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公亮(999年—1078年),北宋政治家、军事家。他主持编撰了《武经总要》。
年代:北宋(11世纪)。
内容简要:共40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综合性军事著作。书中详细记载了兵器、阵法、战术等内容,是研究宋代军事技术的重要文献。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原文
右军中赏罚之法,于旧史往往杂见而备存者。独今令有兵卫,律有擅兴,自汉以来,沿革掇定,随世为异。
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兼置随军赏给库或付空名宣符,有立功者,听大将便宜爵赏,不待中覆。
景德初,真宗垂意边务,始增著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师,上复诏近臣参定,比旧文益为详密,颁于边鄙,可为永式,与律令并行。今列于左。
赏格阵获转迁赐物等第叁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叁获:据贼数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输不及一分,为上获;二分已上,输少获多,为中获;一分已上,输获相当,为下获(以上并谓大势得胜者,若虽有获,而奔败,不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弟二等,三资为弟三等,二资为弟四等,一资为弟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平转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弟一等转官,上阵中获弟二等,上阵下获弟三等;中阵上获弟二等,中阵中获弟三等,中阵下获弟四等;下阵上获弟三等,下阵中获弟四等,下阵下获弟五等。
右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其赐物,临时准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已上定阵获上下奏取。
转阶级:三转为弟一等,两转为二等,一转为弟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随属处牒补讫,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牒奏,乞降宣。其军都指挥使以上奏取朝旨。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右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疋,钱十贯,为弟一等;绢七疋,钱八贯,为弟二等;绢五疋,钱五贯,为弟三等;绢三疋,钱三贯,为弟四等;绢一疋,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挥使以上,委诸主将宾功大小,约此等,优加酬赏,给讫奏闻。
绢十疋,为弟一等;绢八疋,为弟二等;钱十贯,为弟三等;钱五贯,为弟四等;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赐物,或有旧支锦袄子腰带者,自依旧例支,仍将价直纳准赐物等弟配折。弟四等以下,更不支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奇功。
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及救兵不继,如此之类,既制胜克敌,难易相远,并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旌赏。
一、杀贼,斩一级者,与弟四等赐。其临阵斫营,率先用命,及突众深入,各有杀获者,与弟二等转。转者,谓转阶级,下条转准此。
一、临阵或斫营,生擒贼,每一人,与弟二等转。
一、生擒贼人员者,与弟一等转。
一、斫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入败者,若使臣部领,与弟三等转官;若只军员部领,与弟一等转,仍并给弟二等赐;随从军士,各与弟三等赐。若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其军员与弟二等转,赐物准上。
一、临阵能用命杀退贼者,除主将准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者,每人给弟五等赐;若与贼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者,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邀获贼探马游骑者,与弟二等转。
一、深入杀贼致中伤者,给弟四等赐;虽中伤,仍有获,除转迁外,给弟三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弟四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临阵斫散头首、旗鼓者,与弟三等转,仍给与弟五等赐。如能夺致旗鼓者,与弟二等转,仍给本等赐。夺致者,须主将临阵亲见,及众人保委,方得行赏。
一、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者,与给弟一等赐。
一、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斩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司并给与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与弟三等转。
一、觇得贼情者,赐物。如因此败贼,优与酬赐。
一、捕获贼奸细者,赐物。
一、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赐物,仍别给所犯之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并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如有探知贼大谋秘计,因此广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者,并为奇功,录奏特议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马及甲仗,纳官给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赏战士。其物非私家得用者,官给其直。
一、擒斩到贼近上头首,并理入奇功,委主将录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者,并比奇功录奏。
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疋;轻者,五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长行以上,重三疋,轻二疋。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三疋,轻二疋。长行以上,重二疋,轻一疋。
右为裹疮之赐,其酒药钱物,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以公用物充。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
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一、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若将士得功应赐者,并主将先给印纸,开出色件付身。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别致喧挠,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若有违约束者,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一、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一、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
一、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
一、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
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
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
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
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
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
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荡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交和,咸见钺爵禄之具在,则士卒虽欲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
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
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译文
关于军队中的赏罚制度,在旧史中常常零散地出现,但保存得比较完整。唯独现今的军令中有兵卫,法律中有擅兴,自汉朝以来,经过多次沿革和修订,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宋朝的制度是,大将每次出征,都会赐予御剑随身,若有违反军令者,可以自行处决。同时设立随军的赏赐库或发放空名的宣符,若有立功者,大将可以自行决定爵位和赏赐,不需要等待中央的批复。
景德初年,真宗皇帝关注边防事务,开始增加赏罚条例。庆历之后,陕西用兵,皇帝再次诏令近臣参与修订,比旧有的条文更加详细严密,颁布到边疆地区,可以作为永久的规范,与律令并行。现将这些条例列在下面。
赏赐的等级根据战斗中的表现分为三等:以少胜多为上阵,双方兵力相当为中阵,以多胜少为下阵。
根据杀敌的数量分为三等:杀敌数达到敌人总数的四成以上,且损失不到一成,为上获;杀敌数达到两成以上,且损失较少,为中获;杀敌数达到一成以上,且损失与杀敌数相当,为下获(以上均指整体战局胜利的情况,若虽有杀敌,但最终败退,则不适用此例)。
官职晋升的等级: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第二等,三资为第三等,二资为第四等,一资为第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按照平转的惯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赐的等级:上阵上获为第一等晋升,上阵中获为第二等,上阵下获为第三等;中阵上获为第二等,中阵中获为第三等,中阵下获为第四等;下阵上获为第三等,下阵中获为第四等,下阵下获为第五等。
以上适用于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赏赐的物品,根据战斗中的表现临时决定数量,钤辖以上的官员根据战斗表现上奏决定。
晋升的等级:三转为第一等,两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以上适用于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的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军头、十将以下的官员,随所属部门上报后,奏请晋升;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按照此例发放功状凭证,上报后请求降宣。军都指挥使以上,需上奏朝廷决定。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以上适用于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的长行军士以上。
赏赐的物品: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绢三匹,钱三贯,为第四等;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适用于厢禁军。军都指挥使以上,由主将根据功劳大小,酌情增加赏赐,赏赐完毕后上奏。
绢十匹,为第一等;绢八匹,为第二等;钱十贯,为第三等;钱五贯,为第四等;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适用于蕃落、义军、弓箭手。前两等的赏赐物品,若有旧例发放锦袄子腰带的,仍按旧例发放,并将价值折算为赏赐物品的等级。第四等以下,不再发放锦袄子腰带。
一、在战场上,箭石未交战时,先锋冲入敌阵,突破敌军,导致敌军溃败的,视为奇功。
若敌军强大,城池坚固,山林险阻,道路遥远,或援兵未至,诸如此类情况,若能制胜克敌,难度较大,不能按常规赏赐,由主将临时记录并上奏表彰。
一、杀敌,斩首一级的,给予第四等赏赐。若在战场上率先冲锋,深入敌阵,各有斩获的,给予第二等晋升。晋升指的是晋升阶级,下条晋升也按此标准。
一、在战场上或攻打敌营时,生擒敌人的,每生擒一人,给予第二等晋升。
一、生擒敌军重要人员的,给予第一等晋升。
一、攻打敌营,能使敌营动摇,敌军混乱,进而导致敌军溃败的,若由使臣率领,给予第三等晋升;若由军员率领,给予第一等晋升,并给予第二等赏赐;随从的军士,各给予第三等赏赐。若使臣率领有军员随从,军员给予第二等晋升,赏赐物品按上述标准。
一、在战场上能奋勇杀敌,击退敌军的,除主将按战斗表现赏赐外,其余军士,若非生擒或斩首的,每人给予第五等赏赐;若与敌军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的,策应的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截获敌军探马或游骑的,给予第二等晋升。
一、深入敌阵杀敌导致受伤的,给予第四等赏赐;虽受伤,仍有斩获的,除晋升外,给予第三等赏赐;重伤者加一等。
一、生擒或斩首敌人,导致受伤的,除晋升外,另给予第四等赏赐,重伤者加一等。
一、在战场上击散敌军头领、旗鼓的,给予第三等晋升,并给予第五等赏赐。若能夺取敌军旗鼓的,给予第二等晋升,并给予本等赏赐。夺取旗鼓的,须主将亲自见证,并由众人担保,方可赏赐。
一、将校在战场上受伤,有能救免的,给予第一等赏赐。
一、数人共同生擒或斩首一敌,或数十人共同生擒或斩首数敌的,除亲自生擒或斩首的按上述标准赏赐外,其余随从人员各降一等赏赐。
一、将士每次受伤,官府都会发放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给予第三等晋升。
一、侦察到敌情的,给予赏赐。若因此击败敌军,优厚赏赐。
一、捕获敌军奸细的,给予赏赐。
一、告发与敌军通情属实的,给予赏赐,并另给予所犯之家的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均根据功劳大小,给予赏赐,事先确定数量。若有探知敌军重大秘密,因此取得重大胜利;或诱降敌军酋长、城戍及敌军重要将相的,均视为奇功,记录并上奏,特别表彰。
一、攻战所获的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均赏赐给获得之人;其中的马匹及甲仗,上缴官府并给予补偿。
一、大捷且缴获颇丰的,除赏赐奇功外,一半上缴官府,一半均分给战士。若物品非私人所用,官府按其价值补偿。
一、生擒或斩首敌军重要头领的,均视为奇功,由主将记录并上奏。
一、将士立功超过赏赐标准的,均按奇功记录并上奏。
一、平定蛮獠立功的,按西北边战功减二等赏赐。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重伤者,发放绢七匹;轻伤者,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长行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
厢军、义军、弓箭手副指挥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长行以上,重伤二匹,轻伤一匹。
以上为裹伤之赐,酒药钱物,均根据旧例临时发放,以公用物品充抵。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予抚恤,其等级由三司决定。
宣例:阵亡军士的子孙及亲弟侄,选取最长一名,年满二十岁以上的,充填本军。若有人才超过本军标准,或不及原军标准的,按等级分配军职,并加倍发放抚恤。
关于征召士兵的规定。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身体健康无残疾,愿意参军的,先支付一半的军饷,等到年满二十岁,根据等级分配军队。如果没有人愿意参军,家属可以自由选择,但仍给予十贯钱。
阵亡军人的子孙,如果是指挥使、副指挥使,可以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可以录用两人,并担任殿侍。如果已经在军中,可以晋升为十将;如果已经是十将以上,可以酌情晋升。如果没有子孙可以录用,指挥使的家庭给予一百贯钱;副指挥使的家庭给予八十贯钱;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的家庭给予七十贯钱。都虞候以上的官员录用子孙,需要上奏皇帝批准。
关于奖赏的规定一、立下战功的将士应该得到奖赏的,主将在敌军撤退后、各军未解散时,当众评定,明确斩获和受伤的等级,务必简洁迅速。
一、将士立下战功,主将应立即评定,明确其姓名并上报,不得用随身亲信替换有功人员的姓名,导致压制先锋、远探和临阵效命的人。如果士兵有明显功绩,被人替换压制的,允许向当地官府申诉。
一、上报有功将士,使臣应详细记录官职、军种、姓名、所属主帅、官军和敌军的数量、双方杀敌和损失的数量、缴获的军资器械、战斗的日期、战斗地点距离州县的远近,并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上报,文字应简洁迅速,不得拖延。
一、评定将士的战斗伤害,如果是临阵受伤,背后受伤不在奖赏范围内;如果深入敌阵杀敌,攻破敌营,即使背后受伤,也不视为退缩,也应给予奖赏。
一、随军赏赐的钱帛袍带等物品,除了在军前即时发放外,如果将士立下战功应给予赏赐的,主将应先发放印纸,明确赏赐内容。印纸不得在临阵时发放,以免扰乱军心,军队回营后所在州军应迅速申请。如果违反规定,斩首。
一、临阵时,未经主将命令,擅自离队先冲入敌阵的,斩首。
一、敌军距离阵地还很远,乱射弓箭的,斩首。指的是射程不及的地方。
一、临阵时听到鼓声,应该发射弓箭而不发射,或者发射但箭没有射完,射不完指的是如果大家射三箭,自己只射两箭之类,以及抛弃剩余箭的,斩首。
一、临阵时,弓箭已经上弦却回头看的,斩首。
一、将校士兵临阵时假装生病的,斩首。在边镇,假装生病以逃避责任的,绞刑。如果是副部署以上官员,假装生病的,需上奏皇帝裁决。
一、临阵时或在敌境,不应传言的,却高声喧哗的,斩首。不在临阵或敌境的,杖责一百。
一、扎营后,不从正门出入的,斩首。
一、侦察时谎报军情,官吏互相托付或泄露军情的,斩首。
一、将领之间有私仇,临阵时互相报复的,斩首。
一、临阵时丢失战马的,斩首。如果奋力作战,战马被敌人杀伤的,不追究责任。如果军官用弱马换士兵的壮马,也斩首。钤辖以下,除名并流放;副部署以上,需上奏皇帝裁决。
一、战斗中,抢夺他人斩获的首级的,斩首。如果众人合力杀敌,无法分辨是谁斩获的首级,擅自取走首级的,也斩首。
一、追击敌军时,将帅指定追击的距离和地点,擅自超过的,斩首。或者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也斩首。
一、不战而降敌的,或背叛国家投敌的,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绞刑,并没收家产。没收家产时,男子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女、妻子、祖孙、兄弟、姐妹的财产田宅,全部没收。其他没收家产的情况也照此办理。
一、战斗中失去主将的亲兵,斩首。临阵时擅自离开主将左右的,按违制罪处理。
处罚条例一、泄露军事机密或散播谣言的,斩首。
一、约定日期会战,或商议军事行动,迟到的,斩首。如果因为大雨雪或水火等自然灾害,无法按时到达的,不追究责任。
一、军中未经大将命令,副将以下擅自发布命令,或更改旌旗军号的,斩首。如果命令不适当,需要更改的,应先向大将报告;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更改确实有利的,不追究责任。如果叫喊或吹号涉及伪号的,也斩首。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擅自抽调一人一骑的,斩首。
一、会战或临敌扎营时,行列不整齐,旌旗不正,金鼓不响的,主将和责任人皆斩首。
训练阵法时违反规定的,杖责一百。
一、扎营时不符合规定,主将杖责一百;在敌境的,斩首。
一、临阵逃跑的,斩首。非临阵日,按厢禁军的规定处理。
一、边塞有紧急情况,或探知敌军动向,未经主将命令擅自发兵的,斩首。如果敌军已经逼近边境,需要立即调兵策应,来不及报告主将的,不追究责任。
一、未等到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核对就擅自发兵的,斩首。得到符契不发兵,或不立即发兵,不立即发兵指的是临阵时,如果是平常调动,按常规时间处理;或者虽然得到符契,不按顺序,或无宣命文牒配合而发兵的,也斩首。
一、临阵先退的,斩首。
一、某队被敌军攻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应当救援而不救援,导致陷落的,全队皆斩首。
也斩首,但随从者按从犯处理。
一、丢失旗鼓旌节的,全队斩首。或被敌军夺取的,也全队斩首。
一、阵型已定,擅自进退乱行的,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可以随意斩首。
一、设伏袭击,务必迅速响应,如前队先合,后队应立即跟进。进退不协调的,斩首。
一、敌军来袭,可以出战而不出战的,斩首。
一、命令远探侦察,未能发现敌军来袭的,斩首。
一、派遣侦察敌军,反入敌境,可以前往而不前往,互相推诿,或回来不据实报告的,斩首。
一、有紧急情况,不举烽火;或看到前烽已举,后烽不应的,斩首。或无紧急情况而误举烽火,导致城寨惊扰;或举烽火数量不符合规定,导致误事的,也斩首。因误举而响应的,不追究责任。
一、守城不牢固的,本地分及主将皆斩首。或围困敌城不牢固的,也斩首。
一、更铺失职,夜巡失号,止宿他火的,斩首。
一、行军时不跟随队伍,妨碍后马的,斩首。
一、武器未提前修整,导致临阵时无法使用;或发放时未及时报告,导致临阵失败的,斩首。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军事政策,务必和谐一致,及时裁决,违反者按违制罪处理;所持意见明显偏颇的,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次收到宣敕文字,应详细记录接收时间,迅速上报,迟报者按违制罪处理。
一、行军途中,及边塞城寨,负责发放粮草衣资赏赐的官员,敢克扣的,不论多少,皆斩首。
一、吏卒与敌军私通,或言语书信往来的,斩首并没收家产。
一、主吏役使不公平的,斩主吏。指的是指挥使以下。
一、不服从差遣的,斩首。
一、互相盗窃的,不论物品多少
少数人犯法,也要斩首。除非是在出征打仗时,否则按照常规法律处理。
一、用巧诈手段逃避征役的,斩首。
一、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斩首。
一、将吏受贿枉法,以及在论功定罪时故意不按实情处理的,斩首。如果是因为失误,则由主帅根据罪行轻重处理。
虚报敌人数目,导致误报战果的,也斩首。
一、隐瞒或欺骗破敌所得及阵亡士兵的财物,斩首。
一、以强凌弱,因愤怒争斗、酗酒喧哗、恶言辱骂,或煽动恐吓军队,以及违反等级制度,不合情理的,斩首。
一、赌博赌钱的,斩首。除非是在出征打仗时,否则按照常规法律处理。
一、丢失衣甲器械的,斩首。主将看到而不收缴的,按违制罪处理。故意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谎称丢失的,也斩首。
一、大军在行军途中遗落的器械、衣物,必须移到路边,让后续部队收好,到营地后交给主人。如果有人冒认或隐匿的,斩首。后续部队不收的,杖打一百。
一、军中有人骑马或驾车狂奔的,斩首。自指挥使以下,都必须步行进入营寨,违者杖打一百。
营寨,指的是主帅所在的地方。
一、贪图财物而不去杀敌的,斩首。
一、散布谣言、妄谈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动摇军心的,斩首。
一、无故惊动军队,叫喊奔走,谎报敌人来袭,或在夜间叫喊惊动众人的,斩首。如果敌人趁夜偷袭,将士擅自叫喊的,也斩首。
一、军中有紧急情况或失火时,军人擅自叫喊奔走的,所在官员可以斩首。如果是在守城或围困中,也斩首。
一、放火的,斩首,并没收其家产。如果因失火烧毁房屋、军需物资或财物,总计价值超过两贯钱的,斩首。
一、军中有火灾时,除救火人员外,其他人必须严守岗位,擅自离开本职岗位或部队的,斩首。
一、进入敌境后,士兵擅自挖掘坟墓、焚烧房屋、杀害老幼及妇女,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斩首。如果主将有命令,允许践踏敌地庄稼、砍伐树木或焚烧房屋的,不追究。
一、士兵即使破敌有功,擅自挖掘坟墓、焚烧房屋、掠夺财物的,斩首。
一、奸淫居民妇女,或将妇女带入军营的,斩首。
一、敌人派人进入军营,非主管官员擅自与之交谈的,斩首。如果擒获敌人或有人投降,必须立即带见主帅,不得询问敌情。如果因此泄露军情的,斩首。
一、行营中的吏卒私下议论军中事务的,斩首。
一、行营中的吏卒接受他人贿赂,涉及通敌的,斩首。亲戚赠送物品的,不追究。
一、得到敌人射来的书信,吏卒必须立即封送大将,擅自拆阅的,斩首。如果士兵有亲友赠送书信的,必须带见主将验明后交付,违者杖打一百。
一、敌人投降而被擅自杀害的,斩首。
一、破敌后,抢先掠夺的,或进入敌境擅自掠夺的,斩首。
一、破敌后,因争夺俘虏而互相伤害的,斩首。
一、战斗结束后,军队撤退时擅自逃跑的,斩首。
一、违反主将临时命令的,斩首。指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发布的命令。
一、军队扎营时,乱走失队;以及砍柴、放牧、打水时走出警戒线外的,杖打一百。
一、凡是见到奇禽异兽或怪物进入营垒或捕获的,必须立即报告主将。不报告而擅自传播的,杖打一百。
三军将士,如果畏惧我,就不会畏惧敌人;如果畏惧敌人,就不会畏惧我。这就是设立赏罚的原因。明智的将领明白这一点,所以通过展示利益和危害来教育士兵,通过信赏必罚来激励战功。当两军对阵时,士兵们看到斧钺和爵禄就在眼前,即使不想战斗,也不得不战斗。因此,疲惫的士兵变得勇敢,懦弱的士兵变得果断,前进有生的希望,后退有死的决心。
从前战国时期,秦国的兵力最为强大,因为他们善于培养精锐士兵,用奖赏激励他们,用刑罚约束他们。凡是想要获得国家利益的百姓,只有通过战斗才能实现。有军功的人,按照法律受到奖赏,斩杀五个敌人首级的可以成为伍家的成员,以此作为奖赏,百姓无不努力。如果在大战中大将战死,五百石以上的官吏不能战死敌阵的,都要斩首。大将身边的吏卒逃亡的,也斩首。士兵有军功的,剥夺军功;没有军功的,戍边三年。五人为一伍,五十人为一行,战斗中失去伍的,同伍的五人剥夺军功;没有军功的,也戍边三年。以此作为惩罚,百姓无不畏惧。
所以秦国四代都取得胜利,横扫六国,六国不敢抵抗,这不是侥幸,而是有策略和方法。因此,善于用兵的人,通过诛杀大人物来树立威信,通过奖赏小人物来显示公正,刑罚不避权贵,奖赏不遗漏卑贱,诛杀一个士兵而使万众畏惧和劝勉,这就是用兵之道。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注解
右军:古代军队编制中的一种,通常指中央或皇帝的直属军队。
赏罚之法:古代军队中用于激励士兵和维持纪律的奖励和惩罚制度。
御剑:皇帝赐予将领的宝剑,象征权力和信任,允许将领在战场上自行决定生死。
空名宣符:一种未填写具体内容的官方文书,用于临时授予官职或奖励。
景德初:宋真宗年号,指公元1004年至1007年。
庆历:宋仁宗年号,指公元1041年至1048年。
陕西用师:指宋朝在陕西地区的军事行动。
赏格:奖励的标准和等级。
罚条:惩罚的规定和条款。
转迁:指官职的晋升或调动。
赐物:皇帝或上级赐予的财物。
阵获:在战场上取得的胜利或捕获的敌人。
转官:官职的晋升。
赐等:奖励的等级。
钤辖:指古代军队中的一种高级军官职位,负责指挥和管理军队。
转阶级:指士兵或军官的晋升等级。
厢禁军:宋朝的一种地方军队,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和防御。
蕃落:指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军队。
义军:由民间自愿组成的军队,通常用于辅助正规军作战。
弓箭手:古代军队中的一种兵种,主要负责远程攻击。
军都指挥使:宋朝军队中的高级指挥官,负责指挥和管理军队。
绢:古代的一种丝织品,常用于赏赐或作为货币使用。
钱:古代货币单位,通常指铜钱。
奇功:指在战场上取得的特别突出的战功。
斩级:指在战场上斩杀敌人,通常用于计算战功。
斫营:指在战场上突袭敌营。
生擒:指在战场上活捉敌人。
旗鼓:古代军队中的指挥工具,象征军队的指挥权。
觇得:指侦察或探知敌情。
奸细:指敌方派来的间谍或内奸。
赙赠:指对阵亡将士家属的抚恤和赠予。
宣例:指官方规定的惯例或制度。
入军例物:指根据规定进入军队的物资或人员。
半分:指一半的俸禄或待遇。
殿侍:指在皇宫中担任侍卫的职位。
十将:古代军队中的一种低级军官职位。
都虞候:古代军队中的高级军官职位,负责指挥和管理军队。
牙队:指主将的亲信部队。
先锋:指在战斗中最先冲锋陷阵的部队。
远探:指在战斗前进行侦察的部队。
临阵:指在战斗即将开始或正在进行时。
印纸:指官方发放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喧挠:指喧闹和扰乱秩序。
觇候:指侦察和探听敌情。
副部署:指古代军队中的一种高级军官职位,负责协助主将指挥军队。
铜符木契:指古代军队中用于调兵遣将的凭证。
宣命文牒:指官方发布的命令和文书。
烽:指古代用于传递军情的烽火信号。
更铺:指古代军队中的夜间巡逻和警戒。
兰后马:指古代军队中的一种战马。
器仗:指武器和装备。
部署:指古代军队中的一种高级军官职位,负责指挥和管理军队。
宣敕:指官方发布的命令和文书。
支请受典级:指负责发放和管理军队物资的官员。
主吏:指古代军队中的一种低级军官职位,负责管理和指挥士兵。
斩:古代的一种极刑,即斩首,用于严重犯罪。
征役:古代国家征召民众服兵役或劳役。
自伤残: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以逃避兵役或其他责任。
受赃枉法:接受贿赂,违法乱纪。
论功定罪:根据功绩或罪行来判定刑罚。
妄张贼数:虚报敌人数量,夸大敌情。
隐欺:隐瞒欺骗,不诚实。
阶级:古代军队中的等级制度,指上下级关系。
博戏赌钱物:参与赌博,赌钱或物品。
衣甲器械:士兵的装备和武器。
违制:违反规定或制度。
讹言诳惑:散布谣言,迷惑人心。
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古代的各种迷信活动,包括占卜、算命、宗教仪式等。
惊军:使军队惊慌失措。
卒警急:士兵的紧急警报。
放火:故意纵火。
蹂践:践踏,破坏。
奸犯:强奸或侵犯。
交通:勾结,串通。
射书:敌人射来的书信或信息。
虏掠:俘虏和掠夺。
抽军酒:战后饮酒庆祝。
樵牧汲饮:砍柴、放牧、打水等日常活动。
奇禽异兽怪物:罕见的动物或怪物。
三军:古代军队的总称,通常指前军、中军、后军。
赏罚:奖励和惩罚,用于激励和约束士兵。
秦人:秦朝的人,指秦国的军队。
锐士:精锐的士兵。
庆赏:庆祝和奖励。
刑罚: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
四世有胜:连续四代都有胜利,指秦国的强大。
衡击六国:秦国统一六国的战争。
术数:策略和方法。
诛大以为威:通过惩罚大人物来树立威信。
赏小以为明:通过奖励小人物来显示公正。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评注
这段文字详细记载了宋朝军队中的赏罚制度,反映了当时军队管理的严格性和对将士战功的高度重视。赏罚制度是古代军队维持纪律和激励士气的重要手段,宋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赏罚体系。
首先,文中提到的大将出讨时携带御剑,允许其专杀犯令者,体现了宋朝对将领的高度信任和授权。这种制度不仅增强了将领的权威,也提高了军队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同时,随军赏给库和空名宣符的设置,使得将领能够根据战场情况灵活地进行赏赐,进一步激励将士奋勇作战。
其次,文中详细列出了赏格和罚条,特别是根据战场上的表现(如上阵、中阵、下阵)和战果(如上获、中获、下获)来评定将士的功绩,并给予相应的官职晋升和财物赏赐。这种分级赏罚制度不仅公平合理,还能有效激励将士在战场上争取更好的表现。
此外,文中还特别提到了对奇功的奖励,如先锋突入敌阵、生擒敌将等,这些行为被视为特别突出的战功,将领可以临时录奏旌赏。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使得那些在战场上表现特别英勇的将士能够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奖励,进一步激发了将士的斗志。
最后,文中还提到了对战伤将士的抚恤和对阵亡将士家属的赙赠,体现了宋朝对将士的关怀和对他们牺牲的尊重。这种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军队的士气,也增强了将士对朝廷的忠诚。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详细记录了宋朝军队的赏罚制度,还反映了当时军队管理的科学性和人性化。通过对将士战功的细致评定和灵活奖励,宋朝军队在战场上保持了较高的战斗力,同时也维护了军队的纪律和士气。这种制度对后世军队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古代军队中的各种规定和纪律,反映了古代军队的严格管理和对士兵行为的高度要求。从文化内涵上看,这些规定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军队纪律的重视,强调了军队内部的秩序和统一指挥的重要性。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从艺术特色上看,这段古文采用了简洁明了的语言风格,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每一项规定都明确指出了违反规定的后果,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这种语言风格不仅便于士兵理解和遵守,也便于上级军官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历史价值上看,这段古文为我们研究古代军队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战斗纪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军队在战斗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应对策略,以及军队内部的各种职位和职责分工。这些信息对于我们理解古代军事史和战争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这段古文还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例如,对于阵亡军员的子孙,规定了具体的录用和赏赐措施,体现了对军人牺牲精神的褒奖和对军人家庭的关怀。这种社会价值观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具有深远的影响,也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道德和伦理参考。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也为我们理解古代军队的管理和战斗纪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军事制度和文化传统。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古代军队中的各种军法和刑罚,反映了古代军队的严格纪律和严酷的惩罚制度。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古代军队对士兵行为的严格控制,以及对违反军纪行为的严厉惩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古代军队的纪律性,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标准。
首先,文中列举了多种斩首的罪行,如巧诈避役、自伤残、受赃枉法、妄张贼数等,这些罪行都被视为严重违反军纪,必须处以极刑。这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旨在维护军队的纪律和战斗力,确保士兵服从命令,不敢轻易违反规定。
其次,文中还提到了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如博戏赌钱、去失衣甲器械等,这些罪行虽然不至于斩首,但仍然会受到严厉的杖刑。这表明古代军队对士兵的日常行为也有严格的要求,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此外,文中还特别强调了军队中的上下级关系和阶级制度。士兵必须严格遵守上级的命令,任何违反阶级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罚。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有助于维护军队的秩序和指挥系统,确保军队在战斗中能够高效运作。
最后,文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措施,如放火、奸犯、虏掠等。这些罪行不仅会危害军队的安全和声誉,还会对平民造成伤害,因此必须严惩不贷。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古代军队对士兵的道德要求,以及对平民的保护意识。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详细记录了古代军队的军法和刑罚,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标准。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古代军队对士兵行为的严格控制,以及对违反军纪行为的严厉惩罚。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军队的纪律和战斗力,也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