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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制分

作者: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韩国贵族,兼具政治家与思想家的双重身份。韩非的法家思想主张法治和权力集中,强调君主绝对权威,对后来的政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年代:成书于战国时期(约公元前3世纪)。

内容简要:《韩非子》是韩非的政治哲学和法家思想的代表作,全书以法治为核心,提倡国家治理应依靠严刑峻法与有效的行政手段,而非依赖个人道德或君主的仁爱。韩非强调“法、术、势”三者结合,即法律、权谋与权力的运作,提出治国理政必须强化中央集权,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同时掌握与运用权谋技巧。书中通过多个案例分析,展现了法治的必要性,并批判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仁爱”之道。《韩非子》不仅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为后代的政治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影响深远。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制分-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

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

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

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

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

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

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

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

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

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

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

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

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

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

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

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

如此,则奸类发矣。

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

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

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

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

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

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

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

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

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

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

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

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

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

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制分-译文

凡是那些国家广大、君主尊贵的地方,从未有过不重视法律而能够使得天下命令得以贯彻执行的。因此,君主在分配爵位和禄位时,法律必然要严格并加重其重要性。国家治理得好,民众就会安定;国家治理混乱,国家就会面临危险。法律重要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同,禁令轻视就会失去事实的依据。而且,那些愿意全力以赴的人,是民众所具备的,没有人不愿意倾尽全力去实现自己的愿望;而好恶,是上级所规定的,民众喜欢利益和禄位而厌恶刑罚。上级掌握好恶来驾驭民众的力量,事实不应该失去,然而禁令轻视导致事情失误,这是刑罚和赏赐的失误。如果治理民众不坚持法律,那么就是没有法律了。

因此,治理混乱与安宁的道理,应该把区分刑罚和赏赐作为紧急任务。治理国家的人没有不制定法律的,然而有的法律得以保存,有的则消失了;消失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制定刑罚和赏赐时没有区分。治理国家的人,他们的刑罚和赏赐无不有所区分:有的以不同标准来区分,不能称为区分;至于君主的区分,是唯一的。因此,民众重视法律并敬畏禁令,希望不要犯罪而不敢期待奖赏。所以说:不需要刑罚和赏赐,民众就会遵守法律。

因此,最理想的国家,总是以阻止奸邪行为为己任。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的法律符合人情,关系到治理。那么,如何去除细微的奸邪呢?他们的做法是让民众相互监督自己的行为。那么,如何相互监督呢?答案是:通过邻里相互监督。如果禁令牵连到自己,就不可能相互监督,只会担心自己无法免罪。对于那些有奸邪之心的人,不让他们忘记,监督的人就会增多。这样,人们就会谨慎行事,相互监督,揭露奸邪的秘密。举报罪行的人可以免罪并受到奖赏,发现奸邪的人必须受到连坐的刑罚。这样,奸邪之徒就会被揭露。

治理法律最明确的国家,是依靠数量而不是依靠个人。因此,有术之国,不依靠赞誉就没有适宜之处,国内必然治理得很好,这是因为依靠数量。那些灭亡的国家,让军队公开在其土地上行动,却无法禁止,是因为依靠个人而不是数量。自己攻击别人是人的行为,攻击别人是数量的行为。因此,有术之国,摒弃言语而依靠法律。

对于遵循约定的功绩虽然可以知道,但是过分刑罚在言语中是难以看到的,因此刑罚和赏赐会让人迷惑。所谓遵循约定难以知道的是,奸邪的功绩。臣子的过错难以发现的是,失去了根本。遵循道理看不到虚假的功绩,根据情况判断,会误解奸邪的根本,那么这两者怎么可能没有错误呢?因此,那些虚假的人在内树立名声,而在外谈论的人则简化了,所以愚笨、胆怯、勇敢、智慧的人相互连接,用虚假的道理来迎合世俗而存在于世上。因此,法律不被使用,刑罚不施加在卑贱的人身上。这样,刑罚和赏赐怎么可能不包容这两种情况呢?实际上,有些事情达到了极致,而道理失去了度量,度量的失误,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法律允许智慧的运用。放弃法律而依靠智慧的人,那么接受任务的人怎么能得到他们应该做的呢?如果任务与实际不符,那么法律怎么可能不失误,刑罚怎么可能不繁琐呢?因此,赏罚混乱,国家道路偏离,刑罚和赏赐的不分明。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制分-注解

国博君尊:指国家的君主或统治者,‘博’和‘尊’都是对君主尊贵地位的形容。

法重:指法律制度严格,刑罚严厉。

令行禁止:指下令执行,禁止违反,形容法律严明。

分爵制禄:指按照爵位和官职等级来分配俸禄。

国治:指国家治理得当,社会稳定。

事乱:指国家内部发生动乱或不安定。

人情:指人的情感和意愿。

死力:指全力以赴,不顾生命。

好恶:指喜好和厌恶的情感。

上:指统治者或上级。

民力:指民众的力量或劳动力。

刑赏:指刑罚和奖赏。

分刑赏:指明确刑罚和奖赏的标准和制度。

至治:指达到最高治理水平的状态。

奸:指邪恶、不道德的行为。

相规其情:指相互监督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相窥:指相互观察或监视。

里相坐:指邻里之间相互监督。

任数:指依靠制度和规则。

任人:指依靠个人能力或关系。

术:指治国的方法和策略。

誉:指赞誉、名声。

畸功:指不正常或不合理的功绩。

循约:指遵循约定或规则。

贰:指不一致、矛盾。

虚士:指空谈理论而不务实际的人。

谈者:指善于言辞的人。

略:指简要、概括。

僇人:指受刑的人。

量:指衡量、评估。

释法:指放弃法律。

任慧:指依靠智慧或聪明才智。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韩非子-制分-评注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

此句开篇点明主题,强调治国者必须以法为重,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达到令行禁止的目的,这是古代治国理念的核心之一,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基本原则。

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

此句进一步阐述,君主要通过分封爵位和制定禄位来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是通过物质激励和地位提升来强化法律权威的体现。

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

此句强调了治国与民安的关系,国家的治理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安宁与否,以及国家的稳定与否。

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

此句提出法重和禁轻的对比,指出法律必须符合人情,过于严苛或过于宽松都会导致治理上的失当。

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

此句分析了民众的行为动机,指出民众愿意为所欲为,而君主的喜好和厌恶则是制约民众行为的关键。

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

此句指出君主应该掌握好恶来驾驭民力,但若禁令过轻或刑赏失当,则会失去对民力的有效控制。

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此句强调治国必须以法为准则,若不以法为善,则等于没有法律。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

此句提出治理国家应将刑赏的分配作为首要任务,体现了法家思想中刑罚与赏赐并重的观点。

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

此句指出虽然所有国家都有法律,但法律的存续与否取决于是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刑赏。

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

此句进一步阐述刑赏的分配原则,指出刑赏必须分明,不能模糊不清。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

此句说明当法律明确且执行严格时,民众会重视法律并敬畏禁令,不愿意触犯法律。

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此句总结前文,指出当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时,民众自然会遵守法律,无需额外的刑赏。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

此句提出治国者应以防止奸恶为首要任务,这是维护国家治安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

此句解释了防止奸恶的方法,即法律必须符合人情,并与治理理念相契合。

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

此句提出去除微小奸恶的方法,即通过相互监督来规范彼此的行为。

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

此句说明如何实现相互监督,即通过邻里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

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

此句指出禁止相互监督的原因,即担心连累到自己。

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

此句说明通过相互监督,可以防止奸恶者忘记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能增加监督者的数量。

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

此句指出通过相互监督,可以促使人们谨慎自己的行为,同时揭露他人的奸恶。

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

此句提出了对于举报和失职的处理方式,举报者将获得奖励,而失职者将受到惩罚。

如此,则奸类发矣。

此句总结前文,指出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揭露和打击奸恶。

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此句强调对于奸恶的打击必须坚决,不容忽视任何细节,而私告和任坐是打击奸恶的重要手段。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此句提出治理法律的最关键之处在于依靠数量而非个人,即通过数量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

此句指出一个有技术的国家,如果不依靠个人的声誉,那么国家必然能够得到治理,这是依靠数量而非个人能力的体现。

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

此句指出一个国家如果任用个人而忽视数量,那么即使有军队也无法有效地禁止犯罪。

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

此句进一步说明,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数量的力量是无穷的。

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此句提出一个有技术的国家应该摒弃空谈,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

此句指出对于畸形的功绩虽然容易识别,但对于过度的刑罚则难以通过言语来表达,因此刑赏可能会出现偏差。

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

此句解释了循约难知的原因,即奸恶的功绩难以识别。

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

此句指出臣子的过错难以被发现,是因为失去了根本的监督机制。

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

此句指出如果按照理来衡量,无法看到虚假的功绩;而如果根据情感来衡量,则可能会误解奸恶的根本,因此两者都可能出现失误。

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

此句指出那些虚假的士人内在有虚名,而谈论者在外表上显得简略,因此愚者、怯者、勇者、智者都通过虚假的道德来迎合世俗。

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

此句指出由于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刑罚也没有加在真正的犯罪者身上。

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

此句指出由于法律没有得到正确执行,导致刑赏无法同时容纳两种情况,实际上是由于执行上的失误,而非法律本身的问题。

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

此句提出如果放弃法律而依赖个人智慧,那么执行者将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

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

此句指出如果执行者的任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法律将无法得到正确执行,刑罚也将变得繁琐。

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此句总结前文,指出由于赏罚混乱,国家的治理出现了偏差,刑赏无法明确区分,这是治理上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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