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六-原文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
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
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
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
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
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
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
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
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
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
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
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
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
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
二十五年,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
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
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
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
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
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
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
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
三年,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
延祐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
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
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
五年,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
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
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
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
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
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锭。
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
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
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
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
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
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
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
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
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
其折输之物,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
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
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
俄诏罢之。
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
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
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纳税。
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
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
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
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
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
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
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
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
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
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
户既不等,数亦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
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
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
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
被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
凡儒士及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
及平江南,其制益广。
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均科。
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
大率因世祖之旧而增损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
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
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
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
初,伯颜平江南时,尝命张瑄、朱清等,以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从海道载入京师。
而运粮则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中滦旱站,陆运至淇门,入御河,以达于京。
后又开济州泗河,自淮至新开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从东阿旱站运至临清,入御河。
又开胶、莱河道通海,劳费不赀,卒无成效。
至元十九年,伯颜追忆海道载宋图籍之事,以为海运可行,于是请于朝廷,命上海总管罗璧、朱清、张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余石,从海道至京师。
然创行海洋,沿山求〈山奥〉,风信失时,明年始至直沽。
时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运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纲运。
每岁令江淮漕运司运粮至中滦,京畿漕运司自中滦运至大都。
二十年,又用王积翁议,命阿八赤等广开新河。
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
而忙兀言海运之舟悉皆至焉。
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朱清为中万户,张瑄为千户,忙兀为万户府达鲁花赤。
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专掌海运,增置万户府二,总为四府。
是年遂罢东平河运粮。
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
其在外者于河西务置司,领接运海道粮事。
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张瑄之请,并四府为都漕运万户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
其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分为各翼,以督岁运。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
时江东宁国、池、饶、建康等处运粮,率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
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俱坏,岁岁有之。
又湖广、江西之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
于是以嘉兴、松江秋粮,并江淮、江浙财赋府岁办粮充运。
海漕之利,盖至是博矣。
凡运粮,每石有脚价钞。
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六两五钱。
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船户至平江载粮者,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
四年,又增为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
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其价。
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一十三两,温、台、庆元船运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一十一两,白粳价同,稻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依糙白粮例给焉。
初,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山奥〉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
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杨村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
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道。
自刘家港开洋,至撑脚沙转沙觜,至三沙、洋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长滩,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岛,至芝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
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
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二道为最便云。
然风涛不测,粮船漂溺者无岁无之,间亦有船坏而弃其米者。
至元二十三年始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乃免。
然视河漕之费,则其所得盖多矣。
岁运之数: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石。
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万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
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
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
石。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
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
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
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
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
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
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
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
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
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
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钞法
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及行云。五年,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以为钞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版,十三年铸铜易之。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三年,减为二十文。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明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资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
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
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
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
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
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
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
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
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十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
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
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六-译文
◎食货一
《洪范》中的八政,以食为首,货次之,因为食货是养生的根本。百姓没有食货就无法生存,国家没有食货就无法运作。因此,古代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不能不从百姓那里获取资源,但也不会过度索取,关键在于量入为出。《传》中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这是先王理财的原则。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为例,立国之初也有一定的制度,但几代之后,骄奢之风盛行,往往无度索取,无节制使用。于是汉朝有告缗、算舟车的法令,唐朝有借商、税间架的法令,宋朝有经、总制二钱,都是剥削百姓以充实国库,最终导致百姓困苦,国家灭亡,真是可叹。
元朝初期,取之于民没有固定的制度。直到世祖制定法律,一切以宽厚为本。在使用上,对宗戚有岁赐,对灾荒有赈恤,大体上以亲亲爱民为重,尤其重视农桑之事,可以说是懂得理财的根本。世祖曾对中书省臣说:“凡是赐予,虽然有我的命令,中书省要斟酌处理。”成宗也曾对丞相完泽等人说:“每年天下金银钞币的收入有多少?诸王驸马的赐予及一切营建的支出有多少?你们要统计后报告。”完泽回答说:“每年的收入,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但仍然不够用,又从至元钞本中借了二十万锭。从今以后,我请求节约开支。”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世人称元朝的治理以至元、大德为首,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从此以后,国家的开支逐渐扩大。除了税粮、科差两项之外,各种税收日益增加。到了天历年间,与至元、大德时期相比,税收增加了二十倍,但朝廷却没有一天的积蓄,这是因为不能量入为出的缘故。尽管如此,前代的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度,元朝都没有,也可以说是宽厚了。元朝能够兼有四海,传及百年,是有原因的。因此,仿照前代史书的方法,选取可以考证的收支制度:一是经理,二是农桑,三是税粮,四是科差,五是海运,六是钞法,七是岁课,八是盐法,九是茶法,十是酒醋课,十一是商税,十二是市舶,十三是额外课,十四是岁赐,十五是俸秩,十六是常平义仓,十七是惠民药局,十八是市籴,十九是赈恤,详细记录在篇中,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制度废除后,才有了经理制度,鲁国的履亩制,汉朝的核田制,都是这种制度。百姓中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田去而税存,没有经理制度就无法消除这种弊端;但如果经理制度不好,弊端会更加严重。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说:“经理大事,世祖已经实行过,但其中欺瞒隐瞒的情况还很多,未能完全如实。有人将熟田报为荒地,有人因害怕差役而分户,富人买贫民的田却仍用旧名纳税。因此,税收没有增加,百姓困苦。如果实行经理制度,让有田的人家,以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全部如实自首,这样税收就不会有隐瞒,差役也会公平。”于是派遣官员进行经理。章闾等人前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人前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人前往河南,并命令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派军队保护。
经理制度的方法是先期张贴告示,限四十天内,各家将所有的田地如实报告给官府。如果有人将熟田报为荒地,将田地报为荒地,或隐瞒逃亡的田产,或盗用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以及僧道以田作弊的,都允许他人举报。十亩以下的,田主及管干佃户都要杖打七十七下。二十亩以下的,加一等。一百亩以下的,杖打一百七下;一百亩以上的,流放到北方边境,所隐瞒的田产没收归官。郡县正官如果不认真查勘,导致有遗漏的,根据情况定罪,严重的除名。这是经理制度的大致内容。
然而,由于期限紧迫,贪官污吏趁机作恶,富人和狡猾的官吏勾结,以无为有,虚报田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百姓生活困苦,盗贼四起,弊端反而比之前更严重。仁宗知道后,第二年就下诏免除三省自实田租。延祐二年,汴梁路总管塔海也报告了弊端,于是命令河南自实田,从延祐五年开始,每亩只征收一半的税,汴梁路共减免了二十二万余石。到了泰定、天历初年,又彻底革除了虚增的田产,百姓才得以安定。现将可以考证的田产数列举如下: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是王政的根本。太祖起于北方,那里的风俗是不养蚕也能穿衣,不耕种也能吃饭,最初并不重视农桑。世祖即位之初,首先诏告天下,国家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布《农桑辑要》一书给百姓,让百姓重视农业,抑制商业。他的睿见英识,与古代帝王无异,岂是辽、金所能比拟的?
中统元年,命令各路宣抚司选择通晓农事的人,担任各地的劝农官。中统二年,设立劝农司,任命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设立司农司,任命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的设立,专门掌管农桑水利。并派遣劝农官和懂水利的人,巡视各郡县,考察农民的勤惰。各地的牧民长官负责提点农事,年终根据成绩好坏,上报司农司和户部,任期结束后,记录在解由中,户部根据这些记录进行考核。又命令提刑按察司加强监督。这种制度可以说是非常完善了。
这一年,又颁布了十四条农桑制度,内容繁多,不能全部记载,只记载其中可以效法的部分:县邑所属的村庄,每五十家设立一个社,选择一位年长且懂农事的人担任社长。增加到一百家的,另设一名社长。不足五十家的,与邻近的村庄合并为一个社。地远人稀,无法合并的,可以各自为社。合并为社的,仍选择几个村庄中,设立社长官司长,负责教导和督促农民。凡是种田的人,在田边立牌,写上某社某人的名字,社长定期巡视劝诫。不听从教导的,记录其姓名,交给提点官责罚。对不敬父兄及凶恶的人,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将他们的过错写在门上,等到他们改过自新后再擦掉,如果一年内不改,罚他们代充本社的夫役。社中有因疾病或丧事无法耕种的家庭,大家合力帮助。一社中灾病多的,两社共同帮助。凡是担任社长的人,免除其徭役,郡县官不得让社长参与科差事务。农桑的技术,以防旱为首要任务。凡是河渠的利用,委派本处正官一员负责。
按时疏浚治理。如果民力不足,提举河渠官根据轻重情况,由官府引导。
地势高水无法上流的地方,命令制造水车。贫困无法制造的,官府提供木材。
等到秋收之后,检查使用水的家庭,让他们平均分担费用。
田地没有水的挖井,井深无法得到水的,允许种植区田。有水田的,不必种植区田。
仍然以区田的方法,分发给农民。
种植的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种植桑枣二十株。土质不适合的,允许种植榆柳等,数量也相同。
种植杂果的,每个成年男子十株,都以成活为准,愿意多种的允许。没有土地和有疾病的除外。
地方官府申报不实的,处罚。
仍然命令各社种植苜蓿,以防饥荒年。
靠近水的人家,还允许挖池塘养鱼和鹅鸭,以及种植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帮助衣食。
凡是荒闲的土地,都交给百姓,先给贫困的,再给其他户。
每年十月,命令州县的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留的地方,多方设法清除。
他们的用心如此周到,真是仁政啊!
九年,命令劝农官举荐和考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因勤勉升职,河南陕县尹王仔因懒惰降职。从此每年重申这一制度。
十年,命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同等。
二十五年,在江南设立行大司农司和营田司。
二十八年,颁布农桑杂令。
这一年,又因为江南长吏劝课扰民,停止他们亲自执行的制度,命令只通过文书传达。
二十九年,将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加佥事二员,兼管农事。
这一年八月,又命令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错的,按数量罚俸。
所以世祖在位期间,家家富足。天下有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人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这是重视农业的明显效果。
成宗大德元年,停止妨碍农业的劳役。
十一年,重申禁止扰农,勤劳种田的有赏,游手好闲的有罚,放纵牲畜损害庄稼桑枣的,责令赔偿后再处罚。
因此大德之治,几乎达到至元水平。然而旱涝灾害接连发生,饥荒频繁,百姓流离失所的也很多了。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上种植的方法。他的方法将农民分为三等,上户十亩地,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都筑围墙围起来,按时采摘桑椹,依法种植。武宗赞赏并实行。这个方法出自《齐民要术》等书,这里不详细记录。
三年,命令大司农总管天下农政,修明劝课的命令,除牧养的土地外,其余允许百姓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重申秋耕的命令,只有大都等五路允许耕种一半。因为秋耕的好处,将阳气掩埋在地中,蝗虫遗留的种子都被太阳晒死,次年种植的庄稼,必定比平常的庄稼茂盛。
延祐三年,因为苗好谦所到之处,种植桑树都有成效,于是向各道示范,命令以此为模式。
这一年十一月,命令各社出地,共同种植桑苗,由社长领导,分发给各社。
四年,又因为社桑分给不便,命令百姓各自畦种。方法虽然屡次变化,但有关部门不能完全遵守上级的意图,大多视为形式而已。
五年,大司农司臣说:“廉访司所记录的栽植数量,写在册子上的,大多不实。”由此可见,懒惰于劝课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
致和之后,无不重申农桑的命令。
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考察的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四人。可以考证的,大概就这些。
税粮
元朝取之于民,大多以唐朝为法。在内郡取的,叫丁税,叫地税,这是仿照唐朝的租庸调。在江南取的,叫秋税,叫夏税,这是仿照唐朝的两税。
丁税、地税的方法,从太宗开始实行。起初,太宗每户征收粟二石,后来又因为军粮不足,增加到四石。到丙申年,才定下科征的方法,命令各路查验民户成年男子的数量,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征收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人和小孩不征收。其中有耕种的,或者查验牛具的数量,或者查验土地的等级征收。丁税少而地税多的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纳丁税。工匠僧道查验土地,官吏商贾查验丁口。虚报不实的杖七十,徒二年。仍然命令每年将数量写在册子上,由课税所申报省里知道,违者各杖一百。
到了世祖,重申旧制,于是输纳的期限、收受的方式、关防的禁令、会计的方法,无不完备。
中统二年,远仓的粮食,命令只在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者民户到河仓输纳的,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
五年,诏令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的,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其余都征收。
至元三年,诏令窎户种田他处的,其丁税在附籍的郡查验丁口征收,地税在种田的地方查验土地征收。漫散的户逃到河南等路的,依照现居民户纳税。
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的税,其数量与前面的僧道相同。
十七年,于是命令户部大定各种条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负责,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食到仓,按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的处罚,仍然命令加倍输纳。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的,一并依法处置。输纳的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成宗大德六年,重申税粮条例,又定上都、河间输纳的期限: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的方法,在江南实行。起初,世祖平定宋朝时,除江东、浙西,其余只征收秋税。
至元十九年,采纳姚元的建议,命令江南税粮依照宋朝旧例,折输绵绢杂物。
这一年二月,又采纳耿左丞的建议,命令输米三分之一,其余并入钞折纳。以七百万锭为率,每年得羡钞十四万锭。
那些输米的,只用宋朝的斗斛。
因为宋朝的一石相当于现在的七斗。
二十八年,又命令江淮地区的寺庙和道观田地,宋朝原有的免租,新置的则要纳税,这种法律可以说是很宽松了。
成宗元贞二年,开始制定征收江南夏税的制度。
于是秋税只命令缴纳租,夏税则用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缴纳。
缴纳的数量,根据粮食的多少来决定。
粮食一石或者缴纳三贯、二贯、一贯,或者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缴纳三贯的,比如江浙省的婺州等路、江西省的龙兴等路。
缴纳二贯的,比如福建省的泉州等五路。
缴纳一贯五百文的,比如江浙省的绍兴路、福建省的漳州等五路。
都是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人口多少,取一个中间数来征收。
折合缴纳的物品,各自根据当时的估价来决定价值,只有湖广地区不同。
起初,阿里海牙攻克湖广时,废除了宋朝的夏税,按照中原的惯例,改为科门摊,每户缴纳一贯二钱,比夏税增加了五万多锭的钞。
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求征收夏税,于是湖广、湖南地区再次遭受了这种税收的困扰。
不久后下诏废除。
三年,又改科门摊为夏税并一起征收,每石计三贯四钱以上,比江浙、江西地区要重一些。
官田允许百姓租种并缴纳租税。
江北、两淮等地的荒地,第三年才开始缴纳。
大德四年,又因为地广人稀,再优惠一年,命令第四年纳税。
凡是官田,夏税都不征收。
泰定初年,又有所谓的助役粮。
这种法律命令江南地区有田一顷以上的民户,在缴纳的税外,每顷再出一些助役的田,记录在册,由里正依次管理,每年收取收入,用来帮助充役的费用。
凡是寺庙和道观的田地,除了宋朝原有的额度,其余的也根据多少命令出田助役。
百姓因此得以不困苦,因此一并记录在这里。
全国每年收入的粮食总数,总计一千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七百零八石。
腹里地区,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地区,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零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零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在天历元年的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是丝料,一种是包银,其法律根据户的等级来征收。
丝料的法律,太宗丙申年开始实行。
每两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缴纳给官府;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缴纳给本位。
包银的法律,宪宗乙卯年开始制定。
起初汉民缴纳包银六两,到这时只征收四两,二两缴纳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品。
到了世祖时期,这种制度更加详细。
中统元年,设立十路宣抚司,制定户籍科差条例。
然而这些户大多不同,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
在这些户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此外还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以及渐成丁户。
户既不等,数量也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的数量与系官户相同;减半科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比如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缴纳丝的数量,与交参丝银户相同;止纳钞户,第一年缴纳包银一两五钱,第二年递增五钱,增加到四两,并缴纳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的数量,与丝银户相同。
摊丝户,每户缴纳摊丝四斤。
储也速儿所管户,每户缴纳细丝,数量与摊丝相同。
复业户和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缴,与旧户相同。
然而丝料、包银之外,还有俸钞的征收,其法律也根据户的等级来决定,全科户缴纳一两,减半户缴纳五钱。
于是将应缴的数量,作为大门摊,分为三个期限缴纳。
受灾的地区,允许用其他物品折合缴纳,这些物品根据当时的估价来决定。
凡是儒士及军、站、僧、道等户都不参与。
二年,再次确定科差的期限,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令丝料不得超过七月,包银不得超过九月。
等到平定江南,这种制度更加广泛。
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制定科差法,各种差税都由司县正官监视人吏设立局来均摊。
各种夫役都是先征富强户,后征贫弱户;贫富相同的,先征多丁户,后征少丁户。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令止纳丝户每户缴纳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缴纳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缴纳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
大体上根据世祖的旧制而有所增减。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零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零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零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零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零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零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朝的都城在燕京,离江南极远,
而朝廷各部门的繁杂事务,卫士和百姓的众多需求,无不依赖于江南的供给。
自从丞相伯颜提出海运的建议后,江南的粮食分为春夏两季运输。
运到京师的粮食一年多达三百多万石,百姓没有运输的劳苦,国家有了丰富的储蓄,这难道不是一代的好政策吗!
起初,伯颜平定江南时,曾命令张瑄、朱清等人,将宋朝的库藏图籍从崇明州通过海道运到京师。
而运粮则从浙西经过长江进入淮河,由黄河逆流到中滦旱站,再陆运到淇门,进入御河,最终到达京师。
后来又开通了济州泗河,从淮河到新开河,经过大清河到利津,河流入海,因为海口沙淤,又从东阿旱站运到临清,进入御河。
又开通了胶州、莱州的河道通向大海,花费巨大,最终没有成效。
至元十九年,伯颜回忆起通过海道运送宋朝图籍的事情,认为海运可行,于是向朝廷请示,命令上海总管罗璧、朱清、张瑄等人,建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多石,从海道运到京师。
然而初次航行海洋,沿着山寻找避风处,风向失时,第二年才到达直沽。
当时朝廷还不知道海运的好处,这一年十二月设立了京畿、江淮两个都漕运司,各自设置分司,以监督运输。
每年命令江淮漕运司运粮到中滦,京畿漕运司从中滦运到大都。
二十年,又采纳王积翁的建议,命令阿八赤等人广泛开凿新河。
然而新河需要等待潮水进入,船只多有损坏,百姓也感到痛苦。
而忙兀说海运的船只都到达了。
于是停止开凿新河,开始重视海运,设立两个万户府,任命朱清为中万户,张瑄为千户,忙兀为万户府达鲁花赤。
不久,又分配新河的军士水手和船只,在扬州、平滦两处运粮,命令三省在济州河建造三千艘船运粮,但还没有专门依赖海道。
二十四年,开始设立行泉府司,专门管理海运,增设两个万户府,总共四个府。
这一年就停止了东平河的运粮。
二十五年,内外分别设立两个漕运司。
在外的在河西务设立司,负责接运海道的粮食。
二十八年,又采纳朱清、张瑄的请求,合并四个府为两个都漕运万户府,只让朱清、张瑄两人管理。
其下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员,分为各翼,以监督每年的运输。
至大四年,派遣官员到江浙商议海运事宜。
当时江东宁国、池州、饶州、建康等地的运粮,通常让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
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多有损坏,年年都有这种情况。
又湖广、江西的粮食运到真州停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也不适合在江中航行。
于是用嘉兴、松江的秋粮,以及江淮、江浙财赋府每年筹办的粮食来充运。
海运的好处,到这时已经非常显著了。
凡是运粮,每石有运费。
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后来逐渐减少到六两五钱。
至大三年,因为福建、浙东的船户到平江载粮,路途遥远费用高,统一增加到至元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
四年,又增加到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
延祐元年,根据远近情况,再次增加运费。
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十三两,温州、台州、庆元船运糙粳、香糯每石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十一两,白粳价格相同,稻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按照糙白粮的标准支付。
起初,海运的路线是从平江刘家港入海,经过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着山寻找避风处,到达淮安路盐城县,经过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向东北航行,路上多浅沙,航行一个多月才到达成山。
计算水程,从上海到杨村马头,总共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
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人说这条路险恶,又开辟了新的路线。
从刘家港开洋,到撑脚沙转沙觜,到三沙、洋子江,经过匾担沙、大洪,再过万里长滩,放大洋到青水洋,又经过黑水洋到成山,经过刘岛,到芝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到达界河口,这条路比较直。
第二年,千户殷明略又开辟了新路,从刘家港入海,到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航行,进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到刘家岛,再到登州沙门岛,在莱州大洋进入界河。
当船行顺风时,从浙西到京师,不过十天而已,比前两条路更方便。
然而风浪不可预测,粮船漂溺的情况年年都有,偶尔也有船坏而弃米的情况。
至元二十三年开始要求运官赔偿,人船都溺水的才免除。
然而与河漕的费用相比,海运的收益还是多得多。
每年运粮的数量: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到达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到达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十万石,到达九万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到达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石。
二十四年,三十万石,到达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万石,到达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到达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到达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到达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到达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到达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到达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
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到达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到达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到达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
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到达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到达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到达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到达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到达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
石。第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实际到达的是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第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实际到达的是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
第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实际到达的是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实际到达的是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
至大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
至大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
至大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皇庆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
延祐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
延祐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
延祐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延祐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延祐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
延祐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至治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至治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泰定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
泰定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四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
泰定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天历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实际到达的是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钞法
钞起源于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会、金代的交钞。其方法是以实物为母,钞为子,母子相权而行,即《周官》中质剂的意思。元朝初期仿照唐、宋、金的方法,有行用钞,但其制度没有文献可考。
世祖中统元年,开始制造交钞,以丝为本。每五十两银子兑换一千两丝钞,各种物品的价值,都按照丝的标准。同年十月,又制造中统元宝钞。其面额以十为单位的有四种: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为单位的有三种: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为单位的有两种: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等同于交钞一两,两贯等同于白银一两。又用文绫织成中统银货。其等级有五种: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等同于白银一两,但银货并未实际流通。五年,设立各路平准库,负责平衡物价,使物价相互参照,不至于高低波动,并发放一万二千锭钞作为钞本。至元十二年,增造厘钞。其面额有三种:二文、三文、五文。最初,钞的印版用木头制成,十三年改用铜版。十五年,因为厘钞不便民,又下令停止印制。
然而元宝、交钞流通已久,实物价值上升,钞的价值下降。二十四年,于是改造至元钞,面额从二贯到五文,共十一种,与中统钞同时流通。每一贯至元钞等同于五贯中统钞。依照中统初期的做法,在各路设立官库,进行金银贸易,平衡钞法。每两花银入库价格为至元钞二贯,出库价格为二贯五分;每两赤金入库价格为二十贯,出库价格为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举报者赏钞五锭,并以犯人的家产作为奖励。这种制度最为完善。
至大二年,武宗再次因为实物价值上升,钞的价值下降,改造至大银钞,面额从二两到二厘,共十三种。每一两至大银钞等同于五贯至元钞,一两白银,一钱赤金。元朝的钞法,至此已经经历了三次变化。大致上,至元钞是中统钞的五倍,至大钞又是至元钞的五倍。然而不到一年,仁宗即位,认为倍数太多,轻重失衡,于是下令废除银钞。而中统、至元两种钞,直到元朝结束,一直流通。
凡是钞破损的,至元二年,委派官员到交钞库,用新钞兑换,扣除工墨费三十文。三年,减为二十文。二十二年,又恢复到原来的三十文。如果钞的贯伯分明,只是稍有破损的,仍然可以使用,违者将受到处罚。所兑换的钞,每季由各路负责征税的官员解送到省部焚毁,隶属于行省的则由行省官员负责焚毁。大德二年,户部规定了破损钞的二十五种样式。泰定四年,又规定了焚毁的地点,由廉访司官员监督,隶属于行省的则由行省官员共同监督。其制度大致如此。
至于钱币,自九府圜法在成周时期实行以来,历代从未废除。元朝的交钞、宝钞虽然都以钱为文,但并未铸造钱币。武宗至大三年,开始实行钱法,设立资国院、泉货监来管理。其钱币称为至大通宝的,一文等同于至大银钞一厘;称为大元通宝的,一文等同于至大通宝钱十文。历代铜钱,都依照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的钱币,都按照旧数使用。第二年,仁宗又下诏,因为铸造不足,新旧钱币混用,弊端日益严重,于是与银钞一起废除,所设立的资国院、泉货监也被撤销,而专用至元、中统钞。
每年印钞的数量: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
中统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中统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中统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至元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至元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至元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至元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至元六年
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第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第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第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第十年,中统钞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第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第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
第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
第十四年,中统钞一百零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
第十五年,中统钞一百零二万三千四百锭。
第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第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
第十八年,中统钞一百零九万四千八百锭。
第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
第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零六百二十锭。
第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零四锭。
第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零四万三千零八十锭。
第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
第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零一十七锭。
第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
第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零九十三锭。
第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十万零二百五十锭。
第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第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第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
第三十一年,至元钞十九万三千七百零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元贞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大德三年,至元钞九十万零七十五锭。
大德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大德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大德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大德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大德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大德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大德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大德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零三百六十八锭。
至大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十万锭。
皇庆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延祐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至治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至治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十五万锭。
泰定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泰定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泰定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零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零五百锭。
天历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六-注解
洪范:《尚书》中的一篇,主要讲述了古代治理国家的九种基本原则,称为“九畴”。
八政:《洪范》中提到的八种政务,包括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
告缗:汉代的一种税收制度,要求商人申报财产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算舟车:汉代对船只和车辆征收的税款。
借商:唐代向商人借款以补充国家财政的措施。
税间架:唐代对房屋征收的税款。
经、总制二钱:宋代对商品流通征收的两种税款。
岁赐:元代对宗室和贵族的年度赏赐。
凶荒:指灾荒年份,国家会对受灾地区进行赈济。
农桑:农业和蚕桑业,古代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经理:指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丈量,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履亩:春秋时期鲁国的一种土地丈量制度。
核田:汉代对土地进行核查和丈量的制度。
劝农官:元代设立的专门负责推广农业技术的官员。
司农司:元代设立的专门管理农业和水利的机构。
农桑辑要:元代颁布的一部农业技术手册,旨在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
社:元代农村的一种基层组织,通常由50户组成,负责农业生产和社区管理。
社长:社的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指导农业生产。
区田:一种古代农业耕作方法,通过划分小块田地,集中施肥和灌溉,以提高产量。
桑枣:桑树和枣树,古代中国重要的经济作物,桑叶用于养蚕,枣子可食用。
榆柳:榆树和柳树,常用于防风固沙和绿化。
苜蓿:一种牧草,用于喂养牲畜,也可作为绿肥。
探马赤:元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巡视和监察地方事务。
大司农司:元代中央机构,负责全国的农业和粮食事务。
营田司:元代地方机构,负责农田的开垦和管理。
廉访司:元代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廉洁和行政。
齐民要术:北魏贾思勰所著的农业技术书籍,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农学著作。
丁税:按人口征收的税,通常以成年男子为单位。
地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税。
秋税:秋季征收的税,主要用于江南地区。
夏税:古代中国的一种税收制度,主要在夏季征收,通常以粮食或其他实物形式缴纳。
租庸调:唐代的税收制度,包括租(土地税)、庸(劳役)和调(实物税)。
两税: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分为夏税和秋税。
中统钞:元朝初期发行的纸币,由忽必烈于1260年设立的中统年间开始发行,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全国性纸币之一。中统钞的发行标志着元代货币制度的重大变革,对后世货币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一石当今七斗:宋代的一石粮食相当于元代的七斗,反映了元代对宋代度量衡的继承和调整。
木绵布绢丝绵:古代中国常用的纺织品,木绵布指棉布,绢指丝绸,丝绵指蚕丝制成的绵。
门摊:元代的一种税收形式,按户征收,类似于现代的户口税。
助役粮:元代的一种税收制度,要求有田产的民户在正常税收之外,额外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用于资助公共事务或劳役。
丝料:元代的一种税收形式,主要以丝绸为征收对象。
包银:元代的一种税收形式,主要以银两为征收对象。
俸钞:元代的一种税收形式,主要以纸币为征收对象,用于支付官员的俸禄。
伯颜:元朝初年著名将领和政治家,曾参与平定南宋,对元朝的政治和军事有重要影响。
海运:指通过海路运输物资,特别是粮食,是元朝时期重要的物流方式之一。
漕运:古代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和物资的系统,主要用于供应京城和军队。
万户府:元朝时期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单位,负责管理和指挥一定数量的军队和民众。
达鲁花赤:元朝官职,主要负责地方行政和军事事务,相当于地方行政长官。
至元钞:元朝后期发行的纸币,至元是忽必烈的年号之一。至元钞的发行反映了元代货币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尤其是在经济压力下的货币增发现象。
石:古代容量单位,用于计量粮食等物品。
钞:古代纸币,始于唐代的飞钱,宋代称为交会,金代称为交钞。元代仿照前朝制度,发行了多种纸币。
交钞:元代的一种纸币,以丝为本,与银两等值交换。
中统元宝钞:元代中统年间发行的纸币,有不同面额,如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等。
至大银钞:元代至大年间发行的银本位纸币,面额从二两至二厘不等。
平准库: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调控物价,保持货币与物价的平衡。
资国院: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铸造和管理货币。
泉货监: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监督货币的铸造和流通。
至大通宝:元代至大年间铸造的铜钱,一文相当于至大银钞一厘。
大元通宝:元代铸造的铜钱,一文相当于至大通宝钱十文。
锭:古代货币单位,通常用于计量贵金属或纸币的重量。在元代,一锭等于50两,是衡量货币数量的重要单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四十六-评注
《食货志》是中国古代史书中专门记载经济事务的篇章,本文选自《元史·食货志》,主要讲述了元代的经济政策和土地管理制度。文章首先引用了《洪范》中的八政,强调了食货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指出食货是民生的根本,国家的财政基础。接着,文章对比了汉、唐、宋三代的经济政策,指出这些朝代在初期虽有成法,但后期往往因骄奢淫逸而导致财政崩溃,最终民困国亡。
元代的经济政策在初期较为宽松,世祖忽必烈注重亲亲爱民,尤其重视农业和蚕桑业的发展。文章详细描述了元代对农业的重视,包括设立劝农官、司农司等机构,颁布《农桑辑要》等农业技术手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元代还通过设立社这一基层组织,加强对农村的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文章还详细描述了元代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特别是经理制度的实施。经理制度旨在通过丈量土地,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然而,由于实施过程中存在贪腐和欺瞒现象,导致民不聊生,盗贼并起。仁宗时期,政府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减免田租、革除虚增的税收等,最终使民众得以安居乐业。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反映了中国古代对农业的重视,农业被视为国家经济的根本。元代的经济政策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但其对农业的重视和对土地的管理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国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从历史价值来看,本文为研究元代的经济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元代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代经济政策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古代中国政府对农业和土地管理的重视,反映了古代中国以农为本的经济思想。同时,文章也揭示了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这段文本详细描述了元代农业政策和税收制度,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和精细管理。首先,文本提到了政府对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如提供水车、木材等,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对民生的关怀。其次,文本还提到了政府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如区田法和种莳之法,这些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
在税收方面,文本详细描述了丁税、地税、秋税和夏税的征收方法和标准,反映了元代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税收制度不仅体现了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重视,也反映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的差异化管理。例如,对江南地区的秋税和夏税的征收,以及对僧道、工匠等特殊群体的税收政策,都显示了政府在税收管理上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此外,文本还提到了政府对农业官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如高唐州官因勤勉而升职,河南陕县尹因懒惰而降职,这些措施有助于激励官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如巡视境内、除虫蝗等,也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细致管理和对民生的深切关怀。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展示了元代农业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民生的深切关怀。这些政策和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对这些政策和制度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这些政策和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和启示。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税收制度的演变和具体实施情况,反映了元代政府对财政管理的精细化和对地方经济的控制。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税种的详细规定,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灵活性和对地方实际情况的考虑。例如,夏税的征收不仅考虑了粮食的产量,还根据地区的经济特点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调整了税收的额度和形式。这种因地制宜的税收政策,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体现了元代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智慧和远见。
文本中还提到了助役粮和门摊等特殊的税收形式,这些税收形式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用于资助公共事务和劳役,体现了元代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通过对不同税种的详细规定和调整,元代政府有效地平衡了国家财政和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为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元代对江南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如助役粮的征收和门摊的调整,这些政策不仅反映了元代政府对江南地区经济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地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灵活应对。通过对江南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元代政府有效地调动了地方的经济资源,促进了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税收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反映了元代政府在财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智慧和创新。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税种的详细规定和调整,元代政府有效地平衡了国家财政和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为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朝时期通过海运和漕运系统运输粮食的复杂过程,反映了当时物流系统的发达和对江南地区粮食资源的依赖。文章不仅展示了元朝政府在粮食运输方面的组织能力和技术手段,还揭示了这一系统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体现了元朝对江南地区的经济依赖,以及江南在元朝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江南的粮食不仅是京城和军队的生存基础,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这种依赖关系在元朝的政治和经济决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艺术特色方面,本文通过详细的数据和具体的历史事件,构建了一个生动的历史场景,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看到元朝时期粮食运输的复杂网络和面临的挑战。这种叙述方式不仅增加了文本的真实感,也增强了其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方面,本文为研究元朝的经济结构、物流系统和江南地区的经济地位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详细记录,现代学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朝的经济运作机制和其对后世的影响。
总的来说,本文不仅是对元朝粮食运输系统的一次详细记录,也是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一次深刻反映。通过对这些历史细节的挖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朝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特征。
这段文字详细记录了元代各年的粮食运输量以及纸币的发行和管理情况,反映了元代经济管理的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通过对粮食运输量的统计,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粮食流通的严格控制,确保国家粮食供应的稳定。同时,文中提到的各种纸币及其发行、管理措施,展示了元代货币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元代纸币的发行和管理制度体现了政府对货币经济的重视。从交钞、中统元宝钞到至元钞、至大银钞,元代纸币的演变反映了政府对货币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平准库的设立,显示了元代政府通过调控物价来维护经济稳定的努力。
此外,文中提到的资国院和泉货监等机构的设立,表明元代政府对货币铸造和流通的严格监管。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不仅保障了货币的质量和信誉,也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这段文字不仅提供了元代经济管理的具体数据,还展示了元代政府在粮食和货币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实践经验。这些内容对于研究元代经济史和货币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中统钞和至元钞在不同年份的发行量,反映了元代货币政策的演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中统钞作为元代最早的纸币,其发行标志着元代货币制度的重大变革。从1260年中统钞的发行开始,元代逐渐建立起以纸币为主的货币体系,这对后世货币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中统钞的发行量在元代初期逐年增加,尤其是在十三年(1276年)达到了141万锭的高峰。这一时期的货币增发可能与元朝对南宋的战争有关,战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导致货币供应量的急剧增加。然而,过度的货币发行也带来了通货膨胀的压力,这在元代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至元钞的发行则反映了元代后期货币政策的调整。从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开始,至元钞逐渐取代中统钞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至元钞的发行量在元代后期波动较大,尤其是在大德六年(1302年)达到了200万锭的高峰,随后又有所回落。这种波动可能与元代后期的经济困境和政治动荡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元代在至大三年(1310年)还发行了至大银钞,这表明元代在纸币之外,还尝试通过其他形式的货币来缓解经济压力。然而,这种多元化的货币政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元代的经济问题。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记录了元代货币发行的具体数据,还反映了元代货币政策的演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货币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元代货币政策的成功与失败,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值得后人深思。