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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

作者: 金史是宋代历史学家所编纂的关于金朝的史书,传统上认为由宋代史学家和学者主编,内容详尽地记录了金朝的历史,从金朝的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揭示了金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3世纪)。

内容简要:《金史》是宋代编纂的关于金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金朝自建立以来的政治制度、战争、外交、经济等多个方面。全书以历史事件和人物传记为主,涉及金朝与宋朝、辽朝等其他大国之间的互动,重点阐述了金朝的政治结构与军事行动。金史不仅对金朝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记录,也对金朝的政治理念、制度与社会文化做出了深刻的总结。书中的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金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原文

钱币。

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亦用之。

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

正隆二年,历四十余岁,始议鼓铸。

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

括民间铜鍮器,陕西、南京者输京兆,他路悉输中都。

三年二月,中都置钱监二,东曰宝源,西曰宝丰。

京兆置监一。曰利用。

三监铸钱,文曰“正隆通宝”,轻重如宋小平钱,而肉好字文峻整过之,与旧钱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书张中彦言,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

四年,浸不行,诏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

皆言:“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不便。”遂罢之。

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

十年,上谕户部臣曰:“官钱积而不散,则民间钱重,贸易必艰,宜令市金银及诸物。

其诸路酤榷之货,亦令以物平折输之。”

十月,上责户部官曰:“先以官钱率多,恐民间不得流通,令诸处贸易金银丝帛,以图流转。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为。

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

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岂能一一遍知,凡此数事,汝等何为而使至此。

且户部与它部不同,当从宜为计,若但务因循,以守其职,则户部官谁不能为。”

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

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

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

能指坑冶得实者,赏。

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银坑冶,皆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

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但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

其遣能吏经营之。”

左丞石琚进曰:“臣闻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

上复问琚曰:“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

琚对曰:“民若自铸,则小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谓宰臣曰:“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

朕谓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访察铜矿苗脉。

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两阶,解职,仍杖季孙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珪监铸。

其钱文曰“大定通宝”,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

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余贯。

二十年,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

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

二月,上闻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如此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

时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

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私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监曰阜通,设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

副监一员,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

丞一员,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

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

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经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监。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厅幕兼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综理故也。

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而以节度领监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钱难,朕尝计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

太慰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变折轻赍,则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二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丞,给驿更出经营铜事。

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今者外路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余万贯,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继,若致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自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审其利病,还言:‘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非所愿也。其顾直即低,又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又随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通两监,岁铸钱十四万余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余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便也。’

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

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

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

与钱并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

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

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

遂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

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

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

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

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

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

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克工墨钱若干文。

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

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

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

其{去廾}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

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

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钱也。

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

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

五月,敕尚书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

四年,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

或有言铁钱有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

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姑收贮,以备缓急。’

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物,贮于库。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

宰臣以闻,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

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即全给交钞。

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

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

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

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

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尽买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

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

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

上曰:“工墨钱,贯可令收十二文。

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

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罪赏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

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

捕告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

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偿。

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

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

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主、品官许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赢余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以钱赏告者。

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

赴榷货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

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

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钱。

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

四年三月,又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

令院务诸科名钱,除京师、河南、陕西银钞从便,余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路。

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余通行者并循环用之。

榷货所鬻盐引,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

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司所收,除额外羡余者,亦如之。

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

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钞罪制。

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

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

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

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可罢四库。

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

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浸不能行,京师闭肆。

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

遂铸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

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均纳。庶革其弊。’

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

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

户部见征累年铺马钱,亦听收其半。

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

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

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

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

四年,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

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邻。’

太府监梁絪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

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治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俟铜多,别具以闻。’

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

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贯相参用之。

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

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

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

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

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三百贯。’

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至急切,增副使一员。

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

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

明日,敕:‘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

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

上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

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

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

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

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

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卫绍王继立,大安三年会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

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

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

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轻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

臣愚谓,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

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宋人以为喜,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

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贯为甲,以给战士。”

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

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

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

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

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

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

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从便。

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

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

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

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

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

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

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

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

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

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

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

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

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已而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

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

仍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通流,则听所指任便差遣。

诏议行之。

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

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之,不无缺误。

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用。

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乞验民贫富征之。

虽为陕西,若一体征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

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

宰臣谓:

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

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军须钱,宜从所请。

若陕西可征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

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

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

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

濮王守纯以下皆惮改,奏曰:

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

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

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

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

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

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旧券也。

既而,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

宇请姑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

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通流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

然敛多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

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庶乎可也。

诏集百官议。

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

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征敛。

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

太子少保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

侍御史赵伯成曰:

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

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

刑部主事王寿宁曰:

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

转运使王扩曰:

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四万余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宽民力,然后征之,则行之不难。

榷货司杨贞亦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

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

或谓县官当择人者。

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

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

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付监察二人弛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

如其不然,请就重刑。

上以示宰臣曰:

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

宰臣未有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

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何为者,徒害人尔。

上以众议纷纷,月余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征敛之期焉。

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

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

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

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

高汝砺言:

河南调发繁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其重也。

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以补之,又太甚矣!

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

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租税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

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

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

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

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

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

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也。

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

时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

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

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

朝廷不从。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

二年五月,更造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

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

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

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

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

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

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

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译文

钱币。金朝初期使用辽、宋时期留下的旧钱,天会末年,即使是刘豫发行的‘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也一并使用。海陵王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恢复了钞引法,于是开始制造交钞,与钱币一同流通。正隆二年,经过四十多年,才开始讨论铸币。冬季十月,开始禁止铜钱流出境外,并公布赏罚条例。搜集民间铜器,陕西、南京的铜器运往京兆,其他地方的铜器全部运往中都。三年二月,中都设立了两座钱监,东边的是宝源监,西边的是宝丰监。京兆设立了一座钱监,名为利用监。三座钱监铸造的钱币,上面写着‘正隆通宝’,重量和大小与宋朝的小平钱相似,但文字和图案更加精美,可以与旧钱一起使用。

世宗大定元年,采纳了吏部尚书张中彦的建议,命令陕西路部分使用宋朝的旧铁钱。大定四年,旧铁钱逐渐不再流通,皇帝下诏让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细调查此事。他们都表示:‘民间使用钱币,名义上与铁钱一起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按照标准计数,对公私都不方便。’于是取消了这一政策。大定八年,有人违反了铜禁令,皇帝说:‘销毁钱币来铸铜,以前就有禁令。然而民间仍有铸造镜子的,难道不是销毁钱币吗?’于是也禁止了铸镜。

大定十年,皇帝对户部官员说:‘官钱积压不流通,民间钱币就会变得昂贵,贸易必然困难,应该让市场流通金银和其他物品。各路酤榷之货,也允许用物品来平衡折算输纳。’十月,皇帝责备户部官员:‘之前因为官钱过多,担心民间无法流通,命令各地贸易金银丝帛,以促进流通。现在发现有人用强制手段反而损害了百姓。之前允许院务折纳轻赍之物以方便百姓,这些都是我思考后实行的,这些事情还是出自我,何必用其他人呢?另外,各地常有赈济,常常近地无粮,从其他地方运来,往返路程遥远,人们更加难以承受。为什么不随时随地设立仓库?年景丰收时多购买粮食以备赈济,如果出现紧急情况,难道不是更容易处理吗?而只是让钱币充盈府库,那又有什么用呢?天下之大,我怎能一一知道,这些事情,你们为什么让它们发展到这种地步。而且户部与其他部门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如果只是墨守成规,守着职责,那么谁不能担任户部官员呢?’大定十一年二月,禁止私自铸造铜镜。所有的旧铜器都送交官府,官府支付其一半的价值。只有神佛像、钟、磬、钹、钴、腰带、鱼袋等物品保留。

大定十二年正月,因为铜料不足,命令尚书省派遣使者到各路征措铜货。能够指出实际坑冶的人,给予奖赏。皇帝与宰相讨论铸币技术,宰相说:‘有人说各地都有金银坑冶,都可以用来铸钱,我认为成本是收益的数倍,恐怕不可行。’皇帝说:‘金银是山泽之利,应当分给民众,只有钱币不应该私自铸造。现在国家财政充裕,如果将钱币流通到四方,与在官府有何区别?虽然花费较多,但在民间,新钱每天都在增加。派遣有能力的官员来经营此事。’左丞石琚进言:‘我听说天子的财富藏在天下,钱币如同泉水,正是想要流通。’皇帝再次问石琚:‘古代也有民间私自铸币的吗?’石琚回答:‘如果民间私自铸币,那么小人为了谋利,铸出的钱币就会更加劣质,这也是古代禁止民间铸币的原因。’大定十三年,命令非屯兵之州府,用钱币购买金帛,运送到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方便民众。大定十五年十一月,皇帝对宰相说:‘有人说铸币没有好处,得到的不能弥补花费。我认为并非如此。天下如同一家,何分公私之间,公家花费,私家得到,只是新币每天都在增加,对公私都有利。’大定十六年三月,派遣使者分路调查铜矿资源。大定十八年,代州设立钱监铸币,命令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季孙前往监督,但所铸的钱币斑驳且不可使用,皇帝下诏剥夺李天吉、高季孙等人的官职两阶,解职,并杖责高季孙八十。重新任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珪监督铸币。所铸的钱币上面写着‘大定通宝’,文字和图案又胜过正隆年间,传说这种钱币的原料中使用了银。大定十九年,开始铸造的钱币达到了一万六千余贯。大定二十年,皇帝下诏先以五千贯进呈,然后命令与旧钱一同使用。

最初,新钱还没有流通时,人们用宋代的‘大观钱’作为当五钱使用。二月,皇帝听说上京修建内府,市民买东西不给他们现钱,而且使用的是短钱,就责问宰相说:‘这样的小事,我怎么能都知道?你们为什么没有察觉呢。’当时民间把八十文称为一陌,叫做短钱,官方使用的是足陌,叫做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上奏说,官私所用的钱都应该以八十文为一陌,于是成为定制。

二十年(1204年)十一月,把代州的监官称为‘阜通’,设监官一名,正五品,由州节度使兼任。副监官一名,正六品,由州同知兼任。丞官一名,正七品,由观察判官兼任。设勾当官两名,从八品。发放银牌,命令副监和丞官更换驿站管理。

二十二年(1205年)十月,任命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为代州阜通监的提控。二十三年,皇帝认为阜通监铸造钱币已经很久,但钱币并没有增多,这是因为代州的财政厅和幕府都由节度使兼任,导致节度使不能专心管理。

二十六年,皇帝说:‘朝廷内外都说钱难找,我曾经计算过,京师积累的五百万贯钱也不算多,外路虽然有,但最终也没有用,各路的官钱除非是驻军的地方才能全部运到京师。’太慰丞相克宁说:‘民间的钱本来就不容易得到,如果全部运到京师,民众就更加难以得到了!不如运一半到都城,另一半折合成轻便的货物,这样内外都方便。’十一月,皇帝命令宰相说:‘国家已经很久禁止私铸铜钱,但还是听说有人私铸腰带和镜子,冒充旧物,公开出售,应该加强禁止。’

二十七年(1208年)二月,曲阳县铸造的钱币另外设立一个监,以‘利通’为名,设立副监和监丞,发放驿站,负责经营铜事。二十八年,皇帝对宰相说:‘现在外路见到的钱很多,听说有六千余万贯,都储存在偏僻的地方。既然不流通,对公私都没有好处,就像没有一样。现在中都每年花费三百万贯,支出不够,如果运到京师,不过稍微有些运输费用,即使费用多,也只是分散到民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人上诉:‘自从设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的地方虽然说是官方运输,但价格不足就要求民众共同承担。请求与本州司县共同分摊。’于是命令甄官署丞丁用楫前往审查其利弊,回来报告说:‘运输铜矿,民众用物资力量分担差役,不是他们愿意的。价格虽然低,但也有剥削之弊。而且他们观察铜矿的脉络,胡乱指认人的房屋和寺庙应该开采,以此索贿。又跟随冶炼工匠,每天交四两净铜,多的时候不够,又销毁铜器和旧钱,送官府以补足。现在阜通、利通两监,每年铸钱十四万余贯,但每年花费高达八十余万贯,对民众有害且浪费,未见其有利。’宰相把这件事上报,于是罢免了代州、曲阳两监。

最初,贞元年间实行钞引法,于是设立印造钞引库和交钞库,都设立使、副、判各一名,都监两名,而交钞库副使专门负责书押、搭印合同的事务。印有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种,称为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称为小钞。与钱币并行,以七年为限,旧钞换新钞。还是遵循宋张咏四川交子的方法,放宽了期限,因为铜少,是权宜之计。当时有人想要废除钞引法,到了这时两监已经废除,有关部门说:‘交钞和现钱一样,商旅利于远行,常常用钱购买钞引,这是公私都方便的事,怎么能废除呢!只是因为有了改革期限,不能没有疑问,请求废除七年的改革期限,让民众能够经常使用。如果时间久了,字迹模糊,允许在所在官库换新,或者允许随意支取钱币。’于是废除了七年的改革期限,交钞字迹模糊时才能换新。

从此以后,钞引法屡次改革,但无法改变,弊端也从此开始。

交钞的样式,外面有边框,印有花纹,上面写明面值,左边写‘某字料’,右边写‘某字号’。料号外面,用篆书写着:‘伪造交钞者斩,告发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边框下面写着:‘中都交钞库,根据尚书户部符令,承都堂札付,户部复核检查,令史姓名押字。’又写着:‘圣旨印造各路交钞,在某处库纳钱换钞,更允许在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通。’这些钞币不限年月使用,如果字迹模糊,钞纸磨损,允许在所属库司换新。

如果到库支取钱币,或者倒换新钞,每贯要扣除一定的工墨费。库官、攒司、库副、副使、使各自盖章,年月日。印造钞引库的库子、库司、副使各自盖章,上至尚书户部官员也盖章。搭印支取钱币的地方合同,其余按照常规使用。

最初,大定年间制定规定,民间可以保留铜锡器物,如果申请卖给官府,每斤给钱二百文。对于禁止收藏的器物,首先上交的,每斤给钱一百文,不是器物的铜货一百五十文,不足一斤的按比例计算。在都城官局和外路制造和销售铜器的价格,由运司佐贰检查,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舒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1191年)十月,皇帝下令降低卖镜的价格,防止私自铸钱销毁钱币。以前常常让工匠越过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上奏说:‘最近听说有关部门上奏,官府的铜可以支撑十年,如果每年让工匠越过边界远采,不仅浪费多,还可能引起边境争端。如果将要耗尽的时候,只能在边界内开采。’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于是不允许出界。

五月,皇帝下令给尚书省说:‘民间流通的交钞,应当限制数量,不要让它的数量多于现钱。’四年,皇帝对宰相说:‘各地都有一些无用的官物,可以用来处理,比如铁钱。’有人提议铁钱有破损,应当让有关部门用铜钱来偿还,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同意,皇帝说:‘让偿还还会坏,不偿还就会全部坏掉!如果确实无用,为什么不另外想办法呢?’胥持国说:‘比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铁钱,是因为隔阂铜钱不让过界。比如陕西市易也用银布姜麻,如果旧有铁钱,应该暂时收存,以备不时之需。’于是命令有关部门登记铁钱和其他无用之物,存放在库中。

八月,提刑司报告说:‘陕西地区降下的交钞比现钱多,导致民众在流通中感到困难。’宰相将此事上报,于是下令本路榷税和各种名目的钱,可以折算成交钞。官兵的俸禄,允许钱、绢、银、钞各占一半,如果钱银数量不足,就全部发放交钞。

五年三月,宰相上奏说:‘民间之所以难以得到钱币,是因为官吏和豪富之家积累了太多的钱。在唐朝元和年间,曾经规定家中有钱超过五千贯的人要处死,王公贵族被重贬并没收财产,以五分之一赏赐告发者。’皇帝下令参照旧制制定规定,让官民之家根据品级和财力限制现钱,最多不超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的数量为标准,不得超过万贯,所有多余的钱都要求换成其他物品储存起来。如果有能告发超出限额保留钱币的人,奴隶可以免为良民,雇工可以离开,以十分之一作为赏赐,其余全部没收。

又下令有关部门,所有从高丽返回的人,所得的铜器都要全部购买。

承安二年十月,宰相上奏说:‘旧的交钞法规定,每换新钞,每贯收取工墨钱十五文。到大定二十三年,不再按照贯数收取,每张收取八文,这对官府没有好处,也妨碍了钞法的正常运行,应该恢复旧制。如果用钞购买盐引,每贯可以当作一贯五十文使用,这样就可以多卖一些。’皇帝说:‘工墨钱,每贯可以收取十二文。购买盐引的人,每贯可以当作一贯一百文使用。’当时交钞发行量过多,民间成贯的钞难以流通,皇帝下诏在西北二京、辽东路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小钞,并且允许在官库兑换成钱,与其他路一样流通。

十二月,尚书省讨论,认为当时发放给官兵的俸禄和边防军队的费用,都是用银钞混合支付的,旧例中银每锭五十两,价值一百贯,民间有人截取或凿刻,价格也随之高低不等,于是改为铸造名为‘承安宝货’的银币,一两到十两分为五等,每两折合钱二贯,公私都可以和现钱一样使用,并制定了销铸和接受稽留的罪赏标准。

承安三年正月,省里上奏说:‘如果允许榷场用现钱越境,虽然不是销毁,但效果与销毁无异。’于是制定了制度,对于用钱与外国人使节或进行交易的人,处五年徒刑,三斤以上的处死,中间人同罪。对于告发的人,官府先代为支付五百贯钱。对于逮捕和接待、陪同的人,先按级别坐罪,并要求均等赔偿。当时交钞流通不畅,命令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元以上都使用银钞和宝货,不允许使用钱币,一元以下听任民众自行决定。当时已经实行限钱法,但很多人不遵守,皇帝说:‘已经制定了条约,不是不重视,让御史台和提刑司去调查。’九月,因为民间钞币流通不畅,将一元以下的交钞全部换成钱使用,于是又减少了原来的限额,重新制定了官民留存钱币的规定,三分之一的比率,亲王、公主、品官可以留下一分,其余的都减半,多余的钱在五十天内全部换成其他物品,违者以违制论处,用钱赏赐告发者。在两行部各设立回易务,用绵绢等物品交换银钞,也允许本务缴纳银钞。前往榷货市场购买盐引,在山东、河北、河东等路缴纳钞币,方便兑换成钱。

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重新制造了一百例小钞,并允许官库兑换成钱。一贯、二贯的例子都支付小钞,三贯的例子则支付银一两和小钞一贯,如果是五贯、十贯的例子,则四分之三支付小钞,六分之一支付银,想要得到宝货的人可以听任,有阻碍或擅自降价的人要受到惩罚。四年三月,因为银钞流通不畅,暂时停止了山东诸路用银钞和绵绢盐引方便兑换成钱的规定。命令院务各科名钱,除了京师、河南、陕西可以用银钞方便兑换外,其余路都可以收取银钞各占一半,仍允许钞币的四分之一在本路缴纳。

随路所收交钞,除了本路的不再发放,其余通行的都循环使用。榷货市场出售的盐引,收纳宝货和钞币各占一半,银每两只折合钞币两贯。省里允许人们依旧到库房缴纳钞币,随路漕司所收,除了额外的盈余之外,也都如此。所支付的官钱,也用银钞混合支付,已经零碎截取的银币不再支付,如果宝货数量少,可以逐渐增加铸造。银钞一旦流通,物价自然平稳,虽然有禁令也无法实施,于是取消了阻碍银钞流通的罪制。四年,因为户部的建议,命令在都城的官钱、榷货务盐引,都可以收取宝货,附近盐司贴钱的数量也可以一并缴纳。民间宝货有了去向,自然会流通,不会销毁。在此之前,设立了四库印小钞来代替钞本,让人方便携带小钞去库房兑换成钱,这样就和支出现钱没有区别。现在不再需要印造,等到兑换完毕,就可以停止四库。只需用大钞验明钱数后进行兑换。当时私铸‘承安宝货’的人很多,掺杂了铜锡,逐渐不能流通,京师市场关闭。

五年十二月,宰相上奏说:‘最近因为军需调拨,支出的交钞数量很多。于是铸造宝货,与钱币一起使用,代替钞本,这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之策。’于是废除了‘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说:‘民间钞票已经普遍流通,但银价还未稳定,官方规定的每锭银以十万为标准,而市场上的价格只有八万,这是因为输出的多而输入的少造成的。如果让各种税收以钱、银、钞三分之一的比例缴纳,或许可以改变这种弊端。’朝廷下文省议,宰臣认为:‘自从军事行动开始以来,完全依赖交钞来支持军费,由于输出过多,导致交钞滞销,最近命令院务收缴七分交钞,也逐渐流通。如果与银两一起缴纳,那么这一部分增加,那一部分减少,按理说必然会造成偏颇,从而影响钞法的稳定性。如果要稳定银价,应该让各种名目的钱,如‘铺马’‘军需’等,允许一半用银两缴纳,没有的听其自然。’

在此之前,曾经实行过三合同交钞,到了泰和二年,只在民间流通,但官方没有回收,朝廷担心这会损害百姓,于是下令各种税收各带纳一分,即使是本路之外的地方也可以不受限制地通纳。户部看到历年征收的铺马钱,也允许收缴一半。闰十二月,皇帝因为交钞的事情,召集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在内殿商议。复亨认为三合同钞可以实行,而铎请求废弃不用,最终复亨的观点被采纳。

从那时起,国家空虚,百姓贫困,经济开支不足,只靠交钞来愚弄百姓,而且法律又不稳定,世宗的事业因此衰落。到了泰和三年,弊端更加严重,皇帝对宰臣说:‘在大定年间,钱币充足,现在民间钱币少,而且不在官方手中,这是为什么?我要集合百官询问,一定有人知道。’

泰和四年七月,废除限钱法,是按照户部尚书上官瑜的建议执行的。泰和四年,想要增加铸币,命令百官讨论如何获取足够的铜。中丞孟铸说:‘销毁钱币作为铜,以及盗用出境的,不止一两个,应该惩罚相关官员及其邻里。’太府监梁絪等人说:‘铸币费用很大,平均十钱可以铸出一钱。有见识的人认为虽然费用多,但还能增加一钱,请求采集铜、拘捕器物来铸币。’

宰臣认为:‘鼓铸不能急于进行,铜的冶炼听任民间煎炼,官方购买。凡是寺庙观宇不到十人的,不允许饲养法器。民间铜器规定两个月内送官,给予价格。隐藏的按私法处罚,限制外人举报的,以知情不举处罚其官员。寺庙观宇允许儿童举报者奖励。等到铜多了,再另外上报。’

八月,制定从便易钱法,允许人们将钱币输送到京师,而在山东、河北、大名、河东等路按数支取。后来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票一起流通。泰和五年,皇帝想要废除交钞工墨钱,因为印刷时常有费用,于是命令贯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再以小钞十万贯相参用之。泰和六年十一月,再次允许各路自行发行小钞。中都路在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在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在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在东平、大名府,河北东路在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在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在平阳,河东北路在太原、汾州,辽东在上京、咸平,西京在西京、抚州,北京在临潢府官库易钱。命令户部印制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使用。

泰和七年正月,敕令在官者不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只有辽东可以例外。当时百姓因为货币屡次变化,常常抱怨,聚集在市场上议论。皇帝得知后,下旨给御史台说:‘从今以后,都市中如有相聚议论钞法难以执行的,允许人们捕捉举报,赏钱三百贯。’

五月,根据户部尚书高汝砺的建议,制定‘钞法条约’,增加印刷大小钞票,因为钞库急需,增加了副使一名。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讨论钱币问题,皇帝命令中丞孟铸、礼部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讨论,一个月后仍未决断。七月,皇帝在泰和殿召集讨论,并告诉汝砺:‘今后不要说钞票多,不加重而随意更换。加重可以加在钱币上。’第二天,敕令:‘民间交易、典质,一贯以上都使用交钞,不得使用钱币。需要立契的,三分之一使用其他物品。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使用钞票,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使用钞票。不须立契的,只有辽东钱钞从便。犯法的处二年徒刑,举报者有奖赏,监临犯法的杖责并且解职,县官能执行流通的升迁,否则降罚,聚集众人破坏法律的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只收二钱。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超过十贯。所司负责登记辨钞人以防伪钞。官员及民间保留的现钱,比以前减少数量,如果以前有现钱多的,允许送官兑换钞票,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因为难以支用,命令取现钱。御史以破坏钞法弹劾他,皇帝说:‘纠察之官先破坏法律,情不可恕。’杖责七十,降官一级,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说:‘钞法必须执行,府州县镇应该各自登记辨钞人,给予条印,听任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的宋会子,也令同见钱使用,十贯以上不许携带。盐税允许使用银绢,其余市场交易及俸禄,都使用交钞,其零数以小钞补足,应支银绢而不足的也以钞票补足。’皇帝派遣近侍到尚书省传达旨意:‘现在既然以按察司钞法流通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也不准使用。’

十月,杨序说:‘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然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皇帝询问汝砺,汝砺回答说:‘各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的城市,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过都可以相互兑换。更担心没有合同的地方,难以兑换,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皇帝对户部官员说:‘现在钞法虽然实行,你们也应当仔细审查,稍有壅滞,就应当上报,不要认为已经实行就害怕更改。’汝砺回答说:‘现在各个处置库大多设在官府内,百姓出入非常困难,虽然商人容易交易,但是担心钞本不足。最近河北西路转运司说,一位富民首先提出应当保留的钱外,还有现钱十四万贯。其他路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命令州县官员和库典,在市场集中处处置库支换。用提出保留的钱作为钞本,十万户以上的州府,给予三万贯,依次递减,换钞的人每人不得超过二贯。用所得的工墨钱作为库典的食直,还命令州府的副职和转运司的官员一名负责监督。’皇帝同意了,于是命令将库迁移到市场集中处,让百姓用钞换钱。

这个月,皇帝下令捕获伪造交钞的人,都把交钞作为赏赐。

当时再次讨论更改钞法,皇帝听从高汝砺的建议,命令在官大钞不再允许流出。允许百姓用五贯十贯的例子去库换小钞,想要得到钱的人,五贯内给一缗,十贯内给两缗,只有辽东地区可以随意。

河南、陕西、山东以及其他实行钞法的各个路,院务各种税以及各种科名的钱,都按照三分的比例,一分纳十贯的例子,二分五贯的例子,其余都收现钱。

八年正月,因为京城钞票滞销,制定了所司赏罚的规则。当时的新规定,按察司和州县官员,按照钞票流通滞销的情况来升降。于是命令监察御史的赏罚与外道按察司相同,大兴府警巡院的官员与外路州县官员相同。

这个月,收毁大钞,实行小钞。

八月,听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的建议,因为咸平、东京两路的商旅聚集,于是按照都南的例子,一贯以上的都使用交钞,不得使用钱。

十月,孙铎又说:‘民间钞票多,正应该收敛,院务税各种名目的钱,可以全部收钞,除了秋夏税纳实物外,也命令收钞,不拘泥于贯例。农民知道了就会逐渐重视钞票,可以流通。最近州县强制市场购买钞票,只是增加了骚扰,可以停止在各处设立钞局,只命令去省库换易。现在小钞各有限制路分,也非常不方便,可以命令通用。’皇帝命令立即执行。

十二月,宰相上奏:‘旧制,内外官兵的俸禄都给钞票,那些必须用钱来补足的,可以按照十分的比例,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超过十贯。所有之前收的大钞,等到通行时再重新计算制造,最终必须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如果暗淡不清的,请求允许在所在库换新钞。如果官吏权贵之家有低价购买交钞,而在院务换钱买卖的人,以违制论处。再次派遣官员分路巡查,那些限制钱过数虽然允许奴婢告发,但是有所属的默令其主藏匿不实报告的,可以命令按察司调查。如果旧限已经满了,应当再延长五十天,允许再次令变易钞引诸物。’这个制度实行之后,章宗不久去世,卫绍王继位,大安三年会河之役,以至于用八十四车作为军赏,军队战败,国家残破,来不及救治弊端,交钞的轻贱几乎不能用来买卖了。到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想要使其变得重要,于是重新制造二十贯到百贯的例子交钞,又制造二百贯到千贯的例子。然而自从泰和以来,每次更改交钞,虽然一开始很重要,但是没几年就变得轻贱而不流通,到这时候就更加滞销了。南迁之后,国家困顿,百姓贫困,军队不断出征,供应无度,钞票的轻贱更加严重。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奏说:‘现在物价昂贵,弊端在于钞票阻塞,有出无入。虽然院务税增收数倍,但是所收的都是十贯的大钞,这有什么用呢?现在十贯的大钞民间很多,因为没有去处,所以市场交易多用现钱,而钞票每贯只值一钱,甚至不如工墨的费用。我认为,应当暂时禁止现钱,并且让计司以军需的名义,根据民力征收,这样货币流通,物价就会平稳。’从此,钱货不用,富家内部困于藏钱之限,外部弊于交钞屡变,都到了困顿的地步,被称为‘坐化’。商人常常在江淮地区用船运输贸易,钱多流入宋朝。宋朝人以为高兴,而金朝人却不禁止,有见识的人对此感到惋惜,既不能使无用的纸币变得重要,又放弃了自古流传的宝物。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说:‘关陕军队多,供应不足,所依赖的交钞都是从京城取得,只是造成了麻烦和费用,请求降旨就地制造方便。’又说:‘怀州旧铁钱钜万,现在既然无用,愿意用钱贯为甲,来供给战士。’当时有司轻罪议罚,通常用铁赎,但是当罪不平等,于是命令赎铜计赃都以银价为准。

六月,皇帝下令讨论交钞的利弊。

七月,将交钞改名为‘贞祐宝券’,仍然设立阻挠的罪行。

九月,御史台说:‘自从多事以来,全靠交钞来帮助军需,然而收入不及支出,价格逐渐降低,最终没有办法禁止,这是必然的道理。最近使用‘贞祐宝券’来革除弊端,又担心既然已经很多,百姓就会轻视,和旧钞没有区别,于是命令民间交易都按照时价,严格设立罪赏,希望必须执行,结果使得商旅不行,四方货物不敢进入。京城有百万人口,每日花费巨大,物价难道不会每日上涨吗?而且时价每月重新确定一次,而民间价格早晚都不一样,现在有司强制执行,市场全部关闭。再次讨论搜括隐藏,必须命令按照估价出售,那么京城的货物指日尽失,百姓将更加困顿。我们认为,只有官府和买计赃之类可以使用时价,其余的应当方便行事。’制度得以通过。

十二月,皇帝听说最近京城郡县多在京城购买粮食,谷价飞涨,命令尚书省召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讨论如何控制这个问题。户部和讲议所建议,五斗出城的可没收一半,转运司认为应当全部禁止其流出,皇帝听从开封府的建议,认为:‘宝券刚开始实行时,百姓非常重视。但是因为河北、陕西各路所支出的已经很多,人们就开始轻视了。商贾争相收入京城,用来购买金银,银价高昂,谷价也随之上涨。如果让宝券各路有不同的制度,那么就不再能进入河南,那么河南金银价格低,谷价自然就会降低。如果直接关闭京城粮食不出,那么外部也会自己坚守,不再进入京城,谷价应当更加昂贵。应当告知郡县百姓,不要随意提高价格,官府制定价格,务必方便行事。’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说:‘国家调度都依赖宝券,实行才几个月,又再次滞销,不是约束不严、执行不谨慎。货币想要流通,必须轻重相权、收放有术才能实现。现在的弊端在于支出太多、收入太少。如果随时裁减所支出的,增加所收入的,或许可以做到。’于是列举了五件事,一是省去多余的官员,二是减少酒使司,三是节约军俸,四是罢免寄治官,五是酒税及纳粟补官都应当使用宝券。诏令酒税按照大定旧制,其余都不从。不久又重新制定了捕获伪造宝券的官员赏赐。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说:‘最近宝券流通不畅,因为朝廷将要进行改革,后来又传言不用了,因此被压制,逐渐废弃,这实际上是权力回到了民间。自从迁都汴梁以来,废弃了回易务,我认为应该重新设立,让懂得市场运作的官员负责,提供银钞、粟麦、缣帛等物品,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买卖。同时,选择好的监官负责官方经营,如果半年内没有出现问题,券法畅通无阻,就按照指示派遣人员。’皇帝下诏讨论并实施。

四月,河东行省的胥鼎说:‘交钞贵在流通,现在各地制造的交钞不足以满足需求,不采取有效措施回收,难免会有缺失和错误。应该根据民众的财力征收,以资助军费。河中宣抚司也因为宝券过多,民众不重视,请求按照民众的贫富情况进行征收。虽然是在陕西,但如果统一征收,那么那里的财富就会源源不断地聚集到河东,这与不征收有什么区别?又因为河北的宝券不允许在河南流通,所以流通更加困难。’宰相认为:‘之前因为河北的宝券,商旅纷纷南渡,导致物价飞涨,所以暂时限制了流通范围。现在胥鼎说本路财政紧张,需要征收军费,应该同意他的请求。至于陕西是否可以征收,由行省商议决定后再执行。’五月,皇帝因为河北州府的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令尚书省策划处理。

八月,平章高琪上奏:‘自从军事行动开始以来,开支巨大,只能依靠宝券,但是收入不足以支付支出,所以宝券逐渐贬值,现在一千钱的宝券只值几钱,随造随用,成本不断上升,如果不采取措施,弊端将会更加严重。应该重新制造新的宝券,与旧宝券搭配使用,这样既能节省成本,又能保证使用。’濮王守纯以下的人都害怕改革,上奏说:‘自古以来,军费都来源于民众,之前朝廷认为小钞太轻,改为宝券,又禁止使用钱币。民众目光短浅,认为纸币容易损坏,不如钱币耐用,所以得到钱币就珍藏起来,而宝券则急于使用,生怕破裂而废弃。现在朝廷只知道支出,不知道回收,所以钱币越来越贵,宝券越来越轻。然而宝券的贬值不是民众造成的,而是国家造成的。不如根据支出的量再次向民众征收,这样循环使用,民众就会知道宝券是必需品,也会珍惜它。现在只是担心宝券贬值,就想要重新制造,不仅命令无法执行,而且担心新宝券的贬值会与旧宝券一样。’不久,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和陕西行省令史惠吉也相继提出宝券制度的弊端。宇请求暂时停止印刷,用现有的宝券流通,如果流通不畅,就根据人口多少和财力高低进行征收。吉说:‘宝券是用来临时解决问题的,不能与流通的钱币相比,如果一定要流通,不过就是多收少支罢了。但是收得太多会伤害民众,支出太少会满足不了需求,这两种方法都不好。对于当前的情况,不如重新制造,以“贞祐通宝”命名,从一百到三千分为十等,由各路转运司印刷,但仍不得超过五千贯,与旧宝券一起使用,或许可以。’皇帝下诏召集百官讨论。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都主张重新制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都请求征收。只有户部尚书萧贡认为应该保持原状,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认为两种方法都可以同时进行。太子少保张行信也说不应该重新制造,但应该严格规定不执行命令的罪行,就可以了。侍御史赵伯成说:“重新制造的方法,实际上是暗中剥夺民众的利益,其弊端比征税还要严重。征税的方法,如果只对农民征税是不行的,如果对市肆商贾征税,这也是重视根本抑制末端的措施。”刑部主事王寿宁说:“不是这样的,现在重视钱币轻视宝券的都是农民,征税必须先从民众开始。”转运使王扩说:“讨论事情应该探究其本质,今年为军士家眷提供粮食四万余石,如果让这些人安居乐业,稍微减轻民众的负担,然后征税,那么征税就不难了。”榷货司杨贞也想要节省无名的开支,废除闲散冗余的官员。有人提议铸造大钱以当百,另外制造小钞以节省费用。有人认为县官应该选择合适的人选。只有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说:‘国家制定法律,无不周全,只是有关部门不能严格执行而已。如果让我便宜行事,所有外路四品以下的官员都可以杖责决断,三品以上的官员上报,再派监察官二人驰驿往来,法律不必改变,民众不必征税,一旦下令,可以使上下都遵守法律。如果不这样做,我请求实施重刑。’皇帝把他的话展示给宰相看,说:‘他自认为可以这样做,我们试一试可以吗?’宰相没有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法,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互相争论,认为:“事情有难以执行的,即使是圣明睿智的人也会感到困扰,思敬为什么要这样做,只会害人。”皇帝因为众说纷纭,一个多月没有决定,感到厌烦,于是下诏按照原状执行,放宽了征税的期限。不久,最终采用了惠吉的建议,制造了“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开始下诏执行,每一贯相当于一千贯,增加了伪造和阻挠的罪行及捕获的赏金。

五月,因为钞法多次变动,随出随坏,制作钞票的桑皮和旧纸都来源于民众,到这时更加难以获得,于是下令按价征收,只征收宝券、通宝,称为“桑皮故纸钱”,说是可以免除民众运输的劳苦,节省制作成本。高汝砺说:‘河南征调繁重,征收的租税是原来的三倍,仅能勉强满足需求,如此之重。而今年五月省部因为每年征收的通宝不足以使用,就在民间征收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来补充,这也太过分了!最近又因为通宝流通不畅,又增加了两倍。河南人户中农民占三分之二,今年的租税征收还没有足够,现在又要求他们缴纳这些,如果民众不卖掉当纳的租税,就只能卖掉粮食,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办法?现在最急需而又难以得到的是草料和粮食,出自民众而有限。可以缓征而又容易征收的是交钞,出自国家而又可以变化。用国家自行发行的钞票强迫民众缴纳,将会如何呢?之前大钞流通不畅就改为小钞,小钞有弊端就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就改为通宝,变化的权力在我们手中,为什么还要麻烦民众呢!民众已经竭尽全力供应军队而仍然不足,又按照人口、税收、物品、生产等增加征收,如此剥削,民众无法承受,就会逃亡。民众逃亡,田地荒废,军队粮食供应不足,这样军储和钞法都废弃了。我并非不重视钞法,也不是故意与省部作对。只是认为钞票流通不畅、物价上涨的弊端较轻,民众逃亡、军队饥饿的弊端较重。’当时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三年十月,官员上奏说:‘以前因为物品价值高而货币价值低,对犯贪污罪的人按货币金额定罪太重,于是以银两作为标准,每两银等于二贯钱,如果有人犯下使用通宝的贪污罪,就直接按通宝的价值来定罪。比如因为军事调动,接受通宝及三十贯的人,按照金银的价格计算,才相当于四百多贯钱,那么就应该受到杖刑。轻重的差别如此之大。’于是命令按照当时银价来定罪。

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说:‘最近的规定是,对于犯下使用通宝的贪污罪的人,按照物价折合成银两来定罪,每两银等于二贯钱,而按照法律应当用铜赎罪的人,只收取通宝现钱,也请求允许他们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银两,这样既可以惩罚邪恶,又有助于国家。’皇帝下诏让官员讨论,于是命令犯公错失误的人只缴纳通宝现钱,而贪污故犯的人则缴纳银两。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说:‘钱作为流通的货币,贵在流通而不应该堵塞,积累在官府而不分散就会损害百姓,分散在民间而不回收就会缺乏使用。必须根据钱的多寡和重量与物品的价值相权衡后才能使用。在大定年间,民间钱多而钞票少,所以钱值钱高而且流通方便。自从军事调动以来,官府手中的钱特别少,民间也几乎没有,军队的调度全部依赖钞票,每天流通的数量以万计,以至于在市场上堆积如山,怎能不贬值呢?不如放宽对钱的禁令,允许民间自己采矿铸钱,而官府制定模范,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铸币,不允许民间使用,这样钱就会越来越多,钞票就可以少发行,少发行就会值钱且流通方便。现在钞票发行越来越多,民众越来越轻视,官员想要提高钞票的价值却找不到办法,以至于连官员的俸禄、百姓的财产都要用来收缴钞票,但最终不能提高钞票的价值,竟然不知道钱少的问题。’臣认为应该允许民间铸钱,而收缴钞票的时候也允许缴纳银两,民间用银铸钱可以分为几个等级,上面写着‘兴定元宝’,按照价值用来准备军赏,这也是解决弊端的一个方法。”朝廷没有采纳。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上奏说:‘以前宝券已经出现问题,于是制造了‘贞祐通宝’来补救,到现在已经五年,它的弊端又像宝券末期一样。最初,通宝四贯等于一两银,现在八百贯了。应该再次制造‘兴定宝泉’,母钱和子钱相互权衡,和通宝一起流通,每贯通宝相当于四百贯,以二贯钱为一两银,在各地设立仓库,允许人们用通宝来兑换。如果县官能够让民众流通货币,可以晋升官职一阶、升职一等,如果因为姑息而导致流通不畅,也要追究责任。州府官员根据所属司县定罪赏,命令监察御史和各路行部官员监督,如果违反法律不纠正,监察御史要受到降职的处罚,行部官员要受到罚款,集体讨论无法实施的要被流放两年,举报的人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开始实施这个命令。二年五月,再次制造每贯通宝相当于五十贯,又用绫印制作了‘元光珍货’,和银钞以及其他钞票一起流通。实行不久,银价一天比一天贵,宝泉一天比一天便宜,民众只以银的价格来衡量。到元光二年,宝泉几乎不用,于是定下法律,一两银不能超过宝泉三百贯,所有价值不超过三两银的物品不允许使用银,超过三两的按照三分来计算,一分使用银,两分使用宝泉和珍货、重宝。京师和州郡设立平准务,用宝泉和银进行兑换,对于私自兑换和违法但能举报的人,罪行和赏赐有不同等级。这个命令一下达,市场关闭,商旅不通行,朝廷为此感到忧虑,于是废除了使用银和银宝泉私自兑换的法律。但是上面有限制使用的名义,下面却没有实际执行的措施,官员虽然知道,却无法控制。

义宗正大年间,民间只使用银进行交易。天兴二年十月,在蔡州印刷了‘天兴宝会’,从一钱到四钱分为四等,和现银一起流通,不到几个月国家就灭亡了。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注解

钱币:钱币是古代货币的一种,以金属(如铜、金、银)制成,用于交易和存储财富。在中国历史上,钱币经历了从贝币到金属货币的演变,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辽、宋旧钱:辽和宋是历史上的两个朝代,辽宋旧钱指的是这两个朝代流通的货币,它们在金朝初期继续被使用。

刘豫:刘豫是南宋末年的一个叛臣,他建立的政权使用了“阜昌元宝”和“阜昌重宝”两种钱币。

钞引法:宋代的一种货币制度,使用纸币交子。

交钞:交钞是古代的一种货币,类似于纸币,由政府发行,用于流通和支付。

正隆通宝:正隆通宝是金朝正隆年间铸造的钱币,是金朝官方货币之一。

宋小平钱:宋小平钱是宋朝时期流通的一种铜钱,以其小平的形状而得名。

官钱:官钱指的是由政府铸造和发行的货币。

铜禁:铜禁是指禁止民间私自熔铸铜币或使用铜器作为货币的行为。

铜鍮器:铜鍮器是指用铜制成的各种器具。

中都:中都指的是金朝的都城,即今天的北京。

宝源、宝丰、利用:宝源、宝丰、利用是中都钱监的名称,负责铸造钱币。

世宗大定:世宗大定是金朝皇帝完颜雍的年号,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货币改革。

陕西路:陕西路是金朝的一个行政区域,位于今天的陕西省。

铁钱:古代的一种金属货币。

官钱积而不散:官钱积而不散指的是政府铸造的钱币过多,但流通不畅,导致民间货币短缺。

金银丝帛:金银丝帛是指金银和丝绸布匹,是古代的重要贸易商品。

赈济:赈济是指政府或个人对遭受灾害或困难的人进行救济。

尚书省:古代官署名,负责中央行政事务。

坑冶:坑冶是指开采和冶炼金属的活动。

大定通宝:大定通宝是金朝大定年间铸造的钱币,是金朝官方货币之一。

工费:工费是指生产或制作某物的成本。

班驳黑涩:班驳黑涩形容钱币质量差,难以使用。

杖:古代的一种刑罚,即鞭打。

工部郎中、吏部员外郎:工部郎中和吏部员外郎是金朝的官职,分别负责工程建设和管理官员人事。

万六千余贯:万六千余贯是指一万六千多贯钱,贯是古代货币单位,一 贯 约等于一千文钱。

宋大观钱:宋徽宗赵佶的大观年间铸造的钱币,是宋代的一种货币。

陌:古代货币单位,一陌等于十文,即一串钱。

斡鲁补:人名,此处指大名男子斡鲁补。

阜通监:官府设立的钱币铸造机构。

节度使:古代官职,负责军事,也兼管地方行政。

同知:古代官职,为副职,协助正职官员处理事务。

观察判官:古代官职,负责观察地方情况,并协助官员处理政务。

勾当官:古代官职,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

参加政事:古代官职,参与朝政的高级官员。

粘割斡特剌:人名,此处指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

岁久:时间久远。

长贰厅幕:官署名,负责地方财政。

综理:全面管理。

大定:金朝的一个年号。

甄官署丞:官职,负责审核官员。

丁用楫:人名,此处指甄官署丞丁用楫。

科差:古代对农民的一种征税方式。

垣屋:房屋。

寺观:寺庙和道观。

鼓铸:铸造钱币。

交子库:宋代管理交子的机构。

大钞:大钞是指面值较大的纸币。

小钞:小钞是指面值较小的纸币。

张咏:宋代官员,四川交子的创始人。

权制之法:临时性的货币制度。

阑:边框。

衡:平衡。

圣旨:皇帝的命令。

尚书户部:古代官署,负责财政。

符:官方文书。

札付:官方文书,传达命令。

令史:古代官职,负责文书。

押字:签名。

库子:仓库管理人员。

库司:仓库主管。

副使:指官职,为正职官员的副手。

使:官职,正职官员。

夫匠:工匠。

天山北界:古代边界的代称。

界内:边界以内。

界外:边界以外。

计置:计算和安排。

银布姜麻:银、布、姜、麻等物资。

籍:登记。

佐贰:官职,副职官员。

提刑司:提刑司是古代官署名,负责审理刑狱案件,是地方司法机构。

陕西交钞:交钞是古代的纸币,陕西交钞指的是在陕西地区流通的纸币。

见钱:现钱,即现金。

宰臣:宰臣是指宰相,古代朝廷的最高行政官员。

榷税:榷税是指对特定商品或行业征收的税。

名色钱:名色钱是指不同种类和用途的钱币。

官兵俸:官兵俸是指官兵的薪饷。

绢银钞:绢银钞是指绢、银和钞票。

元和间:元和间是指唐朝宪宗李纯的年号期间,大约是公元806年至820年。

猛安谋克:猛安谋克是金朝的军事编制单位。

牛具:牛具是指牛耕农具,这里指土地。

铜器:铜器是指用铜制成的器物。

工墨钱:指印刷钞票的费用。

盐引:盐引是古代盐业管理中的一种凭证,持有盐引者可以购买或运输盐。

西北二京:西北二京是指古代中国的两个都城,通常指长安和洛阳。

辽东路:辽东路是指古代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划。

银铤:银铤是指成锭的银块。

承安宝货:承安宝货是金朝时期的一种银币。

徒五年:徒五年是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驵侩:驵侩是指古代的商人或中介人。

回易务:回易务是古代官府设立的一种贸易机构,负责管理市场上的商品交易。

榷货务:榷货务是指负责专卖商品的官署。

度牒:度牒是古代官方颁发的文书,如僧侣的出家证明。

宝货:宝货是指珍贵的货币或商品。

印小钞:印小钞是指印刷小额纸币。

私铸:私铸是指未经官方许可私自铸造货币的行为。

泰和元年:指金朝泰和元年的年份,即公元1205年。

通州刺史:指担任通州刺史的官员,通州是金朝的一个行政区划。

钞:古代的一种纸币。

铤:古代计量银两的重量单位,一铤等于十两。

银价:银的价格。

官之所定:指官方规定的价格。

市肆:市场。

院务:古代官署名,负责宫廷事务。

铺马:指驿站马匹,古代传递文书和物品的工具。

军须:指军需物资。

三合同交钞:指金朝发行的一种纸币,分为三等,用于不同面额的支付。

闰十二月:指农历的闰十二月,即农历的十二月。

内殿:指皇宫内的殿堂。

世宗:指金朝的皇帝完颜雍,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

大定间:指金朝大定年间,即公元1161年至1189年。

钱:指铜钱,古代的一种货币形式。

铜:指铜金属,用于铸币。

鍮铜器:指用铜制成的器物。

法器:指佛教或道教等宗教仪式中使用的器物。

钞库:指存放和管理纸币的库房。

御史台:指古代的监察机构。

钞法条约:指关于纸币管理的法规。

中都路:指金朝的中都路,即今天的北京。

南京路:指金朝的南京路,即今天的南京。

山东东路:指金朝的山东东路,即今天的山东东部地区。

山东西路:指金朝的山东西路,即今天的山东西部地区。

河北东路:指金朝的河北东路,即今天的河北东部地区。

河北西路:指金朝的河北西路,即今天的河北西部地区。

河东南路:指金朝的河东南路,即今天的河南东南部地区。

河东北路:指金朝的河东北路,即今天的山西东南部地区。

辽东:古代地区名,位于今天的辽宁省东部。

西京:指金朝的西京,即今天的西安。

北京:指金朝的北京,即今天的北京。

院务商税:指官府收取的商业税。

钞法:指古代的一种货币制度,即使用纸币作为流通货币,而非金属货币。

按察司:古代官署名,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斜不出巡:指按察使斜不出巡按,即按察使没有按照规定巡视。

监察御史:指古代的监察官员。

宋会子:指宋朝发行的纸币。

榷盐:指官府垄断的盐业。

银绢:指银两和丝绸,古代的货币和商品。

条印:指印有官府标志的凭证。

辨钞人:指负责鉴别纸币真伪的人员。

昏钞:指质量较差或破损的纸币。

户部:古代官署名,负责财政事务。

公廨:官府的办公场所。

小民:指普通百姓。

商贾:商人。

钞本:指用于印刷钞票的纸张。

河北西路转运司:古代官署名,负责河北西路地区的财政运输。

州县:古代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州府佐贰:州府的辅助官员。

转运司:古代官署名,负责地方财政的运输。

伪造:指非法制造、仿造货币。

科名:科举考试中取得的名次。

京师:古代对首都的称呼。

警巡院:古代官署名,负责治安。

咸平:古代地名,位于今天的河北省。

东京:古代地名,位于今天的河南省开封市。

院务税:宫廷的税收。

本色:指实物,即非货币形式。

骚扰:干扰,使不便。

钞局:发行钞票的机构。

钱货:货币和货物。

镪: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

江淮:古代地区名,指长江和淮河流域。

宝券:古代的一种纸币,因发行过多而贬值。

章宗:金朝的皇帝。

卫绍王:金朝的皇帝。

大安三年:金朝的一个年号。

会河之役:金朝与宋朝的一次战役。

宣宗:金朝的皇帝。

泰和:金朝的一个年号。

泉货:货币。

赎铜:用铜来赎罪。

赎银:用银来赎罪。

时估:当时的市场价格。

阑籴:非法购买粮食。

宝券初行时:宝券开始流通的时候。

酒税:酒类的税收。

酒使司:负责酒类事务的官署。

兵俸:士兵的俸禄。

寄治官:临时任命的官员。

酒税及纳粟补官:酒类的税收和用粮食换取官职。

翰林侍讲学士:翰林院是唐代设立的文学艺术机构,翰林侍讲学士是其中的高级官职,负责为皇帝讲解经史子集,具有很高的文化地位。

迁汴:指北宋时期,宋太宗赵光义将都城从开封(今河南开封)迁至洛阳(今河南洛阳),后又称迁都。

缣帛:缣帛是指古代的一种丝织品,是货币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商品。

权归小民:权归小民意味着权力从政府转移到民间,反映了民间对政府货币政策的质疑。

术收之:术收之指的是通过某种手段来控制或管理货币流通。

军兴以来:军兴以来指的是自从军队出征以来,即战争开始以来。

贞祐通宝:金朝的一种货币名称。

桑皮故纸:桑皮故纸是指用桑树皮和旧纸制作的纸张,用于制作货币。

榷货司:榷货司是古代官府设立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市场上的商品和货币。

宝券不行:宝券不行意味着宝券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宝:古代的一种货币,圆形方孔,代表财富。

剥:剥在这里指的是对民众的剥削,即过度征税。

军储钞法:军储钞法指的是用于军事储备的货币制度。

省臣:指朝廷中的官员,负责上奏国家大事。

物重钱轻:指货币价值低,实物价值高,即货币贬值。

赃: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军兴调发:指战争期间征调兵员和物资。

金银价:指金银的市场价格。

参知政事:古代官职,相当于副宰相,负责协助宰相处理政务。

物价:指商品的价格。

钱之为泉也:泉,通“钱”,指货币。

病民:使民众受到损害。

大定之世:指金朝大定年间,即金世宗在位时期。

钞少:指纸币数量少。

驰限钱之禁:解除对货币流通的限制。

采铜铸钱:指民众自己采集铜料铸造成货币。

模范:指铸钱的模具。

兴定元宝:金朝的一种货币名称。

兴定宝泉:金朝的一种货币名称。

子母相权:指货币的发行和回收。

绫印:用绫绸制成的印章。

元光珍货:金朝的一种货币名称。

平准务:负责货币平准的机构。

义宗正大间:指金朝义宗正大年间。

天兴宝会:金朝的一种货币名称。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评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

此段文字反映了古代货币制度中的一个问题,即物重钱轻的现象。由于货币的轻贱,导致犯赃者所犯之罪与所罚之刑不成比例,从而引发了官府的重视。省臣提出以银为标准,将通宝与银价挂钩,以平衡轻重之差,体现了对货币制度调整的尝试。同时,对军兴调发中的赃款进行了严格的处罚,显示了国家对军费的重视和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

‘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

此句表明朝廷采纳了省臣的建议,以银价为标准来定罪,这一举措有助于纠正过去货币轻贱导致的刑罚不公问题,体现了朝廷对货币制度的重视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李复亨的建议进一步细化了赃罪的定罪标准,将通宝与银价挂钩,同时提出了赎铜与输银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这体现了对赃罪的区分和对官府财政的补充。朝廷的诏令也显示了其对李复亨建议的认可,以及对赃罪处罚的细致化。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

温迪罕思敬在书中对货币流通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货币应保持流通,不应积压在官府或散布于民间。他提出了货币的多寡、轻重应与物品的价值相匹配的观点,体现了对货币流通规律的深刻理解。

‘大定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

温迪罕思敬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对比,提出了货币改革的建议。他认为,在大定时期,民间货币充足,钞票较少,货币因此价值高且流通顺畅。而随着军事开支的增加,钞票的发行量增加,导致货币贬值。他建议放宽对货币铸造的限制,允许民间自铸货币,以增加货币供应,稳定货币价值。

‘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温迪罕思敬进一步指出,货币发行过多导致民众轻视货币,官府试图通过增加税收来提高货币价值,但效果不佳。他建议让民间铸钱,同时允许用银兑换货币,以稳定货币价值。然而,朝廷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反映了当时朝廷对货币政策的保守态度。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

宰臣在奏章中回顾了之前发行的宝券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新发行的贞祐通宝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反映了古代货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货币发行失控,导致货币贬值。

‘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

宰臣提出了新的货币改革方案,即发行兴定宝泉,与通宝并行,以稳定货币价值。同时,对官员的奖惩措施进行了规定,以鼓励官员推动货币流通。这一改革方案体现了朝廷对货币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官员责任和激励机制的考虑。

‘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

然而,这一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银价持续上涨,宝泉贬值,导致民间只认银不认宝泉。朝廷试图通过立法限制银的使用,但效果不佳,反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这反映了古代货币改革中的困难和复杂性。

‘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

最后一段描述了义宗正大年间,民间只使用银进行交易,以及天兴二年发行的宝会钞票未能挽救国家财政危机,最终导致国家灭亡。这一段反映了货币制度对国家经济和政权稳定的重要性,以及货币改革失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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