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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

作者: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韩国贵族,兼具政治家与思想家的双重身份。韩非的法家思想主张法治和权力集中,强调君主绝对权威,对后来的政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年代:成书于战国时期(约公元前3世纪)。

内容简要:《韩非子》是韩非的政治哲学和法家思想的代表作,全书以法治为核心,提倡国家治理应依靠严刑峻法与有效的行政手段,而非依赖个人道德或君主的仁爱。韩非强调“法、术、势”三者结合,即法律、权谋与权力的运作,提出治国理政必须强化中央集权,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同时掌握与运用权谋技巧。书中通过多个案例分析,展现了法治的必要性,并批判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仁爱”之道。《韩非子》不仅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为后代的政治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影响深远。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原文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译文

提问者说:‘申不害和公孙鞅,这两位的思想,哪一个对国家来说更为紧急重要?’

回答者说:‘这个问题是无法衡量的。人如果不吃东西,十天就会死;在极端寒冷的天气里,不穿衣服也会死。如果说衣服和食物哪一个对人的生存更为重要,那么显然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都是维持生命的东西。现在申不害谈论的是权术,而公孙鞅提出的是法律。权术,是依据人的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声来要求实际表现,掌握生杀大权的手段,是用来考核群臣能力的。这是君主应该掌握的。法律,是指明确的法律条文公布在官府,刑罚深入人心,奖赏存在于谨慎遵守法律的人,惩罚施加在违反命令的人身上。这是臣子应该遵循的。君主如果没有权术,就会在上位时出现弊端;臣子如果没有法律,就会在下位时造成混乱,这两者都是不能缺少的,都是帝王的工具。’

提问者说:‘只使用权术而不使用法律,或者只使用法律而不使用权术,会有什么不好的结果吗?’

回答者说:‘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韩国是晋国的一个分支。晋国的旧法还没有废除,韩国的新法又出现了;前君的命令还没有收回,后君的命令又颁布了。申不害不能完全掌握自己的法律,不能统一法律条文,所以奸邪之事就多了。因此,如果利益在旧法之前,就按照旧法来;如果利益在新法之后,就按照新法来;如果利益在旧法和新法相反,前后矛盾,那么即使申不害多次让韩昭侯使用权术,奸臣还是可以找到借口。所以,即使韩国是一个强大的国家,七十年都没有达到称霸称王的地步,尽管在君主那里使用了权术,但是法律在官府没有得到充分完善,这就是问题所在。公孙鞅治理秦国时,设立告发相互牵连的法规,要求实际效果,将五户或十户连在一起共同承担罪责,奖赏丰厚且守信用,刑罚严厉且执行到位。因此,他的百姓虽然勤劳不懈,但追逐敌人时勇往直前,所以国家富强,军队强大;然而,如果没有权术来识别奸臣,那么国家的富强就只能成为臣子的资本了。等到秦孝公和商鞅去世后,秦惠王即位,秦国的法律还没有败坏,但是张仪却带着秦国去为韩国和魏国效力。秦惠王去世后,秦武王即位,甘茂带着秦国去为周朝效力。秦武王去世后,秦昭襄王即位,穰侯越过韩国和魏国向东攻打齐国,五年内秦国没有增加一寸土地,只是修建了陶邑的封地。应侯攻打韩国八年,完成了汝南的封地。从那时起,所有使用秦国的人,都是应侯和穰侯那样的。所以,每次战胜,大臣就得到尊崇;每次扩大领土,就设立私封地:君主没有权术来识别奸臣。商鞅虽然多次完善法律,但臣子反而利用他的财富。所以,即使依靠强大的秦国,几十年都没有达到称帝称王的地步,也是因为法律在官府没有得到充分完善,君主在高位上没有权术的弊端。’

提问者说:‘如果君主使用申不害的权术,而官府执行商鞅的法律,可以吗?’

回答者说:‘申不害的权术没有完全发挥,商鞅的法律也没有完全完善。申不害说:“治理国家不能超越官职,即使知道也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治理国家不超越官职,可以说是坚守职责;知道而不发表意见,可以说是没有越位。君主用整个国家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所以看问题没有谁比他更清楚;用整个国家的耳朵来听问题,所以听问题没有谁比他更聪明。现在知道而不发表意见,那么君主还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呢?商鞅的法律说:“斩首一级的,可以封爵一级,想要做官的可以封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的,可以封爵二级,想要做官的可以封为百石之官。”官职和爵位的提升与斩首的功绩相匹配。现在有法律规定:“斩首的人可以担任医生或工匠。”那么房屋就无法建成,疾病也无法治愈。工匠手艺精湛,医生调配药物,用斩首的功绩来担任这些职位,是不合适的。现在治理官职的是智能之人;现在斩首的是勇猛之力。用勇猛之力来治理智能之官,就像用斩首的功绩来担任医生或工匠一样。所以说,申不害和商鞅在法律和权术方面,都没有完全做到完善。’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注解

申不害:申不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韩昭侯的辅佐,主张以法家思想治国,提倡法治和术治相结合。

公孙鞅:公孙鞅,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又称商鞅,秦国的重要政治家,实施变法,使秦国国力大增。

言术:言术,指申不害所倡导的治国方法,强调君主应掌握权术,用以驾驭群臣。

为法:为法,指公孙鞅所倡导的治国方法,强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国家有法可依。

术者:术者,指君主治理国家所采用的权术,包括赏罚、任用、监督等方面。

法者:法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规范国家行为和人民生活的准则。

操杀生之柄:操杀生之柄,指君主掌握生杀大权,用以奖惩臣民。

课群臣之能者也:课群臣之能者也,指君主考核臣子的能力,以决定其官职。

宪令:宪令,指国家的法律、命令。

宪令著于官府:宪令著于官府,指法律、命令公布于官府,使人民知晓。

刑罚必于民心:刑罚必于民心,指刑罚的执行必须得到民心支持。

赏存乎慎法:赏存乎慎法,指赏赐应当谨慎,依据法律。

奸令:奸令,指违反法律的行为。

晋之别国:晋之别国,指晋国分裂后的韩、赵、魏三国之一。

先君之令:先君之令,指前代君主留下的命令。

后君之令:后君之令,指新任君主发布的命令。

申不害不擅其法:申不害不擅其法,指申不害没有完全掌握自己的法律。

宪令不一:宪令不一,指法律、命令不一致。

告相坐而责其实:告相坐而责其实,指相互告发并追究其真实情况。

连什伍而同其罪:连什伍而同其罪,指将十家或五家的人连在一起,共同承担罪责。

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指赏赐丰厚且守信用,刑罚严厉且严格执行。

斩一首者爵一级:斩一首者爵一级,指斩杀敌人首级的人可以提升一级爵位。

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指想要做官的人可以担任年薪五十石的地方官。

斩二首者爵二级:斩二首者爵二级,指斩杀敌人首级的人可以提升二级爵位。

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指想要做官的人可以担任年薪百石的地方官。

斩首者令为医、匠:斩首者令为医、匠,指斩杀敌人首级的人被命令去做医生或工匠。

医者齐药也:医者齐药也,指医生配制药物。

匠者手巧也:匠者手巧也,指工匠手艺精湛。

治官者:治官者,指治理官职的人。

智能:智能,指智慧和才能。

勇力:勇力,指勇敢和力量。

法术:法术,指法律和权术,是治国的重要手段。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评注

问者首先提出的问题‘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直接切入主题,探讨申不害和公孙鞅两位法家思想家的理论在治国中的重要性。应答者首先以‘不可程也’回应,指出二者的理论并非可以简单比较谁更重要,而是各有其用,如同衣食对人的重要性一样,都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

接着,应答者详细解释了申不害和公孙鞅的理论。申不害主张‘术’,强调君主应掌握生杀大权,通过循名责实来考核臣子的能力,这是君主所应掌握的工具。而公孙鞅则主张‘法’,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应明确,刑罚应公正,赏罚分明,这是臣子所应遵循的准则。

在‘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的论断中,应答者强调了君主和臣子各自遵循‘术’和‘法’的必要性。如果没有‘术’,君主可能会因为无法识别和防止奸臣而弊端丛生;如果没有‘法’,臣子可能会因为无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社会混乱。

接下来,应答者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申不害和公孙鞅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申不害在韩国虽然运用了‘术’,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奸臣仍然有机会操纵辞令。公孙鞅在秦国虽然实行了严格的法律,但由于缺乏‘术’来识别奸臣,导致国家的富强反而成为了臣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在回答问者关于‘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的问题时,应答者指出申不害和商君的理论都有其局限性。申不害虽然强调了‘守职’,但没有提出如何使君主能够全面了解国家情况的方法。商君的法律虽然奖罚分明,但没有考虑到人的智能和勇力在处理官职时的不同。

最后,应答者总结道,申不害和商君的理论都未尽善,强调了在实际治国过程中,需要结合‘术’和‘法’,并加以完善,才能达到理想的政治效果。这段古文不仅展示了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也反映了古代治国理政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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