分封的一个诸侯国,此处指陈留国的燕公。
燕公:燕公是陈留国的诸侯,此处指燕公的儿子,即王。
东海国:东海国是汉朝末年分封的一个诸侯国,此处指东海国的哀王。
嗣王:嗣王是指继承王位的新王。
从父:从父是指父亲的亲兄弟的儿子。
有司:有司是指古代官职,负责处理国家事务。
诏:诏是指皇帝的命令。
私亲:私亲是指个人的亲属。
孙盛:孙盛是晋朝时期的史学家。
偷薄:偷薄是指轻薄,不庄重。
丧服礼经:丧服礼经是古代关于丧服制度的经典。
缌麻:缌麻是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对亲人的哀悼。
庶子:庶子是指正室之外的子女。
后:后是指妻子。
卿士:卿士是指古代的官员,位高权重。
国妃:国妃是指国家的妃子。
太元十七年:太元十七年是晋朝孝武帝司马曜的年号,即公元392年。
传:传是指古代的注释或解释。
开国公侯:开国公侯是指被封为公侯的诸侯。
庶母:庶出的母亲。
嫡:嫡是指正室,正妻。
末俗:末俗是指末世的风俗。
溺情:溺情是指沉溺于感情。
教:教是指教育,教化。
流遁:流遁是指放纵,不受约束。
九服:九服是指古代的行政区划,表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王化:王化是指皇帝的教化。
台省:台省是指中央政府机构。
主者:主者是指主管官员。
三公六卿:三公六卿是指古代的官员职位,三公指太师、太傅、太保,六卿指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锡衰:锡衰是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对尊贵者的哀悼。
疑衰:疑衰是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对尊贵者的怀疑或不满。
弁绖:弁绖是古代丧服的一种,表示对尊贵者的哀悼。
公侯:公侯是指古代的封建诸侯中的公和侯。
大臣:大臣是指古代的官员,位高权重。
津门亭:津门亭是指古代的一个地名。
广昌乡君:广昌乡君是指广昌乡的君王。
中丞:中丞,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官员。
熊远:熊远是古代的一个官员。
尚书符:尚书符是指尚书发出的命令。
冬至:冬至是指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表示冬季的开始。
小会:小会是指小型聚会。
贺循:古代人物,曾任太常,此处为其名字。
春秋:《春秋》,古代的一部史书。
智悼子:智悼子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大夫。
平公:平公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君主。
屠蒯:屠蒯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大夫。
王彪之: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泰始:泰始是晋朝的年号,即公元265年至274年。
长乐长公主:长乐长公主是晋朝的一位公主。
太康:太康,可能指某个朝代的年号。
扶风王骏:扶风王骏是晋朝的一位王。
中兴:中兴是指晋朝的复兴时期。
刑厝:刑厝是指刑罚。
荒政:荒政是指治理荒年的政策。
盛典:盛典是指重大的仪式或典礼。
王司徒:王司徒是指王导,晋朝的官员。
播越:播越是指流亡。
寄公:寄公是指寄居他乡的官员。
世隆:世隆是指时代繁荣昌盛。
衰教:衰教是指教育衰落。
礼记:礼记是古代的一部礼仪经典。
比葬:比葬是指葬礼。
比卒哭:比卒哭是指丧礼中的哭泣仪式。
吉事:吉事是指喜庆的事情。
五等诸侯:古代中国的一种封建制度,将诸侯分为五等,分别是公、侯、伯、子、男,用以表示诸侯的等级和地位。
公卿朝士:指古代中国的官员,公指三公,即太师、太傅、太保,卿指九卿,朝士则是指朝廷中的其他官员。
服丧:指古代中国人在亲人去世后,按照规定穿戴丧服,表示哀悼。
缌:古代中国丧服的一种,用细麻布制成,表示较轻的哀悼。
绝期:古代中国丧服制度中的一种,指亲属关系断绝后,仍需服丧。
魏武帝:即曹操,东汉末年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三国时期魏国的奠基人。
汉朝: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
弟子:古代学生,对老师的称呼。
师服:古代弟子对老师的丧服。
终制:指君主在生前制定的关于自己丧葬事宜的规章制度。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指金银珠宝、铜铁等贵重物品。
明器:古代用于陪葬的器物,通常为陶制。
五供:古代中国祭祀仪式中的一种,包括祭祀南郊、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
园寝:古代帝王和贵族的陵墓。
洛京:古代洛阳的别称,是东汉、魏、晋等朝的首都。
江左:指中国长江以南地区。
元帝:指当时的皇帝,此处为其尊称。
孝武帝:指晋朝的孝武帝司马曜。
安帝:指晋朝的安帝司马德宗。
义熙:晋朝安帝年号,公元405年至418年。
东平王:指东平王司马植,晋朝宗室。
毖:毖,指某位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汉末:指汉朝末年,公元184年至220年之间。
守博士:古代的官职,负责掌管国家的教育和文化事务。
谢衡:古代人物,此处为博士谢衡的名字。
二妻:指一个男子有两个妻子。
道:指道德、正道。
更相为服:相互尊重,彼此服从。
地绝:两地隔绝。
前母:指父亲的前妻。
制:制度、规定。
刘智安:古代人物,此处为散骑常侍刘智安的名字。
常事制:常规的礼仪制度。
非常设:非常规的设置。
著:记载、记录。
去其加隆:去除过分的尊敬。
都令史:古代官职,负责管理都城事务。
虞溥:古代人物,此处为都令史虞溥的名字。
二嫡:指两个妻子都是正室。
重正:重视正室。
防妒忌:防止嫉妒和猜忌。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一旦与某人结为夫妻,终身不变。
遭变:遭遇变故。
昌父:指黄昌的父亲。
二妾之子:指两个妾室所生的儿子。
父命令:父亲命令。
执友:亲密的朋友。
事兄之母:对待兄长的母亲。
许:允许。
改娶更适:离婚再娶。
侍中领博士:古代官职,负责皇帝的文书工作。
张恽:张恽,可能指某位姓张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尧典:《尚书》中的一篇,记载了尧帝的事迹。
厘降二女:尧帝把两个女儿嫁给舜。
妃夫人:妃子和夫人,古代对妻子的称呼。
姬氏:姬姓的家族。
黄昌:古代人物,此处为黄昌的名字。
新妻:新娶的妻子。
避正室:避开正室。
姬氏之让:姬姓的人的谦让。
黄卿:古代的一个官职,此处指黄昌的父亲。
各自服其母:各自按照自己的母亲来服丧。
黄门侍郎:古代官职,掌管皇帝的机密事务。
崔谅:古代人物,此处为黄门侍郎崔谅的名字。
荀悝:古代人物,此处为中书监荀悝的名字。
荀勖:荀勖,可能指某位姓荀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领中书令:古代官职,掌管中书省的事务。
和峤:古代人物,此处为侍郎夏侯湛的名字。
侍郎:古代官职,掌管尚书省的事务。
夏侯湛:古代人物,此处为侍郎夏侯湛的名字。
山雄:古代人物,此处为侍郎山雄的名字。
兼侍郎著作:古代官职,既是侍郎又是著作郎。
陈寿:古代人物,此处为兼侍郎著作陈寿的名字。
一与之齐:一旦与某人结为夫妻。
大夫:古代的士大夫。
服母:服丧母亲。
贼曹属:古代官职,负责处理盗贼案件。
莫审:不明智。
相及:相继。
后妻:指黄昌的后妻。
会乎:相聚。
同祔于葬:合葬。
追计:追溯计算。
背违:违背。
死父:已故的父亲。
追出亡母:追认已故的母亲。
文害意:文字上的误解。
仓曹属:古代官职,负责仓库事务。
卫恆:卫恆,可能指某位姓卫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夺旧与新:夺取旧的,接受新的。
违母从子:违背母亲,顺从儿子。
绝与死同:断绝关系与死亡相同。
论嫡则死,议服则生:讨论正室则视为死亡,讨论服丧则视为生存。
地绝死绝:两地隔绝,死亡。
不复追服:不再追认服丧。
主薄:古代官职,负责管理文书。
刘卞:刘卞,可能指某位姓刘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邦族:同族。
羁旅:客居他乡。
元妃:正室。
继室:指丈夫再娶的妻子。
王路:指王道,即正道。
逐其今妻:驱逐现在的妻子。
废其嫡子:废除正室的儿子。
不书姜氏:不记载姜姓。
绝不为亲:断绝亲情。
犯至恶:犯下大恶。
赵姬: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叔隗:叔隗,可能指某位姓叔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原同:古代人物,此处为原同的名字。
宣孟:古代人物,此处为宣孟的名字。
违礼苟让:违背礼法而谦让。
故当追而绝之:因此应当追认并断绝关系。
美:美德。
明比:明证。
齐王攸:古代人物,此处为司空齐王攸的名字。
《礼记》:《礼记》是《礼》的一部分,是古代礼仪的汇编。
祖父母:祖父母。
诸父昆弟:伯父、叔父、堂兄弟。
税丧:服丧。
异域:不同的地方。
归见之:回来见他们。
追服:追认服丧。
子生异域:儿子出生在异域。
不责非时之恩:不责怪非时之恩。
相见:见面。
先终:先去世。
义不逾祖:道义上不超过祖先。
莫往莫来:不去也不来。
称情立文:按照情感来制定文字。
李胤:古代人物,此处为司徒李胤的名字。
大义灭亲:为了大义而灭亲。
石厚:古代人物,此处为石厚的名字。
大司马:古代官职,掌管军事。
骞:古代人物,此处为大司马骞的名字。
太尉:古代官职,掌管军事。
充:古代人物,此处为太尉充的名字。
抚军大将军:古代官职,掌管军事。
妆南王亮:古代人物,此处为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的名字。
驳:反驳。
宁戚:古代人物,此处为宁戚的名字。
非其亲:不是他的亲人。
终事:终了的事情。
名制:名义上的制度。
配合理绝:合理的配对关系断绝。
伯夷:古代人物,此处为伯夷的名字。
孤竹:古代的一个地名。
后王法:后代的王法。
伪薄之风:虚伪轻薄的风气。
贞信之教:忠诚信实的教化。
纯化笃俗:纯洁敦厚的风俗。
后母:继母。
同时并存:同时存在。
章下太常:将此事上报太常。
报楙奉行:上报太常,执行命令。
非常:非常之事,指不寻常、异常的事情。
旧典:旧典,指古代的典籍、法律、制度等。
立断:立即做出决断。
狄:狄,指古代的一个民族或地区。
晋:晋,指古代的晋国。
和:和平、和解。
吴寇:吴国的敌人。
前妻:前妻,指毖的前一位妻子。
终始永绝:从开始到结束,永远断绝关系。
义:道义、正义。
两嫡:两个正室妻子。
赵衰:赵衰,可能指某位姓赵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专制:独断专行。
隗氏:隗姓的家族。
昌:昌,可能指某位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擅替:擅自代替。
母:母亲。
毖二妻:毖的两个妻子。
绝亡:断绝关系,死亡。
子:儿子。
后母之子:继母的儿子。
制服:指按照礼制进行丧葬仪式。
太兴初:太兴初年,指某个朝代的初期。
著作郎:古代官职,负责撰写国史。
干宝:干宝,古代文学家、史学家。
经:常规、常道。
变:变化、变通。
权:权宜之计、变通之道。
王毖之事:王毖的事情,指某位王毖的特定事件。
群议:众人的议论。
纷错:混乱、不一致。
同产者: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
嫡侧之别:正室与侧室的区别。
先生:哥哥。
同爵:同等的爵位。
等级之差:等级的差别。
先封:先被封爵。
长:长子。
秩:次序、等级。
顺序义:按照顺序和道义。
神位:神灵的位置。
遭礼之变:遭遇礼仪上的变故。
得礼情:得到合乎礼仪的情感。
叙情:表达情感。
即事:处理事务。
二母:两位母亲。
名来亲:以名义成为亲人。
恩否:恩情与否。
追服之道:追悼亡者的服丧之道。
齐王:齐王,可能指某位姓齐的国王,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导之以赵姬:以赵姬为例进行引导。
齐之以诏命:以皇帝的诏命来统一。
恢含容之德:发扬宽容包容的美德。
崇卑让之道:崇尚谦虚让位的道理。
室人:家庭中的成员。
长少之序:长幼的次序。
王教:王者的教化。
慈让:慈爱和谦让。
急难:紧急困难的情况。
礼之本:礼的根本。
沛国:古代的一个国家或地区。
刘仲武:刘仲武,可能指某位姓刘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毌丘氏:毌丘氏,可能指某位姓毌丘的家族。
正舒:正舒,可能指刘仲武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正则:正则,可能指刘仲武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陶:陶,可能指刘仲武与王氏所生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别舍:分居。
祔葬:附葬。
泣血露骨:悲痛到极点,形容极度哀伤。
缞裳缀络:穿着丧服,络带系于衣襟。
吴国:古代的一个国家。
硃某:硃某,可能指某位姓硃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陈氏:陈氏,可能指某位姓陈的家族。
东伯:东伯,可能指硃某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赐妻某氏:赐予妻子某位女子。
绥伯:绥伯,可能指硃某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亡:死亡。
归邦族:回到自己的家族。
交爱敬之道:相互爱护尊敬的道理。
笃先后之序:坚定地遵循先后的次序。
雍雍:和睦、和谐。
终:死亡。
二子:两个儿子。
交相为服:相互为对方服丧。
君子:有道德的人。
贤:有德行、有才能。
安丰太守:安丰郡的太守,古代官职。
程谅:程谅,可能指某位姓程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勋疑所服:对应该服何种丧服表示怀疑。
中书令:中书省的令,古代官职。
张华:张华,可能指某位姓张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甲乙之问:关于甲乙两人关系的询问。
丙:丙,可能指某位姓丙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郑冲:郑冲,可能指某位姓郑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荀顗:荀顗,可能指某位姓荀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乡里:家乡。
郑子群:郑子群,可能指某位姓郑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陈司空:陈司空,可能指某位姓陈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从妹:堂妹。
隔吕布之乱:因为吕布之乱而隔绝。
乡里蔡氏女:家乡的蔡氏女子。
徐州:古代的一个地区。
平定:平定战乱。
二妃:两位妃子。
蔡氏之子:蔡氏的儿子。
元衅:元衅,可能指蔡氏的儿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陈公:陈公,可能指某位姓陈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族兄:同宗的哥哥。
宗伯:宗伯,可能指某位姓宗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先达:前辈、有德行的人。
建武元年:建武元年的年号。
散骑侍郎:散骑省的侍郎,古代官职。
温峤:温峤,可能指某位姓温的男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值寇:遭遇敌人。
临殡葬:亲自参加殡葬仪式。
营改葬:计划改葬。
固让不拜:坚决推辞不接受任命。
三司八座:古代的三司和八座,指高级官员。
门下三省:古代的门下省,指皇帝的机密机构。
外内群臣:朝廷内外的大臣。
详共通议:详细共同商议。
亲裁其中:亲自裁断其中。
西阳王羕:西阳王羕,可能指某位姓羕的王子,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司徒:古代官职,掌管国家行政事务。
临颍公组:临颍公组,可能指某位姓组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骠骑将军:骠骑将军,古代官职,掌管军事。
即丘子导:即丘子导,可能指某位姓导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纪瞻:纪瞻,可能指某位姓纪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周顗:周顗,可能指某位姓周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荀邃:荀邃,可能指某位姓荀的官员,具体身份和背景未提及。
伍员:伍员,即伍子胥,春秋时期楚国的大夫。
楚:楚国,春秋时期的一个国家。
吴行人:吴国的使者。
河朔:古代的一个地区,指黄河以北。
投身:投身于某个事业。
王威:王者的威严。
情:情感。
桀逆:桀,指夏桀,古代的一位暴君;逆,指叛逆。
枭:斩首。
平阳道:平阳的道路。
诸军:各路军队。
径进:直接前进。
私艰:个人的困难。
理阂:道理上的障碍。
东关故事:东关的旧例。
令书:皇帝的诏书。
辛未之制:辛未年的制度。
官制:官职制度。
法宪:法律和制度。
参议:共同商议。
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从建武元年九月辛未日下发的诏书。
丧主:丧家之主。
期于毕葬:等待葬礼结束。
远近之断:远近的限制。
骨肉:亲属。
歼于寇害:在敌寇的侵害下死亡。
漫于中原:在中原地区蔓延。
遗贼:遗留的敌人。
收殡:收殓。
奔赴之礼:前往参加葬礼的礼仪。
素:白色的丧服。
官制之所裁:官职制度所规定的。
中丞司徒:中丞和司徒。
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依照东关的旧例和辛未年的诏书制度。
中原丧乱:指中国中原地区的战乱和动荡时期,通常指历史上的战乱时期。
室家离析:指家庭分裂,家庭成员因战乱等原因被迫分离。
二亲陷没寇难:指双亲被敌人俘虏或陷入困境。
吉凶未分:指事情的结果尚不确定,可能吉也可能凶。
心忧居素:指心中忧虑,保持简朴的生活方式。
允当人情:指符合人们的情感和期望。
太兴二年:指具体的年份,公元319年。
荀组:古代人物,曾任司徒,此处为其名字。
戎狄:古代对北方游牧民族的泛称。
庾蔚之: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胤嗣:指后代,子孙。
王政:指国家的政治制度。
咸康二年:指具体的年份,公元336年。
零陵:古代地名,今属湖南省。
李繁: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陈诜: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贼:指敌人或盗贼。
征西大将军:古代官职,掌管边疆军事。
庾亮:古代人物,曾任征西大将军,此处为其名字。
王愆期: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七出:古代婚姻法中规定的丈夫可以休妻的七种情况。
黄籍:古代户籍的记录。
陇亩之夫:指普通百姓。
施孝叔: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郤犨: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宋伯姬:古代人物,以节烈著称。
先嫡后继:指先立正室,后立继室。
五经通义:古代经典著作,解释五经的内容。
谥:古代对已故贵族或大臣给予的尊称。
景王:古代王的尊称。
文王:古代王的尊称。
郭奕: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景侯:古代侯的尊称。
穆:古代谥号,表示谦逊、和顺。
王济: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羊璞: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成粲: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武茂: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刘讷: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周公:古代人物,周公旦,此处为其名字。
黄门郎:古代官职,掌管皇帝的文书。
王愉: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私讳:个人名字中的避讳。
公讳:公共场合的避讳。
兵曹郎:古代官职,掌管军事事务。
王祐: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曹耽之: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胡讷: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安众男臣:古代人物,此处为其名字。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十章-评注
这段古文描述了古代中国面对战乱、家庭离散和朝廷礼仪冲突时的复杂情况。首先,文中提到中原丧乱,室家离析,朝廷讨论如何对待二亲陷没寇难的情况,体现了当时社会动荡和家庭破碎的背景。
太常贺循的言论反映了当时对于丧葬礼仪的争议。他认为,二亲生死未卜,若服丧则凶事未定,若从吉则疑其不存,因此建议以哀素自居,符合人情。这体现了儒家礼仪中对丧葬的态度,即在不确定性面前保持谨慎。
司徒荀组和庾蔚之的讨论进一步展现了对于丧葬礼仪的不同观点。荀组主张依照王法行事,庾蔚之则认为应尽力寻找亲人,若寻求无望,则可婚宦,以延续血脉。这体现了儒家礼仪中对于家族延续和血脉传承的重视。
零陵李繁姊的故事则是具体的一个案例,讲述了李繁姊在战乱中舍身救姑,其丈夫陈诜在妻子去世后,又娶严氏为妻。司马王愆期的议论文则是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他认为陈诜虽然不应再娶,但严氏作为继室,也有其应有的地位。王愆期的论述中体现了儒家礼仪中对继室和前室的尊重,以及对个人行为的评价。
《五经通义》中的讨论涉及了谥号的制定,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君臣谥号的重视。文中提到了谥号的意义和制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谥号相同的问题。这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礼仪和制度的重视。
骠骑将军温峤的例子则是关于妻子谥号的讨论。陈舒和庾蔚之的观点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妻子地位和礼仪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对于家庭关系的尊重。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谥的例子则是关于谥号制定的讨论。曹耽之、胡讷和王彪之的观点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谥号制定的不同理解和实践。
太尉荀顗上谥法的例子则是关于谥号赐予的讨论。荀顗的建议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于谥号赐予的程序和规定的重视。
最后,召孔安国为侍中的例子则是关于名讳的讨论。有司的议论文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名讳的尊重和礼制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