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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

作者: 金史是宋代历史学家所编纂的关于金朝的史书,传统上认为由宋代史学家和学者主编,内容详尽地记录了金朝的历史,从金朝的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揭示了金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3世纪)。

内容简要:《金史》是宋代编纂的关于金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金朝自建立以来的政治制度、战争、外交、经济等多个方面。全书以历史事件和人物传记为主,涉及金朝与宋朝、辽朝等其他大国之间的互动,重点阐述了金朝的政治结构与军事行动。金史不仅对金朝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记录,也对金朝的政治理念、制度与社会文化做出了深刻的总结。书中的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金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原文

◎食货四

○盐

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

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

钞,合盐司簿之符。

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七年一厘革之。

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

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

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

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司,大定十三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

二十一年沧州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

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

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盐司。

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

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

宝坻零盐较其斤数,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

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於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

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

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

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

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

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

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

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朐山、东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

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行既墨、莱阳县,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引,听本州县鬻之。

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

黄县场行黄县,巨风场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行福山县,是三场又通行旁县栖霞。

宁海州场行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行文登县。

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

解盐行河东南北路,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

西京、辽东盐各行其地。

北京宗、锦之末盐,行本路及临潢府、肇州、泰州之境,与接壤者亦预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

三年十一月,诏以银牌给益都、滨、沧盐使司。

十一年正月,用西京盐判宋俣言,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以俣为使,顺圣县令白仲通为副,以是岁入钱为定额。

四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十二年十月,诏西北路招讨司猛安所辖贫及富人奴婢,皆给食盐。

宰臣言:‘去盐泺远者,所得不偿道里之费。’遂命计口给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

沧州旧废海阜盐场,三月,州人李格请复置,诏遣使相视。

有司谓:‘是场兴则损沧盐之课,且食盐户仍旧,而盐货岁增,必徒多积而不能售。’遂寝其议。

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

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

二十一年八月,参知政事梁肃言:‘宝坻及傍县多阙食,可减盐价增粟价,而以粟易盐。’上命宰臣议,皆谓:‘盐非多食之物,若减价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亏课。今岁粮以七十余万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献等六州粟百余万石继至,足以赈之,不烦易也。’遂罢。

十二月,罢平州椿配盐课。

二十三年七月,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咸土二法以上。

宰臣谓非私盐可比,张仲愈独曰:‘私盐罪重,而犯者犹众,不可纵也。’上曰:‘刮硷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则渤海之人恣刮硷而食,将侵官课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硷科罪。

后犯则同私盐法论。

十一月,张邦基言:‘宝坻盐课,若每石收正课百五十斤,虑有风干折耗。’遂令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仍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谓丞相乌古论元忠等曰:

‘会宁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谋克户甚艰。

旧速频以东食海盐。

蒲与、胡里改等路食肇州盐,初定额万贯,今增至二万七千。

若罢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

元忠对曰:‘已尝遣使咸平府以东规画矣。’

上曰:‘不须待此,宜亟为之。’

通又言:‘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

上曰:‘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耶?’

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

‘朕闻辽东,凡人家食盐,但无引目者,既以私治罪。

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

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

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

二十八年,尚书省论盐事,上曰:

‘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

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

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

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

五月,创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

山东则置于濰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答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

‘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

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

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

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

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

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余,亦不全失所减之数。

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余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

乞令平、滦干办盐课亦宜减价,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庶革诬罔之弊。’

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

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

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

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余同俨议。’

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

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

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

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

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

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

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

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余从所请。

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

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

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

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

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

二年五月,省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

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

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

巡尉弓兵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

‘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

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

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创设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

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余皆从之。

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

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

其五场官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弊。’

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

旧法与盐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场盐官左荜等,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

遂遣使按视十三场再定,除涛洛等五场系设管勾,可即日恢办,乃以荜所告八场,从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见管课,依新例永相比磨。

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言:‘八小场今新定课有减其半者,如使俱从新课,而旧课已办入官,恐所减钱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钱数不复尽实附历纳官。’

遂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令即日收办。

十一月,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私酒曲则属转运司,三百里外者则付提点所,若逮问犯人而所属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十五万四千余贯。

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加三文为三十三文。

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之低昂而有多寡也。

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

解州旧法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

辽东、北京旧法每石九百文,增为一贯五百文。

西京煎盐旧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旧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既增其价,复加其所鬻之数。

七盐司旧课岁入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

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

沧州旧课岁入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贯,增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

宝坻旧入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为一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

解州旧入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

辽东旧入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为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

北京旧入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为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

西京旧入十万四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为二十八万二百六十四贯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

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沧、滨两司盐袋,岁买席百二十万,皆取于民。

清州北靖海县新置沧盐场,本故猎地,沮洳多芦,宜弛其禁,令民时采而织之。

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征于犯人。

然盐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

巡捕军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

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征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

三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

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

四年六月,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时桓州刺史张炜乞以盐易米,诏省臣议之。

六月,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

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硷禁者,欲同盐禁罪,宰臣谓:“若比私盐,则有不同。”

诏定制,收硷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赏同私矾例。

五年六月,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言令两司分办为便。

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

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

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

且私煮者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六年三月,右丞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言:“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余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犯私盐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

宜立制,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升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从涿州刺史夹谷蒲乃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七年九月,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

如任回验官注拟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

十二月,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

若刮硷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

八年七月,宋克俊言:“盐管勾自改注进士诸科人,而监官有失超升县令之阶,以故怠而亏课,乞依旧为便。”

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时,选当时到部人截替,遂拟以秋季到部人注代。

八年七月,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

宣宗贞祐二年十月,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硷卤,民私煎不能禁。”

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

既而,御史台奏:“诸县皆为有力者夺之,而商贩不行。”

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约。

三年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绛、解民多业贩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八,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粟于陕,以尽夺民利。

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踊贵,人民流亡,诚可闵也。

乞罢邀籴,以纾其患。

四年七月,庆寿又言:“河中乏粮,既不能济,而又邀籴以夺之。

夫盐乃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贸易,艰得而甚劳。

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官物而自籴也。

夫转盐易物,本济河中,而陕西复强取之,非夺而何?

乞彼此壹听民便,则公私皆济。

上从之。

兴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请设盐场管勾一员,岁获十三万余斤,可输钱二万贯以佐军。”

三年,诏用其言,设官鬻盐给边用。

四年,李复享言:“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万七千石充关东之用。”

寻命解盐不得通陕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元光二年内族讹可言,民运解盐有助军食,诏修石墙以固之。

金榷酤因辽、宋旧制,天会三年始命榷官以周岁为满。

世宗大定三年,诏宗室私酿者,从转运司鞫治。

三年,省奏中都酒户多逃,以故课额愈亏。

上曰:“此官不严禁私酿所致也。”

命设军百人,隶兵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虽权要家亦许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

且令大兴少尹招复酒户。

八年,更定酒使司课及五万贯以上,盐场不及五万贯者,依旧例通注文武官,余并右职有才能,累差不亏者为之。

九年,大兴县官以广阳镇务亏课,而惧夺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输其税。

大理寺以财非入己,请以赎论。

上曰:“虽非私赃,而贫民亦被其害,若止从赎,何以惩后。”

特命解职。

二十六年,省奏盐铁酒曲自定课后,增各有差。

上曰:“朕顷在上京,酒味不嘉。

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课,庶使民得美酒。

朕日膳亦减省,尝有一公主至,而无余膳可与。

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难哉!

虑费用皆出于民,不忍为也。

监临官惟知利己,不知利何从来?

若恢办增羡者酬迁,亏者惩殿,仍更定并增并亏之课,无失元额。

如横班只亏者,与余差一例降罚,庶有激劝。

且如功酬合办二万贯,而止得万七八千,难迭两酬者,必止纳万贯,而辄以余钱入己。

今后可令见差使内不迭酬余钱,与后差使内所增钱通算为酬,庶钱可入官。

及监官食直,若不先与,何以责廉。

今后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罢杓栏人。

二十七年,议以天下院务,依中都例,改收曲课,而听民酤。

户部遣官询问辽东来远军,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县、迭剌部族、天成县七处,除税课外,愿自承课卖酒。

上曰:“自昔监官多私官钱,若令百姓承办,庶革此弊。

其试行之。”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课,令即日收办。

中都曲使司,大定间,岁获钱三十六万一千五百贯,承安元年岁获四十万五千一百三十三贯。

西京酒使司,大定间,岁获钱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岁获钱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

七月,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数为额。

五年四月,省奏:“旧随处酒税务,所设杓栏人,以射粮军历过随朝差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罢去,其随朝应役军入,各给添支钱粟酬其劳。

今拟将元收杓栏钱,以代添支,令各院务验所收之数,百分中取三,随课代输,更不入比,岁约得钱三十余万,以佐国用。”

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课以来八年并增,宜依旧法,以八年通该课程,均其一年之数,仍取新增诸物一分税钱并入,通为课额。

以后之课,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随处酒务,元额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钱。

六年,制院务卖酒数各有差,若数外卖、及将带过数者,罪之。

宣宗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税岁及十万贯者,始设使司,其后二万贯亦设,今河南使司亦五十余员,虚费月廪,宜依大定之制。”

元光元年,复设曲使司。

醋税

自大定初,以国用不足,设官榷之,以助经用。

至二十三年,以府库充牣,遂罢之。

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请榷醋息,遂令设官榷之,其课额,俟当差官定之。

后罢。

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国用浩大,遂复榷之。

五百贯以上设都监,千贯以上设同监一员。

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

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

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谓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

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

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

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

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

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曰:‘朕赏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既曰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五年春,罢造茶之坊。

三月,上谕省臣曰:‘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

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

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下上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

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锦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

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诸征商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差。

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

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

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

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

五年,以前此河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

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

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

二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

三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

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

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

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监榷。

金银之税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

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

诏从之。

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

遂止从旧。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译文

盐的制法,属于征税项目的有十种,分别是酒、曲、茶、醋、香料、矾、丹、锡、铁,而盐是最重要的。贞元初年,蔡松年担任户部尚书,开始恢复钞引法,设立官员和仓库来制造钞票和引据。钞票是盐司簿记的凭证,引据是盐司县批缴的数额。每七年对这一制度进行一次改革。

最初,辽、金故地沿海地区多产盐,上京、东北二路食用肇州盐,速频路食用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都足以供应境内民众,并曾征收其税。得到中原后,盐场数量翻倍,因此设立官员和制定法律更加详细。

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常,也只是随时解决弊端而已。益都、滨州以前设有两个盐司,大定十三年四月,合并为山东盐司。二十一年,沧州和山东各务增加税收,违反禁令私自贩卖盐,朝廷担心长时间下去可能会破坏法律,于是合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合并辽东等路的所有盐场,设立两个盐司。

大定二十五年,将狗泺改为西京盐司。此后只设立了山东、沧州、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个盐司。

山东、沧州、宝坻的盐每斤三百袋,每袋二十五袋为大套,需要钞票、引据和公据三者齐全才能出售。小套袋有十袋,或者五袋、一袋,每套一张钞票,引据的数量与袋数相同。宝坻零盐按斤数计算,或为六之三,或为六之一,还发放小钞票和引据,以便出售。解盐每斤二百五十为一席,五席为套,钞票和引据的出售与陕西转运司相同,向陕西军营输送粮食的,允许用公牒换取钞票和引据。西京等场的盐按石计算,大套五石,小套三石。北京大套四石,小套一石。辽东大套十石,都是一套一钞,一石一引。零盐积聚到十石,也是一钞十引。

盐的销售区域,根据各地的适宜性来确定。山东、沧州的盐场有九个,销售到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等府路,以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等州。莒州的盐场有十二个,涛洛场销售莒州,临洪场销售赣榆县,独木场销售海州司候司、朐山、东海县,板浦场销售涟水、沐阳县,信阳场销售密州,这五个场与大盐场一起销售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销售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销售既墨、莱阳县,这两个场地的钞票和引据以及半袋小钞票可以由本州县自行销售。宁海州的五个场都销售零盐,不使用引据。黄县场销售黄县,巨风场销售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销售福山县,这三个场又销售到邻近的县。宁海州的场销售到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销售文登县。宝坻盐销售到中都路,平州副使在马城县设立机构存储钱币。解盐销售到河东南北路,陕西东部,以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等州。西京、辽东盐各自在其地销售。北京宗、锦的末盐,销售到本路及临潢府、肇州、泰州的境内,与接壤的地区也参与销售。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制定了军私煮盐和盗官盐的法律,命令猛安谋克巡逻捕捉。三年十一月,下诏给益都、滨、沧盐使司颁发银牌。十一年正月,根据西京盐判宋俣的建议,将狗泺盐场改为六品使司,任命宋俣为使,顺圣县令白仲通为副使,以当年的收入作为定额。四月,因为乌古里石垒民众饥饿,取消了其盐池的税收。十二年十月,下诏西北路招讨司猛安所管辖的贫富人家奴婢,都给予食盐。宰相说:“距离盐池远的,得到的盐不足以补偿路途的费用。”于是命令按人口给予盐的代价,富裕家庭的奴婢不超过二十口。

十三年二月,将永盐的征税权合并给宝坻使司,取消平、滦盐的税收。沧州以前废弃的海阜盐场,三月,州人李格请求恢复,下诏派遣使者视察。有关部门认为:“这个盐场恢复则会影响沧州盐的税收,而且食盐户仍旧,而盐货每年增加,必定会积压而无法销售。”于是停止了这个提议。三月,在大盐泺设立盐税官。再次免除乌古里石垒部盐池的税收。二十一年八月,参知政事梁肃说:“宝坻及邻近的县缺少粮食,可以降低盐价提高粮食价格,用粮食交换盐。”皇帝命令宰相讨论,都认为:“盐不是多食的物品,如果降价换粮食,恐怕长期无法销售,以至于亏损税收。今年粮食有七十多万石运到通州,又以恩、献等六州的粮食一百多万石陆续运来,足够赈济,不需要交换。”于是作罢。十二月,取消平州的盐税。

二十三年七月,博兴县民李孜收集日炙盐,大理寺提出了私盐和刮咸土的两种方法。宰相认为这不算是私盐,只有张仲愈说:“私盐罪行重,但犯的人还很多,不能放纵。”皇帝说:“刮碱不是煎盐,怎么能和私盐一样?”张仲愈说:“这样渤海的人就会任意刮碱食用,将会侵犯官府的税收。”他坚持自己的观点,皇帝于是将李孜和刮碱的人一起按私盐法处罚。以后犯法的人都按私盐法处理。

十一月,张邦基说:“宝坻盐税,如果每石收正税一百五十斤,担心有风吹日晒的损耗。”于是命令每石增加二十二斤半的损耗盐,并且提前一年贷款支付,以优惠盐商。

(此处原文未提供,无法翻译)

二十四年七月,皇上在上京,对丞相乌古论元忠等人说:‘会宁尹蒲察通说,那里的猛安谋克户很困难。以前速频以东的人吃海盐。蒲与、胡里改等路的人吃肇州的盐,最初定的是一万贯,现在增加到二万七千。如果取消盐引,增加灶户,或许可以更容易得到。’元忠回答说:‘已经派人去咸平府以东规划了。’皇上说:‘不用等这个,应该立即行动。’通又说:‘可以取消上京的酒务,让百姓自己酿造并纳税。’皇上说:‘先前滦州等地也曾经让百姓煮盐,后来因为不方便就取消了,现在怎么可以让百姓自己卖酒呢?’

二十五年十月,皇上从上京回来,对宰臣们说:‘我听说辽东,凡是人家食盐,如果没有引目的,就会因为私自处理而受到惩罚。那些细民徐买食之,怎么会知道有引目。可以只让他们散卖,或者询问百姓,按照他们的意愿。’因此取消了北京、辽东盐使司。

二十八年,尚书省讨论盐事,皇上说:‘盐使司虽然办理官课,但是平时扰民。盐官每次出巡,巡查的人常常私自带官盐,所到之处索要贿赂和酒食,稍有不满意就用所带的盐诬陷为私盐。盐司如果只图增加利润,即使知道是诬陷,也会加刑。应该另外设立巡查官,不要与盐司有牵连,以消除这种弊端。’五月,创立巡查使,山东、沧、宝坻各设两名,解、西京各设一名。山东的巡查使设在潍州、招远县,沧设在深州及宁津县,宝坻设在易州及永济县,解设在澄城县,西京设在兜答馆,官职从六品,直属于省部,每人发放银牌,从盐使司的弓手中选取巡查人员,并禁止不得进入人家搜查,如果食盐一斗以下不得追究,只有盗贩煮盐的才逮捕,三百里内的事由转运司处理,三百里外的事由路府提点所处理,盗卖盐税的人也如此。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皇上在隆庆宫上朝,对有司说:‘最近因为打猎,知道有很多百姓因为盐禁而获罪,百姓怎么承受得了?我想让他们按照平、滦、太原的办法,让百姓自己煮盐,让百官讨论这件事。’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说:‘如果让百姓按人口定税,百姓既要交钱,又必须另外买盐吃,这样会增加百姓的负担,只会增加煎盐贩盐者的利益。而且现在的盐价,是以前钱币容易得到的时候定的,现在和以前不同,何况太平日子已久,人口增多,食盐的年税应该有所增加,反而没有增加,这是为什么?因为官价高,贫民喜欢私盐便宜,导致官税亏损。最近已经将宝坻、山东、沧的盐价每斤降低到三十八文,请求再降低八文,一年不过减少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然便宜,卖出的盐必然多,自然会有盈余,也不会完全失去减少的数额。何况现在国库金银大约折合钱万万贯以上,即使盐税不足,也足以补充一百多年的开支,如果量入为出,必然不会有不足的忧虑。请求让平、滦的盐税也降低,各路巡盐的弓手不得自行巡查,以消除诬陷的弊端。’

礼部尚书李晏等说:‘所谓的干办,既不是好名字,也不是好办法。如果要杜绝私煮盗贩的弊端,不如每斤减到二十五文,使公私盐价相同,私盐自然会减少。而且巡查盐的兵吏常常带着私盐诬陷别人,可以让他们与所属司县约定,然后才能巡查,违反者由按察司惩罚。’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认为:‘平、滦靠海及太原的盐地可以继续干办,其他和郑俨的意见一样。’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认为:‘私煎盗贩的人,都知道有禁令而犯禁。可以选择能干的官员担任巡查使,但不得进入人家搜查。’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求每斤减到二十文,取消巡查盐的官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认为干办是方便的。宰臣上奏:‘以每斤官本十文,如果减到二十五文,似乎比较合适。巡查盐的弓手可以减少三分之一,盐官出巡必须约所属同去,不同去的就不追究责任。可以从明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皇上于是命令宝坻、山东、沧的盐每斤减到三十文,已经发放的钞引未支取的按照新价格补足,其余按照所请办理。

十二月,于是取消了西京、解的盐巡查使。当时已经下诏取消干办盐钱,十二月因为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讨论北京、辽东盐司的利弊,于是重新设立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每年以十万余贯为定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定额。取消了西京及解州的巡查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奏者说河东北路干办盐钱每年十万贯太重,因此很多百姓逃亡,请求放宽征收。皇上命令等到农闲时派人调查。

十二月,制定了禁止司县擅自征收盐税的制度。二年五月,省臣认为山东的盐税不足,是因为盐司官员出巡不敢擅自捕捉,必须约所属同去,人不怕所以如此。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如果有盗贩盐的人,听任盐司官员立即捕捉。民私煮盐或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如果不与盐司相约,不得擅自进入人家。

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员讨论:‘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的事由盐司按罪处理,远的事由提点所处理,都从贩造者那里征收捕获的赏金。猛安谋克部的人煎盐贩盐及盗盐,所管官员按赎罪处理,三次犯罪就杖责,能捕获的就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离州远,可能藏有盗盐,可以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自设立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请求升为从七品,使用进士。’皇上命令猛安谋克杖责的事再议,其余都同意。

尚书省上奏:‘山东滨、益九场的盐行销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的盐只行销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与九场相比,大课不同。如果让它们与九场通比增亏,那些五场的官员依仗那里的大课,恐怕不用力,反而会产生奸弊。’于是规定五场自行比较。

五年正月,八小场盐官左荜等,因为税收达不到定额,上缴奏章。于是派遣使者检查十三场,重新确定,涛洛等五场因为是设立管勾的,可以立即恢复办理,于是将左荜所上奏的八场,按照大定二十六年的制度,从现管税收,按照新规定永远比较。

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说:‘八小场现在新定的税收有减少一半的,如果让它们都按照新课,而旧课已经交官,恐怕减少的钱太多,因而作弊,而所收的钱数不再如实上报官府。’于是按照明昌元年所定的酒税院务制度,命令立即收办。

十一月,因为旧制中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的,由转运司按罪处理,于是重新规定军民犯私盐的都由盐司处理,私酒曲由转运司处理,三百里外的事由提点所处理,如果逮捕犯人而所属吝啬不遣送,则处罚两年。

十二月,尚书省讨论山东、沧州原有的盐税规定,每斤盐为四十一文,宝坻为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赦免并特旨,减为三十文,总计减去一百八十五万四千多贯。后来由于国库不足,就上奏决定每斤盐再增加三文,变为三十三文。到承安三年(1198年)十二月,尚书省上奏说:‘盐利很大,现在全国人口繁衍,食用盐的数量是以前的倍数,军队储备支出的也很多,何况日常必需品,怎能因为价格的高低而决定数量的多少呢?如果不及时收取利益,恐怕会白白失去。’于是再次决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的盐价每斤增加到四十二文。解州的旧法每席盐为五贯文,增加到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旧法每石盐为九百文,增加到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旧法每石为二贯文,增加到二贯八百文,捞盐旧法每石为一贯五百文,增加到二贯文。既增加了价格,又增加了所售盐的数量。七盐司旧有税收每年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此增加到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东旧有税收每年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加到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沧州旧有税收每年一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贯,增加到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宝坻旧有税收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加到一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解州旧有税收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加到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辽东旧有税收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加到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北京旧有税收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加到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旧有税收十万四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加到二十八万二百六十四贯六百八文。

四月,宰相上奏说:‘根据法律,猛安谋克(官员名)有举报私盐但不抓捕的人要受杖刑,其部下有犯法而失察的人,根据数量多少定罪。现在却有亲自犯法的人,与犯私酒曲、杀牛的人一样,都是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止。’于是制定了徒年和杖刑的数量,不以赎罪来论处,不够徒刑的杖刑五十下。

八月,皇帝命令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年春秋两季派遣使者监督按察司和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1201年)九月,省臣因为沧州、滨州两盐司每年购买席子一百二十万,都来源于民众。清州北靖海县新设置的沧盐场,原本是猎地,多沼泽和芦苇,应该解除禁令,让民众适时采集编织。

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说:‘旧制规定,捕获并举报私盐酒曲的人,按斤给予赏钱,都从犯人那里征收。但是盐官捕获后算作正课,巡捕官则没有赏赐。巡捕军则赏赐常人的一半,免役弓手再减半,这样罪行相同而赏赐不同。请求将司县巡捕官未得赏赐的数目,以及巡捕弓手所减的数目,都征收入官,这样罪行和赏赐就相等了。’皇帝下诏同意了。

三年(1203年)二月,因为解盐司使治理本州,所以以副治安邑。十一月,规定进士授盐使司官,根据榜单和入仕先后顺序来安排。

四年(1204年)六月,规定七盐使司的税收额每七年一定为制度,每斤盐增加到四十四文,当时桓州刺史张炜请求用盐换米,皇帝下诏让省臣讨论。

六月,皇帝下诏说,山东、沧州盐司自增加新税收之后,所亏的年积累,是因为官府没有进行经营规划,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相勾结作弊,导致这种情况。于是选派有才干的人代替两司使副,而让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免其旧官。

十月,西北路有人违反花硷禁令,想要与盐禁罪一样处理,宰相说:‘如果比作私盐,则有不同。’皇帝下诏规定,收硷的人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行最高为徒一年,赏赐与私矾例相同。五年(1205年)六月,因为山东、沧州两盐司侵占税收,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视察,回来说分办有利。皇帝下诏,让周昂分管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属于沧盐司,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属于山东盐司,各自按人口承担税收。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说:‘海边的人容易得到私盐,所以犯法的人很多,可以按人口平均分配。’尚书省命令山东按察司讨论其利弊,说:‘莱、密等州近年收成不好,按人口卖盐所收虽少,但人们认为很重,恐怕会导致流亡。而且私自煮盐的人都是无户籍的人,怎能因为配买就不煮盐呢!’于是制定了规定,命令与沧盐司一样,都快速巡视境内。

六年(1206年)三月,右丞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说:‘国家的经费只依赖盐税,现在山东亏损五十余万贯,是因为私自煮盐、盗窃贩卖的人形成了团伙,盐司既不能捕获,统军司、按察司也不加以禁止,如果只根据犯私盐的人的数量,罚俸降职,他们将会隐瞒不报,更加难以控制!应该制定制度,根据各官在职时所增加或亏损的实际情况,让盐司上报省部,作为升降的依据。’于是下诏,命令各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法的人,两次则扣除半个月俸禄,一年五次则上报朝廷裁夺,巡捕官一旦犯法则立即判决,命令按察司御史监察。

四月,听从涿州刺史夹谷蒲乃的建议,允许莱州民众所缴纳的盐钱换成丝绵银钞。七年(1207年)九月,规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加或减少升降的标准,凡是文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加不足一分升为本等首位,一分减少一级,二分减少二级,升一级官,四分减少二级,升两级官,亏损则根据这个标准降级。如果任职结束后需要验官注拟的,增加不足一分升为本等首位,一分减少一级,二分减少一级、升一级,四分减少二级、升两级,亏损的也根据这个标准降级。

十二月,尚书省根据卢附翼的建议,制定了灶户盗卖课盐法,如果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全部上交官府,如果留下来的则减盗罪一等。如果刮硷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以及用酵粥酿酒的人,杖八十。八年(1208年)七月,宋克俊说:‘盐管勾自从改为注进士诸科人,而监官有失去超升县令的机会,因此懈怠而亏损税收,请求恢复旧制。’有关部门认为泰和四年(1204年)改注时,选当时到部的人接替,于是计划用秋季到部的人接替。

八年(1208年)七月,皇帝下诏,沿淮各榷场,允许官民用盐进行交易。

宣宗贞祐二年十月,户部官员说:‘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等县有丰富的碱卤资源,百姓私自煎煮盐分,无法禁止。’于是皇帝下令设立市场,并派遣一名判官和一名管勾官员,隶属于户部。不久,御史台上报说:‘这些县的资源都被有权势的人夺取,商贩无法正常经营。’于是皇帝下令御史分头执行,明确禁止相关规定。

三年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说:‘绛州、解州的百姓多从事贩盐,通过大阳关交换陕州、虢州的粮食,回来时渡河,但官方征购其八成,除去旅费外,还能剩下多少?而河南行部又自行运盐交换粮食,完全夺取了百姓的利益。近年来河东地区旱灾和蝗灾严重,加上征购,物价飞涨,百姓流离失所,确实令人同情。请求停止征购,以减轻百姓的负担。’

四年七月,庆寿又说:‘河中地区粮食缺乏,既不能自救,又要征购粮食,夺取百姓利益。盐是官物,官员陆路运至河边,再用水路运至京兆、凤翔,与商人交易,非常艰难。而陕西行部每石盐又征购二斗,这是官物自己征购。转盐换物,原本是为了救济河中地区,而陕西又强行征购,这不是夺取又是什么?请求双方都听从民意的安排,这样公私都能得到利益。’皇帝同意了他的请求。

兴定二年六月,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绥德地区的武城、义合、克戎寨靠近河边,盐产量丰富,请设立盐场管勾官员,每年可收获十三万余斤盐,可上交二万贯钱以资助军队。’三年,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设立官员销售盐分,以供应边防使用。

四年,李复享说:‘用河中西岸解盐旧地所交换的粮食麦子一万七千石,来满足关东地区的需求。’不久下令解盐不得运往陕西,因为北方有警报,河禁措施紧急。

元光二年内族讹可言,说百姓运解盐有助于军粮供应,皇帝下令修建石墙加固。

金朝对酒类的管理沿袭辽、宋旧制,天会三年开始命令榷官一年一任。世宗大定三年,下令对宗室私自酿酒的行为,由转运司进行调查处理。三年,省奏上报中都酒户大量逃亡,因此税收额度进一步减少。皇帝说:‘这是官员不严格禁止私自酿酒导致的。’命令设立一百名士兵,隶属于兵马司,与酒使副官共同巡视,即使是权贵之家也允许搜查。

奴婢如果犯禁,对其主人杖责一百。同时命令大兴少尹招揽酒户。八年,重新规定酒使司的税收额度,超过五万贯的,依照旧例允许通注文武官员,其余右职有才能且业绩不差的官员可以担任。九年,大兴县官员因为广阳镇务亏损税收,担心被剥夺俸禄,于是用酒分发给民众,让他们缴纳税收。大理寺认为这些钱并非私人财产,请求按照赎罪处理。皇帝说:‘即使不是私人财产,但贫民也受到了伤害,如果只按照赎罪处理,如何惩戒后人?’特别命令解职。

二十六年,省奏上报盐铁酒曲自定课后,增加各自的比例。皇帝说:‘我在上京时,酒的味道不好。我想像中都曲院一样征税,让百姓能喝到好酒。我的日常饮食也减少了,曾经有一位公主来访,却没有多余的膳食可以提供。我想每天用五十只羊,这难道很难吗?担心费用都出自百姓,不忍心这么做。监临官员只知道谋取私利,不知道利益从何而来?如果奖励增加收益的人,惩罚亏损的人,并重新规定并增加或减少的税收额度,不要失去原有的额度。如果只有横班亏损,按照其他差异降级处罚,以便激励。比如功绩应得两万贯,但实际上只得到一万七八千贯,难以连续两次奖励,只能缴纳一万贯,然后将多余的钱据为己有。今后可以命令现任差使内不保留多余的钱,与后续差使内增加的钱一起计算作为奖励,这样钱才能归官。至于监官的食禄,如果不先给予,如何要求廉洁?今后及格的官员按此法处理。

又上奏废除杓栏人。二十七年,商议天下院务,依照中都的例子,改变收曲税的方式,允许民间酿酒。

户部派遣官员询问辽东来远军、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县、迭剌部族、天成县七处,除了税收外,愿意自行承担课税并销售酒。皇帝说:‘自古以来,监官多私吞官钱,如果让百姓承办,或许可以消除这种弊端。我们先试试看。’

明昌元年正月,重新制定新的税收规定,要求立即执行。中都曲使司,在大定年间,每年收入三十六万一千五百贯,承安元年收入四十万五千一百三十三贯。

西京酒使司,在大定年间,每年收入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收入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

七月,规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为界,平均取一年的数额作为税收额度。

五年四月,省奏:‘旧有各处酒税务,设立的杓栏人,以通过射粮军经历过的随朝差役人员担任,大定二十六年被废除,那些随朝应役的军入,每人发放额外的钱粮作为报酬。现在打算将原本收的杓栏钱,用来代替额外的钱粮,让各院务根据收到的数额,每百分取三,随税收代为缴纳,不再计入比较,每年大约可以得到三十余万钱,以辅助国用。’

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税以来八年都在增加,应该依照旧法,以八年的税收总额,平均一年的数额,同时将新增的各种物品的一分税钱并入,作为税收额度。以后的税收,每五年确定一次制度。’又命令各处酒务,在原有额度上增加三分作为糟酵钱。

六年,规定院务卖酒的数量各有不同,如果超过规定数量外卖,或者将带过数量的酒卖出,都要受到处罚。

宣宗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说:‘在大定年间,酒税每年达到十万贯时,才开始设立使司,之后二万贯也设立了,现在河南使司也有五十余员,白白浪费了每月的粮食,应该依照大定时的制度。’元光元年,再次设立曲使司。

醋税:自大定初年,因为国库不足,设立官员专卖,以帮助经费。到二十三年,因为府库充实,于是废除。章宗明昌五年,因为官员收入不足以支出,建议专卖醋,于是下令设立官员专卖,其税收额度,待当差官员确定。

后来又废除。承安三年三月,省臣因为国库支出巨大,于是又恢复专卖。五百贯以上的设立都监,千贯以上的设立同监一名。

茶:此段原文未提供,无法进行翻译。

除了每年宋朝供应的茶叶之外,其他茶叶都在宋朝的边境市场进行贸易。世宗大定十六年,因为私自贩卖茶叶过多,于是重新制定了关于香茶罪行的奖惩规定。章宗承安三年八月,认为这样既浪费国家资源又资助了敌人,于是下令设立官员来管理。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被派往河南查看官方制造的茶叶,因为他没有亲自品尝,只是听信了民众的话说那是温桑,实际上并不是茶叶,于是他回朝后向上级报告。上级认为这与他无关,于是杖责他七十下,并让他辞职。

四年三月,在淄州、密州、宁海、蔡州各设立了一个坊,制造新的茶叶,按照南方的例子,每斤茶叶装一袋,售价六百文。因为商人还没有开始贩卖,命令山东、河北四路的转运司根据各路的户口平均分配袋数,然后由各司县进行销售。购买茶叶引的人,可以缴纳钱币或者折算物品,按照他们的方便来。

五月,因为山东的百姓制造和贩卖私茶,侵犯了官方的茶叶贸易,于是制定了与私自炼制私矾相同的处罚规定,即罪犯将被流放两年。

泰和四年,皇帝对宰相说:“我赏赐的新茶,味道虽然不好,但也不是不能吃。最近让近侍检查了一下,发现山东、河北四路的茶叶都被用来交换了。既然说是强制百姓,就应该给予惩罚。这个做法还不知道是运司还是县官负责,所属的按察司也应该承担罪责。把这些情况查实后上报。从现在开始,每袋茶叶的价格降低三百文,到明年四月不销售,即使茶叶变质也不会有损失。”五年春天,停止了制造茶叶的坊。

三月,皇帝命令省臣说:“现在虽然不再制造茶叶,但不要砍伐茶树,那片土地就任由百姓耕种和砍伐。”六年,河南的茶树枯萎了,皇帝下令重新种植。

十一月,尚书省上奏说:“茶叶,是饮食之余,不是必需品。近年来上下都竞相品尝,农民尤其严重,市井中的茶馆接连不断。商人用丝绸和绢布交换茶叶,每年花费不下百万,这是用有用的物品交换无用的物品。如果不禁止,恐怕会浪费更多的财力。”于是下令七品以上的官员,家中可以允许食用茶叶,但仍不得出售和赠送。不应该保留的,根据斤两来定罪赏。

七年,重新制定了食用茶叶的规定。八年七月,有人上奏说,茶叶是宋朝的土产,而中国生产的丝绸和锦绢是有益的物品,不应该用茶叶来交换。国家的盐货来自卤水,每年取之不竭,可以用来交换茶叶。省臣认为所交换的物品不广泛,于是上奏请求同时用其他物品进行交换。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因为国家财政困难,上奏说:“金币、钱谷,是世上不能一日缺少的。茶叶虽然不是饮食的必需品,但自古以来商贾都用金银布匹来交换,这是徒然浪费。泰和年间,曾经禁止过,后来因为宋朝请求和谈,才停止。战争爆发以来,又重新实行,但违法的人并不减少,边民又看到了利益,越境私自交换,恐怕会泄露军情,或者有盗贼入境。现在河南、陕西共有五十多个郡,郡中每天消耗的茶叶大约二十袋,每袋价值银二两,这样一年中就浪费了三十多万两民银。怎么能用我们有用的货物来资助敌人呢?”于是制定了规定,亲王、公主和现任五品以上的官员,家中可以保留茶叶,禁止出售和赠送,其他人一律禁止。违法者将被流放五年,举报者将获得一万贯宝泉的奖励。

其他商业征税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将都城的空地赐给随朝的大小官员和护驾的军队,七月,分别征收不同数额的钱款。大定二年,制定了院务亏损及功赏的规定。八月,取消了各路的关税,只允许检查。三年,尚书省上奏说:“山东西路转运司说,坊场河渡有很多拖欠的款项。”皇帝下诏按照监察制度处理,根据时间的长短来减免。又因为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的建议,制定了城郭出租房屋的税收制度。五年,因为之前的河泊地区取消了官员设置,又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立官员。

二十年正月,制定了商税法,金银征收百分之一,其他物品征收百分之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说天下河泊已经允许与民同利,其中七处设立官员可以取消,委托所属禁止豪强擅自获利。

明昌元年正月,皇帝命令尚书省,制定院务课商税额,各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贯之外,比旧制减少九十四万一千余贯,于是取消了坊场,免除了出租房屋的税收。十月,尚书省上奏说:“现在天下使司务,已经减少了税收,而监察官员的增亏有升迁和降职的制度,应该取消提点所给予赏罚俸禄的制度,只委托提刑司,检查提点官员是否侵犯场务,然后按照制度处理。”皇帝下诏同意。二年,皇帝下令减少南京出租官房和地基的税收。三年,皇帝命令提刑司,禁止势力家族不得固守山泽之利。又因为司竹监每年采集的竹子五十万根,春秋两次输送到都水监,准备河防,剩余的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子卖钱二千贯,作为固定收入。明昌五年,上奏的人请求恢复旧制的坊场,皇帝不同意,只允许增加院务,命令尚书省参考制定,于是拟定了辽东、北京依旧允许人们分办,中都等十一路派遣官员检查,酌情在二十三处增加院务,从今年九月一日开始设立界限,制度可以执行。

大定年间,中都税使司每年获得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每年获得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院务税收亏损,命令运司派遣官员进行监督。

金银的税收

大定三年,规定金银矿坑允许百姓开采,征收百分之二十的税。泰和四年,上奏的人认为金银征收百分之一,其他物品征收百分之三,现在物价比以前高,除了金银,其他物品的税收额无法完全覆盖,其余的金银可以增加征收百分之一。皇帝下诏同意。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说:“旧制中,小商贸易各种物品征收四分钱,而金银是贵重细软的物品,多出自富有之家,现在只征收三分,这是不合理的,也请求一视同仁。”省臣商议认为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更多的隐瞒。于是停止了这一做法,继续按照旧制执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注解

金制:指盐的征税制度,即用金银等贵重金属作为征税的货币单位。

榷货:指由政府垄断的货物,如盐、铁等。

钞引法:指政府发行的盐钞和盐引,作为盐的购买凭证。

符:古代用作凭证的符号或标记。

会司县批缴之数:指由州县汇总上报的盐的批缴数量。

厘革:指对制度或政策进行修改或废除。

辽、金故地:指辽朝和金朝的旧有领土。

上京、东北二路:指辽朝的上京道和东北路。

速频路:指辽朝的速频路。

临潢之北:指辽朝临潢府以北地区。

大盐泺:指辽朝临潢府北的大盐泺,即大盐湖。

乌古里石垒部:指辽朝的一个部族。

盐池:指产盐的湖泊。

食境内之民:指供应境内民众使用。

增羡:指增加收入。

冒禁鬻盐:指违反禁令私自卖盐。

朝论:指朝廷的议论。

隳法:指破坏法律。

海丰盐使司:指负责海丰盐场的官方机构。

榷永盐:指对永盐进行专卖。

宝坻使司:指负责宝坻盐场的官方机构。

平、滦盐钱:指平州和滦州的盐税。

海阜盐场:指沧州的海阜盐场。

日炙盐:指用日光晒制的盐。

刮咸土:指从土壤中刮取盐分。

猛安谋克:猛安谋克是金朝的军事组织单位。

计口给直:指按照人口数量分配食盐。

宝坻盐课:指宝坻盐场的税收。

石加耗盐:指每石盐增加的损耗量。

灶户:指从事盐业生产的家庭或个体。

上京:上京指的是金朝的都城,即今天的北京。

户部:户部是古代官署名,负责财政、户籍等事务。

盐引:盐引是古代盐业管理中的一种凭证,持有盐引者才能购买或运输盐。

咸平府:咸平府是金朝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今天的辽宁西部。

肇州:肇州是金朝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今天的黑龙江省。

酒务:酒务是古代管理酒类生产和销售的国家机构。

辽东:辽东是古代的一个地理区域,大致指今天的辽宁省东部。

尚书省:尚书省是古代中国的中央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要政务。

巡捕使:巡捕使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巡查缉捕。

盐课:盐课是指国家从盐业中征收的税。

干办:干办在这里指的是管理、办理。

巡尉:巡尉是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地方治安。

弓手:弓手是指负责射击的士兵。

提点所:提点所是古代的一种机构,负责监督地方行政。

猛安谋克部:猛安谋克部是金朝的军事编制单位,由部族组成。

滨州:滨州是古代的一个行政区划,位于今天的山东省东部。

涛洛:涛洛是古代的一个地名,位于今天的山东省。

酒税院务制:酒税院务制是古代管理酒税和酒务的制度。

犯私盐:犯私盐指的是非法私煮或私卖盐的行为。

私酒曲:私酒曲指的是非法私酿或私卖酒的行为。

山东、沧州、宝坻:山东、沧州、宝坻是古代中国的地名,分别是今天的山东省、河北省沧州市和天津市宝坻区。

大定二十九年:大定二十九年是金朝的一个年号,即公元1189年。

赦恩:赦恩是指皇帝发布的特赦令,对罪犯进行赦免。

特旨:特旨是指皇帝发布的特别命令。

国用不充:国用不充是指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财政状况不佳。

承安三年:承安三年是金朝的一个年号,即公元1198年。

盐利:盐利是指盐业带来的利益,包括税收等。

户口蕃息:户口蕃息是指人口增加。

军储支引:军储支引是指军队的物资储备和调拨。

解州:解州是古代中国的地名,位于今天的山西省运城市。

辽东、北京:辽东、北京是古代中国的地名,辽东位于今天的辽宁省,北京位于今天的北京市。

西京:西京是指金朝的西京,即今天的西安市。

私盐:私盐是指未经官方许可私自生产的盐。

徒年:徒年是指流放年限。

杖数:杖数是指杖刑的次数。

赎论:赎论是指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来免除刑罚。

春秋:春秋是指春季和秋季。

督按察司:督按察司是指监督和检查的官署。

巡察:巡察是指巡视和考察。

辽东、北京旧法:辽东、北京旧法是指辽东和北京地区的旧有法律规定。

煎盐:煎盐是指通过加热海水或盐湖水来制盐的方法。

捞盐:捞盐是指通过捞取海底或河底的盐粒来制盐的方法。

课额:课额是指税收的额度。

盐司:盐司是指管理盐业的官署。

私煮:私煮是指私自煮盐。

盗贩:盗贩是指盗窃和贩卖。

统军司:统军司是指负责军事的官署。

按察司: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

赏钱:赏钱是指给予的奖励金。

巡捕官:巡捕官是指负责巡逻和捕捉的官员。

司县:司县是指州县官署。

进士:进士是古代科举制度中的最高学位。

盐使司:盐使司是指管理盐业的官署。

榷场:古代官方设立的贸易市场,专门用于对外贸易。

市易:市易是指买卖交易。

宣宗贞祐二年:宣宗是金朝的皇帝,贞祐是年号,贞祐二年指的是宣宗在位的第二个年份。

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这些都是古代的县名,位于今天的河南省。

硷卤:硷卤是指盐碱地,这里指的是这些县产盐。

煎:煎指的是熬制,这里指的是民间私自熬盐。

诏:诏是皇帝的命令。

判官:判官是官职名,负责处理政务。

管勾:管勾是官职名,负责管理。

御史台:御史台是古代官署名,负责监察官员。

商贩:商贩是指商人。

绛、解:绛、解是古代的县名,位于今天的山西省。

大阳关:大阳关是古代关隘名,位于今天的河南省。

陕、虢:陕、虢是古代的州名,位于今天的陕西省。

籴:籴是指购买粮食。

河东南路:河东南路是古代的行政区划名。

权宣抚副使:权宣抚副使是官职名,负责地方军事和政治。

乌古论庆寿:乌古论庆寿是金朝的一位官员。

官邀籴:官邀籴是指官方强行购买。

流亡:流亡是指因战乱、饥荒等原因离开家园。

兴定二年:兴定是金朝年号,兴定二年指的是兴定年间的第二个年份。

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延安行六部员外郎是官职名,负责地方行政。

绥德:绥德是古代的县名,位于今天的陕西省。

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这些都是古代的城寨名。

关东:关东是指山海关以东地区。

元光二年:元光是金朝年号,元光二年指的是元光年间的第二个年份。

讹可:讹可是金朝的一位官员。

榷酤:榷酤是指对酒类实行专卖。

天会三年:天会是金朝年号,天会三年指的是天会年间的第三个年份。

世宗大定三年:世宗是金朝的皇帝,大定是年号,大定三年指的是大定年间的第三个年份。

私酿:私酿是指私自酿酒。

中都:中都是指金朝的都城,即今天的北京。

大兴县:大兴县是古代的县名,位于今天的北京市。

大理寺:大理寺是古代官署名,负责司法。

酒户:酒户是指从事酿酒的户主。

曲院:曲院是指生产酒曲的官府机构。

酒使司:酒使司是负责酒类专卖的官署。

税课外:税课外是指除税收外的额外收入。

院务:官府的产业。

酒税务:酒税务是指负责酒类税收的官署。

杓栏人:杓栏人是古代官署中的低级官员。

射粮军:射粮军是指古代的军队。

随朝差役:随朝差役是指朝廷派遣的差役。

添支钱粟:添支钱粟是指额外发放的薪酬。

茶:茶是古代的一种饮品,这里指的是茶税。

宋人:指宋朝的人民,此处可能指宋朝的官员或商贾。

岁供:每年应缴纳的贡品或赋税。

世宗大定十六年:宋真宗赵恒的年号,大定十六年即公元1007年。

私贩:未经官方许可私自买卖货物。

香茶:指香气浓郁的茶叶。

罪赏格:根据罪行定下的处罚和奖励标准。

章宗承安三年:宋仁宗赵祯的年号,承安三年即公元1108年。

国用:国家的开支。

资敌:资助敌人。

尚书省令史:尚书省的官员,负责文书工作。

承德郎:官职名,为从七品官。

刘成:人名,尚书省令史。

河南:地名,指河南省。

淄、密、宁海、蔡州:地名,分别是山东省和河南省的一些州名。

坊:古代城市中的街区。

商旅:商人。

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宋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财政和运输。

引:引证,此处指官方发放的贸易许可证。

比煎私矾例:比较煎制私盐的例子。

泰和四年:宋哲宗赵煦的年号,泰和四年即公元1104年。

宰臣:宰相,古代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

椿配:强制征用。

运司:运输官署。

县官:县级行政官员。

茶树槁者:茶树枯萎。

卤水:盐田中用于制盐的盐水。

盐货:盐的货物。

丝绢:丝绸和绢布,古代的高级商品。

七品以上官:官职在七品以上的官员。

馈献:赠送礼物。

海陵贞元元年:金世宗完颜雍的年号,贞元元年即公元1153年。

河泊:河流中的鱼类。

金银坑冶:开采金银的矿山。

钱谷:钱币和粮食,指国家的财政收入。

小商贸易:小规模的商业交易。

重细之物:贵重且精细的物品,如金银。

匿隐:隐瞒,不公开。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评注

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

这句话描绘了宋代与宋界之间的贸易往来,榷场作为交易场所,反映了当时的经济活动和文化交流。

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

此句反映了世宗时期对私贩行为的打击,通过定罪赏格来规范市场秩序,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严格管理。

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谓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

章宗时期,由于私贩导致国家财政受损,为了防止资助敌国,政府设立了官员来管理茶叶贸易,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

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

此句揭示了官员刘成对茶叶品质的忽视,以及他对待工作的不认真态度,反映了当时官场的腐败。

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

皇帝对刘成的不作为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对官员的严格要求。

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

此句描述了政府设立茶坊,规范茶叶生产,以及茶叶价格的设定,反映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

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茶叶销售的分配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执行责任,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

这句话说明了茶叶购买者的支付方式,反映了市场的灵活性。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此句反映了政府对私茶制造和销售的严厉打击,以及相应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曰:‘朕赏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

皇帝对茶叶的评价,体现了其对食物品质的宽容态度。

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

此句说明了皇帝对地方官员的不满,以及对茶叶分配不公的担忧。

既曰强民,宜抵以罪。

这句话体现了皇帝对民生的关注,以及对地方官员的不当行为的惩罚。

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

此句反映了皇帝对地方官员的问责,以及对地方官府的监督。

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皇帝对茶叶价格的调整,以及对茶叶销售的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调控。

五年春,罢造茶之坊。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茶叶生产的调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的灵活应对。

三月,上谕省臣曰:‘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

皇帝对茶树的保护,体现了对自然资源的尊重。

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茶树的重视,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

尚书省对茶叶的评价,体现了对物质需求的认识,以及对茶叶地位的重新定位。

比岁下上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

此句描述了当时社会对茶叶的普遍消费,以及茶肆的兴盛,反映了社会风气的变化。

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

这句话反映了茶叶在当时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其与丝绢等商品的交换关系。

若不禁,恐耗财弥甚。

此句说明了政府禁止茶叶消费的原因,体现了对国家财政的考虑。

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

这句话体现了政府对茶叶消费的限制,以及对官员家庭的特殊规定。

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茶叶消费的严格控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七年,更定食茶制。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茶叶消费制度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政策的不断完善。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锦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

此句反映了言事者对茶叶的评价,以及对国家利益的考虑。

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

这句话说明了盐与茶叶的交换关系,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的合理利用。

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于茶叶交换的调整,以及杂物的加入,体现了市场的多元化。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

此句反映了省臣对国家财政状况的担忧,以及对金币钱谷的重视。

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

这句话说明了茶叶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在经济中的地位。

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

此句反映了历史上对茶叶贸易的禁止和恢复,体现了国家政策的变化。

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

此句说明了茶叶贸易在战争时期的重要性,以及私贩现象的严重性。

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

这句话反映了茶叶消费对民银的消耗,以及国家财政的压力。

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

此句反映了国家对于茶叶贸易的担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考虑。

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

这句话说明了政府对茶叶消费的限制,以及对特定人群的特殊规定。

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对举报者的奖励,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诸征商

这句话标志着下文将讨论商业征税的问题。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差。

此句描述了政府对商业征税的具体措施,以及对不同人群的征税差异。

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商业征税的规范,以及对院务亏损和功绩的奖励。

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

此句反映了政府对关税政策的调整,以及对市场管理的重视。

三年,尚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税收欠缴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差,蠲减。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税收欠缴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减免政策的实施。

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租赁房屋税收的规范,以及对税收制度的完善。

五年,以前此河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

此句反映了政府对河泺地区的管理,以及对税收制度的调整。

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商税法的制定,以及对金银和商品的征税比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河泊地区的管理,以及对豪强利益的限制。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商税额的调整,以及对坊场和赁房税的减免,体现了国家对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

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司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使司务的管理,以及对提点官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官场纪律的重视。

诏从之。

此句说明了皇帝对尚书省奏请的批准,体现了皇权对政府决策的认可。

二年,诏减南京出赁官房及地基钱。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南京出赁官房和地基钱的减免,体现了国家对地方财政的考虑。

三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山泽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势力家庭的限制,体现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重视。

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为额。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竹子的管理和利用,以及对河防的重视。

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坊场和院务的调整,以及对地方管理的加强。

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

此句说明了中都税使司的税收情况,反映了政府对税收的重视。

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课亏,令运司差监榷。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院务亏损的处理,以及对税收管理的加强。

金银之税

这句话标志着下文将讨论金银税收的问题。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金银坑冶的开采和税收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的合理利用。

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可并添一分。

此句说明了政府对金银税收的调整,以及对物价上涨的应对措施。

诏从之。

此句说明了皇帝对言事者建议的批准,体现了皇权对政府决策的认可。

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之。’

此句说明了户部尚书对金银税收制度的建议,以及对税收公平的考虑。

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

此句说明了省臣对户部尚书建议的担忧,以及对税收管理的谨慎。

遂止从旧。

此句说明了政府最终决定维持原有的金银税收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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