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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作者: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法医学家。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验尸经验。

年代:南宋(13世纪)。

内容简要:共5卷,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书中详细记录了验尸、断案的方法和技术,强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后世法医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原文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体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它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译文

法律规定:见到出血即为伤害。除了手脚之外,其他部位受伤都算作被其他物体所伤,即使武器没有使用刀刃也算。

伤害的期限规定:手脚受伤的期限是十天,其他物体造成的伤害期限是二十天。

关于斗殴诉讼:凡是咬伤人的,按照其他物体伤害的法律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规定:用靴子或鞋子踢人造成伤害,由官方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照其他物体伤害处理;如果不坚硬,则难以作为其他物体伤害的例子。

或者额头、肘部、膝盖被挤压,头部撞击致死,都算作其他物体造成的伤痕。

其他物体包括:铁鞭、尺子、斧头、刀背、木杆、棒子、马鞭、木柴、砖头、石头、瓦片、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等。

如果被打死的人,尸体口眼张开,发髻散乱,衣服不整齐,两手不握拳,或者内衣有尿污。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必须检验伤处是否在头部,以及是否因破伤风感染导致致命死亡。

检验其他物体及手脚殴打的伤痕,必须在头面部、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两处,才能作为要害致命的地方。手脚折断也可能致死,伤痕周围有血迹,才是生前被打伤。

使用其他物体及额头、拳头、脚、坚硬物体撞击打伤的痕迹颜色,最重的是紫黑色微肿,次重的是紫红色微肿,再次是紫红色,然后是青色。超过期限的伤痕,颜色微青。

凡是被其他物体打伤,伤痕通常是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头打伤,伤痕是方圆的;如果是脚踢伤,比如拳头的尺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为拳头、脚或其他物体,应以上述物体为标准,才能确定尺寸)凡是被打伤两天后死亡,伤痕尺寸稍大,毒气积聚向内,大约一两天后死亡;如果是当场被打死,则伤痕深重,毒气紫黑,立即向内,可以当场死亡。

凡是身体主动接触物体称为磕碰。即使碰到,没有破皮,伤痕是方圆的;即使破皮,也不深。被其他物体及手脚伤害,皮肤受伤但不出血,伤痕处有紫红色晕圈。

凡是行凶人用棒杖等打人,通常先打在实处。被伤害的人可能经过一两个时辰,或一两天,或三五天,甚至七八天,十几天后死亡。也有用坚硬物体打人,导致当场死亡的,更要看痕迹轻重。如果先打被伤害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通常打在虚弱的要害处,或一拳一脚就致命。如果因脚踢要害处致命,必须仔细检查行凶人脚上是否有鞋履,以防日后审问时出现问题。

凡是其他物体伤害,如果在头部,皮肤没有破,就必须有骨肉损伤。如果在其他虚弱处,就临时检查。如果尸体左边受伤,就是行凶人用右手物体顺打所致;如果右边受伤,就是伤处在近后,如果在右前,就不是;如果在后,就要考虑行凶人从后面用其他物体打伤。重要的是审慎无误。

看伤痕大小,测量尺寸。再看几处都可能致命,只指一处最严重的伤害,定为虚弱要害致命死亡。

打伤处皮肤与膜分离,用手按压会有响声,用热醋敷则有痕迹。

凡是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确定最要害处致命死亡。如果手脚折断,期限内或期限外死亡时,要详细检查打伤尺寸宽窄,最后确定是否因治疗不当致命死亡。面颜岁数,临时说明。

凡是检验其他物体及拳、踢伤痕,仔细辨认斜长、方圆,皮肤有轻微损伤。在洗尸前,用水洒湿,先用葱白捣烂涂抹,然后用醋糟,等一段时间后,用水洗,痕迹就会显现。

如果用榉木皮敷成伤痕,假装是其他物体伤痕,伤痕内烂损黑色,四周青色,聚成一片而没有虚肿,按压不坚硬。

还有假装被打死,用青竹篦火烧烙,只有焦黑痕迹,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注解

律云:法律条文中的说法。

见血为伤:只要见到出血就认定为受伤。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除了手和脚之外,其他任何物体造成的伤害都称为他物伤害。

兵不用刃:使用武器但不使用刀刃。

伤损条限:关于伤害的法律条文限制。

斗讼:争斗和诉讼。

啮人者:咬人的人。

元符敕申明《刑统》:元符年间皇帝颁布的敕令,申明《刑统》中的法律条文。

靴鞋踢人伤:用靴子或鞋子踢人造成的伤害。

坚硬:指物体硬度高。

额、肘、膝拶:额头、肘部、膝盖的压迫或撞击。

头撞致死:头部撞击导致死亡。

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列举的各种他物。

辜限外死: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

破伤风:一种由破伤风杆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要害致命去处:致命的关键部位。

手足折损:手脚骨折或损伤。

紫黯微肿:皮肤呈现紫黑色并伴有轻微肿胀。

紫赤微肿:皮肤呈现紫红色并伴有轻微肿胀。

青色:皮肤呈现青色。

斜长或横长:伤痕的形状为斜向或横向的长条状。

方圆:伤痕的形状为方形或圆形。

毒瓦斯:指伤口感染产生的毒素。

磕:用身体去撞击物体。

紫赤晕:皮肤呈现紫红色并伴有晕圈。

棒杖:棍棒。

虚怯要害处:身体脆弱的关键部位。

皮膜相离:皮肤和肌肉分离。

热醋罨:用热醋敷在伤口上。

葱白捣烂涂:将葱白捣烂后涂抹在伤口上。

醋糟:醋的残渣。

榉木皮罨成痕:用榉木皮敷在伤口上制造假伤痕。

青竹篦火烧烙:用青竹篦子烧热后烙在皮肤上。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评注

这段古文出自《刑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一部分,详细规定了各种伤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文本通过对不同伤害方式的描述,展示了古代法律对伤害行为的细致分类和严格规定。

首先,文本明确了‘见血为伤’的原则,即只要见到出血就认定为受伤,这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伤害行为的严格认定标准。同时,文本还区分了手足伤害和他物伤害,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期限,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不同伤害行为的区别对待。

其次,文本列举了各种他物,包括铁鞭、尺、斧头、刀背等,这些物品的列举不仅展示了古代社会常见的伤害工具,也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伤害工具的细致分类。这种分类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准确认定伤害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此外,文本还详细描述了伤害后的尸体特征,如‘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等,这些描述不仅有助于法医在验尸时判断伤害的性质和程度,也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伤害后果的重视。

文本还提到了‘破伤风’这一疾病,说明古代法律已经认识到伤口感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定。这种对医学知识的应用,展示了古代法律在伤害认定中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最后,文本还提到了如何通过验伤来判断伤害的性质和程度,如‘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等方法,这些方法不仅展示了古代法医的智慧,也反映了古代法律在伤害认定中的细致和严谨。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伤害行为的细致分类和严格规定,展示了古代法律在伤害认定中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同时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伤害行为的重视和严格的法律态度。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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