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欧阳询(557年—641年),唐代著名书法家、文学家,主持编撰《艺文类聚》。他是初唐文化的重要代表人物。
年代:编撰于唐代初年(7世纪初)。
内容简要:《艺文类聚》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类书,共100卷,分为46部,727子目。书中按主题分类辑录了先秦至唐代的文献资料,内容涵盖天文、地理、历史、文学、艺术等各个方面。它是研究唐代以前文化的重要工具书,对后世类书的编撰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部-原文
刑法
◇刑法
《尔雅》曰:律,法也。
又,律法铨也,[易坎卦,主法律,铨衡轻重也。]
《管子》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五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君矣。
又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僻,治僻则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杀无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法者,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杀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后,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以治事理也。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而安不安,[《太平御览》六百三十八二字无。]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中都,鲁邑。]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异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何但鲁国而已矣。
《韩子》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
又曰:圣人立法,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备足以必完。
又曰: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
又曰:董安于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入者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之犯,何为不治,[事具水部涧篇。]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矣,君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欲知之,何不试焚宫室,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人救火而死者,比敌死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若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走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此知必胜之势也。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及己自正。
《申子》曰:君子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慎子》曰:尧为匹夫,不能邻家至,西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也。
又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断於法,国之大道也。
又曰: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汉书》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杜周为廷尉,其治狱仿张汤,而善伺候,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修三尺法,[以三尺简书法律也。]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也,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以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今[《太平御览》六三七作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
又曰:时上方向文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议,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使,[汉书五十九张汤传作史。]平疑法,奏谳疑,事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明王,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比,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范晔《后汉书》曰:郑弘,建初初,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报丞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至於关选,多无乐者,谓使郎补千户,[后汉书六十三郑弘传作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著之南宫,以为故事。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发为程,十程为寸。
杨雄剧秦美新论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也,律金玉,当珍之。]
《盐铁论》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密於凝脂,然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又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风俗通》曰:咎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时所制曰令,汉书著于甲令,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故文书下如律令,言当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王隐《晋书》曰:荀勖与贾充,共定律令,班下
施用,各加禄赐。
【诗】周庾信正旦上司宪诗曰:诘旦启门栏,繁辞拥笔端,苍鹰下狱吏,獬豸饰刑官,司朝引玉节,盟载捧珠盘,孟门久失路,扶摇忽上抟,栖乌还得府,弃马复归栏,荣华名义重,虑薄报恩难,枚乘还起疾,贡禹遂弹冠,方乘莲叶剑,未用竹根丹,一知悬象法,谁思垂钓竿。
【赋】晋傅咸明意赋曰:侍御史傅咸,奉诏治狱,作赋用明意云,舍控款以弥载,令栖迟以淹留,吏砥身以存公,古有死而无柔,彼背正以从邪,我没世而是尤,敷肾肠以为效兮,岂文饰之足脩,感恩输命,心口自灭,加我数年,竭力效节,春秋既不吾与,日月忽其不屈,周道兮如砥,言人兮是由,材曲兮枉桡,朽木兮难抽。
晋傅玄释法篇曰:释法任情,奸佞在下,多疑少决,譬执腐索,以御奔马,专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达道,政乃升平,浩浩大海,百川归之,洋洋圣化,九服仰之,春风畅物,秋霜肃杀,同则相济,异若胡越。
【赞】梁昭明太子尔雅制法则赞曰:惟斯法则,信如四时,严此刑政,刑轻罪疑,霜威已振,民不敢欺。
后汉李尤鞠城铭曰:员鞠方墙,仿象阴阳,法月衡对,二六相当,建长立平,其列有常,不以亲疏,不有阿私,端心平意,莫怨其非,鞠政由然,况乎执机。
【令】魏陈王曹植黄初五年令曰:夫远不可知者天也,近不可知者人也,传曰:知人则哲,尧犹病诸,谚曰:人心不同,若其面焉,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自世间人,或受宠而背恩,或无故而叛,[本集叛上有入字。]违顾左右,旷然无信,大嚼者咋断其舌,右手执斧,左手执钺[文馆词林六百九十五二字无。]伤夷,一身之中,尚有不可信,况於人乎,唯无深瑕潜衅,隐过匿愆,乃可以为人,谚曰:穀千驽,不如养一驴,[文馆词林作骥。]又曰:穀驽养虎,大无益也,乃知韩昭使藏弊袴,良有以也,使臣有三品,有可以仁义化者,有可以恩惠驱者,不足以导之,则当以刑罚使之,刑罚复不足以率之,则明所以不畜,故唐尧至仁,不能容无益之子,汤武至圣,不能养无益之臣,九折臂知为良医,吾知所以待下矣,诸吏各敬尔在位,孤推一槩之平,功之宜赏,於疏必与,罪之宜戮,在亲不赦,此令之行,有若皎日,於戏群司,其览之哉。
又黄初六年令曰:身轻於鸿毛,而谤重於泰山,赖蒙帝主天地之仁,违百寮之典议,赦三千之首戾,反我旧居,袭我初服,云雨之施,焉有量哉,孤以何功,而纳斯贶,富而不吝,宠至不骄者,则周公其人也,孤小人尔,深更以荣为戚,何者,将恐简易之尤,出於细微,脱尔之愆,一朝复露也,故欲修吾往业,守吾初志,欲使皇帝恩在摩天,使孤心常存入地,将以全陛下厚德,究孤犬马之年,此难能也,然固欲行众之难,诗曰:德輶如毛,鲜克举之,此之[自九六八页一一行禁止二字起,至此止,宋本缺,据明本补。]谓。
【难】汉张敞议入穀赎罪,萧望之难曰:国兵在外,军以夏发,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素无馀积,虽羌虏以破,来春必乏,穷僻之处,买无所得,县官穀度不足以振之,原令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得以差入穀,此八郡赎罪,务益致穀,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望之与少府李疆议,以为民含阴阳之气,有仁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虽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於义利而已,导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死,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复,古者藏於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予,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
【议】后汉孔融肉刑议曰: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治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俗坏乱,政挠俗替,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刖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止,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其源,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魏傅幹肉刑议曰:盖礼乐所以导民,刑罚所以威之,是故君子忌礼,而小人畏刑,虽汤武之隆,成康之盛,不专用礼乐,亦陈肉刑之法,而康哉之歌兴,清庙之颂作,由此推之,肉刑之法,不当除一也,经有墨劓剕割之制,至於凿颠抽胁,烹煮之刑。卫鞅所述为,非咎陶所造,吕侯所述,据经按传,肉刑不当除有五验,请言其理,荀卿论之备矣,太古质简,制事朴略,故耒耜未用於牛,而弧矢不加筋铁,智非闇也,不识事宜,以为圣人纯一之
教,不如贤者支离之术,郑卫可以易咸池,激楚可以陵韶武耶,斯不足复难矣。
晋曹志议曰: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黥刖鄣罪,而民甚耻,且创制墨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闻者多服,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能杀以止杀,为恶纵寡,积而不已,将至无人,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故古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众,不宁急积杀,若及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是宜,假令汉文于张,承大乱之后,创基七十,国寡民稀,止禁刑书,鞭杖为治也。
晋程咸女適人不从坐[原讹出,据冯校本改。]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并重辟,汉因循之,大魏承袭,未革其弊,大逆之诛,不差已出之女者,诚欲绝恶类於一族,然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適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男不衍祸於他族,女独婴罚於二门,非所以哀矜蒙弱,立法之本分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於恩则伤孝子之心,而兴嫌怨之路,臣以为在室之女,宜从父族之诛,既醮之妇,使就夫家之罚,宜定齐科,以为永制。
【表】晋卢谌理刘司空表曰:臣闻经国之体,在於崇明典刑,立政之务,在於固慎开塞,典刑不明,则人情历措,开塞乏慎,则逆节滋萌,窃见故司空广武侯琨,在东[疑当作惠。]皇帝扰攘之际,值群臣鼎沸之难,戮力皇家,义诚弥厉,躬统华夷,亲受矢石,王弥授首於河南,吕朗面缚於荥阳,社稷克宁,銮舆反旆,奉迎之勋,琨效忠之一验也,琨授并州,属承其弊,到官之日,遗户无几,荆棘茂於街里,豺狼居於府舍,既无句[原讹白,据冯校本改。]践甲[原讹里,据冯校本改。]楯之卒。又无卫文共滕之民,当易危之势,处难济之中,鸠集伤夷,抚和戎狄,会遭京都失守,孝怀版荡,群逆纵逸,充斥王畿,咸以为并州之地,四塞为固,东阻井陉,西限蓝谷,前有太行之岭,后有句注之关,琨抗辞厉声,忠亮奋发,以为天子沉辱,而不陨身死节,言情则非所能安,言罪则不容於诛,遂乃鞠誓百姓,修缮甲兵,跋履山川,东征西讨,以丧气之众,当天下严敌,虮虱生於甲胄,燕雀巢於帷幕,虽不能摧殄聪勒,且得据其心腹,琨破家为国之二验也,琨乃稽民神之旨,通天下之意,唱上尊号,归重圣躬,令南北万里,若合符契,此又琨乃心本朝之三验也,比未遇害,知匹磾必有祸心,唯恨不能效节於一方,上不得归诚於陛下,辞旨[原作上日二字,据冯校本改。]慷慨,动於左右,听其言者,莫能仰视,昔子囊垂终,道言城郢,古人称之,以为忠贞,琨匪躬之操,义实茂之,此琨没不忘国之四验也,取乱侮亡,仲虺之遗言也,兼弱攻昧,随季之善经也,匹磾之狭谋,踊跃一隅,无以自展,精卒劲骑,不得致力,以一人之身,妨一国之用,当今二贼未殄,方难尚殷,而使殊俗彊国,怀怨自相疑惧,非国家静难之远术也,伏惟陛下,以淑圣之姿,隆中兴之绪,方将平章典刑,以序万邦,而琨受害,悲哀冤痛已甚也,未闻朝廷有以甄论,昔壶关三老,讼卫太子之罪,谷永刘向,辩陈汤之功,下足以明功罪之分,上足以寤主上之怀。
晋殷仲文罪衅解尚书表曰:臣闻洪波振壑,川无活[《文选》三十八作恬。]麟,惊飚拂野,林无静柯,何者,势弱则受制於人,力微则无以自保,於理虽昧,可得而言,於臣寔非所敢论,桓玄之世,诚复驱迫者众,於微臣罪实深矣,进不能见危授命,亡身殉国,退不能辞粟首阳,拂衣高谢,遂乃宴安昏宠,叨昧伪封,锡文篡事,曾莫独固,名义以之俱沦,情节自兹兼桡,宜其极法,以判忠邪,镇军臣裕,匡复社稷,大弘善贷,纾一戮於微命,由[《文选》作申。]三驱於大信,既惠之以首领,后[《文选》作复。]引之以絷维,于时皇舆否隔,天人未泰,用忘进退。唯力是视,是以黾勉从事,自同全人,今宸极反政,惟新告始,宪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何以显居荣次,乞解斯职,待罪私门,违谢阙庭,乃心愧恋。
宋傅亮为刘毅军败自解表曰:遂令犬羊内侮,兵缠紫极,圣朝肝胆,社稷几殆,稽之典刑,罪不容宥,赖天祚有底,冢宰灵武,长蛇翦毒,丑类宵遯,今畿甸告宁,四封有截,臣元衅大责,既积朝野,桑榆之效。又无与立,而圣恩含宥,弛其徽墨,偏私之讥,既彰民听,况可重荷岳牧之任,复当推毂之重,宋赵伯符以息旧犯罪乞解侍中让军表曰:臣识惭羊媪,虑阙日磾,致咎猖狂,初不自悟,形影相吊,心情丧恧,无宜复管司喉唇,作统连率。
齐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曰: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政,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故定国释之,声著汉台,元常文慧,绩应魏阁,则皋陶之谟,指掌可致,杜郑之业,郁焉何远,然后奸人无所逃其刑,恶吏无所穷其诈,如身手之相驱,弦括之相接矣。
梁任昉为梁公请刊改律令表曰:臣闻淳源既远,天讨是因,画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缨艾韠,民
不能犯,及淳德下衰,运距浇季,汤刑禹政,不足禁奸,九法三章,无以息讼,所以赭衣塞路,圄犴成市,凝脂已疏,秋荼非苦,奸吏为市,生杀并用,可为恸哭,岂徒一绪,夫肖貌天地,禀灵川岳,受体爱敬,发肤为重,流矢影风,顾有忧色,而当妄加刳斮,金木为伍,且夫刻木不对,画地不入,畏避若是,而动贻非命,王道为亏,良在於此,法开二门,为政之蠹,生杀多绪,谁其適政。
【书奏】汉杜钦奏记於王凤曰:切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不分别千[《太平御览》六百三十四作予。]赐,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告不,[御览作赐告不得归,此有脱文。]赐告诏恩也,今告则得,诏恩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已亡者著令,[汉书七十九冯野王传作不得去郡无著令,此已者二字疑衍。]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都,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冯野王之罪,在未制,赏罚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也。
汉贡禹上书曰:孝文皇帝时,贵廉絜,贱贪汙,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禁固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自见功大,遂从嗜欲,乃行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穀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故俗皆曰:何以孝悌为,财多而官荣,使黥劓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俗之坏败,乃至於此,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
汉[按当作后汉。]张俊上书曰:臣辜恩负义,自陷重刑,情断意讫,无所复望,廷尉鞠遣,欧刀在前,棺絮在后,魂魄飞扬,形容已枯,陛下圣泽,以臣尝在近密,识其状貌,伤其眼目,留心曲虑,特加偏覆,丧车复还,白骨更肉,披棺发椁,起见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当死复生,陛下德过天地,恩重父母,诚非臣俊破碎骸骨,举宗肉烂,所报万一。
魏锺繇上书曰:大魏受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坟典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入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有辞于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弊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孔子曰:何事於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
又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若试行之,斯民永济。
晋刘颂上书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民於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犯重亡者髡,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原讹如,据冯校本改。]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因曰:不可杀,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以来,奸恶爱暴,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识者不深思此故,曰:肉刑於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圣主制肉刑,还有深理,其事所[《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八作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之,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於涂路,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晋杜豫奏事曰:古之刑书,铭之鼎锺,铸之金石,斯所以远塞异端,绝异理也,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於上,民安於下。
晋刘颂刑狱奏曰: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卒也,大臣释滞,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以出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於下,民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理,人主执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其局则法一矣,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咸弃典常之妙鉴,而任微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孰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讬於议事以制,臣切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远,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晋郭璞奏曰:臣闻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刑以禁刑,立杀以去杀,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以刑
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侔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析骸。又何辜耶,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乐,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
晋杨乂刑《礼论》曰:览众所抵,精思构微,迭为先后,文若荣繁,翩然相反,岂彼系未存厥中,尝试稽之天地,考之人事,旁贯品物,综覈彝伦,而刑礼之旨,可略言也,盖刑礼之本,经纬阴阳,拟则乾坤,先王所以化民理物,兴国济治也,或者取证於春秋,有意乎寻本以综末,然犹未离於先后,亦速难之始也,夫阴阳异制,化物则钧,万物本一,变而殊形,故王者去彼而適此,于此[二字据冯校本补。]为生,而於彼为死,夫死者去此而適彼,於此为死,而於彼为生矣,礼生於让,刑生於争,让者割己以与人,是刑加於己,而礼加於人也,争者夺人以崇己,是刑施於人,而礼施於己也,由此言之,让非纯礼,争非纯刑也,庆赏以劝善,而为恶者惩,如有所惩,刑亦存矣,刑罚以惩恶,而为善者劝,如有所劝,礼亦存矣,故亡刑则礼不独施,大道废焉,则刑礼俱错,大道行焉,则刑礼俱兴,不合而成,未之有也,[自九七三页一行刖见者三字以下至此止,宋本缺,据明本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部-译文
刑法
◇刑法
《尔雅》说:律,就是法。
又说,律法是衡量轻重的标准,[《易经》中的坎卦,主管法律,衡量轻重。]
《管子》说: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堂上,君主发布命令,向全国颁布法令,五乡、五师、五属的大夫,都从君主那里接受法令。
又说:法是用来兴功惧暴的,律是用来定分止争的。
又说:凡是国家没有法律,民众就不知道该如何行事;没有度量,事情就没有准则。法律不公正,度量不正直,治理就会偏离正道,治理偏离正道,国家就会混乱。所以说:法律公正,度量正直,犯罪者杀无赦,杀戮必须信守承诺,民众才会畏惧,武威一旦明确,命令就不再需要重复执行。
又说:法律,是天地之位,象征四季的运行,用来治理天下。四季的运行,有寒有暑,圣人效法它,所以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有左有右,圣人效法它,以建立纲纪。春天生长在左,秋天杀戮在右,夏天生长在前,冬天收藏在后。生长之事是文,收藏之事是武。因此,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效法它,以执行法令,治理事务。
《申子》说:君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和正义,就像悬挂权衡来称量轻重一样,以此来统一群臣。
又说:尧的治理,只是善于明确法律和察明命令而已。圣明的君主依靠法律而不依靠智慧,依靠制度而不依靠言辞。黄帝治理天下,设立法律而不改变,使民众安于现状而不感到不安,[《太平御览》六百三十八字无。]民众乐于遵守法律。
又说:过去七十九代的君主,法律制度不一,号令不同,然而都能统治天下,为什么呢?必定是因为国家富裕而粮食充足。
《家语》说:孔子初次做官,担任中都宰,[中都,鲁国的城邑。]制定了养生送死的礼节,长幼分食,强弱分任,男女分道,路不拾遗,器物不雕琢伪饰,市场不二价。实行一年后,四方诸侯都效仿他。定公对孔子说:用你的法律来治理鲁国,怎么样?孔子回答说:即使治理天下也可以,何况只是鲁国呢?
《韩子》说:治理大国而频繁改变法律,民众会感到痛苦。因此,有道的君主,重视虚静而慎重变法。
又说:圣人制定法律,赏赐足以鼓励善行,威严足以战胜暴行,准备足以确保完备。
又说:放弃法律而用心治理,尧也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让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守法律,笨拙的工匠使用规矩尺寸,那么万无一失。
又说:董安于在石阜山中行走,看到深涧陡峭如墙,深达百仞,于是问他的乡邻:有人曾经进去过吗?回答说:没有。董安于叹息说:我能治理了。如果我的法律像进入深涧必死一样严厉,那么民众就不会触犯,怎么会治理不好呢?[事见水部涧篇。]
又说:越王问大夫种:我想讨伐吴国,可以吗?回答说:可以。君主赏赐丰厚而守信,惩罚严厉而果断。君主想知道,为什么不试着焚烧宫室?于是越王焚烧了宫室,民众没有人去救火。于是下令:救火而死的人,等同于战死的赏赐;战胜火而死的人,等同于战胜敌人的赏赐;不救火的人,等同于投降敌人的罪行。民众涂满身体,披湿衣,奔走救火的人,左边有三千人,右边有三千人。这就是知道必胜的形势。
《文子》说:文子问老子,法律从哪里产生?老子说:法律产生于正义,正义产生于民众,符合人心,这是治理的关键。法律不是从天而降,也不是从地而出,而是发源于人间,自己正己。
《申子》说:君子之所以尊贵,是因为有命令。命令不能执行,就是没有君主。因此,明君慎重发布命令。
《慎子》说:尧作为一个普通人,不能使邻居服从,但面向西南称王,就能令行禁止。由此看来,贤能不足以使不肖者服从,而权势足以使贤者屈服。
又说:法律的作用,莫过于使私欲不能横行;君主的作用,莫过于使民众不争斗。现在设立法律却行私欲,这是与法律争斗,其混乱比没有法律更严重。设立君主却尊崇贤者,这是贤者与君主争斗,其混乱比没有君主更严重。因此,有道的国家,法律确立则私欲不能横行,君主确立则贤者不能尊贵,民众统一于君主,决断于法律,这是国家的大道。
又说:因此,治理国家没有法律就会混乱,遵守法律而不变通就会衰败。有法律却行私欲,称为不法。以力役使法律的是百姓,以死遵守法律的是官吏,以道变通法律的是君主。
《汉书》说:汉朝兴起,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说:杀人者死,伤人及盗窃者抵罪,废除繁琐苛刻的法律,民众大为高兴。后来四夷未归附,战争未停息,三章之法不足以抵御奸邪,于是相国萧何搜集秦法,选取适合当时的内容制定律法。
又说:杜周担任廷尉,他处理案件仿效张汤,善于察言观色。皇帝想排挤的人,他就陷害;皇帝想释放的人,他就长期关押等待审问,暗中观察其冤情。有人对杜周说:你为天下决断公平,却不遵守三尺法律,[三尺简书法律。]专门以皇帝的意图处理案件,案件本来就是这样。杜周说:三尺法律从哪里来?前代君主制定为律法,后代君主认为是疏漏,现在认为是正确的,何必拘泥于古法。
又说:当时皇帝崇尚文学,张汤处理大案,想要附会古议,于是请博士弟子研究《尚书》《春秋》,补充廷尉史,[《汉书》五十九张汤传作史。]平反疑案,奏请疑难案件,必定先向皇帝陈述其原委,皇帝认可的,就接受并记录为谳法,廷尉挈令,彰显皇帝的明智。
《东观汉记》说:陈宠的曾祖父陈咸,在成帝和哀帝年间,因精通律令,担任侍御史。王莽篡位后,父子一起回到乡里,闭门不出,收藏家中的律令文书,藏在墙壁中,等待明君。陈咸常常告诫子孙,为人议法,应当从轻,即使有百金的利益,也不要与人重比。因此,世人称陈氏持法宽厚。
范晔《后汉书》说:郑弘在建初初年担任尚书令。旧制规定,尚书郎任期届满,补任县长,令史报丞尉。郑弘上奏认为,台职虽然尊贵,但酬赏很薄,以至于关选时,很多人不愿意。他建议让郎补千户,[《后汉书》六十三郑弘传作石。]令史为长,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郑弘前后所陈奏的,有益于王政的,都记录在南宫,作为故事。
《说文》说:科,是程;程,是品。十发为一程,十程为一寸。
杨雄《剧秦美新论》说:金科玉条,[科条是指所施行的,律如金玉,应当珍视。]
《盐铁论》说:过去秦朝的法律比秋荼还繁密,比凝脂还严密,然而上下互相趋附,奸伪之事滋生。
又说:善于谈论天的人,将其与人结合;善于谈论古的人,将其与今对照。二尺四寸的法律,古今是一样的。
《风俗通》说:咎陶谟虞,开始制定律法,萧何完成九章,这是历代百王不变的原则。当时制定的称为令,《汉书》记录在甲令中。官吏是治理者,应当先正己,然后正人。因此,文书下达如律令,意思是应当遵守法律,行动不失律令。
王隐《晋书》说:荀勖与贾充,共同制定律令,颁布
实施使用,各自增加俸禄和赏赐。
【诗】周庾信在正旦上司宪诗中说:清晨打开门栏,繁复的辞藻涌上笔端,苍鹰飞下狱吏,獬豸装饰刑官,司朝引导玉节,盟载捧着珠盘,孟门长久迷失道路,扶摇忽然上升,栖乌又回到府中,弃马又回到栏中,荣华和名义都很重要,但考虑薄弱的报恩难,枚乘又起病,贡禹于是弹冠,正乘着莲叶剑,还未使用竹根丹,一旦知道悬象法,谁还会想垂钓竿。
【赋】晋傅咸在明意赋中说:侍御史傅咸,奉诏治狱,作赋以明意,舍弃控诉以弥合载录,让栖迟以淹留,官吏砥砺自身以存公,古人有死而无柔,那些背正以从邪的人,我终生都是尤,敷肾肠以为效,岂是文饰可以修,感恩输命,心口自灭,加我数年,竭力效节,春秋既不与我,日月忽然不屈,周道如砥,言人是由,材曲枉桡,朽木难抽。
晋傅玄在释法篇中说:释法任情,奸佞在下,多疑少决,就像拿着腐烂的绳索,去驾驭奔马,专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达道,政乃升平,浩浩大海,百川归之,洋洋圣化,九服仰之,春风畅物,秋霜肃杀,同则相济,异若胡越。
【赞】梁昭明太子在尔雅制法则赞中说:只有这个法则,信如四时,严此刑政,刑轻罪疑,霜威已振,民不敢欺。
后汉李尤在鞠城铭中说:员鞠方墙,仿象阴阳,法月衡对,二六相当,建长立平,其列有常,不以亲疏,不有阿私,端心平意,莫怨其非,鞠政由然,况乎执机。
【令】魏陈王曹植在黄初五年令中说:远不可知的是天,近不可知的是人,传曰:知人则哲,尧犹病诸,谚曰:人心不同,若其面焉,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自世间人,或受宠而背恩,或无故而叛,[本集叛上有入字。]违顾左右,旷然无信,大嚼者咋断其舌,右手执斧,左手执钺[文馆词林六百九十五二字无。]伤夷,一身之中,尚有不可信,况於人乎,唯无深瑕潜衅,隐过匿愆,乃可以为人,谚曰:穀千驽,不如养一驴,[文馆词林作骥。]又曰:穀驽养虎,大无益也,乃知韩昭使藏弊袴,良有以也,使臣有三品,有可以仁义化者,有可以恩惠驱者,不足以导之,则当以刑罚使之,刑罚复不足以率之,则明所以不畜,故唐尧至仁,不能容无益之子,汤武至圣,不能养无益之臣,九折臂知为良医,吾知所以待下矣,诸吏各敬尔在位,孤推一槩之平,功之宜赏,於疏必与,罪之宜戮,在亲不赦,此令之行,有若皎日,於戏群司,其览之哉。
又黄初六年令中说:身轻於鸿毛,而谤重於泰山,赖蒙帝主天地之仁,违百寮之典议,赦三千之首戾,反我旧居,袭我初服,云雨之施,焉有量哉,孤以何功,而纳斯贶,富而不吝,宠至不骄者,则周公其人也,孤小人尔,深更以荣为戚,何者,将恐简易之尤,出於细微,脱尔之愆,一朝复露也,故欲修吾往业,守吾初志,欲使皇帝恩在摩天,使孤心常存入地,将以全陛下厚德,究孤犬马之年,此难能也,然固欲行众之难,诗曰:德輶如毛,鲜克举之,此之[自九六八页一一行禁止二字起,至此止,宋本缺,据明本补。]谓。
【难】汉张敞议入穀赎罪,萧望之难曰:国兵在外,军以夏发,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素无馀积,虽羌虏以破,来春必乏,穷僻之处,买无所得,县官穀度不足以振之,原令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得以差入穀,此八郡赎罪,务益致穀,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望之与少府李疆议,以为民含阴阳之气,有仁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虽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於义利而已,导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死,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复,古者藏於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予,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
【议】后汉孔融肉刑议曰: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治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俗坏乱,政挠俗替,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刖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止,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其源,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魏傅幹肉刑议曰:盖礼乐所以导民,刑罚所以威之,是故君子忌礼,而小人畏刑,虽汤武之隆,成康之盛,不专用礼乐,亦陈肉刑之法,而康哉之歌兴,清庙之颂作,由此推之,肉刑之法,不当除一也,经有墨劓剕割之制,至於凿颠抽胁,烹煮之刑。卫鞅所述为,非咎陶所造,吕侯所述,据经按传,肉刑不当除有五验,请言其理,荀卿论之备矣,太古质简,制事朴略,故耒耜未用於牛,而弧矢不加筋铁,智非闇也,不识事宜,以为圣人纯一之
教育,不如贤者的支离之术,郑卫的音乐可以替代咸池,激楚的音乐可以超越韶武,这并不足以再次引起争议。
晋朝的曹志议论说:严厉的刑罚可以减少犯罪,但刑罚过轻则容易导致犯罪增多。我认为,如果人们习惯于逃避法律,那么犯罪的人就会增多。黥刑和刖刑虽然让人民感到羞耻,但通过制定这些刑罚,可以让人们知道禁止的行为,公开罪行和恶行,使听到的人大多会服从。即使恶行很多,也不至于判处死刑,不会妨碍生育。如果能够通过杀戮来制止杀戮,那么即使恶行减少,积累下去,最终会导致无人存在,天无法显灵,君主无法尊贵。因此,古人宁愿过度宽容而不杀戮,这是上策。宁愿宽大得众,也不急于积累杀戮。如果涉及到张听讼,刑罚可以制止刑罚,可以不改变旧法。超过这个范围,肉刑是合适的。假设汉文帝在张听讼之后,继承大乱之后,创立七十年的基业,国家人口稀少,禁止刑书,用鞭杖来治理。
晋朝的程咸女適人不从坐(原讹出,据冯校本改)议论说:司寇制定法典,建立了三等的制度,甫侯修订刑法,制定了轻重的法律。到了末世,变化多端,秦朝加重了刑罚,汉朝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大魏继承下来,没有改变其弊端。大逆不道的罪行,不放过已经出嫁的女儿,确实是为了断绝一族的恶行。然而法律贵在适中,刑罚要谨慎,不能过度。我认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没有自主的权利,出嫁到其他家族,回到父母家丧事,降低服纪,以表明外成的礼节,区别于在家的恩情。父母有罪,追刑已经出嫁的女儿,夫党被诛杀。又随着异姓的杀戮,一个人身上,内外都受到刑罚,男人不会把祸患带到其他家族,女人却独自承受两个家族的惩罚,这不是哀怜弱小,立法的本意。现在女人已经出嫁,就成为异姓的妻子,如果生育,就成为其他家族的母亲,这是元恶所轻视的,杀戮无辜所重视的,在恩情上伤害了孝子的心,引发了嫌怨的道路。我认为在家的女儿,应该从父族的诛杀,已经出嫁的妇人,应该从夫家的惩罚,应该制定统一的法规,作为永久的制度。
【表】晋朝的卢谌理刘司空表说:我听说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崇尚明确的典刑,立政的要务在于谨慎地开塞。典刑不明确,则人情混乱;开塞不谨慎,则逆节滋生。我私下看到故司空广武侯琨,在东(疑当作惠)皇帝动荡之际,面对群臣的混乱,努力为皇家效力,忠诚更加坚定,亲自统领华夷,亲自承受矢石,王弥在河南被斩首,吕朗在荥阳被缚,社稷得以安宁,銮舆返回,奉迎的功勋,是琨效忠的一个证明。琨被任命为并州,继承了其弊端,到任之日,遗留下来的户口很少,荆棘茂盛于街里,豺狼居于府舍,既没有句(原讹白,据冯校本改)践甲(原讹里,据冯校本改)楯的士兵,也没有卫文共滕的民众,处于易危的局势,处在难以救济的境地,聚集伤夷,抚和戎狄,恰逢京都失守,孝怀版荡,群逆纵逸,充斥王畿,大家都认为并州之地,四塞坚固,东阻井陉,西限蓝谷,前有太行之岭,后有句注之关,琨抗辞厉声,忠亮奋发,认为天子沉辱,而不陨身死节,言情则非所能安,言罪则不容于诛,于是鞠誓百姓,修缮甲兵,跋履山川,东征西讨,以丧气之众,当天下严敌,虮虱生于甲胄,燕雀巢于帷幕,虽不能摧殄聪勒,且得据其心腹,琨破家为国的第二个证明。琨乃稽民神之旨,通天下之意,唱上尊号,归重圣躬,令南北万里,若合符契,这又是琨乃心本朝的第三个证明。比未遇害,知匹磾必有祸心,唯恨不能效节于一方,上不得归诚于陛下,辞旨(原作上日二字,据冯校本改)慷慨,动于左右,听其言者,莫能仰视,昔子囊垂终,道言城郢,古人称之,以为忠贞,琨匪躬之操,义实茂之,此琨没不忘国的第四个证明。取乱侮亡,仲虺之遗言也,兼弱攻昧,随季之善经也,匹磾之狭谋,踊跃一隅,无以自展,精卒劲骑,不得致力,以一人之身,妨一国之用,当今二贼未殄,方难尚殷,而使殊俗彊国,怀怨自相疑惧,非国家静难之远术也,伏惟陛下,以淑圣之姿,隆中兴之绪,方将平章典刑,以序万邦,而琨受害,悲哀冤痛已甚也,未闻朝廷有以甄论,昔壶关三老,讼卫太子之罪,谷永刘向,辩陈汤之功,下足以明功罪之分,上足以寤主上之怀。
晋朝的殷仲文罪衅解尚书表说:我听说洪波振壑,川无活(《文选》三十八作恬)麟,惊飚拂野,林无静柯,为什么呢,势弱则受制于人,力微则无以自保,于理虽昧,可得而言,于臣实非所敢论,桓玄之世,诚复驱迫者众,于微臣罪实深矣,进不能见危授命,亡身殉国,退不能辞粟首阳,拂衣高谢,遂乃宴安昏宠,叨昧伪封,锡文篡事,曾莫独固,名义以之俱沦,情节自兹兼桡,宜其极法,以判忠邪,镇军臣裕,匡复社稷,大弘善贷,纾一戮于微命,由(《文选》作申)三驱于大信,既惠之以首领,后(《文选》作复)引之以絷维,于时皇舆否隔,天人未泰,用忘进退。唯力是视,是以黾勉从事,自同全人,今宸极反政,惟新告始,宪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何以显居荣次,乞解斯职,待罪私门,违谢阙庭,乃心愧恋。
宋朝的傅亮为刘毅军败自解表说:遂令犬羊内侮,兵缠紫极,圣朝肝胆,社稷几殆,稽之典刑,罪不容宥,赖天祚有底,冢宰灵武,长蛇翦毒,丑类宵遯,今畿甸告宁,四封有截,臣元衅大责,既积朝野,桑榆之效。又无与立,而圣恩含宥,弛其徽墨,偏私之讥,既彰民听,况可重荷岳牧之任,复当推毂之重,宋赵伯符以息旧犯罪乞解侍中让军表曰:臣识惭羊媪,虑阙日磾,致咎猖狂,初不自悟,形影相吊,心情丧恧,无宜复管司喉唇,作统连率。
齐朝的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说:我听说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政,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故定国释之,声著汉台,元常文慧,绩应魏阁,则皋陶之谟,指掌可致,杜郑之业,郁焉何远,然后奸人无所逃其刑,恶吏无所穷其诈,如身手之相驱,弦括之相接矣。
梁朝的任昉为梁公请刊改律令表说:我听说淳源既远,天讨是因,画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缨艾韠,民
不能犯法,等到淳厚的德行衰退,时代变得浇薄,汤的刑罚和禹的政令,不足以禁止奸邪,九法三章,无法平息诉讼,所以囚犯塞满道路,监狱如同市场,凝脂已经稀疏,秋荼不再苦涩,奸吏如同市场,生杀并用,令人悲痛,岂止是一件事,人的容貌像天地,禀受山川的灵气,身体受父母的爱敬,发肤为重,面对流矢和影风,都会露出忧虑的神色,而如果妄加割裂,与金木为伍,刻木不回应,画地不入内,如此畏惧,却动辄遭受非命,王道因此受损,原因就在于此,法律开了两个门,成为政治的蛀虫,生杀多端,谁能适政。
【书奏】汉代的杜钦上书给王凤说:我见到命令说:二千石的官吏告假,经过长安,谒见,不分别赐予,现在有司认为告假可以回家,告假不赐予,赐告是诏恩,现在告假可以得到,诏恩却得不到,失去了轻重的差别。另外,二千石官员生病,赐告可以回家,有旧例,不得离开郡,已亡者著令,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现在放弃命令和旧例,而假借不敬之法,严重违背了阙疑从去的意思,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离开都城,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冯野王之罪,在未制,赏罚大信,不可不慎,王凤不听,最终免去了冯野王的职务,郡国二千石官员生病,赐告不得回家,从此开始。
汉代的贡禹上书说:孝文皇帝时,重视廉洁,鄙视贪污,商人和赘婿以及官吏坐赃者,禁止他们成为官吏,没有赎罪的法令,所以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开始统治天下,尊贤用士,自认为功大,于是放纵欲望,实行一时的变革,使犯法者赎罪,入穀者补吏,因此官乱民贫,盗贼并起,所以俗语说:为什么要孝悌,财多而官荣,使黥劓髡钳者,仍然攘臂为政,风俗的败坏,已经到了这种地步,现在想要振兴至治,达到太平,应该废除赎罪的法令。
汉代[按当作后汉]的张俊上书说:我辜负了恩义,自己陷入重刑,情断意绝,不再有希望,廷尉审讯遣送,欧刀在前,棺絮在后,魂魄飞扬,形容已枯,陛下圣泽,因为我曾经在近密,认识我的状貌,伤我的眼目,留心曲虑,特别加以偏覆,丧车复还,白骨更肉,披棺发椁,起见白日,天地父母,能生我张俊,不能使我张俊当死复生,陛下德过天地,恩重父母,诚非我张俊破碎骸骨,举宗肉烂,所报万一。
魏国的锺繇上书说:大魏受命,继承虞夏的传统,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坟典之业,一以贯之,因此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入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有辞于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弊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自如孝文易以髡笞,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刑,岁生三千人,子贡问,能济民可谓仁乎,孔子曰:何事於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
又说:仁远吗?我想要仁,仁就来了,如果试行之,这些人民将永远得救。
晋代的刘颂上书说:古代用刑来制止刑罚,现在人民在这里,用刑生刑,用徒生徒,诸犯重亡者髡,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因曰:不可杀,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以来,奸恶爱暴,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识者不深思此故,曰:肉刑於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圣主制肉刑,还有深理,其事所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之,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於涂路,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晋杜豫奏事曰:古之刑书,铭之鼎锺,铸之金石,斯所以远塞异端,绝异理也,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淫巧,政明於上,民安於下。
晋代的刘颂刑狱奏曰: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卒也,大臣释滞,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以出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於下,民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理,人主执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其局则法一矣,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咸弃典常之妙鉴,而任微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孰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讬於议事以制,臣切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远,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晋代的郭璞奏曰:我听说上古用象刑而民不犯,中古用明刑,以致刑措,所以立刑以禁刑,立杀以去杀,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以刑
道路,是敦厚的,坚守其质朴的本质,因此在上位的人讨论这些根本要点,不追求奇思妙想,行事以简约为原则,保持内心的宁静,大的方面其崇高足以与天地相媲美,中等方面其道理可以厚待民众,小的方面刑罚可以不残忍,民众安静治理则其教化,作恶最甚的人,被众人所抛弃,被众人所抛弃,则没有改变的迹象明显了,死亡可以带来新生,而想要增加淫刑以利于暴刑,暴刑所施加的,虽然说是惩罚怠慢的起因,有使其如此,称之为宜生,生是可以的,舍弃死亡分析骸骨。又有什么罪过呢,还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乐,在上位的人洗涤其心,静而民众满足,各自得到其本性,何惧于奸邪不能战胜,却想要断截防转而入死呢。
晋代杨乂的《礼论》说:观察众人所抵触的,精思构微,交替为先后,文辞如荣繁,翩然相反,难道那些系未存其中,尝试稽考天地,考察人事,旁贯品物,综合覈彝伦,而刑礼的旨意,可以略言,刑礼的根本,经纬阴阳,拟则乾坤,先王用来教化民众治理事物,兴国济治也,或者取证于春秋,有意于寻本以综末,然而还未离开于先后,也是速难的开始,阴阳异制,化物则钧,万物本一,变而殊形,因此王者去彼而适此,于此为生,而于彼为死,死者去此而适彼,于此为死,而于彼为生矣,礼生于让,刑生于争,让者割己以与人,是刑加于己,而礼加于人也,争者夺人以崇己,是刑施于人,而礼施于己也,由此言之,让非纯礼,争非纯刑也,庆赏以劝善,而为恶者惩,如有所惩,刑亦存矣,刑罚以惩恶,而为善者劝,如有所劝,礼亦存矣,故亡刑则礼不独施,大道废焉,则刑礼俱错,大道行焉,则刑礼俱兴,不合而成,未之有也,[自九七三页一行刖见者三字以下至此止,宋本缺,据明本补。]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部-注解
律:在古代中国,律指的是法律、法规,是治理国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法在古代中国指的是法律、法规,是治理国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铨:铨在古代中国指的是衡量、评定,用于法律上指衡量罪行的轻重。
宪:宪在古代中国指的是法令、法规,是治理国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正法直度:正法直度指的是法律公正、度量正直,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文事在左,武事在右:文事在左,武事在右指的是治理国家时,文治和武治并重,文治在左,武治在右。
明法正义:明法正义指的是法律明确、正义公正,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任法而不任智:任法而不任智指的是治理国家时,依靠法律而不是依靠个人的智慧。
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指的是治理国家时,赏罚分明,赏足以鼓励善行,威足以制止暴行。
法生於义,义生於众:法生於义,义生於众指的是法律源于正义,正义源于民众的意愿。
法立则私善不行:法立则私善不行指的是法律确立后,私人的善行就不能随意行事。
三尺法:三尺法指的是古代法律文书,以三尺简书法律。
金科玉条:金科玉条指的是法律条文,如同金玉般珍贵。
二尺四寸之律:二尺四寸之律指的是古代法律文书,以二尺四寸简书法律。
律令:律令指的是法律、法规,是治理国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诘旦:清晨,指天刚亮的时候。
苍鹰:比喻严厉的狱吏。
獬豸:传说中的神兽,象征公正和正义。
玉节:古代官员的仪仗,象征权力和威严。
珠盘:古代用于祭祀的器具,象征神圣和庄严。
孟门:古代地名,比喻艰难险阻。
扶摇:旋风,比喻迅速上升。
栖乌:比喻归巢的乌鸦,象征回归和安定。
弃马:比喻放弃战马,象征和平与安宁。
荣华:荣耀和富贵。
名义:名誉和道义。
虑薄:忧虑和浅薄。
枚乘:西汉文学家,以辞赋著称。
贡禹:西汉官员,以清廉著称。
莲叶剑:比喻清廉正直的官员。
竹根丹:比喻隐逸的生活。
悬象法:比喻高深的法律。
垂钓竿:比喻隐逸的生活。
砥身:磨砺自身,比喻严格要求自己。
存公:保持公正。
背正:背离正道。
从邪:追随邪恶。
敷肾肠:比喻竭尽全力。
文饰:表面的修饰。
感恩输命:感恩并献出生命。
春秋:指时间流逝。
日月:指时间流逝。
周道:比喻正直的道路。
材曲:比喻不正直的人。
枉桡:弯曲,比喻不正直。
朽木:比喻无用之人。
释法:解释法律。
奸佞:奸诈谄媚之人。
刑名:刑法和名分。
通儒:博学的儒者。
达道:通达道理。
九服:指天下。
春风:比喻温和的政策。
秋霜:比喻严厉的刑罚。
胡越:比喻差异极大。
四时:四季,比喻法律的恒常性。
霜威:比喻严厉的刑罚。
鞠城:古代的一种球类运动场地。
阴阳:古代哲学概念,指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法月:比喻法律的公正。
端心:端正心态。
平意:平和的心态。
执机:掌握关键。
知人:了解他人。
哲:智慧。
谚:谚语。
愠:怨恨。
背恩:背叛恩情。
叛:背叛。
旷然:空虚无信。
咋断:咬断。
伤夷:伤害。
深瑕:深藏的缺点。
潜衅:潜在的矛盾。
隐过:隐藏的过错。
匿愆:隐藏的罪过。
穀千驽:比喻无用之物。
养一驴:比喻有用之物。
韩昭:战国时期韩国的大臣。
藏弊袴:比喻隐藏的缺点。
仁义:仁爱和正义。
恩惠:恩情和惠泽。
刑罚:刑法和惩罚。
唐尧:传说中的圣君。
汤武:商汤和周武王。
九折臂:比喻经验丰富。
良医:高明的医生。
皎日:明亮的太阳,比喻光明正大。
鸿毛:比喻轻微。
谤:诽谤。
泰山:比喻重大。
帝主:皇帝。
天地:比喻至高无上。
百寮:百官。
典议:典章和议论。
赦:赦免。
戾:罪过。
旧居:旧时的居所。
初服:最初的服饰。
云雨:比喻恩泽。
贶:赏赐。
富而不吝:富有而不吝啬。
宠至不骄:受宠而不骄傲。
周公:周朝的开国功臣。
简易:简单容易。
细微:微小。
脱尔:突然。
愆:过错。
露:暴露。
往业:过去的事业。
初志:最初的志向。
摩天:比喻极高。
入地:比喻极低。
厚德:深厚的德行。
犬马之年:比喻晚年。
德輶如毛:德行轻微如毛。
鲜克举之:很少有人能做到。
入穀赎罪:用粮食赎罪。
陇西:古代地名。
安定:古代地名。
转输:运输。
田事:农事。
馀积:多余的积蓄。
羌虏:古代少数民族。
穷僻:贫穷偏僻。
县官:指朝廷。
振:救济。
差:差别。
豫备:预备。
急:紧急情况。
少府:古代官职。
李疆:古代人名。
阴阳之气:古代哲学概念。
仁义欲利:仁爱、正义和欲望、利益。
教化:教育和感化。
尧:传说中的圣君。
桀:夏朝末代暴君。
义利:正义和利益。
导民:引导民众。
量粟:衡量粮食。
富者:富人。
贫者:穷人。
异刑:不同的刑罚。
法不一:法律不统一。
人情:人的情感。
贫穷:贫困。
囚执:囚禁。
生活:生存。
死亡:生命的终结。
败乱:败坏和混乱。
财利:财富和利益。
伯夷:古代贤人。
公绰:古代贤人。
政教:政治和教化。
周召:周公和召公,周朝的开国功臣。
藏於民:藏于民间。
取:征收。
予:给予。
爰及:以及。
矜人:可怜的人。
鳏寡:鳏夫和寡妇。
上惠:上天的恩惠。
下:民众。
肉刑:肉刑,指古代对犯人身体进行残害的刑罚,如刖足、割鼻等。
敦厖:敦厚朴实。
善否:善恶。
吏端:官吏正直。
刑清:刑罚清明。
治无过失:治理没有过错。
自取:自己招致。
末世:衰落的时代。
陵迟:衰落。
风俗:社会风气。
坏乱:败坏和混乱。
政挠:政治混乱。
俗替:风俗败坏。
法害:法律伤害。
上失其道:统治者失去正道。
民散:民众离散。
绳之以古刑:用古代的刑罚来约束。
投之以残弃:用残酷的刑罚来惩罚。
与时消息:与时俱进。
纣:商朝末代暴君。
斮:砍断。
朝涉:早晨涉水。
胫:小腿。
无道:暴虐无道。
九牧:古代九州。
千八百君:比喻众多的君主。
刖:砍断脚。
休和:和平安宁。
被刑:受刑。
虑不念生:不考虑生存。
志在思死:一心求死。
趋恶:趋向邪恶。
归止:回归正道。
夙沙:古代人名。
乱齐:扰乱齐国。
伊戾:古代人名。
祸宋:祸害宋国。
赵高:秦朝宦官。
英布:汉朝将领。
大患:大祸患。
止其源:阻止其根源。
为非:作恶。
鬻拳:古代人名。
卞和:古代人名。
孙膑:战国时期军事家。
巷伯:古代人名。
史迁:司马迁。
子政:古代人名。
罹:遭受。
刀锯:比喻刑罚。
没世:终身。
不齿:不被重视。
汉开:汉朝开创。
改恶:改过自新。
明德:光明的德行。
远度:深远的考虑。
深惟:深思。
弃短就长:放弃短处,发扬长处。
不苟:不随便。
革其政:改变政治。
礼乐:礼仪和音乐。
威之:威慑他们。
君子:有德行的人。
忌礼:忌讳礼仪。
小人:无德行的人。
畏刑:畏惧刑罚。
隆:兴盛。
成康:周成王和周康王。
盛:兴盛。
康哉之歌:古代歌颂太平的歌曲。
清庙之颂:古代祭祀的颂歌。
墨劓剕割:古代的四种肉刑。
凿颠:凿开头顶。
抽胁:抽出肋骨。
烹煮:煮刑。
卫鞅:商鞅。
咎陶:古代人名。
吕侯:古代人名。
经:经典。
传:传注。
荀卿:荀子。
太古:远古。
质简:质朴简单。
制事:制定事务。
朴略:朴实简略。
耒耜:古代农具。
弧矢:弓箭。
筋铁:筋和铁。
智非闇:智慧不愚昧。
不识事宜:不了解实际情况。
圣人:有德行的人。
纯一:纯粹专一。
支离之术:支离之术,指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割裂肢体。这里用来比喻严酷的刑罚。
郑卫:郑卫,指郑国和卫国的音乐,古代认为郑卫之音淫靡,与雅乐相对。
咸池:咸池,古代传说中的天池,也指古代的一种雅乐。
激楚:激楚,指楚国的音乐,古代认为楚乐激昂悲壮。
韶武:韶武,指古代的一种雅乐,韶乐和武乐的合称。
黥刖:黥刖,古代刑罚,黥是在脸上刺字,刖是砍去脚。
墨刖:墨刖,古代刑罚,墨是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刖是砍去脚。
司寇:司寇,古代官名,掌管刑狱。
甫侯:甫侯,古代传说中的贤臣,曾修订刑法。
叔世:叔世,指衰乱的时代。
大逆:大逆,指严重的叛逆罪行。
三从之义:三从之义,古代妇女的道德规范,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醮:醮,古代女子出嫁时的仪式。
齐科:齐科,指统一的法令。
经国之体:经国之体,指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
典刑:典刑,指法律和刑罚。
开塞:开塞,指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琨:琨,指晋朝的刘琨,曾任司空,忠于晋室。
匹磾:匹磾,指晋朝的王弥,曾与刘琨对抗。
仲虺:仲虺,商朝的名臣,以善于治国著称。
随季:随季,指春秋时期的随国大夫季梁,以善于治国著称。
壶关三老:壶关三老,指汉朝的三位老臣,曾为卫太子辩护。
谷永:谷永,汉朝的名臣,以直言敢谏著称。
刘向:刘向,汉朝的名臣,以博学多才著称。
陈汤:陈汤,汉朝的名将,曾平定西域。
桓玄:桓玄,东晋末年的权臣,曾篡位自立。
镇军臣裕:镇军臣裕,指刘裕,东晋末年的名将,后建立南朝宋。
傅亮:傅亮,南朝宋的名臣,曾任尚书令。
刘毅:刘毅,东晋末年的名将,曾与刘裕对抗。
赵伯符:赵伯符,南朝宋的名臣,曾任侍中。
孔稚珪:孔稚珪,南朝齐的名臣,曾任尚书令。
任昉:任昉,南朝梁的名臣,曾任尚书令。
赭衣塞路:赭衣,古代囚犯所穿的赤褐色衣服。塞路,形容囚犯众多,以至于道路都被堵塞。
圄犴成市:圄犴,古代监狱。成市,形容监狱里人满为患,像市场一样热闹。
凝脂已疏:凝脂,比喻法律严明。已疏,指法律已经松弛。
秋荼非苦:秋荼,秋天的苦菜。非苦,指法律的严酷程度不如秋荼之苦。
奸吏为市:奸吏,指贪官污吏。为市,形容贪官污吏像商人一样买卖官职。
生杀并用:生杀,指生杀大权。并用,指滥用生杀大权。
王道为亏:王道,指仁政。为亏,指仁政受到损害。
法开二门:法开二门,指法律执行不严,存在漏洞。
为政之蠹:为政,指治理国家。蠹,指蛀虫,比喻危害国家的行为。
赏疑从予:赏疑,指对赏赐有疑问。从予,指倾向于给予赏赐。
罚疑从去:罚疑,指对惩罚有疑问。从去,指倾向于免除惩罚。
阙疑从去:阙疑,指对法律条文有疑问。从去,指倾向于免除惩罚。
髡笞:髡,指剃去头发。笞,指鞭打。
黥劓:黥,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
宫刑:宫刑,指阉割。
斩趾:斩趾,指砍去脚趾。
大辟:大辟,指死刑。
弃市:弃市,指在市场上公开处决犯人。
三槐九棘:三槐九棘,指古代朝廷中的高级官员。
髡钳:髡,指剃去头发。钳,指用铁钳夹住犯人的脖子。
欧刀:欧刀,指古代处决犯人时使用的刀。
棺絮:棺絮,指棺材里的棉絮。
白骨更肉:白骨更肉,指死而复生。
披棺发椁:披棺,指打开棺材。发椁,指打开外棺。
斩右趾:斩右趾,指砍去右脚趾。
黥劓左趾:黥,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左趾,指左脚趾。
宫刑者:宫刑者,指被阉割的人。
斩其足:斩其足,指砍去双脚。
子皇行戮:指古代帝王亲自执行刑罚,以显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刖者忘痛:刖,古代一种砍去脚的刑罚。此句意指受刑者因法律的公正而忘记痛苦。
释之典刑:指依法释放囚犯,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癸酉诏书:指特定年份发布的诏书,此处特指针对边疆戍守的诏令。
五流三居:古代对罪犯的五种流放和三种居住限制的刑罚。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以改革著称,曾制定刑书。
刑书:古代成文法典,子产制定,旨在明确法律条文,减少徇私枉法。
叔向:春秋时期晋国的大夫,以智慧和忠诚著称。
杜豫:晋代法学家,著有《律序》,强调法律与政令相辅相成。
张斐:晋代法学家,著有《律序》,强调法律为政事之经纬。
丁仪: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学家,著有《刑礼论》,探讨礼与刑的关系。
曹羲: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学家,著有《肉刑论》,探讨肉刑的合理性。
敦之也者:敦,厚也。指以厚道、质朴的态度对待事物。
笃其质朴:笃,坚定。质朴,朴实无华。指坚定地保持朴实无华的本质。
议兹本要:议,讨论。兹,此。本要,根本要义。指讨论这些根本要义。
不营奇思:营,追求。奇思,奇异的想法。指不追求奇异的想法。
行之以简:简,简单。指以简单的方式行事。
守之以静:静,安静。指以安静的态度守护。
侔天地:侔,相等。指与天地相等。
厚民萌:厚,厚待。民萌,百姓。指厚待百姓。
刑罚可以无残虐:刑罚,法律惩罚。残虐,残酷虐待。指法律惩罚可以不残酷虐待。
民静理则其化:民静,百姓安静。理,治理。化,教化。指百姓安静,治理得当,教化自然。
为恶之尤者:尤,特别。指特别恶劣的行为。
众之所弃:众,众人。弃,抛弃。指被众人抛弃。
无改之验著矣:无改,不改。验,验证。著,明显。指不改的验证明显。
死之可以有生:死,死亡。生,生存。指死亡可以带来生存。
增淫刑以利暴刑:淫刑,过度的刑罚。暴刑,残酷的刑罚。指增加过度的刑罚以利于残酷的刑罚。
暴刑所加:暴刑,残酷的刑罚。加,施加。指残酷的刑罚施加。
惩慢之由兴:惩,惩罚。慢,怠慢。兴,兴起。指惩罚怠慢的缘由兴起。
谓之宜生:宜,适宜。生,生存。指称之为适宜生存。
舍死析骸:舍,舍弃。死,死亡。析骸,分解尸体。指舍弃死亡,分解尸体。
满堂而饮:满堂,满屋。饮,饮酒。指满屋人饮酒。
向隅哀泣:向隅,面向角落。哀泣,悲伤哭泣。指面向角落悲伤哭泣。
洗濯其心:洗濯,洗涤。心,心灵。指洗涤心灵。
静而民足:静,安静。民足,百姓满足。指安静而百姓满足。
各得其性:各,各自。得,得到。性,本性。指各自得到本性。
奸之不胜:奸,邪恶。不胜,不能战胜。指邪恶不能战胜。
断截防转而入死:断截,切断。防转,防止转变。入死,进入死亡。指切断防止转变而进入死亡。
刑礼之本:刑,刑罚。礼,礼仪。本,根本。指刑罚和礼仪的根本。
经纬阴阳:经纬,纵横。阴阳,阴阳学说。指纵横阴阳。
拟则乾坤:拟,模仿。则,法则。乾坤,天地。指模仿天地的法则。
化民理物:化,教化。民,百姓。理,治理。物,事物。指教化百姓,治理事物。
兴国济治:兴,振兴。国,国家。济,帮助。治,治理。指振兴国家,帮助治理。
取证於春秋:取证,取证。春秋,春秋时期。指向春秋时期取证。
寻本以综末:寻,寻找。本,根本。综,综合。末,细节。指寻找根本以综合细节。
未离於先后:未离,未离开。先后,先后顺序。指未离开先后顺序。
速难之始:速,快速。难,困难。始,开始。指快速困难的开始。
阴阳异制:阴阳,阴阳学说。异制,不同的制度。指阴阳学说中的不同制度。
化物则钧:化,变化。物,事物。钧,均衡。指变化事物则均衡。
万物本一:万物,一切事物。本一,根本为一。指一切事物根本为一。
变而殊形:变,变化。殊形,不同的形态。指变化而成为不同的形态。
王者去彼而適此:王者,君主。去,离开。彼,那个。適,适合。此,这个。指君主离开那个而适合这个。
礼生於让:礼,礼仪。生,产生。让,谦让。指礼仪产生于谦让。
刑生於争:刑,刑罚。生,产生。争,争斗。指刑罚产生于争斗。
让者割己以与人:让,谦让。割己,割舍自己。与,给予。人,他人。指谦让者割舍自己以给予他人。
争者夺人以崇己:争,争斗。夺,夺取。崇,抬高。己,自己。指争斗者夺取他人以抬高自己。
庆赏以劝善:庆赏,奖励。劝,鼓励。善,善良。指奖励以鼓励善良。
为恶者惩:为恶,做恶。惩,惩罚。指做恶者惩罚。
刑罚以惩恶:刑罚,法律惩罚。惩恶,惩罚恶行。指法律惩罚以惩罚恶行。
为善者劝:为善,做善。劝,鼓励。指做善者鼓励。
亡刑则礼不独施:亡,失去。刑,刑罚。礼,礼仪。独施,单独施行。指失去刑罚则礼仪不能单独施行。
大道废焉:大道,大道理。废,废弃。指大道理废弃。
刑礼俱错:刑,刑罚。礼,礼仪。俱,都。错,错乱。指刑罚和礼仪都错乱。
大道行焉:大道,大道理。行,施行。指大道理施行。
刑礼俱兴:刑,刑罚。礼,礼仪。俱,都。兴,兴起。指刑罚和礼仪都兴起。
不合而成:不合,不和谐。成,成功。指不和谐而成功。
未之有也:未,没有。之,这样。有,存在。指没有这样的情况。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部-评注
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国刑法的论述,展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文中引用了《尔雅》、《管子》、《申子》、《家语》、《韩子》、《文子》、《慎子》、《汉书》、《东观汉记》、《说文》、《盐铁论》、《风俗通》、《晋书》等多部经典文献,系统地阐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发展和作用。
首先,文中提到《尔雅》中对律的解释,指出律即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这一解释体现了古代中国对法律的重视,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
其次,文中引用《管子》中的论述,强调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功惧暴、定分止争。这表明古代中国法律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鼓励善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文中提到《申子》中的观点,认为君主必须明法正义,如同悬权衡以称轻重,以此来规范群臣的行为。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君主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护统治。
此外,文中还引用了《家语》中孔子治理中都的事例,说明法律的实际应用。孔子通过制定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异任等法律,成功地治理了中都,并得到了四方诸侯的效仿。这一事例展示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法律不仅是理论上的规范,更是实践中的指导。
最后,文中提到《汉书》中汉高祖约法三章的事例,说明法律在历史发展中的变迁。汉高祖通过简化法律,赢得了民众的支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三章之法已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根据秦法制定了新的律令。这一事例反映了法律必须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变化。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国刑法的论述,展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和丰富内涵。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在于其公正性、权威性和实践性,这些特点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段古文涉及多个历史时期和不同文体的作品,包括诗、赋、赞、令、难、议等,内容涵盖了法律、政治、道德、历史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文本的赏析:
1. **庾信的《正旦上司宪诗》**:这首诗描绘了官员在正旦(元旦)时的庄严场景,通过“苍鹰”、“獬豸”等象征性意象,展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诗中提到“荣华名义重,虑薄报恩难”,反映了官员在追求荣华富贵的同时,也面临着报恩的艰难。
2. **傅咸的《明意赋》**:这篇赋文表达了作者奉诏治狱的决心和忠诚。赋中提到“吏砥身以存公,古有死而无柔”,强调了官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公正,甚至不惜牺牲生命。赋文语言庄重,情感真挚,体现了作者的高尚情操。
3. **傅玄的《释法篇》**:这篇文章讨论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指出“释法任情”会导致奸佞横行,而“专任刑名”则会使民不聊生。作者主张“通儒达道,政乃升平”,强调法律应与道德相结合,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 **梁昭明太子的《尔雅制法则赞》**:这篇赞文赞美了法律的恒常性和公正性,将其比作四季的变化,强调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赞文语言简洁,寓意深刻,体现了对法律的崇高敬意。
5. **李尤的《鞠城铭》**:这篇铭文以鞠城(古代球类运动场地)为喻,阐述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铭中提到“不以亲疏,不有阿私”,强调了法律应一视同仁,不应有偏私。铭文语言简练,寓意深远,体现了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
6. **曹植的《黄初五年令》和《黄初六年令》**:这两篇令文反映了曹植对政治和道德的深刻思考。令中提到“远不可知者天也,近不可知者人也”,强调了了解人性的重要性。曹植还提到“功之宜赏,於疏必与,罪之宜戮,在亲不赦”,体现了对法律公正性的坚持。
7. **张敞的《议入穀赎罪》和萧望之的《难》**:这两篇文章讨论了用粮食赎罪的利弊。张敞主张用粮食赎罪以缓解百姓的困境,而萧望之则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贫富异刑,破坏法律的公正性。两篇文章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关注。
8. **孔融的《肉刑议》和傅幹的《肉刑议》**:这两篇文章讨论了肉刑的存废问题。孔融认为肉刑过于残酷,应予以废除,而傅幹则认为肉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威慑犯罪。两篇文章观点对立,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刑罚方式的不同看法。
总的来说,这些文本通过不同的文体和角度,探讨了法律、政治、道德等重大问题,展现了古代文人对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的深刻思考。这些作品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对今天的法律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文通过对古代刑罚、法律、治国之道的讨论,展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治国理念。文章首先提出了严刑峻法与宽刑轻罚的对比,认为严刑虽然能减少犯罪,但过于严苛会导致民不聊生,最终国家将无人可用。因此,古人主张宁过不杀,宁宽得众,强调法律的适度与人性化。
接着,文章讨论了妇女在家族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指出妇女在出嫁后应归属于夫家,不应再受父家的刑罚牵连。这一观点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妇女地位的复杂看法,既有对妇女的束缚,也有对其权益的保护。
文章还通过对刘琨的赞颂,展现了忠臣义士的形象。刘琨在晋朝动荡之际,忠心耿耿,力挽狂澜,最终为国捐躯。他的事迹不仅是对忠义的颂扬,也是对治国之道的深刻反思。刘琨的忠诚与智慧,体现了古代士大夫的理想人格。
最后,文章通过对桓玄、刘裕等人的讨论,进一步探讨了治国之道。桓玄的篡位与刘裕的匡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揭示了权力与道德的复杂关系。刘裕的宽容与智慧,为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总体而言,本文通过对古代法律、治国之道的讨论,展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文章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与治理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本文通过多位历史人物的上书,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文章首先描述了法律松弛、贪官污吏横行、生杀大权滥用的社会现象,揭示了法律不严、政治腐败的严重后果。接着,通过杜钦、贡禹、张俊、锺繇、刘颂、杜豫、郭璞等人的上书,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律改革的思考与实践。
杜钦的上书揭示了汉代法律执行中的漏洞,指出赏罚不公、法律松弛的问题,强调了法律公正的重要性。贡禹则通过对孝文皇帝和武帝时期法律的对比,指出了赎罪制度的弊端,认为赎罪制度导致了官乱民贫、盗贼并起的社会问题,主张废除赎罪之法,恢复法律的严肃性。
张俊的上书则从个人经历出发,表达了对皇帝恩德的感激,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严酷性。锺繇的上书则提出了恢复肉刑的主张,认为肉刑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减少无辜者的死亡,体现了对法律改革的深刻思考。
刘颂的上书则进一步探讨了法律与刑罚的关系,认为刑罚应当以止刑为目的,而不是以刑生刑、以徒生徒。他主张通过肉刑来去除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同时强调刑罚后的社会安置问题,体现了对法律与人道主义的平衡思考。
杜豫的上书则强调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认为法律应当铭刻在鼎锺金石之上,以远塞异端、绝异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郭璞的上书则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认为上古象刑、中古明刑都是为了禁刑、去杀,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体而言,本文通过多位历史人物的上书,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律改革的思考与实践。文章不仅揭示了法律松弛、政治腐败的严重后果,还提出了恢复肉刑、废除赎罪制度、统一法律等改革主张,体现了对法律公正、社会稳定、人道主义的深刻思考。这些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探讨,展现了古代中国对法治的重视和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文中提到的‘子皇行戮’和‘释之典刑’体现了古代帝王对法律的尊重和执行,同时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期待。
文中提到的‘癸酉诏书’和‘五流三居’等法律实践,展示了古代中国在处理边疆问题和罪犯管理上的智慧和策略。这些法律实践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对边疆安全的重视,也反映了对罪犯改造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深思熟虑。
子产制定刑书的故事,是古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子产通过制定明确的刑书,减少了法律的随意性,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叔向与郑子产的书信往来,反映了古代中国对法治与礼治关系的深刻思考。叔向提出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礼教的相辅相成,这对于理解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具有重要价值。
杜豫和张斐的《律序》以及丁仪和曹羲的《刑礼论》、《肉刑论》,都是古代中国法学思想的重要文献。这些文献不仅探讨了法律与政令的关系,还深入分析了礼与刑的作用和意义,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体而言,本文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探讨,展现了古代中国对法治的重视和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这些法律实践和思想,不仅对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和思想资源。
这段古文出自晋代杨乂的《刑礼论》,主要探讨了刑罚与礼仪的关系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文章首先强调了质朴、简静的重要性,认为在上者应以简静的态度行事,这样才能达到与天地相等、厚待百姓、避免残酷刑罚的效果。接着,文章通过对比生死、礼刑的关系,进一步阐述了刑罚与礼仪的本质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互补性。
文章指出,礼仪产生于谦让,刑罚产生于争斗。谦让者割舍自己以给予他人,而争斗者夺取他人以抬高自己。这种对比不仅揭示了礼仪与刑罚的内在逻辑,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和谐与秩序的追求。文章还强调,刑罚与礼仪是相辅相成的,失去刑罚则礼仪不能单独施行,大道理废弃则刑罚与礼仪都会错乱,大道理施行则刑罚与礼仪都会兴起。这种观点体现了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理的深刻理解,认为刑罚与礼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
此外,文章还通过阴阳、乾坤等哲学概念,进一步阐释了刑罚与礼仪的宇宙观基础。阴阳异制,化物则钧,万物本一,变而殊形,这种观点不仅反映了古代思想家对宇宙规律的认识,也为其社会治理理论提供了哲学依据。文章认为,王者应去彼而適此,于此为生,而于彼为死,这种生死观不仅体现了古代思想家对生命意义的思考,也为其社会治理理论提供了伦理基础。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通过对刑罚与礼仪的深入探讨,揭示了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理的深刻理解。文章不仅强调了刑罚与礼仪的互补性,还通过阴阳、乾坤等哲学概念,为其社会治理理论提供了宇宙观和伦理基础。这种思想不仅对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对现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