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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

作者: 金史是宋代历史学家所编纂的关于金朝的史书,传统上认为由宋代史学家和学者主编,内容详尽地记录了金朝的历史,从金朝的建立到灭亡的全过程,揭示了金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

年代:成书于宋代(约13世纪)。

内容简要:《金史》是宋代编纂的关于金朝历史的史书,详细记录了金朝自建立以来的政治制度、战争、外交、经济等多个方面。全书以历史事件和人物传记为主,涉及金朝与宋朝、辽朝等其他大国之间的互动,重点阐述了金朝的政治结构与军事行动。金史不仅对金朝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记录,也对金朝的政治理念、制度与社会文化做出了深刻的总结。书中的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金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原文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

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

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

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

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

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

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

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

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

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

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自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

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

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

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凡官资以三十月为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为满,防御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则以五十月、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

司天、太医、内侍官皆至四品止。

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谓之随朝,随朝则每考升职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为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为边升。

凡院务监当差使则皆从九品。

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

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

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渝焉。

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

贞元二年,定荫叙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

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

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用荫。自余有勤劳者,赏赐而已。

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

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并听如太医例荫。

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

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

贞元中,七品用荫,方限以数。

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各七阶,许荫一名。

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人。

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荫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

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旧为格。”

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孝悌也。

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

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

如非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荫,以本人见允承应,难使系班故也。

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荫。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

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

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

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

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

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

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

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

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

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

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从八品)。

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

四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

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

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

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

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

八定格,历五年任令即呈省。

十三年,制第二任权注下令。

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

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

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

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

十九年,命本贯察其行止美恶。

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

二十二年,敕进士授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

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

是年九月,复诏令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

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

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

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

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

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

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

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

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

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罢勘会状元行止之制。

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

泰和格,诸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

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

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

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

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

六年,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

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

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

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

大定二十八年始复设是科,每举专主一经。

女直进士。

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

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

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余各迁两重。

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

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

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

二十八年,添试论。

后皆依汉人格。

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

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

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

明昌元年,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

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迁转。

两次终场,全免差使。

第六任与县令,依本格迁官,如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除一差。

其余并依本门户,仍使应二举,然后入仕。

每举放四十人。

凡恩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

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班。

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

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

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经童。

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

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

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

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

律科四十年除下令。

经童及第人视余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

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

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

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

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

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

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

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

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

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

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余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取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得喉舌。五曰险难之间,远处报事情成功。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

皇统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

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余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量加迁赏。

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

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

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省令史选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

文资者,旧惟听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

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正隆元年,罢是制,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之制。

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

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

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

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

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尔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

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

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

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

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直进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

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

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

明昌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

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两考与从五品。

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

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

遂命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緦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

其出职皆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余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

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译文

金朝的文官和武官选拔,都由吏部统一管理。从九品到从七品的职事官,由吏部提名。正七品以上的官员,需要上报到省里听取制授。凡是进士出身的官员,授予文散官,称为文资官。其他人都授予武散官,称为右职,也称为右选。文资官以进士为优,右职以军功为优,都按照资历,有明确的升降规定,不能越级晋升。

对于官员的选拔,必须取得求职者的推荐信,摘要其陈述的行绩资历要点作为选拔依据,以此来判断其是否适合。如果有犯公私罪、赃污行为的,称为犯选格,即使遇到恩典也不能参与选拔。旧制规定,犯追一官到追四官的,都要解任一年,然后才能重新任职。承安二年,规定每追一官就降级一年,所有因罢职等待赦免的官员,以及因降级等待除职的官员,都要上报罪行,然后才能重新任职。所有通过增加课程升至六品的官员,任职后可以回复降级。如果廉洁升职后再任职时被查实不同,任职回也会降级。除了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仕的途径还有很多,而且规定的时间也不一致。如果担任牌印、护卫、令史等职位,则是皇统时期规定的。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等职位,则是海陵庶人设置的。至于宗室将军、宫中各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以及宰相之子、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等职位,则是定于世宗时期,以及章宗设置的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都是仕进的途径。

所有的官员资历以三十个月为考核周期,职事官每任职三十个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年为满,防御使以四十个月、三品以上官员以五十个月、转运使以六十个月为满。司天、太医、内侍官都到四品为止。所有外任循资官称为常调,选拔为朝官称为随朝,随朝则每考升职事一等,如果因为廉洁而升职称为廉升,授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职称为边升。所有院务监当差使都是从九品。所有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以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以及所有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以及所有局分承应有出身者,都是流外职。所有这些职位,或者由尚书省派遣,或者由本司判补,出职可以是正班,也可以是杂班,都有相应的职务名称。一旦任职,就必须遵循升降的固定模式,尽管前后可能略有增减,但固定制度是不能改变的。

关于门荫制度,天眷年间,一品到八品都不限制所荫之人。贞元二年,规定荫叙法,一品到七品都限制人数,而取消八品用荫的制度。世宗大定四年五月,下诏:‘皇家袒免以上的亲属,根据规定进行考试,中选者不得担任儤使。’五年十月,制定:‘亡宋官应当荫子孙的,与亡辽官用荫相同。’又说:‘教坊出身的人,如果担任流内职,与文武同用荫。其他有勤劳的人,只是给予赏赐。过去正隆年间,常使教坊的人典城牧民,朕很不赞同。’又重新制定了冒荫及取荫官的奖惩规定。七年五月,命令司天台四品以上官员改授文武资,并按照太医的例子荫。规定,正班,荫也是正班;杂班,荫也是杂班。明昌元年,上封事的人请求六品官增加荫,吏部说:‘天眷年间,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年间,七品用荫,才限制人数。当时,文官从将仕开始,武官从进义开始,以上到七品儒林、忠显,各有七阶,可以荫一名。到六品承直、昭信,共计九阶,可以荫两人。从大定十四年开始,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七品视旧为九阶,也可以荫一人,到五品共计十七阶,可以荫两人,五品到三品没有间隔,只有六品不用荫。请求按照旧格,五品以上增加荫一人,六品荫子孙兄弟两人,七品按照旧格。’当时又认为旧格虽然有自己儿子可以荫兄弟侄子,这是为了崇尚孝悌。而新格禁止这样做,于是允许让荫。

旧制规定,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然到四品,如果不是特恩换授文武官资,不允许用荫,因为本人已经得到认可承应,难以使他们列入班次。泰和二年,规定,六十岁以上的退休、患病及去世者,即使到止官,也拟令列入班次,除存习本业者允许荫一名,只有一个儿子则不需要学习就可以荫。

所有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只有七品一人,其余都加一人。明昌格,从五品以上都增加一人。所有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进士所经历的官阶,以及所遵循的职务。贞元元年,制定南选,最初除军判、丞、簿(从八品)。其次是防判、录事(正八品),第三是下令(从七品),第四是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第五六都是上令(从六品)。北选,最初是军判、簿、尉,第二是下令,第三是中令,第四是上令,之后都是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最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都是中簿军判、丞、簿、尉。第三、四、五、六、七任都是县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皇帝下诏规定,担任官职的人不能被任命为县尉。按照八个等级,担任县令满五年后,就要上报到朝廷。十三年,制定了第二任县令的任命规定。按照旧制,状元授职为承德郎,到了十四年,文官和武官都增加了两个等级,状元被授予承务郎,原来的儒林郎改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原本授予从仕郎,改为将仕郎。十五年,敕令状元担任应奉,经过两次考核后,按照例规授予六品官职。十八年,敕令状元如果行为不符合名声,就要被调到外地任职。十九年,命令本地的官员考察他们的行为好坏。二十一年,再次命令第三任县令的任命。二十二年,敕令进士在授予章服之后,再进行一次时务策的考试,这就是所谓的策试。对于有才能和见识的人,记录他们的名字,历任后考察他们的政绩,如果言行一致,就提升他们的职位。

同年九月,再次下诏,对于及第的人,如果策试通过,初任官职就可以晋升。二十三年规定,进士分为上甲、中甲、下甲,分别有不同的职位和晋升途径。试中策的进士,上甲的职位是录事、防判,中甲是初中簿,下甲是初下簿。另外,敕令今后状元授职为应奉,一年后所撰写的文字如果没有超过别人的,就要被调到外地任职。二十六年规定,按照顺序合为县令的人,可以减少一资历。二十六年规定,三次降级两次降级免除一次降级,文官右职外官减少最后一级,担任上县令的人,连续五任后上报到朝廷,于是固定了等级,上甲的职位是初录事、防判,中甲是初中簿,下甲是初下簿。

又规定,今后状元授职为应奉,一年后所撰写的文字如果没有超过别人的,就要被调到外地任职。二十六年规定,按照顺序合为县令的人,可以减少一资历。二十六年规定,三次降级两次降级免除一次降级,文官右职外官减少最后,上县令一任通五任回朝廷上报,于是固定了等级,上甲的职位是初录事、防判,中甲是初中簿,下甲是初下簿。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的进士,上甲的职位是初录事、防判,中甲是二中令,下甲是初中簿。再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规定进士阶至中大夫上报到朝廷。

明昌二年,取消了对状元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七年规定,县令空缺时,按照旧规定任命。泰和规定,所有及第的进士必须经历遍及所有职位才能上报到朝廷。即使没有完全经历,官职已经达到中大夫也要上报。又规定,词赋和经义及第的进士,在策试中选中后,必须经历遍及所有职位上报,并且每次晋升都要参加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职为奉直大夫,上甲授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在燕京进行任命。六年,词赋和经义的第一名都拟任县令,第二名应当除察判,因为没有空缺,所以拟任军判。第二、第三甲根据各自居住的地方拟任军判、丞、簿。旧制,《五经》及第未满十年的被派往关内任职,满十年的被派往关外任职,四十年后担任县令。正隆三年,不授予差使,满三十年则担任县令。大定二十八年,开始重新设立这个科目,每次考试专门负责一门经书。

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都任命为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的前三名初任上簿,中甲的除中簿,下甲的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的首名晋升四重,其他人各晋升两重。第二、第三甲授予随路教授,任期三十个月,第二任授九品,第三、第四任授录事、军防判,第五任授县令。不久后,又命令第四任授县令。二十六年,减少一资历授县令。二十八年,增加试论。之后都按照汉人的规定。

宏词。上等晋升两官,次等晋升一官,临时根据旨意授予。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令今后所有五次通过御帘的进士,可以尝试一次而不被淘汰,只根据文章的高低确定他们的顺序,这就是恩榜。女直人晋升为将仕,汉人晋升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个月后,按照本格从九品授予官职。明昌元年,敕令四次考试通过的人,也按照五次恩例,直接参加御试。明昌五年,敕令神童三次通过考试,与进士恩榜一样晋升。两次通过考试,可以免除差使。第六任与县令,按照本格晋升官职,如果一次通过考试,初入仕途则一次除职一次差使。其他人按照本门户,仍然需要参加两次考试,然后才能入仕。每次考试录取四十人。所有按照恩例补荫与进士相同的人,称为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及宗室女结婚的人。正隆二年规定,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不久后,又改为初授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授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授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规定,初授将仕郎,都担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第四主簿,第五警判,第六市丞,第七诸县丞,第八次赤丞,第九赤县丞,第十下县令。第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上报到朝廷。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其他人再展十年,然后计算月日。大定十四年,因为从下新增官阶,于是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因为四十年除下令太远,所以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令各科人仕至下令者免除差使。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也同此。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令各科人累任之余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上报到朝廷,于是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少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规定仕二十六年以上的人,如果该廉升则注县令。六年,减少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如果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上报。所经历的制度,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所有武举考试,根据泰和三年的规定,上甲第一名晋升为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晋升为忠翊校尉。中等成绩的晋升为修武校尉,并纳入亲军,不限制是否有荫庇,按照旧规定减少一百个月才能任职。下等成绩的晋升为敦武校尉,也纳入亲军,减少五十个月才能任职。

承安元年的规定,第一名所经历的职位,最初是都巡、副将,第二是下令,第三是中令,第四、第五是上令。第二、第三名,最初是巡尉、部将,第二是上簿,第三是下令,第四是中令,第五、第六是上令。其余人,最初是副巡、军辖,第二是中簿,第三是下令,第四是中令,第五、第六是上令。

军功有六种:一是川野见阵,冲锋在前,击退敌军。二是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取敌楼。三是争取船桥,越过险阻先登。四是远探捕得敌军要害。五是险难之间,远处报告事情成功。六是谋事得成,超越众人立功。

皇统八年的规定,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最初任命为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第二为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第三为下令(从七品),第四为中令(正七品),第五为上令,或者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如果官职不到昭信及没有官职的人,从最初到第三任通注为丞、簿,第四为下令,第五为中令,第六为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晋升至镇国者需取旨升除。

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最初下簿,第二下令,第三为中令,第四、第五为上令。女直一命晋升至昭信校尉、其他人晋升至昭信以上者,最初下簿,第二为中簿,第三为下令,第四为中令,第五、第六为上令。凡晋升至宣武将军以上者,最初下令,第二为中令,第三、第四为上令。

关于劳效(指年老千户、谋克)。大定五年,制定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定为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定为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定为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都根据所经历的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来计算。

二十年,制定曾经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退休者,视其强健者给予差除、令系班,否则酌情增加迁赏。后来重新制定吏格,如果一命晋升至宣武将军以上,应当授予从七品职事者,最初下令,第二为中令,第三、第四为上令。官职不到宣武的,最初授予八品者授予录事,第二为赤剧丞,第三为下令,第四为中令,第五、第六为上令。最初授予九品官者,最初下簿,第二为中簿,第三为上簿,第四为下令,第五为中令,第六、第七为上令。

大定九年规定,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与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大定十四年,规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

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称都将,谋克称中尉,蒲辇称队正。都将每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为中尉。中尉升为都将。

省令史选拔有四个途径:一是文资,二是女直进士,三是右职,四是宰执子,他们的出仕制度各不相同。

文资者,旧时只允许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认为:‘如果只按旧例举荐,时间久了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于是上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的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岁以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缺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正隆元年,废除此制,只限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拔。大定元年,世宗认为胥吏既贪污,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废除吏人而恢复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也勾充,不愿者听。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尔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

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真进士担任令史,二十七年按照规定,一次考试就能晋升为正七品,两次考试就能晋升为正六品。

二十八年,皇帝下诏让枢密院等机构转省的官员,都可以使用进士。

明昌元年,皇帝下诏,对于三次考试合格的官员与汉族人两次考试合格的官员一样晋升。

明昌三年,废除契丹令史,在其空缺内增加五个女真令史。

五年,考虑到与进士令史的辛苦相同,但资历考核难以区分,于是规定与汉族进士一样,一次考试晋升为从六品,两次考试晋升为从五品。

宰执(宰相和执政大臣)的子弟担任省令史,大定十二年,规定凡是承袭官职的人,都要呈报省里引见,除了特别恩赐的任命外,都要进入内奉班,并且还在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个月晋升一级,一百五十个月可以出职。

如果承应一考以上,允许尝试补缺省令译史,那么就可以在一百二十个月出职,其已经历的月份都不计算在内,如果是终场举人,就允许尚书省尝试补缺。

十七年,定制,三品职事官的儿子,可以尝试补缺枢密院令史。

于是命令吏部制定规定,宰执的儿子、以及在省的宗室郎君,如果愿意尝试令译史,每年可以尝试一次,令译史考试由考试院补缺,同时免除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大定二十八年,规定宗室第二从亲以及宰相的儿子,出职后晋升为六品以外,宗室第三从亲以及执政的儿子,出职后晋升为正七品。

这些出职的官员都是在一百五十个月后,如果已经转省的其他人,那么只到两次考试合格为止,晋升为正七品。

二十九年,四从亲也被允许尝试补缺。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注解

金制:指金朝的官制,即金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吏部:古代官署名,掌管全国官吏的铨选、考课、任免、调动等事务。

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古代官职品级制度中的九品至从七品官员,职事官指有具体职责的官员。

文散官:古代文官的荣誉性官职,不负责具体事务。

右职:古代官职,指一些特殊的官职。

右选:古代官员选拔制度中,武官或地位较低的文官的选拔途径。

铨注: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中,对官员的考核和任命。

解由: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中,官员的推荐书或自荐书。

犯选格:指违反了官员选拔的资格规定。

恩:指皇帝的恩赐或特赦。

承安二年:金朝的一个年号,即公元1197年。

会赦:指皇帝大赦天下。

叙:古代官吏的任命或晋升。

牌印:古代官印的一种,用于证明身份和权力。

护卫:古代官职,负责保护皇帝或重要官员。

令史:古代官职,负责记录和整理文书。

海陵庶人:指金朝海陵王时期的庶民。

世宗:金朝皇帝,名完颜雍。

章宗:金朝的皇帝,名完颜璟。

太常检讨:古代官职,负责祭祀和礼乐之事。

内侍寄禄官:古代官职,指内侍官员。

流外职:古代官职,指不在正式官职序列中的官员。

尚书省:古代官署名,负责国家政务。

铨头: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中,对官员考核的摘要。

犯公私罪赃污:指违反公私纪律,涉及贪污腐败。

门荫:古代官制中,官员的后代可以继承父祖的官职。

天眷:金朝的一个年号,即公元1138年。

贞元二年:金朝的一个年号,即公元1154年。

世宗大定四年:金朝世宗皇帝大定四年,即公元1164年。

明昌元年:明昌元年,指金朝明昌元年的年份,即1190年。

南选:古代官员选拔制度中,南方地区的选拔方式。

北选:古代官员选拔制度中,北方地区的选拔方式。

正隆元年格:金朝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的官制规定。

诏文资官:指皇帝发布的命令,文资官是指文职官员。

县尉:古代官职,负责一县的治安和军事。

八定格:指八个固定的官职等级。

任令:指担任县令。

省:指中央政府或皇帝所在的地方。

状元:科举考试中进士及第第一名的称号。

承德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承务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由状元授职。

儒林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承事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从仕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将仕郎: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应奉: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六品:古代官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九品,六品为中品。

行不顾名:指人的行为与名声不相符。

本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或籍贯。

策试:科举考试中的一种形式,要求考生就时事问题提出对策。

章服:古代官员的官服,不同等级的官员有不同的章服。

录事:古代官职,负责文书记录。

防判:古代官职,负责军事防御。

簿:古代官职,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

县令:古代官职,负责一县的行政事务。

中大夫:古代文官的官职等级。

勘会:审查、考核。

词赋: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文体,包括诗词和散文。

经义: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文体,主要测试对儒家经典的理解。

军判:古代官职,负责军事审判。

丞:古代官职,负责辅助县令管理一县事务。

教授:古代官职,负责教育和培养人才。

宏词: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文体,要求考生撰写论述时政的文章。

恩榜:科举考试中,对有特殊贡献或遭遇的进士给予的特殊荣誉。

迁:官职的升迁。

终场:科举考试中的最后一场考试。

神童:指年幼而聪慧的人。

差使:古代官职,指被派遣到外地执行任务。

荫:古代指因先祖功绩而得到的官职。

杂班:古代官职,指非正式的官职等级。

律科: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科目,主要测试对法律的理解。

经童:古代科举考试中的一种科目,主要测试对儒家经典的理解。

司候: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和执法。

主簿:古代官职,负责文书管理。

警判:古代官职,负责治安和审判。

市丞:古代官职,负责城市的管理。

诸县丞:古代官职,负责多个县的管理。

赤丞:古代官职,负责特别重要县的管理。

赤县丞:古代官职,负责特别重要县的管理。

县丞:古代官职,负责辅助县令管理一县事务。

选格:古代官职,指选拔官员的标准和程序。

吏格:古代官职升迁的规定。

武举:古代科举制度中的一种,通过考试选拔武官,分为上、中、下三等。

泰和三年格:泰和三年制定的官职升迁规定。

忠勇校尉:古代武官职位,负责忠诚勇敢地保卫国家。

忠翊校尉:古代武官职位,负责辅佐忠诚勇敢地保卫国家。

修武校尉:古代武官职位,负责修习武艺。

亲军:皇帝的私人卫队。

承安元年格:承安元年制定的官职升迁规定。

川野见阵:在川野之地与敌军交战。

州县山寨:古代州县的防御设施。

敌楼:古代军事防御的楼台。

喉舌:比喻重要的地方或人物。

昭信校尉:古代武官职位,正七品。

诸司副使:古代官职,负责辅助各司的工作。

诸司使:古代官职,负责各司的具体事务。

通注:古代官职的晋升方式,通过考核后晋升。

镇军都指挥使:古代军事指挥官职。

正将:古代武官职位,正七品。

女直:古代对契丹人的称呼。

昭信:古代武官职位,正七品。

千户:古代军事编制,千人为一户。

谋克:古代军事编制,百人为一谋克。

蒲辇:古代官职,负责宫廷的蒲草车辆。

河南、陕西统军司:古代军事机构,负责河南、陕西地区的军事。

赤剧丞:古代官职,负责赤县(赤县是古代的一个行政单位)的丞。

知城寨:古代官职,负责城寨的管理。

省令史:古代官职,负责省一级的文书工作。

文资:古代指通过文官考试得到的官职。

女直进士:古代女直族通过科举考试得到的进士。

宰执子:古代宰相或执掌大权者的儿子。

熙宗皇统八年:金朝熙宗皇统八年,即公元1148年。

天眷二年:金朝天眷二年,即公元1139年。

承直郎:古代官职,从六品。

奉德大夫:古代官职,从五品。

密院台:古代中央官署,负责机密事务。

六部:古代中央官署,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的六个部门。

胥吏:古代官府中的低级文书工作人员。

外路干事:指在地方上担任官职。

散阶官:古代官职,指没有实际职务的官职。

边关令史:古代官职,负责边关的文书工作。

随朝阙:古代指朝廷中的职位空缺。

正知除:古代官职,负责正职的除授。

贞祐五年:金朝贞祐五年,即公元1155年。

兴定二年:金朝兴定二年,即公元1218年。

兴定五年:金朝兴定五年,即公元1221年。

上县令:古代官职,负责上县(上县是古代的一个行政单位)的县令。

女直进士令史:女直,指女真族,是金朝的主体民族。进士令史,指通过科举考试的女真族进士担任的官职,令史是低级官员的职位。

二十七年格:格,指规定或标准。二十七年格,指在金朝二十七年(1187年)制定的官员任用标准。

注正七品:注正,指正式任命。七品,指官员品级中的第七级,是较低的官职。

两考注正六品:两考,指经过两次考核。六品,指官员品级中的第六级。

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敕,指皇帝的命令。枢密院,是金朝的最高军事机构。转省者,指从其他省份调任到京师的人。此句意为皇帝命令枢密院等机构,在调任京师时,优先使用进士。

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三考者,指经过三次考核的人。汉人两考者,指汉族官员经过两次考核的人。同除,指同等对待,即三考的女真人官员与两考的汉族官员在任用上享有相同的待遇。

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罢,指废除。契丹令史,指契丹族担任的令史职位。阙内,指空缺的职位。增,指增加。女直令史五人,指增加五个女真族令史职位。

从六品:从六品,指官员品级中的从六级,比正六品低一级。

从五品:从五品,指官员品级中的从五级,比正五品低一级。

宰执子弟省令史:宰执,指宰相和执政大臣。宰执子弟省令史,指宰相和执政大臣的子弟担任的省令史职位。

大定十二年:大定十二年,指金朝大定十二年的年份,即1172年。

承荫者:承荫者,指继承父祖官职的人。

内奉班收:内奉班,指朝廷内的供奉机构。收,指收录。

国史院署书写:国史院,指负责编纂国史的机构。署书写,指担任书写职务。

太常署检讨:太常署,指负责礼仪的机构。检讨,指检查和讨论。

秘书监置校勘:秘书监,指负责图书的机构。校勘,指校对和勘误。

尚书省准备差使:尚书省,指负责文书和政务的机构。准备差使,指准备派遣的官员。

每三十月迁一重:每三十月,指每两年。迁一重,指晋升一级。

百五十月出职:百五十月,指十五年。出职,指正式担任官职。

试补省令译史:试补,指试用补充。省令译史,指省中负责翻译的官员。

緦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緦麻袒免,指免除一定的礼制限制。宗室郎君,指皇族子弟。密院,指枢密院。收补,指补充官员。

大定二十八年:大定二十八年,指金朝大定二十八年的年份,即1188年。

四从亲:四从亲,指与本人有四代血统关系的亲属。

试补:试补,指试用补充官员。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评注

这段古文描述了金代科举制度中女直进士和宰执子弟省令史的选拔与晋升情况,反映了当时社会阶层流动和官职晋升的复杂性。

首先,文中提到女直进士的晋升途径。二十七年,女直进士通过一考即可晋升至正七品,两考则晋升至正六品。这一规定体现了女直进士在科举制度中的特殊地位,也说明了金代对女直人才的重视。

明昌元年,金代皇帝敕令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均使用进士,并将进士分为三考和汉人两考两种。这一举措表明金代对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对汉人和女直人才的不同待遇。

明昌三年,金代罢免契丹令史,增加女直令史五人。这一变化反映了金代对女直人才的进一步倾斜,同时也体现了女直人在官场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五年,考虑到女直令史与进士令史辛苦相同,资考难异,因此决定女直进士一考晋升从六品,两考晋升从五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女直进士的优待,同时也说明了官职晋升的严格性。

接下来,文中描述了宰执子弟省令史的选拔与晋升。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均需经过内奉班收、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等环节。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这一规定体现了金代对宰执子弟省令史的严格选拔和培养。

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金代对宰执子弟的优待,同时也体现了当时官职晋升的等级制度。

大定二十八年,金代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这一规定反映了金代对宗室和宰执子弟的优待,同时也说明了官职晋升的等级制度。

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宽了试补的条件,体现了金代对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的重视。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金史-志-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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