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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

作者: 金史是宋代历史学家所编纂的关于金朝的史书,传统上认为由宋代史学家和学者主编,内容详尽地记录了金朝的历史,从金朝的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揭示了金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3世纪)。

内容简要:《金史》是宋代编纂的关于金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金朝自建立以来的政治制度、战争、外交、经济等多个方面。全书以历史事件和人物传记为主,涉及金朝与宋朝、辽朝等其他大国之间的互动,重点阐述了金朝的政治结构与军事行动。金史不仅对金朝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记录,也对金朝的政治理念、制度与社会文化做出了深刻的总结。书中的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金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原文

与敌国互市之所也。

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

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

九月,命寿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

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罢凤翔府、唐、邓、颍、蔡、巩、洮等州并胶西县所置者,而专置于泗州。

寻伐宋,亦罢之。

五年八月,命榷场起赴南京。

国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

四年,以尚书省奏,复置泗、寿、蔡、唐、邓、颍、密、凤翔、秦、巩、洮诸场。

七年,禁秦州场不得卖米面、及羊豕之腊、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谓宰臣曰:

“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石交通,恐枉害生灵,不可不备。

“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余悉罢之。

“令所司严察奸细。”

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三榷场。

二十一年正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地,可复设互市,命省臣议之。

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

上曰:

“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一场。”

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

十二月,禁寿州榷场受分例。

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

惟东胜、净、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

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

所须杂物,泗州场岁供进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干三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

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贯。

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岁获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

承安二年,复置于保安、兰州。

三年九月,行枢密院奏:

“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安置。”

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

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诸场,以伐宋皆罢。

泰和八年八月,以与宋和,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为宋人所焚。

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复开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

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

上曰:

“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

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

“赏赐之用莫如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

“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

“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用可足。”

平章高琪曰:

“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

“今军未息,而产银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

上曰:

“当熟计之。”

兴定元年,集贤咨议官吕鉴言:

“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金银之税。

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

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

上曰:

“初,朕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害民乎?”

遂罢之。

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

二十七年,尚书省奏:

“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

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余铤,银五十五万二千余铤。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

五年,以御史台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

宰臣议谓:

“国家承平日久,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

“上有禁之之名。

“而无杜绝之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

“如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均齐,而射买之家亦有余利。

“如此,则可以久行。

“比之官役顾工,糜费百端者,有间矣。”

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

禁权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

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察而禁治之。

上曰:

“此终非长策。”

参知政事胥持国曰:

“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也。

“譬之酒酤,盖先为坊场,从后官榷也。”

上亦以为然,遂从之。

坟山、西银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籴

熙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

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余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余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

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禀。诏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十二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备缓急。’

十七年春,尚书省奏:‘先奉诏赈济东京等路饥民,三路粟数不能给。’上曰:‘朕尝谕卿等,丰年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即今不给,可于邻道取之。自今多备,当以为常。’

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余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寔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

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籴民输之余粟。

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诏罢之。

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於京师,谷价腾踊,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愿止其籴,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

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

上以河北州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

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

又上封事者曰:‘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

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

八月,以户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宽民。

从之。

六月,立和籴赏格。

常平仓

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

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亩,诏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诏从之。兴定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获多于陆地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陕西除三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元光元年正月,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

区田之法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

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

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

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

上曰:‘姑试行之。’

六月,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河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

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地土多少,定数令种。

上令尚书省议既定,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

无水之地则从民便。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

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五亩即止。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区种,农民见有利自当勉效之。不然,督责虽严,亦徒劳耳。’

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宜劝谕,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五年,上谓宰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阙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今边鄙已宁,其悉罢之。庆寿寺、天长观岁给度牒,每道折钱二十万以赐之。’

明昌二年,敕山东、河北阙食之地,纳粟补官有差。

承安二年,卖度牒、师号、寺观额,复令人入粟补官。

三年,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

宣宗贞祐二年,从知大兴府事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进宫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

三年,制无问官民,有能劝率诸人纳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迁官一阶,正班任使。

七百石两阶,除诸司。

千石三阶,除丞簿。

过此数则请于朝廷议赏。

推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以济军储。

又定制,司县官能劝率进粮至五千石以上者减一资考,万石以上迁一官,减二等考,二万石以上迁一官、升一等,皆注见阙。

四年,河东行省胥鼎言:‘河东兵多民少,仓空岁饥。窃见潞州元帅府虽设鬻爵恩例,然条目至少,未尽劝率之术。今拟凡补买正班,依格止荫一名。若愿输许增荫一名。僧道已具师号者,许补买本司官。

职官愿纳粟或不愿给俸及券粮者,宜量数迁加。

三举终场人年五十以上,四举年四十五以上,并许入粟,该恩大小官及承应人。

令译史吏员,虽未系班,亦许进纳迁官。

其有品官应注诸司者,听献物借注丞簿。

丞簿注县令,差使免一差。

掌军官能自备刍粮者,依职官例迁官如旧。

四年,耀州僧广惠言:‘军储不足,凡京府节镇以上僧道官,乞令纳粟百石。

防刺郡副纲、威仪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满替。

诸监寺十石,周年一代,愿复买者听。’

诏从之。

兴定元年,潞州行元帅府事粘割贞言:‘近承奏格,凡去岁覃恩之官,以品从差等听其入粟,委帅府书空宣敕授之,则人无陈诉之劳,而官有储蓄矣。

比年屡降覃恩,凡羁縻军职者多未暇授,若止许迁新覃,则将隔越矣。

乞令计前后所该输粟积迁。’

诏从之。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译文

榷场是与敌国进行贸易的地方。在这些地方都设有官员,严格管理,建造宽敞的房屋来方便两国货物的流通,每年从这些榷场获得的收益也大大有助于国家的经济。

熙宗皇统二年五月,同意宋朝的请求,于是分别在两国边界设立了榷场。九月,命令寿州、邓州、凤翔府等地都设立榷场。

海陵王正隆四年正月,撤销了凤翔府、唐、邓、颍、蔡、巩、洮等州以及胶西县设立的榷场,而专门在泗州设立。不久之后攻打宋朝,也撤销了。

五年八月,命令榷场迁往南京。国初在西北招讨司的燕子城、北羊城之间曾经设立榷场,用来交换北方的牲畜。

世宗大定三年,在夏国的榷场购买马匹。四年,尚书省上奏,恢复了泗、寿、蔡、唐、邓、颍、密、凤翔、秦、巩、洮等地的榷场。

七年,禁止秦州榷场出售米面、以及羊猪的肉干,以及可以制造军器的东西进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皇帝对宰臣说:‘宋朝人喜欢生事背弃盟约,或许与大石国联系,恐怕会无辜伤害百姓,不可不防备。陕西沿边榷场可以只保留一处,其余全部撤销。命令有关部门严格查察奸细。’在此之前,为了防止奸细,撤销了西界的兰州、保安、绥德三地的榷场。

二十一年正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请求恢复设立,因为保安、兰州没有产出,而且税收很少,只有绥德是重要之地,可以重新设立互市,命令省臣商议。

宰臣认为陕西与西夏相邻,边民私自越境盗窃,原因是有了榷场,所以奸人得以往来,建议在东胜依旧设立,陕西的榷场全部撤销。皇帝说:‘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命令环州设立一处。’不久在绥德州重新设立了一处。

十二月,禁止寿州榷场收取分例。分例是指商人拜见场官所给的金钱。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因为泗州榷场之前的关卡防守不严,于是上奏按照大定五年的制度,官方增加修建房屋,加倍设立栅栏,委托场官和提控所负责管理,由提刑司负责监察。

只有东胜、净、庆州,来远军的地方依旧保持原状,其余都进行了修缮。

泗州榷场在大定年间,每年获得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加到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

所需的各种物品,泗州榷场每年提供新茶一千袋、荔枝五百斤、龙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干芭蕉三百个、苏木一千斤、柑橘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十石、犀牛、象牙、丹砂等。

宋朝也每年获得税收四万三千贯。

秦州西子城场在大定年间,每年获得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每年获得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

承安二年,再次在保安、兰州设立。

三年九月,行枢密院上奏:‘斜出等地请求开设榷场,计划在辖里尼要设立。’允许从当年十一月开始贸易。

不久制定规定,随路榷场如果用现钱与外界交易,处五年徒刑,三斤以上处死。

宋朝边界的各个榷场,因为攻打宋朝而全部撤销。

泰和八年八月,因为与宋朝和谈,宋朝人请求按照旧例重新设立,于是再次在唐、邓、寿、泗、息州以及秦、凤等地设立。

宣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被宋朝人焚毁。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重新开设,每年获得的收益以十万计。

三年七月,商议想要允许榷场用银进行互市,并对其征税。皇帝说:‘这样,就是让公使的银子流入外界了。’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说:‘赏赐的东西没有比银绢更好的,但是国库不足以供给。虽然互市有禁令,但是私自交易的人还是照常。如果征税,那么税收不会触及百姓,而且国库的支出可以满足。’平章高琪说:‘小人敢于违法,是因为法律不严格执行,何况是允许呢?现在军队还未停息,而产银的地方都在外界,不禁的话,公私的银子都会很快用完!’皇帝说:‘应该仔细考虑。’

兴定元年,集贤咨议官吕鉴说:‘我曾经监管息州榷场,每个榷场获得布匹数千匹,银子数百两,战争之后都失去了。’

金银的税收。世宗大定五年,允许人们购买宝山县的银矿。九年,御史台上奏河南府因为购买金银,强迫百姓,并且降低了价格。

皇帝说:‘最初,我想让货币流通,所以下令这样做,怎么可以反而伤害百姓呢?’于是撤销了这个命令。

十二年,诏令金银矿坑,允许百姓开采,不收税。

二十七年,尚书省上奏:‘允许百姓在农闲时开采银矿,缴纳官府的税收。’明昌二年,全国现存的金有一千二百多锭,银五十五万二千多锭。

三年,因为提刑司的建议,封闭了各地的银矿,禁止百姓开采。

五年,因为御史台的奏请,请求允许百姓在各地开采金银铜矿,皇帝命令尚书省商议。

宰臣商议认为:‘国家长期和平,人口增加,虽然曾经禁止,但是穷人为了生计,聚集起来私自炼制。上面虽然有禁止的名义,但没有彻底杜绝的事实,所以官方没有利益,而百姓却经常违法。如果允许百姓购买,那么穷人中的壮丁可以做工匠,老人和小孩提供杂役,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而购买的人也有额外的利润。这样就可以长期实行。与官方雇佣工匠相比,可以节省很多费用。’于是制定规定,有矿的地方,委托谋克县令登记人数,招募购买。

禁止权贵、官吏、弓箭手、里胥参与。像旧榷场一样,命令州府的长官一名负责管理,提刑司负责监察并禁止违法行为。

皇帝说:‘这终究不是长久的办法。’参知政事胥持国说:‘现在暂时按照这样,以后有利再设立官员也可以。比如酒的销售,先是设立坊场,然后才是官方专卖。’皇帝也认为这样是对的,于是同意了。

坟山、西银山的银矿共有一百一十三个。

和籴(注:此处原文未提供,因此无法翻译)

熙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季丰收,命令有关部门提高价格收购粮食。

世宗大定二年,因为正隆年间之后仓库粮食长时间匮乏,派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人,在山东东、西路收购军粮,除了户口每年所需的食物外,全部交由官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年,对宰臣说:‘国家的经费非常庞大,以前在山东收购粮食,只得到四十五万余石,不足以备用。自古以来就有水旱灾害,之所以不受影响,是因为储备充足。山东军屯处必须紧急储备两年的粮食,如果遇到水旱灾害就可以用来救济。其余驻兵的郡县,也必须收购粮食来储备。京城的消耗很大,所需的储备,命令户部紧急筹备。’

五年,责备宰臣说:‘我认为积存粮食是国家的基础,应当修建仓库来扩大收购。现在听说外地的官员只是空有文件而已。你们不重视此事,很不称职。’

六年八月,命令有关部门,在秋收之后,可以在各路广泛收购粮食,以备水旱灾害。

九年正月,告诉宰臣说:‘我看宋朝人虚有其表,恐怕不能长久遵守誓言。命令将领们谨慎准备边防,以防不测。去年河南丰收,应该命令当地广泛收购粮食,充实仓库。下诏州县收购粮食,不得强迫百姓。’

十二年十二月,下诏在都城收购粮食以充实仓库,并且使货币流通。又下诏凡是秋季丰收的郡县,广泛收购粮食以备水旱。

十六年五月,告诉左丞相纥石烈良弼说:‘西部历来不储备粮食,命令当地收购,以备不时之需。’

十七年春天,尚书省上奏:‘先前奉诏救济东京等路饥民,三路的粮食数量不够分配。’皇上说:‘我曾告诉你们,丰收时要广泛收购粮食以备荒年。你们都说天下仓库充盈,现在要救济,却说不够。自古以来,帝王都把储备粮食作为国家的长远打算,我的粮食储备难道是只为自己用吗?既然现在不够,可以从邻近的道取用。从今往后要多储备,应当成为常态。’

四月,尚书省上奏:‘东京三路十二猛安尤其缺粮的人家,已经救济过了。还有未救济的人。’下诏派遣官员到复州、曷苏馆路,检查富家,增加价格收购多余的粮食。命令近地的居民前往领取粮食。

十八年四月,命令泰州所管辖的各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辖的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寔松河等处遇到丰收,大量收购粮食。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告诉户部官员:‘听说通州的米粮非常便宜,如果以平价官府收购,怎么样?’于是,有关部门上奏:‘中都路去年不丰收,现在价格稍低,是因为商旅运输到来所致。如果立即派官员争相收购,非常担心市场价格上涨,贫民更加困苦,请等到秋收时,按照常平仓的规定收购。’下诏同意。

明昌五年五月,皇上说:‘听说米价上涨,现在官府运输的粮食有余,可以降价出售。明确告诉百姓,不需要高价私下收购。’

六年七月,命令宰臣说:‘下诏让粮食匮乏的地方降价出售,但那些没有钱的贫民怎么能够得到食物,你们讨论一下救济的办法。’省臣认为:‘粮食匮乏的州县,一年应当赈贷,两年之后才能救济,如果百姓确实没有稳定的财产,即使应当赈贷,也请求救济。’皇上于是命令对饥荒地区,能够辨别钱币收购粮食的降价出售,贫困无依的人进行救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令高汝砺在河南各郡收购粮食,命令百姓运送粮食入京,又命令在京的各仓库收购百姓运送剩余的粮食。

侍御史黄掴奴上言:‘高汝砺所收购的粮食足以供应一年的开支,百姓已经在除了租赋之外转送粮食而来,也已经很辛苦了!只留下剩余的作为回家的费用,却又强行收取,可以吗?而且收购粮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却只得到二百余石,这有什么用呢。’下诏停止收购。

十二月,附近的郡县在京城大量收购粮食,谷价上涨,于是禁止粮食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说:‘河北人相互食用,观、沧等州一斗米要十几两银子。我看到沿河的各个渡口允许贩运粮食北渡,然而每石官府收购八成,商人无利可图,谁愿意这样做。而且河北的百姓都是皇上的子民,既然遭受了战争,又坐视他们死去,我担心那些挑起战争的人会以此为借口而起事。希望停止收购,让百姓自由贩运更为方便。’下诏同意。

又制定规定,军民客旅的粮食不在官府收购处出售,而私自贩运渡河的人,杖打一百。沿河的军队和负责检查权贵人家的人犯法,徒刑年限和杖打次数一并从重处罚,没收物品归官。

皇上因为河北州府的钱财多,散失在民间很多,命令尚书省处理此事。省臣上奏:‘已经命令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一定比例缴纳。现在河北粮食匮乏,贩运粮食北渡的人很多,应该暂时立法来阻止收购。计划在各个渡口南岸,选择精通财货的官员,先用金银丝绸等物品交换商贩的粮食,转运到北岸,以换取收购的本金,并收取现金。不仅杜绝了弊端,也使钱币流入京城。’同意。

又有上书的人说:‘近年来粮食屡次匮乏,虽然是因为征敛繁重,但也有兼并之家夺取了粮食。丰收时低价收购,困顿时借给他人,私立券据,名义上没有利息,实际上利滚利。饥民只怕得不到粮食,没有人敢计较,所以庄稼刚刚收获,官府的租粮还没有收齐,囤积粮食的地方已经空了!这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例子。我国朝代立法,放贷的月利息不超过三分,积累久了到一倍就停止,现在有的不到一个月利息就翻三倍。希望明确命令有关部门,执行旧法,丰收时提高价格收购粮食,这样对国家有益,对私人无损。’下诏宰臣执行。

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上书讨论邀购粮食的事。(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皇上听说百姓因为和籴太重,放弃农业的人很多,命令宰臣加以注意。八月,任命户部郎中杨贞为陕西行六部尚书,收取粮食供应潼、陕军马之用,上奏收购贩运粮食过河的一半,以减轻百姓的负担。

六月,设立和籴奖励标准。

常平仓:这是指古代国家为了稳定粮价和备荒而设立的仓库,用来储存粮食,调节市场,保障人民生活。

世宗大定十四年,曾经制定过一项政策,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这项法律很快就被废除了。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求重新设立这一政策,命令省臣详细讨论后上报。省臣说:“大定年间的旧制是,在丰收年份增加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二来收购粮食,在歉收年份减少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来出售,平年则保持不变。之所以在丰收年份增加价格收购,是担心价格过低会伤害农民;在歉收年份减少价格出售,是担心价格过高会伤害百姓。通过增加和减少价格来平衡粮食价格,因此称为常平,并不是说让天下的人民都依赖于此。现在天下人口众多,如果想要按人口储备一年的粮食,不仅数量庞大难以处理,还担心不能及时取出而导致粮食腐败。何况还有官府强制配给的问题,这并非长久之计。如果按照郡县户口的例子,每月储备三斗粮食作为标准,每人只需储备三个月的粮食,就已经达到了千万的数量,也足以平衡物价和救灾了。如果让各地除了官兵三年食用的粮食外,能够满足三个月食用的就免于收购,不够的等待丰收年份再收购,这样或许可以长期实施。然而,制定法律之初最重要的是必须执行,命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共同负责,对阻挠执行的郡县官员进行纠察,对能够推行的人进行提拔使用。如果中都路年成不好,就按照常平法,减少三分之一的价格来收购。”皇帝下诏同意了这些意见。

三年八月,皇帝下令:“常平仓在丰收年份收购粮食,在歉收年份出售粮食,有关部门要执行勤勉和懒惰的奖惩制度,要将这一制度遍告各路,对执行不力的,提刑司要纠察上报。”又对宰相说:“各地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何况远处的百姓不愿意跋涉,直接到州府去买卖粮食。可以在各县设立仓库,命令州府县官共同管理。”于是制定了规定,县离州六十里以内到州仓库,六十里以外则特别设立。以前计划准备户口三个月的粮食,担心数量多会导致损失,改为每户两万以上的备三万石,一万以上的备两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的备一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的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储粮的县不在此列。州县有仓库的继续使用,没有的则要新建。郡县官员交接时,所收购的粮食没有损坏的,一个月内要完成交接。如果没有共同管理的人,也按照规定上交。超过期限的,由州府和提刑司派官员催促监督交接。当地年成丰收,但收购粮食不足一分之一的,从本等级别内降级,提刑司调查后直接上报尚书省,届时再进行考虑升降。

九月,皇帝下令设立常平仓的地方,命令州府官员负责管理,县官协助管理,根据所收购粮食的多少来决定升降,作为永久制度。又对尚书省说:“上京路各县没有常平仓,如果也可以设立,确定应该储备的粮食数量上报。”四年十月,尚书省上报:“现在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共计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年收税粮食二十万五千余石,支出的粮食六万六千余石,总计现有粮食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我们认为这个地方收粮多支出少,遇到灾害足以救济,似乎没有必要设立。”于是停止了设立。

五年九月,尚书省上报:“明昌三年开始设立常平仓,制定了永久制度。天下常平仓共有五百一十九处,现有积存的粮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以供应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以供应四年之用,而现有的钱总共三千三百四十万贯,仅够支出两年以上,现有的钱已经很少,而且近年来虽然丰收但米价仍然很高,如果再提前收购,恐怕价格会飞涨,对百姓不利。”于是下诏暂时停止中外常平仓和籴,等到官府的钱财盈余时再实施。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建议郡县有河流的地方可以开凿渠道,用来灌溉田地,皇帝下诏给州郡。不久,八路提刑司虽然有河流但都说不能灌溉,只有中都路提到安肃、定兴两县可以引河灌溉四千余亩,皇帝下诏命令实施。六年十月,制定了规定,县官在任期内如果能够开垦水利田地达到一百顷以上,提升为本等级别的首位官员。谋克所管理的屯田,如果能够新增三十顷以上,奖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只按照陆地田地来征收。承安二年,皇帝下令放开白莲潭东闸的水,让百姓灌溉田地。三年,又下令不要破坏高梁河的闸门,让百姓进行灌溉。泰和八年七月,皇帝下令各路按察司规划水田,部官说:“水田的利益很大,沿河开通渠道,就像平阳挖井种田一样都可以灌溉。近年来邳、沂近河的地方种植豆麦,没有水就挖井灌溉,共计六百余顷,收成比陆地田地多出数倍。以此相比,其他地方也可以这样做。”于是命令转运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要求审查,如果各路按察司因为鼓励农业而询问开河或挖井的便利性,规划好后上报,等待实施。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建议:“砀山等县的水塘湖泊,水来时可以用来种植稻田,水退后可以种植麦子,收成比陆地多出几倍。应该招募人去耕种,官府收取三分之一,每年可以得到十万石。”皇帝下诏同意了。兴定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开垦水田四百余顷,皇帝下诏提升他的职位两级,并记录他的优秀事迹在各地通报。

十一月,讨论开垦水田。省臣上报:“汉朝召信臣在南阳灌溉三万顷。魏国贾逵筑堤拦阻汝水,新建新陂,通航二百余里,人们称之为贾侯渠。邓艾修建淮阳、百尺二渠,在颍南疏通淮、颍,大修诸陂,开凿渠道三百余里,灌溉田地二万顷。现在河南郡县有很多古代开垦的水田,收获比陆地多出数倍。”皇帝下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以开垦的地方就鼓励百姓去开垦,其租税只按照陆地田地来征收,不再增加,并以此作为官府的奖赏来激励。陕西除了三白渠设立官员外,也应当参照此例执行。元光元年正月,派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人到京东、西、南三路开垦水田。

区田之法

看到嵇康的《养生论》,从古至今,没有哪个时代像赵过那样一亩地种三甽的方法被天下通用。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在皇帝面前讨论了这个方法,皇帝说:‘你们说的很好,但担心农民不懂这个方法。如果可行,就应该让所有人都知道。’

四年夏天四月,皇帝和宰执再次讨论这个方法,过了一段时间,参知政事胥持国说:‘现在国家人口众多,费用也很大。如果区种法可行,将会带来很多好处。’

皇帝说:‘这个方法自古就有,如果可行,为什么不实行呢?’胥持国说:‘之所以不实行,是因为农民还没有看到它的好处。现在已经在城南试种了,已经派官员去监督。如果农民看到收成的利益,那些不主动实行的人也会自动效仿。’

参知政事夹谷衡认为:‘如果有利可图,古时候就已经实行了。但是用功多而种植少,又担心会荒废田地。’

皇帝说:‘先试试看。’六月,皇帝问参知政事胥持国:‘区种的事情怎么样了?’他回答说:‘六七月之交,才能看到结果。’

皇帝又问:‘河东和代州的田地今年种植得怎么样?’他回答说:‘和往年差不多,收成不错。’

那天,皇帝命令两名近侍骑马快马前往京畿巡视庄稼。

五年正月,皇帝下令让农民实行区种法。在此之前,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奏区种法,并请求根据人丁和土地的多少,确定种植的数量。皇帝下令尚书省讨论后,便下诏农田百亩以上的,如果靠近河边容易得到水的地方,必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的听任其便。没有水的地方则按照农民的意愿。

还委托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导。

承安元年四月,刚开始实行区种法,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土地的男子,每人种一亩,多的人最多种五亩。

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上奏:‘圣上教导农民,有土地一顷的人种一亩,五亩就足够了。我认为土地肥瘦不同,请求不限制亩数。’

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上奏:‘最近奉旨讨论区田法,我们认为这个方法本意是利民,但有时因为天旱才使用,仓促之间施工未必有益。而且五方的土地肥瘦不同,如果都能区种,农民看到有利自然就会努力效仿。如果不这样,即使督促再严,也只是徒劳。’

敕令所在的长官和按察司根据实际情况劝导,最终也没有实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灾饥荒,皇帝下诏允许富民献粮补官。

世宗大定元年,因为战争兴起,年景歉收,下令允许民众献粮补官。还下令奖励能救济饥民的人,根据救济人数来确定补官的标准。

五年,皇帝对宰臣说:‘以前因为边疆事务未定,财政匮乏,除了东、南两京外,命令民众献粮补官,以及出售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现在边疆已经安宁,这些都应该停止。庆寿寺、天长观每年给度牒,每道折合钱二十万赐给他们。’

明昌二年,敕令山东、河北缺粮的地方,献粮补官有不同标准。

承安二年,出售度牒、师号、寺观名额,再次让人献粮补官。

三年,西京饥荒,下诏出售度牒来救济。

宣宗贞祐二年,听从知大兴府事胥鼎的建议,制定了权宜出售恩例的标准,进宫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等,献粮的数量各有规定。

三年,制定规定,无论官民,有能劝导众人献物入官的,米一百五十石升官一级,七百石升两级,除诸司。千石升三级,除丞簿。超过这个数量则请朝廷议赏。推司县官能劝导二千石升一级,三千石升两级,以备军需。

又制定规定,司县官能劝导进粮至五千石以上者减一资考,万石以上升官一级,减二等考,二万石以上升官一级、升一等,都注见阙。

四年,河东行省胥鼎说:‘河东兵多民少,仓库空虚,年年饥荒。我看见潞州元帅府虽然设立了出售爵位的恩例,但条目很少,没有尽到劝导的技巧。现在建议,所有补买正班的人,按照规定只荫庇一名。如果愿意多献粮,可以增加荫庇一名。已经具有师号僧道,可以补买本司官职。职官愿意献粮或不愿意领取俸禄及券粮的,应该量数升官。

三举终场人年五十岁以上,四举年四十五岁以上,都允许献粮。恩赐大小官及承应人。令译史吏员,虽未系班,也允许进纳升官。其有品官应注诸司者,听献物借注丞簿。丞簿注县令,差使免一差。掌军官能自备刍粮者,依照职官例升官如旧。”

四年,耀州僧广惠说:‘军需不足,所有京府节镇以上的僧道官,请求让他们献粮百石。防刺郡副纲、威仪等,七十石者才充,三十月满替。诸监寺十石,周年一代,愿意再买的听。’下诏同意。

兴定元年,潞州行元帅府事粘割贞说:‘最近接到奏章,去年赐恩的官员,按照品级差别允许他们献粮,由帅府书空宣敕授官,这样人们不用申诉,而官府有了储蓄。近几年屡次赐恩,所有羁縻军职的人大多没有时间授官,如果只允许迁新赐的官,就会错过。请求让计算前后所应献的粮积升官。’下诏同意。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注解

榷场:榷场是古代中国设立的官方市场,用于与外国进行贸易。榷场由官府设立,设有官员管理,严格控制,目的是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同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熙宗皇统二年:熙宗是金朝的第三位皇帝,皇统二年即公元1143年,这是他的统治时期。

海陵正隆四年:海陵正隆四年是金朝海陵王完颜亮正隆年间的第四年,即公元1159年。

世宗大定三年:世宗大定三年是金朝世宗完颜雍大定年间的第三年,即公元1163年。

世宗大定五年:世宗大定五年是金朝世宗完颜雍大定年间的第五年,即公元1165年。

章宗明昌二年:章宗明昌二年是金朝章宗完颜璟明昌年间的第二年,即公元1191年。

宣宗贞祐元年:宣宗贞祐元年是金朝宣宗完颜珣贞祐年间的第一年,即公元1213年。

金银之税:金银之税是指对金银矿产征收的税收。在古代中国,金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和籴:古代国家为了储备粮食,规定农民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将粮食卖给官府,称为和籴。

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这些是金朝时期的行政区划,燕指的是燕京(今北京),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分别是当时的其他地区或首都。

秋熟:指秋季的农作物成熟收获。

世宗大定二年:世宗是金朝的第四位皇帝,大定二年即公元1162年。

仓廪:古代用来储存粮食的仓库。

军粮:军队所需的粮食。

太子少师:官职名,太子师傅,负责辅佐太子。

完颜守道:人名,金朝官员。

山东东、西路:山东地区的东部和西部。

户口岁食:指每户每年应缴纳的粮食。

直:同“值”,价格。

宰臣:宰相,古代国家的最高行政官员。

水旱:指洪水和干旱,古代农业社会常受其害。

京师:指国都,即首都。

户部:古代官署名,负责财政事务。

宋人:指宋朝的人。

誓约:誓言和约定。

边备:边防准备。

河南:地名,指河南省。

州县:古代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县。

和籴赏格:和籴的奖励标准。

常平仓:古代国家设立的粮食储备仓库,用于调节粮食价格,平抑市场波动。

世宗大定十四年:指金朝世宗完颜雍的大定十四年,即公元1174年。

定制:指制定的制度或政策。

诏中外行之:指皇帝下诏令全国实行。

法寻废:指这个制度后来被废弃。

章宗明昌元年:指金朝章宗完颜璟的明昌元年,即公元1190年。

御史: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

敕省臣详议以闻:皇帝下敕令省臣(即宰相)详细讨论并上报。

常平:指常平仓,古代官府设置的粮仓,用于调节粮食价格,稳定市场。

生齿至众:指人口众多。

籴:指买进粮食。

粜:指卖出粮食。

提刑司:古代官职,负责司法和刑狱。

中都路:指金朝的都城所在的地区。

常平法:指常平仓的管理办法。

灭裂:指执行不力,草率从事。

提举:指负责管理或监督。

董其事:指负责管理此事。

猛安谋克:金朝的地方行政单位。

上京路:指金朝的都城所在的地区。

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金朝的行政区划。

猛安谋克民户:猛安谋克下的民户。

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暂时停止全国范围内的常平仓和籴粮。

言事者:指上书言事的人。

陂湖:指湖泊。

募人佃之:招募人去耕种。

区田之法:指一种农业耕作方法,将田地分成若干小块,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进行耕作。

嵇康:嵇康(224年-263年),字叔夜,三国时期魏国著名文学家、思想家、音乐家,竹林七贤之一。他的《养生论》是一篇关于养生之道的著作,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章宗明昌三年:章宗是金朝的皇帝,明昌三年即公元1192年。这是金朝的一个年号。

宰执:宰执,指古代的宰相和执政大臣,这里指的是金朝的宰相和执政大臣。

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赵过是西汉时期的农学家,一亩三甽之法指的是一种农业耕作方法,即在一亩地上种植三甽(一种古代的计量单位,相当于一斗)的粮食。

区种法:区种法是一种古代的农业生产技术,通过将土地划分为多个小区域,每个区域种植不同的作物,以达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产量的目的。

参知政事:参知政事是古代官职,相当于副宰相,负责协助宰相处理政务。

胥持国:胥持国是金朝的一位官员,这里指的是他提出关于区种法的建议。

夹谷衡:夹谷衡是金朝的一位官员,这里指的是他对区种法的看法。

敕谕:敕谕,指皇帝发布的命令或指示。

尚书省:尚书省是古代的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熙宗皇统三年:熙宗是金朝的皇帝,皇统三年即公元1143年。

入粟补官:入粟补官是指通过捐献粮食来换取官职的做法。

度牒:度牒是古代官方发给僧尼的凭证,证明其出家身份。

鬻度牒:鬻度牒是指将度牒出售给他人。

紫、褐衣师号:紫、褐衣师号是指古代僧侣的服饰和称号。

寺观名额:寺观名额是指古代官方规定的寺庙和道观的名额。

丁忧:丁忧是指古代官员因父母去世而离职守丧。

译史吏员:译史吏员是指古代负责翻译和记录的官员。

羁縻军职:羁縻军职是指古代政府为了安抚边疆而设置的军事职务。

覃恩:覃恩是指皇帝对官员或百姓的恩赐或赦免。

推司县官:推司县官是指古代负责推举和选拔县官的官员。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评注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

此句首先提及嵇康的《养生论》,表明其内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自是’一词强调此法在历代中未曾有过,‘天下通用’则说明此法具有普遍适用性,‘赵过一亩三甽之法’则指出了此法的具体内容,即提高土地利用率,反映了古代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对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视。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

此段描述了宰执向皇帝进言,皇帝对此法表示赞同,但同时也担忧农民无法理解。‘宰执’指宰相和执政大臣,‘上前’即皇帝面前,‘遍谕’则表示皇帝认为应该广泛宣传此法,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福祉的关心和对政策的普及。

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

这段对话反映了皇帝与宰执对区种法的讨论。‘区种之法’即上文提到的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法,‘大定间’指当时的社会状况,‘户口既多,费用亦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问题。皇帝对区种法的肯定和胥持国的担忧,体现了古代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深思熟虑和对民众利益的考虑。

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上曰:‘姑试行之。’

夹谷衡的担忧反映了古代政策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即实施新法可能影响传统农业。皇帝的‘姑试行之’则体现了对政策实施谨慎的态度。

六月,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河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

这段对话展示了皇帝对区种法实施情况的关注,以及胥持国对实施效果的预测。‘六七月之交’和‘比常年颇登’反映了古代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对天气、土壤等自然因素的依赖。

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

此句描述了皇帝对农业生产的重视,通过派遣近侍巡视京畿禾稼,体现了皇帝对农业的直接关注。

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地土多少,定数令种。

此段说明了皇帝下令推广区种法,并提到了陈言人武陟高翌的建议,即根据人丁和土地多少来决定种植面积,体现了古代政策制定中的细致考虑。

无水之地则从民便。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

此句说明了在无水地区,种植方式由民众自行决定,并要求官员依法劝导,体现了古代政策实施中的灵活性和对民众意愿的尊重。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

此段描述了区种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年龄限制和种植面积的规定,反映了古代政策实施中的规范性和对人口因素的考虑。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区种,农民见有利自当勉效之。不然,督责虽严,亦徒劳耳。’

尚书省的奏议反映了古代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复杂性,‘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和‘督责虽严,亦徒劳耳’表明了政策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

此句描述了古代在自然灾害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即允许富民通过捐献粮食来补官,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救济机制。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

此段说明了在战争和歉收时期,政府采取的措施,即允许民众通过捐纳粮食来补官,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应对策略。

宣宗贞祐二年,从知大兴府事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进宫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

此段描述了胥鼎提出的权宜之计,即通过捐纳粮食来获得官职或升职,反映了古代社会对特殊人群的照顾。

兴定元年,潞州行元帅府事粘割贞言:‘近承奏格,凡去岁覃恩之官,以品从差等听其入粟,委帅府书空宣敕授之,则人无陈诉之劳,而官有储蓄矣。’

粘割贞的建议反映了古代政策实施中的便利性和对官员利益的考虑,‘人无陈诉之劳,而官有储蓄’体现了政策实施中的效率。

诏从之。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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