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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

作者: 金史是宋代历史学家所编纂的关于金朝的史书,传统上认为由宋代史学家和学者主编,内容详尽地记录了金朝的历史,从金朝的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揭示了金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3世纪)。

内容简要:《金史》是宋代编纂的关于金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金朝自建立以来的政治制度、战争、外交、经济等多个方面。全书以历史事件和人物传记为主,涉及金朝与宋朝、辽朝等其他大国之间的互动,重点阐述了金朝的政治结构与军事行动。金史不仅对金朝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记录,也对金朝的政治理念、制度与社会文化做出了深刻的总结。书中的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金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原文

◎选举四

○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

又命吏部尚书萧赜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

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

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者,依格铨注。

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

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

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

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

从之。

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

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

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

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

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

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

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

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阙,近者十四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格,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

遂定制,曾犯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

时李英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自励。’

诏从之。

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迁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

诏以违制禁之。

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

三月,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材干者量缓急易之。

兴定元年,诏有司议减冗员。

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使者。

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

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

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

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

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

贞元迁都,始罢是制。

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

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升职一等。

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

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

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

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

泰和八年,诏以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

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

“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

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

又曰:

“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

又曰:

“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

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

边升之制,盖始于此。

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

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

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

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

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

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

上又谓宰臣曰:

“拟注外官,往往未当。

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

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

又曰:

“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

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

十年,谓宰臣曰:

“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

若不称职,即与外除。

十一年,上谓宰臣曰:

“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

及被差遣,又多稽违。

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

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

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

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

十二年,上谓宰臣曰:

“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

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

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

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

皆曰:

“善。

十六年,敕宰臣:

“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

二十一年,谓宰臣曰:

“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

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

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

上虑其滞,遂定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

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

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

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

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

承安四年,敕宰臣曰:

“凡除授,恐未尽当。

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

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

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后升六品。

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

“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

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

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

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

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

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

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

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止许告迁三品一资。

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

犯选格者皆不许。

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

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品者,则具行止以闻。

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

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言:

“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

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器之轻莫此为甚。

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

若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

从之。

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

任满,御史台奏其能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

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升擢。

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

大定二十七年前,尝令六十以上者为之。

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

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

明昌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承安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

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

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

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

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

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

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

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职。

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

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余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

宰臣曰:‘当如圣训。’

十一年,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拏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

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

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

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

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

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

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清强,上曰:‘此辈,暗察明访皆著政声。夫赏罚必信,则善者劝、恶者惧,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绩旌赏之。’

三月,诏赃官既已被廉,若仍旧在职必复害民,其遣驿使遍诣诸道,即日罢之。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

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

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

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选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

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

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受者。’

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幸之弊。

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

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

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

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

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

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

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

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

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

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

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举荐。

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

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

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

九年,上曰:

“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

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

“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

上曰:

“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难,恐涉于滥。

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

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

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

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

左丞相纥石列良弼曰:

“已申前令,命举之矣。”

十年,上曰:

“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

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

十一年,上谓宰臣曰:

“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

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

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

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其一曰:

“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

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

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其二曰:

“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

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

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

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

“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

“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

其许相见,以访才能。”

尚书刑部谓:

“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

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

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

“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

古者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

其令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

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能官一人。

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

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

今拟贤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其六曰:

“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以备交承。”

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

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举多者量授。

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

太傅、丞相、平章谓:

“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

参政谓:

“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周官》推贤之遗意。”

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其七曰:

“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

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其八曰:

“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

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

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

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其九曰:

“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

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

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其十曰:

“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

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

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人。

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责罚、务苟简,不副圣主求贤之意。

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

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

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明昌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

明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

三年,定辟举县令制。

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历。

中平,约量升除。

不称,罚俸一月。

犯免官,免所居官。

及官当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

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

三品以上举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

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

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

五年,制辟举县令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

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

既而御史张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

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上令。

余出身者亦同此。

任二十月以上,虽未秩满,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经覆察,论升如秩满例。

五年,以举官或私其亲,或徇于请求,或谬于鉴裁而妄举,数岁之间以滥去者九十余人,乃罢辟举县令之制。

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

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

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功酬亏永之制。

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

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

二十一年,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

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

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余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

泰和元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

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诸司,亦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

贞祐三年,制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

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

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

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

余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

此明昌四年制也。

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騬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

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译文

吏部选拔官员的制度,从太宗天会十二年开始,模仿古代设立官职,到天眷元年,颁布新的官制。到了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北的选拔人才一起前往中京,吏部各设立局部分别负责选拔。又命令吏部尚书萧赜制定河南、北官员通用的选拔标准,将各司横班大解和将军合在一起选拔人才,按照年例进行选拔,其余求仕的人分四季进行选拔,形成了定制。

贞元二年,命令在选拔时,按照旧例,求仕的官员明确数目(指直接任命),不允许在本乡任职,如果年老体衰的人则不安排在繁重的职位上。

世宗大定元年,下令八品以下官员的任命,不需要上报。又规定,求仕的官员不得进入权贵之门,违反者降级,接受贿赂的人上报。

二年,下诏随季选拔的人,如果没有过错或有功的人,按照规定进行选拔。有廉洁能干和贪污腐败的人,根据情况升降,上报省部。

七年,命令有关官员,从现在开始,每个季度选拔的求仕人到部后,由本部进行调查,政绩出众的人,以及贪污的人,上报省部核实。

又对宰臣说:‘朝廷官员的优劣,大致可以知道。如果外路转运司幕官到县令,只需验资历,其中即使有忠诚勤勉廉洁的人,没有途径晋升,这样这些人终身都不敢期望晋升到三品,这难道是进贤退不肖的方法吗!从现在开始,通三考来评定他们的优劣,以此来确定升降的标准。’又说:‘现在用人之法非常弊病,那些不求显达的人,即使做官时间久,也离不开小官,到了三四十年还是七品。而新进的人结交朝中权贵,得以显达,这难道是激励和劝勉的方法吗?你们应该审慎用人,以消除这种弊病。’

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选拔法,只叙述年功,因此虽然有才能,但受限于法而无法晋升,以至于人才多滞留在低位。刺史县令是亲近百姓的职务,多不得其人,请求加以体察,然后公开廉问,使人有畏惧之心。现在酒税使还选拔能干的人,何况是承流宣化的官员,怎能不选择呢?从现在开始,应该让能干的官员担任酒税使,授以亲近百姓的职务。’

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优劣不能全部知道。听说百姓有请求留任的,一般都不予理睬。小官得到百姓的喜爱,上级官员多不喜欢,能够迎合上级官员的人,一定得不到百姓的喜爱。从现在开始,百姓愿意留任的,允许直接到部,上报省部。派遣使者核实,如果政绩确实优秀,可以越级晋升,比如从丞簿升为县令等,以示激励和劝勉。’

二十六年,因为官职空缺,下令:‘现行的选拔法规定应降级的人,三次降级两次免一次,一次降级的不降。省令译史符合得到县令资历的,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符合历任县令的,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符合历任县令的,也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以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个季度到部求仕的人,识字的人进行书判考试,不识字的人问三个疑难问题,观察言行是否一致。现在命令从今往后每个季度选拔的人,都要按照规定进行考试。’宰执奏曰:‘既然已经观察了解与所举荐的人相同,又进行中书判考试,如果不根据考试结果进行升降,无法显示激励和劝勉。’于是制定规定,如果朝廷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员拟升为六品县令等职位,任满符合降职的免降,从七品以下在各个资历内减少两个任期进行选拔,以后体察相同即按照已经升任的使,如果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如果现任县令升为中上等县令、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职的人,等待解由到部。

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曾经命令随门户减少一个资历。明昌七年,下令恢复旧制。泰和元年,因为县令空缺,最近的有十四个月,最远的有十六个月,又因为县令、丞簿、员阙不相符合,下令省臣:‘右选官现行的选拔法,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即使曾经违反选拔法及亏欠永业者也注,这是没有区别的。’于是制定规定,曾经违反选拔法及亏欠永业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卫绍王大安元年,因为县令空缺少,命令刚进入上中下令的人,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等到员阙相符合则恢复旧制。

宣宗贞祐二年,因为流离失所,官职多空缺,临时任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可以拟任七品以下,不久因为所注吏部不知,季度放任的空缺多至重复,于是上报废除。

时李英言:‘自从战事兴起以来,百事繁忙,政治在于用人,虽然旧有四善、十七最之法,但提拔的人很少听到,几乎成了空设。大定年间,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赴各路,考核后进行选拔,号称得人,可以依照已经试验的效果,希望使人自我激励。’诏从之。

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各种迁官都与女直一体,但有关官员不遵守,随意分别,以至于上下相互猜疑。’诏以违制禁止。

初,宣宗南迁时,诏令吏部在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设立选拔,而赴调者害怕北行,大多南来,于是都在南京设立。

三月,命令淘汰不胜任的官员,令五品以上官员公开举荐,现在季度赴部的人,先挑选有才能的人,根据缓急进行更换。

兴定元年,诏令有关官员讨论减少冗员。又诏,从今往后吏部每个季度选拔,派遣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全部废除前犯罪降级截除、及未满承应解去而复为各地官司委派使者。

又制定规定,临时按照剧县例都作为正七品,令朝廷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每年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

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职者截除。

吏部选拔官员的制度,从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开始命令到燕京选拔,每年都如此。贞元迁都,开始废除这一制度。

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为六品,六品三任升为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为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为刺史。内外官员都按照三十个月为考,朝廷官员以三十个月为任,升职一等。除非是制度授予,尚书选在外官,命令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开始命令设立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规定二品官员及宰执枢密使不担任实职,每满三十个月就在贴黄上记录,不满三十个月则记录在缺额簿上。内外三品官员以五十个月为任职期限。泰和三年,规定文职右职官员应晋升为三品职务的,五品以上需经历五十个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者,都需经历六十个月,才允许申请晋升。七年,除了按察使副官依旧每三十个月考核外,内外四品官员以四十个月为考核周期,累计八至十月可晋升为三品。泰和八年,诏令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从今以后,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允许申请晋升为三品。这是关于选拔官员资历考核的制度。

世宗大定元年,皇帝对宰臣说:‘我过去历任外官,不能全面了解人的优劣,每次任命官员都担心他们不胜任。推荐贤才是宰相的职责,你们要各自尽心尽力,不要让天下人笑话。’又说:‘在拟任官职时,应当为官职挑选合适的人,不要只任用亲信旧友,以免出现空缺。’又说:‘地方官员应当挑选有才能的人,听说最近边境地区多用年老及降级的人,这对边民是有害的。如果资历高的人不适合担任边远地区的职务,可以提拔以下有才能的人,不再降级,这样或许可以恢复边陲的安宁。’边远地区的提升制度,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三年,诏令监管官员晋升为三品散官且担任县令的,可以省去其他职务。四年,敕令朝廷六品官员中,如果繁剧局分官员有空缺,省不得拟任,要详细上报空缺及人选。六年,规定官员晋升至三品后,朝廷根据其劳绩和任职时间,特别恩准晋升。七年,规定内外三品官员遇到拟任时,如果经历过的考核合格以上月日,未曾晋升,或经过革除和调动,可以在除目内详细记录上报。又敕令,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员,以及五品合升除官,都要详细上报空缺及人选。六品以下官员,由尚书省拟定后再上报。

皇帝又对宰臣说:‘拟任外官时,往往不恰当。州县官员如果优秀,政治就会兴盛,否则就会衰败。你们应该辨别人才,优劣兼顾,这样相互鼓励,或许能够治理好国家。’又说:‘以前顿舍人例为节副,现在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别收录顿舍人,然后授予沧州同知,这有什么功绩,只是这个人有足够的才能,所以授予同签官职。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原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这是不合理的。’

十年,皇帝对宰臣说:‘所有在官者,如果不担任朝廷职务,就不能离开常规调动。如果按照你们所知道的情况任用,恐怕会有所延误,如果根据入仕名册或廉洁等级使用也可以。如果不称职,就调任外地。’十一年,皇帝对宰臣说:‘随朝官员多根据自己的经历,一考认为应当得到某个职位,两考又认为应当得到另一个职位,所以只是按照惯例行事。等到被派遣,又多有延误。最近任命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他在奏谢时说“臣内历两考”,意思是应该得到五品就晋升为六品。我因为这个人的能力,曾经任命他为监察御史,担任大理司直后,未曾言情见一事,因此任命他为长官,想看看他如何治理,所以授予这个职位。从今以后,外路和内除者,如果治理公正勤勉,就晋升使用,如果只是追求简单,不必等到任职期满就按照本等级出任职位。如果不明确赏罚,怎么能够显示鼓励呢?’

十二年,皇帝对宰臣说:‘我曾经观察尚书省百官的行为,适合担任刺史知军的人很少,最近只有深州同知辞不习可以,所以任用了他。现在居五品的人都是再任当例降的人,所以不行。护卫中有考满的人,如果让他们出职,担心他们年纪轻不熟悉政事,而且现在像今天这样的人才也难得。如果留任承应,增加他们的资历考核,让他们达到正五品可以吗?’大家都说:‘好。’十六年,敕令宰臣:‘在选拔调任拟任的时候,必须从外路寻求有才能的人,带到尚书省堂上量才录用。’二十一年,皇帝对宰臣说:‘海陵时,给人本官太滥,现在又太狭窄,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因为旧资考太滞,命令各减一任,临时根据人才、辛苦、资历、年龄,依次上报。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从正七品以上都需两任后才能晋升。明昌四年,因为以前制度规定已带三品职官不允许申请晋升,有关部门因此不推荐,以至于没有晋升的机会。皇帝担心这种情况,于是定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个月,由有关部门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年,命令宰臣在拟任时,召集选拔的人与之交谈,以观察他们。六年,命令随朝五品的重要职位,以及外路三品官员,都要详细上报空缺及人选,以听候皇帝的任命。七年,敕令朝廷除授必须等到三十个月,如果有紧急空缺,则详细上报空缺及人选。不久又下令,不必等到考核期满后,应当通算他们所经历的时间。

承安四年,敕令宰臣:‘凡除授,恐怕未尽恰当。现在没有门下省,虽然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如果设立,使在拟奏未受时详细审查恰当,然后授予可以。’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细审查的,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因为六品、从五品空缺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后再升为六品。泰和元年,皇帝谕旨宰臣:‘凡遇到紧急空缺,与其用资历不够的人,不如只起用因丁忧而离职的旧人。’命令内外官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个月的人,依旧在职补足,然后晋升,或者有余月日以后累积计算。遇到空缺而没有相应的人,则以资历相近的人上报。

二年,命令少五月以下的人在本任补足,六月至十四月的人在本任或另调补之。这个制度实施后,到六年,因为担心一例递升可能会过于泛滥,命令根据才能量材续报。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一品职事官应晋升为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个月才允许申请晋升。二品三品职事官应申请本品循迁者,也需经历五十个月,不得超过本品。四品以下职事官如晋升三品者,也需经历五十个月,只允许申请晋升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经历六十个月申请晋升,带至三品后不再允许申请。违反选拔规定的都不允许。如果已经晋升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个月也可以。凡晋升三品官资及退休并横迁三品者,则详细上报其行为。四品则六十个月申请晋升,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说:‘自从战争以来,恩赏次数增多,以劳绩晋升的人越来越多。低级官员散官或至极品,名器之轻莫此为甚。从今以后,非亲王子及职一品,其他人即使散官至一品,请求都不允许封公。如果已经封公的人,即使不追夺其仪卫,也应当降为从二品之制。’皇帝同意了。

凡是选拔监察御史,尚书省需要提出具有才能的人选名单上报,由皇帝决定授予职位。任期结束后,御史台要上奏其是否称职,同时根据其所监察的公事写成报告,然后送交尚书省。如果所监察的事情没有错误,被认为是称职的,就会有晋升。平庸的人临近任期结束时会等待皇帝的旨意,不称职的人会被降职或免职,任期未满的人不允许更换职位。

在大定二十七年之前,曾经规定六十岁以上的人可以担任此职。后来,由于御史台的官员认为年纪大的人容易废弃事务,于是命令尚书省在六品和七品中选取六十岁以下廉洁能干的人作为候选人。

二十九年,允许御史台自行选拔。明昌三年,再次命令尚书省提出人选,每有空缺就列出三人或五人的名字,由皇帝决定授予。

承安三年,命令监察官员必须经过部门审查后再上报尚书省。泰和四年,规定根据监察的事务大小和数量来评定其优劣。八年,制定规定,如果事务没有及时纠察,将被视为怠慢而治罪。

贞祐二年,制定规定,如果所监察的大事达到五件、小事达到十件,被认为是称职的;如果数量不足且没有重要事务,被认为是平庸的;如果其中有两件不实,则被认为是不称职的。

四年,命令御史台自行选拔官员,将名单上报尚书省,决定其是否可行。

廉察制度最早出现在海陵时期,因此正隆二年六月有命令恢复选拔廉能官员的规定。

大定三年,命令廉能官员第一等晋升一级,第二等根据情况晋升。贪污腐败的官员第一等降级三级,第二等降级两级,第三等降级一级。

诏令廉问猛安谋克,廉能的官员第一等晋升两级,第二等晋升一级。贪污腐败的官员第一等杖责一百,罢免,选择其兄弟代替。第二等杖责八十,第三等杖责七十,都要求复职。

如果蒲辇决则罢免,永不补缺。

八年,省臣上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监察的官员,皇帝说:‘官员多贪污,以至于犯罪被废,其他人也有因循守旧而混日子的人。现在所发现的确实值得奖励,如果立即给予晋升,恐怕不能安抚民心,可以暂时迁职,等到任期结束再晋升。’

十年正月,皇帝对宰臣说:‘现在天下州县的职位多空缺,我想不限制资历用人,怎么才能全面了解他们的能力。我想派遣使者去监察,又担心扰民而得不到真实情况。如果实行举荐制度,又担心时间久了会产生弊端。不如选人暗中监察,明察廉洁,如果意见一致,然后决定升降,怎么样?’宰臣说:‘应该按照圣上的教诲。’

十一年,上奏所监察的善恶官员,皇帝说:‘罪重的派遣官员去处理,所犯的错误小的,大概是因为不能管束妻子和奴仆,要对他们进行告诫然后释放。所有的廉洁官员,四品以下由官员核实,意见一致则晋升。三品以上上报,我亲自处理。’

当时有人建议:‘每三年委派宰执一员去监察。’皇帝认为大臣出行则郡县动荡,谁还敢行事。现在暗察明问的制度,大概就是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又对宰臣说:‘我想全面了解天下官吏的善恶,所以每次都派人去调查,被升降的人很多,应该知道鼓励他们。’如果常设监察,恐怕任用不当的人会产生弊端,所以暂时取消。

他们都回答说:‘这个职位不设立,怎么知道官吏的善恶呢?’左丞相良弼说:‘从现在起,我们尽心亲察。’皇帝说:‘应该更加详细,不要让名义和实际混淆。’

十二年,因为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人清廉强干,皇帝说:‘这些人,暗察和明访都有政声。赏罚必须信守,这样善者会得到鼓励,恶者会感到恐惧,这条道路长期实行,就可以得到人才。他们的政绩应该得到表彰奖励。’

三月,诏令贪污的官员一旦被监察,如果仍然在职必然会害民,派遣驿使遍访各地,立即罢免。

大定二十八年,规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开始通过选拔才能使用,不需要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也不需要体察。

明昌三年,因为所监察的官员有清廉的名声,但政绩平常,敕命不降级。对于石仲渊等四人,虽然清廉受到百姓喜爱,但又有行事迎合民情的言论,与公正廉洁的人不同,敕命降级。

所有政绩平常的官员,扣除一个月的俸禄。四年,皇帝说:‘所有被举荐的人,或者先选的人不同,后来被人再次举荐而监察的人相同,或者先监察的人相同,后来监察的人不同,应该怎么处理?讨论一下可以长期通行的无阻碍的方法上报。’

省臣上奏说:‘保举和体察不一致的,可以免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的职务,再令体察,如果一致则按照规定使用,如果不一致则恢复原资历。’

当时有人建议:‘所有应该举荐的官员,每年限制举荐的数量,减少资历的可以授职。’那天,省臣一起上奏,认为这样可能会滋生长期求请侥幸的弊端。

于是拟定:‘被举荐的官员如果体察一致,按照常规晋升,不如所举荐的人的原举荐官适当降级。如果是自己请求举荐,或者因为权势和他人请求而举荐的,各自追回一官,受贿者以违法论处,体察官也相同。每年举荐不限制数量,不举荐不坐罪,但不如所举荐的有降级处罚,这样就可以确保不滥举,真正有才能的人可以得到提升。’

皇帝说:‘这个可以制定条理,施行一两年,再思考其他方法。’承安四年,因为按察司不兼采访,于是取消了平倒别路除授的制度。

泰和元年,制定规定,从第一等空缺之外,第二等空缺满,合注县令的晋升为上令,少一任为中令,少二任为下令,少三任以上为录事军防判,仍减一级,注令。少五任以上为丞簿。

第三等任期结束,合注县令的晋升为中令,少一任为下令,少二任以上为录事防判,也减一级,注令。少四任以上为丞簿。

已经担任县令的人,任期结束后与上令相同,仍按照各等级资历内通减两任呈报尚书省。已经担任七品、六品的官员减一级授职,经过保举担任县令,明察相同,按照资历不需要等到任期结束就晋升。

现在随朝的官员考核结束后晋升授职,已经晋升授职后将来再次考核公正廉洁的官员不降级。

宣宗南迁时,曾经用御史巡察。

兴定元年,因为县官可能不是合适人选,监察御史一次巡察不能全面了解,于是命令每年派遣两名监察御史巡察,同时另外选派官员巡视访问,以执行升降政策。

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卿以下依次巡察吏治的好坏,以升降官员。

举荐。在大定二年,皇帝下诏要求朝廷六品、外路五品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一名廉洁能干的官员。到了第三年,制定了规定,如果发现推荐的官员相同,就讨论表彰并晋升。如果声名狼藉,所推荐的官员将被酌情降职处罚。到了第九年,皇帝说:‘我想得到忠诚廉洁的臣子,与他们共同治理国家,所以曾经命令五品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所知之人,至今已有数年了!以天下之大,难道没有这样的人吗?这是由于在上位的人知道却不推荐。’参知政事魏子平上奏说:‘可以要求那些应当推荐官员的人,每次任职必须推荐一人,根据他们是否合适来决定奖赏。’皇帝说:‘每次任职只推荐一人,那么人才可能难以得到,恐怕会涉及滥举。又因为稍有犯过就处罚推荐者,所以人们更加害怕而不敢推荐。宋国被推荐的官员中有犯罪者,即使推荐者是宰执,也不免被降职,如果有能名,则被迁升奖赏。而且人们开始追求进步,所以大多廉洁谨慎,一旦得到任用,可能会失去操守。宰执自己掌握升降之权,难道可以因为推荐而置罪吗?’左丞相纥石列良弼说:‘已经宣布了之前的命令,命令他们推荐。’十年后,皇帝说:‘推荐人的方法,如果规定三品官员应当推荐多少人,那么就会让小官都讨好上司。只有任职期满后调查前任政绩,才能得到人才。’十一年,皇帝对宰臣说:‘昨天看到贴黄,五品以下的官员很多,而难以得到人才。对于三品以上的官员,我自己能够识别,五品以下的,你们没有人提到。国家的政务,难道我能独自完成吗?我曾经想过,想要制定长治久安的计划,让百姓受益,但没有良才辅佐,即使有所行动也只是寻常之事。’十九年,当时朝廷已经选取了民间口碑好的官员进行升迁,后来,皇帝认为那些前往都城推荐的人,往往没有廉洁能干的实际表现,大多是为了谋取名声而来,因此不再举行推荐活动。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皇帝因为选举的十件事,命令奉御合鲁通知尚书省制定方案。

第一件事是:‘旧的规章制度,进士、军功最高的人,最初任命为丞簿,第五任县令升为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为六品,三任六品升为从五品,两任从五品升为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后再升为刺史,需要四十多年才能升到刺史。其他按照资格出职的人也是如此。因为资格的限制,才会导致这种情况,命令提刑司寻找可用之才,减少资格要求而任用他们,希望这样可以使有才能的人不至于衰老。’尚书省的官员于是拟定,所有三任升迁的改为两任,在这个资历范围内,遇到各品级职位空缺较多时,可以在第二任未满的人中,选拔人才、吃苦耐劳可以越级任用的人,以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的人,进行升迁。

第二件事是:‘旧的规章制度,随朝辛苦的官员根据资历考核升迁后,任职期满返回时会被降职。比如正七品满后降为从七品,从五品满后降为六品等。现在如果这个人确实有才能,可以免除降职。’尚书吏部于是拟定,现在随朝考核期满,调任外路五品以下职务的,以及应该按照考核次序职满有才能的人,在本官任满前十五个月以上、二十个月以内,进行考察保结后呈报尚书省。

第三件事是:‘随路提刑所考察的廉洁能干的官员,就让他们确定是否适合任职,根据情况调动。’

第四件事是:‘一直以来,宰相不能与求仕的官员见面,这样怎么知道天下人才的优劣。现在允许他们见面,以考察才能。’尚书刑部说:‘按照制度,求仕的官员不能在私人住宅拜见达官贵人,违反者追夺一官降级并奏报。如果有求请馈赠,则以奏报,并委托御史纠察。’皇帝于是命令废除这一制度。

第五件事是:‘旧时,臣子虽然知道亲友中有可用之才,都想要避免嫌疑而不推荐。古代举荐贤才不避亲仇,比如祁奚举荐仇人,仁杰举荐儿子,崔祐甫任用官员八百都是亲故。现在命令五品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所知之人几人,违反者要加上蔽贤之罪。’吏部讨论后,内外五品以上的职事官员,每年保证推荐一名廉洁能干的官员。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意推荐的听任其推荐。如果不符合所推荐的人,各自酌情降职处罚。现在拟定贤能而不推荐的人,也应当酌情降职处罚。

第六件事是:‘前代官员到任后,就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现在命令五品以上的官员,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以备交接。’吏部按照《唐会要》中的建中元年赦文,除了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以及七品以上的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后的第三天,在四方馆上表,推举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通过驿站奏报。奏表交给中书门下,每个官职空缺时,就根据所推举的人多的情况量授。现在拟定内外五品以上的官员到任后,必须举荐所知有才能的官员一人以备交接。太傅、丞相、平章认为:‘自古以来人才难得,如果让举荐代替自己,恐怕会滥举而得不到真正的人才。’参政认为:‘代替自己不是指立即让人代替自己,只是列出名字,选择所举荐的人多的人酌情授职而已,这就像是古代的官员相互推让,《周官》推举贤才的遗风。’皇帝认为参政的话与吏部相同,于是同意了。

第七件事是:‘随朝、外路的长官,在任期内足以了解属下的能力,每任可以推荐几人。’吏部拟定,现在内外五品以上的职事官员长,在属下中必须推荐一名有才能的官员一人,额外推荐的人可以接受。

第八件事是:‘人才各色各样都有,监督各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可能没有人材,应该推荐任用他们。’吏部拟定,监督各物料中,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推荐廉洁能干的人,直言其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考察访查确实后,根据才能任用。草泽隐逸之士,应当遍告司县,由提刑司考察访查后呈报尚书省。各色人才,命令内外五品以上的职官推荐。

第九件事是:‘亲军出职,内有特别擅长武艺,勇敢过人的人,命令内外官员推荐、提刑司考察,如果资历高的人,可以参与注任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定,如果按照本格资历,恐怕会妨碍才能,如果举荐考察确实,可以按照本格减少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定,按照旨意升品拟注。

第十件事是:‘内外官员所推荐的官员,就按照所举荐的进行考试,委托提刑司考察虚实,如果确实能够称职,就更加升迁,如果碌碌无为,就送常调。古代进贤受到上赏,推荐不贤有罚,现在设立明确的赏罚条例,希望人们不敢徇私。’省臣讨论后,认为按照每项各推荐一人,即充当年举荐的人数。这样就不会滥举,真正的人才也能得到。每年贡人数,尚书省审查相同,就登记簿籍,如果有空缺,就根据人才情况奏报。

明昌元年,敕令民间有德行才能的人,由司县举荐,特别赐予与四次、五次举人相同的待遇。明昌元年,制定规定,如果举荐的人碌碌无为,没有过人之处,原来的举荐官员按照例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下令让朝廷中七品、外路六品以上的官员,推荐正七品以下的官员,年龄未满六十岁、没有贪污行为的,可以担任使者,每人推荐一人。第三年,制定了选拔县令的制度。如果县令称职,推荐他的官员可以减少一级资历。如果表现一般,可以适当提升或降职。如果不称职,罚款一个月。如果犯了免职的罪行,就免去他现在的官职。如果因为官职原因犯私罪被解职、杖责、贪污的,可以适当降职。如果贪污严重到流放以上或被除名的,一个任期不再计算资历。三品以上官员推荐县令,如果称职,可以适当提升或降职,如果不称职,罚款一个月。如果被推荐的人犯了免职等罪行,罚款两个月。如果贪污严重到流放以上或被除名的,罚款三个月,如果判决成立,即使后来被赦免,也依然要罚款。

第五年,制定了选拔县令考核的标准,原来的推荐者不能再推荐,其他人可以推荐。另外,旧制度规定,保举县令任期结束后,根据六件事来评定升降,三件事以下减少一级资历,四件事减少两级资历,六件事都具备则提升一级职级。

后来御史张升卿说:‘进士中下等及第的人、以及监官达到明威级别的人,应该进入县丞或主簿,但是三件事以下减少一级资历任命为县令,四件事减少任命为中令,县令都是七品,如果再降低到八品。这种轻重不均,应该重新制定。’于是制定了新的规定,从现在起,四件事以下按照之前的条款,六件事都具备的,进士中下等及第的人、监官应该进入县丞或主簿的人,减少三级资历,任命为上令。其他出身的人也按照这个规定。

任职二十个月以上,即使没有任期结束,如果因为合理原因离职,六件事的记录已经审查完毕,可以按照任期结束的例子来评定。

第五年,因为推荐官员时或者偏袒亲戚,或者迎合请求,或者判断失误而胡乱推荐,几年之间因为滥用职权被免职的有九十多人,于是废除了选拔县令的制度。

到哀宗正大元年,才立法,命令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员,先调查朝廷中七品、外路六品以上的官员,选择清正廉洁可以作为推荐人的,然后发文让他们推荐所了解的人,仍然以六件事来评定优劣,来升降推荐人。因此,推荐人会尽心尽力,而被推荐的人也会尽力。

当时虽然国家处于危机之中,但县令的选拔被称为得人,这是因为制定了合理的制度。

功酬亏永之制。所有提点院务官,每满三十个月升迁一级,一年为满期,只选取没有缺勤的官员。大定四年,制定了规定,一个任期亏损一分以上的降五级,二分以上的降十级,三分以上的降十五级,如果有盈余则按照这个标准升迁,升降不完全的数额,在后任中抵扣。

二十一年,因为旧制中监当官一并负责判决,而不顾廉耻的人,认为一旦判决就可以调任,不把刑罚当作畏惧。建议从现在起,如果亏损超过一酬,按照规定追回官职一年外,亏损不到一酬的,也追回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废除按年升迁的规定,改为按功绩增加或减少升迁,两份功绩升迁两级,亏损也按照这个标准,每个级别的升迁和降职最多两次。

泰和元年,制定了犯选及亏损的规定,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官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才能任命为县令。另外,吏格规定,曾经犯选及亏损的女官至武义从六品,汉人及各色人至武略从六品,都任命为各司,也按照两除一差,到明威才能任命为丞簿。

贞祐三年,制定了曾经亏损、犯选的人,升迁至宣武,任命为各司,到怀远从四品下,才能任命为丞簿,到安远从四品上,才能任命为县令。

正大元年,制定了曾经犯选、曾经亏损的人,升迁至广威与各司、两除一差,到安远才能任命为丞簿,任职三任,升迁至镇国从三品下,才能任命为县令。群牧官三年为满期,所牧的牲畜以十为单位,骆驼增加两头,马增加两匹,牛也如此,羊增加四口,如果大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十五匹,以及能够征召前官所亏损的,按照三分的比例,能够征召全部或超过二分半的,为上等,升迁一级。骆驼增加一头,马牛增加两匹,羊增加三匹,大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二十五匹,征召前官亏损超过二分的,适当升迁。骆驼不增加,马牛增加一匹,羊增加两匹,大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三十匹,征召亏损超过一分的,按照本等级降职。其他牲畜都按照原数,如果大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四十匹,征召亏损不到一分的,降一级。这是明昌四年的规定。

五年,制定了马牛羊亏损超过原数的十分之一,骡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四十匹,征召亏损不到一分的,降一级,处罚四十。如果骆驼马牛羊亏损超过原数的十分之一、马死亡超过一百头中的四十匹,征召亏损的,杖责八十,降职与之前相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注解

太宗天会十二年:太宗是指金朝的第二位皇帝完颜晟,天会十二年即公元1134年,是金朝建立后的第12年,这一年开始按照古代制度设立官职。

吏部选授之制:吏部是古代官署之一,负责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选授之制指的是吏部选拔和任命官员的制度。

河南、北选人:指来自河南、河北地区的选拔人才。

中京:中京是金朝的都城,位于今天的北京。

吏部尚书萧赜:萧赜是金朝的一位官员,曾任吏部尚书。

横班大解:横班大解可能指的是一种官职或选拔标准。

大将军:大将军是古代的一种高级军事官职。

铨注:铨注是对官员进行选拔和任命的过程。

贞元二年:贞元二年即公元1154年,是金朝的年份。

世宗大定元年:世宗是指金朝的第三位皇帝完颜雍,大定元年即公元1161年。

八品以下除授:八品以下是指官职等级在八品以下的官员,除授是指任命官员。

权门:权门是指有权势的家族或势力。

功酬亏永:功酬指功绩应得的奖赏,亏永指亏欠或损失。

清州防御使常德辉:清州防御使是官职,常德辉是官员的名字。

酒税使:酒税使是负责征收酒税的官员。

宰臣:宰相,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

明昌三年:明昌三年即公元1192年,是金朝的年份。

中书判:中书判是古代的一种文书判别工作。

猛安谋克:金朝的军事单位,相当于汉族的州。

泰和元年:泰和元年即公元1201年,是金朝的年份。

宣宗贞祐二年:宣宗是指金朝的第五位皇帝完颜珣,贞祐二年即公元1214年。

河朔诸道宣抚司:河朔诸道宣抚司是金朝的一个地方行政机构。

女直:女真族,金朝的建立者。

南京、中都:南京和中都是金朝的都城,南京位于今天的开封,中都位于今天的北京。

兴定元年:兴定元年即公元1217年,是金朝的年份。

承安三年:承安三年即公元1198年,是金朝的年份。

大定:金朝皇帝完颜雍的年号。

宰执:宰相和执政大臣的合称。

枢密使:古代官职,掌管军事,相当于现代的国防部长。

贴黄:古代官员上奏时附上的个人简历或事迹。

阙满簿:记录官员空缺的簿册。

文资右职官:指文官中的高级官员。

门荫杂流职事:指通过门第荫庇或杂流(非科举出身)而担任的职事官。

散官:古代官职,指无实权的高级官员。

世宗:金朝皇帝,名完颜雍,在位期间为公元1161年至1189年。

按察使副: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理考:审查考核官员的表现。

省选资考之制:指官员选拔和考核的制度。

外任:指官员被任命到地方担任官职。

荐贤:推荐贤能的人才。

相职:宰相的职责。

守令:指地方上的官员,包括太守和县令。

监当官:负责监督监狱的官员。

随朝职任:指在朝廷任职的官职。

常调:指官员的正常调动。

顿舍人:古代官职,指担任过护卫、符宝等职务的人。

宣徽院:古代官署,负责宫廷事务。

沧州同知:沧州的地方官职。

审官院:古代官署,负责审查官员的任命。

给事中:古代官职,负责审核皇帝的诏令。

封驳司:古代官署,负责驳回不合理的诏令。

海陵:金朝海陵王的年号,即公元1150年至1161年。

旧资考:指过去的资历和考核。

宝历:古代年号,即公元907年至911年。

宣宗:金朝皇帝,名完颜珣,在位期间为公元1213年至1224年。

徒单顽僧:金朝官员,曾任宰相。

兵兴以来:自战争爆发以来。

恩命数出:多次赐予官职。

名器之轻:官职的名声和地位降低。

亲王子:皇帝的亲王子。

职一品:担任一品官职的人。

封公:被封为公爵。

仪卫:仪仗队。

从二品:官职等级,低于一品,高于三品。

监察御史: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确保其廉洁奉公,防止贪污腐败。

尚书省: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

御史台:古代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弹劾不法行为。

升擢:提升官职。

庸常:平庸,指能力平常。

降除:降低官职或免去官职。

台官:御史台的官员。

明昌:金朝皇帝完颜璟的年号。

承安:金朝皇帝完颜光宗的年号。

泰和:金朝皇帝完颜璟的年号。

贞祐:金朝皇帝完颜珣的年号。

正隆:金朝皇帝完颜雍的年号。

廉能官:廉洁能干的官员。

污滥官:贪污腐败的官员。

蒲辇决:古代的一种刑罚,用鞭子打。

访察:调查了解。

黜陟:升降官职。

保举:推荐人才。

体察:实地考察。

按察司:古代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平倒别路除授之制:一种官员选拔制度,通过考试和平反等途径选拔官员。

县令:古代地方行政单位县的长官。

录事:古代官职,负责文书工作。

军防判:古代官职,负责军事和防务。

司农司:古代的农业和财政机构。

巡察:巡视检查。

臧否:评价官员的好坏。

举荐:指推荐,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某人或某事以供任用或考虑。

诏: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或文告。

随朝:指在朝廷任职的官员。

外路:指地方上的官员。

廉能:指廉洁而有才能。

旌除:表彰并提升官职。

秽滥:指行为不端,品行恶劣。

参知政事:古代官名,相当于宰相的助手。

魏子平:人名,参知政事。

左丞相:古代官名,宰相之一。

纥石列良弼:人名,左丞相。

提刑司:古代官署名,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资考:指官员的资历和考核。

进士:古代科举考试中最高级别的及第者。

军功:指在军事上建立的功勋。

丞簿:古代官名,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

刺史:古代地方行政单位州的长官。

奉御:古代官名,皇帝的近臣。

吏部:古代官署名,负责官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

刑部:古代官署名,负责司法和刑法。

唐会要:唐代官修的会典,记载了唐代的各种制度。

常参官:古代官名,指经常参加朝会的大臣。

节度使:古代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观察使:古代地方行政长官。

防御使:古代地方军事防御长官。

军使:古代军事单位的指挥官。

赤令:古代地方行政单位县的长官。

畿令:古代地方行政单位县的长官。

大理司直评事:古代官名,司法官。

四方馆:古代官署名,负责接待外国使节。

中书门下: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

岁举:每年举荐的人选。

敕: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或文告。

齐民:指平民百姓。

德行:指品德和行为。

同四举五举人下:指与科举考试中四举或五举的人同等地位。

宣宗兴定元年:指金朝宣宗完颜珣在位期间的第一个年号,即公元1217年。

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随朝官员指在朝廷任职的官员,外路官员指在地方任职的官员。七品和六品是官员的品级,表示官职的高低。

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举荐合格的七品以下官员。

年未六十、不犯赃:年龄不满六十岁且没有贪污行为。

堪任使者:适合担任使者。

辟举县令制:选拔县令的制度。

元举官:最初举荐的官员。

资历:官员的资历,即官职的等级。

中平:中等水平。

犯免官:被免职。

官当私罪解任:因犯私罪被解职。

杖罪:受到杖刑的处罚。

赃污:贪污。

徒:徒刑,古代刑罚之一。

除名:取消名籍,即开除官籍。

约量降除:根据情况降职。

举主:举荐人。

进士中下甲及第人:进士考试中下等甲第及第的人。

监官:监管官员。

明威:官职名,正七品。

县丞主簿:县丞和主簿,均为县级行政官员。

秩满:任期届满。

御史张升卿:金朝时期的御史。

进士中下甲及第:进士考试中下等甲第。

监官当入县丞主簿:监官应当担任县丞或主簿。

八品:官职品级,低于七品。

轻重相戾:轻重不一。

定辟举县令考平者:制定对举荐县令的考核标准。

提点院务官:负责监督和管理院务的官员。

亏永:亏损。

大定四年:金朝章宗完颜璟在位期间的年号,即公元1164年。

右职汉人:右职的汉人官员。

宣武将军:官职名,从五品。

广威将军:官职名,正五品。

武义从六:官职名,从六品。

武略从六:官职名,从六品。

镇国从三品下:官职名,从三品。

群牧官:负责牧畜的官员。

驼:骆驼。

马:马。

牛:牛。

羊:羊。

騬马:马的一种。

决:判决。

杖八十:受到杖刑八十下。

降同前:降职与之前相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评注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

此段文字描述了宣宗时期对于官员选拔和考核的制度。首先,规定了选拔的标准,即年龄、品行和是否犯过赃罪,这体现了当时对于官员德才兼备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选拔的职位和等级,从七品以下职事官到堪任使者,体现了选拔范围的广泛性。这一制度对于确保官员队伍的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

三年后,又制定了辟举县令的制度。对于被举为县令的官员,如果称职,则举荐的官员可以减少一级资历;如果表现一般,则可以适当提升;如果不称职,则要受到处罚。这一制度既激励了官员努力工作,又对不称职的官员进行了惩罚。同时,对于犯免官的官员,直接免去其现任职务,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及官当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

对于因私罪、杖罪、赃污被解任的官员,要根据情况适当降职。对于贪污犯,如果罪行严重到徒以上,则取消其任期内的一切资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对官员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三品以上举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

对于三品以上的官员举荐县令,如果被举荐的县令称职,则举荐的官员可以适当升职;如果不称职,则要扣除一个月的俸禄。如果被举荐的县令犯了免官等罪,则要扣除两个月俸禄。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

对于贪污犯,如果罪行严重到徒以上,则要扣除三个月的俸禄。如果犯罪后经过审判,即使被赦免,也要扣除相应的俸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五年,制辟举县令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

五年时,制定了新的县令考核制度,规定举荐县令的官员不得再次举荐,其他人可以举荐。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机会。

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

在旧制中,县令秩满后,根据六项标准进行升降,三项以下减一级资历,四项减两级资历,六项全部具备则升一级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县令工作全面考核的要求。

既而御史张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上令。

御史张升卿提出了对旧制中进士及第人和监官的升降标准的质疑,认为其轻重失当。因此,新的制度规定,进士中下甲及第和监官当入县丞主簿的人,如果六项标准全部具备,则减少三级资历,任命为上令。

余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虽未秩满,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经覆察,论升如秩满例。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出身的人。如果官员任职超过二十个月,即使未满秩满,如果因为合理原因离职,且六项标准已经经过审查,则可以按照秩满的标准进行晋升。

五年,以举官或私其亲,或徇于请求,或谬于鉴裁而妄举,数岁之间以滥去者九十余人,乃罢辟举县令之制。

五年时,因为举荐官员过程中存在私情、徇私舞弊等问题,导致滥举现象严重,因此在数年间有九十余人因此被罢免。为此,朝廷决定废除辟举县令的制度。

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

哀宗正大元年,朝廷重新立法,规定监察御史和司农司官员先要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的官员,选择清正廉洁的人作为举主,然后根据六项标准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晋升或罢黜。

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由于举主和被举者都尽心尽力,因此在危难时期,县令的选拔仍然能够保证质量。这表明当时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

这一制度规定了提点院务官的晋升和考核标准,即每三十个月晋升一级,一年为满,只取无亏欠的官员。

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

大定四年,进一步细化了官员的考核和升降标准,规定一任内亏损超过一分以上的官员降职,亏损越多,降职越重。如果官员有增加收入的情况,则可以按照亏损的相反方向进行晋升。

二十一年,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二十一年时,对于不顾廉耻、不遵守规定的监当官进行了惩罚,规定亏损超过一定标准的官员要追回官职,并惩罚一年。对于亏损未达到惩罚标准的官员,也要惩罚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废除了按年晋升的制度,改为根据绩效晋升,每增加一次绩效晋升一级,每减少一次绩效则降职一级,但最多降两级。

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余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

同时,废除了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起讨论增亏的制度,以及废除以前升降不尽之数由后任充折的制度。

泰和元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

泰和元年,对于犯选和亏永的官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即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才能被任命为县令。

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诸司,亦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

此外,对于曾经犯选和亏永的官员,女官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和其他色人直至武略从六,只能被任命为诸司官员,并且每次晋升只能去掉一个差级,直到明威才能被任命为丞簿。

贞祐三年,制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下令。

贞祐三年,对于曾经亏欠永久和犯选的官员,规定了相应的降职和任命标准,即从宣武开始降职,直到怀远从四下,才能被任命为丞簿,再降到安远从四上,才能被任命为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

正大元年,对于曾经犯选和亏欠永久的官员,规定了相应的降职和任命标准,即从广威开始降职,直到安远,才能被任命为丞簿,经过三任后,才能被任命为下令,直到镇国从三品下。

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

对于群牧官的考核,以三周岁为满任标准,根据所牧牲畜的数量进行考核,如果能够征收到前官所亏欠的牲畜,则可以晋升。

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

根据考核结果,群牧官可以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晋升标准不同。

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

下等群牧官的晋升标准是,驼不增加,马牛增加一个单位,羊增加两个单位,大马每百匹死亡超过三十匹,征收到前官所亏欠的牲畜超过一分。

余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

其他牲畜的数量按照原数计算,如果大马每百匹死亡超过四十匹,且征收到前官所亏欠的牲畜不足一分,则降职一个等级。

此明昌四年制也。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騬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

这些规定都是明昌四年制定的,五年时又对马、牛、羊的亏损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亏损超过原数的十分之一,且征收到前官所亏欠的牲畜不足一分,则降职一个等级,并处罚四十。

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如果驼、马、牛、羊亏损超过原数的一分,且马每百匹死亡超过四十匹,且征收到前官所亏欠的牲畜不足,则要受到杖八十的处罚,并按照前述降职标准处理。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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